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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年1月-2月合刊 第九期 中英双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京沪案例调研 不予核准报销的工伤医疗费用该由谁承担 经济补偿与失业保险之制度重塑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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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难产养老金或十三连涨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Summary:Regarding economic work in 2017, the meeting held by the Central Political Bureau last month put forward to speed up the basic key reforms such a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finance and taxation, finance and social security, and better play the traction role of economic reform. The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finance and taxation, social security has reached a key node in Accelerating the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s an important task for the structural reform of the supply side in The mixed ownership reform will become an important breakthrough in the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对于 2017 年的经济工作, 上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 加快推进国企 财税 金 融 社保等基础性关键性改革, 更好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 国企 财税 社保这三个领域的改革在 2017 年已到了关键节点 加快国企改革是 2017 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 混合所有制改革将成为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本轮财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 财税改革在过去三年取得阶段性效果, 多位接受第 一财经采访的专家认为, 部分重点领域改革进度仍需加快, 其中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 得税改革将是 2017 年重头戏 社保方面, 由于经济下行和老龄化程度加深, 养老保险基金滑入 收少支多 的处境之 中 在顶层设计迟迟无法出台的当下, 确保 基本养老金发放不拖欠 成为人社部 2017 年 社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国企改革混改将成重要突破口 近日, 两桶油 之一的中石油率先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指导意见, 这是中央经济工作 会议后 本轮混改以来的第一个混改方案, 标志着垄断领域混改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第一财经记者从中石油官网获悉, 上月 20 日, 中石油召开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 集 团公司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 集团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指导意见 上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 要深化国企国资改革, 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按要求在电力 石油 天然气 铁路 民航 电信 军工等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 加快推动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改革试点 中石油的混改方案无疑具有 牵引 作用 在此之前, 国企混改试点工作也早有部署 早在 2016 年 9 月, 国家发改委召开专题会, 确定东航集团 联通集团 南方电网 哈电集团 中国核建 (17.720, -0.28, -1.56%) 中国船舶 (29.260, -0.15, -0.51%) 等央企被列入首批试点 截至目前, 发改委已批复实施 4 个试点方案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鹤曾表示, 国企混改的主要任务是开放竞争性业务 破除行政垄断 打破市场垄断, 有效途径是允许乃至引入更多的非公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3

5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认为,2017 年将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落地之年 垄断领域的混改一直是难啃的硬骨头, 但该领域混改对整个混改乃至国企改革有着牵引作用, 攻坚就在这两年 目前, 在七大垄断行业选择了七家企业或项目开展第一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企业的改革方案已经都拿出来了,2017 年将是落地之年 预计垄断领域有望最先在销售端和新增板块引入社会资本参股或合营 在李锦看来, 在央企加速兼并重组的背景下, 不能仅在形式上 集团层面兼并重组, 还要在内容上 业务上实现重组, 真正实现优势互补 从这个角度来说, 推进国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放宽对社会资本进入此前垄断领域的限制, 实际上也是推进国企整合重组的重要方式 许多原本门槛较高的行业将逐步向非国有资本敞开, 这是一个信号, 通过混合所有制可有效放大国有资本的带动力, 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李锦预测,2017 年国企改革将出现三个转变 : 偏重文件设计向施工转变, 偏重全面试点向重点突破转变, 偏重企业外部向内外兼改转变 搞混改, 是跟外部结合, 更是触动内部的的调整, 因此混改更具有内外兼修的改革特征 产权结构合理是公司治理有效的最根本的 最基础的要求, 市场化的经营机制是国企改革的本质规定与主要目标 财税改革个税改革将是 2017 年重头戏 本轮财税改革的目标是, 在 2020 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改革这 3 年来,2016 年被外界作为衡量财税改革进度的关键节点 财税改革的三大任务中 ( 预算管理体制改革 六大税种的税制改革 建立事权与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 ),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取得决定性进展 此外,2016 年营业税改增值税 ( 下称 营改增 ) 正式全面推开, 截至 11 月营改增减税 4699 亿元 资源税也在同年全面推开, 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消费税近些年小步快走, 但总体改革方案尚未公布 环境保护税法 2018 年起实施 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已经设计出来, 但尚未公布 房地产税立法还在起草方案中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表示,2017 年个税改革方案应该会向社会公布 中 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也认为, 从改革逻辑来看, 个税改革和增值税改 革将是 2017 年重点 现在大家对个税改革呼声很高,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告诉第 一财经记者, 原因主要是 2011 年个税起征点提到 3500 元,5 年过去大家的收入水平提高, 现在这个标准有些滞后, 降低税负的呼声比较高 胡怡建认为, 随着住房贷款支出和教育支出负担增大, 人们对个税改革已不再满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 而是希望增加在住房贷款和教育支出方面的专项扣除 当前个税在发挥收入分配调节方面的功能弱化, 也迫切需要在下一步个税改革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的同时, 增加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 记者从一位熟悉个税改革方案的人士处了解到, 未来针对中低收入者的减税方案主要是 在现有基本扣除的基础上, 考虑增加专项扣除项目, 比如子女教育项目 住房贷款项目等, 而且是以整个家庭为单位 4

6 杨志勇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个税改革要充分评估复杂性和困难程度, 可以考虑第一步把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个税目合并, 按月征收改成按年征收, 尽快增加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 除, 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推进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近日在营改增吹风会上表示, 将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 结合增 值税改革进展, 配合有关方面适时启动增值税立法 在推进改革和立法过程中, 将统筹研究 适当简并税率等问题 对于第三大任务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2016 年 8 月, 国务院公布文件表示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并明确了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向和时间表 杨志勇告诉第一财经,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异常复杂,2016 年能够出台这 份文件确实也不容易, 下一步这项改革将按照既定时间表稳步推进 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提出, 落实推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加 快制定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方案, 抓紧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方案 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 将在 2017 年迈出实质性步伐 社保改革如何破养老金 收不抵支 困境 养老金发放的挑战, 已从 一时之急 一地之难 的局部现象向更多的地区蔓延 中国 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上月 24 日发布的报告显示, 基本养老保险已进入低速发展的时期, 2015 年参保人数增长率只有 2.7%, 包括浙江在内的四个省甚至出现参保人数负增长 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研究员孙永勇表示, 退休人员增加引发制度赡养率升高, 基金支出压 力逐年增长 政府虽然采取多种办法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 尤其是财政补助大幅提高, 业内预计 2016 年财政补助将超过 6000 亿 数据显示, 即使加上高额的财政补助,2015 年仍有 6 个省 ( 黑龙江 辽宁 吉林 河 北 陕西和青海 ) 收不抵支, 当期结余为负, 数量上比 2014 年的 3 个省份有所上升, 缺口 数额也出现大幅增加的态势 除去个别经济发达 劳动力流入较多的省市, 国内越来越多的地区面临着养老金 保发放 的压力 人社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金维刚曾表示, 随着经济增速降低, 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失业人数和中断缴费人数明显增加 财政补助力度受到制约等这些因素都将对养老保险筹资特别是征缴产生消极影响 一位西部省份地级市的社保官员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2016 年该地区养老金的当期缺口有 10 个亿, 他们是向省政府申请省级调剂金来保发放的 但随着缺口增大, 一旦省级调剂金不够用, 就必须动用累计结余, 不过即便如此也撑不了几年 另一位业内人士也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在中西部地区, 一些县市面临着无钱发放养老金的局面, 有的县市甚至要靠向银行贷款进行发放 5

7 在这样的困境下,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 人社部已将 确保当期发放 作为 2017 年养老保险工作的首要任务, 要求省级统筹基金调剂机制和确保发放的应急机制, 多渠道筹集保发放资金, 切实做到不漏不欠 在具体基金管理上, 人社部 2017 年将严查地方违规一次性参保缴费 自行提高待遇标准等行为, 清理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待遇, 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管理, 堵塞漏洞 刚闭幕不久的中央经济经济工作会议提出, 要在 减税 降费 降低要素成本上加大工 作力度 面对现实中 高费率企业叫苦不迭 降费率基金收支恶化 的两难困境, 城镇职 工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被看作是增强养老保险基金 保发放 能力的一剂 良药 通过实施全国统筹, 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基本统一, 可以增强养老保 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的调剂功能, 逐步改变个别地区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不均衡的状况, 提 高基金承受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 按人社部公开时间表,2016 年应该出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 但方案并没有如约 而来 如今日益加重的地方养老金发放问题正在倒逼全国统筹方案尽快出台实施 虽然全国统筹方案还在 难产 中, 但陆续也有相关政策为它铺路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 保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将实现中央政府在公共品 供给上的 零突破 金维刚表示, 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关键在于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对基本养老金的 筹资和支付责任, 明确双方的事权和财权相适应, 各负其责, 共同支撑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 及基金的平稳运行, 促进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此外, 包括延迟退休 完善个人账户在内的顶层设计方案有望在 2017 年陆续推出 ; 涉及到 3800 万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也将在 2017 年实施到位 同时, 人社部还在研究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方案, 为 2017 年上调退休人员养老金做准备 由此推断, 退休人员养老金 十三连涨 是大概率事件, 但上涨的比例仍是未知数 6

8 二 三部门联合发文 : 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可在华就业来源 : 新京报 Summary:The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jointly issued a notice to allow outstanding foreign college graduates to work in China. Foreign students and foreign graduates of foreign universities who meet the requirements could apply for work permits. 记者 1 月 11 日从人社部获悉, 该部与外交部 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 允许优秀外籍高 校毕业生在华就业, 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可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书和外国人就业证 三部门通知明确, 允许在华就业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包括 : 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 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国留学生, 以及在境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 业一年以内的外籍毕业生 同时, 在华就业的外籍高校毕业生还必须满足 6 项条件 : 年满 18 周岁, 身体健康 ; 无犯罪记录 ; 学习成绩优秀, 平均成绩不低于 80 分 ( 百分制, 其他分制换算成百分制处理 ) 或 B+/B( 等级制 ) 以上, 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 ; 取得相应的学历与学位 ; 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从事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 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市场实际和引进人才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 ; 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 ; 对符合条件的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海外高校外籍毕业生, 应按规定办理 Z 字签证, 入境后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首次为 1 年 聘用外籍高校毕业生就业期满, 用人单位拟继续聘用的, 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继续聘用, 期限不超过 5 年 外籍高校毕业生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低于意向薪酬应付税额 或用人单位拟给予其的薪酬低于规定标准的, 就业证不予延期 7

9 三 广西重新修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来源 : 南宁晚报 Summary:Recently, government of Guangxi issued " The amendment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to Measures on Implementing the Regulation on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which clearly put the staff whose treatment is referred to that of civil servants into the scope of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and etc. You can find more details in the part of Close Look at New Labor Regulations. 近期, 自治区政府印发 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的决定 ( 以下简称 决定 ), 明确将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由原来的设区的市级提升为省 ( 自治区 ) 级, 被非机动车撞也能认定为工伤, 突发疾病去世提供死亡证明即可 将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 工伤保险,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 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 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由用工单位为职工缴纳, 职工不用缴纳 哪些人能够享受工伤保险? 在 2006 年 11 月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8 号发布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 中, 工伤保险的缴纳单位并不包括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也就是说, 以前享受财政全额拨款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 参公单位 ) 员工是不能享受工伤保险保障的 此次修订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 工伤保险范围扩大至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以下称用人单位 ), 也就是说参公人员以后也能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同时, 修订后的 办法 增加了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的工作人员, 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的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升至自治区级统筹 在以前的 工伤保险条例 中, 工伤保险基金只是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统筹的范围比较小, 此次修订将统筹范围扩大, 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这意味着, 以后工伤保险基金的 池子 更大, 对全区各地的工伤保险保障力度更强 统筹层次的上升也带来了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的改变 之前的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 统筹地区按照当月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 12% 提取储备金, 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此次修订, 将这一规定修改为 设区的市 ( 含自治区本级 )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的 10% 提取, 并将当年提取储备金的 50% 上交自治区作为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 储备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赔偿材料简化 8

10 原先的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 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 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其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 ; 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 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目前, 南宁市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快速增长, 已经超过百万辆, 速度较快的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少, 如果按照原来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撞伤是无法认定工伤的 此次修订考虑了具体情况, 将机动车修改为 交通, 将范围扩大了, 同时还简化了材料, 不用再提交证明, 而是只需要提供能够证明情况属实的 证明材料 即可 突发疾病死亡可不用提供抢救证明 原先的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须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这也就是说, 即使发病非常急送至医院前已经死亡, 也得送到医院, 得到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这不仅不人性化, 而且会造成医疗资源浪费 此次的修订提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的, 提交死亡证明 ; 突发疾 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同时, 很多人遇到认定工伤时, 用人单位不配合, 不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 原先的规定是 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举证 ;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为了避免一面之词, 以及更容易认定工伤 让工伤认定更加接近事实, 此次修订在 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 后增加 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 9

11 四 青海出台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意见来源 : 青海日报 Summary:Reporter learned from the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Department of Qinghai that Qinghai Province issued "Opin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Qinghai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regarding Award Being Final" recently. The Opinion clarified the scope of cases applying to first award being final, which extended the scope of cases and increased the ratio for cases applying to this policy.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 近日, 青海省出台 青海省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 适用意见, 统一终局裁决案件适用标准, 明确终局裁决案件适用范围, 充分发挥仲裁制度 在 一裁两审 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加大终局裁决适用力度, 提高终局裁决适用比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近年来, 由于终局裁决概念不清晰 规定较为原则等原因, 我省终局裁决制度作用发挥不充分, 终局裁决适用比例较低 为此,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坚持问题导向, 依法进行制度创新, 细化终局裁决范围, 明确适用标准, 用制度解决调解仲裁难题, 使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简单 小额劳动争议以及涉及劳动标准的相关争议尽快终结在仲裁程序 意见 的出台, 一方面可以减少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诉累, 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幅度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 节约司法资源, 对于推动劳动争议尽快解决, 防止纠纷解决周期过长,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0

12 五 上海 : 企业减缴公积金需职代会审议来源 : 劳动报 Summary:Reporter yesterday learned from Management Center of Shanghai Housing Provident Fund that, the government is seeking advice from public on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regarding deposit, extraction and mortgage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The period of seeking advice is one month. 记者昨天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 提取 贷款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对正在制定的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据悉, 此次制定三个 办法, 一方面是解决以往政策文件颁布时间较早 数量较多 内容零散的 碎片化 问题 ; 另一方面是要反映近年来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碰到的新情况, 比如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扩大提取和使用途径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加强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等方面 派遣工应由劳务派遣单位缴存 办法 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社会团体等组织 ( 以下统称单位 ) 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 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 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对部分实行承包 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职工, 因无法统计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单位可以申请按与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 降低缴存比例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办法 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单位可以申请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 5% 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 一 ) 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 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 ;( 二 ) 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 一 ) 濒临破产 已停产或者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可以申请缓缴单位和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 二 ) 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者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 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 可以申请缓缴单位和职工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 三 ) 经济效益差或者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 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11

13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 待经济效益好转后, 应当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 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一年, 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 应当在期满之日前 30 日内重新办理申请 十一类情况可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 办法 还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 一 ) 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 二 ) 建造 翻建 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 ( 三 ) 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 四 ) 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 ( 五 ) 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 六 ) 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 售 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 七 ) 离休 退休的 ;( 八 ) 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九 ) 出境定居的 ;( 十 )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由 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 十一 )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 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的, 除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外, 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 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和受委托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形的购房提取申请严格 审核 :( 一 ) 职工购买外省市 ( 县级城市 ) 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在该地区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 ;( 二 ) 职工在本市或外省市所购的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 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相近, 且该所购房屋价格 ( 单价 ) 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 或者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 ;( 三 ) 同一套房 屋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的 ;( 四 ) 两名以上 ( 含两名 ) 不动产权证 ( 含原房地产权证 ) 持 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但全部产权证持有人之间为非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 ;( 五 ) 其他存 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借款人均实行贷款次数限制 办法 对贷款套数和次数进行了限制 在套数上明确, 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 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 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而在贷款次数上, 则要求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实行贷款次数限制 但是, 贷款次数限制的具体规则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记者了解到, 目前上海执行的贷款次数是两次, 即停止向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 此外, 此次还对借款人的征信管理有了新的要求, 出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归还的 ; 最近五年存在连续 6 期 ( 含 ) 以上或者累计超过 12 期 ( 含 ) 的逾期记录 ; 存在提供虚假资料 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 最近 5 年内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或者通过虚假购房交易 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将不予贷款 12

14 而针对此前出现过的流动性不足的情况 办法 提出, 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 98%, 且连续两个月呈现资金净流出而不足以应对未来一段时间的贷款需求时, 市公积金中 心应当及时公告或者告知借款申请人贷款发放将轮候, 并公布贷款轮侯规则 13

15 六 深圳人才入户新政元旦起实施 35 岁以下大专学历可直接引进来源 : 南方都市报 Summary : The talent introduction policy of Shenzhen has been formally implemented since January 1 st, According to the new policy, 35-year-old full-time tertiary staff can be directly introduced, and full-time undergraduate staff under the age of 45 can be directly introduced. 35 岁以下的全日制大专人员可直接引进,45 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人员可直接引进 深 圳市人社局今日公布 2017 年深圳人才引进新政, 取消办理在职人才引进需办理深圳居住证 的要求 2017 年人才引进申办流程更快捷 2017 年人才引进政策将于 2017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 包括应届毕业生接收政策和在职人才引进政策 根据市委市政府 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 和市政府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结合 放管服 改革和 强区放权 的要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深圳人才引进政策进行修订完善,2017 年人才引进政策评价机制更加灵活高效, 申办流程更为方便快捷, 更突显人才优先 务实便民的特点 根据 放管服 改革的要求,2017 年人才引进政策简化申报材料, 优化办理流程, 提升服务质量, 提高引进效率 根据人才引进入户与存量人员入户分别实施的要求,2017 年人才引进政策调整优化人才评价机制, 重点引进深圳产业发展急需人才, 提高人才引进政策的针对性 精准性等 放宽年轻化 专业化 高技能人才引进条件 特别要注意的是,2017 年人才引进政策有诸多创新 包括进一步放宽年轻化 专业化 高技能人才的引进条件, 如 35 岁以下的全日制大专人员可直接引进,45 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人员可直接引进,45 周岁以下的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引进,35 岁以下 在深参保三年以上的高级工可以直接引进等, 以更好地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另外, 根据 放管服 改革要求, 新政策简化人才引进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 大幅度提高人才引进效率 比如简化办理毕业生接收的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毕业生推荐表 成绩单等申报材料 ; 取消办理在职人才引进需办理深圳居住证的要求等 新政策实施后, 人才引进办理时间可大幅缩短 毕业生接收全程网上办理, 报到时即来即办, 一次办结 14

16 七 江苏发布 21 条人才新政苏南先行吸聚人才来源 : 新华日报 Summary: On January 15 th,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Department of Jiangsu recently released Further Construction of Personnel Measures of Independent Innovation Demonstration Area in Southern Jiangsu, being called 21 Articles in new measures of talent, which have breakthroughs and innovations in the field of personnel management, the introduction of special talents, job title system reform, pay distribution and other aspects, aiming at creating a place full of talents. 1 月 15 日, 现代快报记者获悉, 江苏省人社厅近日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苏南国家自 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人才政策措施,21 条人才新政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特殊人才 引进 职称制度改革 薪酬分配等方面有突破和创新, 旨在打造人才高地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实行备案制管理 21 条新政的第一大亮点在于江苏支持苏南示范区创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支持苏 南五市分别制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备案人员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岗位管理 人 员聘用 薪酬待遇 养老保险等配套制度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 目前对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比较严格, 单位想扩编增编有些难 所谓 一个萝卜一个坑, 紧缺性人才常常被编制满额而拦在门外 这条意见是对编 制的一个突破, 允许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比如高校, 允许其在备案编制内设岗, 赋予单位灵 活的人事管理权 苏南示范区省部重点建设高等院校 国家重点学科, 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的科研院所,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核准后, 高级岗位可按照不超过 10% 的比例上限作适当提高 对因事业发展需要的领军人才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 不受岗位总量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没有设置或没有空缺的, 可以低岗位高聘或超岗位聘用 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可留苏就业 第二项突破是允许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苏就业 江苏将放宽外国留学生在苏工作 限制, 允许硕士及以上的优秀毕业生直接在苏南示范区工作 放宽急需紧缺外籍人才引进条件 对苏南示范区内企事业单位聘用的急需紧缺外籍人才, 取消年龄限制, 视外国人才类别, 为其办理最高期限的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苏南示范区内事业单位聘用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 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自主公开招聘, 简化引进手续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这些措施都是为了进一步畅通人才流动配置渠道, 构建具 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引进制度 争取在 十三五 期间, 在苏南示范区重点建成 江苏省外 国专家工作室 150 家 此外, 还将支持苏州承办国际职业技能大赛等 15

17 推动建立苏南示范区一体化人才服务信息平台, 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引进手续办理 外 国人就业许可 人才居住证审核 国外学历认证 子女入学 配偶就业等系列服务 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兼薪 另一项突破则是允许科研人员实行兼职兼薪 高校 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 经单位同意, 可到科技型企业从事技术开发 技术成果转让 技术服务以及信息咨询等兼职工作, 并获取合理报酬 科技人员兼职按规定获取的报酬, 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 兼职兼薪, 可以说是一种非常宽松的制度, 其出发点也是解决企业研究力量不足的 问题, 聘请学有专长的技术人员帮企业攻克技术难关, 科研人员以薪水的形式获取报酬 兼 职兼薪的范围更广, 也更稳定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新政还将推进落实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比如对按有关规定在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给予科研负责人 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支付的奖励, 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 对高校 科研院所聘用的高端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优秀科技人才, 可自主探索实行年薪工资 协议工资 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 其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单位自主确定 16

18 八 福建新规 : 独生子女每年 10 天带薪假护理父母来源 : 新京报 Summary: In response to the need for a serious situation of population aging, the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 in Fujian Province" was passed by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12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in Fujian Province on January 22. The regulations clarified the various situations such as family protection, social protection and preferential treatment for the elderly.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的需要, 经 1 月 22 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对老年人的家庭保障 社会保障 社会优待等都作出规定, 还为独生子女作出 年满 60 周岁的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 10 天的护理时间 的规定 条例将于 3 月 1 日起施行,1990 年 10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福建省老年人保 护条例 同时废止 赡养人应经常看望老人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家庭保障尤为重要 条例规定,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 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 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的, 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 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老年人的义务, 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 ; 赡养人应当确保老年人居住安全, 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 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 ; 赡养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 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 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需求是凸显的社会现实 条例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的义务, 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 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 ; 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 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 村 ( 居 ) 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 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 由老年人离婚 再婚而引发的财产纠纷 拒绝赡养等问题比较严重 省人大常委会 内司工委相关人员介绍, 对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益仍然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规中强调并作出适 当的延伸性规定 条例就此重申,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并规定 :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 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 再婚而索取 隐匿老年人的财产 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 老年人对本人的财产, 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 处置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首设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17

19 养老和医疗是老年人最为关注 迫切需要解决和予以保障的问题 条例首次提出设立长 期照护保险制度, 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现实生活中 久病床前无孝子 的现象, 这是我省 社会保障方面一项制度创新 条例规定, 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 评估 支付 服务 监管体系, 推进建立长期照护 保险制度, 健全完善护理制度, 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需求 ;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 提供包括签约式服务 上门巡诊以及设立家庭病床等多样化的健康服务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民政厅将积极配合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在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 试点开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在试点地区建立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体系, 开展失能老年人全面摸底, 建立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补贴制度, 探索建立长期照护的保障范围 参保缴费 待遇支付 护理需求评估和等级评定标准 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等政策体系, 形成可复制 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并适时向全省推广 独生子女每年有 10 天带薪护理父母假 对于许多独生子女而言, 父母年迈生病时, 在照料的时间上是个很大的难题 充分考虑到上述现状, 条例 规定 :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 患病住院治疗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 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 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 为了使上述规定更具操作性, 条例 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有关机构或组织不支付 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 由人社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 这是一项充满正能量的规定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将面临 2000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还会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 将受到重点监管 如果是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 会纳入人社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的 黑名单, 在招投标 市场准入 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 养老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定期发布 条例还规定 :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 培养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 ; 人社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等部门组织开展对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使用 评价和激励机制, 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当地养老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定期发布制度, 改善和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待遇 ; 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推行养老服务等级待遇制度, 维护养老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条例还规定 : 扶持养老机构内设卫生室,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设置医疗卫生机构, 卫 计等部门应当优先受理 优先审核 在养老机构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医师 护士 医技人员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在执业资格 注册考核 职称评定等方面, 与在其他医疗卫 18

20 生机构执业的专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 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到养老机构 居家养老服务 照料中心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19

21 20

22 新法规亮点 : Highlights of the new Regulation: 1 办案规则修订草案 完善了终局裁决制度, 细化了适用终局裁决的范围, 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纳入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详见第五十一条 Draft Revision of the Rules for Handling Cases has improved the system of final award and provided a more detailed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final award. Cases involving disputes such as economic compensation for non-competition, double payment in a situation where the labor contract is not signed and compensation in a situation where probation is agreed in violation of law shall belong to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final award. Please refer to Article 51 for more details. 2 办案规则修订草案 新增 简易程序 一节 该节规定了简单争议案件的快速处理程序, 主要在答辩期 送达方式 灵活的审理方式 文书制作等方面简化程序, 促进简单小额劳动争议案件的快速结案 详见第三章第三节 Draft Revision of the Rules for Handling Cases has added a new chapter of Summary Procedure. This chapter has provided for the speedy procedure for handling simple cases of disputes, which mainly refers to the simplification of the procedure regarding the period of defense, methods of service, flexible ways of trial, writing of documents and etc., so that the simple cases of small labor lawsuits be settled quickly. Please refer to Section 3 of Chapter 3 for more details. 3 办案规则修订草案 新增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一节, 简化集体争议处理程序, 加强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处理, 缩短争议处理周期, 达到依法公正快速解决集体劳动争议的目的 详见第三章第四节 Draft Revision of the Rules for Handling Cases has added a new chapter of Arbitration Procedure regarding Collective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s, in which, the procedure for handling collective labor disputes has been simplified, the organizational handling of the labor relationship among the three parties has been strengthened and the period for dispute settlement has been shortened so a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settling the collective labor disputes lawfully, fairly and quickly. Please refer to Section 4 of Chapter 3 for more details. 21

23 4 办案规则修订草案 新增 调解程序 一章 : 一是新增了仲裁前调解, 规定了仲裁程序与调解组织调解程序的衔接, 仲裁机构对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 通过置换调解书赋予其法律效力等 ; 二是新增了对仲裁立案后的调解程序进行规范, 包括仲裁调解的期限 原则和方式等 详见第四章 Draft Revision of the Rules for Handling Cases has added a new chapter of Mediation Procedure : First, it has added the procedure of pre-arbitration mediation which has provided for the linkage between arbitration procedure and mediation procedure applied by mediation organizations, the review and confirmation by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on the mediation agreements facilitated by the mediation organizations, the granting of legal effectiveness by means of replacement of mediation agreements and etc.; Second, it has added the regulations on the mediation procedure after the case is registered with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including the rules on the period, principles and methods of arbitration mediation and etc.. Please refer to Chapter 4 for more details. 5 办案规则修订草案 第八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规则中规定的 十日 十五日 二十日 四十五日 指自然日 Artcile 81 in the Draft Revision of the Rules for Handling Cases has further clarified on the stipulation therein regarding the days such as ten days, fifteen days, twenty days and forty-five days, which, shall refer to the calendar days. 22

2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修订草案 )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 以下简称争议 ), 规范仲裁办案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 ) 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 ( 一 ) 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 以及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 因确认劳动关系, 订立 履行 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福利 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 二 )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 单位 ) 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 ( 三 ) 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 四 ) 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 五 ) 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辞职 辞退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 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 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以下简称仲裁院 )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 应当遵循合法 公正的原则, 先行调解, 及时裁决 第五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 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 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应当依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经协商解决不成的, 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尚未建立工会的, 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七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 被责令关闭 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 歇业, 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 依法将其出资人 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八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 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九条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仲裁时效中断 ; 从中断时起, 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 一 ) 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 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 ( 二 ) 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 ( 三 )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十条因不可抗力, 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3

25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 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用人单位未经注册 登记的, 其出资人 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 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 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 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 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 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 异议成立的, 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异议不成立的, 应当书面驳回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应当说明理由,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道的, 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以口头形式作出的, 应当记入笔录 第十五条仲裁员 记录人员是否回避,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仲裁院负责人决定 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 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 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 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依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 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八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九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 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 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 证据提交 证据交换 证据质证 证据认定等事项, 本规则未规定的, 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 并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 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或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的, 通过在受送 24

26 达人住所 注册地或经营场所留置 张贴仲裁文书, 并采用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的, 自留置 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或者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 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二十日, 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案件处理终结后,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 : 仲裁申请书 受理 ( 不予受理 ) 通知书 答辩书 当事人及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 调查证据 勘验笔录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委托鉴定材料 开庭通知 庭审笔录 延期通知书 撤回仲裁申请书 调解书 裁决书 决定书 案件移送函 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 : 立案审批表 延期审理审批表 中止审理审批表 调查提纲 阅卷笔录 会议笔录 评议记录 结案审批表等 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 对不需要保密的案卷正卷材料, 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 复印 第二十七条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 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 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保存期满后的案卷,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军事秘密的, 依照国家或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经当事人书面申请, 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第二条第 ( 一 ) ( 三 ) ( 四 ) ( 五 ) 项规定的争议,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当事人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劳动人事关系终止或解除的, 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则第二条第 ( 二 ) 项规定的争议,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劳动者的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的名称 住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 ; ( 二 )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 理由 ; ( 三 )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申请, 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 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三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 ( 一 ) 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 ( 二 ) 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 三 ) 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 四 ) 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二条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 ( 一 ) ( 二 ) ( 三 ) 项规定的仲裁申请, 仲裁委 25

27 员会不予受理, 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 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 发现不应当受理的, 除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外, 应当撤销案件, 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 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 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 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 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五条对调解书 裁决书 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 理由及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 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 ; 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 应当另行提出, 另案处理 第二节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 将开庭日期 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 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 可以缺席裁决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 自行撤回仲裁申请后, 在仲裁时效之内再次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 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 案件处理终结后, 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 鉴定结果不明确的, 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第四十一条开庭审理前, 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 宣布仲裁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 由仲裁员宣布开庭 案由和仲裁员 记录人员名单, 核对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 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中, 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 主持庭审调查 质证和辩论 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有权当庭申请补正 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 可以不予补正, 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 记录人员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 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 代理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 不得有下列行为 : 26

28 ( 一 ) 未经准许进行录音 录像 摄影的 ; ( 二 ) 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仲裁活动的 ; ( 三 ) 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 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 当事人 代理人或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 仲裁庭可以训诫 责令退出仲裁庭, 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 录像 摄影 传播审理活动的器材, 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 拒不删除的, 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 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 不听劝告, 拒绝改正的, 可以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 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 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 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 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 应当另行提出, 另案处理 第四十五条被申请人可能有逃匿 转移财产等行为, 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 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人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裁决案件, 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 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 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 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 ( 一 ) 仲裁庭追加第三人的, 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 ( 二 )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 ( 三 ) 增加 变更仲裁申请的, 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 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 ( 四 ) 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 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 ( 五 ) 案件移送管辖的, 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 ( 六 ) 中止审理期间 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 ( 七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 可以中止案件审理, 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一 )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 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 ( 二 )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 ( 三 ) 用人单位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 ( 四 )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 不能参加仲裁的 ; ( 五 )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 ( 六 ) 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 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 ( 七 ) 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 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 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 第五十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 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 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 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 申请人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 ( 一 ) 项规定, 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 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 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27

29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 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 ; 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 ( 二 ) 项的规定,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 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 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 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二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 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三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 争议事实 裁决理由 裁决结果 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五十四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 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 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五十六条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 一 ) 标的额不超过本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 ( 二 ) 权利义务明确 事实清楚的 ; ( 三 ) 当事人申请审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的 ; ( 四 ) 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 第五十七条下列争议案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 : ( 一 )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 ( 二 ) 涉及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 ; ( 三 )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 四 ) 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经征求相关当事人同意, 仲裁庭可以缩短或取消答辩期 第五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仲裁庭可以用电话 短信 传真 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但送达调解书 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 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 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缺席裁决 第六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案件, 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确定举证期限 开庭日期 审理程序 文书制作等事项, 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 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普通程序, 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审理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 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 可以不再进行举证 质证 第四节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第六十二条处理劳动者一方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人事争议, 适用本节规定 第六十三条发生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的, 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 用人单位有工会组织的, 劳动者可以请求工会组织代表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六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 答辩期 28

30 限 举证期限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组成合议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合议庭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组成部门仲裁员参加 第六十六条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开庭前应当先行调解, 或者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 律师 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调解 调解或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 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六十七条仲裁庭开庭场所可以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便于及时处理争议的地点 第四章调解程序第一节仲裁前调解第六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 应当坚持调解优先, 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 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第六十九条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 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 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当事人同意的, 应当暂缓立案 第七十条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 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 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 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 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第七十一条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 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 应当出具仲裁审查受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 一 ) 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范围的 ; ( 二 ) 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 ( 三 ) 确认劳动关系的 ; ( 四 ) 超出规定的申请审查期间的 ; ( 五 ) 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 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的 第七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 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 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授权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五日 调解书送达前,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审查申请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 第七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调解协议审查申请后, 应当指定一名仲裁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 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四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 ( 一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 ( 二 ) 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 三 ) 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 ( 四 ) 违反自愿原则的 ; ( 五 ) 内容不明确的 ; ( 六 ) 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 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撤回审查申请或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 仲裁审查终止 29

31 第二节仲裁调解第七十六条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 应当进行调解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 组织和个人参与调解 第七十七条开庭之前,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 个人进行调解 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可以延长调解期间, 延长期间不得超过五日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 不得在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 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 一方当事人反悔的, 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八十条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 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 第五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规则规定的 三日 五日 指工作日, 十日 十五日 二十日 四十五日 指自然日 第八十二条本规则自 2017 年月日起施行 2009 年 1 月 1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 号 ) 同时废止 30

32 旧法规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 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已于 2008 年 12 月 17 日经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第 15 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尉民 二 九年一月一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 人事争议 ( 以下简称争议 ), 规范仲裁办案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 ) 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 ( 一 ) 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 以及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 因确认劳动关系, 订立 履行 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福利 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 二 )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 单位 ) 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 ( 三 )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 辞退 辞职 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 四 ) 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 辞退 辞职 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 五 )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 应当遵循合法 公正的原则, 先行调解, 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 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 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经协商解决不成的, 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尚未建立工会的, 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31

33 第六条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 并有共同请求的, 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但代表人变更 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 进行和解, 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歇业, 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 依法将其出资人 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九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 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第十条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仲裁时效中断 ; 从中断时起, 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 一 ) 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 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 ( 二 ) 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 ( 三 )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 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 登记地 用人单位未经注册 登记的, 其出资人 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 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 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 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 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 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 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第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应当说明理由,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 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 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 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 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条仲裁员是否回避,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 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 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 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2

34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 也可以决定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 证据提交 证据交换 证据质证 证据认定等事项, 本规则未规定的, 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 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 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案件处理终结后,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 : 仲裁申请书 受理 ( 不予受理 ) 通知书 答辩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调查证据 勘验笔录 开庭通知 庭审笔录 延期通知书 仲裁建议书 调解书 裁决书 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 : 评议记录 立案审批表 调查提纲 阅卷笔录 会议笔录 底稿 结案审批表等 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 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 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 复印 第二十七条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 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 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存期满后的案卷, 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 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劳动者的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工作单位 住所 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的名称 住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 ; ( 二 )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 理由 ; ( 三 )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申请, 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 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 ( 一 ) 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 ( 二 ) 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 三 ) 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 ( 四 ) 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33

35 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 二 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 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 发现不应当受理的, 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 应当撤销案件, 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 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 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 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 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 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 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 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 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 ; 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 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 应当另行提出, 另案处理 第二节开庭和裁决第三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 将开庭日期 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 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九条开庭审理时, 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 主持庭审调查 质证和辩论 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有权申请补正 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 可以不予补正, 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 记录人员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 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 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 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 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 应当另行提出, 另案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 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 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 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34

36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 一方当事人反悔的, 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裁决案件, 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 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 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 ( 一 )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 ( 二 ) 增加 变更仲裁申请的, 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 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 ( 三 ) 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 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 ( 四 ) 案件移送管辖的, 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 ( 五 ) 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 ( 六 ) 有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 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 伤残等级鉴定 司法鉴定结论, 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 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可以中止案件审理, 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 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 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第四十八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 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 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 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 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 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 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 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 二 )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 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一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 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二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 争议事实 裁决理由 裁决结果 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 可以签名, 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三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 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 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对于权利义务明确 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并可在庭审程序 案件调查 仲裁文书送达 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依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 依照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有关 35

37 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规定的 三日 五日, 指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 年 10 月 18 日原劳动部颁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和 1999 年 9 月 6 日原人事部颁布的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同时废止 36

38 37

39 新旧法规对比 : Comparison between the New Regulation and the Original Regulation: 1 新修订的 办法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第一, 扩大了参保对象范围 : 首先, 办法 第二条对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的规定从 各类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扩展到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其次, 办法 第三十六条又做了原则性规定 :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广西公务员 参公人员这一职业群体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了依据 ; 第二, 扩大了适用保险的原因范围 : 办法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扩大为 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The new Measures has expanded the application scope of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First, it has extended the scope of insured subjects: firstly, Article 2 in the Measures has extended the scope of insured subjects from various enterprises, individual businesses with employees to organizations such as enterprises, public institutions, social groups, private non-enterprise entities, foundations, law firms, accounting firms as well as individual businesses with employees ; secondly, Article 36 in the Measures has the principled stipulation that The public servants and the employees working in the public institutions and social groups who are regulated by reference to the Public Servants Law shall participate in the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 in this Measures., which has provided the basis for the group of people like the public servants and the employees who are regulated by reference to the Public Servants Law in Guangxi to participate in the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Second, it has extended the scope of the reasons for applying the insurance: the reason of injury due to the vehicle accidents stated in Paragraph 3, Section 2,Article 13 of the Measures has been extended to that of injury due to traffic accidents. 2 办法 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进一步作出规范 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将工伤认定管辖权下放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第十四条明确 38

40 对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 暂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能超过 60 日 The Measures has further regulated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work-related injury and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 for labor ability. Article 12 in the Measures has delegated the jurisdiction power regarding the identification of work-related injury to the social insuranc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in the place where the employer is located. Article 14 has made it clear that in a special situation where the employer is temporarily unable to make the application of identifying the work-related injury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limit, the time limit of the application may be extended properly after the approval by the social insuranc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which, however, cannot exceed 60 days at maximum. 3 办法 比照国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增加的幅度提升了广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 两金 比原来增加 2 个月, 七至十级增加 1 个月 详见 办法 第二十四条 二十五条 The Measures has upgraded the standards of lump-sum medical subsidies for work-related injury and lump-sum subsidies for disabled employment by reference to the degree of the increase of lump-sum subsidies for disability granted by the state. The salary paid at the time when the labor relationship of the individual employee is dismissed or terminated shall be taken as the basis for calculation, which as a result, the employee with work-related injury of grades 5-6 disability shall be granted with the additional payment of the housing provident fund and occupational pension for 2 more months than before, and for grades 7-10 disability, the additional payment shall be granted with 1 more month. Please refer to Articles 24, 25 in the Measures for more details. 4 办法 简化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的证明手续, 只需提交死亡证明 ; 突发疾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才需同时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详见 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The Measures has simplified the demonstration formalities for death due to sudden illness during the working hours on the job duties, and only the death certificate is 39

41 required. Only in a situation where the employee dies despite all rescue treatments within the 48 hours after the sudden illness shall it be required with submission of both the rescue record and the death certificate offered by the medical institution. Please refer to Paragraph 4, Section 2, Article 13 in the Measures for more details. 5 办法 还针对工伤保险基金做了部分修改和增加了一些规定: 将由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修改为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详见 办法 第七条 ; 重新规范了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的具体缴费方式, 详见 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 ; 规定了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提取和上解比例, 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详见 办法 第十一条 The Measures has partly revised the provisions on the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foundation and added some stipulations in this regard: the coordination conducted at a city level within the city divided into districts has been changed to the coordination conducted at an autonomous region level, and more details about this can be seen in Article 7 in the Measures. It has renewed the regulation on the specific contribution method for the industries where it is hard to contribute the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based on the total amount of salary, and more details about this can be seen in Section 2, Article 8 in the Measures. It has provided for the proportion between the amount of withdrawal from and the amount of contribution to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reserves, and further improved the system of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reserves, and more details about this can be seen in Article 11 in the Measures. 40

42 新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的决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17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的决定 已经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 8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 2017 年 1 月 4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作如下修改 :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以下称用人单位 ) 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 聘用人员 ( 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以下统称职工 ) 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 将第三条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中的 劳动保障 修改为 社会保险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四 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 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 删除第九条中的 统筹地区 六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设区的市 ( 含自治区本级 )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的 10% 提取, 并将当年提取储备金的 50% 上解自治区作为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 储备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七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 参加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八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 ( 三 ) 项中 机动车 修改为 交通 ; 将 证明 修改为 证明材料 将第二款第 ( 四 ) 项修改为 ( 四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的, 提交死亡证明 ; 突发疾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九 第十四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三款 :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 暂时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能超过 60 日 十 将第十五条中的 跨统筹地区 修改为 到设区的市以外 ; 可委托 修改为 可以委托 41

43 十一 在第十六条中的 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 后增加 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 十二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 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止情形消除后, 经当事人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 3 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十三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 ( 一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 二 )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 三 )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 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 四 ) 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 ( 五 ) 鉴定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 提交死亡职工与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 ( 六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四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 应当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 修改为 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 十五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 ( 一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 : 五级伤残计发 20 个月, 六级伤残计发 18 个月, 七级伤残计发 15 个月, 八级伤残计发 13 个月, 九级伤残计发 11 个月, 十级伤残计发 9 个月 ( 二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 : 五级伤残计发 18 个月, 六级伤残计发 16 个月, 七级伤残计发 13 个月, 八级伤残计发 11 个月, 九级伤残计发 9 个月, 十级伤残计发 7 个月 前款所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 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 12 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 12 个月个人平均月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 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 ; 本人工资低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 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 十六 删去第二十五条 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 :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 一 ) 不足一年的, 按照全额的 30% 支付 ; ( 二 ) 不足两年的, 按照全额的 60% 支付 ; ( 三 ) 不足三年的, 按照全额的 70% 支付 ; ( 四 ) 不足四年的, 按照全额的 80% 支付 ; ( 五 ) 不足五年的, 按照全额的 90% 支付 十八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 伤残等级 修改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十九 将第二十八条中的 第三十九条 修改为 第四十一条 二十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护理费, 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十一 将第三十条第 ( 一 ) 项中的 统筹地区 修改为 相关 ; 将第 ( 二 ) 项修改为 : ( 二 ) 42

44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二十二 删去第三十一条 二十三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并将其中的 统筹地区 修改为 设区的市 二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 :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2006 年 11 月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8 号发布根据 2017 年 1 月 4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的决定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以下称用人单位 ) 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 聘用人员 ( 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以下统称职工 ) 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康复事业, 帮助因工致残职工康复, 使其能从事与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 一 )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 ( 二 ) 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 ( 三 ) 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 ( 四 ) 社会捐款 ; ( 五 ) 其他资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 =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单位缴费费率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 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 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 跨行业生产经营的, 按照其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费率档次确定 第十条工伤认定费和法律 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可以在工伤保险基 43

45 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 ( 含自治区本级 )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的 10% 提取, 并将当年提取储备金的 50% 上解自治区作为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 储备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二条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参加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对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 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 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 ( 一 ) 受到意外伤害的, 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 ( 二 ) 因工作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 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 ( 三 ) 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 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 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 ( 四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的, 提交死亡证明 ; 突发疾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 ( 五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 ( 六 ) 属于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 旧伤复发的, 提交 革命伤残军人证 以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 ( 七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 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 3 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 暂时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能超过 60 日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需要到设区的市以外调查核实的, 可以委托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举证 ;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 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 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止情形消除后, 经当事人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 3 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鉴定或者确认工作 : ( 一 )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 ( 二 ) 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 44

46 ( 三 )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 ; ( 四 ) 工伤职工其他疾病与其工伤的因果关系的确认 ; ( 五 ) 配置 更换辅助器具的确认 ; ( 六 ) 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 ( 七 )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 ( 八 ) 康复性治疗时间的确认 ; ( 九 ) 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 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 ( 一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 二 )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 三 )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 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 四 ) 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 ( 五 ) 鉴定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 提交死亡职工与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 ( 六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 ( 一 ) 参加工伤保险的, 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 ( 二 ) 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改变原鉴定结论的, 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没有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 ; ( 三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 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 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 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 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第二十四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 ( 一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 : 五级伤残计发 20 个月, 六级伤残计发 18 个月, 七级伤残计发 15 个月, 八级伤残计发 13 个月, 九级伤残计发 11 个月, 十级伤残计发 9 个月 ( 二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 : 五级伤残计发 18 个月, 六级伤残计发 16 个月, 七级伤残计发 13 个月, 八级伤残计发 11 个月, 九级伤残计发 9 个月, 十级伤残计发 7 个月 45

47 前款所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 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 12 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 12 个月个人平均月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 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 ; 本人工资低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 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 第二十五条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 一 ) 不足一年的, 按照全额的 30% 支付 ; ( 二 ) 不足两年的, 按照全额的 60% 支付 ; ( 三 ) 不足三年的, 按照全额的 70% 支付 ; ( 四 ) 不足四年的, 按照全额的 80% 支付 ; ( 五 ) 不足五年的, 按照全额的 90% 支付 第二十六条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 ( 二 ) 供养关系的身份证明文件 ; ( 三 ) 供养亲属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 ( 四 ) 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 提交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五 ) 供养亲属为养父母 养子女的, 提交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 ( 六 ) 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 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 ; ( 七 )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 从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 按新的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 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应当在 30 日内报告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从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职工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应当退还已按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领取的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二十九条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护理费, 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 解散 破产 注销的, 工伤保险费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 旧伤复发医疗费的费用, 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标准的 1.3 倍计算, 一次性拨付 10 年的费用给经办机构, 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 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 二 )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 三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标准的 1.2 倍计算, 预留费用至统筹地区居民平均预期寿命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 18 周岁的, 预留至年满 18 周岁 ), 由原用人单位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 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三十一条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 用人单位应当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的, 工伤发生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 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 46

48 的, 其职工发生工伤, 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 ; 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 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 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 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 第三十四条中央驻桂单位 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工伤保险参加自治区本级统筹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前的职工工伤待遇及处理, 按照当时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94 年 12 月 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9 号发布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47

49 京沪案例调研 不予核准报销的工伤医疗费用该由谁承担 保华律师事务所 作者 张宗法 引文 工伤争议一直属于劳动法领域的热点和难点话题 工伤争议中由于可能涉及用人单位 劳动 者 工伤行政部门 侵权第三人 医疗部门等多个主体 法律关系复杂 同时 由于我国目前工伤 保险统筹层次不高 工伤争议审裁口径又具有明显的地域色彩 同一问题在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 结果 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但在实践中 由于多种原因劳 动者往往在诊疗过程中会增加医疗流程 选择使用更加昂贵的替代药物或医疗器材 这就造成了超 出 三项目录 不能被核准报销的医疗费 在这种情况 对于不予核准报销的工伤医疗费用该由谁 承担 成为实践中较有争议的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制度规范 笔者在本文中收集了上海 和北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两个案例 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和介绍能够对该问题有几点清晰的认识 并能够为读者在处理该问题时有所借鉴 在后续实务操作中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Introduction The dispute about work-related injury has been a hot and controversial topic in the field of Labor Law. In these cases, there exist complex legal relationships involving employers, employees,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work-related injury, third party tort and medical department. Meanwhile, different regions have various results of dispute in work-related injury due to China s current low level of pooling for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and different regional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dispute in work-related injury. According to the Article 30 of Regulation on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s, if the costs required for treating the work-related injury fall within the treatment item catalogue, pharmaceutical catalogue and/or hospitalization service standard for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they shall be paid from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funds. However, employees often increase medical costs and procedures in the processes of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because of various reasons in practice and choose more expensive alternative medicines or medical equipment, which cannot be reimbursed for exceeding three catalogues (treatment item catalogue, pharmaceutical catalogue and/or hospitalization service standard)". In this case, who bears medical costs of work-related injury that get no approval of reimbursement has become a controversial issue. Since there are no uniform regulations in China at present, the author collected two representative cases in Shanghai and Beijing areas and hoped to offer several clear understandings of the issue by the analysis and introduction of the cases. This article may be used for reference in dealing with the issue to avoid unnecessary legal risks in the subse48 quent practice.

50 一 上海案例 : 公司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则无义务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费用之外的医疗费 Case Study in Shanghai: If employers pay social insura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re is no obligation to bear the medical costs that exceed the reimbursement of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funds. ( 一 ) 案情介绍甲某系外省市非城镇户籍人员, 其于 2012 年 5 月与 A 公司签订了期限自 2012 年 4 月 5 日至 2013 年 4 月 4 日止的劳动合同, 约定由 A 公司派遣甲某至 B 公司从事维修工作 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 2015 年 4 月 4 日至 2017 年 4 月 3 日止, 用工单位仍为 B 公司 2015 年 3 月 19 日下午 14 时, 甲某在抢修漏水过程中不慎在工程部门口台阶处扭伤左足 2015 年 5 月 26 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认定甲某所受上述伤害事故为工伤 后甲某因 A,B 公司未全额支付其工伤医疗费为由辞职, 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 A,B 公司支付其工伤医疗费差额 ( 二 ) 法院判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根据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案中,A 公司已为甲某缴纳社会保险, 且甲某治疗工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以及门诊医疗费已向社保机构申请报销, 报销金额亦已支付给甲某, 甲某现再要求 A 公司及 B 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费用之外的医疗费 5787 元 康复医疗费用 元, 缺乏法律依据, 不予支持甲某的该请求 一审判决后, 甲某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 北京案例 : 对于劳动者因工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 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Case Study in Beijing: If employees have medical costs due to work-related injury, employers shall bear part of costs that are not paid by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fund. 49

51 ( 一 ) 案情介绍乙某系 C 公司的员工,2014 年 5 月 21 日, 乙某在工作中受伤,2014 年 9 月 4 日,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乙某为工伤 乙某在宁城县医院治疗期间,C 公司垫付了医疗费 元, 经工伤保险部门核算, 其中不符合工伤规定医疗费金额为 元 ; 乙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九医院治疗期间,C 公司垫付了医疗费 元, 其中不符合工伤规定医疗费金额为 元 后,C 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要求乙某返还保险基金核定的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由公司垫付的部分医疗费 ( 二 ) 法院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C 公司认可该部分费用系因此次工伤事故医疗而产生, 其虽对该部分医疗费用有异议, 但未就其无必要性和合理性举证证明 ; 其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已经明确制定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根据前述立法目的, 工伤保险条例 并未禁止工伤职工所在的单位超出工伤保险基金应当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合理负担相关损失, 我国现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 并未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应当由劳动者自行负担 第三, 企业对于安全生产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和责任, 应当保护劳动者安全生产权益 劳动者在工作中导致的工伤, 在 C 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 应当由 C 公司负担 第四, 对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 由用人单位实际负担更符合众所周知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普通公众所理解的公平正义观念 基于上述理由, 法院判决对于乙某因工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 应由 C 公司负担 一 律师简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 : 50

52 1. 就该问题, 由于没有全国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同一问题, 若法官采取不同的审判思路则可能出现完全相反的司法判决 在上海案例中, 法官从公司角度出发, 认为公司已经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 这意味着公司通过社会化保险的方式将公司个体员工工伤的风险转移给了社保基金 因此, 对于超出 三项目录 不能被核准报销的医疗费, 公司亦无义务承担 在北京案例中, 法官从员工角度出发, 认为即使公司缴纳了社会保险, 公司也只能转移员工部分的工伤风险给保险基金, 由于员工的伤害源于工作伤害, 因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担对劳动者承担兜底责任 2. 虽然没有全国性规定, 但经笔者检索, 发现部分地方规定中就该问题区分了不同情形, 对解决问题做了有益的制度尝试 例如 : 无锡市相关规定明确, 对于超出 三项目录 范围的医疗费, 若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支付 50%; 厦门市相关规定明确, 对于超出 三项目录 范围的医疗费, 治疗机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 蚌埠市相关规定明确, 对于工伤职工 用人单位要求使用对于超出 三项目录 范围的医疗费, 由其签字确认, 并承担相关费用 3. 从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角度而言, 各地相关规定从区分不同的情形的角度出发, 进而决定超目录费用的分担方式, 不失为一个较为务实的做法 对于公司而言, 综合借鉴上述措施,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相关风险 例如, 明确告知并要求劳动者和治疗单位应就超目录费用通知公司 ; 对于无法避免的超目录费用, 提前与员工协商约定分担方式 ; 购买相应商业保险, 分散风险等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intaining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it is pragmatic that different related regulations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specific circumstances to determine how to share the costs that exceed three catalogues (treatment item catalogue, pharmaceutical catalogue and/or hospitalization service standard). For employers, they can reduce relevant risk to a certain extent by drawing comprehensive 51

53 references from above mentioned measures. For examples, employers should clearly inform the employees and treatment units to notify the costs that exceed three catalogues ; for inevitable costs that exceed three catalogues, employers could consult with employees about how to share medical costs in advance; employers could buy some correlative commercial insurance to spread the risk.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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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一 问题提出 : 失业保险的功能正在被经济补偿替代 1986 年以来, 我国形成了失业保险和经济补偿两种制度安排并列的局面 1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某些情形下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待遇 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劳动者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当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或者爆发经济危机, 社会矛盾通常会集中爆发, 失去工作的问题也会比较突出, 需要有一定的制度安排和权利救济手段来解决 当我们使用两种制度安排, 来解决同一问题时, 客观上存在 哪一种制度安排 承担主要功能, 以及这种功能承担是否合理的问题 统计数据反映, 失业保险制度在应对危机上基本失灵, 经济补偿金替代失业保险制度在应对危机上发挥主要作用 失业保险制度在应对危机上基本上是失灵的 从统计上看, 失业保险金领取人数与经济周期完全没有关联 2003 年至 2014 年, 全国失业保险金领取人数从 415 万人下降到 207 万人, 下降了近一半 尤其是在 2008 年和 2009 年的金融危机期间, 失业保险金领取人数还分别减少了 25 万人和 26 万人, 同比下降了 8.7% 和 10% 与此同时, 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从 304 亿元增长到 4451 亿元, 增长了 13.6 倍 2 在经济危机中, 员工失去工作岗位的情况通常比较严重, 但事实上失业保险并未发挥其救济失业的作用 与我国不同, 美国没有经济补偿制度, 只采用了失业保险这一种制度安排 美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应对危机及解决失业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8 年和 2009 年, 美国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人数分别上升了 34.22% 和 30%, 危机后的 2010 年则同比下降了 36.54% 失业保险金申领人数在 2009 年约 260 万人, 在无危机的其余年份则约 150 万人, 危机期间的申领人数比无危机期间多 100 多万人 从以下统计中可以看到, 我国失业保险救济失业的功能正在逐步下降 失业保险金领取人数与经济危机呈反向发展趋势, 失业保险基金巨额结余说明失业保险这种制度资源浪费严重 失业保险本是一种救济制度, 如果在一个经济危机面前都不能发挥作用, 说明我国制度设计出了比较明显的问题 图 年中美两国失业保险金申领人数对比图 3 在失业保险基本失灵的同时, 我国又过度依赖经济补偿这种企业保障形式, 经济补偿替代失业保险的功能 由于经济补偿的支付系企业行为, 国家没有专项统计, 我们只能寻找一个相关数据来进行分析 经济补偿作为一种企业帮助的法定义务, 发生在解除 终止时, 除了违纪解除外, 解除 终止均需要支付补偿 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数量与解除 ( 终止 ) 劳动合同引起的案件数是正相关的, 仲裁机构受理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案件数量, 大体上能反映出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数量的多少 从图 2 可以看出, 如果经济处于下行期, 那么, 解除 54

56 劳动合同类案件就处于上升期, 经济补偿争议与经济周期是负相关的 比如,2007 年和 2008 年, 我国的 GDP 增长率分别为 10.6% 和 9%,2008 年比 2007 年大幅下降了 1.6%; 全国劳动仲裁机构受理解除劳动合同类案件分别为 宗和 宗,2008 年比 2007 年大幅增加了 74% 再如,2010 年至 2013 年, 我国的 GDP 增长率分别为 10.4% 9.2% 7.8% 和 7.7%, 呈逐年下降趋势, 而我国解除劳动合同类案件逐年上升, 到 2013 年高达 宗, 比 2008 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时还多 4 可见, 经济补偿的支出基本反映了经济周期的特点 图 2 我国 GDP 及全国解除 ( 终止 ) 劳动合同的仲裁案件数 由图 1 图 2 可以看出, 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正被经济补偿制度的功能替代, 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并非以并列方式而是近乎完全的方式承担着应对危机的作用 尽管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均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时的帮助, 作为一种救济方式, 都可发挥应对经济危机的功能, 但其机理并不相同 经济补偿主要是一种企业义务, 作为一种法定帮助, 不考虑该企业的经济状况和承受力 这种义务形式更多地体现了私法性, 侧重于单个企业的个别帮助, 表现为用人单位帮助义务的个别性与强制性 失业保险主要是一种社会保险, 强调社会共同连带责任 失业保险利用大数法则, 在经济周期上升期和企业正常经营期, 组织社会上为数众多的企业通过缴纳保险费来建立失业保险基金 ; 在经济周期下行期和企业经营困难期, 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因企业裁员或倒闭而失业的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 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表现为 用人单位帮助义务的连带性与社会性 在经济危机期间, 当我们主要依靠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来解决劳动者的生活保障问题时, 就存在这种制度安排是否合理的问题 二 弊病分析 : 当前制度的错位与失衡 无论失业保险还是经济补偿, 都是发生在劳动者失去工作的时候, 该时期正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信程度最低的时期, 也是劳动者特别依赖国家 社会保障的时期 这一时期我们让经济补偿发挥主要作用, 而让社会保险失灵, 我国现行这种重补偿 轻保险的制度安排, 事实上极不合理, 存在着以下的一些弊病 其一, 我国过于依赖经济补偿, 容易制造摩擦, 诱发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 影响社会稳 定 失业保险从主体上看, 是由相对独立的第三人社会保险基金来进行操作 ; 从内容上看, 具有 领取条件 待遇标准明确的特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易发生争议 经济补偿在这两方 55

57 面均存在着欠缺 从内容上看, 我国实行解雇条件的法定主义, 同时还引入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当解除 终止理由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理由, 经济补偿便要双倍支付, 客观上存在着法定解释的模糊空间 ; 从主体上看, 劳动权作为生存权是安居乐业的首要条件, 当用人单位无法以提供正常工作的方式来保障劳动权时,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往往心存不满, 主观上存在着法定解释的利益选择 这种主客观的诱发因素, 很容易在劳动者丢失工作这样一种不稳定时期形成共振, 暴发冲突 当前因经济补偿问题引发的争议呈现大幅度增长的趋势, 因经济补偿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一直位列前三位 2013 年, 全国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共 件, 占当年受理案件总数的 22.23%, 比 1997 年的 件增长了 倍 5 其中绝大部分案件涉及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问题也成为引发劳资群体性事件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仅珠三角 D 市,2014 年因经济补偿引发劳资群体性事件共 59 件, 占事件总数的 22.4% 6 以诺基亚某子公司员工罢工事件为例,2013 年 11 月, 微软公司以股权方式收购诺基亚某子公司 该公司的名称, 劳动合同, 员工岗位和工资福利等均不发生变化, 仅控股股东由诺基亚公司变为微软公司 该子公司近千名员工却以要求买断工龄支付经济补偿为由, 发起持续近一周的罢工事件, 事件以该子公司以员工旷工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雇两百多名员工, 其余员工复工而平息 7 稍加观察, 便会发现, 这类案件可以说是比比皆是, 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其二, 我国现行的 并列模式 以一种极不合理的方式增加了用工成本 用工成本的增加 可以分为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 显性成本主要是经营成本, 我国 并列模式 为劳动者提供双重保障的代价是用人单位需承担双重成本, 在维持劳动关系情况下, 用人单位要缴纳失业保险费 ; 在结束劳动关系情况下, 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 就维持的成本而言, 当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从 304 亿元增长到 4451 亿元, 增长了 13.6 倍时, 也意味着我国企业用工成本的相应增加且没有起到抗风险的作用 ; 就结束的成本而言, 如果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的每一年工龄, 企业需补偿 1 个月工资, 那么, 增加的补偿成本就占到劳动者年工资的 8%(1 12=8%) 当失业保险失灵, 而应对危机的重任落在经济补偿上时, 其制度悖论特别明显 经济补偿常常发生在企业最困难的时期, 一方面企业在经营较为正常时, 已经通过购买失业保险的方式, 试图转稼风险 ; 另一方面, 当企业真的发生风险, 本身已经难以为继时, 仍需支付大量的费用, 自己来承担风险 隐性成本主要是摩擦成本 摩擦成本指用人单位应对用工风险, 预防与化解劳动纠纷而在经营成本之外付出的额外成本 推定解雇和双倍赔偿是两项值得关注的制度 就劳动者行使的推定解雇权而言, 其原理并非解雇保护, 而应当是履行抗辩权 原 劳动法 主要规定了严重违约和严重侵权两种情形下, 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 但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在这两种情形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及放大, 并适用经济补偿 如劳动者在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时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获得经济补偿, 从原理上说已经完全脱离了履行抗辩权的范围, 且不再有严重违约和严重侵权的界限 双倍赔偿的主要功能是激励 报偿, 目的在于 对原告付出的代价给以充分的报偿, 激励个人充分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提起诉讼 8 当着经济补偿有可能转化为双倍赔偿时, 极大地刺激了劳动者获取双倍利益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 当用人单位用工面临较高风险时, 为防范 转嫁这种风险, 必然采取人 56

58 力资源政策的调整措施 激励诉讼与转移风险, 为双方博弈打开了空间, 也增加了摩擦成本 当前的一些讨论中, 对劳动力成本等显性成本的增长给予了关注, 常常忽视摩擦成本等隐性成本地上升幅度远高于显性成本 摩擦成本在经营成本中应保持适当比例, 过高的摩擦成本不利于企业正常生产, 也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 其三, 我国现行的 并列模式 过度抑制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解雇理由 解雇程序与经济补偿作为解雇保护的三项措施, 其目的是抑制劳动力自由流动 解雇理由和解雇程序是直接限制解雇条件, 经济补偿是通过抬高成本的方式, 诱导用人单位放弃解雇 我国目前主要通过提前解除和到期终止两种方式来结束劳动关系, 原 劳动法 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作为双方签订合同时, 预期目标实现, 而正常结束劳动关系, 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将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由 劳动法 的 3 种情形扩大到 7 种情形, 使用工成本极大增加, 也使用人单位的解雇权过度限制 图 3 经合组织国家解雇通知期及非过失性解雇之经济补偿对比图 图 3 是经合组织官方网站对解雇程序和经济补偿进行的国际比较, 具体包括对劳动者工龄分别为 9 个月 4 年和 20 年时的提前通知期和经济补偿的比较 我国对解雇理由是采取严格的法定理由主义 即使不论解雇理由, 单就解雇程序和经济补偿而言, 我国的解雇保护水平在经合组织国家中也是最高的 任何制度设计都有一定度的限制, 越过这一限制, 制度设计就会走向反面 当着经济补偿脱离失业保险而单独起作用时, 其实我们已经越过了必要的度 三 制度形成 : 强化经济补偿是当时 一石二鸟 之策 当前作为制度的错位与失衡的问题, 其实十年前是作为 劳动合同法 的指导思想来宣传的 劳动合同法 公布后,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第一时间 (2007 年 7 月 ) 编写了释义丛书 由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主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对此的解释是 : 多数意见认为, 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9 她说, 中国经济前三十年的高速增长, 其实是建立在中国亿万廉价劳动力的基础之上, 从世界范围来看, 人力成本在中国 GDP 中的比例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10 而现在, 到了该改变的时候 11 劳动合同法 正是以一种归还历史欠帐的思维来来进行起草的 从企业与国家的关系上看, 应当加重企业负担 ; 从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上看, 应当加强解雇保护, 实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 标 为此, 我们修改了立法宗旨, 在保护劳动者的手段上, 用和谐稳定代替了市场经济 从 57

59 图 3 来看, 当我国的解雇通知期和经济补偿高居第一时, 就达到了 劳动合同法 的立法目 标, 经济补偿正是在这种改变中可以达到 一石二鸟 目的的制度设计 劳动合同法 的起草过程是一个制度重塑的过程 在 劳动合同法 起草前, 我国学者对于经济补偿性质的认识大都是在 劳动法 出台后形成的, 并以自己的观点来审视劳动合同立法, 希望能对当时的立法施加影响 除了主张维持原 劳动法 制度安排的企业经营风险转移说外, 涉及调整的学说共有四种, 以经济补偿金范围从大到小, 学者的观点依次可分为四种学说, 即劳动贡献补偿说 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法定违约金说 社会保障说 如果以 劳动法 为标准, 前两种观点主张扩大经济补偿金范围, 而后两者主张缩小经济补偿范围 从 一石二鸟 的要求出发, 这种制度安排一开始就将扩大经济补偿金范围作为讨论的前提, 社会保障说和法定违约金说几乎没有进入立法者的视野 经济补偿金问题, 贯穿始终的是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和劳动贡献补偿说的交锋 对经济补偿性质的不同理解, 导致对经济补偿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存在很大分歧 此两种学说对制度改造也就确定了不同的方向及路径 劳动合同法 一审稿中社会反响较大的 合同终止时劳动者提出不续订合同以及劳动者死亡都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立足于劳动贡献补偿说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坚持向 死人支付经济补偿 的意义, 是确立一种普遍的模式 ; 经济补偿应当只与过去的劳动贡献有关 12 立足于 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则要求缩小一审稿中的经济补偿范围 笔者认为, 经济补偿是员工在被动结束劳动关系时, 企业承担的一项法定帮助义务 在合同到期员工不想续签合同时或员工死亡时, 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显然与经济补偿金性质相悖 13 立法讨论中, 经济补偿金涉及支付范围 计算基数 计算年限等一些基本问题 四易其稿的 劳动合同法 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上, 前后的变化主要集中在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上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总体上呈现出突然放大, 逐步缩小的趋势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从一审稿到最终定稿, 最大的变化是为经济补偿金加上了两条封顶线 14 从这些修改来看, 基本上采纳了 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的建议 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是由本人提出的, 并以这种学说为依据, 对 劳动合同法 一审稿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了限缩, 但本人仍在立法之后, 对经济补偿金立法讨论表示了遗憾 笔者以为, 立法过程不应当预先设定讨论范围 由于我国 劳动合同法 一开始就是以扩大经济补偿金范围作为基本考虑, 对于另两种学说缺乏必要的重视 另两种理论的合理性被忽视了 15 十年后,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 我们有必要对 一石二鸟 的指导思想进行反思 从企业与国家的关系上看, 当前提出应当减轻企业负担 ; 从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上看, 应当加强用工灵活 笔者当时曾经预计 : 在弥漫着强化解雇保护气氛的 劳动合同法 起草过程中, 社会保障说和法定违约金说由于欠缺对解雇保护的强化已经偏离了立法者拟定的轨迹, 所以没有被采纳 但是, 稳定劳动关系这一目标设定本身是可讨论的 一旦这一目标设置失当, 社会保障说 法定违约金说是我们应当认真考虑的两种学说 16 笔者作为 劳动合同法 立法的亲历者, 有责任对自己在特定历史环境下提出的学说进行一定的反思 注释 : 年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规定了待业 ( 失业 ) 保险制度, 同年 国营企 58

60 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首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生活补助费 2 数据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的年度统计公报 3 中国数据来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2003 年至 2012 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数据为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不包括领取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人数 ; 美国数据来自美国劳工部网站 ( 数据为为美国私营非农业部门中大量解雇的首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数 4 我国的 GDP 数据来自于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全国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解除 ( 终止 ) 劳动合同的案件数来自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 5 数据来自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 6 笔者根据在珠三角 D 市调研所获得资料, 经统计后得出 7 笔者根据在该市调研情况, 综合整理而得 8 李友根 :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中国模式研究,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5 年第 6 期, 第 页 9 杨景宇 信春鹰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北京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年, 第 3 页 10 方烨 : 劳动合同法 : 创建规范的劳资关系, 经济参考报, 同上注 12 董保华: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定性及其制度构建, 河北法学 2008 年第 5 期, 第 页 13 董保华: 锦上添花抑或雪中送炭 - 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定位, 法商研究 2006 年第 5 期, 第 页 14 前引 12, 第 页 15 前引 12, 第 页 16 前引 12, 第 页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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