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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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决书 [ 案件编号 :CND ] 投诉人 :NATIVE INSTRUMENTS GmbH( 本土乐器有限公司 ) 地址 : 德国柏林西里西亚 28 号, 邮编 被投诉人 : 杨红娟 地 址 :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张江路 66 号 争议域名 :native-instruments.cn native-instruments.com.cn 注册机构 : 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 二 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北京

2 裁决书 (2018) 中国贸仲域裁字第 0029 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 下称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 根据 2014 年 11 月 21 日生效实施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 下称 解决办法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 下称 程序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 补充规则 ( 下称 补充规则 ) 的规定以及投诉人 NATIVE INSTRUMENTS GmbH( 本土乐器有限公司 ) 于 2018 年 2 月 22 日针对域名 native-instruments.cn 和 native-instruments.com.cn 以杨红娟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 受理了有关 native-instruments.cn 和 native-instruments.com.cn 域名争议案 案件编号 : CND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案专家组根据 解决办法 程序规则 和 补充规则 的规定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件程序 基本事实 当事人主张 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 一 案件程序 2018 年 2 月 22 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18 年 2 月 23 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诉人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 同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传送信息确认函, 请求提供其 WHOIS 数据库中有关本案所涉域名的相关信息 1

3 2018 年 2 月 23 日,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确认本案所涉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 争议域名目前状态为有效, 现争议域名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 2018 年 3 月 1 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书, 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 本案程序于 2018 年 3 月 1 日正式开始 同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分别以电子邮件和邮政快递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并发送书面投诉通知, 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的事实, 并说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按 程序规则 和 补充规则 的规定, 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及附件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CNNIC 及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被投诉人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答辩书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同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诉人传送了上述材料 由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根据 程序规则 和 补充规则 的规定, 本案应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向李勇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知, 征求候选专家的意见 2018 年 3 月 21 日, 李勇先生回复同意接受指定, 并保证独立 公正地审理本案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 确认指定李勇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 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同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2018 年 3 月 27 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专家组根据 程序规则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决定要求投诉人于规定期限内就相关问题提交补充材料 2018 年 3 月 30 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材料 2018 年 4 月 2 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材料 2018 年 4 月 3 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 2

4 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对投诉人的补充材料的回复意见 2018 年 4 月 3 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诉人传送了被投诉人提交的上述回复意见 根据 程序规则 的规定, 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 14 日内即 2018 年 4 月 4 日之前 ( 含 4 月 4 日 ) 作出裁决 经本案专家组申请,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并决定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至 2018 年 4 月 18 日 二 基本事实 ( 一 ) 关于投诉人本案投诉人为 NATIVE INSTRUMENTS GmbH( 本土乐器有限公司 ), 地址位于德国柏林西里西亚 28 号, 邮编 ( 二 ) 关于被投诉人本案被投诉人为杨红娟, 地址位于中国上海浦东新区张江路 66 号 被投诉人是本案争议域名的持有人 2016 年 2 月 24 日, 本案争议域名 native-instruments.cn 和 native-instruments.com.cn 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获得注册 三 当事人主张 ( 一 ) 投诉人的投诉主张 事实和理由 1.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被投诉的域名为 native-instruments.cn native-instruments. com.cn, cn 和 com.cn 属于国别域名后缀, - 是间隔符本身不具有识别功能, 因此被投诉域名的显著识别部分应该就是 native instruments 3

5 投诉人是德国一家从音乐软件起步的科技公司 1996 年公司成立 投诉人的业务也发展到中国市场,2011 年投诉人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并且在 2013 年在深圳市设立了全资子公司 深圳那提威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Shenzhen native instruments Co. Ltd) 并于 2014 年在中国香港设立了 NATIVE INSTRUMENTS HONG KONG LIMITED NATIVE INSTRUMENTS 从软件向硬件延伸, 逐渐形成了三大产品体系 :KOMPLETE( 软件乐器 & 效果 ) MASCHINE( 律动音序工作站 ) 和 TRAKTOR( 数字 DJ) 对很多从事音乐制作的人来说, 投诉人的产品是必备的神器 搜索引擎 百度 的搜索结果显示, 在搜索栏中输入 NATIVE INSTRUMENTS 一词, 检索出的 4,640,000 条信息几乎都是与投诉人相关 投诉人始终将 NATIVE INSTRUMENTS 作为自己以及关联公司的商号使用, 该商号在中国市场特别是音乐市场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而且已经和 NATIVE INSTRUMENTS 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 为充分保护投诉人对 native instruments 有享有的合法权利, 投诉人于 2009 年将 native instruments 作为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 注册号是 , 注册日是 2013 年 5 月 28 日,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 声音数据存储器 麦克风 扬声器 等 无论是投诉人第 号商标的申请日还是注册日都早于被投诉域名的注册日 投诉人对 native instruments 依法享有在先的商标权和商号权 2.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名下注册的商标进行了检索, 并未发现有关 native instruments 的商标注册或者申请 可见,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3.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1) 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 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 多次将他人享 4

6 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 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 误导公众 ;(4) 其他恶意的情形 在被投诉人注册了被投诉域名后, 被投诉人曾以 4980 欧元后又以 3900 欧元的价格向投诉人出售该域名 很显然, 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前就已经知晓投诉人的存在且是 native instruments 商号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且明白被投诉域名对投诉人实施商业活动的重要性, 所以在未得到投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抢注了该域名并向投诉人进行出售, 意图获得高于域名注册费近千倍的不当利益 被投诉人的恶意符合 解决办法 第九条第 (1) 项的情况 其次, 根据检索, 被投诉域名并不是被投诉人抢注的唯一域名 被投诉人大量抢注他人域名已经在域名注册圈子中引起了轰动, 很多域名抢注人都 尊称 她为 大神 被投诉人抢注域名的行为也已经被部分权利人通过提起域名争议的方式予以维权, 根据检索,MERIEUX NUTRISCIENCES CORPORATION ( 梅里埃营养科学集团公司 ) 就 merieuxnutrisciences.cn 域名,Amber Road, Inc.( 琥珀之路有限公司 ) 就 amberroad.cn 域名, 埃匹克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EPIC GAMES,INC.) 就 epicgames.cn 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域名投诉, 案件编号分别为 CND CND CND 经过审理, 专家组均认为被投诉人具有恶意, 裁判将域名转移至投诉人 由此可见, 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恶意极为明显 被投诉人的恶意符合 解决办法 第九条第 (2) 项的情况 由于投诉人已长期和广泛地使用 native instruments 商标和商号, 从而使 native instruments 作为商标或商号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 而 native instruments 一词并不是一个常用的或有固定含义的 5

7 词 因此, 投诉人认为, 被投诉人注册被投诉域名决非出于巧合, 而是在了解 native instruments 是投诉人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和商号后才将其注册为域名 同时, 由于以.cn.com.cn 为后缀的网站通常会被认为是在中国开通的面向中国用户, 对应.com 的网站, 如争议域名被投入使用, 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建立在争议域名基础上的网站是投诉人开办的, 或该网站与投诉人存在联系, 进而误导公众, 使其混淆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区别 因此,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已构成 解决办法 第九条第 (3) 项所指的 为了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 误导公众 因此,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投诉人同时注意到, 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至今仍未开通 可见被投诉人长期闲置争议域名, 没有正当使用争议域名的意图 因而投诉人有理由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 解决办法 第九条第 ( 4) 项所指的 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 解决办法 的规定, 并基于上述理由, 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 : 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 ( 二 ) 被投诉人对投诉主张的答辩 1. 在争议域名注册前, 投诉人在中国不享有任何民事权益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声称的商标仅仅是在第 9 类, 而商标一共有 45 个大类, 投诉人并不能排他性的限制被投诉人在其他 44 个类中的商标申请和使用, 也就是说投诉人并不能阻止被投诉人在其他 44 个大类中合理使用争议域名 投诉人声称的商标, 并不是中国驰名商标, 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法等相关法律, 投诉人声称的商标并不是排他性的保护对象, 投诉人如果需要使用争议域名, 还需要其他的辅助证据才能支撑 显然, 投诉人在本案中的商标权益很弱, 并不能完全的排他性的获得争议域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一定的合理条件下, 域名行业的不成文规定是, 谁先注册, 谁先使用 上面谈到了投诉人在中国商标权利没有排他性, 显然被投诉人依据自己喜好, 注册了单词组合域名, 显然是合理的, 投诉人在中国不享有域名权 6

8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Native instruments 是由被投诉人自己独创的文字, 是由 2 个单词 native 和 instruments 通过组合而来 被投诉人的这个组合纯粹是出于英文单词考虑, 如果和其他权利人商标等权利冲突, 纯粹是巧合 被投诉人在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注册了争议域名, 且交纳了相关的费用, 显然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的权益 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也不具有恶意争议域名的联系人邮箱是 dwbot@outlook.com, 被投诉人仅仅出于自用和爱好目的, 注册了争议域名, 没有任何的恶意 被投诉人并不是投诉人证据八中所指的 大神, 同时, 投诉人投诉书中提到的其他案件和被投诉人无关 被投诉人并没有主动向投诉人以及其他任何人推销和出售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目前也没有被解析到任何网站, 显然被投诉人也没有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显然也不可能误导公众 被投诉人若在其他商标类使用争议域名, 显然不会侵犯投诉人的任何权益, 被投诉人一直在准备使用争议域名, 只是在等待时机 投诉人证据七显示, 投诉人曾经和域名中介询问购买争议域名, 虽然被投诉人毫无知情这个购买行为, 但是这恰好表明投诉人是认可被投诉人的域名在先权利的, 否则也不会花大把时间和大价钱去联系购买 投诉人目前的行为是买卖不成恶告状, 有浪费社会资源, 有违社会公平且不诚信之嫌 总之, 被投诉人虽没有商标, 但先注册了争议域名, 投诉人虽在第 9 类有商标, 但并非驰名商标 在域名权益和商标权益有冲突的情况下, 不能无限的放大商标人的权益, 因为商标的种类有 45 个, 而域名是唯一的, 如果简单地判断, 谁先注册了商标, 这个域名就归谁的话, 那显然对其他商标持有人, 或者其他类商标的潜在持有人 ( 或将来注册商标 ) 不公平 具体到本案,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是恶意注册了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也没有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且投诉人也认可被投诉人的在先域名权, 投诉人仅仅是因为和域名中介价格谈不拢而恶意投诉, 是一种为了投诉而投诉的行为 投诉人完全可以通 7

9 过其他途径合理的购买和获得争议域名, 投诉人这种故意挑起争端, 浪费社会资源的做法, 和现在中国大力建设的和谐社会精神不符, 显然是不能鼓励的 请求专家组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 三 ) 投诉人在补充材料中的意见关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代理人有关买卖域名的往来邮件的问题,2017 年 11 月 29 日, 投诉人向争议域名的注册邮箱 dwbot@outlook.com 发送了一封邮件, 告知被投诉人投诉人是 native instrument 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人,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要求被投诉人转让争议域名 投诉人在同天 2017 年 11 月 29 日收到自称是被投诉人代理人的 Richard Long( 使用的邮箱是 goodly@outlook.com) 的回复, 称被投诉人希望出售该域名, 并询问投诉人愿意出多少钱购买域名 Richard Long 复制了投诉人发至争议域名的注册邮箱 dwbot@outlook.com 的邮件内容, 并在邮件之后回复投诉人但是删除了邮件中可以显示的 dwbot@outlook.com 邮箱 投诉人在 2017 年 12 月 1 日回复 goodly@outlook.com 邮箱, 告知可以出价 100 欧元购买每个域名 Richard Long 又马上在同日的邮件中拒绝了投诉人的出价, 并要求以 4980 欧元出售域名 其后投诉人与 Richard Long 又就域名出售价格进行了讨价还价 在投诉人出价 1000 欧元后, 被投诉人予以拒绝 但是在投诉人提起域名争议投诉后, 被投诉人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同意以 1000 欧元出售争议域名 虽然投诉人进行域名销售交易的邮箱不是争议域名的 WHOIS 记载的邮箱, 但是如果 Richard Long 与被投诉人不是一人或者没有关联, 不可能在同一天收到投诉人发给注册邮箱的邮件并回复邮件, 并代理被投诉人出售域名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专业的域名抢注人, 所以才会刻意更换邮箱联系域名出售事宜并且删除邮件中注册邮箱的信息 因此, 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道与投诉人的域名交易事宜 关于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大量抢注他人域名问题, 投诉人的补充证据一显示, 被投诉人使用注册邮箱注册了至少 100 多个域名 投诉人打印了该些域名并选取其中 5 个被抢注国外品牌供专家组参考 8

10 关于投诉书中所提及 CND 及 CND 两案裁决书,CND 及 CND 两案裁决书都在中心在线案件库中, 但是现在显示无法下载, 请专家组依照裁判书编号调取内部数据予以确认 ( 四 ) 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的补充材料所发表的意见被投诉人没有收到任何人包括投诉人求购争议域名的邮件, 更没有和任何人包括投诉人商谈域名转让, 更加没有更换邮箱和投诉人联系商谈域名转让 被投诉人没有投诉人声称的邮箱 goodly@outlook.com, 也不认识投诉人声称的被投诉人代理人 Richard Long 被投诉人没有委托任何代理人和任何人商谈争议域名转让适宜 对于投诉人证据七的邮件, 被投诉人可以这么合理的假设 : 一, 投诉人和域名中介联系购买争议域名 ; 或者二, 投诉人可以轻松的向自己拥有的其他邮箱或者朋友的邮箱发出类似的邮件, 来伪造和 被投诉人 或 被投诉人代理人 之间商谈争议域名转让的事情 虽然被投诉人注册了多个域名, 但并不是如投诉人无端指责的抢注他人域名, 投诉人的这种指责完全是其想当然的无理由的诬蔑 注册多个域名并不违反规定, 并不违反法律 Tencent 公司也注册了很多域名, 难道 Tencent 公司也抢注他人品牌域名 关于投诉人补充证据一,.cn 域名是国别域名, 是代表中国的域名 不能说谁先注册了.com 域名, 或者先注册了.de 等域名, 别人就不能注册相同前缀的.cn 域名 目前.cn 域名几千万的注册数量, 这些域名不是凭空产生的, 肯定会和其他后缀的域名包括.com 等的前缀有重复, 这是不可避免的, 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 只要对方没有法律上在先的权利, 显然是允许的, 并不是投诉人所声称的抢注其他品牌 投诉人在其补充证据一中提及的域名, 几乎所有域名在中国都没有注册商标, 极个别的, 即使申请了商标, 也晚于域名的注册时间 显然, 被投诉人注册这些域名, 不违反任何人的在先权益, 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任何人包括被投诉人都可以注册 经过查询,CND 及 CND 两案涉及的 9

11 域名分别是 amberroad.cn 和 merieuxnutrisciences.cn 等 2 个域名 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联系邮箱是 dwbot@outlook.com, 被投诉人从未注册过 amberroad.cn 和 merieuxnutrisciences.cn 等 2 个域名, 显然,CND 及 CND 两案裁决书和被投诉人无关, 也和本案无关 四 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 解决办法 程序规则 及 补充规则 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 解决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 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 ( 一 )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 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 ( 二 )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 ( 三 )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解决办法 第九条规定,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 ( 一 )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 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 ( 二 )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 10

12 ( 三 )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 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 误导公众 ; ( 四 ) 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 答辩书及其各自所附证据材料, 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 ( 一 )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了 NATIVE INSTRUMENTS 商标, 注册号是 , 注册日是 2013 年 5 月 28 日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 专家组对于投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专家组确认, 投诉人就 NATIVE INSTRUMENTS 文字在中国享有在先商标权 本案争议域名是 native-instruments.cn native-instruments. com.cn, 其中的 cn 和 com.cn 属于国别域名后缀, - 是间隔符, 本身不具有识别功能, 因此被投诉域名的显著识别部分是 native instruments 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文字 NATIVE INSTRUMENTS 相比较可以看出, 争议域名完整地包括了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文字 2 个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商标文字的不同之处仅在于投诉人的商标文字中增加了不具备识别功能的间隔符 - 专家组认为, 将他人享有在先商标权的文字添加不具备显著特征的间隔符进行域名注册, 使域名完整地包括了他人享有商标权的文字, 这样的域名构成与他人享有商标权的文字的混淆性相似 上述原则早已成为了域名争议解决领域中判断是否 混淆性相似 的主流判断原则 该原则应当适用于本案 专家组注意到, 被投诉人辩称, 投诉人的商标仅仅是在第 9 类, 投诉人不能阻止被投诉人在其他 44 个大类中合理使用争议域名 专家组认为, 无论是在域名争议解决领域的理论上还是在域名争议解决的以往实践中, 在判断 解决办法 第八条所规定的 混淆性相似 时, 对于商标权所涉及的类别均不加以涉及, 因而专家组不支持被投诉人的上述主张 综上, 专家组认为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在先注 11

13 册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的投诉满足 解决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 二 ) 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在本案中投诉人提出,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名下注册的商标进行了检索, 并未发现有关 native instruments 的商标注册或者申请 可见,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人所主张的商标检索结果的事实提出反驳 解决办法 第十条规定: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 ( 一 ) 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 二 ) 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 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 三 ) 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 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专家组认为, 如果被投诉人认为自己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 则应当提交相应理由和证据, 证明存在 解决办法 第十条所列举的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各种情形 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理由和证据以证明本案存在 解决办法 第十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据此, 专家组认定, 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 被投诉人提出, 被投诉人将英文单词 native 和 instruments 进行组合, 如果该组合和其他权利人的商标等权利冲突, 纯粹是巧合 被投诉人在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注册了争议域名, 且交纳了相关的费用, 显然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的权益 专家组认为, 对两个英文单词进行组合的行为本身, 对组合之后的文字并不产生权益, 除非还有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或者合理使用等行为 此外, 进行域名注册和交纳相应费用本身也不必然产生可以对抗域名投诉的 域名权, 除非存在 解决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 善意地 或 合理 12

14 地 使用该域名的情形, 或者该域名 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专家组对于被投诉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的投诉满足 解决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 三 ) 关于恶意 解决办法 第九条规定了四种情形, 只要被投诉人具有其中一种情形, 其行为便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上述四种情形中的第一种情形是 :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 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主张, 在被投诉人注册了被投诉域名后, 被投诉人先以 4980 欧元后以 3900 欧元的价格向投诉人出售该域名, 显然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前就已经知晓投诉人的存在且是 native instruments 商号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且明白被投诉域名对投诉人实施商业活动的重要性, 所以在未得到投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抢注了该域名并向投诉人进行出售, 意图获得不当利益 被投诉人的恶意符合 解决办法 第九条第 ( 一 ) 项的情况 投诉人提交了与被投诉人的代理人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证据以支持其上述主张 根据上述电子邮件可看到, 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后曾经向被投诉人的注册域名时的联系邮箱发送电子邮件, 告知被投诉人, 投诉人是 native instrument 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人,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投诉人在当日收到自称是被投诉人代理人的 Richard Long 的回复, 但是使用的邮箱是 goodly@outlook.com, Richard Long 回复称被投诉人愿意出售该域名, 并询问投诉人愿意出多少钱购买域名 投诉人回复被投诉人, 表示愿意以 100 欧元购买域名, 而 Richard Long 回复投诉人, 开价 4980 欧元出售域名 被投诉人否认其与投诉人就买卖本案争议域名事宜进行过电子邮件联系 13

15 专家组认为, 解决办法 所规定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是一种快速程序,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和书面证据进行审理, 不要求开庭, 不要求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当庭质证 程序规则 第三十一条规定,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 关联性 利害关系和证明力 根据上述规定, 本案专家组有权通过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研判, 根据域名注册的特点 域名注册领域中存在的囤积和买卖的现状以及本案当事人的背景, 对投诉人所提交的邮件证据的可采性 关联性 利害关系和证明力作出认定 专家组注意到, 投诉人主张, 被投诉人使用其注册邮箱注册了至少 100 多个域名, 投诉人的补充证据一打印了这些域名并选取显示了其中 5 个国外品牌 被投诉人对于注册至少 100 个域名一事未予反驳, 仅提出主张, 认为虽然被投诉人注册了多个域名, 但并不违反规定, 不是投诉人所声称的抢注其他品牌 ; 投诉人在其补充证据一中提及的域名, 几乎所有域名在中国都没有注册商标, 被投诉人注册这些域名, 不违反任何人的在先权益 专家组认为, 虽然投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 100 多个域名与他人的商标权等在先权益相冲突, 但是被投诉人注册了 100 个域名这一事实, 以及其中部分域名与国外品牌相对应这一事实专家组可以确认 按照一般常识, 注册域名的基本目的是以开设网站等方式使用该域名, 注册大量域名并且实际使用这些域名并无需要也不现实 维持域名的费用不菲, 注册大量域名供自己实际使用在经济上也不划算 因此可以推断, 被投诉人注册大量域名的目的不是实际使用, 而是日后进行交易, 以获得大于注册费用和维持费用的利益 认定这一事实, 对于判断本案中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的目的以及双方涉及销售本案争议域名的电子邮件的真伪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专家组还注意到, 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人提交的电子邮件进行了假设, 认为有两种可能, 其一是投诉人和域名中介联系购买争议域名 ; 其二是投诉人伪造和 被投诉人 或 被投诉人代理人 之间商谈争议域名转让之事 专家组认为, 第一种假设不能成立 投诉人第一封电子邮件的收件人邮箱就是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联系邮箱, 投诉人并 14

16 不是直接联系域名中介机构 投诉人发出的邮件得到了回复, 说明被投诉人的联系邮箱收到了投诉人的邮件 第二种推测也不成立, 被投诉人如果主张投诉人伪造电子邮件, 则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 至少应当对于投诉人伪造电子邮件的合理性给出理由 根据常识和逻辑, 在域名注册领域, 当权利人发现有人使用其商标文字注册域名对其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时, 很常见的情况是, 为了避免打官司费钱费力, 权利人会向域名注册人发出通知, 告知对方涉嫌侵权, 要求停止侵权并向己方转移域名, 然后双方可能谈及转移域名的费用, 如果要价过高, 通常会进入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本案投诉人作为一家多年正常经营 有着一定商誉和历史的国际化公司, 不去联系域名注册人, 却直接伪造自己与域名注册人进行交易的电子邮件, 于情理相悖, 难以置信 综合分析本案全部材料, 专家组对于投诉人提交的双方关于域名销售的电子邮件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这些电子邮件, 专家组确认以下事实 : 被投诉人接到了投诉人向其发出的要求被投诉人停止侵权的邮件, 被投诉人接到了投诉人的上述电子邮件, 被投诉人自己或通过其代理人曾经先以 4980 欧元的价格意图向投诉人出售本案争议域名 解决办法 第九条规定了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四种情形, 其中的第一种情形是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 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综合分析本案情况, 根据上述确认的事实, 专家组认为本案符合 解决办法 第九条中规定的上述情形 投诉人还提出, 被投诉人多次抢注他人域名并且已经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此前的三个案件中被权利人通过提起域名争议的方式予以维权, 其行为构成 解决办法 第九条中规定的第二种情形, 即 :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恶意明显 专家组认为, 由于本案已经符合 解决办法 第九条中规定的第一种情形, 专家组对上述三个在先案件中的被投诉人杨红娟是否就是本案被投诉人杨红娟不再进行分析和认定, 继而也不再对本案是 15

17 否符合 解决办法 第九条中规定的第二种情形进行分析和认定 综上, 专家组认为, 被投诉人对于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 有恶意 投诉人的投诉满足 解决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五 裁 决 综上所述, 专家组认为, 投诉符合 解决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 native-instruments.cn 和 native-instruments.com.cn 转移给投诉人 NATIVE INSTRUMENTS GmbH( 本土乐器有限公司 ) 独任专家 : 二 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于北京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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