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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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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录 1. 桂林市旅发委权力运行流程 ( 行政许可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出租 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的行为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视为无证经营 ) 的处罚 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的办事处 联络处 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 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行为 或者从事招徕 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的处罚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60

4 4-5.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团队的处罚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 误导旅游者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 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 拒不改正的处罚 旅行社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 拒不改正的处罚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的处罚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 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 接待的处罚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135

5 7-1. 旅行社组织 接待出入境旅游, 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非法滞留 擅自分团脱团而不及时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违反我国法律 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 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或者违法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 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为的处罚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收受贿赂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 增存 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变更名称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 未按期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换领或者交回许可证, 拒不改正的处罚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184

6 12-1. 外商投资旅行社违法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 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 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影响旅游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场所和旅游项目, 未事先向旅游者告知或明确警示的处罚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行为的处罚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的处罚 组团社有逃汇 非法套汇的行为的处罚 组团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 骗取护照 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行为的处罚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239

7 15-4.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 赌博 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 或者未制止境外接待社的行为的处罚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减少旅游项目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或者未制止境外接待社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及其分社 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 资料, 保存期不够两年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而擅自使用等级称谓 标识或者虽已取得质量标准等级但使用超出自身质量标准等级称谓 标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不符合景区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 领队活动的处罚 导游 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导游 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行为的处罚 导游 领队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导游和领队违反旅游行程安排, 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导游和领队中止服务活动的处罚 309

8 20-7. 导游和领队诱导 欺骗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未佩带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 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 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 不安全服务行为, 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处罚 旅行社违反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 不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桂林市旅发委权力运行流程 ( 行政强制 )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 从事导游 领队服务旅行社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旅行社变更名称 经营地址 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备案 旅行社注销备案 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人数核定 旅游纠纷行政调解 出具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审核意见 388

9 附件 :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1

10 1. 区市县三级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实施清单标准 ( 共 1 项 ) 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旅行社设立许可 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旅行社设立许可 无 5 实施主体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下放事项 )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旅发委窗口 8 联办机构无 9 办理地点 桂林市西城中路 69 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 B 区 33 号旅发委窗口 10 办理时间工作日 :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6:30 11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 设定依据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 年 4 月 25 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 号,2013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 招徕 组织 接待旅游者, 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一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二 )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 三 )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 四 )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 五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11 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 年 4 月 25 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 号,2013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 一 ) 境内旅游 ;( 二 ) 出境旅游 ;( 三 ) 边境旅游 ;( 四 ) 入境旅游 ;( 五 ) 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 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3. 法规 旅行社条例 (2009 年 2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0 号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改, 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改 )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 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 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不予许可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3 实施对象拟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自然人 法人或组织 14 行使层级 15 权限划分 16 行使内容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 市两级分级管理,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实施 1. 旅行社条例 (2009 年 2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0 号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改, 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改 )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 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2.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 ( 桂政发 [2010]72 号 ) 附件 2 第 58 项规定, 受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各设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17 通办范围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15 个工作日 3

12 19 实施条件 根据 旅行社条例 第六条 第十三条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的规定,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 或者申请者租用的 租期不少于 1 年的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 ( 二 )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2 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传真机 复印机, 具备与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 ( 三 ) 有不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金 ; 20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 审批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特殊环节 ( 含中介服务 ) 审查方式及标准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3 办理流程详见附件 1 24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无 无 一 审查方式 : 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 ( 一 ) 申请书 ( 表 ) 的审查标准 1.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不得虚构 伪造或编造事实 ; 2. 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 做到字迹清楚 文字规范 文面整洁, 不得涂改 文书设定的栏目, 应逐项填写完整 准确 ;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 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 加盖单位公章, 没有单位印章的, 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 二 ) 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 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 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 ; 2. 证明文件 身份证复印件 等均为复印件, 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 3. 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 审查方式 : 实地核查 标准如下 : 1. 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 或者申请者租用的 租期不少于 1 年的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2 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传真机 复印机, 具备与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 25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无 无 26 结果名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4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4

13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旅行社设立是否收费? 怎么收费? 答 : 旅行社设立许可是不收费的 35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阶段责任 : 材料审核 ( 主要包括工商部门新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等法定材料 ); 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 : 作出决定 ( 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按时办结 ; 4. 送达阶段责任 : 制发送达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 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 : 加强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确保旅游市场规范有序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 许可的 ; 2. 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 3. 在受理 审查 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 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性告知申 36 追责情形 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5

14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 4 1. 审查环节 : 收受好处,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 不公正 2. 审核环节 :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3.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 把关 4.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 不按照规定审议, 受他人请托, 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高低中高 1.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等有关要求执行 ; 2. 规范工作程序, 加强制度建设 ; 3. 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 4. 重大事项须经处领导研究报委务会审议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首问责任人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经办人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分管委领导 各环节有关人员 备注 附件 :1. 旅行社设立许可流程图 2. 申请材料目录 3. 旅行社设立许可申请书范本 6

15 附件 1: 旅行社设立许可流程图 (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出申请 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本委职权范围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做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受理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审查 ( 限 10 个工作日 ) 审批负责人 ( 首席代表 ) 作出决定 (5 个工作日 ) 不符合的, 出具不予许可通知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制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2 个工作日, 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 7

16 附件 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 原件 / 复印件 )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备注 1 旅行社设立许可申请书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规定 原件否 1 份 A4 纸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2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和说明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规定 原件否 1 份 A4 纸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公章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规定 复印件 ( 原件备查 ) 否 1 份 A4 纸必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4 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 属自有场所应提供所有权证明并附用途说明, 属租赁场所应提供一年以上租期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规定 复印件 ( 原件备查 ) 否 1 份 A4 纸必要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5 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管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履历证明, 导游员 ( 不低于旅社社在职员工总数 20% 且不少于 3 名 ) 的导游证证件 经理人员 计调人员 导游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规定 复印件 ( 原件备查 ) 否 1 份 A4 纸必要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填写说明 : 1. 来源渠道 : 填写申请人自备 政府部门核发 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 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 必要性及描述 : 填写必要或非必要, 如为 非必要 的, 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 签名签章要求 : 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 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 ; 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 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 与原件无异 8

17 附件 3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名称 ( 申请人 ) 英文名称及缩写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办公室电话 传真 注册资本 ( 万元 ) 出资人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企业名称 ( 盖章 ): 法人代表签字 : 填表时间 : 年月日 9

18 2-1.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1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出租 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视为无证经营 ) 的处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5 实施主体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实施主体 6 法定机关性质 7 承办机构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8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 年 4 月 25 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 号,2013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对有关责任人员,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0 实施对象 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 个人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 市 县三级分级管理 ; 10

19 12 权限划分 13 行使内容 1. 根据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已经 2013 年 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八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 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 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根据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已经 2013 年 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导游证或者取消出国 ( 境 ) 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员会在桂林市辖区内行使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4 法定办结时限 3 个月 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 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 3 个月 15 处罚流程详见附件 1 16 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无 18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 : 对在旅游市场管理中发现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旅游行政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应当 2 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按照法定程序 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 客观 公正地收集证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 复核审查责任 : 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 对事实认定 证据采信 法律适用 自由裁量 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听证等权利 ;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 决定责任 : 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 ( 听证 ) 复核情况,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听证笔录 听证意见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6. 送达责任 : 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1

20 7. 执行责任 : 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核实取证后办理结案手续 ; 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 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符合结案条件的, 办理结案手续 8. 监管责任 : 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9 追责情形 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 2. 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 3. 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 4. 通过旅行社为自己 亲友或者其他个人 组织牟取私利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7.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 9. 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的 ; 10.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 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 12.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备注 12

21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受理立案环节 : 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 ; 收受好处, 徇私舞弊, 应立案不立案 ; 玩忽职守, 不能立案的立案 ; 超越职权, 擅自销案等 中 严格执行 行政处罚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等规定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 定期进行检查 ;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 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2 调查取证环节 : 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 ; 违反办案程序, 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少于两人, 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不履行告知 回避义务 ; 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 收受贿赂, 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 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等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 建立问责机制,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4 3. 审核决定环节 : 接受他人请求 收受他人好处, 网开一面, 为违法当事人说情, 干扰办案 ; 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 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 假案引起复议 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 没有认真审查案件, 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高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 认真审核 ; 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旅游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 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 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 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 加强政务公开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 案件审查人 4. 送达执行环节 : 未按规定送达 ; 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中 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的规定送达和执行 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附件 : 旅游行政处罚流程图 ( 一般程序 ) 13

22 附件 1 旅游行政处罚流程图 ( 一般程序 ) 立案接受移送案件或在受理举报 行政检查 处理投诉中发现违法行为, 制作立案审批表 调查取证 1 不少于 2 人 ;2 出示证件 ;3 告知陈述 申辩 回避权利 ;4 调查收集证据制作文书 ;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 应在 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原件需复制留存的, 写明 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原件在保存, 并请原件所有人签字或盖章 );5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提出拟行政处罚的建议 告知 1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2 符合听证条件的, 告知听证权利 听证 ( 非必经程序 ) 申请 :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证照 较大数额罚款的有组织听证的权利 受理 : 在举行听证会的 7 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 : 1 调查人员介绍案情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2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质证和申辩 ;3 主持人询问 ;4 当事或代理人陈述 报告 : 当事人审核听证笔录, 无误后签字 ; 主持人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审查 提出最终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建议, 报送行政处罚的案件审查机构 ( 法制机构 ) 审查 处罚 部门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 作出处理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复议诉讼 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 加收罚款 ( 每日加收罚款额的 3%);2 申请法院执行 结案归档全部程序履行完毕, 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执法文书归档备案 14

23 2-2.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 行为的处罚 1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出租 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视为无证经营 ) 的处罚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8 咨询及监督电话 9 设定依据 10 实施对象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 年 4 月 25 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 号,2013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对有关责任人员,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业务, 或者出租 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 并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的旅行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5

24 11 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 市 县三级分级管理 ; 12 权限划分 13 行使内容 14 法定办结时限 1. 根据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已经 2013 年 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八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 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 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根据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已经 2013 年 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导游证或者取消出国 ( 境 ) 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员会在桂林市辖区内行使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 个月 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 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 3 个月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1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18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 : 对在旅游市场管理中发现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旅游行政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应当 2 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按照法定程序 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 客观 公正地收集证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 复核审查责任 : 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 对事实认定 证据采信 法律适用 自由裁量 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听证等权利 ;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 决定责任 : 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 ( 听证 ) 复核情况,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听证笔录 听证意见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6. 送达责任 : 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5 7. 执行责任 : 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核实取证后办理结案手续 ; 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 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符合结案条件的, 办理结案手续 8. 监管责任 : 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 2. 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 3. 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 4. 通过旅行社为自己 亲友或者其他个人 组织牟取私利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19 追责情形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7.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 9. 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的 ; 10.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 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 12.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备注 17

26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 受理立案环节 : 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 ; 收受好处, 徇私舞弊, 应立案不立案 ; 玩忽职守, 不能立案的立案 ; 超越职权, 擅自销案等 2 调查取证环节 : 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 ; 违反办案程序, 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少于两人, 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不履行告知 回避义务 ; 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 收受贿赂, 谋取不正当利益 3. 审核决定环节 : 接受他人请求 收受他人好处, 网开一面, 为违法当事人说情, 干扰办案 ; 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 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 假案引起复议 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 没有认真审查案件, 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4. 送达执行环节 : 未按规定送达 ; 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中 高 高 中 严格执行 行政处罚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等规定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 定期进行检查 ;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 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等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 建立问责机制,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 认真审核 ; 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旅游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 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 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 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 加强政务公开 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的规定送达和执行 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 案件审查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附件 : 旅游行政处罚流程图 ( 一般程序 ) 18

27 附件 1 旅游行政处罚流程图 ( 一般程序 ) 立案接受移送案件或在受理举报 行政检查 处理投诉中发现违法行为, 制作立案审批表 调查取证 1 不少于 2 人 ;2 出示证件 ;3 告知陈述 申辩 回避权利 ;4 调查收集证据制作文书 ;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 应在 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原件需复制留存的, 写明 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原件在保存, 并请原件所有人签字或盖章 );5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提出拟行政处罚的建议 告知 1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2 符合听证条件的, 告知听证权利 听证 ( 非必经程序 ) 申请 :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证照 较大数额罚款的有组织听证的权利 受理 : 在举行听证会的 7 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 : 1 调查人员介绍案情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2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质证和申辩 ;3 主持人询问 ;4 当事或代理人陈述 报告 : 当事人审核听证笔录, 无误后签字 ; 主持人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审查 提出最终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建议, 报送行政处罚的案件审查机构 ( 法制机构 ) 审查 处罚 部门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 作出处理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复议诉讼 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 加收罚款 ( 每日加收罚款额的 3%);2 申请法院执行 结案归档全部程序履行完毕, 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执法文书归档备案 19

28 2-3.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行的 处罚 1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出租 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视为无证经营 ) 的处罚 子项名称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8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设定依据 10 实施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 年 4 月 25 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 号,2013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对有关责任人员,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业务 款规定处罚外, 并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行为的旅行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

29 11 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 市 县三级分级管理 ; 12 权限划分 13 行使内容 1. 根据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已经 2013 年 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八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 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 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根据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已经 2013 年 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导游证或者取消出国 ( 境 ) 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员会在桂林市辖区内行使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4 法定办结时限 3 个月 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 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 3 个月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1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18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 : 对在旅游市场管理中发现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旅游行政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应当 2 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按照法定程序 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 客观 公正地收集证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 复核审查责任 : 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 对事实认定 证据采信 法律适用 自由裁量 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听证等权利 ;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 决定责任 : 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 ( 听证 ) 复核情况,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听证笔录 听证意见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21

30 6. 送达责任 : 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核实取证后办理结案手续 ; 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 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符合结案条件的, 办理结案手续 8. 监管责任 : 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9 追责情形 20 备注 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 2. 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 3. 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 4. 通过旅行社为自己 亲友或者其他个人 组织牟取私利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7.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 9. 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的 ; 10.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 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 12.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31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受理立案环节 : 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 ; 收受好处, 徇私舞弊, 应立案不立案 ; 玩忽职守, 不能立案的立案 ; 超越职权, 擅自销案等 中 严格执行 行政处罚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等规定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 定期进行检查 ;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 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2 调查取证环节 : 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 ; 违反办案程序, 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少于两人, 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不履行告知 回避义务 ; 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 收受贿赂, 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 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等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 建立问责机制,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4 3. 审核决定环节 : 接受他人请求 收受他人好处, 网开一面, 为违法当事人说情, 干扰办案 ; 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 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 假案引起复议 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 没有认真审查案件, 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高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 认真审核 ; 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旅游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 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 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 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 加强政务公开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 案件审查人 4. 送达执行环节 : 未按规定送达 ; 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中 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的规定送达和执行 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附件 : 旅游行政处罚流程图 ( 一般程序 ) 23

32 附件 1 旅游行政处罚流程图 ( 一般程序 ) 立案接受移送案件或在受理举报 行政检查 处理投诉中发现违法行为, 制作立案审批表 调查取证 1 不少于 2 人 ;2 出示证件 ;3 告知陈述 申辩 回避权利 ;4 调查收集证据制作文书 ;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 应在 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原件需复制留存的, 写明 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原件在保存, 并请原件所有人签字或盖章 );5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提出拟行政处罚的建议 告知 1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2 符合听证条件的, 告知听证权利 听证 ( 非必经程序 ) 申请 :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证照 较大数额罚款的有组织听证的权利 受理 : 在举行听证会的 7 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 : 1 调查人员介绍案情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2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质证和申辩 ;3 主持人询问 ;4 当事或代理人陈述 报告 : 当事人审核听证笔录, 无误后签字 ; 主持人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审查 提出最终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建议, 报送行政处罚的案件审查机构 ( 法制机构 ) 审查 处罚 部门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 作出处理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复议诉讼 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 加收罚款 ( 每日加收罚款额的 3%);2 申请法院执行 结案归档全部程序履行完毕, 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执法文书归档备案 24

33 2-4. 旅行社出租 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的行为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视为无证经营 ) 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出租 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视为无证经营 ) 的处罚 旅行社出租 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的行为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视为无证经营 ) 的处罚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8 咨询及监督电话 9 设定依据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 年 4 月 25 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 号,2013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对有关责任人员, 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业务, 或者出租 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 并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5

34 10 实施对象 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出租 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 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的行为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视为无证经营 ) 的旅行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1 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 市 县三级分级管理 ; 12 权限划分 13 行使内容 14 法定办结时限 1. 根据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已经 2013 年 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八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 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 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根据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已经 2013 年 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导游证或者取消出国 ( 境 ) 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员会在桂林市辖区内行使旅行社出租 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的行为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视为无证经营 ) 的行政处罚权 3 个月 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 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 3 个月 15 处罚流程详见附件 1 16 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无 18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 : 对在旅游市场管理中发现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旅游行政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应当 2 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按照法定程序 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 客观 公正地收集证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 复核审查责任 : 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 对事实认定 证据采信 法律适用 自由裁量 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听证等权利 ;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35 5. 决定责任 : 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 ( 听证 ) 复核情况,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听证笔录 听证意见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6. 送达责任 : 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核实取证后办理结案手续 ; 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 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符合结案条件的, 办理结案手续 8. 监管责任 : 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9 追责情形 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 2. 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 3. 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 4. 通过旅行社为自己 亲友或者其他个人 组织牟取私利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7.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 9. 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的 ; 10.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 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 12.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备注 27

36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受理立案环节 : 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 ; 收受好处, 徇私舞弊, 应立案不立案 ; 玩忽职守, 不能立案的立案 ; 超越职权, 擅自销案等 中 严格执行 行政处罚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等规定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 定期进行检查 ;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 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桂林市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2 调查取证环节 : 无故拖延 案件调查取证 ; 违反办案程序, 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少于两人, 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不履行告知 回避义务 ; 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 收受贿赂, 高 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等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 建立问责机制,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桂林市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谋取不正当利益 4 3. 审核决定环节 : 接受他人请求 收受他人好处, 网开一面, 为违法当事人说情, 干扰办案 ; 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 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 假案引起复议 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 没有认真审查案件, 造成审批和实 高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 认真审核 ; 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旅游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 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 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自治区旅游执法支队 ) 负责人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 案件审查人 际处理不一致 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 加强 政务公开 4. 送达执行环节 : 未按规定送达 ; 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中 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的规定送达和执行 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桂林市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附件 : 旅游行政处罚流程图 ( 一般程序 ) 28

37 附件 1 旅游行政处罚流程图 ( 一般程序 ) 立案接受移送案件或在受理举报 行政检查 处理投诉中发现违法行为, 制作立案审批表 调查取证 1 不少于 2 人 ;2 出示证件 ;3 告知陈述 申辩 回避权利 ;4 调查收集证据制作文书 ;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 应在 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原件需复制留存的, 写明 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原件在保存, 并请原件所有人签字或盖章 );5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提出拟行政处罚的建议 告知 1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2 符合听证条件的, 告知听证权利 听证 ( 非必经程序 ) 申请 :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证照 较大数额罚款的有组织听证的权利 受理 : 在举行听证会的 7 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 : 1 调查人员介绍案情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2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质证和申辩 ;3 主持人询问 ;4 当事或代理人陈述 报告 : 当事人审核听证笔录, 无误后签字 ; 主持人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审查 提出最终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建议, 报送行政处罚的案件审查机构 ( 法制机构 ) 审查 处罚 部门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 作出处理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复议诉讼 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 加收罚款 ( 每日加收罚款额的 3%);2 申请法院执行 结案归档全部程序履行完毕, 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执法文书归档备案 29

38 3-1. 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 行社的经营范围的处罚 1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的办事处 联络处 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旅行社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 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处罚 或者从事招徕 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处罚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 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 围内委托执法 ) 8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设定依据 旅行社条例 (2009 年 2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0 号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改, 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改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10 实施对象 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行为的旅行社 30

39 11 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 市 县三级分级管理 ; 12 权限划分 1. 根据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已经 2013 年 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八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 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 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根据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已经 2013 年 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导游证或者取消出国 ( 境 ) 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13 行使内容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员会在桂林市辖区内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4 法定办结时限 3 个月 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 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 3 个月 15 处罚流程详见附件 1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18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 : 对在旅游市场管理中发现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旅游行政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应当 2 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按照法定程序 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 客观 公正地收集证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 复核审查责任 : 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 对事实认定 证据采信 法律适用 自由裁量 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听证等权利 ;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31

40 5. 决定责任 : 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 ( 听证 ) 复核情况,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听证笔录 听证意见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6. 送达责任 : 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核实取证后办理结案手续 ; 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 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符合结案条件的, 办理结案手续 8. 监管责任 : 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9 追责情形 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 2. 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 3. 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 4. 通过旅行社为自己 亲友或者其他个人 组织牟取私利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7.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 9. 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的 ; 10.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 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 12.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备注 32

41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受理立案环节 : 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 ; 收受好处, 徇私舞弊, 应立案不立案 ; 玩忽职守, 不能立案的立案 ; 超越职权, 擅自销案等 中 严格执行 行政处罚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等规定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 定期进行检查 ;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 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2 调查取证环节 : 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 ; 违反办案程序, 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少于两人, 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不履行告知 回避义务 ; 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 收受贿赂, 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 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等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 建立问责机制,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4 3. 审核决定环节 : 接受他人请求 收受他人好处, 网开一面, 为违法当事人说情, 干扰办案 ; 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 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 假案引起复议 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 没有认真审查案件, 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高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 认真审核 ; 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旅游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 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 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 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 加强政务公开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 案件审查人 4. 送达执行环节 : 未按规定送达 ; 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中 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的规定送达和执行 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附件 : 旅游行政处罚流程图 ( 一般程序 ) 33

42 附件 1 旅游行政处罚流程图 ( 一般程序 ) 立案接受移送案件或在受理举报 行政检查 处理投诉中发现违法行为, 制作立案审批表 调查取证 1 不少于 2 人 ;2 出示证件 ;3 告知陈述 申辩 回避权利 ;4 调查收集证据制作文书 ;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 应在 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原件需复制留存的, 写明 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原件在保存, 并请原件所有人签字或盖章 );5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提出拟行政处罚的建议 告知 1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2 符合听证条件的, 告知听证权利 听证 ( 非必经程序 ) 申请 :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证照 较大数额罚款的有组织听证的权利 受理 : 在举行听证会的 7 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 : 1 调查人员介绍案情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2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质证和申辩 ;3 主持人询问 ;4 当事或代理人陈述 报告 : 当事人审核听证笔录, 无误后签字 ; 主持人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审查 提出最终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建议, 报送行政处罚的案件审查机构 ( 法制机构 ) 审查 处罚 部门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 作出处理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复议诉讼 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 加收罚款 ( 每日加收罚款额的 3%);2 申请法院执行 结案归档全部程序履行完毕, 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执法文书归档备案 34

43 3-2. 旅行社的办事处 联络处 代表处等从事旅 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1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的办事处 联络处 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旅行社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 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处罚 或者从事招徕 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旅行社的办事处 联络处 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8 咨询及监督电话 9 设定依据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 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 围内委托执法 )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2009 年 4 月 2 日国家旅游局第 4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旅游局令第 30 号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3 日起施行 根据 2016 年 12 月 6 日国家旅游局第 17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 年 12 月 12 日国家旅游局令第 42 号公布施行的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和废止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的决定 修改 )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 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 联络处 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条例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2. 旅行社条例 (2009 年 2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0 号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改, 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改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5

44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 出境旅游业务的 10 实施对象 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旅行社的办事处 联络处 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为的旅行社 11 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 市 县三级分级管理 ; 12 权限划分 13 行使内容 14 法定办结时限 1. 根据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已经 2013 年 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八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 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 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根据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已经 2013 年 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导游证或者取消出国 ( 境 ) 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员会在桂林市辖区内旅行社的办事处 联络处 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 个月 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 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 3 个月 15 处罚流程详见附件 1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18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 : 对在旅游市场管理中发现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旅游行政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应当 2 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按照法定程序 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 客观 公正地收集证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 复核审查责任 : 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 对事实认定 证据采信 法律适用 自由裁量 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5 19 追责情形 20 备注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听证等权利 ;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 决定责任 : 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 ( 听证 ) 复核情况,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听证笔录 听证意见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6. 送达责任 : 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核实取证后办理结案手续 ; 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 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符合结案条件的, 办理结案手续 8. 监管责任 : 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 2. 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 3. 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 4. 通过旅行社为自己 亲友或者其他个人 组织牟取私利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7.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 9. 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的 ; 10.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 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 12.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46 风险点数量 4 表现形式 1. 受理立案环节 : 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 ; 收受好处, 徇私舞弊, 应立案不立案 ; 玩忽职守, 不能立案的立案 ; 超越职权, 擅自销案等 2 调查取证环节 : 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 ; 违反办案程序, 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少于两人, 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不履行告知 回避义务 ; 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 收受贿赂, 谋取不正当利益 3. 审核决定环节 : 接受他人请求 收受他人好处, 网开一面, 为违法当事人说情, 干扰办案 ; 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 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 假案引起复议 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 没有认真审查案件, 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4. 送达执行环节 : 未按规定送达 ; 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附件 : 旅游行政处罚流程图 ( 一般程序 ) 38 廉政风险点 等级 中 高 高 中 防控措施 严格执行 行政处罚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等规定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 定期进行检查 ;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 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等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 建立问责机制,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 认真审核 ; 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旅游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 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 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 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 加强政务公开 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的规定送达和执行 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责任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 案件审查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47 附件 1 旅游行政处罚流程图 ( 一般程序 ) 立案接受移送案件或在受理举报 行政检查 处理投诉中发现违法行为, 制作立案审批表 调查取证 1 不少于 2 人 ;2 出示证件 ;3 告知陈述 申辩 回避权利 ;4 调查收集证据制作文书 ;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 应在 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原件需复制留存的, 写明 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原件在保存, 并请原件所有人签字或盖章 );5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提出拟行政处罚的建议 告知 1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2 符合听证条件的, 告知听证权利 听证 ( 非必经程序 ) 申请 :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证照 较大数额罚款的有组织听证的权利 受理 : 在举行听证会的 7 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 : 1 调查人员介绍案情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2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质证和申辩 ;3 主持人询问 ;4 当事或代理人陈述 报告 : 当事人审核听证笔录, 无误后签字 ; 主持人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审查 提出最终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建议, 报送行政处罚的案件审查机构 ( 法制机构 ) 审查 处罚 部门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 作出处理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复议诉讼 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 加收罚款 ( 每日加收罚款额的 3%);2 申请法院执行 结案归档全部程序履行完毕, 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执法文书归档备案 39

48 3-3. 旅行社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 旅游者 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行为 或者从事招 徕 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1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的办事处 联络处 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旅行社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 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处罚 或者从事招徕 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旅行社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 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行为 或者从事招徕 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7 承办机构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 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 围内委托执法 ) 8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设定依据 1.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2009 年 4 月 2 日国家旅游局第 4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旅游局令第 30 号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3 日起施行 根据 2016 年 12 月 6 日国家旅游局第 17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 年 12 月 12 日国家旅游局令第 42 号公布施行的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和废止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的决定 修改 )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 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 联络处 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条例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2. 旅行社条例 (2009 年 2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0 号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40

49 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改, 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改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 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10 实施对象 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旅行社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 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行为 或者从事招徕 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行为的旅行社 11 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 市 县三级分级管理 ; 12 权限划分 13 行使内容 1. 根据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已经 2013 年 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八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 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 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根据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已经 2013 年 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导游证或者取消出国 ( 境 ) 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员会在桂林市辖区内旅行社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 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行为 或者从事招徕 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4 法定办结时限 3 个月 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 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 3 个月 15 处罚流程详见附件 1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18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 : 对在旅游市场管理中发现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旅游行政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应当 2 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按照法定程序 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 客观 公正地收集证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41

50 3. 复核审查责任 : 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 对事实认定 证据采信 法律适用 自由裁量 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听证等权利 ;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 决定责任 : 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 ( 听证 ) 复核情况,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听证笔录 听证意见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6. 送达责任 : 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核实取证后办理结案手续 ; 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 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符合结案条件的, 办理结案手续 8. 监管责任 : 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9 追责情形 20 备注 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 2. 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 3. 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 4. 通过旅行社为自己 亲友或者其他个人 组织牟取私利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7.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 9. 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的 ; 10.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 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 12.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51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4 表现形式 1. 受理立案环节 : 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 ; 收受好处, 徇私舞弊, 应立案不立案 ; 玩忽职守, 不能立案的立案 ; 超越职权, 擅自销案等 2 调查取证环节 : 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 ; 违反办案程序, 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少于两人, 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不履行告知 回避义务 ; 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 收受贿赂, 谋取不正当利益 3. 审核决定环节 : 接受他人请求 收受他人好处, 网开一面, 为违法当事人说情, 干扰办案 ; 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 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 假案引起复议 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 没有认真审查案件, 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4. 送达执行环节 : 未按规定送达 ; 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等级 中 高 高 中 防控措施 严格执行 行政处罚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等规定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 定期进行检查 ;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 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等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 建立问责机制,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 认真审核 ; 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旅游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 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 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 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 加强政务公开 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的规定送达和执行 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责任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 案件审查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附件 : 旅游行政处罚流程图 ( 一般程序 ) 43

52 附件 1 旅游行政处罚流程图 ( 一般程序 ) 立案接受移送案件或在受理举报 行政检查 处理投诉中发现违法行为, 制作立案审批表 调查取证 1 不少于 2 人 ;2 出示证件 ;3 告知陈述 申辩 回避权利 ;4 调查收集证据制作文书 ;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 应在 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原件需复制留存的, 写明 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原件在保存, 并请原件所有人签字或盖章 );5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提出拟行政处罚的建议 告知 1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2 符合听证条件的, 告知听证权利 听证 ( 非必经程序 ) 申请 :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证照 较大数额罚款的有组织听证的权利 受理 : 在举行听证会的 7 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 : 1 调查人员介绍案情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2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质证和申辩 ;3 主持人询问 ;4 当事或代理人陈述 报告 : 当事人审核听证笔录, 无误后签字 ; 主持人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审查 提出最终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建议, 报送行政处罚的案件审查机构 ( 法制机构 ) 审查 处罚 部门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 作出处理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复议诉讼 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 加收罚款 ( 每日加收罚款额的 3%);2 申请法院执行 结案归档全部程序履行完毕, 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执法文书归档备案 44

53 4-1.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 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的行为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主项名称 4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团队的处罚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的行为的处罚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8 咨询及监督电话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 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 围内委托执法 )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设定依据 10 实施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 年 4 月 25 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 号,2013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 ) 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的行为的旅行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5

54 11 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 市 县三级分级管理 ; 12 权限划分 13 行使内容 1. 根据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已经 2013 年 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八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 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 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根据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已经 2013 年 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导游证或者取消出国 ( 境 ) 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员会在桂林市辖区内行使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4 法定办结时限 3 个月 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 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 3 个月 15 处罚流程详见附件 1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18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 : 对在旅游市场管理中发现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旅游行政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应当 2 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按照法定程序 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 客观 公正地收集证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 复核审查责任 : 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 对事实认定 证据采信 法律适用 自由裁量 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听证等权利 ;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 决定责任 : 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 ( 听证 ) 复核情况,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听证笔录 听证意见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46

55 6. 送达责任 : 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核实取证后办理结案手续 ; 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 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符合结案条件的, 办理结案手续 8. 监管责任 : 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9 追责情形 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 2. 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 3. 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 4. 通过旅行社为自己 亲友或者其他个人 组织牟取私利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7.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 9. 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的 ; 10.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 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 12.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备注 47

56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受理立案环节 : 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 ; 收受好处, 徇私舞弊, 应立案不立案 ; 玩忽职守, 不能立案的立案 ; 超越职权, 擅自销案等 中 严格执行 行政处罚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等规定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 定期进行检查 ;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 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2 调查取证环节 : 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 ; 违反办案程序, 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少于两人, 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不履行告知 回避义务 ; 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 收受贿赂, 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 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等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 建立问责机制,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4 3. 审核决定环节 : 接受他人请求 收受他人好处, 网开一面, 为违法当事人说情, 干扰办案 ; 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 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 假案引起复议 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 没有认真审查案件, 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高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 认真审核 ; 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旅游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 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 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 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 加强政务公开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 案件审查人 4. 送达执行环节 : 未按规定送达 ; 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中 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的规定送达和执行 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附件 : 旅游行政处罚流程图 ( 一般程序 ) 48

57 附件 1 旅游行政处罚流程图 ( 一般程序 ) 立案 接受移送案件或在受理举报 行政检查 处理投诉中发现违法行为, 制作立案审批表 调查取证 1 不少于 2 人 ;2 出示证件 ;3 告知陈述 申辩 回避权利 ;4 调查收集证据制作文书 ;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 应在 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原件需复制留存的, 写明 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原件在保存, 并请原件所有人签字或盖章 );5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提出拟行政处罚的建议 告知 1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2 符合听证条件的, 告知听证权利 听证 ( 非必经程序 ) 申请 :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证照 较大数额罚款的有组织听证的权利 受理 : 在举行听证会的 7 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 : 1 调查人员介绍案情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2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质证和申辩 ;3 主持人询问 ;4 当事或代理人陈述 报告 : 当事人审核听证笔录, 无误后签字 ; 主持人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审查 提出最终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建议, 报送行政处罚的案件审查机构 ( 法制机构 ) 审查 处罚 部门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 作出处理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复议诉讼 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 加收罚款 ( 每日加收罚款额的 3%);2 申请法院执行 结案归档全部程序履行完毕, 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执法文书归档备案 49

58 4-2.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不具备领队条 件的人员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的行为的行为的 处罚 1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团队的处罚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 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 围内委托执法 ) 8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 年 4 月 25 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 号,2013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11 月 7 9 设定依据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二 )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50

59 10 实施对象 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的行为的旅行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1 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 市 县三级分级管理 ; 12 权限划分 13 行使内容 1. 根据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已经 2013 年 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八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 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 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根据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已经 2013 年 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导游证或者取消出国 ( 境 ) 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员会在桂林市辖区内行使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4 法定办结时限 3 个月 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 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 3 个月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1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18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 : 对在旅游市场管理中发现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旅游行政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应当 2 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按照法定程序 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 客观 公正地收集证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 复核审查责任 : 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 对事实认定 证据采信 法律适用 自由裁量 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听证等权利 ;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1

60 5. 决定责任 : 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 ( 听证 ) 复核情况,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听证笔录 听证意见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6. 送达责任 : 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核实取证后办理结案手续 ; 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 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符合结案条件的, 办理结案手续 8. 监管责任 : 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9 追责情形 20 备注 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 2. 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 3. 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 4. 通过旅行社为自己 亲友或者其他个人 组织牟取私利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7.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 9. 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的 ; 10.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 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 12.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61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 受理立案环节 : 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 ; 收受好处, 徇私舞弊, 应立案不立案 ; 玩忽职守, 不能立案的立案 ; 超越职权, 擅自销案等 2 调查取证环节 : 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 ; 违反办案程序, 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少于两人, 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不履行告知 回避义务 ; 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 收受贿赂, 谋取不正当利益 3. 审核决定环节 : 接受他人请求 收受他人好处, 网开一面, 为违法当事人说情, 干扰办案 ; 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 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 假案引起复议 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 没有认真审查案件, 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4. 送达执行环节 : 未按规定送达 ; 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中 高 高 中 附件 : 旅游行政处罚流程图 ( 一般程序 ) 严格执行 行政处罚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等规定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 定期进行检查 ;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 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等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 建立问责机制,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 认真审核 ; 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旅游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 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 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 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 加强政务公开 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的规定送达和执行 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 案件审查人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53

62 附件 1 旅游行政处罚流程图 ( 一般程序 ) 立案 接受移送案件或在受理举报 行政检查 处理投诉中发现违法行为, 制作立案审批表 调查取证 1 不少于 2 人 ;2 出示证件 ;3 告知陈述 申辩 回避权利 ;4 调查收集证据制作文书 ;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 应在 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原件需复制留存的, 写明 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原件在保存, 并请原件所有人签字或盖章 );5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提出拟行政处罚的建议 告知 1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2 符合听证条件的, 告知听证权利 听证 ( 非必经程序 ) 申请 :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证照 较大数额罚款的有组织听证的权利 受理 : 在举行听证会的 7 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 : 1 调查人员介绍案情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2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质证和申辩 ;3 主持人询问 ;4 当事或代理人陈述 报告 : 当事人审核听证笔录, 无误后签字 ; 主持人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审查 提出最终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建议, 报送行政处罚的案件审查机构 ( 法制机构 ) 审查 处罚 部门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 作出处理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复议诉讼 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 加收罚款 ( 每日加收罚款额的 3%);2 申请法院执行 结案归档全部程序履行完毕, 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执法文书归档备案 54

63 4-3.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 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1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团队的处罚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 ( 行政审批处 )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桂林市旅游执法支队 )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 特定范围内委托执法 ) 8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设定依据 10 实施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 年 4 月 25 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 号,2013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三 )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的 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行为的旅行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1 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 市 县三级分级管理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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