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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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市栖霞区统计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28 项 )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状态 行使层级 备注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 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15 号 ) 2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较重的, 可以建议有关部门 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三 )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 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2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一 )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 4 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 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二 )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 罚 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5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三 ) 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3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6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 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四 ) 拒绝 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 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7 检查时, 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原始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五 )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 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普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记录 统计台账 普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 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 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08 号 ) 第三十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提出处理意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通 8 迟报 虚报 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 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迟报 虚报 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 据的处罚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 可以处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 可 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行政法规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08 号 ) 第三十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提出处理意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通 9 推诿 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 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 ) 推诿 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 查的处罚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 可以处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 可 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行政法规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08 号 ) 转移 隐匿 篡改 第三十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 毁弃原材料消耗记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提出处理意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通 10 录 生产记录 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 污染物排放监测 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三 ) 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 生产记录 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 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 可以处 5 万元以 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 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 可 原始资料的处罚 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 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未在规定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期限内补正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补正, 给予警告 ; 拒不补正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11 其他组织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补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政府统计机构 有关部门应当告知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在规定期 正统计资料的处罚 限内补正 :( 一 ) 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报送统计资料的 ;( 二 ) 以纸介质方式报送统计 调查表, 没有填表人 统计调查对象单位负责人签字, 或者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 三 ) 以数据电文 方式报送统计资料, 没有电子签名等身份识别标志的 ;

5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12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 常用 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 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超出委托权限或者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超出委托权限或者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 :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 未经委托,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政府统 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 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 14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处罚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 情节严重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 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 告知 调查目的, 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 不得欺骗 蒙蔽调查对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 调查对象同意, 不得对外提供 泄露

6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政府统 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 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二 ) 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 15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的处罚 义组织实施调查的 ;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 情节严重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 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 告知调查目的, 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 不得欺骗 蒙蔽调查对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 调查对象同意, 不得对外提供 泄露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政府统 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 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三 ) 欺骗 蒙蔽调查对象的 ; 16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欺骗 蒙蔽调查对象的处罚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 情节严重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 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 告知 调查目的, 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 不得欺骗 蒙蔽调查对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 调查对象同意, 不得对外提供 泄露

7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政府统 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 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 ( 四 ) 未经调查对象同意, 对外提供 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 者未经调查对象同 的 17 意, 对外提供 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 情节严重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 第二十一条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 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 告知 息和数据的处罚 调查目的, 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 不得欺骗 蒙蔽调查对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 调查对象同意, 不得对外提供 泄露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统计条例 者发布伪造 篡改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发 18 民间统计调查资料, 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 布 公开更正, 给予警告, 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 )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伪造 篡改的民间统计调查资料, 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明相关内容, 或者不注明资料来源的 ; 明相关内容, 或者不 ( 二 ) 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 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 注明资料来源的处罚 名称, 或者伪造 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

8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发 19 对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 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 或者伪造 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处罚 布 公开更正, 给予警告, 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伪造 篡改的民间统计调查资料, 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明相关内容, 或者不注明资料来源的 ; ( 二 ) 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 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 或者伪造 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应当客观真实, 不得伪造 篡改, 同时应当说明调查目的以及主要统计指标含义 调查范围 调查方法 计算方法 调查样本量等内容 ; 引用其他组织 个人或者机构资料的, 应当注明资料来源 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 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 应当准确引用, 并注明民 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 不得伪造 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 20 对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 聘用不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任用 聘用不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行为, 拒不改正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任用 聘用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常用

9 规章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2007 年国家统计局令第 11 号 )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伪造 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 21 对伪造 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违法行为的, 还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 元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还可处以 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 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还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 处理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2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三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 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3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 阻碍统计调查 统计检查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四 ) 拒绝 阻碍统计调查 统计检查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 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 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移 隐匿 篡改 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24 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及其 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五 ) 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 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 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 或者 25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 千元以下的罚款 26 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 千元以下的罚款

11 行政法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15 号 ) 27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 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较重的, 可以建议有关部门 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一 )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 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 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15 号 ) 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较重的, 可以建议有关部门 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28 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二 )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 料的处罚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 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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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 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 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 ( 包括期货合约 ) 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 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07 年 2 月 7 日国务院第 168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 年 3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489 号公布根据 2012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627 号 关于修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3 年 7 月 18 日国务院令第 638 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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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期货交易所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 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 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期货交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07 年 2 月 7 日国务院第 168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 年 3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489 号公布根据 2012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627 号 关于修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3 年 7 月 18 日国务院令第 638 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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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 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以 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 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 期货交易所可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07 年 3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9 号公布根据 2012 年 10 月 24 日 国务 院关于修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的决定 及 2016 年 3 月 1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 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 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 维护期货市场秩序, 防范风险, 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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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缓收 不收财政收入 ; ( 五 )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 六 )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 年 1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 号公布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 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 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 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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