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本规则可被称为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2017 年仲裁规则 2. 本规则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a) 仲裁法 是指 1996 年英国仲裁法 ; (b) 协会 是指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 协会会员 包括全职会员 退休会员和支持性会员 ; 主席 是指协会的现任主席, 或者, 如果他不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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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2017 年仲裁规则 对自 2017 年 5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仲裁程序生效 LMAA Terms 2017 are revised on basis of the LMAA Terms 2012, which are translated into Chinese by Mr. Li Lianjun, partner of Reed Smith Richards Butler. Mr. Philip Peng (Peng Xianwei, senior partner of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 and Mr. Song Zhaoyi (incoming trainee solicitor of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LLP) kindly helped to update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amended parts. It is editorially reviewed by Mr. Li Lianjun and Ms. Wen Yiran (Registered Foreign Lawyer (PRC) of Reed Smith Richards Butler).. LMAA highly appreciates their kind efforts in translating of the same.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2017 年规则是基于 2012 年规则修订的,2012 年规则由李连君律师 ( 礼德律师事务行合伙人 ) 所翻译 此次 2017 年规则修订部分是由彭先伟律师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与宋肇屹先生 (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侯任见习律师 ) 进行翻译 该翻译由李连君律师和闻一然律师 ( 礼德齐伯礼律师行注册外地律师 ( 中国 )) 编辑审阅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对此表示非常感谢

2 前言 1. 本规则可被称为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2017 年仲裁规则 2. 本规则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a) 仲裁法 是指 1996 年英国仲裁法 ; (b) 协会 是指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 协会会员 包括全职会员 退休会员和支持性会员 ; 主席 是指协会的现任主席, 或者, 如果他不能行使职权, 现任主席所指派的协会委员会中代为行使主席职权的其他成员 ; (c) 仲裁庭 包括独任仲裁员 由两名或多名仲裁员和一名公断人组成的仲裁庭 ; (d) 原始仲裁员 是指由一方当事人指定 ( 无论是最初指定还是因替换被指定 ) 或基于一方当事人请求而指定的仲裁员, 以及在一方当事人没有指定时依适当程序指定的仲裁员 3. 依据本规则进行仲裁的目的是使海事争议和其他争议能通过一个公正的仲裁庭在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和费用的前提下得到公平解决 仲裁员自始至终有责任保证其行为在当事人之间是公平公正的, 原始仲裁员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视为其指定人的一方代表 适用 4. 本规则适用于自 2017 年 5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仲裁程序 就仲裁程序何时被提起的认定应适用 1996 年仲裁法第 14 条的规定 5. 在当事人同意适用本规则的情况下, 本规则适用于仲裁协议 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中, 当事人应被视为已经同意适用本规则 : (a)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由协会全职会员担任的独任仲裁员, 或者由当事人指定的两名原始仲裁员都是协会全职会员, 除非双方当事人已经或将另有约定 ; (b) 独任仲裁员或两名原始仲裁员的指定均基于本规则适用于该仲裁员的指定 如果独任仲裁员或两名原始仲裁员是根据本条 (b) 款中的情形被指定, 那么该指定或当事人其后参与仲裁的行为, 在当事人之间构成了一项关于达成

3 或修改解决其纠纷的仲裁协议以使本规则得以并入的协议, 并进一步构成当事人各自指定的仲裁员代表他们进行书面确认的授权 6.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所有适用本规则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都视为同意 : (a) 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仲裁协议的法律为英国法 ; 以及 (b) 仲裁地在英格兰 7. (a) 除下述第 (b) 款另有规定外, 仲裁程序和与仲裁程序相关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各方面均受仲裁法调整, 除非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本规则变更 修改或补充 (b) 如果仲裁地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 本规则的条款仍适用于仲裁程序, 除非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 仲裁庭 8. (a) 如果仲裁协议规定本规则适用, 但未规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 则该协议被视为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详见本条第 (b) 款之规定 (b) 除非仲裁协议中另有约定, 如果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 (i) 各方当事人应在任何一方当事人送达要求指定仲裁员的书面请求后 14 日内指定一名仲裁员 ; (ii) 以上述方式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可以在任何实质开庭之前的任何时间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或者在他们不能就任何仲裁事项达成一致时立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 如果这两名仲裁员在一名仲裁员向另一名仲裁员提出指定第三名仲裁员要求后 14 日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任何一名仲裁员或一方当事人的请求, 由主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 (iii) 第三名仲裁员应担任首席仲裁员,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 (iv) 在第三名仲裁员被指定之前或者第三名仲裁员的席位出现空缺时, 如果两名原始仲裁员就任何仲裁事项达成一致, 则他们有权就该仲裁事项做出决定 命令和裁决 ; (v) 第三名仲裁员被指定后, 决定 命令和裁决应依全体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 (vi) 如果仲裁庭不能就仲裁事项达成第 (v) 款规定的全体一致的意见或多数意见, 则决定 命令或裁决的做出以第三名仲裁员的意见为准

4 9. 除非仲裁协议另有约定, 如果仲裁庭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公断人组成 : (a) 各方当事人应在任何一方当事人送达指定仲裁员书面请求后 14 日内指定一名仲裁员 ; (b) 以上述方式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可以在他们被指定后的任何实质开庭之前的任何时间指定一名公断人, 或者在他们不能就仲裁事项达成一致时立刻指定一名公断人 ; 如果这两名仲裁员在一名仲裁员向另一名仲裁员提出指定公断人要求后 14 日内未能指定公断人, 根据任何一名仲裁员或一方当事人的请求, 由主席指定公断人 ; (c) 公断人应出席任何实质开庭, 且在被指定后应被提供与其他仲裁员相同的文件和其他材料 ; (d) 如原始仲裁员同意, 公断人可以参加开庭, 主持庭审, 并与两名原始 仲裁员进行商议 ; (e) 决定 命令和裁决应由两名原始仲裁员做出, 除非并直至他们不能就某一仲裁事项达成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 他们应立即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公断人, 由公断人代替两名原始仲裁员行使仲裁庭权力, 如同独任仲裁员一样做出决定 命令和裁决 10. 如果两方当事人将各指定一名仲裁员, 并且一方当事人拒绝指定一名仲裁员, 或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指定一名仲裁员, 则应适用仲裁法第 17 条,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11. 除非仲裁协议另有约定, 如果约定适用本规则, 并且如果仲裁庭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 如果在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的 14 日内, 各方当事人未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 : 则 (a)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书面请求由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主席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b) 该请求应附上用于支付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进行该仲裁员的指定的费用的汇款 ( 该汇款的数额会在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网页上不时予以规定 );(c) 向主席发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就可能产生的争议事项, 以及仲裁员是否需要具备任何特定的专业知识给予一份简单的说明, 但不得建议 (suggest) 任何特定的候选仲裁员的姓名 ;(d) 在考虑过争议的性质后, 主席将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并通知各方当事人该仲裁员的指定 管辖权 12. 无论仲裁协议如何约定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庭对在作为仲裁事项的交易下所引起的或与作为仲裁事项的交易相关的所有争议具有管辖权, 且每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书 ( 或最后一个裁决书, 如果一个仲裁中存在几个裁决书 ) 之前, 仍有权将仲裁程序开始之后产生的进一步争议提交仲裁庭裁判,

5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该争议在仲裁中何时处理及如何处理应由仲裁庭自由裁量 仲裁庭费用 13. 关于应支付给仲裁庭的费用及其他相关事项的条款规定在附件一 除非附件一或本规则另有规定, 当事人负有支付仲裁庭费用和开支的连带责任 仲裁员或公断人有权在附件一第 (C) 条规定的情形下辞职 仲裁程序 14. (a) 仲裁庭有权决定所有程序问题和证据问题, 但仲裁庭可以, 在合适的情况下, 考虑当事人对此类事项已达成的协议 供选用的普通程序列于附件二, 但仲裁庭有权在任何时候予以调整 (b) 如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 仲裁庭将决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应提交口头的或书面的证据或陈述 但当事人应尽可能在仲裁初期达成是否仅进行书面审理 ( 即不开庭审理 ) 或进行开庭审理的协议 中间程序 15. (a) 在所有案件中, 当事人应遵循附件二规定的程序 (b) 申请指令并不是必经程序, 但是如有必要, 当事人应根据附件二的规定进行 (c) 仅进行书面审理的仲裁 完成附件二规定的步骤后, 如果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庭决定案件将仅采用书面审理, 仲裁庭应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将作出裁决的意图, 除非一方当事人在 7 日内提出要求进一步提交陈述和 / 或文件, 并获得仲裁庭准许, 仲裁庭将会作出裁决 (d) 开庭审理 如果仲裁庭决定或当事人同意采用开庭审理, 则应依据附件一的规定在确定开庭日期后支付预约费 仲裁庭权力

6 16. 除仲裁法中所规定的权力之外, 为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和费用, 并为待决事项提供一个公平的解决方式, 仲裁庭在合适的案件中有以下特定的权力 : (a) 仲裁庭可以 (i) 指令当事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不得在任何争议事项上聘请专家或者提交专家证据 (ii) 限制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的人数或专家证人提交报告的篇幅 (b) 如果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中涉及共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 仲裁庭可以指令对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合并处理, 如仲裁庭指令开庭的, 则可以合并开庭审理 仲裁庭作出这类命令后, 为实现仲裁的公平 经济和快捷, 还可以做出如下指令 : (i) 为实现节省开支或尽量避免延误, 各方提交陈述的时间期限可以被缩短或修改, 或者采取其他能够提高效率的方式 (ii) 依据仲裁庭确定的条件, 一个仲裁中的当事人披露的文件应该被披露给另一个仲裁中的当事人 ; (iii) 依据仲裁庭确定的条件, 一个仲裁中提交的证据应该在另一个仲裁中被接受和采纳, 但是必须给予所有当事人对这些证据发表意见的合理机会 (c)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根据仲裁庭强制命令提供仲裁费用担保, 仲裁庭在不损害仲裁法第 41 条第 6 款赋予权力的情况下, 应有权依自己的判断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中止该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事项审理或中止其中一部分的请求事项审理 预备会议 17. (a) 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任何阶段决定召开预备会议, 以使当事人和仲裁庭有机会共同审查案件的进展, 并就下一步开庭准备及开庭方式尽可能达成协议 ; 并且, 如果协议不能达成, 仲裁庭能够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指令 (b) 在复杂案件中, 一般是需要举行 5 日以上庭审的案件, 应召开预备会议 在特殊情况下, 可以召开一次以上的预备会议 (c) 在所有预备会议 ( 无论是仲裁庭要求召开还是当事人申请召开的 ) 召开前, 都应先由当事人的代理人进行讨论, 以明确需要与仲裁庭进行商议的有关事项, 并就可能要求仲裁庭作出的指令尽可能达成协议, 以及拟定将提交给仲裁庭批准或决定的事项议程 (d) 预备会议召开前, 当事人应向仲裁庭提交标记页码的相关文件, 以及列明仲裁中已采取的和将要采取的步骤信息表, 双方协商一致或未达成一致的

7 指令提议以及开庭待议事项的议事日程 当事人提交的信息表中应包括对开庭准备何时就绪的评估和可能持续的庭审时间 和解 18. 当事人有义务 (a) 在仲裁案件和解或以其他方式终止时立即通知仲裁庭 ;(b) 在和解协议中对仲裁庭费用和开支的支付做出约定 ;(c) 将当事人之间就如何支付仲裁庭尚未得到支付的费用和开支 ( 例如, 不包括在已付的预约费用之内的阶段性工作费用等 ) 的方式达成的协议通知仲裁庭 如果当事人在中间裁决做出之后达成了和解, 亦负有以上相同的义务 仲裁庭得到当事人达成和解或任何事项终结的通知后, 可以处置相关的文件 19. 任何已付的预约费将依照附件一第 (D) 条第 (1) 款第 (d) 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仲裁庭的其他费用和开支应尽速得到支付, 但最迟应在仲裁庭出示相关账目之日起 28 日内支付 不论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的条款如何约定, 在仲裁庭费用和开支全部付清前, 当事人仍负有支付仲裁庭费用和开支的连带责任 中止审理 20. 如果案件在仲裁过程中因故中止审理, 仲裁庭有权获得中间支付, 就其已发生的费用和开支适当扣除已支付的预约费用后要求当事人平均分摊或根据仲裁庭的指令支付 仲裁员出庭 21. (a) 在一开始就知道需要及早开庭的案件中, 当事人应进行商议并保证他们指定的仲裁员能出庭 (b) 如果仲裁庭已经组成, 但因原始仲裁员的自身时间安排原因而无法达成一个可接受的开庭日期, 则应适用附件四的规定 裁决 22. 做出裁决的准备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 裁决一般应在程序结束之日起 6 周内做出 在许多案件中尤其是在情况紧急时, 上述期限应大幅度予以缩短 在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结束时, 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最后陈述后, 如当事人询问, 仲裁庭应尽量告知裁决书的作出时间

8 23. 仲裁员不必基于签署裁决书或纠正裁决书错误之目的而会晤 24. (a) 仲裁裁决应附具理由,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b) 如果当事人约定裁决不附具理由, 则应在裁决做出之前通知仲裁庭 [ 注 : 这类协议会导致排除法院依据仲裁法第 69 条对裁决中的法律问题提起的上诉的管辖权 ; 参仲裁法第 69 条第 1 款 ] (c) 如果依据以上第 (b) 款的规定, 当事人约定不要求裁决中附具理由, 仲裁庭就会做出一个不附具理由的裁决, 并同时出具一份不构成裁决一部分的文件, 该文件在保密的基础上对仲裁庭作出裁决的理由予以列举 ( 以下称 特许理由 ) (d) 除非法院另行做出决定,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在任何与裁决有关的程序中依赖于或提及第 (c) 款中指称的包含特许理由的文件 25. 裁决一经做出后, 仲裁庭应尽快书面通知当事人裁决已作出, 并通知当事人 (a) 仍未支付的仲裁庭的费用与开支的数额及 (b) 这笔款项全部支付后, 裁决书才能送达当事人或供当事人领取 仲裁庭在向当事人送达该书面通知时, 不必将裁决书或裁决书副本送达给当事人, 而且除非当事人付清这笔款项, 仲裁庭有权拒绝送达裁决书或裁决书副本 26. 如果当事人在裁决书作出之日起 1 个月内未支付费用和领取裁决书, 仲裁庭可以书面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其支付裁决书费用, 接到通知的当事人有义务在 14 日内支付费用并领取裁决书 27. (a) 仲裁庭除拥有仲裁法第 57 条中规定的权力外, 还享有以下纠正裁决错误或做出补充裁决的权力 : (i) 仲裁庭可以主动或应当事人的申请纠正裁决书中的笔误 遗漏或计算的错误 (ii) 仲裁庭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对裁决书中的某一特别问题或某一部分做出解释 (b) 要求仲裁庭行使上述权力和仲裁法第 57 条中规定的权力之申请, 必须在裁决作出之日起 28 日内提出, 除非仲裁庭认为延长时间是适当的 (c) 在未给予另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进行陈述的机会之前, 仲裁庭不得行使上述权力 (d) 对裁决书的更正或解释可以在原裁决书中以书面方式作出或另外做成

9 一个构成裁决书一部分的单独备忘录 上述更正或解释应在原裁决书作出之日起 90 日内进行, 除非所有当事人约定了更长的期限 28. 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公布裁决书, 并将其公布裁决书的意图通知了当事人, 则除非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该通知送达之日起 21 日内向仲裁庭表示反对, 裁决书可以根据协会不定期实施的安排予以公布 裁决书公布时应隐去当事人及其法定的或其他代理人以及仲裁庭成员的身份 文件的送达 29. 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是由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理时, 则将所有通知或为仲裁程序之目的提交或送达的其他文件, 以及仲裁庭作出或签署的决定 命令和裁决书送达给该律师或代理人应被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 一般性规定 30. 如果裁决书对有关费用和 / 或利息的裁定予以保留, 当事人应于裁决书做出后 3 个月内向仲裁庭提出相关裁定的申请, 除非仲裁庭同意延长此期限 31. 裁决书公布之日起 3 个月后, 仲裁庭可以处理相关文件, 除非 (a) 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请求, 或 (b) 仲裁庭被通知, 当事人已向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就该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 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提出该请求或法院做出终局判决 6 个月后处理文件, 除非一方当事人合理请求仲裁庭对文件再保留更长一段时间 32. 对于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任何事项, 仲裁庭可以依据本规则的要旨办理

10 附件一 (A) 指定费 仲裁庭费用 指定费应由一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或经一方当事人请求而指定仲裁员时支付 指定费应按协会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支付, 该标准可能不定期变更 *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对公断人或第三名仲裁员的指定费应首先由申请人支付, 双方共同指定的独任仲裁员的指定费应由双方平均分担 (B) 中期费用 仲裁员可以自行决定在适当阶段 ( 不应少于 3 个月 ) 要求当事人支付截至当时的仲裁费用 ( 该仲裁费用应包括任何开支 ) 任何此类费用支付要求应向指定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做出, 并抄送仲裁庭其他成员以及其他当事人 独任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或公断人应要求当事人平均分担仲裁费用 任何该等支付请求不影响 (a) 承担相关费用的最终责任以及 (b) 当事人的连带责任 在不影响上述事项的情况下, 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员提供其不少于 3 个月期间的中期仲裁费用账目 (C) 仲裁员有权因当事人不付仲裁费辞职 如果上述第 (A) 条或第 (B) 条中的费用在仲裁员提出支付要求后 28 日内仍未被支付, 仲裁员依据自由裁量权可以书面通知指定他的当事人和其他当事人及仲裁员, 如果在通知后 14 日内该费用仍不被支付, 他将辞职 在不影响承担此费用的最终责任的情况下,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上述规定的 14 日内支付此费用, 以避免该仲裁员辞职 依据本款辞职的仲裁员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支付截至当时的仲裁费用, 并且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因其辞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D) 预约费 1.(a) 对于 10 日以下的庭审, 当事人应按协会委员会不定期确定的标准, 就预定的每一日, 向仲裁庭支付每日每位仲裁员的预约费 在仲裁庭的自由裁量下, 预约费的账单应由申请确定开庭日期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或由当事人平均分摊, 且须在确定预定的开庭日期后 14 日内或预定开庭的第一天 ( 开庭日 )6 个月前支付, 以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 如果当事人未能如期全部支付预约费, 仲裁庭有权立刻取消对开庭日期的预定, 且不影响其应获得的该费用, 或依据下述第 (d) 项规定按比例获得适当费用 如果仲裁庭选择按本条款取消开庭预定,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 7 日内付清余额, 以恢复该预定

11 (b) 如果开庭须持续 10 日以上, 则上述第 (1) 款第 (a) 项规定的预约费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 开庭持续 10 日以上 15 日以内的, 预约费按每日增加 30% 计算, 持续 15 日以上 20 日以内的, 按每日增加 60% 计算, 也可以依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决定的不予返还的分期方式支付 ; 对于开庭超过 20 日的案件, 预约费应按 20 日的标准支付, 外加根据提议的开庭时间的长短与当事人约定的额外费用 (c) 任何第三名仲裁员或公断人的预约费的到期和支付条件适用上述规定, 除非第三名仲裁员或公断人是在开庭日之前 6 个月内指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 他的预约费在指定后立刻到期并应在指定后 14 日内支付 (a) 如果在开庭日之前, 或开庭日之时, 或开庭日之后 (i) 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 或 (ii) 由于当事人就任何争议达成了和解, 或 (iii) 由于上述第 (a) 项规定的原因取消开庭, 或 (iv) 由于仲裁员或公断人因疾病或死亡, 审理予以中止, 或开庭日期予以取消, 除非采用的是不予返还的分期付款方式或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付款方式, 仲裁庭可以决定对预约费 ( 或者, 如未付, 则应支付仲裁庭 ) 的处置 :(i) 如果是在开庭日前 3 个月内或开庭日之时或开庭日之后中止或取消的, 仲裁庭可以保留全部的预约费 ;(ii) 如果是在开庭日前 3 个月或超过 3 个月时中止或取消的, 仲裁庭可以保留 50% 的预约费 产生的任何中间费用和开支亦应予以支付, 或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上述 (ii) 规定的应退款项中予以扣除 (e) 如果应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 或者由于仲裁员或公断人因疾病或死亡使得开庭中止或开庭日期取消, 并确定新的开庭日期, 那么应依上述第 (a) 项和第 (b) 项的规定再次支付预约费 2. 在收取全部或部分预约费之后, 由于某种原因而被替换的仲裁员或公断人, 在获得其阶段性工作的报酬后, 有责任将其收取的预约费转交给替代他行使权力的仲裁员 如果仲裁员或公断人是基于死亡而被替换的, 则由其私人代表履行相应责任 (E) 为仲裁庭费用的担保 1. 在不影响上述第 (A) 条 第 (B) 条和第 (D) 条规定的权力的前提下,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为其直到制作裁决书所需的预计费用 ( 包括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 ) 提供合理担保 为计算这笔费用, 应扣减当事人已支付的开庭预约费 在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情况下, 仲裁庭有权要求担保, 且可以规定何时提供该担保 如果仲裁庭未规定在一个更早的日期提供担保, 此担保的提供

12 不得迟于为作出裁决之目的而进行任何开庭的 21 日之前, 或者在书面审理的情况下, 不迟于在仲裁庭为作出裁决而开始阅读和起草裁决书之前 2. 如果仲裁庭依上述第 (1) 款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仲裁庭应在不超过担保必须到位之前的 28 日内, 告知当事人总的预计费用 3. 提供担保的要求应向申请开庭审理的一方当事人提出, 或在书面审理时, 应向申请人提出, 除非仲裁庭行使自由裁量权, 认为该担保应全部或部分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如果受到仲裁庭指令要求提供担保的一方当事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担保, 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 7 日内可提供担保, 如果未能提供担保, 仲裁庭可以中止仲裁庭的工作直到提供担保, 并且取消开庭日期, 或者在书面审理情况下, 仲裁庭可以停止审阅和 / 或起草裁决书 4. 为避免疑问, 在任何情况下, 如果时间上不允许有上述第 (1) 款到第 (2) 款规定的期限, 仲裁庭应有权在自由裁量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决定更短的期限 5. 担保的形式应由仲裁庭决定 一般情况下, 合适的律师事务所 保赔协会或抗辩协会的保函都可以被接受 但是, 仲裁庭也可以要求现金或银行担保 任何保函或担保应保证在相关裁决书公布后 5 周内予以支付担保数额, 但不能以裁决书送交为前提条件 ( 除非全部费用已被担保 ) 6. 在担保中给出的预计数额不影响仲裁庭要求合理费用和开支的权利 7. 根据这些条款提供的担保或支付, 不应影响当事人之间对有关费用和开支的最终责任, 在全部仲裁费用与开支被支付前也不应影响当事人对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承担的连带责任 8. 为避免疑问,(a) 未能根据仲裁庭的命令或指令为仲裁庭的预计费用提供担保, 为本规则之目的, 构成未能遵守一项命令或指令, 这将使仲裁庭能够根据仲裁法第 41 条第 5 款做出强制命令, 且 (b) 如果申请人未根据强制命令提供该担保, 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法第 41 条第 6 款做出驳回申请人请求事项的裁决 (F) 结算已付账目 当仲裁程序进入裁决阶段, 或者在开庭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仲裁

13 庭在计算当事人应向仲裁庭支付以获取裁决的费用, 或根据实际情况应向仲裁庭支付的直至案件和解时的费用时, 应适当扣减当事人已根据上述第 (B) 条 第 (D) 条或第 (E) 条规定支付的费用 (G) 食宿费 1. 如果仲裁庭安排场地和 / 或饮食, 这些费用通常应作为裁决费用的一部分获得补偿, 但是如果开庭过程中庭审中止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 仲裁庭保留指令相关费用在出具有关账目后立即由当事人以平均分摊的方式 ( 或仲裁庭可以指令的其他方式 ) 暂时支付的权利 在预定场地和 / 或饮食之前, 如果仲裁庭认为适当, 可以要求当事人为其提供足以补偿由此可能产生责任的担保 2. 如果当事人预定并支付了场地和饮食的费用, 并且希望这项费用在裁决中得到裁定, 则必要的有关信息须及时地提供给仲裁庭 注 :*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委员会的现行费用标准, 公布在该协会的网页 :

14 附件二 仲裁程序 1. 普通程序要求各方当事人根据下列规定向对方送达陈述 无论陈述是非正式还是以更正式的案件陈述的方式做出, 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 (a) 尽可能清楚 简明而全面地写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案争议事项中的立场 ; (b) 编写段落号码 ; (c) 附具与双方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 并注明页码, 但已附具于之前提交过的陈述中的文件除外 该文件应提交给所有其他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希望向仲裁庭提交证明文件, 该当事人必须与仲裁庭确认仲裁庭是否在该阶段愿意接受所有或部分证明文件 本条款的目的在于使仲裁庭看到足够的证明文件以确认案件的争议事项, 但不要让仲裁庭在仲裁一开始就被过多的文件所困扰, 如发票复印件 2. 声称一方未能在提交任何陈述时披露相关文件, 一般不能作为另一方延期提交对陈述的答复的理由 但是, 如果在适当阶段未能披露相关文件, 有可能会在费用方面受到相应的惩罚 3. 索赔陈述一般应在指定独任仲裁员后 28 日内提交, 或在仲裁庭由一名以上仲裁员组成情况下, 在第二名仲裁员指定后 28 日内提交 4. 除特殊情况外 ( 例如, 因双方没有争议的一笔欠款而申请中间裁决或部分终局性裁决 ), 答辩陈述和反请求陈述 ( 如有的话 ) 在索赔陈述送达之日起 28 日内提交 5. 申请人对答辩陈述的回复陈述应在答辩陈述送达之日起 14 日内送达对方, 除非答辩陈述中提出反请求陈述, 在有反请求陈述的情况下, 申请人应在收到答辩陈述和反请求陈述之日起 28 日内提交回复陈述和对反请求陈述的答辩陈述 被申请人对反请求陈述的答辩陈述的回复陈述必须在此后 14 日内送达 如果一方当事人希望提交任何进一步的陈述, 应请求仲裁庭的准许, 并说明提交进一步的陈述的必要性

15 6. 在答辩陈述及之后的陈述中对对方指控的单纯否认是不被接受的 如果一个指控被否认, 则必须给出相应理由, 并在合适的情况下提出明确的相反主张 7. 仲裁庭对费用担保的申请在答辩陈述送达前一般不予考虑 任何费用担保的申请必须附带证明其合理性的理由以及直至提供担保阶段合理预计会产生的费用的详细清单 根据附件一第 (E) 条的规定, 费用担保不应包括仲裁庭的任何费用 (costs), 除了涉及已经由要求费用担保的一方当事人支付给仲裁庭 ( 或仲裁庭的任何成员 ) 的费用, 或关系到要求费用担保的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担保的仲裁庭费用 8. 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在陈述送达前获得某些文件的披露, 则必须经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 该当事人应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 说明双方对有关问题的不同立场 9. 除非当事人之间有任何具体约定或仲裁庭作出的决定, 当事人在任何阶段都有权要求对方披露他们认为有关的但先前未披露的文件 当事人一般不会被要求披露比法庭要求提供的更广泛的文件 通常情况下, 一方当事人仅需披露该方所依赖的, 或不利于该方主张的文件, 以及或支持或影响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文件 10. 在适当的案件中, 仲裁庭可以命令一方当事人提供由其职员或法律代表人签署的真实性声明, 以确认其提交的任何陈述的正确性或确认其已合理搜寻需披露文件的声明的正确性 11.(a) 除非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仅基于已经送达的书面材料基础上直接做出裁决,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上述第 5 条规定的最后陈述送达之日起 14 日内完成列明在附件三中的问题清单 每份问题清单结尾处必须含有一份声明, 该声明应该由代表一方当事人的授权职员签署 填写完的问题清单必须送达仲裁庭和所有的其他当事人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仲裁庭会基于问题清单和任何其他向其提交的书面申请, 或如认为适当, 在预备会议之后, 来决定之后适用本案的仲裁程序 (b) 在交换问题清单后, 为避免不确定性和尽量避免延误, 仲裁庭一般允许各方当事人自该交换起的 21 日内就之后的程序指令达成一致, 或提交关于该指令的陈述, 在此之后, 仲裁庭会做出该指令, 或基于仲裁庭所拥有的材料, 包括问题清单, 采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行动 12. 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或仲裁庭作出适当的决定, 当事人应在双方同意或

16 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交换事实证据陈述 ( 不论该证据是根据英国民事证据法提供的或作为主证证据而提供的 ), 以及涵盖当事人同意的或仲裁庭指定范围内的专家证据 未能依据这些规定交换的事实证据陈述或专家证据, 未经仲裁庭的同意, 不得在庭审中被采纳 13. 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应积极考虑能够使仲裁程序尽可能具有成本效益 (cost-effective) 和效率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 就各类事项, 例如事实证据和专家证据的准备 文件的使用 论点大纲和开庭笔录, 他们应考虑到附件四的检查清单所列出的指导准则 14. 除例外情况外, 任何向仲裁庭要求对程序或证据事项发出指令的申请, 只有在给予另一方当事人 3 个工作日, 使其有机会同意相关的指令条款后才能做出 事先未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讨论而提出的申请, 以及没有全面记录当事人不同立场的申请, 会被仲裁庭直接否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被另一方当事人要求讨论并同意任何申请, 但是该方当事人在 3 个工作日内 ( 或在其他仲裁庭允许的时间内 ) 未做出回复, 仲裁庭不会主动引导另外一方当事人做出评论或做出以另一方当事人不反对为条件的决定 15. 当事人不应将双方例行的讨论抄送仲裁庭, 除非当事人要求仲裁庭做出决定, 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须告知仲裁庭 16. 关于程序事项的讨论应快速进行 17. 仲裁庭不会对收到的信息给出收到确认, 即使当事人要求仲裁庭这样做, 除非有特殊理由需要这么做 18. 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 当事人才可以质疑仲裁庭发出的程序性命令的内容或要求仲裁庭对该命令复审 19.(a) 如果仲裁庭认为在仲裁任何阶段发生了不必要的费用, 仲裁庭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在给予双方当事人合理的陈述机会后自行对相关的各项费用的承担责任作出决定 不必要的费用可能在这些情况下产生, 比如, 不恰当的向仲裁庭申请, 或对一方的恰当申请做出的不恰当的反对, 或不必要的交流, 过量的复印或重复交流 仲裁庭可以命令立即评定这些费用的数额并命令立即支付

17 (b) 仲裁庭将有权在就承担费用的责任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以及进行费用的评估时考虑一方当事人不合理或无效率的行为, 包括未能遵守附件四的检查清单的行为, 并考虑当事人提出的不影响仲裁费用以外权利的要约 仲裁庭也可以参考由双方当事人在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问题清单中提供的预计费用 ( 为避免疑问, 英国高等法院关于 Part 36 提议 (Part 36 offers) 的程序不适用于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仲裁, 并且上述第 (b) 款并不旨在限制仲裁庭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考虑的事项 ) 20. 一方当事人应迅速通知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在仲裁中其指定的代表己方的律师或其他参与仲裁的代表, 以及任何该方当事人的代表的变动 除非有特殊情况, 对于律师或其他代表的延迟指派, 或代表的变动, 不能被视为 ( 可以申请 ) 仲裁延期进行的有效根据, 也不能被视为 ( 可以申请 ) 中止审理的有效根据 21. 如果各方当事人同意一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命令或指令应被视为一项仲裁庭的命令, 他们必须通知仲裁庭该约定, 并且, 除非仲裁庭做出其他指令, 约定的命令或指令应作为仲裁庭的命令或指令生效, 并且应出于仲裁法第 41 条 ( 涉及在一方当事人违反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庭的权力 ) 的目的作为仲裁庭的命令或指令 22. 各方当事人有权向仲裁庭请求与上述的不同的指令, 但是任何该等请求应清楚地说明这些不同的做法应该被采纳的原因

18 附件三 问题清单 ( 以下信息是依据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附件二第 11 条的要求提供的 ) 注意 : 问题清单是仲裁程序中重要的文件 它提供了一个考虑在陈述中已经提起的争议事项的机会, 也提供了推进仲裁的最适当方式 关于问题清单的以下要求应该得到遵守 :(a) 如果在问题清单的一项中提出的问题超过一个, 应对每个问题提供单独的答案 ;(b) 当回答第 13 问题 ( 关于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 ) 时, 各方当事人应陈述以下事项, 即所有的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亲自提供证据是否必要, 或者部分证人通过视频连接或类似方式提供证据是否必要或合适 ; (c) 当回答第 15 问题第 (a) 项 ( 关于各方当事人的预计费用 ) 时, 应提供各项金额的明细表, 从其他项目中分别标明以下的实际费用或预计费用 : 事务律师 / 顾问 ( 以及预计律师 / 顾问的人数 ); 出庭律师 ( 并标明参与的是初级律师还是资深律师 ), 以及专家, 包括相应收取的费率 当事人应尽可能对程序问题达成协议 如果可能达成协议, 请在问题清单中给予明确回答 1. 简要阐明索赔请求的性质 ( 如 不安全港 或 账目余额争议 )? 2. 索赔的金额大概是多少? 3. 反索赔的金额大概是多少? 4. 该索赔与反索赔还有哪些未解决的主要争议事项? 5. 对已提交的陈述是否需要修改? 6. 有否争议事项适合作为初步争议事项来解决? 7. 是否还有证据披露方面的问题需要处理? 8. 预备会议是否需要, 如需要, 则应在什么阶段进行? 9. 双方想由谁 在什么时候 提出什么样的陈述证据? 陈述证据关于哪个争议事项? 是否有可能限制陈述证据的篇幅, 或避免重复证据? 如果有开庭, 何种口

19 头证据会被提出? 10. 当事人想要通过报告和 / 或口头质证方式提出什么样的专家证据? 专家报告何时交换? 专家证据关于哪个争议事项? 专家报告的篇幅是否可以限制? 除非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决定专家会议不适用于本案, 专家会议应何时进行, 以及该会议记录何时可以提供给仲裁庭? 11. 如果本案是以书面审理方式, 或以开庭方式审理 ( 如果适当的话 ), 当事人建议 的关于完成提交陈述的时间表是什么? 12. 如有开庭, 预计开庭的持续时间是多长? 13. 如果有需要, 哪些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在开庭时需要被传唤? 庭审中是否需要 为任何证人准备译员? 14. 现在确定开庭时间是否合适?( 除个别情况外, 开庭日期一般应该在仲裁进行到一定阶段的时候才确定, 以便于可以准确地预计庭审的长度 ; 一般来说, 这个应该在文件披露基本完成以后确定 ) 15.(a) 各方当事人的预计费用 (i) 计算到完成本问题清单是多少 ; 以及 (ii) 计算到本仲裁结束是多少? (b) 本案件是否是一个合适的案件来让仲裁庭对费用封顶? 如果是, 为什么以 及封顶的数额应是多少? 16. 各方当事人是否认为有权取得费用担保, 如果是, 该担保数额是多少? 17. 各方当事人现在是否请求仲裁庭发出任何命令? 18. 双方当事人是否考虑调解? 声明 ( 应该由完成问题清单的当事人所依法授权的职员签署 : 见附件二第 11 条 ) 本声明代表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下签署 ( 姓名, 在该机构的职位 ) 并且授权作此声明, 我确认我已经阅读, 理解, 并同意上述问题答复 我同时理解如果本仲裁以和解或其他方式终止, 我会立即通知仲裁庭 签名日期

20 附件四 检查清单 制定下列指导准则是为了使做出决定的程序 (decision-making process) 尽可能具备成本效益和效率 在适用指导准则的时候应考虑到该目的 1. 仅进行书面审理的仲裁 (a) 各方当事人应在一开始考虑该案件是否适合不开庭审理 ( 见附件二第 11 条第 (a) 款 ) (b) 如果仅通过书面审理, 各方当事人应考虑如何向仲裁庭最好地就案件进行陈述申辩 尤其是, 各方当事人应考虑将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合并成一份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的卷宗 各方当事人也应该考虑下列第 2 至第 4 款中可能在个别案件中有关的事项 2. 事实证据 (a) 证人陈述必须编写段落号码, 且在文件页边缘应标明对出现在其他卷宗中文件的交叉引用 (margin cross references) (b) 应考虑到补充的证人陈述的段落编号应从最初的陈述处继续, 这样两份陈述能够作为一份连续的文件进行阅读 (c) 各方当事人应在任何庭审前就是否需要由证人提供口头陈述达成一致 (d) 各方当事人应就证人陈述的全部或一部分能否作为主证证据 (evidence in chief) 提供达成一致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由仲裁庭做出命令, 证人陈述应作为主证证据提供 (e) 如果证人通过译员的协助提供口头陈述, 应提供一份以证人自身语言撰写的证人陈述副本 ( 这同样适用于询问证人时所依据的任何其他重要文件 ) 各方当事人应在庭审前进行译员的安排, 并就译员的身份达成一致 (f) 在一个涉及大量证人的重大案件中, 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证人陈述卷宗分开是合理的

21 3. 专家证人 (a) 与第 2 条第 (a) 至 (d) 款相同 (b) 除非篇幅不长, 通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的专家报告应分开为不同的卷 (c) 如果报告附加了文件 ( 这一行为应被劝阻, 除非文件是由专家自己提供的 ), 出现在其他地方的文件不应再在这里重复 (d) 专家应得到指示, 在提供证据时, 他们应确保他们可能希望援引的任何报告或文件的版本, 与仲裁庭所拥有的版本具有相同的编号 (e) 在不影响仲裁庭要求专家证人同时提供证据 ( 热水澡 (hot tubbing) 方式 ) 的权力的情况下, 各方当事人应就该方式是否适当达成一致 4. 庭审文件 (a) 必须尽量确保排除不必要的文件, 并确保任何文件 ( 尤其是邮件 ) 仅包含一份副本 只能包含与争议事项有关 ( 区别于对案情仅有松散触及 ) 的文件 (b) 如果有非常大量的文件, 应提交一份要点卷宗 (core bundle), 并包含与争议相关的关键文件 要点卷宗应留出足够的空间用于插入与其目前包含的一样多的页数 通常在要点卷宗中的文件应与该文件在主卷宗的排列具有相同的页码编号 (c) 必须考虑到文件呈现的顺序, 例如按照主题或时间顺序 默认的情况是文件应按照时间顺序呈现 在卷宗中应尽可能避免重复的邮件 因此, 邮件 链 应被分解成不同的信息, 被单独标明页数并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或者邮件 链 应包含一系列的交流, 且该交流不会在其他地方出现 (d) 卷宗应被连续标明页数 尽管分页纸和标签在适度的情况下是实用的, 它们不应代替或干扰连续的标明页数, 并且数量非常大否则单独的文件不应被分页纸分隔 一个 5 厘米厚的活页夹不应包含超过 300 张纸, 并按此比例类推

22 (e) 卷宗应在卷脊和内封面的左侧用大写字母或数字进行清楚的标明 每份卷宗应有其自己的字母或数字, 即尽可能避免 A(1),A(2) 等等, 尽管这样的命名可能在以下情况是适当的, 例如实际上的一份卷宗由于大小问题被分成了几份 (f) 照片应以最高的 ( 分辨率 ) 质量复制在卷宗中, 并且原件应尽可能在庭审中提供 (g) 在重大案件中, 应考虑仲裁庭接收 A5 而非 A4 格式的卷宗, 但任何此类的提议必须由仲裁庭进行商议 (h) 如果一份结构混乱的文件需要被详细地分析, 应考虑给每行添加编号 (line numbers) 或添加段落编号 (paragraph numbers) (i) 不应有事务律师通信的卷宗, 除非可以确定该通信将在庭审中被援引, 并且在此情况下只能包含有关的文件 5 论点大纲 (Skeleton arguments) (a) 各方当事人应就依次交换论点大纲或同时交换论点大纲达成一致 (b) 论点大纲应为编号段落的格式 (c) 启动程序的一方当事人的论点大纲应 (a) 包含不超过一个简要口头陈述需要的足够的细节 ;(b) 就论点陈述和证人传唤, 附加一份人员名单 大事记和协商一致的时间表 (c) 标明希望仲裁庭在庭审之前阅读的文件或文献并且 (d) 告知提前阅读预计可能需要的时间 (d) 如果论点大纲和其他有关仲裁庭理解的文件 (a) 在不迟于庭审前的两个工作日送达仲裁庭, 且 (b) 不需要过多时间进行理解, 各方当事人有权假定该文件已经得到仲裁庭的阅读 6. 笔录 (Transcripts) (a) 笔录应连续标明页数, 并且使用分页纸将每一天分隔 (b) 见上述第 4 条第 (g) 款

23 附件五 仲裁庭重组 以下各条款旨在避免出现当事人或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可接受的延误,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维持已组成的仲裁庭, 他们仍有权这样约定 1. 是否重组仲裁庭的决定因素取决于仲裁庭能否在收到当事人申请确定开庭日期并告知仲裁庭其预计庭审准备就绪日期的通知之后的合理期间内确定开庭日期 ; 或者在当事人不能就预计庭审准备就绪日期达成一致时, 取决于仲裁庭能否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内的较为实际的开庭日期 2. 对于预计持续 10 日以内的庭审, 将按下表根据预计庭审时间的长短决定多长时间构成合理时间 ( 除非当事人在一个更早的时间向仲裁庭提出确定开庭日期的申请 ): 预计庭审持续时间 合理期限 (i)2 日以内 3 个月 (ii)3~5 日 6 个月 (iii)6~10 日 10 个月 下文所述的 相关时间期限 是指上述期限中任何一个适当的期限 在开庭持续 10 日以上的案件中, 则指仲裁庭认为适当的期限 3. 如果独任仲裁员不能确定一个在相关时间期限内的开庭日期, 应提出辞职, 如果当事人或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其辞职, 那么该独任仲裁员应在当事人指定了一名适当的替代仲裁员时立即辞职 ; 如果当事人不能就替代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主席代为指定 4. 在其他所有情况下, 除非仲裁庭所有成员能确定一个在相关时间期限内适当的开庭日期 : (A) 仲裁庭会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任何优先日期, 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 仲裁庭将确定 :

24 (i) 仲裁庭任何成员在相关时间期限内能够保证的最早日期 ; (ii) 如果仲裁庭任何成员都不能提出一个在相关时间期限内的有保证的日期, 那么仲裁庭任何成员提出的此后有保证的最早日期 ; 在上述任何一种的情况下, 无法保证 ( 因事先另有安排 ) 按确定的开庭日期出席的任何成员, 应在开庭日之前 6 整周 ( 除非事先的安排已经取消 ) 通知当事人他将辞职 (B) 在接到这类辞职通知之后, 替代的仲裁员应按以下方式指定 : (i) 如果原始仲裁员辞职, 那么原先指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应迅速指定一名替代的仲裁员 ; 或者如果未在开庭日至少 21 日前做出这种指定, 那么该替代仲裁员应由公断人或第三名仲裁员代为指定 ; 或者, 如果公断人或第三名仲裁员亦尚未被指定, 该替代仲裁员应由主席代为指定 (ii) 如果公断人或第三名仲裁员辞职, 则由两名原始仲裁员指定一名替代者 5. 为第 4 条之目的 : (A) 合适的替代仲裁员 是指指定一位能够适应依上述第 (A) 款确定的开庭日期的替代仲裁员 (B) 开庭日 是指预定进行庭审的第一天 (C) 公断人或第三名仲裁员可依第 (B) 款第 (i) 项保留在必要时指定替代仲裁员的权力, 尽管他自己可能已依第 (A) 款发出辞职通知 ; 原始仲裁员也依第 (B) 款第 (ii) 项保留同样的权力 6. 上述提到的辞职仲裁员或公断人应 : (i) 有权请求立即支付其辞职前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 并且 (ii) 不因辞职一事而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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