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瀚亞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一 基金名稱 : 瀚亞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六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封面瀚亞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一 基金名稱 : 瀚亞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六"

Transcription

1 封面瀚亞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一 基金名稱 : 瀚亞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六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台幣貳拾伍億元整七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貳億伍仟萬單位八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九 注意事項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2)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9 頁至第 21 頁及第 29 頁至第 30 頁 (3) 為避免因投資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投資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投資人進行短線交易 (4) 本基金不允許投資人進行擇時交易行為, 且保留基金拒絕接受來自有擇時交易之虞投資人新增申購之交易指示等事項 (5) 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6)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7)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如下 : ; 中華民國一 八年一月刊印

2 封裡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名稱 :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4 樓電話 :(02) 傳真 :(02) 網址 :www. eastspring.com.tw 發言人 : 黃慧敏職稱 : 總經理電話 :(02) cherrie.s.hung@eastspring.com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三十號電話 :(02) 網址 :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無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名稱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址 :68th Floor, 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8 Financ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電話 :(852)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本基金自 97 年 4 月 1 日起採無實體發行, 無簽證機構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本基金無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由經理公司自行處理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 :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陳賢儀會計師地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二十七樓電話 :(02) 網址 :

3 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於營業時間內陳列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處所供受益人閱覽, 受益人亦得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下載, 網址如下 : 或來電索取 金融消費者對本基金或服務之權利行使 變更 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八 申購受益憑證 九 買回受益憑證 及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金融服務業對本基金或服務之重要權利 義務及責任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及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包括收取時點 計算及收取方式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 投資人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訴, 投資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 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機構申訴 並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特別記載事項 之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2

4 目 錄 壹 基金概況... 1 一 基金簡介... 1 二 基金性質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四 基金保管機構職責 五 基金投資 六 投資風險揭露 七 收益分配 八 申購受益憑證 九 買回受益憑證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十一 受益人大會 十二 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三 基金運用狀況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47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 收益分配... 50

5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九 基金之清算 二十 受益人名簿 二十一 受益人大會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銷售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及特別記載事項請參考本公開說明書後附之文件 2

6 壹 基金概況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台幣貳拾伍億元, 最低為新台幣貳拾億元 ( 二 ) 受益權單位總數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億伍仟萬單位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 辦理追加募集 ( 五 ) 成立條件本基金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成立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於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發行之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 ( 或地區 ), 臚列如下 : 美國 加拿大 日本 韓國 香港 新加坡 英國 德國 國家或地區 法國 荷蘭 芬蘭 義大利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奧地利 盧森堡 匈牙利 比利時 丹麥 挪威 葡萄牙 愛爾蘭及 中華民國等國

7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 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公債 公司債( 含無擔保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金融債券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包括 : (1) 可投資國家 ( 或地區 ) 之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 及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反向型 ETF)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及債券 ; (2) 經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 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及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或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3. 前款投資之股票以從事或轉投資於通訊 資訊軟硬體 電信 網際網路 電子 光電 半導體 多媒體 消費性電子 航太 生物科技 特用化學品 製藥 醫療保健 環境保護 高級材料等具創新價值的主要科技事業之上市 上櫃股票為主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自成立日後六個月起, 投資於上市 上櫃股票之總額, 原則上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投資於美國之有價證券比例,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但美國地區發生第 2 款任一情事時, 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者,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2

8 2. 本基金自成立後六個月起, 投資於北美洲地區之有價證券比例,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投資於亞洲地區之有價證券比例,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投資於歐洲地區之有價證券比例,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 上述任一投資地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 該投資地區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 (1) 投資地區所在國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事件, 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安定之虞 ; (2) 投資地區所在國實施外匯管制 ; (3) 投資地區所在國單日匯率跌幅百分之五 ; (4) 特殊情形 3. 前述第 1 款及第 2 款第 (4) 目所稱之特殊情形係指本契約終止 前一個月或任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 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 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4. 前述第 2. 及第 3. 款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 即調整, 以符合第 1. 及第 2. 款之比例限制 5.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買入短期票券方式保持本 基金之資產 ; 本基金資產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 條金管會規定之比率保持資產之流動性, 並指示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之金融機構係指符合銀行法第二十條所稱之銀行, 並取得金 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6.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時, 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 應委託投資所在國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 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3

9 9.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當地一般證券經紀商 10.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時,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11.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或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美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具創新 競爭力 商機潛力之科技類股 2. 特色 (1) 本基金投資範圍涵蓋全球從事於資訊 通訊 電信 消費性電子網際網路 生化 醫療等重要科技事業 ; 係未來全球主要發展事業, 具高度前瞻性 (2) 原則上本基金投資於上列股票之比例應不得低淨資產總值之 70%, 故較單一市場之投資充分分散其風險 (3) 全球各金融市場之資訊個人取得不易, 且複雜性高, 故將資金交由國內專業基金經理人管理, 可減少許多搜尋資訊的成本, 並享有經理公司優質的服務 (4) 本基金以新臺幣計價, 投資人於申購或買回時, 不直接涉及匯率風險, 基金匯出投資時所產生的匯差風險, 經理公司基 4

10 金經理人將依照中央銀行之規定利用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或其他經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的操作, 為投資人規避匯兌風險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為海外股票型基金, 若配合其主要投資標的及產業,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 同業公會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分類, 其風險報酬等級為 RR4 級,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本基金個別的風險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開始募集 ( 十三 ) 銷售方式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受其委託之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 十四 ) 申購價格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格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之翌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銷售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現行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 5

11 之比率範圍如下表 : 申購發行價額 申購手續費費率 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 4.0% 新台幣 100 萬元 ( 含 )~500 萬元 3.2% 新台幣 500 萬元 ( 含 )~1000 萬元 2.8% 新台幣 1000 萬元 ~5000 萬元 2.4% 新台幣 5000 萬元 ( 含 ) 以上 2.0% * 備註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該適用範圍內, 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4) 定期定額投資之申購手續費得由經理公司於首次申購時依 每期申購款另訂固定比率一次足額計收 ; 此一固定比率申 購手續費費率不以前項所列 4% 為限 該筆一次足額計收之 定期定額投資申購手續費依每期定額申購款轉入時 ( 不限 同一檔基金 ) 以最高不超過申購款之 4% 逐次攤銷, 累計攤 銷至第一次足額計收之申購手續費後, 則不再計收申購手 續費 投資人終止定期定額投資時, 視同權利消滅, 對於 未攤銷之申購手續費亦不得請求返還 舉例 : A 君計劃每月以 10,000 定期定額投資基金, 經理公司首次固 定申購手續費費率為申購款之 50%, 其申購手續費支付如表 列 : 累計攤銷 首次足額計 定期投資期次 定額申購款 當次申購手續費 - 費率 1% 銷售費 收申購手續費 - 費率 50% 第 1 次 10, ,000 第 2 次 10, 第 3 次 10, 第 4 次 10, 第 5 次 10, ~ ~ ~ ~ 6

12 定期投資期次 定額申購款 當次申購手續費 - 費率 1% 累計攤銷 銷售費 第 11 次 10, ,100 第 12 次 10, ,200 第 13 次 10, ,300 第 14 次 10, ,400 第 15 次 10, ,500 ~ ~ ~ ~ 第 26 次 10, ,600 第 27 次 10, ,700 第 28 次 10, ,800 第 29 次 10, ,900 第 30 次 10, ,000 ~ ~ ~ ~ 第 46 次 10, ,600 第 47 次 10, ,700 第 48 次 10, ,800 第 49 次 10, ,900 第 50 次 10, ,000 ~ ~ ~ ~ 第 51 次 10,000 0 第 52 次 10,000 0 第 53 次 10,000 0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首次足額計收申購手續費 - 費率 50% 申請終止定期定額投資, 未攤銷之申購手續費 2,100 元 (5,000-2,900), 不予返還 累積攤銷之銷售費至首次足額計收之申購手續費後, 不再計收申購手續費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止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人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參仟元整 上述發行價額超過者以新台幣壹仟元之整倍數為限 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所給付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收益分配金額申購本基金或透過 國內基金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證券經紀商 財富管理專戶 申購者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者, 得不受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 十六 ) 經理公司為執行防制洗錢制度, 於受理申購時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相關文件或拒絕申購人申購之情況 (1) 一般開戶, 於開戶前應請客戶提供下列證件以供核驗 : 7

13 客戶類別應提供之文件自然人國民身分證外國人居留證或護照未成年或受輔助宣 1. 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國民身分證告之人 2. 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委託 授權他人 1. 委託或授權文件 ( 應留存正本 ) 2. 客戶本人之身分證影本以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法人或其他機構 1 法人身分證明文件 (1) 代表人 /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2) 登記證明文件 (3)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2 授權開戶證明文件 (1) 授權書 ( 應留存正本 ) (2)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 1. 未滿 14 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 2. 上述應提供之文件應留存影本, 並且請客戶提供正本核驗, 並且於影本上註明 與正本相符 已確認客戶身分 或其他相類似之字樣 3. 未成年及受輔助宣告之受益人, 並應加蓋法定代理人印鑑或簽名 ; 法定代理人為父母時, 父母雙方亦可同意由一方代表簽名或蓋章 4. 採取委託或授權方式開戶或申購者, 除應將其本人及代理人之詳細身分資料建檔外, 必要時, 並應以電話 書面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向本人確認 (2) 經理公司營業處所不接受臨櫃現金申購 (3) 員工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時,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本公司依法應婉拒受理申購 : 1) 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2) 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3) 所提供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進行查證者 4)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身分證明文件者 5) 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 十八 ) 買回費用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 8

14 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1%), 並得由經理公司 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八 買回受益憑證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買回費用應歸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 ( 十九 ) 買回價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係依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受益人向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基金銷售機構得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詳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八 買回受益憑證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二十一 ) 本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係指本基金投資於同一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之總金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經理公司並應於其網站上依信託契約第卅一條規定之方式,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每會計年度公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及其休假日, 如上述一定比例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及其休假日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提前一週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布, 並依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 如前述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因颱風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致證券交易市場有下列情事, 其營業日認定原則如下 : 1. 若證券交易市場宣佈該日全天停止交易, 即為本基金之非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布, 並依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 2. 若證券交易市場宣佈停止交易, 但可能視情況恢復交易, 則先行認定為本基金之非營業日, 惟當日恢復交易, 則視為本基金營業日 9

15 3. 若證券交易市場當日為正常交易, 但其後因前述因素停止交易或提前收盤, 則當日仍視為本基金營業日 ( 二十二 )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七五 (1.7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 二十三 ) 保管費保管機構之報酬,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八 (0.28%)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四 )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二 基金性質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成立當時之 證券交易法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之一 第十八條之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經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因組織調整, 現已更名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以台財證 ( 四 ) 第一一九九 八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於國內 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 均應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 10

16 義務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經理公司未拒絕受益權單位之申購者, 受益人自申購受益權單位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當事人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最新修訂之信託契約, 以供受益人查閱 ( 三 )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1. 本基金於開始募集之日起三十天內募集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貳拾億元整, 並由經理公司報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為本基金之成立日 2. 本基金本次為首次發行, 尚未追加發行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其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保管機構及國外受 11

17 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前, 應先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予投資人,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七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但應向金管會報備,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 2 款至第 4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本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八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九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 )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12

18 ( 十一 )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集保機構或國外證券經紀商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二 ) 除依法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三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大會 ( 十五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 十六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 十七 ) 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原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 十八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 十九 )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四 基金保管機構職責 ( 一 ) 保管機構係受經理公司委託保管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 13

19 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保管機構保管 ( 二 ) 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當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保管機構應報金管會, 並公告之 ( 五 ) 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14

20 ( 六 ) 保管機構得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集保機構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保管機構負擔 ( 七 ) 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避險決策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八 ) 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報金管會備查 保管機構應為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 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報金管會備查 ( 九 ) 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實際或預期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並應即呈報金管會 ( 十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一 ) 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保管機構對於因 15

21 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二 ) 金管會指定保管機構召集受益人大會時, 保管機構應即召集,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 十三 ) 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漏予他人 ( 十四 ) 本基金不成立時, 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五 )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五 基金投資 ( 一 )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1. 決策過程 (1) 投資分析投資決策會議 : 每週例行會議由研究投資部主管 基金經理人組成, 訂定未來一週之投資策略 會議將依國內外經濟 金融市場 政治情勢 產業動向 證券市場等現況及未來預測分析, 訂定投資決策,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之依據 (2) 投資決定基金經理人根據投資決策會議之投資決策 選股會議 研 16

22 究投資部例行會議 往來券商之研究報告 個股與產業分析報告 基金之申購與贖回狀況 各項法令與信託契約之相關規定等, 決定當日買賣股票種類 數量 時機 完成投資決定後, 並作成投資決定書, 在權責主管授權範圍內由基金經理人逕交交易員執行 (3) 投資執行交易員依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將執行結果作成投資執行表, 呈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簽核 (4) 投資檢討基金經理人及研究投資部門應於每月對基金經理人之投資決策, 作一整體之檢討, 並作成書面報告, 由權責主管及總經理核閱 2. 運用基金從事證券 / 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 (1) 投資分析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須載明交易理由 預計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及數量,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本步驟由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撰寫人 基金經理人 ( 或部門主管 ) 及權責主管負責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 交易決定書須載明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及數量等內容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及或權責主管負責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 完成交易後, 編製基金交易執行紀錄 ; 交易執行紀錄須載明實際成交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與數量及交易決定書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 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呈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簽核 (4) 投資檢討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 本步驟由報告人 基金經理人 ( 或部門主管 ) 及總經理負責 17

23 3. 基金經理人 (1) 姓名 : 林元平 (2) 學歷 : 台灣大學經濟研究所美國特許金融分析師執照 (CFA) (3) 經歷 : 元大投信總公司國際部專業副理 95.06~ 國泰投顧投資研究部研究襄理 93.03~95.03 (4)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照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操作基金, 不 得違反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基金運用之限制 (5) 同時管理其他基金名稱 : 瀚亞亞太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瀚亞中國 A 股基金 (6) 最近三年擔任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姓名 任期 林元平 106/10/25 迄今 謝仁華 106/06/12-106/10/24 林元平 105/07/08-106/06/11 方定宇 104/03/03-105/07/07 (7) 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經理人需簽立遵循利益衝突防止 措施 中國牆政策聲明書 ; 基金或委任資產運用亦應分別作 成投資決策記錄 經理公司利益衝突防止措施 中國牆政策之作業程序如下 : 1) 利益衝突之防範主要分為三部份 : i. 基金投資與全權委託資金運用 ii. 運用基金資產與基金經理人之個人交易 iii. 同時管理之基金資產 2) 基金經理人應簽署遵循中國牆政策之聲明書, 遵循下列規範 : i. 嚴守投資會議內容之保密責任, 不可將尚未執行及正在進行之 交易決定內容告知其他部門或人員 ii. 對同時所管理之基金, 於執行交易時, 應秉持公平客觀態度 對待每一投資資產, 不得有圖利任一方之情形 3) 基金資產與全權委託資產其辦公場所應作適當區隔, 防止基金投 18

24 資與全權委託業務間資訊之流通或交換 4) 基金經理人對每一資產之運用應作成投資決定書, 交付交易員執行 5) 運用基金投資不得有聯合拉抬特定個股以圖利全權委託資產或有損及基金資產之情形 6)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二個以上基金時, 不得有同時或同一日執行相反買賣之情形 7) 基金經理人不得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 為自己或客戶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 8) 基金經理人從事個人交易時, 應於當日填具投資申請表, 依經理公司 個人交易管理辦法 規定取得核准後始得交易, 且該項申請限當日有效 ( 三 ) 基金運用之限制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並遵守下列規定 : 1. 除依金管會規定外,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 未上櫃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股票或認購已上市同種類之現金增資股票, 不在此限 ; 2.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4.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5. 不得投資於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不包含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 6.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分不再存續而收 19

25 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7.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 含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比率上限 ; 9.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1.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2.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13. 投資於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15.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投資於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16.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7.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當月份買賣股票總金 20

26 額之百分之三十 ; 18.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9. 不得出售或轉讓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0.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 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21.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亦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 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22. 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 其投資比率應適用前款之規定, 並以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總金額為該比率限制之計算基礎 2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5.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26.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7. 前項各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28.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 三 ) 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部分之證券 29. 經理公司得利用換匯或遠期外匯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21

27 ( 四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國內部份 : 1. 處理原則及方式 (1) 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二十三條及金管會相關規定辦理 如相關規定有修正者, 從其新規定辦理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之行使,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出席或以書面或以電子方式為之 但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表決權者, 得不受限制 : 1) 經理公司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者 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i.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ii.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3) 經理公司除依 1) 規定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4)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 2) 及 3) 之股數計算 22

28 5) 經理公司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本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6) 經理公司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 2) 及 3) 之股數計算 (3) 經理公司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4)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5)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 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作業流程 (1) 經理公司收到股東會開會通知時, 應登記開會時間, 並交由相關人員處理 (2) 基金經理人代表本基金, 出席股東會及行使表決權 基金經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 應指派適當人員出席並經總經理核准 (3) 經理公司得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 即該股票發行公司或受該公司委託辦理股務之機構, 依指派書意旨代為執行投票表決權 (4) 收到股東會通知書並填具指派書, 交由出席之代表人收執 (5) 經理公司行使表決權, 原則上支持公司派提案 若發行公司有特殊議案 ( 如 : 董監改選 併購 董監報酬... 等 ) 時, 必須作事前之評估 (ERP 股東會會前評估報告 ), 董監持股成數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亦應作為考量因素 相關資訊可在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董監股權異動欄查詢 ( 評估報告由基金經理人討 23

29 論後, 作成結論並呈總經理裁決後, 送交出席者據以行使表決權 (6) 出席會議人員應填具開會及行使表決權經過之書面報告 國外部份 : 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 經理公司原則上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有必要, 可委託該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分佈全球各地分行代表, 代理本基金出席股東會 ; 或係透過該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之專屬投票網站, 採電子資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 五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處理原則 : 本公司經理之基金出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所經理之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不得轉讓或出售所持有之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通知書 2. 處理方法 (1) 本公司應就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之受益人大會行使表決權議案內 容及決議做成紀錄, 經部門主管及投資長簽核後, 交由研究投資 處投資支援組歸檔備查 (2) 基金受益人大會之出席得就通知書中之提供方式以書面回覆 (3) 對於需行使表決權之議題應有評估作業 相關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應作成書面資料,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 五年 ( 六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之介紹本基金主要投資國家或地區為 : 美國 美國一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1. 經濟發展概況國內生產毛額 : USD$19,390.4( 十億美元 )(2017) 經濟成長率 :2.3%(2017) 輸出總值 : USD$2,331.6( 十億美元 )(2017) 24

30 輸入總值 : USD$2,900.0( 十億美元 )(2017) 主要輸出品 : 石油及提煉自瀝青質礦物之油類 航空器 客車 汽車零件 積體電路 電腦設備及附件 醫療設備與用具 大豆 辦公設備等主要輸入品 : 原油 機械設備 電腦設備及零件 客車 光學及醫療儀器 汽車零件 藥品 有機化學製品 傢俱 塑膠製品 成衣及配件 鋼鐵製品等主要出口地區 : 加拿大 墨西哥 中國大陸 日本 英國 德國 韓國 荷蘭 香港 比利時 法國 巴西 新加坡 臺灣主要進口地區 : 中國大陸 墨西哥 加拿大 日本 德國 韓國 英國 法國 印度 愛爾蘭 義大利 越南 臺灣美國在製造業及投資成長帶動下, 景氣持續復甦, 消費動能呈穩定擴張 ;2017 年 12 月製造業 PMI 為 59.7, 連續 16 個月擴張 ; 工業生產年增率 3.6%, 增幅擴大 2017 年第 4 季 GDP 成長率 (saar) 為 2.6%, 全年經濟成長率為 2.3%, 遠優於 2016 年的 1.5% 展望 2018 年, 全球經濟將延續過去的景氣循環性復甦態勢, 特別是去年底美國通過租稅改革政策帶來的外溢效應, 國際大宗原物料價格持穩走升, IHS Markit 與 IMF 預測全年全球經濟成長率分別為 3.3% 與 3.9%, 均較 2017 年進一步轉強 美國方面, 美國聯邦政府一度停擺 中美貿易摩擦升溫, 加上 Fed 新任主席鮑威爾曾表示將確保美國經濟持續擴張, 後續相關經貿及貨幣政策走向值得關注 美國經濟數據方面,(1) 經濟數據持續改善 : 美國 2 月製造業 PMI 為 60.8, 為 2004 年 5 月以來新高 ;CPI 年增率為 2.2%,CPI 雖上升但無明顯加速, 強化 Fed 今年將溫和升息的市場預期 (2) 就業市場持續維持熱絡 : 美國 2 月新增就業 31.3 萬人, 創 2016 年中以來最高數據, 反應 20 年來最強勁的勞工市場 民間企業投資回溫且逐季加速, 為內需經濟提供動能, 稅改方案料將強化 2018 年復甦 2. 主要產業概況 (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 (1) 科技產業智慧生活涵蓋層面甚廣, 舉凡生活中的每一個環節, 在利用科技與跨產業服務所衍生的智慧化應用等都包括在內 例如, 智慧醫療 智慧觀光與旅遊 智慧建築 智慧居家 智慧交通與能源 智慧商店等, 都是藉由智慧科技與跨產業之間的創新服務所發展出來的智慧應用 在智慧生活趨勢下, 以科技發展智慧生活成為世界各國政府發展國家經濟時的重要策略, 在美國, 雖然沒有大型國家政策推動智慧生活, 但是業界如 IBM 或 Apple, 或是學術機構 MIT University 25

31 of California 等, 早就發展出實現智慧生活的科技與應用, 另外, 有一些市政府在發展智慧城市之餘, 也發展出完善的智慧生活的全樣貌 (2) 汽車業由於汽車產業是資本密集產業, 對貿易政策相當敏感, 因此美國與中國對於關稅議題的政策, 將直接影響汽車生產成本, 汽車售價亦將受影響 美國川普總統於白宮與鋼鐵及鋁業主管會談表示, 數十年來, 美國鋼鐵及鋁業遭受外國不公平貿易及意圖不良政策瓜分其市場, 渠承諾將重建美國鋼鐵及鋁業, 並宣布為支持美國國內鋼鐵及鋁業, 將於簽署行政命令將對自全球所有國家進口鋼鐵及鋁分別加課 25% 及 10% 關稅, 且將為長期措施 美國汽車業代表表示, 因汽車業生產供應鏈已高度跨國境整合, 汽車生產過程將多次進出美國邊境, 美國採取上述措施將提高汽車生產成本 曾出席美國商務部 232 條款調查作證之美國商業情報機構 Harbor Aluminum Intelligence 表示, 商務部提陳川普總統之建議並未全盤考量, 其建議措施雖可嘉惠美國 1,900 位鋁業第一線工作人員, 但恐影響美國 23,000 至 90,000 位周邊製造業從業人員, 結果恐弊大於利 (3) 太陽能光電產業太陽能與煤炭 煤氣及核能等現有的能源不同, 不會破壞環境, 擁有可持續發展的特性, 這正符合巴黎協議的宗旨, 並配合時代潮流的發展 太陽能發電為多國重要自給替代能源, 多國銀行 公司行號 診所及醫院均裝設太陽能板以自給供電 由於潔淨能源賦稅優惠法令及國內外產製太陽能設備成本下降之影響, 多國逐漸發展及推廣太陽能替代發電 美國加州目前擁有全美最多的綠色科技產業, 目前全加州潔淨科技 (Clean Tech) 產業就業人口高達約 32 萬人 美國各地政府亦推出太陽能相關政策, 如南內華達州當地企業或民宅安裝太陽能發電系統, 不僅可充分利用南內州的自然條件, 且可落實當地環保政策, 在節省電費開支的同時亦能獲得政府稅收優惠政策 南邁阿密市議會亦通過新屋裝置太陽能板法案, 成為佛州首例, 該市所有新建或整修改建住宅, 均須裝置太陽能板 3.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4.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價及其變動情形 : 不適用 ( 二 )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26

32 1.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 : 股票發行市場 上市公司家數 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證券市場 紐約交易所 2,307 2,286 19,573 22,081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2) 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股票交易值 ( 十億美元 ) 年份 紐約交易所 11,056 12,808 17,255 14,535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2. 最近 2 年以來之週轉率 本益比 : 證券市場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年度 紐約證交所 資料來源 :Bloomberg, NYSE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1933 年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必須註冊, 且公開募集發行新股須向證券管理委員會提出註冊申請報告書 1934 年證券交易法加以補充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須製作各種定期及臨時報告書, 以充分公開資訊 年度財務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公佈 公司有重大事項之揭露義務, 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新發展 財務情況之變更 購併計劃, 增資 減資活動與可能會導致市價變化之事實, 均需不定期公告 此外徵求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書亦必須對股東發出報告書 ; 公司內部關係人, 應申報其持有股數, 以後持有股數變動時亦同 ; 若經由公開標購取得公司控制權亦必須公開相關資訊 在美國證管會嚴格規定下, 美國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公告眾多資訊, 為增加公開資料之效用並方便投資人閱讀, 近年來美國證管會已統一各項必須公告之項目, 建立相關之申報書, 使申報的格式及處理標準趨於一致 4. 交易制度交易方式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E) 美國證券交易所交易所 (AMEX) 店頭市場(NASDAQ) ( 註 : 紐約證券 27

33 交易所 美國證券市場交易所與店頭市場的交易管理方式一致, 僅撮合方式有所差異 ) 交易時間週一至週五 9:30-16:00 (1) 紐約證券交易所與美國證券交易所採用傳統撮合方式的人工撮合 (2) 店頭市場採用電腦系統化撮合 (1) 最高價買進申報與最低價賣出申報在任何情況下最為優先 撮合原則 (2) 凡最早以某一特定價格清楚提出申報者, 不論其申報數量多寡, 應以價格在其申報數量範圍內, 於下次交易時優先撮合 除極少以 10 股為一交易單位外, 大多數以 100 股為交易金額一交易單位, 股票無統一面額 (1) 以委託執行的價格來區分 : 市價委託與限價委託二種 (2) 以委託存在的時效來區分 : 有當日有效委託與委託方式不限期委託 (3) 附加其他特別執行條件的委託 : 停止委託 停止限價委託 開盤委託 不可分割委託與填滿或取消委託等 交割制度原則上成交後 3 個營業日內交割 代表指數道瓊工業指數 S&P500 指數與店頭市場指數 ( 七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列明其避 險方法 1. 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基金的資產總值, 經理公司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就本基金投資於國外之資產, 得從事遠期外匯 換匯交易之操作, 或經中央銀行與金管會核准之避險交易方式, 以規避外幣之匯率風險 2. 基金以外幣計價投資之資產, 包含持有外幣之現金部分, 於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 其金額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28

34 六 投資風險揭露 當投資地區所在國發生經濟或金融危機時, 將依據基金經理人之專 業判斷, 以保障受益人權益為最大考量, 並視總體環境及各項經濟變數來做判斷, 以確保能將投資風險降至最低 本基金可能發生之投資風險 : ( 一 ) 區域經濟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標的幾乎包括全球各地區, 各國經濟情情勢的發展及變動, 對全球均具影響力 也將對本基金可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 造成直接影響 ( 二 ) 匯率變動風險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以新台幣計價, 因此當各國匯率對美金或美金對新台幣之匯率發生變動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台幣計價之 淨資產價值 ( 三 ) 區域政治 社會變動之風險 : 投資所在國有關政治 社會情勢之變動 ( 例如 : 罷工 暴動 戰爭等 ), 將可能對本基金所投資之市場產生直接或間接之不良影響 ( 四 ) 各國產業景氣循環風險 : 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 主要投資於美國, 並分散投資風險於其他國家, 惟全球經濟環環相扣, 各國不同產業之景氣循環將對基金投資績效產生影響 ( 五 ) 債券可能潛存之風險 : 投資債券可能因國內外金融經濟情勢之變化, 而使債券之市場利 率或其價格隨之起伏 此外,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 但仍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 六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為避險需求以及增加投資效率, 經金管會核准後從事衍生自貨 幣 有價證券或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如果必須在到期前處分證券相關商品, 則可能會因為市場上流通量不足而無法成交 如果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關聯性較 低, 就算從事避險操作, 也將可能損及部位 1. 投資衍生自股票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風險 : 投資衍 29

35 生自股票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與股票之間的連動性 並非正相關 由於衍生性商品擁有時間價值與持有成本, 而此價值之決定左右該項商品與標的物價格之價差, 可能出現股票價格與衍生性商品價格反向的走勢 此外, 個別股票之衍生性 商品參與者相較與股價指數之參與者為少, 流動性不足的可能性較高, 同時連動性也會降低 公司個別的風險也會影響衍生自該公司股票相關商品的價格, 價格波動性因而偏高 所以影 響這類商品的市場價格因素及單一公司風險很多, 不在預期內之突發狀況不少 2. 投資衍生自股價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風險 : 一般來說衍生性商品與標的物呈正向關係, 可能因市場參與者對衍生自股價指數之商品供需不同, 或者因為流動性不足而出現 超漲或超跌之異常價格, 即使從事此類交易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益之目的, 仍可能造成基金損失 ( 七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持有反向型 ETF 之風險 : 反向型 ETF 主要是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追踪標的指數, 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 由於反向型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的基金,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將影響基金的淨值 2. 投資受益證券之風險 : 影響受益證券之投資風險因素有發行金額 本金持份 收益持份 受償順位及發行公司提早贖回而產生之再投資風險等 受償順位可能有清償不足之風險, 將直接影響持有人權益 3. 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 : 海外存託憑證之價格通常會隨標的證券波動, 故隱含標的證券之價格波動風險 另外,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機構並無於交易市場揭露其標的公司重大訊息之義務, 故海外存託憑證之價格可能無法即時反應標的公司之重大訊息影響 4.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風險 : 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為標的股票所衍生出來的金融投資工具, 惟無法享有股東權益, 其價格與標的股價有密切的相關, 可能受市場利率 到期時間及履約價格之因素影響, 是以高財務槓桿投資方式追求豐厚報酬, 為高風險 高報酬之投資工具 30

36 七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八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 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具申購書 印鑑卡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影 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負 責人身分證影本 )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基金 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3.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 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 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 退還申購人 4. 申購收件截止時間 : 收件截止時間 國內貨幣市場型基金 ( 申購日 ) 營業日中午 12:00 前 其它類型基金 ( 申購日 ) 營業日下午 04:00 前 瀚亞投信親洽櫃檯辦理 / 傳真交易 網路電子交易 營業日中午 12:00 前 營業日下午 04:00 前 ( 限指定銀行扣款 ) 傳真扣款交易 營業日上午 11:00 前 營業日上午 11:00 前 基金銷售機構 依各基金銷售機構規定 依各基金銷售機構規定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之計算 31

37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 費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A.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B. 本基金成立日之翌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 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加計經理公司所決定之投資成本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 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 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現行申購 手續費率請參照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 簡介 ( 十四 ) 銷售價格 (5)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或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 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6)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止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 32

38 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後, 受益人每次申購 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參仟元整, 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所 給付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收益分配金額申購本基金或透 過 國內基金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 戶 證券經紀商 財富管理專戶 申購者或與經理公司另 有約定者, 得不受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其實際申購之受益 權單位數, 應依前述 (3) 之 A B 之規定, 計至小數第一位, 以下四捨五入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1. 本基金無實體受益憑證轉換基準日為 97 年 4 月 1 日 2.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首次發行後所受理之申購, 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由經理公司提供對帳單予受益人 3. 本基金之無實體受益憑證, 應由經理公司向集保機構辦理受益憑證之登錄, 並由經理公司提供對帳單予受益人 於經理公司辦理電子交易開戶者, 並可透過經理公司設置之網站查詢帳戶狀況 4.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集保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33

39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 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保管機構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 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 人 申購人應同時繳回申購書收執聯, 未繳回者自申購價金返還 日起失效 2.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本基金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成立 九 買回受益憑證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受益人得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九十日後,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 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 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購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2.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 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 權單位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 佰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3. 買回收件截止時間 : 收件截止時間 國內貨幣市場型基金 其它類型基金 瀚亞投信 營業日下午 04:00 前 營業日下午 04:00 前 親洽櫃檯辦理 / 傳真交易 網路電子交易 營業日下午 04:00 前 營業日下午 04:00 前 轉申購交易 營業日下午 04:00 前 營業日下午 04:00 前 基金銷售機構 依各基金銷售機構規定 依各基金銷售機構規定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申請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 34

40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請求 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 業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 ( 五 ) 之 1. 所述 ), 經理 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 並能依信託 契約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 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3.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 ( 五 ) 之 2. 所述 ), 於暫 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 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 資產價值計算之 4. 買回費用 : (1)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A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個日曆日 ) 者, 視為短線交易,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千分之一 (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上述 未滿七個日曆日 係指 : (A)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 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 期, 小 ( 等 ) 於六個日曆日 (B) 經理公司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 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 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B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如下表及圖示為例, 如於 T+7 日, 即第八日申請買回基金者, 方毋須計算短線交易費用 35

41 < 表例說明 > 表達型態 持有日 申請買 ( 贖 ) 回日 (T) < 圖示說明 > 計算方式持有超過 7 日持有未滿 7 日 ( 含 ) 申請買 ( 贖 ) 回日 - 申購日 >6 日 ( 或 7 日 ) 申請買 ( 贖 ) 回日 - 申購日 6 日 ( 或 <7 日 ) 短線交易是否 V V V V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0/10 持有第 1 天 持有第 2 天 持有第 3 天 持有第 4 天 甲君於今日 短線交易期間 17:30 前申請申購基金 * 申購日 10/11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持有第 5 天 持有第 6 天 短線交易期間 持有第 7 天 持有第 8 天甲君於今日 17:30 前申請贖回基金 * 申請買 ( 贖 ) 回日 (T) 持有第 9 天 持有第 10 天 (2) 本基金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除前述 (1) 情形之外, 本基金 其他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ㄧ (1%),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基 金買回費用為零 5. 申請買回者於提出買回申請後, 須待經理公司依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核算確實之買回價金 6. 經理公司得委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 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五十元之買 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持有第 11 天 36

42 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給付期限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2) 依信託契約規定有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情形, 買回價金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日 ( 即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 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之 2. 給付方式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 以買回人本人之銀行帳戶為限 ) 為之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毋須辦理受益憑證換發手續 ( 五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 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依信託契約所定比率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37

43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大會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38

44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 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 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受益人應負擔之費用, 詳見 瀚亞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如下 : 新台幣 / 元 項目費用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七五 (1.7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保管費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八 (0.28%)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 4% 發行價額 : 申購手續費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 :4.0% 新台幣 100 萬元 ( 含 )~500 萬元以下 :3.2% 新台幣 500 萬元 ( 含 )~1000 萬元以下 :2.8% 新台幣 1000 萬元 ( 含 )~5000 萬元以下 :2.4% 新台幣 5000 萬元 ( 含 ) 以上 :2.0% * 備註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該適用範圍內, 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買回費用 (1) 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之買回費用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註一 ) 第七個日曆日 ) 者, 視為短線交易,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千分之一 (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2) 現行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買回手續費 (1)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 免收手續費 (2) 至買回代理機構者, 每件一百元 受益人大會預估每次不超過五十萬元費用 ( 註二 ) 其他費用包括為經理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證券交易手續費 稅捐 訴訟或非訴訟費用及清算費用及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項規定, 或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等 39

45 註一 : 上述 未滿七個日曆日 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 ( 等 ) 於六個日曆日 註二 : 受益人大會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中華民國 81 年 4 月 23 日財政部 (8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27 日財政部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2 日財政部 (99)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投資人應自行瞭解投資本基金可能產生之相關稅賦, 並尋求專業意見 本基金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以及本公開說明書中所列之任何人, 均不對任何與投資本基金相關之稅務結果 或因此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 或作任何保證及陳述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延後分配年度仍適用免徵之規定 ( 若分配年度時已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須主張所分配之證券交易所得係於停徵年度產生 )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時,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免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仍得免納所得稅 2. 證券交易稅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繳納證券交易稅 受益人申 40

46 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4.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5. 基金受益人自本基金所獲配之海外孳息, 本基金業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6. 基金受益人自本基金所獲配屬於外國有價證券之資本利得, 基金受益人如為國內自然人, 自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規定之課稅年度起, 海外所得已納入最低稅負之稅基 ; 基金受益人如為國內法人, 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申報該項所得 7. 受益人因買回本基金所獲之收益屬資本利得無須繳納所得稅, 且買回非為轉讓, 亦不須課徵證券交易稅 8. 受益人為營利事業者, 可能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繳納所得稅, 請就此徵詢稅務專家意見並計算應繳納稅款 9. 本基金於投資所在地因投資所收取之利息收入 出售投資所得收益及其他收入, 可能須繳納扣繳稅款或其他稅捐且可能無法退回 十一 受益人大會 ( 一 ) 召集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召集本基金受益人大會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41

47 3. 更換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依法令 信託契約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二 ) 召集程序 1. 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規定或依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大會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經理公司應即召集受益人大會 ; 經理公司不能召集時, 受益人大會得由保管機構或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集之, 但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 2. 有前項應召集受益人大會之事由發生時, 符合下列條件之受益人得以書面敘明提款事項及理由, 請求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召集受益人大會 : (1) 繼續持有受益權單位一年以上 (2)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3. 前項召集受益人大會之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為是否召集之通知, 如決定召集受益人大會, 則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應自受益人提出日起七十五日內召開受益人大會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未於上開期間為是否召集之通知時, 受益人得報經金管會許可後, 自行召集受益人大會 4. 受益人大會召集人應將載明會議日期 時間 地點及召集事由或提議事項之開會通知, 在大會召開二十日前送達於金管會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及所有受益人 42

48 ( 三 )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持有之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2. 受益人大會之決議, 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於受益人大會 : (1) 解任或更換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3. 受益人大會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集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以書面方式召集受益人大會時,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依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印發之書面文件為表示並簽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之處所 4. 書面出席及決議應依第 2. 點之規定, 有代表已發行在外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寄回前條書面文件, 並以寄回之前條書面文件所示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十二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1.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人索取或閱覽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43

49 2.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1)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大會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之事項 3.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44

50 4.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5.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6.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7.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8. 前述 3. 應公告之事項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45

51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3. 於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營業處所提供基金相關資料 ( 如 ( 一 ) 之 1. 所載 ), 供受益人閱覽或索取 受益人得親赴或電洽經理公司詢問 ( 三 ) 基金後台帳務處理作業受託專業機構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間 :99 年 5 月 1 日地址 : 110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13 樓 14 樓聯絡電話 : (02) 網址 : 背景資料 : 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資產評價 基金淨值計算及基金會計等代理事務之專業機構 十三 基金運用狀況有關本基金最新運用狀況,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後附之文件或至本公司網站 ( 參閱本基金最新之季報與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參閱本基金之年報 46

52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封面 封裡及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七 ) 存續期間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 及 ( 二 ) 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一 ) 受益憑證之發行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 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2.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 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4.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5.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6.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 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與申購人 7.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 47

53 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 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8.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八 申購受益憑證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五 ) 成立條件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無 七 基金之資產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第一商業銀行受託保管瀚亞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並得簡稱為 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專戶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法令或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二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48

54 ( 三 )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7.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六 )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3.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基金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訟上之請求, 及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5. 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保管機構為處理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 或保管機構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49

55 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6. 召開受益人大會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8.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二 )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 1. 至 3. 及 7. 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 三 ) 除前述 ( 一 ) ( 二 ) 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 收益分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二十四 ) 是否分配收益 50

56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九 買回受益憑證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一 )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1.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2.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以本基金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計算之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中國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並經金管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2) 國外之資產 : A. 上市上櫃股票 ( 含特別股 )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如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最近收盤價格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如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B. 公債 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當日投資所在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債券承銷商或交易商所提供之最近價格,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之利息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51

57 C.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 ETF 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 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所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未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取得之各基金經理公司對外公告之最近基金淨值為準,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交易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交易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D. 證券相關商品 :(a)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依交易對手所取得之最後結算價格為準 (b) 期貨,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期貨交易市場,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 Reuters) 期貨交易所 期貨商所取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3)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 二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1.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台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52

58 2.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之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 資產價值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大會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更換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大會決議更換保管機構 ; 2. 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更換者 ; 4. 保管機構有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 53

59 管機構職務者 ( 二 ) 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1.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共同之利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大會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台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54

60 7. 受益人大會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8. 受益人大會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 )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即公告之 ( 三 ) 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繼續有效外, 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基金之清算 ( 一 )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時, 應由保管機構擔任 保管機構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大會決議另行選任適當之清算人,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 三 ) 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受益人大會決議選任其他適當之保管機構擔任原保管機構之職務,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 四 )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清算人及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55

61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但受益人大會就上開事項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八 ) 本基金清算通知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卅一條規定分別通知受益人 ( 九 ) 前項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 十 ) 清算人應自清算完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 受益人名簿 ( 一 )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 二 )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一 受益人大會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十一 受益人大會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十二 基金之資訊揭露 56

62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大會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大會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57

63 銷售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總公司名稱 地 址 電話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4 樓公司總公司 (02)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 2 段 489 號 (04) 公司台中分公司 19 樓之 1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高雄市四維三路 6 號 13 樓之 1(A2 (07) 公司高雄分公司室 ) 1 臺灣銀行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120 號 (02) 台灣土地銀行 台北市館前路四十六號 (02) 合作金庫銀行 臺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 2 段 225 (02) 號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 77 號 4 第一商業銀行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30 號 (02) 華南商業銀行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 (02) 彰化商業銀行 臺中市自由路二段三八號 (02) 花旗 ( 台灣 ) 商業銀行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1 樓 (0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台北市民權東路一段 2 號 (0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50 號 (0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1 樓 (02) 高雄銀行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 168 號 (0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北市吉林路 100 號 (0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台北市塔城街 30 號 (02) 台中商業銀行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 (04) 京城商業銀行 台南市中區西門路 1 段 506 號 (06) 德商德意志銀行台北分行 台北市仁愛路 4 段 296 號國泰人壽大樓 6 樓 10 樓及 13 樓 (02) 匯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333 號 (02) 樓 14 樓 18 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 台北市信義路 5 段 7 號 72 樓 (02) 臺北市敦化北路 168/170 號 19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1,2,4,7,9,10 樓及 168 號 8,12 樓 (02) 及 170 號 B1 20 華泰商業銀行 台北市長安東路 2 段 246 號 (0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台北市松仁路 36 號 1,3,4,5,19-21 樓及 32 號 (02) ,4,5,19-21 樓,3-1,4-1, 陽信商業銀行 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 255 號 (02) 三信商業銀行 台中市中區重慶里市府路 59 號 (04) 聯邦商業銀行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09 (02) 號 1 2 樓 25 遠東商業銀行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02) ,27 樓 58

64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 元大商業銀行 樓及 68 號 1 樓 2 樓 2 樓之 1 (02) 樓 9 樓 27 永豐商業銀行 台北市南京東路 3 段 36 號 1 樓 (02) 玉山商業銀行 台北市民生東路 3 段 號 (02)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 凱基商業銀行 號 127 號 125 號 2 樓及 125 號 (02) 樓 30 星展 ( 台灣 ) 商業銀行 台北市松仁路 32, 36 號 15, 16, (02) 樓 31 台新商業銀行 台北市中山北路 2 段 44 號 1 樓及 (02) 地下 1 樓 32 安泰商業銀行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02) 樓 33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10 號 (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6 (02) 號 35 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5 樓 (0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68 號 (02)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三路 327 號 (0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金山南路 2 段 55 號 (02)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 2 段 111 號 3 4 (02) 樓 40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明水路 698 號 3 樓 700 號 3 (02) 樓 41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忠孝東路 2 段 95 號 3 樓 (02)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97 號 22 樓 (02) 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民生東路二段一七四 一七 (02) 六號四樓 44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仁路 101 號 4 樓 (02)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東門街三十之二號二樓之一至八十五及九樓之一 二 (02) 德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50 號 3 樓 (02)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 3 段 225 號 13 (02) 樓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4 段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號 2 樓 6 樓部分 9 樓部分 11 (02) 樓部分 49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58 號 4~9 樓 (02)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169 號 2 50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樓及 15 樓 廣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台中市西屯區府會園道 179 號 (04) 公司樓 萬寶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 52 台北市松江路 87 號 4 樓公司 (02)

65 鉅亨網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89 號 2 樓 53 (02) 限公司 A-2 室 54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02)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九十 55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2) 九號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二號 (02) 七樓 十八樓及二十樓 57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東興路 8 號 1 樓 (02) 註 : 上述銷售機構得銷售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瀚亞系列基金, 惟其銷售機構得自行決定是否銷售本基金, 投資人如欲申購, 得先行詢問之 60

66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次 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前言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瀚亞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前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一. 金管會 :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瀚亞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包括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三. 經理公司 : 指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保管機構 : 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 受經理公司委託, 保管本基金之銀行 五.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表彰受益權之有價證券 六.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七.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八.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九. 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編製 公開說明書 應行記載事項規定製作之說明書 十.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 ( 一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者 ; ( 二 )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 三 ) 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十一. 營業日 : 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 61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一 金管會 :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六 受益人 : 指依本契約規定, 享有本基金受益權之人 七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八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十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十一 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十二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 指有下列

67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假日,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十二. 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十三.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十四.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但自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1 日起, 買回日變更為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 十五. 受益人名簿 : 指經理公司自行或委託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十六. 會計年度 : 指每曆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七. 集保機構 : 指依投資國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機構或單位 十八.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九. 事務代理機構 : 指受經理公司委任, 代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二十.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廿一. 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62 情事之一之公司 : ( 一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 二 )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 三 ) 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十三 營業日 : 指 十四 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十五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十六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十七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十八 受益人名簿 : 指經理公司自行或委託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十九 會計年度 : 指每曆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十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一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二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二十三 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二十四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二十五 事務代理機構 : 指受經理公司委任, 代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二十六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二十七 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

68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63 購手續費 二十八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二十九 同業公會 :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瀚亞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三條本基金總額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台幣貳拾伍億元, 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貳拾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億伍仟萬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 辦理追加募集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報金管會, 追加發行時亦同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四.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69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五.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六.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七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八.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64 四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五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六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八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一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承銷期間及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承銷期間屆滿且成立之翌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

70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六.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或基金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或本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 並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或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 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 65 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71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位之申購, 應指示保管機構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 刪除 ) 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 一 ) 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貳拾億元整 ; ( 二 ) 承銷期間應屆滿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66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 申購受益憑證之受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三.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相關法令及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 申購受益憑證之受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四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第一商業銀行受託保管瀚亞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

72 條次 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法令或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 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但本基 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二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手續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訟上之請求, 及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保管機構為處理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 或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六 ) 召開受益人大會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本基金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67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73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及第 ( 七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68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受益人大會表決權 ( 三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收益分配權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四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74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 除有關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69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 除有關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其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前, 應先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予投資人,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七.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但應向金管會報備,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 同業公會 ) 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

75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本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八.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九.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一.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集保機構或國外證券經紀商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二. 除依法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三.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四.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大會 十五.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六.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十七. 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原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十八.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十九.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70 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

76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第十三條 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保管機構係受經理公司委託保管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保管機構保管 二. 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當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保管機構應報金管會, 並公告之 五. 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 71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

77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六. 保管機構得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集保機構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保管機構負擔 七. 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避險決策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八. 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報金管會備查 保管機構應為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 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報金管會備查 九. 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實際或預期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並應即呈報金管會 十.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一. 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二. 金管會指定保管機構召集受益人大會時, 保管機構應即召集,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三. 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 72 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九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

78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十四條 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漏予他人 十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五.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 ( 或地區 ), 詳見公開說明書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 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公債 公司債( 含無擔保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金融債券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經金管 73 第十四條 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二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四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五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六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七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

79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 二 )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包括 1. 可投資國家 ( 或地區 ) 之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及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反向型 ETF)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及債券 ;2. 經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 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及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或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三 ) 前款投資之股票以從事或轉投資於通訊 資訊軟硬體 電信 網際網路 電子 光電 半導體 多媒體 消費性電子 航太 生物科技 特用化學品 製藥 醫療保健 環境保護 高級材料等具創新價值的主要科技事業之上市 上櫃股票為主 ( 四 ) 本基金自成立日後六個月起, 投資於上市 上櫃股票之總額, 原則上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投資於美國之有價證券比例,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但美國地區發生本項第 ( 五 ) 款任一情事時, 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者,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 五 ) 本基金自成立後六個月起, 投資於北美洲地區之有價證券比例,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投資於亞洲地區之有價證券比例,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投資於歐洲地區之有價證券比例,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 上述任一投資地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 該投資地區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 1. 投資地區所在國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事件, 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 ; 2. 投資地區所在國實施外匯管制 ; 3. 投資地區所在國單日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 ; 4. 特殊情形 ( 六 ) 前述第 ( 四 ) 款及第 ( 五 ) 款第 4 目所稱之特殊情形係指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任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 七 ) 前述第 ( 五 ) 及第 ( 六 ) 款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四 ) 74 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 三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制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七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 二 )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四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 五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

80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及第 ( 五 ) 款之比例限制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買入短期票券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 本基金資產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金管會規定之比率保持資產之流動性, 並指示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之金融機構係指符合銀行法第二十條所稱之銀行, 並取得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時,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投資所在國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當地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時,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或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七.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 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不在此限 ; ( 二 )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 三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 四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 五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不包含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 ( 六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 七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 含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 75 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 七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九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十一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 十二 )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 十三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十四 )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 十五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 十六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 十七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 十八 )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 十九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 二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81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票及特別股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比率上限 ; ( 九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十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 十一 )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 十二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 十三 ) 投資於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 十四 )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 十五 )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投資於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 十六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 十七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當月份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 十八 )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 十九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 二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 廿一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亦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廿二 ) 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 其投資比率應適用前款之規定, 並以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總金額為該比率限制之計算基礎 76 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 二十一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二 )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 二十三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四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五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 二十六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82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廿三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廿四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廿五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 廿六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八. 前項各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九.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部分之證券 十. 經理公司得利用換匯或遠期外匯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77 十 ( 二十九 )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三十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 三十一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九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三款及第二十四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十 第八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四 ) 至第 ( 十七 ) 款 第 ( 二十 ) 至第 ( 二十四 ) 款及第 ( 二十六 ) 款至第 ( 二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

83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第十六條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報酬 第十六條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七五 (1.7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 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八 (0.28%)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台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四. 本條保管機構之報酬, 包括應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五.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大會之決議調降之 78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四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第十七條 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七條 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日後, 受益人得依 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經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四.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84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五.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六.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七. 經理公司得委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台幣五十元之買回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 買回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八.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79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五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六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八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九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

85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 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八條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依本契約所定比率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及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 並能依本契約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四.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80 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四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所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三.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三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86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以本基金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計算之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二 ) 國外之資產 : 1. 上市上櫃股票 ( 含特別股 )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如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 Bloomberg ) 最近收盤價格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如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公債 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當日投資所在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債券承銷商或交易商所提供之最近價格,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之利息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 ETF 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 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未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取得之各基金經理公司對外公告之最近基金淨值為準,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交易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交易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4. 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 81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並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 前, 經理公司可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

87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依交易對手所取得之最後結算價格為準 (2) 期貨,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期貨交易市場,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期貨交易所 期貨商所取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第廿一條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第二十一條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台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之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82 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第廿二條經理公司之更換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大會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更換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廿三條保管機構之更換第二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大會決議更換保管機構 : ( 二 ) 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更換者 ; ( 四 ) 保管機構有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

88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二. 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83 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廿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 一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共同之利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大會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台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大會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大會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即公告之 三. 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本契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

89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約繼續有效外, 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84 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繼續有效外, 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第廿五條本基金之清算第二十五條本基金之清算 一.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時, 應由保管機構擔任 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大會決議另行選任適當之清算人,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三. 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受益人大會決議選任其他適當之保管機構擔任原保管機構之職務,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四.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清算人及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但受益人大會就上開事項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卅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一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90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廿六條時效第二十六條時效 一.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 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 受益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本契約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85 一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二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 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 受益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本契約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第廿七條受益人名簿第二十七條受益人名簿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第廿八條受益人大會第二十八條受益人會議 一. 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規定或依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大會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經理公司應即召集受益人大會 ; 經理公司不能召集時, 受益人大會得由保管機構或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集之, 但本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 二. 有前項應召集受益人大會之事由發生時, 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請求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召集受益人大會 前開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 受請求之人應為是否召集之通知, 如決定召集受益人大會, 則應自受益人請求提出日起七十五日內召開受益人大會 受請求之人逾期未為是否召集之通知時, 前開受益人得報經金管會許可後, 自行召集受益人大會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召集本基金受益人大會 :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三 ) 更換保管機構者 ( 四 ) 終止本契約者 ( 五 )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六 ) 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七 ) 其他依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四. 受益人大會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集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以書面方式召集受益人大會,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在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印發之書面文件為表示並加具留 一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四 ) 終止本契約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七 ) 其他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四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91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存印鑑 ( 如係留存簽名, 則應親自簽名 ) 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受益人之簽名得由經合法委任之代理人為之 五. 受益人大會之決議, 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大會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解任或更換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六. 受益人大會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86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六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第廿九條會計第二十九條會計 一. 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應就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存本基金之簿冊文件 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曆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三.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經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一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應就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存本基金之簿冊文件 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三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三十條幣制第三十條幣制 一.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台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二.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台幣, 或以新台幣換算成外幣, 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各該外幣對台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台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時, 則以當日上午十一時前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替代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外匯匯率為準 一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二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台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應以計算日提供之為計算依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所提供之, 則以當日所提供之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最近 之收盤匯率為準 第卅一條通知及公告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 一.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三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四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四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五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

92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五 ) 召開受益人大會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六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之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 四 ) 每月公布基金持股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五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 六 )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七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 ( 一 )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 ( 二 )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 ( 一 ) ( 二 )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六. 本條第二項之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87 之事項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 四 )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 五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 六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七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九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第卅二條準據法第三十二條準據法 一.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 本契約之效力 解釋 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二.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 一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 本契約之效力 解釋 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二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

93 條次瀚亞美國高科技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三.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三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四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第卅三條合意管轄第三十三條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卅四條本契約之修正第三十四條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大會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大會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第卅五條附件第三十五條生效日 ( 刪除 ) 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 本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律或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第卅六條生效日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 本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律或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大會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88

94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及 特別記載事項

95 目 經理公司概況... 3 一 公司簡介... 3 二 公司組織... 4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四 營運情形 五 受處罰情形 六 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特別記載事項 一 經理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二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治理運作情形 四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原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經理公司基金價格評估委員會之運作機制 經理公司特別揭露事項 錄 2

96 經理公司概況一 公司簡介 ( 一 ) 設立日期 1. 中華民國 81 年 10 月 7 日成立京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 依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經濟部經 (089) 商字第 號及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 (89)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 核准變更公司名稱為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 依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 日府產業商字第 號及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核准變更公司名稱為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最近三年無變化 ) 每股核定股本實收股本年月股本來源面額股數金額股數金額盈餘轉增資 89/5 10 元 43,687, ,879,330 43,687, ,879,330 61,516,430 元 ( 三 ) 營業項目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3.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 四 ) 沿革 1. 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成立時間基金名稱成立時間基金名稱 瀚亞新興豐收基金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瀚亞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瀚亞印度政府基礎建設債券基金 瀚亞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 瀚亞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瀚亞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 2. 分公司設立成立時間地點成立時間地點 台中分公司 高雄分公司 3. 最近五年董 監事或主要股東股權移轉或更換 3

97 二 公司組織 (1) 民國 102 年 1 月 15 日本公司原任董事 Felix Pang 辭任董事, 本公司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改派法人代表, 由 Julian Christopher Vivian Pull 擔任董事 (2) 民國 102 年 4 月 19 日本公司原任董事葉小琪辭任董事, 本公司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改派法人代表, 由林長忠擔任董事 (3) 民國 102 年 7 月 30 日第 9 屆董 監事改選, 由本公司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指派法人代表, 由馬信 Julian Christopher Vivian Pull 黃慧敏及林長忠等四人擔任董事,Lakshman Kumar Mylavarapu 選任為監察人 (4)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本公司原任董事長馬信及監察人 Lakshman Kumar Mylavarap 分別辭任董事長暨董事及監察人職務, 本公司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改派法人代表, 由施瑞凱擔任董事 本公司於同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推選施瑞凱擔任董事長一職 (5)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股東臨時會選舉通過 Gwee Siew Ping 為監察人 (6) 民國 105 年 7 月 14 日第 10 屆董 監事改選, 由本公司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指派法人代表, 由潘迪 方美卿 黃慧敏及林長忠等四人擔任董事,Gwee Siew Ping 選任為監察人 並於同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推選潘迪擔任董事長一職 (7) 民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本公司原任董事方美卿辭任董事, 本公司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改派法人代表, 由 Stockwell Philip James 擔任董事 (8) 民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本公司原任董事 Stockwell Philip James 辭任董事 4. 最近五年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 無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 股東結構 數量 上市公司 本國法人 其他法人 本國 自然人 外國機構 107 年 12 月 31 日 外國個人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164 43,486, ,687,933 持股比例 % 99.54% 0 100% 2. 主要股東名單 107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持股比率 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 43,486, % 4

98 ( 二 ) 組織系統 1. 組織架構 107 年 12 月 31 日 5

99 2. 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1) 研究投資處 :26 人 A. 國內投資部 : a. 股票研究 : 分析總體投資環境, 判斷股市走向 ; 分析產業趨勢及個別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獲利狀況 ; 國內外經濟 產業 金融與股市之研究調查及分析 b. 基金管理 : 執行公司有關共同基金之投資策略, 依研究結果, 並考量市場狀況決定其管理基金之投資組合, 包含整體持股比例, 類股及個股投資比重之工作執行 B. 國際部 : a. 海外股票部 : 海外基金市場研究及資產配置規劃 b. 環球資產配置暨固定收益部 : (a). 債券市及各項固定收益商品研究 ; 總體投資環境 利率 匯率研究分析 (b). 各項投資商品信用評估 風險管理 C. 資產管理部 : 全權委託業務 D. 交易部 : 股票及債券交易 (2) 業務暨行銷總處 :68 人 A. 行銷暨電子商務部 : a. 產品促銷活動 b. 公共關係 c. 電子商務 B. 產品開發暨市場研究部 : a. 市場資訊收集與分析研究 b. 產品研究開發與包裝 C. 客戶服務暨業務支援部 : a. 相關問題之電話諮詢 b. 客戶資料變更 查詢 c. 客戶抱怨處理 D. 業務發展處 : a. 金融業務部 : 6

100 通路銷售推展 b. 財富管理中心 : 法人暨高資產客戶業務推展 c. 法人金融業務部 : (a). 私募及全權委託業務推展 (b). 政府基金及金融法人業務推展 d. 個人理財事業部 : (a). 一般客戶業務推展 (b). 客戶服務 e. 數位金融部 : 數位金融業務推展 (3) 財務行政部 :10 人 A. 財務部 : a. 公司會計及預算編列 b. 公司自有資金運用 規劃 B. 行政部 : a. 採購 b. 總務 c. 總機 櫃檯接待 C. 策略規劃 (4) 營運事業處 :23 人 A. 基金會計部 : 基金淨值計算 B. 基金股務部 : a. 客戶申購 贖回作業 b. 客戶受益憑證之製作 c. 基金配息之作業 C. 資訊部 : a. 資訊系統規劃 b. 系統分析及系統管理 c. 作業應用系統開發設計與維護 7

101 d. 網際網路系統規劃 設計及整合 e. 資料管理 (5) 人力資源部 :3 人 A. 人事招募 任用 教育訓練 考核 升遷 B. 制度 規章 福利訂定 C. 薪資作業 調整及市場比較 D. 內部意見溝通 協調 (6) 稽核部 :2 人作業稽核報告及專案查核報告 (7) 法務暨法令遵循部 :4 人 A. 調查 評估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 適時提供改進建議 B. 協助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 (8) 風險管理部 :2 人 A. 綜理風險管理相關事務 ( 三 )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數 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107 年 12 月 31 日 持有經理 職稱 姓名 就任公司股份日期股數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 千股 ) (%) 總經理 黃慧敏 加拿大卡加利大學經濟系新加坡保誠資產管理行銷部主管新加坡大華銀行股票抵押交易及業務開發大華資產管理公司通路開發, 直銷業務及行銷企劃花旗銀行消費金融事業部 法國東方銀行私人財富管理等金融機構 8

102 職稱業務暨行銷總處資深副總經理營運事業處資深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法務暨法令遵循部副總經理財務行政部副總經理研究投資處副總經理 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 千股 ) (%) 林長忠 徐敏玲 龔嫻紅 方正芬 楊惠妮 劉興唐 主要經 ( 學 ) 歷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碩士德銀遠東投信法人業務部副總經理香港德意志資產管理公司 (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 業務行銷副總經理多倫多道明銀行行銷業務副總經理 Commerz Advisory Company 顧問行銷協理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摩根投信營運長暨產品開發部董事總經理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秘書長遠東集團顧問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董事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育心理學碩士 荷蘭銀行人事部協理美商大通銀行人事部經理 東吳大學法律系瑞銀投信法務暨法令遵循部副總裁寶來投信營運長暨資深法務主管 歐洲工商管理學院 (INSEAD)MBA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會計學士美國特許財務分析師執照 (CFA) 瀚亞投資亞洲總部策略開發總監 Oliver Wyman 集團管理顧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台北大學企管碩士元大證券證券投資部副總經理元大投信副投資長寶來投信副投資長 稽核部協理風險管理部資深經理 黃麗娜 張書豪 台北大學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南台會計師事務所紐約市立大學 MBA 摩根投信營運發展事業部瀚亞投信法務暨法令遵循部未來資產投信行銷企劃部 9

103 職稱 台中分公司協理 姓名 持有經理就任公司股份日期股數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 千股 ) (%) 東海大學經濟學系 溫中賢 永豐銀行襄理 台新銀行投資理財顧問 實踐大學財務金融系高雄分公司大眾投信襄理鄭麗芬 協理匯豐銀行襄理統一投信專員註 : 以上人員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均未在其他公司兼任職務 ( 四 )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屬法人股東者, 應予註明 108 年 1 月 28 日 職稱 姓名 選任日到期日 選任時持有現在持有經經理公司股理公司股份份司股份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董事長 潘迪 Julian Christopher Vivian Pull 持有股數 持股比率 43,486,769 股 99.54% 持有股數持股比率 43,486,769 股 99.54% M.B.A., (with Distinction) Investment and Finance, University of Hull Director of Finance, Fund Management (PRUDENTIAL CORPORATION ASI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THE VOICE COMPANY PTE. LTD.) Regional Financial Controller, Head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 (SINGAPORE TELECOMMUNICATIONS LTD.) 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 10

104 董事 董事 監察人 林長忠 黃慧敏 Gwee Siew Ping 股 0.00% 0 股 0.00%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碩士德銀遠東投信法人業務部副總經理香港德意志資產管理公司 (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 業務行銷副總經理多倫多道明銀行行銷業務副總經理 Commerz Advisory Company 顧問行銷協理加拿大卡加利大學經濟系新加坡保誠資產管理行銷部主管新加坡大華銀行股票抵押交易及業務開發大華資產管理公司通路開發, 直銷業務及行銷企劃花旗銀行消費金融事業部法國東方銀行私人財富管理等金融機構 M.B.A., (with Distinction),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Manchester Business Schoo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Awarded the Distingushed Financial Industry Certified Professional (DFICP) for Compliance Asset Management in 2009 Head of Compliance, Southeast Asia (Schroder International Merchant Bankers LTD) Regional Head of Compliance & Risk, Asia Pacific (Schroder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LTD) 註 : 以上各董事均為法人股東代表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所謂利害關係公司係指與經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 107 年 12 月 31 日 ( 一 ) 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11

105 持有他公司有表直接間接控制他執行業務股東或有表決權之股份相互投資各達對 決權之股份總數公司人事 財務董事有半數以上總數或資本額半方有表決權之股 或資本額 50% 以或業務經營上 相同者 數以上為相同股份總數或資本額東持有或出資者 1/3 以上 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 無 無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 ( 二 ) 擔任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投信之董事投信之監察人綜合持股 >5% 以上之股東無無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 ( 三 ) 前 ( 二 ) 所述人員或經理公司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名稱關係說明 Eastspring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為該公司經理人 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銀國際英國保誠信託有限公司美商道富銀行 ( 台北分行 ) 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 四 營運情形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107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類型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台幣元 ) 淨資產金額 ( 新台幣元 ) 國內貨幣型 威寶貨幣市場基金 ,681,737, ,846,002,637 國內股票型 高科技基金 ,866, ,766,318 12

106 基金外銷基金 ,506, ,335,486,580 電通網基金 ,437, ,869,260 菁華基金 ,199, ,213,283 中小型股基金 亞太高股息基金新台幣 A 亞太高股息基金新台幣 B 亞太高股息基金美元 A 亞太高股息基金美元 B 亞太高股息基金人民幣 A ,687, ,985, ,308, ,218, ,409, ,497, , , , , ,629,440 海外股票型 亞太高股息基金人民幣 B , ,385,343 歐洲基金 ,225, ,476,818,775 美國高科技基金 印度基金 - 新台幣 印度基金 - 美元 印度基金 - 人民幣 亞太基礎建設基金 非洲基金 - 新臺幣 非洲基金 - 南非幣 ,773, ,559,800, ,720, ,108,515, , ,970, , ,089, ,045, ,615, ,294, ,425, , ,181,006 巴西基金 ,489, ,295,851,627 中國 A 股基金 - 新台幣 ,793, ,614,440 13

107 平衡型 中國 A 股基金 - 人民幣 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新台幣 A 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新台幣 B 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美元 A 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美元 B 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人民幣 A 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人民幣 B 理財通基金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新台幣 A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新台幣 B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美元 A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美元 B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澳幣 A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澳幣 B ,220, ,655, ,655, ,822, ,639, ,009, , ,688, , ,167, , ,948, , ,937, ,299, ,510,831, ,779, ,293, ,801, ,829, , ,717, , ,943, , ,058, , ,825,770 14

108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南非幣 A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南非幣 B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人民幣 A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人民幣 B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新台幣 A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新台幣 B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新台幣 S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美元 A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美元 B , ,802, ,101, ,138, , ,746, ,960, ,140, ,336, ,821, ,498, ,852, , ,293, , ,405, , ,265,525 15

109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美元 S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人民幣 A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人民幣 B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人民幣 S , ,291, , ,634, , ,468, , ,678,260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新臺幣 A ,355, ,638,946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新臺幣 B ,367, ,738,791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新臺幣 S ,745, ,548,991 16

110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美元 A , ,257,255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美元 B , ,386,241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美元 S , ,272,863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人民幣 B ,259, ,878,055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人民幣 S , ,609,369 組合型 股債入息組合基金新台幣 A 股債入息組合基金新台幣 B 股債入息組合基金美元 B 股債入息組合基金人民幣 B ,886, ,809,649, ,366, ,081, , , ,963,962 17

111 新興豐收基金新台幣 A 新興豐收基金新台幣 B 新興豐收基金美元 A 新興豐收基金美元 B 新興豐收基金澳幣 A 新興豐收基金澳幣 B 新興豐收基金南非幣 A 新興豐收基金南非幣 B 新興豐收基金人民幣 A 新興豐收基金人民幣 B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新臺幣 A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新臺幣 B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新臺幣 S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美元 A ,601, ,846, ,224, ,715, , ,739, , ,458, , ,683, , ,802, , , , ,172, , ,833, , ,658, ,583, ,143,986, ,569, ,595, ,385, ,475, ,480, ,650,596 18

112 傘型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美元 B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美元 S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人民幣 B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人民幣 S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南非幣 B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澳幣 B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澳幣 S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紐幣 B 傘型 - 債券精選組合基金新台幣 A 傘型 - 債券精選組合基新台幣金 B 傘型 - 債券精選組合基金美元 B 傘型 - 債券精選組合基金人民幣 B ,289, ,687, , ,478, ,921, ,759, ,098, ,647, ,743, ,540, ,258, ,108, , ,441, , ,750, ,390, ,670,098, ,014, ,105, , ,285, , ,294,774 19

113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新台幣 A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新台幣 B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新台幣 S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美元 B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美元 S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人民幣 B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人民幣 S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新台幣 A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新台幣 B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新台幣 S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 A ,669, ,418, ,082, ,087, ,517, ,688, ,190, ,116,205, , ,344, ,598, ,700, ,196, ,225, ,342, ,033,245, ,105, ,213,282, ,975, ,772, ,540, ,825,574 20

114 不動產證券化 新興市場債券型 債券型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 B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 S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人民幣 B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人民幣 S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新台幣 IB 亞太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A 亞太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B 瀚亞新興南非蘭特債券基金 A 瀚亞新興南非蘭特債券基金 B 印度政府基礎建設債券基金新臺幣 A 印度政府基礎建設債券基金新臺幣 B 印度政府基礎建設債券基金美元 B 印度政府基礎建設債券基金 ,285, ,572, ,116, ,187, ,025, ,861, ,233, ,773, ,547, ,677, ,198, ,299, ,390, ,652, ,347, ,940, ,241, ,962, ,996, ,501, ,758, ,843, ,521, ,333, ,161, ,720,325 21

115 人民幣 B 高收益債券型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新台幣 A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新台幣 B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新台幣 C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新台幣 S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美元 A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美元 B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美元 S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澳幣 A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澳幣 B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人民幣 A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人民幣 B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人民幣 S 基金規模總計 ,279, ,641,981, ,050, ,179,473, ,707, ,973, ,336, ,425, , ,156, , ,708, , ,629, , ,740, , ,611, , ,398, ,465, ,941, ,070, ,489,619 76,496,481,815 22

116 ( 二 )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最 新經理公司財報, 請上公開資訊觀測站綱站 查詢或詳後附報表 五 受處罰情形 最近二年受金管會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日期 函號 違失情形 處分 105 年一般業務檢查缺失 :( 一 ) 基金因應大額申 105 年 10 月 26 日 風險控管機制, 缺乏有效控管執行之機制 金管證投字購之投資分析報告未敘明各檔標的相關資訊及第 號個別標的加重調整原因 ( 二 ) 個股損失檢討之 糾正 106 年 11 月 1 日 金管證投字第 號 106 年專案檢查缺失 : 基金從事債券交易有未於投資分析報告分析個別債券, 或從事匯率避險交易有未於外匯交易指示書 ( 投資決定書 ) 說明投資分析基礎及根據等情事 糾正 六 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無 23

117 特別記載事項 一 經理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聲明書 立聲明書人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茲聲明本公司願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特此聲明如上 此 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經理公司 :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董事長 潘迪

118 二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25

119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1. 董事會之結構 (a) 本公司依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 衡酌實務運作需要, 決定設置董事四人及監察人一人 ;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b) 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 董事及監察人均得連選連任 (c ) 本公司之董事皆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d) 本公司之董事會下設稽核委員會, 此委員會每季須開會一次, 並於會議舉行前須備妥會議議題及程序, 此委員會包含三位委員, 其中一位為外部金融專家, 係一獨立委員 ; 固定之議題包含 :(i) 追踪並承認上次會議紀錄 ;(ii) 核准每年度之稽核計劃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iii) 追踪上述計劃執行之進度 ;(vi) 審閱外部專家 ( 律師 會計師 ) 之 Management Letter;(v) 審閱主管機關查核報告 ;(iv) 審閱稽核主管所呈報之稽核報告 ;(iiv) 審閱主管機關頒布之新法令 ;(iiiv) 審閱風險管理部相關報告及其他經主席同意之議題 2. 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非由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等親屬擔任, 故不會產生因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而造成董事會被管理階層所支配情況發生, 故本公司之董事會在執行監督考核功能時, 仍可維持其獨立的立場 ( 二 )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1. 董事會之職責本公司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 (a) 審核業務方針 ; (b) 承認重要規章及契約 ; (c) 任免執行主管 ; (d) 設置及撤裁分支機構 ; (e) 承認預算及財務報告 ; (f) 決定有關本公司財產之抵押 買賣或其他處置方法 ; (g) 決定本公司之借款 ; (h) 建議股東會, 為修改章程, 變更資本, 及公司解散或合併之議案 ; (i) 建議股東為盈餘分派之議案 ; (j)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2. 經理人之職責 26

120 本公司經理人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應符合忠實義務 誠信 勤勉 管理謹慎, 以及專業等原則 ( 三 )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1. 監察人之組成 (a) 本公司依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 衡酌實務運作需要, 決定設置監察人一人 ; 由股東會就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之人選任之 (b) 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 監察人得連選連任 2. 監察人之職責本公司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 (a) 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 (b)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 (c) 審查決算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 (d) 其他依法令所授予之職權 本公司監察人熟悉有關法律規定, 明瞭公司董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及各部門之職掌分工與作業內容, 除依法執行職務外, 得列席董事會監督其運作情形且適時陳述意見, 以先期掌握或發現異常情況 ( 四 )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1.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 (a) 本公司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 員工 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 並尊重 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公司亦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b) 本公司建立與員工溝通管道, 鼓勵員工與管理階層 董事或監察人直接進行溝通, 適度反映員工對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或涉及員工利益重大決策之意見 2. 利害關係人之關係 (a) 本公司之經理人未與關係企業之經理人互為兼任 (b) 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 資產及財務之管理權責予以明確區隔 (c) 本公司與其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 應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 對於簽約事項應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 嚴禁利益輸送情事 ( 五 )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1. 本公司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 並設立發言人, 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 能夠及時允當揭 27

121 露 2. 本公司設有電子商務專責部門, 透過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 建置本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3. 網站設有專人負責維護, 所列資料詳實正確並定時更新, 以避免有誤導之虞 ( 六 )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本公司隨時注意國內與國際公司治理制度之發展, 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公司治理制度, 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28

122 四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 一 ) 投資人與經理公司發生爭議之處理方式投資人與經理公司發生爭議時, 經理公司應審酌投資人所提出申訴事項, 儘速釐清解決, 並就其回覆情形轉達投資人 惟投資人對於上揭爭議處理結果若仍不滿意, 無法獲圓滿解決時, 投資人就其與經理公司間之爭議事項, 仍得以下列方式尋求協助, 或於上班時間撥打 1998 金融服務專線 諮詢或申訴, 以保護其權益 : 1. 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訴 ; 2. 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請調處 ; 3. 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 4. 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 二 ) 爭議或訴訟受理機關地址及電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8 樓電話 :(0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地址 :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 145 號 3 樓電話 :(02)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地址 :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 178 號 12 樓電話 :(02)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 4 號 17 樓電話 :(02)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地址 : 台北市博愛路 131 號電話 :(02)

123 ( 三 ) 投資人與經理公司發生爭議之處理流程 投資人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訴 經理公司內部處理 處理結果滿意與否 是 處理完成 否, 投資人得 申請評議 申請調處 提起訴訟 申訴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金管會 評議中心 人及期貨交易人保 或 護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 業公會 30

124 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原則 制訂之原則本公司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之 : 1 公司將參酌風險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之建議分別設定公司及基金績效目標, 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2 公司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營運及基金長期績效, 並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訂定基金經理人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3 本公司董事會將參酌證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相關規定, 審核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4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5 基金經理人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酬金獎勵應有適當比率以遞延或股權相關方式支付 6 公司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公司將來之效益水平, 以釐清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7 公司與基金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8 公司應將前揭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結構與制度之原則 方法及目標對股東及受益人充分揭露 基金經理人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一 適用人員 : 本公司基金經理人二 績效考核制度與架構 : 1. 考核項目設定 : 分為年度目標及核心職能二大項 A. 年度目標設定 : 依公司整體業務發展策略訂定當年度公司業務目標, 由主管公告予所屬單位同仁, 進而訂定個人績效目標 B. 基金績效目標 : 依基金長期績效及風險考量為基礎, 訂定團隊及個人目標 C. 核心職能設定 : 依亞洲總部訂定之企業價值, 進而設定同仁應具備之核心職能及行為表現 2. 績效考核時間 : 每半年一次, 分別於年中與年底辦理 3. 績效考核流程 : 員工自評 單位主管初核 部門主管複核 人事單位彙總 呈報總經理 31

125 三 獎酬結構與摘要 : (A) 薪資 : 公司敘薪依其學歷 經歷及專業知識或技能參照內部薪資結構及市場薪資資料核定薪給, 基本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費 (B) 年終績效獎金 : 各單位年終獎金發放以實際公司盈收目標達成率 獲利狀況及市場概況而提撥年度年終獎金總額 而各部門年終獎金分配則依各部門年度貢獻程度 績效考核及目標達成狀況而分配 基金經理人之年終績效獎金辦法如下 : 1. 獎金及計算標準 : 獎金標準 : 以固定年薪的一定比例為核發依據 評估年期 : 為長期績效考量, 評估一至三年期之基金績效 績效標準 : 為考量風險胃納原則, 基金績效不以追求排名為考量, 並同時考量個人及團隊之表現 2. 獎金發放頻率 : 每年三月發放 (C) 各項獎金細目內容, 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基於業務發展需要及善盡善良管理人職責之條件下頒訂或修改之 四 本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應考量公司經營階層對未來證券市場整體環境 公司過去三年經營績效與累積盈餘狀況 未來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狀況, 適時調整之 該制度控管由人力資源部定期審視其合理性, 並應避免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經評估 審視有任何風險產生時, 即應列於董事會議案中, 向董事會報告之 五 本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架構經董事會核准後, 於公司年報公告之 32

126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88 年 10 月 18 日證期會 ( 八八 )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9 月 7 日證期會 ( 九 0)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91 年 6 月 6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七款與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三條 91 年 12 月 1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二項 92 年 4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五項 92 年 10 月 2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八項 92 年 11 月 17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至第五條 92 年 12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五項 94 年 8 月 9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條 第三條 第四條及增訂第五條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97 年 5 月 27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備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 98 年 9 月 11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備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 99 年 8 月 1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三條 99 年 12 月 15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二 五 六 及十一項 100 年 8 月 17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 101 年 12 月 22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2 年 1 月 3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十六項 104 年 1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五條第二項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 33

127 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 34

128 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 35

129 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36

130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 37

131 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 一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 二 )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 38

132 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 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民國 106 年 2 月 17 日公布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39

133 ( 二 ) 淨值高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 40

134 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經理公司基金價格評估委員會之運作機制啟動時機 : 當基金所持有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或債券等有價證券, 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則視情節重大與否, 依需要召開基金價格評估委員會 : 1. 有價證券之暫停交易 2. 突發事件造成市場關閉 3. 證券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委員會成員 : 研究投資處 法務暨法令遵循部 管理處 基金會計部 交易部及風險管理部等部門之主管 可能採用之評價方法 : 採用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價格及意見進行評價 41

135 經理公司特別揭露事項遵守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可能須遵守, 或在其唯一及絕對的職權下, 選擇必須顧及 遵守或符合法律 法規 法令 方針 法典 市場標準 良好做法的要求或期望 ; 並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 ( 包括位於中華民國以外的司法管轄區 ), 選擇必須顧及 遵守或符合的公眾 司法 稅務 政府和其他監管機關或自律機構 ( 每一個 主管機關 ) 的協議和要求 ; 法令遵循的重點包括, 但沒有限制於 : 合法納稅 洗錢防制 制裁 對恐怖主義者融資, 或防止及偵查罪案之修訂 頒布和隨時的法規增補 ( 適用規定 ) 在這方面,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可能採取任何其認為合適的所有步驟, 以確保能符合適用規定的要求 ( 無論是自願或以其他方式 ) 訊息的揭露在遵循適用規定和遵守下列段落的原則下,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可能會對主管機關揭露, 特殊或任何有關受益人和 / 或其投資的合法性 ; 訊息揭露的範圍 ( 無論是自願或以其他方式 ) 包括但不限於 : 受益人的帳戶號碼 / 資料, 投資 / 買回細節, 投資金額, 股息, 紅利或所得的收入或支付 ; 在受益人是個人的情況下, 其姓名, 國籍, 地址, 稅籍編號, 美國公民資格, 或受益人為公司或任何其他類型的法人的情況下, 其名稱, 註冊地址或營業地址和成立地址, 稅籍編號, 資訊管理和合法及實益擁有人, 主要股東, 業主或實際控制人 當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打算向任何主管機關揭露受益人的訊息,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應尋求該受益人的事先同意,( 除非適用的基金管轄所在地法律另有規定, 或除非該受益人, 已經在申購表格或在任何其他後續文件表示同意 ), 無論是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的通信模式, 進行溝通 這種揭露可能由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直接執行, 或由基金經理公司的區域主管辦公室提出要求, 或由其他相關企業通過任何方式發送要求,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可以決定合宜的方式 為達成上述目標, 儘管在此公開說明書中或任何其他協議,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及受益人之間仍然存在其他規定,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可能要求受益人, 在合理的時間內, 提供進一步的資料或文件以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 按照西元 2012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它隨時更新適用資料保護之法規, 受益人明確同意, 向主管機關揭露其特殊和 / 或任何上述所提到的資料, 以達成符合主管機關要求的目的 儘管有上述規定, 如前揭揭露為適用基金管轄所在地法律範圍內的強制規定,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有權揭露所有的事件, 即使受益人沒有事先同意或接獲任何通知, 亦即, 有權揭露適用法律規定中的所有事件 受益人訊息的更新儘管在此公開說明書中或任何其他協議,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及受益人之間仍然存在 42

136 其他規定, 受益人提供這類協助可能是必要的 ( 包括在有需要時, 提供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有關受益人及其關係人和聯屬機構的進一步訊息和文件 ; 此外, 當受益人是公司或任何其他類型的法人, 提供其管理階層及法律或實益擁有人的進一步訊息和文件 ), 以使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遵守所有, 適用於投資本基金的要求 受益人同意給予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即時的資料更新 ; 此資料是指無論在申購時, 或在先前其他任何時間由受益人所提供 特別是有下列狀況發生時, 受益人立即知會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是非常重要的 : (a) 受益人為個人, 其國籍產生變化, 額外取得其他國籍或公民身份, 居留地稅籍狀態產生變化 ; 或 (b) 受益人為公司或任何其他類型的法人, 其註冊地址 營業地址產生變化, 主要股東或其詳細資料產生變化, 法定及實益擁有人或實際控制人或其詳細資料產生變化 如果任何上述變化發生, 或任何其他訊息指出, 這樣的變化可能發生,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可能需要向受益人要求特定文件或訊息 這樣的訊息和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 已填妥及 / 或申報的 ( 如果有公證的必要 ) 納稅聲明或稅務表格 ( 包括但不限於美國財政部 國稅局的稅務表格 ) 違反法規 1. 如果受益人沒有及時提供,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所要求的資訊或文件, 或受益人撤銷其同意向主管機關揭露任何有關受益人和 / 或其投資之資訊或文件之承諾 ; 或是 2. 如果受益人沒有及時提供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無論是在申購時或在其他任何時間, 所提供資料細節的更新 ; 或是 3. 如果受益人提供的任何資訊或文件不是最新 準確 或完整的,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無法保證其能持續符合法令或適用規定的要求 ( 無論是自願或以其他方式 ), 受益人必須接受並同意以下幾點 : (a)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依基金註冊地相關法令規定, 在發出合理通知後, 有權要求受益人申請買回投資在本基金之單位數, 以符合適用規定的要求, 即使此舉可能導致受益人的虧損 ; (b)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依基金註冊地相關法令規定, 可能暫緩對受益人任何金額的付款, 以符合適用規定的要求 ; 和 / 或 (c)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可能採取任何其認為合適的所有步驟, 以確保其能符合法令或適用規定的要求 ( 無論是自願或以其他方式 ), 和 / 或保護其適用規定下的權益 43

137 封底

138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表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股票 資產項目 國家 / 證券市場名稱 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佔淨資產百分比 GERMANY 德意志證券交易所 JAPAN 東京證券交易所 NETHERLANDS 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 SPAIN 西班牙證券交易所 SWEDEN 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 UNITED STATES 美國那斯達克 UNITED STATES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合計 1, 基金 - - 短期票券 - - 附買回債券 ( 暨票券 ) - - 銀行存款 ( 含活存 支存 定存 ) 其他資產 ( 扣除負債後之淨額 ) 合計 ( 淨資產總額 ) (6.60) $1, (0.42)

139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瀚亞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股票明細表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股票名稱 證券市場名稱 股數 ( 仟股 ) 每股市價 ( 新台幣元 ) 投資金額 ( 新台幣佰萬元 ) 投資比例 (%) MICROSOFT CORP 美國那斯達克 47 3, APPLE INC 美國那斯達克 29 4, VISA INC-CLASS A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27 4, MASTERCARD INC - A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16 5, CISCO SYSTEMS 美國那斯達克 65 1, SALESFORCE.COM INC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16 4, INTEL CORP 美國那斯達克 44 1, ADOBE INC 美國那斯達克 9 6, NVIDIA CORP 美國那斯達克 13 4, MURATA MFG CO 東京證券交易所 12 4, NINTENDO CO LTD 東京證券交易所 6 8, SERVICENOW INC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8 5, XILINX INC 美國那斯達克 16 2, ORACLE CORP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29 1, BROADCOM INC 美國那斯達克 4 7, PAYPAL HOLDINGS 美國那斯達克 13 2, ACCENTURE PLC-CL A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6 4, SAP SE 德意志證券交易所 9 3, QUALCOMM INC 美國那斯達克 15 1, TEXAS INSTRUMENT 美國那斯達克 8 2, ERICSSON LM-B SHS 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 KEYENCE CORP 東京證券交易所 2 15, SQUARE INC - A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12 1, ASML HOLDING NV 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 3 4, 註 : 以上所列為投資金額佔基金淨資產 1% 以上者

140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41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報酬率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度 報酬率 31.38% 2.23% -5.29% 1.95% 26.37% 18.87% 5.62% 4.39% 23.12% -1.75%.

142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資料日期 :107 年 12 月 31 日 項目 / 期間 最近三個月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最近三年 最近五年 最近十年 基金成立日 (91 年 6 月 17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17.94) (11.46) (1.75) 註 : 累計報酬率 : 指至資料日期日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143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度 費用率 2.26% 2.23% 2.25% 2.28% 2.29% 註 : 費用率 : 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如 : 交易直接成本 手續費 交易稅 ; 會計帳列之費用 經理費 保管費 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 )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144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手續費金額項目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千元 )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證券商名稱 ( 新台幣千時間股票 / 基金債券其它合計元 ) 單位數 ( 千個 ) 比例 (%) Daiwa HK 591, , 年摩根大通證券 472, , 月 1 日 UOB KAY HIAN 436, , 至 YUANTA 349, , 月 31 日美林證券 302, , Daiwa HK 1,567, ,567, 年台灣摩根士丹利證券 1,179, ,179,026 1, 月 1 日 Cathay Securities 865, ,002 1, 至 Exane BNP Paribas 850, , 月 31 日摩根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652, ,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KPMG 台北市 信義路 5 段 7 號 68 樓 ( 台北 101 大樓 ) Telephone 電話 (2) 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Fax 傳真 (2)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49, Taiwan (R.O.C.) Internet 網址 kpmg.com/tw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network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KPMG International"), a Swiss entity.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KPMG 台北市 信義路 5 段 7 號 68 樓 ( 台北 101 大樓 ) Telephone 電話 (2) 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Fax 傳真 (2)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49, Taiwan (R.O.C.) Internet 網址 kpmg.com/tw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network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KPMG International"), a Swiss entity.

195

196

197 封底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mail.chimei.com.tw

More information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More information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文號 :105 國泰投信系字第 0000000878 號 主旨 : 公告各基金投資資產 股票或債券達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例假日 說明 : 一 依據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公告方式辦理, 各項依據如下 : 基金依據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定義 國泰全球環保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港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全球資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國內需增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More information

台股漲幅名列前矛 後續資金動能仍充沛

台股漲幅名列前矛 後續資金動能仍充沛 摩根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對照表 第十四條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 台灣存託憑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More information

台股漲幅名列前矛 後續資金動能仍充沛

台股漲幅名列前矛 後續資金動能仍充沛 為增加操作的靈活度, 摩根平衡基金 ( 下稱本基金 ) 已於民國 ( 下同 )103 年 11 月 6 日獲金管會核准增加投資標的, 並修訂相關投資限制, 預計於 104 年 1 月 5 日生效 未來本基金可比照其它平衡型基金, 除了股票及債券外, 還可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修改後之條文內容列示於下, 若您有任何問題, 歡迎來電 : 0800-045-333(

More information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More information

政經變數分析與投資操作建議

政經變數分析與投資操作建議 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1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主旨 : 本公司經理之 日盛小而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日盛新台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日 公告事項 : 盛日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日盛中國內需動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 日盛全球抗暖 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等五檔基金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部分條文,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 ( 以下稱金管會 ) 核准在案, 特此公告 一 依據金管會

More information

96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止累計信用卡業務委員會單一申訴窗口案件分類統計表 排序 發卡機構名稱 催收問題 帳款償還及家人信用卡被冒刷或冒信用卡使用及登聯紀特約代償問題領預借現金費用問題錄問題商店 其他 合計 1 台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華南商業銀行 0 4

96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止累計信用卡業務委員會單一申訴窗口案件分類統計表 排序 發卡機構名稱 催收問題 帳款償還及家人信用卡被冒刷或冒信用卡使用及登聯紀特約代償問題領預借現金費用問題錄問題商店 其他 合計 1 台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華南商業銀行 0 4 96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止累計信用卡業務委員會單一申訴窗口案件分類統計表 帳款償還及家人信用卡被冒刷或冒信用卡使用及登聯紀特約代償問題領預借現金費用問題錄問題商店 1 台灣銀行 1 1 2 第一商業銀行 1 1 3 華南商業銀行 0 4 彰化商業銀行 0 5 台灣土地銀行 0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 7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0 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 9 中央信託局 0 10

More information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台股漲幅名列前矛 後續資金動能仍充沛

台股漲幅名列前矛 後續資金動能仍充沛 附件 摩根新金磚五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 第十四條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 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 針及範圍 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公司銷售富邦投信股票型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 ㄧ 投資人支付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為 0%~2%,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0%~2% 股票型基金經理費收入為年率 1.5%~2.0%, 台端持有本基金期 間, 本公司收取不多於年率 0%~1% 銷售獎勵金 (%) 基金募集期間, 富邦投信支付獎勵金 0%~0.15% 範例 : 富邦精準基金 之申購手續費 1% 及經理費 1.5%,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

More information

( ) (1) (2) (3) (4) 2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More information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2017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2880 9263 (852) 2564 8487 operations@valueetf.com.hk www.valueetf.com.hk 2-3 理 4 ( ) 5 ( ) 6-7 ( ) 8 ( ) 9 ( ) 10 1 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管理人兼 RQFII 持有人惠理基金 理香港 香港 投資顧問 理香港 香港 管理人兼 RQFII

More information

函(稿)

函(稿)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對照表 修改後修改前第十三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第十三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三 ) 型態 : 開放式 ( 四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 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 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投資於人工智慧相關產業股票應占本基金淨資產價

( 三 ) 型態 : 開放式 ( 四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 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 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投資於人工智慧相關產業股票應占本基金淨資產價 公告 公告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公告文號 :(107) 第一金投信字第 793 號 主旨 : 公告本公司首次募集 第一金全球 AI 人工智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依據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 公告事項 : 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六條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日期及文號 : 第一金全球 AI 人工智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More information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一 五年六月三十日 主旨 : 本公司經理之 統一黑馬基金 統一中小基金 統一經建基金 統一奔騰基金 統一大滿貫基金 統一台灣動力基金 統一強漢基金 統一大龍印基金 統一大中華中小基金 統一新亞洲科技能源基金 統一亞洲大金磚基金 統一大龍騰中國基金 等十二檔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訂部分條文, 業經金管會核准, 謹此公告 公告事項 : 一 依中華民國 105 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4-\266\322\266\260\244\275\247i_\244W\266\307\300\311.doc)

(Microsoft Word - 04-\266\322\266\260\244\275\247i_\244W\266\307\300\311.doc)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群益大印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告 一 金管會核准之日期及文號 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105) 群信字第 1050181 號 本次募集之群益大印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受益憑證, 係由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於 104 年 11 月 30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More information

Crystal Reports - 分配型基金組成項目表

Crystal Reports - 分配型基金組成項目表 月份 每單位配息 ( 台幣 ) 可分配淨利益 A 配息 (A+B) 本金 B 配息 (A+B) 2018 年 2 月 0.022000 10 2018 年 3 月 0.035000 10 2018 年 4 月 0.025000 85.94 14.06 2018 年 5 月 0.025000 10 2018 年 6 月 0.025000 10 2018 年 7 月 0.025000 10 2018 年

More information

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20180824 版 ( 都柏林 ) 本公司銷售 ( 都柏林 ) 法盛國際系列 法盛 - 盧米斯賽勒斯高收益債券基金 ( 原名稱 : 法儲銀 - 盧米斯賽勒斯高收益債券型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不多於 2%,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2% 台端支付的基金轉換手續費為 0% 二 基金公司 ( 或總代理人 / 境外基金機構

More information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摘要 PERFECT SHAPE (PRC) HOLDINGS LIMITED 必瘦站 ( 中國 ) 控股有限公司 ( 股票代號 :1830)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佈 443,000,0006.1% 470,200,000 78,000,0006.4% 83,000,000 8.3 3.8 68,300,00063.8% 111,900,000 1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236

More information

jrc_tmp_ rpt

jrc_tmp_ rpt 本公司銷售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代理之 聯博 - 全球不動產證券基金 A 股美元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為 3.00%,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3.00% 台端支付的基金轉換手續費為 0.00%,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0.00% 本基金經理費收入為年率 1.50%, 台端持有本基金期間, 本公司收取不多於年率 0.60 % 三 其他報酬 : 計算 : 聯博 -

More information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一 七年九月日 主旨 : 本公司經理之 大中華中小基金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相關條文及基金公開書, 業經金管會核准, 謹此公告 公告事項 : 一 依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0334859 號函辦理 二 統一大中華中小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訂條款生效日 : 依據金管會 103 年 3 月 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06568

More information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More information

( ) RR3 RR ( ) ( ) ( ) 法規函令動態 ( ) ( )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ETF ( ) % 103

( ) RR3 RR ( ) ( ) ( ) 法規函令動態 ( ) ( )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ETF ( ) % 103 2015.01 第 13 期 104 145 3 (02)2581-7288 理監事會議 66 12 1866 104104 本公會業務報導 OBU/OSU ( ) ()9 ( ) 4 OBU/OSU ( ) OBU/OSU OBU/OSUOBU/OSU ( ) OBU/OSU OBU/OSU OBU/ OSU ( ) OBU/OSU ( ) OBU/OSU ( 103 12 12 1030045271)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B449B946A7EBAB48B867B27AA4A7C3D2A8E9A7EBB8EAAB48B055B0F2AAF7ADD7A5BFA4BDB67DBBA1A9FAAED1B575BD75A5E6A9F6B

<4D F736F F D B449B946A7EBAB48B867B27AA4A7C3D2A8E9A7EBB8EAAB48B055B0F2AAF7ADD7A5BFA4BDB67DBBA1A9FAAED1B575BD75A5E6A9F6B 富達投信公告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105) 富證信字第 079 號 主旨 : 本公司修正經理之 富達台灣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 富達卓越領航全球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短線交易相關規定 說明 : 一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4 月 1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10214 號核准函辦理 二 配合市場實務作業, 本公司修正經理之 富達台灣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More information

政經變數分析與投資操作建議

政經變數分析與投資操作建議 日盛中國豐收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募集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4 日一 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日期及文號本次募集之日盛中國豐收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 以下稱本基金 )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稱金管會 ) 於民國 107 年 6 月 5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0313778

More information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生命科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告 ( 稿 )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兆信字第 1040000544 號 主 旨 : 本公司經理之 兆豐國際生命科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兆豐國際生命科學基 金 ) 修訂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謹此公告 說明 : 一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47173

More information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More information

jrc_tmp_ rpt

jrc_tmp_ rpt 大中華基金美元 A (acc) 股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本基金經理費收入為年率 1.60%, 台端持有本基金期間, 本公司收取不多於年率 0.25 % 計算 :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 - 大中華基金美元 A (acc) 股 之申購手續費 3.00% 轉換手續費 0.00% 及經理費 1.60%,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2.40% 轉換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0.00% 經理費分成不多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244\275\247i\275Z.doc)

(Microsoft Word \244\275\247i\275Z.doc) 元大投信獨立經營管理寶來投信獨立經營管理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103 年 9 月 12 日元投信字第 2014131 號 主旨 : 本公司調整證券投資信託系列基金之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及客戶適合度評估作業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及客戶適合度評估作業 公告事項 : 1. 依 103 年 5 月 2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20307 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分類標準

More information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南非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募集公告 中華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新光投信總發字第 1040057 號 新光南非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 本基金 ) 首次募集發行, 謹將募集事項公告於下 :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下稱金管會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本基金經金管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9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53221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5C3C2D7BAADB ACF5A751ABFCBCC6B0F2AAF7ADD7ACF9A4BDA D30355B325D2E646F63>

<4D F736F F D20A5C3C2D7BAADB ACF5A751ABFCBCC6B0F2AAF7ADD7ACF9A4BDA D30355B325D2E646F63>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永豐投信總經理辦公室 (104) 第 00026 號 主旨 : 本公司經理之永豐滬深 300 紅利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特此公告 說明 : 一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104 年 5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18549 號函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More information

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之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之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

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之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之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 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條項款修訂後條文條項款修訂前條文說明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More information

jrc_tmp_ rpt

jrc_tmp_ rpt 本公司銷售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代理之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大中華 A1 類股份 - 累積單位 ( 美元 )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三 其他報酬 : 計算 :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大中華 A1 類股份 - 累積單位 ( 美元 ) 之申購手續費 3.00% 轉換手續費 0.00% 及經理費 1.50%,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3.00% 轉換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0.00%

More information

封面 瀚亞中小型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瀚亞中小型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六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封面 瀚亞中小型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瀚亞中小型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六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封面 瀚亞中小型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瀚亞中小型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六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台幣壹佰億元正七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壹拾億單位八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九

More information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More information

二 本基金修訂信託契約條款如下所示 : ( 一 ) 為委任本基金之國外投資顧問公司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AllianceBernstein L.P.) 為受託管理機構處理本基金海外投資業務, 以減少投資決策形成與 交易執行的時區落差, 修訂本基金信託契約第 1 條第 6 款 ( 二 ) 為增加投資效率

二 本基金修訂信託契約條款如下所示 : ( 一 ) 為委任本基金之國外投資顧問公司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AllianceBernstein L.P.) 為受託管理機構處理本基金海外投資業務, 以減少投資決策形成與 交易執行的時區落差, 修訂本基金信託契約第 1 條第 6 款 ( 二 ) 為增加投資效率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告 聯博信字第 1070223 號 公告主旨 : 本公司所經理之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下稱 本基金 ), 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參酌金管會函令關於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及為增加投資效率目的從事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交易之規定,

More information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2015 5 13 1933 H 571 H 2015 6 17 H H 1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可予調整 國際發售股份數目

More information

jrc_tmp_ rpt

jrc_tmp_ rpt 本公司銷售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代理之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大中華 ( 美元 )A1- 累積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三 其他報酬 : 計算 :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大中華 ( 美元 )A1- 累積 之申購手續費 3.00% 轉換手續費 0.00% 及經理費 1.50%,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3.00% 轉換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0.00% 經理費分成不多於 0.60%

More information

100 年華僑經濟年鑑 2011 華僑經濟年鑑 IT % % % % % WEF

100 年華僑經濟年鑑 2011 華僑經濟年鑑 IT % % % % % WEF 壹 總論 五 美洲地區經濟總論 ( 一 ) 美洲地區總體經濟情勢分析與展望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 CUSFTA IMD DR-CAFTA - U.S.-CAFTA-DRFTAALADI 2011 2011 WEF 2011 1 5 2012 1 2011 9.0% 3.5% 2011 3.2% 2010 1.6% 2011 WEF 10

More information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China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imited 2012 01 目錄 02 報 03 04 05 18 報 21 報 28 報 35 36 37 38 39 40 報 41 年 104 2012 年報 公司資料 02 中國金融國際投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Conyers Dill & Pearman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More information

cgn

cgn 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More information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More information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More information

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閣下如 有任何疑問 閣下如已 本公司 售出或轉讓 RUI KANG PHARMACEUTICAL GROUP INVESTMENTS LIMITED 銳康藥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8037) 建議股份合併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69 2 SGM-1 SGM-2 48 33 A18 7 www.hkgem.com www.ruikang.com.hk 創業板之特色....................................................

More information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1 內容.......................................................... 2...................................................... 3...................................................

More information

CONTENTS

CONTENTS CONTENTS 2 8 10 27 32 42 94 105 1 Message to Shareholders 2 100 100 100 Global I n s i g h t100 9 9 4. 2 3.0 1004.03%4.19%0.16% (CPI)990.96%1001.42%100 11122 101 (Fed)10012 Fed0~0.25%102103 (QE3) 100 36

More information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106) 群信字第 1060535 號 主 旨 本公司經理之 群益馬拉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群益安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群益印巴雙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群益美國新創亮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群益全球新興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 群益中國金采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等共 6 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部分條文暨公開說明書相關內容,

More information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GEM 的特色 GEM 的定位, 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 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 在 GEM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GEM 的特色 GEM 的定位, 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 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 在 GEM KING FORC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冠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08315) 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業績公佈 本公司 董事 董事會 聯交所 GEM GEM www.hkexnews.hk www.kingforce.com.hk 冠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陳運逴 GEMGEM www.hkexnews.hk www.kingforce.com.hk

More information

政經變數分析與投資操作建議

政經變數分析與投資操作建議 日盛全球智能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募集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一 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日期及文號本次募集之日盛日盛全球智能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稱本基金 )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稱金管會 ) 於民國 107 年 9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0329036 號函申報生效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名稱 電話及地址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Microsoft Word 141 102 9 25 146 1 8... 1... 2 40 1... 6 2 5... 10... 11... 12 19 1... 12 2 1 1... 14 9 4 1... 15 壽險訊息第 141 期 1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相關規範 102 8 29 10202508001 twbbb twbbb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More information

2014 : 706 2 3 4 5 6 12 15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 3 3,796 4,738 3,796 4,738 4 1,983 1,837 (27,319) (26,934) (21,540) (20,359) 5 (64) (92) (21,604) (20,451) 6 159 196 期 7 (21,445) (20,25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ublicbook_09_-07Q2.doc

Microsoft Word - publicbook_09_-07Q2.doc 摩根富林明 JF 東方科技證券投 信託基 公開說明書 ㆒ 基 稱 : 摩根富林明 JF 東方科技證券投 信託基 ㆓ 基 種類 : 股票型基 ㆔ 基本投 方針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 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 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本基 投 之股票, 以從事或轉投 於通訊 訊 消費性電子 網際網路 媒體及軟體 半導體 關鍵性零組件 光電 電子生產設備 工業電子 精密機械與 動化 航太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2333) 截至 2015 年 6

More information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More information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TONLY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通力電子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01249) 業績公佈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財務摘要 二零一六年 變動 ( 百萬港元 ) 1,754.5 2,309.7-24.0% 259.4 315.2-17.7% 85.3 98.4-13.3% 65.9 87.8-24.9% 65.9 85.4-22.8% 26.91 34.48-22.0%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Great China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大中華地產控股有限公司 (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 21 同一夢想 共創未來 2015 年報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申購人自經理公司接受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申購人自經理公司接受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文號 :107 國泰投信企字第 0000001064 號 主旨 : 本公司所經理之 國泰小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稱 國泰小龍基金 ) 及 國泰中小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稱 國泰中小成長基金 ) 增加發行美元計價 I 類型受益權單位, 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信託契約 ) 部分條文及公開說明書相關內容乙案,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06 18 33 35 39 2012 04 08 32 34 37 40 2012 FCS (PE), FCIS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501 201203 1 28 183 17 1712 1716 www.microport.com.cn 6 2012 484,916 448,824 8.0%

More information

投資人應注意事項

投資人應注意事項 投資人應注意事項 一 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但不表示本基金無任何風險 經理公司以專業經營的方式, 將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 以求長期投資利得 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惟本基金的資本利得以及投資收益應屬於投資人 二 本公開說明書未說明之事項, 請參閱富邦台灣鳳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公開說明書 壹 富邦台灣鳳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設立,

More information

1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會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1033) 海外監管公告 此海外監管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More information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More information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2 3-4 5-6 7-10 11-12 13-31 32-40 41-42 43 44-45 46 47-48 49-132 133 134 公司資料 02 年 公司 44 9 C D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More information

台新投信 基金受益人印鑑卡

台新投信 基金受益人印鑑卡 本公司銷售野村投信之 野村基金 ( 愛爾蘭系列 ) 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TD 類股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贊助或提供產品會及員工教育訓練 1.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最高為 2.0%,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2.0% 2. 台端支付的基金轉申購手續費最高為 2.0%,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2.0% 本公司擔任野村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之銷售機構,

More information

國政論壇 93春季號.doc

國政論壇   93春季號.doc 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55 銀行業 上海 世華 土銀 一銀 (台銀)(b) 證券業 元大京華 群益 元富 倍利 金鼎 寶來 日 盛 建弘 保險業(c) 富邦產險 國泰產險

More information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臺灣公司治理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5 日富信字第 1060000133 號 富邦臺灣公司治理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首次募集發行, 茲將募集事項公告於后 : 一 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日期及文號 本次募集之富邦臺灣公司治理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受益 憑證, 係由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30 為因應近年來整體經濟情勢與產業發展環境快速變 遷 身為政治 經濟 文化中心的臺北市 已妥善 運用優越的地理位置 豐沛的資金市場 完備的 基礎建設及優質的人力資源 積極向海 外行銷良好的經濟發展條件 藉以 帶動臺北市經濟發展 提升國 際競爭力 電腦 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 製造業 235家 16.04% 其他製造業 441家 30.1% Part1 工商發展 臺北市在工業部分係以都市型輕工業 都市服務型工業

More information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More information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六年到期全球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 募集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新光投信總發字第 1070089 號 新光六年到期全球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 本基金 ) 首次募集發行, 謹將募集事項公告於下 :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下稱金管會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本基金經金管會於中華民國

More information

官網-富蘭克林華美五檔基金修正事宜.瀚亞PPM修約

官網-富蘭克林華美五檔基金修正事宜.瀚亞PPM修約 富蘭克林華美五檔基金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瀚亞全球高收益債券 基金之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暨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訊息通知 一 茲轉知富蘭克林華美投信經理之富蘭克林華美富蘭克林全球債券組合基金 ( 代號 004002/004004/8E16/8E17) 富蘭克林華美坦伯頓全球股票組合基金 ( 代號 004003)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新興市場股票組合基金 ( 代號 004007)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積極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More information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More information

%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35% 35% 10% 8% 4% 4% 2% 1% 1% 政府債券 政策性銀行債券 企業債券 中期票

%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35% 35% 10% 8% 4% 4% 2% 1% 1% 政府債券 政策性銀行債券 企業債券 中期票 Hong Xie hong.xie@spdji.com 2013 3 (QFII) (RQFII) 97% 1 QFII RQFII RQFII 2014 2ETF 2014 11 ETF 2014 933.85.5 2 1 www.chinabond.cn 2 2014 9 35%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More information

2 4 5 23 34 43 44 47 92 1. CRRC Corporation Limited CRRC 2. 16 16 010-51862188 010-51862188 010-63984785 010-63984785 crrc@crrcgc.cc crrc@crrcgc.cc 3. 16 100036 16 100036 www.crrcgc.cc crrc@crrcgc.cc 4.

More information

1 內容

1 內容 2 0 1 6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1 內容............................................................ 2........................................................ 3.....................................................

More information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 包括 :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承銷中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本國企業赴海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 包括 :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承銷中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本國企業赴海 景順到期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下稱本基金 ) 首次募集發行, 謹將募集事項公告如下 :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日期及文號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 年月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名稱 電話及地址名稱 :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號樓電話 : 三 銷售機構總行或總公司之名稱

More information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經濟部工業局 企業電子化人才能力鑑定 九十三年度 應考須知 鑑定執行單位 93 年 2 月 1 日修訂 .... Page 2.... Page 2.... Page 2.... Page 3.... Page 3.... Page 4.... Page 4.... Page 5.... Page 6.... Page 6.... Page 6.... Page 10.... Page 10....

More information

我國證券借貸與信用交易 制度概述 文Ʌ林崇英 臺灣證券交易所結算部專員 壹ǵ借券制度的發展歷程 准融券賣出 Ǵ 因而被稱為跛足的信用交易 制度Ƕ 一ǵ融資融券 2ǵ復華證券金融公司獨家辦理時期 (民國 我國借券制度最早起源於有價證券信 69年4月起) 用交易之融券 Ǵ 所謂信用交易係指投資人 利用財務槓桿原理從事證券交易 Ǵ 向符合 隨著證券市場信用交易規模逐漸擴 資格條件之授信機構提供擔保 Ǵ 並由授信

More information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3633 ZHONGYU GAS HOLDINGS LIMITED www.zhongyugas.com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2014 Annual 年 Report 報 年報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 ) (: 00059) 2015 目錄 2 3 4 5 8 21 41 53 61 63 64 66 67 68 150 151 1 公司資料 公司 股 00059 0.1% 05821 0.1% 05580 0.1% 05855 0.1% 05567 0.1% 05602 業 8 32 33 86 20 2208 2888 86 20 2208 2777 業 151 14 1401 (85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C.doc

Microsoft Word C.doc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EXPRESSWAY COMPANY LIMITED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548)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More information

公司

公司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 00953 股份代號: 00953 年報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公司 2 3 4 14 24 28 38 40 41 43 44 46 99 1 Cricket

More information

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 準 風險報酬等級之分類為 RR4,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有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並斟酌

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 準 風險報酬等級之分類為 RR4,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有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並斟酌 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 刊印日期 :107 年 2 月 ( 一 ) 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 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 ( 二 )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如欲申購本基金, 建議參閱公開說 明書 壹 基本資料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 30 ETF 傘型證券基金名稱投資信託基金之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目錄 2 4 5 13 19 21 22 23 24 25 公司資料 執行董事 2017 5 26 非執行董事 2017 7 24 獨立非執行董事 2017 8 1 2017 8 1 2017 8 1 2017 8 1 www.ernestborel.ch P.O. Box 10008, Willow House, Cricket Square Grand Cayman KY1-1001 Cayman

More information

(ASF)

(ASF) I O N A S S O C I A T S E C U R I T I E S 104 T A I W A N 103 12 15-103 11 1 103 103 11 5 19 (ASF) 102 9( ) ( ) (103) 17 ( ) 1,260 103 8,611 9,3078.08%26.66 29.57 10.92% 1,192 103313 EPS 0.988ROE 6.52%

More information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More information

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旺角 香港 39%7.61 5.48 38% 4.89 3.54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38% 44% 3% The H Collection 62% 11 18 12 進行發展中物業及已建成主要存貨, 樓面總括如下 : 項目數目 集團自佔實用 / 樓面面積 ( 百萬平方呎 ) ( 註一 ) 備註 ( 甲 ) 可於二零一八年銷售之樓面 : 1. 24 1.1 2. 6 0.6 ( 乙 ) 市區項目

More information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滙豐強積金網頁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滙豐強積金網頁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強積金指南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2583 8033 滙豐強積金網頁 www.hsbc.com.hk/mpf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65 60 1 2 73770 2583 8033 www.hsbc.com.hk/mpf 滙豐強積金與您, 昂首向前邁步 3 1 5 2 6 2.1 6 2.2 7 2.3 8 3 10 3.1 10 3.2 11 3.3 15 4 17

More information

建弘店頭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建弘店頭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告 公告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6 日 (104) 第一金投信字第 395 號主旨 : 本公司所經理之 第一金亞洲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修訂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 特此公告 依據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稱金管會 ) 中華民國 ( 下同 )104 年 7 月 2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24172 號函,

More information

132

132 中華民國 年年報 103 5 2 100071120 (02)2349-3456 http//www.bot.com.tw 103 5 42 5 http:// mops.twse.com.tw http://www.bot.com.tw 500 GPN2004200002 ISSN1654-5463 目錄 006 046 012 064 168 180 186 014 014 016 031 042

More information

台灣銀行年報_中文-1

台灣銀行年報_中文-1 104 4 30 100071 120 (02)2349-3456 http://www.bot.com.tw 104 4 42 5 (http://mops.twse.com.tw) (http://www.bot.com.tw) 538 GPN:2004200002 ISSN:1654-5463 050 052 053 053 053 054 060 062 063 064 064 065 068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Zhongzhi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3737 2015 目 錄 2 4 5 10 18 20 24 36 38 39 40 42 43 45 104 公司資料 Clifton House 75 Fort House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3 141 2102 2103 1 22

More information

基金經理公司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總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博愛路 17 號 9 樓 13 樓及 14 樓 電話 :(02)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南屯區公益路二段 72 號地下一樓 電話 :(04) 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裕誠

基金經理公司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總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博愛路 17 號 9 樓 13 樓及 14 樓 電話 :(02)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南屯區公益路二段 72 號地下一樓 電話 :(04) 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裕誠 永豐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永豐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2 頁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地區及國外地區 六 計價幣別 : 新台幣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台幣壹佰億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壹拾億個單位 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A 2015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2880 9263 傳真 :(852) 2565 7975 電子郵箱 :vpl@vp.com.hk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不構成要約銷售或邀請購買任何基金單位 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 請參閱有關基金章程, 並應參考基金最新之半年度及年度報告作補充資料

More information

統一投信

統一投信 德信數位時代基金公開說明書一 基金名稱 : 德信數位時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上市 上櫃股票 台灣存託憑證 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政府公債 上市受益憑證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金融債券 承銷股票 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與經金管會核准為投資避險目的之其他證券相關商品如股價指數期貨等,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3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6 3.1 6 3.2 7 3.3 7 4 8 4.1 8 4.2 2013 9 4.3 10 5 15 5.1 15 5.2 16 5.3 18 6 19 6.1 19 6.2 20 6.3 21 6.4 22 6.5 23 6.6 24 6.7 24 6.8 24 7 25 7.1 25 7.2 26 7.3 27 7.4 27 7.5

More information

B.xls

B.xls 安泰投顧 BI01 鋒裕美國鋒裕基金 B2 美元 1.25% 不多於 0.20% BI 鋒裕資產管理公司 安泰投顧 BI03 鋒裕核心歐洲股票基金 B2 美元 1.25% 不多於 0.20% BI 鋒裕資產管理公司 安泰投顧 BI04 B2 美元 安泰投顧 BI05 鋒裕歐陸股票基金 B2 美元 安泰投顧 BI06 鋒裕歐洲研究基金 B2 美元 安泰投顧 BI08 鋒裕日本股票基金 B2 美元 安泰投顧

More information

中期簡明綜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 未經審核 ) 收入 5 2,061,481 1,362,742 (691,884) (469,146) 1,369, , ,780 21,633 (667,220) (475,382) (78,782) (49,825)

中期簡明綜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 未經審核 ) 收入 5 2,061,481 1,362,742 (691,884) (469,146) 1,369, , ,780 21,633 (667,220) (475,382) (78,782) (49,825) Biostim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合生元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1112) 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公佈 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2,061,481 1,362,742 51.3% 1,369,597 893,596 53.3% 297,507 273,926 8.6% 460,407 273,926 68.1% 人民幣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