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编 二〇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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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纳税人业务操作 指南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编 中煤地西安地图制印有限公司 纳税人业务操作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制作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二〇一六年四月 编 指南

2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编 二〇一六年四月

3 西 前言 营改增不仅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更是供给侧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2016 年 3 月 18 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 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全面推开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营改增改革试点, 特别是试点纳税人面临在短时间内适应税收新政策和管理新模式的挑战, 了解掌握政策新规的意愿强烈而迫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快速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 组织人员第一时间编写了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以期助力试点纳税人懂政策 能开票 会申报, 尽早适应新税制 遵从新税制 获益新税制, 享受实实在在的减税红利, 有更多的获得感 该书内容丰富, 涵盖了政策研读 操作指引 试点答疑和文件附录等篇目, 基本上囊括了广大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书结构新颖, 重点突出, 四大部分内容既独立成篇, 又密切关联, 政策研读和操作指引关注难点 表述清晰, 试点答疑紧贴热点 语言朴实, 文件附录力求实用 方便查阅, 基本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需求 鉴于试点时间紧迫, 人力有限, 本书政策研读部分仅就 试点实施办法 进行了研读 本书编写得到了省局领导的悉心指导, 有关处室的倾力协助, 西安 宝鸡和咸阳等市国 税局的大力支持, 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时间仓促, 水平有限, 本书难免存在错误和纰漏之 处, 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编 者 2016 年 4 月于西安

4 西 目 录 目录 第一部分政策研读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 第二章征税范围 3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5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6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6 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6 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 10 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11 第五章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14 第六章税收减免的处理 16 第七章征收管理 17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第一章税务登记 19 第二章资格登记 21 第一节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1 第二节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26 第三章发票使用 27 第一节发票类型 27 第二节发票适用对象

5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第三节发票领用 28 第四节发票开具 29 第五节发票抵扣 29 第六节发票的缴销 30 第七节发票的代开 30 第四章纳税申报 33 第一节纳税期限 33 第二节纳税地点 33 第三节申报方式 33 第四节上门申报程序 34 第五节网上申报程序 35 第六节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36 第五章会计处理 75 第一节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 75 第二节账务处理 77 第三部分试点答疑 第一章综合政策问题 81 第二章具体政策问题 84 第一节范围界定类 84 第二节税率适用类 87 第三节认证抵扣类 88 第四节计税方法类 91 第五节税收减免类 92 第三章资格认定问题 95 第四章纳税申报问题 96 第五章会计核算问题 100 第六章征收管理问题 101 第一节税务登记类

6 西 目 录 第二节发票使用类 101 第三节开票方式类 103 第四节税控系统类 105 第四部分文件附录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答记者问 1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1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3 号 ) 1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 ) 15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5 号 ) 15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 ) 15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跨县 ( 市 区 )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 ) 1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 ) 1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9 号 ) 16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 ( 税总发 号 ) 16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5 号 ) 169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增值税管理 有关事项的公告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 年第 10 号 ) 17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8 号 )

7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 号 ) 17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 国税函 号 ) 17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17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 ( 税总发 号 ) 18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4 号 ) 18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 ( 免 ) 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1 号 ) 18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 ( 免 ) 税管理办法 的补充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8 号 ) 1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 ( 免 ) 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9 号 ) 19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19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 号 ) 19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 号 ) 2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2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0 号 ) 2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2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 财税 号 )

8 西 目 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2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2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7 号 ) 2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8 号 ) 211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 ) 2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9 号 ) 2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税 号 ) 2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2 号 ) 2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2 号 ) 2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5 号 ) 2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 号 ) 2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7 号 ) 2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 号 ) 22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 财税 号 ) 2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 财税 号 )

9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6 号 ) 2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8 号 ) 23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号 ) 2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 号 ) 2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6 号 ) 2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24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 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245 财政部关于印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的通知 ( 财会 号 ) 247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全面推开 营改增 改革试点纳税人 使用普通发票过渡方案 的通知 ( 陕国税发 号 ) 250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 ) 2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 ) 2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26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0 号 ) 27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78 号 ) 27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9 号 )

10 西 目 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4 号 ) 27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9 号 ) 27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73 号 ) 28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号 ) 28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税总发 号 ) 28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 税总发 号 ) 2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 号 ) 29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29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74 号 ) 3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9 号 ) 3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税字 号 ) 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 号 ) 3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综 号 ) 3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4 号 ) 3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 财综 号 )

11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 财教 号 ) 31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号 ) 314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3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3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12 西 第一部分政策研读 第一部分政策研读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以下称境内 )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以下称应税行为 ) 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 是指企业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 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注 其他个人, 是指自然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 承租 挂靠方式经营的, 承包人 承租人 挂靠人 ( 以下统称承包人 ) 以发包人 出租人 被挂靠人 ( 以下统称发包人 )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 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注 明确了承包 承租 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 规定了不同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的判定标准 : 即单位以承包 承租 挂靠方式对外经营, 并同时满足以 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 一 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 二 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否则, 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 以下称应税销售额 ) 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 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 1 -

13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 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注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 一 纳税人分类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管理模式, 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本次营改增试点, 该模式仍予以 沿用, 将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以年应 税销售额为主要标准 二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标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规定 : 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 500 万元 ( 含本数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 500 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 明确可以不办理登记的两类特殊情形 ( 一 ) 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 二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 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 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 有效凭证核算 注 实践中, 很多小规模纳税人虽未达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条规定年 应税销售额标准, 但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满足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管理 需要, 这类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 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 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 记后,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 以下称境外 ) 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 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 根据地域管辖权原则, 明确我国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具有征税权 针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规定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 设立了经营机 构, 以其经营机构为纳税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注 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 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 意在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 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体系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注 财政部关于印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的通知 ( 财会 号 ) 作为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如何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相关指导 - 2 -

14 西 第一部分政策研读 第二章征税范围 行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 按照本办法所附的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 执 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所称应税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 一 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 是指销售交通运输服务 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和 生活服务 二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 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三 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 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一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 )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 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 二 )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 ( 含省级 ) 财政部门监 ( 印 ) 制的财政票据 ; ( 三 )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 本条规定的应税行为, 是指有偿销售服务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同时, 对不属于应税行为的非经营活动的情形进行了正列举 有偿, 是指取得货币 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注 有偿 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 一 有偿 是判定一项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的条件之一 ; 二 有偿 不适用视同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征税的情形 ; 三 有偿 并不代表等价, 即不要求完全经济意义上的等价 但如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确定销售额 ; 四 有偿 分两种形式, 一是货币形式, 包括现金 存款 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准备持有 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 二是非货币形式, 包括固定资产 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 股 权投资 存货 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 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是指 : ( 一 ) 服务 ( 租赁不动产除外 ) 或者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 ) 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 - 3 -

15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境内 ; ( 二 )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 ( 三 )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 ( 四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 本条采取正列举明确属于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四种情形, 具体如下 : 一 服务 ( 租赁不动产除外 ) 或者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 ) 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 内, 是指应税行为的销售方或购买方都在境内, 或者其中的一方在境内 二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是指作为应税行为标的物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是指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行为中, 该使用权对 应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兜底条款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 ( 一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 二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 三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 四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 本条所列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属于境内应税行为情况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点 : 一 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 二 所购买的应税行为必须完全在境外发生 使用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 一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 众为对象的除外 ( 二 )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 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三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 理解本条需把握以下内容 : 一 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 将无偿销售服务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不动产与有偿销售服务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等对待, 全部纳入应税行为的范畴, 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同时, 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排除在视同销售服 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之外, 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 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规定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不包括其他个人 三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的规定适用对象不但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还包括其他个人 四 注意区别发生应税行为 视同销售以及非经营活动三者的不同, 准确界定应税行为的范围 五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 属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 不征收增值税 - 4 -

16 西 第一部分政策研读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6%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 ( 一 )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除本条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 第 ( 四 ) 项规定外, 税率为 ( 二 ) 提供交通运输 邮政 基础电信 建筑 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 权, 税率为 11% ( 三 )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税率为 17% ( 四 )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 行规定 注 本条是对增值税税率的具体规定 表述方式参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避免项目过多造成条目冗长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 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增值税征收率为 3% 与原规定相比, 本条增加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表述, 主要原因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的特定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征收率除 3% 以外, 还有 5% - 5 -

17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注 一般情况下,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 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的部分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 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注 一 通常情况下,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未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 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其全部销售额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或者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对一项特定应税行为, 一般纳税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的, 在选定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 本条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情况小规模纳税 人征收率为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和租赁不动 产有关事项按 5% 征收率计税 第二十条 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扣缴义务人按 应扣缴税额 = 购买方支付的价款 (1+ 税率 ) 税率 注 一 本规定适用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且未在境 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 二 范围仅限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的应税行为 三 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 应将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 换算为不含税价款, 再乘以应税行为适用税率 ( 注意不是征收率 ), 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条税额计算公式 :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 - 6 -

18 西 第一部分政策研读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注 目前, 我国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 即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相当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 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 余额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税率 销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 注 销项税额是增值税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从上述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 销项税 额是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 是整体税金的概念 一般纳税人应在 应交税费 科目下设置 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 在 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 目下, 设置 销项税额 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 方法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税率 ) 注 确定一般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时, 可能会遇到由于销售对象的不同 开具发票种类的不同而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 增值税是价外税, 一般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 应按照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税率 ) 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第二十四条 产, 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注 一 试点纳税人应按时取得合法 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规定抵扣销项税额 二 进项税额是购买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三 一般纳税人应在 应交税费 科目下设置 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 在 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下, 设置 进项税额 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下同 )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三 ) 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 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 烟叶税 进项税额 = 买价 扣除率 买价, 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 购进农产品, 按照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 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以下两种: ( 一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 )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 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应于开具之日起 180 天内认证, - 7 -

19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 外 ) 二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2013 年第 31 号公告 ) 执行 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经税务 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 在比对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国家税务 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 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目前,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能开具农产品销 售发票 对于零散经营的农户, 由收购单位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时开具收购发票 四 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增值税后, 税 务机关出具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购买方凭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申报抵扣增值税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 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 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 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 票 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扣 注 一 纳税人应取得合法 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否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二 目前没有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 : ( 一 ) 购进农产品, 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 二 )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 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一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 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二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三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 不包括固定资产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四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8 -

20 西 第一部分政策研读 ( 五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 改建 扩建 修缮 装饰不动产, 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六 )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贷款服务 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七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所称货物, 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 包括建筑装饰材 料和给排水 采暖 卫生 通风 照明 通讯 煤气 消防 中央空调 电梯 电气 智能化楼宇 设备及配套设施 注 一 一般情况下, 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 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中, 涉及购进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不动产的, 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或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 二 虽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 不包括固定资产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 以及其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上述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 一般意义上, 旅客运输服务 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主要接受对象是其他个人 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 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难以准确界定接受 对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其他个人, 因此, 一般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 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 金融服务纳入营改增后, 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 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 按照本办法所附的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执行 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 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工具 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 销毁 拆除的情形 注 在固定资产划分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与会计标准不尽一致 税法中 固定资产是指, 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 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工具 器具等 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是指, 为生产商品 提供劳务 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并且使 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 施办法 规定的范围更广, 包括了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 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 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注 一 在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 兼营行为是很常见的, 其进项税额有时可以准确划分, - 9 -

21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有时无法准确划分 本条给出了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二 本条引入年度清算的概念 对纳税人而言, 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 但由于年度内 各月份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 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 异, 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进项转出进行清算, 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 ( 不含固定资产 ) 劳务 服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 条规定情形 (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 ) 的, 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 额中扣减 ;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 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注 一 本条规范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 发生需进项转出或不得抵扣情形的, 计算应扣减 进项税额的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税项目, 适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计算公式 二 由于经营情况复杂, 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后, 有时发生了不得抵扣的情形, 为了保持征 扣税一致性, 规定了相应的进项税额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予以扣减 扣减方法为 : ( 一 ) 对于能够确定的进项税额, 直接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 ( 二 ) 对于无法确定的进项税额, 则统一按照当期实际成本来计算应扣减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情形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 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 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 注 按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和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净值是 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因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 增值税额, 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 因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 应当从 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注 纳税人正常经营行为中发生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等实际情况, 明确双方纳税人可以 冲减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 第三十三条 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 ( 一 )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 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二 )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 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以及应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未登记的 ( 如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 ), 要按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22 西 第一部分政策研读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征收率 注 本条所称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征收率为 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 具体按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 价方法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征收率 ) 注 本条规定了简易计税方法中如何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与一般计税方法相 同, 简易计税方法中的销售额也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因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 销售额, 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 可以从以后的应 纳税额中扣减 注 一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包括: ( 一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 二 )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 二 纳税人发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行为并收取价款后, 发生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情形的, 所退金额可以在退还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如果退还当期的销售额不足扣减, 多缴税款 的剩余部分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七条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 ( 一 )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二 )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注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 对价外费用做了列举 但考虑到实际业务性质的复杂 性, 可能存在列举不尽的情况, 本条款做了兜底性规定, 具体要注意以下两点 : 一 代为收取并符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 业性收费 不计入价外费用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 一 )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 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 二 )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 ( 含省级 ) 财政部门监 ( 印 ) 制的财政票据 ; ( 三 )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三十八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23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 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 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 确定后 12 个 月内不得变更 注 一 销售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 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 纳税人可以选择以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折合率, 但应当 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 且确定后 12 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 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 收率的,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 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适用税率 注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 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 ( 即 : 兼营行为 ) 的税收处理原则 即 : 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 ; 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适用 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 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 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 或者零售为主, 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注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 一是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 ; 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 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货物 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 包括电力 热力和气体 ; 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 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等 只有上述两点同时存在, 才能确定一项销售行为是混合销售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 务或货物中的一类, 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 如果涉及的销售服务和货物, 不同时存在于一项销售行 为之中, 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第四十一条 核算的, 不得免税 减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 减税项目的,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 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 未分别 注 分别核算是纳税人免税 减税的前置条件 此外,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 ) 第三十一条, 将 中华人名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 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 享受减税 免税优惠的纳税人, 减税 免税期满, 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 复纳税 ; 减税 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 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 不再符合减税 免税条 件的, 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未依法纳税的, 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 中止 退回等情形的, 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注 一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如果发生需要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的情形的, 应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否则不得扣减 本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包括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 中止 退回等规定情形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以折扣后的

24 西 第一部分政策研读 价款为销售额 ; 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以价款为销售额, 不得扣减折扣额 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 国税函 号 ) 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金额 栏分别注明 未在同一张发票 金额 栏注明折扣额, 采取在 发票的 备注 栏注明折扣额等其他方式的, 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或者发生 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 一 )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 二 )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 三 )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 成本利润率 )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 通过人为安排, 减少 免除 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 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注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借鉴了国际税收管理的通用概念, 对可能存在的以获取税收利益而非正常商业目的为唯一或者主要目标的行为进行了限制, 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的安排是指违背立法意图, 且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包括减少 免除 推迟缴纳税款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支付款项, 或者增加返还 退税收入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利益的 人为规划的一个或者一系列行动或者交易, 包括任何明确或者隐含的 实际执行或者意图执行的合 同 协议 计划 谅解 承诺或者保证等, 以及根据它们而付诸实施的所有行动和交易

25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第五章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 ( 一 )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 先开具发票 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 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 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为服务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的当天 ( 二 )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 ( 三 )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 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四 )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 无形资产转让完 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五 )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注 本条旨在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便于纳税人据此核算应纳税额, 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 收讫销售款项, 是指在发生应税行为后收到的款项, 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 后收取的款项 二 除提供建筑服务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外, 发生应税行为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 售款项, 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三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 ( 一 )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 构不在同一县 ( 市 ) 的, 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 二 )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未申报纳税的, 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三 )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 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 不动产所在地 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四 )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注 一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 ( 一 ) 固定业户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26 西 第一部分政策研读 局批准,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二 ) 固定业户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 市 ), 但在同一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的,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 ( 局 ) 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 非固定业户 其他个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行为应根据本条规定分别向主管的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纳税 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 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银行 财务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信用社, 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 以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 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 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注 本条明确了纳税期限, 为银行 财务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信用社中的一般纳税人按季申报提供政策依据, 同时, 授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核定其他一般纳税人按季申报的权限

27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税收减免的处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 减税规定的, 可以放弃免税 减税, 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 减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 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注 一 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 其发生的全部应税行为均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三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专用于免税项目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一律不得抵扣 第四十九条 的, 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 免征增值税 ; 达到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注 一 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个人, 包括 :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 体工商户 二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税规定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 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 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 ( 一 ) 按期纳税的, 为月销售额 元 ( 含本数 ) ( 二 ) 按次纳税的, 为每次 ( 日 ) 销售额 元 ( 含本数 )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 ( 局 ) 和国家税务局 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免征增值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 对月销售额 2 万元 ( 含本数 ) 至 3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注 一 我省目前适用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 ( 一 ) 销售货物的, 为月应税销售额 元 ; ( 二 ) 销售应税劳务的, 为月应税销售额 元 ; ( 三 ) 提供应税服务的, 为月应税销售额 元 ; ( 四 ) 按次纳税的, 为每次 ( 日 ) 销售额 500 元 二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适用起征点相关政策,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 财税 号 ) 规定, 其他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同时延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7 号 ) 有关规定,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享受按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 ( 按季纳税 9 万元 ) 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8 西 第一部分政策研读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 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 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注 明确国家税务局对改征增值税的征收权限 同时, 为确保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其他个人 出租不动产应税行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试点期间平稳过渡, 明确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 征收 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 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 ( 免 ) 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注 本条是对试点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应税行为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情况时, 应根据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退 ( 免 ) 税手续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一 )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二 )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注 一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消费者个人是应税行为的最终消费者, 也是增值税税款的最终负担者, 无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 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 在该环节不缴纳增值税, 不存在将本环节已缴纳增值税税款传递给下一环节纳税人抵扣的问题 因此, 纳税人销售服 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 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能开具增值 税普通发票 第五十四条 关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 注 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 如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 对小规模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 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十五条 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按照本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 注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按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和 中华人民

29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 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 定, 不仅包括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的相关配套增值税规定, 也应当包括 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颁布实施以前已经下发且现行有效的增值税规定

30 西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各项涉税业务按照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的标准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查看 全国税务 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扫描 二维码 一次性告知图标 登录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 办税指南 获取需办理业务规范的内容, 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咨询或致电 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请关注 纳税服务 微信公众号和 新浪官方微博, 及时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动态 第一章税务登记 一 试点实施前, 地税 国税部门完成试点纳税人名单移交接收工作后, 经案头审核符合 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的纳税人, 应在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 税务事项通知书 后, 在移交接收工作的规定时限内, 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种登记等基础信息确认 二 试点纳税人在确认税务登记 税种登记等基础信息时, 应根据企业类型提供相应的资料 ( 一 ) 单位纳税人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新设立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 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 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机构编制 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 号, 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 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 二 ) 个体经营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 :

31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份 ) 印件 1. 税务登记表 ( 适用个体经营 ) ( 实行国税局 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 应提供 2 2.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业主居民身份证 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 三 税库银三方协议签订 试点纳税人可选择使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方式缴纳税款, 并签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税库银横 向联网系统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书 办理相关事宜

32 西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第二章资格登记 一 登记标准 第一节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一 )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 ( 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 ), 试点纳税人营改增项目 ( 以下简称试点项 目 )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 (500 万元, 含本数 ) 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 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 格登记 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时, 可按照营业税收入和适用的营业税率进行简单还原 计算公式为 : 增值税销售额 = 营业税收入额 /(1+ 营业税适用税率 ) 或者 : 营业税收入额 = 增值税销售额 (1+ 营业税适用税率 ) 以适用 3% 的原营业税纳税人为例 : 年应税销售额 500 万元, 即对应的营业税收入额为 515 万元 ; 以适用 5% 的原营业税纳税人为例 : 年应税销售额 500 万元, 即对应的营业税收入额为 525 万元 ( 二 ) 试点实施前, 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 标准 (500 万元, 含本数 ) 的, 应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三 ) 试点实施前, 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本次试点实施办法项目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 不需重新办理资格登记 ( 四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五 )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 登记程序 ( 一 )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试点纳税人填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按期完成本次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及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登记流程 ( 二 )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试点纳税人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 应按照 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 号 )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8 号 ) 有关规定办理 三 管理规定 ( 一 )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应当依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号 ) 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 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 税额 ( 二 ) 一般纳税人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可根

33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的通知 ( 财税 号 ) 文件规定, 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和支 付技术维护费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按规定进行认证, 已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三 )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 发生增值税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 凭证等行为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 6 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 机关制作 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 的次月起执行 ( 四 ) 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经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后逾期仍未办 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 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试点纳税人 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人 ( 五 )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 ( 六 ) 报送资料 1. 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3.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4.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34 西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名称及号码 ( 负责人 业主 )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 办税人员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 税务登记日期 生产经营地址 注册地址 纳税人类别 : 企业 非企业性单位 个体工商户 其他 主营业务类别 : 工业 商业 服务业 其他 会计核算健全 : 是 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 : 当月 1 日 纳税人 ( 代理人 ) 承诺 : 次月 1 日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 可靠 完整 如有虚假, 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 : 法定代表人 : 代理人 : ( 签章 ) 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情况 填表说明 : 1. 本表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受理人 : 主管税务机关 ( 章 ) 年月日 2. 表中 证件名称及号码 相关栏次, 根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员的居 民身份证 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填写 3. 表中 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 由纳税人自行勾选 4. 主管税务机关 ( 章 ) 指各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 5. 本表一式二份, 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35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申请 事项 ( 由 纳税 人填 写 ) 区县税务机关意见 纳税人名称 地址 购票人信息 申请增值税专用发 票 ( 增值税税控系 统 ) 最高开票限额 申请货物运输业增 值税专用发票 ( 增 值税税控系统 ) 最 高开票限额 申请理由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初次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变更 ( 请选择一个项目并在 内打 ) 一亿元 一千万元 一百万元 十万元 一万元 一千元 ( 请选择一个项目并在 内打 ) 初次 变更 ( 请选择一个项目并在 内打 ) 一亿元 一千万元 一百万元 十万元 一万元 一千元 ( 请选择一个项目并在 内打 ) 经办人 ( 签字 ): 纳税人 ( 印章 ): 年月日年月日 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税控系统 )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税控系统 ) 批准最高开票限额 经办人 ( 签字 ): 批准人 ( 签字 ): 税务机关 ( 印章 ):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注 : 本申请表一式两联 : 第一联由申请纳税人留存 ; 第二联由区县税务机关留存

36 西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 情况 说明 累计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 ( 代理人 ) 承诺 : 货物劳务 : 年月至年月共元 应税服务 : 年月至年月共元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 可靠 完整 如有虚假, 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 : 法定代表人 : 代理人 : ( 签章 ) 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 税务 机关 受理 情况填表说明 : 受理人 : 主管税务机关 ( 章 ) 年月日 1. 情况说明 栏由纳税人填写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具体情形及理由 2. 主管税务机关 ( 章 ) 指各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 3. 本表一式二份, 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37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第二节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试点实施前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或现行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应税行为税收 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 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应税行为减免税手续, 可 具体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3 号 ) 办理

38 西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第三章发票使用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开具或者收取的收付款凭 证 ; 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 ; 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商事凭证和记录生产 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第一节发票类型 试点纳税人原则上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 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后可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 试点纳税人使用原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使用国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 结合原有冠名普通发票库存情况, 拟定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为冠名普通发票使用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延续使用原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 逐步对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冠名普通发票进行替换 第二节发票适用对象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根据发票适用范围, 分别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 对实行简易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客运普通发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客运定额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 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 试点纳税人于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 可延续使用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2016 年 8 月 1 日起, 使 用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必须开具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原地税监制 冠名发票 五 营改增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 应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 按 照主管国税机关的具体要求, 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发行有关事宜 并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 按照 主管地税机关的具体要求, 在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 六 试点纳税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其他开 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 可以自 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其法律效力 基本用途 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39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一 发票票种核定 第三节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登记后,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的, 应提供以下资料 : ( 一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二 ) 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三 )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 ( 四 ) 发票专用章印模 ( 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 二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 是指单份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试点纳税人, 在申请办理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 应提供以下资料 : ( 一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二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三 税控设备发行 1.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 ) 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升 级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有金税盘或税控盘, 纳税人应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领用 开具发票 和抄报税 3. 主管国税机关应向申请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票的试点纳税人下发 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 用告知书 试点纳税人凭 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到服务单位领购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4. 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试点纳税人, 应自愿选择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并自行采购通用设备 通用设备包括 : 能满足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要求的计算机 打印机 专用设备在增值税税控系统 服务单位购买 5. 一般纳税人应携带购买的税控专用设备及相关资料, 在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登记 发行 只有 登记 发行过的税控专用设备, 才能正常使用 纳税人办理基本信息或购票信息变更等业务时, 需带税控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相应变更 注销或税控专用设备损坏时, 必须将其及时交回主管国税机关 ; 税控专用设备丢失或被盗时, 必须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备案 6. 设备安装 试点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服务单位联系税控专用设备安装事宜 四 发票领用试点纳税人完成票种核定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专用发票 ) 及税控设备发行后,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时, 应提供以下资料 : ( 一 ) 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二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

40 西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 三 ) 发票领用簿 ( 四 )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应提供金税盘或税控盘 第四节发票开具 一 试点纳税人除开具通用定额发票 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开具发票的方法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 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号 ) 二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 售额 ; 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以价款为销售额, 不得扣减折扣额 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 地 到达地 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原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7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 具体内容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9 号 ) 第五节发票抵扣 一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 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应于开具之日起 180 天内办理 认证手续, 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 对纳税信用 A 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可以由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 查询 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能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 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具体内容参见 关于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 号 ) 三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 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天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 电子数据 ) 申请 稽核比对 使用专用发票认证 网上申报受理系统和 VPDN 网上申报系统的纳税人, 可通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海关缴款书网络受理系统, 进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手工录入 上传比对 ; 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 及清单查询打印 ; 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结果通知书 及清单的确认 下载 打印和查询 可登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 ( cn) 使用 四 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购 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 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 进项税额 = 买价 扣除率 烟叶税 买价, 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

41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购进农产品, 按照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五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 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 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由于客观原 因造成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 经税务机关审核 逐级上报, 由国家税 务总局认证 稽核比对后, 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具 体内容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0 号 ) 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 抵扣 ;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 扣 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 抵扣, 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属于客观原因的, 经税务机关审批, 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 额 具体内容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78 号 ) 八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 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未按照销 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 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可以在认 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内容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 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9 号 ) 第六节发票的缴销 发票的缴销,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国务院令 587 号 ) 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决定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 ) 相关规定 需提供以下资料 : 1. 发票领用簿 2. 需要缴销的发票 第七节发票的代开 一 专用发票的代开小规模纳税人 ( 含个体工商户 ) 发生应税行为, 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一 ) 所需资料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 应提供以下资料 : 1.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 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2 西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 二 ) 代开流程 1.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纳税人可填写纸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业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 人, 可通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申报单网络受理系统网上填报 提交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 申报单 并形成对应的预约流水号, 直接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在办税服务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将不再填写报送纸质的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 资料审核 纳税人资料齐全, 按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上计算填写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 税款后, 主管税务机关方可代开 3. 代开发票 (1)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符合 的即时办结 ;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 ( 按季纳税 9 万元 ) 的, 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已经缴纳的税款, 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 申报单网络受理系统操作步骤第一步 : 登陆网页 网址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首页 办税服务 代开专用发票申报单网 络受理 第二步 : 登陆用户 用户名 : 纳税人识别号 ; 密码 : 企业初始密码为 ; 验证码 : 根据电脑提示输入 ; 点击登陆 第三步 : 选择需开具发票所对应的申报单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点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菜单, 进入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填写界面 第四步 : 填写申报单 按照需开具发票的信息真实填写 填写完后, 选择保存或提交 第五步 : 打印申报单 纳税人对已提交的申报单, 可选择打印申报单 系统提供 查询 功 能, 可以查看申报单情况 技术支持电话 : ( 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 二 普通发票的代开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 ( 或提供劳务服务方 ) 的申请, 依照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代为向付款方 ( 或接 受劳务服务方 ) 开具普通发票 ( 一 ) 所需资料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 应提供以下资料 : 1. 代开发票申请表 2. 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 组织机构代码证,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43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3.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 购销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 二 ) 代开流程 对纳税人资料齐全, 申请开具的发票属于需预缴税款的, 纳税人按申请表上的税额缴纳税款 后, 主管税务机关方可代开 (1)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符合 的即时办结 ;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 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 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 涉及差额征收和减免税款的, 按照申报纳 税规范和优惠办理规范有关事项要求办理

44 西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第四章纳税申报 第一节纳税期限 一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 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 于小规模纳税人 银行 财务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信用社, 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他纳税人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可以按次纳税 二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 以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 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 申报期为次月 1 日起至 15 日止, 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 顺延 1 日 ; 在每月 1 日至 15 日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 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 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四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经税务机关核准, 可以延期申报 五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及随增值税 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具体内容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 号 ) 第二节纳税地点 一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 同一县 ( 市 ) 的, 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 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未申报纳税的, 由其机构所在 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 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应向建筑服务发生 地 不动产所在地 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节申报方式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

45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报告表, 或按照规定采取邮寄 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 报送事项, 也可以通过互联网 络申报 第四节上门申报程序 一 纳税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在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一 )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一般纳税人适用 )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一 ) (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二 ) (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 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 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 填报在 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二 ) (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 第 2 栏 其中 :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三 ) (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在确定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 按照 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 需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三 ) 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四 ) ( 税额抵减情况表 ) (6)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五 ) ( 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 (7) 固定资产 ( 不含不动产 ) 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 )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 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中扣除价款的, 需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附列资料 其他情况不填写 该附列资料 (3)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 二 )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 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的抵扣联 3.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 书面合同 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 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46 西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6. 纳税人销售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在确定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 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 三 ) 税控系统资料 使用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将金税盘 ( 或税控盘 ) 中的开票信息形成抄报税数 据, 用金税盘 ( 或税控盘 ) 到主管国税机关抄报纳税 ( 四 )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 按季度报送 ) ( 五 ) 纳税人跨县 ( 市 ) 提供建筑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 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 ( 市 ) 的不动产, 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预缴税款的, 需填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表样及填写说明, 详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3 号 ) 附件 5 至附件 6 二 办理程序 ( 一 ) 国税机关受理 审核纳税人提供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附表和资料是否齐全, 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印章是否齐全 ; ( 二 ) 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 ( 三 ) 办理税控抄报税业务 进行 一窗式 票表税比对 一窗式 票表税比对异常的, 按照规定处理 ; ( 四 ) 申报成功后,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税款解缴手续 第五节网上申报程序 试点纳税人若选择使用电子税务局纳税申报, 请先携带税务登记证件 ( 三证合一 工商营业执照 ) 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通 开通后, 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电子税务局客户端 ( 下载地址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首页 电子税务局 下载专区 办税软件 电子税务局客服端 ) 安装完成后, 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和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的密码登录使用 册 本次新纳入试点的所有纳税人将统一开通电子税务局账户, 由主管税务机关引导纳税人完成注 开通后, 纳税人可登录开票系统在每月征期远程抄税并清卡 具体步骤 : 1. 上报汇总 ( 登录开票系统, 在联网状态下系统后台自动上报汇总 ); 2. 电子申报 ( 在纳税申报软件里进行申报, 并申报成功 ); 3. 网上扣款 ( 在专用发票认证和网上申报受理系统执行, 如当月无需缴纳税额, 可无此步 骤 ); 4. 远程清卡 ( 登录开票系统, 在联网状态下系统后台自动进行清卡 ) 热线 若使用中遇到问题, 可以拨打电子税务局技术支持电话 , 或致电 纳税服务

47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第六节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3 号 ) 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 申报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一般纳税人适用 ) 及其附列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3 号 ) 附件 1:

48 西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附件 1 关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一般纳税人适用 )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增值税相关规定制定本表 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 均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写本表, 并向当地税务机 税款所属时间 :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 : 年月日金额单位 : 元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所属行业 : 纳税人名称 ( 公章 ) 开户银行及账号 法定代表人 姓名 项目 栏次 ( 一 ) 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1 其中 : 应税货物销售额 2 应税劳务销售额 3 登记注册类型 注册 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电话 号码 一般项目即征即退项目 本月数本年累计本月数本年累计 销售额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4 ( 二 ) 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5 其中 :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6 ( 三 ) 免 抵 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7 ( 四 ) 免税销售额 8 其中 : 免税货物销售额 9 免税劳务销售额

49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续表 销项税额 11 税款计算 进项税额 12 上期留抵税额 13 进项税额转出 14 免 抵 退应退税额 15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17= ( 如 17<11, 则为 17, 否则为 应抵扣税额合计实际抵扣税额 11) 应纳税额 19=11-18 期末留抵税额 20=17-18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应纳税额减征额 23 应纳税额合计 24=

50 西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续表 期初未缴税额 ( 多缴为负数 ) 25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26 本期已缴税额 27= 分次预缴税额 28 2 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29 3 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30 4 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31 期末未缴税额 ( 多缴为负数 ) 32= 税款缴纳 其中 : 欠缴税额 ( 0) 33= 本期应补 ( 退 ) 税额 34=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35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36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37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38= 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 申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 请填写下列资料 :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 现授权 的, 我确定它是真实的 可靠的 完整的 报 人 ( 地址 )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 任何与本 声 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 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声明 声明人签字 : 明 授权人签字 : 主管税务机关 : 接收人 : 接收日期 :

51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一 ) (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 税款所属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 公章 ) 金额单位 : 元至角分 服务 不 纳税检查 开具 扣除后 合计 未开具发票 动产和无 调整 其他发票 形资产扣 除项目本 销项 销项 销项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 含税 ( 免税 ) 价税 销项 ( 应纳 ) 销项 ( 应纳 ) 税额 期实际扣 销售额 ( 应纳 ) 销售额 ( 应纳 ) 销售额 ( 应纳 ) 销售额 ( 应纳 ) 销售额 合计 税额 销售额项目及栏次 除金额 税额 税额 税额 税额 14=13 (100%+ 税率或征收率 ) = = = =11-12 税率或征收率 % 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税率的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13% 税率 3 11% 税率 4 6% 税率 5 全部征税项目其中 : 即征即退项目 一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6 7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征即退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52 西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二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 免抵 退税 四 免税 全部征税项目其中 : 即征即退项目 6% 征收率 8 5% 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5% 征收率的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9a 9b 4% 征收率 10 3% 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征收率的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预征率 % 13a 预征率 % 13b 预征率 % 13c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征即退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6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17 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8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19 续表

53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纳税人名称 :( 公章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二 ) (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 税款所属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 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金额单位 : 元至角分 项目栏次份数金额税额 ( 一 ) 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其中 :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 二 ) 其他扣税凭证 4= 其中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6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7 其他 8 ( 三 ) 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9 ( 四 ) 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10 ( 五 ) 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11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12= 二 进项税额转出额 项目栏次税额 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 13=14 至 23 之和 其中 : 免税项目用 14 集体福利 个人消费 15 非正常损失 16 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17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4 西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续表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19 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0 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21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22 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23 三 待抵扣进项税额 项目栏次份数金额税额 ( 一 ) 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4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5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26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7 其中 : 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28 ( 二 ) 其他扣税凭证 29=30 至 33 之和 其中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0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31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32 其他 33 四 其他 项目栏次份数金额税额 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5 代扣代缴税额

55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三 ) (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 税款所属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 公章 ) 金额单位 : 元至角分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 本期服务 不动产和 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 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扣除金额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期末余额 ( 免税销售额 ) =2+3 5(5 1 且 5 4) 6=4-5 项目及栏次 17% 税率的项目 1 11% 税率的项目 2 6% 税率的项目 ( 不含金融商品转让 ) 3 6% 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 4 5% 征收率的项目 5 3% 征收率的项目 6 免抵退税的项目 7 免税的项目

56 西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四 ) ( 税额抵减情况表 ) 税款所属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 公章 ) 金额单位 : 元至角分 序号抵减项目 1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 2 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 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抵减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期末余额 1 2 3= =3-4 3 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4 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5 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57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五 ) ( 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 税款所属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 公章 ) 金额单位 : 元至角分 期末待抵扣不动产 本期转出的待抵扣 本期转入的待抵扣 本期可抵扣不动产 进项税额 不动产进项税额 不动产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

58 西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固定资产 ( 不含不动产 ) 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纳税人名称 ( 公章 ): 填表日期 : 年月日金额单位 : 元至角分 项目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累计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

59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纳税人名称 :( 公章 )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税款所属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 金额单位 : 元至角分 项目栏次金额税额 合计 1= % 税率的进项 2 其中 : 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 3 13% 税率的进项 4 11% 税率的进项 5 其中 : 货物运输服务的进项 6 建筑安装服务的进项 7 不动产租赁服务的进项 8 购入不动产的进项 9 6% 税率的进项 10 其中 :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进项 11 财产保险的进项 12 5% 征收率的进项 13 其中 : 购入不动产的进项 14 3% 征收率的进项 15 其中 : 建筑安装服务的进项 % 征收率的进项 17 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 18 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注明的进项

60 西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税款所属时间 :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 公章 ): 金额单位 : 元至角分 一 减税项目 本期实际抵减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抵减税额 税额 1 2 3= =3-4 二 免税项目 免税销售额 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免税额 扣除后免税销售额 对应的进项税额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销售额 1 2 3=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次合计 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次合计 7 出口免税 8 其中 : 跨境服务

61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3 号 ) 附件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一般纳税人适用 )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 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 )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以下简称纳税人 ) 资产 一 名词解释 ( 一 ) 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 货物, 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 二 ) 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 劳务, 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 修理 修配劳务 ( 三 ) 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是指销售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 ( 四 ) 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 按适用税率计税 按适用税率计算 和 一般计税方法, 均指按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 五 ) 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 按简易办法计税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 和 简易计税方 法, 均指按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征收率 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 六 ) 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 扣除项目, 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在确定 销售额时, 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一般纳税人适用 ) 填写说明 ( 一 ) 税款所属时间 : 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 应填写具体的起止 年 月 日 ( 二 ) 填表日期 :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 三 ) 纳税人识别号 : 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 四 ) 所属行业 :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 五 ) 纳税人名称 :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 六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 七 ) 注册地址 : 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 八 ) 生产经营地址 : 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 九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 十 ) 登记注册类型 : 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栏目内容填写 ( 十一 ) 电话号码 : 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 十二 ) 即征即退项目 列 : 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 劳务和服务 不动产 无形资产的征 ( 退 ) 税数据 ( 十三 ) 一般项目 列 : 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 劳务和服务 不动产 无形资产的征 ( 免 ) 税数据 ( 十四 ) 本年累计 列 : 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 本月数 之和 其中, 第 栏及第 18 栏 实际抵扣税额 一般项目 列的 本年累计 分别按本填写说明第 ( 二十七 )( 三十四 )( 三十九 )( 四十六 )( 五十 )( 五十二 )( 三十二 ) 条要求填写 ( 十五 ) 第 1 栏 ( 一 ) 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

62 西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值税的销售额, 包含 : 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 ; 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 税务 财政 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 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 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 附列资料 ( 一 ) 第 9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 - 第 9 列第 6 7 行之 和 ; 本栏 即征即退项目 列 本月数 = 附列资料 ( 一 ) 第 9 列第 6 7 行之和 ( 十六 ) 第 2 栏 其中 : 应税货物销售额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的销售额 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 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额 ( 十七 ) 第 3 栏 应税劳务销售额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 ( 十八 ) 第 4 栏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 填写纳税人因税务 财政 审计部门检查, 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 劳务和服务 不动产 无形资产, 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 不填入 即征即退项目 列, 而应填入 一般项目 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 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 附列资料( 一 ) 第 7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 ( 十九 ) 第 5 栏 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 额 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 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 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附列资料( 一 ) 第 9 列第 8 至 13b 行之和 - 第 9 列第 行之和 ; 本栏 即征即退项目 列 本月数 附列资料( 一 ) 第 9 列第 行之和 ( 二十 ) 第 6 栏 其中 :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 填写纳税人因税务 财政 审计部门检查, 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 劳务和服务 不动产 无形资产, 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 不填入 即征即退项目 列, 而应填入 一般项目 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 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 不含税销售额 ( 二十一 ) 第 7 栏 免 抵 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 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 抵 退税办法的出 口货物 劳务和服务 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服务 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 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 附列资料 ( 一 ) 第 9 列第 行之和 ( 二十二 ) 第 8 栏 免税销售额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 税率的销售额, 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 抵 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 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

63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免税销售额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 附列资料 ( 一 ) 第 9 列第 行之和 ( 二十三 ) 第 9 栏 其中 : 免税货物销售额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 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 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 抵 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 销售额 ( 二十四 ) 第 10 栏 免税劳务销售额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 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 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 抵 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 额 ( 二十五 ) 第 11 栏 销项税额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 劳务和服务 不动产 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 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 销项税额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 附列资料 ( 一 ) ( 第 10 列第 1 3 行之和 - 第 10 列第 6 行 )+ ( 第 14 列第 行之和 - 第 14 列第 7 行 ); 本栏 即征即退项目 列 本月数 = 附列资料 ( 一 ) 第 10 列第 6 行 + 第 14 列第 7 行 ( 二十六 ) 第 12 栏 进项税额 :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 即征即退项目 列 本月数 = 附列资料 ( 二 ) 第 12 栏 税额 ( 二十七 ) 第 13 栏 上期留抵税额 1.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 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 本月数 和 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 期 末留抵税额 一般货物 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 本月数 大于零, 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服 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 ( 下同 ) 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 期 末留抵税额 一般货物 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 本月数, 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1)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 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 0 ; 以后各期按上 期申报表第 20 栏 期末留抵税额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填写 (2)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年累计 : 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 试点实 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 期末留抵税额 一般货 物 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 本月数 填写 ; 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 期末留抵税额 一般 项目 列 本年累计 填写 (3) 本栏 即征即退项目 列 本月数 : 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 期末留抵税额 即征即退项目 列 本月数 填写 2. 其他纳税人, 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 本月数 和 本年累计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 ( 下同 ) (1)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 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 期末留抵税额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填写 (2)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年累计 : 填写 0 (3) 本栏 即征即退项目 列 本月数 : 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 期末留抵税额 即征即退

64 西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项目 列 本月数 填写 ( 二十八 ) 第 14 栏 进项税额转出 : 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 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 即征即退项目 列 本月数 = 附列资料( 二 ) 第 13 栏 税额 ( 二十九 ) 第 15 栏 免 抵 退应退税额 : 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 劳务和服 务 无形资产免 抵 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 三十 ) 第 16 栏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填写税务 财政 审计部门检 查,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附列资料 ( 一 ) 第 8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 + 附列资料 ( 二 ) 第 19 栏 ( 三十一 ) 第 17 栏 应抵扣税额合计 :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按表中所 列公式计算填写 ( 三十二 ) 第 18 栏 实际抵扣税额 1.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 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 本月数 和 本年累计 (1)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年累计 : 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 将 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 与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 物及劳务应纳税额 两个数据相比较, 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 : 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 = 第 13 栏 上期留抵税额 一般项目 列 本年累计 ;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 =( 第 11 栏 销项税额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 第 18 栏 实际抵扣税额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 附列资料( 一 ) 第 10 列第 1 3 行之和 - 第 10 列第 6 行 ) 第 11 栏 销项税额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100% (3) 本栏 即征即退项目 列 本月数 :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 其他纳税人, 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 本月数 和 本年累计 : (1)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年累计 : 填写 0 (3) 本栏 即征即退项目 列 本月数 :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三十三 ) 第 19 栏 应纳税额 :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 1.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 第 11 栏 销项税额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 第 18 栏 实际抵扣税额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 第 18 栏 实际抵扣税额 一般项目 列 本年累 计 2. 本栏 即征即退项目 列 本月数 = 第 11 栏 销项税额 即征即退项目 列 本月数 - 第 18 栏 实际抵扣税额 即征即退项目 列 本月数 ( 三十四 ) 第 20 栏 期末留抵税额

65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1.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 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 本月数 和 本年累计 : (1)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 反映试点实施以后, 货物 劳务和服务 不动产 无形 资产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年累计 : 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 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 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年累计 = 第 13 栏 上期留抵税额 一般项目 列 本年累计 - 第 18 栏 实际抵扣税额 一般项目 列 本年累计 (3) 本栏 即征即退项目 列 本月数 :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 其他纳税人, 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 本月数 和 本年累计 : (1)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年累计 : 填写 0 (3) 本栏 即征即退项目 列 本月数 :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三十五 ) 第 21 栏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 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 本栏 一般项目 列 本月数 = 附列资料 ( 一 ) ( 第 10 列第 8 9a 行之和 - 第 10 列第 14 行 )+( 第 14 列第 9b 12 13a 13b 行之和 - 第 14 列第 15 行 ) 本栏 即征即退项目 列 本月数 = 附列资料 ( 一 ) 第 10 列第 14 行 + 第 14 列第 15 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 构, 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 预征增值税额 = 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预征率 ( 三十六 ) 第 22 栏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 财政 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三十七 ) 第 23 栏 应纳税额减征额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 额 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 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9 栏 应纳税额 与第 21 栏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之和 时, 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 ; 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9 栏 应纳税额 与第 21 栏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 的应纳税额 之和时, 按本期第 19 栏与第 21 栏之和填写 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 减 ( 三十八 ) 第 24 栏 应纳税额合计 : 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 计算填写 ( 三十九 ) 第 25 栏 期初未缴税额 ( 多缴为负数 ) : 本月数 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2 栏 期末未缴税额 ( 多缴为负数 ) 本月数 填写 本年累计 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2 栏 期末未缴税额 ( 多缴为负数 ) 本年累计 填写 ( 四十 ) 第 26 栏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 本栏不填写 ( 四十一 ) 第 27 栏 本期已缴税额 : 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 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四十二 ) 第 28 栏 1 分次预缴税额 : 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66 西 第二部分操作指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 1.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 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 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 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 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 的税款, 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 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 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 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 税款, 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 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 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 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 税款, 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 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四十三 ) 第 29 栏 2 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 本栏不填写 ( 四十四 ) 第 30 栏 3 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 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 缴的增值税额 ( 四十五 ) 第 31 栏 4 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 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 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 四十六 ) 第 32 栏 期末未缴税额 ( 多缴为负数 ) : 本月数 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本年累计 与 本月数 相同 ( 四十七 ) 第 33 栏 其中 : 欠缴税额 ( 0) : 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 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四十八 ) 第 34 栏 本期应补 ( 退 ) 税额 : 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四十九 ) 第 35 栏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 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 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 五十 ) 第 36 栏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 本月数 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8 栏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本月数 填写 本年累计 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8 栏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本年累计 填写 ( 五十一 ) 第 37 栏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 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 财政 审计部门检查而实 际入库的增值税额, 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 五十二 ) 第 38 栏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 本月数 反映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期 末缴纳而未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本年累计 与 本月数 相同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一 ) (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 填写说明 ( 一 ) 税款所属时间 纳税人名称 的填写同主表 ( 二 ) 各列说明 1. 第 1 至 2 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 下同 ) 的情况 2. 第 3 至 4 列 开具其他发票 : 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67 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业务操作指南 3. 第 5 至 6 列 未开具发票 : 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 第 7 至 8 列 纳税检查调整 : 反映经税务 财政 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 第 9 至 11 列 合计 : 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 第 1 至 11 列应填写扣除之 前的征 ( 免 ) 税销售额 销项 ( 应纳 ) 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 第 12 列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 人,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 按 附列资料 ( 三 ) 第 5 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 其 中本列第 5 栏等于 附列资料 ( 三 ) 第 5 列第 3 行与第 4 行之和 ;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 目的, 本列填写 0 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 构, 当期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 填入本列第 13 行 7. 第 13 列 扣除后 含税 ( 免税 ) 销售额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服务 不动产和 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 本列各行次 = 第 11 列对应各行次 - 第 12 列对应各行次 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 第 14 列 扣除后 销项 ( 应纳 ) 税额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服务 不动产和无 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 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 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 = 第 13 列 (100%+ 对应行次税率 ) 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 7 行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 具体填写要求见 各行说明 第 2 条第 (2) 项第 3 点的说明 项 (2)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 = 第 13 列 (100%+ 对应行次征收率 ) 对应行次征收率 本列第 13 行 预征率 % 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 具体填写要求见 各行说明 第 4 条第 (2) (3)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 本列不填写 ( 三 ) 各行说明 1. 第 1 至 5 行 一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全部征税项目 各行 :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 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 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 征即退征税项目, 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2. 第 6 至 7 行 一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其中 : 即征即退项目 各行 : 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 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 不填写本行 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 第 6 行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不包括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1 本行第 9 列 合计 销售额 栏 : 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 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 本行第 10 列 合计 销项 ( 应纳 ) 税额 栏 : 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 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 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以下称境内 )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 以下称应税服务 ) 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 是指企业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 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以下称境内 )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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