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仲裁规则 第一部分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第二部分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 仲裁规则 (2011 年修订 )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示范仲裁条款 与本合同有关或由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 纠纷或请求, 或合同的违反 合同的终止或无效等, 均应按照吉隆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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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规则

2 目录仲裁规则 第一部分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第二部分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 仲裁规则 (2011 年修订 )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示范仲裁条款 与本合同有关或由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 纠纷或请求, 或合同的违反 合同的终止或无效等, 均应按照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解决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费用表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指南 2013 这是由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所制定的 KLRCA 仲裁规则, 供仲裁使用, 并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生效

3 2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3 第一部分 KLRCA 仲裁规则 规则 1 规则 2 规则 3 规则 4 规则 5 规则 6 规则 7 规则 8 规则 9 规则 10 规则 11 第 12 第 13 规则 14 总则仲裁开始仲裁通知及申诉书任命对仲裁员的异议设施仲裁程序裁决费用预付款调解 / 仲裁调解保密性不承担任何责任非依赖条款 第二部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 仲裁规则 (2010 年修订 ) 第 1 节介绍性规则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 2 节仲裁庭的组成 适用范围期间计算的通知仲裁通知对仲裁通知的答复代表和协助指定和指定机构 第七条 仲裁员人数 第八 - 十条 仲裁员的指定 第十 - 十三条仲裁员需披露的信息及面临的异议 第十四条 更换仲裁员 第十五条 在替换仲裁员的情况下继续进 行审理 第十六条 免除赔偿责任 第 3 节仲裁程序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总则仲裁地点语言申诉书

4 4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5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 4 节裁决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答辩陈述书对仲裁请求或答辩的变更对仲裁庭的司法管辖权的抗辩进一步的书面陈述期间临时措施证据开庭审理仲裁法庭任命的专家缺席审理开庭终结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裁定裁决的形式和效力适用法律, 友好调解人解决或以其他理由终止对裁决书的解释对裁决书的更正补充裁决费用的定义仲裁员的费用及开支费用分担费用交存 第三部分附表 附表 1 各项收费一览表 国际仲裁 附录 A1 仲裁员的费用 ( 美元 ) 附录 B1 行政费用 ( 美元 ) 国内仲裁 附录 A2 仲裁员的费用 ( 马币 ) 附录 B2 行政费用 ( 马币 ) 附录 C 附表 2 附表 3 收费时间表的注意事项 1 注册费 2 仲裁庭的费用 3 KLRCA 行政费用 4 提前预付款 示范仲裁条款 协议的格式 第四部分 KLRCA 仲裁规则指南

5 KLRCA 仲裁规则 7 第一部分 KLRCA 仲裁规则 KLRCA 仲裁规则 ( 以下简称 规则 ) 应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 仲裁规则, 并按照下文所载之规则进行修改 规则 指的是规则的第一部分, 法规 指的是规则的第二部分 规则 1 总则 1. 一旦各方已书面同意遵照 规则 的规定仲裁解决其纠纷, 那么 : (1) 这类纠纷应当依照 规则 通过仲裁而得到和解或解决 ; 仲裁应由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 以下简称为 KLRCA ) 依据 规则 进行和管理 (2) 当仲裁的地点是在马来西亚时, 2005 马来西亚仲裁法 (2011 年修订 ) 第 41 条, 第 42 条, 第 43 条和第 46 条不适用 2.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适用于仲裁的规则应是那些在仲裁开始时即已生效的规则 3. 为避免任何疑问, 到目前为止如果规则的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之间有任何冲突, 以第一部分的规定为准

6 8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9 规则 2 仲裁的开始 1. 根据规则提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需向 KLRCA 的主任提交一份书面请求, 连同一份根据第三条规定, 送达答辩人的仲裁通知的副本, 并还应随附如下文件 ( 一 ) 一份书面的仲裁条款, 以及合同文件 ( 其中包括仲裁条款 ) 或者仲裁是由有关该文件的纠纷而引起的 ; ( 二 ) 一份致 KLRCA 主任的确认函, 表明仲裁通知已经或正在向仲裁各方发出, 且仲裁通知送达的方式亦在该确认函中阐明 ; ( 三 ) 不予退还的注册费, 对于国际仲裁, 金额为 美元 ( 其定义详情请参见规则第 4(4)(c) 款 ), 或对于国内仲裁, 金额为 马来西亚令吉 2 出于所有目的,KLRCA 主任收到仲裁请求 完整的随附文件以及不予退还的注册费之日, 应被视为仲裁开始之日 规则 3 通知及申诉书 1 根据条款第 3,4,20,21,22,23 和 24 条向另一方送达的所有文件, 需同时或紧随其后送达给 KLRCA 主任 规则 4 任命 1 如果各方当事人均就 规则 达成一致,KLRCA 主任应该成为授权方 2 仲裁庭 是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员小组, 并包括一名按照附表 2 所任命的紧急仲裁员 3 当事人可以自由确定仲裁员的人数 4 双方不能确定仲裁员人数时, 仲裁庭应当 : ( 一 ) 在国际仲裁的情况下,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 ( 二 ) 在国内仲裁的情况下, 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 ; ( 三 ) 国际仲裁 是指如下所述的仲裁 1 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在缔结协议时, 其营业地点位于马来西亚以外的任何国家 2 以下所列之一位于马来西亚以外的任何其他国家, 其中当事方设有营业地点 : (1) 仲裁的所在地 ( 根据仲裁协议, 或者是仲裁协议所确定的 ); (2) 任何商业义务或其他关系的重要部分的执行地点, 或与纠纷的主题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 ;

7 10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11 3 各方当事人明确同意仲裁协议的主题涉及到不止一个国家 5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任命一名独任仲裁员的程序应是 : ( 一 ) 如果各方已同意任命一名独任仲裁员, 当事人应自愿就独任仲裁员的任命事宜共同协商 ( 二 ) 如果在收到对方仲裁通知后 30 天内, 双方仍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任命达成一致, 任何一方均可以请求由 KLRCA 主任来任命独任仲裁员 6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任命三名仲裁员的程序应该为 : ( 一 ) 如果各方已同意需要任命三名仲裁员, 那么每一方应指定一名仲裁员 这两名被任命的仲裁员应推选第三名仲裁员担任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 ( 二 ) 如果在收到一方当事人委任仲裁员的通知后 30 天内, 另一方仍未通知对方它所任命的仲裁员, 则第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 KLRCA 主任指定第二名仲裁员 ( 三 ) 如果在第二名任仲裁员被任命后 30 天内, 该两名仲裁员仍未就首席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 首席仲裁员应由 KLRCA 主任任命 7 当 KLRCA 收到一方当事人关于任命一名独任 首席 替代或紧急仲裁员的请求时,KLRCA 主任应 依据 规则 委任该仲裁员, 并且在这样做时行使 规则 中所指明的所有权力及酌情权 8 在各方同意仲裁员需由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或由各方同意的委任机构任命时 ( 包括仲裁员已经被任命的情况 ), 其协议应被视为是按照这些 规则 提名一名仲裁员的协议, 并由 KLRCA 的主任行使其酌情权来任命 9 如果 KLRCA 主任需要任命仲裁员,KLRCA 主任可以从他认为合适的各方自行酌情寻求此类信息 规则 5 对仲裁员的异议 1 如果存在可能导致对仲裁员的公正或独立地位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 或者当仲裁员不具备任何订约方所同意的必要的资质时, 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可能会被提出异议 2 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有根据仲裁员被委任之后所获知的情况, 才可对其所委任的仲裁员产生异议 3 当第 5(1) 条或第 5(2) 条所述的情况被一方当事人获知后, 该当事人如果想对一名仲裁员提出异议, 应在收到该被异议的仲裁员的委任通知书后 15 天内发出异议通知 4 异议通知应同时发送给对方当事人 被异议的仲裁员 仲裁庭的其他成员 ( 如有 ) 以及发送给 KLRCA 的主任一份副本 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 并应当陈述异议的理由 KLRCA 主任可以责令在异议被解决之前暂停仲裁

8 12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13 5 当一名仲裁员被一方当事人所异议时,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该异议进行认同 被异议的仲裁员也可以从其职位请辞 在任何情况下, 这些均不意味着接受异议理由的有效性 6 如果在收到异议通知的 14 天内, 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该异议, 并且遭到异议的仲裁员不愿退出职位,KLRCA 主任需对该异议做出决定 7 随着撤出职位或异议被支持, 需要按照规则 4 的程序任命替代的仲裁员 8 KLRCA 的主任可能会确定该异议的成本, 并对由谁及如何承担这些费用做出指示 规则 6 仲裁地点 1 双方当事人可就仲裁地点达成一致 否则, 仲裁地点则被定为马来西亚吉隆坡 除非在考虑到本案例的全部情况之后, 仲裁庭确定另一个仲裁地点更加适合 2 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于进行审议的任何地点举行仲裁会议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仲裁庭也会在其认为适于进行听证等任何活动的地点举行仲裁会议 规则 7 临时救济 1 在任何一方的要求下, 仲裁庭可以根据条款第 26 条规定, 给出临时救济 2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需要紧急临时救济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附录 2 中所载列的步骤申请所需的救济 规则 8 合并仲裁程序和合并听证 1 订约各方可协定 - ( 一 ) 此次仲裁程序应与其他仲裁程序合并 ; ( 二 ) 应依据有关的议定条款举行合并听证会 2 除非当事人双方同意赋予仲裁庭此项权力, 否则仲裁庭没有权力下令合并仲裁程序或举行合并听证 规则 9 设施 KLRCA 的主任应该在仲裁庭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下确保所需的设施到位, 并根据需要协助仲裁程序的进行, 包括仲裁庭开庭的调停, 秘书服务, 转录服务, 视频会议和口译设施

9 14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15 规则 10 仲裁程序 仲裁庭可能会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执行仲裁, 在不损害上述的一般性的原则的情况下, 可能会限制每个当事人陈述案情的时间, 除非仲裁各方另有约定 规则 11 裁决 1 仲裁庭应当在三个月的限期内做出最后裁定 这个时间期限始于最终口头陈述或书面陈述做出之日 仲裁庭应当将该日期告知 KLRCA 主任 2 经各方的同意, 并与 KLRCA 主任协商后, 这样的时间期限可以由仲裁庭延长 3 尽管期限已到, 并且没有得到双方同意的情况下,KLRCA 的主任仍然可以进一步延长时间限制 4 仲裁庭应当向 KLRCA 的主任提供有关完整裁决的足够副本 只有当仲裁费用被全面结算之后, 裁决结果才可被公布给各方 5 KLRCA 自仲裁庭收到裁决书后应当告知当事人 在该裁决书由经授权的人员亲自前来领取, 或通过挂号邮件投递之后即被视为已收到 6 如果双方在仲裁开始后达成和解, 应当事人请求, 仲裁庭应以各方同意的裁决形式将和解的详情记录下来 如果当事人各方不要求记录一个认同的裁决, 当事人应当告知 KLRCA 主任, 他们已经达成了和解 只有在仲裁费用得到充分解决的 情况下, 仲裁才可被视为结束, 同时仲裁庭才可解散 7 通过同意按照这些规则履行仲裁, 各方当事人承诺立即和毫不拖延地执行裁决 并且双方不可撤销地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力, 以及提请任何州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审查或追索 ( 如果在此种方式中可以有效处理权力的放弃 )( 只要这种审查或追索可以做出有效的放弃 ), 同时双方进一步同意, 裁决应是终局的, 且裁决做出之日起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8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仲裁庭可以 : ( 一 ) 通过裁决书责令支付任何款项之的利息 ( 自诉讼因由产生的日期至裁决发出之日之间的全部或部分期间内的利息 ); ( 二 ) 确定的利率 9 本文所指的 裁决 应包括临时 部分或最终裁决和紧急仲裁员裁决 规则 12 费用 1 条款 第 40 条规定的 费用 一词应包括由 KLRCA 合理支出的 与仲裁有关的费用,KLRCA 的行政成本以及按照上述规则 9 的规定, 由 KLRCA 所提供的设施的费用 2 除非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另有约定, 根据规则第 12(4) 条规定,KLRCA 的主任应按照收费一览表确定仲裁庭的费用

10 16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17 3 作为一般规则, 附录 A1( 美元单位 ) 应适用于国际仲裁 ( 规则 4(4)(c) 中的定义 ), 而附录 A2( 马来西亚令吉, 即 RM 单位 ) 适用于国内仲裁 4 尽管有上述规定, 所有的当事人和仲裁庭可在仲裁庭任命后的 30 天的期限内对仲裁庭的费用及开支表示同意, 同时仲裁庭应将此通知 KLRCA 的主任 5 仲裁的行政费用应按照收费一览表由 KLRCA 主任来确定 作为一般规则, 附录 B1( 美元单位 ) 应适用于国际仲裁 ( 规则 4(4)(c) 中的定义 ), 而附录 B2( 马来西亚令吉, 即 RM 单位 ) 适用于国内仲裁 6 根据上述之规则 12 (3), (4) 和 (5), 仲裁庭的费用和行政成本, 在特殊 不寻常的或不可预见的情况下, 会由 KLRCA 主任行使自由酌情权不时进行调整 7 费用一览表中的仲裁庭的费用以及仲裁的行政费用是根据争议所涉及的金额来确定的 出于计算争议金额的目的, 任何反诉和 / 或抵销索偿金的价值将被添加到诉求的总量中 8 当诉求或反诉求中并没有注明金额时, 出于计算仲裁员的费用和行政费用的目的, 将由 KLRCA 的主任在咨询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之后结算一个适当的金额 9 尽管有第 13 条的规定, 仲裁庭可以决定各方当事人须按比例承担的费用 规则 13 预付款 出于代替条款第 43 条的目的, 下列规定应适用 : 1 在仲裁开始后,KLRCA 的主任应按照规则第 2 条规定, 确定一个临时预付定金的金额, 旨在涵盖仲裁费用 任何此类临时预付款应当由当事人平摊, 同时由 KLRCA 主任按照规则 12 确定费用的定金时, 当事人所支付的临时预付款将被视为是费用的部分付款 2 这种临时预付定金应当在 KLRCA 要求下于 21 日内支付 倘若任何一方未能支付该等预付定金,KLRCA 主任应将此情况告知各方当事人, 以使其中一方当事人或另一方当事人支付所需付款 直到该暂定的先期预付定金已被全额支付, 仲裁庭不得进行仲裁程序 3 在 KLRCA 主任根据规则 12 确定仲裁庭费用和仲裁的行政费用 ( 包括根据规则 12(4) 所确定的仲裁庭费用和开支 ) 后,KLRCA 主任应对于仲裁庭的收费和开支和仲裁的行政性的费用做出预计, 各方应平摊该费用及开支 在收到 KLRCA 主任就上述费用估计的书面通知后 21 天内, 每一方当事人应向 KLRCA 缴付该估计费用中其应承担的份额 4 在仲裁程序过程中,KLRCA 主任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各方缴付进一步的预付定金, 各方在接到该要求后须缴付其应承担的进一步预付定金中的份额 5 尽管有第 13(4) 的规定, 倘若被申请人提出反诉,KLRCA 主任将会分别确定索赔和反诉费用的预付金 当 KLRCA 主任分别确定了上述费用的初步预付金后, 每一方当事方应分别支付与其索赔 ( 反诉 ) 相对应的初步预付金

11 18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19 6 如果所需的预付定金未能被全额支付,KLRCA 主任应将此情况告知各方当事人, 以使另一方当事人可支付所需款项 如果该预付定金未被支付, 在咨询 KLRCA 主任之后, 仲裁庭可以责令暂停或终止仲裁程序或其任何部分 7 尽管有上述规定,KLRCA 主任可酌情权决定各方当事人须支付的预付金的比例 8 KLRCA 主任可能将预付定金用于 KLRCA 的行政成本 仲裁员费用 仲裁员的付现费用和每日津贴, 并以 KLRCA 主任认为合适的方式和时机使用该金额 9 裁决做出后,KLRCA 的主任须向各方呈交一个往来款的计算, 表明所收到的预付定金, 并基于当事人已支付的款项, 将任何未动用的结余金额返回给当事人 规则 14 仲裁调解 当各方根据 KLRCA 的调解规则将其争端提交至调解, 未能达到一个解决之后, 会遵照 规则 规定继而进行仲裁, 而他们在调解过程中已向 KLRCA 所缴付的行政费用的一半应被计入到仲裁的行政费用中 露某些信息 出于保护或执行法律权利 在国家或其他管辖区司法机构中通过善意的法律仲裁程序对裁决书进行质疑 2 在本条中, 有关仲裁程序的事项 是指现存的仲裁程序 诉状 证据及在仲裁程序中的其他材料 另一方在仲裁程序中所产生的所有其他文件, 以及仲裁程序所产生的裁决, 但不包括任何在公共领域已公布的事宜 规则 16 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与仲裁程序的进行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KLRCA 及仲裁庭均不对任何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规则 17 非依赖性条款 当事人和仲裁庭同意, 不应依赖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或意见, 来确立 开始或支持任何诽谤 中伤 毁坏名誉的行为或任何其他类别的投诉 规则 15 保密性 1 仲裁庭 当事人和所有专家 所有的证人以及 KLRCA 应对有关仲裁程序的事项加以保密 ( 包括裁决的信息 ), 以下情况除外, 即该披露是实施和执行法律责任所必需的 法律责任要求一方披

12 KLRCA 仲裁规则 21 第二部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0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 1 凡各方当事人同意, 一项确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合同性还是非合同性的, 彼此之间与此有关的争议应根据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提交仲裁的, 此类争议均应按照本 规则 进行解决, 但须服从各方当事人可能协议对本 规则 做出的修改 2 除非各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本 规则 某一版本, 否则应推定双方当事人于 2010 年 8 月 15 日之后订立的仲裁协议适用仲裁程序开始之日现行有效的本 规则 在 2010 年 8 月 15 日之后通过接受该日之前所作要约而订立仲裁协议的, 此推定不适用 3 仲裁应按照本 规则 进行, 但本 规则 任一条款与仲裁所适用的某项法律规定相抵触, 且各方当事人又不得背离该法律规定的, 以该法律规定为准 * 合同中的示范仲裁条款载于本 规则 附件

13 22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23 第二条通知和期间计算 1. 通知包括通知书 函件或建议, 可通过任何能够提供或容许传输记录的通信手段进行传输 2. 凡一方当事人已为此目的专门指定某一地址, 或者仲裁庭已为此目的同意指定某一地址的, 均应按照该地址将任何通知送达该当事人 ; 照此方式递送的, 视为收到通知 使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的, 只能将通知递送到按上述方式指定或同意指定的地址 3. 没有指定地址或没有同意指定地址的 : a) 通知直接交给收件人, 即为收到 ; 或者 b) 通知递送到收件人的营业地 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 即视为收到 4. 经合理努力仍无法根据第 2 款或第 3 款递送通知的, 用挂号信或以能够提供递送记录或试图递送记录的方式, 将通知递送到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 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 即应视为已收到通知 5. 根据第 2 款 第 3 款或第 4 款送达通知的日期, 或者根据第 4 款试图递送通知的日期, 应视为已收到通知的日期 以电子方式传递通知的, 通知发出的日期视为已收到通知的日期, 但以电子方式传递的仲裁通知除外, 仲裁通知视为已收到的日期, 只能是其抵达收件人电子地址的日期 6. 本 规则 规定的期间, 应自收到通知之日的次日起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收件人住所或营业地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的, 期间顺延至其后第一个 营业日 期间持续阶段的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入期间 第三条仲裁通知 1. 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 以下称 申请人 ) 应给予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 以下称 被申请人 ) 一项仲裁通知 2. 仲裁程序应视为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 3. 仲裁通知应包括下列各项 : a) 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要求 ; b) 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c) 指明所援引的仲裁协议 ; d) 指明引起争议的或与争议有关的任何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 无此类合同或文书的, 简单说明相关关系 ; e) 对仲裁请求作简单说明, 涉及金额的, 指明其数额 ; f) 寻求的救济或损害赔偿 ; g) 各方当事人事先未就仲裁员人数 仲裁语言和仲裁地达成协议的, 提出这方面的建议 4. 仲裁通知还可包括 :

14 24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25 a) 第 6 条第 1 款中述及的关于指派指定机构的建议 ; b) 第 8 条第 1 款中述及的关于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的建议 ; c) 第 9 条或第 10 条中述及的指定一名仲裁员的通知书 5. 任何关于仲裁通知充分性的争议不得妨碍仲裁庭的组成, 最终应由仲裁庭解决 第四条 d) 第 9 条或第 10 条中述及的指定一名仲裁员的通知书 ; e) 提出反请求或为抵消目的提出请求的, 对其作简单说明, 包括在有关情况下指明所涉金额以及所寻求的救济或损害赔偿 ; f) 被申请人对不是申请人的仲裁协议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的, 第 3 条规定的仲裁通知 3. 任何关于被申请人未递送对仲裁通知的答复或者关于对仲裁通知的不完整答复或迟延答复的争议, 均不得妨碍仲裁庭的组成, 最终均应由仲裁庭解决 1.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 30 天内向申请人递送对仲裁通知的答复, 其中应包括 : a) 每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b) 对仲裁通知中根据第 3 条第 3 款 (c) 项至 (g) 项所载信息内容的答复 2. 对仲裁通知的答复还可包括 : a) 任何关于根据本 规则 组成的仲裁庭缺乏管辖权的抗辩 ; b) 第 6 条第 1 款中述及的关于指派指定机构的建议 ; c) 第 8 条第 1 款中述及的关于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的建议 ; 第五条代表和协助 每一方当事人可由其选定的人员出任代表或给予协助 此类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必须通知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 此种通知必须说明所作指定是为了代表目的还是为了协助目的 一人担任一方当事人代表的, 仲裁庭可自行或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 随时要求按照仲裁庭决定的方式提供关于赋予该代表权限的证据 第六条指派和指定机构 1. 除非各方当事人已就选择指定机构达成约定, 否则一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名一个或数个机构或个人, 包括海牙常设仲裁法院 ( 以下称 常设仲裁院 ) 秘书长, 由其中之一担任指定机构

15 26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在其他各方当事人收到根据第 1 款的提名后 30 天内, 如果各方当事人未能就选择指定机构达成约定,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请求常设仲裁院秘书长指派指定机构 3. 本 规则 规定一方当事人必须在一期限内将某一事项提交指定机构处理而指定机构尚未约定或指派的, 该期限自一方当事人启动对指定机构的约定或指派程序之日起暂停计算, 直至达成此种约定或指派之日 4. 除第 41 条第 4 段所提到的, 如果指定机构拒不作为, 或者指定机构收到一方当事人请求指定仲裁员的申请后 30 天内未指定一名仲裁员, 在本 规则 规定的其他任何期限内不作为, 或者在收到一方当事人要求一名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未就该申请做出决定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请求常设仲裁院秘书长指派替代指定机构, 但第 41 条第 4 款 述及的情形除外 5. 指定机构和常设仲裁院秘书长行使本 规则 对其规定的职责, 可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向指定机构和常设仲裁院秘书长提供其认为必需的信息, 并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给予各方当事人以及在可能情况下给予仲裁员陈述意见的机会 与指定机构和常设仲裁院秘书长的所有此种往来函件也应由发件人提供给其他各方当事人 6. 请求指定机构依照第 8 条 第 9 条 第 10 条或第 14 条指定一名仲裁员的, 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应向指定机构发送仲裁通知副本, 对仲裁通知已作答复的, 还应发送该答复副本 7. 指定机构应注意到任何有可能保证指定独立 公正仲裁员的考虑, 并应考虑到指定一名与各方当事人国籍不同的仲裁员的可取性 第二章仲裁庭的组成 第七条仲裁员人数 1. 各方当事人未事先约定仲裁员人数, 并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 30 天内各方当事人未就只应指定一名仲裁员达成约定的, 应指定三名仲裁员 2. 虽有第 1 款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指定独任仲裁员的提议而其他各方当事人未在第 1 款规定的时限内对此做出答复, 并且有关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未根据第 9 条或第 10 条指定第二名仲裁员的, 指定机构可根据第 8 条第 2 款规定的程序, 经一方当事人请求, 指定独任仲裁员, 但指定机构须根据案情确定这样做更适当 仲裁员的指定 ( 第 8 条至第 10 条 ) 第八条 1. 各方当事人已约定将指定独任仲裁员, 而在其他各方当事人收到指定独任仲裁员的建议后 30 天内各方当事人未就选择独任仲裁员达成约定的, 经一方当事人请求, 应由指定机构指定独任仲裁员 2. 指定机构应尽速指定独任仲裁员 在进行指定时, 除非当事人约定不使用名单法, 或指定机构依其裁量权决定该案件不宜使用名单法, 否则指定机构应使用下述名单法 :

16 28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29 第九条 a) 指定机构应将至少列有三个人名的相同名单分送每一方当事人 ; b) 收到名单后 15 天内, 每一方当事人可删除其反对的一个或数个人名并将名单上剩余的人名按其选择顺序排列之后, 将名单送还指定机构 ; c) 上述期限届满后, 指定机构应从送还名单上经认可的人名中, 按各方当事人所标明的选择顺序指定一人为独任仲裁员 ; d) 由于任何原因, 无法按这一程序进行指定的, 指定机构可行使其裁量权指定独任仲裁员 1. 指定三名仲裁员的, 每一方当事人应各指定一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已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选定, 担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 2. 一方当事人收到另一方当事人指定一名仲裁员的通知书后, 未在 30 天内将其所指定的仲裁员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的, 该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指定机构指定第二名仲裁员 3. 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后 30 天内, 两名仲裁员未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约定的, 应由指定机构按照第 8 条规定的指定独任仲裁员的方式, 指定首席仲裁员 第十条 1. 为第 9 条第 1 款之目的, 在须指定三名仲裁员且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多方当事人的情况下, 除非各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其他方法指定仲裁员, 否则多方当事人应分别作为共同申请人或共同被申请人, 各指定一名仲裁员 2. 各方当事人约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不是一名或三名的, 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约定的方法指定仲裁员 3. 未能根据本 规则 组成仲裁庭的, 经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 指定机构应组成仲裁庭, 并可为此撤销任何已做出的指定, 然后指定或重新指定每一名仲裁员, 并指定其中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披露情况和回避 ** ( 第 11 条至 13 条 ) 第十一条 可能被指定为仲裁员的人, 应在与此指定有关的洽谈中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有正当理由怀疑的任何情况 仲裁员应自其被指定之时起, 并在整个仲裁程序期间, 毫无延迟地向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员披露任何此种情况, 除非此种情况已由其告知各方当事人

17 30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31 第十二条 1. 如果存在可能对任何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有正当理由怀疑的情况, 均可要求该仲裁员回避 2. 一方当事人只能根据其指定仲裁员之后才得知的理由, 对其所指定的仲裁员要求回避 3. 仲裁员不作为, 或者仲裁员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的, 应适用第 13 条中规定的程序申请仲裁员回避 第十三条 1. 一方当事人意图对一名仲裁员提出回避, 应在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的任命通知书发给该当事人后 15 天内, 或在该当事人得知第 11 条和第 12 条所提及的情况后 15 天内, 发出其回避通知 ** 第 11 条规定的独立性声明范文载于本 规则 附件 2. 回避通知应发给其他所有当事人 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以及其他仲裁员 回避通知应说明提出回避的理由 3. 一方当事人对一名仲裁员提出回避, 其他所有当事人可以附议 该仲裁员也可在回避提出后辞职 无论是其中哪一种情况, 均不表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种情况下, 该当事人应自回避通知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 请求指定机构就回避申请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替换仲裁员 1. 在不违反第 2 款的情况下, 如果仲裁程序进行期间有必要替换仲裁员, 应适用第 8 条至第 11 条规定的指定或选定被替换仲裁员的程序, 指定或选定一名替代仲裁员 在指定拟被替换仲裁员的过程中, 即使一方当事人未行使其指定或参与指定的权利, 该程序仍应适用 2. 经一方当事人请求, 如果指定机构确定, 鉴于案情特殊, 有理由取消一方当事人指定替代仲裁员的权利, 在给予各方当事人和其余仲裁员发表意见的机会之后, 指定机构可以 : a) 指定替代仲裁员 ; 或 b) 在审理终结后, 授权其他仲裁员继续进行仲裁并做出决定或裁决 第十五条在替换仲裁员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审理 如果一名仲裁员被替换, 应从被替换的仲裁员停止履行职责时所处的阶段继续进行程序, 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 4. 自回避通知发出之日起 15 天内, 如果其他当事人不同意该回避, 或者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不辞职, 提出回避的当事人可以坚持要求回避 在这

18 32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33 第十六条免责 除蓄意不当行为外,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 各方当事人放弃以与本仲裁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为由, 向仲裁员 指定机构以及仲裁庭指定的任何人提出任何索赔 第三部分仲裁程序 第十七条总则 1 在遵守这些 规则 的情况下, 仲裁庭将会以它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 前提是需平等对待各方, 并在适当的诉讼阶段, 每一方当事人都会被给予一次适当的机会陈述案情 仲裁庭应行使其酌情权, 进行仲裁过程, 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和费用, 并为解决双方的争议提供一个公平和有效率的过程 2 在切实可行范围内, 仲裁庭在组成后应尽快邀请各方表达自己的意见, 并建立暂定的仲裁时间表 邀请各方表达自己的意见后, 仲裁庭可随时延长或缩短本 规则 所规定的或经双方同意的时间段 3 如果在诉讼的适当阶段, 在任何一方请求下, 仲裁庭应当举行听证会, 出示证人所提供的证据, 包括专家证人, 或进行口头辩论 在没有此类要求的情况下, 仲裁庭应当决定是否需要举行这样的听证会或诉讼是否应在文件和其他材料的基础上进行 4 由一方当事人与仲裁庭所进行的任何联络, 须由该当事人将全部信息传达给所有其他各方 这种传达应在同一时间发生, 除非仲裁庭另有许可, 或者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可以这样做 5 仲裁庭可以在任何一方的请求下, 允许一个或多个第三人参加仲裁作为一方当事人, 只要该第三人是仲裁协议的一方, 除非仲裁庭认定, 在给与所有各方 ( 包括参加仲裁的某个人或数人 ) 陈述的机会之后, 由于可能会对其他各方造成损害及偏见, 参加仲裁的第三人不应该被允许参加仲裁程序 仲裁庭可以就仲裁所涉及的所有各方做出一个单一的裁决或多个裁决 第十八条仲裁地点 1 如果当事人各方事先未约定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应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裁决应视为是在仲裁地点做出的 2 仲裁庭可以在任何它认为适当的地点审议案件 除非各方另有约定, 仲裁庭也可出于任何其他目的 ( 包括听证会 ), 在它认为适当的地点审议案件 第十九条语言 1 遵照双方的协议, 仲裁庭应当在任命后, 及时确定要在仲裁程序中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 此决定适用于权力主张陈述书 答辩陈述书 任何进一步的书面陈述, 以及听证会中所要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 ( 如果进行口头听证的话 )

19 34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35 2 仲裁庭可以要求附在权力主张陈述书 答辩陈述书后的任何附录文件, 及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补充文件或证物以原文呈递, 并附有翻译成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庭决定的一种或多种语言 第二十条申述书 1 申诉人应在由仲裁庭决定的时间段内, 将书面的申索陈述书传达给仲裁被诉人及每位仲裁员 仲裁申诉人也可以选择将第 3 条中提到的仲裁通知书视为申索陈述书, 只要该仲裁通知书还符合第 3 条第 2 至 4 款的要求 2 申索陈述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 ) 当事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 二 ) 对支持索赔事实的陈述 ; ( 三 ) 争议点 ; ( 四 ) 所寻求的救济或赔偿 ; ( 五 ) 支持索赔的合法理由或论据 3 与争议有关或引起争议的任何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 以及仲裁协议的副本须附在申索陈述书之后 4 申索陈述书应尽可能地附上申索人所依赖的所有文件和其他证据, 而且还包含引用 第二十一条答辩陈述书 1 仲裁应诉人应在由仲裁庭决定的时间段内, 将书面的申索答辩书传达给仲裁申诉人及每位仲裁员 仲裁应诉人也可以选择将第 4 条中提到的对仲裁通知书的回应视为申索答辩书, 只要该仲裁通知书的回应还符合本条第 2 款的要求 2 答辩书应特别回应申索陈述书第 ( 二 ) 至 ( 五 ) 款内容 ( 详情见第 20 条第 2 款 ) 申索答辩书应尽可能地附上申索人所依赖的所有文件和其他证据, 而且还包含引用 3 在答辩书, 或在仲裁程序的稍后阶段中, 如果仲裁庭决定, 在当时的情况下延迟是合理的, 仲裁被诉人可以提出反诉, 或出于抵销索偿金的目的依赖一个申索, 只要仲裁庭对其是具有管辖权的 4 第 20 条第 2 至 4 段的规定应适用于一个反诉 一个根据第 4 条第 (2)( 五 ) 段的申索和一个以抵销索偿金为目的申索 第二十二条对申索或答辩的修订 在仲裁程序的过程中, 当事人可以修改或补充其申索或答辩, 包括反诉或者以抵销索偿金为目的申索, 除非仲裁庭认为不宜允许这样的修订或补充, 考虑到其延误 对于其他方的损害或任何其他情况 然而, 对于申索或答辩 ( 包括反诉或者以抵销索偿金为目的申索 ) 的修改或补充倘若是在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以外, 则这种修改或补充是不允许的

20 36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37 第二十三条对仲裁庭的司法管辖权的抗辩 1 仲裁庭有权对依据自己的管辖权做出裁决, 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 为了这个目的, 形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的协议 由仲裁庭所做出的合同是无效的决定, 不应自动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 2 关于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抗辩, 最迟应当在答辩书中提出, 或者在反诉或者以抵销索偿金为目的申索的情形下, 最迟应当在对反诉或以抵销索偿金为目的申索的答复中提出 任何一方不应由于其委任 ( 或者参与委任 ) 一名仲裁员的事实而被排除其提出这种抗辩的权利仲裁庭超越其权限范围的抗辩, 应该在指称的 超出其权限范围的事宜在仲裁程序中发生时尽快提出 在这两种情况下, 如果仲裁庭认为延迟是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在稍后认罪 3 仲裁庭可以对第 2 款中所指的抗辩做出裁决, 其裁决形式可以是作为先决问题, 或者是关于案情的裁决 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并做出裁决, 尽管在法院中对其管辖权的异议仍然悬而未决 第二十五条时间段 由仲裁庭确定的呈递书面陈述 ( 包括申索陈述书和答辩书 ) 的时间段不应超过 45 天 但是, 仲裁庭可以延长该时间限制, 如果它认定该时限的延长是合理的 第二十六条临时措施 1. 在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下, 仲裁庭可以授予临时措施 2. 临时措施即在下达解决争议的裁决之前实施的暂时办法, 其中仲裁庭命令一方做到 ( 以下仅为例子, 具体情况不限于此 ): 一 ) 二 ) 在解决争议的裁决仍待确定时, 保持或恢复原状 ; 采取行动以避免以下结果, 或不做任何容易造成以下结果的事情, 1) 目前或即将发生的伤害或 第二十四条进一步的书面陈述 仲裁庭应当决定, 除了申索陈述书和答辩书以外, 还各方还需要提交哪些进一步的书面陈述, 并应确定呈递这些陈述的时间段 三 ) 四 ) 2) 损害仲裁程序本身 ; 提供的一种手段保全资产, 以使后继的裁决可以得到满足 ; ; 保全可能与争端解决相关并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据

21 38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根据第 2 款第 ( 一 ) 至 ( 三 ) 段的规定而请求临时措施的一方应满足仲裁庭的要求 : 第二十七条证据 一 ) 二 ) 如果不下达这种措施, 可能会使损害赔偿不能够充分修复所遭受的危害, 而该危害的程度远远大于即将被施予措施的一方所受的损害, 请求采取措施的一方具有合法获得成功索赔的可能性 对这种可能性的决定不应影响仲裁庭在此后做出任何裁定的自由裁量权 1. 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证明其所依据的事实, 以支持其提出的请求或答辩 2. 由各方当事人所提供的, 就任何事实或专长问题向仲裁庭作证的证人 ( 包括专家证人 ) 可以是任何个人, 尽管那个人可能是仲裁中的一方, 或以任何方式与仲裁的一方相关联者 除非仲裁庭另有指示, 证人 ( 包括专家证人 ) 的陈述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 并由他们签署 4. 关于依据第 2 款 ( 四 ) 规定而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 第 3 款 ( 一 ) 和 ( 二 ) 条的要求适用, 并应仅限于仲裁庭认为适当的程度 5. 在任何一方的请求下或在特殊情况下, 仲裁庭可以修改 暂停或终止一项由其授予的临时措施, 为此仲裁庭须事先主动通知各方当事人 6. 仲裁庭可以要求请求临时措施的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措施 7. 仲裁庭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及时披露作为请求或者准予临时措施的基础的任何重大的情况变动 8. 如果仲裁庭继授予临时措施之后确定, 根据当时情况, 该临时措施不应该被授予, 那么请求临时措施的一方应承担任何费用以及因该措施而对任何一方所造成的损害 仲裁庭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随时判定这些费用和损害的数量 9. 由任何一方向司法当局所提出的关于临时措施的请求, 不得被视为是与仲裁协议不相符合, 或被视为是放弃该协议 3. 在仲裁程序中的任何时候, 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在由仲裁庭决定的时间段内, 出示文件 证物或其他证据 4. 仲裁庭应确定所提供的证据的可采用性 相关性 实质性和证明力 第二十八条听证会 1. 如果需要举行口头听证会, 仲裁庭应当将该听证会的日期 时间和地点提前足够的时间通知给各方当事人 2. 证人 ( 包括专家证人 ), 可能会根据仲裁庭所设定的条件和方式作证或被询问 3. 听证会应闭门举行,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在其他证人做证词期间, 仲裁庭可以要求任何一名或多名证人 ( 包括专家证人 ) 退场, 除了那些同时还是仲裁方的证人 ( 包括专家证人 ), 原则上他们是不会被要求退场的

22 40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仲裁庭可能会指示某些证人 ( 包括专家证人 ) 通过电信手段 ( 如视频会议 ) 协助聆讯, 而不需要他们亲自到听证会现场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任命的专家 1. 经过与有关各方协商, 仲裁庭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独立的专家, 就需要由仲裁庭决定的具体问题做出书面形式的报告 一份由仲裁庭所做出的授权调查范围的副本, 应送交当事各方 2. 原则上, 专家在接受任命之前应向仲裁庭和当事人各方提交一份对其资格的描述, 以及关于他或她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声明 在仲裁庭所要求的时间内, 当事人各方应当通知仲裁庭他们是否对专家的资历 公正性和独立性有任何异议 仲裁庭应当及时决定是否接受任何此类异议 在专家被任命以后, 当事人只可根据其在专家任命做出之后才获知的原因而对专家的资历, 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仲裁庭应当迅速决定要采取的行动 ( 如果有的话 ) 3. 当事人应当向专家提供任何相关资料, 或向其出示任何有关文件或货品, 使专家可以进行检验 当事人与专家之间所产生的, 关于所需信息或产品的相关性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仲裁庭决定 4. 收到专家的报告后, 仲裁庭应当向当事人各方送交报告副本, 并给予各方当事人以机会, 以书面形式表达他们对报告的意见 任何一方均有权查看专家报告所依据的任何文件 5. 在任何一方的请求下, 专家在交付报告后可以在听证会上作证, 以使各方当事人有机会到场向专家询问 在该听证会上, 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专家证人以便为其争议点作证 第 28 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此类的仲裁程序 第三十条默认 1. 如果在仲裁庭根据 规则 而确定的时间段内, 在没有表现出足够原因的情况下 : 一 ) 二 ) 仲裁申诉人未能提交申索陈述书的, 仲裁庭应当发出命令终止仲裁程序, 除非存在可能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并且仲裁庭认为是适当的话 ; 仲裁应诉人未能提交其仲裁答辩书或者对仲裁通知书的回应, 仲裁庭应当责令该诉讼继续下去, 但不会将未提交上述文件的行为视为是对仲裁申诉人指控的承认 ;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申诉人未能提交对于反诉或出于抵消索赔额为目的的申诉回应 2. 如果一方已经得到根据 规则 所发出的正式通知, 而未能出现在听证会上, 且没有就此出示足够的原因, 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3. 如果一方当事人被仲裁庭邀约在既定的时间段内出示证件 证物或其他证据, 却未能这样做, 且没有就此显示出足够的原因, 仲裁庭将根据之前的证据做出裁决

23 42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43 第三十一条开庭终结 1. 仲裁庭会询问各方当事人, 看他们是否有任何进一步的证明需要提供, 或其他证人可以作证, 或其他文件需要提交, 如果没有的话, 仲裁庭即可宣布听证会闭幕 2. 如果因特殊情况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话, 仲裁庭可以自主决定或在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下, 在裁决做出之前的任何时候重开听证会 第三十二条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任何一方未能及时对任何不遵守 规则 或仲裁协议要求的行为提出异议, 应被视为是该方对其提出异议的权利的放弃, 除非该方可以显示, 在当时的情况下, 其未能提出异议是合理的 第四部分裁决 第三十三条决定 1. 当存在一名以上仲裁员时, 仲裁庭的任何裁决或其他决定应当由多数仲裁员通过 2. 在仲裁程序存在问题的情况下, 即大多数仲裁员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当仲裁庭授权时, 首席仲裁员可能会独自做出决定, 并遵守由仲裁庭所作的修订 ( 如有 ) 第三十四条裁决的格式和效力 1. 仲裁庭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就不同的问题做出不同的裁决 2. 所有裁决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并应是最终的裁决, 且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刻不容缓地执行所有裁决 3. 仲裁庭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 除非双方一致认为不存在可给予的理由 4. 裁决应当由仲裁员签名, 并应包括做出裁决的日期, 并注明仲裁地点 凡有一名以上仲裁员, 而其中任何仲裁员未能签署, 裁决应当说明没有签名的原因 5. 经各方的同意, 或一方因与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有关的法律程序需要, 或因其法律责任而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披露该裁决以保护或追求其合法权利时, 裁决可能被公之于众 6. 由仲裁员签名的裁决副本应经仲裁庭送交各方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适用法律, 友好调解人 1. 仲裁庭应当适用由各方当事人所指定的适用于争议事宜的法律规则 如果当事人各方未能做出此指定, 仲裁庭应当应用其所认定的适当的法律 2. 仲裁庭应当起到友好或公允善良的调解人的作用, 如果当事人明确授权仲裁庭这样做的话

24 44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在所有的情况下, 仲裁庭应当根据合同的条款来决定 ( 如有 ), 应考虑到适用于所涉及的交易的任何行业惯例 2. 书面解释应在收到请求后的 45 日内做出 该解释应构成裁决的一部分, 并且第三十四条第 2 至 6 段的规定应适用 第三十六条争议解决或以其他理由终止 1. 如果裁决做出之前, 双方商定了纠纷的解决办法, 那么仲裁庭可发出命令终止仲裁程序, 或者如果在当事人的请求下并经仲裁庭接受, 将此解决办法以在商定的条款下的仲裁裁决的形式记录 仲裁庭没有义务给此类裁决出具原因 2. 如果在裁决做出之前, 出于任何在第 1 款中没有提到的理由, 而使得该仲裁程序的继续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 仲裁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其意图, 即发出命令终止该仲裁程序 仲裁庭有权发出这样的命令, 除非尚存在需要决定的剩余的事宜, 同时仲裁庭认为适当的话 3. 终止仲裁程序的命令的副本, 或有仲裁员签名的 按照商定的条款所做出的仲裁裁决的副本, 应当由仲裁庭向各方当事人传达 当依据商定的条款做出的仲裁裁决时, 第三十四条第 2,4 和 5 款的规定应适用 第三十七条对于裁决的释义 1. 在收到裁决书后的 30 日内, 当事人一方在向其他各方发出通知的情况下, 可以请求仲裁庭做出对于裁决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对裁决的更正 1. 在收到裁决书后的 30 日内, 当事人一方在向其他各方发出通知的情况下, 可以请求仲裁庭更正裁决书中的任何计算错误 任何文书或印刷错误, 或类似性质的任何错误或遗漏 如果仲裁庭认为该请求是合理的, 应当在收到请求后的 45 天之内做出更正 2. 仲裁庭可以在送达裁决结果的 30 日内自动地进行某些修改 3. 此类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做出, 并应构成裁决的一部分 第三十四条第 2 至 6 段的规定均不适用 第三十九条附加裁决 1. 收到裁决终止的命令或裁决结果之后 30 天内, 一方当事人, 在向其他各方发出通知的情况下, 可以要求仲裁庭就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 但尚未由仲裁庭决定的申索, 做出裁决或补充裁决 2. 如果仲裁庭认为关于裁决或补充裁决的请求是合理的, 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60 天内给予或完成其裁决结果 必要时仲裁庭可以延长其做出裁决所需的时间段

25 46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当这样裁决或补充裁决做出时, 第三十三条第 2 至 6 段的规定应适用 第四十条费用的定义 1. 仲裁庭应在最终裁决中确定仲裁费用, 如果它认为合适的, 也可在另外一个决定中确定该费用 2. 费用 一词仅包括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按每一仲裁员单独列明的仲裁庭的费用, 并由仲裁庭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加以确定 ; 由仲裁员所产生的合理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 专家的意见和仲裁庭所需的其他援助的合理费用 ; 证人所发生的合理旅费和其他费用等开支, 这些费用须由仲裁庭批准 ; 当事人各方所发生的, 与仲裁有关的法律及其他费用, 此类费用的金额是否合理须由仲裁庭确定 ; 指派委任主管机构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及开支, 以及 PCA 秘书长的费用和开支 3. 关于根据第三十七至三十九条所做出的裁决的解释 更正或完成相关的费用, 仲裁庭会依据第 2 款 ( 二 ) 至 ( 六 ) 段所提述的费用收取, 而不会收取额外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仲裁员的费用及开支 1. 仲裁员的费用及开支的金额应该是合理, 须考虑争议的数量 主题的复杂性 仲裁员所花费的时间及其他有关情况 2. 如果涉及到一个委任机构, 同时该机构应用了或表明其将应用一个费用一览表或特别的方法以确定国际性案件中的仲裁员费用, 那么在其认为适合于此案件情况的范围内, 仲裁庭在确定其费用时应将前述之费用一览表和计费方法列入考虑中 3. 仲裁庭一经组成, 应当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 它打算如何确定其费用及开支, 包括它将要应用的任何费率 在收到该提议后的 15 天之内,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将该提议提交所指定的主管机构进行审查 如果在收到此提议后的 45 天内, 指定的主管机构认定仲裁庭的建议与第 1 款的规定不一致, 该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 而这些调整对于仲裁庭来说是具有约束力 4. 一 ) 当通知各方当事人, 仲裁员费用和开支已根据第四十条第 2( 一 ) 和 ( 二 ) 款规定进行了修改时, 仲裁庭也应解释相应金额是以何种方式计算的 二 ) 在收到仲裁庭关于费用及开支的决定之后的 15 天之内,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将该决定转介给主管机构进行审查 如果没有委任主管机构被商定或指定, 或者如果主管机构未能按照 规则 中所指明的时间段采取行动, 那么该审查须由 PCA 的秘书长做出

26 48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49 三 ) 四 ) 如果指定的主管机构或 PCA 的秘书发现, 仲裁庭根据第 3 款规定所做出的判定与仲裁庭的建议 ( 以及任何对此做出的调整 ) 不一致, 或者显然内容过多, 它应在收到该转介的建议后 45 天内, 对仲裁庭的判定做出必要的调整, 以满足第 1 款中的标准 任何该等调整应对仲裁庭具有约束力 任何该等调整应可以由仲裁庭纳入到其裁决中, 或者如果裁决已经颁布, 应将其纳入到对裁决的更正中, 其中第三十八条第 3 款的程序可适用 5. 在整个第 3 和第 4 款中所规定的程序中, 仲裁庭应当根据第十七条第 1 款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6. 根据第 4 款规定所做出的转介不得影响除仲裁法庭的费用和支出以外的任何关于裁决的决定, 也不应对于除仲裁庭费用以外, 裁决的所有其他部分的认可和执行造成任何延迟 第四十二条费用分配 1. 原则上仲裁费用应由败诉的一方或多方承担 但是, 仲裁庭可以考虑案件的情况, 使各方分摊费用, 如果经确定该分摊是合理的 第四十三条费用的预付金 1. 仲裁庭可以根据其决定要求各方当事人支付相同金额, 作为第四十条第 2( 一 ) 至 ( 三 ) 款所指的各项费用 2. 在仲裁程序过程中, 仲裁庭可能会要求各方当事人缴付预付金的补充金额 3. 如果指定的主管机构已被商定或指定, 经一方请求, 并由主管机构同意执行其职能, 仲裁庭应当在与主管机构协商后修改任何预付金或补充预付金的金额, 其中主管机构可能会对仲裁庭做出评语, 表明所涉及的预付金和补充预付金到金额被认定是适当的 4. 如果在收到请求后 30 日内所需的预付金未能全额支付, 仲裁庭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 以使他们中的一方或多方可能会缴付所需的款项 如果这些款项仍未能支付, 仲裁庭可以责令暂停或终止仲裁程序 5. 在做出仲裁终止的命令或最终裁决后, 仲裁庭须向各方呈交一个往来款的计算, 表明所收到的预付定金, 并返回给当事人任何未动用的结余金额 2. 仲裁庭应在最终裁决中 ( 或者, 如果它认为适当, 可在任何其他裁决中 ), 确定任何一方需要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额, 作为费用分摊之决定的结果

27 KLRCA 仲裁规则 51 第三部分附表 附表 1 费用一览表 国际仲裁 附录 A1 争议金额 ( 索赔 + 反诉 )= 固定金额 争议金额 ( 美元 ) 高达 50,000 从 50,001 到 100,000 从 100,001 到 500,000 从 500,001 到 1,000,000 从 1,000,001 到 2,000,000 从 2,000,001 到 5,000,000 从 5,000,001 到 10,000,000 从 10,000,001 到 50,000,000 从 50,000,001 到 80,000,000 从 80,000,001 到 100,000,000 从 100,000,001 到 500,000,000 超过 500,000,001 仲裁员的费用 ( 美元 ) 3,500 3,500 + 超过 50,000 部分的 8.2% 7,600 + 超过 100,000 部分的 3.6% 22,000 + 超过 500,000 部分的 3.02% 37,100 + 超过 1,000,000 部分的 1.39% 51,000 + 超过 2,000,000 部分的 % 75,500 + 超过 5,000,000 部分的 0.35% 93,000 + 超过 10,000,000 部分的 0.181% 165,300 + 超过 50,000,000 部分的 % 186,700 + 超过 80,000,000 部分的 % 197,400 + 超过 100,000,000 部分的 % 351,800 + 超过 500,000,000 部分的 0.03%, 最高达 2,000,000

28 52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53 国内仲裁 附录 B1 仲裁的行政费用 ( 美元 ) 附录 A2 仲裁员的费用 ( 以马来西亚令吉 (RM) 为单位 ) 争议金额 ( 美元 ) 行政成本 ( 美元 ) 争议金额 ( 马币 ) 仲裁员的费用 ( 马币 ) 高达 50,000 从 50,001 到 100,000 2,050 2,050 + 超过 50,000 部分的 1.26% 高达 150, ,001 到 300, ,001 到 1,500,000 9,200 9,200 + 超过 150,000 部分的 % 20,100 + 超过 300,000 部分的 % 从 100,001 到 500,000 2,680 + 超过 100,000 部分的 0.705% 从 1,500,001 到 3,000,000 58,100 + 超过 1,500,000 部分的 2.66% 从 500,001 到 1,000,000 从 1,000,001 到 2,000,000 5,500 + 超过 500,000 部分的 0.5% 8,000 + 超过 1,000,000 部分的 0.35% 从 3,000,001 到 6,000,000 从 6,000,001 到 15,000,000 从 15,000,001 到 30,000,000 98,000 + 超过 3,000,000 部分的 % 134,700 + 超过 6,000,000 部分的 % 199,400 + 超过 15,000,000 部分的 % 从 2,000,001 到 5,000,000 从 5,000,001 到 10,000,000 11,500 + 超过 2,000,000 部分的 0.13% 16,700 + 超过 5,000,000 部分的 0.088% 从 30,000,001 到 150,000,000 从 150,000,001 到 240,000,000 从 240,000,001 到 300,000, ,600 + 超过 30,000,000 部分的 0.159% 436,400 + 超过 150,000,000 部分的 % 492,900 + 超过 240,000,000 部分的 % 从 10,000,001 到 50,000,000 21,100 + 超过 10,000,000 部分的 0.052% 从 300,000,001 到 1,500,000, ,200 + 超过 300,000,000 部分的 0.034% 超过 50,000,001 41,900 ( 高限 ) 超过 1,500,000, ,800 + 超过 1,500,000,000 部分的 0.03%, 高限达 6,000,000

29 54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55 附录 B2 行政费用 争议金额 ( 马币 ) 行政成本 ( 马币 ) 附录 C 紧急临时救济的成本和费用 在根据规则 7 及附表 2 提出紧急临时救济申请时需支付以下费用 : 高达 150,000 5, 紧急临时救济申请的管理成本 ( 不予退还 ) 国际仲裁 2, 美元 从 150,001 到 300,000 5,500 + 超过 150,000 部分的 % 国内仲裁 5, 马币 从 300,001 到 1,500,000 7,100 + 超过 300,000 部分的 0.625% 2. 紧急仲裁员的费用 : 从 1,500,001 到 3,000,000 14,600 + 超过 1,500,000 部分的 0.44% 国际仲裁 国内仲裁 10, 美元 30, 马币 从 3,000,001 到 6,000,000 21,200 + 超过 3,000,000 部分的 % 从 6,000,001 到 15,000,000 30,400 + 超过 6,000,000 部分的 % 从 15,000,001 到 30,000,000 44,100 + 超过 15,000,000 部分的 % 从 30,000,001 到 150,000,000 55,700 + 超过 30,000,000 部分的 % 超过 150,000,001 高限达 110,600

30 56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57 附录 D 收费表注释 1 注册费 1.1 规则 2(1)(c) 条所规定的注册费是不予退还的, 并且不可构成 KLRCA 行政费用的一部分 1.2 注册费应由仲裁申诉人全额支付, 不得有任何扣减 2 仲裁庭的费用 2.1 支付给仲裁员的费用, 不包括任何可能的税项 ( 如服务税, 预扣税或其他税项 ) 或适用于仲裁员费用的任何收费 当事人各方有责任支付任何该等税金或费用, 但是对于此类税收或费用的收回则纯粹是一个存在于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的问题 2.2 仲裁员的费用 : 一 ) 在出席仲裁程序时, 仲裁员应有权请求偿还合理的旅费, 生活费及其他杂费相关的合理的现金支出 二 ) 仲裁庭必然产生的合理的现金支付的费用应当由各方当事人承担, 并在花费时予以报销 三 ) 在提交支持性发票和收据的原件给 KLRCA 验证后, 这些费用会得到报销 四 ) 需离开居住地旅行的仲裁员, 在提交发票或收据原件供 KLRCA 核查后, 其公务舱机票将会得到报销 五 ) 除了现金支付的费用以外, 每当有需要过夜留宿的情况时, 要向每位需离开其居住地的仲裁员每日支付马币 元 如果不需要过夜留宿, 则应每日支付马币 元 六 ) 上述之每日津贴所涵盖的费用包括了下列各项费用, 这些费用是不能被视为是现金支付的费用而得到报销的 : 酒店住宿 ; 餐点 / 饮料 ; 洗衣 / 干洗 / 熨烫 ; 市内交通运输 ( 不包括机场接送 ); 通讯费 ( 电话, 传真, 互联网的使用等 ); 小费 2.3 任何向仲裁员所支付的每日津贴和现金消费的金额, 均为仲裁员费用之外的额外费用, 并且不属于先期预付定金的一部分 当事人各方在 KLRCA 的要求下应平摊这些费用并单独承担自己所分摊的份额 2.4 支付仲裁员的费用 : 一 ) 只有在遵照规则 8 的规定, 裁决结果已被递交给 KLRCA 之后, 才可支付仲裁员的费用 二 ) 仲裁员不得享有任何中期费用

31 58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59 三 ) 倘若仲裁庭是由一名以上的仲裁员构成, 仲裁庭的主席应收到仲裁员费总额的 40%, 其他共同仲裁员应当平分余下的 60% 仲裁员费 四 ) 如果在听证会开始前, 仲裁事项已得到解决或被撤消, 仲裁费用应由 KLRCA 主任确定 3 KLRCA 行政费用 3.1 KLRCA 的行政成本应根据附录 B1 和 B2 的收费一览表计算, 具体视情况而定 3.2 KLRCA 的行政费用应当由当事人平摊, 并应构成先期预付定金一部分 3.3 KLRCA 行政费用不包括其他服务的费用, 如设施, 茶点, 秘书服务, 转录服务, 视频会议和口译服务等, 这些服务的费用应向请求该服务的一方单独收取 4 提前预付款 4.1 提前预付款和 / 或额外的预付定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仲裁庭的费用 [ 由一名以上仲裁员所组成的仲裁小组, 仲裁员的总费用应当是一名仲裁员的费用金额乘以仲裁员的人数 ] 二 ) KLRCA 的行政成本 ( 按照收费一览表 ) 三 ) 银行收费, 国内仲裁收费金额为马币 元 ( 或在国际仲裁中为 美元 ) 4.2 提前预付款和额外预付款 ( 如有 ), 应根据第 13 条由各方平均支付 附录 2 紧急仲裁员 1. 需要紧急临时救济的当事人可以在提交如下所述的仲裁通知的同时 ( 但是要在仲裁庭组成之前 ), 申请紧急临时救济 紧急救济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并应同时发给 KLRCA 的主任和所有其他仲裁当事方 紧急临时救济的申请应包括 : a. 申请人的名称 描述 地址和其他方的联系方式 ; b. 申请人的代表人的名称 描述和地址 ; c. 引起申请的情况的说明 ; d. 申请人需要紧急救援的原因 ; e. 一份声明, 证明所有其他各方均已被告知, 或者对以勤勉方式通知其他各方时所采取的步骤的解释 ; f. 有关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 g. 根据附录 C 的申请费 2. 如果 KLRCA 主任决定 KLRCA 应该接受申请, 主任应在收到申请及所需的任何费用的付款后的 2 个营业日 ( 指工作日, 不包括周末和公众假期 ) 内设法委任一名紧急仲裁员

32 60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在接受任命之前, 准紧急仲裁员应当 KLRCA 主任披露可能会对他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仲裁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况 4. 该名紧急仲裁员不得在在今后任何关于同一争议的仲裁中担任仲裁员, 除非是经过双方同意的 5. 一旦紧急仲裁员已被任命,KLRCA 应通知各方当事人 在此之后, 来自各方的所有书面通讯应直接提交至紧急仲裁员, 同时向对方和 KLRCA 分别送交一份副本 6. 倘若在任命紧急仲裁员时遇到困难, 必须在 KLRCA 主任将任命紧急仲裁员的情况通报各方之后的一 (1) 个工作日完成, 否则该情况将会被披露 第 5 条适用于紧急仲裁员, 只是规则 5.3 和 5.6 中载列的时限需减少至 3 天 7. 如果出现上述困难的情况, 取而代之的紧急仲裁员应按照规则第 4 条规定的仲裁程序被任命 8. 如果双方已商定仲裁地点, 该地点也将是紧急临时救济程序的所在地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商定仲裁地点, 在不影响仲裁庭根据规则 6 做出关于仲裁地点的决定的情况下, 紧急临时救济程序的地点应在马来西亚吉隆坡 9. 紧急仲裁员应当在被任命后尽快 ( 但在任何情况下需在 2 个营业日内 ) 建立一个时间表, 对紧急临时救济的申请予以考虑 这样的时间表应提供合理的机会使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被听取, 但可能通过电话会议或书面陈词等仲裁程序以替代正式听证会 仲裁庭应当根据本规则赋予紧急仲裁员以权力, 包括在其管辖权内做出裁决, 并通过应用本附表 2 来解决任何争议 10. 紧急仲裁员有权对他认为有必要的任何临时救济进行裁定及做出裁决 紧急仲裁员应当对他的决定给出书面原因 11. 紧急仲裁员应当自任命通知发给各方之日起的 15 天内做出任何命令或裁决, 经各方当事人商定 ( 必要时经 KLRCA 同意 ) 这个时间期间可能会延长 12. 紧急仲裁员应当向 KLRCA 主任提供足够的裁定或裁决的副本 13. KLRCA 自仲裁庭收到裁决书后应当告知当事人 在该裁决书由经授权的人员亲自前来领取, 或通过挂号邮件投递之后即被视为已收到 14. 仲裁庭组成后 : a. 紧急仲裁员不具有采取行动的进一步权力 ; b. 仲裁庭可以重新考虑, 修改或撤销临时裁决或紧急仲裁员发出的紧急临时救济命令 ; c. 紧急仲裁员所给出的理由对仲裁庭不具有约束力 15. 在下列情况下, 紧急仲裁员所发出的任何命令或裁决, 不再具有约束力 : a. 如果在该等裁定或裁决做出后的 90 天之内仲裁庭仍未组成 ; b. 当仲裁庭做出最终裁决, 或者 c. 当索赔被撤销时 任何关于紧急临时救济的临时裁决或命令是有条件的, 取决于寻求这种救济的一方所提供适当的安全条件

33 62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16. 根据附表 2 做出的命令或裁决, 在递交时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方同意根据这些规则而进行仲裁, 则意味着双方需承诺毫不迟延地遵守这样的命令或裁决 17. 根据本附表 2 所做出的申请的费用的支付比例首先需由紧急仲裁员进行分配, 仲裁庭有权对费用分摊做出最终决定 第四部分 KLRCA 仲裁规则指南 18. 紧急仲裁员对此等事项的决定是终局的, 不得上诉 附表 3 示范仲裁条款 与本合同有关或由其所引起的任何争议 纠纷或请求, 或违反该合同 协议的终止或无效等, 均应按照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的仲裁规则来解决 附表 4 形式的协议 希望以 KLRCA 仲裁规则中的争议解决仲裁条款来取代一个已有的仲裁条款的各方当事人, 可以采取下列格式的协议 : 双方在此达成协议, 因日期为 的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应按照 KLRCA 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当合同中不包含仲裁条款时也可以使用该格式

34 64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65 1 什么是 KLRCA 仲裁规则? KLRCA 仲裁规则是一组程序规则, 涵盖了仲裁过程中的所有方面, 各方当事人须部分或全部同意该规则, 以便有助于解决他们的国内或国际争端 KLRCA 仲裁规则在其第二部分采用 2010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其中包括 : 一 ) 一个合同用示范仲裁条款 ; 二 ) 仲裁员的任命和异议程序 ; 三 ) 执行仲裁的程序 ; 四 ) 仲裁裁决的形式, 效果和解释的要求 2. 我在哪里可以找到 KLRCA 仲裁规则的示范条款? 希望诉诸 KLRCA 仲裁规则的各方, 可以将 KLRCA 的示范条款纳入到其协议中 关于示范条款, 请参阅本规则的条款 3 3. 如果在我的协议中没有纳入示范仲裁条款, 我该怎么办?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争端必须根据 KLRCA 仲裁规则解决, 然而, 在其原来的协议中并没有仲裁条款, 那么他们应该订立一个仲裁协议, 其格式请参见本规则条款 4 4 为什么此规则含有第一和第二部分呢? 哪一部分是适用于仲裁的? KLRCA 仲裁规则有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 KLRCA 仲裁规则, 而第二部分表明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 第二部分纳入了 2010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没有做任何修改 然而, 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所作的修改出现在规则的第一部分 5 什么类型的纠纷可以遵照 KLRCA 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大多数在建设 大宗商品 保险 航运 能源等领域内所产生的纠纷和商业纠纷 6 将 2005 年马来西亚仲裁法 的第三部分排除后会产生什么效果? 当仲裁地在马来西亚时, 规则 ( 规则第 1(1) (C) 款 ) 排除了 2005 年马来西亚仲裁法 第 41,42,43 和 46 条的应用, 使国内仲裁能够符合国际标准 当事方同意根据 规则 进行仲裁, 即意味着各方同意放弃其向马来亚高等法院申请依据法律条文重审核上述的权利 这将会使遵照规则所进行的仲裁与 UNCITRAL 示范法以及和当时所盛行的 元老院法院的最少程度的介入 趋势相符 它确保了国内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35 66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仲裁所在地是如何确定的? 倘若当事人对仲裁地点未作明确约定, 那么根据规则第 6(1) 条之规定, 仲裁所在地应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 除非仲裁庭在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后决定, 现在另一个仲裁地点是比较合适的 本规则为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及确定性提供了保证 8 使用 KLRCA 仲裁规则的优势是什么? KLRCA 仲裁规则采用了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这是全面, 经过时间考验的, 在国际上被公认的仲裁规则 KLRCA 为仲裁庭和当事人提供行政协助, 包括提设施, 委任仲裁员, 参与与仲裁员异议有关的事宜, 提供合理的费用, 以及适用于仲裁程序的费用和支出的计算 KLRCA 的职能和作用在规则的第一部分中明确指明 9. 我该如何遵照 KLRCA 仲裁规则开始一个事项? 引发争议的一方须应按照第二部分第三条所要求的格式和方式向 KLRCA 主任提交一份书面请求, 连同一份送达仲裁应诉人的仲裁通知的副本, 一个不予退还的注册费 ( 国际仲裁为 500 美元, 其他仲裁为马币 元 ), 以及下列文件 :- 一 ) 仲裁条款和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文件 ; 二 ) 仲裁通知送达的确认和证明 ; 10. 根据 KLRCA 仲裁规则, 仲裁何时即被视为已经开始了呢? 当 KLRCA 的主任收到发起仲裁的一方的书面请求, 并附完整的文件和注册费之后, 由 KLRCA 主持的仲裁即被视为开始 11 根据 KLRCA 规则履行仲裁的费用是多少? KLRCA 的收费一览表将适用于仲裁, 除非仲裁庭和各方另有约定,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 此类协议必须自仲裁庭组成后的 30 天的期限内达成 仲裁的费用将包括一个由仲裁申诉人缴付的, 不予退还的注册费, 即国际仲裁 美元, 国内仲裁马币 元 仲裁庭费用和 KLRCA 的行政费用应该在从价计征的基础上计算, 并取决于争议金额 用于决定费用目的的费率表, 可在 KLRCA 仲裁规则的第三部分附表 1 中找到 收费一览表的注释已纳入了第三部分附表 D 中, 它规定了向仲裁庭支付的费用和 KLRCA 的行政费用和开支 12. 如何根据 KLRCA 仲裁规则任命仲裁员的? 仲裁员需由 KLRCA 的主任进行任命 KLRCA 主任将确认由各方当事人或他们所商定的委任机构所指定的仲裁员 各方之间订立的, 由各方或他们商定的委任机构指定仲裁员的协议, 应被视为是提名仲裁员的协议, 而并非是任命仲裁员的协议

36 68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仲裁规则 根据本规则可以异议被任命的仲裁员吗? 是的, 根据修订后的规则, 仲裁员的委任可以受到各方当事人的异议 异议的详细过程, 已被纳入规则 5 中 在接到异议通知之后,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 或者如果仲裁员拒绝撤出, 提出异议的一方可就异议的事宜向 KLRCA 主任提出申请 16. 根据 KLRCA 规则履行仲裁时, 各方当事人是否受限必须从 KLRCA 的仲裁员小组中指定仲裁员呢? 不, 有没有限制, 当事人可以自由任命自己所选择的仲裁员 但是根据修改或规则, 各方所指定的仲裁员应只被视为是提名, 须由 KLRCA 主任对任命进行最终确认 14. 如果各方未能支付所需的临时或额外的预付金, 会发生什么? 规则 13 规定了有关预付金支付的事项 如果各方未能支付所需的预付金,KLRCA 主任应该要求其他方代表未付预付金的一方缴付预付金 除非由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全额支付暂定预付金, 仲裁庭不得进行仲裁程序 当出现仲裁申诉人代替仲裁应诉人支付预付金的情况,KLRCA 的主任会告知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而不必考虑由仲裁应诉人所提出的反诉 但是, 如果仲裁申诉人只支付其本身的预付金份额 ( 不支付仲裁应诉人的那部分预付金份额 ) 的话, 仲裁庭有权根据规则暂停仲裁或终止仲裁程序 ( 或程序的任何部分 ), 直至所需付款被缴付 15. 仲裁程序具有保密性质吗? 是的, 根据第 28 条和第 15 条规定, 在 KLRCA 的仲裁规则指导下的仲裁具有私密和保密性质 仲裁庭, 当事人和 KLRCA 应对所有与仲裁程序有关的事宜保持机密 保密性也延伸到任何裁决, 除非是出于实施和执行的目的而有必要披露的内容 KLRCA 仲裁规则第 28 条明确规定, 听证会应在摄像头下进行,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17. 整个诉讼程序会有多久? 按照 KLRCA 仲裁规则, 对于仲裁的完成时间是没有限制的 ; 但是, 规则中有一定的机制, 以确保仲裁以有效的方式进行 例如, 根据规则 11, 仲裁庭被赋予权力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来履行仲裁事项, 并可能限制每一方陈述案情的时间, 并且根据规则 8, 仲裁庭需要自口头最终陈述或书面陈述做出之日起的三个月期间内提交其最终裁决 延长时间也是被允许的, 但须得到 KLRCA 主任的批准 另外一项涉及到时间限制的条款是在第二部分第 25 条, 它所指的是由仲裁庭所制定的, 关于书面陈述递交的时间 ( 其中包括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 ) 不得超过 45 天的规定 18. 当事方如何申请紧急仲裁员? 有关紧急仲裁员的任命的新规定请参见附表 2 第 7 条及附表 2 允许需要紧急临时救济的一方做出这样的申请, 并且此等申请必须在提交仲裁通知同时或之后做出, 但不得在仲裁庭的组成之后

37 70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19. 当事人一方能够申请什么类型的临时措施? 请参见第二部分第 26 条下的临时措施 20. 紧急仲裁员的权力是什么? 紧急仲裁员应当起到决定所有紧急临时救济申请的作用, 直至适当的仲裁庭的组成 紧急仲裁员所做出的紧急临时救济裁定或裁决应该与裁决书具有相同的效果, 并应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见附表 2 和规则第 12 条 ) 21. 是否可就紧急仲裁员的决定上诉? 对于紧急仲裁员的决定不可上诉 ( 见附表 2 和第 12 条 ) 然而, 该决定可经随后组成的仲裁庭审查后, 被修改 更改或撤销 ( 见附表 2 和第 7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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