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行政许可 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 营业单位设立 变更 和注销的登记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 ( 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 ) 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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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崇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 序号 1 行政许可 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 变更和注销登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 28 日主席令第八号修正 ) 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 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变更 终止, 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 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 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 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 依法责令关闭 吊销营业执照的, 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册分局 1. 受理阶段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含企业名称核准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阶段责任 : 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 提出预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 :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 ( 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 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 : 制作并送达营业执照, 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 : 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对伪造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四 ) 申请文件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当场告知时, 应当将申请文件 材料退回申请人 ; 属于 5 日内告知的, 应当收取申请文件 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 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文件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 应当出具 受理通知书 ; 决定不予受理的, 应当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 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一 ) 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二 ) 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三 ) 通过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 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 15 日内, 提交与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 ; 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的, 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四 )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 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 60 日内, 未收到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 或者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 材料不一致的, 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 材料核实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第九条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 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 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 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6.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示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领取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换发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收缴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 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驳回通知书, 说明不予核准 登记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 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伪造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营业执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领取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换发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收缴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 不予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驳回通知书, 说明不予核准 登记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 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伪造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营业执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 2.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 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 4. 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 5. 擅自增设 变更公司 ( 含分公司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含营业单位 ) 设立 变更 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 6. 在公司 ( 含分公司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含营业单位 ) 设立 变更 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 ; 7. 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 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 4 月 17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五 ) 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 5.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 ( 一 )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6.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 实施监督检查,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同 6. 第 1 页, 共 478 页

2 2 行政许可 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 营业单位设立 变更 和注销的登记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 ( 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 ) 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 依法履行职责, 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 企业集团 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 ( 分 ) 公司,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 企业集团 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 由所在市 县 ( 区 )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 住所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 经营期限, 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 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 30 日内, 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 合并 迁移, 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 30 日内, 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 被撤销 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 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由该企业申请登记,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实行企业化经营, 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 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 由该单位申请登记,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领取 营业执照, 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 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由该单位申请登记,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领取 营业执照, 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注册分局 1. 受理阶段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含企业名称核准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阶段责任 : 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 提出预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 :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 ( 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 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 : 制作并送达营业执照, 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 : 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对伪造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四 ) 申请文件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当场告知时, 应当将申请文件 材料退回申请人 ; 属于 5 日内告知的, 应当收取申请文件 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 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文件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 应当出具 受理通知书 ; 决定不予受理的, 应当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 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一 ) 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二 ) 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三 ) 通过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 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 15 日内, 提交与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 ; 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的, 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四 )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 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 60 日内, 未收到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 或者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 材料不一致的, 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 材料核实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第九条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 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 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 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6.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示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领取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换发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收缴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 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驳回通知书, 说明不予核准 登记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 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伪造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营业执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领取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换发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收缴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 不予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驳回通知书, 说明不予核准 登记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 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伪造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营业执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 2.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 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 4. 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 5. 擅自增设 变更公司 ( 含分公司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含营业单位 ) 设立 变更 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 6. 在公司 ( 含分公司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含营业单位 ) 设立 变更 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 ; 7. 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 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 4 月 17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五 ) 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 5..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 ( 一 )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6.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 实施监督检查,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2 页, 共 478 页

3 3 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变更和注销登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订 )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 合同 章程, 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 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 ) 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开始营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 年 10 月 31 日主席令第四十号修订 ) 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 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 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 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 税务登记项目的,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第二款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 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 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 年 10 月 31 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修订 )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 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该企业成立日期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 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缴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 企业集团 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 ( 分 ) 公司,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 企业集团 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 由所在市 县 ( 区 )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注册分局 1. 受理阶段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含企业名称核准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阶段责任 : 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 提出预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 :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 ( 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 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 : 制作并送达营业执照, 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 : 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对伪造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四 ) 申请文件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当场告知时, 应当将申请文件 材料退回申请人 ; 属于 5 日内告知的, 应当收取申请文件 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 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文件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 应当出具 受理通知书 ; 决定不予受理的, 应当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 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一 ) 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二 ) 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三 ) 通过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 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 15 日内, 提交与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 ; 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的, 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四 )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 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 60 日内, 未收到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 或者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 材料不一致的, 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 材料核实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第九条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 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 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 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6.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示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领取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换发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收缴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 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驳回通知书, 说明不予核准 登记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 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伪造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营业执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领取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换发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收缴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 不予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驳回通知书, 说明不予核准 登记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 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伪造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营业执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 2.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 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 4. 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 5. 擅自增设 变更公司 ( 含分公司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含营业单位 ) 设立 变更 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 6. 在公司 ( 含分公司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含营业单位 ) 设立 变更 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 ; 7. 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 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 4 月 17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五 ) 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 5..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 ( 一 )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6.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 实施监督检查,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3 页, 共 478 页

4 4 行政许可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变更 注销登记 法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2013 年 7 月国务院第 638 号令修改 )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 变更 终止,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第五条第一款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第二十二条 :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三条 : 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 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9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六条代 ; 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 : 变更登记事项的, 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八条 :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 外国企业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 6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 一 ) 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 二 )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 ( 三 ) 外国企业终止 ;( 四 ) 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第三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一 ) 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 二 ) 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 ( 三 ) 海关 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 ( 四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终止活动须经批准的, 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四十四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 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 桂政发 号 ) 附件 1 第 421 项 项目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变更 注销登记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授权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1. 受理阶段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含企业名称核准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阶段责任 : 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 提出预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 :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 ( 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 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 : 制作并送达营业执照, 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 : 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对伪造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四 ) 申请文件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当场告知时, 应当将申请文件 材料退回申请人 ; 属于 5 日内告知的, 应当收取申请文件 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 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文件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 应当出具 受理通知书 ; 决定不予受理的, 应当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 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一 ) 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二 ) 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三 ) 通过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 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 15 日内, 提交与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 ; 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的, 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四 )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 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 60 日内, 未收到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 或者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 材料不一致的, 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 材料核实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第九条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 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 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 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6.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示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领取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换发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收缴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 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驳回通知书, 说明不予核准 登记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 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伪造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营业执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领取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换发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收缴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 不予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驳回通知书, 说明不予核准 登记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 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伪造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营业执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 2.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 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 4. 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 5. 擅自增设 变更公司 ( 含分公司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含营业单位 ) 设立 变更 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 6. 在公司 ( 含分公司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含营业单位 ) 设立 变更 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 ; 7. 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 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 4 月 17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五 ) 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 5..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 ( 一 )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6.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 实施监督检查,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4 页, 共 478 页

5 5 行政许可 外国 ( 地区 )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第 412 号令 ) 附件第 237 项 ( 项目名称 : 外国 ( 地区 )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 实施机关 : 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规章 外国 ( 地区 )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1992 年 8 月 1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10 号公布 )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 ( 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 批准,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 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 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 ) 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 以下简称 营业执照 ) 后, 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 桂政发 号 ) 附件 1 第 422 项 项目名称 : 外国 ( 地区 )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授权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注册分局 1. 受理阶段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含企业名称核准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阶段责任 : 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 提出预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 :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 ( 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 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 : 制作并送达营业执照, 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 : 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对伪造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四 ) 申请文件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当场告知时, 应当将申请文件 材料退回申请人 ; 属于 5 日内告知的, 应当收取申请文件 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 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文件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 应当出具 受理通知书 ; 决定不予受理的, 应当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 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一 ) 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二 ) 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三 ) 通过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 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 15 日内, 提交与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 ; 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的, 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四 )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 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 60 日内, 未收到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 或者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 材料不一致的, 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 材料核实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第九条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 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 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 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6.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示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领取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换发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收缴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 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驳回通知书, 说明不予核准 登记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 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伪造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营业执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领取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换发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收缴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 不予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驳回通知书, 说明不予核准 登记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 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伪造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营业执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 2.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 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 4. 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 5. 擅自增设 变更公司 ( 含分公司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含营业单位 ) 设立 变更 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 6. 在公司 ( 含分公司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含营业单位 ) 设立 变更 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 ; 7. 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 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 4 月 17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五 ) 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 5..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 ( 一 )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6.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 实施监督检查,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5 页, 共 478 页

6 6 行政许可 企业集团设立 变更和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 企业集团 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 ( 分 ) 公司,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 企业集团 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 由所在市 县 ( 区 )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注册分局 1. 受理阶段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含企业名称核准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阶段责任 : 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 提出预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 :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 ( 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 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 : 制作并送达营业执照, 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 : 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对伪造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四 ) 申请文件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当场告知时, 应当将申请文件 材料退回申请人 ; 属于 5 日内告知的, 应当收取申请文件 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 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文件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 应当出具 受理通知书 ; 决定不予受理的, 应当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 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一 ) 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二 ) 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三 ) 通过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 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 15 日内, 提交与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 ; 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的, 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四 )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 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 60 日内, 未收到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 或者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 材料不一致的, 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 材料核实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第九条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 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 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 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6.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示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领取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换发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收缴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 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驳回通知书, 说明不予核准 登记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 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伪造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营业执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领取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换发营业执照 ; 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收缴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 不予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 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驳回通知书, 说明不予核准 登记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 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伪造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营业执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 2.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 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 4. 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 5. 擅自增设 变更公司 ( 含分公司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含营业单位 ) 设立 变更 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 6. 在公司 ( 含分公司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含营业单位 ) 设立 变更 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 ; 7. 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 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 4 月 17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五 ) 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 5..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 ( 一 )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6.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 实施监督检查,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6 页, 共 478 页

7 7 行政许可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核准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 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 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 章程审批之前, 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行政法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012 年 11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628 号修订 )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 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 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 ( 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 ) 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 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 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行政法规 个体工商户条例 ( 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改 ) 第八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组成形式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 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规章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6 号公布,2014 年 2 月 20 日修订 ) 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注册分局 注册分局 1. 受理阶段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阶段责任 : 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 提出预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 :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 ( 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 法定告知 4.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 发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予以驳回的, 发给 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 按照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执行 3.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 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 拟变更的企业名称 ( 备选名称 ) 住所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 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 并加盖公章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 应在 5 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核准的, 发给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驳回的, 发给 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 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 2.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 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 4. 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 5. 擅自增设 变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变更 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 6. 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变更 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 ; 7. 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2.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 4 月 17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五 ) 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 ( 一 )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5.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 实施监督检查,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7 页, 共 478 页

8 8 行政许可 9 行政许可 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广告登记 ( 审批 ) 户外广告登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 年 10 月 2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 电视台 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 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配备必要的人员, 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 设备, 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行政法规 广告管理条例 (1987 年 10 月 26 日国务院国发 [1987]94 号公布 )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 ), 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 一 ) 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发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二 )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 发给 广告经营许可证 ;( 三 ) 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 发给 营业执照 ;( 四 ) 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43 项 项目名称 : 户外广告登记 ; 实施机关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12 年 9 月 23 日国务院国发 号 ) 附件 2 第 56 项 项目名称 : 户外广告登记 ; 实施机关 :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地级以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注册分局 注册分局 1. 受理阶段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阶段责任 : 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 提出预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 :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 ( 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 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 : 制作并送达户外广告, 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 : 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对伪造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等行为作出处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3.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对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 核发 户外广告登记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 书面说明理由 4.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 第十一条规定,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 责令停止发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 2.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 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 4. 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 5. 擅自户外广告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 6. 在户外广告登记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 ; 7. 在户外广告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 4 月 17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五 ) 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 5..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 ( 一 )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6.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 实施监督检查,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8 页, 共 478 页

9 10 行政处罚 对虚报注册资本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国家主席令第 8 号第三次修订 ) 第一百九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 虚报注册资本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 以上 15% 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六十四条 : 虚报注册资本, 取得公司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 以上 15% 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 立案阶段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 申诉 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 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 特殊情况下, 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 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 申诉人 举报人 2. 调查取证责任 :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一般应当着制服, 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 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 ; 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办案机构应将案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 告知阶段责任 :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 决定阶段责任 :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意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 销案 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 复杂案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管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阶段责任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立案后,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收集 调取证据, 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 调取证据的, 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 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 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并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4. 第四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 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 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二 )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的 ; 或者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的 ; 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 或者涉嫌犯罪,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 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5.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核审机构核审完毕, 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 申辩 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7.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 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权 8.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意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 销案 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复杂案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 幅度 ;( 四 ) 违反法定程序 ;( 五 ) 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 六 ) 涉嫌犯罪, 不移交司法机关 ;( 七 )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 八 )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 9 页, 共 478 页

10 11 行政处罚 对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虚假出资, 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修正 ) 第一百九十九条 : 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虚假出资, 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六十六条 : 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虚假出资, 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 以上 15% 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 申诉 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 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 特殊情况下, 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 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 申诉人 举报人 2. 调查取证责任 :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一般应当着制服, 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 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 ; 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办案机构应将案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 告知阶段责任 :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 决定阶段责任 :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意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 销案 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 复杂案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管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阶段责任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立案后,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收集 调取证据, 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 调取证据的, 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 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 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并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4. 第四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 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 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二 )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的 ; 或者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的 ; 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 或者涉嫌犯罪,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 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5.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核审机构核审完毕, 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 申辩 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7.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 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权 8.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意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 销案 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复杂案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 幅度 ;( 四 ) 违反法定程序 ;( 五 ) 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 六 ) 涉嫌犯罪, 不移交司法机关 ;( 七 )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 八 )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 10 页, 共 478 页

11 12 行政处罚 对企业发起人 股东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1. 对公司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2. 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抽逃 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国家主席令第 8 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二百条 : 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抽逃其出资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六十七条 : 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抽逃出资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5% 以上 15% 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三十条 :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 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停业整顿 扣缴 吊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的处罚 :( 五 ) 抽逃 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014 年 2 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63 号修订 ) 第六十三条 :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 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 可以单处, 也可以并处 :( 八 ) 抽逃 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责令补足抽逃 转移的资金, 追回隐匿的财产, 没收非法所得, 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没有非法所得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 立案阶段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 申诉 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 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 特殊情况下, 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 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 申诉人 举报人 2. 调查取证责任 :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一般应当着制服, 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 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 ; 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办案机构应将案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 告知阶段责任 :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 决定阶段责任 :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意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 销案 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 复杂案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管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阶段责任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立案后,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收集 调取证据, 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 调取证据的, 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 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 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并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4. 第四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 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 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二 )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的 ; 或者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的 ; 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 或者涉嫌犯罪,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 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5.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核审机构核审完毕, 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 申辩 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7.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 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权 8.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意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 销案 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复杂案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 幅度 ;( 四 ) 违反法定程序 ;( 五 ) 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 六 ) 涉嫌犯罪, 不移交司法机关 ;( 七 )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 八 )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 11 页, 共 478 页

12 13 行政处罚 对违法清算或不按规定清算行为的处罚 1. 对公司在合并 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2. 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 隐匿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3.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国家主席令第 8 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 公司在合并 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 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七十条第一款 : 公司在合并 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国家主席令第 8 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 隐匿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七十条第二款 :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 隐匿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国家主席令第 8 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二百零五条 :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由登记机关予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七十条第三款 :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由登记机关予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1. 立案阶段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 申诉 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 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 特殊情况下, 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 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 申诉人 举报人 2. 调查取证责任 :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一般应当着制服, 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 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 ; 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办案机构应将案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 告知阶段责任 :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 决定阶段责任 :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意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 销案 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 复杂案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管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阶段责任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立案后,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收集 调取证据, 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 调取证据的, 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 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 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并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4. 第四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 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 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二 )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的 ; 或者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的 ; 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 或者涉嫌犯罪,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 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5.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核审机构核审完毕, 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 申辩 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7.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 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权 8.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意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 销案 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复杂案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 幅度 ;( 四 ) 违反法定程序 ;( 五 ) 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 六 ) 涉嫌犯罪, 不移交司法机关 ;( 七 )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 八 )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 12 页, 共 478 页

13 13 行政处罚 对违法清算或不按规定清算行为的处罚 4. 对公司清算组不依法报送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5.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国家主席令第 8 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清算组不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国家主席令第 8 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 申诉 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 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 特殊情况下, 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 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 申诉人 举报人 2. 调查取证责任 :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一般应当着制服, 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 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 ; 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办案机构应将案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 告知阶段责任 :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 决定阶段责任 :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意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 销案 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 复杂案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管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阶段责任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立案后,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收集 调取证据, 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 调取证据的, 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 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 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并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4. 第四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 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 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二 )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的 ; 或者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的 ; 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 或者涉嫌犯罪,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 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5.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核审机构核审完毕, 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 申辩 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7.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 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权 8.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意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 销案 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复杂案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 幅度 ;( 四 ) 违反法定程序 ;( 五 ) 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 六 ) 涉嫌犯罪, 不移交司法机关 ;( 七 )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 八 )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 13 页, 共 478 页

14 14 行政处罚 对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不按规定或违反规定提供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1. 对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2. 对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国家主席令第 8 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 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 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 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国家主席令第 8 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 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 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 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 处以所得收入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 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吊销营业执照 1. 立案阶段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 申诉 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 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 特殊情况下, 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 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 申诉人 举报人 2. 调查取证责任 :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一般应当着制服, 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 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 ; 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办案机构应将案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 告知阶段责任 :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 决定阶段责任 :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意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 销案 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 复杂案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管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阶段责任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立案后,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收集 调取证据, 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 调取证据的, 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 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 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并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4. 第四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 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 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二 )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的 ; 或者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的 ; 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 或者涉嫌犯罪,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 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5.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核审机构核审完毕, 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 申辩 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7.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 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权 8.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意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 销案 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复杂案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 幅度 ;( 四 ) 违反法定程序 ;( 五 ) 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 六 ) 涉嫌犯罪, 不移交司法机关 ;( 七 )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 八 )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 14 页, 共 478 页

15 15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冒用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修正 ) 第二百一十条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 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 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 申诉 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 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 特殊情况下, 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 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 申诉人 举报人 2. 调查取证责任 :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一般应当着制服, 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 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 ; 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办案机构应将案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 告知阶段责任 :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 决定阶段责任 :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意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 销案 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 复杂案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管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阶段责任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立案后,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收集 调取证据, 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 调取证据的, 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 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 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并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4. 第四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 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 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二 )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的 ; 或者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的 ; 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 或者涉嫌犯罪,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 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5.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核审机构核审完毕, 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 申辩 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7.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 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权 8.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意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 销案 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复杂案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 幅度 ;( 四 ) 违反法定程序 ;( 五 ) 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 六 ) 涉嫌犯罪, 不移交司法机关 ;( 七 )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 八 )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 15 页, 共 478 页

16 16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开业或擅自停业的处罚 1. 对公司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2. 对证券公司成立后, 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3. 对个人独资企业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4.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 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 6 个月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国家主席令第 8 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以上的, 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六十八条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以上的, 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3 年 6 月国家主席令第 5 号第二次修订 ) 第二百一十七条 : 证券公司成立后, 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014 年 2 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63 号修订 ) 第三十六条 :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14 年 2 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63 号修订 ) 第四十四条 :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二十七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 二 ) 因成员发生变更, 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 6 个月的 1. 立案阶段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 申诉 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 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 特殊情况下, 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 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 申诉人 举报人 2. 调查取证责任 :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一般应当着制服, 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 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 ; 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办案机构应将案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 告知阶段责任 :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 决定阶段责任 :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意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 销案 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 复杂案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管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阶段责任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立案后,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收集 调取证据, 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 调取证据的, 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 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 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并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4. 第四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 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 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二 )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的 ; 或者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的 ; 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 或者涉嫌犯罪,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 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5.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核审机构核审完毕, 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 申辩 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7.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 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权 8.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意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 销案 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复杂案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 幅度 ;( 四 ) 违反法定程序 ;( 五 ) 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 六 ) 涉嫌犯罪, 不移交司法机关 ;( 七 )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 八 )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 16 页, 共 47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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