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 收费表 D - 告知当事人 E - 仲裁庭的组成 F - 仲裁庭组成前的程序 G - 裁决 八 高效地向仲裁院提交裁决书草案 A - 一般操作 B - 快速程序规则项下的操作 九 程序终结和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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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 年 10 月 30 日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目录 一 总体说明... 4 A -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秘书处... 4 B - 通讯... 4 二 当事人... 4 A - 提交仲裁申请书的地点... 4 B - 代理... 5 C - 追加当事人的加入... 5 D - 仲裁院就所做决定的理由的说明... 5 三 仲裁庭... 5 A - 有关接受任命 有时间处理案件 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声明... 5 B - 公布与仲裁庭有关的信息... 7 四 仲裁参与者的操守... 7 五 紧急仲裁员... 8 六 仲裁的进行... 9 A - 仲裁费预付金... 9 B - 快捷 高效地进行仲裁 C - 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仲裁请求或答辩的快速决定 D - 仲裁规则中的期限 七 快速程序规则 A - 快速程序规则的适用范围 B - 为适用快速程序规则而对争议金额作出的认定... 12

2 C - 收费表 D - 告知当事人 E - 仲裁庭的组成 F - 仲裁庭组成前的程序 G - 裁决 八 高效地向仲裁院提交裁决书草案 A - 一般操作 B - 快速程序规则项下的操作 九 程序终结和裁决书核阅 A - 程序终结 B - 核阅程序 C - 告知当事人 D - 核阅时限 十 国际商会裁决核对清单 十一 仲裁庭报酬和管理费 A - 收费表 B - 报酬预付金 C - 仲裁庭成员之间的报酬分配 D - 报酬的确定 E - 替换 F - 管理费 G - 向法国税务机关的申报 十二 对于仲裁费的决定 十三 审理范围书及裁决书的签署 十四 裁决书的更正与解释 十五 裁决书 附件及决定的发送 十六 国际制裁规定 十七 案件管理秘书 A - 指定 B - 职责 C - 支出 D - 报酬 十八 开支 A - 如何提交开支报销申请 B - 何时提交开支报销申请 C - 差旅费用... 23

3 D - 每日补贴 E - 一般办公开支及邮费 F - 开支预付金 十九 行政服务 A - 除仲裁费预付金以外的资金存管 B - 用于支付仲裁员报酬可能产生的增值税 其他税费以及相关关税的资金 二十 对仲裁的进行的协助 A - 仲裁的进行 B - 开庭和会议 C - 秘密提议 二十一 裁决作出后的服务 二十二 国际 ADR 中心 A - 国际商会调解规则 B - 国际商会专家规则 二十三 向国际商会发送材料及海关费用... 30

4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4 一 总体说明 本指引旨在就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 仲裁规则 ) 进行仲裁以及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 仲裁院 ) 的实践做法向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实务指导 A -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秘书处 1. 仲裁院是确保仲裁案件按照仲裁规则进行的管理机构 仲裁院自身并不解决争议 ( 仲裁规则第 1 条第 (2) 款 ) 2. 仲裁院由其秘书处予以协助 ( 仲裁规则第 1 条第 (5) 款 ) 秘书处由秘书长 副秘书长和管理顾问领导, 并由多个小组组成, 每位顾问领导一个小组 3. 秘书处密切关注仲裁程序的进展, 并就与仲裁的进行相关的问题为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协助 国际商会鼓励当事人和 / 或其法律代理人向秘书处提出与仲裁规则和 / 或本指引有关的任何问题和意见 4. 在仲裁程序结束时,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仲裁员将被邀请填写一份评价表 评价表的内容保密, 由仲裁院作评估并改善其服务质量之用 B - 通讯 5. 根据仲裁规则第 3 条第 (1) 款的规定, 当事人和仲裁员应当将所有书面通信文书的副本直接发送给其他所有当事人 仲裁员及秘书处 6. 仲裁申请书 ( 仲裁规则第 4 条 ) 答辩书 任何反请求( 仲裁规则第 5 条 ) 以及任何追加仲裁当事人申请 ( 仲裁规则第 7 条 ) 必须向秘书处提交纸质版文件, 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电子版 其他任何书面文件应当尽可能仅将电子版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秘书处 即使在仲裁庭要求向其提供纸质版文件的情况下, 当事人也无需向秘书处提交纸质版文件 7. 秘书处通常使用电子邮件进行通信 因此,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和仲裁员候选人必须向秘书处提供他们的电子邮箱地址 二 当事人 A - 提交仲裁申请书的地点 8. 秘书处在其任何办公地址收到仲裁申请书, 标志着一件国际商会仲裁案的开始 ( 仲裁规则第 4 条第 (1) 款以及附件二第 5 条第 (3) 款 ) 为仲裁规则第 4 条第 (1) 款以及附件二第 5 条第 (3) 款之目的, 秘书处特别在巴黎 香港及纽约 ( 与 SICANA 联合 ) 设有办事处 其他可以接收仲裁 国际商会 (ICC) 保留所有权利 未经国际商会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以

5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5 申请书的办事处将在仲裁院的网站上公布 B - 代理 9. 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 则应当将其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告知秘书处和仲裁庭 如该等代 理事宜发生任何变更, 当事人必须立即告知秘书处和仲裁庭 C - 追加当事人的加入 10. 追加仲裁当事人申请与仲裁申请类似 ( 仲裁规则第 7 条 ) 在追加仲裁当事人申请提交后, 被追加方即成为仲裁当事人, 并且可以根据仲裁规则第 6 条第 ( 3) 款提出抗辩 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 除非各方当事人和被追加方另行约定, 在确认或任命仲裁员之后不得追加当事人 因此, 仲裁一方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的, 必须在根据仲裁规则确认或任命任何仲裁员之前提交追加仲裁当事人申请 D - 仲裁院就所做决定的理由的说明 11. 经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 仲裁院可以就以下事项说明理由 :(1) 根据仲裁规则第 14 条对仲裁员回避请求作出的决定 ;(2) 根据仲裁规则第 15 条第 (2) 款启动仲裁员替换程序以及替换仲裁员的决定 经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 仲裁院亦可就根据仲裁规则第 6 条第 (4) 款及第 10 条作出的决定说明理由 12. 当事人关于说明理由的申请必须在相关决定作出之前提出 对于根据仲裁规则第 15 条第 (2) 款作出的决定, 当事人应当在根据仲裁规则第 15 条第 ( 3) 款受邀发表意见时向仲裁院提出该申请 13. 仲裁院在接受或拒绝关于说明理由的申请一事上享有完全的裁量权 三 仲裁庭 14. 争议由仲裁庭解决 在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员提名的情况下, 仲裁庭成员由仲裁院确认 ( 仲裁规则第 13 条第 (1) 款和第 13 条第 (2) 款 ); 否则, 仲裁庭成员由仲裁院任命 ( 仲裁规则第 13 条第 (3) 款和第 13 条第 (4) 款 ) 紧急仲裁员由仲裁院院长根据本指引下文第五节任命 A - 有关接受任命 有时间处理案件 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声明 15. 所有仲裁员, 包括紧急仲裁员, 均有义务始终保持中立和独立 ( 仲裁规则第 11 条和第 22 条第 (4) 款 ) 16. 仲裁院要求所有仲裁员候选人签署关于接受任命 有时间处理案件 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声明 ( 声明 )( 仲裁规则第 11 条第 (2) 款 )

6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对其认为可能与仲裁员或仲裁员候选人保持并持续保持独立和中立相关的全部事实和情况, 当事人有进行全面了解的正当权益 ; 当事人还可选择就该问题进行进一步探究和 / 或按照仲裁规则采取行动 18. 仲裁员或仲裁员候选人在其被任命时以及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 必须在其声明中披露所有可能使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其独立性产生质疑的情形, 或者可能对其中立性引发合理怀疑的情形 如对是否需要披露存有疑问, 则必须披露 19. 披露并不意味着存在利益冲突 恰恰相反, 进行披露的仲裁员认为所披露的事实不影响其保持中立和独立 否则将会拒绝担任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提出反对或要求仲裁员回避, 将由仲裁院判断所披露的事项是否对担任仲裁员构成障碍 虽然未作披露本身并不构成取消仲裁员资格的理由, 但是仲裁院在判断对仲裁员提出的反对意见或回避申请是否成立时会对此加以考虑 20. 每一名仲裁员或仲裁员候选人必须判断何种情形 ( 如有 ) 会使当事人对其独立性产生质疑, 或将引发对其中立性的合理怀疑 在判断过程中, 仲裁员或仲裁员候选人应当考虑所有潜在的相关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 仲裁员或仲裁员候选人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担任或曾经担任一方当事人或其关联方的代理人, 或为一方当事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或曾经提供法律意见 仲裁员或仲裁员候选人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抗或曾经对抗一方当事人或其关联方 仲裁员或仲裁员候选人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一方当事人或其关联方有商业关系, 或者对争议的结果存在任何性质的私利 仲裁员或仲裁员候选人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担任或曾经担任一方当事人或其关联方的董事 董事会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 仲裁员或仲裁员候选人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牵涉或曾牵涉本争议, 或曾经对本争议发表过可能对其中立性造成影响的意见 仲裁员或仲裁员候选人与一方当事人的律师或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存在工作上的关系或紧密的私人关系 仲裁员或仲裁员候选人正在或曾在涉及一方当事人或其关联方的案件中担任仲裁员 仲裁员或仲裁员候选人正在或曾在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中担任仲裁员 仲裁员或仲裁员候选人曾经被一方当事人或其关联方 或一方当事人的律师或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任命为仲裁员 21. 披露是一项持续性的义务, 因此其适用于仲裁的全过程 22.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或情形所可能导致的利益冲突事先作出的声明或豁免, 仲裁院有权决定 是否纳入考虑 但该等声明或豁免并不能免除仲裁员的持续披露义务

7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无论在仲裁开始时还是在之后的程序中, 仲裁员或仲裁员候选人在签署声明并确认其是否应当披露时, 都应当在其个人 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记录中进行合理查询, 并应视具体情况在其它既有材料中查询 24. 就披露的范围而言, 仲裁员将被视为具有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之身份, 而一个法律实体还包括其关联方 在处理对确认仲裁员的反对意见或者回避请求时, 仲裁院会逐案考量仲裁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活动以及该仲裁员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 在每一案件中, 如果仲裁员与另一名仲裁员或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为同一间出庭大律师事务所的成员, 则应当考虑披露该等关系 仲裁员之间的关系, 仲裁员与对争议有直接经济利益的 或在裁决作出后对一方当事人负有赔偿义务的实体的关系, 也需要视每一案件的情形加以考虑 25. 仲裁员有义务投入必要的时间以尽可能勤勉 高效 快速地完成仲裁程序 相应地, 仲裁员候选人应当在其声明中披露其目前正在处理的仲裁案件的数目, 并明确其是在担任首席仲裁员 独任仲裁员 仲裁员还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 同时说明其在未来 24 个月内的其他安排情况以及是否有时间处理本案件 26. 如果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仲裁员候选人的确认表示反对, 或对仲裁员提出回避请求, 秘书处将会邀请其他当事人以及该仲裁员或仲裁员候选人发表意见 B - 公布与仲裁庭有关的信息 27. 仲裁院尽力使仲裁程序更加透明, 但不能有违当事人对于其所看重的仲裁保密性的预期 透明性会增加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信心, 并防止仲裁受到不准确和欠缺事实基础的批评 28. 为遵守上述原则, 除当事人另行约定外, 对于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登记的仲裁案件, 仲裁院将在国际商会网站上公布以下信息 :(i) 仲裁员的姓名 ;(ii) 仲裁员的国籍 ;(iii) 仲裁员在仲裁庭中的身份 ;(iv) 指定仲裁员的方式 ; 以及 (v) 仲裁程序是正在进行还是已结束 仲裁案件的案号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姓名不予公布 29. 仲裁员候选人同意按照仲裁规则担任仲裁员, 即代表其同意将上述信息公布于国际商会网站 30. 上述信息将在审理范围书提交至仲裁院或审理范围书经仲裁院批准之后公布 如果仲裁庭的组成发生变更, 上述信息将被更新 ( 但不会说明该变更的理由 ) 31. 在仲裁结束后, 上述信息会继续在国际商会网站上保留一段时间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院申请公布某一具体仲裁案件的其他信息 四 仲裁参与者的操守 32. 仲裁庭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遵守诚实信用的最高标准, 以尊荣 谦逊的态度和专业的精神参与

8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8 仲裁, 并且鼓励仲裁程序中的所有其他参与者亦遵循此标准 33. 国际商会鼓励当事人和仲裁庭参照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当事人代理指引 的精神, 并酌情采 用该指引 34. 仲裁员或仲裁员候选人不应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仲裁进行单方沟通, 但是 : a. 仲裁员候选人可以和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单方沟通, 以明确其专业 经验 技能 是否有时间处理案件 是否接受任命及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b. 在各方当事人同意的范畴内, 仲裁员可以和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首席仲裁员的选择进行单方沟通 c. 在所有此类单方沟通中, 仲裁员或仲裁员候选人应当避免对争议实体内容发表任何观点 五 紧急仲裁员 35. 依照仲裁规则第 29 条和附件五 ( 紧急仲裁员规定 ), 在仲裁庭组成前需要紧急临时措施 ( 紧 急措施 ) 的当事人, 可以向秘书处提出申请 36. 紧急仲裁员规定仅适用于申请紧急措施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的签字人, 或该等签字人的承继者 37. 下列情况下, 紧急仲裁员规定不予适用 : a. 仲裁规则项下的仲裁协议于 2012 年 1 月 1 日前订立 ; b. 当事人已通过仲裁规则中推荐的标准条款或其他方式排除了紧急仲裁员规定的适用 ; 或 c. 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可以进行保全措施 临时措施或类似措施的仲裁前程序 38. 当事人可以约定紧急仲裁员规定适用于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前订立的仲裁协议 39. 有意提交紧急措施请求书 ( 请求书 ) 的当事人应当尽快通知秘书处, 且最好在提交该请求书之前告知秘书处 如请求书在提交仲裁申请书之前提交, 当事人应当发送电子邮件至 : emergencyarbitrator@iccwbo.org 如请求书涉及正在进行的仲裁案件, 当事人应当联系为该仲裁所指派的国际商会案件管理团队 40. 收到请求书后, 仲裁院院长会考虑紧急仲裁员规定是否适用 如仲裁院院长认为其适用, 秘书处会将请求书转发给被请求方 如果仲裁院院长认为其不适用, 则秘书处将告知各方当事人, 不会实施紧急仲裁员程序 在不影响各方当事人在主仲裁程序中的地位的情况下, 仲裁院院长可以决定紧急仲裁员规定仅适用于部分当事人 于此情形下, 秘书处会向当事人作出相应通知, 并向所有当事人转发一份请求书 41. 如果秘书处在收到请求书后十日内未能收到请求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 院长将终止紧急仲裁员程 国际商会 (ICC) 保留所有权利 未经国际商会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以

9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9 序, 除非紧急仲裁员认定有必要延长该时限 ( 仲裁规则附件五第 1 条第 (6) 款 ) 42. 仲裁院院长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任命紧急仲裁员, 通常是自秘书处收到请求书起两日内 43. 紧急仲裁员需遵守本指引上文第三节的要求 对紧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 必须在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收到该紧急仲裁员任命通知的三日内提出 ; 或者, 如果该当事人在收到紧急仲裁员任命通知之后才得知申请回避所依据的事实或情况, 则必须自其得知该事实或情况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在紧急仲裁员裁令 ( 裁令 ) 作出之前或之后, 在给予所有当事人及紧急仲裁员提交书面意见的机会后, 仲裁院可就回避作出决定 44. 紧急仲裁员的第一个任务是尽快制定程序时间表, 通常在案卷移交给紧急仲裁员后两日内 ( 仲裁规则附件五第 5 条 ) 完成 在制定程序时间表时, 紧急仲裁员必须确保给予被请求方时间就请求书进行答复 45. 裁令应不迟于案卷移交给紧急仲裁员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 ( 仲裁规则附件五第 6 条第 (4) 款 ) 如经紧急仲裁员要求, 并说明理由, 或如院长认为必要, 院长可决定延长该期限 ( 仲裁规则附件五第 6 条第 (4) 款 ) 46. 裁令将不经过仲裁院核阅 但是, 国际商会鼓励紧急仲裁员寻求秘书处的指引, 并在仲裁规则附件五第 6 条第 (4) 款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其裁令草案以供审阅 紧急仲裁员亦可使用紧急仲裁员裁令核对清单作为起草裁令的指引 47. 经洽商各方当事人, 紧急仲裁员可以以电子文本形式签署及发送裁令 但在任何情况下, 紧急仲裁员均应向秘书处发送两份裁令的原件 48. 仲裁规则第 29 条第 (2) 款, 第 (3) 款和第 (4) 款, 以及仲裁规则附件五第 6 条第 (6) 款, 第 (7) 款和第 (8) 款中规定了裁令的效力 六 仲裁的进行 A - 仲裁费预付金 49. 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 秘书长可以要求申请人临时缴付一定数额的预付金 ( 仲裁规则第 37 条第 ( 1) 款 ) 该预付金用于支付审理范围书拟定前的仲裁开支, 或在适用快速程序规则时用于支付案件管理会议之前的仲裁开支 50. 已经缴付的临时预付金将充抵申请人对仲裁院随后确定的仲裁费预付金的付款 以临时预付金已如数缴纳为前提, 秘书处将在仲裁庭组成后向仲裁庭移交案卷 ( 仲裁规则第 16 条 ) 51. 仲裁费预付金用于支付仲裁庭报酬 仲裁相关开支以及国际商会管理费 ( 仲裁规则第 37 条及仲裁

10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10 规则附件三第 1 条第 ( 4) 款 ) 仲裁费预付金将是( i) 介于收费表所提示的最高和最低费用之间的金额,(ii) 仲裁庭相关开支的合理金额, 以及 ( iii) 收费表项下的管理费用的总和 一旦仲裁院确定或调整仲裁费预付金, 其将向当事人和仲裁员提供一份详细的财务表格以供知悉和指引 当仲裁院在仲裁结束后确定仲裁员报酬时, 仲裁费预付金未必会被仲裁院完全用尽 52. 如果争议金额较大, 仲裁院可以初步确定一个仲裁费预付金的金额, 该金额将不会涵盖全部的国际商会管理费用 仲裁员报酬和开支 在这种情况下, 秘书处将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员, 不要假定预付金涵盖了仲裁结束之前的全部费用, 该仲裁费预付金在未来可能会被调整 仲裁院可以在考虑案件的进展情况后, 对预付金进行多次调整 这种操作会使仲裁院能更好地考虑案件实际发生的所有相关因素, 而不是预测应收费用的数额 53. 随着案件的推进, 仲裁费预付金可由仲裁院视需要予以调整 ( 仲裁规则第 37 条第 (5) 款 ) 仲裁庭应将有关争议金额 案件复杂程度的任何变化, 或仲裁庭认为其他任何相关的事宜随时通知秘书处 为此目的, 秘书处也将要求仲裁员就其工作提交定期报告, 该等报告应包括对已开展的工作的描述, 对在各项工作上所花费时间的估计, 以及仲裁员认为与该等工作相关的其他信息 为此目的, 仲裁员应当使用国际商会的耗时和差旅情况说明表模板 ( 可自国际商会网站获取 ) 如仲裁员在其专业活动中通常使用工作计时表, 亦可向秘书处提供该等工作计时表代替 仲裁员最好在每一重要程序环节结束之后 申请报酬预付金或调整仲裁费预付金之时, 主动向秘书处发送该等报告 54. 当事人应根据仲裁规则第 37 条第 2 段 第 3 段 第 4 段和第 5 段的规定缴付仲裁费预付金 由第三方支付款项的, 必须满足国际商会开户行的要求 所有的银行费用必须由付款方承担 55. 对于依据仲裁规则第 7 条和第 8 条提出的仲裁请求, 仲裁院可以 (1) 确定多项仲裁费预付金, 或 (2) 仅确定一项仲裁费预付金, 同时决定各方当事人的应付份额 ( 仲裁规则第 37 条第 ( 4) 款 ) 当事人亦可约定不同的分摊方式 56. 仲裁庭应向当事人说明, 开庭的费用是由当事人直接支付还是计入仲裁相关开支 如将开庭费用计入仲裁相关开支, 仲裁庭应向秘书处提供对该费用的预估 据此, 秘书处可考察是否需提请仲裁院重新确定仲裁费预付金数额 B - 快捷 高效地进行仲裁 57. 仲裁规则要求, 仲裁庭及当事人应在考虑争议的复杂程度及争议金额大小的情况下, 尽最大努力以快捷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参与仲裁 ( 仲裁规则第 22 条第 (1) 款 ) 58. 为确保对案件的有效管理, 仲裁庭与当事人洽商后, 可采取其认为适当的程序措施, 但该等措施不应违反当事人的任何约定 ( 仲裁规则第 22 条第 (2) 款 ) 仲裁庭应考虑仲裁规则附件四和国际商会仲裁及 ADR 委员会所发表题为 控制仲裁的耗时和费用 的报告 ( 可于国际商会网站获取 )

11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11 中所介绍的案件管理技巧 C - 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仲裁请求或答辩的快速决定 59. 本节将就在仲裁规则第 22 条的广泛适用范围下, 如何处理有关快速决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仲裁请求或答辩的申请提供指引 60.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仲裁申请或答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为由, 向仲裁庭申请就一项或多项仲裁申请或答辩进行快速决定 ( 申请 ) 申请应在相关仲裁申请或答辩被提交后尽可能快地提出 61. 仲裁庭在决定是否允许该申请继续进行一事上享有完全的裁量权 仲裁庭在行使裁量权时, 应考虑其认为相关的任何情况, 包括仲裁程序所处的阶段以及确保时间和成本效益的需求 62. 如果仲裁庭同意申请继续进行, 其应当在与当事人协商后, 立即采取其认为适当的程序措施 被请求方当事人应当被给予平等的机会对申请进行答辩 ( 该程序 ) 仅在例外情况下允许进一步出示证据 如仲裁庭认为需要开庭, 可以采用视频会议, 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进行 63. 根据申请的性质, 仲裁庭应尽快对申请作出决定, 并尽可能简明地陈述其决定的理由 这个决定可以以命令或裁决的形式作出 无论以何种形式, 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规则第 38 条对申请的费用问题作出决定, 或保留作出这一决定的权力 64. 仲裁院将尽快核阅针对快速决定申请所作出的裁决 原则上,( 仲裁院 ) 将在秘书处收到裁决后的一周内进行核阅 D - 仲裁规则中的期限 65. 仲裁规则规定了严格的期限, 仲裁员和当事人均须勉力遵守, 特别是 : a. 审理范围书 : 必须在仲裁庭收到案卷后的一个月之内拟定 ( 仲裁规则第 23 条第 (2) 款 ) 审理范围书不适用于根据快速程序规则进行的仲裁 b. 案件管理会议 : 必须 (1) 在拟定审理范围书时或在拟定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召开 ( 仲裁规则第 24 条第 (1) 款 ); 或 (2) 对于适用快速程序规则的仲裁案件, 在案卷移交给仲裁庭后的 15 日内召开 c. 程序时间表 : 必须在案件管理会议期间或结束后立即拟定, 并发送给仲裁院和各方当事人 ( 仲裁规则第 24 条第 (2) 款 ) d. 程序终结 : 必须在就裁决书需要认定的事项进行最后一次开庭后, 或在当事人经授权就该等事项最后一次提交文件后, 尽快完成 ( 仲裁规则第 27 条 ) e. 裁决书草案的提交日期 : 必须在仲裁庭终结与该裁决相关的仲裁程序时, 向秘书处和各方当

12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12 事人说明 ( 仲裁规则第 27 条 ) f. 终局裁决 : 必须在以下期限内做出 :(1) 仲裁院基于程序时间表所确定的期限内 ; 或 (2) 如仲裁院未确定该等期限, 自审理范围书最后一个签名之日或审理范围书获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 ( 仲裁规则第 31 条第 (1) 款 ); 或 (3) 在适用快速程序规则的仲裁案件中, 自案件管理会议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 七 快速程序规则 A - 快速程序规则的适用范围 66. 当事人同意适用仲裁规则, 即代表同意仲裁规则第 30 条及其附件六 ( 统称 快速程序规则 ) 应优先于仲裁协议的任何相反约定 67. 在满足以下条件时, 快速程序规则应予适用 : a. 仲裁协议于 2017 年 3 月 1 日后订立 ; 且 b. 争议金额不超过 美元 ; 且 c. 各方当事人未在仲裁协议中或在其后任何时点排除对快速程序规则的适用 排除适用快速程序规则的协议应明确表达当事人不愿使用快速程序规则的意图 各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或采用不同于快速程序规则规定的期限, 均不足以排除快速程序规则的适用 如当事人希望排除适用快速程序规则, 建议采用仲裁规则所含的标准条款 68. 不论仲裁协议于何时订立, 亦不论争议金额大小, 如当事人选择适用快速程序规则, 该规则亦应适用 该等适用快速程序规则的协议可包含在仲裁协议之中, 亦可通过单独或后续协议另行达成 如当事人希望适用快速程序规则, 建议采用仲裁规则所含的标准条款 69. 在任何时候, 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或仲裁院自行提出动议, 在与仲裁庭和当事人协商之后, 仲裁院可以决定快速程序规则不再适用 ( 仲裁规则附件六第 1 条第 ( 4) 款 ) 在出现新情形导致适用快速程序规则不再恰当之时, 仲裁院尤其可以使用这一权力 B - 为适用快速程序规则而对争议金额作出的认定 70. 为判断快速程序规则是否适用, 争议金额应包含已量化的所有请求 反请求 交叉请求以及根据仲裁规则第 7 条 第 8 条提出的请求 有关利息和费用的请求不计算在内 71. 根据仲裁规则 ( 第 4 条第 ( 3) 款 第 5 条第 ( 5) 款 ( b) 项 第 7 条第 ( 2) 款 第 8 条第 ( 2) 款和第 8 条第 (3) 款 ), 各方当事人应当量化其仲裁请求, 并尽最大可能估算非金钱请求的价值 72. 为判断快速程序规则是否适用, 秘书处将考虑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对其请求的量化或估算数额

13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原则上, 快速程序规则不应适用于无法估算金额的确认性或非金钱请求, 除非该等请求从表面上看仅为支持一项金钱性请求, 或该等请求并未显著增加该争议的复杂程度 74. 如一方当事人对快速程序规则的适用提出异议, 该事宜将在其他当事人陈述其观点后, 由仲裁院决定 75. 各方当事人就快速程序规则是否适用的意见, 应在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中, 或是在秘书处之后确定的时限内提出 76. 为判断快速程序规则是否适用之目的而由秘书处或仲裁院就争议金额做出的决定, 不能约束仲裁庭对于争议实体问题的决定 77. 在根据仲裁规则第 38 条第 (5) 款计算仲裁费用时, 仲裁庭可以考虑一方当事人是否通过人为虚报请求金额而阻止了快速程序规则的适用 C - 收费表 78. 如本指引下文第十一节所述, 对于所有依快速程序规则进行的案件, 应适用快速程序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收费表 ; 任何仲裁费预付金亦应据此确定 根据该收费表收取的仲裁员报酬, 较一般收费表项下数额低 20% 79. 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 秘书长可根据快速程序规则和该阶段争议金额确定临时预付金数额 如快速程序规则最终未能适用, 临时预付金数额也可能按照一般收费表予以调整 D - 告知当事人 80. 根据仲裁规则附件六的第 1 条第 (3) 款, 在 (1) 收到答辩书后, 或 (2) 答辩期限届满后, 或 (3) 此后的任何时间, 秘书处将告知当事人快速程序规则应予适用 81. 如收到追加仲裁当事人申请或有根据仲裁规则第 8 条提出的仲裁请求, 秘书处将在收到针对追加仲裁当事人申请或该等请求的答辩书后, 或是该等答辩期限届满后, 告知当事人快速程序规则是否适用 E - 仲裁庭的组成 82. 根据仲裁规则附件六第 2 条, 即便仲裁协议中有相反约定, 仲裁院仍可任命独任仲裁员 83. 当事人同意适用本仲裁规则仲裁, 即代表其同意, 在案件适用快速程序规则的情况下, 即使当事 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中有将争议提交至三名仲裁员的约定, 仲裁院仍可自行决定任命独任仲裁员 84. 适用快速程序规则时, 仲裁院通常会任命一名独任仲裁员, 以确保该仲裁以快捷且具有成本效益

14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14 的方式进行 85. 仲裁院仍可在适当情形下任命三名仲裁员 在所有案件中, 在仲裁院对此做出任何决定前, 其均将请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 ; 且仲裁院将尽最大努力确保裁决在法律上能够获得执行 86. 如仲裁院决定快速程序规则不再适用 ( 本指引上文第 69 段 ), 该仲裁庭通常将继续履职 ; 除非, 经当事人请求或经仲裁院自行决定, 且在给予当事人和仲裁庭就此陈述其观点的机会后, 仲裁院仍认为存在应替换和 / 或重新组成仲裁庭的情形 如仲裁院决定重新组成仲裁庭且该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仲裁院可以考虑任命原独任仲裁员担任新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 F - 仲裁庭组成前的程序 87. 适用快速程序规则进行仲裁时, 仲裁庭应公平 中立行事, 确保各方当事人均有合理机会陈述其各自立场 88. 适用快速程序规则时, 仲裁庭有权按照该规则所确立的时限, 自行采取其认为恰当的程序措施进行仲裁 特别是, 在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观点的机会后, 仲裁庭可以 (1) 仅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对案件做出裁判, 而不举行庭审和证人盘问 ;(2) 对文件开示的请求, 做出不予允许的决定 ; 和 (3) 限制提交文件的数量 范围和长度 G - 裁决 89. 终局裁决应在案件管理会议举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 仲裁院希望采用快速程序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庭能依规则行事, 以使该期限得以有效遵守而无需延期 如确需延期, 仲裁庭应向仲裁院提交申请, 说明理由 90. 任何依快速程序规则作出的裁决均应陈述理由 仲裁庭可以将裁决书中介绍事实和 / 或程序历史的篇幅缩减至其认为理解该裁决书所必需的最低限度, 并以尽可能简洁的方式陈述其裁决理由 八 高效地向仲裁院提交裁决书草案 A - 一般操作 91. 仲裁院期望仲裁庭在审理范围书拟定起六个月内, 或是仲裁院为此目的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 ( 仲裁规则第 31 条第 (1) 款 ) 92. 尽管仲裁院有权延长作出裁决的期限, 在就裁决书中所需认定的事项进行最后一次实体庭审之后, 或是在就该等事项最后一次提交书面文件后 ( 不包括就费用问题提交意见 ), 以发生在后者为准, 独任仲裁员应于两个月内, 三人仲裁庭应于三个月内提交裁决书草案 ( 仲裁规则第 27 条 ) 93. 若仲裁庭能够高效地完成仲裁, 仲裁院可以在原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仲裁员报酬 国际商会 (ICC) 保留所有权利 未经国际商会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以

15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如晚于本指引上文第 92 段所述期限提交裁决书草案, 除非仲裁院认可该等迟延系不受仲裁员控制之因素或特殊情况所致, 否则, 仲裁院可以按下列方式减少仲裁员报酬, 且采取该等措施不影响仲裁院采取包括替换一名或多名仲裁员在内的其他任何措施的权利 : 如裁决书草案提交核阅发生在最后一次关于实体内容的庭审或提交书面文件 ( 不包括就费用问题提交意见, 以发生在后者为准 ) 之后的七个月内, 仲裁院原定的仲裁员报酬将减少 5% 至 10% 如裁决书草案提交核阅发生在最后一次关于实体内容的庭审或提交书面文件 ( 不包括就费用问题提交意见, 以发生在后者为准 ) 之后的十个月内, 仲裁院原定的仲裁员报酬将减少 10% 至 20% 如裁决书草案提交核阅发生在最后一次关于实体内容的庭审或提交书面文件 ( 不包括就费用问题提交意见, 以发生在后者为准 ) 的十个月之后, 仲裁院原定的仲裁员报酬将减少 20% 或更多 95. 在决定上述事项时, 仲裁院亦可考虑在提交一项或多项部分裁决上发生的迟延 B - 快速程序规则项下的操作 96. 适用快速程序规则时, 仲裁庭必须在案件管理会议后六个月内作出终局裁决 该期限仅在少数理 由充分的情形下可获延长 97. 仲裁院认为, 遵守该期限在适用快速程序规则时至关重要 98. 为有效遵守该期限, 适用快速程序规则仲裁的仲裁庭应在案件管理会议后五个月内提交裁决书草 案 99. 若仲裁庭能够高效地完成仲裁, 仲裁院可以在原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仲裁员报酬 100. 如晚于本指引上文第 92 段所述期限提交裁决书草案, 除非仲裁院认可该等迟延系不受仲裁员控制之因素或特殊情况所致, 否则, 仲裁院可以按下列方式减少仲裁员报酬, 且不影响仲裁院采取包括替换一名或多名仲裁员在内的其他任何措施的权利 : 如裁决书草案提交核阅发生在案件管理会议后的七个月内, 仲裁院原定的仲裁员报酬将减少 5% 至 10% 如裁决书草案提交核阅发生在案件管理会议后的十个月内, 仲裁院原定的仲裁员报酬将减少 10% 至 20% 如裁决书草案提交核阅发生在案件管理会议的十个月之后, 仲裁院原定的仲裁员报酬将减少 20% 或更多

16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16 九 程序终结和裁决书核阅 A - 程序终结 101. 在就裁决书 ( 不论是否为终局裁决 ) 中所需认定的事项进行最后一次庭审之后, 或在当事人经授权就该等事项最后一次提交文件之后, 仲裁庭应尽快宣布程序终结 ( 仲裁规则第 27 条 ) 宣布时, 仲裁庭必须通知秘书处和各方当事人仲裁庭预计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院核阅的日期 ( 仲裁规则第 34 条 ) B - 核阅程序 102. 由仲裁院在秘书处协助下进行的核阅程序是一项独特 系统的程序, 意在保证尽可能高质量的裁决, 且尽可能的获得各国法院的执行 所有裁决书草案的核阅均需经过三个步骤 : 首先由自仲裁开始即一直跟进该案程序 并负责该案的团队的顾问审阅 ; 然后由秘书长 副秘书长或管理顾问审阅 ; 最后将裁决书草案提交至仲裁院核阅 对于部分仲裁案件, 通常是在涉及到国家当事人或出现异议意见书的情况下, 将由一名仲裁院委员就裁决书草案起草一份报告并附建议 103. 所有裁决书草案均由仲裁院委员会会议 ( 由三名仲裁院委员参加 ) 或仲裁院全体会议核阅 交由全体会议核阅的裁决书草案包括但不限于 : 涉及国家或国家机构的案件, 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有异议意见的案件, 涉及政策问题的案件以及委员会会议无法作出一致决定或决定交由全体会议核阅的案件 C - 告知当事人 104. 在收到裁决书草案后, 秘书处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庭, 该草案将于仲裁院此后的某一次会议上予以核阅 核阅完成后, 秘书处应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庭, 该裁决是获得批准还是有待仲裁院在后续会议中继续核阅 D - 核阅时限 105. 任何提交至仲裁院的裁决书草案将在秘书处收到该草案后的三至四周内予以核阅 由于仲裁院全体会议每月仅举行一次 ( 通常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四 ), 需由全体会议核阅的裁决书草案所需的核阅时间取决于提交草案的时间, 并可能长达五至六周 106. 如适用快速程序规则, 任何提交至仲裁院的裁决书草案将会被尽快核阅, 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会晚于秘书处收到该草案后的两至三周 在特殊情况下, 仲裁院可以决定, 适用快速程序规则作出的裁决交由仅由一名仲裁院委员组成的委员会进行核阅 ( 仲裁规则附件二第 4 条第 (6) 款 ) 107. 如核阅程序的迟延并非由不受仲裁院控制的特殊情形所导致, 仲裁院的管理费将视迟延的时长至多减少 20%

17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为计算核阅时限之目的, 核阅指裁决书首次提交仲裁院报批, 而不论该裁决书是否于该次仲裁院 会议上获批 十 国际商会裁决核对清单 109. 核对清单意在为仲裁员起草裁决书提供指导, 而并非穷尽性 强制性或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该核对清单不应被视为反映了仲裁院委员或其秘书处的意见, 而是意在协助仲裁员完成其工作 该核对清单不得公布, 或用于除进行国际商会仲裁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核对清单并未穷尽仲裁院可能根据仲裁规则第 34 条提出的问题 十一 仲裁庭报酬和管理费 A - 收费表 110. 国际商会仲裁的仲裁员报酬根据仲裁规则附件三第 4 条所述的收费表, 按争议金额计算 收费表分为两种 : 一般性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收费表, 以及适用快速程序规则仲裁的案件的收费表 国际商会鼓励当事人和仲裁员使用国际商会网站上的费用计算器和仲裁规则附件三第 4 条所含的应适用的收费表 B - 报酬预付金 111. 仲裁院在仲裁结束时确定仲裁员报酬 ; 但仲裁院可依请求, 在仲裁程序重要环节完成时准予支付 报酬预付金 C - 仲裁庭成员之间的报酬分配 112. 对于三人仲裁庭, 三名仲裁员可以就三人之间的报酬分配达成协议, 并在程序中尽早将该协议告知秘书处 仲裁员可在仲裁过程中修改该协议 除非仲裁庭将其商定的其他分配方式书面通知仲裁院, 仲裁院将视案件情况确定仲裁员报酬 : 首席仲裁员获得总报酬的 40%-50%, 其他两名仲裁员各获得 25%-30% 仲裁院可视情况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 除非另有约定, 仲裁院准予支付的报酬预付金亦可适用同一分配方式 D - 报酬的确定 113. 报酬仅由仲裁院确定 禁止当事人和仲裁员之间单独达成报酬安排 114. 仲裁院通常会在收费表所载明的限额内确定仲裁员报酬金额 在特殊情形下, 报酬金额可能高于 或低于该等限额 在决定仲裁员报酬是否应低于收费表所载明的限额时, 争议金额极高可以被视 为一种情形加以考虑 115. 根据仲裁规则附件三第 2 条, 仲裁院在确定仲裁员报酬时, 将考虑仲裁员的勤勉和效率 所花费 国际商会 (ICC) 保留所有权利 未经国际商会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以

18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18 的时间 程序进展速度 争议复杂程度和提交裁决书草案的及时程度 为此目的, 秘书处将要求 仲裁员提供第 53 段所载明的信息 116. 因此, 仲裁院可以将仲裁员报酬确定在平均报酬以下, 包括在争议金额高或非常高的情况下, 按 照收费表中的最低值确定费用, 或者在争议金额低或非常低的情况下, 确定的费用接近最高值 仲裁费预付金的数额并不代表仲裁员报酬的最终数额 117. 仅为指导之目的, 如仲裁费预付金的金额系按平均报酬确定, 仲裁院可按下列比例确定仲裁员报 酬或准予支付报酬预付金 : a. 案件管理会议 最低报酬的 35% ( 在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中 ) b. 审理范围书拟定后 最低报酬的 50% c. 作出部分裁决 / ( 进行 ) 主要开庭 最低报酬 d. 多项部分裁决 平均报酬的 50% 至平均报酬 e. 作出终局裁决 平均报酬 118. 仲裁院可以视各仲裁案的具体情形, 参照仲裁规则附件三第 2 条所载的标准以及本指引第八节第 E - 替换 (A) 部分所述的实践, 对上述指导比例进行改变 119. 确定一名被替换的仲裁员的报酬之时, 仲裁院将考虑该等替换的性质和理由 该仲裁案中已经完成的重要环节的情况及尚待继任仲裁员完成的工作情况 仲裁院可以在计算继任仲裁员的报酬时扣除被替换仲裁员的报酬 F - 管理费 120. 国际商会管理费的数额通常由仲裁院根据收费表予以确定 在特殊情况下, 仲裁院可能会收取高 于或低于根据收费表本应得出的金额, 但通常不超过收费表的最高限额 121. 仅为指导之目的, 仲裁院可按下列比例计算国际商会管理费的数额 : a. 文件移交至仲裁庭 25% b. 案件管理会议 35% ( 在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中 ) c. 审理范围书拟定后 50% d. 作出部分裁决或完成其他重要程序环节 75% e. 作出终局裁决 100% 国际商会 (ICC) 保留所有权利 未经国际商会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以

19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仲裁院可以视各仲裁案的具体情形, 对上述指导比例进行改变 在任何情况下, 上述金额均不包括中止费 根据本指引第八节第 (A) 部分所增加的管理费及用于仲裁规则第 36 条申请的额外预付金 G - 向法国税务机关的申报 123. 根据法国税法, 国际商会应当申报每一日历年内向任何仲裁员支付的报酬金额, 包括报酬预付金 的金额, 以及同期报销的任何开支 十二 对于仲裁费的决定 124. 除应由仲裁院确定的费用外, 仲裁庭可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随时就其它费用作出决定, 并裁令付款 ( 仲裁规则第 38 条第 (3) 款 ) 125. 在作出有关费用的决定时, 仲裁庭可以考虑其认为相关的情况, 包括每方当事人以高效 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参与仲裁的程度 ( 仲裁规则第 38 条第 (5) 款 ) 就此问题的进一步信息可见题为 国际仲裁中仲裁费用的决定 的国际商会委员会报告, 该报告可于国际商会网站获取 126. 如果在终局裁决书作出前, 当事人撤回其全部仲裁请求或仲裁程序终止, 应由仲裁院计算仲裁员报酬和开支数额及国际商会管理费数额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费的分担及有关费用的其他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则该等事项应由仲裁庭决定 ( 仲裁规则第 38 条第 (6) 款 ) 如果在仲裁请求被撤回时仲裁庭尚未组成, 任何当事人均可要求仲裁院继续组成仲裁庭, 以便仲裁庭就费用问题作出决定 十三 审理范围书及裁决书的签署 127. 除非可能适用的强制性法律另有要求, 或当事人另行约定,(1) 审理范围书可由每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庭成员在不同的副本中签署, 且 (2) 该等副本可经扫描并根据仲裁规则第 3 条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任何能提供发送记录的电子通讯方式发送给秘书处 128. 在仲裁院批准相应草案之后, 每方当事人, 每名仲裁员及秘书处均会收到经仲裁员签署的裁决书 附件及决定的原件 因此, 仲裁庭必须按照秘书处所要求的数量向其提供原件 ( 未装订 ) 该等原件的签署和落款日期必须晚于批准该等裁决书 附件及决定的仲裁院会议的召开日期 它们的落款日期应为最后一名仲裁员签字的日期 129. 仲裁庭必须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向秘书处提交经签署的原件的 PDF 版本, 该版本将会在各方当事人收到原件之前发送给各方当事人 130. 除非可能适用的强制性法律另有要求, 各方当事人可以约定 (1) 任何一份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在不同副本中签署, 和 / 或 (2) 所有该等副本被合成为一份电子文件, 并根据仲裁规则第 35 条由 国际商会 (ICC) 保留所有权利 未经国际商会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以

20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20 秘书处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任何能提供发送记录的电子通讯方式发送给各方当事人 十四 裁决书的更正与解释 131. 若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 36 条第 (1) 款自行决定更正裁决书, 其应当向各方当事人及秘书处告知其更正意愿, 并给予各方当事人一个提交书面意见的时限 仲裁庭应在裁决书落款日期后的三十日内将附件草案提交仲裁院核阅 132. 在收到依仲裁规则第 36 条第 (2) 款所作的申请之后, 秘书处可以将该事项提交至仲裁院, 以便其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考虑是否需要一笔预付金来支付仲裁庭的额外费用和支出以及额外的国际商会管理费 ( 附件三第 2 条第 (10) 款 ) 如仲裁院决定收取额外的预付金, 该预付金必须在秘书处将更正申请转送给仲裁庭之前缴付 如不需收取额外预付金, 秘书处将会直接将申请转送给仲裁庭 直至秘书处将申请转送至仲裁庭之时, 仲裁庭方可处理该申请 133. 若仲裁院在当事人提交申请时并未要求缴付费用预付金, 其依然可以在核阅时就费用作出决定, 并将一方或各方当事人按照仲裁院确定的数额缴付该费用作为发送附件或决定的前提条件 134. 在从秘书处收到申请后, 仲裁庭应给予其他当事人一个短暂的期限以提交意见, 通常不超过三十日 135. 仲裁庭应当在其他当事人提交意见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 提交其决定草案供仲裁院核阅 如仲裁庭需要延长该期限, 应告知秘书处 136. 仲裁庭可采取如下四种形式中的一种处理申请 : a. 附件 : 当仲裁庭决定更正或解释裁决书时 该附件将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 b. 决定 : 当仲裁庭决定裁决书不需进行更正或解释, 且不就费用作出决定时 ; c. 附件及决定 : 当有两个或以上的申请, 且仲裁庭决定基于其中的一个或多个申请, 但并非全部的申请对裁决书进行更正或解释时 ; d. 决定及关于费用的附件 : 当仲裁庭决定裁决书不需进行更正或解释, 但就与申请相关的费用作出决定时 137. 所有的决定及附件均应载明其所依据的理由 它们亦应包含最终的结论 ( dispositif ), 或是视具体情况, 拒绝或准予申请的认定 对于决定或附件草案所应包含的内容的进一步指引, 请见 国际商会仲裁裁决书更正及解释核对清单 仲裁院将核阅所有决定及附件草案 在仲裁院批准后, 该等决定或附件将经仲裁庭签署并发送给秘书处, 由后者根据下文第十五节发送给各方当事人 138. 在任何情况下, 仲裁庭均应首先确保仲裁地的强制性法律不禁止其对裁决书进行更正或解释

21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如相关的国内法或法院实践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庭可对已获批准并发出的裁决书作出除更正 或解释以外的某些其它决定, 该等情况应按照本指引的精神处理 十五 裁决书 附件及决定的发送 140. 秘书处将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裁决书 附件及决定的原件 ( 仲裁规则第 35 条第 (1) 款 ) 141. 经签署的裁决书 附件及决定原件的 PDF 格式副本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各方当事人 通过电子 邮件发送副本的行为并不触发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的任何期限 十六 国际制裁规定 142. 在某些情况下, 国际制裁规定可能会适用于仲裁案件 各方当事人及仲裁员必须查阅 对当事人 与仲裁庭就国际商会合规的指引, 该指引可于国际商会网站获取 十七 案件管理秘书 143. 本节介绍仲裁院在仲裁庭案件管理秘书或其他辅助人员 ( 案件管理秘书 ) 的指定 职责及报酬方面的政策及实践 本节适用于所有 2012 年 8 月 1 日之后任命的案件管理秘书 144. 案件管理秘书在国际商会仲裁中能够向各方当事人及仲裁庭提供实用的服务 尽管案件管理秘书主要为三人仲裁庭提供帮助, 其亦可协助独任仲裁员 仲裁过程中可以随时指定案件管理秘书 A - 指定 145. 若仲裁庭考虑指定一名案件管理秘书, 其应基于该仲裁案的具体情况, 仔细考量该等指定是否适当 146. 案件管理秘书必须满足仲裁规则对仲裁员的独立性及中立性的相同要求 国际商会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案件管理秘书 147. 案件管理秘书不存在正式的指定程序 但是, 在采取任何指定案件管理秘书的行动之前, 仲裁庭应将这一提议告知各方当事人 为此, 仲裁庭应向各方当事人提供拟指定的案件管理秘书的简历 其对独立性及中立性的声明 案件管理秘书关于其将遵照本指引行事的承诺, 以及仲裁庭就确保案件管理秘书履行该等义务的承诺 148. 仲裁庭应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 他们可以反对该等提议 若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反对, 则不得指定案件管理秘书 B - 职责

22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案件管理秘书按照仲裁庭的指示行事, 并受到其严格监督 仲裁庭在任何时候都应对案件管理秘 书与仲裁相关的行为负责 150. 案件管理秘书可以从事组织及行政工作, 例如 : 代表仲裁庭转送文件或通讯 ; 整理 维护仲裁庭的案卷及找寻文件 ; 组织庭审及会议 ; 出席庭审 会议及讨论 ; 记录笔记 纪要或计时 ; 进行法律检索或类似研究 ; 及 校对及检查程序令及裁决书中的引用 日期 交叉引用 ; 更正排版 文法或计算上的错误 151. 仲裁庭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其决策职能授权给案件管理秘书 仲裁庭亦不应依赖案件管理秘书履行任何属于仲裁员的关键职责 152. 案件管理秘书不得 且不应被指使阻止或妨碍仲裁员之间 仲裁庭与各方当事人之间, 或仲裁庭与秘书处之间的直接沟通 153. 仲裁庭对案件管理秘书准备书面笔记或备忘录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免除仲裁庭亲自审阅案卷和 / 或起草任何仲裁庭所作之决定的义务 154. 若不能确定哪些工作可以由案件管理秘书完成, 仲裁庭或案件管理秘书应联系秘书处 C - 支出 155. 仲裁庭可以要求各方当事人报销案件管理秘书个人为庭审及会议而支出的正当 合理费用 D - 报酬 156. 除案件管理秘书个人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外, 案件管理秘书的参与不应给各方当事人造成额外的财务负担 因此, 仲裁庭不得在本指引所限定的范围之外要求各方当事人支付与案件管理秘书有关的任何费用 157. 任何向案件管理秘书支付的酬劳都应由仲裁庭从用于支付所有仲裁员报酬的总资金中支付, 以使仲裁的总费用不因案件管理秘书的报酬而增加 158. 仲裁庭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就案件管理秘书的工作向各方当事人寻求任何形式的酬劳 禁止仲裁庭与各方当事人之间就案件管理秘书的费用达成直接安排 由于仲裁庭报酬系按争议金额计算, 因此任何应向案件管理秘书支付的报酬均已包含在仲裁庭报酬之中

23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23 十八 开支 A - 如何提交开支报销申请 159. 秘书处只有在收到形式上易于理解的申请后才会报销开支及支付每日补贴 该等申请的封面页应列明每一项请求报销的开支及其理由 申请报销的开支必须有原始收据支持, 以便秘书处履行其会计职责, 并随时向各方当事人提供仲裁员开支的完整报表 B - 何时提交开支报销申请 160. 仲裁员应在开支发生之后尽快提交其开支报销和 / 或每日补贴的申请, 并提交下文详列的全部证明文件 这将有利于确保各方当事人缴付的仲裁费预付金足以支付仲裁费用 161. 就所有提交终局裁决草案之前发生的开支和 / 或每日补贴, 其报销申请至迟必须在提交终局裁决草案时提供给秘书处 三人仲裁庭应协调各自开支报销和 / 或每日补贴申请的提交时间, 以确保秘书处在不晚于收到终局裁决草案之时收到该等申请 除秘书长决定的极少数情况以外, 在仲裁院批准终局裁决之后提交的开支报销和 / 或每日补贴的申请将不会被纳入仲裁院在确定仲裁费用时的考量范围, 且不会得到偿付 162. 如果在终局裁决作出前, 全部仲裁请求被撤回或仲裁终止, 所有开支报销和 / 或每日补贴的申请必须在秘书处确定的时限内提交 在仲裁院确定仲裁费用之后提交的开支报销和 / 或每日补贴的申请将不会被纳入仲裁院的考量范围, 且不会得到偿付 C - 差旅费用 163. 如因办理国际商会仲裁案件需要出差, 仲裁员可以报销其从为该国际商会仲裁案件提交的简历中所载明的日常工作地点出发及返回该地点而实际支付的差旅费用 差旅费用将按照本指引下文第 164 至 166 段完成报销 164. 差旅费用的报销申请必须随附所有收据的原件, 或在无法取得收据的情况下随附恰当的证明文件 无法完全 全面证明其正当性的差旅费用将不能得到报销 165. 差旅费用的报销受到下述严格限额限制 : a. 乘坐飞机 : 报销限额为应适用的标准公务舱票价 ; b. 乘坐火车 : 报销限额为应适用的火车一等座票价 ; c. 往返机场和 / 或火车站 : 报销限额为应适用的标准出租车费用 ; d. 乘坐私家车 : 报销限额按照每公里的固定价格计算, 加上所有必要且实际支付的停车及路桥费 固定价格是 0.8 美元每公里

24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除本指引上文第 165(d) 段规定的费用项目以外, 如有可能, 差旅费用将使用其支付时的计价货币进行报销 仲裁员亦可申请以美元报销, 但其申请应随附一份对于美元数额的说明及关于汇率的证据 ( 例如, 来自 的打印结果 ) 兑换以该笔费用发生的日期的汇率为准 D - 每日补贴 167. 除差旅费用以外, 对于仲裁员需要在其为该国际商会仲裁案件提交的简历中所载明的日常工作地点之外为该仲裁案工作的每一天, 其均将按照本指引下文第 168 至 171 段获得固定数额的每日补贴 仲裁员无需在申请每日补贴时提交收据, 而仅需提供其为仲裁出差的证据 168. 若仲裁员无需在酒店过夜, 则固定数额的每日补贴为 400 美元 169. 若仲裁员需要在酒店过夜, 则固定数额的每日补贴为 1200 美元 170. 该等每日补贴已完全包括了仲裁员实际发生的任何性质 任何金额 ( 差旅费用除外 ) 的全部个人生活开支 具体而言, 每日补贴已尤其包括了下述项目的全部费用 : 住宿 ( 本指引上文第 168 段所述情形除外 ) 餐饮 洗衣 / 熨烫 / 干洗及其它家政或类似服务 市内交通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及其它通讯方式 小费 171. 为避免疑义, 计算每日补贴时, 仲裁员往返相关目的地所花费的在途时间不会计算在内 172. 鉴于每日补贴已经完全包括了仲裁员为国际商会仲裁事宜而在其日常工作地点以外支付的全部 个人生活开支, 秘书处在任何情形下都不会报销超出应适用的每日补贴数额的开支 E - 一般办公开支及邮费 173. 仲裁员或仲裁庭在日常工作中就国际商会仲裁案件所发生的一般办公开支及经营管理费用不得 报销 但是, 仲裁员或仲裁庭可以在随附详细收据的情况下, 申请以成本价报销为国际商会仲裁 而发生的邮寄 复印 传真或电话费 F - 开支预付金 174. 仲裁员可以根据本指引上文第 163 至 172 段申请差旅费用和 / 或每日补贴的预付金 如预付金申请获准, 仲裁员随后必须向秘书处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包括全部收据以及一份对于其在日常工作地点以外为国际商会仲裁事宜工作的天数及过夜数的说明 国际商会 (ICC) 保留所有权利 未经国际商会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以

25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25 十九 行政服务 A - 除仲裁费预付金以外的资金存管 175. 应仲裁员及各方当事人明确的书面申请, 国际商会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 在仲裁过程中允许在国际商会管理的账户中存入资金, 用于预付仲裁员报酬产生的应付增值税, 或预付仲裁庭聘请的专家的费用及开支, 或用于托管目的 176. 在仲裁员及各方当事人希望使用且国际商会亦同意提供这一服务时, 国际商会将担任该资金的保管人 国际商会收取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员 ( 首席仲裁员或代表其它仲裁庭成员的仲裁庭成员, 或独任仲裁员 ) 的指示而汇付的资金, 并根据该仲裁员的申请从账户中进行支付 177. 国际商会就与下述事项相关的资金担任保管人 : a. 仲裁员报酬可能产生的增值税 其他税费及相关关税 ; b. 专家 ; c. 托管账户 178. 该服务向所有国家的仲裁员及当事人开放 179. 存管账户仅以美元或欧元进行管理 180. 存管账户不会为当事人或仲裁员产生利息 181. 步骤一 : 申请存管账户 任何希望使用这一服务的仲裁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秘书处, 并申请国际商会担任拟由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汇付的资金的管理人 该笔资金用于预付仲裁员报酬产生的应付增值税, 或预付仲裁庭聘请的专家的费用及开支, 或用于托管目的 只有仲裁员才能申请设立存管账户 要求汇付资金及用存管资金中付款 仲裁员对确保该等付款符合应适用的法律及银行实践负责 182. 步骤二 : 估算金额 由仲裁员决定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向存管账户存入的资金数额 如仲裁院在仲裁过程中决定提高仲裁费预付金的金额, 这一步骤可以重复进行 同样地, 如仲裁 庭在仲裁过程中决定提高用于支付专家费用及开支的存入资金数额, 或提高存入托管账户的资金 数额, 这一步骤可以重复进行

26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步骤三 : 存入资金 仲裁员将设定一个期限, 要求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该期限内缴付资金 秘书处会向当事人 / 各方当事人提供相关的银行汇款指引 银行收取的全部费用必须由付款当事人承担 对于一件涉及资金存管的仲裁案, 相关资金必须由该仲裁案的当事人支付 184. 步骤四 : 确认收款及资金管理 秘书处向仲裁员及各方当事人确认已收到当事人 / 各方当事人支付的金额 如仲裁员没有自秘书处得到秘书处已收悉当事人支付款项的确认, 仲裁员可决定是否要再次提出 支付要求, 并为此设定一个期限 国际商会代表仲裁员管理该笔资金 185. 步骤五 : 付款 仲裁员请求国际商会从各方当事人存入的资金中进行付款 国际商会在存入资金的数额范围内付款 186. 步骤六 : 账户余额 在仲裁结束时, 秘书处就存管账户的注销向仲裁员寻求指示 基于仲裁员提供的信息并根据其指示, 秘书处注销存管账户, 向当事人返还存入国际商会的资金的剩余部分 如没有余额, 国际商会可以在通知仲裁员后注销存管账户 即便仲裁员作出的资金支付请求尚未得到满足, 账户也将被注销 B - 用于支付仲裁员报酬可能产生的增值税 其他税费以及相关关税的资金 187. 支付给仲裁员的报酬数额不含任何可能产生的增值税 其他税费以及相关关税 ( 仲裁规则附件三第 2 条第 (13) 款 ) 当事人有义务支付此类税费; 但是, 此类税款或费用的收取仅为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的事宜 188. 需要支付增值税 其他税费以及相关关税 ( 增值税 ) 的仲裁员可明确以书面方式提出他们希望使用上述服务, 以使其获得由国际商会管理的 与其仲裁员报酬及开支 ( 以下简称 费用 ) 预计需缴纳的增值税数额相对应的资金

27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这一服务完全独立于仲裁规则中所列明的缴付预付金的程序, 亦对该程序不产生影响 如各方当事人未能支付仲裁员报酬所产生的增值税, 仲裁员不得以此作为向仲裁院提出诸如中止仲裁程序等事项的理由 190. 如首席仲裁员系代表所有需要支付增值税的仲裁庭成员, 要求当事人缴付增值税预付金, 首席仲裁员应告知秘书处该笔预付金在不同仲裁员之间的详细分配情况 191. 仲裁员对于确保上述程序符合适用于仲裁员履职的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独自承担责任, 其范围包括仲裁员报酬的支付 国际商会希望仲裁员核查其计算应付增值税金额的依据 192. 国际商会仅担任资金保管人, 不向仲裁员就税法问题提供意见 193. 仲裁员根据其应纳税的地区适用的规定计算其报酬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194. 仲裁员可使用国际商会网站上的费用计算器估算需支付的报酬金额 但其应注意, 仲裁庭成员之间的费用分配比例 ( 首席仲裁员 40% 至 50%, 其余仲裁员 25% 至 30%) 仅供参考, 可能被仲裁院更改 195. 仲裁员向一方当事人出具的任何关于报酬的发票, 及根据具体情况关于该笔费用产生的增值税的发票, 应仅针对应由该当事人支付的部分 除事先与秘书处讨论的特殊情况外, 原则上仲裁员不应向国际商会开具发票 196. 在仲裁员开具发票时, 仲裁员申请国际商会支付的金额等于当事人应付的报酬所对应的增值税的金额 这适用于终局裁决作出时, 亦适用于以下情形 : 仲裁院决定向仲裁员支付仲裁费预付金, 而该等仲裁员的居住国的当地税法规定, 在预支报酬时即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二十 对仲裁的进行的协助 A - 仲裁的进行 197. 秘书处可以就仲裁的进行向当事人及仲裁庭提供协助 秘书处可以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 a. 文件存管 : 秘书处可以在一些情况下作为文件存管处 b. 电话会议 : 秘书处可以协助仲裁庭组织其与当事人的电话会议, 并应要求参加这些会议 c. 案件管理秘书 : 秘书处可以依照本指引上文第十七节协助仲裁庭寻找供指定的案件管理秘书 d. 示范文件 : 秘书处可以为仲裁庭提供和仲裁的进行相关的示范文件, 特别是审理范围书和程 序时间表 e. 透明度 : 根据本指引上文第 31 段, 仲裁院可应当事人的要求, 在其网站上或通过其他方式向 公众公布与该国际商会仲裁案相关的 受到有关透明度的规则或规定规制的信息或文件

28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28 f. ADR: 国际商会国际 ADR 中心为当事人及仲裁庭提供与正在进行的国际商会仲裁案件有关的多项服务, 特别是专家的提名和任命 ( 见本指引下文第二十二节 ) g. 国际商会反商业犯罪局 : 秘书处可以协助仲裁庭和当事人与国际商会反商业犯罪局联络 ( 更多信息请访问 : B - 开庭和会议 198. 秘书处可以协助当事人和仲裁庭组织开庭和会议或提供服务, 特别是 : a. 国际商会巴黎庭审中心 ( 法国 ): 国际商会庭审中心为庭审及会议提供灵活的服务套餐及一系列专门设施和服务 当事人和仲裁庭可以联系秘书处以获取更多信息, 或访问网站 当事人及仲裁员在国际商会庭审中心为某一国际商会仲裁案件预订会议室, 即代表其同意秘书处仅为预订之目的, 将他们的联系信息提供给国际商会庭审中心 b. 其他庭审设施 : 国际商会与全球范围内的其他庭审设施签有协议 当事人及仲裁庭可以咨询秘书处以获取更多信息 c. 庭审记录 : 秘书处可以向当事人及仲裁庭提供例如庭审记录和同声传译等开庭所需服务的信息 d. 签证和其他授权 : 秘书处可以为参加与国际商会仲裁案有关的庭审或会议的个人出具函件以协助其获取签证或其他授权 e. 酒店 : 国际商会与巴黎和其他地区的诸多酒店协商有优惠价格 当事人和仲裁庭可以咨询秘书处以获取更多信息 C - 秘密提议 199. 秘书处可以协助当事人将与未被接受的和解要约及相关通信往来 ( 通常称为 秘密提议 ) 的相关信息呈递给仲裁庭 秘书处亦可协助任何由受要约人以秘密提议形式提出的反要约 200. 仲裁庭应考虑在仲裁程序早期阶段 ( 例如, 根据仲裁规则第 24 条在第一次召开案件管理会议时 ) 洽商当事人, 并请他们就在仲裁中可能使用秘密提议的程序达成一致 在仲裁庭没有主动提议时,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自行提出此问题 201. 秘书处会为任何此类 ( 本指引第 199 段中提及的 ) 通信向仲裁庭保密, 直到所有责任和赔偿数额问题均已得到解决 202. 为得到秘书处在这一事项上的协助, 各方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 a. 当秘书处将仲裁申请书转送给被申请人后, 仲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秘书处递交一份此前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但并未被接受的和解要约, 并在其上标记 对仲裁费以外的权利无损 国际商会 (ICC) 保留所有权利 未经国际商会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以

29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29 要约应当装入一个标记着 对仲裁费以外的权利无损 的密封信封并提交给秘书处 当事人应提交一封随附函件, 要求秘书处对此密封信封及内容保密, 并且直到仲裁庭已经解决所有责任和赔偿数额的问题并准备考虑费用分配的问题时, 再将此信封转送给仲裁庭 发送方应将该等通信发送给秘书处, 同时抄送该要约的原始接收方 b. 收到本指引上文 (a) 段项下的通信后, 秘书处将通知 : (i) 发送方 ( 并抄送另一方当事人 ), 告知其密封信封将被保密留存 ; 及 (ii) 要约的原始接收方 ( 抄送另一方当事人 ) 该密封信封可能被转送给仲裁庭的情形并请其发表意见 c. 由原始要约 ( 包括, 例如, 任何反要约等 ) 引起的, 并且由一方当事人用标记着 对仲裁费以外的权利无损 的密封信封发送给秘书处的进一步通信, 将由秘书处按照和原始要约相同的方式留存 d. 在仲裁程序的适当阶段, 秘书处会书面告知仲裁庭, 秘书处保有当事人之间的通信, 该等通信可能与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 38 条决定费用有关 秘书处会要求仲裁庭 :(i) 书面告知秘书处其是否同意接收秘密提议 ; 如仲裁庭同意接收, 则 (ii) 一旦完成对所有责任和赔偿数额问题的讨论并已经准备处理仲裁费分配问题, 书面通知秘书处 e. 如果仲裁庭同意接收秘密提议, 其应避免根据仲裁规则第 27 条终结仲裁程序, 以使当事人就费用问题进一步提交意见 f. 一旦仲裁庭通知秘书处, 其已经准备好根据仲裁规则第 38 条分配费用, 秘书处会向仲裁庭发送所有标记着 对仲裁费以外的权利无损 并由秘书处留存的通信 一旦仲裁庭收到该等信息, 其应开启密封信封, 并将其中全部文件的副本提供给各方当事人 g. 仲裁庭将决定进一步的程序是否有必要, 还是可以根据仲裁规则第 38 条进行仲裁费分配 为避免疑义, 对于从秘书处接收的 标记着 对仲裁费以外的权利无损 的通信, 仲裁庭有权自行裁量给予其多大权重 ( 如有 ) h. 一旦仲裁庭完成其对仲裁费的合议, 仲裁庭会将其关于仲裁费分配的决定加入到终局裁决草案中, 该草案将根据仲裁规则第 34 条提交给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核阅 二十一 裁决作出后的服务 203. 根据仲裁规则第 35 条, 秘书处应当协助当事人履行裁决作出后的一切必要手续 该等手续可能包括, 但不限于 : a. 提供裁决书 审理范围书 由秘书处或仲裁院出具或批准的通信或任何其他文件的认证副本 ; b. 国际商会在巴黎的公证人对认证文件副本的秘书处成员的签名所作的公证 ; c. 证明文书 ; d. 案卷中文件的未经认证副本, 但大小和数量受限制 ;

30 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 30 e. 提醒当事人遵守裁决书的函件 204. 鉴于裁决作出后的某些服务需要时间和准备工作, 当事人在向秘书处申请该等服务时应给予足够 的时间 二十二 国际 ADR 中心 A - 国际商会调解规则 205. 当事人可在仲裁前或仲裁中友好地就其争议达成和解 他们可以考虑根据国际商会调解规则, 在国际商会国际 ADR 中心 ( 中心 ) 的管理下进行友好争议解决程序 国际商会调解规则允许在调解之外使用其他友好和解程序 中心亦可协助当事人寻找合适的调解员 206. 仲裁员可以适时向当事人提示国际商会调解规则 207. 如需更多信息, 可通过 , 或 adr@iccwbo.org 或 联系中心 B - 国际商会专家规则 208. 如果一方当事人需要专家协助, 中心可以应要求在一系列广泛专业领域内提名专家 此项服务的 费用是 3,000 美元 209. 同样, 如果仲裁庭要求专家协助, 中心可以应要求提名专家 此项服务对于仲裁员免费 210. 如需更多信息, 可通过 , 或 expertise@iccwbo.org 或 联系中心 二十三 向国际商会发送材料及海关费用 211. 发送给国际商会的材料 ( 通信, 提交文件, 活页文件夹, 录音录像带, 光盘等 ) 必须仅作为 文 档 发送 运单或邮单上不得出现其他描述 通常来说, 文档不需缴纳海关税 其他材料可能需 要缴纳税费, 且根据其来源 内容和重量而不同 海关费用 ( 如有 ) 将增加仲裁的费用

中文 仲裁规则 2010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始自 1917 年的世界级仲裁 示范仲裁条款 示范条款二 : 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纠纷或索赔, 或者有关违约 终止合同或合同无效的争议, 均应当根据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通过仲裁的方式最终予以解决 建议补充如下 : 仲裁庭应当由 [ ] 名仲裁员 ( 一名独任仲裁员 ) 组成 仲裁地应为 [ ] 仲裁程序应当使用的语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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