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事项编号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新建 扩建 改建建设工程, 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国务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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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新建 扩建 改建建设工程, 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对学校 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采取有效措施, 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二条新建 扩建 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第二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并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 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 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 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结合具体的地震地质条件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二十四条学校 幼儿园 医院 影剧院 商场 酒店 体育场馆 候车( 船 机 ) 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依照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 ;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予以确定 1. 受理阶段责任 :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不予受理, 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申请人按本行政机关要求补正所需材料, 出具 受理通知书 ;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退回材料, 发放一次性 补正告知 2. 审查 决定阶段责任 : 进行现场勘察 审核, 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3. 审核批准阶段责任 : 局领导审核批准 4. 送达阶段责任 : 通知申请人到政务中心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5. 依法公开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 7 号公布 ) 第三十条 :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 7 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 :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 7 号公布 ) 三十八条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 7 号公布 ) 第六十一条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 实现与被许可人 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 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 许可的 ; 2. 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 3. 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 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 4. 违反法定程序批准, 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 5.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6. 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 7 号公布 ) 第七十二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 审查 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 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 7 号公布 ) 第七十四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 )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 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 或者不根据招标 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95 号 ) 第二十一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 一 )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 同 2 5.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 号令公布 ) 第一百零四条 :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处分 6. 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95 号 ) 第二十三条 : 有贪污 索贿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挪用公款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7. 同 1 D

2 2 行政处罚 对侵占 毁损 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主席令第 7 号,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 )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 ) 侵占 毁损 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09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 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 拆除 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 ( 一 ) 地震监测仪器 设备和装置 ; ( 二 ) 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 观测井 ( 泉 ); ( 三 ) 地震监测台网中心 中继站 遥测点的用房 ; ( 四 ) 地震监测标志 ; ( 五 ) 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 信道和通信设施 ; ( 六 ) 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 供水设施 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4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5 月 1 日修订 )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侵占 毁损 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或者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有前款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6 号 ) 第二十一条禁止占用 拆除 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 ( 一 ) 地震台 ( 站 点 ) 的仪器 设备 装置和建筑物 ; ( 二 ) 地震监测标志 ; ( 三 ) 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 观测井 ( 泉 ); ( 四 ) 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 供水 避雷设施 ; ( 五 ) 地震监测台网中心 中继站 遥测点的用房 ; ( 六 ) 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 信道和通信设施第二十六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个人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立案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移送 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 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相关单位或个人侵占 损毁 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 遗迹的 破坏 强占 盗窃地震监测设施, 扰乱地震台 ( 站 ) 遥测台网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 应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 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 决定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 违法事实不清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 ; 必要时,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进行检查 2-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 )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 ) 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 ( 三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四 )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 二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2. 符合听证条件 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5.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 6.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造成不良后果的 ; 7.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 8. 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的 ;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10.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二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 三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四 )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同 同 同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 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 ( 一 ) 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 6. 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95 号 ) 第十九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五 )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7.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 ( 一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 ( 二 )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 三 )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 幅度 ; ( 四 ) 违反法定程序 ; ( 五 ) 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 ( 六 ) 涉嫌犯罪, 不移交司法机关 ; ( 七 )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 ( 八 )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8. 同 7 9. 同 同 同 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3 3 行政处罚 对损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主席令第 7 号,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 )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09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 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一 ) 爆破 采矿 采石 钻井 抽水 注水 ; ( 二 ) 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 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 ( 三 ) 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 电力电缆线路 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 ( 四 ) 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 ( 五 ) 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 进行污水处理 ; ( 六 ) 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4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5 月 1 日修订 )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侵占 毁损 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或者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有前款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6 号 )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破坏 干扰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 ( 一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 采矿 采石 钻井 抽水 注水 ; ( 二 ) 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 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 ( 三 ) 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 电力电缆线路 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 ( 四 ) 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 ( 五 ) 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 进行污水处理 ; ( 六 ) 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二十六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个人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立案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移送 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 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相关单位或个人侵占 损毁 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 遗迹的 破坏 强占 盗窃地震监测设施, 扰乱地震台 ( 站 ) 遥测台网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 应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 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 决定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 违法事实不清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 ; 必要时,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进行检查 2-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 )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 ) 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 ( 三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四 )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 二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2. 符合听证条件 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5.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 6.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造成不良后果的 ; 7.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 8. 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的 ;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10.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二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 三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四 )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同 同 同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 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 ( 一 ) 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 6. 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95 号 ) 第十九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五 )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7.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 ( 一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 ( 二 )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 三 )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 幅度 ; ( 四 ) 违反法定程序 ; ( 五 ) 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 ( 六 ) 涉嫌犯罪, 不移交司法机关 ; ( 七 )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 ( 八 )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8. 同 7 9. 同 同 同 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4 4 行政处罚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 遗迹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主席令第 7 号,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 )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 遗迹 ;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移送 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 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相关单位或个人侵占 损毁 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 遗迹的 破坏 强占 盗窃地震监测设施, 扰乱地震台 ( 站 ) 遥测台网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 应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 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 决定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 违法事实不清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 ; 必要时,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进行检查 2-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 )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 ) 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 ( 三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四 )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 二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2. 符合听证条件 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5.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 6.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造成不良后果的 ; 7.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 8. 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的 ;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10.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二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 三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四 )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同 同 同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 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 ( 一 ) 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 6. 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95 号 ) 第十九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五 )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7.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 ( 一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 ( 二 )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 三 )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 幅度 ; ( 四 ) 违反法定程序 ; ( 五 ) 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 ( 六 ) 涉嫌犯罪, 不移交司法机关 ; ( 七 )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 ( 八 )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8. 同 7 9. 同 同 同 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5 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主席令第 7 号,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 )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09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 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情节严重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立案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移送 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 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相关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 应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 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 决定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 违法事实不清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 ; 必要时,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进行检查 2-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 )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 ) 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 ( 三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四 )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 二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2. 符合听证条件 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5.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 6.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造成不良后果的 ; 7.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 8. 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的 ;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10.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二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 三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四 )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同 同 同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 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 ( 一 ) 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 6. 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95 号 ) 第十九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五 )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7.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 ( 一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 ( 二 )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 三 )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 幅度 ; ( 四 ) 违反法定程序 ; ( 五 ) 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 ( 六 ) 涉嫌犯罪, 不移交司法机关 ; ( 七 )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 ( 八 )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8. 同 7 9. 同 同 同 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6 6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处罚 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4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5 月 1 日修订 ) 第十五条可能引发塌陷地震灾害的大中型矿山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水库 油田 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 核电站 水库大坝 特大桥梁 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 运行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6 号 )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的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 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第一款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 ( 一 ) 坝高一百米以上 库容五亿立方米以上, 且可能诱发五级以上地震的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 ( 二 ) 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 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 ( 三 ) 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 矿山 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第九条第一款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 一 ) 核电站 ; ( 二 ) 大中型水库或者水电站的大坝 ; ( 三 ) 多孔跨度超过一千米或者单孔跨度超过一百五十米的桥梁 ; ( 四 ) 发射塔 ; ( 五 ) 高度超过一百六十米的高层建筑 1. 立案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移送 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 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对未依法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 应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 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 决定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 违法事实不清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 ; 必要时,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进行检查 2-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 )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 ) 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 ( 三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四 )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 二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2. 符合听证条件 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5.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 6.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造成不良后果的 ; 7.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 8. 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的 ;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10.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二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 三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四 )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同 同 同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 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 ( 一 ) 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 6. 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95 号 ) 第十九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五 )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7.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 ( 一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 ( 二 )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 三 )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 幅度 ; ( 四 ) 违反法定程序 ; ( 五 ) 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 ( 六 ) 涉嫌犯罪, 不移交司法机关 ; ( 七 )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 ( 八 )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8. 同 7 9. 同 同 同 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7 7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主席令第 7 号,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 ) 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4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5 月 1 日修订 ) 第二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并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 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 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 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结合具体的地震地质条件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移送 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 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违法行为, 应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 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 决定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 违法事实不清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 ; 必要时,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进行检查 2-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 )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 ) 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 ( 三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四 )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 二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2. 符合听证条件 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5.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 6.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造成不良后果的 ; 7.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 8. 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的 ;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10.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二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 三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四 )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同 同 同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 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 ( 一 ) 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 6. 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95 号 ) 第十九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五 )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7.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 ( 一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 ( 二 )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 三 )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 幅度 ; ( 四 ) 违反法定程序 ; ( 五 ) 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 ( 六 ) 涉嫌犯罪, 不移交司法机关 ; ( 七 )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 ( 八 )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8. 同 7 9. 同 同 同 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8 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23 号 )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4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5 月 1 日修订 ) 第二十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9 号, 2004 年 6 月 29 日修正 )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 ( 二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的 1. 立案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移送 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 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相关单位违反地震安全评价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 应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 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 决定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 违法事实不清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 ; 必要时,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进行检查 2-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 )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 ) 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 ( 三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四 )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 二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2. 符合听证条件 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5.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 6.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造成不良后果的 ; 7.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 8. 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的 ;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10.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二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 三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四 )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同 同 同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 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 ( 一 ) 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 6. 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95 号 ) 第十九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五 )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7.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 ( 一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 ( 二 )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 三 )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 幅度 ; ( 四 ) 违反法定程序 ; ( 五 ) 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 ( 六 ) 涉嫌犯罪, 不移交司法机关 ; ( 七 )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 ( 八 )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8. 同 7 9. 同 同 同 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

9 9 行政处罚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23 号 )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 一 ) 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 二 )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 三 )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4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5 月 1 日修订 )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吊销资质证书 : ( 一 ) 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 ( 二 )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 ( 三 ) 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9 号, 2004 年 6 月 29 日修正 )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 ( 二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的 1. 立案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移送 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 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相关单位违反地震安全评价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 应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 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 决定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 违法事实不清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 ; 必要时,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进行检查 2-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 )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 ) 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 ( 三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四 )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 二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2. 符合听证条件 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5.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 6.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造成不良后果的 ; 7.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 8. 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的 ;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10.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二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 三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四 )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同 同 同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 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 ( 一 ) 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 6. 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95 号 ) 第十九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五 )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7.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 ( 一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 ( 二 )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 三 )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 幅度 ; ( 四 ) 违反法定程序 ; ( 五 ) 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 ( 六 ) 涉嫌犯罪, 不移交司法机关 ; ( 七 )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 ( 八 )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8. 同 7 9. 同 同 同 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

10 1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08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 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4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5 月 1 日修订 )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 中国地震局令第 7 号 ) 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责令改正, 并处 5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移送 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 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相关单位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违法行为, 应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 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 决定阶段责任 : 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阶段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 违法事实不清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 ; 必要时,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进行检查 2-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 )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 ) 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 ( 三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四 )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 二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2. 符合听证条件 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5.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 6.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造成不良后果的 ; 7.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 8. 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的 ;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10.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二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 三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四 )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同 同 同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 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 ( 一 ) 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 6. 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95 号 ) 第十九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五 )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7.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 ( 一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 ( 二 )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 三 )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 幅度 ; ( 四 ) 违反法定程序 ; ( 五 ) 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 ( 六 ) 涉嫌犯罪, 不移交司法机关 ; ( 七 ) 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 ( 八 )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8. 同 7 9. 同 同 同 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

11 11 行政确认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确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主席令第 7 号,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 )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4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5 月 1 日修订 ) 第二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会同同级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2004 年 6 月 17 日国务院令第 409 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 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 计算公式等, 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09 号 ) 第五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加强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设置保护标志, 落实保护措施 1. 受理阶段责任 : 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相关上报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 不能受理的, 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 : 按程序深入划定区域进行现场考察, 出具鉴定报告书 3. 执行阶段责任 : 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 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 )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 同 同 1.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的 2. 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 滥用职权, 侵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 泄露相关秘密 隐私的 5. 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 工作作风懈怠 工作态度恶劣的 6. 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 拖延不办, 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 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 ) 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2. 同 同 同 同 行政检查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主席令第 7 号,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 )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交通 铁路 水利 电力 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23 号 )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 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4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5 月 1 日修订 )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 发展改革 公安 监察 民政 国土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 ( 规划 ) 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 水利 审计 铁路 电力 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 一 ) 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 二 ) 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 三 ) 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 四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9 号, 2004 年 6 月 29 日修正 )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 县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1. 选案阶段责任 : 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 检查阶段责任 : 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环节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资料 调查程序 法律适用 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 告知环节责任 : 对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 处理意见告知,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 决定环节责任 : 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 )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交通 铁路 水利 电力 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 7 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 :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法律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 同 同 3.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或即将造成危险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 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3. 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 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年 12 月 27 日修订 ) 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1-2. 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95 号 )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不依法履行职责, 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 火灾 传染病传播流行 严重环境污染 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 2. 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95 号 )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四 ) 其他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的行为 3. 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95 号 )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 索贿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挪用公款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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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20DBAFCFD8CEC0C9FABACDBCC6BBAEC9FAD3FDBED6D0D0D5FEC8A8C1A6D4F0C8CEC7E5B5A5> 表 1 主体责任 郫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 省 市有关卫生计生工作和中医药 ( 含中西医结合 和民族医药, 下同 ) 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 规章 ; 会同有关部门 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 拟订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 二 ) 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 免疫规划 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 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 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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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册和执业,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 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 年 9 月 23 日国务院令第一百八十四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三章执业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 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 保障公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 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 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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