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富秦公务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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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富秦公务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电子化支付结算手段, 更好地为财政预 算单位提供银行卡结算服务, 根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及财政部门 中国人 民银行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富秦公务卡 ( 以下简称 公务卡 ) 是各县级 机构 ( 含农村信用联社 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 委托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 针对各级财政预算单位的日常公务开支及财务报销, 并兼顾个人消费而发行的银联标准贷记卡, 授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 允许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具有信用消费 存取现金 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 信用额度 : 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 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 : 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 包括消费透支 取现透支 转账透支等 银行记账日 : 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公务卡账户, 或根据规定将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
2 超限费 违约金 年费 手续费, 下同 ) 利息等记入其公务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 : 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 费用等进行汇总, 结计利息, 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还款日 : 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到期还款日 : 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 : 指对于公务卡持卡人, 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 其它透支交易在到期还款日前 ( 含 ) 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 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当期余额 : 指截至当前账单日, 持卡人累计已经由发卡机构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 以及费用 利息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 : 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 ( 含 ) 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 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 : 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 10% 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 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 100% 全部预借现金 全部转账透支 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全部费用和利息 违约金 : 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 ( 含 ) 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 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分期付款 : 指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购买商品 服务或现金
3 借款时, 在发卡机构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 按照与发卡机构约定的还款计划, 每月向发卡机构归还当期应还款项, 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现金类交易 : 指预借现金交易和溢缴款交易 预借现金 包括现金提取 现金转账 其中, 现金提取 ( 取现 ) 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 (ATM) 等自助机具, 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 现金转账 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溢缴款 : 是指公务卡客户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卡账户内的资金, 银行不予以计付利息 第四条各发卡机构 持卡人 申办单位 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公务卡的分类 功能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公务卡具有信用消费 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 功能 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六条 公务卡金卡最高授信为 5 万元, 普通卡最高授 信为 3 万元 第七条 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先用 款后还款, 循环使用 凭公务卡可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 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 并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 ATM 机
4 及营业网点办理现金类交易 第八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 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 保管,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 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 个人消费部分的责任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九条 申办公务卡的单位应是财政预算单位, 发卡机 构应与财政部门和财政预算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明确双 方责任义务 第十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合法 稳定收入来 源及支付能力, 且资信状况良好的财政预算单位的在职人 员, 经本单位推荐均可申领公务卡 第十一条 财政预算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公务卡时, 应按 发卡机构的规定, 正确 完整 真实地填写富秦公务卡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 并在申请表上签字 ; 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部门 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 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 即表示确认遵守本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 决定是否 给予其发卡 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 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 等, 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5 第十三条 持卡人领到公务卡时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 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 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 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公务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 5 年, 过期自动失效, 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 应于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 1 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 否则, 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 须及时结清公务卡项下的全部债务 将公务卡交回发卡机构, 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不得转让或转借, 否则, 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发卡机构给予申请人授信额度按监管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发卡机构有权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持卡人在境内 ( 外 ) 消费 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 须遵守国内法令 中国银联 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持卡人应在获得发卡机构安全认可的商户环
6 境下, 通过互联网使用公务卡, 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 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 转账结算 网上支付等各类交易, 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 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 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 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 转入其公务卡账户, 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二十一条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公务性支出, 持卡人应按单位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报账, 报账单位应及时按约定的方式划转相应款项到该持卡人账户完成还款结算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超过规定还款期限还款时, 发卡机构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公务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 : 逾期 1-90 天 ( 含 ) 的, 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 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 ; 逾期 91 天以上的, 按照先本金 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二十三条公务卡遗失或被盗时, 持卡人应及时到发
7 卡机构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 挂失经受理机构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生效, 并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 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密码泄露须立即修改, 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 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 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 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 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务卡损坏时, 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申请销户后仍须承担清偿办理销户手续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在公务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 应在清偿公务卡账户所有欠款后, 及时通知发卡机构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的 45 日后, 为持卡人办理销户结清手续 ( 卡片到期已超过 45 日的除外 )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公务卡交还发卡机构, 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 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 公务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 公务卡人民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关联存款账户 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 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或申请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公务卡账款的追索权 第五章计息办法和业务处理
8 第二十七条公务卡计息规定公务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 透支利率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 年利率 18.25%) 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公务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交易享受以下优 惠条件 : 1. 免息还款期待遇 : 交易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56 天 持卡人发生非现金类交易在到期还款日前 ( 含 ) 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无须支付非现金类交易的利息 2. 最低还款额待遇 :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可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九条持卡人发生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 第三十条公务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 ( 含 ) 未偿还全部应还款额, 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应当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按日支付透支利息, 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务卡持卡人未全部偿还最低还款额, 应按与发卡机构的约定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 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公务卡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分期付款
9 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 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 还款规则 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 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 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 还款记录情况 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 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 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 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 可向发卡机构申 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 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持卡人所 为, 持卡人须支付调阅单据费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确定的年费标准及相 关年费政策缴纳年费 持卡人接受发卡机构其他公务卡相关服务的, 应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见 陕西省农村金融合作机构服务收费价格目录 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 以发卡机构最新公示为准 第六章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发卡机构的权利 : ( 一 ) 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 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咨询申请人的有关数据, 有权索取 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数据资料 (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 5 年, 并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执行 ), 并决定是否发卡 对未通过的申请数据资料
10 不予退还, 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 二 ) 对不遵守有关法规 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 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 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公务卡 ( 三 ) 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 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四 ) 公务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 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 ; 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 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 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调整持卡人的额度, 即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 或将该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 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 五 )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 未归还透支款项的, 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 停止公务卡持卡人的使用 ( 六 ) 发卡机构有权将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有权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关信息 ( 七 ) 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 八 )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 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 增值
11 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 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 ; 发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发卡机构的义务 : ( 一 ) 向申请人提供与公务卡有关的使用说明资料, 包括领用合约 使用说明 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 二 ) 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 三 ) 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标准, 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 ; 但若自上月账单后, 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 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 四 ) 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等资料进行保密 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 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资料提供于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七章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七条持卡人的权利 : ( 一 ) 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 有权监督服务质量, 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 二 ) 申请单位 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 使用方法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 三 )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 3 个月的对账单 ( 四 ) 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12 ( 五 ) 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 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持卡人的义务 : ( 一 ) 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制定的本章程及相关合约的规定, 并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 有效的资料 ( 二 ) 持卡人如工作变动 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 身份证号码变更 机构名称变更等, 申请单位 持卡人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否则, 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三 )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使用密码 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 四 ) 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 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 预借现金款 利息等费用及违约金等 ; 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 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 积分 奖品或增值服务等 如遇公务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 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 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 五 ) 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 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 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第八章 附则
13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陕西省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富秦公务卡领用合约 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 修改, 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对章程修改后进行公告 ( 可采用本行网站公告 营业网点公告 对账单 信函 电话银行 服务热线 预留手机短信等任一方式 ), 公告期为四十五个自然日, 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生效 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 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内容有异议, 应提前终止使用富秦公务卡, 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公告期届满, 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 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 第四十一条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合法方式发 布的, 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 均同样适用于持 卡人 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 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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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4 0 0 0 0 1 8 2 7 1 0 4 0 2 3 0 0 1 0 0 8 0 0 1 通知书号码 :0121400001827104 缴款单位 / 个人 谢福 操作员电话 26534164 转账 附加信息及用途栏 或 备注栏 中填写内容 深圳非税 0230010080010121400001827104 1. 非税收入缴款不支持 ATM 机转账 收户进行转账而办理缴款在进行转账时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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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4 0 0 0 0 0 4 4 8 1 0 3 0 2 3 0 0 1 0 0 8 0 0 5 通知书号码 :0121400000448103 缴款单位 / 个人 张公宝 操作员电话 26534164 转账时必须填写的信息 深圳非税 0230010080050121400000448103 非税收入代收账户, 届时我市非税收入需缴交至新代收账户中为保障缴款人缴费顺利, 现设定 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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