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申購人自經理公司接受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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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文號 :107 國泰投信企字第 號 主旨 : 本公司所經理之 國泰小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稱 國泰小龍基金 ) 及 國泰中小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稱 國泰中小成長基金 ) 增加發行美元計價 I 類型受益權單位, 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信託契約 ) 部分條文及公開說明書相關內容乙案,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核准在案, 特此公告 公告事項 : 一 依據金管會 107 年 11 月 23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函辦理, 特此公告 二 承上所述, 國泰小龍基金及國泰中小成長基金因增發外幣級別 ( 美元計價 I 類型受益權單位 ) 修訂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相關條文, 同時配合前述事項 實務作業所需及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規定修正信託契約其他條文 三 本次國泰小龍基金及國泰中小成長基金信託契約修正後條文, 於金管會核准後, 除第 14 條修正者, 依金管會民國 103 年 4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 自通知受益人及公告日起三十日後開始生效外, 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告之翌日起生效 四 前述三所列兩檔基金信託契約第 14 條修訂事項施行日期為 108 年 2 月 11 日 五 前述三所列兩檔基金美元計價 I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首次銷售日訂於 108 年 2 月 11 日 六 基金信託契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詳列如下 : 國泰小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修訂後條文原條文說明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本基金受益人大會決議, 並自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承受瑞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所募集瑞銀小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理公司權利義務, 並更名為國泰小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係於九十四年八月四日承受誠泰商業銀行之基金保管機構權利義務與責任 誠泰商業銀行係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承受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基金保管機構權利義務與責任 ) 簽訂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本契約係為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配合 國內開放式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依中華股票型基金證券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本基金受投資信託契約範益人大會決議, 並自九十四年八月本 ( 以下簡稱信八日起承受瑞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託契約範本 ) 修有限公司所募集瑞銀小龍證券投資訂 信託基金之經理公司權利義務, 並更名為國泰小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保管機構, 係於九十四年八月四日承受誠泰商業銀行之保管機構權利義務與責任 誠泰商業銀行係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承受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保管機構權利義務與責任 ) 簽訂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本契約係為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 第 1 頁

2 第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申購人自經理公司接受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定義 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受益人自經理公司接受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國泰小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五 受益人 : 指依本契約規定, 享有本基金受益權之人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九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十 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十三 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國泰小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包括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四 保管機構 : 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 受經理公司委託, 保管本基金之銀行 新增八 受益憑證代銷機構 : 指受經理公司委託, 銷售受益憑證之機構 九 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五條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規定製作之說明書 十二 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受益憑證代銷機構銷售本基金受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第 2 頁

3 單位之營業日 十五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十八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十九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 證券交易所 : 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二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二十六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美元計價 I 類型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 I 類型受益權單位限於非中華民國居住民且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之 專業投資機構 或 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法人 申購 二十七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二十八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美元計價 I 類型受益權單位 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十四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十七 集保公司 : 指依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公司 新增十八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新增新增新增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增訂並酌修文字 酌修文字 本基金業經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備准予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依據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辦理國內股票型基金增發外幣級別 ( 美元計價 I 類型 )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增訂相關條文 第 3 頁

4 二十九 基準貨幣 : 指用以計算本 新增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 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 臺幣 三十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 新增 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計算 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 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 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本基金新增發行 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並分別以新臺幣及美元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國泰小龍證券投資信託 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國泰小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美元級別受益權單位, 配合修訂相關條文 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本基金總面額 本基金新增發行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貳億元 其中,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受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台幣貳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 新增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增訂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總面額 每受益權單位 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 面額及每一外幣 元 計價受益權單位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 得換算為一基準 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 受益權單位等相 幣壹佰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 關內容 面額以每基準受益權單位面 額按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首次銷售日依本契約第三十 條第二項規定之該類型受益 權單位計價貨幣與新臺幣之 匯率換算後得出 具體面額 於首次銷售日後揭露於最新 公開說明書 二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 新增 益權單位得換算為一基準受益 權單位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 位最高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三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外幣計價新增本基金新增發行 第 4 頁

5 受益權單位, 經金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四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五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報金管會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依據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增訂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追加募集之相關規定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契約範本增訂募足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募足最高總面額應申報之相關規定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契約範本修訂相關內容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為二類型發行, 即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及美元計價 I 類型受益憑證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 新增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增訂相關內容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 第 5 頁

6 體受益憑證 憑證 單位, 配合實務修 訂相關內容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七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代銷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9 項定義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但美元計價 I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為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不收取申購手續費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第 6 頁

7 ( 三 )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按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值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四 本基金各類型 (I 類型除外 ) 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各類型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六 本基金之申購,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本基金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級別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投資人及不影響投資人權益原則辦理, 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 新增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指定受益憑證代銷機構辦理受益憑證銷售事宜 六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或受益憑證代銷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本基金 I 類型受益憑證, 不收取申購手續費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10 條第 1 項修訂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18 條及基金實務作業修訂 第 7 頁

8 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 二 )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受託投資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 三 )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價金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價金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價金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 第 8 頁

9 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四 )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價金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價金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價金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五 )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經理公司確認申購價金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六 ) 受益人申請以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 第 9 頁

10 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 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若申 請買回及轉申購基金同時為 國內股票型及國內平衡型基 金者, 經理公司得以轉申購 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淨值為 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本 基金之單位數 涉及不同外 幣兌換時, 經理公司應於公 開說明書揭露經理公司辦理 有關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 據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 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 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 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 購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但美元計價 I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僅得向經理公司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規定辦理,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代銷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保管機構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 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 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 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 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 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 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 八 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 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 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 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 台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 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辦理 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修訂 美元計價 I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僅得向經理公司為之 酌修文字 第 10 頁

11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貳億元整 ;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貳億元整 ;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項目調整及酌修文字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正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正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受益憑證之轉讓 二 受益憑證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及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三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三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有關法令及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華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及信託契約範本酌修內容 第 11 頁

12 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國泰小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國泰小龍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外幣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六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國泰小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國泰小龍基金專戶 二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新增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9 項定義修訂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增訂相關內容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第 12 頁

13 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四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七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九項及第十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四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七 ) 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保管機構為處理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項規定, 或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及實務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及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 九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 九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五 ) 款所列支出及 款次調整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 第 13 頁

14 款至第 ( 五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五 各項費用之支付幣別, 依市場實務或協議之議訂幣別進行 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新增 訂相關內容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增訂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三 )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第十二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配合本契約第 1 第 14 頁

15 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 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經金管會核備後三日內, 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之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代銷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前, 應先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予投資人,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及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實務作業及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第 15 頁

16 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 ( 二 ) 款至第 ( 四 )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 七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新增九 經理公司與受益憑證代銷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代銷機構 十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一 除依法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三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本基金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增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9 項定義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第 16 頁

17 基金保管機構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及美元作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投資人所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 二 )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 三 ) 本基金基準貨幣及匯率換算風險 十五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十六 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原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十七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新增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修訂, 使相關規定一致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修訂, 使相關規定一致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增訂相關內容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增訂相關內容 第 17 頁

18 第十三條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之計算方式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與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申購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 一 保管機構係受經理公司委託保管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保管機構保管 二 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保管機構非依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 本契約前言及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第 18 頁

19 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七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 新增四 保管機構得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集保公司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保管機構負擔 五 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新增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六 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實務作業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實務作業修訂 本基金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增訂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本基金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 第 19 頁

20 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 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 基金保管機構請求經理公司履行義務而不履行, 致損害受益人權益之情事, 經書面通知經理公司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時, 得經報請金管會核准後, 召開受益人會議更換經理公司 九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保管機構應為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 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七 保管機構知悉經理公司有違反本契約或相關法令之事項, 應即請求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或相關法令履行義務 ;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保管機構請求經理公司履行義務而不履行, 致損害受益人權益之情事, 經書面通知經理公司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時, 得經報請金管會核准後, 召開受益人會議更換經理公司 八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易,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相關內容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第 20 頁

21 十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一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四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九 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 金管會指定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一 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二 本基金不成立時, 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三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第十四條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金融機構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範本及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第 21 頁

22 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金融機構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三 本基金以國內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為主要投資標的,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時,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貨現款進行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或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需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三 本基金以國內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為主要投資標的,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時,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貨現款進行交易, 並指示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每年交易總額不得超過本基金全年交易總額百分之十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金融工具買賣時,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新增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本基金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實務增訂 七 ( 一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新增本基金新增發行 第 22 頁

23 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增訂相關內容 ( 二 )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承作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basket hedge) 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來進行 ( 三 ) 本基金之外幣資產 ( 包含持有現金部分 ),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二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 ( 二 )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 七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 第 23 頁

24 股票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股票 公司債及可轉換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本修訂 ( 十九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 十九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億元 ;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增訂 ( 二十一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十 本條第八項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份之證券 新增八 本條第六項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九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六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六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第六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份之證券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增訂 項目調整 項目調整 第十六條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 依下列方式計算並給付之 : ( 一 ) 各類型 (I 類型除外 ) 受益權單位, 按該等類型淨資產價值依後述比例, 逐日累積計算之方式, 每曆月給付乙次,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計付 : 1. 該等類型淨資產價值在等值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下者, 依每年百分之一 五 (1.5%) 計算給付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後述比例, 逐日累積計算之方式, 每曆月給付乙次,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計付 : ( 一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在新台幣十五億元以下者, 依每年百分之一點五計算給付 ( 二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在新台幣十五億元 ( 含 ) 以上者, 除依前款規定計算外, 就超過新台幣十五億元部份, 依每年百分之一點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第 24 頁

25 2. 該等類型淨資產價值在等值新臺幣十五億元 ( 含 ) 以上者, 除依前述第 1 目規定計算外, 就超過等值新臺幣十五億元部份, 依每年百分之一 二 (1.2%) 計算給付 二計算給付 ( 二 ) 美元計價 I 類型受益權單位, 按該類型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七五 (0.7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該類型首次銷售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後述比例,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積計算之方式, 每曆月給付乙次,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計付 : ( 一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在等值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下者, 依每年百分之 一五 (0.15%) 計算給付 ( 二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在等值新臺幣十五億元 ( 含 ) 以上者, 除依前述第 1 目規定計算外, 就超過等值新臺幣十五億元部份, 依每年百分之 一二 (0.12%) 計算給付 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五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二 保管機構之報酬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後述比例,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積計算之方式, 每曆月給付乙次,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計付 : ( 一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在新台幣十五億元以下者, 依每年百分之零點一五計算給付 ( 二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在新台幣十五億元 ( 含 ) 以上者, 除依前款規定計算外, 就超過新台幣十五億元部份, 依每年百分之零點一二計算給付 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台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五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本基金新增美元計價 I 類型, 明定其經理公司之報酬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並酌修文字 酌修文字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修訂 第十七條 受益憑證之買回 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部位買回受益權單位數之限制明訂於公開說明書 ; 並依 基金募集發行 第 25 頁

26 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其相關限制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並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本基金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級別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受益人及不影響受益人權益原則辦理, 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四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 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叁佰個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四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27 條修訂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第 26 頁

27 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五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亦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六 經理公司得委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五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六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七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台幣五十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併入本條第 4 項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1 條第 9 項定義修訂 第十八條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任一營業日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 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第 27 頁

28 第十九條 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新增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並依下列原則計算之 : ( 一 ) 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增訂相關內容 第 28 頁

29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本基金初步總資產價值 ( 二 )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本基金資產總額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初步總資產價值 ( 三 )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淨資產價值 ( 四 ) 前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 五 ) 第 ( 三 ) 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按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匯率換算即得出以計價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計算及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均以基準貨幣與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故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四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新增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增訂相關內容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第廿一條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新增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增 第 29 頁

30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訂相關內容 二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外幣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三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四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台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新增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增訂相關內容 第廿二條 經理公司之更換 經理公司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6 條規定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 四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有關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 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 四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有關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 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配合本契約第 12 條第 17 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6 條規定修訂 第廿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配合本契約第 1 第 30 頁

31 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金管會得命令其將該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基金保管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得拒絕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保管機構 ; ( 二 ) 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金管會得命令其將該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四 ) 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基金保管業務者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得拒絕 ; ( 五 ) 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2 條第 18 項及基金管理辦法第 63 條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第 31 頁

32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 移轉或 更換事項,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四 保管機構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事項,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第廿四條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得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 或因對基金之經理或保管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更換, 致不能繼續執行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新增 ( 三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台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12 條第 17 項修訂, 使相關規定一致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12 條第 18 項修訂, 使相關規定一致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修訂相關內容, 另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實務修訂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 ( 五 ) 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 配合信託契約範 第 32 頁

33 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者 ; 本修訂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刪除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七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八 ) 其他依本契約所定終止事由者 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第廿五條 本基金之清算 本基金之清算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本契約係因基金保管機構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終止者, 得由清算人決議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三 ) 款之情事時, 應由保管機構擔任 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三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適當之清算人,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三 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三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受益人會議決議選任其他適當之保管機構擔任原保管機構之職務,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四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清算人及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同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並酌修文字及款次調整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配合信託契約範 第 33 頁

34 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但受益人會議就上開事項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本修訂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及契約範本修訂相關內容 第廿八條 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會議 一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 一 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規定或依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二 有前項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應由繼續持有受益權單位一年以上, 且其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實務修 第 34 頁

35 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申請金管會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訂相關內容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六 ) 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四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 ( 三 ) 更換保管機構者 ( 五 )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六 ) 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四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以書面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在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印發之書面文件為表示並加具留存印鑑 ( 如係留存簽名, 則應親自簽名 ) 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本基金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信託契 第 35 頁

36 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該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解任或更換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 約範本及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第廿九條 會計 會計 一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帳務, 以基準貨幣為記帳單位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二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應就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存本基金之簿冊文件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四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新增一 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應就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存本基金之簿冊文件 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報,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報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三 前項年報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經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增訂相關內容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第三十條幣制幣制 第 36 頁

37 一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另為表彰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型之淨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等必要之文件 記錄, 得以各類型計價幣別表示 二 本基金非基準貨幣計價資產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 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三時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下午三時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資訊代之 如計算日無下午三時匯率或無法取得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台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新增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增訂外幣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方式 第卅一條 通知及公告 通知及公告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更換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第 37 頁

38 ( 六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六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七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九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通訊方式變更時,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視為已依法送達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 ( 六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六 )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七 ) 本基金之年報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新增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之, 但經受益人事先約定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重要新聞報紙 向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實務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 第 38 頁

39 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 ( 一 ) 款方式通知者, 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 ( 二 )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 ( 一 ) ( 二 )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六 本條第二項第 ( 三 ) ( 四 )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進行傳輸,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其他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新增 本修訂 標點符號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配合法規修訂之可能, 增列彈性條款 第卅三條 合意管轄 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酌修文字 第卅四條 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1 條第 4 項定義修訂 第 39 頁

40 國泰中小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修訂後條文原條文說明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國泰中小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並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係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承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基金保管機構權利義務與責任 ) 簽訂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本契約係為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國泰中小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並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係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承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基金保管機構權利義務與責任 ) 簽訂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本契約係為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配合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範本 ) 修訂 第一條 定義 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國泰中小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國泰中小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包括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 受經理公司委託, 保管本基金之銀行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五 受益人 : 指依本契約規定, 享新增配合信託契約 第 40 頁

41 有本基金受益權之人 範本修訂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九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十 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十三 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十五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十八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十九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 證券交易所 : 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五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二十六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美元計價 I 八 受益憑證代銷機構 : 指受經理公司委託, 銷售受益憑證之機構 九 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五條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規定製作之說明書 十二 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受益憑證代銷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十四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十七 集保公司 : 指依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公司 新增十八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廿三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 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金融商品 新增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增訂並酌修文字 酌修文字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依據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辦理國內 第 41 頁

42 類型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 I 類型受益權單位限於非中華民國居住民且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之 專業投資機構 或 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法人 申購 二十七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股票型基金增發外幣級別 ( 美元計價 I 類型 )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增訂相關條文 二十八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本基金所發行之美元計價 I 類型受益權單位 二十九 基準貨幣 : 指用以計算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 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 臺幣 三十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 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計算 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 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 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本基金新增發 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並分別以新臺幣及美元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國泰中小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國泰中小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行美元級別受益權單位, 配合修訂相關條文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本基金總面額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陸億元 其中,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以每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按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台幣陸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增訂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總面額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及每一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得換 第 42 頁

43 首次銷售日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新臺幣之匯率換算後得出 具體面額於首次銷售日後揭露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算為一基準受益權單位及外幣計價等相關內容 二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得換算為一基準受益權單位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三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經金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四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五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 新增新增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呈報金管會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依據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增訂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追加募集之相關規定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契約範本增訂募足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總面額應申報之相關規定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契約範本修訂相關內容 第 43 頁

44 第四條 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受益憑證之發行 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為二類型發行, 即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及美元計價 I 類型受益憑證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新增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代銷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增訂相關內容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9 項定義修訂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但美元計價 I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為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不收取申購手續費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第 44 頁

45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按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值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四 本基金各類型 (I 類型除外 ) 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各類型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六 本基金之申購,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銷售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指定受益憑證代銷機構辦理受益憑證銷售事宜 六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本基金 I 類型受益憑證, 不收取申購手續費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10 條第 1 項修訂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 第 45 頁

46 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本基金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級別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投資人及不影響投資人權益原則辦理, 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 二 )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受託投資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 三 )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價金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 之申購作業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或受益憑證代銷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作業程序 第 18 條及基金實務作業修訂 第 46 頁

47 匯撥基金專戶者,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價金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價金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四 )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價金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價金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價金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五 )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 第 47 頁

48 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經理公司確認申購價金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六 ) 受益人申請以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若申請買回及轉申購基金同時為國內股票型及國內平衡型基金者, 經理公司得以轉申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本基金之單位數 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經理公司辦理有關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但美元計價 I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僅得向經理公司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規定辦理,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代銷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修訂 美元計價 I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僅得向經理公司為之 第 48 頁

49 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八 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酌修文字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陸億元整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陸億元整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項目調整及酌修文字 酌修文字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受益憑證之轉讓 二 受益憑證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及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三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三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之資產 第 49 頁

50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 配合信託契約 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 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 範本修訂 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 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 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 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 以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受託保 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國泰中小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國泰 管國泰中小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國泰中小成長基金專戶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修訂相關內容 中小成長基金專戶 基金保 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 基金外幣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 戶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配合本契約第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1 條第 9 項定義修訂 六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 新增 本基金新增發 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行外幣計價受 益權單位, 配 合實務增訂相 關內容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 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 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 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 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 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 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 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 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 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 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第 50 頁

51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九項及第十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處理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新增 配合實務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並調整項次 款次調整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修訂相關內容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增訂相 第 51 頁

52 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關內容 第十一條 五 各項費用之支付幣別, 依市場實務或協議之議訂幣別進行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第十二條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基金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之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三 )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基金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基金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經金管會核備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之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代銷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實務作業及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第 52 頁

53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改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 ( 二 ) 款至第 ( 四 )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前, 應先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予投資人,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七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改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九 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 經理公司與受益憑證代銷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代銷機構 十四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十六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9 項定義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修訂, 使相關規定一致 第 53 頁

54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及美元作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投資人所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 二 )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 三 ) 本基金基準貨幣及匯率換算風險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之計算方式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與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十八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新增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修訂, 使相關規定一致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增訂相關內容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增訂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申購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 一 基金保管機構係受經理公司委託保管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本契約前言修訂 第 54 頁

55 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任何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任何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新增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集保公司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 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實務修訂 配合信託契約範本及實務修訂 第 55 頁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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