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 : 行政许可 3 市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 部门规章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4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1 号 )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由国务院颁布的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 以下简称 核准目录 ) 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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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一 : 行政许可 1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 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1.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 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 申请公开招标事项 ) 2.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 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 申请邀请招标事项 ) 3.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 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 申请不招标事项 )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 建立一家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 : ( 一 ) 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 二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三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 2.[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 年 )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审批 核准 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 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2003 年 )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 一 ) 发展计划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 ( 含相关设备 材料 勘察 设计 监理等 ), 特许经营 ( 投资主体选择 ) 项目进行核准 ;( 二 ) 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 ( 含相关设备 材料 勘察 设计 监理等 ) 项目进行核准 ;( 三 )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核准 ;( 四 ) 其他项目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核准部门要将上述核准情况抄送发展计划部门 第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 包括 :( 一 ) 项目是否进行招标, 是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 二 ) 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 三 ) 同一项目中, 工程 货物 服务等方面拟招标的范围 建设工程及设备货物购置招标的主要单项或者标段和投资额 ; 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 特许经营项目主要特许条件和相关责任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 ; 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审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项目, 单独核准 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的, 应当到项目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4.[ 地方性法规 ]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8 号 2005 年 ) 5.[ 规范性文件 ] 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汕府办 号 ) 1. 受理前责任 :(1)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申请资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受理申请 ;(3)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 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 制定项目招标核准文件 ; 不符合条件的, 说明理由, 告知申请单位 5. 送达责任 : 项目招标核准文件主送项目单位, 抄送市直有关部门 6. 事后监管责任 : 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日常监督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市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 部门规章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4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 12 号 ) 第四条根据 核准目录, 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 ( 一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有中方控股 ( 含相对控股 ) 要求的总投资 ( 含增资 )3 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 总投资 ( 含增资 )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 ( 不含房地产 ) 项目,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 二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 ( 含增资 )5000 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 由省级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有中方控股 ( 含相对控股 ) 要求的总投资 ( 含增资 )3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 由地方政府核准 ( 三 ) 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 核准目录 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 按照 核准目录 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 四 ) 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 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 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 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 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2.[ 部门规章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第 22 号令 )(2015 年修订 ) 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 ( 含增资 ) 小于 5000 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 由省级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有中方控股 ( 含相对控股 ) 要求的总投资 ( 含增资 ) 小于 3 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 由地方政府核准 3.[ 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 年本 ) 的通知 ( 国发 [2014]53 号 ) 附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 年本 ) 4.[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 年本 )> 的通知 ( 粤府 号 ) 1. 受理前责任 :(1) 公示办理的条件 程序以及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 ;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 应当给予说明 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2) 申请资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受理申请 ;(3)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 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 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 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 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 制定项目核准文件 ; 不符合条件的, 说明理由, 告知申请单位 5. 送达责任 : 项目核准文件主送项目单位, 抄送市直有关部门 区县政府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6. 事后监管责任 : 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日常监督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 页, 共 58 页

2 表一 : 行政许可 3 市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 部门规章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4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1 号 )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由国务院颁布的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 以下简称 核准目录 ) 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 是指 核准目录 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 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核准目录 规定由省级政府 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 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2.[ 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国发 号 )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3.[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 年本 )> 的通知 ( 粤府 号 )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 按照本目录执行 1. 受理前责任 :(1) 公示办理的条件 程序以及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 ;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 应当给予说明 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2) 申请资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受理申请 ;(3)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 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 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 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 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 制定项目核准文件 ; 不符合条件的, 说明理由, 告知申请单位 5. 送达责任 : 项目核准文件主送项目单位, 抄送市直有关部门 区县政府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6. 事后监管责任 : 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日常监督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按照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 年本 ) 的通知 ( 粤府 号 ) 规定的权限实施 此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若省政府发布新的目录, 则以新目录规定的权属为准 4 市管权限内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核准 1.[ 部门规章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4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1 号 )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由国务院颁布的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 以下简称 核准目录 ) 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 是指 核准目录 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 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核准目录 规定由省级政府 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 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2.[ 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国发 号 )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3.[ 规范性文件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3 年本 ) ( 国发 号 ) 4.[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分类改革目录 ( 暂行 ) 的通知 ( 粤府办 号 ) 其中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实行竞争性配置, 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项目 5.[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 年本 ) 的通知 ( 粤府 号 ) 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 1. 受理前责任 :(1)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申请资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受理申请 ;(3)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 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 制定项目招标核准文件 ; 不符合条件的, 说明理由, 告知申请单位 5. 送达责任 : 项目招标核准文件主送项目单位, 抄送市直有关部门 6. 事后监管责任 : 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日常监督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已经建成的, 不得投入生产 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2010 年修订 ) 第十七条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需审批 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含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 ) 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超过能耗限额的项目, 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已经建成的, 不得投入生产 使用 3.[ 部门规章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0 年第 6 号令 )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 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核准 备案或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核准的项目, 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4.[ 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 国发 号 ) 六 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 二十三 )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含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 ) 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核准, 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 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 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1. 受理责任 : 公示办理的条件 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 ; 符合条件的, 予以受理 ;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 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 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 : 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登记表 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 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节能评估文件评审 3.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文书 5. 事后监管责任 : 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2 页, 共 58 页

3 表一 : 行政许可 6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1.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 新申请 ) 2.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 变更 ) 3.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 注销 ) 1.[ 行政法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38 号修正 ) 第九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做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2014 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 第十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 应当依法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 : 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和现场核查 4. 决定责任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 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并予以公示 ; 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责任 : 依法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关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通用事项名称修改问题, 经市编办请示省编办, 认为我市的意见更合理准确, 建议该事项名称按我市的意见进行填报 第 3 页, 共 58 页

4 表二 : 行政处罚 序号职权编码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1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 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 撤销减缴 免缴或者缓缴决定, 责令限期补缴, 罚款 1.[ 地方政府规章 ]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2009 年粤府令第 141 号 ) 第三十四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 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 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减缴 免缴或者缓缴决定,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 可以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地方政府规章 ] 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2010 年市府令第 117 号 ) 第三十条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 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 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减缴 免缴或者缓缴决定, 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 可以处予 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立案责任 : 通过举报 投诉 巡查 ( 或者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移交的违法案件 ) 除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 审查责任 :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 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过程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定性意见 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价格主管部门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查, 包括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实 证据 定性 适用法律规则 程序 责令归还和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 告知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 事先告知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 决定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销案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 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 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减缴 免缴或者缓缴决定, 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 可以处予 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的经营者不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 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 伪造 篡改 虚报 瞒报价格监测资料 警告 罚款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以罚款 2.[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办法 (2008 年修订 )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选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 根据临时监测或者应急监测需要, 确定临时监测单位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 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 不得伪造 篡改 虚报 瞒报价格监测资料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 ) 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资料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 ) 伪造 篡改 虚报 瞒报有关资料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 立案责任 : 通过举报 投诉 巡查 ( 或者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移交的违法案件 ) 除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 审查责任 :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 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过程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定性意见 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价格主管部门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查, 包括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实 证据 定性 适用法律规则 程序 责令归还和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 告知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 事先告知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 决定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销案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4 页, 共 58 页

5 表二 : 行政处罚 序号职权编码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3 接受定价成本监审的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成本监审资料 警告 罚款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以罚款 2.[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办法 (2008 年修订 ) 第二十条接受定价成本监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 并对成本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负责 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迟延提供成本资料, 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 不予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当次成本监审, 并不予制定 调整价格 ; 确需调低价格的, 可予以同地区或者相类似地区同行业的较低成本为依据调整价格 第四十七条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资料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 立案责任 : 通过举报 投诉 巡查 ( 或者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移交的违法案件 ) 除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 审查责任 :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 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过程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定性意见 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价格主管部门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查, 包括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实 证据 定性 适用法律规则 程序 责令归还和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 告知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 事先告知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 决定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销案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接受定价成本监审的经营者伪造 篡改 虚报 瞒报成本监审资料 罚款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以罚款 2.[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办法 (2008 年修订 ) 第二十条接受定价成本监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 并对成本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 ) 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资料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 ) 伪造 篡改 虚报 瞒报有关资料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 立案责任 : 通过举报 投诉 巡查 ( 或者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移交的违法案件 ) 除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 审查责任 :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 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过程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定性意见 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价格主管部门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查, 包括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实 证据 定性 适用法律规则 程序 责令归还和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 告知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 事先告知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 决定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销案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5 页, 共 58 页

6 表二 : 行政处罚 序号职权编码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5 经营者违反规定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警告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 六 )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 行政法规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5 号 ) 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 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 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 : 通过举报 投诉 巡查 ( 或者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移交的违法案件 ) 除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 审查责任 :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 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过程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定性意见 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价格主管部门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查, 包括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实 证据 定性 适用法律规则 程序 责令归还和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 告知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 事先告知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 决定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销案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不申领 教育收费许可证 违法行为 符合办学条件的, 责令限期补办, 并处罚款 ;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 责令退款, 并处罚款 [ 地方政府规章 ]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1997 年省政府令第 33 号 ) 第七条教育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公办学校应申领 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应申领 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 ( 以下统称 教育收费许可证 ) 没有申领 教育收费许可证 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 第三十一条违反第七条规定但符合办学条件的, 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 教育收费许可证, 并处罚款人民币 2000 元 ; 违反第七条规定不符合办学条件的, 所收款项须退还缴费者, 无法退还的, 没收上缴国库 ; 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 3 万元 1. 立案责任 : 通过举报 投诉 巡查 ( 或者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移交的违法案件 ) 除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 审查责任 :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 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过程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定性意见 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价格主管部门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查, 包括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实 证据 定性 适用法律规则 程序 责令归还和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 告知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 事先告知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 决定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销案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6 页, 共 58 页

7 表二 : 行政处罚 序号职权编码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7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2.[ 行政法规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5 号 ) 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 ( 一 ) 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 二 ) 超过规定的差价率 利润率幅度的 ;( 三 ) 不执行规定的限价 最低保护价的 ;( 四 ) 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 五 ) 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 六 )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 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 情节严重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 : 通过举报 投诉 巡查 ( 或者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移交的违法案件 ) 除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 审查责任 :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 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过程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定性意见 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价格主管部门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查, 包括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实 证据 定性 适用法律规则 程序 责令归还和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 告知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 事先告知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 决定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销案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2.[ 行政法规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5 号 ) 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 ( 一 )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 二 ) 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 三 )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 四 )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 ;( 五 ) 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 六 )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 重复收费 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 ( 七 ) 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 八 )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 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 九 )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 十 ) 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 十一 )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 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 : 通过举报 投诉 巡查 ( 或者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移交的违法案件 ) 除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 审查责任 :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 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过程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定性意见 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价格主管部门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查, 包括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实 证据 定性 适用法律规则 程序 责令归还和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 告知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 事先告知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 决定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销案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7 页, 共 58 页

8 表二 : 行政处罚 序号职权编码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9 经营者违反规定哄抬价格, 价格欺诈的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 三 ) 捏造 散布涨价信息, 哄抬价格, 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2.[ 行政法规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5 号 )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 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一 ) 捏造 散布涨价信息, 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 二 ) 除生产自用外, 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 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 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 三 )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 推动商品价格过快 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 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 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 情节严重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 : 通过举报 投诉 巡查 ( 或者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移交的违法案件 ) 除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 审查责任 :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 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过程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定性意见 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价格主管部门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查, 包括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实 证据 定性 适用法律规则 程序 责令归还和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 告知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 事先告知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 决定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销案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经营者违反规定低价倾销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 二 )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 季节性商品 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 行政法规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5 号 )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一 )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 季节性商品 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 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 : 通过举报 投诉 巡查 ( 或者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移交的违法案件 ) 除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 审查责任 :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 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过程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定性意见 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价格主管部门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查, 包括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实 证据 定性 适用法律规则 程序 责令归还和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 告知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 事先告知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 决定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销案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8 页, 共 58 页

9 表二 : 行政处罚 序号职权编码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11 经营者违反规定实行价格歧视行为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 五 )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 行政法规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6 号 )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二 )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 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 : 通过举报 投诉 巡查 ( 或者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移交的违法案件 ) 除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 审查责任 :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 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过程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定性意见 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价格主管部门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查, 包括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实 证据 定性 适用法律规则 程序 责令归还和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 告知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 事先告知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 决定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销案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 或者转移 隐匿 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罚款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 或者转移 隐匿 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 隐匿 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 : 通过举报 投诉 巡查 ( 或者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移交的违法案件 ) 除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 审查责任 :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 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过程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定性意见 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价格主管部门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查, 包括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实 证据 定性 适用法律规则 程序 责令归还和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 告知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 事先告知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 决定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销案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9 页, 共 58 页

10 表二 : 行政处罚 序号职权编码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13 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 警告 罚款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 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以罚款 2.[ 行政法规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5 号 ) 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 立案责任 : 通过举报 投诉 巡查 ( 或者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移交的违法案件 ) 除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 审查责任 :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 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过程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定性意见 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价格主管部门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查, 包括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实 证据 定性 适用法律规则 程序 责令归还和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 告知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 事先告知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 决定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销案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行政法规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5 号 )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不标明价格的 ; ( 二 )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 三 )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 ( 四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1. 立案责任 : 通过举报 投诉 巡查 ( 或者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移交的违法案件 ) 除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 审查责任 :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 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过程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定性意见 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价格主管部门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查, 包括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实 证据 定性 适用法律规则 程序 责令归还和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 告知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 事先告知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 决定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销案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0 页, 共 58 页

11 表二 : 行政处罚 序号职权编码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15 经营者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 一 ) 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 行政法规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5 号 )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 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 经营者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 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 情节严重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 : 通过举报 投诉 巡查 ( 或者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移交的违法案件 ) 除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 审查责任 :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 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过程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定性意见 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价格主管部门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查, 包括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实 证据 定性 适用法律规则 程序 责令归还和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 告知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 事先告知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 决定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销案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 罚款 依法撤销登记 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吊销执照 没有违法所得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 一 ) 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 行政法规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5 号 )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 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 经营者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的, 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 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吊销执照 1. 立案责任 : 通过举报 投诉 巡查 ( 或者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移交的违法案件 ) 除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 审查责任 :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 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过程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定性意见 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价格主管部门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查, 包括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实 证据 定性 适用法律规则 程序 责令归还和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 告知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 事先告知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 决定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销案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1 页, 共 58 页

12 表二 : 行政处罚 序号职权编码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17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违反规定哄抬价格 罚款 依法撤销登记 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吊销执照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三 ) 捏造 散布涨价信息, 哄抬价格, 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 行政法规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5 号 ) 第六条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吊销执照 1. 立案责任 : 通过举报 投诉 巡查 ( 或者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移交的违法案件 ) 除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 审查责任 :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 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过程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定性意见 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价格主管部门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查, 包括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实 证据 定性 适用法律规则 程序 责令归还和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 告知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 事先告知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 决定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销案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经营者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 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 不暂停相关营业, 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 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予以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三 ) 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2.[ 行政法规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5 号 ) 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 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 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 ( 三 ) 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 ( 一 ) 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 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 ( 二 ) 不暂停相关营业, 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 ( 三 ) 不暂停相关营业, 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 立案责任 : 通过举报 投诉 巡查 ( 或者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移交的违法案件 ) 除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 审查责任 :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 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过程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定性意见 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价格主管部门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查, 包括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实 证据 定性 适用法律规则 程序 责令归还和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 告知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 事先告知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 决定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销案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2 页, 共 58 页

13 表二 : 行政处罚 序号职权编码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19 行政事业性违法收费行为 退还非法所得 没收上缴国库 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 对涂改或者伪造 收费许可证 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2010 年修订 ) 第二十条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 : ( 一 ) 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 ( 二 ) 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 继续按原项目 标准收费的 ; ( 三 ) 经批准收费而不申请领取 收费许可证 收费的 ; ( 四 ) 涂改或伪造 收费许可证 收费的 ; ( 五 ) 擅自印发 转让 转借 代开收费收据的 ; ( 六 ) 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费收据收费的 ; ( 七 ) 收费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 ( 八 ) 瞒报 虚报 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 ( 九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构检查的 ; 第二十一条对二十条所列违法行为, 由监督检查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 : ( 一 ) 对有前条 ( 一 ) 至 ( 四 ) 项行为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 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 ; 无法退还的, 没收上缴国库 ; 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 ; 对涂改或伪造 收费许可证 的当事人, 依法处理 ; ( 二 ) 对有前条 ( 五 ) 至 ( 九 ) 项行为的, 依照国家有关财务 收据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 ( 三 ) 对以上受处罚单位 直接责任者和主管人员, 监督检查机构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并向其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部门提出 行政处分建议书 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在接到 行政处分建议书 之日起两个月内, 应作答复 监督检查机构对答复有异议的, 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反映 1. 立案责任 : 通过举报 投诉 巡查 ( 或者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移交的违法案件 ) 除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 审查责任 :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 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过程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定性意见 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价格主管部门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查, 包括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实 证据 定性 适用法律规则 程序 责令归还和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 告知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 事先告知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6. 决定责任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销案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 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 代缴税 费和其他款项 ; 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 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警告 罚款 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行政法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38 号修正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一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 二 )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 三 ) 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 代缴税 费和其他款项的 ;( 四 ) 从事粮食收购 销售 储存 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 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 五 )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1.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 询问或者检查应制作笔录 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整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5. 听证责任 : 案件达到听证条件,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并依据听证情况, 作出报告书 6.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粮食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警告 罚款 [ 行政法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38 号修正 ) 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处出库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 询问或者检查应制作笔录 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整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粮食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3 页, 共 58 页

14 表二 : 行政处罚 序号职权编码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22 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规定 警告 罚款 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行政法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38 号修正 ) 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 加工 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从事粮食收购 加工 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 询问或者检查应制作笔录 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整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粮食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粮食收购者以骗取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 ; 或有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 粮食收购许可证 行为 警告 暂停或取消 粮食收购许可证 所有者的粮食收购资格 罚款 1.[ 行政法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38 号修正 ) 第四十二条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没收违法所得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部门规章 ]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国粮检 号 ) 第二十条粮食收购者有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 粮食收购许可证 行为的,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 询问或者检查应制作笔录 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整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粮食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规定, 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 警告 罚款 [ 部门规章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2009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5 号修订 )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 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 给与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1.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 询问或者检查应制作笔录 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整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粮食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场地 设施设备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条件 警告 罚款 [ 部门规章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2009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5 号修订 )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拥有固定经营场地, 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 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 ( 二 ) 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 ( 三 ) 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 询问或者检查应制作笔录 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整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粮食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4 页, 共 58 页

15 表二 : 行政处罚 序号职权编码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26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 储存等管理规定 警告 罚款 [ 部门规章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2009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5 号修订 ) 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 储存等管理规定的, 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 询问或者检查应制作笔录 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整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粮食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 粮食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 警告 罚款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2009 年第 3 号公告修订 ) 第三十一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 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要求承担应急任务, 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 情节较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 询问或者检查应制作笔录 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整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5. 听证责任 : 案件达到听证条件,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并依据听证情况, 作出报告书 6.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 7.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粮食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承储市级储备粮企业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 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 专人保管 专账记载, 市级储备粮账账不符 账实不符的 ; 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 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 拒绝 阻挠 干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市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取消代储资格 [ 地方政府规章 ] 汕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006 年汕府令第 90 号修订 ) 第四十九条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和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代储企业, 还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 二 ) 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 专人保管 专帐记载, 市级储备粮帐帐不符 帐实不符的 ;( 三 ) 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 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 四 ) 拒绝 阻挠 干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1.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 询问或者检查应制作笔录 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整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粮食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5 页, 共 58 页

16 表二 : 行政处罚 序号职权编码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29 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 取消代储资格 [ 地方政府规章 ] 汕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006 年汕府令第 90 号修订 ) 第五十三条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将市级储备粮代储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 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对其限期改正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 ; 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 取消其代储资格,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1.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 询问或者检查应制作笔录 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整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粮食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承储市级储备粮企业虚报 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的 ; 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 以次充好的 ; 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 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 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 霉变的 ;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储 销售 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 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 利用市级储备粮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 或者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取消代储资格 [ 地方政府规章 ] 汕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006 年汕府令第 90 号修订 ) 第五十条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和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 有违法所得的, 依法处理, 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代储企业, 取消其代储资格 :( 一 ) 虚报 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的 ;( 二 ) 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 以次充好的 ;( 三 ) 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 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 四 ) 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 霉变的 ;( 五 ) 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 六 ) 利用市级储备粮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 ;( 七 ) 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1.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 询问或者检查应制作笔录 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整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粮食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6 页, 共 58 页

17 表三 : 行政强制 序号职权编码行政强制对象 行政强制措施 ( 执行 ) 职权依据 对应责任事项 1 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 在价格违法行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四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 隐匿或者销毁 1. 调查阶段责任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出示执法证件, 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 决定阶段责任 :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等 3. 催告阶段责任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 解除阶段责任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汕头 服务热线 : 2 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 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规定限价 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 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 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 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2.[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办法 (2008 年修订 ) 第二十九条当重要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 需要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规定限价 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紧急情况下, 可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省人民政府采取上述干预措施的, 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 需要在全省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 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的, 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1. 调查阶段责任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 决定阶段责任 :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等 3. 催告阶段责任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 解除阶段责任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汕头 服务热线 : 3 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的市场价格水平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 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规定限价 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 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 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 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2.[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办法 (2008 年修订 ) 第二十九条当重要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 需要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规定限价 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紧急情况下, 可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省人民政府采取上述干预措施的, 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 需要在全省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 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的, 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1. 调查阶段责任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 决定阶段责任 :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等 3. 催告阶段责任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 解除阶段责任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汕头 服务热线 : 第 17 页, 共 58 页

18 表四 : 行政征收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征收标准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1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 一 ) 对发电 ( 含水电 火电 风电 热电 垃圾焚烧发电等 ) 企业, 以其上网电量为依据, 按照 元 / 千瓦时 元 / 千瓦时的比例征收 ; ( 二 ) 对按照建筑业缴纳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企业, 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 按照 1%-3% 的比例征收 ; ( 三 ) 对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 不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小额贷款公司 ), 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 按照 1%-3% 的比例征收 ; ( 四 ) 对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 不含销售政府保障性住房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 为依据, 按照 1.5%-3% 的比例征收 ; ( 五 ) 对按照旅店业或者饮食业缴纳营业税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 按照 3% 的比例征收 ; ( 六 )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 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调控价格, 稳定市场 2.[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办法 (2008 年修订 )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调控价格, 稳定市场 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于以下情形 : ( 一 ) 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经营者给予适当价格补偿 ;( 二 ) 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 贷款贴息等价格扶持 ;( 三 ) 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 四 ) 经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使用 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省人民政府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3.[ 地方政府规章 ]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2009 年粤府令第 141 号 )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 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 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4.[ 地方政府规章 ] 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2010 年汕府令第 117 号 )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组织 协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 使用和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 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 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 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 ;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 代缴 ;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5.[ 规范性文件 ]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汕市财 号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管理 使用 第五条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和区县级价格调节基金依照市政府以下规定向社会征收 第八条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 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1. 告知责任 : 告知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方式 征收范围和对象与需要提交的材料 2. 审核责任 : 核定被征单位上报的价格调节基金数额, 确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数额 3. 收缴责任 : 收缴责任 : 配合市地税部门做好相关收缴工作 4. 事后监管责任 : 不定期开展检查, 加强对被征单位履行缴纳义务的日常监管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的经济 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 会同同级财政 地方税务等部门提出征收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 2. 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 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 并实行按月征收 ; 不能按月征收的, 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 以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 ( 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 ) 当年的财务报表为依据实行查核征收 第 18 页, 共 58 页

19 表六 : 行政检查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1 中央 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管 1.[ 部门规章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 ) 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 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 防止转移 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2.[ 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国发 [2004]20 号 ) ( 一 )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 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咨询 投资项目决策 设计 施工 监理等部门和单位, 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 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 投资主管部门 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 要依据职能分工, 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 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 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1. 检查责任 : 依法进行稽察或复查, 听取汇报, 查阅有关资料, 现场查验 2. 督促整改责任 : 下发整改通知书 3. 处置责任 : 作出处理决定, 并履行告知义务 4. 事后责任 : 提交稽察报告, 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和日常监测 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跟踪检查投资政策和规定 ; 对中央 省 市安排财政性投资项目和市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监督检查 ; 按国家和省 市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2003 年 ) 2.[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 粤府办 号 ) 3.[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的通知 ( 粤府办 号 ) 4.[ 规范性文件 ] 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粤府办 号 ) 5.[ 规范性文件 ] 印发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 粤府 号 ) 6.[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 > ( 粤府函 号 ) 7.[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完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的意见 ( 粤府函 号 ) 1. 检查责任 : 依法进行稽察或复查, 听取汇报, 查阅有关资料, 现场查验 2. 督促整改责任 : 下发整改通知书 3. 处置责任 : 作出处理决定, 并履行告知义务 4. 事后责任 : 提交稽察报告, 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 1.[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2010 年修订 )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 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 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管理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同物价 财政 审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2.[ 地方政府规章 ]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 (2002 年粤府令第 75 号修改 ) 第三条本规定由物价部门 行政监察部门 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 ( 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 ) 按各自职责权限执行 3.[ 规范性文件 ] 关于价格行政执法管辖的规定 ( 原省物价局粤价 号 ) 第五条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市辖区内发生的下列案件 : ( 一 ) 中央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 派出机构的案件 ; ( 二 ) 省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 派出机构的案件 ; ( 三 ) 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级国家机关 市属事业单位的案件 ; ( 四 ) 中央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子公司 分支机构的案件 ; ( 五 ) 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子公司 分支机构及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案件 ; ( 六 ) 其他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1. 事前责任 : 依申请并按照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等为各收费单位办法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督促收费单位严格按照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收费 2. 检查责任 :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按规定对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等方面实行检查 3. 处置责任 :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性质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4. 事后监督责任 : 对收费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收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9 页, 共 58 页

20 表六 : 行政检查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4 经营服务性收费检查 1.[ 地方政府规章 ]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 (1997 年粤府令第 19 号 )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按照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的原则,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 税务 审计 监察 工商 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 协助物价部门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 2.[ 地方政府规章 ] 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计价格 号 )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价格法 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予以查处 ( 一 )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 实施收费的 ; ( 二 ) 违反收费管理权限, 自立收费项目, 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 ( 三 )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扩大收费范围 增加收费频次 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 ( 四 ) 违反已签定的协议 ( 合同 ) 实施收费的 ; ( 五 ) 违反自愿原则, 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 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 ( 六 ) 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 ( 七 ) 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 价格歧视的 ; ( 八 ) 违反规定相互串通, 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 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 ( 九 ) 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 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 ( 十 ) 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3.[ 规范性文件 ] 关于价格行政执法管辖的规定 ( 原省物价局粤价 号 ) 第五条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市辖区内发生的下列案件 : ( 一 ) 中央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 派出机构的案件 ; ( 二 ) 省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 派出机构的案件 ; ( 三 ) 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级国家机关 市属事业单位的案件 ; ( 四 ) 中央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子公司 分支机构的案件 ; ( 五 ) 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子公司 分支机构及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案件 ; ( 六 ) 其他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1. 事前责任 : 依申请并按照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等为各收费单位办法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督促收费单位严格按照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收费 2. 检查责任 :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按规定对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等方面实行检查 3. 处置责任 :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性质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4. 事后监督责任 : 对收费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收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市场价格行为检查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 部门规章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2000 年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 8 号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 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 部门规章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2002 年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 15 号 )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进行处罚 4.[ 规范性文件 ] 关于价格行政执法管辖的规定 ( 原省物价局粤价 号 ) 第五条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市辖区内发生的下列案件 : ( 一 ) 中央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 派出机构的案件 ; ( 二 ) 省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 派出机构的案件 ; ( 三 ) 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级国家机关 市属事业单位的案件 ; ( 四 ) 中央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子公司 分支机构的案件 ; ( 五 ) 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子公司 分支机构及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案件 ; ( 六 ) 其他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1. 事前责任 : 不定期开展价格法的宣传, 引导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规定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进行市场价格行为检查和专项检查 3. 处置责任 : 对检查出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4. 事后监管责任 : 对检查的问题, 落实专人跟踪监管 5. 其他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检查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 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 规范性文件 ] 关于价格行政执法管辖的规定 ( 原省物价局粤价 号 ) 第五条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市辖区内发生的下列案件 : ( 一 ) 中央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 派出机构的案件 ; ( 二 ) 省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 派出机构的案件 ; ( 三 ) 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级国家机关 市属事业单位的案件 ; ( 四 ) 中央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子公司 分支机构的案件 ; ( 五 ) 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子公司 分支机构及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案件 ; ( 六 ) 其他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1. 事前责任 : 不定期开展价格法的宣传, 引导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规定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检查责任 : 不定期进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检查和专项检查 3. 处置责任 : 对检查出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4. 事后监管责任 : 对检查的问题, 落实专人跟踪监管 5. 其他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20 页, 共 58 页

附件4:

附件4: 附件 1 龙亭区发改委行政职权目录 ( 共 17 项 ) 一 行政许可 ( 共 1 项 )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二 行政处罚 ( 共 15 项 ) 1. 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2.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处罚 3. 经营者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处罚 4.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5.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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