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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权责清单 序号权力分类 1 行政许可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 年国家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2015 年国家主席令第 26 号修订 )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 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 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 受理责任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审查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 技术资料的完整性, 是否有满足标准正常工作的环境条件及技术人员 3.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 制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送达并信息公开 ; 不予许可的, 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 监管责任 :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1-2. 规章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 年 1 月 1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条申请考核单位, 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符合规定要求的, 予以受理 ;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 经补充符合要求的, 予以受理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受理申请的, 视为受理 2. 规章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 年 1 月 1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 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 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 ; 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 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3. 规章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 年 1 月 1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确认考核合格的,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 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不合格的,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 4-1.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4-2.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5. 规章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 年 1 月 1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八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 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 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1

2 2 行政许可 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 年国家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2015 年国家主席令第 26 号修订 ) 第十二条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 事业单位, 必须具备与所制造 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 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或者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1. 受理责任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审查申请材料, 组织现场检查, 审查生产条件 检验条件等是否满足法定要求 3.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 制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 送达并信息公开 ; 不予许可的, 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 监管责任 :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1-2. 规章 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1. 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七条申请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具有与所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 ( 二 ) 具有与所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 ( 三 ) 具有保证所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 ( 四 ) 具有与所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 ( 五 ) 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 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2-2. 规章 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 考核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并向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提交现场考核报告 3. 规章 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考核报告,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作出核准决定的, 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4-1.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4-2.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5. 规章 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七条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对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2

3 3 行政许可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1-1.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1-2. 规章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2005 年 1 月 1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自 2005 年 1. 受理责任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 7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七条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 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规章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2005 年 1 月 1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自 2005 年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年国家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2015 年国家主席令 7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九条计量授权申请被接受后, 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和本办法第由 ) 第 26 号修订 ) 第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 ( 一 )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 由 2. 审查责任 : 审查计量标准器及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 二 ) 申请建立计量基准 配套设备是否齐全, 技术资料的完整构, 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 执行强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性, 是否有满足标准正常工作的环境制检定和其他检定 测试任务 监督试验, 新产品定型鉴定 样机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 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条件及技术人员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3.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施细则 (1987 年 1 月 19 日国务院批准, 规章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2005 年 1 月 1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自 2005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年 2 月 1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2016 年 2 月 6 日予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 一 ) 计量标准 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以修改 )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请授权相适应, 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 二 ) 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 保证有关计量检定 4.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 制发门可以根据需要, 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 三 ) 检定 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 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送达并信息公开 ; 计量检定机构, 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测试技术, 并经考核合格 ;( 四 ) 具有保证计量检定 测试结果公正 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不予许可的, 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其他检定 测试任务 :( 一 ) 授权专业性或区域 3. 规章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2005 年 1 月 1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自 2005 年 7 5. 监管责任 : 对下级人民政府计性计量检定机构, 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二 )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一条对考核合格的单位, 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颁发相应的计量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 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 三 ) 授权某一部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 测试专用章, 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 应予以纠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 对其内部使用的 4-1.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正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测 检疫印章 履行的责任 4-2.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5. 规章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2005 年 1 月 1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 应予以纠正 3

4 4 行政许可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样机试验 ) 1-1.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解 1. 受理责任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 1-2. 规章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200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 74 号 )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省级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 依照本办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 由 ) 第五条的规定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 并通知申请单位 年国家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2015 年国家主席令 2. 委托型式评价责任 : 审查申请 2-1. 规章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200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 74 号 ) 第八条承担型式评价第 26 号修订 ) 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 材料, 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依据型的技术机构, 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 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 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式评价大纲进行型式评价, 并依据试安排 品,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验结果出具型式评价报告 2-2. 规章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200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 74 号 ) 第十一条承担型式评价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 方可投入生产 3. 审查责任 : 审查型式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 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资料是否齐式评价大纲 型式评价大纲由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型式评价应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进施细则 (1987 年 1 月 19 日国务院批准,1987 全 行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 按规程执行 年 2 月 1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2016 年 2 月 6 日予 4.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3. 规章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200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 74 号 ) 第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以修改 ) 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督部门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 对计量器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必须经过定型鉴定 定型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 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 经审查不合格的, 发给不予行鉴定合格后, 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 颁发证书 5.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 制发政许可决定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 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型式批准证书, 送达并信息公开 ; 不予 4. 同 3 量器具新产品, 应当进行样机试验 样机试验合许可的, 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1.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格后, 发给合格证书 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 6. 监管责任 : 组织对获证企业实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 不准生产 施监督 测 检疫印章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5-2.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履行的责任 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6. 规章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200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 74 号 )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 对原有产品在结构 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 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 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4

5 5 行政许可 制造 销售 进口国务院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1.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解释, 1. 受理责任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 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 年国家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2015 年国家主席令第 26 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号修订 ) 第十四条未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不得制造 销售和进口国务院由 ) 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2. 审查责任 : 审查申请材料, 确 3.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 :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定申请者是否具有换算为国家法定计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 量单位的功能 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年国家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2015 年国家主席令 3.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除当场作出第 26 号修订 ) 第十四条未经省 自治区 直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不得制造 销售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1.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 4.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 制发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批准通知, 送达并信息公开 ; 不予许可测 检疫印章 的, 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2.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 5. 监管责任 :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 5.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六十一条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督制度,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履行的责任 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5

6 6 行政许可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1-1.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1-2.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 年 7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440 号 ) 第十二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 1-3.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56 号 )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法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 2-1.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 年 7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440 (2005 年 7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440 号 ) 第二条国知理由 ) 号 ) 第十四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 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 2. 审查责任 : 对营业执照 生产查 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 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证制度 :( 一 ) 乳制品 肉制品 饮料 米 面 条件 检验手段 技术文件 工艺文行审查的,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全部申食用油 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 件 质量管理制度 责任制度进行文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审, 文审符合要求的, 随机确定现场 2-2.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品目录 ( 以下简称目录 ) 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审查专家, 组织现场审核和产品抽样 局令第 156 号 ) 第十四条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并征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2-3.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 年 7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440 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 报国提出审核意见, 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号 ) 第十九条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 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 需要送样检验的, 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 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3.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并告知企业在 7 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 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根据进行现场检验 第六十八条根据需要,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予行政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应当书面桂政发 2-4.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告知理由 ) 对涉及申请人 利害关 2016 局令第 156 号 ) 第二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但应当由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具体办法系人重大利益的, 或者依法需要听证 38 号部的,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质检总局 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的, 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分下放 3-1.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 年 7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440 号 ) 定 任 第二十四条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送达责任 : 按时办结, 制作并的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年 2 月 28 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送达行政许可证书, 建立申请人获证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 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以修改 ) 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信息档案, 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知企业, 并说明理由 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直接接触食在自治区质监局门户网站公开 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 5. 监管责任 : 加强对企业的证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不定期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 3-2.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 年 7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440 号 ) 施生产许可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许可证书延续 撤销 注销等处理决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应当向社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定 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国务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生产许可履行的其他责任 证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 4-1.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4-2.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5. 法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 年 7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440 号 )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6

7 7 行政许可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05 号 ) 第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 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规章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9 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1 号 )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 审查 决定和发证 ⒈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⒉ 审查责任 : 材料审核 ( 主要包括申请书和营业执照等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 提出审查意见 ⒊ 决定责任 : 作出决定 ( 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告知理由 ); 按时办结 ⒋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书 ; 信息公开 ⒌ 事后监管责任 : 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许可档案 ; 加强监督检查 ⒍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法律 1-1.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规章 1-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9 年 8 月 28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1 号 )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 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 根据申请不同情况, 分别做出处理 规章 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9 年 8 月 28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1 号 ) 第十一条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 ) 申请书 ;( 二 ) 法人证明及复印件 ;( 三 ) 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 四 ) 计量器 ( 桂政具检定或校准证书及复印件 ; ( 五 ) 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 校准设备清单 ;( 六 ) 地理位置 场地发及厂房平面图, 相应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 七 ) 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省级 2016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 应当及时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 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 38 号 ) 委查 托下放 规章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9 年 8 月 28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1 号 )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 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 期限等规定, 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 规章 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9 年 8 月 28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1 号 ) 第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 规章 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9 年 8 月 28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1 号 )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7

8 8 行政许可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 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下达年 2 月 22 日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09 年 8 月 27 补正告知通知书 ); 依法受理或不予 1. 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十条检验检日予以修改 )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受理 ( 下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 ( 一 )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以下简称申请人 ), 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定书 )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 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 ) 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2. 审查责任 : 材料审核 ( 包括法 2-1. 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十条检验检后, 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法律 行政法人资格 固定场所证明 人员任命文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 二 )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自收到之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件 技术人员能力资格证明 授权签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字人申请表 人员清单及聘用合同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 检测设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检测设 2-2. 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十条检验检年 12 月 29 日主席令第十一号 ) 第十九条第一款 : 备检定 / 校准证书 质量手册 程序文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 三 )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根据需件 管理评审材料等 ); 组织专家实认定基本规范 评审准则的要求, 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 技术评施技术评审 ; 审核评审报告及有关材要设置检验机构, 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 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于申请人整改或料 ; 提出初审意见 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法律 行政法规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 3.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 行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 3. 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十条检验检测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决定书 ), 准予许可的, 自作出决定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 四 )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许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可的书面决定 准予许可的,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不予许可的, 例 (1990 年 4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53 号 ) 第二资质认定证书 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对涉及 4. 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三十三条国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 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 或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资的检验机构, 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者依法需要听证的, 在作出决定前要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 ( 市 )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 检验机构的设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置应当合理布局, 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国家检验 4. 监管责任 : 自行或者组织地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 监督检查结果 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 市 )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地 ( 市 )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并将关行政部门规划 审查 地方检验机构由省 自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 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查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 审查 的责任 8

9 9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核准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 年国家主席令第 4 号 )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 方可从事检验 检测工作 :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 ( 一 ) 有与检验 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 检测人员 ;( 二 ) 有与检验 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 检测仪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下达器和设备 ;( 三 ) 有健全的检验 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补正告知通知书 ); 依法受理或不予 1-2. 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十条检验受理 ( 下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 ( 一 )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以下简称申请人 ), 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定书 ) 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 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 ) 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2013 年国家主席令第 4 号 ) 第五十条从事本 2. 审查责任 : 材料审核 ( 包括法 2-1. 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十条检验检法规定的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人资格 固定场所证明 人员任命文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 二 )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自收到之构, 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提供检测件 技术人员能力资格证明 授权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字人申请表 人员清单及聘用合同 2-2. 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十条检验检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 方检测设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检测设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 三 )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可从事检验 检测工作 :( 一 ) 有与检验 检测备检定 / 校准证书 质量手册 程序文认定基本规范 评审准则的要求, 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 技术评工作相适应的检验 检测人员 ;( 二 ) 有与检验 件 管理评审材料等 ); 组织专家实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于申请人整改或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 检测仪器和设备 ;( 三 ) 施技术评审 ; 审核评审报告及有关材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 有健全的检验 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料 ; 提出初审意见 3. 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十条检验检测 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 四 )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许年 3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373 号,2009 年 1 月 24 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可的书面决定 准予许可的,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不予许可的, 日予以修改 ) 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决定书 ), 准予许可的, 自作出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督检验 定期检验 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 4. 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三十三条国备生产 使用 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资质认定证书 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对涉及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 ( 市 )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 或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 监督检查结果 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 自治区 直者依法需要听证的, 在作出决定前要地 ( 市 )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并将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 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 4. 监管责任 : 自行或者组织地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市 )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 5. 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 年国家主席令第 4 号 ) 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对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 发现的查 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 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 特种设备的责任 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 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 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9

10 10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 年国家主席令第 4 号 )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 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 一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二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 设施和工作场所 ;( 三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 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2. 规范性文件 特种设备制造 安装 改造 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TSG Z ( 国家质检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总局 2007 年 8 月 8 日颁布 ) 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 应当了解申请单位试制产品 ( 试安装 改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造 维修设备 ) 和有关准备工作情况 其试制产品 ( 试安装 改造 维修设备 ) 应当满足和涵盖受理的许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可, 试制产品 ( 试安装 改造 维修设备 ) 数量详见附件 A 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针对申请单位的具体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知理由 ) 情况, 对试制产品 ( 试安装 改造 维修设备 ) 进行适当调整, 但是必须在接受约请时确定 鉴定评审机 (2013 年国家主席令第 4 号 ) 第十八条国家按 2. 审查责任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构审阅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 对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全部内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 通容 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知申请人约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对 3. 规范性文件 特种设备制造 安装 改造 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TSG Z ( 国家质检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 方可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报告进行审核, 提总局 2007 年 8 月 8 日颁布 ) 第六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 应当及时做好各项鉴定评审准备工作 鉴从事生产活动 :( 一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出审核意见 定评审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鉴定评审计划 组成鉴定评审组 查阅申请资料 准备鉴定评审工作文件等 第术人员 ;( 二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 设施和 3.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十四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 和 需要整改 全部满足许可条件, 鉴工作场所 ;( 三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 安全管理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定评审结论意见为 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的现有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受理的许可规定, 但在规定时间 ( 桂政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由 ) 对涉及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重内能够完成整改工作, 并满足相关许可条件,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 需要整改 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况发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 气瓶充装单大利益的, 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 在之一时,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 不符合条件 : ( 一 ) 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二 ) 实 2016 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际资源条件不符合相关法规 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 ( 三 ) 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 材料 38 号 ) 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 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4. 送达责任 : 按时办结, 制作并 ( 零 部件 ) 控制 作业 ( 工艺 ) 控制, 检验与试验控制 不合格品 ( 项 ) 控制, 以及与许可有关的分下放 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申请人获证特殊控制, 如焊接 无损检测等质量控制系统未得到有效控制, 管理混乱 ; ( 四 ) 产品 ( 设备 ) 安全性能年 3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373 号,2009 年 1 月 24 信息档案, 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抽查结果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 ( 五 ) 申请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行为 日予以修改 )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在自治区质监局门户网站公开 4. 规范性文件 特种设备制造 安装 改造 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TSG Z ( 国家质检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 自治区 直辖市特 5. 监管责任 : 加强对企业的证后总局 2007 年 8 月 8 日颁布 )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组应当对鉴定评审情况做详细记录 记录包括鉴定评审的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不定期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 内容和工作见证资料的 编号, 所抽查产品 ( 设备 ) 和在制品 ( 施工中的工程 ) 编号 依据的设备行政许可工作,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延续 撤销 注销等处理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抽查 检验结果及发现的问题等 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有不符合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定 对结果不服的, 可向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问题时, 应当按照 鉴定评审管理规则 的要求, 与申请单位签署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关或者监察机关反映 录 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 鉴定评审组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 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5.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的其他责任 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6. 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 年国家主席令第 4 号 ) 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 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 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10

11 11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1-1.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2. 规章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总局令第 149 号公布 ) 第二十条质检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的,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依法送达申请人 委托实施行政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许可的, 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 应当加盖委托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知理由 ) 2. 规章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2. 审查责任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局令第 149 号公布 ) 第二十三条负责检验 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 专家评审活动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号颁布,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料进行审查 审查符合要求的, 提出人员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标准 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 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标准 技术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检测人员 初审意见 规范对检验 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 专家评审时限有规定的, 应当符合其规定 ; 没有规定的, 应当在合理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 3.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时限内完成 格, 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 3. 同 1. 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 对涉及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 4-1. 规章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年 3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373 号,2009 年 1 月 24 的, 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 在作出决总局令第 149 号公布 ) 第三十条各级质检部门当场制作的行政许可文书 证件, 应当即时直接送达申请人 日予以修改 ) 第三十八条锅炉 压力容器 电梯 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质检部门可以通过信函 电报 电传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 证件,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场 ( 厂 ) 4. 送达责任 : 按时办结, 制作并也可以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质检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质检部门代为送达 质检部门不能直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申请人获证接送达 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 可以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公告送达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档案, 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 4-2. 规章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在门户网站公开 总局令第 149 号公布 ) 第三十一条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 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员证书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方可从事 5. 事后监管责任 : 加强事后监督期 邮寄送达的, 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的,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日即视为送达 件延续 撤销 注销等处理决定 5-1. 规章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总局令第 149 号公布 ) 第五十二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对本行政的责任 区域内被许可人的后续监督, 检查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获得行政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 5-2. 规章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49 号公布 ) 第五十三条各级质检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被许可人, 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11

12 12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1.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2. 规章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总局令第 149 号公布 ) 第二十条质检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的,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依法送达申请人 委托实施行政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许可的, 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 应当加盖委托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知理由 ) 2. 规章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号颁布,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2. 审查责任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局令第 149 号公布 ) 第二十三条负责检验 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 专家评审活动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料进行审查 审查符合要求的, 提出人员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标准 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 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标准 技术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 向负责特种设初审意见 规范对检验 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 专家评审时限有规定的, 应当符合其规定 ; 没有规定的, 应当在合理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取得使用 3.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时限内完成 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 3. 同 1. 位置 由 ) 对涉及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重 4-1. 规章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 大利益的, 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 在总局令第 149 号公布 ) 第三十条各级质检部门当场制作的行政许可文书 证件, 应当即时直接送达申请人 年 3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373 号公布, 根据 2009 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质检部门可以通过信函 电报 电传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 证件, 年 1 月 24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 特种设备安全监 4. 送达责任 : 按时办结, 制作并也可以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质检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质检部门代为送达 质检部门不能直察条例 > 的决定 修订,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申请人获证接送达 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 可以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公告送达 行 ) 信息档案, 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 4-2. 规章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在门户网站公开 总局令第 149 号公布 ) 第三十一条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 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入使用后 30 日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 5. 事后监管责任 : 加强事后监督期 邮寄送达的, 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的,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日即视为送达 记 件延续 撤销 注销等处理决定 5-1. 规章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总局令第 149 号公布 ) 第五十二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对本行政的责任 区域内被许可人的后续监督, 检查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获得行政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 5-2. 规章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49 号公布 ) 第五十三条各级质检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被许可人, 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12

13 13 行政许可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下达补正告知通知书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下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 1. 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十条检验检定书 ) 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 ( 一 )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以下简称申请人 ), 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 2. 审查责任 : 材料审核 ( 包括法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 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 ) 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人资格 固定场所证明 人员任命文 2-1. 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十条检验检件 技术人员能力资格证明 授权签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 二 )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自收到之字人申请表 人员清单及聘用合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检测设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检测设年国家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2015 年国家主席令 2-2. 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十条检验检备检定 / 校准证书 质量手册 程序文第 26 号修订 ) 第二十一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 三 )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件 管理评审材料等 ); 组织专家实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基本规范 评审准则的要求, 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 技术评施技术评审 ; 审核评审报告及有关材 ( 桂政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 测试的能力和可靠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于申请人整改或料 ; 提出初审意见 发性考核合格 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 3.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 2016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 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十条检验检测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 38 号 ) 部 (1987 年 1 月 19 日国务院批准,1987 年 2 月 1 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 四 )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许决定书 ), 准予许可的, 自作出决定分下放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改 ) 可的书面决定 准予许可的,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不予许可的,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资质认定证书 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验机构,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4. 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三十三条国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对涉及计量认证 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 或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 ( 市 )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者依法需要听证的, 在作出决定前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 监督检查结果 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地 ( 市 )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并将 4. 监管责任 : 自行或者组织地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 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 市 )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3

14 14 行政许可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 实验室资质认定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下达补正告知通知书 ); 依法受理或不予 1. 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十条检验检受理 ( 下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 ( 一 )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以下简称申请人 ), 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定书 )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 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 ) 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2. 审查责任 : 材料审核 ( 包括法 2-1. 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十条检验检人资格 固定场所证明 人员任命文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 二 )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自收到之件 技术人员能力资格证明 授权签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字人申请表 人员清单及聘用合同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2003 年 9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390 号,2016 年 2 检测设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检测设 2-2. 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十条检验检月 6 日予以修改 ) 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备检定 / 校准证书 质量手册 程序文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 三 )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 实验室, 应当具件 管理评审材料等 ); 组织专家实认定基本规范 评审准则的要求, 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 技术评备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施技术评审 ; 审核评审报告及有关材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于申请人整改或料 ; 提出初审意见 并依法经认定后, 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认定结果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 3.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 3. 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十条检验检测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 决定书 ), 准予许可的, 自作出决定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 四 )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许年 2 月 28 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可的书面决定 准予许可的,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不予许可的, 以修改 ) 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资质认定证书 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 方可从事食品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对涉及 4. 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三十三条国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 或检验活动 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者依法需要听证的, 在作出决定前要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 ( 市 )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 监管责任 : 自行或者组织地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 监督检查结果 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 市 )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地 ( 市 )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并将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 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查 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处罚 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1.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 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对符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线索,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 2. 调查取证责任 : 调查取证, 必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 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年国家主席令第 11 号 ) 第五条第二款省 自治录在案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 物证 执法证件 ; 调查取证过程, 应当制作区 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法律文书 ; 调查终结后, 应当写出调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现场笔录以及检验 检测 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 经查证属实后作为 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有查报告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 3. 审查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 3.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重大 复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由标准化行政主幅度,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听证等权利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由质量技术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并处罚款 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 4.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 体审理决定 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及地址 违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行政处罚法事实及证据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幅度 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途径及期限 作出处罚决 决定书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定的行政机关及日期等内容, 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14

15 1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 要求, 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对符 1.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线索,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调查取证, 必 2.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执法证件 ; 调查取证过程, 应当制作录在案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 物证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7 年国务院令第 503 法律文书 ; 调查终结后, 应当写出调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现场笔录以及检验 检测 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 经查证属实后作为号 ) 第三条第三款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查报告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件 要求, 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由原发证 3. 审查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 3.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 构成非法经营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罪或者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 依法追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重大 复幅度,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听证等权利 究刑事责任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由质量技术 4.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及地址 违体审理决定 法事实及证据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幅度 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途径及期限 作出处罚决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定的行政机关及日期等内容, 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决定书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7 行政处罚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 调试的处罚 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对符 1.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线索,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调查取证, 必 2.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 (2013 年国家主席令第 4 号 ) 第五条国务院负执法证件 ; 调查取证过程, 应当制作录在案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 物证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法律文书 ; 调查终结后, 应当写出调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现场笔录以及检验 检测 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 经查证属实后作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查报告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3. 审查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 3.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电梯制造单位有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重大 复幅度,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听证等权利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 ) 未按照安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由质量技术 4.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 调试的 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及地址 违体审理决定 法事实及证据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幅度 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途径及期限 作出处罚决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定的行政机关及日期等内容, 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决定书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5

16 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对符 1.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 未经批 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准擅自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线索,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18 行政处罚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擅自生产 2. 调查取证责任 : 调查取证, 必 2.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 (2001 年国务院令第 326 号 )(2001 年国务院令执法证件 ; 调查取证过程, 应当制作录在案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 物证 第 326 号 )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法律文书 ; 调查终结后, 应当写出调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现场笔录以及检验 检测 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 经查证属实后作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查报告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下规定给予处罚 :( 一 ) 未经批准, 擅自开办农 3. 审查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 3.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药生产企业的, 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擅自生产农药的, 责令停止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重大 复幅度,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听证等权利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 10 万元以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由质量技术 4.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下的罚款 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及地址 违 农药的 体审理决定 法事实及证据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幅度 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途径及期限 作出处罚决 处罚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定的行政机关及日期等内容, 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决定书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对符 1.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 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线索,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19 行政处罚 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 擅自生产农药的处罚 2. 调查取证责任 : 调查取证, 必 2.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 (2001 年国务院令第 326 号 ) 第四十一条有下执法证件 ; 调查取证过程, 应当制作录在案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 物证 列行为之一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法律文书 ; 调查终结后, 应当写出调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现场笔录以及检验 检测 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 经查证属实后作为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二 ) 未按查报告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 3. 审查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 3.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定, 擅自生产农药的, 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重大 复幅度,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听证等权利 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由质量技术 4.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及地址 违 体审理决定 法事实及证据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幅度 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途径及期限 作出处罚决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定的行政机关及日期等内容, 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决定书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6

17 20 行政处罚 对认证 机构 检查 机 实 验室违 反国家 相关认 证规定的处罚 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对符 1.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线索,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调查取证, 必 2.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0 号 2016 年 1 月 13 日国执法证件 ; 调查取证过程, 应当制作录在案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 物证 1. 未经务院令第 666 号予以修改 )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法律文书 ; 调查终结后, 应当写出调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现场笔录以及检验 检测 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 经查证属实后作为批准擅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查报告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自从事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3. 审查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 3.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认证活构, 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动的处内,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罚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 予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重大 复幅度,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听证等权利 以取缔,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由质量技术 4.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及地址 违体审理决定 法事实及证据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幅度 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途径及期限 作出处罚决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定的行政机关及日期等内容, 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决定书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对符 1.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线索,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调查取证, 必 2.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0 号 2016 年 1 月 13 日国 2. 境外执法证件 ; 调查取证过程, 应当制作录在案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 物证 务院令第 666 号予以修改 )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认证机法律文书 ; 调查终结后, 应当写出调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现场笔录以及检验 检测 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 经查证属实后作为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构未经查报告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批准设 3. 审查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 3.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构, 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立代表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内,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机构的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处罚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重大 复幅度,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听证等权利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 予以取缔,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由质量技术 4.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及地址 违体审理决定 法事实及证据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幅度 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途径及期限 作出处罚决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定的行政机关及日期等内容, 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决定书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7

18 20 行政处罚 对认证 机构 检查机 实验室违反国家相关认证规定的处罚 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对符 1.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3. 认证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线索,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0 号 2016 年 1 月 13 日国机构接 2. 调查取证责任 : 调查取证, 必 2.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务院令第 666 号予以修改 )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受可能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对认证执法证件 ; 调查取证过程, 应当制作录在案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 物证 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活动的法律文书 ; 调查终结后, 应当写出调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现场笔录以及检验 检测 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 经查证属实后作为构, 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客观公查报告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内,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正产生 3. 审查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 3.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影响的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产品开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 营销等活动, 发 营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重大 复幅度,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听证等权利 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 管理方面的利益关销等活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由质量技术 4.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系的, 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 撤销批准文动的处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及地址 违件, 并予公布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罚体审理决定 法事实及证据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幅度 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途径及期限 作出处罚决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定的行政机关及日期等内容, 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决定书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对符 1.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 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线索,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 调查取证责任 : 调查取证, 必 2.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0 号 2016 年 1 月 13 日国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务院令第 666 号予以修改 )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 4. 认证执法证件 ; 调查取证过程, 应当制作录在案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 物证 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机构 法律文书 ; 调查终结后, 应当写出调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现场笔录以及检验 检测 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 经查证属实后作为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检查机查报告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构, 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构 实 3. 审查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 3.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内,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验室超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范围的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正,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处罚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重大 复幅度,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听证等权利 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由质量技术 4.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顿, 直至撤销批准文件, 并予公布 :( 一 ) 超出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及地址 违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体审理决定 法事实及证据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幅度 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途径及期限 作出处罚决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定的行政机关及日期等内容, 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决定书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8

19 20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 检查机 实验室违反国家相关认证规定的处罚 1.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对符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线索,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0 号 2016 年 1 月 13 日国 2. 调查取证责任 : 调查取证, 必 2.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务院令第 666 号予以修改 )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 5. 认证执法证件 ; 调查取证过程, 应当制作录在案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 物证 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法律文书 ; 调查终结后, 应当写出调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现场笔录以及检验 检测 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 经查证属实后作为机构增构, 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查报告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加 减内,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 审查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 3.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少 遗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漏程序正,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的处罚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重大 复幅度,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听证等权利 顿, 直至撤销批准文件, 并予公布 :( 二 ) 增加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由质量技术 4.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减少 遗漏认证基本规范 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及地址 违体审理决定 的 法事实及证据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幅度 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途径及期限 作出处罚决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定的行政机关及日期等内容, 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决定书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6. 认证机构未 对其认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对符 1.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证的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项实施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0 号 2016 年 1 月 13 日国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线索,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有效的务院令第 666 号予以修改 )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 2. 调查取证责任 : 调查取证, 必 2.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跟踪调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查, 或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执法证件 ; 调查取证过程, 应当制作录在案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 物证 发现其构, 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法律文书 ; 调查终结后, 应当写出调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现场笔录以及检验 检测 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 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证的内,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查报告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事项不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 3. 审查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 3.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能持续正,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符合认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证要顿, 直至撤销批准文件, 并予公布 :( 三 ) 未对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重大 复幅度,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听证等权利 求, 不其认证的产品 服务 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由质量技术 4.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及时暂调查, 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 服务 管理体系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及地址 违停其使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体审理决定 法事实及证据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幅度 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途径及期限 作出处罚决用或撤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定的行政机关及日期等内容, 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销认证决定书 证书并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予公布的处罚 19

20 20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 检查机 实验室违反国家相关认证规定的处罚 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对符 1.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线索,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 调查取证责任 : 调查取证, 必 2.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0 号 2016 年 1 月 13 日国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 7. 认证务院令第 666 号予以修改 )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执法证件 ; 调查取证过程, 应当制作录在案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 物证 机构聘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法律文书 ; 调查终结后, 应当写出调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现场笔录以及检验 检测 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 经查证属实后作为用未经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查报告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注册的构, 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 3. 审查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 3.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人员从内,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事认证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活动的正,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重大 复幅度,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听证等权利 处罚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由质量技术 4.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顿, 直至撤销批准文件, 并予公布 :( 四 ) 聘用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及地址 违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体审理决定 法事实及证据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幅度 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途径及期限 作出处罚决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定的行政机关及日期等内容, 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决定书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对符 1.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 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线索,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0 号 2016 年 1 月 13 日国 8. 与认 2. 调查取证责任 : 调查取证, 必 2.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务院令第 666 号予以修改 )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证有关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的认证执法证件 ; 调查取证过程, 应当制作录在案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 物证 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机构 法律文书 ; 调查终结后, 应当写出调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现场笔录以及检验 检测 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 经查证属实后作为构, 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检查机查报告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内,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构 实 3. 审查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 3.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验室增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正,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加 减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少 遗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重大 复幅度,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听证等权利 顿, 直至撤销批准文件, 并予公布 ( 五 ) 与认漏程序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由质量技术 4.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证有关的检查机构 实验室增加 减少 遗漏认的处罚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及地址 违证基本规范 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依照前款体审理决定 法事实及证据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幅度 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途径及期限 作出处罚决规定处罚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定的行政机关及日期等内容, 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决定书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20

21 20 行政处罚 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对符 1.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 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线索,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0 号 2016 年 1 月 13 日国 2. 调查取证责任 : 调查取证, 必 2.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 9. 认证务院令第 666 号予以修改 )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机构拒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执法证件 ; 调查取证过程, 应当制作录在案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 物证 绝提供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法律文书 ; 调查终结后, 应当写出调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现场笔录以及检验 检测 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 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证服构, 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查报告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务, 或内,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 审查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 3.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提出与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认证活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动无关以下的罚款 :( 一 ) 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重大 复幅度,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听证等权利 要求的者认证培训等理由, 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由质量技术 4.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处罚围内的认证服务, 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及地址 违 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体审理决定 法事实及证据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幅度 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途径及期限 作出处罚决 对认证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定的行政机关及日期等内容, 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机构 决定书 检查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机 实 验室违 反国家 相关认 证规定的处罚 10. 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对符 1.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认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证机构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线索,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自行制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0 号 2016 年 1 月 13 日国 2. 调查取证责任 : 调查取证, 必 2.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定与国务院令第 666 号予以修改 )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家推行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执法证件 ; 调查取证过程, 应当制作录在案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 物证 的认证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法律文书 ; 调查终结后, 应当写出调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现场笔录以及检验 检测 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 经查证属实后作为标志相构, 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查报告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同或近内,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 审查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 3.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似, 或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妨碍社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会管以下的罚款 :( 二 ) 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 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重大 复幅度,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听证等权利 理, 或文字和, 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由质量技术 4.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有损社似, 或者妨碍社会管理, 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及地址 违会道德的 体审理决定 法事实及证据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幅度 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途径及期限 作出处罚决风尚的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定的行政机关及日期等内容, 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处罚决定书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21

22 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对符 1.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 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线索,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11. 认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 调查取证责任 : 调查取证, 必 2.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 证机构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0 号 2016 年 1 月 13 日国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 未公开务院令第 666 号予以修改 )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执法证件 ; 调查取证过程, 应当制作录在案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 物证 认证基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法律文书 ; 调查终结后, 应当写出调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现场笔录以及检验 检测 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 经查证属实后作为 本规 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查报告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范 认构, 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 3. 审查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 3.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 证规 内,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则 收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 费标准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重大 复幅度,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听证等权利 信息的以下的罚款 :( 三 ) 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 认证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由质量技术 4.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 处罚 规则 收费标准信息的 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及地址 违 体审理决定 法事实及证据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幅度 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途径及期限 作出处罚决 对认证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定的行政机关及日期等内容, 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机构 决定书 检查 20 行政处罚 机 实验室违反国家相关认证规定的处罚 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对符 1.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 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线索,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 调查取证责任 : 调查取证, 必 2.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 12. 认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0 号 2016 年 1 月 13 日国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 证机构务院令第 666 号予以修改 )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执法证件 ; 调查取证过程, 应当制作录在案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 物证 未对认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法律文书 ; 调查终结后, 应当写出调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现场笔录以及检验 检测 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 经查证属实后作为 证过程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查报告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作出完构, 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 3. 审查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 3.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 整记 内,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录, 归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 档留存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重大 复幅度,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听证等权利 的处罚以下的罚款 :( 四 ) 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 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由质量技术 4.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 归档留存的 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及地址 违 体审理决定 法事实及证据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幅度 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途径及期限 作出处罚决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定的行政机关及日期等内容, 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决定书 22

23 20 行政处罚 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对符 1.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 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线索,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 调查取证责任 : 调查取证, 必 2.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 13. 认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0 号 2016 年 1 月 13 日国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 证机构务院令第 666 号予以修改 )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执法证件 ; 调查取证过程, 应当制作录在案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 物证 未及时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法律文书 ; 调查终结后, 应当写出调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现场笔录以及检验 检测 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 经查证属实后作为 向其认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查报告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的委构, 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 3. 审查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 3.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 托人出内,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具认证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 证书的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重大 复幅度,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听证等权利 处罚 以下的罚款 :( 五 ) 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由质量技术 4.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 具认证证书的 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及地址 违 体审理决定 法事实及证据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幅度 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途径及期限 作出处罚决 对认证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定的行政机关及日期等内容, 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机构 检查 决定书 机 实 验室违 反国家 相关认 证规定 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对符 1.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 的处罚 14. 与 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认证有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线索,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关的检 2. 调查取证责任 : 调查取证, 必 2.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0 号 2016 年 1 月 13 日国查机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务院令第 666 号予以修改 )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构 实执法证件 ; 调查取证过程, 应当制作录在案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 物证 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验室未法律文书 ; 调查终结后, 应当写出调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现场笔录以及检验 检测 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 经查证属实后作为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对与认查报告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构, 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证有关 3. 审查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 3.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内,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的检查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检测过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程作出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重大 复幅度,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听证等权利 以下的罚款 ( 六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 实完整记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由质量技术 4. 规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 )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 归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及地址 违录, 归档留存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档留存体审理决定 法事实及证据 处罚依据及理由 处罚种类及幅度 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途径及期限 作出处罚决 的处罚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定的行政机关及日期等内容, 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决定书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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