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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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改增 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 2016 年 5 月

2 目录 营改增 工作管理规定...5 第一章总则...5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5 第三章运行机制...6 第一节组织架构...6 第二节合同管理...6 第三节经营管理...6 第四节分包管理...7 第五节采购管理...7 第六节成本管理...8 第四章内部控制...8 第一节全面预算...8 第二节绩效考核...8 第三节资产管理...8 第四节资金管理...9 第五节税务管理...9 第六节发票管理...9 第五章附则...9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进项侧发票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二节发票取得 第三节不合规发票处理 第四节发票传递 第五节发票认证 第六节发票丢失处理

3 第七节发票保管 第三章销项侧发票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二节发票领购 第三节发票开具 第四节发票领取 第五节发票交付 第六节发票丢失 红冲和作废 第七节发票保管与缴销 第四章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附件 1: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报账流程 附件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封面 附件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流程 附件 4: 发票开具申请单 附件 5: 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单 附件 6: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汇总封面 附件 7: 增值税发票盘点表 增值税销项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标报价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五章结算管理 第六章发票管理 第七章核算管理 第八章收款管理 第九章特殊事项管理 第十章附则 增值税进项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抵扣事项管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四章采购管理

4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六章结算管理 第七章报账管理 第八章付款管理 第九章核算管理 第十章进项税额转出管理 第十一章考核管理 第十二章附则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提示手册 一 原材料 二 周转材料 三 固定资产 四 临时设施 五 无形资产 六 人工费 七 设备租赁 八 专业分包 九 征地拆迁费 十 运输费 十一 其他费用 十二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事项 十三 进项税转出的事项 营改增 采购工作要求 一 招标部分 二 比价原则 三 合同签署部分 四 供应商发票开具及传递 五 付款方式 附件 1: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的确认函 附件 2: 供应商采购合同涉税条款标准模板 建筑工程老项目工作要点 建筑工程新项目工作要求

5 建筑业 营改增 政策解读 一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 征税范围 三 税率和征收率 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 进项税 六 销售额的确定 七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 纳税地点 九 纳税申报 十 纳税期限 十一 税收减免 十二 特殊事项

6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营改增 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以下简称 营改增 ) 作为国家深化财税改革的重要举措, 于 2016 年在建筑业实施 根据国家增值税相关管理规定及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 为规范纳税行为, 防范税务风险, 做好 营改增 工作, 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 营改增 工作的基本思路 : 基于 营改增 对建筑企业的重大影响, 从运行机制 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企业进行全方位 全层级 全流程的管理优化和变革, 满足 营改增 后企业管理的需要 第三条 营改增 工作的组织运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总经济师 财务总监分管, 职能部门各司其职 分工协作, 理顺各层级经济关系, 确保 营改增 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公司从事建筑业业务的项目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 营改增 工作领导小组, 加强对 营改增 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营改增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单位 营改增 工作, 审定 营改增 总体工作方案, 听取 营改增 工作进展汇报, 协调解决 营改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营改增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机构, 由财务部 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经营部 工程部 各分公司 项目部等部门组成, 财务部门牵头, 强化部门联动 第八条 营改增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营改增 总体工作方案, 做好 营改增 宣传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 营改增 具体工作, 研究提出 营改增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督导各部门完成 营改增 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梳理管理制度 工作流程及工作内容 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 办公室 : 充分利用互联网采购平台, 推行办公用品 低值易耗品集中采购 ; 优化公务用车 维修维护 办公费用等管理方案 ; 分开计量办公 集体福利使用的水电气等 人力资源部 : 结合 营改增 后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研究税务管理机构设置, 选拔配齐税务管理人员 ; 研究 营改增 后临时用工应对方案 ; 研究 营改增 后对税务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奖罚机制 经营部 : 研究优化经营承揽模式, 规范资质使用行为 ; 修订经营开发相关管理制度 ; 梳理业主身份, 加强业主信息管理, 与业主开展模拟谈判 ; 建立报价测算模型, 研究工程概预算, 确定投标报价方案 ; 根据不同类型业主制定不同的定价原则和谈判策略 研究完善合同管理办法, 修订合同范本 ; 规范合同审批流程, 在合同审核过程中, 增加税务审核控制节点, 加大对重大合同评审和跟踪管理力度 ; 加强供应商涉税信息记录, 完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 参与业主 供应商模拟谈判 5

7 修订采购合同模板 ; 对现有供应商进行梳理, 开展模拟谈判, 完善合格供应商准入机制, 制定采购定价原则和谈判策略 ; 改造相关表单及信息系统 财务部 : 加大宣传力度, 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 加强政策研究, 建立完善与增值税管理配套的财税规章制度 核算办法及业务流程 ; 编制 营改增 操作手册 ; 梳理国家 营改增 政策要点, 细化应对措施 ; 搭建增值税管理系统, 改造相关财务信息系统 ; 研究调整预算 绩效考核指标 ; 制定税务筹划方案 研究 BT 模式与税制改革要求相匹配方面的问题, 提出解决方案 分公司 项目部 : 优化物资 设备集中采购模式 ; 充分利用互联网采购平台, 扩大大宗物资 二三类材料集中采购范围 ; 合理安排设备采购计划, 研究金融租赁等采购模式 第三章运行机制第一节组织架构第十条梳理公司的经营定位 管理职能及资质情况, 结合企业的战略布局, 充分考虑资质等级 资金能力 风险控制 税务筹划等因素, 压缩管理层级, 缩短管理链条, 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第二节合同管理第十一条要完善合同签订工作机制和流程, 重要经济合同均要纳入法人集中管控范围, 在合同审批流程中增加税务审核环节 第十二条动态梳理现有合同, 对 营改增 时点尚未履行完的合同, 增加过渡期条款或签订补充合同, 明确国家税改后的结算 发票 付款 税负承担等事项 第十三条应对各类合同范本进行修订, 分类描述合同标的, 明晰合同价款 税金, 约定付款与提供发票时间安排, 明确发票类型 代收代付等事项, 增加纳税人身份识别及信息变动 涉税违约责任等条款, 适应增值税下的管理要求 第三节经营管理第十四条要认真梳理现有的资质使用情况, 结合 营改增 后对企业资质管理产生的影响, 研究适应税制改革的应对措施, 建立资质使用约束机制, 规范公司内资质共享 第十五条应以在建项目合同为基础, 梳理业主身份, 制定业主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业主信息档案, 规范项目业主信息管理, 满足 营改增 后开具发票的需要 第十六条应梳理分析现有工程造价规则和计价体系在 营改增 后对企业经营开发管理的影响, 关注国家 地方行业概算定额和计价体系修改进展, 有条件的情况下, 积极参与前期调研 测算等工作 第十七条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地施工条件 人工 材料 机械消耗用量和自身施工组织模式 施工机械装备程度等因素, 按照 价税分离 的要求建立报价测算模型, 判断成本费用进项税的抵扣比例, 合理预估项目成本, 科学制定报价策略 6

8 第十八条在投标报价过程中, 应考虑业主能否抵扣, 实施不同的定价及谈判策略, 尽量将企业增加的税负转移给业主 第十九条经营部门应积极与业主沟通协商, 变 甲供材 为 甲控材 或自购, 最大限度降低 营改增 后由于 甲供材 问题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条在与业主谈判过程中, 明确拨款与结算的时间安排, 在业主结算时, 建议业主在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的情况下, 应按照开具发票的税款金额先拨付税款, 避免施工单位垫付工程成本的同时垫付税款 第二十一条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已签未完合同梳理工作 未完合同在过渡期内能完成结算的, 及早结算 开票 收款 ; 不能完成结算的, 与业主协商调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 约定税负承担事宜 第二十二条涉及混业经营的项目, 在合同谈判时除要考虑税制改革导致税负增加的因素外, 还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同业务价款或分签合同, 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第四节分包管理第二十三条要加强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管理, 严禁将工程项目提点大包或非法转包, 筑牢分包业务经营 法律 财税等各类风险防控底线 第二十四条按照施工主体与合同主体一致的原则组织施工, 优化项目施工组织模式 特殊情况下, 存在资质共享问题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三种模式中选择 ( 一 ) 标准分包模式 : 完善总分包关系, 签订内部分包合同 ; 直管的项目, 总分包单位分别设置建账核算 ; 托管项目由分包单位分别设置总 分包账套核算 ( 二 ) 联合体投标模式 : 以联合体名义中标后, 尽量采取联合体各方与业主单独签订合同的方式 ; 业主不能和成员方单独签订合同的, 可以在总包方签订合同后, 经业主书面同意再由总包方和成员方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梳理专业分包商身份, 建立分包商准入机制, 合理确定分包价款, 严格管理与分包商的结算, 坚持 先开票 后付款 原则, 特殊情况下可考虑分包商提供发票时先支付税款后陆续支付余款 第二十六条建立合格劳务分包商信息库, 严格执行劳务队伍准入制度, 贯彻 四流一致 原则, 建立价格比选机制, 优化劳务派遣模式 第五节采购管理第二十七条要加强供应商梳理 准入 比选工作, 完善供应商信用及资格年审机制 第二十八条明晰业务流程, 优化集中采购模式, 建立和完善各纳税主体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满足增值税 四流一致 要求 ( 一 ) 统谈分签 模式 集中采购部门统一与供应商谈判, 供应商与各采购需求项目分别签订合同 开具发票, 由需求项目支付款项 ( 二 ) 分谈分签 模式 由各项目部分别向供应商进行采购, 并通过公司与供应商签 7

9 订销售合同, 开具发票, 由需求项目支付款项 第二十九条应摸清 营改增 对交易双方的影响程度, 按照价税平衡原则, 统筹采购成本与进项税额因素, 选择对降低企业成本最有利的供应商 第三十条小型机具及二三类材料等辅助材料采取区域集中采购或互联网平台集中采购的方式, 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 第三十一条办公用品 低值易耗品 劳保用品等比照二三类材料, 完善集中采购方式 公车加油费 会议费 水电费 运输费及其他支出, 应明确管理要求, 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营改增 实施时点前, 各项目在保障项目工期 质量等基础上, 严格按工程用量计划安排材料采购, 权衡设备延迟购买与租赁使用的经济合理性, 降低存量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影响 第六节成本管理第三十三条综合考虑不同施工板块 不同施工地域工程项目的税负水平, 完善内部定额, 合理测算项目成本 第三十四条梳理成本费用中的可抵扣和不可抵扣项目, 按 价税分离 应抵尽抵 的原则, 调整成本费用预算, 确定目标成本和目标利润 ; 补充 修订责任成本管理制度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一节全面预算第三十五条补充 修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完善预算报表编制 分析, 组织做好全面预算调整方案 第三十六条充分考虑税制变化对各项预算指标的影响, 调整 分解全面预算相关指标, 增加税负方面的预算 第二节绩效考核第三十七条补充 修订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组织做好绩效考核调整方案 第三十八条结合企业实际, 研究增加企业税负 税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节资产管理第三十九条修订 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规范内部调拨 视同销售等行为, 加强资产管理, 防范涉税风险 第四十条对 营改增 实行前的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完善资产分类登记制度, 健全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第四十一条 营改增 实施时点前, 权衡不动产延迟购买与租赁使用的经济合理性, 8

10 降低存量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影响 第四节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修订 完善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优化集团内部统借统贷业务 第四十三条分析 营改增 对公司资金集中模式的影响, 识别优化要点和相关风险, 做好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建筑业实行项目部按次就地预缴, 法人月度汇缴的纳税方式 项目部实际 支付的税金与应承担的税金存在差异, 需要汇缴机构定期进行清算, 财务部要提前筹划税金 内部清算机制 第五节税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制定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明确组织机构 岗位职责 税务登记 纳税申 报 税收筹划 风险防范 档案管理等工作内容和标准 第四十六条梳理既有项目概况, 包括业主信息 计价 开票 收款 税金 变更索赔 等方面内容, 积极研究计税方法的选择, 制定 营改增 应对预案 第四十七条提前研究 营改增 时点后新上项目的税务筹划, 从合同签订 劳务选择 物资采购 设备租赁等角度出发, 制定筹划方案 第四十八条开发税务管理平台系统, 具备序时记录 税款统计 纳税申报 内部核对 税款清算 预警分析等功能, 提升税务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九条分层次 分业务组织开展 营改增 专题培训, 普及增值税基础知识, 掌 握 营改增 政策规定, 提高全员依法纳税意识 第五十条及时了解并定期发布供应商 分包商税务诚信信息, 防范虚开发票 假发票 等风险 第五十一条充分利用增值税筹划空间, 统筹兼顾企业所得税 现金流等因素, 组织开 展税收筹划工作, 确保税收筹划效果 第六节发票管理 第五十二条制定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明确增值税发票领购 开具 取得 认证 传 递 核对 保管 检查等内容, 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 第五十三条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知识的学习 培训 宣传, 提高法律风险意识, 加强管 理风险识别, 堵塞管理漏洞, 筑牢风险防线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部门必须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 强化部门联动, 完善落地方案, 积极推动 营改增 工作 9

11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发票管理, 强化基础工作, 明确管理责任, 完善管理流程, 防范涉税风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及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指公司在购销商品 提供或接受服务 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 一 ) 各部门在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取得的发票, 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 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下同 ) 增值税普通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 通用定额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等 各部门在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税收缴款凭证, 财政部门监制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军队收费票据等同发票管理 ( 二 )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对外提供的发票, 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项目 第二章进项侧发票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法人是进项侧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发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外来发票接收部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 具体职责如下 : ( 一 ) 及时取得发票 ; ( 二 ) 审核发票的真实性 完整性 有效性 ; ( 三 ) 更换不合规发票 ; ( 四 ) 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时间内传递给财务部门 ; ( 五 ) 配合财务部门对发票开展检查工作 ; ( 六 ) 负责本部门取得发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门是进项发票管理的专业归口部门, 具体职责如下 : ( 一 ) 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 ( 二 ) 对接收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复核 ; ( 三 ) 对不合规发票退回接收部门进行更换 ; ( 四 )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抵扣 ; ( 五 ) 对合规发票进行归档保管 ; ( 六 ) 负责本单位发票检查工作 ; ( 七 ) 对发票管理知识 真伪鉴别方法等进行培训 ; 10

12 ( 八 ) 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发票取得第七条应加强对供应商 ( 含供货商 服务提供商 其他合作商等 ) 准入的审核管理, 以确保供应商提供合规发票 第八条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供应商开具发票的条件及送达时限, 确保及时取得发票 第九条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 主动向对方单位索取合规发票, 并对双方单位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经营地址及电话 开票时间 经营项目 商品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联次 签章等要素进行审核 第十条业务经办人员应借助税务网站等渠道对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 单张面额 500 元及以上的定额发票, 单张面额 5000 元及以上的其他发票 ) 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并打印网上验票结果作为报账凭据 第三节不合规发票处理第十一条不合规发票包括以下情形 : ( 一 ) 填写项目不齐全 内容不真实 字迹不清楚,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 ( 二 ) 发票打印错格压线 ; ( 三 ) 发票折叠损坏 ; ( 四 ) 客户名称填写有误 ( 含未按全称填写 ); ( 五 ) 发票内容有涂改 挖补 ; ( 六 ) 发票大小写金额不符 ; ( 七 ) 发票联未经复写 ; ( 八 ) 购买实物无对应清单 ; ( 九 ) 假发票或已换版作废的发票 ; ( 十 ) 白条或收据 ( 含公司内部收据 ); ( 十一 ) 开具日期为以前年度 ; ( 十二 ) 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合规情形 第十二条如果发现不合规发票, 必须由业务经办人员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 第四节发票传递第十三条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在开票之日起 15 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项目部发票的传递按照公司 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 应对发票进行认证复核, 复核无误的, 业务经办人员才能将票据移交给财务人员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及项目部传递给财务部门的发票, 必须保持票面干净 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 乱及签字的痕迹 11

13 第十六条对于超过开票日 180 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税金不得抵扣 第五节发票认证第十七条财务部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马上进行认证 基本流程见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报账流程 ( 附件 1)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收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应在 15 日内进行稽核比对 第十九条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0 号 ) 规定条件, 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逾期 ( 超过开具日期 180 天 ), 应及时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逐级上报, 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 稽核比对相符后, 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二十条如果增值税抵扣凭证超过认证期限 ( 开具日期起 180 天内 ), 不能认证抵扣的, 应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以后, 进项税金方可作为成本入账处理, 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第二十一条当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信息错误等无法认证情况, 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 将发票退回, 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当发生合同变更 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需要退货或销售折让等情况, 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 沟通开票事宜 如发票未认证的, 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如发票已认证的, 联系供应商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当其他发票出现信息错误, 或发生合同变更 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需要退货或销售折让等情况, 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换票处理 第六节发票丢失处理第二十四条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 ( 一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 二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丢失前未认证的, 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 认证相符的凭记账联复印件及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记账联复印件和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留存备查 ( 三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 可使用专用发票联认证, 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四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替代作为记账凭证, 并以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注明原件存放的档案号 第二十五条丢失其他发票, 应取得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经原开具发票的单位注明 此件是我单位提供, 与原件相符, 加盖公章后, 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作为原始凭证 12

14 第七节发票保管第二十六条财务部每月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装订成册 装订时, 必须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封面 ( 附件 2), 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 审核签章 第二十七条增值税进项抵扣联作为会计凭证, 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三章销项侧发票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二十八条公司法人是销项侧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发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项目部是销项发票的使用部门, 具体职责如下 : ( 一 ) 负责交易的真实性 ; ( 二 ) 建立包括开票信息在内的客户档案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 ( 三 ) 负责提供合同 结算单据等开票所需依据 ; ( 四 ) 负责发票对外传递工作 ; ( 五 ) 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 ( 六 ) 负责本部门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财务部门是销项发票管理的专业归口部门, 具体职责如下 : ( 一 ) 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 ( 二 ) 负责制定及细化开具发票的各项管理流程 ; ( 三 ) 负责发票领购 开具 保管 缴销等工作 ; ( 四 ) 负责组织开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 ( 五 ) 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发票领购第三十一条财务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确认发票种类 发票数量和领购方式等 第三十二条财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最高申购数量 第三十三条财务经办人员在购买发票时, 应检查发票的类型和数量是否正确, 发票的字轨号是否连续, 联次是否完整 第三十四条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 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销存情况, 对发票的结存数量进行检查 核对, 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节发票开具第三十五条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 不得故意提前或延迟开票 发票开具的基 13

15 本流程参见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流程 ( 附件 3) 第三十六条申请开具发票时, 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 发票开具申请单 ( 附件 4), 经相关部门审批后, 连同合同 结算单据 客户信息表 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明等资料提交财务部门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门根据项目部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 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 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未发生的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同一经济事项不得重复开票 第三十八条对于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业务, 应按合同区分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分别填开 第三十九条发票应由专人负责开具 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 顺序 栏目, 按照号码顺序填开 ; 填写项目齐全, 内容真实, 字迹清楚, 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 开票后登记发票台账, 并注明结算单据编号 第四十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转借 转让 代开发票, 不得虚开 乱开发票, 对作废的发票需加盖 作废 章, 并保存完整 第四十一条发票开具必须要素完整 内容准确, 以下情况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 ( 一 )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 ( 二 ) 填写项目不齐全 ; ( 三 ) 购销单位名称简写 ; ( 四 ) 涂改发票 ; ( 五 ) 转借 转让 代开发票 ; ( 六 )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 虚开发票 ; ( 七 ) 开具票 物不符发票 ; ( 八 ) 未经批准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 ( 九 ) 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第四十二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一 )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 ( 二 ) 销售免税项目 ; ( 三 )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 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 ( 四 )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 五 )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第四十三条出现发票冲红字 丢失及作废的情况, 应由业务经办人员提出申请, 财务人员审核, 项目负责人签字, 财务总监审批 发票开具员应依据审批通过的申请单开具, 不得私自开具发票 14

16 第四节发票领取第四十四条项目部经办人员领取发票时, 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 检查无误后, 领取相应联次 第四十五条项目部经办人员领取发票后应妥善保管, 不得在票面上书写, 不得对折及污损 第五节发票交付第四十六条增值税发票开具后, 原则上应由项目部经办人员将发票联及抵扣联当面 及时送交客户 第六节发票丢失 红冲和作废第四十七条财务部应当妥善保管空白发票, 不得丢失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 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四十八条销项发票跨月退回, 需开红字发票的, 由业务经办人员填写 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单 ( 附件 5), 提供客户拒收证明, 向财务部负责人报批后, 由财务部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第四十九条销项发票出现作废重开, 需向财务部负责人报批后, 由财务部开票员重新开具 第七节发票保管与缴销第五十条财务部应将每月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开票申请单 装订成册 装订时, 必须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汇总封面 ( 附件 6), 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 审核签章 第五十一条增值税发票保管要求 : ( 一 ) 专人保管 增值税发票应由专人负责保管, 原则上发票领购人员为发票的保管人员, 并应配备必要的防潮 防火 防霉等设施, 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中 ( 二 ) 月度盘存 财务部应建立增值税发票领 用 存盘点制度, 财务或税务部门应于每月末对发票的领 用 存进行盘点, 编制 增值税发票盘点表 ( 附件 7), 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发票保管人签字确认 第五十二条以下情况属于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 一 ) 丢失发票 ; ( 二 ) 损 ( 撕 ) 毁发票 ; ( 三 ) 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 ( 四 )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 ( 五 ) 发票保管 开具为同一人员 ; ( 六 ) 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15

17 第五十三条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作为会计凭证, 保管期限为 30 年 第五十四条财务部发生以下业务时, 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发票 : ( 一 ) 在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 缴销手续 ; ( 二 ) 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 应及时缴销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 第四章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五十五条财务部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等监管机构对发票进行的检查, 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拒绝 隐瞒 第五十六条财务部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监督检查机制, 定期对所属单位发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确保发票管理合法合规 第五十七条财务部应建立不合规发票的定期通报制度 在日常发票审核中, 对不合规发票进行分类统计, 定期通报发票审核情况, 提高外来发票的合规性 第五十八条各项目部应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将历史年度多次提供不合规发票的合作方, 或当年提供不合规发票 2 次以上的合作方,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并停止合作 第五十九条公司业务经办人员未及时传递扣税凭证 ( 超过开具日期起 180 天 ), 造成无法认证抵扣, 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的, 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 项目部未及时传递扣税凭证 ( 超过开具日期起 180 天 ), 造成无法认证抵扣的税金由项目部自己承担 第六十条对于故意虚开发票 故意取得虚开发票, 以及私自印制 伪造 变造发票,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行为, 一经发现,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 通报 记过, 直至开除等纪律处分, 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要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 营改增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结合自身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 :1.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报账流程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封面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流程 4. 发票开具申请单 5. 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单 6.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汇总封面 7. 增值税发票盘点表 16

18 附件 1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报账流程 一 流程概述 1. 供应商提供发票联 抵扣联交至业务经办人员 2. 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对收到的发票进行初审, 经部门领导审批后, 提单报账, 将发票联 抵扣联 报账单交至财务部门 3. 财务部门审核人员对发票 原始附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将抵扣联交至法人税务人员, 发票联和报账单交至记账人员 4. 法人税务人员复核抵扣联是否合规, 及时认证抵扣, 并将认证通过的信息传递至记账人员 5. 收到发票认证通过的信息后, 记账人员根据各级领导审批通过的报账单进行记账 二 流程图供应商业务经办人员公司财务部公司税务专岗 开始 1 供应商提供发 票联 抵扣联 2 经办人员 : 对 发票进项初审, 提单报账 发票联 抵扣联 报账单 3 审核人员 : 对 发票 原始附件 进行合规性审核 抵扣联 4 税务人员 : 符 合抵扣联是否合 规, 及时认证抵扣 发票联 报账单 1 供应商提供发 票联 抵扣联 认证通过 结束 17

19 附件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封面 所属时期 : 年 月 共册 单位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第册 核算单位名称本期抵扣联销售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抵扣联张数 附注 财务主管 : 制单人 : 复核员 : 18

20 附件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流程 一 流程概述 1. 客户准备相关资料, 提出开票请求 2. 业务经办部门准备开票申请相关资料 ( 合同 结算单据 客户信息表 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明等 ), 并填写 发票开具申请单 3. 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对结算单据 客户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 项目 / 机关财务人员认真核对合同 结算单据 客户信息等税务信息, 核对无误后, 交由上级领导审批 5. 各级领导审批 6. 领导审批后, 法人税务人员核对资料 7. 法人税务人员核对资料无误后开具发票, 并及时将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邮寄给项目业务经办人员, 记账联由法人机关统一保管 8. 经办人员收到发票后, 认真核对发票信息 二 流程图 客户项目部公司审批部门公司税务专岗 开始 1. 客户提出开 票要求 2. 项目经办人员准备资料, 填写 开具发票申请单 4. 公司财务部 审批 5. 税务人员核 对资料 3. 公司经营部 6. 税务人员开 审批 具发票, 及时 传递 8. 客户接收发 7. 经办人员核对 票 信息, 及时反馈 结束 19

21 附件 4 发票开具申请单 申请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客户名称全称 纳税人类型 纳税人识别号 客户信息 银行开户行 银行账号地址联系电话不含税金额 发票开具项目 税率 销项税额 金额合计 审批意见 经营部意见 财务部意见 支撑附件资料 交付方式 邮寄地址 ( 附快递单 ) 领取签字 以下信息由发票开具人员填写 发票号码 : 发票代码 : 发票张数 : 发票金额 : 20

22 附件 5 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单 编号 : 客户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发票代码 蓝字发票信息 发票号码 发票开具项目 发票开具金额 ( 含税 ) 红字发票开具理由 发票代码 红字发票信息 发票号码 发票开具金额 ( 含税 ) 红字发票开具材料 : 审核 财务主管 签收 发票联和抵扣联 存根联 填表人 : 年月日 21

23 附件 6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汇总封面 所属时期 : 年 月 共册 单位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第册 核算单位名称本期记账联销售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记账联张数 附注 财务主管 : 制单人 : 复核员 : 22

24 附件 7 增值税发票盘点表 单位名称 : 发票类型 : 专票普票 类型 起 发票号码 止 份数 上期结存发票 本期使用发票 本期使用发票合计 本期作废发票 本期作废发票合计 本期结存发票 起 : 止 : 盘点人员 : 会计主管 : 盘点日期 : 23

25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销项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营业税改增值税 ( 简称 营改增 ) 政策要求, 搭建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管理体系, 规范公司 营改增 销项侧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提升管理精细度, 确保收入价税分离准确, 发票开具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规范,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销售活动均纳入销项侧管理范围 : ( 一 ) 销售货物 ; ( 二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 三 ) 提供服务 ; ( 四 ) 销售不动产 ; ( 五 ) 销售无形资产 第三条销项侧管理关键点 : ( 一 ) 投标报价和内部定额管理 ; ( 二 ) 预算管理 ; ( 三 ) 合同管理 ; ( 四 ) 结算管理 ; ( 五 ) 发票管理 ; ( 六 ) 核算管理 ; ( 七 ) 收款管理 ; ( 八 ) 特殊事项管理 第四条销项侧管理基本原则 : ( 一 ) 依法合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 二 ) 交易真实, 所有的销售活动必须建立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 ( 三 ) 合同为纲, 所有销售活动原则上必须有合同支撑, 且以合同中的税务条款作为增值税销项侧管理的重要依据 ( 四 ) 四流一致, 合同流 货物及服务流 资金流 发票流的各方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 五 ) 价税分离, 对收入以不含税价格确认, 收取的款项均应分离为不含税价和增值税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 第二章投标报价第六条经营部应根据国家工程造价政策, 调整投标报价策略, 优化投标报价方案 第七条投标方案必须做税务风险评估 24

26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八条经营部应充分考虑 营改增 对预算 考核指标的影响, 及时做好相关调整工作 第九条预算工作应遵循 价税分离 原则, 应按照不含税金额编制收入预算 下达考核指标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条所有客户信息应当如实准确记录, 并定期维护, 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税务信息 : ( 一 ) 客户名称全称 ; ( 二 ) 纳税人识别号 (15 位代码, 国税号 )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8 位代码 ); ( 三 ) 纳税人身份 ; ( 四 ) 增值税发票类型 ; ( 五 )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 ( 六 )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 ( 七 ) 发票指定接收联系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地址 发票邮寄地址 ; ( 八 ) 税务登记证明资料, 并加盖公司印章 一般纳税人需提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复印件或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 含一般纳税人证明页 ) 复印件, 小规模纳税人需提供 营业执照 或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一条单笔人民币交易在一万元以上的销售活动, 原则上应签订合同, 合同必须包含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税务条款 第十二条标准税务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 分别列示含税价 不含税价 适用税率 增值税税额等信息, 对于兼营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各类业务, 均应分别列示上述信息 ( 二 ) 根据业务类型及客户身份, 明确开具发票的类型 ( 三 ) 明确客户奖励 罚款纳入结算的计价规则 ( 四 ) 本规范第十条所列示的客户相关税务信息 ( 五 ) 如客户税务信息发生变化, 客户应以书面法律文件及时告知, 并进行合同变更, 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应准确检查销售活动适用税率, 避免税率使用错误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评审应增加涉税审核环节, 重点审核客户纳税人身份 税率 发票类型等相关税务信息 第十五条严格禁止签订阴阳合同, 防止由此行为产生的法律和税务风险 25

27 第五章结算管理第十六条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与客户进行结算和确权 第十七条结算单据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主要凭据, 应注明本次交易的发票类型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额等信息 结算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结算单 材料出库单 设备租赁结算单 运费结算单等 第十八条验收结算单内被扣除的工程罚款, 应按扣除后金额确认收入 第十九条验收结算中增加的工程奖励款, 应按增加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第六章发票管理第二十条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按照 桂林基础设施建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 ) 要求, 依据合同条款 结算单据, 向财务部门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应按照 发票管理办法 和相关结算单据开具增值税发票, 登记发票台账, 并注明结算单据编号 第二十二条如客户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应将每月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开票申请单 记账联清单按核算单位装订成册 装订时, 必须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汇总封面, 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 审核签章 第七章核算管理第二十四条财务部应根据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销项侧业务税率清单, 按价税分离原则确认应税收入, 正确计算销项税额, 并依据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会计处理规范 的要求, 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业务, 应按照合同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收入, 避免由于核算不清导致从高适用税率计征的纳税风险 第八章收款管理第二十六条各项目部应按合同约定, 及时向客户收款, 减少企业的资金压力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部应建立月度清欠考核机制, 明确相关收款责任 第九章特殊事项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开发票的质保金, 如果因产品质量 维修等原因导致不予返还的部分, 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向客户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九条不同纳税主体之间资产调拨 收取费用 提供服务等经济业务往来, 均应开具发票 第三十条发生以下经济事项, 应按视同销售业务处理, 按照 销项侧业务及其适用税率清单 的适用税率计算税金 26

28 ( 一 )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货物 :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2. 销售代销货物 ;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 ( 市 ) 的除外 ; 4. 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 5. 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 6. 将自产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7. 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二 ) 下列情形视同提供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1.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 营改增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依照本办法,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制订本部门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 27

29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以下简称 营改增 ) 政策要求, 搭建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管理体系, 规范股份公司 营改增 进项侧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提升管理精细度, 以确保合法 有效 充分抵扣进项税额, 降低支出水平,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支出业务均纳入进项侧管理 : ( 一 ) 购进货物 ; ( 二 ) 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 三 ) 接受服务 ; ( 四 ) 取得不动产 ; ( 五 ) 取得无形资产 第三条进项侧管理关键点 : ( 一 ) 预算管理 ; ( 二 ) 采购管理 ; ( 三 ) 合同管理 ; ( 四 ) 结算管理 ; ( 五 ) 报账管理 ; ( 六 ) 付款管理 ; ( 七 ) 核算管理 ; ( 八 ) 转出管理 ; ( 九 ) 考核管理 第四条进项侧管理基本原则 : ( 一 ) 依法合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 二 ) 交易真实, 所有支出业务必须建立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 ( 三 ) 合同为纲, 所有支出业务原则上必须有合同支撑, 且以合同中的税务条款作为增值税进项侧管理的重要依据 ( 四 ) 四流一致, 所有支出业务的合同流 货物及服务流 资金流 发票流的各方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 五 ) 认证优先, 公司财务人员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优先启动认证程序, 见票即抵, 认证通过后方可启动报账及支付等流程 ( 六 ) 价税分离, 在采购活动中, 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时, 应将含税价格分为不含税价和税额, 公式为 : 不含税价 = 含税价 /(1+ 税率或征收率 )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 28

30 第二章抵扣事项管理第六条增值税进项税业务分为可抵扣和不可抵扣业务, 具体内容以公司制定的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提示手册 ( 附件 1) 为准 第七条所有列入可抵扣范围的支出业务原则上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所有列入不可抵扣范围的支出业务应取得普通发票, 不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九条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及时转出 第十条 2016 年 5 月 1 日之前完成到货接收的支出业务, 无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是否在 营改增 之后, 进项税额均不可抵扣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一条经营部应根据增值税进项税对预算 考核指标的影响, 及时做好相关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预算工作对列入可抵扣范围的业务支出, 应按照不含税金额编制预算 下达考核指标 ; 对列入不可抵扣范围的业务支出, 应按照含税金额编制预算 下达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经营部应加快企业内部定额 ( 或指导单价 ) 的修订, 充分考虑应取未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费用, 完善企业内部定额标准 第四章采购管理第十四条应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 严格审核供应商的纳税人资格, 所有采购业务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作为供应商 如确需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个人作为合作对象, 应建立小规模纳税人 个人供应商的税务风险评估机制, 充分考虑其涉税风险 第十五条应建立供应商的税务信息真实性审核机制, 审核供应商的相关税务信息, 具体内容包括 : ( 一 ) 供应商名称全称 ; ( 二 ) 纳税人识别号 (15 位代码, 国税号 )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8 位代码 ); ( 三 )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 ( 四 ) 开户银行名称 ; ( 五 ) 开户银行账号 ( 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登记的银行账号 ); ( 六 ) 纳税人身份 ; ( 七 ) 可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类型 ; ( 八 ) 发票联系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 ( 九 ) 税务登记证明资料, 一般纳税人需提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复印件或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 含一般纳税人证明页 ) 复印件 ; 小规模纳税人需提供 营业执照 或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司印章 ; 29

31 ( 十 ) 若为境外供应商, 只提供 ( 一 ) ( 八 ) 项内容 第十六条对于可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供应商, 要求以不含税价作为招标商务核算依据, 且考虑附加税影响 如属于增值税不可抵扣项目, 以含税价作为招标商务核算依据 第十七条执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比价原则 : 投标人评审价格 = 净价 + 净价 ( 所有投标人的最高进项抵扣税率 - 投标人进项抵扣税率 ) 附加税率之和 净价 : 能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投标人, 其 净价 是指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不含税价格 ; 对于只能提供普通发票的投标人, 其 净价 即是含税价格, 其进项抵扣税率为 0% 第十八条应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将历史年度多次提供不合规发票的合作方, 或当年提供不合规发票两次以上的合作方,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并停止合作 第十九条对于二三类材料 办公用品 低值易耗品 劳保用品等采购, 应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实施集中采购, 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第二十条要求工程项目使用的固定资产 周转材料由公司统一购买和持有, 以经营租赁方式交给项目使用 第五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一条单笔人民币交易在一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 原则上应签订合同, 合同必须包含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税务条款 第二十二条标准税务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供应商的税务信息 ( 见第十七条 ); ( 二 ) 合同标的物的含税价 不含税价 适用税率 ; ( 三 ) 发票类型 发票开具及交付时间 ; ( 四 ) 未按合同要求开具发票的处理, 包含重新开具 支付违约金等 ; ( 五 ) 供应商因虚开发票行为的责任条款 ; ( 六 ) 如供应商税务信息发生变化, 供应商应以书面法律文件及时告知, 并进行合同变更, 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第二十三条合同评审应增加涉税审核环节, 重点审核供应商纳税人身份 税率 发票类型等相关税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严格禁止签订阴阳合同, 防止由此行为产生的法律和税务风险 第六章结算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与供应商进行结算, 严禁超合同结算开票的行为发生, 防止虚开发票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结算单据是获取增值税发票的主要凭据, 应注明本次交易的发票类型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额等信息 结算单据包括工程结算单 材料入库单 劳务结算单 设备租赁结算单 运费结算单等 30

32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应符合合同约定形式的要求 第七章报账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部业务经办人员必须依据合同条款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 ) 要求, 对发票内容进行初审, 并对交易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业务经办人员应在 发票管理办法 规定期限内报账, 严禁跨期报账 第三十条项目部业务经办人员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 必须及时提交给财务部门 如出现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 延期提交造成不可抵扣等情况, 由项目部自行承担损失,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门接收到发票后, 应按合同约定条款及 发票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进行复核,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予以退回 第三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在 发票管理办法 规定期限内, 及时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止逾期无法抵扣 第三十三条财务部门应按 认证优先 原则, 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 再进行账务核算处理 第八章付款管理第三十四条财务部门不得对未提供合格发票和未通过发票认证的业务进行付款, 防止出现发票不合格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进行付款 第三十六条对于预付款业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条件支付, 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的发票类型提供发票 第九章核算管理第三十七条财务部门应按照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会计处理规范 要求, 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第三十八条财务部门将所有结算业务应先进行应付账款暂估处理, 收到发票时, 方可转入应付账款挂账, 办理付款业务 第三十九条 2016 年 5 月 1 日后新增的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其所含进项税应按两年期限进行计算抵扣, 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 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 财务部门应建立不动产增值税抵扣台账 第十章进项税额转出管理第四十条财务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如用于以下项目, 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 31

33 在认证以后将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 ( 一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 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二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三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 不包括固定资产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四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五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 改建 扩建 修缮 装饰不动产, 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六 )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贷款服务 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七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 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所称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的损失, 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 销毁 拆除的情形 本条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所称货物, 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 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 采暖 卫生 通风 照明 通讯 煤气 消防 中央空调 电梯 电气 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十一章考核管理第四十一条应建立未抵扣进项税的考核机制, 对合同签订 业务结算 费用报销等过程中产生的应抵扣未抵扣且计入成本内的进项税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应抵未抵税金比率是进项税考核的重要指标 : 应抵未抵税金比率 = 应抵未抵扣税额 /( 已抵扣税额 + 应抵未抵扣税额 ) 第四十三条本指标应纳入各单位绩效考核体系, 由考核部门综合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应定期通报未抵扣进项税考核结果 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 营改增 领导小组办事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依照本办法,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制订本部门管理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 32

34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提示手册 为适应国家 营改增 政策要求, 便于业务人员在进行成本管理时能够准确掌握各项成本费用的抵扣情况以及适用税率, 达到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实现应抵尽抵的目的, 手册以建筑企业常见的成本费用为例, 从可抵扣进项额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两个方面, 对施工企业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经济业务进行归纳, 针对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每一项经济业务, 明确应取得的进项税票, 提示进项税抵扣时应注意的事项, 并指出相关的税收法规依据, 以备参考和使用 一 原材料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 主要材料 辅助材料 燃料 修理备用件 包装材料 外购半成品等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 : 购买价款 相关税费 运杂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 其中购买价款以及运杂费均为包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和运输价格 ( 一 ) 各项材料进项税率 ( 见明细表 ) 是否可税序号材料类别增值税扣税凭证备注抵扣率 17% 钢材 水泥 混凝商品混凝土 ( 仅限于以水 1 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土 3% 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 2 油品 火工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3 桥梁 支座 锚杆 锚具 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17% 4 地材 ( 沙 土 石料等 )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以自己采掘的砂 土 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 瓦 石灰 ( 不含粘土 实心砖 瓦 ) 适用 5 小型机具 电料 五金材料 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6 方木 木板 竹胶 板 木胶板 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33

35 序号 材料类别 是否可 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 税 率 备注 7 原木和原竹 ( 包括农业生产者自产 供应商外购 ) 是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13%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购买 价 13% 压浆剂 灌浆料 8 粉煤灰 减水剂 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速凝剂 石粉 机制砖 井盖 污 9 水管 螺旋管 铸铁管 彩砖 栏杆 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洞渣 路缘石 伸缩缝 钢板 钢 10 绞线 波纹管 钢 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纤维 挤压套 11 电气开关 电线电缆 照明 设备 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12 空调 电梯 电气设备 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13 管材 塑料管材 塑料板材 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14 铸铁管道 钢管 阀门 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木门 防盗门 防 15 火门 防盗网 塑 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钢窗等 16 瓷砖 大理石 火烧石 水泥预制件 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17 玻璃幕墙 铝塑板 外墙装饰材料 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18 给排水设备 消防设施 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19 材料运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1% 20 材料加工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34

36 ( 二 )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购进材料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2. 当购进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等,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材料,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材料,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材料,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6. 用于以上情形时, 随之发生的材料运费,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三 ) 进项税转出事项 1.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 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运费, 当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运费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 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 当购进的材料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时, 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 当在建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 耗用的材料及材料运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四 )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第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 财税 号 ) 5.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二 周转材料周转材料, 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 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 包括 : 包装物 ; 低值易耗品 ;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可多次利用使用的材料, 钢模板 木模板 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周转材料按照取得方式可分为自购周转材料和外租周转材料 ( 一 ) 进项抵扣税率 :11% 17% 35

37 1. 自购周转材料 :17%; 2. 外租周转材料 :17%; 3. 为取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 :11% ( 二 )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周转材料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2. 当周转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 销毁 拆除的情形,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周转材料,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周转材料,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周转材料,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6. 用于以上情形时, 随之发生的周转材料运费,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三 ) 进项税转出事项 1.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周转材料, 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 当周转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运费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 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 当购进的周转材料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时,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 购进时作为生产使用, 但中途改变用途的周转材料, 若是用于外部的, 即用于投资 分配或无偿赠送, 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若是用于内部的, 即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免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 当在建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 耗用的周转材料及运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四 )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三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 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的设备 工具 器具等有形动产 按照建筑业营改增之前增值税征税范围, 固定资产以是否可以移动并且移动是否会损害 36

38 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分为有形动产与不动产 ( 一 ) 有形动产有形动产是指可以感觉或触摸的, 能够移动的固定资产, 如上述固定资产分类中的施工机械 运输设备 生产设备 测量及试验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等 1. 进项抵扣税率 :17% 全额抵减 (1)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 ( 含 1 月 1 日 ) 实际发生, 并取得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 17% 征收增值税 (3) 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 ( 含 ) 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 包括分开票机 ) 支付的费用, 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 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 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 IC 卡 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等 (4)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发生用途改变, 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净值 /(1+ 适用税率 ) 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 不可抵扣事项 (1) 下列情况按照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 ( 计算方法 : 应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1+3%), 应纳税额 = 应税销售额 *2%) 可以放弃减税,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A.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B.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C.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D.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 E.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 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 由其自行负担, 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3) 当购进固定资产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4) 当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 37

39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 销毁 拆除的情形,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5) 用于以上情形时, 随之发生的运费,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进项税转出事项 (1)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净值 适用税率 ( 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 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 (2)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 当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运费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 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 当购进的固定资产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时,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第二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 号 )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09]9 号 )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 号 )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 号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0 号 ) (8)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 二 )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 形状改变的财产, 包括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 改建 扩建 修缮 装饰不动产, 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如上述固定资产分类中的房屋和建筑物等 1. 进项抵扣规定 ( 适用税率 :11%) (1)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 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 取得不动产, 包括以直接购买 接受捐赠 接受投资入股 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8

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 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两年抵扣的规定 (2)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发生用途改变, 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动产净值 /(1+ 适用税率 ) 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购进不动产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2) 当购进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如不动产被依法没收 销毁 拆除的情形, 该不动产及不动产所耗用货物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进项税转出事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不动产在建工程, 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动产净值 适用税率 ( 该所称不动产净值, 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 4. 政策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四 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保证工程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建造的各种临时性生产 生活设施 临时设施的种类有 : 1. 临时建筑物 : 包括办公室 作业棚 材料库 福利设施 ( 宿舍 食堂 厕所 淋浴室 阅览娱乐室 卫生保健室 ) 配套建筑设施 其他; 2. 临时水管线 : 包括给排水管线 供电管线 供热管线 ; 3. 临时道路 : 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 轻便铁路 临时道路 ; 4. 其他临时设施 ( 一 ) 进项抵扣税率 :11% 17% 1. 临建设施购买合同约定按照建筑业劳务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在取得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照 11% 一次性抵扣 2. 临建设施购买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 应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适用税率 ( 材料 17% 分包 11%) 一次性抵扣 ( 二 )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购进的临时设施用于简易计征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2. 当购进临时设施用于免税项目时 ; 39

41 3. 当购进临时设施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如用于食堂 职工宿舍等的活动板房 4. 以上购进临时设施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 销毁 拆除的情形 ; 5. 用于以上情形时, 随之发生的运费,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三 ) 进项税转出事项 1.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临时设施, 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 当临时设施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运费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当购进的临时设施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时,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四 )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 财税 号 )( 二 ) 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五 无形资产无形资产, 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 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 特许权等 ( 一 ) 进项抵扣规定 1. 适用税率 (1) 土地使用权 :11%, 从政府部门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企业可以从收取的价款中扣除 ; (2) 特许经营权 :6%; (3) 专利权 :6%; (4) 软件研发服务 :6%; 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管理用的财务软件 办公软件等, 属于无形资产中的非专利技术 (5) 其他 ( 包括 : 商标权 著作权 自然资源权等 ):6% 2. 改变用途后可以抵扣的情况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 发生用途改变, 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 无形资产净值 /(1+ 适用税率 ) 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 二 )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无形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免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 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 当购进无形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0

42 ( 三 ) 进项税转出事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 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 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四 )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附件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六 人工费人工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直接从事施工人员发生的工资 福利费以及按照施工人员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的其他职工薪酬 目前, 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约 30% 左右, 其用工模式大概分为内部人工 ( 即内部工程队 ) 模式 劳务分包模式 劳务派遣模式 ( 一 ) 进项抵扣税率 :6% 11% 序号 类别 是否可 抵扣 税率 备注 1 内部人工 否 不适用 2 劳务分包 是 11% 或 3% 3 劳务派遣 是 6% 只要表现为内部工程队 以工资表形式入账有两种形式 : 具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分包和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派遣工的工资部分不能抵扣, 代理服务费部分的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 ( 二 )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应税劳务用于简易计征项目 免税项目 集体福利时, 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 不动产及其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三 ) 进项税转出事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劳务费, 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 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四 ) 政策依据 41

43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七 设备租赁租赁机械是指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外部独立核算单位租用的施工机械, 当自有设备不能满足项目工程施工时, 可申请从外部租赁机械, 申请中需明确租用机械的名称 型号 租赁价格 截止时间等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注释为 : 有形动产租赁, 包括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 一 ) 进项抵扣税率 :17% 1.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7%; 2.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17%; ( 二 ) 不可抵扣事项 1. 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 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3. 当用于免税项目时 ; 4. 当用于集体福利时, 如为修建篮球场等用于职工福利而租用的压路机等 ( 三 ) 进项税转出事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租赁费, 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四 )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八 专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 由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该部分施工内容 总分包之间按照合同约定计取工程款, 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 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 总 分包双方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承担连带责任 ( 一 ) 进项抵扣税率 :11% 建筑服务 :11% ( 二 )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2. 当用于集体福利时, 如为修建篮球场等用于职工福利而租用的压路机等 42

44 3.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其在建工程所耗用的应税劳务,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三 ) 进项税转出事项已抵扣进项税额, 但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四 )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九 征地拆迁费征地拆迁补偿费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 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时, 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 以下称被征收人 ) 给予的补偿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 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 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 一 ) 进项抵扣税率 : 不可抵扣征地拆迁补偿费 : 不可抵扣青苗补偿费 : 不可抵扣 ( 二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十 运输费建筑企业在采购材料和设备的同时会产生相应的运输费用, 供应商对此提供的发票通常有两种方式, 即 一票制 和 两票制 一票制 是指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 ; 两票制 是指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 ( 一 ) 进项抵扣税率 :11% 17% 1. 采用 一票制 时, 货物和运费均按 17% 抵扣进项税 ; 2. 采用 两票制 时, 货物和运费分别按 17% 和 11% 抵扣进项税 ( 二 )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2. 当用于免税项目时 ; 3. 当用于集体福利时, 如用于中秋节给职工购买月饼发生的运输费等 ; 4. 当购买的材料发生不可抵扣事项时, 随之发生的材料运费, 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 43

45 税额中抵扣 ( 三 ) 进项税转出事项 1.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 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运费, 当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运费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四 )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 财税 号 ) 3.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十一 其他费用 ( 一 ) 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 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 也属于职工薪酬 具体包括 : 职工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 职工福利费 ; 社会保险费 ; 住房公积金 ; 工会经费 ; 非货币性福利 ;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 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1. 进项抵扣税率 : 不可抵扣 2.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 二 ) 会议费会议费核算会议期间费用支出, 包括会议场地租金 会议设施租赁费用 会议布置费用 其他支持费用 根据会议举办形式和主办方的不同, 建筑企业可能取得不同类型的发票 1. 进项抵扣税率 :6% 11% (1) 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的, 取得的发票为会展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进项抵扣税率 : 6%( 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 后, 会议展览服务 ( 含会议展览代理服务 ) 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 ); (2) 租赁场地自行举办的, 取得的发票为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发票, 进项抵扣税率为 11% 2. 不可抵扣事项 (1) 外包给酒店 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的, 取得的发票为餐饮或娱乐业发票, 不得抵扣进项税 ; (2)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选择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的项目时, 不允 44

46 许抵扣进项税额 (3) 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 如为职工举办的联欢会,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 三 ) 办公费办公费指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 与电脑 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 ( 如墨盒 存储介质 配件 复印纸等 ) 等发生的费用 1. 进项抵扣税率 :17%; 2.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2) 当用于免税项目时 ; (3) 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 如用于食堂领用的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 ; (4) 以上购进办公用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等 ; (5) 用于以上情形时, 随之发生的运费,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 四 ) 差旅交通费核算员工因公出差 调动工作所发生的机票费 车船费 住宿费 出差补助 误餐补助等费用 1. 进项抵扣税率 : (1) 住宿费用 :6%; (2) 旅客运输服务, 即机票费 车船费等 : 不得抵扣 ; (3) 餐饮服务, 即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等 : 不得抵扣 2.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 五 ) 通信费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 电话初装费 网络费等, 如 : 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 IP 电话费 会议电视费 传真费等 包含办公电话费 传真收发费 网络使用费 邮寄费 住宅电话补贴 移动话费补贴等 1. 进项抵扣税率 :6% 11% (1) 办公电话费 网络使用 维护费 传真收发费 :11%,6%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税率为 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税率为 6%; 45

47 (2) 邮寄费 :11%,6% 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 11%, 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 6% 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 11% 进项抵扣 ; (3) 住宅电话补贴 移动话费补贴 : 不可抵扣 2.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2) 公司为职工发放的电话费补贴等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范围, 不能抵扣 (3) 用于个人消费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 政策依据 (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 财税 号 ) ( 六 ) 车辆使用费因公需要使用行政车辆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含油料费 车辆修理费 过路过桥停车费 养路费 车辆保险费 司机行车费等 1. 进项抵扣税率 (1) 车辆修理费, 包括购买车辆配件 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 进项抵扣税率 :17%; (2) 油料费 : 管理用车辆发生的油料款, 进项抵扣税率 :17%; (3) 过路 过桥 停车费 养路费 :11% (4) 车辆保险费 :6% (5) 司机行车费 : 不可抵扣 2.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2) 当用于集体福利时, 如公司为接送职工上下班的大巴车发生的修理费 油料费等 3.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 七 ) 业务招待费核算企业为生产 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1. 进项抵扣税率 : 不可抵扣 2.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 八 ) 劳动保护费 46

48 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 手套 消毒剂 清凉解暑降温用品 防尘口罩 防噪音耳塞等 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规定对接触有毒物质 矽尘 放射线和潜水 沉箱 高温等作业工种所享受的保护保健食品 应注意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 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 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 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 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 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 ; 并且以实物形式发生 1. 进项抵扣税率 :17% 2.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2) 当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如个人购买的劳保用品 (3) 以上购进劳保用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等 ; (4) 用于以上情形时, 随之发生的运费,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第二条 (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 九 ) 水电气暖燃煤费 1. 进项抵扣税率 (1) 电费 :17%;(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 税率为 3%) (2) 水费 :13%;( 自产的自来水或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 税率为 3%) (3) 燃料 煤气等 :17% 2.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2) 当用于免税项目时 ; (3) 当用于集体福利时, 如机关或者项目部食堂 为常驻公司员工提供的职工宿舍所用的水电暖气煤气 3.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 十 ) 租赁费各单位因生产 研发 办公等方面的需要向外单位通过经营型租赁方式获得使用权的租赁支出, 如房屋租赁 仪器的租赁等 1. 进项抵扣税率 :17% 47

49 (1) 房屋 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 :11%; (2) 汽车租赁费 :17%; (3) 其他租赁费, 如电脑 打印机等 :17% 2.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2) 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如公司为接送职工上下班而租用的大巴车等 3.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 十一 ) 书报费核算企业购买的图书 报纸 杂志等费用 1. 进项抵扣税率 :13% 2.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2) 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如公司为活跃职工文化娱乐而购买的图书 报纸 杂志等费用 (3) 以上购进书报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等 ; (4) 用于以上情形时, 随之发生的运费,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 ) 第二条 ( 十二 ) 修理费核算各类修理费, 包括自有或租赁房屋的维修费 办公桌椅的维修费 自有机械设备修理费及外包维修费等 1. 进项抵扣税率 (1) 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 :11%; (2) 办公设备维修 :17%; (3) 自有机械设备维修及外包维修费等 :17% 2.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2) 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如公司为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大巴车发生的修理费等 3.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 ) 第二条 48

50 (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 十三 ) 装卸 搬运费 1. 进项抵扣税率 :6% 2.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2) 当用于集体福利时, 如给职工发放福利时, 发生的装卸 搬运等费用 3.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 十四 ) 仓储保管费 1. 进项抵扣税率 :6% 2.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2) 当用于集体福利时, 如给职工购买福利用品, 发生的仓储保管费用 3.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 十五 ) 培训费核算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购买的图书发生的费用, 企业人员参加的岗位培训 任职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 初任培训发生的费用, 这些费用如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可以抵扣 1. 进项抵扣税率 :6% 技术培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6%, 2.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2) 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3.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 十六 ) 印刷费核算各类印刷装订资料费 企业统一格式票据单据印刷费 1. 进项抵扣税率 :17% 2.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 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49

51 3.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第二条 ( 十七 ) 广告宣传费 展览费广告宣传费 : 指为专门服务企业市场开拓 产品促销或企业品牌建设而发生发布播 放广告的费用 广告制作代理及其他 : 指为专门服务企业市场开拓 产品促销或企业品牌建设为目的制作广告发生的费用 展览活动 : 是指宣传企业形象而举办 参加的各种展览, 如租赁展位 产品展销会等 1. 进项抵扣税率 :6% 17% (1) 广告宣传费 :6%; (2) 广告制作代理及其他 :6%; (3) 展览活动 :6%; (4) 工地宣传费用 ( 条幅 展示牌等材料费 ):17% 2.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 当用于集体福利时, 如为活跃职工文化娱乐组织活动购买的条幅 宣传牌等 3. 政策依据 (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 十八 ) 物料消耗主要指低值易耗品的消耗, 如电线 灯等 1. 进项抵扣税率 :17% 2.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2) 当用于免税项目时 ; (3) 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如用于职工宿舍的五金 电料费用 ; (4) 当用于以上不可抵扣事项时, 随之发生的运费, 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 十九 ) 咨询费 中介审计评估费用中介审计评估费 : 指聘请各类中介机构费用, 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账 验资审计 资产评估 高新认证审计等发生的费用 咨询费 ( 顾问费 ): 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得分费用, 或支付企业聘请的经济股份 法律顾问 技术顾问的费用 50

52 1. 进项抵扣税率 :6% 2.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 当用于免税项目时 3.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 二十 ) 转让费指公司使用非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 包括以技术转让为前提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开支 1. 进项抵扣税率 :6% 2. 不可抵扣事项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 二十一 ) 绿化费指公司用于环境绿化的费用 如 : 采购花草 办公场所摆放花木等 1. 进项抵扣税率 :13% 购进的是盆栽的花草没有附着于任何建筑物, 可以任意搬动或移动, 适用购买农产品税率为 13% 2.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2) 当用于免税项目时 ; (3) 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如用于职工宿舍的花草 绿化费用 3.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 二十二 ) 试验检验费指公司在生产 质检 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 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1. 进项抵扣税率 :6% 2.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2) 当用于免税项目时 51

53 3.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 二十三 ) 取暖费是指各级机构发生的取暖费或取暖燃料费 1. 进项抵扣税率 :13% 2.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2) 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如用于职工宿舍的取暖费 燃料费用 ; (3) 企业为员工发放的取暖费补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3.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第二条 ( 二十四 ) 安保费用 1. 进项抵扣税率 (1) 如聘请安全保卫人员为劳务派遣性质, 可凭代理服务费部分的增值税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6%; (2) 为安全保卫购置的摄像头 消防器材等费用, 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 :17% 2. 不可抵扣事项 (1) 企业自有安全保卫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酬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2) 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 如 营改增 后, 用于选择简易征收办法的项目时,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3) 当用于集体福利时, 如用于职工宿舍的监控摄像头 消防器材等安保费用 3.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 二十五 ) 折旧 摊销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 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无形资产按照确定办法进行系统的摊销 1. 进项抵扣税率 : 不可抵扣 2.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 二十六 ) 物业管理费物业费是指单位办公场所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 公用设施 绿化 卫生 交通 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 修缮 整治及提供等发生的费用 1. 进项抵扣税率 :6% 2. 政策依据 52

54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 二十七 ) 食堂采购费用是指企业为给职工提供生活便利, 自办职工食堂所发生费用, 如食堂采购的炊具等日常用品, 天然气等 1. 进项抵扣税率 : 不可抵扣 2.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 二十八 ) 排污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1. 进项抵扣税率 : 不可抵扣 2.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 二十九 ) 保险费 1. 进项抵扣税率 : (1) 为企业资产设备购买的财产保险 :6%; (2) 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 : 不得抵扣 2.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 三十 ) 诉讼费诉讼费是指企业因为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1. 进项抵扣税率 : 不可抵扣 2.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 三十一 ) 税金税金包括印花税 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金等, 取得的为税票, 不能抵扣 1. 进项抵扣税率 : 不可抵扣 2.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 ) ( 三十二 ) 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 ( 减利息收入 ) 汇兑损益 金融机构手续费 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在 在建工程 等账户核算 1. 进项抵扣税率 : 不可抵扣 53

55 (1) 根据金融业 营改增 政策, 金融业增值税税率为 6%, 但下游企业不得抵扣, 如项目部日常发生的手续费等不能抵扣 (2) 对于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的咨询费等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 手续费 咨询费等费用,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十二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事项 ( 一 ) 不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1. 根据财税 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 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2.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 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 ) 取得合法凭证, 未在规定时间进行认证 1. 企业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后, 应该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认证 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 这部分税额不能进行抵扣, 将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纳税人如果发生丢失的情况, 可在 180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得到批准后, 则相应的税款仍可以进行抵扣, 企业的财务人员应按照这一时间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逐级上报, 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 稽核比对后, 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 三 ) 取得合法凭证, 但业务内容不属于可抵扣范围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时, 即使取得了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还需要根据业务内容来界定其进项税额是否予以抵扣 根据财税 号文件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或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不动产 (1) 机关或者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 餐具 水电暖气煤气 用具 菜品 热水器 饮用水设备 纸杯 及为运输厨房用品而发生的运输费 ; (2) 机关工会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物品采购 租赁 ( 场地或车辆租赁 ) 或者慰问费等 ; (3) 购进的物品用于业务招待的茶烟酒及其他礼品 ; 54

56 (4) 集团等各级单位举办会议中发放的纪念品 礼品 ; (5) 为常驻员工租赁宿舍及宿舍配套用品 水电暖煤气 物业费 ;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 不包括固定资产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贷款服务 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 销毁 拆除的情形 8. 其他事项根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文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1)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 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2) 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十三 进项税转出的事项 1.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 应税劳务 服务或不动产, 事后改变用途 ( 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 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 应将该项购进货物 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 因进货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 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55

57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营改增 采购工作要求 按照国家部署, 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建筑业 房地产业 金融保险业 生活服务业 将纳入 营改增 范围 为保证 营改增 后各项劳务采购 物资采购 固定资产采购 固 定资产租赁 周转材料租赁 办公用品采购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发布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营改增 采购工作要求 一 招标部分 ( 一 ) 如可保证潜在供应商充分竞争, 采用类似于招投标方式进行选择 ( 二 ) 投标人为一般纳税人, 必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 证明材料可以是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 三证合一后, 证明材料可以是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 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复印件 ( 三 ) 对于可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供应商, 要求以不含税价作为招标商务核算依据, 且 考虑附加税影响 如属于增值税不可抵扣项目, 以含税价作为招标商务核算依据 二 比价原则 ( 一 ) 执行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比价原则 执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单位, 要求投标人的报价实行价税分离, 注明不含税价和税率, 需 要考虑不同进项税率对附加税费的影响, 故应按照 评审价格 来进行比较 首先将每个供 应商报价转化为评审价格, 再按计算出来的评审价格进行比较 比价公式为 : 投标人评审价 格 = 净价 + 净价 ( 所有投标人的最高进项抵扣税率 - 投标人进项抵扣税率 ) 附加税率之和 公式说明 : 1. 净价 : 能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投标人, 其 净价 是指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不含税价 格 ; 对于只能提供普通发票的投标人, 其 净价 即是含税价格, 其进项抵扣税率为 0% 2. 净价 ( 所有投标人的最高进项抵扣税率 - 投标人进项抵扣税率 ) 附加税率之和, 是 计算最高进项抵扣税率与投标人自身进项抵扣税率的差额对附加税的影响 3. 附加税率之和, 包含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业务部门可向财务部 门咨询当地的附加税率 案例 例 1: 假设甲 乙 丙三个投标人的报价中, 净价均为 100 元, 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进项抵扣税率为 17%, 乙为小规模纳税人且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抵扣税率为 3%; 丙 为个人, 只能提供普通发票 三家供应商的材料质量相当, 均符合采购标准, 付款条件无差 别, 均不收取运费, 假定附加税率之和为 12% 则三家投标人的评审价格分别为 甲 : (17%-17%) 12%=100 乙 : (17%-3%) 12%=

58 丙 : (17%-0%) 12%=102.04( 因为丙只能提供普通发票, 因其无进项金额可用于抵扣, 所以进项抵扣税率为 0%) 比较后, 甲的投标人评审价格最低 ( 二 ) 执行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比价原则执行简易计税方法的单位, 可以直接按照各供应商报价的含税价进行比较 三 合同签署部分 ( 一 ) 营改增 后, 各项目应及时通知供应商我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 以便供应商准确开具发票 ( 见附件 1) ( 二 ) 营改增 后, 与供应商新签合同, 直接按新的合同范本签署 ( 三 ) 营改增 后, 原合同是在建筑业缴纳营业税环境下签订的, 其中部分条款不适用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管理模式, 需要双方重新谈判 修订, 通过新签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 见附件 2) 四 供应商发票开具及传递 ( 一 ) 对于执行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 要求供应商按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国家政策禁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除外 ( 二 ) 对于执行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要求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开具普通发票 ( 三 ) 营改增后各供应商在月底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向我单位开具发票, 必须确保开具的发票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 四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必须保持票面干净 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 乱及签字的痕迹 ( 五 ) 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抵扣, 要求供应商自发票开具之日起 15 天内交付我公司项目部, 并且形成双方交接签认记录 五 付款方式对于执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单位, 要求供应商按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才能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国家政策禁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除外 对于执行简易计税方法的单位, 要求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开具普通发票, 才能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附件 :1.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的确认函 2. 供应商采购合同涉税条款标准模 57

59 附件 1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的确认函 尊敬的 *** 公司 : 按照国家税务政策的要求, 我公司从年月日起缴纳增值税 为确保开票准确, 现将我公司相关发票信息向贵方予以列示, 从即日起给我公司发票请严格按照以下信息开具, 信息不完整我公司有权拒收发票, 且发票合格后方可付款 感谢贵单位的支持与配合! 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公司登记地址联系人 ( 财务 ) 电话号码邮箱 ( 财务 ) 邮政编码开户行银行账号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年月日 58

60 附件 2 供应商采购合同涉税条款标准模板 一 完善合同签订方的企业信息甲方 :( 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 注册地址 :( 以营业执照为准 ) 邮编 : 通讯地址 :(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 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纳税人身份 :(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 关于本项是必填项, 不能擅自删除 ) 纳税人识别号 ( 国税代码,15 位 ; 若完成 三证合一 登记, 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 位 ) 开户银行名称 : 开户银行账号 ( 必须是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帐号 ) 乙方 :( 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 注册地址 : ( 以营业执照为准 ) 邮编 : 通讯地址 :(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 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纳税人身份 :(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 关于本项是必填项, 不能擅自删除 ) 纳税人识别号 ( 国税代码,15 位 ; 若完成 三证合一 登记, 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 位 ) 开户银行名称 : 开户银行账号 ( 必须是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帐号 ) 二 合同金额及税额条款 ( 一 ) 单项 ( 货物 / 劳务 / 服务 ) 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元, 上述金额为含税价格 其中, 不含税金额为 元, 增值税率为 %, 税款为 元 ( 二 ) 多项 ( 货物 / 劳务 / 服务 ) 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元, 上述金额为含税价格 其中 : 1. 货物, 含税价款为 元, 不含税金额为 元, 增值税税率为 %, 税款为 元 2. 劳务, 含税价款为 元, 不含税金额为 元, 增值税税率为 %, 税款为 元 3. 服务, 含税价款为 元, 不含税金额为 元, 增值税税率为 %, 税款为 元 59

61 产品 名称 规格 型号 产地单位数量 不含税 单价 ( 元 ) 增值税 税率 增值税 税额 价税合计 ( 元 ) 如为浮动单 价, 则价格浮 动计算公式 人民币大写金额注 1: 如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 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 注 2: 如适用相同增值税税率, 采购项目可以合并也可以分拆 注 3: 该表格适用于材料采购, 其他类型的采购参照使用 三 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 ( 一 ) 每批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日内,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 发票 ( 若由于条件限制必须与小规模纳税人签订合同时, 也应当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由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乙方应在开票之后 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 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 二 ) 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 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 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开具虚假 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 提供发票的 ; 开具发票种类错误 ; 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 ; 发票上的信息错误 ; 因乙方迟延送达 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 三 ) 乙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乙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 1. 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 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 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由乙方承担责任 2. 因乙方迟延送达 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 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 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 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 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 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 乙方应予赔偿,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 乙方开具虚假 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 提供发票的, 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 的违约金 ; 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 乙方应予赔偿 ; 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 甲方拒绝接收 ; 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 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 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 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 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 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 ; 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 甲方将拒付货款, 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 60

62 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 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 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 导致对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7. 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8. 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 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61

63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老项目工作要点 根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以下简称 营改增通知 ) 要求,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 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保证 5 月 1 日前已开工工程项目的平稳过渡, 避免收入过度下滑 税负急剧增加的风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根据 营改增通知 规定,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 一 老项目税法界定及影响 ( 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二 ) 未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的,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项目, 可界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否则将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 老项目选择计税方法的基本原则原则上 2016 年 5 月 1 日前开工的老项目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防止已开工项目尤其是完工未决算 完工已决算项目,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可能会出现收入须按 11% 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但缺少进项税额甚至已无进项税额可抵扣, 造成收入锐减 税负剧增的风险 三 营改增 工作注意事项 ( 一 ) 各单位 2016 年 5 月 1 日前已开工的项目必须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或工程承包合同, 并确认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或工程承包合同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 ; 未注明开工日期的, 尽快与业主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开工日期 ( 二 ) 加强与业主沟通, 协商处理税改事项 1. 项目部要指定专人, 负责与业主沟通协商税改事宜 2. 项目部应与业主沟通, 确认工程项目需提供的发票类型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业主要求我方必须开具 11% 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快速启动与业主的谈判工作 根据未完工程量 已发生的成本费用 已采购的设备和物资等情况, 充分考虑增值税对后期成本的影响, 进行成本测算工作, 在此基础上确定与业主的谈判底线 在不突破底线的前提下, 根据双方协商结果调整合同总价, 并与业主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各工程项目应将确认后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报上级法人单位备案 ( 三 ) 根据税务部门要求, 积极配合, 做好清税 登记 备案等工作 ( 四 ) 做好汇总纳税工作, 各项目应按照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并交纳预缴增值税额, 及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后上报至公司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据此汇总缴纳增值税 ( 五 ) 各项目要高度重视 合同流 货物 劳务及服务流 资金流 发票流 等四流不一致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 六 ) 选择简易征收法的项目, 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62

64 1. 以含税价作为招标采购依据, 将税金作为成本的组成部分 2. 劳务队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应采用简易征收法签订合同 3. 要求供应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止滞留票情况的发生 ( 七 )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 还应做好以下几点 : 1. 参阅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营改增 采购工作要求 与供应商重新签订补充合同 2. 按合同约定向供应商获取增值税扣税凭证 3. 工程项目应合理安排资金, 在保证本项目预缴税款的同时, 还应保证公司的汇缴税款 63

65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新项目工作要求 根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以下简称 营改增通知 ) 要求,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 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确保 5 月 1 日后新开工项目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经研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 一 ) 妥善解决计价依据与计税方法不匹配问题 截止目前, 仅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通知, 铁路 公路 水利等主管部门尚未发布相关办法, 仍沿用营业税模式下的投标报价方法 5 月 1 日后建筑业投标报价将可能执行双重标准, 在投标报价时, 各单位应充分考虑增值税计税方法影响, 调整报价方案 ( 二 ) 各项目应根据财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做好税务登记 税务备案等工作, 并按征管要求开立银行账户 申报纳税 ( 三 ) 做好汇总纳税工作, 各工程项目应正确计算总包及分包金额, 按照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并交纳预缴增值税额, 及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后上报至公司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据此汇总缴纳增值税 ( 四 ) 根据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营改增 采购工作要求 向供应商签订合同 获取发票, 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抬头必须为纳税主体的全称, 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项目简称 ( 五 ) 按合同约定向供应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 ( 六 ) 工程项目应合理安排资金, 在保证本项目预缴税款的同时, 还应保证公司财务部的汇缴税款 ( 七 ) 各项目要高度重视 合同流 货物 劳务及服务流 资金流 发票流 等四流不一致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 八 ) 选择简易征收法的项目, 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1. 以含税价作为招标采购依据, 将税金作为成本的组成部分 2. 劳务队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应采用简易征收法签订合同 3. 要求供应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止滞留票情况的发生 64

66 建筑业 营改增 政策解读 一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一 )36 号文附件 1 第一章第一条 原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以下称境内 )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以下称应税行为 ) 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缴纳营业税 政策解读 明确增值税应税范围以及本办法适用范围 范围扩大至销售全部服务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销售货物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适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 二 )36 号文附件 1 第一章第二条 原文 单位以承包 承租 挂靠方式经营的, 承包人 承租人 挂靠人 ( 以下统称承包人 ) 以发包人 出租人 被挂靠人 ( 以下统称发包人 )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 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政策解读 工程以公司名义承揽项目, 并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 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属于挂靠方式经营 ( 集中管理模式 ), 应当以公司为纳税人, 并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获取发票 支付资金 否则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 三 )36 号文附件 1 第一章第三条 原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 以下称应税销售额 ) 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政策解读 1. 明确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税率或征收率 2. 明确一般纳税人的准入资格, 连续 12 个月应税销售总额超过 500 万元的, 应当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否则, 企业将承担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不得抵扣进项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3. 明确自然人不得成为一般纳税人 在质量 付款条件等均等的情况下, 执行一般纳税方法的单位, 采购时选择供应商应按照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自然人的优先级进行 ( 四 )36 号文附件 1 第一章第四条 原文 65

67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 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 有效凭证核算 政策解读 进一步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门槛, 明确销售额未达标的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 五 )36 号文附件 1 第一章第五条 原文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解读 1. 一般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目前的具体登记办法参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18 号公告 2. 明确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一经登记取得不得变更, 具有不可逆转性 ( 六 )36 号文附件 1 第一章第六条 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 以下称境外 ) 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解读 购买在境内未设机构的境外单位所提供的应税服务, 由购买方在支付价款时代扣代缴增值税 进口设备或材料仍按原规定进口报关缴纳进口增值税 二 征税范围 ( 一 ) 建筑服务的范围 :36 号文附件 1 的附件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第四款 原文 建筑服务, 是指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修缮 装饰, 线路 管道 设备 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 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 是指新建 改建各种建筑物 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 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 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 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 是指生产设备 动力设备 起重设备 运输设备 传动设备 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 设施的装配 安置工程作业, 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 66

5. 减免税款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 6. 销项税额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 7. 出口退税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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