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企业商务法务资讯 2016 年 5 月 5 日第四期 本刊物仅供参考, 不作为法律意见 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1
目 录 最新立法热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5 本刊物仅供参考, 不作为法律意见 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1
最新立法热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为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 促进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 通知从今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 具有上海市户籍且年满 65 周岁的老年人, 可以通过 上海市敬老卡 享受老年综合津贴 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后, 不再实行 70 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免费交通制度, 原社会保障卡副卡 ( 敬老服务专用 ) 的使用期截止到 2016 年 6 月 25 日 老年综合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 具体如下 : ( 一 )65-69 岁, 每人每月 75 元 ( 二 )70-79 岁, 每人每月 150 元 ( 三 )80-89 岁, 每人每月 180 元 ( 四 )90-99 岁, 每人每月 350 元 ( 五 )100 岁及以上, 每人每月 600 元 老年综合津贴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 于每年 1 月 4 月 7 月和 10 月分别发放 新增对象或适用发放标准调整的对象, 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 此外, 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后, 各区县高龄老人货币化营养补贴不再发放, 但区县 街道乡镇对老年人一次性节日慰问和实物补贴等可继续保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 月 24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以下简称营改增 ) 试点,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本刊物仅供参考, 不作为法律意见 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2
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以下简称公告 ), 对其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根据 公告,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 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 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 年 6 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 2016 年 6 月 27 日 据工作实际情况, 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但最长不得超过 2016 年 6 月 30 日 另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 ( 按季纳税 9 万元 ),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 ( 按季纳税 9 万元 ) 的,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公告 指出营改增试点实施前( 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 )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 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 例外 :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 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 另外, 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公告 在发票使用上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一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 以下简称新系统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二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 ( 按季纳税 9 万元 ), 或者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 ( 按季纳税 9 万元 ), 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三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卷式 ) 启用前, 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门票 过路 ( 过桥 ) 费发票 定额发票 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 四 )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可继续使用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 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 最迟不超过 2016 年 8 月 31 日 本刊物仅供参考, 不作为法律意见 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3
此外, 公告还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主要表现在 :( 一 )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对纳税信用 A 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下同 ) 在本次公告中, 税务总局决定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纳税信用 B 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二 )2016 年 5 月 1 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 5 月至 7 月期间不需增值税发票认证 2016 年 8 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日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 规定了营改增试点劳务派遣相关事宜, 通知于 5 月 1 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并依 3%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 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中,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 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 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开具普通发票通知还规定,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本刊物仅供参考, 不作为法律意见 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2016 年 4 月 14 日, 人社部 财政部联合发布 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提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相关要求 通知 明确, 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 20% 的省 ( 区 市 ), 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 20%; 单位缴费比例为 20% 且 2015 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 9 个月的省 ( 区 市 ), 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 19%, 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失业保险总费率在 2015 年已降低 1 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 1%-1.5%, 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 0.5%, 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具体方案由各省 ( 区 市 ) 确定 此前, 上海市政府已经发布了关于调整上海地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 29% 调整为 28%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 2% 调整为 1.5% 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 由原来的 13% 调整为 1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 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 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于 4 月 15 日发布 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主要有以下内容 : 通知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作了规定, 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 在违约金和服务费用方面, 通知 规定:( 一 ) 发卡机构不得收取信用卡滞纳金 ;( 二 ) 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 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 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 三 )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 不得收取超限费 ;( 四 ) 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 本刊物仅供参考, 不作为法律意见 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5
和年费 取现手续费 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在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方面, 通知 规定:( 一 ) 持卡人通过 ATM 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 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 万元 ;( 二 ) 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 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 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 ;( 三 ) 发卡机构可与持卡人协议约定现金充值服务的每卡每日限额 ;( 四 ) 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 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另外,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 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 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 完 ) 本刊物仅供参考, 不作为法律意见 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