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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寶來亞洲台資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寶來亞洲台資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壹 基金簡介 第九條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亞洲地區各國六 基金計價之幣別 : 新臺幣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最高為新臺幣參拾億元整, 最低為新臺幣陸億元整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最高參億個單位, 最低陸仟萬個單位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十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權利, 故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若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將另洽收買回費用 ( 三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四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並委由集保公司以帳薄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且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 五 ) 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投資之主要風險包括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等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請詳見第 8 頁至第 1 頁, 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2 頁至第 13 頁 ( 六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寶來投信基金管理平台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刊印日期 :1 年 1 月 2 日

2 一 經理公司總公司 名稱 :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二段 141 號 6 樓網址 : 電話 :(2) 傳真 :(2) 分公司 名稱 : 新竹分公司地址 : 新竹縣竹北市自強南路 8 號 5 樓之 1 電話 :(3) 傳真 :(3) 名稱 :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公益路二段 51 號 13 樓 B2 室電話 :(4) 傳真 :(4) 名稱 : 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四維三路 6 號 9 樓之一 (A5 室 ) 電話 :(7) 傳真 :(7) 發言人 姓名 : 劉宗聖職稱 : 總經理電話 :(2) 電子郵件 :p_service@polaris.com.tw 二 基金保管機構 名稱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民權東路一段 2 號網址 : 電話 :(2) 三 受託管理受託管理機構 無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無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名稱 : 美商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址 :68th Floor, 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8 Financ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網址 : 電話 : 六 基金保證機構 無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名稱 :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二段 141 號 6 樓網址 : 電話 :(2) 傳真 :(2)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會計師姓名 : 關春修 呂莉莉事務所名義 :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68 樓 封裏

3 網址 : 電話 :(2)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 地址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十一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 分送及索取方式 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 : 本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 索取及分送方式 :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免費前往索取或洽經理公司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分送投資人, 或經由下列網站查詢 寶來投信基金管理平台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4 目錄 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基金性質... 6 參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7 肆 基金投資... 7 伍 投資風險揭露 陸 收益分配 柒 申購受益憑證 捌 買回受益憑證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 捌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35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拾參 收益分配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拾捌 信託契約之終止 拾玖 基金之清算 貳拾 受益人名簿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39

5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4 貳拾參 信託契約之修訂...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公司簡介 貳 事業組織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5 肆 營運情形... 5 伍 受處罰之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 電話 特別記載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四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6 五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6 附錄一 寶來亞洲台資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附錄二 投資地區(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附錄三 最近二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82

6 基金概況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參拾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陸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低為陸仟萬個單位, 最高為參億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五 成立條件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陸億元整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本基金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成立 六 預定發行日期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上市及上櫃股票 ( 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 承銷股票 ( 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 台灣存託憑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公債 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 )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投資於亞洲地區各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包括但不限於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經理或發行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等級, 於中華民國 香港 大陸地區 新加坡 美國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 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依本項第 1 款所列之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及依本項第 2 款所列之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第 款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上市及上櫃股票 ( 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 承銷股票 ( 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 台灣存託憑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 1

7 證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公債 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 )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2. 本基金投資於符合下列第 (1) 目或第 (2) 目任一規定之外國有價證券 : (1) 中華民國境外之亞洲地區各集中交易市場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包括但不限於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經理或發行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或符合下列第 (2) 目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等級, 於第 3 款所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 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 (2) 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但轉換公司債得以其發行人之債務信用評等等級為準 : a.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b.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c.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3) 前述第 (2) 目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 a.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b. 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 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亞洲地區之中華民國 香港 大陸地區 新加坡 美國等國之集中交易市場及前述國家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或首次公開募股 (IPO) 之台資企業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所謂台資企業有價證券之定義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所列十之說明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依下列投資比例投資 : (1) 投資於國內外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 ( 含 ); 及 (2) 投資於本基金所稱台資企業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4.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第 3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2) 投資比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三十之任一投資所在國發生下列事件 : a. 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變動 非預期性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造成該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 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動 ; 或 b. 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 ; 或 c. 該國實施外匯管制 ; 或 d. 該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a)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5.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3 款之比例限制 ( 二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本基金之運用是否符合經理公司所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中之流動性控管措施, 不負監督責任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

8 ( 三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四 )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 五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金融債券 ) 或國際金融組織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六 )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交易商品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七 )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以規避匯率風險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十 基金投資策略及特色 ( 一 ) 投資策略 1. 核心 / 非核心投資佈局策略 本基金投資佈局將運用核心 / 非核心投資策略, 以亞洲上市台資企業股票為 核心投資部位, 常態性維持該投資部位, 持有本基金所稱台資企業之有價證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同時, 經理人亦將整合寶來 Great China 投資研究小組建議, 擇優佈局, 建立 非核心投資部位, 為投資人創造超額報酬 以達成本基金之投資目標 核心 / 非核心投資佈局策略, 將遵循 策略性資產配置 (Strategic Asset Allocation) 與 戰略性資產配置 (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 投資建議, 旨將人為判斷與系統化運作做進一步結合, 並透過對於主動 / 被動式部位之高度掌握與運用, 為基金績效表現奠定基石 2. 策略性 / 戰略性資產配置策略 策略性資產配置策略之主軸分為二 : 分別為由上而下的國家區域配置策略 (Top-Down), 以及由下而上的個股精選策略 (Bottom-Up) Top-Down 策略是由經理公司投資研究小組觀察近期台資企業的成長與發展趨勢, 針對亞洲市場共同研議資產配置策略, 為投資人配置最適投資比重 而 Bottom-Up 策略則是以 Top-Down 之投資結論為基礎, 運用各種量化與質化的方式, 依亞洲台資企業公司的成長性 流動性 收入品質 資產品質 未來收益預測及股價短中長期走勢的趨勢等, 篩選適合的投資標的, 再透過經理公司分析師的實地考察與評估分析, 篩選出最佳投資標的之建議 另外, 當市場發生非理性行為或因非基本面因素 ( 如戰爭 地震 恐怖攻擊等 ) 導致股市發生較大幅度波動, 經理公司投資研究小組將參酌當時整體投資環境影響因子如利率 生產 就業 消費 物價 油價 政治 區域情勢及產業前景等, 檢視基金投資組合之投資內容 投資價值 投資時機與投資價位, 適時調整投資組合, 以降低投資風險, 此稱為 戰略性資產配置 ( 二 ) 基金特色 1. 提供投資人參與亞洲台資企業成長潛力之有效管道 本基金至少六成之基金資產將投資於台資企業有價證券, 其中主要的投資標的為亞洲台資企業公司首次公開募股 (IPO) 及所發行的股票, 主要投資國家涵蓋中華民國 香港 大陸地區 新加坡 美國等亞洲各國, 提供投資人參與亞洲台資企業成長潛力之有效管道 本基金所稱台資企業有價證券係指 : (1) 中華民國上市或上櫃公司有價證券 ; 或 (2) 中華民國發行公司 ( 或企業 ) 於海外國家發行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或存託憑證 ; 或 3

9 (3) 中華民國發行公司 ( 或企業 ) 轉投資持股達百分之三十 ( 含 ) 以上之海外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或存託憑證 ; 或 (4) 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 ( 或企業 ) 之董監事或持股超過百分之五之股東轉投資持股達百分之三十 ( 含 ) 以上之海外企業發行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或存託憑證 ; 或 (5) 符合前述第 (3) (4) 目之公司或董監事 股東轉投資持股合計達百分之三十 ( 含 ) 以上之海外企業發行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或存託憑證 2. 目前唯一以亞洲台資企業或公司所發行的股票為主要投資標的之國外股票型基金 在本基金發行之前, 國內投信業者已發行之中概型基金, 其投資標的皆以國內上市櫃公司為主, 而無直接以海外台資企業營運成長當作主要標的 故本基金提供給國內投資人另一新的投資選擇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主要投資區域為亞洲地區, 其中包含許多亞洲新與市場, 投資標的與全球經濟景氣及各相關產業等連動性高, 波動性亦較大, 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針對基金之價格波動風險程度及投資標的風險屬性和投資地區市場風險狀況分析, 本基金屬 RR5 風險收益等級, 其風險收益等級之說明如下 : 等級 RR1 RR2 投資投資目標主要基金類型風險以追求穩定收益為目標, 通常投資於短期貨幣市低場工具, 如 : 短期票券 銀行定存, 但並不保證貨幣型基金 本金不會虧損 以追求穩定收益為目標, 通常投資於已開發國家已開發國家政府公債債券型基政府公債 或國際專業評等機構評鑑為投資級 ( 如金 投資級 ( 標準普爾評等 BBB 中標準普爾評等 BBB 級, 穆迪評等 Baa 級以上 ) 之級, 穆迪評等 Baa 級以上 ) 之已已開發國家公司債券, 但也有價格下跌之風險 開發國家公司債券基金 平衡型基金 非投資級 ( 標準普以追求兼顧資本利得及固定收益為目標, 通常同 RR3 中高 RR4 高 RR5 很高 時投資股票及債券 或投資於較高收益之有價證券, 但也有價格下跌之風險 4 爾評等 BBB 級, 穆迪評等 Baa 級以下 ) 之已開發國家公司債券基金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以追求資本利得為目標, 通常投資於已開發國家全球型股票基金 已開發國家股市 或價格波動相對較穩定之區域內多國股單一股票基金 含已開發國家市, 但可能有大幅價格下跌之風險 之區域型股票基金 以追求最大資本利得為目標, 通常投資於積極成一般單一國家基金 新興市場長型類股或波動風險較大之股市, 但可能有非常基金 產業類股型基金 店頭大之價格下跌風險 市場基金 十二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 95 年 12 月 4 日起開始銷售 十三 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 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託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十四 銷售價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 依投資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 按下列比率範圍計算實際申購手續費,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在下列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調整, 但每受益權單 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二

10 申購之發行價額 百分比 未達新臺幣 1 萬元者 1.5% 新臺幣 1 萬元 ( 含 )~ 未達新臺幣 5 萬元者 1.2% 新臺幣 5 萬元 ( 含 )~ 未達新臺幣 1, 萬元者 1.% 新臺幣 1, 萬元 ( 含 ) 以上者.6%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適用級距內, 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及申購時經理公司之銷售策略, 定其適用之費率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本基金自首次募集日起至成立日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仍依前述規定,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三千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十六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形 ( 一 ) 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 1. 自然人申購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本公司對於上開申購人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 二 ) 申購人下列情形者, 本公司拒絕受理其申購 1. 當被告知其現金交易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身分時, 申購人仍堅不提供為填具現金交易所需之相關資料 2. 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職員不得將確認紀錄 交易紀錄憑證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3. 意圖說服本公司職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4.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5.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6.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7. 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職員, 以達到證券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之目的 十七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八 買回費用 ( 一 ) 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時本基金業已成立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2. 如經理公司為因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以本基金之資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時, 於該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 二 ) 除上述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本基金之其它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 5

11 過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之 本基金目前其它買回費用為零 十九 買回價格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買回日 ) 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一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 二 )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時本基金業已成立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惟適用買回費用之受益權單位數量其計算應以 先進先出 之方式為之 (FIFO, First In First Out), 亦即以本次申請買回之數量扣除該七個日曆日前最早一次及其後逐次申購之數量後仍有餘量者始計算買回費用 ; 反之如經扣除七個日曆日前各次申購之數量後未有餘量, 則無買回費用之適用 經理公司對受益人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應公平對待所有受益人,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 亦適用之 買回費用應併入本基金資產 二十一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本基金之營業日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係指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之國家 經理公司並應於網站上依信託契約第卅條規定之方式, 公告該一定比例 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家別及其休假日 如上述一定比例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家別及其休假日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提前一週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布, 並依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 二十二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捌 (1.8%)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十三 保管費基金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伍 (.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基金經保證機構者等之相關內容 : 無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二十五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不予分配, 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貳 基金性質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 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 95 年 11 月 1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在國內募集並投資國外及中華民國境內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 6

12 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 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1.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2.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三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本基金為首次發行 參 經理公司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一 經理公司之職責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有關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拾之說明 )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拾壹之說明 ) 肆 基金投資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所列九之說明 二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它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一 ) 決策過程 : 1. 本基金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 (1) 投資分析 : 研究人員依據各種總體經濟指標數據 各項投資標的之基本面或技術面資訊, 或依據投資顧問所提供全球金融市場之研究報告與相關訊息, 進行分析研判工作, 作成 投資分析報告, 送交部門主管覆核, 並呈送權責主管簽核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之建議及投資會議指導之方向, 決定投資標的 金額等事項, 並作成 投資決定書, 送交部門主管覆核, 並呈送權責主管簽核 7

13 (3) 投資執行 : 交易人員依據基金經理人作成的 投資決定書, 執行每日有價證券之交易, 並將證券商所回報之已交易完成的有價證券明細, 作成交易執行記錄, 送交部門主管覆核, 並呈送權責主管簽核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應依其操作之基金, 每月分析其操作績效, 並陳述市場總體經濟 全球股票及特殊資產市場的現況與未來, 製作成 投資檢討報告, 經部門主管覆核, 並依核決權限呈送至權責主管簽核 2. 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過程 (1) 交易分析 : 研究員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報告書, 載明交易理由及交易條件,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送交部門主管覆核並呈送權責主管簽核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 並交付交易員執行, 該交易決定書應送交部門主管覆核, 並呈送權責主管簽核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 作成交易執行紀錄, 送交基金經理人及權責主管簽核 (4) 交易檢討 : 由基金經理人製作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 經部門主管覆核, 並呈送權責主管簽核 ( 二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1.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姓名 : 顏世龍學歷 : 台灣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經歷 : 現任寶來投信研究處協理 211/1~ 迄今寶來投信基金經理人 29/8~211/1 元大投信國際部副理 28/2~29/8 奔華投信基金管理部副理 24/2~28/2 玉山證券研究部研究員 23/3~24/2 基金經理人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並已接受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在職訓練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據信託契約以及相關法令規定遵照投資之決策過程運用本基金, 由基金經理人填具投資決定書, 經部門主管覆核, 並呈報總經理後執行 2.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顏世龍 29/9/1~ 迄今張佩雯 27/9/1~ 29/8/31 汪立人 26/12/8~27/8/31 ( 三 )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應揭露事項 : 無三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無, 本基金之外匯兌換及匯率避險管理業務由本公司自行操作 四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任國外顧問投資公司, 其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無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8

14 6. 除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 及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 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與該公司於海外發行之存託憑證合併計算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上述存託憑證之數額, 以該存託憑證表彰股票之股份數額計算之 ; 1.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 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且該債券應取具下列任一信用評等 : (1) 經標準普爾信用評等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 (2)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 (3)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 (4) 經英商惠譽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以上 11. 投資於任一承銷股票 ( 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 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 ( 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 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5. 投資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及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6.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17.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18.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9.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 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21.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2.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9

15 2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24.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 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 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金融債券 ) 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25.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9.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1. 本基金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為限, 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2.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33.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9 款 第 12 款及第 16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 23 款及第 24 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 三 ) 第 ( 一 ) 項第 8 至第 12 款 第 14 至第 17 款 第 2 至第 24 款及第 26 至第 29 款及第 31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 一 )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 ( 一 )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 一 ) 國內部份 :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及金管會 1 年 4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辦理, 其情形如下, 上述法令如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 從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1.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且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ㄧ規定, 以書面 1

16 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1)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3) 經理公司除依第 (1) 目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 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4.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第 3 款第 (2) 目及第 (3) 目之股數計算 5. 經理公司依第 3 款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依前述第 3 款之 (3) 規定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6. 經理公司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前述第 3 款之 (2) 及 (3) 之股數計算 7.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及董事 監察人選舉權, 應由投資單位作成建議書, 除有前述第 3 款之 (1) 或 (2) 之情形外, 經權責單位主管核准後, 應指派公司內部人員依建議書之核准內容出席為之 如有前述第 3 款之 (3) 之情形時, 權責單位主管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並依指派書上之指示, 行使各項議案之表決權 8.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9.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並應將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 二 ) 國外部份 :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原則上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有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代理基金出席股東會, 由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代表出席該股東會暨行使表決權 七 基金參與所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權決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 一 ) 處理原則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所投資之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所投資之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委託書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受益人會議表決權委託書,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二 ) 處理方法 1. 國內部分 : 經理公司應將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登記管理, 其作業流程為 : (1) 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 11

17 I. 經理公司接獲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 應立即編號統計並交由相關人員處理 II. 相關人員於出席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簽發單上註明以下內容 : a. 對此次會議各個議案處理原則 b. 擬就例外情況提出原因 策略及效果預估作成方案, 呈總經理 董事長核准, 並經董事會決議後行使 (2) 指派代表人出席 : 由權責單位主管或基金經理人批示意見後指定代表人, 代表出席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3) 作成書面紀錄 : 代表人出席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後填具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該受益人會議委託書, 或藉行使基金持有基金表決權, 收受金錢對或其他利益 2. 海外部分 (1) 處理原則 :.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所投資之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因考量經濟及地區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並委託該基金海外機構代理本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2) 處理方法 : a.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接獲所持有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 即轉知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 並將相關書面資料送交經理公司 b. 經理公司比照一般國內之處理原則, 由權責主管或基金經理人依規定填具書面表決票經總經理核閱後轉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以行使表決權 八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應揭露下列事項 : 詳如附錄二 九 本基金因外匯收支所從事之避險交易, 其避險方式如下 :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就本基金外幣資產, 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以規避外幣之匯兌風險 本基金所投資以外幣計價之資產 ( 包持有現金部位 ), 於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本基金得使用遠期外匯或換匯合約, 以便鎖定與外幣買賣相關之匯率 伍 投資風險揭露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亞洲地區之上市 ( 櫃 ) 之各產業股票, 由於各產業有時可能因為產業的循環週期或非經濟因素影響而導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 若本基金投資比重過於集中少數類股, 將使得本基金投資之證券股價在短期內出現較大幅度之波動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本基金之可投資標的之眾, 其中有很多產業與景氣連動性高, 即使在風險分散原則下, 本基金淨值仍會受到景氣變動之影響, 進而產生價格波動風險 三 流動性風險 : 1. 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亞洲地區之台資企業股票, 投資地區之眾雖然較不易有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但對於部份市值較小的投資標的可能仍欠缺市場流動性, 致使投資標的無法適時買進或賣出, 進而導致實際交易價格可能與標的資產本身產生價差, 相對影響本基金淨值 惟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規避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2. 部份證券市場之流動性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地區為中華民國 香港 大陸地區 新加坡 美國等國家, 雖然前述大多數國家之證券交易市場發展相對成熟, 然仍存在因系統性或非系統性因素所引發市場流動性風險之可能, 惟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規避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四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於亞洲各國之證券交易市場, 故區域間之政經情勢變動可能對本基金之投資及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之影響 此外, 勞動力不足 罷工 暴動等亦可能會對本基金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本基金以嚴謹的投資決策流程, 可提高本 12

18 基金在資產配置的決策品質, 將有助於及早發現所投資地區可能發生之經濟或金融危機, 相當程度達到防範於未然的效果 惟本基金不能也無法保證該風險發生之可能性 五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必需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將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投資範圍涉及上市或上櫃股票 受益憑證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等多類資產, 在投資之前或過程中盡可能及早取得投資商品的各種訊息, 以分散或避開交易對手風險 另因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故無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範圍明訂不得投資結構式商品, 故無此風險 八 本基金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1. 投資不動產證券商品之風險 : (1) 違約風險 : 所代表的資產信用風險過大或品質不良, 債務人拖欠償還本息, 導致投資人無法回收原先預期的債權 (2) 提前還款風險 ( 再投資風險 ): 提前還本將使得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投資人每期收到的現金流量不確定, 可能被迫提前收回現金, 當市場利率滑落之時, 將會使投資收益率不如預期 2.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 : 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權債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 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 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3. 次順位金融債及附認股權證公司債之風險 : 投資次順位金融債及附認股權證公司債之風險與投資一般公司債之風險相近, 惟次順位金融債因受償順位較低於優先順位金融債, 因此違約風險較高, 但金融機構之違約風險又較一般公司為低 4. 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 : (1) 與表彰標的證券相關聯之風險 : 海外存託憑證是一種用以表彰標的證券所有權之有價證券, 因此海外存託憑證之價格通常會隨標的證券市場波動 然而此關連並非絶對相關, 而且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除本身之風險外, 尚包括其轉換成證券的風險 (2) 匯兌風險 : 如有海外存託憑證需轉換成標的證券時, 或有與其標的證券以不同貨幣計價而產生之匯兌風險 (3) 即時資訊取得落後之風險 :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機構並無義務於海外存託憑證交易市場揭露其公司重大訊息,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市場價值可能無法立即反映重大訊息之影響 (4) 不易正確估計投資價值之風險 :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公司, 在國外與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地之兩地設價通常有所差異, 海外存託憑證若發行量較少時, 股價通常較高, 因而投資人在評估海外存託憑證的合理本益比時, 可能給予較高倍數造成高估股價的風險 5. 投資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之風險 : 由於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推出初期, 台灣市場對於此商品熟悉程度不足, 接受程度較其他商品低, 因此在發展初期流動性將較差 與其他固定收益商品相較, 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再投資風險較高, 因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借款人 ( 如房貸戶 ) 的借款 ( 如房屋貸款 ), 當利率下滑時, 借款人有權利提前將借款償還, 當借款人提前清償時, 證券投資人亦將提前獲得給付, 如此一來, 投資人將承受再投資之風險 (Reinvestment Risk) 此風險即為提前還款風險 (Prepayment Risk) 因此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所面臨的再投資風險較高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為避險之需要或為增加投資效率, 經金管會核准後得利用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從事避險操作 惟若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此外, 若必須於到期前處分證券相關商品, 則可能會因市場交易量不足而無法成交 十 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之風險 : 1. 交易對手風險 : 傳統 ETF 以持有一籃子股票來追蹤指數的報酬, 放空 ETF 型多以與交易對手承做 SWAP, 以持有一籃子交易對手想要的部位所得的報酬來交換指數漲跌反向的報酬, 因此若交易對手 SWAP 履約的問題, 將造成無法完全複製指數的風險 2.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 因此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13

19 陸 收益分配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併入本基金資產 柒 申購受益憑證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申購受益權單位者, 應填妥申購書 ( 加蓋登記印鑑 ) 首次申購經理公司系列基金前應加填開戶書蓋妥印鑑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如為外國法人, 係指經當地國我駐外 單位驗證, 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法人資格證明 ), 依規定繳納申購價金,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 各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 二 ) 申購截止時間 :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四時前,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 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均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加計經理公司所決定之投資成本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 資產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現行申購手續費率依下列標準計收 : 申購金額 14 手續費率 未達新臺幣 1 萬元者 1.5% 新臺幣 1 萬元 ( 含 ) 以上 ~ 未達新臺幣 5 萬元者 1.2% 新臺幣 5 萬元 ( 含 ) 以上 ~ 未達新臺幣 1, 萬元者 1.% 新臺幣 1, 萬元 ( 含 ) 以上者.6%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適用級距內, 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及申購時經理 公司之銷售策略, 定其適用之費率 ( 二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受益憑證代銷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並以兌現當日為申購日,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 支票 本票之發票人以申購人或金融機構為限 )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2.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

20 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 一 ) 經理公司首次交付本基金之受益憑證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而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之處理 ( 一 )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 息退還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本基金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陸億元整 ; 本基金不成 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確定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 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 司負擔 捌 買回受益憑證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十日後, 始得受理買回申請 1.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請求, 所需之文件如下 : (1) 身分證明文件 (2) 買回申請書 ( 受益人應加蓋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印鑑, 如係留存簽名者, 應加具簽名 ) (3) 委任書 ( 受益人委託他人代理者, 應提出表明授權代理買回事宜之委任書 ; 前述委任書, 受益人應加蓋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印鑑, 如係留存簽名者, 應加具簽名 ) ( 二 )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單位者, 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 三 ) 買回截止時間 :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對於所有買回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憑證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 )1.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時本基金業已成立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惟適用買回費用之受益權單位數量其計算應以 先進先出 15

21 之方式為之 (FIFO, First In First Out), 亦即以本次申請買回之數量扣除該七個日曆日前最早一 次及其後逐次申購之數量後仍有餘量者始計算買回費用 ; 反之如經扣除七個日曆日前各次申購之數量後未有餘量, 則無買回費用之適用 經理公司對受益人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應公平對待所有受益人,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銷售者, 亦適用之 買回費用應併入本基金資產 2. 除上述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本基金之其它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經理公司得在此範圍內經公告後調整之 買回費用 應併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目前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3. 如經理公司為因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鉅額 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以本基金之資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時, 於該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 三 ) 有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 四 )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 五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指定代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五十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如有後述五 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八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四 受益憑證換發本基金受益憑證係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一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項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費用負擔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包括 :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16

22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 詳見附表一 ) 項目 申購手續費 附表一 寶來亞洲台資企業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17 計算方式或金額 (1) 最高不超過發行價額之 2% (2) 依申購人申購之發行價額, 按下列費率計算之 : 申購之發行價額 費率 未達新臺幣 1 萬元者 1.5% 新臺幣 1 萬元 ( 含 ) 以上 ~ 未達新臺幣 5 萬元者 1.2% 新臺幣 5 萬元 ( 含 ) 以上 ~ 未達新臺幣 1, 萬元者 1.% 新臺幣 1, 萬元 ( 含 ) 以上者.6%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八 (1.8%), 逐日累計計算, 並經理費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二五 (.25%),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保管費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如經理公司為因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依證券投買回費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以本基金之資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時, 於該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時本基金業已成立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1%) 為買回費用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買回收件手續費者, 免收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預估每年新臺幣壹佰萬元 但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若未召開受益人會 ( 註一 ) 議, 則無此費用 其他費用 ( 註二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發生 ( 註二 ): 指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申購手續費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購 買回時另行支付, 買回費用於申請時自買回價金扣除,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財政部 (81) 台財稅第 號函與財政部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但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 一 ) 所得稅

23 1.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2.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及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內, 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清算時, 其應分配予受益憑證持有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依比例分配予受益憑證持有人時, 仍得免徵所得稅 ( 二 )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 三 )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四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 一 ) 召集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集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二 ) 召集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集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以書面方式召集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在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 (3) 變更本基金之種類 ( 四 ) 受益人會議應依金管會發布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一 依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人索取或閱覽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 18

24 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第 ( 二 ) 款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者 ( 網址 : 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者網址本基金之年報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公告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者 ( 網址 :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之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公告於經理公司網站者 ( 網址 : 本基金每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19

25 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一條第十三款所稱一定比例及本基金投資比重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國家別與休假日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第 ( 一 ) 項第 1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外,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第 ( 一 ) 項第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 一 ) 項第 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一 投資情形 : ( 一 ) 淨資產總額之項目 金額及比例 : 1 年 9 月 3 日 資產項目 資產類型 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比率 (%) 受益憑證 存託憑證. 股票 上市股票 上櫃股票 承銷中股票. 股票合計 債券 上市債券. 上櫃債券. 未上市上櫃債券. 債券合計. 短期票券. 利率交換. 銀行存款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21) 淨資產 ( 二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 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 1 年 9 月 3 日證券股數每股市價 ( 新投資金額投資比率股票名稱市場名稱 ( 仟股 ) 臺幣元 ) ( 新臺幣百萬元 ) (%) BELL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上市股票 BANK OF CHINA LTD-H 上市股票 IND & COMM BK OF CHINA-H 上市股票 AAC TECHNOLOGIES HOLDINGS IN 上市股票 DAPHNE INTERNATIONAL HOLDING 上市股票 YANZHOU COAL MINING CO-H 上市股票 SUN ART RETAIL GROUP LTD 上市股票 TINGYI (CAYMAN ISLN) HLDG CO 上市股票 CHINA MERCHANTS BANK-H 上市股票 AIA GROUP LTD 上市股票 CNOOC LTD 上市股票 VIND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上市股票 DONGFANG ELECTRIC CORP LTD-H 上市股票

26 ANHUI CONCH CEMENT CO LTD-H 上市股票 信昌化上市股票 台積電上市股票 彰銀上市股票 台南上市股票 兆豐金上市股票 味全上市股票 第一金上市股票 宏達電上市股票 台中銀上市股票 永大上市股票 聯華上市股票 台泥上市股票 啟碁科技上市股票 裕日車上市股票 國產上市股票 中碳上市股票 中華上市股票 南帝上市股票 大華上市股票 榮剛上櫃股票 ( 三 )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 無 ( 四 ) 投資單一子基金受益憑證金額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基金受益 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比率 保管費比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 基金名稱基金公司基金經理人經理費保管費受益權單位數給付買回期限股數 ( 千股 ) HANG SENG H-SHARE INDEX ETF Hang Seng Investment NA.55 NA 每股市價 ( 新台幣元 ) 投資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二 投資績效 : ( 一 )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1 年 9 月 3 日 寶來亞洲台資企業基金 ( 自 26/12/8 成立日起 ) 淨值 / / / / / / / / / / 9 2 日期 6 / / / / / / / / / / ( 二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 三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21

27 年度 21 年 22 年 23 年 24 年 25 年 26 年 27 年 28 年 29 年 21 年 報酬 (%) 資料來源 :Lipper 26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26/12/8( 基金成立日 )~26/12/29 ( 四 )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 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1 年 9 月 3 日項目 \ 期間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最近三個月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最近三年 9.8 最近五年 - 最近十年 - 基金成立日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 19 基金績效評比表 ( 註 ) 依金管會規定, 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之計算公式為 : TR= ERV -1 P TR: 基金評估期間之累計報酬率 P: 評估期間期初受益人投資本基金之金額 ERV: 評估期間期末受益人買回本基金所得之金額 註 : 本公式假設受益人分配之收益均再投資本基金 ( 不考慮銷售與贖回費用 )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年度 26 年 27 年 28 年 29 年 21 年 率用率 (%)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詳如後附 ) 五 最近年度及本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 項目 \ 時間 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 證券商名稱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臺幣千元 ) 股票債券其它合計 手續費金額 ( 新臺幣千元 ) 1 年 9 月 3 日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 單位數 ( 千個 ) 比例 (%) 寶來證券 1,33,499 1,33,499 1, 年 MACQUARIE 655,93 655,93 1,638. J.P MORGAN 562,67 562,67 1,385. 統一證券 547, , 永豐金證券 531,43 531,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 日 寶來證券 732, , 宏遠證券 357, , 統一證券 339, , 永豐金證券 245, , MACQUARIE 227, ,

28 六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 無 七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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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一 本基金定名為寶來亞洲台資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名稱為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所列一 二之說明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一 受益憑證之發行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 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受益憑證之簽證 : 無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捌之說明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一 基金之成立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所列五之說明 二 基金之不成立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捌所列四之第二款之說明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無 柒 基金之資產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寶來亞洲台資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寶來亞洲台資企業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33

41 捌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 三 ) 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一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廿三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玖 四之說明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34

42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更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廿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 35

43 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及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合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八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九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 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由經理公司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實際或預期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一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三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四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五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六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6

44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所列九及伍所列五之說明 拾參 收益分配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併入本基金資產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玖之說明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以本基金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計算之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內資產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經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二 ) 本基金於國外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除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經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計算標準 之規定者外, 應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1. 上市上櫃之有價證券, 以計算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當日之收盤價格, 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 (Reuters)/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提供本基金投資標的當日之最後成交價格替代之 2. 債券 : 以計算日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提供本基金投資標的債券最後成交價格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提供本基金投資標的當日之債券最後成交價格, 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 (Reuters) 所提供之最後成交價格替代之 3. 前述第 1 目所規定之計算日當日無收盤價格或最後成交價,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替代之, 前述第 2 目所規定之計算日當日無最後成交價格者, 以最近之成交價格替代之 4. 惟因投資所在國之證券交易所收盤時差問題, 故計算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計算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 ( 三 )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所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四 ) 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 所涉外幣對新臺幣收盤價之匯率兌換部分應以成交當時對應之匯率現貨價為計算基準, 每日之匯率現貨價係以當時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外匯市場交易價格為計算依據 ; 如無法取得當時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外幣匯率者, 應以計算日當日台北時間下午四點至四點三十分之間, 取得最接近下午四點之路透社所提供之全球外匯市場交易價格替代之 ( 五 ) 美元對新臺幣匯率, 以計算日之台北外匯交易市場所公所之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為基準計算之, 若台北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價時, 則依前款所訂時間之美元對新臺幣之交易價格為計算依據 ( 六 ) 前述第 ( 四 ) ( 五 ) 款規定之計算日無外匯市場價格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替代之 三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但本基金因信託契約第廿四條第七項為清算分配或因終止信託契約而結算本基金專戶餘額之需求者, 不在此限 拾陸 經理公司之經理公司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7

45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 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該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捌 信託契約之終止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38

46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請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拾玖 基金之基金之清算 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廿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廿三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廿三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但受益人會議就上開事項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卅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受益人名簿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應依同業公會發布之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人會受益人會議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行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玖 四之說明 ) 39

47 貳拾貳 通知通知及公及公告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拾之說明 貳拾參 信託契約之信託契約之修訂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顧問法第二法第二十條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規則第二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處所及其及其基金基金銷售銷售機構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指定之其他方式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取工本費本費新臺幣壹佰元佰元 4

48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公司簡介 一 經理公司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設立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1 年 1 月 2 日 ( 金額 : 新臺幣 / 元 ) 核定股本實收股本年 / 月每股面額股本來源股數金額股數金額伍仟玖伍億玖肆仟壹佰捌拾肆億壹仟捌盈餘轉增資 92/9/23 壹拾元佰萬股仟萬元陸萬股佰陸拾萬元發行新股 93/8/25 壹拾元 三 營業項目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 二 )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三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四 ) 期貨信託事業 ( 五 )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四 沿革 ( 一 )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成立時間 2. 期貨信託基金 : ( 二 )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伍仟玖佰萬股 伍億玖仟萬元 肆仟陸佰伍拾肆萬伍仟伍佰貳拾股 基金名稱 肆億陸仟伍佰肆拾伍萬伍仟貳佰元 95/6/27 寶來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基金 95/8/24 寶來台灣中型 1 基金 95/9/14 寶來全球 ETF 成長組合基金 95/12/8 寶來亞洲台資企業基金 96/7/4 寶來台灣 ETF 傘型 ( 包含電子科技 台商收成及金融基金 ) 96/12/13 寶來台灣高股息基金 97/4/7 寶來環球趨勢傘型 ( 包含運動休閒及關鍵資源基金 ) 97/5/3 寶來台灣計量平衡基金 97/8/6 寶來新台灣基金 98/5/21 寶來大中華價值指數基金 98/8/4 寶來標智滬深 3 基金 98/9/3 寶來寶來基金 99//2/3 寶來全球靈活配置債券組合基金 99/5/24 寶來新興亞洲龍頭基金 99/9/24 寶來新興國家指數傘型基金 ( 包含巴西 印度 印尼指數基金 ) 1/1/12 寶來櫃買 ETF 傘型基金 ( 包括富櫃 5 及富盈債券基金 ) 1/3/17 寶來全球國富債券基金 1/4/21 寶來摩臺基金 1/9/15 寶來新興市場 ESG 策略基金 成立時間 基金名稱 98/12/1 寶來商品指數期貨信託基金 99/11/4 寶來黃金期貨信託基金 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 41

49 貳 事業事業組織 經理公司為擴展竹中南部之業務, 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經金管會核准設立台中分公司, 地址為台中市 48 公益路二段五十一號十三樓 B2 室 ; 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經金管會准予設立高雄分公司, 地址為高雄市 82 苓雅區四維三路 6 號 9 樓之一 (A5 室 ); 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經金管會准予設立新竹分公司, 地址為新竹縣 32 竹北市自強南路八號五樓 之一 ( 三 ) 最近五年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股權移轉或轉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 1. 股權移轉或轉換 1 年 1 月 2 日 股權移轉日期 轉讓股東 股數 ( 仟股 ) 承購股東 一 股權分散情形 96/5/18 耐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492 頂華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6/5/18 愛寶諾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459 頂華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7/3/5 耐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52 衛博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97/3/5 愛寶諾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477 衛博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97/3/5 頂華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467 衛博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97/9/26 洪建榮 8 蔡靜宜 2. 最近五年度經營權之改變 : 無 3. 最近五年度其他重要紀事 : 無 ( 一 ) 股東結構 : 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 年 1 月 2 日 股東結 本國法人 本國 外國 外國 合計 構數量 上市或上櫃公司 其他法人 自然人 機構 個人 數量 人數 持有股數 ( 股 ) 3,954,793 5,9,456 6,84,371 3,415,5 1,,4 46,545,52 持股比例 (%) 66.5% 1.94% 13.7% 7.34% 2.15% 1% ( 二 ) 主要股東名單 : 股權比例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 持股數額及比例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1 年 1 月 2 日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 股 ) 持股比例 (%)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4,237,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6,717, 衛博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2,465, 美商富國銀行 ( 註 ) 3,415, 註 1 年 1 月 31 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原美商威亞國際銀行更名為美商富國銀行 二 組織系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 一 )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結構 1 年 1 月 2 日 42

50 ( 二 )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1. 稽核室 (3 人 ) (1) 本公司財務 業務 會計帳務之查核, 並定期及不定期編製各項稽核報告 (2) 定期評估各部門有關內部控制之執行成效, 並提供改進建議 (3) 編制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底稿 (4) 外部及內部稽核單位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之追蹤覆檢及考核 2. 風險管理室 (4 人 ) (1) 本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制定與執行 (2)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3) 其他交辦事項 3. 法令遵循室 (4 人 ) (1) 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 諮詢 協調與溝通系統 (2)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 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3) 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4) 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5) 基金送件及基金行政處理 (6)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4. 投資產品中心 ( 共 55 人 ) (1) 股票投資處 1 國內基金之投資組合建議及管理 2 負責基金投資操作管理 3 國內外經濟動態資料之搜集整理與分析 4 各產業及上市公司資料之搜集整理與分析 5 各國股市資訊之搜集整理與分析 (2) 固定收益處 1 負責國內債券投資操作事務 2 國內債券進出交易 3 負責國內利率衍生性商品研究事務 43

51 4 國內總體經濟研究與利率預測 5 負責國際債券投資操作事務 6 國際債券進出交易 7 負責國際利率衍生性商品研究事務 8 國際利率 匯率研究 (3) 環球市場投資處 1 海外基金之投資組合建議及管理 2 海外基金之投資決策分析與執行 (4) 全權委託投資處 1 全權委託業務之執行 2 投資決策分析與執行 (5) 研究處 1 總體經濟 產業及公司等基本面研究 分析與調查 2 公司所管理基金績效 動態及展望等訊息之推介 聯絡 3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6) 交易室 1 有價證券投資交易執行及分配 2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執行及分配 3 交易對手評估及選定 (7) 期貨信託處 1 開發暨管理期貨信託基金 2 研究暨規劃期貨信託相關產品 3 研究全球期貨, 選擇權及衍生性商品市場 4 建立衍生性商品另類投資操作領域 (8) 投資管理室 1 新增 ( 修改 ) 交易對手之相關基本資料 2 新增 ( 修改 ) 可投資標的之相關基本資料 3 比對投資決定書與投資執行表以確認執行狀況 4 辦理交易交割事項及確認成交記錄與證券商成交回報 5 其他投資異常事項處理 5. 營運作業中心 (24 人 ) (1) 財務部 1 公司財務會計事宜 2 基金會計制度擬定及執行 3 依據基金會計制度辦理基金會計事務 4 全權委託會計制度擬定及執行 5 依據全權委託會計制度辦理全權委託會計事務 6 審核及相關帳務處理 (2) 基金事務部 1 執行基金申購 / 買回作業 2 製作及發行基金受益憑證 3 執行基金收益分配作業 4 基金受益人 受益憑證檔案維護及管理 6. 業務管理中心 (65 人 ) (1) 綜合通路處 1 壽險業務開發與維繫 2 券商業務開發與維繫 3 其他交辦事項 (2) 銀行通路處 1 銀行業務開發與維繫 2 其他交辦事項 44

52 (3) 依地區或性質分為高雄分公司 台中分公司及新竹分公司 1 提供客戶投資理財相關規劃及建議 2 行銷管道佈建與架構 3 舉辦投資理財研討會 4 客戶開發與關係維繫 (4) 投資理財處 1 提供客戶投資理財相關規劃及建議 2 行銷管道佈建與架構 3 舉辦投資理財研討會 4 客戶開發與關係維繫 (5) 投資顧問處 1 對有價證券 證券相關商品等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 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2 發行有關證券投資分析之出版品 3 舉辦有關證券投資分析活動及講習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6) 行銷企劃處 1 產品設計 開發與包裝 2 提供市場研究相關報告供業務行銷使用 3 全權委託業務企劃 4 公司形象建立 5 媒體關係聯繫與對外曝光 6 文宣品製作及行銷支援 7 產品及行銷活動設計 8 電子商務推廣與網站管理 7. 行政管理部 (12 人 ) (1) 專案執行與規劃 (2) 人事任用 規劃 薪資 管理及訓練安排 (3) 股東會 董事會召開相關事宜 (4) 文件收發及檔案管理 (5) 公有財產之管理 硬體維護 公用物品之採購 (6) 辦公室清潔安全管理 8. 指數投資中心 (22 人 ) (1) 投資管理處 1 負責基金投資操作管理 2 其他交辦事項 (2) 產品研發處 1 指數型基金研究與發展 2 負責基金投資操作管理 3 其他交辦事項 (3) 機構法人處 1 參與券商業務推展 流動量提供者之業務推展 ETF 市場投資人教育 借券業務推展等工作 2 其他交辦事項 (4) 計量投資處 1 計量基金研究與發展 2 負責基金投資操作管理 3 其他交辦事項 (5) 國際業務處 1 國際業務開發與聯繫 2 海外子公司之管理與規劃 45

53 3 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9. 資訊處 (18 人 ) (1) 資訊系統規劃 (2) 系統分析及管理 (3) 作業應用系統開發 設計與維護 (4) 網際網路系統規劃 設計與整合 (5) 資訊硬體設備維護 (6) 資訊安全管理 1. 人事評議委員會 (1) 經理級 ( 含 ) 以上及協理級 ( 含 ) 以下人員任免 晉升 降級 調任及依本公司留職停薪管理辦法專案提請之留職停薪等事項之評議 (2) 員工非依薪資管理辦法 績效考核辦法及本公司相關辦法之任用薪資 晉升 降職 調動 復職 留職停薪等超越公司人事規範及標準或有爭議之人事案件應納入評議, 以提供公平 公正之人事環境 (3) 本公司各獎金辦法 專案獎金辦法之評議 (4) 年度考核處理原則及結果之評議 (5) 公司之薪資管理辦法 員工紅利辦法等之評議 (6) 金檢結果 主管機關或其他單位來函獎勵或處份之評議 (7) 人為疏失 作業疏失或致公司損失之懲處評議 (8) 各單位提報不適任或資遣人員之評議 (9) 績效考核評等不合格暨被提報不適任或資遣人員之評議 (1) 員工意見反應之處理 (11) 員工對本會評議之獎懲事項不服, 而提出申復案件之再評議 (12) 其他有關員工重大權益問題或人事制度 政策之評議 11. 上海代表處 (1 人 ) (1) 從事諮詢 聯絡與中國金融市場調查 研究等非經營性活動 (2) 協助總公司投資與研究相關部門深入瞭解中國金融市場, 建立兩岸投資平台 三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 年 1 月 2 日 部門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股 ) 持股比例 (%) 高階主管總經理劉宗聖 ,8.4 投資產品中心 / 投資管理室 / 交易室 業務管理中心 副總經理林祖豪 ,.64 執行長張浴澤 , 目前兼任其他主要經 ( 學 ) 歷公司之職務中國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美國威斯康辛大學財務管理所 -- 現任中華民國投信暨投顧公會理事暨兩岸組召無集人 -- 現任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理事 -- 寶來證券 ( 香港 ) 有限公司總經理中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 -- 寶來投信投資產品中心營運長無 -- 寶來投信新金融商品處協理 -- 華僑銀行金融行銷襄理台灣科技大學管理研究所 -- 寶來投信業務企劃處執行副總 --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紀業務北二區副總經無理 -- 日信證券總稽核

54 部門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股 ) 持股比例 (%) 主要經 ( 學 ) 歷 淡江大學財務系 業務管理 -- 寶來投信銀行通路協理副執行長陳正華 中心 -- 霸菱投顧業務經理 -- 史克普業務督導 中國技術學院財稅金融科 營運作業中心 / -- 寶來投信財務部協理副總經理姚玉娟 ,.4 財務部 -- 群益投信會計部專案副總 -- 公元投信財務部科長 台北大學企業管理所 股票投資處 副總經理劉興唐 寶來投信環球市場投資處協理 -- 寶來投信基金經理人 -- 台新金控綜合企劃處經理 東華大學國際企管所 環球市場投資處 協理 李洋昇 , -- 寶來投信基金經理人.2 -- 寶來投信儲備經理人 -- 大華證券股市研究專業經理 國立台灣大學經濟所 研究處 協理 顏世龍 寶來投信基金經理人 -- 元大投信專業副理 -- 犇華投信基金管理部副理 銘傳大學財務金融所 全權委託 -- 台陽投信總經理副總經理林勝昌 ,.64 投資處 -- 金鼎投信投資理財部副總經理 -- 日盛投信公共事務部協理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期貨信託處 協理 譚士屏 寶來投信國際業務處協理 -- 寶來投信行銷企劃處副理 -- 元富證券承銷部公關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密爾瓦基分校 MBA 固定收益處 協理 楊斯淵 寶來投信固定收益處基金經理人 -- 寶來投信固定收益處儲備經理人 -- 華南銀行金融交易部專員 中正大學國際經濟所 風險管理室 副總經理林俊良 , -- 寶來投信投資產品中心協理.2 -- 勞保局財務處風險管理 -- 田城企業財務專員 醒吾商專國貿科 投資理財處 協理 陶思潔 ,16 -- 寶來投信新竹分公司經理 寶來投信襄理 -- 盛華投信理專 - 淡江大學金融所 投資管理處 協理 張美媛 , -- 寶來投信指數投資處協理.1 -- 寶來投信基金經理人 -- 寶來投信儲備經理人 政治大學金融所 指數投資中心執行長黃昭棠 寶來投信指數投資處副總經理 5, 寶來投信固定收益處資深協理 -- 寶來證券國際金融部協理 加拿大哥倫比亞大學財經系 國際業務處 資深經理陳思蓓 , -- 寶來投信指數投資處基金經理人.2 -- 寶來投信指數投資處資深經理 -- 寶來投信指數投資處儲備經理人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所 計量投資處 協理 林忠義 , -- 寶來投信指數投資處協理.1 -- 寶來投信基金經理人 -- 日盛證券新金處經理 47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55 部門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股 ) 持股比例 (%) 主要經 ( 學 ) 歷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系 產品研發處 副理 蔡玗玹 寶來投信機構法人處副理 -- 寶來投信投資顧問處副理 -- 寶來投信通路業務處業務副理 紐約州立大學紐博茲分校 機構法人處 副理 蘇筱婷 寶來投信指數投資處襄理 -- 寶來投信國際業務處業務高專 -- 寶來投信機構法人部業務高專 中國工商專校電子資料處理系 基金事務部 協理 陳麗如 , -- 寶來證券樹林分公司經理人.2 -- 寶來證券土城分公司營業檯主管 -- 寶來證券新莊分公司財務部主管 芬蘭赫爾辛基經濟學院 EMBA 銀行通路處 協理 林玲婕 寶來投信通路業務處業務經理 --ING 安泰人壽業務主任 -- 上海商銀領組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管理技術研究所 綜合通路處 副總經理吳嘉欽 寶來投信投資產品中心副總經理 -- 寶來投信業務管理中心副總經理 -- 寶來證券副總經理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所 新竹分公司 協理 洪銘甫 寶來投信業務管理中心產品總監 -- 寶來投信高雄分公司經理 -- 中華商銀授信襄理 逢甲大學保險研究所 台中分公司 副總經理謝偉國 , 寶來投信台中分公司協理 美國運通業務部襄理 -- 中國信託業務專員 國立中山大學 EMBA 高雄分公司 副總經理詹美琴 , 日盛證券經紀事業處副總經理 -- 寶來證券總經理室 ( 經紀業務南區 ) 副總經理 東吳大學心理學系 行銷企劃處 協理 黃漢昌 精業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資訊發展處長 -- 台新投信行企經理 -- 群益投信行銷企劃部經理 亞東工專機械工程系 行政管理部 協理 陳澤誠 , -- 寶來投信行政管理部資深經理.2 -- 寶來投信券商通路部經理 -- 宏遠電訊公司教育訓練高級專員 美國州立北阿拉巴馬大學 MBA -- 寶來投信資訊部經理 資訊處 協理 蔡明谷 ,.5 -- 中國人壽工程師 -- 台灣電店主任 -- 泰新系統高級系統分析師 北阿拉巴馬州立大學 MBA 投資顧問處 協裡 何烜柱 ,64 -- 寶來投信業務管理中心營運長 -- 寶來投信業務企劃處協理 -- 景順投信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 法令遵循室 副總經理賴仁輝 寶來投信法規遵循協理 -- 彰銀安泰投信法規遵循經理 -- 建弘投信法務室副理澳洲國立南澳大學 MBA 稽核室 經理 潘和杏 寶來投信稽核室襄理 -- 亞東證券財務管理師 -- 和通證券交易員 48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56 部門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股 ) 持股比例 (%) 主要經 ( 學 ) 歷 業務管理中心副總經理黃大川 ,62 成功大學應用數學研究所 -- 寶來投信綜合通路處副總經理 寶來投信北區理財部協理 -- 保誠人壽精算部副科長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金融組 -- 花旗 ( 台灣 ) 商業銀行資深顧問總經理室副總經理劉科 華僑銀行資深顧問兼總經理特助與風險管理處 處長 -- 金管會銀行局第五組組長外商銀行管理 中山大學財務管理所 全權委託投資處副總經理張圭慧 ,22 -- 寶來投信指數投資處指數投資長 寶來投信指數計量投資處副總經理 -- 寶來投信協理 聖路易斯大學 MBA 總經理室 副總經理鄭昭明 Geminis Securities Limited Sales and Trading Division -- 寶來證券 ( 香港 ) 副總裁 -- 寶來證券國際金融部協理 交通大學資訊管理研究所 全權委託投資處執行長楊定國 ,2 -- 寶來投信副總經理 寶來投信新金融商品處協理 -- 寶來證券新種金融商品部專業經理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無 無 無 職稱董事長董事董事董事董事 四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姓名 ( 學 ) 歷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嵩峨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宗聖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建華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正福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旭志 選任日期 任期 ( 年 )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選任時持有現在持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股份主要經 ( 學 ) 歷持股比持股比股數 ( 股 ) 股數 ( 股 ) 例 (%) 例 (%) ,237, ,237, ,237, ,237, ,237, ,237, ,237, ,237, ,237, ,237, 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研究 -- 現任寶來投信董事長 -- 華僑銀行董事長 -- 華僑銀行副董事長兼總經理 1 年 1 月 2 日 中國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美國威斯康辛大學財務管理所 -- 現任寶來投信總經理 -- 現任中華民國投信暨投顧公會理事暨兩岸組召集人 -- 現任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理事 交通大學資管所碩士美國喬治亞理工學院財務工程研究所研習 -- 現任寶碩財務科技新金融商品部總經理 -- 寶碩財務科技董事 -- 寶碩財務科技事業群總經理 美國紐約州州立大學水牛城分校財經博士 -- 現任國立交通大學財務金融所客座教授 -- 美國羅格斯大學財務系傑出教授 -- 財團法人亞太金融研究基金會董事長 Pratt Institute CGIM -- 寶來證券總裁辦公室 - 總裁特別助理 -- 寶來公關 - 電腦繪圖設計師 -- 中央產物保險 - 行銷企畫專員 備註 法人董事 法人董事 法人董事 法人董事 法人董事 49

57 職稱 董事 董事 姓名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強申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科 選任日期 任期 ( 年 ) 選任時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比股數 ( 股 ) 例 (%) 現在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股 ) 持股比例 (%) ,237, ,237, ,237, ,237, 主要經 ( 學 ) 歷 東吳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學士 -- 寶來證券總經理特別助理 -- 寶來金融集團總裁特別助理 -- 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專案經裡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金融組 -- 現任寶來投信副總經理 -- 花旗 ( 台灣 ) 商業銀行資深顧問 -- 華僑銀行資深顧問兼總經理特助與風險管理處處長 備註 法人董事 法人董事 董事 愛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孟儒 ,29.4 2,29.4 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 -- 寶來證券總經理特別助理 -- 寶來金融集團總裁特別助理 --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法人董事 董事 董事 董事 監察人 美商富國銀行代表人榮嘉信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方繩武衛博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白秀貞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家雄 ,415, ,415, ,717, ,717, ,465, ,465, ,237, ,237, 監察人黃榮謨 美國哈佛大學經濟系學士 -- 現任美商富國銀行國際業務發展客戶服務及銷售總監 -- 亞洲區商業銀行之副總 -- 富國匯豐交易銀行協理 澳洲國立南澳大學 -- 現任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特助 --Winnise 總經理 --United Four 董事長特助 銘傳資管系 -- 現任寶來金融集團總經理特別助理 -- 寶來證券長榮分公司營業主管 -- 寶來證券人力資源處教育訓練中心主任 輔仁大學資訊管理系 -- 現任寶來金融集團總經理特別助理 -- 寶來證券分公司經理人 政治大學法律系 -- 現任國內百餘家公司企業法律顧問 -- 北區婦女 大安區婦女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社會局法律顧問 法人董事 法人董事 法人董事 法人監察人 -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 ( 一 )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 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 三 ) 前目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利害關係公司資料 1 年 1 月 2 日名稱關係說明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寶碩事業群總經理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寶碩之董事長室特肋 5

58 本公司之法人董事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本公司之法人董事愛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寶來證券之監察人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衛博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寶來證券之監察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代表人擔任寶來證券之協理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勝華科技之董事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偉詮電之監察人寶來曼氏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寶來證券擔任寶來曼氏期貨之董事本公司之法人董事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鼎創達之特助衛博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法人董事愛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法人董事本公司之法人董事美商富國銀行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伸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監察人擔任伸昌電機之監察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監察人擔任元誠國際之監察人宏觀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監察人擔任宏觀微電子之監察人華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監察人擔任華城印刷之董事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太陽光電能源科技之監察人鑫寶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鑫寶之監察人寶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寶聚之董事寶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寶來保險之董事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兆豐證券業務協理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元大期貨副總經理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瑞士銀行副總裁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智晟之副總經理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達運之研發處長 肆 營運情運情形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 年 9 月 3 日基金名稱成立日淨資產金額受益權單位數單位淨值 寶來 21 基金 82/2/18 869,77,584 29,518, 寶來績效基金 83/12/14 1,4,531,49 57,773, 寶來得利貨幣市場基金 84/9/21 12,471,337, ,249, 寶來矽谷基金 88/11/18 427,646,414 45,1, 寶來得寶貨幣市場基金 9/8/8 13,135,746,3 1,135,588, 寶來精準中小基金 91/4/17 591,549,466 46,197, 寶來台灣卓越 5 基金 92/6/25 9,871,172,992 1,753,, 寶來雙盈平衡基金 93/4/9 151,16,677 14,55, 寶來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基金 93/9/17 5,1,773, ,715, 寶來全球 ETF 穩健組合基金 94/3/8 772,392,23 63,829, 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B) 94/6/2 2,6,511,43 383,951,

59 基金名稱成立日淨資產金額受益權單位數單位淨值 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A) 95/1/19 599,661,635 91,598, 寶來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基金 95/6/27 2,217,17,24 193,134, 寶來台灣中型 1 基金 95/8/24 826,555,693 32,, 寶來全球 ETF 成長組合基金 95/9/14 85,156,17 17,479, 寶來亞洲台資企業基金 95/12/8 63,619,355 86,661, 寶來台灣 ETF 傘型之電子科技基金 96/7/4 964,183,892 43,488, 寶來台灣 ETF 傘型之台商收成基金 96/7/4 667,711,921 36,124, 寶來台灣 ETF 傘型之金融基金 96/7/4 3,453,395,21 299,154, 寶來台灣高股息基金 96/12/13 1,26,726,41 42,534, 寶來環球關鍵資源基金 97/4/7 173,943,286 39,93, 寶來新台灣基金 97/8/6 259,992,871 9,153, 寶來大中華價值指數基金 98/5/21 835,463,381 81,816, 寶來標智滬深 3 基金 98/8/4 13,826,322,73 947,116, 寶來寶來基金 (A) 98/9/3 127,868,628 16,29, 寶來寶來基金 (B) 98/9/3 1,654,145 1,335, 寶來全球靈活配置債券組合基金 (A) 99/2/3 1,273,827, ,519, 寶來全球靈活配置債券組合基金 (B ) 99/2/3 281,62,613 28,273, 寶來新興亞洲龍頭基金 99/5/24 592,285,911 6,628, 寶來新興國家指數傘型之巴西基金 99/9/24 1,267,49,16 182,786, 寶來新興國家指數傘型之印度基金 99/9/24 67,69,1 81,48, 寶來新興國家指數傘型之印尼基金 99/9/24 657,41,452 73,846, 寶來櫃買 ETF 傘型之富櫃 5 基金 1/1/12 896,892,811 84,446, 寶來櫃買 ETF 傘型之富盈債券基金 1/1/12 23,619,214 7,999, 寶來全球國富債券基金 (A) 1/3/17 1,211,619,86 12,37, 寶來全球國富債券基金 (B) 1/3/17 227,193,67 22,558, 寶來摩臺基金 1/4/21 1,511,2,992 6,218, 寶來新興市場 ESG 策略基金 1/9/15 1,62,488,87 163,576, 期貨信託基金 基金名稱成立日淨資產金額受益權單位數單位淨值 寶來商品指數期貨信託基金 98/12/1 456,25,715 46,749, 寶來黃金期貨信託基金 99/11/4 311,423,387 27,146, 二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 詳附錄三 ) 伍 受處罰處罰之情之情形 金管會函號違規情形處分內容本公司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 投資分析報告有欠缺合理分析依據或相關分析資料未更新等情事, 核已違反證券投資 1/1/2 金管證投字第 號 52 予以糾正並處罰鍰共計新臺幣

60 金管會函號違規情形處分內容 函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12 萬元 99/12/17 金管證投字第 號及金管證投罰字第 號函 本公司運用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 投資分析報告內容錯誤, 有未依據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 或分析報告與決定欠缺合理基礎等情事, 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予以糾正並處罰鍰共計新臺幣 24 萬元 陸 訴訟訴訟或非訟非訟事件無 53

61 受益憑證受益憑證銷售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 電話電話 壹 受益憑證委任受益憑證委任銷售 / 代理收付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總公司 ) 台北市民生東路 2 段 141 號 6 樓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新竹分公司 ) 新竹縣竹北市自強南路 8 號 5 樓之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公益路 2 段 51 號 13 樓 B2 室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四維三路 6 號 9 樓之一 (A5 室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25 號 樓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4 段 27 號 3 樓 11 樓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2 段 95 號 3 樓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1 號 4 樓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698 號 3 樓 7 號 3 樓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 17 號 3 樓 3 樓之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 1 段 29 號 1 至 3 樓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2 段 111 號 3 4 樓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 3 段 199 號地下 1 樓 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三民區壽昌路 93 號 2 樓 3 樓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 1 段 176 號地下 1 2 樓 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 2 段 號 4 樓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296 號 17 樓及 18 樓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 8 號 1 樓 3 樓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2 號 7 8 樓及 18 樓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山區民有里民生東路 3 段 117 號 8 樓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86 號 樓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 2 段 99 號 5 6 樓部分及 7 樓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部 高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4 段 16 號 8 樓 宏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山區長春路 355 號 2 樓 勤美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61 號 3 樓 廣源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南屯區大興里永春東路 72 號 1-2 樓 鑫圓滿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4 段 16 號 11 樓 貳 特定金錢信託 基金銷售機構地址電話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3 號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 1 段 333 號 1 樓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38 號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1 號 1 樓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 58 號 1 樓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 2 段 246 號 1 樓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44 號 1 樓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36 號 匯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 1 段 333 號 13 樓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 1 段 66 號 1 樓

62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7 號 5 樓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縣板橋市成都街 18 號 2 樓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 2 段 27 號 2 樓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 號 71 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 3 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7 號 1 樓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市中央路 16 號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 1 段 2 號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 1 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 77 號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 1 段 15 號 1 樓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中區自由路 2 段 38 號 花旗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智路 1 號 1 樓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3 號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115 號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 1 段 66 號 26 樓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 161 號 1 樓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158 號 1 樓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 255 號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中區公園路 32-1 號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 1 段 56 號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 168 號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25 號 樓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4 段 27 號 3 樓 11 樓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2 段 95 號 3 樓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1 號 4 樓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698 號 3 樓 7 號 3 樓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 17 號 3 樓 3 樓之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 1 段 29 號 1 至 3 樓 参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總公司 ) 台北市民生東路 2 段 141 號 6 樓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新竹分公司 ) 新竹縣竹北市自強南路 8 號 5 樓之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公益路 2 段 51 號 13 樓 B2 室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四維三路 6 號 9 樓之一 (A5 室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25 號 樓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4 段 27 號 3 樓 11 樓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2 段 95 號 3 樓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1 號 4 樓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698 號 3 樓 7 號 3 樓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 17 號 3 樓 3 樓之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 1 段 29 號 1 至 3 樓

63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2 段 111 號 3 4 樓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 3 段 199 號地下 1 樓 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三民區壽昌路 93 號 2 樓 3 樓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 1 段 176 號地下 1 2 樓 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 2 段 號 4 樓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296 號 17 樓及 18 樓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 8 號 1 樓 3 樓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2 號 7 8 樓及 18 樓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山區民有里民生東路 3 段 117 號 8 樓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86 號 樓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 2 段 99 號 5 6 樓部分及 7 樓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部 高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4 段 16 號 8 樓 宏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山區長春路 355 號 2 樓 勤美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61 號 3 樓 廣源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南屯區大興里永春東路 72 號 1-2 樓 鑫圓滿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4 段 16 號 11 樓

64 特別特別記載事項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遵守中華民國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業公會會員自律自律公約之公約之聲明書 57

65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部控制制度制制度聲明書 58

66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理運作情形 A.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1. 請參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 之 [ 貳 事業組織 ] 相關內容 2. 股東權益 : (1) 本公司應建立能確保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享有充分知悉 參與及決定等權利之公司治理制度, 以保障股東權益及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2) 本公司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召集股東會, 對於應經由股東會決議事項確實執行 (3) 股東會議題及程序, 係由董事會妥善安排, 應就各議題之進行酌予合理之討論時間及股東適當之發言機會 股東會議事錄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妥善保存 ( 二 )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1. 本公司設有董事 11 席, 並由董事互選董事長 1 人, 異動時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 2. 本公司之董事皆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3. 本公司制定董事會召開標準流程, 定期召開之董事會須事先規劃並擬訂會議議題, 按規定時間通知所有董事及監察人, 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 ( 三 )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1. 董事會成員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並以高度自律及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 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 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 應確實依董事會決議為之 2. 公司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 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 均由董事會依照法令 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 四 )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1. 本公司設有監察人 2 人, 異動時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 2. 監察人可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公司相關部門應配合提供查核所需之簿冊文件 ( 五 )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1. 公司應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 員工 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 並尊重 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公司應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2. 定期調查公司利害關係人擔任他公司董監事狀況及持股比例, 以作為公司經理基金投資限制之參照, 並按相關法令申報 ( 六 )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1. 公司均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 2. 本公司發言人為總經理劉宗聖 代表公司發表有關公司重大決策之資訊 3. 架設公司網站, 建置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並設有專人負責維護, 所列資料均力求詳實正確並即時更新 ( 七 )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經理公司隨時注意國內外公司治理制度之發展, 據以檢討公司所建置之公司治理制度, 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B.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基金經理人之酬金結構及政策已納入管理 其相關酬金之定義 績效與酬金之風險連結性 酬獎制度採風險胃納制度及酬金支付採長期誘發機制等如下說明之 ( 一 ) 所稱之酬金, 其範圍如下 : 1. 報酬 : 包括薪資 職務加給 退職退休金 離職金 各種獎金 獎勵金等 ; 2. 酬勞 : 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金額 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 59

67 之股數 ; 3. 業務執行費用 : 包括車馬費 特支費 各種津貼 宿舍 配車等實物提供等 如提供房屋 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 亦屬之 但配有司機者, 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不 計入酬金 前項酬金內容, 本公司得依前條規定按其實際薪資結構狀況決定之 ( 二 ) 績效及酬金之風險連結性本公司將參酌風險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之建議分別設定公司及基金績效目標, 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 並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及基金長期績效, 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 訂定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 三 ) 基金經理人酬金政策之負責層級及相關考量 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 並將考量相關風險因子 前項所謂相關風險因子, 亦會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相關規定 ( 四 ) 獎酬制度採風險胃納原則本公司酬金獎勵制度訂定原則為, 不會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且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 胃納 ( 五 ) 酬金支付採長期誘發機制 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 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例以遞 延或股權相關方式支付 ( 六 ) 獲利貢獻度之評估 本公司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會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該公司將來 之效益水平, 以了解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 七 ) 離職金核定標準本公司與基金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將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 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 八 ) 獎酬制度之揭露本公司將依據所訂定之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向受益人及股東揭露之 四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定型化契約契約條文對照條文對照表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一 之說明 五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依據一 年八月十七日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 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 6

68 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 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 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 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 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 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 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 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 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 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61

69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9.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 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 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 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 62

70 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 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 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 利率上下 2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 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 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 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 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 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 63

71 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 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 準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 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 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 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 一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 準 ( 二 )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 利得或損失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 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 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 64

72 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65

73 附錄附錄一 寶來寶來亞洲亞洲台資台資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定型化定型化契約契約條文對照條文對照表 前言寶來亞洲台資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前言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說明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明訂經理公司 保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管機構及基金名寶來亞洲台資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稱 本基金 ), 與上海儲蓄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本契約當事人 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一項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一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明訂基金名稱 第二款設立之寶來亞洲台資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二項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一項經理公司 : 指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一項經理公司 : 指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明訂經理公司名第三款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第三款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稱 金之公司 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一項基金保管機構 : 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一項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明訂基金保管機第四款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第四款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構名稱 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行 信託業務之銀行 第一項第九款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一項營業日 :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第十三款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家別及其休假日,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十六款 刪除 ( 以下項次隨之調整 ) 第一項第九款 第一項第十三款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一項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第十六款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刪除 ( 以下項次隨之調整 ) 一項問題公司債 : 指本基金持有公司債發行公司所發第廿八款行具有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定事由之公司債 66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配合本基金無實體之發行, 酌作文字修訂 營業日 : 指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之 一項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之翌日第十四款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第一項第廿八款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一項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寶來亞洲台資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第三條本基金總額第一項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參拾億元, 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陸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刪除收益平準金規定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之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刪除收益分配基準日規定 ( 新增 ) 配合本契約第二十條增列問題公司債定義 第一項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一項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 明訂基金名稱 明訂基金最高及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

74 總數最高為參億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三項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67 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總數 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三項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第一項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第二項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第三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第七 刪除 ( 以下項次隨之調整 ) 刪除 ( 以下項次隨之調整 ) 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第一項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第二項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故刪除收益分配權相關事項 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程序 第 4 條規定, 增列本項條文內容 配合本基金無實體之發行, 故刪除 第三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明列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第七項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第四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第八項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託本基金受益憑證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採無實體發行 第九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受益憑證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採無實體發行 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第四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轉入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 明訂本基金申購手續費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之

75 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第八項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刪除 ( 以下條次隨次調整 ) 68 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第八項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明訂申購人單筆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及定期定額之最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低發行價格及其適用期間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不需簽證 第六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第一項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陸億元整 第一項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元整 第七條受益憑證之轉讓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第二項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刪除 ( 以下項次隨之調整 ) 第二項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第三項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_ 單位 第八條本基金之資產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第一項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寶來亞洲台資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寶來亞洲台資企業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 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九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一項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一項第三款保管機構之報酬第三款 刪除 ( 以下款次隨之調整 ) 一項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一項第五款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第六款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一項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廿第七款三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二項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一項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由經理公第四款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費用 ; 第一項第八款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處理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二項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 明訂本基金成立條件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明訂基金專戶名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條次修訂之 本基金不得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條次修訂之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條次修訂之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條次修訂之

76 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司負擔 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十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刪除一項收益分配權 ( 以下款次隨之調整 ) 第二款第十一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七項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第七項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責 者, 依法負責 第十二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刪除 ( 以下項次隨之調整 )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八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第十三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之基本方針及範圍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於依本項第 ( 一 ) 款所列之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並依下券及依本項第 ( 二 ) 款所列之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列規範進行投資 : 依下列第 ( 三 ) 第 ( 四 ) 及第 ( 五 ) 款規範進行投資 : 項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上市及上櫃股票第一款 ( 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 承銷股票( 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 台灣存託憑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公債 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 )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含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第一項第二款 本基金投資於符合下列第 1 目或第 2 目任一規定之外國有價證券 : 1. 中華民國境外之亞洲地區各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包括但不限於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經理或發行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或符合下列第 2 目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等級, 於第 ( 三 ) 款所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 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 2. 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但轉換公司債得以其發行人之債務信用評等等級為準 :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 第一項第一款 69 本基金投資於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新增 ( 以下款次隨之調整 )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14 條內容修訂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明定本基金投資範圍 明定本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定義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77 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3. 前述第 2 目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 (1)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 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一項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亞洲地區之中華民國 香第三款港 大陸地區 新加坡 美國等國之集中交易市場及前述國家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或首次公開募股 (IPO) 之台資企業有價證券 所謂台資企業有價證券之定義詳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依下列投資比例投資 : 1. 投資於國內外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 ( 含 ); 及 2. 投資於本基金所稱台資企業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第一項第四款 第一項第五款 ( 含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第 ( 三 )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2. 投資比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三十之任一投資所在國發生下列事件 : (1) 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變動 非預期性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造成該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 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動 ; 或 (2) 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 ; 或 (3) 該國實施外匯管制 ; 或 (4) 該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a)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三 ) 款之比例限制 第二項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本基金之運用是否符合經理公司所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中之流動性控管措施, 不負監督責任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第六項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7 新增 ( 以下款次隨之調整 ) 一項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第二款 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一項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第三款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制 第二項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 本基金資產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之比率保持資產之流動性,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但基金保管機構對於本基金之運用是否符合經理公司所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中之流動性控管措施, 不負監督責任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第六項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明定本基金之持股比例限制 依基金投資標的之實際操作實務修訂之 款次調整 依 97 年 6 月 6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修訂 避險操作標的說明與規範

78 第七 第八項第六款 第八項第八款 第八項第九款 第八項第十款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項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以規避匯率風險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除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 及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 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與該公司於海外發行之存託憑證合併計算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述存託憑證之數額, 以該存託憑證表彰股票之股份數額計算之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 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且該債券應取具下列任一信用評等 : (1) 經標準普爾信用評等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 (2)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 (3)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 (4) 經英商惠譽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以上 八項投資於任一承銷股票 ( 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第十一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 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第七項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或其他配合實務操作增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列文字 避匯率風險 八項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第六款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項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第八款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八項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第九款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八項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第十款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八項第十一款 八項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八項第十二款股票 ( 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第十二款及初次上市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 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71 依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修正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修改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及基金投資標的之實際操作實務修改 增列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信用等級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配合基金管理辦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法修改 一 ;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修改 ; 另酌作文字修訂 八項投資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八項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依中華民國 99 年第十五款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及其他基第十五款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 月 15 日金管證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投字第值之百分之十 ; 號函 增訂 第八項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 含證券承銷商第八項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依本基金投資標第二十四款所承銷上市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第二十四款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的增列之 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 公司債( 含可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

79 轉換公司債 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金融債券 ) 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第八項本基金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第三十一款掛牌上市有價證券為限, 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第八項第三十二款 72 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新增 ( 以下款次隨之調整 ) 配合本基金外國投資標的, 依法增列投資限制條款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新增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 條規定增訂 ; 其後款項調整 第十項第八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四 ) 至第 ( 十七 ) 款 第 ( 二十 ) 至第 ( 二十四 ) 款 第 ( 二十六 ) 至第 ( 二十九 ) 及第 ( 三十一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收益分配 第十項 第八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四 ) 至第 ( 十七 ) 款 第 ( 二十 ) 至第 ( 二十四 ) 款 第 ( 二十六 ) 至第 ( 二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第一項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已實現盈餘配股之股票股利面額部分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 刪除 ) 第二項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 刪除 ) 第三項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 刪除 ) 第四項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 始得分配 ( 刪除 ) 第五項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 刪除 ) 第六項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第十五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第一項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捌 (1.8%)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三條第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第一項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款次調整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明訂經理公司報酬之計收方式, 並配合基金實務操作修訂之

80 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伍 (.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 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十六條受益憑證之買回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三項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惟經理公司為因應本契約第十七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刪除 ( 以下項次隨之調整 ) 73 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三項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惟經理公司為因應本契約第十七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第四項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受託人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用途僅限於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不得供基金投資使用 借款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但經基金保管機構事先同意者得予以延長, 基金保管機構應確認延長借款期限為一臨時性措施 ( 二 ) 基金總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三 ) 借款對象以依銀行法規定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為限 借款對象若為該基金之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四 ) 借款之利息費用應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 五 ) 授信契約應明定借款之清償, 僅及於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報酬 明訂買回開始日及部分買回受益權單位數之限制 ; 依實務作業修訂 根據 證券投資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18 條制定鉅額買回受益憑證之買回費規定及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程序第 26 條自行訂定短線買回交易之買回費 本基金不得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81 第四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第五 項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第六項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第八項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第一項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依本基金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第二項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第三項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第四項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卅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十九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二項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內資產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經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有關問題公司 基金資產, 受益人之責任僅止於其投資金額 第五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第六項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買回日起七個營業日內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第七項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第九項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第一項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依本契約所定比率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第二項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第三項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74 配合本基金實際作業及信託契約第一條定義修訂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配合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一條定義修正 配合本基金信託契約條次修訂 依 97 年 6 月 6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修訂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並配合本基金契約條次修訂 第四項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配合本基金契約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條次修訂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二項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明訂本基金國內外資產之計算方式及外幣兌換新臺幣之標準

82 債之資產計算, 應依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 二 ) 本基金於國外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除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經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計算標準 之規定者外, 應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1. 上市上櫃之有價證券, 以計算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當日之收盤價格, 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 (Reuters)/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提供本基金投資標的當日之最後成交價格替代之 2. 債券 : 以計算日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提供本基金投資標的債券最後成交價格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提供本基金投資標的當日之債券最後成交價格, 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 (Reuters) 所提供之最後成交價格替代之 3. 前述第 1 目所規定之計算日當日無收盤價格或最後成交價,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替代之, 前述第 2 目所規定之計算日當日無最後成交價格者, 以最近之成交價格替代之 4. 惟因投資所在國之證券交易所收盤時差問題, 故計算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計算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 ( 三 )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所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四 ) 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 所涉外幣對新臺幣收盤價之匯率兌換部分應以成交當時對應之匯率現貨價為計算基準, 每日之匯率現貨價係以當時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外匯市場交易價格為計算依據 ; 如無法取得當時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外幣匯率者, 應以計算日當日台北時間下午四點至四點三十分之間, 取得最接近下午四點之路透社所提供之全球外匯市場交易價格替代之 ( 五 ) 美元對新臺幣匯率, 以計算日之台北外匯交易市場所公所之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為基準計算之, 若台北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價時, 則依前款所訂時間之美元對新臺幣之交易價格為計算依據 ( 六 ) 前述第 ( 四 ) ( 五 ) 款規定之計算日無外匯市場價格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替代之 ( 刪除 ) 第三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併入本信託契約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之, 第十九條第二項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並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 前, 經理公司可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 第廿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第二十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第一項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第一項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配合基金實務作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業修訂 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但本權單位總數, 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基金因本契約第廿四條第七項為清算分配或因者, 四捨五入 終止本契約而結算本基金專戶餘額之需求者, 不在此限 第廿一條經理公司之更換第二十一條經理公司之更換 75

83 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 一項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第四款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 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第一項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一項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第四款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96 條內容修訂 冋上 第四項經理公司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第四項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同上 公司公告之 告之 第廿二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第二十二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同上 轉或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換基金保管機構 : 第一項第第一項第 ( 五 ) 同上 ( 五 ) 款款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第四項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經理公第四項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同上 司公告之 之 第廿四條本基金之清算第二十五條本基金之清算第二項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第二項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本契約第廿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有本契約第廿三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為清算人 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配合本契約條次修訂 第三項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廿三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第八項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卅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第廿五條時效刪除 ( 以下項次隨之調整 ) 第廿九條幣制第一項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廿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第三項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第八項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時效第一項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第三十條幣制第一項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配合本契約條次修訂 配合本契約條次修訂 本基金不作收益分配 配合本契約條次修訂 76

84 ( 刪除 ) 第二項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台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應以計算日提供之為計算依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所提供之, 則以當日所提供之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最近 _ 之收盤匯率為準 第卅條通知及公告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一項刪除一項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第二款 ( 以下款次隨之調整 ) 第二款 併入本契約第十九條第二項 本基金不作收益分配 77

85 附錄附錄二 投資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各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金額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 中華民國及香港 中華民國 ( 一 ) 經濟環境說明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1) 經濟發展概況 : 經濟成長率 21 年 1.82% 主要輸出產品電子電機產品 金屬 紡織品 塑化主要輸入產品電子電機產品 礦產 精密設備主要貿易夥伴美國 香港 日本 中國 沙烏地阿拉伯 澳洲 21 年, 歐 美 日等先進國家祭出一系列的振興經濟配套, 以及適度貨幣政策的配合, 效應持續發酵, 全球經濟已擺脫 28 年金融危機及流動性緊縮的陰霾,21 年我國商品出口之需求逐季升溫, 並可望於 211 年恢復常態擴張 ; 在內需的部分, 隨著景氣逐步回溫, 兩岸議題持續加溫及 29 年同月基數較低影響, 服務業中最大的商業 ( 批發 零售及餐飲 ) 部門大幅成長, 在生產方面, 受惠全球主要經濟體已開始復甦, 帶動外貿市場買氣, 產業增產及增加投資, 加上國內政治相對穩定, 我國 21 年實質 GDP 成長率可望回復至金融風暴前的水準 據經濟學人 (EIU) 最新預測 (21 年 1 月 ),211 年我國實質 GDP 成長率將可達 4.2%; 環球透視 (Global Insight) 認為我國 211 年景氣將達 4.5% 其他國際知名研究機構與投資銀行對我國 211 年經濟成長率之預測, 也大多介於 3.1% 到 4.9% 區間, 可望恢復常態成長 根據台經院 11 月公布之最新預測, 由於基期數據較高, 加上外部景氣趨緩,211 年國內實質 GDP 成長率將可達 4.12%, 較台經院預測 21 年的 8.91% 下滑 4.78 個 百分點 (2) 主要產業概況 : 自 8 年代以來, 由於台灣內外經濟環境的變化, 新臺幣兌美元匯率大幅升值, 工資也大幅上漲, 勞動力短缺, 勞動密集型加工出口工業逐漸喪失比較利益和比較優勢, 導致民間投資意願低落, 經濟發展陷入困境 為此, 台灣於 1986 年中提出了實行自由化 國際化 制度化的經濟轉型, 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場經濟機制, 並以產業升級和拓展美國以外的外貿市場作為重大調整內容, 確定以通訊 資訊 消費電子 半導體 精密器械與自動化 航太 高級材料 特用化學及製藥 醫療保健及污染防治等十大新興產業為支柱產業 經過近 1 年的經濟轉型, 台灣經濟在自由化 國際化方面取得一定進展, 產業升級也出現成效, 資本和技術密集型工業佔製造業的比重, 目前已達 61.5%, 其中, 資訊產業發展尤為突出, 其產值已名列世界前茅 台灣對外出口市場的重心也逐漸從歐美轉向亞洲, 對美國出口比重, 已由 1984 年的 48.8% 下降到 1995 中的 23.7%; 對亞洲的出口比重, 則由 1998 年的 32.8% 上升到 1995 年的 52.6% 出口產品結構也發生了很大變化, 電子 資訊 機械 電機和運輸工具產品已佔總出口的 5% 以上 對外投資大幅度增長, 開始成為凈資本輸出地區, 在這一時期, 台灣與大陸及香港的經濟聯繫也日趨密切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台灣對於資金之匯入及匯出實施寬鬆外匯管制, 無特殊狀況下, 任何資 金均可自由匯入匯出 3. 最近三年新臺幣兌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及年底值變動情形 : 年度

86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資料來源 :Bloomberg ( 二 )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1.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百萬新台幣 ) 種 類 債券發行情形 金額 ( 百萬新台幣 ) 年度 臺灣證券交易所 ,864,317 21,33, N/A 3,982,7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2) 交易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 名稱 股價指數 證券別成交金額 ( 百萬新台幣 ) 股票 債券 臺灣證券交易所 8, ,249,313 29,88,959 NA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2.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證券市場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 NA 11.5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members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 (1) 上市公司須依規定發行上市說明書, 提供充份資訊以供投資人對該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 以及投資人對於附屬於該股票的權利能有所了解, 並作出正確判斷, 持股比例超過 1% 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 備 (2) 上市公司須依規定按年度公佈經會計師審核之年報, 並按季公佈季報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 (1) 交易所 : 臺灣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9:~13:3 (3) 叫價方式 : 限價交易與市價交易 (4) 漲跌幅度 :7% (5) 交割時限 : 交易完成後第 2 個營業日 (6) 代表指數 : 台灣加權股價指數 79

87 香港 ( 一 )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1.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 (1) 經濟發展概況 : 經濟成長率 21 年 6.8% 主要輸出產品電器 紡織品 鞋類 機械主要輸入產品機械 食品 紡紗 布料 非金屬礦產製品 石油主要貿易夥伴美國 日本 中國 泰國 德國 英國香港為亞洲主要的金貿中心, 是全世界各國商品輸出 / 輸入大陸的一個重要物流轉運站, 香港政府堅持自由貿易, 採取開放管制及零關稅制度, 大幅降低企業成本, 吸引國際機構進駐投資並設立亞洲營運中心 CEPA 的簽署促進香港的貨物貿易發展, 提升香港產品的競爭力, 有利於香港政府推動經濟結構轉型, 由設備製造 OEM 走向設計製造 ODM 及品牌製造 OBM 香港亦受惠於 21 年中國與東盟自由貿易區全面零關稅的協定,29 年香港與東盟的貿易額高達 65 億元, 中國大陸經香港轉口至東盟的貿易額也以每年 12% 的速度成長, 香港以完善的航運網路及基礎建設, 吸引不少公司選擇在香港檢查貨品及進行重新包裝, 預計與東盟貿易區的合作會更加緊密, 並帶動香港成為亞洲地區中要的供應鏈 香港資本市場透明度高且自由開放, 不設資金管制, 由於香港實施港幣兌美元聯繫匯率制度, 因此港幣對美金貶值之風險極低, 且港元存款利率亦高且無需繳納利息收入等資本利得稅, 因此造就香港吸引各國資金進入其金融體系與資本市場 截至 21 年 2 月底, 香港擁有 2582 億美元外匯存底資產, 是全球第七大外匯儲蓄國, 僅次於中國 日本 俄羅斯 臺灣 印度和韓國, 經濟結 構非常健全 (2) 主要產業概況 : 香港主要出口產品有成衣 鐘錶 電子零組件 電訊設備及零件 棉紗製品 印刷品, 要出口市場為中國大陸 美國 日本 英國 德國 中華民國 ; 而主要進口產品有電子零組件 電訊設備及零件 鞋類製品 鐘表 玩具及體育用品, 主要進口來源為中國大陸 日本 中華民國 美國 南韓 香港係全球首個擁有全數位電話網路之大城市 亞洲最高電話人均擁有量 擁有全球最繁忙國際航 空貨運 最繁忙貨櫃碼頭 及最佳營商國際都會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規定 3. 最近三年港幣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價及其變動情形 : 年度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資料來源 :Bloomberg ( 二 )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1.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概況 : 股票發行情形債券發行情形證券市場股票總市值金額上市公司家數種數 (US$bn) (US$bn) 年度

88 香港證券交易所 1,319 1,413 2,35.1 2,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港交所 (2) 交易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 名稱 股價指數 股票 (US$bn) 證券別成交金額 債券 (US$bn) 香港證券交易所 25,565 23,35 1,51.6 2,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港交所 2.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證券市場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年度 香港證券交易所 67% 81%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 公司有重大事項之揭露義務, 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新發展 財務情況之變更 可能會導致市價變化 之事實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 主要證券交易所 : 香港證券交易所 交易時間 : 上午 9 時 3 分 ~ 中午 12 時以及下午 1 時 3 分至下午 4 時 交易作業 : 交易所的交易系統是一個買賣盤帶動的系統 在開市前時段, 系統只接受輸入競價限價盤 在持續交易時段, 系統只以限價盤 增強限價盤及特別限價盤進行買賣 買賣盤可選擇附加 全數執行或立刻取消 指示, 那麼, 要是不能同時全數完成有關買賣盤, 便會取消整個買賣盤, 不會保留在系統內 證券買賣是通過交易大堂內的終端機或在交易所參與者辦公室內的離場交易設施進行 交割制度 :T+2 日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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