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Transcription

1 (2014 年 11 月 4 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 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仲裁委员会 ( 一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仲裁委员会 ), 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同时使用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名称 ( 二 )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 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 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 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 均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 ( 一 ) 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 二 ) 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 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 三 ) 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设有分会或仲裁中心 ( 本规则附件一 ) 仲裁委员会的分会 / 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 接受仲裁申请, 管理仲裁案件 ( 四 ) 分会 / 仲裁中心设仲裁院, 在分会 / 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履行的职责 ( 五 ) 案件由分会 / 仲裁中心管理的, 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履行的职责,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授权的分会 / 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履行 ( 六 ) 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 / 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 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 约定由分会 / 仲裁中心仲裁的, 由所约定的分会 / 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约定的分会 / 仲裁中心不存在 被终止授权或约定不明的,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如有争议, 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三条受案范围 ( 一 )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1

2 ( 二 ) 前款所述案件包括 : 1. 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 ; 2.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 3. 国内争议案件 第四条规则的适用 ( 一 ) 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 / 仲裁中心 ( 二 ) 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 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 三 ) 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 从其约定, 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 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 四 ) 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 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五 ) 当事人约定适用仲裁委员会专业仲裁规则的, 从其约定, 但其争议不属于该专业仲裁规则适用范围的, 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仲裁协议 ( 一 ) 仲裁协议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 二 )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 信件 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 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 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 三 ) 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及效力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四 )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 独立存在的条款, 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 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 ; 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 转让 失效 无效 未生效 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 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及 / 或管辖权的异议 ( 一 )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 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如有必要, 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 二 ) 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认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 可根据表面证据作出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决定, 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并不妨碍其根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及 / 或证据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 ( 三 ) 仲裁庭依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作出管辖权决定时, 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单独作出, 也 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作出 2

3 ( 四 )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 / 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 ; 书面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 五 ) 对仲裁协议及 / 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 六 ) 上述管辖权异议及 / 或决定包括仲裁案件主体资格异议及 / 或决定 ( 七 ) 仲裁委员会或经仲裁委员会授权的仲裁庭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 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撤案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作出, 在仲裁庭组成后, 由仲裁庭作出 第七条仲裁地 ( 一 ) 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 二 ) 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以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 / 仲裁中心所在地为仲裁地 ; 仲裁委员会也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 ( 三 ) 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八条送达及期限 ( 一 ) 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 通知 材料等均可采用当面递交 挂号信 特快专递 传真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 ( 二 ) 上述第 ( 一 ) 款所述仲裁文件应发送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自行提供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地址 ; 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没有提供地址或当事人对地址没有约定的,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提供的地址发送 ( 三 ) 向一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件, 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发送至收件人的营业地 注册地 住所地 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 或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包括公证送达 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在内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 注册地 住所地 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 即视为有效送达 ( 四 ) 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限, 应自当事人收到或应当收到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向其发送的文书 通知 材料等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诚实信用 仲裁参与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仲裁程序 第十条放弃异议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 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 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 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3

4 第二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仲裁申请 答辩 反请求 第十一条仲裁程序的开始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第十二条申请仲裁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 : ( 一 ) 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 / 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 包括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 式 ; 2.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 3. 案情和争议要点 ; 4.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 5.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 二 ) 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 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 三 ) 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三条案件的受理 ( 一 )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 受理案件 ( 二 )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 经审查, 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的, 应将仲裁通知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发送给双方当事人 ; 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也应同时发送给被申请人 ( 三 )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 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完备 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备申请仲裁手续的, 视同申请人未提出仲裁申请 ; 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不予留存 ( 四 )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指定一名案件秘书协助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 第十四条多份合同的仲裁 申请人就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可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 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 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 ; 或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 ; 4

5 2. 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 ; 3. 多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第十五条答辩 ( 一 ) 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 45 天内提交答辩书 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 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 ; 仲裁庭尚未组成的,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 二 ) 答辩书由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 / 或盖章, 并应包括下列内容及附件 : 1. 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 包括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 2. 对仲裁申请书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 3. 答辩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 三 ) 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 ( 四 )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反请求 ( 一 )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 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 45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反请求期限的, 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反请求期限 ; 仲裁庭尚未组成的,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 二 )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 应在其反请求申请书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并附具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 三 )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 应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仲裁费 被申请人未按期缴纳反请求仲裁费的, 视同未提出反请求申请 ( 四 )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手续已完备的, 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反请求受理通知 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受理通知后 30 天内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 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 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 ; 仲裁庭尚未组成的,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 五 ) 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反请求和反请求答辩书 ( 六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七条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 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变更 ; 但是仲裁 庭认为其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 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 第十八条追加当事人 ( 一 ) 在仲裁程序中, 一方当事人依据表面上约束被追加当事人的案涉仲裁协议可以向仲裁委 5

6 员会申请追加当事人 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追加当事人的, 如果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 应在征求包括被追加当事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 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追加当事人申请之日视为针对该被追加当事人的仲裁开始之日 ( 二 ) 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应包含现有仲裁案件的案号, 涉及被追加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的名称 住所及通讯方式, 追加当事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事实和理由, 以及仲裁请求 当事人在提交追加当事人申请书时, 应附具其申请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 三 ) 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追加当事人程序提出仲裁协议及 / 或仲裁案件管辖权异议的, 仲裁委员会有权基于仲裁协议及相关证据作出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决定 ( 四 ) 追加当事人程序开始后,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就仲裁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 ; 在仲裁庭组成之后, 由仲裁庭就仲裁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 ( 五 )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追加当事人的, 本规则有关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规定适用于被追加当事人 仲裁庭的组成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在仲裁庭组成后决定追加当事人的, 仲裁庭应就已经进行的包括仲裁庭组成在内的仲裁程序征求被追加当事人的意见 被追加当事人要求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 双方当事人应重新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的组成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 六 ) 本规则有关当事人提交答辩及反请求的规定适用于被追加当事人 被追加当事人提交答辩及反请求的期限自收到追加当事人仲裁通知后起算 ( 七 ) 案涉仲裁协议表面上不能约束被追加当事人或存在其他任何不宜追加当事人的情形的, 仲裁委员会有权决定不予追加 第十九条合并仲裁 ( 一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经一方当事人请求, 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将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 进行审理 1. 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 ; 2. 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 该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且各案当事人相同 各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 ; 3. 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 该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且涉及的多份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 ; 4. 所有案件的当事人均同意合并仲裁 ( 二 ) 根据上述第 ( 一 ) 款决定合并仲裁时, 仲裁委员会应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及相关仲裁案件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 包括不同案件的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情况 ( 三 )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合并的仲裁案件应合并至最先开始仲裁程序的仲裁案件 ( 四 ) 仲裁案件合并后,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就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 ; 仲裁 6

7 庭组成后, 由仲裁庭就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仲裁文件的提交与交换 ( 一 ) 当事人的仲裁文件应提交至仲裁委员会仲裁院 ( 二 ) 仲裁程序中需发送或转交的仲裁文件,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发送或转交仲裁庭及当事人, 当事人另有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另有决定者除外 第二十一条仲裁文件的份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 答辩书 反请求书和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仲裁文件, 应一式五份 ; 多方当事人的案件, 应增加相应份数 ;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的, 应增加相应份数 ; 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的, 应相应减少两份 第二十二条仲裁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授权中国及 / 或外国的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事项 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应向仲 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保全及临时措施 ( 一 ) 当事人依据中国法律申请保全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转交当事人指明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 二 ) 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 ( 本规则附件三 ) 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 紧急仲裁员可以决定采取必要或适当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 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三 ) 经一方当事人请求, 仲裁庭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可以决定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 并有权决定由请求临时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第二节仲裁员及仲裁庭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的义务 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 应独立于各方当事人, 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仲裁庭的人数 ( 一 )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 二 )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 7

8 ( 一 ) 仲裁委员会制定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 / 仲裁中心的仲裁员名册 ; 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 二 )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 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约定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 第二十七条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 一 )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后 15 天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二 )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 15 天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 ( 三 ) 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五名候选人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 并按照上述第 ( 二 ) 款规定的期限提交推荐名单 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 该人选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 ; 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 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 ; 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 四 ) 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八条独任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 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 ( 二 ) ( 三 ) ( 四 ) 款规定的程序, 选定或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二十九条多方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 ( 一 )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及 / 或被申请人时, 申请人方及 / 或被申请人方应各自协商, 各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 二 )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 ( 二 ) ( 三 ) ( 四 ) 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 申请人方及 / 或被申请人方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 ( 三 ) 款的规定选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时, 应各方共同协商, 提交各方共同选定的候选人名单 ( 三 ) 如果申请人方及 / 或被申请人方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 15 天内各方共同选定或各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三名仲裁员, 并从中确定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条指定仲裁员的考虑因素 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指定仲裁员时, 应考虑争议的适用法律 仲裁地 仲裁语言 8

9 当事人国籍, 以及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一条披露 ( 一 ) 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 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 二 ) 在仲裁程序中出现应披露情形的, 仲裁员应立即书面披露 ( 三 ) 仲裁员的声明书及 / 或披露的信息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并转交各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仲裁员的回避 ( 一 ) 当事人收到仲裁员的声明书及 / 或书面披露后, 如果以披露的事实或情况为理由要求该仲裁员回避, 则应于收到仲裁员的书面披露后 10 天内书面提出 逾期没有申请回避的, 不得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该仲裁员回避 ( 二 ) 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 可以书面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 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并举证 ( 三 ) 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收到组庭通知后 15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 在此之后得知要求回避事由的, 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后 15 天内提出, 但应不晚于最后一次开庭终结 ( 四 ) 当事人的回避请求应当立即转交另一方当事人 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及仲裁庭其他成员 ( 五 ) 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员回避, 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回避请求, 或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 则该仲裁员不再担任仲裁员审理本案 上述情形并不表示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 六 ) 除上述第 ( 五 ) 款规定的情形外, 仲裁员是否回避,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并可以不说明理由 ( 七 ) 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 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的更换 ( 一 ) 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 或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或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尽职责时, 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将其更换 ; 该仲裁员也可以主动申请不再担任仲裁员 ( 二 ) 是否更换仲裁员,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并可以不说明理由 ( 三 ) 在仲裁员因回避或更换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在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规定的期限内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 当事人未选定或指定替代仲裁员的,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替代的仲裁员 ( 四 ) 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 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及重新审理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 9

10 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 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死亡或被除名等情形而不能参加合议及 / 或作出裁决, 另外两名仲裁员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更换该仲裁员 ; 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后, 该两名仲裁员也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作出决定或裁决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将上述情况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三节审理 第三十五条审理方式 ( 一 )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 在任何情形下, 仲裁庭均应公平和公正地行事, 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 二 ) 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 但双方当事人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不必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 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 ( 三 )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或辩论式的庭审方式审理案件 ( 四 ) 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合议 ( 五 )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所审理的案件发布程序令 发出问题单 制作审理范围书 举行庭前会议等 经仲裁庭其他成员授权, 首席仲裁员可以单独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开庭地 ( 一 ) 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 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 但出现本规则第八十二条第 ( 三 ) 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 二 )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其分会 / 仲裁中心仲裁院管理的案件应分别在北京或分会 / 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审理 ; 如仲裁庭认为必要, 经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同意, 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 第三十七条开庭通知 ( 一 ) 开庭审理的案件, 仲裁庭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后, 应不晚于开庭前 20 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请求延期开庭, 但应于收到开庭通知后 5 天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 是否延期, 由仲裁庭决定 ( 二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按上述第 ( 一 ) 款规定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 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请, 由仲裁庭决定 ( 三 ) 再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及其延期申请, 不受上述第 ( 一 ) 款期限的限制 10

11 第三十八条保密 ( 一 ) 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 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的, 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 二 )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 仲裁员 证人 翻译 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 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缺席 ( 一 )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 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 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 并作出裁决 ( 二 )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 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 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第四十条庭审笔录 ( 一 ) 开庭审理时, 仲裁庭可以制作庭审笔录及 / 或影音记录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 可以制作庭审要点, 并要求当事人及 / 或其代理人 证人及 / 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笔录或庭审要点上签字或盖章 ( 二 ) 庭审笔录 庭审要点和影音记录供仲裁庭查用 ( 三 ) 应一方当事人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决定聘请速录人员速录庭审 笔录, 当事人应当预交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举证 ( 一 ) 当事人应对其申请 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对其主张 辩论及抗辩要点提供依据 ( 二 ) 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 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逾期提交的, 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 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是否延长, 由仲裁庭决定 ( 三 ) 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或虽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十二条质证 ( 一 ) 开庭审理的案件, 证据应在开庭时出示, 当事人可以质证 ( 二 ) 对于书面审理的案件的证据材料, 或对于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同意书面质证的, 可以进行书面质证 书面质证时, 当事人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调查取证 ( 一 )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 可以调查事实, 收集证据 11

12 ( 二 ) 仲裁庭调查事实 收集证据时, 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场 经通知,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 场的, 不影响仲裁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 ( 三 ) 仲裁庭调查收集的证据, 应转交当事人, 给予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 第四十四条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 ( 一 )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 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中国或外国的机构或自然人 ( 二 )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 当事人也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 文件或财产 实物, 以供专家或鉴定人审阅 检验或鉴定 ( 三 ) 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转交当事人, 给予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 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或鉴定人参加开庭的, 经仲裁庭同意, 专家或鉴定人应参加开庭, 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就所作出的报告进行解释 第四十五条程序中止 ( 一 ) 双方当事人共同或分别请求中止仲裁程序, 或出现其他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的, 仲裁程序可以中止 ( 二 ) 中止程序的原因消失或中止程序期满后, 仲裁程序恢复进行 ( 三 ) 仲裁程序的中止及恢复, 由仲裁庭决定 ; 仲裁庭尚未组成的,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决定 第四十六条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 ( 一 ) 当事人可以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全部仲裁反请求 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 不影响仲裁庭就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被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请求的, 不影响仲裁庭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 二 ) 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致使仲裁程序不能进行的, 可以视为其撤回仲裁请求 ( 三 ) 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全部撤回的, 案件可以撤销 在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作出撤案决定 ; 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 由仲裁庭作出撤案决定 ( 四 ) 上述第 ( 三 ) 款及本规则第六条第 ( 七 ) 款所述撤案决定应加盖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印章 第四十七条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 一 ) 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的, 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 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对案件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 二 ) 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12

13 ( 三 ) 调解过程中, 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 仲裁庭应终止调解 ( 四 ) 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或自行和解的, 应签订和解协议 ( 五 )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制作调解书 ( 六 )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 由仲裁员署名, 并加盖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 ( 七 ) 调解不成功的, 仲裁庭应当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 ( 八 ) 当事人有调解愿望但不愿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的,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仲裁委员会可以协助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调解 ( 九 ) 如果调解不成功,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 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曾发表的意见 提出的观点 作出的陈述 表示认同或否定的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 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 十 )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自行达成或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 可以依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及其和解协议, 请求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 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由仲裁庭按照其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具体程序和期限, 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关于程序和期限的限制 第三章裁决 第四十八条作出裁决的期限 ( 一 ) 仲裁庭应在组庭后 6 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 二 ) 经仲裁庭请求,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 可以延长该期限 ( 三 ) 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 ( 一 ) 款规定的裁决期限 第四十九条裁决的作出 ( 一 ) 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和合同约定, 依照法律规定, 参考国际惯例, 公平合理 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 二 ) 当事人对于案件实体适用法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其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 由仲裁庭决定案件实体的法律适用 ( 三 ) 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应写明仲裁请求 争议事实 裁决理由 裁决结果 仲裁费用的承担 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 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的, 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当事人履行裁决的具体期限 及逾期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 13

14 ( 四 ) 裁决书应加盖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印章 ( 五 )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 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少数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附卷, 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 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 六 )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 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其他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附卷, 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 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 七 ) 除非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并由其署名, 裁决书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 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署名, 也可以不署名 ( 八 ) 作出裁决书的日期, 即为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 九 ) 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 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第五十条部分裁决 ( 一 )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当事人提出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的, 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 就当事人的某些请求事项先行作出部分裁决 部分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二 )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部分裁决,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第五十一条裁决书草案的核阅 仲裁庭应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核阅 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情 况下, 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 第五十二条费用承担 ( 一 )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 二 ) 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 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 复杂程度 胜诉方当事人及 / 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第五十三条裁决书的更正 ( 一 ) 仲裁庭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以书面形式对裁决书中的书写 打印 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作出更正 ( 二 )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 30 天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 打印 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 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 ; 如确有错误, 仲裁庭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 30 天内作出书面更正 ( 三 ) 上述书面更正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应适用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 ( 四 ) 至 ( 九 ) 款的 14

15 规定 第五十四条补充裁决 ( 一 ) 如果裁决书中有遗漏事项, 仲裁庭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 ( 二 )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充裁决 ; 如确有漏裁事项, 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后 30 天内作出补充裁决 ( 三 ) 该补充裁决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应适用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 ( 四 ) 至 ( 九 ) 款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裁决的履行 ( 一 ) 当事人应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履行仲裁裁决 ; 裁决书未写明履行期限的, 应立即履行 ( 二 )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十六条简易程序的适用 ( 一 )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 或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 适用简易程序 ( 二 ) 没有争议金额或争议金额不明确的, 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 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发出仲裁通知 第五十七条仲裁通知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 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向双方当事人 理案件 第五十八条仲裁庭的组成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依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 第五十九条答辩和反请求 ( 一 )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 20 天内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 如有反请求, 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 二 ) 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 20 天内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 ( 三 )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上述期限的, 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 ; 仲裁庭尚未组成的,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15

16 第六十条审理方式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 可以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 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 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第六十一条开庭通知 ( 一 ) 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 仲裁庭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后, 应不晚于开庭前 15 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请求延期开庭, 但应于收到开庭通知后 3 天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 是否延期, 由仲裁庭决定 ( 二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按上述第 ( 一 ) 款规定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 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请, 由仲裁庭决定 ( 三 ) 再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及其延期申请, 不受上述第 ( 一 ) 款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作出裁决的期限 ( 一 ) 仲裁庭应在组庭后 3 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 二 ) 经仲裁庭请求,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 可以延长该期限 ( 三 ) 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 ( 一 ) 款规定的裁决期限 第六十三条程序变更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 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 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争议金额分别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案件, 除非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变更为普通程序, 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 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本章的适用 ( 一 ) 国内仲裁案件, 适用本章规定 ( 二 ) 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国内仲裁案件, 适用第四章简易程序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案件的受理 ( 一 )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认为仲裁申请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应当在 5 天内通知当事人 ;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16

17 ( 二 )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 条规定的, 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完备 第六十七条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和第三 十条的规定组成 第六十八条答辩和反请求 ( 一 )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 20 天内提交答辩书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 如有反请求, 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 二 ) 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 20 天内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 ( 三 )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上述期限的, 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 ; 仲裁庭尚未组成的,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开庭通知 ( 一 ) 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 仲裁庭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后, 应不晚于开庭前 15 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请求延期开庭, 但应于收到开庭通知后 3 天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 是否延期, 由仲裁庭决定 ( 二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按上述第 ( 一 ) 款规定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 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请, 由仲裁庭决定 ( 三 ) 再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及其延期申请, 不受上述第 ( 一 ) 款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条庭审笔录 ( 一 ) 仲裁庭应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 可以申请补正 ; 仲裁庭不同意其补正的, 应将该申请记录在案 ( 二 ) 庭审笔录由仲裁员 记录人员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十一条作出裁决的期限 ( 一 ) 仲裁庭应在组庭后 4 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 二 ) 经仲裁庭请求,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 可以延长该期限 ( 三 ) 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 ( 一 ) 款规定的裁决期限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 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除外 17

18 第六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三条本章的适用 ( 一 ) 仲裁委员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 本章适用于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的仲裁案件 ( 二 ) 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仲裁或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香港仲裁的, 由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第七十四条仲裁地及程序适用法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 仲裁程序适用法为 香港仲裁法, 仲裁裁决为香港裁决 第七十五条管辖权决定的作出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 / 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 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 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 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员名册在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中推荐使用, 当事人可以在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 被选定的仲裁员应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 第七十七条临时措施和紧急救济 ( 一 )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应一方当事人申请, 仲裁庭有权决定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 ( 二 )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 当事人可以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 ( 本规则附件三 ) 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 第七十八条裁决书的印章 裁决书应加盖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 印章 附件二 ) 第七十九条仲裁收费 依本章接受申请并管理的案件适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 ( 三 ) ( 本规则 第八十条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 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除外 第七章附则 18

19 第八十一条仲裁语言 ( 一 ) 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没有约定的, 以中文为仲裁语言 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语言为仲裁语言 ( 二 ) 仲裁庭开庭时,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证人需要语言翻译的, 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供译员, 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 ( 三 )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 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认为必要时, 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其他语言译本 第八十二条仲裁费用及实际费用 ( 一 )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 还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 合理的实际费用, 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 差旅费 食宿费 聘请速录员速录费, 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 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 仲裁员的特殊报酬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在征求相关仲裁员和当事人意见后, 参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 ( 三 ) ( 本规则附件二 ) 有关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标准确定 ( 二 ) 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为其选定的仲裁员预缴特殊报酬 差旅费 食宿费等实际费用的, 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员 ( 三 )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 / 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开庭的, 应预缴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 食宿费等实际费用 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有关实际费用的, 应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 / 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 ( 四 ) 当事人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为仲裁语言的, 或根据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当事人约定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的, 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 合理的费用 第八十三条规则的解释 ( 一 ) 本规则条文标题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 二 ) 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规则的施行 本规则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 / 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 仍适用受理案件时适用的仲裁规则 ; 双方当事人同意的, 也可以适用本规则 19

20 附件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 2 号国际商会大厦 6 层邮编 : 总机 : 传真 : / 电子信箱 :info@cietac.org 网址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华南办公室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14A01 邮编 : 电话 : 传真 : 电子信箱 :infosz@cietac.org 网址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上海办公室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710 号汤臣金融大厦 18 层邮编 : 电话 : 传真 : 电子信箱 :infosh@cietac.org 网址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 ( 天津分会 ) 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 20 号金融街东区 E2-ABC-4 层邮编 : 电话 :

21 传真 : 电子信箱 网址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地址 : 重庆渝北区重庆高科财富园财富三号 B 幢一层邮编 : 电话 : 传真 : 电子信箱 :cietac-sw@cietac.org 网址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地址 : 香港金钟夏悫道 16 号远东金融中心 47 层 4705 号电话 : 传真 : 电子信箱 :hk@cietac.org 网址 : 21

22 附件二 本费用表适用于本仲裁规则第三条第 ( 二 ) 款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规定的仲裁案件 争议金额 ( 人民币 ) 仲裁费用 ( 人民币 ) 1,000,000 元以下争议金额的 4%, 最低不少于 10,000 元 1,000,001 元至 2,000,000 元 2,000,001 元至 5,000,000 元 5,000,001 元至 10,000,000 元 10,000,001 元至 50,000,000 元 50,000,001 元至 100,000,000 元 100,000,001 元至 500,000,000 元 500,000,001 元至 1,000,000,000 元 1,000,000,001 元至 2,000,000,000 元 2,000,000,001 元以上 40,000 元 + 争议金额 1,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3.5% 75,000 元 + 争议金额 2,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2.5% 150,000 元 + 争议金额 5,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1.5% 225,000 元 + 争议金额 1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1% 625,000 元 + 争议金额 5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5% 875,000 元 + 争议金额 10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48% 2,795,000 元 + 争议金额 50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47% 5,145,000 元 + 争议金额 1,00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46% 9,745,000 元 + 争议金额 2,00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45%, 最高不超过 15,000,000 元 申请仲裁时, 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 10,000 元, 其中包括仲裁申请的审查 立案 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 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 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 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 合理的实际开支 22

23 本费用表适用于本仲裁规则第三条第 ( 二 ) 款第 3 项所规定的仲裁案件 一 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 ( 人民币 ) 案件受理费 ( 人民币 ) 1,000 元以下 最低不少于 100 元 1,001 元至 50,000 元 100 元 + 争议金额 1,000 元 上部分的 5% 50,001 元至 100,000 元 2,550 元 + 争议金额 50,000 元以上部分的 4% 100,001 元至 200,000 元 4,550 元 + 争议金额 1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3% 200,001 元至 500,000 元 7,550 元 + 争议金额 2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2% 500,001 元至 1,000,000 元 13,550 元 + 争议金额 5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1% 1,000,001 元以上 18,550 元 + 争议金额 1,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5% 二 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 ( 人民币 ) 案件处理费 ( 人民币 ) 200,000 元以下 最低不少于 6,000 元 200,001 元至 500,000 元 6,000 元 + 争议金额 20 万元以上部分的 2% 500,001 元至 1,000,000 元 12,000 元 + 争议金额 50 万元以上部分的 1.5% 1,000,001 元至 2,000,000 元 19,500 元 + 争议金额 1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5% 2,000,001 元至 5,000,000 元 24,500 元 + 争议金额 2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45% 5,000,001 元至 10,000,000 元 38,000 元 + 争议金额 5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4% 10,000,001 元至 20,000,000 元 58,000 元 + 争议金额 1,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3% 20,000,001 元至 40,000,000 元 88,000 元 + 争议金额 2,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2% 40,000,001 元至 100,000,000 元 128,000 元 + 争议金额 4,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15% 100,000,001 元至 500,000,000 元 218,000 元 + 争议金额 10,000 万元以 部分的 0.13% 23

24 500,000,001 元以上 738,000 元 + 争议金额 50,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12% 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 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 ; 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 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或情况特殊的, 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 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 合理的实际开支 本费用表适用于本仲裁规则第六章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案件 一 案件受理费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申请时, 应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港币 8000 元整, 用于 对仲裁申请的审查 立案 使用计算机程序 归档及人工费用 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二 机构管理费 1 机构管理费用表争议金额 ( 港币 ) 机构管理费 ( 港币 ) 500,000 元以下 16,000 元 500,001 元至 1,000,000 元 16,000 元 + 争议金额 5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78% 1,000,001 元至 5,000,000 元 19,900 元 + 争议金额 1,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65% 5,000,001 元至 10,000,000 元 45,900 元 + 争议金额 5,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38% 10,000,001 元至 20,000,000 元 64,900 元 + 争议金额 1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22% 20,000,001 元至 40,000,000 元 86,900 元 + 争议金额 2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15% 40,000,001 元至 80, 元 116,900 元 + 争议金额 4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08% 80,000,001 元至 200,000,000 元 148,900 元 + 争议金额 8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052% 200,000,001 元至 400,000,000 元 211,300 元 + 争议金额 20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04% 24

25 400,000,001 元以上 291,300 元 2 机构管理费包含案件秘书的工作报酬以及使用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 中心开庭室的费用 3 在确定争议金额时, 仲裁请求和仲裁反请求的金额合并计算 争议金额不能确定或情况特殊的, 由仲裁委员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机构管理费 4 除按照机构管理费用表收取机构管理费外, 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可以按照 仲裁规则 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 合理的实际开支, 包括但不限于翻译和笔录费用以及在非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 / 中心开庭室进行开庭所产生的场地费用 5 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机构管理费为非港币时, 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按照机构管理费用费表的规定收取与港币等值的外币 三 仲裁员报酬和费用 ( 一 ) 仲裁员报酬和费用 ( 以争议金额为基础 ) 1 仲裁员报酬表争议金额仲裁员报酬 ( 每位仲裁员港币 ) ( 港币 ) 最低最高 500,000 元以下 15,000 元 60,000 元 500,001 元至 1,000,000 元 1,000,001 元至 5,000,000 元 5,000,001 元至 10,000,000 元 10,000,001 元至 20,000,000 元 20,000,001 元至 40,000,000 元 40,000,001 元至 80, 元 80,000,001 元至 200,000,000 元 200,000,001 元至 400,000,000 元 400,000,001 元至 600,000,000 元 15,000 元 + 争议金额 5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2.30% 26,500 元 + 争议金额 1,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80% 58,500 元 + 争议金额 5,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60% 88,500 元 + 争议金额 1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35% 123,500 元 + 争议金额 2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20% 163,500 元 + 争议金额 4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07% 191,500 元 + 争议金额 8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05% 251,500 元 + 争议金额 20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03% 311,500 元 + 争议金额 40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02% 60,000 元 + 争议金额 5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8.50% 102,500 元 + 争议金额 1,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4.3% 274,500 元 + 争议金额 5,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2.30% 389,500 元 + 争议金额 1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1.00% 489,500 元 + 争议金额 2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65% 619,500 元 + 争议金额 4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35% 759,500 元 + 争议金额 8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25% 1,059,500 元 + 争议金额 20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15% 1,359,500 元 + 争议金额 40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12% 25

26 600,000,001 元至 351,500 元 + 争议金额 600,000, ,000,000 元元以上部分的 0.01% 750,000,000 元以上 366,500 元 + 争议金额 75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008% 1,599,500 元 + 争议金额 60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10% 1,749,500 元 + 争议金额 750,000,000 元以上部分的 0.06% 2 除非本费用表另有规定, 仲裁员的报酬, 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表确定收取 ; 仲裁员的费用包括仲裁员从事仲裁活动所产生的全部合理实际开支 3 如果当事人均书面同意或仲裁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做出决定, 仲裁员的报酬可以高于本仲裁员报酬表的最高限额 4 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预付仲裁委员会确定的仲裁员报酬和费用; 经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同意, 当事人可以依适当比例分期支付仲裁员的报酬和费用 各方当事人对支付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5 在确定争议金额时, 仲裁请求和仲裁反请求的金额合并计算 争议金额不能确定或情况特殊的, 由仲裁委员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仲裁员报酬 ( 二 ) 仲裁员报酬和费用 ( 以小时费率为基础 ) 1 当事人各方书面约定仲裁员报酬和费用以小时费率为基础收取的, 从其约定 ; 仲裁员就其为仲裁合理付出的所有工作获得按小时费率计算的报酬 ; 仲裁员的费用包括仲裁员从事仲裁活动所产生的全部合理实际开支 2 当事人申请启动紧急仲裁员程序的, 紧急仲裁员的报酬以小时费率为基础收取 3 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 其小时费率由该当事人与被选定的仲裁员商定 ; 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小时费率由该仲裁员与各方当事人商定 ; 仲裁员小时费率无法商定的, 或仲裁员系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的, 该仲裁员的小时费率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 紧急仲裁员的小时费率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4 商定或确定的仲裁员小时费率, 不得超出仲裁委员会设定并于仲裁申请提交之日公布于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网站上的费率上限 ; 如果当事人均书面同意或仲裁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做出决定, 仲裁员可以高于确定的小时费率上限收取报酬 5 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预付仲裁员报酬和费用, 预付的报酬和费用的额度由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决定 当事人各方对支付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 三 ) 其他事项 1 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有权根据仲裁庭的决定留置仲裁裁决, 以确保当事人付清仲裁员的报酬和所有应缴付的费用 当事人共同或由任何一方缴清上述报酬和费用后, 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根据仲裁庭的决定将仲裁裁决发送当事人 2 收取的仲裁员的报酬和费用为非港币时, 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按照本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港币等值的外币 26

27 附件三 第一条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申请 ( 一 ) 当事人需要紧急性临时救济的, 可以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 ( 二 ) 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的当事人 ( 以下简称 申请人 ) 应在仲裁庭组成之前, 向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分会 / 仲裁中心仲裁院提交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书 ( 三 ) 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 1. 所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及基本信息 ; 2. 引发申请的基础争议及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的理由 ; 3. 申请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及有权获得紧急救济的理由 ; 4. 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所需要的其他必要的信息 ; 5. 对紧急仲裁员程序的适用法律和语言的意见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时应附具申请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协议和引发基础争议的有关协议 申请书以及证据材料等文件的份数应一式三份, 多方当事人的案件应增加相应份数 ( 四 ) 申请人应预缴紧急仲裁员程序费用 ( 五 ) 当事人已就仲裁语言作出约定的, 紧急仲裁员程序语言应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语言 当事人未作出约定的,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确定所适用的程序语言 第二条申请的受理及紧急仲裁员的指定 ( 一 )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 仲裁协议及相关证据,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经初步审查决定是否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 如果决定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应在收到申请书及申请人预付的紧急仲裁员程序费用后 1 日内指定紧急仲裁员 ( 二 ) 在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指定紧急仲裁员后,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立即将受理通知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移交给指定的紧急仲裁员及被申请采取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的当事人, 并同时将受理通知抄送给其他各方当事人及仲裁委员会主任 27

28 第三条紧急仲裁员的披露及回避 ( 一 ) 紧急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 应独立于各方当事人, 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 二 ) 紧急仲裁员应在接受指定的同时签署声明书, 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在紧急仲裁员程序中出现其他应予披露情形的, 紧急仲裁员应立即予以书面披露 ( 三 ) 紧急仲裁员的声明书及 / 或披露的信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转交各方当事人 ( 四 ) 当事人收到紧急仲裁员的声明书及 / 或书面披露后, 如果以紧急仲裁员披露的事实或情况为理由要求该仲裁员回避, 则应于收到紧急仲裁员的书面披露后 2 日内书面提出 逾期没有申请回避的, 不得以紧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回避 在此之后得知要求回避事由的, 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后 2 日内提出, 但应不晚于仲裁庭组庭时 ( 五 ) 当事人对被指定的紧急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时, 可以书面提出要求该紧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 但应说明提出回避申请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并举证 ( 六 ) 紧急仲裁员是否回避,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决定 如果决定紧急仲裁员予以回避,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应在作出回避决定后 1 日内重新指定紧急仲裁员, 并将决定抄送仲裁委员会主任 在就紧急仲裁员是否回避做出决定前, 被请求回避的紧急仲裁员应继续履行职责 披露和回避程序同样适用于重新指定的紧急仲裁员 ( 七 )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紧急仲裁员不得接受选定或指定担任所涉案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紧急仲裁员程序所在地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案件仲裁地即为紧急仲裁员程序所在地 确定案件仲裁地适用本 仲裁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条紧急仲裁员程序 ( 一 ) 紧急仲裁员应尽可能在接受指定后 2 日内, 制定一份紧急仲裁员程序事项安排 紧急仲裁员应结合紧急救济的类型及紧迫性, 采用其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有关程序, 并确保给予有关当事人合理的陈述机会 ( 二 ) 紧急仲裁员可以要求申请紧急救济的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作为实施救济的前提条件 ( 三 ) 紧急仲裁员的权力以及紧急仲裁员程序至仲裁庭组庭之日终止 ( 四 ) 紧急仲裁员程序不影响当事人依据所适用的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采取临时 28

29 措施的权利 第六条紧急仲裁员的决定 ( 一 ) 紧急仲裁员有权作出必要的紧急性临时救济的决定, 并应尽合理努力确保做出的决定合法有效 ( 二 ) 紧急仲裁员决定应在紧急仲裁员接受指定后 15 日内作出 如果紧急仲裁员提出延长作出决定期限请求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仅在其认为合理的情况下予以批准 ( 三 ) 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应写明采取紧急救济措施的理由, 并由紧急仲裁员署名, 加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分会 / 仲裁中心仲裁院印章 ( 四 ) 紧急仲裁员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可以依据执行地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提出请求并说明理由, 紧急仲裁员或组成后的仲裁庭有权修改 中止或终止紧急仲裁员的决定 ( 五 ) 如果紧急仲裁员认为存在不必采取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或因各种原因无法采取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等情形, 可以决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终止紧急仲裁员程序 ( 六 ) 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在下列情况下不再具有效力 : 1. 紧急仲裁员或仲裁庭终止紧急仲裁员决定的 ; 2.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作出紧急仲裁员应予回避决定的 ; 3. 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除非仲裁庭认为紧急仲裁员的决定继续有效 ; 4. 在作出裁决书之前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 ; 5 仲裁庭未能在紧急仲裁员决定作出后 90 日内组成的 该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延长,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也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形下, 延长该期限 ; 6 仲裁庭组成后, 仲裁程序中止持续 60 日的 第七条紧急仲裁员程序费用承担 ( 一 ) 申请人应预付紧急仲裁员程序费用人民币 30,000 元, 该费用包括紧急仲裁员的报酬和仲裁委员会管理费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有权要求申请人预付其他额外的 合理的实际费用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的, 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 ( 三 ) ( 仲裁规则附件二 ) 的规定预付紧急仲裁员程序费用 ( 二 ) 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紧急仲裁员程序费用的比例, 由紧急仲裁员在决定中一并作出, 但不影响仲裁庭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就此费用的分摊作出最终决定 ( 三 ) 如果紧急仲裁员程序在作出决定之前终止,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有权决定向申请人 退还的紧急仲裁员程序费用数额 29

30 第八条其他 仲裁委员会对本紧急仲裁员程序拥有解释权 30

( 三 ) 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 从其约定, 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 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 四 ) 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 视为

( 三 ) 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 从其约定, 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 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 四 ) 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 视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5 版 ) (2014 年 11 月 4 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 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仲裁委员会 ( 一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仲裁委员会 ), 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同时使用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More information

chinarules.doc

chinarules.doc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5 版 )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 中国国际商会 2005 年 1 月 11 日修订并通过,2005 年 5 月 1 日 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的制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 决定 和国务院的 通知 及 批复,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和组织 ( 一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1D0BEBFBCF2D1B62DC3B3D6D9D6D9B2C3B9E6D4F2D0DEB8C4A3A 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D1D0BEBFBCF2D1B62DC3B3D6D9D6D9B2C3B9E6D4F2D0DEB8C4A3A A3A92E646F63> 2014 年 12 月 19 日 争议解决法律热点问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5 版 ) 2014 年 11 月 4 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 中国国际商会 ( 以下简称 贸仲委 ) 修订并通过 仲裁规则 (2015 版 ) ( 以下简称 新贸仲规则 ), 新规则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一 新贸仲规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贸仲规则 主文部分涉及修订条款 20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目录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的制定 4 第二条名称和组织 4 第三条管辖范围 5 第四条规则的适用 5 第五条仲裁协议 6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及 / 或管辖权的异议 6 第七条仲裁地 7 第八条诚信合作 7 第九条放弃异议 8 第二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仲裁申请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三条案件的受理 7 第十四条多份合同的仲裁 8 第十五条答辩 8 第十六条反请求 9 第十七条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10 第十八条追加当事人 10 第十九条合并仲裁 12 第二十条仲裁文件的提交与交换 12 第二十一条仲裁文件的份数 13 第二十二条仲裁代理人 13 第二节保全及临时措施 13

第十三条案件的受理 7 第十四条多份合同的仲裁 8 第十五条答辩 8 第十六条反请求 9 第十七条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10 第十八条追加当事人 10 第十九条合并仲裁 12 第二十条仲裁文件的提交与交换 12 第二十一条仲裁文件的份数 13 第二十二条仲裁代理人 13 第二节保全及临时措施 13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4 年 11 月 4 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 中国国际商会修 订并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 1 第二条 机构及职责 1 第三条受案范围 2 第四条 规则的适用 3 第五条 仲裁协议 3 第六条 对仲裁协议及 / 或管辖权的异议 4 第七条 仲裁地 5 第八条 送达及期限 5 第九条诚实信用 6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仲裁规则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目 录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 规则的制定 1 第二条 机构与职能 1 第三条 规则的适用 3 第四条 案件分类 4 第五条 仲裁协议 5 第六条 对仲裁协议及 / 或管辖权的异议 6 第七条 仲裁地 7 第八条 诚信合作 7 第九条 放弃异议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2 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目录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的制定 4 第二条机构与职能 4 第三条规则的适用 6 第四条案件分类 7 第五条仲裁协议 7 第六条 对仲裁协议及 / 或管辖权的异议 8 第七条 仲裁地 9 第八条 诚信合作 9 第九条 放弃异议 9 第二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仲裁申请及反请求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 2 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目录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规则的制定 5 第二条 机构与职能 5 第三条 规则的适用 6 第四条 案件分类 7 第五条 仲裁协议 7 第六条 对仲裁协议及 / 或管辖权的异议 8 第七条 仲裁地 9 第八条 诚信合作 9 第九条 放弃异议

More information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 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 也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 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 也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 年 8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8 月 31 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 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More information

第二十一条仲裁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仲裁答辩书 第二十三条反请求书 第二十四条对请求或反请求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管辖权 第二十六条对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先期驳回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资助 第二十八条仲裁地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仲裁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仲裁答辩书 第二十三条反请求书 第二十四条对请求或反请求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管辖权 第二十六条对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先期驳回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资助 第二十八条仲裁地 第二十九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 ( 试行 )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4 第一条目的... 4 第二条受案范围与管辖依据... 4 第三条规则的适用... 4 第四条机构及职责... 5 第五条送达及期限... 5 第六条诚实信用... 6 第七条放弃异议... 6 第二章开始仲裁... 6 第八条启动仲裁通知书... 6 第九条对启动仲裁通知书的答复... 7 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

More information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2 年 10 月 19 日上海仲裁委员会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修订,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保证公正 及时地仲裁民商事争议,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以下简称仲裁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受理范围上海仲裁委员会及其设立的附属仲裁机构 ( 以下通称仲裁委员会 ) 受理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中国或外国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More information

仲裁规则中文

仲裁规则中文 仲裁规则 ARBITRATION RULES 2014 年 7 月 9 日第六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并通过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大厦 16 层邮编 :100022 电话 :(8610) 6566 9856 传真 :(8610) 6566 8078 电邮 :bjac@bjac.org.cn 网址 :www.bjac.org.cn

More information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足球字 [2009] 308 号 关于下发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的通知 各会员协会 足球俱乐部 : 现将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下发给你们, 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 00 九年六月十六日 - 1 -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行业秩序, 促进中国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 依据 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 及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More information

面的仲裁案件 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上述仲裁院处理的, 由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仲裁委员会可以将相关案件交由上述仲裁院对案件的仲裁程序进行管理 ( 四 ) 仲裁委员会主任 ( 以下简称 主任 ) 履行本规则施行所赋予的管理职责, 副主任 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可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管理职责

面的仲裁案件 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上述仲裁院处理的, 由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仲裁委员会可以将相关案件交由上述仲裁院对案件的仲裁程序进行管理 ( 四 ) 仲裁委员会主任 ( 以下简称 主任 ) 履行本规则施行所赋予的管理职责, 副主任 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可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管理职责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8 年 7 月 28 日第六届上海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保证公正 及时地仲裁商事争议,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以下简称仲裁法 ) 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构与职能 ( 一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仲裁委员会 ) 系在中国上海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More information

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2015 年 10 月 21 日绵阳仲裁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修订并通过, 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章 制定目的及依据受案范围组织独立性和终局性本规则的适用放弃异议权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效力的延伸对仲裁协议效力或管辖权的异议仲裁申请

More information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 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 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发文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 1994.08.31 生效日期 : 1995.09.01 时效性 : 文号 : 已被修订 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 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138A1A2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6D9B2C3B7A82E646F63>

<4D F736F F D203138A1A2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6D9B2C3B7A82E646F6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 年 8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三章仲裁协议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六章执行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 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 符合法律规定, 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 符合法律规定, 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009 修正 ) (1994 年 8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三章仲裁协议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六章执行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 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

More information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 符合法律规定, 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 符合法律规定, 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 年 8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7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 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1D0BEBFBCF2D1B62DC3B3D6D9D6D9B2C3B9E6D4F2D0DEB8C4A3A8D6D0D3A2CEC4A3A9A3A 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D1D0BEBFBCF2D1B62DC3B3D6D9D6D9B2C3B9E6D4F2D0DEB8C4A3A8D6D0D3A2CEC4A3A9A3A A3A92E646F63> 2015 年 1 月 27 日 争议解决法律热点问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5 版 ) 2014 年 11 月 4 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 中国国际商会 ( 以下简称 贸仲委 ) 修订并通过 仲裁规则 (2015 版 ) ( 以下简称 新贸仲规则 ), 新规则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一 新贸仲规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贸仲规则 主文部分涉及修订条款 20 条,

More information

中国临时仲裁示范仲裁规则示范仲裁条款 ( 一 ) 独任仲裁庭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均应依据 中国临时仲裁示范仲裁规则 仲裁解决 仲裁庭由一人组成 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XXX 为独任仲裁员 仲裁 ( 地 ) 在中国 (XXX) 自由贸易区 ( 或在中国 XXX 市 只能任选一地 )

中国临时仲裁示范仲裁规则示范仲裁条款 ( 一 ) 独任仲裁庭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均应依据 中国临时仲裁示范仲裁规则 仲裁解决 仲裁庭由一人组成 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XXX 为独任仲裁员 仲裁 ( 地 ) 在中国 (XXX) 自由贸易区 ( 或在中国 XXX 市 只能任选一地 ) 高菲博士仲裁工作院 / 高鼎临时仲裁管理院 中国临时仲裁示范仲裁规则 China Model Rules of Ad Hoc Arbitration 高菲博士 高菲博士仲裁工作院 / 高鼎临时仲裁管理院 1 2017 年 1 月 29 日制定 Made by Dr Gao Fei and Dr Gao Fei Arbitration Institute/ Golden Ad Hoc Arbitration

More information

中文 仲裁规则 2010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始自 1917 年的世界级仲裁 示范仲裁条款 示范条款二 : 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纠纷或索赔, 或者有关违约 终止合同或合同无效的争议, 均应当根据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通过仲裁的方式最终予以解决 建议补充如下 : 仲裁庭应当由 [ ] 名仲裁员 ( 一名独任仲裁员 ) 组成 仲裁地应为 [ ] 仲裁程序应当使用的语言为

More information

管理的机关 ( 单位 ) 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 二 )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 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三 ) 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 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四 )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五 ) 依照法

管理的机关 ( 单位 ) 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 二 )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 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三 ) 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 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四 )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五 ) 依照法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2007 年 8 月 9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国人部发 2007 109 号令公布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管辖第四章仲裁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7 109 号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党委组织部 政府人事厅 ( 局 ),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各人民团体干部 ( 人事 ) 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人事局, 各军区 各军兵种 各总部 军事科学院 国防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武警部队政治部 : 现将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认真贯彻执行,

More information

标准仲裁条款 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纠纷, 分歧或索赔, 均应提交大韩商事仲裁院进行仲裁 仲裁员人数为... 名 ( 一名或三名 ) 仲裁地应为...( 城市 / 国家 ) 仲裁程序应按照 ( 选择语言 ) 来进行 若争议已发生, 当事人可约定如下 : 以下签字各方

标准仲裁条款 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纠纷, 分歧或索赔, 均应提交大韩商事仲裁院进行仲裁 仲裁员人数为... 名 ( 一名或三名 ) 仲裁地应为...( 城市 / 国家 ) 仲裁程序应按照 ( 选择语言 ) 来进行 若争议已发生, 当事人可约定如下 : 以下签字各方 Kore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Board 国际仲裁规则 www.kcab.or.kr 标准仲裁条款 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纠纷, 分歧或索赔, 均应提交大韩商事仲裁院进行仲裁 仲裁员人数为... 名 ( 一名或三名 ) 仲裁地应为...( 城市 / 国家 ) 仲裁程序应按照 ( 选择语言 ) 来进行 若争议已发生, 当事人可约定如下 :

More information

2017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 示范仲裁条款 任何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纠纷或索赔, 或者有关违约 终止合同或合同无效的争议, 均应当根据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通过仲裁的方式最终予以解决 建议附加如下 : 仲裁庭应当由三名仲裁员 ( 一名独任仲裁员 ) 组成 仲裁地应为 [ ] 仲裁语言应为 [ ] 本合同应当受 [ ] 实体法所管辖 1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 由斯德哥尔摩商会采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V doc

Microsoft Word - V doc 预发稿 (2010 年 7 月 12 日 ) 第一章绪则 * 适用范围 第 1 条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0 年修订 ) 1. 凡各方当事人同意, 一项确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合同性还是非合同性的, 彼此之间与此有关的争议应根据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提交仲裁的, 此类争议均应按照本 规则 进行解决, 但须服从各方当事人可能协议对本 规则 作出的修改 2. 除非各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本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示范仲裁条款...4 第一部分 - 导引性规则... 7 第一条 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7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解释... 7 第三条 首要目标... 7 第四条通知及期限的计算... 7 第五条 仲裁通知... 8 第六条 对仲裁通知的答复... 9 第七条简易程序... 9

目录 示范仲裁条款...4 第一部分 - 导引性规则... 7 第一条 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7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解释... 7 第三条 首要目标... 7 第四条通知及期限的计算... 7 第五条 仲裁通知... 8 第六条 对仲裁通知的答复... 9 第七条简易程序... 9 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 ( 含紧急仲裁员条款 ) (2016 年 1 月 1 日 ) 1 目录 示范仲裁条款...4 第一部分 - 导引性规则... 7 第一条 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7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解释... 7 第三条 首要目标... 7 第四条通知及期限的计算... 7 第五条 仲裁通知... 8 第六条 对仲裁通知的答复... 9 第七条简易程序... 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5_本文.doc

Microsoft Word - 05_本文.doc 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2008 年 1 月 1 日修改 施行 第 1 章总则 第 1 条 ( 目的 ) 本规则的目的, 在于规定与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 以下简称 协会 ) 的仲裁相关的必要事项 第 2 条 ( 定义 ) 1 本规则中的 基准日, 是指协会发出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的仲裁申请通知之日起经过 3 周后之日 但是, 被申请人证明在该日之后收到仲裁申请通知的, 以该收件日为基准日

More information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附件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附件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 周广俊**译李菁***校对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 2005 年 10 月 18 日第 76 号令批准,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 2010 年 6 月 23 日第 28 号令修改 本规则根据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官方网站 (http://www.tpprf-mkac.ru/) 公布的俄文文本翻译 **莫斯科国立大学法学硕士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More information

良好的机构合作, 在仲裁实践和仲裁规则的制定与实施中互相借鉴和学习 研究和对比两机构的仲裁规则, 可从中探索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 有利于仲裁机构完善制度建设, 提高效率, 共同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 一 专业办案秘书制度 SCC 与贸仲均为常设仲裁机构, 其所受理的案件, 除当事人另有

良好的机构合作, 在仲裁实践和仲裁规则的制定与实施中互相借鉴和学习 研究和对比两机构的仲裁规则, 可从中探索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 有利于仲裁机构完善制度建设, 提高效率, 共同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 一 专业办案秘书制度 SCC 与贸仲均为常设仲裁机构, 其所受理的案件, 除当事人另有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与贸仲仲裁规则的比较研究 卢雅函 李 虎 摘要 :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新修订的仲裁规则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 2015 年 1 月 1 日生效实施 研究和对比两机构的仲裁规则, 可从中探索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 有利于仲裁机构完善制度建设, 提高效率, 共同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 :SCC 贸仲仲裁规则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介绍性规定第一条机构与职责 6 第二条仲裁协议 6 第三条送达 6 仲裁程序的开始 第四条仲裁申请书 7 第五条立案费用 7 押金 第六条仲裁开始时交付的押金 8 答辩与反请求 第七条答辩与反请求 9 第八条申请人对反请求的回应 9 仲裁员的指定第九条可用性 公正性和独立性 9 第十条指定 1

目录 介绍性规定第一条机构与职责 6 第二条仲裁协议 6 第三条送达 6 仲裁程序的开始 第四条仲裁申请书 7 第五条立案费用 7 押金 第六条仲裁开始时交付的押金 8 答辩与反请求 第七条答辩与反请求 9 第八条申请人对反请求的回应 9 仲裁员的指定第九条可用性 公正性和独立性 9 第十条指定 1 简易仲裁规则 丹麦仲裁院委员会通过并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 1 目录 介绍性规定第一条机构与职责 6 第二条仲裁协议 6 第三条送达 6 仲裁程序的开始 第四条仲裁申请书 7 第五条立案费用 7 押金 第六条仲裁开始时交付的押金 8 答辩与反请求 第七条答辩与反请求 9 第八条申请人对反请求的回应 9 仲裁员的指定第九条可用性 公正性和独立性 9 第十条指定 10 第十一条仲裁员的回避

More information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目 录 申请书类... 5 仲裁申请书... 6 口头仲裁申请书... 8 第三人参加仲裁申请书... 10 回避申请书... 11 反请求申请书... 12 撤回仲裁申请书... 13 变更开庭时间 ( 地点 ) 申请书... 14 先行裁定申请书... 15 财产保全申请书... 16 证据保全申请书... 17 通知书类... 18 受理通知书 ( 送申请人

More information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新增2013年通过的第1条第4款)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新增2013年通过的第1条第4款)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 贸易法委员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新增 2013 年通过的第 1 条第 4 款 ) 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 联合国 可向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索取进一步资料 : UNCITRAL secretariat, Vienna International Centre P.O. Box 500, 1400 Vienna, Austria 电话 : (+43-1)

More information

国际商会 (ICC) avenue du Président Wilson, Paris, France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局 - 亚洲事务办公室香港中环红棉路 8 号东昌大厦 12 楼 1202 室 版权 2011, 2013 国际商会 (

国际商会 (ICC) avenue du Président Wilson, Paris, France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局 - 亚洲事务办公室香港中环红棉路 8 号东昌大厦 12 楼 1202 室  版权 2011, 2013 国际商会 ( 国际仲裁院 国际 ADR 中心 全球领先的争议解决服务 仲裁规则调解规则 国际商会 (ICC) 33-43 avenue du Président Wilson, 75116 Paris, France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局 - 亚洲事务办公室香港中环红棉路 8 号东昌大厦 12 楼 1202 室 www.iccwbo.org 版权 2011, 2013 国际商会 (ICC) 版权所有 国际商会享有本集体作品的一切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More information

目录仲裁规则 第一部分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第二部分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 仲裁规则 (2011 年修订 )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示范仲裁条款 与本合同有关或由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 纠纷或请求, 或合同的违反 合同的终止或无效等, 均应按照吉隆坡区域

目录仲裁规则 第一部分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第二部分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 仲裁规则 (2011 年修订 )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示范仲裁条款 与本合同有关或由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 纠纷或请求, 或合同的违反 合同的终止或无效等, 均应按照吉隆坡区域 仲裁规则 目录仲裁规则 第一部分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第二部分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 仲裁规则 (2011 年修订 )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示范仲裁条款 与本合同有关或由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 纠纷或请求, 或合同的违反 合同的终止或无效等, 均应按照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解决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费用表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指南

More information

联大第 3 1 / 9 8 号决议 贸易法委会仲裁规则 第一部分导言性规则... 适用范围 (. 第一条 ) 和示范仲裁条款通知和时间的计算 ( 第二条 )... 仲裁通知 ( 第三条 )... 代表和协助 ( 第四条 )... 第二部分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 а 人数 ( 第五条 )... 仲裁

联大第 3 1 / 9 8 号决议 贸易法委会仲裁规则 第一部分导言性规则... 适用范围 (. 第一条 ) 和示范仲裁条款通知和时间的计算 ( 第二条 )... 仲裁通知 ( 第三条 )... 代表和协助 ( 第四条 )... 第二部分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 а 人数 ( 第五条 )... 仲裁 联\ 合国约纽年79贸易法委会仲裁规则 联大第 3 1 / 9 8 号决议 贸易法委会仲裁规则 第一部分导言性规则... 适用范围 (. 第一条 ) 和示范仲裁条款通知和时间的计算 ( 第二条 )... 仲裁通知 ( 第三条 )... 代表和协助 ( 第四条 )... 第二部分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 а 人数 ( 第五条 )... 仲裁员的指定 ( 笫六至第八条 )... 对仲裁员的异议 ( 第九至第十二条

More information

盈科媒体宣传研讨会议程

盈科媒体宣传研讨会议程 仲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2017 年 3 月 15 日 1 总目录 第一部分仲裁律师办理商事仲裁业务操作总指引... 3 第二部分仲裁律师办理境外商事仲裁业务具体指引... 10 第三部分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业务操作具体指引... 48 2 第一部分仲裁律师办理商事仲裁业务操作总指引 目录 第一章收案阶段... 4 第二章调查取证与仲裁受理阶段... 6 第三章审理阶段... 7 第四章执行阶段...

More information

反请求的被申请人 ;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指仲裁庭指定的 就仲裁庭提出的特定问题向仲裁庭汇报的个人或组织 第 2 条适用范围 1. 若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决定适用 IBA 证据规则, 取证应适用本规则, 除非本规则的任何具体规定与当事人或仲裁庭决定的案件适用法律的强制性条款相抵触 2.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

反请求的被申请人 ;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指仲裁庭指定的 就仲裁庭提出的特定问题向仲裁庭汇报的个人或组织 第 2 条适用范围 1. 若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决定适用 IBA 证据规则, 取证应适用本规则, 除非本规则的任何具体规定与当事人或仲裁庭决定的案件适用法律的强制性条款相抵触 2.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 译文仅供参考 如有不一致, 应以本规则英文本为准 前言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 (1999 年 6 月 1 日正式通过 ) 1.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 ( IBA 证据规则 ) 旨在高效经济地规范国际商事仲裁 ( 特别是涉及不同法律传统下的当事人的国际商事仲裁 ) 的取证问题 本规则拟对当事人进行仲裁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机构或临时仲裁的仲裁规则进行补充 2. 当事人和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全部或部分采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SIAC Rules_Chinese doc

Microsoft Word - SIAC Rules_Chinese doc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 第三版, 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解释 ( 一 ) 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 视为已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和管理 仲裁规则条款与仲裁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 从其规定 ( 二 )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裁决 是指仲裁庭对争议实质作出的决定, 包括中期裁决 非正审裁决 部分裁决或者最终裁决 ; 仲裁中心

More information

版本说明 申明 :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译者对本规则及其适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维也纳规则的德文和英文本为经奥地利商会扩大的主席团获准的有效文本 此中文本仅为德文本的非正式译文. 翻译 / Übersetzung: 黄维纳律师 / Rechtsanwältin Dr. Venus Valentina

版本说明 申明 :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译者对本规则及其适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维也纳规则的德文和英文本为经奥地利商会扩大的主席团获准的有效文本 此中文本仅为德文本的非正式译文. 翻译 / Übersetzung: 黄维纳律师 / Rechtsanwältin Dr. Venus Valentina 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维也纳规则 www.viac.eu 奥地利商会国际仲裁中心 版本说明 申明 :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译者对本规则及其适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维也纳规则的德文和英文本为经奥地利商会扩大的主席团获准的有效文本 此中文本仅为德文本的非正式译文. 翻译 / Übersetzung: 黄维纳律师 / Rechtsanwältin Dr. Venus Valentina Wong, Bakk.phil.,

More informatio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调解 仲裁 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规则和条款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201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调解 仲裁 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规则和条款 导 言 目录 页次 导言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 5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规则 15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快速仲裁规则 47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裁决规则 79 费用表 9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争议解决建议条款

More information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 股票代码 :000933 股票简称 : 神火股份公告编号 :2016-005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裁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 : 已裁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 申请人 涉案总金额 :35.15 亿元, 其中, 转让价款 24.21 亿元, 滞纳金 10.95 亿元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 BFE7B9FAB9ABCBBEB4A6C0EDD3EBD6D0B9FAB9ABCBBEBEC0B7D7B5C4B7BDCABD>

<4D F736F F F696E74202D BFE7B9FAB9ABCBBEB4A6C0EDD3EBD6D0B9FAB9ABCBBEBEC0B7D7B5C4B7BDCABD> 跨国公司在华纠纷的解决方式 刘郁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内容 引言 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如何起草争议解决条款? 如何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1) 诉讼 仲裁 调解? 有约束力 v 没有约束力 可上诉 v 一裁终局 法定程序 v 当事人意思自治 ( 外国律师 ) 法官 v 专家裁判 ( 外国仲裁员 ) 公开审理 v 保密性 有第三人 v 无第三人?

More information

C - 收费表 D - 告知当事人 E - 仲裁庭的组成 F - 仲裁庭组成前的程序 G - 裁决 八 高效地向仲裁院提交裁决书草案 A - 一般操作 B - 快速程序规则项下的操作 九 程序终结和裁决书

C - 收费表 D - 告知当事人 E - 仲裁庭的组成 F - 仲裁庭组成前的程序 G - 裁决 八 高效地向仲裁院提交裁决书草案 A - 一般操作 B - 快速程序规则项下的操作 九 程序终结和裁决书 2017 年 10 月 30 日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目录 一 总体说明... 4 A -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秘书处... 4 B - 通讯... 4 二 当事人... 4 A - 提交仲裁申请书的地点... 4 B - 代理... 5 C - 追加当事人的加入... 5 D - 仲裁院就所做决定的理由的说明... 5 三 仲裁庭... 5 A - 有关接受任命 有时间处理案件

More information

前言 1. 本规则可被称为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2017 年仲裁规则 2. 本规则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a) 仲裁法 是指 1996 年英国仲裁法 ; (b) 协会 是指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 协会会员 包括全职会员 退休会员和支持性会员 ; 主席 是指协会的现任主席, 或者, 如果他不能行

前言 1. 本规则可被称为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2017 年仲裁规则 2. 本规则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a) 仲裁法 是指 1996 年英国仲裁法 ; (b) 协会 是指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 协会会员 包括全职会员 退休会员和支持性会员 ; 主席 是指协会的现任主席, 或者, 如果他不能行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2017 年仲裁规则 对自 2017 年 5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仲裁程序生效 LMAA Terms 2017 are revised on basis of the LMAA Terms 2012, which are translated into Chinese by Mr. Li Lianjun, partner of Reed Smith Richards Butler.

More information

092 司法论坛 一 常见的证据保全对象 windowsxp office2003 ( ) ( ) : : 二 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3 : ; ; ; ( )?

092 司法论坛 一 常见的证据保全对象 windowsxp office2003 ( ) ( ) : : 二 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3 : ; ; ; ( )? 091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研究 文 / ( ) 5 11. 12.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 2. 7 3. 6. 4. 5. ; :1. 2. 3. 4. 5. ( : ) 092 司法论坛 一 常见的证据保全对象 windowsxp office2003 ( ) ( ) : : 二 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3 : ; ; ; ( )? 093 ( ) 75 : : 75? 094

More information

初探争议解决条款的冲突与适用——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为视角

初探争议解决条款的冲突与适用——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为视角 争议解决法律评述 2016 年 4 月 初探争议解决条款的冲突与适用 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为视角 作者 : 夏亮 / 章祺辉 / 马贵予 1 担保合同在效力上从属于主合同, 这一点在我国 担保法 第五条中已有明确规定, 但该等从属性是否当然使担保合同受主合同确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机构管辖则是个复杂的问题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分属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 ( 债权关系和担保关系 ) 涉及到不同的合同主体 ( 债权人与债务人

More information

公司拟修订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部分条款, 修订 对照如下 : 修订前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

公司拟修订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部分条款, 修订 对照如下 : 修订前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 证券代码 :833266 证券简称 : 生物谷主办券商 : 华融证券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四个工作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召开情况 ( 一 ) 召开情况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8

More information

跨境商事争议解决实务系列(二):起草涉外仲裁协议的注意事项

跨境商事争议解决实务系列(二):起草涉外仲裁协议的注意事项 2018 年 4 月 12 日 争议解决 你起草的涉外争议解决条款有效吗? 跨境商事争议解决实务系列 ( 二 ): 起草涉外仲裁协议的注意事项 1 陈湘林 翟雪明 所谓涉外仲裁协议, 即针对存在 涉外 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订立的仲裁协议 那么当我们确定法律关系具有 涉外 因素之后, 是否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起草涉外仲裁协议了呢? 本文就将对此问题作出分析和解答 需要说明的是, 对于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程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BA Guidelines final.DOC

Microsoft Word - IBA Guidelines final.DOC A Note on Translations This document was originally prepared in English by a working group of the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and was adopted by IBA Council Resolution. In the event of any inconsistency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2) 大海商外初字第 8 号 原告 : 格英管理有限公司 (GROWING MANAGEMENT LIMITED), 住所地 :P. 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2) 大海商外初字第 8 号 原告 : 格英管理有限公司 (GROWING MANAGEMENT LIMITED), 住所地 :P. 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上海办公室 中国贸仲上海简报 2015 年 02 月 02 日第 2 期总第七期 受案范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上海办公室, 受理并管理如下仲裁案件 : 1 当事人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案件 ; 2 当事人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仲裁或开庭案件

More information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学习目标 1. 2. 3. 4. 5. 导言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2. 2 3. 1 2 3 4 3 工程合同管理 1-1 A. B. C. D. C C C A B D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 1-1

More information

Mediation for Medical-Related Disputes?

Mediation for Medical-Related Disputes? 海事仲裁 : 香港 伦敦或上海? 使用者指引 方兆文香港执业大律师海事法与运输法法学硕士 ( 优异 ) 香港海事仲裁组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及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仲裁员 2014 年 9 月 16 日青岛 内容 1. 什么是海事仲裁? 2. 海事仲裁的特点 3. 一个理想的海事仲裁地的特质 4. 香港 伦敦及上海作为理想海事仲裁地的共同特质 5. 伦敦 6. 上海 7. 香港 8. 香港仲裁的其他特点

More information

1Ж1ТЕС) ИАПСЖЗ РОВЫСАТЮИ 8а1е8 N0. С.95.У18

1Ж1ТЕС) ИАПСЖЗ РОВЫСАТЮИ 8а1е8 N0. С.95.У18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 示范法 联合国 2002 年 1Ж1ТЕС) ИАПСЖЗ РОВЫСАТЮИ 8а1е8 N0. С.95.У18 目录 页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 1 条. 适用范围......... 1 第 2 条. 定义及解释规则...... 2 第 3 条. 收到书面信件... 2 第 4 条. 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More information

司认为, 双方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 因双方履行工程承发包合同而产生的争端, 包括与合同有关的侵权争议, 均应通过国际商会仲裁裁决, 法院不具有司法管辖权 沃可公司则认为, 双方没有签署合同附件, 且附件中的仲裁条款只约定了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 未约定仲裁机构, 故该条款属于无效仲裁条款 开发区人民法

司认为, 双方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 因双方履行工程承发包合同而产生的争端, 包括与合同有关的侵权争议, 均应通过国际商会仲裁裁决, 法院不具有司法管辖权 沃可公司则认为, 双方没有签署合同附件, 且附件中的仲裁条款只约定了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 未约定仲裁机构, 故该条款属于无效仲裁条款 开发区人民法 从旭普林公司案看中国内地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 赵秀文 # 内容提要 : 本文运用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理论和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 结合中国内地法院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庭根据该院仲裁规则就德国旭普林公司案在中国上海作出的仲裁裁决所实施的司法监督, 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与涉外裁决 外国裁决和 纽约公约 项下的非本国裁决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作者对旭普林公司案项下裁决定性的看法 作者认为,

More information

,,,,, 5,,, :,,,,,, ( ), 6,,,,,,,,, 7,, ( ),,,,,,,,,, 8,,,,,,,,,,,,,,,,, 9,,,,, :, :, :, :,,,,,

,,,,, 5,,, :,,,,,, ( ), 6,,,,,,,,, 7,, ( ),,,,,,,,,, 8,,,,,,,,,,,,,,,,, 9,,,,, :, :, :, :,,,,, :. /.....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研究 * 万春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 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 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 权威性, 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 具有基本法律依据 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 切实保障人权 维护公共利益 公平 及时 突出重点等原则 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 而是法律监督者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9B2C3B7A8B0B8C0FD>

<4D F736F F D20D6D9B2C3B7A8B0B8C0FD> 仲裁法 实验教学案例 案例一 案情 : 李某和王某请律师起草一份合伙协议, 在写到关于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时, 律师询问当事人是愿意仲裁还是诉讼 对此, 李某和王某不知如何选择 律师便向双方解释了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 问题 : 作为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如何? 案例二 案情 : 上海某衬衫厂与某市贸易中心在上海签订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 总金额为 2 万元 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

More information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附2006年通过的修正案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附2006年通过的修正案 贸易法委员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 年 附 2006 年通过的修正案 联合国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 贸易法委员会 ) 是联合国大会的一个附属机构, 编写国际法律文书供各国用于实现国际贸易法现代化, 并编写非法律文书供商业当事方用于交易洽谈, 从而在改进国际贸易法律框架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贸易法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涉及国际货物销售 ;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

More information

( ) %

( ) % 200923 2009 2009 200933 2009 35 ( 200728 ) 200922 15% ( 199338 ) 300 11 20 ( 2 ) 1 2-5 2-3 www.gxjs. com.cn2009525 2009 623 2009 68 1 2 2 3 3 4 5 6 7 8 9 10 11 4 12 主题词 : 2007 4 13 400 2 第一章总则 199338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 ( 一 )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 ( 二 )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 ( 仲裁中心 ), 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航协资讯(27) n

Microsoft Word - 航协资讯(27) n 内部参考 航协资讯 ( 第 27 期 )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2014 年 9 月 9 日 国际民航安全与争议解决专刊 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 1 国际航协仲裁规则与仲裁案件介绍... 3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实践... 5 国际民航安全相关法律问题... 8 8 月 27 日,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律委员会 国际航协法律部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联合举办了 国际民航安全与争议解决研讨会

More information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61 号 袁茂倩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 申辩 ( 或陈述 申辩未被采纳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More information

国际商会 (ICC) avenue du Président Wilson Paris, France 本指南中的观点和建议来自国际商会仲裁与 ADR 委员会, 以及起草本指南过程中广泛征求的意见, 不应当视为代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或国际商会国际

国际商会 (ICC) avenue du Président Wilson Paris, France   本指南中的观点和建议来自国际商会仲裁与 ADR 委员会, 以及起草本指南过程中广泛征求的意见, 不应当视为代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或国际商会国际 国际商会仲裁与 ADR 委员会全球领先的争议解决服务 有效仲裁管理供企业法律顾问和其他当事人代理人使用的指南 国际商会 (ICC) 33-43 avenue du Président Wilson 75116 Paris, France www.iccwbo.org 本指南中的观点和建议来自国际商会仲裁与 ADR 委员会, 以及起草本指南过程中广泛征求的意见, 不应当视为代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或国际商会国际

More information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方海洋集 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补充协议书 ( 一 ) 本协议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 甲方 :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乙方 :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泉韵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鉴于 : 甲乙双方已于 2015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Embracing UNCITRAL Arbitrations: Embracing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 Rules and Cases 规则和案例 2015 年 9 月 25 日仲裁周讲座中国华东政法大学 张玉林 / 托马斯 曼森, Q.C. Jerry Yulin Zhang/ Thomas Manson Q.C., C.Arb. Purpose of Presentation 演讲的目的

More information

6 如何行使投票权? 参与投票表决有以下三种方式 : (1) 现场亲自投票 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 如果是个人投资者,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 如果是法人投资者, 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现场投票是维护股东权利的最有效也最直接的方式, 但这种方式往往成本较高 (2)

6 如何行使投票权? 参与投票表决有以下三种方式 : (1) 现场亲自投票 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 如果是个人投资者,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 如果是法人投资者, 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现场投票是维护股东权利的最有效也最直接的方式, 但这种方式往往成本较高 (2) 证券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者维权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 :2012 年 04 月 23 日来源 : 中国证券业协会编 1 个人证券投资者有哪些权利? 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后, 就意味着拥有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 即成为该上市公司的股东, 享有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 即拥有知情权 参加股东大会权 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资产收益权 关联交易审查权 提案提议权 股票处分权 决议撤销权

More information

An EU project implemented by BAFA. 中国出口管制手册 目 录 第一部分 : 中国的防扩散努力与实践...1...11...17...22...29...32 第二部分 : 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 41... 47... 52... 58... 63... 69... 85... 89... 94... 100... 110... 114... 117 第一部分

More information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 第 31 号 )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3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局长王景川二 00 三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 以下简称强制许可 ) 的给予 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以下简称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More information

.........................................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召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04 2005 年 5 月 31 日 材料目录 1..1 2..2 3 2004.3 4 2004.12 5 2004 2005..14 6 2004 17 7 2005.18 8 19 9 20 10 23 11 32 24 25 2004 会议须知 - 1 - 2004 会议议程 2004 2004 2004 2005 2004 2004 2005 32 2004 2004-2 - 2004

More information

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

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 贸易法委员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 联合国 可向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索取进一步资料 : UNCITRAL secretariat, Vienna International Centre P.O. Box 500, 1400 Vienna, Austria 电话 : (+43-1) 26060-4060 传真 : (+43-1) 26060-5813

More information

序号 :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S11550R0M CN-00215

序号 :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S11550R0M CN-00215 序号 :20180401287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E32057R0M CN-00215E32057R0M 的认证证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序号 :20180401288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件, 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 ( 三 ) 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 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 供有关当事方查阅, 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 ; ( 四 ) 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 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 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

件, 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 ( 三 ) 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 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 供有关当事方查阅, 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 ; ( 四 ) 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 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 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2012) 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 方便性及快捷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 以下简称 解决办法 ) 的规定, 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根据 解决办法 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 补充规则 所约束 第三条本规则 ( 以下简称 程序规则 ) 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More information

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国际仲裁业务 瑞生的国际仲裁律师代表民营公司 国家和国有企业处理世界各地的重要国际争议事务 本所的国际仲裁业务涵盖的争议事务遍及各个领域, 包括 : 石油与燃气 建筑 能源与基础建设项目 特许权 承购协议 电信 融资与公司交易 合资 / 合作经营 破产 保险与再保险 涉嫌诈骗 会

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国际仲裁业务 瑞生的国际仲裁律师代表民营公司 国家和国有企业处理世界各地的重要国际争议事务 本所的国际仲裁业务涵盖的争议事务遍及各个领域, 包括 : 石油与燃气 建筑 能源与基础建设项目 特许权 承购协议 电信 融资与公司交易 合资 / 合作经营 破产 保险与再保险 涉嫌诈骗 会 国际仲裁指南 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国际仲裁业务 瑞生的国际仲裁律师代表民营公司 国家和国有企业处理世界各地的重要国际争议事务 本所的国际仲裁业务涵盖的争议事务遍及各个领域, 包括 : 石油与燃气 建筑 能源与基础建设项目 特许权 承购协议 电信 融资与公司交易 合资 / 合作经营 破产 保险与再保险 涉嫌诈骗 会计师责任 知识产权 环境 分销 进出口, 以及众多其它领域 瑞生的律师们曾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内根据所有主要的国际仲裁规则开展法律程序,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前言 第一章埃及 一 仲裁相关的立法情况 ( 一 ) 埃及立法与司法概况 9 ( 二 )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12 ( 三 ) 埃及国内的涉外 / 国际仲裁法律概况 19 二 代表性仲裁机构 ( 一 ) 代表性仲裁机构概况 21 ( 二 ) 开罗国际商事仲裁区域中心的内部结构及权力分配 23 (

目录 前言 第一章埃及 一 仲裁相关的立法情况 ( 一 ) 埃及立法与司法概况 9 ( 二 )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12 ( 三 ) 埃及国内的涉外 / 国际仲裁法律概况 19 二 代表性仲裁机构 ( 一 ) 代表性仲裁机构概况 21 ( 二 ) 开罗国际商事仲裁区域中心的内部结构及权力分配 23 ( 目录 前言 第一章埃及 一 仲裁相关的立法情况 ( 一 ) 埃及立法与司法概况 9 ( 二 )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12 ( 三 ) 埃及国内的涉外 / 国际仲裁法律概况 19 二 代表性仲裁机构 ( 一 ) 代表性仲裁机构概况 21 ( 二 ) 开罗国际商事仲裁区域中心的内部结构及权力分配 23 ( 三 ) 开罗国际商事仲裁区域中心的下设机构 24 三 代表性机构的仲裁规则 ( 一 ) 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

More information

»

» 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年第 期 王 铮 作者结合国际公约以及中国自 年代至今对外缔结的双边条约和 涉外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 总结分析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调查取证方面的各类问题 包括 提供证据和鉴定材料 扣押移交赃款赃物 代为询问证人 移送人员出 庭作证 跨境调查 控制下交付等等 同时 对加强与毒品 经济诈骗 洗钱等跨 国犯罪的斗争和健全我国司法协助制度提出了建议 国际司法协助 刑事 调查取证 ¹

More informatio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规则和条款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规则和条款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和规则和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201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和规则和 目录 页次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则 5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则 15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则 47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则 79 表 9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争议决建议 101 2 3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替代性争议决 (ADR) 程序

More information

申请人陈述意见称,1 请求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所作出的日期为 2015 年 9 月 17 日的终局裁决 ( 案号 CAS2014/ /3791 号 );2 请求法院根据终局裁决, 裁定并采取一切合法和必要措施督促被申请人履行以下义务 :( 一 ) 向申请人支付律师服务合同项下 44127

申请人陈述意见称,1 请求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所作出的日期为 2015 年 9 月 17 日的终局裁决 ( 案号 CAS2014/ /3791 号 );2 请求法院根据终局裁决, 裁定并采取一切合法和必要措施督促被申请人履行以下义务 :( 一 ) 向申请人支付律师服务合同项下 44127 胡安 阿尔方索与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 辽 02 民初 583 号 申请人 : 胡安? 德迪奥斯? 克雷斯波? 佩雷斯 委托诉讼代理人 : 吴明, 北京市大成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 沈君洁, 北京市大成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 : 阿尔方索? 巴尔加斯 委托诉讼代理人 :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K-1 表 ) 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一部分 : 申报人信息 * 姓名 * 个人客户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电话 单位客户 客户类型 主营业务 A. 生产企业 B. 加工企业 C. 贸易公司 D. 投资公司 E. 其他 ( 请详细说明 ) 第二部分 :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1 是否实际控制其他主体 ( 个人客户或单位客户 ) 的期货交易? 如果是,

More information

环球法律评论 2016 年第 3 期 涉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 的执行问题 有鉴于此, 本文拟结合我国的立法 案例 政策和学者学说, 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加以探讨 目前, 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中国 ( 上海 ) 自由

环球法律评论 2016 年第 3 期 涉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 的执行问题 有鉴于此, 本文拟结合我国的立法 案例 政策和学者学说, 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加以探讨 目前, 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中国 ( 上海 ) 自由 国际法研究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 李庆明 内容提要 : 自 2013 年起, 最高人民法院逐渐改变了不认可约定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的立场, 开始承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裁决并非 非内国裁决 如何支持和监督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 以及依据何种标准来认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其作出的裁决, 是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方面尚待解决的问题

More information

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第五期课题报告

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第五期课题报告 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第五期课题报告 证券纠纷仲裁制度方案设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联合 ) 课题组 课题主持 : 沈四宝 卢云华 课题研究与协调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张明远 课题研究员 : 沈四宝 卢云华 王晓川 沈建中 马其家 内容提要 证券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 是任何国家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时都会遇到的问题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国际化趋势的进程, 证券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越来越成为极待解决的问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BA Guidelines on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Int'l Arbitration _Chinese_.doc

Microsoft Word - IBA Guidelines on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Int'l Arbitration _Chinese_.doc A Note on Translations This document was originally prepared in English by a working group of the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and was adopted by IBA Council Resolution. In the event of any inconsistency

More information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 2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 1 规则的适用 1.1 本 ( 简称 规则 ) 适用于由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 ( 简称 SIMC ) 管理的所有调解, 但若是依据新加披国际仲裁中心 ( 简称 SIAC ) 和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之间的 仲裁 - 调解 - 仲裁 议定书 ( 简称 AMA 议定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 2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 1 规则的适用 1.1 本 ( 简称 规则 ) 适用于由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 ( 简称 SIMC ) 管理的所有调解, 但若是依据新加披国际仲裁中心 ( 简称 SIAC ) 和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之间的 仲裁 - 调解 - 仲裁 议定书 ( 简称 AMA 议定 目录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 第一条规则的适用 2 第二条调解程序的开始 2 第三条调解协议 3 第四条调解员的指定 4 第五条收费及费用 6 第六条调解的进行 7 第七条调解的终止 9 第八条和解协议 9 第九条保密 10 第十条一般规则 11 附录 A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 (SIMC) 调解申请表 附录 B 费用表 22 附录 C 和解协议格式 23 12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

More information

近期民诉新增司法解释详细解读 韩心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 考点精炼执行管辖裁定驳回或部分驳回执行申请的情形仲裁庭补正说明与法院调阅仲裁案卷查明驳回执行申请裁定的救济中止执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期限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 ( 防范虚假仲裁 ) 相关内容中级法

近期民诉新增司法解释详细解读 韩心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 考点精炼执行管辖裁定驳回或部分驳回执行申请的情形仲裁庭补正说明与法院调阅仲裁案卷查明驳回执行申请裁定的救济中止执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期限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 ( 防范虚假仲裁 ) 相关内容中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 考点精炼执行管辖裁定驳回或部分驳回执行申请的情形仲裁庭补正说明与法院调阅仲裁案卷查明驳回执行申请裁定的救济中止执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期限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 ( 防范虚假仲裁 ) 相关内容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 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1 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2 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More information

2.2 个税法章节应当多多练习, 通过练习提升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业务的熟练度 3. 其他章节应侧重于法条关键词的剖析和记忆, 适当练习辅助理解和记忆 第一章总论 最近 3 年题型题量分析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选题 多

2.2 个税法章节应当多多练习, 通过练习提升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业务的熟练度 3. 其他章节应侧重于法条关键词的剖析和记忆, 适当练习辅助理解和记忆 第一章总论 最近 3 年题型题量分析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选题 多 前言 一 考试政策 考试形式考试时间考试时长 机考 纸笔 第一批 第二批 9 月 10 日下午 9 月 12 日上午 2.5 小时 二 考试的题型题量 客观题 主观题 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题量 1 分 / 小题 30 小题 =30 分 2 分 / 小题 15 小题 =30 分 1 分 / 小题 10 小题 =10 分 6 分 / 案例 3 案例 =18 分 12 分 / 案例

More information

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 Fax:

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 Fax: 1 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47160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603-8061 9988; Fax: 603-8061 9933 Email: akitiara@po.jaring.my Website: www.akitiara.com

More information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第七章行政工作 93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7.1.1 法律依據 7.1.2 預算收入 94 五 2006 年收入管理 圖表二十六 2006 年收入結構 7.1.3 預算支出 95 圖表二十七 2006 年支出管理 96 圖表二十八 2006 年實際支出結構 圖表二十九 2006 年預算支出與實際支出對比 97 7.2 人員 圖表三十 1999 2006 年人員數目比較表 98 附件行政申訴範疇立案調查個案撮要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前言...5 第一章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概况...8 一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与现状...10 ( 一 ) 发展历史...10 ( 二 ) 发展现状...12 二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据分析...14 ( 一 ) 全国仲裁委员会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情况...14 ( 二 ) 代表性仲裁机构涉外

目录 前言...5 第一章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概况...8 一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与现状...10 ( 一 ) 发展历史...10 ( 二 ) 发展现状...12 二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据分析...14 ( 一 ) 全国仲裁委员会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情况...14 ( 二 ) 代表性仲裁机构涉外 目录 前言...5 第一章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概况...8 一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与现状...10 ( 一 ) 发展历史...10 ( 二 ) 发展现状...12 二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据分析...14 ( 一 ) 全国仲裁委员会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情况...14 ( 二 ) 代表性仲裁机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情况...15 ( 三 ) 总体特点分析...17 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制发展...18

More information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第一章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 方便性及快捷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 以下简称 解决办法 ) 的规定, 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根据 解决办法 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 补充规则 所约束 第三条本规则 ( 以下简称 程序规则 ) 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More information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2004 OO 11 11 OO 1 3 4 5 6 7 9 24 2 1 JINZHOU PORT CO.,LTD. JZP 2 A 600190 B B 900952 3 1 121007 HTTP://WWW.JINZHOUPORT.COM JZP@JINZHOUPORT.COM 4 5 1 86 416 3586462 86 416 3582431 WJ@JINZHOUPORT.COM 86

More information

第 1 期岑莉媛 : 商事仲裁中仲裁员身份冲突的现状及其规制 53 作为仲裁员 先作为仲裁员再作为代理人等, 即身 [4] 份接替引起的冲突 对于前者的研究, 学者以律师与仲裁员的身份冲突研究最为深入, 于湛 教授 王小莉教授阐述过通过回避 信息披露等制度防范律师身份与仲裁员身份冲突, 以保证仲裁的

第 1 期岑莉媛 : 商事仲裁中仲裁员身份冲突的现状及其规制 53 作为仲裁员 先作为仲裁员再作为代理人等, 即身 [4] 份接替引起的冲突 对于前者的研究, 学者以律师与仲裁员的身份冲突研究最为深入, 于湛 教授 王小莉教授阐述过通过回避 信息披露等制度防范律师身份与仲裁员身份冲突, 以保证仲裁的 第 17 卷第 1 期 2017 年 3 月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 ou na lo fj angsuun ve s fsc enc eandte chno l ogy So c a lsc enc eed on yo Vo l 17 No 1 Ma 2017 文章编号 1673 0453 2017 01 0052 0009 商事仲裁中仲裁员身份冲突的现状及其规制 岑莉媛 上海交通大学

More information

协商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将调整上述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基金 相应变更基金名称, 并对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同时, 依据上述基金基金合同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章节的相关规定,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基金合同

协商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将调整上述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基金 相应变更基金名称, 并对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同时, 依据上述基金基金合同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章节的相关规定,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变更基金类别 及修改基金名称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More information

一 国际合作 1.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 年 )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 年 ) ( 以下简称 行动 计划 ), 明确了 2020 年我国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 战略方针和重点任务, 部署推动能源创 新发展 安全发展 科学

一 国际合作 1.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 年 )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 年 ) ( 以下简称 行动 计划 ), 明确了 2020 年我国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 战略方针和重点任务, 部署推动能源创 新发展 安全发展 科学 第 48 期 (2014/11/20)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国际工程与境外投资 主办 :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电话 :0571-87635155 传真 :0571-87635188 信箱 :sunshine@sunshinelaw.com.cn 网址 :www.sunshinelawfirm.com 地址 : 杭州西湖区曙光路 122 号世贸中心 C 座 11 楼阳光时代服务领域 : 能源项目开发建设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序言... 1 第一篇综合类... 2 一 国家...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的决定...

目录 序言... 1 第一篇综合类... 2 一 国家...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的决定... 深圳企业适用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2017 年 1-6 月 ) 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 二 O 一七年八月 目录 序言... 1 第一篇综合类... 2 一 国家...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12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16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打印

打印 2017年1月-2月合刊 第九期 中英双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京沪案例调研 不予核准报销的工伤医疗费用该由谁承担 经济补偿与失业保险之制度重塑 上 1 2 一 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难产养老金或十三连涨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Summary:Regarding economic work in 2017, the meeting

More information

幻灯片 1

幻灯片 1 一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主讲老师 : 杜诗乐 一级建造师答疑邮箱 :yijiandayi@sunlands.com 科目 + 题目每周三 12:30~13:30 http://haixue.com 一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303-305 和解 民 ~ 民 ( 民事纠纷 ) 私了 公了 调解仲裁 诉讼 民 ~ 官 ( 行政纠纷 ) 公了 60 天内

More information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规则的修订草案 主要变更概要 1 一 修订范围 1. 修订草案涉及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下的仲裁 ( 仲裁规则 ) 和调解 ( 调解规则 ), 公约下仲裁和调解程序的启动 ( 启动程序规则 ) 以及公约下仲裁和调解的行政和财务条例 ( 行政和财务条例 ) 草案还调整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规则的修订草案 主要变更概要 1 一 修订范围 1. 修订草案涉及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下的仲裁 ( 仲裁规则 ) 和调解 ( 调解规则 ), 公约下仲裁和调解程序的启动 ( 启动程序规则 ) 以及公约下仲裁和调解的行政和财务条例 ( 行政和财务条例 ) 草案还调整 第1卷 ICSID秘书处 2018年年8 月2 日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 心 规则的修订草案 主要变更更概要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规则的修订草案 主要变更概要 1 一 修订范围 1. 修订草案涉及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下的仲裁 ( 仲裁规则 ) 和调解 ( 调解规则 ), 公约下仲裁和调解程序的启动 ( 启动程序规则 ) 以及公约下仲裁和调解的行政和财务条例 ( 行政和财务条例 ) 草案还调整了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