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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鹿审 号 鹿邑县审计局关于转发 河南省审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和 河南省审计机关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通知 局各股室 : 现将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审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和 河南省审计机关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河南省审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 1

2 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 河南省审计机关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行政处 罚裁量标准 鹿邑县审计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2

3 附件 :1 河南省审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修订稿 ) 一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 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拒绝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 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的, 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 ( 一 ) 责令改正,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 二 ) 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 )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 向有关主管机关 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 四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3

4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观情形: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拒绝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 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 2 天以内的 处罚标准 :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拒绝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 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 2 天以上 3 天以内的 处罚标准 :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拒绝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 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 3 天以上的 处罚标准 :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5 二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 向有关主管机关 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 处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发生额在 10 万元以下, 在检查中能够 i 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并能积极纠正 整改的 处罚标准 :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 5

6 法所得的,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发生额在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发生额在 50 万以上,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又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罚标准 :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6

7 附件 :2 河南省审计机关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 一 关于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的行政 一 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 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 二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 三 )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处理 处罚 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级次 1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7

8 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 以下 ; 或者发生额在 5 万元以下, 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并能积极纠正 整改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 以上 10% 以下 ; 或者发生额在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5% 以上 2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0% 以上 ; 或者发生额在 30 万元以上 ;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 但因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又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 或者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 8

9 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2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占各种代收的财政收入 3% 以下, 或者发生额在 5 万元以下, 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并能积极纠正 整改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占各种代收的财政收入 3% 以上 10% 以下, 或者发生额在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5% 以上 2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占各种代收的财政收入 10% 以上, 或者发生额在 30 万元以上, 或 9

10 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 但因截留代收的的财政收入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又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 ; 或者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2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关于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二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10

11 ( 三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 四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罚 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级次 1.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发生额在 5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发生额在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11

12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5% 以上 4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5% 以上 2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l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发生额在 30 万元以上,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因此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又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2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 12

13 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发生额在 5 万元以下, 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并能积极纠正 整改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发生额在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5% 以上 4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5% 以上 2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发生额在 30 万元以上,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 但因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曾受过有 13

14 关部门行政处罚, 又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2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 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并能积极纠正 整改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 14

15 益, 获益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5% 以上 4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5% 以上 2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获益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因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又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2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关于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15

16 一 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 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 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 二 )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 三 )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 四 )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 ; ( 五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罚 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级次 1.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20 份以下, 金额 10 万元以下 : 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并能积极纠正 整改的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 16

17 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20 份以上 50 份以下, 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50 份以上,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 但因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又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 ; 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20 份以下, 金额 10 万元以下, 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并能积极纠正 整改的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 17

18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20 份以上 50 份以下, 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 具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50 份以上,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 但因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 ; 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20 份以下, 涉及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 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并能积极纠正 整改的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 18

19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20 份以上 50 份以下, 涉及金额 10 万元以土 3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 具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50 份以上, 涉及金额 30 万元以上,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 但因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又伪造 变造 买卖财政收入票据的 : 或者情节严重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 20 份以下, 涉及金额 10 万元以下, 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并能积极纠正 整改的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 19

20 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 20 份以上 50 份以下, 涉及金额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 50 份以上, 涉及金额 30 万元以上,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 但因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 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又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的 ; 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关于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 20

21 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 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级次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发生额在 5000 元以下, 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有使用, 未造成资金流失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 的表现情形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发生额在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或者私存私放的资金在使用中主要用于单位公务开支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21

22 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发生额 5 万元以上, 私存私放的资金在使用中存在私分 侵吞 挥霍浪费行为的 ;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 但因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又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l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 四 ) 缓收 不收财政收入 ; ( 五 )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 六 )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

( 四 ) 缓收 不收财政收入 ; ( 五 )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 六 )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 年 1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 号公布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 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 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 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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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 禁止欺诈 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 所 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16 年 3 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 666 号国务院令, 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下称 决定 ), 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 年 3 月第 676 号国务院令, 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 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 维护期货 市场秩序, 防范风险, 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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