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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秘书处专家组裁决案件编号 :CN 投诉人 : 绿盾征信 ( 北京 ) 有限公司被投诉人 :liuchaohe 争议域名 :11315.net 注册商 : 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 ( 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 ) 一 案件程序 2016 年 5 月 4 日, 投诉人绿盾征信 ( 北京 ) 有限公司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施行的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 以下简称 政策 )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 ( 以下简称 规则 ) 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ADNDRC) 施行的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 ( 以下简称 补充规则 ), 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 ( 以下简称 中心北京秘书处 ) 提交了投诉书, 选择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 2016 年 5 月 6 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传送通知, 确认收到投诉书 同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向 ICANN 和域名注册商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 ( 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 ) 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 要求其确认注册信息 注册商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 ( 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 ) 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回复确认 :(1) 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 ;(2) 被投诉人 liuchaohe 为争议域名注册人 ;(3) 政策 适用所涉域名投诉;(4) 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016 年 6 月 2 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书, 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 本案程序于 2016 年 6 月 2 日正式开始 同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 / 邮政快递 1

2 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 / 发送书面投诉通知, 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的事实, 并说明中心北京秘书处已按 规则 和 补充规则 的规定, 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及附件 中心北京秘书处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 ICANN 及争议域名的注册商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 ( 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 ) 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截至答辩期限届满日 2016 年 6 月 22 日, 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 2016 年 6 月 29 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2016 年 6 月 29 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廉运泽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知, 请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 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 并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 2016 年 6 月 30 日, 候选专家回复中心北京秘书处, 同意接受指定, 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6 年 7 月 13 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 指定廉运泽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 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同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2016 年 7 月 26 日投诉人向中心北京秘书处和被投诉人提交了补充材料 根据 规则 第 6(f) 条和第 15(b) 条, 专家组应当在成立之日 ( 即 2016 年 7 月 13 日 ) 起 14 日内即 2016 年 7 月 27 日前 ( 含 7 月 27 日 ) 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 鉴于当事人提交了材料, 经专家组申请, 中心北京秘书处将作出裁决的日期延长到 2016 年 8 月 10 日 二 基本事实投诉人 : 投诉人为绿盾征信 ( 北京 ) 有限公司, 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7 层 706 投诉人授权北京大成( 上海 ) 律师事务所的高锖代理本案 被投诉人 : 被投诉人为 liuchaohe 本案争议域名 net 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通过注册商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 ( 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 ) 获得注册 2

3 三 当事人主张投诉人诉称 : 投诉人于 2001 年经北京工商局登记设立,2002 年起进入征信行业, 是 全国企业征信系统 的所有人及运营方 投诉人经过十多年宣传与推广, 已将 打造成为征信行业中的知名商业标识, 在相关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早在 2003 年 4 月 28 日, 投诉人法定代表人王端军就注册了域名 com, 创设了 征信服务商业标识, 并耗费巨资倾力打造 全国企业征信系统 经过十多年的对外宣传推广, 征信商业标识已获得社会公众 媒体及政府机关高度认可, 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现已成为投诉人在征信行业中的知名商业标识, 投诉人对此享有合法民事权益 自投诉人 商业标识知名以来, 遭遇众多域名恶意抢注, 截止目前, 投诉人已通过提起四个行政投诉程序成功拿回 5 个与 有关的域名, 具体包括 : 针对域名 co tv, 2015 年 1 月 20 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专家组裁决转移给投诉人 ; 针对域名 so, 2015 年 11 月 1 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专家组裁决转移给投诉人 ; 针对域名 中国,2016 年 2 月 3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组裁决转移给投诉人 ; 针对域名 org.cn, 2016 年 4 月 5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组裁决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主要以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 评定为主营业务 历经十余年的持续发展, 建立起了 覆盖全国 跨行业 标准统一 的第三方征信平台 全国企业征信系统, 通过依法采集 整理 保存 加工企业 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 把政府监管 行业评价 企业运营 金融机构 主流媒体 市场反馈等信息汇聚到企业名下, 为企业建立起网上信用 3

4 档案, 开创了中国大数据 社会征信的新模式 截止目前, 该系统通过汇聚不同部门 不同行业 不同格式的信用信息已达十亿多条, 关联企业达 3700 多万家, 在全国设立分支服务机构近 400 家, 依托 当地人做当地事 的资源优势, 借助 系统优势 平台优势, 帮助企业见证信用 保障大众消费安全 协助政府治理环境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投诉人 征信业务自运营以来, 已经走过了十年的时间, 受到政府机关 社会公众及媒体的高度关注与业界广泛认同 在国家相关部委的支持下, 为庆祝国务院 征信业管理条例 的实施,11315 全国企业征信系统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启动 各地分支服务机构也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推动, 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 行政审批 资质审核 市场准入等行政管理事项及部分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已经引入 全国企业征信系统 作为重要参考 ( 一 )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 征信服务商业标识相同早在争议域名注册前, 投诉人创设了 征信服务商业标识, 并经过持续而广泛地商业宣传与推广, 已成为征信行业中的知名服务标识 投诉人于 2001 年注册设立, 2002 年开始进入征信行业, 专门创设了 征信服务 标识, 并耗费巨资倾力打造 全国企业征信系统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 投诉人已建立起了 覆盖全国 跨行业 标准统一 的第三方征信平台 全国企业征信系统 征信服务 商业标识的发展历程 : 2001 年, 投诉人在公司设立后不久独立创设了 服务标识, 专门用于第三方征信服务行业 ; 2003 年 4 月 28 日, 投诉人法定代表人王端军注册域名 com, 并解析用于投诉人官方网站 ; 2009 年 6 月 1 日, 投诉人创作完成美术作品 企业征信 绿盾标志, 并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获得国家版权局授予 作品登记证书, 登记号为 : 国作登字 F ; 2009 年 6 月 1 日, 投诉人创作完成美术作品 中国征信 绿盾 4

5 标志, 并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获得国家版权局授予 作品登记证书, 登记号为 : 国作登字 F ; 2009 年 6 月 1 日, 投诉人创作完成美术作品 征信绿盾标志, 并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获得国家版权局授予 作品登记证书, 登记号为 : 国作登字 F ; 2011 年 2 月 1 日, 投诉人开发完成了 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 V1.0 软件, 并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获得国家版权局授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登记号为 :2014SR097311; 2012 年 3 月 22 日, 投诉人开发完成了 全国企业信用档案信用分值计算评价系统 V1.0 软件, 并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获得国家版权局授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登记号为 :2014SR106954; 2012 年 9 月 5 日, 投诉人开发完成了 全国企业征信消费者维权系统 V1.0 软件, 并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获得国家版权局授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登记号为 :2014SR107069; 2013 年 2 月 1 日, 投诉人开发完成了 全国企业征信系统 V1.0 软件, 并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获得国家版权局授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登记号为 :2014SR106849; 2013 年 2 月 30 日, 投诉人的 全国企业征信系统获得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 ; 2013 年 6 月 28 日, 投诉人开发完成了 全国企业征信数据安全防护系统 V1.0 软件, 并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获得国家版权局授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登记号为 :2014SR107072; 2013 年 8 月 16 日,11315 全国企业征信系统网站获得国家工信部审核通过 相关媒体对投诉人 征信系统的报道 : 2012 年 6 月 29 日, 山东省潍坊市工商局刊文 山东潍坊市局首次引入独立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参与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信用评价, 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予以转载 ; 5

6 2012 年 12 月 20 日, 商务时报 刊文公示通辽市 全国企业征信系统第四批 立信示范 单位 ; 2013 年 3 月 14 日, 通辽日报 专版刊文报道 征信在通辽市启动 ; 2013 年 3 月 15 日, 银川日报 刊文报道 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在银川正式启动 ; 2013 年 3 月 16 日, 赣榆报 专版刊文报道 全国企业征信系统连云港市征信中心正式启动 ; 2013 年 3 月 18 日, 潍坊日报 专版刊文报道 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在潍坊正式启动 ; 2013 年 8 月 15 日, 河南青年报 特别报道刊文介绍 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在商丘的分支征信机构 ; 2013 年 12 月 25 日, 投诉人总裁王端军就 全国企业征信系统 接受山东卫视 创富英雄 栏目专访 ; 2014 年 1 月, 信用潍坊 杂志 2014 年 1 月刊报道潍坊市第四批立信示范单位表彰大会,11315 全国企业征信系统联合主办本次大会 ; 2014 年 3 月 12 日, 中国工业报 3.15 诚信特刊报道 全国企业征信系统, 并专访投诉人董事长王端军 ; 2014 年 9 月, 投诉人入围 中国民族品牌 大型宣传推介活动荣誉证书 综上可以看出, 投诉人自 2002 年进入征信行业时起, 在对外业务宣传与推广中一直使用 作为其征信产品与服务的名称, 相关媒体报道亦采用 指代投诉人的征信产品与服务 由于投诉人长时间大力宣传与推广,11315 征信品牌获得了极高声誉, 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 现已成为投诉人在征信行业中的知名商业标识, 投诉人对此享有合法民事权益 经比对, 争议域名的主体识别部分为 11315, 与投诉人征信服务标识 完全相同, 故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 政策 第 4 条第 (a)(i) 项所述条件 6

7 ( 二 )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首先, 投诉人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被投诉人以自己的名义使用 服务标识, 更没有授权或许可其将 注册为域名 其次, 被投诉人是自然人, 据投诉人通过商标局商标查询系统检索, 被投诉人未将 及近似标识注册为商标, 故其对 及近似标识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最后, 据投诉人调查,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后并未投入实质性使用, 对 及近似标识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综上,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 政策 第 4 条第 (a)(ii) 项所述条件 ( 三 )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首先, 被投诉人在明知或应知 为投诉人知名商业标识的情况下, 仍然注册了争议域名, 具有明显的恶意 如前所述, 投诉人早在 2001 年就创设了 服务标识, 并专门用于第三方征信服务行业, 开办了自己的网站 经过 10 多年时间的宣传与推广,11315 已成为投诉人在征信行业中的知名商业标识 而被投诉人正是基于投诉人已将 打造成知名服务标识的情况下, 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注册, 具有明显的恶意 其次, 经检索,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后, 并未真正投入使用, 显然这一消极持有本身也构成恶意注册 再次, 被投诉人抢注 net 的中文域名, 实际上阻止了投诉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构成恶意注册 最后, 如果允许被投诉人继续持有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一旦解析使用于互联网, 则必然导致网络用户混淆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 误导公众, 最终损害投诉人的声誉, 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综上, 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的恶意, 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 政策 第 4(a)(ⅲ) 条所述条件 7

8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 : 被投诉人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 专家意见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 被投诉人同意受 政策 的约束 政策 适用于本项争议解决程序 政策 第 4 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第 4(a) 条的规定, 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 (i)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 且 (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 且 (i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根据 政策 规则 及 补充规则, 专家组系根据双方针对争议焦点所作的阐述及提交的相应证据居中判断, 作出裁决 本案被投诉人没有针对投诉人提出的主张 事实及理由发表任何意见, 故专家组只能基于投诉人所提事实和证据, 结合审理域名争议的经验及职业判断力, 依据 政策 对投诉人提出的主张作出判断 投诉人就投诉具备 政策 规定的三个条件, 发表了详细意见, 并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 专家组仔细分析投诉人的主张及证据后, 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没有理由不采信投诉人提交的证据, 并作出以下认定 :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根据 政策 第 4(a)(i) 条的规定, 投诉人要证明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 该规定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投诉人对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享有权利, 二是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 8

9 1. 关于投诉人对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享有权利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的 的商业标识不是注册商标 关于投诉人对未注册商标是否享有权利的问题,WIPO Overview 2.0(1.7) 提到 : 专家组一致认为如果投诉人就一个未注册商标享有权利, 就应当证明该商标已经通过使用成为与投诉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的具有显著性的识别符号 也就是说投诉人对未注册商标可以享有权利, 条件是他能够证明该商标通过使用已成为显著性的识别符号 参见 Uitgeverij Crux v. W. Frederic Isler, WIPO 案件编号 D ; Imperial College v. Christophe Dessimoz, WIPO 案件编号 D 根据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商标权可以通过注册取得, 也可以按照普通法的规定通过使用取得 关于 商业标识的显著性问题, 政策 第 4(a)(i) 条的规定只要求投诉人对商标享有权利, 而对该商标显著性的强弱问题则没有要求 只要通过使用建立起商标与商标权人之间的紧密关系就可以对该商标享有权利, 而不管该商标显著性的强弱 参见 Imperial College v. Christophe Dessimoz, WIPO 案件编号 D ;Action Sports Videos v. Jeff Reynolds, WIPO 案件编号 D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 专家组注意到, 早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 即 2012 年 12 月 5 日, 投诉人的 征信商业标识就已经在征信服务活动中使用 投诉人于 2002 年起进入征信行业, 是 全国企业征信系统 的所有人及运营方 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于 2003 年 4 月注册了域名 com 用于投诉人的官方网站, 创设了 征信服务商业标识 投诉人在全国设立了数百家分支服务机构 2009 年 6 月投诉人创作完成了多件带有 征信 绿盾标志 的美术作品 并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 作品登记证书 2011 年 2 月至 2012 年 9 月, 投诉人开发完成了多项 征信 软件, 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上述主张及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定投诉人上述证据的证明力 因此, 专家组认为, 投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 可以采信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经过十多年的使用 宣传与推广使得 的商业标识在征信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投诉人长期 持续地使用 征信服务 标识, 已经使之与投诉人的征信产 9

10 品与服务联系在一起, 征信服务 标识具有了识别投诉人的产品与服务来源的作用 综述所述,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 的商业标识享有 政策 第 4(a)(i) 规定的服务商标权利 专家组的上述观点参考了下面的四个裁决书中的观点 :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 co tv 域名争议作出的裁决书 ( 案件编号 CN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 so 域名争议作出的裁决书 ( 案件编号 DSO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 中国 域名争议作出的裁决书 ( 案件编号 CND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 org.cn 域名争议作出的裁决书 ( 案件编号 CND ) 上述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均是本案投诉人, 裁决书均认定投诉人对 标识享有权利或权益 似 2. 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近 在争议域名 net 中, 除去通用顶级域名.net 后, 争议域名中可识别部分 与投诉人的商业标识 完全相同 据此, 专家组认定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业标识构成混淆性相似 综上所述,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满足了 政策 第 4(a) 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称, 其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被投诉人以自己的名义使用 商业标识, 更没有授权或许可其将 注册为域名 投诉人通过商标局商标查询系统检索确认被投诉人未将 及近似标识注册为商标, 故其对 标识不享有注册商标的权利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后并 10

11 未投入实质性使用, 对 标识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关于被投诉人对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问题, 政策 4(c) 条规定如果被投诉人能够证明存在下述情形, 被投诉人则对该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 (i) 在接到有关争议的任何通知之前, 你方使用或有证据表明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对应的名称来用于提供诚信商品或服务 ; 或者 (ii) 即使你方未获得商标或服务标记, 但你方 ( 作为个人 企业或其他组织 ) 一直以该域名而广为人知 ; 或者 (iii) 你方合法或合理使用该域名 不以营利为目的, 不存在为商业利润而误导消费者或玷污引起争议之商标或服务标记之意图 针对投诉人的上述主张及 政策 4(c) 条的规定, 被投诉人没有进行答辩以说明和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 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 规则 第 14 条所规定的缺席 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供了证据, 以说明 政策 第 4(a)(ii) 条所规定的情形, 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以说明其对争议域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未发现被投诉人有 政策 第 4(c) 条所列举的情形, 也无法基于现有证据认定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因此,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的投诉满足了 政策 第 4(a) 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关于恶意 政策 第 4(a)(iii) 条规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第 4(b) 条的规定, 被投诉人具有如下情形时, 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 (i) 注册或获取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 出租或转让域名, 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收益 ; 或者, (ii) 注册行为本身表明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 11

12 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商标标志 ; 或者, (iii) 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 ; 或者 (iv) 以使用域名的手段, 为商业的目的, 通过制造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 赞助商 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 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 政策 第 4(a)(iii) 条及第 4(b) 条的规定涉及两个问题, 一个是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 另一个是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使用具有恶意 1.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 WIPO Overview 2.0(3.4) 提到 : 有些专家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能证明被投诉人 知晓或理应知晓 投诉人的商标时,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就具有恶意 某些情况包括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的商标已经知名或在网络上广泛使用 在下述裁决书中专家组均持有上述观点 : SembCorp Industries Limited v. Hu Huan Xin, WIPO 案件编号 D ;The Nasdaq Stock Market, Inc. v. H. Pouran, WIPO 案件编号 D ;Maori Television Service v. Damien Sampat, WIPO 案件编号 D ;Digital Spy Limited v. Moniker Privacy Services and Express Corporation, WIPO 案件编号 D ;The Gap, Inc. v. Deng Youqian, WIPO 案件编号 D 本专家组依据上述观点和裁决书对本案中的恶意注册作出如下认定 : 投诉人诉称经过 10 多年时间的宣传与推广, 已成为投诉人在征信行业中的知名商业标识 而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标识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了争议域名, 具有明显的恶意 对于投诉人的上述主张, 被投诉人应承担提出反证的责任, 但被投诉人没有就此进行答辩 专家组对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的研究, 认为投诉人的标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晓或理应知晓投诉人的标识 在百度搜索中很容易搜索到 是投诉人的商业标识 当被投诉人知晓或理应知晓 是投诉人的商业标识时, 本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主动避让, 然而被投诉人却将该标识注册为域名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 12

13 的行为具有恶意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诉称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后, 并未真正投入使用, 显然这一消极持有本身也构成恶意注册 对此被投诉人未发表意见 专家组在输入争议域名时发现争议域名处于无法打开的状态 鉴于上述情况,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实际使用争议域名 关于未实际使用而只是消极持有域名的行为是否属于 政策 第 4(a)(iii) 条中的恶意,WIPO Overview 2.0(3.2) 提到专家组的一致观点是 : 在没有打算出售或与商标所有人联系的情况下 ( 消极持有 ), 未积极使用域名 ( 如解析到网站 ), 并不妨碍对恶意的认定 例如对恶意的认定可以考虑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 被投诉人未答辩等因素 在之前的许多裁决书中专家组均持上述观点, 如 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 WIPO 案件编号 D 在本案投诉人的其他域名裁决书中, 专家组也持上述观点, 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 so 域名争议作出的裁决书 ( 案件编号 DSO ) 本专家组依据上述观点和裁决书对本案中的恶意使用作出如下认定 : 考虑到下述情况,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 政策 第 4(a)(iii) 条中的恶意 : (1) 鉴于投诉人标识的知名度, 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晓或理应知晓其标识, 本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主动避让, 然而被投诉人却将其标识注册为域名, 其注册行为具有恶意 (2)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后, 没有把争议域名指向任何网站或网页 (3) 投诉人指控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在投诉人指控其具有恶意后,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否认有关指控 在先前的许多裁决书中, 专家组均认为不答辩属于恶意 参见 V&V Supremo Foods, Inc. v. pxlchk1@gmail.com, WIPO 案件编号 D ;Gulf DTH LDC v. Mohamed Abdelhady,WIPO 案件编号 D (4) 被投诉人没有提出任何就争议域名善意使用的证明, 或尚未使 13

14 用争议域名的合理原因 (5) 专家组认为如果被投诉人积极使用争议域名, 把争议域名指向任何网站或网页, 很容易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 误导公众, 损害投诉人的利益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拥有完全的控制力 ( 包括以出售等方式处置争议域名 ), 在充分知晓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标识的近似性及其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的情况下, 继续持有该域名将对投诉人的标识及商业利益构成很大的威胁 参见投诉人的其他域名争议裁决书, 案件编号为 CND (6) 投诉人诉称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阻止了投诉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构成恶意注册 专家组对投诉人的诉称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的投诉满足了 政策 第 4(a) 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五 裁决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 专家组认为, 投诉符合 政策 第 4(a) 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即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 政策 第 4(i) 条和 规则 第 15 条的规定, 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 net 转移给投诉人绿盾征信 ( 北京 ) 有限公司 独任专家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于北京 14

传递了投诉书及附件 中心北京秘书处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向 ICANN 和争议域名的注册商北京国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由于被投诉人未按 规则 和 补充规则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答辩,2014 年 11 月 14 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通知双

传递了投诉书及附件 中心北京秘书处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向 ICANN 和争议域名的注册商北京国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由于被投诉人未按 规则 和 补充规则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答辩,2014 年 11 月 14 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通知双 ( 北京秘书处 ) 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 CN-1400810 投诉人 :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投诉人 : 郑喜争议域名 : 京东商城. 商城注册商 : 北京国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 2014 年 9 月 18 日, 投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施行的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 以下简称 政策 )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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