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 : 行政许可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1.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审批 2.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审批 3. 职业中介机构注销的审批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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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一 : 行政许可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县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2.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 3.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 4.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注销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 部门规章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劳部发 [1994]503 号 )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粤劳社发 [2009]8 号 )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经企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 年修正 )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 经许可的, 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 部门规章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 )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部门规章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 )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 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 部门规章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 )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 并提交 3 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 ;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 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 年修改 ) 第五十七条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 经许可的, 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 部门规章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 )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 ( 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 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 ( 二 ) 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 ( 三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 或者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依法被吊销的 ; ( 四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 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3.[ 地方政府规章 ]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4 年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162 号 ) 第 46 项含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变更 延续 注销 4.[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我厅职能调整衔接工作的通知 ( 粤人社函 [2015]482 号 ) 劳务派遣行政行可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 受理责任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根据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标准, 对申请企业基本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 : 提交局领导审批签发 4. 送达责任 : 准予申请的, 制发送达同意申请的复函, 不予批准的, 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单位 5. 事后监督责任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 建立企业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 并将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督机制 1. 受理责任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根据标准, 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和相关申报佐证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 : 提交局领导审批签发 4. 送达责任 : 准予申请的, 制发送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 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单位 1. 受理责任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根据标准, 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和相关申报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 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并换发新的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或者在原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上予以注明 ;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 3. 决定责任 : 提交局领导审批签发 4. 送达责任 : 准予申请的, 制发送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 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单位 1. 受理责任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根据标准, 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和相关申报佐证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 : 提交局领导审批签发 4. 送达责任 : 准予申请的, 制发送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 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单位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 注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 1 页, 共 72 页

2 表一 : 行政许可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1.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审批 2.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审批 3. 职业中介机构注销的审批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 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 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 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2.[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2012 年修正 ) 第十条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2012 年修正 ) 第二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名称 机构负责人 经营地址, 应在变更前向原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职业介绍许可证视为无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变更申请后, 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 部门规章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 年 10 月 30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1 次部务会议通过 ) 第五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 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汕头市政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府 服务务热线 : 2. 受理责任 : 受理材料, 审核申请材料 3. 审查责任 : 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汕头市潮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的, 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不符合条件的, 通知申请单位并南区人力说明理由资源和社 5. 事后监管责任 : 通过现场检查, 书面报告等方式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日常开展的职业介会保障绍业务的监管局 :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汕头市政府 服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热线 : 务 2. 受理责任 : 受理材料, 审核申请材料汕头市潮 3. 审查责任 : 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南区人力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的, 给予变更资源和社 5. 事后监管责任 : 通过现场检查, 书面报告等方式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日常开展的职业介会保障绍业务的监管局 :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受理材料, 审核申请材料 3. 审查责任 : 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注销条件的, 给予注销许可证 5. 事后监管责任 : 通过现场检查, 书面报告等方式加强监管 6.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县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1. 新设立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3 年修正 )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地方政府规章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 粤府办 号 ) 3.[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 粤劳社函 [2008]1929 号 ) 4.[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材料备案. 市县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等三项行政职能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 ( 粤人社函 号 ) 第一条行政职能下放的项目 ( 一 ) 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将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 民办教育促进法 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 粤劳社 号 ) 规定的 省属 中央 部队驻穗社会组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全省各地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 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审批 职能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汕头市潮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潮南机编 [2010]38 号 ) 培训教育股 :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备案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汕头市政 1. 受理责任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府 服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务热线 : 2. 审查责任 : 根据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和相关申报佐证材料进行 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实地核查, 并出具检查报告汕头市潮 3. 决定责任 :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签发南区人力 4. 送达责任 : 准予设立的, 制发送达同意设立的批文及办学许可证, 不予设立的, 书面说资源和社明理由并送达申请单位会保障 5. 事后监督阶段责任 : 督促监督申报单位按要求不断提高培训工作能力并及时组织学员局 :0754-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4 县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2. 学校分立 合并审批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3 年修正 )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 合并,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 地方政府规章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 粤府办 号 ) 3.[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 粤劳社函 [2008]1929 号 ) 4.[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材料备案 市县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等三项行政职能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 ( 粤人社函 号 ) 第一条行政职能下放的项目 ( 一 ) 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将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 民办教育促进法 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 粤劳社 号 ) 规定的 省属 中央 部队驻穗社会组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全省各地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 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审批 职能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二 ) 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材料备案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变更 名称变更 层次变更 类型变更等事项的核准, 以及法人变更 董事长变更 理事长变更 招生简章和广告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等事项的备案, 职能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汕头市潮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潮南机编 [2010]38 号 ) 培训教育股 :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备案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汕头市政 1. 受理责任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府 服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务热线 : 2. 审查责任 : 根据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对相关申报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相 关学校进行实地核查, 并出具检查报告汕头市潮 3. 决定责任 :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签发南区人力 4. 送达责任 : 准予设立的, 制发送达批准分立或合并的批文及办学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 资源和社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单位会保障 5. 事后监督责任 : 督促监督申报单位按要求不断提高培训工作能力并及时组织学员参加职局 :0754- 业技能鉴定考试 第 2 页, 共 72 页

3 表一 : 行政许可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4 县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3. 学校职业 ( 工种 ) 及层次的变更审批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3 年修正 )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 层次 类别的变更, 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 地方政府规章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 粤府办 号 ) 3.[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 粤劳社函 [2008]1929 号 ) 4.[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材料备案. 市县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等三项行政职能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 ( 粤人社函 号 ) 第一条行政职能下放的项目 ( 二 ) 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材料备案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变更 名称变更 层次变更 类型变更等事项的核准, 以及法人变更 董事长变更 理事长变更 招生简章和广告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等事项的备案, 职能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汕头市潮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潮南机编 [2010]38 号 ) 培训教育股 :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备案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汕头市政 1. 受理责任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府 服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务热线 : 2. 审查责任 : 根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对学校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进 行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汕头市潮 3. 决定责任 : 提交局领导审批签发南区人力 4. 送达责任 : 准予变更的, 制发送达同意变更的批文及换发办学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 书资源和社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单位会保障 5. 事后监督责任 : 督促监督申报单位按要求不断提高培训工作能力并及时组织学员参加职局 :0754- 业技能鉴定考试 县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县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县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县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4.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审批 5. 学校名称的变更审批 6. 学校到期换证审批 7. 办学许可证注销审批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3 年修正 )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须由举办者提出,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报审批机关核准 2.[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我厅职能调整衔接工作的通知 ( 粤人社函 [2015]482 号 ) 省直单位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3 年修正 )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 层次 类别的变更, 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 粤劳社函 号 ): ( 一 ) 我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 变更 撤销按以下权限规定, 由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管理 1 举办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学校, 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 举办培训中级以下 ( 含中级 ) 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学校, 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3.[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我厅职能调整衔接工作的通知 ( 粤人社函 [2015]482 号 ) 省直单位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3 年修正 )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2.[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 粤劳社函 号 ) ( 一 ) 我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 变更 撤销按以下权限规定, 由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管理 1 举办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学校, 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 举办培训中级以下 ( 含中级 ) 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学校, 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3.[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我厅职能调整衔接工作的通知 ( 粤人社函 [2015]482 号 ) 省直单位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3 年修正 )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 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并注销登记 2.[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 粤劳社函 号 ) ( 一 ) 我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 变更 撤销按以下权限规定, 由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管理 1 举办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学校, 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 举办培训中级以下 ( 含中级 ) 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学校, 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3.[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我厅职能调整衔接工作的通知 ( 粤人社函 [2015]482 号 ) 省直单位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 导和咨询服务汕头市潮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南区人力 3. 审查责任 : 在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资源和社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 更换 办学许可证 ; 不符合条件的, 签发 不予会保障许可决定书 局 :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 更换 办学许可证 ; 不符合条件的, 签发 不予许可决定书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 换发 办学许可证 ; 不符合条件的, 签发 不予许可决定书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 注销 办学许可证 第 3 页, 共 72 页

4 表一 : 行政许可 5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 年修改 )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 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 年 ) 第二十条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 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1. 审核责任 : 根据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成绩对证书进行审核, 提出审核意见 2. 决定责任 : 提交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6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1. 办理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1.[ 部门规章 ] 劳动部 公安部 外交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 的通知 ( 劳部发 [1996] 第 29 号 ) 第四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 经获准并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后方可聘用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 须填写 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 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第十三条中央级用人单位 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 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 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可凭合同 章程 批准证书 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2.[ 规范性文件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汕人社 [2013] 第 59 号 ) 调整事项第 ( 三 ) 项 :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外国人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项业务调整为委托区县审批的事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 签发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 不符合条件的, 签发 不予许可决定书 5. 后续监管责任 : 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等规章, 区人社局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外国人依法进行处理 6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2. 新办就业证审批 1.[ 部门规章 ] 劳动部 公安部 外交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的通知 ( 劳部发 [1996] 第 29 号 ) 第四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 ( 有互免签证协议的, 按协议办理 ), 入境后取得 外国人就业证 和外国人居留证件, 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 须填写 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 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第十三条中央级用人单位 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 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 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可凭合同 章程 批准证书 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 15 日内, 持许可证书 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 并填写 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2.[ 规范性文件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汕人社 [2013] 第 59 号 ) 调整事项第 ( 三 ) 项 :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外国人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项业务调整为委托区县审批的事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 签发 外国人就业证 ; 不符合条件的, 签发 不予许可决定书 5. 后续监管责任 : 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等规章, 区人社局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外国人依法进行处理 6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3. 就业证延期审批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 年 )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 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 :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第 93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实施机关 : 省级及其授权的地 ( 市 )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 部门规章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011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7 号修正 ) 第十九条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 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 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 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 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4.[ 规范性文件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汕人社 [2013] 第 59 号 ) 调整事项第 ( 三 ) 项 :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外国人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项业务调整为委托区县审批的事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 延期 外国人就业证 ; 不符合条件的, 签发 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 4 页, 共 72 页

5 表一 : 行政许可 6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4. 就业证变更审批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 年 )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 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 :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第 93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实施机关 : 省级及其授权的地 ( 市 )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 部门规章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011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7 号修正 ) 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 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 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4.[ 规范性文件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汕人社 [2013] 第 59 号 ) 调整事项第 ( 三 ) 项 :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外国人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项业务调整为委托区县审批的事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 变更 外国人就业证 ; 不符合条件的, 签发 不予许可决定书 6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5. 就业证补办审批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 年 )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 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 :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第 93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实施机关 : 省级及其授权的地 ( 市 )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 部门规章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011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7 号修正 )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 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 补办或换证手续 4.[ 规范性文件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汕人社 [2013] 第 59 号 ) 调整事项第 ( 三 ) 项 :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外国人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项业务调整为委托区县审批的事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的, 补发 外国人就业证 ; 不符合条件的, 签发 不予许可决定书 6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6. 就业证迁转审批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 年 )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 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 :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第 93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实施机关 : 省级及其授权的地 ( 市 )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 部门规章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011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7 号修正 ) 第二十四条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 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4.[ 规范性文件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汕人社 [2013] 第 59 号 ) 调整事项第 ( 三 ) 项 :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外国人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项业务调整为委托区县审批的事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符合条件的, 迁转 外国人就业证 ; 不符合条件的, 签发 不予许可决定书 6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7. 就业证注销审批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 年 )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 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 :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第 93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实施机关 : 省级及其授权的地 ( 市 )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 部门规章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011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7 号修正 ) 第十六条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 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4.[ 规范性文件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汕人社 [2013] 第 59 号 ) 调整事项第 ( 三 ) 项 :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外国人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项业务调整为委托区县审批的事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符合条件的, 注销 外国人就业证 第 5 页, 共 72 页

6 表一 : 行政许可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7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1. 新办就业证审批 1.[ 部门规章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6 号令 ) 第四条台 港 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 港 澳人员的, 应当为其申请办理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以下简称就业证 ); 香港. 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 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台 港 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 应当向所在地的地 ( 市 ) 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和下列有效文件 : ( 一 )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 ( 二 )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 ( 三 )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 ( 四 ) 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 ( 五 ) 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 ( 技术工种 ) 的, 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和有关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准予就业许可, 颁发就业证 ;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 港 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2.[ 规范性文件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汕人社 [2013] 第 59 号 ) 调整事项第 ( 三 ) 项 :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外国人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项业务调整为委托区县审批的事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 签发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不符合条件的, 签发 不予许可决定书 5. 后续监管责任 : 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等规章, 区人社局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外国人依法进行处理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2. 就业证延期审批 3. 就业证变更审批 4. 就业证补办审批 1.[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 )附件 :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第 94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实施机关 :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 ( 市 )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 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 号 ) 3.[ 部门规章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005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 ) 第四条 台 港 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 港 澳人员的, 应当为其申请办理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4.[ 规范性文件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汕人社 [2013] 第 59 号 ) 调整事项第 ( 三 ) 项 :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外国人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项业务调整为委托区县审批的事项 1.[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 :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第 94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实施机关 :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 ( 市 )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 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 号 ) 3.[ 部门规章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005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 ) 第十四条 台 港 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变更的, 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 ( 市 ) 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 港 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4.[ 规范性文件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汕人社 [2013] 第 59 号 ) 调整事项第 ( 三 ) 项 :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外国人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项业务调 1.[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 :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第 94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实施机关 :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 ( 市 )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 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 号 ) 3.[ 部门规章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005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 ) 第十三条 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为台 港 澳人员补发就业证 4.[ 规范性文件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汕人社 [2013] 第 59 号 ) 调整事项第 ( 三 ) 项 :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外国人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项业务调整为委托区县审批的事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符合条件的, 延期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不符合条件的, 签发 不予许可决定书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 变更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不符合条件的, 签发 不予许可决定书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 签发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不符合条件的, 签发 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 6 页, 共 72 页

7 表一 : 行政许可 7 7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5. 就业证迁转审批 6. 就业证注销审批 1.[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 :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第 94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实施机关 :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 ( 市 )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 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 号 ) 3.[ 部门规章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005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 ) 第十四条 台 港 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变更的, 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 ( 市 ) 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 港 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4.[ 规范性文件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汕人社 [2013] 第 59 号 ) 调整事项第 ( 三 ) 项 :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外国人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项业务调 1.[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 :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第 94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实施机关 :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 ( 市 )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 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 号 ) 3.[ 部门规章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005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 )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 港 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被派遣台 港 澳人员任职期满的, 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 港 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 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 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 30 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4.[ 规范性文件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汕人社 [2013] 第 59 号 ) 调整事项第 ( 三 ) 项 :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外国人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项业务调整为委托区县审批的事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符合条件的, 迁转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不符合条件的, 签发 不予许可决定书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符合条件的, 注销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不符合条件的, 签发 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 7 页, 共 72 页

8 1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处罚 警告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 年修正 )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处罚 警告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 年修订 )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内容, 或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 法规依据的处罚 警告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2 年 )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内容, 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 法规依据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8 页, 共 72 页

9 4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 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 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 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 ; 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 ; 未建立 保存相关台账, 或者伪造相关台账 ; 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处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5 年 )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 一 ) 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 ( 二 ) 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 三 ) 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 四 ) 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 ( 五 ) 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汕头市政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府 服 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汕头市潮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南区人力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资源和社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会保障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局 :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法律 ] 劳动合同法 (2012 年修订 )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汕头市政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府 服 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汕头市潮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南区人力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资源和社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会保障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局 :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法律 ] 劳动合同法 (2012 年修订 )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9 页, 共 72 页

10 7 对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2012 年修正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收取的费用, 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至三倍的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汕头市政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府 服 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汕头市潮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南区人力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资源和社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会保障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局 :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的处罚 [ 法律 ] 劳动合同法 (2012 年修订 )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 年国务院令第 535 号 )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汕头市政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府 服 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汕头市潮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南区人力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资源和社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会保障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局 :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0 页, 共 72 页

11 10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依法给予处罚 1.[ 法律 ] 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法给予处罚 2.[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办法 (2009 年 ) 第三十九条各类企业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用于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五十五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对属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之外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办法 (2009 年 )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 属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的, 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属于其他单位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汕头市政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府 服 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汕头市潮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南区人力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资源和社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会保障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局 :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 )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 二 )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 ( 三 )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 四 ) 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 ( 五 )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 六 )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 ( 二 ) ( 三 ) 项规定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 ( 四 ) 项规定的, 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 ( 一 ) ( 五 ) ( 六 ) 项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 ;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1 页, 共 72 页

12 13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 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部门规章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 )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在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 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 ;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对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或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未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办法 (2009 年 )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 ;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汕头市政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府 服 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汕头市潮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南区人力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资源和社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会保障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局 :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的处罚 警告 [ 部门规章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2000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6 号 )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2 页, 共 72 页

13 16 对用人单位未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 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64 号 )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 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的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法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汕头市政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府 服 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汕头市潮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南区人力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资源和社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会保障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局 :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行政法规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64 号 )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的标准给予处罚 ;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汕头市政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府 服 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汕头市潮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南区人力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资源和社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会保障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局 :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3 页, 共 72 页

14 19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1.[ 行政法规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64 号 )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的标准给予处罚 ;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2.[ 部门规章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 )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 一 ) ( 三 ) ( 四 ) ( 八 ) 项规定的, 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 五 ) 项规定的, 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 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情节严重的, 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无营业执照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 备案的单位介绍童工就业的, 对该单位的处罚 [ 行政法规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64 号 )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 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 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 行政法规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64 号 )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的标准给予处罚 ;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按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规定的幅度, 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的标准, 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1 万元的标准处罚,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的, 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4 页, 共 72 页

15 22 对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64 号 )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的标准给予处罚 ;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按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规定的幅度, 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的标准, 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1 万元的标准处罚,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的, 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 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对该用人单位的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行政法规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64 号 )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的标准给予处罚 ;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按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规定的幅度, 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的标准, 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1 万元的标准处罚,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的, 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对在娱乐场所招用未满 18 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58 号 )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 5000 元的标准给予处罚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汕头市政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府 服 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汕头市潮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南区人力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资源和社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会保障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局 :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5 页, 共 72 页

16 25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在经期从事高处 低温 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安排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 90 天的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 有毒有害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行政法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 : ( 一 )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 二 )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 低温 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 三 )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 四 ) 安排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 ( 五 )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 90 天的 ; ( 六 )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 七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 有毒有害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 八 )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汕头市政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府 服 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汕头市潮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南区人力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资源和社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会保障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 :0754-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对延长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的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 [ 行政法规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 年国务院令第 619 号 )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第七条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有关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6 页, 共 72 页

17 27 未按规定给予女职工产休假的 [ 行政法规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 年国务院令第 619 号 )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 难产的, 增加产假 15 天 ; 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 1 个婴儿, 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 享受 15 天产假 ; 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 享受 42 天产假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第七条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有关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未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的 [ 行政法规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 年国务院令第 619 号 )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 ;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第七条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有关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或者没有法律 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警告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2 年 )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内容, 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 法规依据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7 页, 共 72 页

18 30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法律 ] 社会保险法 (2011 年 )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1.[ 行政法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 年国务院令第 259 号 )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 2.[ 部门规章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999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 号 )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0 以上 元以下的 : ( 一 )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 ( 二 ) 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 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 ( 三 ) 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5. 证据收集责任 : 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对缴费单位伪造 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 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警告 [ 部门规章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999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 号 ) 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给予警告, 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 : ( 一 ) 伪造 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 ( 二 )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 ( 三 )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 事前责任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汕头市政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府 服 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 审查责任 :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汕头市潮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南区人力 7.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资源和社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会保障 8.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局 :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1.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8 页, 共 7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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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 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 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 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 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以下简称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 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 以及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 文化补习 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 在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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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 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 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 发文号 : 第 48 号主席令发布单位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 :2016-07-02 实施日期 :2002-05-01 更新日期 :2016 年 07 月 03 日 根据 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 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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