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行政处罚 对迟报统计资料 不按规定管理资料来源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主席令第 15 号 )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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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崇左市统计局和 序号 1 行政处罚 对统计调查 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主席令第 15 号 )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 ;( 一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二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 三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 四 ) 拒绝 阻碍统计调查 统计检查的 ;( 五 ) 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2004 年 9 月 24 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 予以通报批评, 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 拒绝提供情况 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 隐匿 毁弃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 二 )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 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 三 ) 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的规定, 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76 号 ) 第三十六条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或者提供不真实 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 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 收集证据, 核实有关数据, 制作检查报告,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 情节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罚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在 3 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延长期不超过 3 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 统计执法遇障碍, 中止 ( 暂停 ), 暂不结案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 接受申诉 行政复议 1.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 : 立案 调查 处理 结案 2-1.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五条 :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 客观 全面地收集证据, 不得主观臆断 偏听偏信, 不得篡改 伪造证据 3.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适用法律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4.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应按规定报经批准,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二 )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未经本人同意,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 家庭资料的 ;(3) 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 1 页, 共 16 页

2 2 行政处罚 对迟报统计资料 不按规定管理资料来源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主席令第 15 号 )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 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 收集证据, 核实有关数据, 制作检查报告,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 情节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罚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在 3 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延长期不超过 3 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 统计执法遇障碍, 中止 ( 暂停 ), 暂不结案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 接受申诉 行政复议 1.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 : 立案 调查 处理 结案 2-1.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五条 :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 客观 全面地收集证据, 不得主观臆断 偏听偏信, 不得篡改 伪造证据 3.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适用法律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4.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应按规定报经批准,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二 )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未经本人同意,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 家庭资料的 ;(3) 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 2 页, 共 16 页

3 3 行政处罚 对经济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15 号, 自 2004 年 9 月 5 日实施 ) 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较重的, 可以建议有关部门 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一 )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 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 二 )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 三 )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 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 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崇左市经普办 崇左市统计局普查中心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 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 收集证据, 核实有关数据, 制作检查报告,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 情节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罚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在 3 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延长期不超过 3 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 统计执法遇障碍, 中止 ( 暂停 ), 暂不结案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 接受申诉 行政复议 1.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 : 立案 调查 处理 结案 2-1.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五条 :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 客观 全面地收集证据, 不得主观臆断 偏听偏信, 不得篡改 伪造证据 3.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适用法律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4.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应按规定报经批准,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二 )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未经本人同意,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 家庭资料的 ;(3) 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 3 页, 共 16 页

4 4 行政处罚 对农业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2006 年 8 月 23 日公布施行 )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一 )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 二 )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 ( 三 ) 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四 ) 拒绝 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 五 )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 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原始记录 统计台帐 普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生产经营户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 ( 一 ) ( 四 ) 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崇左市农普办 崇左市统计局农村和城市经济统计科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 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 收集证据, 核实有关数据, 制作检查报告,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 情节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罚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在 3 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延长期不超过 3 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 统计执法遇障碍, 中止 ( 暂停 ), 暂不结案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 接受申诉 行政复议 1.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 : 立案 调查 处理 结案 2-1.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五条 :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 客观 全面地收集证据, 不得主观臆断 偏听偏信, 不得篡改 伪造证据 3.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适用法律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4.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应按规定报经批准,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二 )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未经本人同意,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 家庭资料的 ;(3) 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 4 页, 共 16 页

5 5 行政处罚 对污染源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08 号,2007 年 10 月 9 日公布施行 ) 第三十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提出处理意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迟报 虚报 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 ( 二 ) 推诿 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 ( 三 ) 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 生产记录 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 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崇左市统计局工业能源和投资统计科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 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 收集证据, 核实有关数据, 制作检查报告,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 情节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罚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在 3 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延长期不超过 3 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 统计执法遇障碍, 中止 ( 暂停 ), 暂不结案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 接受申诉 行政复议 1.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 : 立案 调查 处理 结案 2-1.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五条 :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 客观 全面地收集证据, 不得主观臆断 偏听偏信, 不得篡改 伪造证据 3.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适用法律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4.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应按规定报经批准,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二 )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未经本人同意,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 家庭资料的 ;(3) 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 5 页, 共 16 页

6 6 行政处罚 对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 转让 出租 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 国家统计局令第 10 号,200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第二十八条 :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一 ) 涂改 转让 出租 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 二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 三 )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 四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 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 收集证据, 核实有关数据, 制作检查报告,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 情节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罚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在 3 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延长期不超过 3 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 统计执法遇障碍, 中止 ( 暂停 ), 暂不结案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 接受申诉 行政复议 1.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 : 立案 调查 处理 结案 2-1.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五条 :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 客观 全面地收集证据, 不得主观臆断 偏听偏信, 不得篡改 伪造证据 3.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适用法律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4.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应按规定报经批准,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二 )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未经本人同意,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 家庭资料的 ;(3) 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 6 页, 共 16 页

7 7 行政处罚 对伪造 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规章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2007 年国家统计局令第 11 号 )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伪造 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 还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 元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还可处以 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还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理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 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 收集证据, 核实有关数据, 制作检查报告,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 情节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罚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在 3 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延长期不超过 3 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 统计执法遇障碍, 中止 ( 暂停 ), 暂不结案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 接受申诉 行政复议 1.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 : 立案 调查 处理 结案 2-1.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五条 :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 客观 全面地收集证据, 不得主观臆断 偏听偏信, 不得篡改 伪造证据 3.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适用法律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4.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应按规定报经批准,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二 )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未经本人同意,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 家庭资料的 ;(3) 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 7 页, 共 16 页

8 8 行政处罚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主席令第 15 号 )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届第 18 号,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二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 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 收集证据, 核实有关数据, 制作检查报告,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 情节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罚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在 3 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延长期不超过 3 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 统计执法遇障碍, 中止 ( 暂停 ), 暂不结案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 接受申诉 行政复议 1.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 : 立案 调查 处理 结案 2-1.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五条 :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 客观 全面地收集证据, 不得主观臆断 偏听偏信, 不得篡改 伪造证据 3.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适用法律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4.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应按规定报经批准,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二 )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未经本人同意,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 家庭资料的 ;(3) 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 8 页, 共 16 页

9 9 行政处罚 对迟报 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2004 年 9 月 24 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责令限期改正外,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迟报定期统计资料 迟报统计年报或者一次性统计调查资料的 ;( 二 ) 拒报统计资料的 ; 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 ( 广西第 10 届人大常委会第 64 号公告,2004 年 9 月 24 日公布施行 ) 一 企业事业组织违反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第十九 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 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 收集证据, 核实有关数据, 制作检查报告,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 情节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罚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在 3 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延长期不超过 3 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 统计执法遇障碍, 中止 ( 暂停 ), 暂不结案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 接受申诉 行政复议 1.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 : 立案 调查 处理 结案 2-1.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五条 :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 客观 全面地收集证据, 不得主观臆断 偏听偏信, 不得篡改 伪造证据 3.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适用法律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4.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应按规定报经批准,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二 )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未经本人同意,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 家庭资料的 ;(3) 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 9 页, 共 16 页

10 10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统计管理登记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广西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届 64 号,2004 年 9 月 24 日公布施行 )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责令限期改正外,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视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 :( 三 ) 未办理统计管理登记的 ; 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届第 18 号,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一 企业事业组织违反 广西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第十九 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 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 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 收集证据, 核实有关数据, 制作检查报告,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 情节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罚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在 3 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延长期不超过 3 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 统计执法遇障碍, 中止 ( 暂停 ), 暂不结案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 接受申诉 行政复议 1.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 : 立案 调查 处理 结案 2-1.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五条 :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 客观 全面地收集证据, 不得主观臆断 偏听偏信, 不得篡改 伪造证据 3.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适用法律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4.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应按规定报经批准,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二 )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未经本人同意,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 家庭资料的 ;(3) 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 10 页, 共 16 页

11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自行编印 发布统计资料或者执法统计调查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广西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届 64 号,2004 年 9 月 24 日公布施行 )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责令限期改正外,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视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 ( 四 ) 违反统计法律 法规, 自行编印 发布统计资料或者执法统计调查表的 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 一 企业事业组织违反 广西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第十九 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 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 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 收集证据, 核实有关数据, 制作检查报告,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 情节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罚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在 3 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延长期不超过 3 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 统计执法遇障碍, 中止 ( 暂停 ), 暂不结案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 接受申诉 行政复议 1.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 : 立案 调查 处理 结案 2-1.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五条 :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 客观 全面地收集证据, 不得主观臆断 偏听偏信, 不得篡改 伪造证据 3.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适用法律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4.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应按规定报经批准,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二 )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未经本人同意,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 家庭资料的 ;(3) 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 11 页, 共 16 页

12 12 行政处罚 对授意 指使 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2004 年 9 月 24 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责令限期改正外,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虚报 瞒报 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 ;( 二 ) 授意 指使 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 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届第 18 号,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一 企业事业组织违反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第十九 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 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 收集证据, 核实有关数据, 制作检查报告,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 情节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罚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在 3 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延长期不超过 3 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 统计执法遇障碍, 中止 ( 暂停 ), 暂不结案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 接受申诉 行政复议 1.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 : 立案 调查 处理 结案 2-1.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五条 :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 客观 全面地收集证据, 不得主观臆断 偏听偏信, 不得篡改 伪造证据 3.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适用法律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4.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应按规定报经批准,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二 )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未经本人同意,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 家庭资料的 ;(3) 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 12 页, 共 16 页

13 13 行政处罚 对检举 控告 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2004 年 9 月 24 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责令限期改正外,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 :( 三 ) 对检举 控告 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届第 18 号,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一 企业事业组织违反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第十九 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 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 收集证据, 核实有关数据, 制作检查报告,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 情节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罚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 : 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在 3 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延长期不超过 3 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 统计执法遇障碍, 中止 ( 暂停 ), 暂不结案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 接受申诉 行政复议 1.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 : 立案 调查 处理 结案 2-1.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五条 :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 客观 全面地收集证据, 不得主观臆断 偏听偏信, 不得篡改 伪造证据 3.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适用法律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4.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应按规定报经批准,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二 )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未经本人同意,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 家庭资料的 ;(3) 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 13 页, 共 16 页

14 14 行政检查 统计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主席令第 15 号 )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不得拒绝 阻碍检查, 不得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届 64 号,2004 年 9 月 24 日公布施行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统计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理统计违法行为第九条统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 一 ) 统计资料的提供是否准确 及时 ;( 二 ) 统计管理登记是否按规定进行 ;( 三 ) 统计报表的制发是否合法 ;( 四 ) 统计资料的管理 公布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 五 ) 统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 六 )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是否受到妨碍 ;( 七 ) 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第十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制度 规章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 国家统计局令第 9 号 ) 第二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第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 ( 一 ) 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 统计报告 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 二 ) 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 三 ) 是否存在虚报 瞒报 伪造 篡改 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 四 ) 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 五 ) 是否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帐 ;( 六 ) 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七 ) 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 备案 ; 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 ( 八 ) 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 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 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 九 )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有无泄露国家秘密 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 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 十 ) 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 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 十一 )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及有关专业科室 1. 选案阶段责任 : 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 检查阶段责任 : 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环节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资料 调查程序 法律适用 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 告知环节责任 : 对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 处理意见告知,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 决定环节责任 : 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届 64 号,2004 年 9 月 24 日公布施行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统计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2. 参照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参照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 同 同 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本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 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3. 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 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主席令第 15 号 )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 ( 一 )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 ( 二 ) 要求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 人员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 ; ( 三 )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 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 ( 四 ) 对本地方 本部门 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1-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一 ) 不依法履行职责, 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 火灾 传染病传播流行 严重环境污染 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四 ) 其他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的行为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 索贿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挪用公款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4. 同 1. 第 14 页, 共 16 页

15 15 行政检查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主席令第 15 号 ) 第三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 二 ) 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三 )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四 )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 核对 ;( 五 )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六 )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 录音 录像 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未出示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三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不得拒绝 阻碍检查, 不得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届 64 号,2004 年 9 月 24 日公布施行 ) 第十三条 : 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权限,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 )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违法统计行为, 由本级人民政府会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查处 ;( 二 ) 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统计违法行为,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成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查处 ;( 三 ) 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 由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 四 ) 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查处 及有关专业科室 1. 选案阶段责任 : 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 检查阶段责任 : 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环节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资料 调查程序 法律适用 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 告知环节责任 : 对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 处理意见告知,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 决定环节责任 : 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届 64 号,2004 年 9 月 24 日公布施行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统计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2. 参照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参照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 同 同 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本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 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3. 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 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主席令第 15 号 )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 ( 一 )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 ( 二 ) 要求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 人员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 ; ( 三 )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 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 ( 四 ) 对本地方 本部门 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1-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一 ) 不依法履行职责, 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 火灾 传染病传播流行 严重环境污染 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四 ) 其他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的行为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 索贿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挪用公款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4. 同 1. 第 15 页, 共 16 页

16 16 行政奖励 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主席令第 15 号 ) 第八条 :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令第 453 号 )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各部门 各企业事业组织, 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 定期评比, 给予奖励 :( 一 ) 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 统计方法等方面, 做出重要贡献的 ;( 二 ) 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 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 及时性方面, 做出显著成绩的 ;( 三 ) 在进行统计分析 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 有所创新, 取得重要成绩的 ;( 四 ) 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 取得显著效果的 ;( 五 ) 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 进行统计科学研究, 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 做出重要贡献的 ;( 六 ) 坚持实事求是, 依法办事, 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表现突出的 ;( 七 ) 揭发 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 : 通令嘉奖 记功 记大功 晋级 升职 授予荣誉称号, 并可以发给奖品 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 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15 号 ) 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 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人口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76 号 )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届 64 号,2004 年 9 月 24 日公布施行 )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 各企业事业组织, 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控告 检举 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崇左市农普办 经普办 人普办 ; 崇左市统计局办公室 农村和城市经济统计科 普查中心 1. 前期阶段责任 : 收集整理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相关材料, 及时呈报处理 2. 审查阶段责任 : 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 : 决定是否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标准和方式 4. 执行阶段责任 : 兑现奖励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主席令第 15 号 ) 第八条 :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同 同 同 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 2. 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 3. 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 4. 工作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 5. 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令第 453 号 )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 属于 统计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 ( 一 ) 虚报 瞒报 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 ( 二 ) 虚报 瞒报 伪造 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 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 ( 三 ) 虚报 瞒报 伪造 篡改 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 ( 四 ) 虚报 瞒报 伪造 篡改 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 ( 五 ) 在接受统计检查时, 拒绝提供情况 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 隐匿 毁弃原始统计记录 统计台账 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 ( 六 )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 抗拒统计检查的 ; ( 七 ) 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2. 同 同 同 同 1. 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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