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应把握的八个涉税重点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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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企业最新营改增涉税政策剖析及应对策略 主讲人 : 中国财税培训金牌讲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 现改名为 : 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 博士后肖太寿

2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微信号 :xtstax

3 法律依据 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 建办标 [2016]4 号 )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3 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 ) 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 )

4 法律依据 5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 ) 6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5 号 ) 7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 )

5 一 建筑企业招投标合同工程报价的确定 ( 一 ) 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 建办标 [2016]4 号 ) 规定 : 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 工程造价 = 税前工程造价 (1+11%) 其中,11% 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和规费之和, 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6 一 建筑企业招投标合同工程报价的确定 ( 二 ) 招投标合同中投标价的确定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 建筑企业的工程报价如下 税前建筑工程报价 = 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设备费用 + 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 + 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用 + 不含增值税的管理费用和规费 + 合理利润

7 一 建筑企业招投标合同工程报价的确定 ( 二 ) 招投标合同中投标价的确定 1 非 EPC 建筑工程报价 = 税前建筑工程报价 + 税前建筑工程报价 11% 2 EPC 建筑工程报价 =( 不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 + 不含增值税的设备费用 + 不含增值税的安装费用 + 合理利润 )+ 不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 6% + 不含增值税的设备费用 11% + 不含增值税的安装费用 11%

8 一 建筑企业招投标合同工程报价的确定 ( 三 ) 结论 1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投标价是含增值税的报价 2 一定要与业主签订包工包料合同

9 案例分析 : 某 EPC 合同节税签订技巧的涉税分析 (1) 案情情况 A 公司为中国境内法人企业,B 公司为中国境内一家具备设计资质且有能力承建电厂的专业施工企业,A 公司 B 公司均为山东省企业, 且均为一般纳税人 2016 年 7 月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 ZJ 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协议 工程总承包范围为 ZJ 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工程的全部勘测 设计 设备和材料采购, 建筑安装和电网接入系统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10 案例分析 : 某 EPC 合同节税签订技巧的涉税分析 A 公司为工程发包人,B 公司为工程承包方 根据 EPC 总承包协议 的约定,B 公司负责按 ZJ 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协议的约定, 进行勘测设计 材料采购 设备采购 设备检验检测 建筑安装施工 材料检验检测 测试 并网安全评价 竣工投产 性能试验等所有工作, 直至完成工程至正常并网发电 总合同价款 ( 不含增值税 ) 为 1 亿元, 有两种合同签订方法 :

11 案例分析 : 某 EPC 合同节税签订技巧的涉税分析 一是,B 公司与 A 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总价款为 1 亿元 ( 不含增值税 ); 二是 B 公司与 A 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 合同中分别约定了勘测设计 1000 万元, 材料采购和设备采购 6000 万元, 设备检验检测 500 万元, 建筑安装施工 2000 万元, 材料检验检测 测试 并网安全评价等共 500 万元 假设不考虑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情况, 请选择用哪一种合同签订技巧更省税

12 案例分析 : 某 EPC 合同节税签订技巧的涉税分析 (2)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 EPC 总承包合同, 即设计 采购 施工合同, 是一种包括设计 设备采购 施工 安装和调试, 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 这种操作模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 技术含量高 工艺及结构较为复杂 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

13 案例分析 : 某 EPC 合同节税签订技巧的涉税分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的,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 设计 施工 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 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EPC 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对于包发商及承包商来说至关重要,EPC 合同中的约定将决定双方日后合作项目的总体税负水平及涉税事项 因此, 在 EPC 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 承包商应该尽可能的规避税务风险, 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14 案例分析 : 某 EPC 合同节税签订技巧的涉税分析 1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附件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

15 案例分析 : 某 EPC 合同节税签订技巧的涉税分析 第一.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从高适用征收率 第三,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从高适用税率

16 案例分析 : 某 EPC 合同节税签订技巧的涉税分析 2 建筑业营改增后, 节税的 EPC 总承包合同签订技巧 建筑业营改增后, 必须在 EPC 合同中必须分别注明 : 设计费用 检测费用 建筑安装费用 ( 含设备材料费用 ), 否则会从高适用税率, 使企业缴纳更多的税收

17 案例分析 : 某 EPC 合同节税签订技巧的涉税分析 (3) 本案例中的合同签订技巧及涉税分析第一种合同签订技巧的涉税分析 :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附件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从高适用税率 基于此规定,B 公司要从高适用税率, 缴纳增值税销项税为 万元 11%=1100( 万元 );

18 案例分析 : 某 EPC 合同节税签订技巧的涉税分析 第二种合同签订技巧的涉税分析 : 由于合同中分别注明了各种费用额, 在票据开具和会计核算时, 都可以分别进行 因此,,B 公司要分别适用税率, 缴纳增值税销项税如下 : %+( ) 11%+( ) 6%= =1000( 万元 ) 因此, 在假设不考虑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情况下, 第二种合同签订技巧与第一种合同签订技巧可以节约 100 万元的增值税

19 二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 ( 一 ) 增值税是否进成本两种情况处理 : 第一, 当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 增值税不进成本 ; 第二, 当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下, 增值税进成本 ;

20 二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 ( 二 ) 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第一, 预收账款 会计科目中不含增值税, 而营改增前, 预收账款 会计科目中含营业税 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 借 : 银行存款贷 : 预收账款 [ 收到业主预收款 /(1+11%)]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 ) [ 收到业主预收款 /(1+11%) 11%]

21 二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 第二, 采购建筑材料时, 当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材料, 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 : 工程施工 材料费用应交税费 应缴增值税 ( 进项税 ) 贷 : 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当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材料, 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借 : 工程施工 材料费用贷 : 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

22 二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 第三, 工程结算 会计科目中含增值税, 而营改增前, 工程结算 会计科目中含营业税 与业主工程结算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 借 : 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 预收账款 ( 收到业主预收款 /(1+11%)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 ) [ 收到业主预收款 /(1+11%) 11%] 贷 : 工程结算 [ 与业主结算的工程款 /(1+11%)]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 ) ( 工程结算 11%)

23 二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 第四, 营改增后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 主营业务收入 不再计提增值税及附加 结转收入和成本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 借 : 主营业务成本 ( 不含增值税 ) 工程施工 --- 合同毛利 ( 不含增值税 ) 贷 : 主营业务收入 ( 不含增值税 ) 借 : 工程结算贷 : 工程施工因此, 营改增后, 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和收入考核指标中不含增值税

24 二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 ( 二 ) 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第一, 开发成本 会计科目中不含增值税, 而营改增前, 开发成本 会计科目中含营业税或增值税 发生开发成本时 : 借 : 开发成本 材料设备费用 / 建安成本应交税费 应缴增值税 ( 进项税 ) 贷 : 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

25 二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 ( 二 ) 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第二, 预收账款 会计科目中不含增值税, 而营改增前, 预收账款 会计科目中含营业税 收到客户首付款或银行按揭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 借 : 银行存款贷 : 预收账款借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已交增值税 ) [ 收到买房人预付款 /(1+11%) 3%] ( 财税 [2016]36 号文件规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 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贷 : 银行存款

26 二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 第三, 完工结转收入时 借 : 预收账款 贷 : 主营业务收入 [ 预收账款 / (1+11%)]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销项 ) [ 预收账款 /(1+11%) 11%]

27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一 ) 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 二 ) 增值税纳税人的发票开具 :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8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三 ) 谁有资格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资格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 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个人, 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4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 工业企业 : 年销售额超过 50 万元 ( 含 50 万 ) 的标准 贸易企业 : 年销售额超过 80 万元 ( 含 80 万 ) 的标准 服务企业 : 年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 ( 含 500 万 ) 的标准

29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四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 1 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2009]617 号 ):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 ) 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0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1 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2009]617 号 ): (2)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 ) 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 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 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 ) 申请稽核比对

31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2 增值税抵扣的规定 : 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抵扣不足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企业可以凭证税收缴款书抵扣, 不需要认证, 但需要提供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 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2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2 增值税抵扣的规定 : 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抵扣不足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3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3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9 号 ) 第三 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规定 : ( 一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 1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或 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 附件 1 2, 以下统称 证明单 ),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34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2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 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证明单,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 证明单 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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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二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三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 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8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五 ) 选择材料供应商的决策 1 选择购买的最佳时机, 实现资金的流动性效益 由于新购进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动产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因此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动产的时间, 以尽量晚缴增值税

39 案例分析 甲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 1 个月 2016 年 8 月, 其销项税额为 100 万元, 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 83 万元 2016 年 9 月, 其销项税额为 100 万元, 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 100 万元 甲企业欲在 2016 年 8 月或 9 月购买一台价值为 100 万元 ( 不含增值税 ) 的设备来扩大生产, 购买当月即可投入使用, 预计生产出的产品自购进设备当月起 3 个月后即可对外销售并实现效益 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40 案例分析 方案一 :2016 年 9 月购进设备 2016 年 8 月应纳增值税 =100-83=17( 万元 ) 2016 年 9 月应纳增值税 = %=-17( 万元 ) 本月不缴增值税,17 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待以后月份抵扣

41 案例分析 方案二 :2016 年 8 月购进设备 2016 年 8 月应纳增值税 = %=0 ( 万元 ) 2016 年 9 月应纳增值税 = =0( 万元 ) 由此可见,2015 年 4 月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增值税 17 万元 (17-0), 虽然方案二在 2010 年 4 月就支出了 117 万元 ( %) 购进设备, 比方案一早支出了 1 个月, 但是同样也会提前 1 个月获取收益 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 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42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2 对供应商价格的选择 : 实践中, 供应商分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和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 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比一般纳税人的价格更便宜, 可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开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3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 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 应从以下两方面来选择供应商 : (1) 当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下, 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供应商低 14 个点是合适的 (2) 当小规模纳税人不去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下, 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供应商低 17 个点是合适的

44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六 ) 增值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 ( 一 )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除本条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 第 ( 四 ) 项规定外, 税率为 6% ( 二 ) 提供交通运输 邮政 基础电信 建筑 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率为 11% ( 三 )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税率为 17% ( 四 )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 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5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七 ) 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 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

46 三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七 ) 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抵扣 取得不动产, 包括以直接购买 接收捐赠 接收投资入股 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 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规定

47 三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八 )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三种情形 1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劳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税率为 3%)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劳务, 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 并收取人工费 管理费用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劳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税率为 3%)

48 三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八 )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三种情形甲供工程, 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 材料 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税率为 3%) 建筑工程老项目, 是指 : 一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是未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的,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9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 甲供材 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 一 ) 甲供材 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 1 甲供材 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36 号 附件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 ( 七 ) 款 建筑房屋 第 2 项规定 :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 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 可以, 具体的内涵是, 只要发生 甲供材 现象, 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 具有一定的选择性, 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50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 甲供材 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2 甲供材 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 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 号 ) 附件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 ( 三 ) 项第 (9) 款规定 :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1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 甲供材 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 甲供材 中 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 : 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 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52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 甲供材 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 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 : 合同总价款为 1 亿元 ( 含增值税 ), 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 2000 万元, 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 8000 万元

53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 甲供材 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 二 ) 甲供材 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按照财税 号 ) 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的规定, 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 11%, 而设备 材料 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 17% 据此, 可以大概计算出 甲供材 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54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 甲供材 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 11%, 而设备 材料 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 17% 据此, 我们可以大概计算出选择的临界点 :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 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 为 A, 则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办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 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 应缴增值税 =A 11% (1+11%)-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9.91% A-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2 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 应缴增值税 =A 3% (1+3%)=2.91% A

55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 甲供材 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3 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 9.91% A-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 2.91% A 推导出 :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7% A 4 由于一般情况下,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 17%, 于是, 推导出临界点 :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17% (1+17%)=7% A 5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 A

56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 甲供材 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结论 甲供材料模式下, 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 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 48.18% 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 48.18% 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因此,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 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 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57 案例 :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 48.18% 甲供材 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 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 1000 万元, 材料部份 600 万元, 其中 甲供材 为 200 万元 ; 安装部分 400 万元 中国京冶将其中 100 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 ( 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 17%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58 案例 :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 48.18% 甲供材 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1 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 应缴增值税 =( ) 11% (1+ 11%)- ( ) 17% (1+11%) % (1+11%) =79.27-( ) =8.11( 万元 ) 2 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 应缴增值税 =( ) 3% (1+3%) =20.38( 万元 )

59 案例 :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 48.18% 甲供材 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因此,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22[400 万元 (1+11%) (1+17%)]> 48.18% 甲供材 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800 万元 = 万元,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 万元增值税 ( ).

60 案例 :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 48.18% 甲供材 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分析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 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 1000 万元, 材料部份 600 万元, 其中含甲供材为 500 万元 ; 安装部分 400 万元 中国京冶将其中 100 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 ( 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 17%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61 案例 :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 48.18% 甲供材 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分析 1 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 应缴增值税 =( ) 11% (1+ 11%)- ( ) 17% (1+11%) % (1+11%) =49.55-( ) =24.33( 万元 ) 2 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 应缴增值税 =( ) 3% (1+3%) =11.65 万元 )

62 案例 :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 48.18% 甲供材 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分析 因此, 当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万元 [100 万元 (1+11%) (1+17%)]< 48.18% 甲供材 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500 万元 =234 万元,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 万元增值税 ( ).

63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 甲供材 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 四 ) 建筑企业 甲供材 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通过以上分析,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 甲供材 合同时, 控制多缴纳税收的合同签订签订技巧是 : 1 当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 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 48.18% 甲供材 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2 当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 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 甲供材 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64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九 ) 建筑企业跨县 ( 市 ) 施工的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附件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 ( 七 ) 项第 4 第 5 第 6 款规定 : 1 一般纳税人跨县 ( 市 ) 提供建筑服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按照 2% 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5 案例分析 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 2016 年 5 月 1 日到肥东承接 A 工程项目, 并将 A 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 月 30 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222 万元 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8 万元 ;5 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 50 万元, 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 税额 4.95 万元 对 A 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该公司 5 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66 案例分析 根据财税 [2016]36 号文件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 ( 市 ) 提供建筑服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按照 2% 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7 案例分析 该公司 5 月销项税额为 222/(1+11%) 11%=22 万元该公司 5 月进项税额为 =12.95 万元该公司 5 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9.05 万元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 (222-50)/(1+11%) 2%=3.1 万元在肥西县全额申报, 扣除预缴增值税后应缴纳 =5.95 万元

68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九 ) 建筑企业跨县 ( 市 ) 施工的增值税处理 2 一般纳税人跨县 ( 市 ) 提供建筑服务,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9 案例分析 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 2016 年 5 月 1 日以清包工方式到肥东承接 A 工程项目, 并将 A 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 月 30 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222 万元 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8 万元 ;5 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 50 万元, 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发票, 税额 4.95 万元 对 A 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 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

70 案例分析 根据财税 [2016]36 号文件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 ( 市 ) 提供建筑服务,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1 案例分析 该公司 5 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222-50)/(1+3%) 3%=5.01 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 5.01 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 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 =0 万元

72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九 ) 建筑企业跨县 ( 市 ) 施工的增值税处理 3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 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 ) 跨县 ( 市 ) 提供建筑服务,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3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九 ) 建筑企业跨县 ( 市 ) 施工的增值税处理 4 一般纳税人跨省 (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 ) 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 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 (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 ) 的不动产, 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 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 且差额较大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 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74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九 ) 建筑企业跨县 ( 市 ) 施工的增值税处理 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 )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 1 一般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按照 2% 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75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九 ) 建筑企业跨县 ( 市 ) 施工的增值税处理 2 一般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76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九 ) 建筑企业跨县 ( 市 ) 施工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五条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 1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11%) 2% 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3%) 3%

77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九 ) 建筑企业跨县 ( 市 ) 施工的增值税处理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 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 分别预缴

78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九 ) 建筑企业跨县 ( 市 ) 施工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应当取得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79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九 ) 建筑企业跨县 ( 市 ) 施工的增值税处理 上述凭证是指 : 1 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 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 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 ( 市 区 ) 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80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九 ) 建筑企业跨县 ( 市 ) 施工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七条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 需提交以下资料 : 1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 2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3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4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1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九 ) 建筑企业跨县 ( 市 ) 施工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八条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不完的, 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82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十 )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1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 ( 市 ) 的不动产, 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83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十 )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1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 ( 市 ) 的不动产, 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84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十 )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2.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减按 3%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 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高速公路

85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十 )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3.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 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 ( 市 ) 的不动产, 应按照 3% 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86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十 )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4.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 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 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 ( 市 ) 的不动产, 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87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十 )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5.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 不含住房 ), 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 个人出租住房, 应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 计算应纳税额

88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十 )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5.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 不含住房 ), 应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 个人出租住房, 应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 计算应纳税额

89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十一 )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90 三 建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十一 )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为主, 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例如, 业主与总包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 1000 万, 其中材料 600 万, 劳务 400 万元, 总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建筑劳务 11% 征税, 计税依据为 1000 万元, 不能按照销售商品 17% 征税, 计税依据为 1000 万元

91 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应用 ( 十二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 财税 [2016]36 号 ) 附件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 ( 二 ) 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规定 :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不得从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92 四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 一 ) 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1 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附件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 ( 七 ) 项第 3 款规定 : 一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5 月 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93 四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 一 ) 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1 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 二是未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的,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 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5 月 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94 四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 )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应按照财税 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 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 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属于财税 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95 四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 一 ) 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2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附件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 ( 七 ) 项第 10 款一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为老项目 二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5 月 1 日后的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

96 四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第八条规定 : 房地产老项目, 是指 : ( 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 ( 二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7 四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 二 ) 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衔接中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务处理 1 建筑房地产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及的法律依据 财税 号 ) 附件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 ( 七 ) 项第 3 款规定 :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 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98 案例分析 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 年 4 月 1 日承接 A 工程项目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 4 月 10 日 ), 并将 A 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 5 月 30 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222 万元 5 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 50 万元 对 A 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 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99 案例分析 由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公司 5 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222-50)/(1+3%) 3%=5.01 万元

100 四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2 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分为三类 : 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 (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 ), 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 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 但业主拖欠工程款, 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 ; 第二类是营改增之前 (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 ), 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 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 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 ; 第三类是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 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

101 四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3 第一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 (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 ), 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 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 但业主拖欠工程款, 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 在 2016 年 5 月 1 日后, 建筑企业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应按照 3% 的征收率, 依照 销售额 /(1+3%) 3% 计算缴纳增值税, 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2 四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4 第二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 (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 ), 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 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 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 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税 号 ) 附件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 ( 二 ) 项第 9 款的规定,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应按照 3% 的征收率, 依照 销售额 /(1+3%) 3% 计算缴纳增值税, 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3 四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4 第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 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应分两重情况 : 一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大, 有大量的成本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则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按照 11% 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

104 四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二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小, 已经发生大量的成本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没有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则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应按照 3% 的征收率, 依照 销售额 /(1+3%) 3% 计算缴纳增值税, 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5 四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 三 ) 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的涉税处理 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而且是由总包办理, 分包人不需要办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所以营改增前 (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 ) 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 (2016 年 5 月 1 日之后 ), 发生总包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作为建筑企业的分包人做的分包业务是老项目

106 四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 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 以总包合同为准, 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 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 : 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5 月 1 日之后, 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 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07 四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根据财税 号 ) 附件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 ( 七 ) 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税 基于此分析, 总包和分包都有可能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到底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 总分包之间一定进行商议考虑各自的税收成本, 选择对双方都能节省税收成本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108 四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 四 ) 新老项目衔接中有关票据抵扣的处理 1 营改增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 但是拖欠材料供应商的采购款, 营改增后才支付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无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

109 四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2 营改增前购买的建筑机械设备 办公用品和其他存量资产, 但未收到以上资产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后才收到以上资产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 如果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110 四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3 营改增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继续进行施工的情况下,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选择了简易征税计税方法, 所以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则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在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

111 五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计算及取决因素 ( 一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 工程结算价 ( 施工企业而言 ) 或销售收入 ( 房地产企业而言 ) 11%- 各类成本 各类成本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率该公式显示 : 营改增后, 施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不是取决于产值或收入, 而是取决于能够低扣多少进项税 ( 二 ) 各类成本的结构分析 1 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结构 : (1) 土地成本 : 占开发产品总成本的 40%-60%

112 五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计算及取决因素 ( 二 ) 各类成本的结构分析 1 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结构 : (2) 建安成本 : 占开发产品总成本的 30% (3) 其他成本 : 占开发产品总成本的 30% 2 建筑企业的成本结构 : (1) 材料和设备费用 : 占合同成本的 60%-70% (2) 人工费用 : 占合同成本的 20%-30% (3) 建筑机械费用 : 占合同成本的 10% 以下 (4) 其他成本 : 占合同成本的 10% 以下

113 六 房地产和建筑企业 营改增 后各类成本抵扣进项税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 一 ) 涉及的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规定, 有关营改增涉及的税率为 : 1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税率为 11%( 即电话费用可以抵扣除 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税率为 6%

114 六 房地产和建筑企业 营改增 后各类成本抵扣进项税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2 采购建筑材料 设备 油费 水电费 办公用品 劳保用品 车辆维修费用 车辆购置费用 动产租赁费 施工机械设备 17% 3 运输费用 11% 4 中介费 : 检测费用 会议费 顾问费 咨询费 广告费用 鉴证费 监理费 设计费 勘探费用 6% 5 税务局代开发票 3% 财税 [2016]36 号 ) 的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 :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15 六 建筑企业 营改增 后各类成本抵扣进项税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 二 ) 征收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4)57 号 ) 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规定 : ( 一 )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按下列政策执行 :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

116 六 营改增 后各类成本抵扣进项税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4)57 号 ) 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8]170 号 ) 规定 :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2)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

117 六 建筑企业 营改增 后各类成本抵扣进项税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3)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18 六 建筑企业 营改增 后各类成本抵扣进项税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6 号 ) 第六条规定 :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3%)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2%

119 案例分析 假设 2016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行建筑业的营改增试点, 某房地产营改增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6 年 11 月发生两项业务, 销售 2013 年购置的复印件一台, 购置价值 元, 销售收款 8000 元 ; 销售 2016 年 8 月购买的一套摄像机, 购置价值 元 ( 不含税 ), 进项税额 3400 元已经抵扣, 销售收款 ( 含税 )21060 元

120 案例分析 首先, 销售 2016 年 8 月购进的固定资产, 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符合抵扣条件, 则 2016 年 11 月销售款 元应按照适用税率 17%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额 =21060 (1+17%)=18000( 元 ), 增值税销项税额 = %=3060( 元 ) 会计处理如下 : 借 : 银行存款 贷 : 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3060

121 案例分析 其次, 销售 2013 年购进固定资产, 因属于试点税改前业务, 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号 ) 和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6 号 ) 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政策

122 案例分析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适用 按简易办法依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政策,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3%)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2% 销售额 =8000 (1+3%)= ( 元 ); 应纳税额 = %=155.34( 元 )

123 案例分析 会计处理如下 : 借 : 银行存款 8000 贷 : 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营业外收入 77.67

124 案例分析 另外, 根据国税函 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凡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 号 ) 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等规定,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应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 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税改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性质类似, 同样应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5 六 建筑企业 营改增 后各类成本抵扣进项税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 号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 可按简易办法依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 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第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 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26 六 建筑企业 营改增 后各类成本抵扣进项税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6 号 )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固定业户 ( 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临时到外省 市销售货物的, 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回原地纳税, 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 亦回原地补开 对未持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的, 经营地税务机关按 3% 的征收率征税

127 六 房地产和建筑企业 营改增 后各类成本抵扣进项税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6 号 )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规定 :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 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当按照 3%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 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免征增值税

128 六 建筑企业 营改增 后各类成本抵扣进项税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小规模纳税人 ( 除其他个人外, 下同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 2%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应按 3%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29 六 建筑企业 营改增 后各类成本抵扣进项税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3 纳税人销售旧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 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 含旧汽车 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 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30 六 建筑企业 营改增 后各类成本抵扣进项税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 二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1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 ( 含 5 万千瓦 ) 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 土 石料 3 以自己采掘的砂 土 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 瓦 石灰 ( 不含粘土实心砖 瓦 )

131 六 建筑企业 营改增 后各类成本抵扣进项税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4 用微生物 微生物代谢产物 动物毒素 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 自来水 6 商品混凝土 ( 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132 六 建筑企业 营改增 后各类成本抵扣进项税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 三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3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133 六 建筑企业 营改增 后各类成本抵扣进项税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 四 ) 车辆通行费增值税的抵扣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第二条第 ( 一 ) 项规定 :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 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 桥 闸通行费, 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 ( 不含财政票据, 下同 ) 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3%) 3%

134 六 建筑企业 营改增 后各类成本抵扣进项税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 四 ) 车辆通行费增值税的抵扣政策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桥 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桥 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 5% 通行费, 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 过桥和过闸费用 ( 财税 号 ) 第二条第 ( 二 ) 项规定 :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桥 闸通行费,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 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

135 七 建筑企业企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 ( 一 )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 市 ) 的, 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36 七 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 二 )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未申报纳税的, 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三 )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 销售或出租不动产, 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37 七 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 四 )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 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下 : 1 实行总分公司制度的建筑企业, 其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企业总分公司的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 2 实行母子公司制度的企业, 其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企业子公司承建母公司中标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3 实行总公司直接管辖的项目公司制度的企业, 其增值税纳税地点为总公司的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

138 八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把握及工程结算款的发票开具管理 ( 一 )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财税 号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 一 )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 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 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139 八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把握及工程结算款的发票开具管理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为服务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二 )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三 )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为服务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四 )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40 八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把握及工程结算款的发票开具管理 基于以上规定知道 : 第一, 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时,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第二, 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三, 施工企业与房地产企业进行工程结算,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签订之日 但是, 如果未收工程款, 分两种情况 : 一是如果工程结算书中没标明未来收款的时间, 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签订之日 ; 如果工程结算书中标明未来收款的时间, 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中标明未来收款的时间

141 八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把握及工程结算款的发票开具管理 ( 二 ) 工程结算款的发票开具管理 1 如果施工企业与房地产企业已经办理工程进度结算未收到的结算工程款, 在工程结算书中明确了未来收款的时间, 则等待到今后收到工程款时, 给房地产企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针对已经收到的工程款部分开增值税发票给房地产企业或业主 2 如果施工企业与房地产企业已经办理工程进度结算未收到的结算工程款, 在工程结算书中没有明确未来收款的时间, 则给房地产企业或业主开全额结算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2 六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把握及工程结算款的发票开具管理

143 八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把握及工程结算款的发票开具管理 根据以上图中所示, 建筑总承包方到底向发包方开 1000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 500 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实践中, 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发票开具 : 第一, 如果建筑总承包方财务上的数据显示有较多的增值税进项数据等待抵扣, 特别是该等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大于或等于 110 万元时, 应该向发包方开具 1000 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 如果建筑总承包方财务上的数据显示有较少的增值税进项数据等待抵扣, 特别是该等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小于 55 万元时, 应该向发包方开具 500 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144 九,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 ( 一 ) 票款一致 1 销售方 收款方 发票开具方必须是同一个单位 ; 劳务提供方 收款方 发票开具方必须是同一单位 (1) 实践中出现销售方 收款方 发票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 从而导致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的几种情况

145 九,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

146 九,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 情况一的涉税分析 : 图中显示 : 销售方 收款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方 ( 供应商 ), 开票方是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 ( 供应商 ), 出现了销售方 收款方与发票开具方不是同一单位的情况, 采购方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而且该张 4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7 九,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

148 九,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 情况二的涉税分析 : 图中显示 : 收款方 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总公司 A, 发票开具方是总公司 A 的分公司 B, 出现了销售方 收款方和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的情况, 采购方获得的一张 100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而且该开票行为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49 九,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

150 九,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 情况三的涉税分析 : 图中显示 : 收款方 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 A, 发票开具方是与公司 A 同一老板的材料供应商 B, 出现了销售方 收款方和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的情况, 采购方获得的一张 20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而且该开票行为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51 九,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

152 九,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 情况四的涉税分析 : 图中显示 : 发票开具方 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 A, 收款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 A 的法人代表, 出现了销售方 收款方和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的情况, 采购方获得的一张 20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现票款不一致的情况, 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153 九,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 ( 一 ) 票款一致 1 销售方 收款方 发票开具方必须是同一个单位 ; 劳务提供方 收款方 发票开具方必须是同一单位 (2) 实践中出现劳务提供方 收款方 发票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 从而导致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的几种情况

154 九,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

155 九,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 情况一的涉税分析 : 图中显示 : 发票开具方 劳务提供方是建筑总承包企业 ( 被挂靠方 ), 而收款方是建筑分包企业 ( 挂靠方 ), 出现劳务提供方 收款方 发票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的情况 房地产企业获得的一张 1000 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156 九,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

157 九,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 情况二的涉税分析 : 图中显示 :400 万元的发票, 体现为发票开具方 劳务提供方, 收款方是建筑分包方 ( 被挂靠方 ), 而 600 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体现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因为建筑总承包方与材料供应商没有签订采购合同, 且没有采购资金流

158 九,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 ( 一 ) 票款一致 2 大额交易必须是公对公转账交易, 而不能现金交易, 但支票和汇票背书结算除外 在建筑行业和房地产行业的日常交易中, 必须公对公转账交易, 不能进行现金交易

159 九,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 3 票款一致的核心 : 三流统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第一条第 ( 三 ) 项规定 :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 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支付运输费用, 所支付款项的对象, 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 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否则不予抵扣

160 九,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 3 票款一致的核心 : 三流统一 基于此规定, 货物流 资金流 票流一致, 在可控范围内可以安全抵扣, 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必须相符, 票面记载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一致, 必须保证票款一致!

161 案例 : 某房地产公司 三流不统一 的涉税风险分析 (1) 案情介绍云南省某房地产公司与建筑装修公司签订包工包料合同, 合同金额为 1000 万元 ( 不含增值税 ), 材料费用为 800 万元 ( 不含增值税 ), 劳务费用为 200 万元 ( 不含增值税 ) 该建筑装修公司向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 价款为 800 万元, 为了节省税负, 建筑装修公司通知房地产公司向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采购款 800 万元, 材料供应商向房地产公司开具 80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工程完工后, 建筑装修公司与房地产公司进行工程结算, 结算价为 1000 万元, 房地产公司支付建筑装修公司 200 万元劳务款, 建筑装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 万元 ( 不含增值税 ) 给房地产公司

162 案例 : 某房地产公司 三流不统一 的涉税风险分析 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将材料供应商开具的 800 万元普通增值税发票和建筑装修公司开具的 200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开发成本 结果在进行增值税抵扣时, 税务部门不同意材料供应商开具房地产公司 80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销项税前扣除 请分析 80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不能在增值税销项税前抵扣

163 案例 : 某房地产公司 三流不统一 的涉税风险分析 (2) 涉税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第一条第 ( 三 ) 项规定 :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 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支付运输费用, 所支付款项的对象, 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 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否则不予抵扣

164 案例 : 某房地产公司 三流不统一 的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此规定, 如果房地产公司与建筑装修公司签订包工包料合同, 则装修公司必须对施工过程中所耗的建筑装修材料依法缴纳增值税 因此, 本案例中的建筑装修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包工包料合同, 结算价为 1000 万元, 应该给房地产公司开具 100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案例中的房地产公司向材料供应商支付 800 万元货款与材料供应商向房地产公司开具 80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建筑装修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收取 200 万劳务款, 开具 200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虽然满足票款一致, 但与合同不匹配

165 案例 : 某房地产公司 三流不统一 的涉税风险分析 因为房地产公司没有向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 即房地产公司与材料供应商没有签订材料采购合同, 房地产公司是替建筑装修公司支付材料采购款的, 材料是建筑装修公司采购的 ( 建筑装修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 800 万元的采购合同 ),800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理所当然应该由材料供应商开给建筑装修公司, 建筑装修公司应该全额开票 1000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房地产公司 所以房地产公司和建筑装修公司虽然票款一致, 但不符合三流统一 ( 房地产公司缺乏 800 万元的物流, 建筑装修公司 800 万元的物流, 缺乏 800 万元资金流和票流 )

166 案例 : 某房地产公司 三流不统一 的涉税风险分析

167 案例 : 某房地产公司 三流不统一 的涉税风险分析 (3) 分析结论 企业在经济交易活动中, 票据开具必须与合同保持匹配, 必须保证资金流 票流和物流 ( 劳务流 ) 相互统一

168 案例 : 某房地产企业指定分包方中票款不一致的涉税分析 案情介绍 : 某房地产企业甲与建筑企业乙签订总承包合同 1000 万元, 同时甲指定建筑企业乙与其属于同一法人代表的具有分包资质的建筑企业丙签订分包合同 300 万元, 在工程款支付上, 该房地产企业甲直接将分包工程款依次支付给丙公司, 分包方将发票开具给总包乙公司, 总包将发票开具给房地产公司甲, 具体如下图所示 :

169 案例 : 某房地产企业指定分包方中票款不一致的涉税分析

170 案例 : 某房地产企业指定分包方中票款不一致的涉税分析 涉税分析 : 该房地产企业甲收到建筑企业乙开具的 1000 万元增值发票, 只支付 700 万元资金给建筑企业乙 ; 房地产企业甲支付 300 万元资金给分包方丙, 与建筑企业丙开具 300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包方乙, 出现了资金流 票流 劳物流不统一, 和票款不一致的问题 总包乙和房地产企业甲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171 案例 : 某房地产企业指定分包方中票款不一致的涉税分析 应对策略 : 为了规避票款不一致和三流不统一导致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必须在总承包合同的基础上, 业主 总包和分包必须签订 业主指定分包方的三方分包协议, 合同中有三个当事人 : 业主 总承包方 分包指定方 指定分包协议中必须明确 业主支付 模式 ( 业主是指定分包方工程款的直接支付义务人 ) 具体如下 :

172 案例 : 某房地产企业指定分包方中票款不一致的涉税分析 一 指定分包商应按经总承包商和业主确认的工程量金额, 向总承包商开具工程款增值税专业用发票, 总承包商则应向业主单独开具等额的并标明指定分包工程名称的工程款增值税专业用发票 二 业主按总承包商向其开具的发票金额, 在扣除照管费或管理费 ( 如约定由指定分包商支付 ) 后, 将剩余款项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商 三 业主将扣减照管费 ( 如约定由指定分包商支付 ) 支付给总承包商

173 九,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 ( 二 ) 增值税销项发票上的开票人与增值进项发票上的收票人必须是同一单位 ( 三 ) 增值税发票自开票日起 180 天之内必须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认证 ( 四 ) 增值税发票开具必须与交易合同相匹配, 具体含义分析如下 :

174 七, 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 合同与票据开具相匹配 : 如果票据开具与合同不匹配, 则要么开假票, 要么虚开发票 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 有两层含义 : 一是发票记载标的物的金额 数量 单价 品种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金额 数量 单价 品种相一致 ; 二是发票上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必须与合同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或销售方和采购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相一致

175 案例 : 施工企业与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发包方发生 甲供材 业务的发票开具技巧 由于政府部门发包工程时, 其所购买的建筑材料进入在在建工程, 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的, 而与建筑公司签定包工包料合同情况下, 建筑企业购买的建筑材料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的 因此, 施工企业与非房地产企业和非工业制造企业发生 甲供材 业务的发票开具技巧如下 : 首先, 建筑企业乙与非房地产企业和非工业制造企业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

176 案例 : 施工企业与非房地产企业发生 甲供材 业务的发票开具技巧 其次, 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非 房地产企业和非工业制造企业去选择 材料供应商丙, 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 由非房地产企业和非工业制造企业去 操办, 但是, 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 必须在合同中盖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 够盖非房地产企业和非工业制造企业 的公章

177 案例 : 施工企业与非房地产企业发生 甲供材 业务的发票开具技巧 再次, 建造公司与非房地产企业或非工业制造企业签订一份 700 万元的借款合同, 材料采购款 700 万元必须由非房地产企业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丙, 但是建筑企业乙 房地产公司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丙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 即建筑企业乙委托非房地产企业或非工业制造企业甲方把材料采购款 700 万元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丙的委托支付令, 材料供应商丙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 700 万元开给建筑企业乙, 然后由非房地产企业或非工业制造企业甲方交给建筑企业乙 最后, 建筑公司乙向非房地产企业和非工业制造企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开具发票和签定合同的流程可以用如下图

178 案例 : 施工企业与非房地产企业发生 甲供材 业务的发票开具技巧 材料供应商丙 采购合同 700 万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房地产企业或非工业制造企业 包工包料合同 700 万元借款合同 建筑公司乙 支付 300 万劳务款 1000 万增值税普通发票 建筑公司委托非房地产企业或非工业制造企业支付材料款给材料供应商

179 案例 : 施工企业与非房地产企业发生 甲供材 业务的发票开具技巧 材料供应商丙 采购合同 700 万增值税专用发票 包工包料合同 建筑公司乙 300 万增值税普通发票 非房地产企业和非工业制造企业 支付 300 万劳务款 建筑公司委托非房地产企业或非工业制造企业支付材料款给材料供应商, 同时向房地产公司开 700 万增值税普通发票

180 十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合同节税签订技巧 ( 一 ) 合同节税的三大原因 1 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 否则, 要么做假账 ; 要么做错账 ; 2 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 否则, 要么多交税 ; 要么少交税 ; 3 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 否则, 要么开假票 ; 要么开虚开发票

181 案例分析 : 总承包合同中的开工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 甲房地产企业与乙建筑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约定开工保证金条款 : 甲在合同签订之后的 2 个工作日之内向建筑企业乙支付 100 万元开工保证金, 该开工保证金将于以后冲减甲给乙的工程款 甲房地产企业与丙建筑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 : 丙在合同签订之后的 7 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向甲支付 100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请问以上保证金条款应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假设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率为 11%)

182 案例分析 : 总承包合同中的开工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 根据合同保证金条款的约定来看, 开工保证金是业主支付给建筑总承包方的预付款项, 而履约保证金是建筑总承包企业支付给业主的保证金或押金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 本案例中保证金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下 : 第一, 甲在合同签订之后的 2 个工作日之内向建筑企业乙支付 100 万元开工保证金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下 :

183 案例分析 : 总承包合同中的开工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 甲的账务处理 : 借 : 预付账款 ( 收到业主开工保证金 /(1+11%)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 ) ( 收到业主开工保证金 /(1+11%) 11% 贷 : 银行存款乙的账务处理 : 借 : 银行存款贷 : 预收账款 ( 收到业主开工保证金 /(1+11%)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 ) ( 收到业主开工保证金 /(1+11%) 11%

184 案例分析 : 总承包合同中的开工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 第二, 甲房地产企业与丙建筑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 : 丙在合同签订之后的 7 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向甲支付 100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185 案例分析 : 总承包合同中的开工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 甲的账务处理 : 借 : 银行存款 贷 : 其他应付款 收到丙履约保证金 丙的账务处理 : 借 : 其他应收款 支付甲履约保证金 贷 : 银行存款 建筑企业向甲支付履约保证金没有发生纳税义务时间, 甲应向丙开收款收据

186 八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合同节税签订技巧 ( 二 ) 合同控税的具体签订技巧 1 劳务合同的签订技巧 2 采购合同的签订技巧 3 广告合同的签订技巧 4 总分包合同的签订技巧

187 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 一 ) 劳务派遣工的最新法律规定 1 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 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企业 ( 以下称用工单位 )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依照本规定执行

188 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1 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 用工单位 要注意的是, 规定 中用工单位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也就是说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使用编外人员时, 可以不受诸如用工比例不超 10% 等规定的限制

189 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2 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 )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 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 )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岗位 ;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 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 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190 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2 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 ) 第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 第 66 条规定 :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 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 )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岗位 ;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 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 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191 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2 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 )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192 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3 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 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 )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93 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3 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 65 号令 )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 工作岗位等情况

194 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3 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 以下称用工单位 ) 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派遣期限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195 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3 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 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 )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 ) 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 ( 二 ) 工作地点 ; ( 三 ) 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 ( 四 )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 ( 五 )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 ( 六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 ( 七 ) 被派遣劳动者工伤 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 ( 八 ) 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 ( 九 ) 经济补偿等费用 ; ( 十 ) 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 ( 十一 ) 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 ( 十二 ) 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 ( 十三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196 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3 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 )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 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 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 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 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 缴纳社会保险费

197 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3 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198 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 二 ) 劳务派遣企业的涉税风险 一是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 使用假发票, 开具 大头小尾 发票隐匿收入 二是一些劳务派遣公司虚构实际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保险, 或虚构劳务业务, 从而按差额计算营业税, 造成税款巨额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三是一些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 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等手段, 故意混淆职责, 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

199 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 三 ) 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 劳务派遣单位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原则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 ( 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 确认收入 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只有符合企业所得法及相关规定, 才可以税前扣除 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账户, 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200 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 三 ) 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2 劳务派遣单位加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管理劳务派遣企业在计算营业税或增值税时, 允许扣除的范围包括 : (1) 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 (2) 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派遣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工资凭证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201 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 三 ) 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3 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 取得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时, 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 (1) 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定劳动合同 (2) 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定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3) 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 福利 上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 用工单位不得在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

202 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4 劳务派遣企业的发票开具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 应全额开具发票, 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203 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例如,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 年第 1 号 ) 第二条规定 :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税前扣除问题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 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在劳务派遣企业开具的发票中单独注明并单独归集的, 准予和其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合并, 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 以下简称 三项费用 ) 扣除的基数 劳务派遣企业不得以被派遣员工工资为基数, 计算列支 三项费用

204 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5 劳务派遣工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 ( 财会 [2014]8 号 ) 第三条规定 : 职工, 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含全职 兼职和临时职工, 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 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 也属于职工的范畴, 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基于此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工的人工费用在 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核算

205 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6 建筑劳务派遣合同的节税技巧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 : 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派遣期限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 应全额开具发票, 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应在同一张发票中分别注明

206 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 四 ) 民工工资的涉税风险控制技巧 1 民工工资的涉税风险民工工资的涉税风险是民工工资的工资表列出的民工工资不可以作为工资成本在税前扣除, 作为 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 人工费用 在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手续

207 一 劳务报酬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 2 税收风险控制策略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 针对农民工发生的人工费也属于 职工薪酬, 同时要按照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 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等 但记入 应付职工薪酬 核算的建筑工人的工资薪金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 该建筑工人与企业有雇佣或任职关系, 属于企业的在册员工 ; 企业与建筑工人签订了 劳动合同 ; 企业按照规定为该建筑工人购买了社会保险 ; 以工资表形式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薪金, 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208 一 劳务报酬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 2 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凡是不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 均不得列入 应付职工薪酬 核算 一般来说有三种情况 : (1) 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向劳务公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薪金, 劳务公司向建筑施工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 ; (2) 支付建筑工人劳务报酬时, 按照规定代扣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 并在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

209 一 劳务报酬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 2 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3) 工资表进劳务成本需具备以下条件 : 企业与每一位民工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 ; 收集每一位民工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 有每一位民工签字并按手印的工资表清单 ; 有每一民工的考勤记录清单 企业财务必须把工资支付到每一位民工的名下 : 在银行给每一位民工开户, 或者项目部的财务人员给每一位民工发现金 按照建筑合同中的工程规模在工程所在地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

210 二 采购合同的涉税签订技巧 ( 一 ) 签订采购合同时, 合同中的违约金不能跟销售额挂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2004]136 号 ) 文件规定,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 销售额挂钩 ( 如以一定比例 金额 数量计算 ) 的各种返还收入, 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不征收营业税,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 (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211 二 采购合同的涉税签订技巧 文件最后还规定,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 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因此, 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 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 销售额挂钩 ( 如以一定比例 金额 数量计算 ) 的, 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 属于平销返利行为, 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 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 销售额无关的, 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 不缴纳增值税

212 案例分析 : 采购合同中与销售额挂钩的违约金的涉税分析 (1) 案情介绍 B 公司向 A 公司采购 W 货物, 增值税税 率 17%,A 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 提交货物, 合同约定 :A 公司应按照此 次购销额的 10% 向 B 公司支付违约金 元, 请分析涉税成本

213 案例分析 : 采购合同中与销售额挂钩的违约金的涉税分析 (2) 涉税成本分析根据国税发 [2004]136 号文件的规定, 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 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 销售额挂钩 ( 如以一定比例 金额 数量计算 ) 的, 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 属于平销返利行为, 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在本案中,B 公司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元 (50000/1.17*17%) B 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 借 : 银行存款 元贷 : 营业外收入 元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 元

214 案例分析 : 采购合同中与销售额挂钩的违约金的涉税分析 (3) 修改合同内容节税如果 B 公司在签定采购合同时, 在采购合同中约定 : 销售方 A 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与商品销售量 销售额无关, 即如果 A 公司违约, 则必须向 B 公司支付违约金 元,B 公司当期不冲减进项税金 元 (5000/1.17*17%), 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 元 (5000/1.17*17%) B 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 借 : 银行存款 元. 贷 : 营业外收入 元 (4) 分析结论采购方在签定采购合同时, 对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 销售额无关, 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

215 二 采购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 ( 二 ) 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发票条款 : 1 发票开具的时间 2 发票开具的类型 :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3 如果获得开具汇总的专用发票, 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税发 [2006]156 号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 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 附件 2),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16 二 采购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 ( 二 ) 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发票条款 : 4 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如果采购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低扣联, 则必须向采购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或 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17 二 采购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9 号 ) 三条规定 :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或 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 附件 1 2, 以下统称 证明单 ),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5 在合同中明确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假的或虚开的, 被相关政府部门查出, 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218 二 采购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 ( 三 ) 采购合同中材料费用与运输费用的节税签订技巧第一 如果采购方要获得销售方开具的材料款和运输费用一起的 17%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同签订技巧 : 1 将运输费用打进材料价格, 在合同中必须载明 运输费用由销售方承担, 并将材料运输到采购方指定的地点 或 供应方免费将材料运输到采购方指定的地点 ; 2 注明材料价格和运输价格总额, 并标明 价格含运输费用 的字样 ; 3 在合同中分别注明材料价格和运输费用各多少

219 二 采购合同的涉税签订技巧 材料供应商 1000 万材料款 +20 万运输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 开票方法 : 开 1020 万元 17% 税率的增值税销项发票

220 二 采购合同的涉税签订技巧 特别提醒 : 合同中约定 供应方免费将材料运输到采购方指定的地点 的法律风险是 : 如果运输车辆在途中出现车祸, 则有关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将由购买方承担

221 二 采购合同的涉税签订技巧 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22 二 采购合同的涉税签订技巧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 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 零售为主, 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23 二 采购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 ( 三 ) 采购合同中材料费用与运输费用的节税签订技巧第二, 如果材料销售方 A 指定承运人 C 将材料运输到采购方 B 指定的地点, 运输费用由销售方 A 代收代付, 承运人 C 将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采购方 B 抵扣 11% 的进项税金, 则必须在销售合同中注明 : 销售方 A 指定的或委托的承运人 C 的名称, 同时要注明运输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销售方 A 代收代付运输费用给 C 否则 C 开运输增值税票给 B 是虚开发票 ( 如下图所示 )

224 二 采购合同的涉税签订技巧

225 三 三流不一致 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的合同签订技巧 一, 税收政策依据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第一条第 ( 三 ) 项规定 :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支付运输费用, 所支付款项的对象, 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 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否则不予抵扣 基于此规定, 货物流 资金流 票流一致, 在可控范围内可以安全抵扣, 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必须相符, 票面记载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一致, 必须保证票款一致!

226 三 三流不一致 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的合同签订技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 ) 规定 : 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 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 应税服务 ; 2.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 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 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 3.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 与所销售货物 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 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 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227 三 三流不一致 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的合同签订技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 [2006]1211 号 ) 规定 :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 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不属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第一条第 ( 三 ) 款有关规定的情形, 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28 三 三流不一致 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的合同签订技巧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依据, 可以得出以下判断结论 : 第一, 国税发 号文件第一条第 ( 三 ) 项立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企业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而给国家造成税收流失, 防止企业发生洗钱和避税行为 第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 ) 第二款在国税发 号文件第一条第 ( 三 ) 项的基础上, 增加了一个条款 :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这一条的含义是指当企业存在 形式上三流不一致, 实质上三一致 的情况, 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是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229 三 三流不一致 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的合同签订技巧 第三, 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 符合一定的条件 ( 该条件是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 通过三方委托付款或收款协议 ( 该三方协议的法律实质是 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 的行为, 不是虚开增值税的行为, 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230 三 三流不一致 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的合同签订技巧 第四, 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 符合一定的结算条件 ( 该条件是集团内部各分公司实现统一的资金结算 ), 通过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统一结算制度和销售或采购合同中的资金由集团统一支付结算的约定 ( 该合同约定的法律实质是 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 的行为, 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 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不是虚开增值税的行为, 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231 三 三流不一致 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的合同签订技巧 第四, 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 符合一定的结算条件 ( 该条件是集团内部实现统一的资金结算 ), 通过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统一结算制度和销售或采购合同中的资金由集团统一支付结算的约定 ( 该合同约定的法律实质是 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 的行为, 不是虚开增值税的行为, 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232 三 三流不一致 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的合同签订技巧 二, 三流不一致 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的合同签订技巧在存在 三流不一致 的情况下, 要实现低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往往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进行解决 具体体现两方面 : ( 一 ) 在符合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 通过签订三方委托支付协议或三方委托收款协议, 可以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 二 ) 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 则通过签订三方委托支付协议或三方委托收款协议, 不可以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233 案例分析 1 案情介绍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钢材, 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74 份, 发票注明价款 元, 税额 元, 价税合计 元, 甲公司据此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的货物 ( 钢材 ), 主要是乙公司从丙公司购进的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 元, 乙公司欠丙公司货款 元 甲公司直接支付给丙公司 元, 具体如下图所示 :

234 案例分析

235 案例分析 请分析, 甲公司从乙公司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 如果要抵扣应如何签订合同? 2 涉税风险分析本案例的实质是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支付款项给丙公司, 代为乙公司偿还丙公司的债务 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款项 ( 资金流 ) 与从乙公司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 ( 票流 ) 的情况, 是一种票款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1995]192 号 ) 第一条第三项关于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支付运输费用,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 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 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否则不予抵扣 的规定, 甲公司从乙公司取得发票 而将购货款支付给丙公司 元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元不得抵扣

236 案例分析 3 规避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及涉税分析甲 乙 丙三家公司签订三方抵债协议 : 甲公司直接支付丙公司 元, 代乙公司偿还丙公司的债务 元, 甲公司不再欠乙公司货款, 乙公司只欠丙公司 元 首先, 三方抵款协议是为清偿债权债务关系而签订的, 此项行为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而且甲公司整个过程业务真实发生, 并未漏税, 增值税链条并未间断此进项税额应该予以抵扣

237 案例分析 其次, 三方转账属于企业正常的债权债务清偿方式, 实质上最终收款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收款单位是一致的, 三方抵款协议下,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实质上并不违背国税发 号文件 再次,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 ) 规定, 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38 案例分析 1.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 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 应税服务 ; 2.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 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 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 3.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 与所销售货物 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 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 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39 案例分析 因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公告强调了物流 资金流 发票流的 三流合一, 而且第二条取得款项后, 加了一项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应该是可以理解为企业若有三方协议与第三方收款的凭据, 即可算是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 39 号公告实际已将三方协议也纳入了资金流的范围中

240 四 房地产企业用房屋抵工程款, 建筑企业将房地产企业用来抵工程款的房屋抵供应商材料款的合同签订技巧 第一, 在三方欠款均相等的情况下, 合同签订如下 : 房产企业与建筑企业 材料供应商签订三方债务偿还协议, 协议约定 : 由房产企业将抵债商品房直接销售给材料供应商, 材料供应商将房款汇给房产企业, 房产企业收材料供应商房款后再汇给建筑企业偿还债务, 建筑企业收房产企业欠款后再汇给材料供应商偿还债务

241 四 房地产企业用房屋抵工程款, 建筑企业将房地产企业用来抵工程款的房屋抵供应商材料款的合同签订技巧 第二, 在三方欠款均不相等的情况下, 合同签订如下 : 房产企业与建筑企业 材料供应商签订三方债务偿还协议, 协议约定 : 房地产企业是卖方 材料供应商是买方, 建筑企业是付款方 建筑企业代替材料供应商支付给房地产企业的购房款不仅用于抵房地产企业拖欠建筑企业的工程款, 而且用于抵建筑企业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 同时, 建筑企业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债务重组协议, 约定 : 材料供应商免除向建筑公司应收材料款与建筑企业代替材料供应商支付给房地产企业的购房款的差额部分债务

242 案例 : 以房抵工程款, 抵工程款抵材料款的合同签订技巧 建筑企业欠材料供应商 1200 万元, 房地产企业欠建筑企业 1000 万工程款, 由于房地产企业无偿还能力, 经双方协商, 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签订偿债协议, 以其公允价为 1000 万元抵其拖欠建筑企业 1000 万元的债务 ; 而建筑企业与材料供应商协商, 签订偿债协议, 用房地产企业抵偿其拖欠材料供应商的 1200 万元, 如下图所示, 是则应怎样纳税筹划?

243 案例 : 以房抵工程款, 抵工程款抵材料款的纳税筹划技巧 材料供应商 欠 1200 万 建筑企业 欠 1000 万 房地产企业

244 案例 : 以房抵工程款, 抵工程款抵材料款的纳税筹划技巧 (1) 筹划前的税收成本房产企业销售房屋给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又把房屋销售给材料供应商, 视同两次销售, 要交纳两次税收 (2) 纳税筹划方案在三方欠款均相等的情况下, 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 房产企业与建筑企业 材料供应商签订三方债务偿还协议, 协议约定 : 由房产企业将抵债商品房直接销售给材料供应商, 材料供应商将房款汇给房产企业, 房产企业收材料供应商房款后再汇给建筑企业偿还债务, 建筑企业收房产企业欠款后再汇给材料供应商偿还债务

245 案例 : 以房抵工程款, 抵工程款抵材料款的纳税筹划技巧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 房产抵建筑企业工程款时, 要视同销售处理, 房地产公司和施工方应该分别给对方开具发票 即房地产公司给材料供应商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增值普通发票 1000 万, 同时按照增值税的 销售不动产 税目缴纳营增值税 建筑安装企业给建设方 ( 房地产企业 ) 开具建筑安装增值税发票 1000 万, 同时按照增值税的 建筑服务 税目缴纳增值税 材料供应商开销售增值税发票 1000 万给建筑企业

246 案例 : 以房抵工程款, 抵工程款抵材料款的纳税筹划技巧 (2) 纳税筹划方案在三方欠款均不相等的情况下, 例如本案例的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 房产企业与建筑企业 材料供应商签订三方债务偿还协议, 协议约定 : 房地产企业是卖方 材料供应商是买方, 建筑企业是付款方 建筑企业代替材料供应商支付给房地产企业的购房款 1000 万, 用于抵房地产企业拖欠建筑企业的 1000 万工程款 同时, 建筑企业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债务重组协议, 约定 : 材料供应商免除建筑公司 200 万元材料款

247 案例 : 以房抵工程款, 抵工程款抵材料款的纳税筹划技巧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 房产抵建筑企业工程款时, 要视同销售处理, 房地产公司和施工方应该分别给对方开具发票 即房地产公司给材料供应商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1000 万, 同时按照增值税的 销售不动产 税目缴纳增值税 建筑安装企业给建设方 ( 房地产企业 ) 开具建筑安装服务增值税发票 1000 万, 材料应商开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0 万给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在财务上做 营业外收入 200 万, 材料供应商在财务上做 营业外支出 200 万.

248 五 项目经理承包项目或挂靠工程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营改增之前, 不少建筑施工企业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其发票开具往往是由项目经理自己采购建筑材料, 材料款由项目经理支付给材料供应商, 然后项目经理凭材料供应商开具以施工企业为抬头的普通材料发票回施工企业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项目经理主要通过报账的方法将承包项目的利润从施工企业里取出来 如下图所示 :

249 五 项目经理承包项目或挂靠工程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250 五 项目经理承包项目或挂靠工程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根据以上图所示的项目经理或挂靠人从施工企业拿出 80 万元的利润常用的手段如下 : 第一 : 通过以下三种方法增加材料成本发票, 将材料发票拿回公司财务部进行报销 首先, 项目经理或挂靠人向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时, 往往向材料供应商给予税点而要求材料供应商多开材料发票, 虚增材料成本

251 五 项目经理承包项目或挂靠工程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其次, 项目经理或挂靠人到建材市场与销售建筑材料的个体工商户签订采购建筑辅料的假合同, 然后凭假合同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自己承担代开发票的税点而拿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回施工企业财务部报销 最后, 有些项目经理或挂靠人找一些开票公司开假发票回施工企业财务部报销, 从而虚增材料成本

252 五 项目经理承包项目或挂靠工程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第二, 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虚增人工费用 : 一是通过民工工资表的形式, 虚增民工人员, 增加工资成本, 回财务部报销 ; 二是向劳务派遣公司或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税点, 多开劳务发票从增加人工成本

253 五 项目经理承包项目或挂靠工程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营改增后, 如果还是按照以上方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则会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 具体如下 : 第一, 项目经理支付材料采购款, 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财务报销, 犯了 票款不一致 和 三流不统一 的错误, 依据国税发 号 ) 第一条第 ( 三 ) 项规定, 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254 五 项目经理承包项目或挂靠工程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第二, 由于采购 货款支付和索取供应商发票缺乏制衡机制, 很容易出现项目经理用钱购买发票或向供应支付税点多索取发票回财务部套现, 从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55 五 项目经理承包项目或挂靠工程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因此, 营改增后项目经理承包制的应对策略 : 必须实施项目经理负责制 根据以上分析, 营改增后项目经理承包制, 如果要继续推行下去, 必须采取以下对策 : 第一, 实行统一的合同签订和采购制度 建筑企业必须实行统一的集中采购建筑材料和统一的采购合同会签的制度, 以便防止虚假采购行为的发生, 从而规避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256 五 项目经理承包项目或挂靠工程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第二, 实行集中统一的财务收付结算制度 建筑企业各项目部的材料采购与货款支付相分离, 项目部材料采购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律部门进行审查签订, 经相关负责领导审核签字后, 交财务部依照采购合同统一付款给供应商 杜绝包工头或项目经理接触民工工资现金的措施, 即建筑企业工地上民工的工资必须由公司统一给民工在银行开设工资卡, 由财务部统一通过民工工资卡向工地民工发放工资

257 五 项目经理承包项目或挂靠工程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第三, 项目经理利润必须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 包工头或项目经理要把建筑企业账上属于其份额部分的利润提取出来, 必须通过三种方式 : 一是每月给项目预发工资 ; 二是建筑企业账上属于其份额部分的利润扣除为其预发工资的剩余部分, 在年终通过年终奖的方式进行发放 该年终奖要依照年终奖的税收政策计算并扣除个人所得税 ; 三是可以通过适量的费用发票, 例如业务招待费用 差旅费用 会议费用进行报销

258 六 其他应关注的问题 ( 一 ) 营改增后的建筑资质共享问题的涉税处理 ( 二 ) 建筑集团内部的设备租赁问题的涉税处理 ( 三 ) 联合投标问题的涉税处理

259 九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 实现节税的 8 种发票开具 技巧

260 ( 一 ) 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违约金 提前竣工奖 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的发票开具技巧 营改增之后, 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 ( 发包方 ) 违约金 提前竣工奖 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依据税法的规定, 也是一种价外费用, 必须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 ( 发包方 ) 开具增值税专用 ( 普通 ) 发票

261 ( 二 ) 房地产企业或发包方扣留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的发票开具技巧 营改增之后, 由于质量保证金和建筑企业施工所用的水电费是建筑企业工程结算价的一部分, 所以, 房地产企业或发包方扣留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时, 建筑企业必须将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一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房地产公司 ; 如果发包方是非房地产企业, 则必须向非房地产企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62 ( 三 ) 挂靠工程中的发票开具技巧 营改增之前, 建筑行业中挂靠工程的开具发票流程一般如下 :

263 ( 三 ) 挂靠工程中的发票开具技巧 营改增之后, 建筑行业中挂靠工程的开具发票技巧如下 :

264 ( 四 ) 房地产企业从工程结算款中扣留施工企业罚款的发票开具技巧

265 ( 五 ) 简易计税方法的发票开具 1 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 简易征收项目 ( 含 营改增 简易征收项目 ) 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开票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66 ( 五 ) 简易计税方法的发票开具 2 目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征收项目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凡根据财税 号和财税 号 财税 号等文件规定,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应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纳税人销售旧货, 应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67 ( 五 ) 简易计税方法的发票开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2009]90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09]9 号 ) 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4)57 号 ) 规定, 下列简易计税方法可以自行开具 3% 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268 ( 五 ) 简易计税方法的发票开具 (1)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 土 石料 (2) 以自己采掘的砂 土 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 瓦 石灰 ( 不含粘土实心砖 瓦 ) (3) 自来水 (4) 商品混凝土 ( 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269 ( 五 ) 简易计税方法的发票开具 (5)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劳务 (6)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劳务 (7) 建筑企业为建筑老项目提供的建筑劳务

270 十 营改增后的建筑企 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种 12 种发票

271 ( 一 ) 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第一条第 ( 三 ) 项规定 :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 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支付运输费用, 所支付款项的对象, 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 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否则不予抵扣 基于此规定, 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如下三种票款不一致的情况 :

272 ( 一 ) 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教师简介 : 宋航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 研究方向 : 会计准则 税收 3 主要知识点 1 纳税人 2 征税范围 3 税率和征收率 4 计税方法 5 销售额的确定 6 纳税地点 7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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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租赁 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演变及税务困境 1981 年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的成立拉开了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的 序幕 近年来, 融资租赁业蓬勃发展, 融资租赁公司更是雨后春笋般成 立, 作为一个新兴发展的行业, 尚不完善的税收政策正备受关注 一 营改增前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 ( 一 ) 税收政策根 成渝租赁 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演变及税务困境 1981 年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的成立拉开了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的 序幕 近年来, 融资租赁业蓬勃发展, 融资租赁公司更是雨后春笋般成 立, 作为一个新兴发展的行业, 尚不完善的税收政策正备受关注 一 营改增前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 ( 一 ) 税收政策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营业税税目注释 ( 试行稿 )> 的通知 ( 国税发 1993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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