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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业 营改增 政策培训 山东天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网址二维码 安卓 APP 二维码

2 第一部分税率和征收率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网址二维码安卓 APP 二维码

3 第一部分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 计税方法 税率或征收率 预征率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税率 11%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 征收率 3%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异地预缴的预征率 2%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 异地预缴的预征率 3%

4 第一部分税率和征收率 另外 :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 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5 第一部分税率和征收率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

6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 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 ( 作品 ) 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 收派服务 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 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7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一 基本规定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8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 ( 一 ) 代为收取并符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二 )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9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 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 确定后 12 个月内不得变更

10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提示 1.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 销售额的前提是发生应税行为, 未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不作为销售额, 无需缴纳增值税 (2) 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中不含增值税额本身 含税销售额按照以下公式换算 :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税率或者征收率 ) (3) 销售额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1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关于价外费用的具体范围,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做了较详尽的列举, 但是由于纳税人实际业务的复杂性, 仍然会存在列举不尽的情况 因此, 本条规定只对价外费用进行了概括性描述, 没有进行逐一列举

12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同时, 本条明确了对代收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 如航空运输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 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 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13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2. 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 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 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发生应税行为时, 因购买方购买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 在同一张发票 金额 栏注明折扣额的, 可按折扣后金额作为销售额, 与现行规定一致 未在 金额 栏注明折扣额的, 应该按折扣前金额作为销售额

14 售额 :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2) 发生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因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的, 应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 ( 一般计税方法 ) 或销售额 ( 简易计税方法 ) (3)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纳税人发生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情形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

15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1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行为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 成本利润率 )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目前暂定为 10%

16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二 建筑企业确定销售额的具体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7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应当取得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18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上述凭证是指 : ( 一 ) 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 二 ) 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 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 ( 市. 区 ) 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 三 )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9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三 试点前后业务处理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 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 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 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0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 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1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 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 应按照营业税政 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22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提示 在原营业税制度下, 对特定情形给予了一些差额征收的政策, 且由于纳税人个体收入和支出属期不同, 会出现先取得收入, 后可以差额的情况, 也会出现收入确认少, 差额确认多的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 国 地税的管辖权是确定的, 并且每个税种对应的预算科目 预算级次都不一样, 为了保证中央和地方财力划分 税款入库科目准确, 明确了营业税下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在营改增后, 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 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3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前的退款或退回等情形, 不能减除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虽然已不缴纳营业税, 但可向原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由原主管地税机关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对于试点前应税行为的适用政策问题, 属于营改增前的, 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处理 总的来说, 对于试点前的业务, 要准确划分国 地税征管权限 税款的属性 预算科目级次 适用的政策制度, 原则上属于该由地税管辖的时期的, 即使在试点后发生的或发现的, 地税机关仍然要进行相应处理, 对纳税人负责

24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四 视同销售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 一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5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 二 )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三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6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提示 理解上述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 1. 从税制设计和加强征管的角度看, 将无偿提供服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与有偿提供服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等对待, 均纳入征税范围, 既可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也可以堵塞税收漏洞, 防止纳税人利用无偿行为不征税的规定逃避税收 2. 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排除在视同销售范围之外, 主要是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27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3. 要注意区别提供服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视同提供服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非经营活动三者的不同, 准确把握征税与不征税的处理原则 4.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 属于本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 不征收增值税

28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五 应税行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处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服务而无销售额的 (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29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 一 )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 二 )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 三 )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 成本利润率 )

30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提示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的安排是指违背立法意图, 且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包括减少 免除 推迟缴纳税款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支付款项, 或者增加返还 退税收入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利益的人为规划的一个或者一系列行动或者交易, 包括任何明确或者隐含的 实际执行或者意图执行的合同 协议 计划 谅解 承诺或者保证等, 以及根据它们而付诸实施的所有行动和交易 成本利润率目前暂定为 10%

31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六 兼营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

32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从高适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从高适用税率

33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例如 某企业为建筑施工企业, 同时, 有一生产车间, 生产 销售铝合金门窗 则建筑服务和销售铝合金门窗系兼营关系, 应当分别核算其建筑服务和销售铝合金门窗的销售额, 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分别核算其销售额, 那么就要按最高的适用税率 17% 缴纳增值税

34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七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5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提示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 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 ; 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其 货物 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 包括电力 热力和气体 ; 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 建筑服务 金融保险服务 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等

36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 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 不涉及货物, 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 反之, 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 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 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37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 ( 七 ) 第十条钢构等企业混合销售问题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 又提供安装 工程等建筑服务, 判断其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把握两个原则 : 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 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因此, 对于钢构等企业, 如果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 施工价款的, 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 对于钢构生产企业应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建筑企业购买钢构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38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八 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 中止. 退回等情形的处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 中止 退回等情形的, 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39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 ; 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以价款为销售额, 不得扣减折扣额

40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提示 理解上述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掌握 : 1.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如果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纳税人可以按价款减除折扣额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如果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纳税人不得按价款减除折扣额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 应按价款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41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例如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款为 100 元, 折扣额为 10 元, 如 果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以 90 元为销售额 ; 如 果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以 100 元为销售额

42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2.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金额 栏分别注明的, 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 金额 栏注明折扣额, 而仅在发票的 备注 栏注明折扣额的, 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

43 第二部分销售额的确定 九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是指纳税人符合 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44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基本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 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 一 )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45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三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 应扣缴税额 = 购买方支付的价款 (1+ 税率 ) 税率

46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示 关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时如何计算应扣缴税额的规定,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 : 1. 本条适用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且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 2. 本条仅适用于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即 注释 规定范围内的应税行为

47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3. 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 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 换算为不含税价款, 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时, 无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超过 500 万的一般纳税人标准, 无论扣缴义务人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一律按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予以计算

48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如 境外公司为我国境内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 合同价款 106 万元, 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 应以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则购买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 应扣缴增值税 =106 万 (1+6%) 6%=6 万元

49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 一般计税方法 ( 一 )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50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示 理解本条上述规定应从以下方面掌握 : 目前我国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 也就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按照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 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 以支付或负担的税款为进项税额, 同时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这样, 就相当于仅对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部分征税 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 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51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如 某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 年 10 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 111 万元 ( 含税 ), 当月外购汽油 10 万元 ( 不含税金额,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 1.7 万元 ), 购入运输车辆 20 万元 ( 不含税金额, 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 3.4 万元 ), 发生的联运支出 50 万元 ( 不含税金额,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 5.5 万元 ) 该纳税人 2016 年 10 月的应纳税额 =111 (1+11%) 11% =0.4 万元

52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 ) 销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 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税率

53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示 理解上述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掌握 : 1. 从上述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 销项税额是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的乘积, 在抵扣当期进项税额之后, 形成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54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2. 一般纳税人应在 应交税费 科目下设置 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 在 应交增值税 明细账中, 应设置 销项税额 等专栏 销项税额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收取的销项税额, 用蓝字登记 ; 退回以及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销项税额, 用红字登记

55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 ) 进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 四 )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税率 )

56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示 理解上述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掌握 : 1. 确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时, 可能会遇到一般纳税人由于销售对象的不同 开具发票种类的不同而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 本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按照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税率 ) 这一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57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2.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 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 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额, 按照营业额和营业税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 需要先进行价税分离, 将收入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再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

58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五 ) 进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支付或者负 担的增值税额

59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 六 )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下同 )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60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3. 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 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 进项税额 = 买价 扣除率

61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买价, 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 按照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62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 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 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63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七 )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其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4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扣税凭证, 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 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5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示 1.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包括 :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控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 为贯彻落实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精神,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方便纳税人办税,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 对纳税信用 A 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对纳税信用 B 级取消认证

66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2. 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期限的规定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以下简称纳税人 ) 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 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 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 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号 ) 规定, 自开具之日起 180 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 电子数据 ), 申请稽核比对, 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67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3. 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包括 :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控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以及海关缴款书,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 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68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 八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 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69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 不包括固定资产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70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 改建 扩建 修缮 装饰不动产, 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贷款服务 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71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条第 4 项 第 5 项所称货物, 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 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 采暖 卫生 通风 照明 通讯 煤气 消防 中央空调 电梯 电气 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72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示 理解上述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 不能抵扣的原因 1 增值税遵循征扣税一致的原则, 征多少扣多少, 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 2 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及其他应税行为, 并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也就无权要求抵扣税款, 而应负担相应的税金

73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2) 交际应酬消费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 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 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 消费者即是负税者 因此, 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 同时, 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 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 如果对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容易诱发偷避税行为 因此, 为了简化操作, 公平税负, 对交际应酬消费所用的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4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3.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贷款服务 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 一般意义上, 旅客运输服务 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 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 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 因此,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 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 汽车 游艇视同购进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75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 九 ) 不动产 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 按照本办法所附的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执行 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 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工具 器具等有形动产

76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 被依法没收 销毁 拆除的情形

77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示 上述非正常损失的情形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 情形发生的损失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应当允许抵扣

78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 十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79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80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示 理解上述规定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掌握 : 1. 在纳税人现实生产经营活动中, 兼营行为是很常见的, 经常出现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情形 比较典型的就是耗用的水和电力 但同时也有很多进项税额时可以划分清楚用途的, 比如 : 纳税人购进的一些原材料, 用途是确定的, 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可以准确划分 因此, 本条的公式只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计算的方法, 对于能够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 直接按照归属进行区分 因此, 纳税人全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81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全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可以直接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2. 按照销售额比例法进行换算是税收管理中常用的方法, 与此同时还存在其它的划分方法 一般情况下, 按照销售额的比例划分是较为简单的方法, 操作性比较强, 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

82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 十一 )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因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 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 因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 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83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示 理解上述规定应从以下方面掌握 : 1. 销售折让的定义 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第八条 : 销售折让, 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对增值税而言, 销售折让其实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后因为劳务成果 ( 包括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84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2.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 应税行为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 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 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

85 证 ;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 以下统称 信息表 ) 信息表 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所购货物或服务等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 经认证结果为 认证相符 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购买方在填开 信息表 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应暂依 信息表 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 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 与 信息表 一并作为记账凭

86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经认证结果 无法认证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 号码认证不符, 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 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 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填开 信息表 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 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 信息表

87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 信息表, 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 生成带有 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 的 信息表, 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校验通过的 信息表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 信息表 一一对应 纳税人也可凭 信息表 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 信息表 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88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 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89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 十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1.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 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90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示 以上所说的销售额应为不含税销售额 ; 以上所说的税率应为销售服 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所适用的税率, 而非征收率

91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不得从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92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 兼营的行为非常普遍 原增值税 ( 即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 ) 均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营改增以后, 为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 财政部关于营改增试点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预 [2013]275 号 ) 明确, 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 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 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 也就是说, 同为增值税, 目前存在了两种预算分配格局 一种为全额地方, 一种为中央地方共享

93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为维持现有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格局的稳定, 此条规定了原增值税 的期末留抵税额, 只能抵扣试点以后发生的销售货物和劳务产生的销 项税额, 不能抵扣试点以后发生应税行为产生的销项税额

94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 简易计税方法 ( 一 )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征收率

95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 )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征收率 ) 与一般计税方法相同, 简易计税方法中的销售额也是不含税销售额

96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 : 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含税销售额为 103 元, 在计算时应先扣除税额, 即 : 不含税销售额 =103 元 (1+3%)=100 元, 则增值税应纳税额 =100 元 3%=3 元 和原营业税计税方法的区别 : 原营业税应纳税额 =103 3%=3.09 元

97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 )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因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 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 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98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如 某小规模纳税人仅经营某项应税服务,2015 年 5 月发生一笔销售额为 1000 元的业务并就此缴纳税额,6 月该业务由于合理原因发生退款 ( 销售额皆为不含税销售额 ) 第一种情况 :6 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 5000 元 : 在 6 月的销售额中扣除退款的 1000 元,6 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为 =4000 元,6 月交纳的增值税为 %=120 元

99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种情况 :6 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 600 元,7 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 5000 元 : 6 月的销售额中扣除退款中的 600 元,6 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为 =0 元,6 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0 3%=0 元 ;6 月销售额不足扣减而多缴的税款为 400 3%=12 元, 可以从以后纳税期扣减应纳税额 7 月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额为 %-12=138 元

100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 建筑业计税方法的选择 1.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 并收取人工费 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01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3.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 是指 :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102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2) 未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的, 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 工程项目

103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3)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 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104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4)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 在判断是否是老 项目时, 以总包合同为准, 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 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105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如 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5 月 1 日之后, 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 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06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一般纳税人跨县 ( 市 ) 提供建筑服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按照 2% 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07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5. 一般纳税人跨县 ( 市 ) 提供建筑服务,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08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 6.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 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 ) 跨县 ( 市 ) 提供建筑服务,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09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一 )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 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10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收讫销售款项, 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为服务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11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 二 )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三 )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12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 四 )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 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13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提示 1. 如何理解 先开具发票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 购买方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 即使尚未向提供方支付相关款项, 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114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因此, 如果再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就会造成增值税的征收与抵扣相脱节, 即 : 销售方尚未申报纳税, 购买方已经提前抵扣了税款 此外, 为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开具专用发票的征税原则保持一致

115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本条规定 : 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具发票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需要注意的是, 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 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116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2. 如何理解 收讫销售款项, 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1) 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 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117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2) 收讫销售款项, 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后收到的款项, 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 (3) 除了提供建筑服务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外, 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 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118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3. 如何理解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如下顺序掌握 :

119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1) 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 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 (2)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按照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120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租赁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如何理解这句话?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与提供其它应税服务的处理原则有所不同, 如果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21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例如 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 租金 5000 元 / 月, 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 元, 则应在收到 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并按 元确认收入 而不能将 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 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

122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2) 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 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123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 除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以及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 由于无偿提供应税服务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存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情况, 因此, 将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124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二 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125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银行 财务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信用社, 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可以按次纳税

126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 以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 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127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三 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 ( 一 ) 减免税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 减税规定的, 可以放弃免税 减税,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 减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减税

128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 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129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提示 理解上述规定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掌握 : 1. 现行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主要包括 : 直接免税 减征税款 即征即退 ( 税务机关负责 ) 先征后返( 财政部门负责 ) 等形式

130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2.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 减税规定的, 可以放弃免税 减税,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 减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减税 3. 放弃减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1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4. 纳税人一经放弃减免税权, 其发生的全部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不得选择某一减免税项目放弃减免税权, 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减免税权 5. 纳税人购进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应税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一律不得抵扣

132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6. 对于税务机关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 必须全部收缴入库, 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具体规定可以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 财税字 号 )

133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 二 ) 起征点的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 免征增值税 ; 达到起征点的, 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34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提示 理解上述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 : 1. 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 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的个人, 包括 :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但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即 :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135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2. 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 ( 不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 ), 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征收率 )

136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3.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税规定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 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 增值税

137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 1 按期纳税的, 为月销售额 元 ( 含本数 ) 2 按次纳税的, 为每次 ( 日 ) 销售额 元 ( 含本数 )

138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 ( 局 ) 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39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免征增值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 对月销售额 2 万元 ( 含本数 ) 至 3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140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提示 1. 为了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 目前全国适用于个人 ( 不含登记为 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 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

141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1) 销售货物的, 为月应税销售额 元 ; (2) 销售应税劳务的, 为月应税销售额 元 ; (3) 发生应税行为的, 为月应税销售额 元 ; (4) 按次纳税的, 为每次 ( 日 ) 销售额 元

142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 2 万元的企业 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人, 免征增值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 对月销售额 2 万元 ( 含本数 ) 至 3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143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提示 1. 小规模纳税人在起征点和免税金额内的销售货物 修理 修配劳务, 以及销售服务, 如果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要按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缴纳税款 如果代开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连同其他销售额超过起征点和免税金额的, 则应就全部销售额计算纳税

144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2. 按照现行规定,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 3 万元 ( 按季纳税 9 万元 ) 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3. 试点实施前, 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 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145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 和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 ( 按季纳税 9 万元 ),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 ( 按季纳税 9 万元 ) 的,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46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例如 某小规模纳税人某月销售货物 元, 销售建筑服务 元, 那么, 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均未达到免税限额 元, 因此, 应全额享受免税政策, 无需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 减税项目的,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 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 未分别核算的, 不得免税 减税

147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提示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问题 ( 一 )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6 号 ) 第三条规定,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 3 万元 ( 按季纳税 9 万元 ) 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148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因此,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应以在建筑服 务发生地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确定是否可以享受 3 万元 ( 按季 纳税 9 万元 ) 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149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 二 ) 是否享受 3 万元 ( 按季纳税 9 万元 ) 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虽然应以增值税纳税主体来判定, 也就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 才能判定是否享受 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跨 ( 县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 难以判定该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 是否符合小微企业免税条件 一旦能够符合免税条件,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将难以处理

150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本着有利于纳税人, 有利于国家小微企业政策落实的原则,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跨 ( 县 区 ) 提供建筑服务的,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按月不超过 3 万元 ( 按季纳税 9 万元 ) 的, 暂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按照申报销售额来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151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四 增值税纳税地点 ( 一 )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 市 ) 的, 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152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 机关批准,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53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 二 )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 ; 未申报纳税的, 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 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154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 三 )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 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四 )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155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提示 理解纳税地点的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 1.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税收属地管辖原则,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是一般性规定 这里的机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注册登记地 如果固定业户设有分支机构, 且不在同一县 ( 市 ) 的, 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56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 (1)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57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2)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 市 ), 但在同一省 自治区 直 辖市范围内的,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 ( 局 ) 国家税务局审 批同意,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58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2.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未申报纳税的, 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 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 不动产所在地 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既维持各地原来的财政收入不变, 也方便了纳税人 4.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159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为促使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 同时方便其申报缴纳所扣缴税款, 本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160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一 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定义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以下简称纳税人 ) 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161 理暂行办法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的, 由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 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不适用 纳税人跨县(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

162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二 具体规定 ( 一 ) 一般纳税人跨县 ( 市 ) 提供建筑服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按照 2% 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63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 二 ) 一般纳税人跨县 ( 市 ) 提供建筑服务,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按照 3% 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64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 三 )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 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 ) 跨县 ( 市 ) 提供建筑服务,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按照 3% 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65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 四 ) 一般纳税人跨省 (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 ) 提供建筑服务, 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 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 且差额较大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 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166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 五 ) 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 1.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11%) 2%

167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3%) 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 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 分别预缴

168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例如 某企业在某异地同时承揽两项建筑工程, 其中一项工程取得含税价款 206 万元, 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103 万元,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另一项目取得含税工程价款 333 万元, 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111 万元,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计算该企业应预缴的税款如下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应预缴税款 : 应预缴税款 =( )/(1+3%)*3%=3 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应预缴税款 : 应预缴税款 =( )/(1+11%)*2%=4 万元

169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应当取得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

170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1. 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171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2. 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 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 ( 市 区 ) 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72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 六 ) 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73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 七 ) 预缴税款的抵减 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不完的, 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74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75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提示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 ) 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即差额计税 同时, 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报代开增值税发票, 即全额代开

176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按照上述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差额计税预缴税款, 并可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目前在操作层面存在两个问题 : 一是计税与开票不衔接, 差额计税, 全额代开, 意味着实际预缴税款并不等于代开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而目前操作中, 代开专票时, 需要全额缴税后方可全额代开 二是预缴与代开不衔接 在提交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时, 需要缴纳应预缴税款, 同时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要先缴税后开票, 造成重复征税

177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对于上述问题, 待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到位后即可解决 为便于纳税人操作, 避免出现重复征税问题, 在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到位之前, 可暂按以下原则把握 :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暂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对于在机构所在地代开专用发票形成的多缴税款, 按照征管法等有关规定, 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抵缴或退税

178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事宜, 可选择按照以上规定把握, 也可按以下原则把握 : (1) 对于无差额扣除项目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 申请在服务发生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代开专票并缴纳税款后, 该笔业务暂不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 ;

179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2) 对于有差额征税项目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 据了解,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代开专用发票, 金三系统将分两步升级, 第一步实现建筑服务差额计税 全额代开功能 ; 第二步解决预缴表申报与代开专票重复征税问题 在第一步升级后, 第二步升级前, 申请在服务发生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代开专票并缴纳税款后, 该笔业务暂不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 对于以上暂不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的纳税人, 需填制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报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留存

180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未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的, 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81 第五部分跨地税款预缴 ( 九 ) 建立预缴税款台账 对跨县 ( 市 区 ) 提供的建筑服务, 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 区分不同县 ( 市 区 ) 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 支付的分包款 已扣除的分包款 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 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 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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