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以美元 澳幣 南非幣及人民幣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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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二 基金種類 : 組合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 九 )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基金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國內外六 基金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 澳幣 南非幣及人民幣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基準貨幣 ( 新臺幣 ) 貳佰億元, 分為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整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其中包括 : ( 一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肆拾億元 ; ( 二 ) 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拾億元 ; ( 三 ) 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拾億元 ; ( 四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肆拾億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2,697,203.4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4,090,632.0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38,546,043.2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79,056,070.5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九 基金保證機構 : 本基金非 保本型基金 無需保證機構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十一 注意事項 :

2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以美元 澳幣 南非幣及人民幣計價, 如投資人以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美元 澳幣 南非幣及人民幣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幣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此外,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亦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因受款行作業時間而遞延 ( 三 ) 本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人民幣匯率主要係採用離岸人民幣匯率 ( 即中國離岸人民幣市場的匯率,CNH) 人民幣目前受大陸地區對人民幣匯率管制 境內及離岸市場人民幣供給量及市場需求等因素, 將會造成大陸境內人民幣結匯報價與離岸人民幣結匯報價產生價差 ( 折價或溢價 ) 或匯率價格波動, 故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將受人民幣匯率波動之影響 同時, 人民幣相較於其他貨幣仍受政府高度控管, 中國政府可能因政策性動作或管控金融市場而引導人民幣升貶值, 造成人民幣匯率波動, 投資人於投資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時應考量匯率波動風險 ( 四 ) 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 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投資人於獲配息時須一併注意基金淨值之變動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基金之收益分配由經理公司依基金孳息收入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本基金配息組成項目, 可於經理公司網站查詢 ( 五 )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高收益債券基金之投資標的涵蓋低於投資等級之垃圾債券, 故需承受較大之價格波動, 而利率風險 信用違約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也將高於一般投資等級之債券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之投資標的包含政治 經濟相對較不穩定之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 1

3 因此將面臨較高的政治 經濟變動風險 利率風險 債信風險與外匯波動風險 ( 六 ) 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得於基金銷售機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OSU) 銷售 ( 七 ) 本基金之主要投資風險包括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流動性風險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23 頁及第 24 頁至第 27 頁 ( 八 ) 本基金投資子基金部分可能涉有重複收取經理費 ( 九 ) 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 十 ) 為避免因投資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投資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投資人進行短線交易 ( 十一 ) 本基金不允許投資人進行擇時交易行為, 且保留基金拒絕接受來自有擇時交易之虞投資人新增申購之交易指示等事項 ( 十二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十三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如下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中華民國一 O 七年十月刊印 2

4 封裡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名稱 :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松智路 1 號 4 樓電話 :(02) 傳真 :(02) 網址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本基金無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松仁路 123 號電話 :(02) 網址 : 受託管理機構本基金無受託管理機構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無簽證機構 發言人 : 黃慧敏職稱 : 總經理電話 :(02) cherrie.s.hung@eastspring.com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名稱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址 :69/F, 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8 Financ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電話 :(852) 網址 :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 :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陳賢儀會計師地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電話 :(02) 網址 : 基金保證機構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 無需保證機構 基金信用評等機構無, 本基金未經信用評等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本基金無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由經理公司自行處理受益憑證事務 公開說明書之備置處所 分送方式及索取之方法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於營業時間內備置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處所供受益人閱覽, 受益人亦得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經理公司網站查詢下載, 網址如下 : mops.twse.com.tw/; 或來電索取 金融消費者對本基金或服務之權利行使 變更 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八 申購受益憑證 九 受益憑證之買回 及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金融服務業對本基金或服務之重要權利 義務及責任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三 基金經理公司之職責 及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包括收取時點 計算及收取方式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

5 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 投資人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訴, 投資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 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機構申訴 並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特別記載事項 之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2

6 目 壹 基金概況... 4 一 基金簡介... 4 二 基金之性質 三 基金經理公司之職責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五 基金投資 六 投資風險之揭露 七 收益分配 八 申購受益憑證 九 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一 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二 基金運用狀況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 收益分配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十八 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九 基金之清算 二十 受益人名簿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二十三 信託契約之修訂 基金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開放式組合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應揭露事項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及特別記載事項請參考本公開說明書後附之文件 錄 3

7 壹 基金概況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分為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其中 : (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肆拾億元 ; (2) 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拾億元 ; (3) 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拾億元 ; (4)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肆拾億元 ( 二 ) 受益權單位總數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2,697,203.4 個受益權單位 ; 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4,090,632.0 個受益權單位 ; 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38,546,043.2 個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79,056,070.5 個受益權單位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換算最高受益權單位總數之計算方式, 即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肆拾億元 ; 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拾億元 ; 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拾億元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肆拾億元 ), 以該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當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收盤匯率換算成各該外幣後, 除以各該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3.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該受益權單位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各外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4

8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不論其類型均為新臺幣壹拾元 ;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不論其類型均為美元壹拾元 ; 每一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不論其類型均為澳幣壹拾元 ; 每一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不論其類型均為南非幣壹拾元 ;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不論其類型均為人民幣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申報生效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 五 ) 成立條件本基金成立條件, 為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六 ) 基金之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於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發行之 ( 七 ) 基金之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含反向型 ETF)( 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 )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及於外國證券交易所與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 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 ) ( 九 ) 運用本基金投資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 ( 八 ) 所列標的,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 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 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本國子基金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投資於債券性質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5

9 十 ( 含 ) 以上 ; 投資於具有新興市場豐收概念之子基金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前述 新興市場豐收概念 之子基金( 包括債券型基金 貨幣市場型基金 固定收益型基金或可分配收益之高股息股票型基金 ), 應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 A. 子基金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或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之成分國家 ; B. 子基金之投資策略 方針或標的為投資於前述 A 國家所發行之政府債券, 或該國家或地區具有豐富殖利率或收益題材產業之企業所發行之股票或債券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3) 本基金得投資於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 惟應符合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3.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國內外子基金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或與子基金基金公司 境外基金總代理人,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4.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 ( 或經紀部門 ) 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5.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 得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股票 股價指數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債券 債券指數 利率之期貨 選擇權 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或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6. 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 得利用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一籃子貨幣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6

10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 投資策略 1. 本基金為追求股票及債券平衡投資之組合型基金, 首先採取 戰略性資產配置 (SAA), 依照景氣循環位置 金融市場現況和總體經濟長期發展趨勢等, 決定股債資產配置比重, 同時觀察各項新興市場股市債市指標, 研判整體新興國家股市與債市之未來走勢, 並依經理公司及國外投資顧問之專業判斷, 主要投資在債券型基金 貨幣市場型基金 固定收益型基金 可分配收益之高股息股票型基金及 ETF 2. 此外, 本基金短期則輔以 戰術性資產配置 (TAA), 依據特定之評價指標及市場價值 風險溢酬及單一國家或區域遭遇非系統性因素所造成之股債市短期波動劇烈程度等分析, 針對 戰略性資產配置 (SAA) 決定之股債資產權重進行調整, 使本基金得以配置於最具投資效益的資產, 以達到增加收益之效果 3. 子基金篩選機制 : 本基金經理公司藉由質化與量化分析可能投資之子基金績效, 以決定預定投資之子基金 其次, 因各子基金依其不同的費率結構 計價幣別及配息與否, 可能分區為不同類股 ( 例如 A 股 B 股 I 股等 ), 經理公司將參酌法規限制 成本因素及基金規模等, 決定持有之類股 最後再考量經理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確認最終投資標的 前述篩選機制詳述如下 : (1) 量化篩選 : 主要考量各子基金相對於其各自標竿指數之過去績效 風險調整後之報酬及基金組合分析, 透過資料庫分析後, 得到初步可考慮投資之子基金名單 (2) 質化篩選 : 主要考量各子基金公司之營運狀況 研究投資團隊 決策流程 經理人之執行力 研究團隊穩定性等, 經分析後得出可考慮投資之子基金名單 (3) 依下列因素決定欲投資子基金之類股 : A. 法規限制 : 因子基金註冊地差異或投資區域不同, 其監管法規差異將產生各類股之投資限制, 本基金將考慮其投資限制, 以符合台灣法規規定, 並確保無影響基金操作之情況發生 ; B. 成本因素 : 以總費率最低者為本基金優先選擇 ; C. 基金類股規模 : 以規模較大者或至少達到合理投資規模者為優先考量, 因規模較大者可投資之選擇性高, 經理人的部位配置彈性較大, 且申贖量大小對該基金類股之影響較不明顯 7

11 前述三項因素中, 以法規限制為最優先考量, 次為成本因素, 最後為基金類股規模 投資特色 1. 全球模組化分析的管理流程 : 基金採取 戰略性資產配置 (SAA), 決定股債資產配置比重, 並輔以 戰術性資產配置 (TAA), 依據評價指標及市場價值 風險溢酬及單一國家或區域遭遇非系統性因素所造成之股債市短期波動劇烈程度等分析, 針對 戰略性資產配置 (SAA) 決定之投資權重進行調整, 配置於最具投資效益的資產 2. 質量並重的基金分析 : 在量化篩選部分, 將以各基金的量化數據, 包括績效 波動率 風險係數進行評估, 並同時檢視其長短期績效表現, 篩選出具長期投資價值之標的 就質化篩選部分, 定期透過電話 視訊會議 或是實地拜訪, 評估各子基金管理公司及經理人是否具有投資價值, 並發現數字背後的問題, 例如 : 研究團隊的風格 投資哲學 風險管理 內部管理方式 是否有高度的人事異動等, 以替本基金投資人嚴格把關 3. 兼顧收益與成長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具收益優勢的固定收益型子基金 ( 含 ETF) 以及具股利題材的股票型子基金 ( 含 ETF), 前者以新興市場債券型子基金為主, 並可視情況加入成熟國家債券型子基金 ( 含 ETF) 以調節風險 ; 後者則包括亞太 拉丁美洲 新興東歐等具有股利或資本利得題材的股票型子基金 因此, 本基金可透過前述標的, 在可控制的風險範圍內, 參與新興市場之成長 4. 有效的資產配置 : 各金融市場之資訊取得不易, 且複雜性高, 投資人可透過組合型基金, 同時接觸更多表現優異的各類型基金, 而有效地進行資產配置 5. 多元幣別發行 : 本基金發行新台幣 人民幣 美元 澳幣及南非幣計價之基金受益憑證, 可供投資人以不同幣別申購, 滿足投資人多元幣別資產配置之需求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屬於組合型基金, 由於其預計持有之子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屬於 RR3( 含 ) 以上之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50% 以上, 若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 同業公會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分類, 其風險報酬等級為 RR3 級,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本基金個別的風險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募集案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自 104 年 3 月 23 日開始募集 8

12 ( 十三 ) 銷售方式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受其委託之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 十四 )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 澳幣 南非幣及人民幣為計價貨幣 ; 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者,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者, 申購價金應以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均為其面額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份類型受益權單位因受益人買回而導致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該類型受益權單位進行買回交易導致淨資產價值為零時, 該筆交易之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該類型受益憑證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3%) 現行申購手續費, 無論其類型, 均不得超過該類型受益憑證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3%) ( 十五 ) 本基金之最低申購金額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為新臺幣參萬元整,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整,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為美元壹仟元整,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為美元壹仟元整,A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憑證為澳幣壹仟元整,B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憑證為澳幣壹仟元整,A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為南非幣壹萬元整,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為南非幣陸萬元整,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為人民幣陸仟元整,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為人民幣肆萬元整 ; 但申購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 9

13 最低申購價額之限制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為新臺幣參萬元整,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整,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為美元壹仟元整,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為美元壹仟元整,A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憑證為澳幣壹仟元整,B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憑證為澳幣壹仟元整,A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為南非幣壹萬元整,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為南非幣陸萬元整,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為人民幣陸仟元整,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為人民幣肆萬元整 ; 定期定額投資,A 類型新台幣計價受益憑證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超過參仟元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B 類型新台幣計價受益憑證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超過新臺幣壹萬元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本基金未開放外幣計價受益憑證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 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所給付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收益分配金額申購本基金, 或透過 國內基金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證券經紀商 財富管理專戶 申購, 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者, 得不受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配合經理公司實務作業,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間之轉換 ( 轉申購 ) 說明如下 : 1. 本基金未開放受益人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間, 不同計價幣別之外幣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轉申購 ), 例如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轉換 ( 轉申購 ) 為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本基金開放於同一基金保管機構之不同基金間且為同一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轉申購 ), 例如 :A 基金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轉換 ( 轉申購 ) 為同一保管機構之 B 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3. 另開放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與其他基金同計價幣別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轉申購 ), 例如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得以轉換 ( 轉申購 ) 其他基金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十六 ) 經理公司為執行防制洗錢制度, 於受理申購時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相關文件或拒絕申購人申購之情況 1. 一般開戶, 於開戶前應請客戶提供下列證件以供核驗 : 10

14 客戶類別應提供之文件自然人國民身分證外國人居留證 護照未成年或受輔助宣 1. 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國民身分證告之人 2. 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委託 授權他人 1. 委託或授權文件 ( 應留存正本 ) 2. 客戶本人之身分證影本以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法人或其他機構 1. 法人身分證明文件 (1) 代表人 /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2) 登記證明文件 (3)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2. 授權開戶證明文件 (1) 授權書 ( 應留存正本 ) (2)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 (1) 未滿 14 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 (2) 上述應提供之文件應留存影本, 並且請客戶提供正本核驗, 並且於影本上註明 與正本相符 已確認客戶身分 或其他相類似之字樣 (3) 未成年及受輔助宣告之受益人, 並應加蓋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印鑑或簽名 ; 法定代理人為父母時, 父母雙方亦可同意由一方代表簽名或蓋章 (4) 採取委託或授權方式開戶或申購者, 除應將其本人及代理人之詳細身分資料建檔外, 必要時, 並應以電話 書面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向本人確認 2. 經理公司營業處所不接受臨櫃現金申購 3. 員工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時,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經理公司依法應 婉拒受理申購 : (1) 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2) 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3) 所提供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 行查證者 (4)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身分證明文件者 (5) 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 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 十八 ) 買回費用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1%),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 本基金資產 目前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 11

15 況 之 九 受益憑證之買回 ( 十九 ) 買回價格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詳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九 受益憑證之買回 ( 二十一 ) 本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本國證券市場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之子基金 : 1. 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其掛牌交易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或 2. 非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其註冊地之證券交易市場, 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或發生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而休市停止交易時, 其合計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以上時, 視為本基金之非營業日 經理公司並應於其網站上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每會計年度公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及其休假日, 如上述一定比例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及其休假日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提前一週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布, 並依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 前述達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如遇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致休市停止交易時, 經理公司應於知悉事實發生起兩個營業日內於其網站公布該國或地區休市訊息與本基金申購日 買回日作業時間之異動情形, 並依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 ( 二十二 ) 經理費經理公司運用組合基金投資於子基金時,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伍 (1.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部份, 不收取經理費 另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 二十三 )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陸 (0.16%) 之比率, 12

16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四 ) 分配收益 1. 本基金 A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2. 本基金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子基金收益分配為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但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應併入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惟當月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 3. 本基金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如下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 惟當月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 (1) 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子基金收益分配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2) 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3) 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4. 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 可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惟如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 ( 如金融市場變化足以對基金造成重大影響時 ), 可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 5.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 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 ( 含 ) 前分配之 惟若前述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源自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者, 應洽前述相同資格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分配 有關前述收益分配, 其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分配前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 6.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次收益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瀚亞新 13

17 興豐收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開立新臺幣及外匯存款帳戶分別存入,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獨立帳戶所生之孳息應分別併入各該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7.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分別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但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元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美元壹佰元 B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澳幣壹佰元 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南非幣伍佰元或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人民幣陸佰元時, 受益人授權經理公司以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該類型受益權單位 8.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不適用前項但書授權經理公司再申購之規定 ( 二十五 ) 本基金投資於經理公司本身及集團之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本基金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本身及集團之子基金, 其對本基金收取之費用規定如下 : 1. 投資於經理公司所屬集團之子基金, 除 ETF 外, 該子基金對本基金收取之經理費 ( 或管理費 ) 應至少減半計收 ( 即退還五成以上 ); 2. 投資於經理公司本身及所屬集團之子基金, 該子基金不得對本基金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二 基金之性質 ( 一 ) 本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辦法之規定, 經金管會 104 年 2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申報生效,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 並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14

18 ( 以下簡稱 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 三 )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情形 : 無, 本基金為首次募集 三 基金經理公司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 15

19 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 2. 至 4. 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六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 16

20 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十九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二十 )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 二十一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 澳幣 南非幣及人民幣做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或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境外基金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17

21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及其委託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18

22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信託契約應分配予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十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保管契約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為必要之處置及通知經理公司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 十一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二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 十四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 19

23 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十五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六 )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五 基金投資 ( 一 )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請參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 九 ) ( 二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1. 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1) 投資分析投資會議由研究投資部門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研究人員組成, 報告國際金融市場變化 總體環境 國內外政治 經濟動態與產業概況等, 並對金融市場 政治情勢 證券市場 潛在投資標的現況及未來預測分析,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依據 研究人員針對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所提建議之投資標的進行評估, 提供基金經理人投資參考 投資分析報告由報告人 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投資決定基金經理人根據投資會議之結論 研究投資部門往來之券商研究報告並參酌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所提建議之股債配置比重 投資名單及分析報告 基金之申購與贖回狀況 各項法令與信託契約之相關規定等, 決定當日買賣子基金種類 數量 價位, 完成投資決定後, 並作成投資決定書 投資決定書由基金經理人 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投資執行交易員依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之子基金買賣, 並將執行結果作成投資執行表, 呈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簽核 (4) 投資檢討 20

24 研究投資部門主管於每月或必要時召開會議, 對基金經理人之投資決策及研究投資會議之決議, 作出檢討報告 投資檢討報告由基金經理人作成經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簽核 2. 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1) 交易分析由基金經理人或具備期貨交易知識或經驗之人員負責交易分析工作, 並提出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須載明交易理由 預計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及數量,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交易分析由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撰寫人 ( 或基金經理人 ) 部門主管及總經理( 或權責主管 ) 負責 (2) 交易決定交易決定書須載明交易標的 方向 價位與數量並經部門主管及總經理 ( 或權責主管 ) 簽核後交付交易員執行 (3) 交易執行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 完成交易後, 編製基金交易執行紀錄 ; 交易執行紀錄須載明實際成交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與數量及交易決定書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 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呈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簽核 (4) 交易檢討每月應由基金經理人或指定之專人就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提出檢討, 並作成檢討報告 檢討報告由報告人 ( 或基金經理人 ) 作成, 經部門主管及總經理簽核 3.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姓名 : 鄭夙希 (2) 主要學歷 : 佩斯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 (3) 主要經歷 : 台新投信投資處金融商品投資部 99.12~ 台灣工銀投信海外投資處 97.05~99.12 兆豐國際投信國外投資部 96.01~97.05 台新投信專戶管理部 94.01~96.01 (4)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照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操作基金, 不得違反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基金運用之限制 21

25 (5) 最近三年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姓名任期鄭夙希 105/01/01~ 迄今周曉蘭 104/04/01~104/12/31 (6) 同時管理其他基金名稱 : 瀚亞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 瀚亞亞太豐收平衡基金 ( 代理 ) (7) 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經理人需簽立遵循利益衝突防止措施 中國牆政策聲明書 另外, 針對基金或委任資產運用亦應分別作成投資決策記錄 經理公司利益衝突防止措施 中國牆政策之作業程序如下 : 1) 利益衝突之防範主要分為三部份 : i. 基金投資與全權委託資金運用 ii. 運用基金資產與基金經理人之個人交易 iii. 同時管理之基金資產 2) 基金經理人應簽署遵循中國牆政策之聲明書, 遵循下列規範 : i. 嚴守投資會議內容之保密責任, 不可將尚未執行及正在進行之交易決定內容告知其他部門或人員 ii. 對同時所管理之基金, 於執行交易時, 應秉持公平客觀態度對待每一投資資產, 不得有圖利任一方之情形 3) 基金資產與全權委託資產其辦公場所應作適當區隔, 防止基金投資與全權委託業務間資訊之流通或交換 4) 基金經理人對每一資產之運用應作成投資決定書, 交付交易員執行 5) 運用基金投資不得有聯合拉抬特定個股以圖利全權委託資產或有損及基金資產之情形 6)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二個以上基金時, 不得有同時或同一日執行相反買賣之情形 7) 基金經理人不得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 為自己或客戶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 8) 基金經理人從事個人交易時, 應於當日填具投資申請表, 依經理公司 個人交易管理辦法 規定取得核准後始得交易, 且該項申請限當日有效 ( 三 ) 複委任管理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無, 本基金未複委託其他管理機構 22

26 ( 四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2)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3) 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 ; (4)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5)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6)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7)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8)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書 ; (9)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經理公司所屬集團之子基金, 除 ETF 外, 經理公司所屬集團對該子基金之經理費 ( 或管理費 ) 應至少減半計收 ( 即退還五成以上 ); (11) 投資於經理公司本身及所屬集團之子基金, 該子基金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 (12)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述規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3.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1. 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1.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五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不適用 本基金為組合型基金, 依法不得投資股票 ( 六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處理原則 : 本公司經理之基金出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所經 23

27 理之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不得轉讓或出售所持有之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通知書 2. 處理方法 (1) 本公司應就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之受益人大會行使表決權議案內容及決議做成紀錄, 經部門主管及投資長簽核後, 交由研究投資處投資支援組歸檔備查 (2) 基金受益人大會之出席得就通知書中之提供方式以書面回覆 (3) 對於需行使表決權之議題應有評估作業 相關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應作成書面資料,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 七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揭露下列事項 1.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簡要說明, 請參閱後附之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應揭露事項 2.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 2 年國外市場概況 : 不適用, 本基金為組合型基金, 依法不得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敘明其避險方法 : 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 得利用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一籃子貨幣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六 投資風險之揭露本基金為組合型基金, 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 在合理風險度下投資於國內外子基金, 以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定為目標 惟子基金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本基金可投資國內外股票型基金 國內外債券型基金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等多類基金, 若單一類型子基金比重過高或子基金間持有之同類標的過多, 則可能產生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經理公司將盡量避免同類標的集中度過高, 並盡量分散投資, 惟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 二 )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本基金投資標的可能與產業連動性高, 即使在風險分散原則下, 本基金淨值仍可能會受到全球產業景氣循環的影響,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24

28 ( 三 )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投資之標的雖為共同基金及 ETF, 惟部分子基金亦不排除缺乏市場流動性之可能, 致使投資標的無法適時買進或賣出, 導致實際交易價格可能與標的資產本身產生價差, 或是子基金延後其買回價金給付時間之情形, 進而影響本基金之淨值或是投資調度 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盡力規避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 四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由於本基金投資之子基金可能非單一計價幣別, 因此本基金表現可能受各幣別間匯率變動而影響 另外, 本基金以新臺幣 美元 澳幣 南非幣或人民幣計價, 如投資人以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新臺幣 美元 澳幣 南非幣或人民幣相對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同時,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 五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投資之國家或地區可能發生政治 社會或經濟變動的風險如勞動力不足 罷工 暴動 戰爭等, 均可能使本基金所投資之市場及投資工具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基金經理公司將儘量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 六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本基金在承作交易前已評估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 以降低此風險性 除此之外, 本基金存放現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信用評等標準, 其餘資金運用之交易商皆制訂相當之標準, 惟仍不排除前述交易對手發生違約等風險之可能性 ( 七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無, 本基金並未投資結構式商品 ( 八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本基金所投資之子基金淨值或是收盤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1. 投資股票型子基金風險 : 如市場性風險 政治環境變動風險 匯率風險等且通常股票型基金淨值波動度亦相對較大 2. 投資債券型子基金風險 : 利率變動將影響子基金持有之債券價格及其流通性 ; 而子 25

29 基金持有之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乃指發行人無法如期支付本金或利息之風險, 進而影響子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雖然本基金已經盡量分散投資以降低利率風險及發行人的信用風險, 惟並不表示可以完全規避此等風險 3. 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風險 : 指數股票型基金的淨資產價值會隨著其所持有之資產市值改變而有變動, 基金所賺取之收入亦可能會因此而變動 另外, 若該檔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於單一國家或地區之市場則需承受與該投資國或地區投資有關之特別風險, 包括政治面及經濟發展所引起的市場波動 4. 持有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風險 : 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主要是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追蹤標的指數, 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 由於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的基金,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5. 投資新興市場股票型 / 債券型子基金 : 此類基金有可能牽涉一些特別風險, 例如 : 匯率波動 政治風險 投資於資本市場較小的國家之風險及對外資的投資限制等 部分新興市場公司其財務報告 會計準則和資訊揭露等標準未必能與已開發國家相提並論 此外, 該新興市場地區法律和政府政策修訂均可能對投資構成影響, 而政治變動也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穩定, 甚至限制金錢匯出境外或外資自由進出 6. 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之匯率風險人民幣之匯率風險可區分為兩部分 : (1) 人民幣之匯率風險 : 本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係以人民幣為計價幣別, 但投資標的則非人民幣等計價, 此將使投資人需承受基金計價幣別及投資標的間的匯率波動影響 本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之人民幣匯率主要係採用離岸人民幣匯率 ( 即中國離岸人民幣市場的匯率,CNH) 人民幣目前受大陸地區對人民幣匯率管制 境內及離岸市場人民幣供給量及市場需求等因素, 將會造成大陸境內人民幣結匯報價與離岸人民幣結匯報價產生價差 ( 折價或溢價 ) 或匯率價格波動, 故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將受人民幣匯率波動之影響 相對而言, 離岸人民幣受市場之匯率受供給需求層面之影響較大, 故離岸人民幣在金融市場風險偏好轉變時, 可能成為投機客狙擊的目標之一 若投資人以其他貨幣兌換為人民幣之方式申購本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並於申請買回後, 將人民幣計價之贖回款項兌換為其他貨幣, 如人民幣兌換該等 26

30 其他貨幣貶值, 則投資人可能有匯兌損失 (2) 人民幣之政策風險 : 人民幣匯率走向與其他貨幣相較仍受政府高度控管, 即人民幣匯率走勢的政策性因素大於市場因素 例如當人民銀行因經濟或出口衰退, 便可能有政策性動作帶領人民幣貶值, 或是因管控金融市場而間接影響人民幣匯率 ( 九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得交易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 縱使該交易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此外, 若必須於到期日前處分證券相關商品, 則可能有因市場流動性不足而無法成交的風險 ( 十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無, 本基金不從事借券交易 ( 十一 ) 本基金投資特色之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新興國家之子基金, 經理公司決定新興市場股債之配置比重, 再分析股債類別中各區域或個別國家及各類別債券之投資價值以決定合適之子基金標的配置 惟仍具一定程度之投資風險, 如 : 經理公司之資產配置不佳 投資之子基金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表現, 或是其他無法預估之投資標的風險 ( 十二 ) 其他投資風險 1. 基金面臨大量贖回之風險 : 本基金如遇眾多投資人同時大量贖回, 致使基金於短時間內需支付的買回價金過鉅, 因此, 本基金可能會有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2. 市場停止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於交易往來之交易所或各國家地區政府機關, 當遇不可預知的情況, 如地震 風災 雨災 火災或盤勢變化太大導致市場安全機制啟動時, 可能發生暫停或停止交易情形, 此將可能產生影響買賣狀況或交易人履約能力的風險 七 收益分配 ( 一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項目 時間及方式, 請參閱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二十四 ) 分配收益 ( 二 ) 本基金每月配息範例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月之收益分配項目內容如下 : 1.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7

31 假設 本期已實現資本利得 減 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 之餘額為正數, 應併入 可分配收益 之計算, 如範例 分配收益表 - B 類型新臺幣 104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單位 : 新台幣元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利息收入 28,000,000 股利收入 20,000,000 子基金收益分配 10,000,000 收入合計 58,0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3,000,000 未實現資本損失 (2,000,000) 減 : 本年度已分配收益 0 期末每月可分配收益餘額 59,000,000 假設民國 104 年 3 月底 B 類型新臺幣受益權單位資料如下 : 假設基金單位數為 1,000,000,000 單位 假設經理公司每ㄧ單位分配金額為 0.06 元 收益分配總金額為 0.06*1,000,000,000=60,000,000 除息交易日分錄借 : 本期淨投資收益 60,00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60,000,00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借 : 應付收益分配 60,000,000 貸 : 銀行存款 - 台幣 60,000,000 B 類型新台幣計價受益單位 ( 單位 : 新台幣元 ) 配息前 配息後 淨值 ( ) 單位數 1,000,000,000 1,000,000,000 淨資產價值 11,000,000,000 10,940,000,000 2.B 類型美金計價受益權單位 假設 本期已實現資本利得 減 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 之餘額為正數, 本期已實現資本利得 - 遠匯 減 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 28

32 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為正數, 應併入 可分配收益 之計算, 如範例 分配收益表 - B 類型美金 民國 104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單位 : 美金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利息收入 2,800,000 股利收入 2,000,000 子基金收益分配 1,000,000 收入合計 5,8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2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 遠匯 100,000 未實現資本損失 (150,000) 未實現資本損失 - 遠匯 (50,000) 減 : 本年度已分配收益 0 期末每月可分配收益餘額 5,900,000 假設民國 104 年 3 月底 B 類型美金受益權單位資料如下 : 假設基金單位數為 100,000,000 單位 假設經理公司每ㄧ單位分配金額為 0.06 元 收益分配總金額為 0.06*100,000,000=6,000,000 除息交易日分錄借 : 本期淨投資收益 6,00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6,000,00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借 : 應付收益分配 6,000,000 貸 : 銀行存款 - 美金 6,000,000 B 類型美金計價受益單位 ( 單位 : 美金 ) 配息前 配息後 淨值 ( ) 單位數 100,000, ,000,000 淨資產價值 1,100,000,000 1,094,000,000 3.B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假設 本期已實現資本利得 減 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為正數, 本期已實現資本利得- 遠匯 減 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為正數, 應併入 可分配收益 之計算, 如範例 29

33 分配收益表 - B 類型澳幣民國 104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單位 : 澳幣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利息收入 2,800,000 股利收入 2,000,000 子基金收益分配 1,000,000 收入合計 5,8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2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 遠匯 90,000 未實現資本損失 (150,000) 未實現資本損失 - 遠匯 (40,000) 減 : 本年度已分配收益 0 期末每月可分配收益餘額 5,900,000 假設民國 104 年 3 月底 B 類型澳幣受益權單位資料如下 : 假設基金單位數為 100,000,000 單位 假設經理公司每ㄧ單位分配金額為 0.06 元 收益分配總金額為 0.06*100,000,000=6,000,000 除息交易日分錄借 : 本期淨投資收益 6,00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6,000,00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借 : 應付收益分配 6,000,000 貸 : 銀行存款 - 澳幣 6,000,000 B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單位 ( 單位 : 澳幣 ) 配息前 配息後 淨值 ( ) 單位數 100,000, ,000,000 淨資產價值 1,100,000,000 1,094,000,000 4.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假設 本期已實現資本利得 減 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為正數, 本期已實現資本利得- 遠匯 減 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為正數, 應併入 可分配收益 之計算, 如範例 30

34 分配收益表 - B 類型南非幣民國 104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單位 : 南非幣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利息收入 2,800,000 股利收入 2,000,000 子基金收益分配 1,000,000 收入合計 5,8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2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 遠匯 80,000 未實現資本損失 (150,000) 未實現資本損失 - 遠匯 (30,000) 減 : 本年度已分配收益 0 期末每月可分配收益餘額 5,900,000 假設民國 104 年 3 月底 B 類型南非幣受益權單位資料如下 : 假設基金單位數為 100,000,000 單位 假設經理公司每ㄧ單位分配金額為 0.06 元 收益分配總金額為 0.06*100,000,000=6,000,000 除息交易日分錄借 : 本期淨投資收益 6,00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6,000,00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借 : 應付收益分配 6,000,000 貸 : 銀行存款 - 南非幣 6,000,000 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單位 ( 單位 : 南非幣 ) 配息前 配息後 淨值 ( ) 單位數 100,000, ,000,000 淨資產價值 1,100,000,000 1,094,000,000 5.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假設 本期已實現資本利得 減 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 之餘額為正數, 本期已實現資本利得 - 遠匯 減 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 31

35 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為正數, 應併入 可分配收益 之計算, 如範例 分配收益表 - B 類型人民幣民國 104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 金額 : 人民幣 )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利息收入 2,800,000 股利收入 2,000,000 子基金收益分配 1,000,000 收入合計 5,8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2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 遠匯 80,000 未實現資本損失 (140,000) 未實現資本損失 - 遠匯 (40,000) 減 : 本年度已分配收益 0 期末每月可分配收益餘額 5,900,000 假設民國 104 年 3 月底 B 類型人民幣受益權單位資料如下 : 假設基金單位數為 100,000,000 單位 假設經理公司每ㄧ單位分配金額為 0.06 元 收益分配總金額為 0.06*100,000,000=6,000,000 除息交易日分錄借 : 本期淨投資收益 6,00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6,000,00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借 : 應付收益分配 6,000,000 貸 : 銀行存款 - 人民幣 6,000,000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單位 ( 單位 : 人民幣 ) 配息前 配息後 淨值 ( ) 單位數 100,000, ,000,000 淨資產價值 1,100,000,000 1,094,000,000 八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依 證 32

36 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投資人首次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辦理開戶手續 填留印鑑卡及其基本資料並檢附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投資人得於營業日,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 如傳真交易 網路電子交易 傳真扣款交易 ) 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3.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退還申購價金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4. 申購收件截止時間 : 申購方式親洽瀚亞投信櫃檯辦理 / 傳真匯款交易網路電子交易 ( 限指定銀行扣款 ) 傳真扣款交易 以外幣申購各該計價類型基金 ( 申購日 ) 營業日下午 04:00 前 以新臺幣申購新臺幣計價類型 ( 申購日 ) 營業日下午 04:00 前營業日下午 04:00 前營業日上午 11:00 前 基金銷售機構依各基金銷售機構規定依各基金銷售機構規定 (1) 未於收件截止時間辦理申購者, 除能證明係於收件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經理公司將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 澳幣 南非幣及人民幣為計價貨幣 ; 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者,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者, 申購價金應以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 33

37 價金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A.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均為其面額 B.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外幣計價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C. 本基金成立後, 部份類型受益權單位因受益人買回而導致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該類型受益權單位進行買回交易導致淨資產價值為零時, 該筆交易之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該類型受益憑證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3%) (5)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或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 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6)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十五 ) 本基金之最低申購金額 (7)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 34

38 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8) 配合經理公司實務作業,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間之轉換 ( 轉申購 ) 說明如下 : A. 本基金未開放受益人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間, 不同計價幣別之外幣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轉申購 ), 例如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轉換 ( 轉申購 ) 為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本基金開放於同一基金保管機構之不同基金間且為同一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轉申購 ), 例如 :A 基金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轉換 ( 轉申購 ) 為同一保管機構之 B 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C. 另開放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與其他基金同計價幣別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轉申購 ), 例如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得以轉換 ( 轉申購 ) 其他基金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 並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1.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2.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首次發行後所受理之申購, 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由經理公司提供對帳單予受益人 3. 本基金之無實體受益憑證, 應由經理公司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受益憑證之登錄, 並由經理公司提供對帳單予受益人或設置網站供受益人查詢 ( 於經理公司辦理電子交易開戶者 ) 4.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 35

39 錄專戶,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5. 本基金未開放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 僅由經理公司及其指定之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之申購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利息,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 元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利息計算位數, 依基金保管機構有關幣別外匯活期存款之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九 受益憑證之買回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2.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申請買回後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及伍佰個單位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及壹仟個單位或外幣計價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不及壹佰個單位者, 除受益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經理公司同意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買回收件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提出申請者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3. 買回收件截止時間 : 36

40 買回方式外幣計價受益憑證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瀚亞投信親洽櫃檯辦理 / 傳真交易網路電子交易轉申購交易 營業日下午 04:00 前 營業日下午 04:00 前 營業日下午 04:00 前 營業日下午 04:00 前 基金銷售機構 依各基金銷售機構規定依各基金銷售機構規定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買回收件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申請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 ( 五 ) 之 1. 所述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3.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 ( 五 ) 之 2.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4. 申請買回者於提出買回申請後, 須待經理公司依受益人買回受益權單位請求到達買回機構之營業日當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核算確實之買回價金 5. 買回費用 (1)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A.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個日曆日 ) 者, 視為短線交易,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千分之一 (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以外幣計價者, 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該外幣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上述 未滿七個日曆日 係指 : (A)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六個日曆日 (B) 經理公司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 37

41 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但定時定額或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互相轉換不在此限 本基金暫不開放各不同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間互相轉申購 B.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如下表及圖示為例, 如於 T+7 日, 即第八日申請買回基 金者, 方毋須計算短線交易費用 < 表例說明 > 表達型態 持有日 申請買 ( 贖 ) 回日 (T) 計算方式 持有超過 7 日持有未滿 7 日 ( 含 ) 申請買 ( 贖 ) 回日 - 申購日 >6 日 ( 或 7 日 ) 申請買 ( 贖 ) 回日 - 申購日 6 日 ( 或 <7 日 ) 短線交易是否 V V V V < 圖示說明 >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3/2 3/3 3/4 3/5 3/6 3/7 3/8 38 持有第 1 天 持有第 2 天 持有第 3 天 持有第 4 天 甲君於今日 短線交易期間 17:30 前申請申購基金 * 申購日 3/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持有第 5 天 持有第 6 天 短線交易期間 持有第 7 天 持有第 8 天甲君於今日 17:30 前申請贖回基金 * 申請買 ( 贖 ) 回日 (T) 持有第 9 天 持有第 10 天 持有第 11 天 (2) 本基金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其他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 受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ㄧ (1%),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 整 目前本基金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6.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 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 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42 1. 給付期限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六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2) 依信託契約規定有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情形, 買回價金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日 ( 即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 起六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3) 若買回價金給付日遇該計價幣別之外匯市場休市, 則買回價金給付日順延 2. 給付方式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 以受益人本人之銀行帳戶為限 ) 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毋須辦理受益憑證換發手續 ( 五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或子基金之經理公司停止受理買回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3. 前述情形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六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39

43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上述買回價金延緩給付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收益分配權 ( 僅限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項目費用經理費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伍 (1.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陸 (0.1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 40

44 項目費用 申購手續費 ( 註一 ) 買回費用 ( 註二 ) 買回收件手續費受益人會議費用 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無論其類型, 均不得超過該類型受益憑證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3% (1) 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之買回費用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個日曆日 ) 者, 視為短線交易,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千分之一 (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以外幣計價者, 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該外幣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2) 現行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1)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 免收手續費 (2) 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 50 元 預估每次不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 ( 註三 ) 其他費用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包括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 ( 註四 ) 金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手續費 稅務代理人審閱費 訴訟及非訟費用及清算費用 ) ( 註一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 在該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調整 ( 註二 ) 上述 未滿七個日曆日 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七個日曆日 即 ( 申請買回日 )-( 申購淨值計算日 ) 六個日曆日, 始需支付因短線交易而產生之買回費用, 故該費用不一定發生 ( 註三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四 ) 本基金應依信託契約第十條之規定負擔各項費用 2. 費用給付方式 (1) 經理公司運用組合基金投資於子基金時,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每年百分之壹點伍 (1.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 曆月給付乙次 但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部份, 不收取經理費 另本基金 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 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 酬應減半計收 (2)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柒 (0.16%) 之 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3) 短線交易費用之給付方式 : 於受益人申請買回時自買回金額中扣除千分之一之 41

45 短線交易費用, 相關說明可參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九 ( 二 ) 5.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定說明及範例 (4)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中華民國 81 年 4 月 23 日財政部 (8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27 日財政部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2 日財政部 (99)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投資人應自行瞭解投資本基金可能產生之相關稅賦, 並尋求專業意見 本基金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以及本公開說明書中所列之任何人, 均不對任何與投資本基金相關之稅務結果 或因此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 或作任何保證及陳述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延後分配年度仍適用免徵之規定 ( 若分配年度時已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須主張所分配之證券交易所得係於停徵年度產生 )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時,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免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仍得免納所得稅 2. 證券交易稅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繳納證券交易稅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4.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5. 基金受益人自本基金所獲配之海外孳息, 本基金業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扣繳所 42

46 得稅 6. 基金受益人自本基金所獲配屬於外國有價證券之資本利得, 基金受益人如為國內自然人, 自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規定之課稅年度起, 海外所得已納入最低稅負之稅基 ; 基金受益人如為國內法人, 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申報該項所得 7. 受益人因買回本基金所獲之收益屬資本利得無須繳納所得稅, 且買回非為轉讓, 亦不須課徵證券交易稅 8. 受益人為營利事業者, 可能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繳納所得稅, 請就此徵詢稅務專家意見並計算應繳納稅款 9. 本基金於投資所在地因投資所收取之利息收入 出售投資所得收益及其他收入, 可能須繳納扣繳稅款或其他稅捐且可能無法退回 ( 四 ) 受益人會議 1. 召集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依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集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前項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43

47 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十一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4

48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4)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6)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8)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選定之公告方式如下 : A. 本基金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 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 45

49 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b.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B. 本基金應於同業公會網站上予以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信託契約修正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c.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g.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h.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i.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j. 基金合併 k. 本基金之募集公告 l.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m.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或公告之事項 n. 其他重大訊息公告 ( 如 : 會計師更換等 ) C. 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 其他非屬上述 A B 公告之事項刊登於報紙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 1.(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刊登於主要新聞報紙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 ; 傳輸於同業公會網站或金管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方式公告者, 以傳輸至所指定網站之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述 1. 所列 (1) (2)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 為之 46

50 4.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5. 本條 ( 一 )3.(3)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三 ) 基金後台帳務處理作業受託專業機構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間 :99 年 5 月 1 日地址 : 110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13 樓 14 樓聯絡電話 : (02) 網址 : 背景資料 : 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資產評價 基金淨值計算及基金會計等代理事務之專業機構 十二 基金運用狀況有關本基金最新運用狀況,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後附之文件或至本公司網站 ( 參閱本基金最新之季報與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參閱本基金之年報 47

51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一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一 ) 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二 )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 一 ) ( 二 ) 之說明 )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一 ) 受益憑證之發行 1.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及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2.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3. 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6.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8.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除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外, 經理公司亦得製作對帳單予申購人或設置網站供申購人查詢 9.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48

52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10.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 二 ) 受益憑證之簽證 :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需辦理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八 申購受益憑證 之說明 )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 五 ) 之說明 ) ( 二 ) 本基金之不成立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八 申購受益憑證 ( 四 ) 2. 之說明 )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七 基金之資產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華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瀚亞新興豐收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 辦理 49

53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5.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6.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7.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8.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 六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 50

54 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五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1. 至 3. 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三 ) 除上述 ( 一 ) ( 二 ) 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四 )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總額之比例, 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本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之說明 )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三 基金經理公司之職責 之說明 )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之說明 )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 九 ) 之說明 ) 十三 收益分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七 收益分配 之說明 )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51

55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九 受益憑證之買回 之說明 )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一 )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1.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2.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初步資產價值 3. 加減專屬各類型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資產淨值 4. 前款各類型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5. 前述 3. 各類型資產淨值按下列 ( 二 )3. 之匯率換算即得出以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淨資產價值 ( 二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中華民國之資產計算標準如下 : 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2. 國外之資產計算標準如下, 如有其他未列示之資產, 其計算標準應依前述 1. 之規定辦理 : (1)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 ETF 及反向型 ETF): 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未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取得之各基金經理公司對外公告之最近基金淨值為準,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交易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交易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2) 證券相關商品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所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 52

56 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交易對手所取得之最後結算價格為準 3.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或以基準貨幣換算成外幣, 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彭博資訊 (Bloomberg) 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 則以當日上午十一時前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之最近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外匯匯率為準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按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價值, 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之費用, 計算出計算日之各該類型受益憑證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2.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 53

57 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信託契約之終止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 54

58 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 )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三 )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基金之清算 ( 一 )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 四 )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55

59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八 )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 九 )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 十 )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 受益人名簿 ( 一 )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 二 )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四 ) 之說明 )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十一 基金之資訊揭露 之說明 ) 二十三 信託契約之修訂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56

60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57

61 基金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總公司名稱 地 址 電話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4 樓限公司總公司 (02)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 2 段 489 號 19 (04) 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樓之 1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高雄市四維三路 6 號 13 樓之 1(A2 室 ) (07) 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臺灣銀行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120 號 (02) 台灣土地銀行 台北市館前路四十六號 (02) 合作金庫銀行 臺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 2 段 225 號 (02) 華南商業銀行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 (02) 彰化商業銀行 臺中市自由路二段三八號 (0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台北市民權東路一段 2 號 (0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50 號 (0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北市吉林路 100 號 (0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台北市塔城街 30 號 (0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臺北市敦化北路 168/170 號 (02) ,2,4,7,9,10 樓及 168 號 8,12 樓及 170 號 B1 台中商業銀行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 (04) 匯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333 號 13 (02) 樓 14 樓 聯邦商業銀行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09 號 (02) 樓 元大商業銀行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 1-10 樓及 (02) 號 1 樓 2 樓 2 樓之 1 7 樓 9 樓 永豐商業銀行 台北市南京東路 3 段 36 號 1 樓 (02) 玉山商業銀行 台北市民生東路 3 段 號 (02) 凱基商業銀行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 125 號 (02) 號 125 號 2 樓及 125 號 3 樓 台新商業銀行 台北市中山北路 2 段 44 號 1 樓及地下 (02) 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02) 號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68 號 (02) 司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 3 段 225 號 (02) 樓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明水路 698 號 3 樓 700 號 3 樓 (02)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02)

62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九十九號 (02) 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二號七 (02) 樓 十八樓及二十樓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台北市東興路 8 號 1 樓 (02) 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 2 段 111 號 3 4 樓 (02) 星展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2, 36 號 15, (02) 有限公司 16, 17 樓註 : 上述銷售機構得銷售經理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瀚亞系列基金, 惟銷售機構得自行決定是否銷售本基金, 投資人欲申購前, 請先行確認 59

63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開放式組合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次 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前言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 前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事人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款 金管會 :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一款 金管會 :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五款 第六款 第七款 第八款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 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銀行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受益人 : 指依本契約規定, 享有本基金受益權之人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 第二款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款經理公司 : 指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四款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第五款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第六款受益人 : 指依本契約規定, 享有本基金受益權之人 第七款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第八款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 60

64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九款 日 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 第九款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 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首次交付本基金受 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益憑證之日 第十款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第十一款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第十二款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 ( 一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 二 )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 三 ) 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第十三款營業日 :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或發生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而休市停止交易時, 視為非營業日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非營業日,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款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第十五款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及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第十六款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 第十七款受益人名簿 : 指經理公司自行或委託受 61 第十款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第十一款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第十二款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 ( 一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 二 )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 三 ) 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第十三款營業日 :( 由經理公司依募集計劃再予定義 ) 第十四款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第十五款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投資外國之有價證券, 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第十六款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第十七款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第十八款受益人名簿 : 指經理公司自行或委託受

65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第十八款會計年度 : 指每曆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九款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第十九款會計年度 : 指每曆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款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我國或基金投資所在國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第二十款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第二十一款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規定得辦理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票券集中保管業務 業務之機構 第二十一款證券交易市場 : 指由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第二十二款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款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第二十四款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第二十五款事務代理機構 : 指受經理公司委任, 代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第二十六款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第二十七款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第二十八款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第二十二款證券交易市場 : 指由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 新增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第二十三款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第二十四款事務代理機構 : 指受經理公司委任, 代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第二十五款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第二十六款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第二十七款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第二十九款境外基金 :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第二十八款境外基金 :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第三十款同業公會 :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十一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 第二十九款同業公會 :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新增 ) 62

66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位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含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 澳幣計價 南非幣計價及人民幣計價五類型 ) 不分配收益,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含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 澳幣計價 南非幣計價及人民幣計價五類型 ) 分配收益 第三十二款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A 類型新臺 ( 新增 ) 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第三十三款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A 類型美元計 ( 新增 ) 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第三十四款基準貨幣 : 指用以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 ( 新增 ) 值之貨幣單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第三十五款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 ( 新增 ) 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第三十六款首次銷售日 : 指各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 ( 新增 ) 位首次對投資人銷售之日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一項 本基金為組合型並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 澳幣 南非幣及人民幣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63 第一項 本基金為組合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二項 第二項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 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 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 契約即為終止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第一項 第一項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貳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有關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數詳公 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 開說明書 其中 : 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67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其中 : 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肆拾億元,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2. 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拾億元, 每一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澳幣壹拾元 3. 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拾億元, 每一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南非幣壹拾元 4.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肆拾億元,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該受益權單位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各外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 第二項 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新增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64

68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第五項受益權 : ( 一 )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二 ) 同類型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 限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權 )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亦享有與已發行同類型受益權單位相同權利 第三項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一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及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 新增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第二項 第三項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65 第一項 第二項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69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項 第七項 第八項 第九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66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項 第七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 刪除 ) 第八項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除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外, 經理公司亦得製作對帳單予申購人或設置網站供申購人查詢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 第九項 第十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

70 條次 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項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67 第十一項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一項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 澳幣 南非幣及人民幣為計價貨幣 ; 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者,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者, 申購價金應以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第一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均為其面額 ( 二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外幣計價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 三 ) 本基金成立後, 部份類型受益權單位因受益人買回而導致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該類型受益權單位進行買回交易導致淨資產價值為零時, 該筆交易之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該類型受益憑證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第二項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第三項 第四項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第五項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第五項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

71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六項 第七項 金銷售業務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 並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或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 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經理公司辦理有關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 第六項 第七項 金銷售業務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 68

72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八項 第九項 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退還申購價金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為新臺幣參萬元整,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整,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為美元壹仟元整,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為美元壹仟元整,A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憑證為澳幣壹仟元整,B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憑證為澳幣壹仟元整,A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為南非幣壹萬元整,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為南非幣陸萬元整,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為人民幣陸仟元整,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為人民幣肆萬元整 ; 但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最低申購價額之限制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69 第八項 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新增 )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需 第一項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辦理簽證 ( 刪除 ) 第二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一項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第一項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第二項 第三項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 第二項 第三項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

73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四項 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利息,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 元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利息計算位數, 依基金保管機構有關幣別外匯活期存款之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70 第四項 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一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 申購受益憑證之受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第一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 申購受益憑證之受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第二項 第三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刪除 ) 以下項次調整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一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華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瀚亞新興豐收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 第二項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第二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 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4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三項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第四項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三項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第四項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一項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第一項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 71

75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二項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刪除 ) 以下項次調整 ( 四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五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第二項 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五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72

76 條次 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三項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第三項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第四項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 ( 新增 ) 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總額之比例, 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一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一項第二款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收益分配權 ( 僅限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四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73 第一項第二款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收益分配權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四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二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項 第三項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 第二項 第三項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

77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四項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第五項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第七項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八項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本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第九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第十項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 74 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四項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第五項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第七項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八項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第九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第十項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

78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第十一項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第十二項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第十三項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第十四項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第十五項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十六項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第十七項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第十八項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第十九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75 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第十一項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第十二項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第十三項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第十四項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第十五項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十六項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第十七項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第十八項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第十九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79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第二十項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第二十一項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 澳幣 南非幣及人民幣做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76 第二十項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 新增 ) 第十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一項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第一項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第二項 第三項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或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境外基金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基金保管機構及其委託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或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 B 類型各計 第二項 第三項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或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境外基金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或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80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價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第四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五項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第六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第七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五項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第六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第七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 77

81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八項第一款 第九項 第十項 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3.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5.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保管契約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為必要之處置及通知經理公司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第十一項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 第八項第一款 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3)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新增 )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第九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第十項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保管契約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為必要之處置及通知經理公司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第十一項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 78

82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其追償 第十二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第十三項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第十四項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第十五項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十六項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含反向型 ETF) ( 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 )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及於外國證券交易所與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 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 ),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 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 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本國子基金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投資於債 79 其追償 第十二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第十三項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第十四項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第十五項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十六項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 由經理公司明訂子基金之範圍 ) ( 以下簡稱子基金 ),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個月後, 投資於 ( 由經理公司自訂投資策略 ), 且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83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券性質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 含 ) 以上 ; 投資於新興市場豐收概念之子基金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前述 新興市場豐收概念 之子基金 ( 包括債券型基金 貨幣市場型基金 固定收益型基金或可分配收益之高股息股票型基金 ), 應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1. 子基金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或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之成分國家 ; 2. 子基金之投資策略 方針或標的為投資於前述 1. 國家所發行之政府債券, 或該國家或地區具有豐富殖利率或收益題材產業之企業所發行之股票或債券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終止前一個月, 或 ( 由經理公司視其投資策略自訂適當之特殊情形 ) ( 三 ) 本基金得投資於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 惟應符合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新增 ) (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第二項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 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 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第二項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第三項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第四項 本基金如從事各種不同幣別間之匯率避險, 應訂定匯率避險方式 第三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國內外子基金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或與子基金基金公司 境外基金總代理人, 為現 第五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 80

84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項 第七項第一款 第七項第二款第七項第三款第七項第四款 第七項第五款 第七項第六款 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 ( 或經紀部門 ) 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 得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股票 股價指數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債券 債券指數 利率之期貨 選擇權 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或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 得利用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一籃子貨幣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81 第六項 第七項 第八項第一款 第八項第二款第八項第三款第八項第四款 第八項第五款 第八項第六款 場, 或與經理公司 經理公司指定之銷售機構,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 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 新增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

85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七項第七款 第七項第八款第七項第九款 第七項第十款 第七項第十一款第七項第十二款第八項 第九項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書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經理公司所屬集團之子基金, 除 ETF 外, 經理公司所屬集團對該子基金之經理費 ( 或管理費 ) 應至少減半計收 ( 即退還五成以上 ); 投資於經理公司本身及所屬集團之子基金, 該子基金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八項第七款 第八項第八款 第八項第九款 第九項 此限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書 ( 新增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新增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五條 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 收益分配 一 本基金 A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 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二 本基金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子基金收益分配為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但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應併入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惟當月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 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收益分配 利息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三 本基金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 82

86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如下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 惟當月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 ( 一 ) 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子基金收益分配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 二 ) 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 三 ) 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四 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 可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惟如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 ( 如金融市場變化足以對基金造成重大影響時 ), 可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五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 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 ( 含 ) 前分配之 惟若前述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源自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者, 應洽前述相同資格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分配 有關前述收益分配, 其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分配前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六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次收益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瀚亞新興豐收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開立新臺幣及外匯存款帳戶分別存入,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83

87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但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獨立帳戶所生之孳息應分別併入各該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七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分別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但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元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美元壹佰元 B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澳幣壹佰元 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南非幣伍佰元或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人民幣陸佰元時, 受益人授權經理公司以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該類型受益權單位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八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不適用前項但書授權經理公司再申購之規定 第十六條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第十六條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第一項 第二項 經理公司運用組合基金投資於子基金時,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伍 (1.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部份, 不收取經理費 另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陸 (0.1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84 第一項 第二項 經理公司運用組合基金投資於子基金時,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部份, 不收取經理費 另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 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 投資於債券型基金或貨幣市場基金之總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達百分之時,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降為百分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88 條次 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 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 元 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第三項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第三項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第四項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第四項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第十七條 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七條 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 第一項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日後, 受益人得 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申請買回後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及伍佰個單位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及壹仟個單位或外幣計價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不及壹佰個單位者, 除受益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經理公司同意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提出申請者應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 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 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二項 第三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85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

89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四項 第五項 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 刪除 ) 第五項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六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第六項 第七項 第八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但組合基金投資之子基金, 包含國內募集投資國外之基金及境外基金者, 得於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86

90 條次 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六項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項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八條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六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第四項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第一項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87 第一項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第二項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第三項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第四項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第一項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

91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二項 第三項 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或子基金之經理公司停止受理買回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六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88 第二項 第三項 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或子基金之經理公司停止受理買回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但組合基金投資之子基金包含國內募集投資國外之基金及境外基金者, 得於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二十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二十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 一 )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 二 )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初步資產價值 ( 三 ) 加減專屬各類型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資產淨值 ( 四 ) 前款各類型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 五 ) 第 ( 三 ) 款各類型資產淨值按本條第三項之匯率換算即得出以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淨資產價值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第二項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中華民國之資產計算標準如下 : 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 第二項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92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三項 公開說明書揭露 ( 二 ) 國外之資產計算標準如下, 如有 其他未列示之資產, 其計算標準應依前 述 ( 一 ) 之規定辦理 : 1.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 ETF 及反向型 ETF): 上市上櫃者, 以 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 公司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最近收盤價 格為準,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者, 以經 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 平價格為準 ; 未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 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取得之各基 金經理公司對外公告之最近基金淨值為 準,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交 易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 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交易期間 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 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2. 證券相關商品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 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 透社 (Reuters) 所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 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 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 時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 交易對手所取得之最後結算價格為準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基準貨幣 ( 即 ( 新增 ) 新臺幣 ), 或以基準貨幣換算成外幣, 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 彭博資訊 (Bloomberg) 提供之前一營 業日外匯收盤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當日 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 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 則以當 日上午十一時前路透社 (Reuters) 所提 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彭博資 訊 (Bloomberg) 之最近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 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外匯匯 率為準 ( 刪除 ) 第三項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 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 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 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 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 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 89

93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第二十一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第二十一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第一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按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價值, 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之費用, 計算出計算日之各該類型受益憑證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第一項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第二項 第三項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第二項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更換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更換 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第二項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第三項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第四項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第二項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第三項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第四項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二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第二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90

94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第三項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第四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91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第三項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第四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 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

95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第二項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第三項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繼續有效外, 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92 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第二項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第三項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繼續有效外, 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項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第四項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之清算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之清算 第一項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第一項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第二項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第二項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第三項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第三項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

96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第四項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第五項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第六項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第七項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第八項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第九項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第十項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第四項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第五項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第六項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第七項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第八項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第九項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第十項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六條 時效 第二十六條 時效 第一項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第一項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第二項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項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項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 受益人之剩第三項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 受益人之剩 93

97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四項 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本契約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94 第四項 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本契約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會議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會議 第一項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第一項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前項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四 ) 終止本契約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七 ) 其他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四 ) 終止本契約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七 ) 其他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

98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五項 第六項 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95 第五項 第六項 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會計 第一項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應就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存本基金之簿冊文件 第一項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應就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存本基金之簿冊文件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本基金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為記帳單位 第二項 第三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 新增 ) 第三十條 幣制 第三十條 幣制 第一項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第一項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第二項 ( 刪除 ) 第二項 本基金資產持有不同幣別之換算標準, 應明訂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來源及其計

99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96 算方式 第三十一條 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一條 通知及公告 第一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四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五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四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六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八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 第二項 第三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四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五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四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六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八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

100 條次 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電子方式為之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第四項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第五項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第六項本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四項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第五項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新增 ) 第三十二條 準據法 第三十二條 準據法 第一項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 本契約之效力 解釋 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第一項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 本契約之效力 解釋 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第二項 第三項 第三十三條合意管轄第三十三條合意管轄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 新增 ) 97

101 條次瀚亞新興豐收基金信託契約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四條本契約之修正第三十四條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第三十五條 生效日 第三十五條生效日 第一項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一項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二項 本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律或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第二項 本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律或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98

102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應揭露事項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子基金投資地區 ( 國 ) 合計大於 50% 可歸納為以下之主要投資國家 : 中國 韓國及台灣 以下為前述國家之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中國 1.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a) 經濟發展概況經濟成長率 :6.9% (2017 年 ) 主要出口產品 : 煤 鋼材 紡織紗線 織物及製品 服裝及衣著附件 鞋類 家具及其零件 自動數據處理設備及其部件 手持或者車載無線電話 集裝箱 液晶顯示板 汽車等 主要進口產品 : 穀物及穀物粉 大豆 食用植物油 鐵礦砂及其精礦 氧化鋁 煤 原油 成品油 初級形狀的塑料 紙漿 鋼材 未鍛軋銅及銅材 汽車等 主要進出口區域 : 美國 歐盟 日本 香港 東南亞 (b) 主要產業概況 金融業自改革開放以來, 中國金融業在市場化改革和對外開放中不斷發展, 金融總量大幅增長 同時, 金融現代化 市場化和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 在優化資源配置 支持經濟改革 促進經濟持續發展和維護社會經濟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未來, 中國將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制度性的建設, 並加強保險機構對投資債券的管理, 以及促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工作等三項為近期目標 而在保險行業方面, 由於中國保單滲透率遠遠低於世界的平均水平之外, 故壽險在養老以及投資需求的特性將成為往後內地人民主要消費重心之ㄧ 加上中國人口紅利在 2015 年已開始下滑, 且中國社會福利制度進程緩慢下, 對於保險的需求持續增溫 電信產業 5G 移動網絡速度更快, 也更加可靠, 並且有望為自動駕駛汽車等新技術提供更大支持 未來基於 5G 網路的 VR/AR 應用 工業互聯網 無人駕駛和車聯網等增強型行動寬頻 (embb) 和物聯網 (IoT) 應用, 將隨著 5G 網路的成熟獲得爆發式成長 目前華為已經與中國移動 中國電信 中國聯通 以及全球 30 多家頂級營運商在 5G 方面展開合作 消費品零售業中國的電子商務在過去幾年以其快速的增長驚豔世人, 而展望未來可能仍可以平均 29% 的複合成長率快速發展, 超過歐美等先進國家 這主要得益於以下幾個因素 :(1) 互聯網滲透率, 尤其是移動互聯的快速提升 ;(2) 網上支付的不斷普及 ; (3) 物流網路的覆蓋和配送服務的完善 ;(4) 電子商務企業的崛起和激烈的競爭 ;(5) 大眾對網路購物接受度的提高 比起歐美國家, 中國更適合發展電子商務 因為中國有密集的人口, 交通的不便, 零售的不發達, 巨大的消費市場和不斷提升的家庭收入讓電子商務更能滿足中國顧客的需求, 體現其巨大的價值 大陸國內城鄉消費旺盛 除通訊器材類外, 像服裝 鞋帽 針紡織品類以及傢俱 99

103 和汽車均是增長較快者 在運營模式方面, 中國區域經濟的崛起與城鎮化加速帶 來居民消費需求和消費模式的更替, 促使中國的百貨公司與超級市場持續發展與 創新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 資金之匯入及匯出均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受到監管 (3)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間之兌換 : 最低 最低 最低 最高 最高 最高 年底收盤價 年底收盤價 年底收盤價 資料來源 :Bloomberg 2.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1) 發行市場以及交易市場概況 (a) 發行市場 : 股票發行市場 債券發行市場 證券市場 上市公司家數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數量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上海證劵交易所 1,182 1,396 4, , ,709 6,017 38,575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SSE (b) 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不同類型之總證券交易值 ( 十億美元 ) 100 股票 債券 年份 上海證券交易所 3,103 3,307 7,510 7,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2) 最近 2 年以來之週轉率 本益比 :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證券市場 上海證劵交易所 資料來源 :The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中國證監會對於上市企業市場資訊揭露於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中, 對於年度報告 公司基本狀況 股本變動 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年度報酬 公司治理結構等皆有嚴格規範 (4) 交易制度證券 / 債券交易方式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週一至週五 9:15 至 9:25 為集合競價時間,9:30 至 11:30 交易時間為連續競價時間,13:00 至 15:00 為連續競價時間

104 交易方式 交割制度 交易種類 證券交易採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中國證券暨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其他方式 交易完成後第 1 個工作天 普通股 公司債等 韓國 1.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a) 經濟發展概況經濟成長率 :3.1%(2017 年 ) 主要輸出品 : 積體電路及微組件 乘用汽車 原油以外之石油等 遊覽船 渡船 貨船等供載客或載貨之船舶 電話機 8701 至 8705 機動車輛零配件 液晶顯示之顯示裝置 環烴 燈船 消防船 挖泥船等非以航行為主要任務之船舶 電音響或視覺信號器具主要輸入品 : 石油原油 積體電路及微組件 石油氣 電話機 原油以外之石油等 專供製造半導體晶柱或晶圓 半導體裝置 集體電路及平面顯示器之機器及器具與其零件 乘用汽車 煤自動資料處理機及附屬單位 二極體 電晶體及類似半導體裝置主要出口地區 : 中國大陸 美國 香港 越南 日本 新加坡 臺灣 印度 墨西哥及馬紹爾群島主要進口地區 : 中國大陸 日本 美國 德國 臺灣 沙烏地阿拉伯 澳洲 越南 卡達及俄羅斯 (b) 主要產業概況 工具機產業工具機產品種類繁多,NC 車床 ( NC Lathe) 冲床 ( Press) 及加工中心機 (Machining Center) 居韓國製造的工具機產品中排名前三位 工具機產業不僅在韓國工業發展佔有重要的地位, 也是韓國最主要的出口產業之一 韓國工具機的全球出口, 仍取決於中國大陸 美國以及歐盟等國之經濟景氣是否明顯復甦, 尤其上述國家市場之汽車工業以及半導體產業等大量使用工具機之產業是否擴大需求 電子及通訊業三星電子及 LG 電子為韓國手機先驅製造商 韓國不僅手機用戶突破總人口數, 智慧型手機用戶亦逐年增加, 韓國民眾智慧型手機使用率非常高, 約達 90% 由於智慧型手機使用人口多, 帶動線上購物蓬勃發展, 甚至餐點都可透過線上訂定, 網路已成為韓國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太陽光電產業韓國石油完全依賴進口 迄今為止, 韓國只能依賴從海外進口的石油及煤炭等傳統能源 油價的變動直接影響韓國各產業, 甚至動搖國家經濟 因此韓國政府為了降低傳統能源的依賴度, 努力謀求新能源產業發展,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太陽光電產業 韓國政府積極推動發展太陽光電產業, 計劃投入 19 兆韓元 ( 約 158 億美元 ) 的資金, 在 2030 年前培養出規模達 100 兆韓元 ( 約 833 億美元 ) 的新能源產業 韓國政府選定 10 大氣候變化相關技術, 進行大規模投資, 城市太陽能發電亦為其 101

105 中一項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韓國中央銀行嚴格控制韓圜的交易, 外國人買賣韓圜時, 都必須出示券商交易確認 單, 證明確有投資有價證券 另外外資賣出有價證券後資金可自由匯出 (3)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間之兌換 : 最低 最低 最低 最高 最高 最高 年底收盤價 年底收盤價 年底收盤價 資料來源 :Bloomberg 2.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1) 發行市場以及交易市場概況 (a) 發行市場 : 股票發行市場 債券發行市場 證券市場 上市公司家數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數量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韓國證劵交易所 2,059 2,134 1, , ,685 13,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SSE (b) 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總證券交易值 不同類型之總證券交易值 ( 十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股票債券 年份 韓國證劵交易所 2, , , ,064.1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1, , , (2) 最近 2 年以來之週轉率 本益比 :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證券市場 韓國證劵交易所 , 資料來源 :The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南韓證券交易法規定, 上市公司必須向其交易所與證券管理委員會申報年度與半年度財務報告 此外發生重要事件如 : 被銀行停止往來交易 停止全部或部份所經營之事業 變更營業目的 公司發生任何重大變動 足以影響公司股票市價的法律訴訟事件 公司必須清算 被接收或合併 董事會通過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非常事件必須停止營業等, 必須同時向交易所與證券管理委員會申報 此外如投資子公司股權超過 20% 以上時亦必須同時向以上單位申報 (4) 交易制度證券 / 債券交易方式 102

106 交易所 南韓證券交易所 (Korea Stock Exchange, KSE) 交易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00 至下午 3:00 交易方式 交割制度 T+2 代表指數 交易種類 電腦競價 南韓綜合股價指數 普通股 優先股 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認股權證等 台灣 1.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a) 經濟發展概況經濟成長率 :2.9%(2017 年 ) 主要輸出品 : 電子及電器產品, 金屬, 紡織品, 塑料, 化工, 汽車零組主要輸入品 : 農電子及電器產品, 機械, 石油, 精密儀器, 有機化工, 金屬主要貿易夥伴 : 美國 中國 香港 日本 韓國 東協 6 國 (b) 主要市場概況 經濟情勢受惠於全球經濟穩步復甦, 台灣進出口開始回升 2017 年, 台灣進口及出口 ( 按美元計 ) 較 2016 年分別增長 12.4% 及 13.2% 全球經濟持續擴張, 對人工智能 高效能運算 汽車電子 物聯網等新興科技加速發展, 而塑化製品 機械 基本金屬等非電子產品受恵於原材料上漲及需求上升, 可望推升台灣的生產及出口 2017 年, 台灣平均失業率在 3.76% 的較低水平, 但青年失業情況仍然嚴重, 加以工資增長較慢, 限制部分消費增長動力 製造業 2017 年台灣出口成長年增率達 13%, 創下 2011 年以來最大增幅 工研院指出, 在基期墊高的影響下, 今年出口成長力道將回復常態水準,2018 年全球景氣延續溫和成長趨勢, 包括歐 美 日等主要經濟體景氣持續穩步走升, 帶動世界貿易持續復甦, 加上美國稅改過關,2018 年全球景氣可望延續 2017 年成長趨勢, 而國際原物料價格盤堅, 也有利我國製造業產值成長 電子 / 半導體產業工研院 IEK 統計 2017 年台灣 IC 產業產值達新台幣 24,623 億元, 較 2016 年成長 0.5% 其中 IC 設計業產值為新台幣 6,171 億元, 較 2016 年衰退 5.5%;IC 製造業為新台幣 13,682 億元, 較 2016 年成長 2.7%, 其中晶圓代工為新台幣 12,061 億元, 較 2016 年成長 5.0%, 記憶體與其他製造為新台幣 1,621 億元, 較 2016 年衰退 11.8%; IC 封裝業為新台幣 3,330 元, 較 2016 年成長 2.8%;IC 測試業為新台幣 1,440 億元, 較 2016 年成長 2.9%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台灣對於資金之匯入及匯出實施寬鬆外匯管制, 無特殊狀況下, 任何資金均可自由匯入匯出 (3)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間之兌換 :

107 最低 最低 最低 最高 最高 最高 年底收盤價 年底收盤價 年底收盤價 資料來源 :Bloomberg 2.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1) 發行市場以及交易市場概況 (a) 發行市場 : 股票發行市場 債券發行市場 證券市場 上市公司家數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數量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台灣證劵交易所 , NA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b) 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總證券交易值 不同類型之總證券交易值 ( 十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股票債券 年份 ,642.8 台灣證劵交易所 NA NA 註 : 台灣債券交易主要在 OTC 市場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2) 最近 2 年以來之週轉率 本益比 :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證券市場 台灣證劵交易所 資料來源 :The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上市公司須依規定發行上市說明書, 提供充份資訊以供投資人對該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 以及投資人對於附屬於該股票的權利能有所了解, 並作出正確判斷, 持股比例超過 10% 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上市公司須依規定按年度公佈經會計師審核之年報, 並按季公佈季報 (4) 交易制度證券 / 債券交易方式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 (Taiwan Stock Exchange, TSE) 交易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00 至下午 1:30 交易方式限價交易與市價交易交割制度 T+2 代表指數台灣加權股價指數 104

108 漲跌幅度 10% 105

109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及 特別記載事項

110 目 經理公司概況... 3 一 公司簡介... 3 二 公司組織... 4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四 營運情形 五 受處罰情形 六 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特別記載事項 一 經理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二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治理運作情形 四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原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經理公司基金價格評估委員會之運作機制 經理公司特別揭露事項 錄 2

111 經理公司概況一 公司簡介 ( 一 ) 設立日期 1. 中華民國 81 年 10 月 7 日成立京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 依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經濟部經 (089) 商字第 號及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 (89)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 核准變更公司名稱為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 依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 日府產業商字第 號及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核准變更公司名稱為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最近三年無變化 ) 每股核定股本實收股本年月股本來源面額股數金額股數金額盈餘轉增資 89/5 10 元 43,687, ,879,330 43,687, ,879,330 61,516,430 元 ( 三 ) 營業項目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 四 ) 沿革 1. 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 成立時間 基金名稱 成立時間 基金名稱 瀚亞縱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瀚亞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瀚亞新興南非蘭特債券基金 瀚亞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 瀚亞亞太豐收平衡基金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瀚亞新興豐收基金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2. 分公司設立 成立時間 地點 成立時間 地點 台中分公司 高雄分公司 3

112 3. 最近五年董 監事或主要股東股權移轉或更換 二 公司組織 (1) 民國 102 年 1 月 15 日本公司原任董事 Felix Pang 辭任董事, 本公司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改派法人代表, 由 Julian Christopher Vivian Pull 擔任董事 (2) 民國 102 年 4 月 19 日本公司原任董事葉小琪辭任董事, 本公司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改派法人代表, 由林長忠擔任董事 (3) 民國 102 年 7 月 30 日第 9 屆董 監事改選, 由本公司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指派法人代表, 由馬信 Julian Christopher Vivian Pull 黃慧敏及林長忠等四人擔任董事,Lakshman Kumar Mylavarapu 選任為監察人 (4)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本公司原任董事長馬信及監察人 Lakshman Kumar Mylavarap 分別辭任董事長暨董事及監察人職務, 本公司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改派法人代表, 由施瑞凱擔任董事 本公司於同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推選施瑞凱擔任董事長一職 (5)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股東臨時會選舉通過 Gwee Siew Ping 為監察人 (6) 民國 105 年 7 月 14 日第 10 屆董 監事改選, 由本公司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指派法人代表, 由潘迪 方美卿 黃慧敏及林長忠等四人擔任董事,Gwee Siew Ping 選任為監察人 並於同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推選潘迪擔任董事長一職 (7) 民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本公司原任董事方美卿辭任董事, 本公司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改派法人代表, 由 Stockwell Philip James 擔任董事 4. 最近五年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 無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 股東結構 數量 上市公司 本國法人 其他法人 本國 自然人 外國機構 外國個人 107 年 9 月 30 日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164 43,486, ,687,933 持股比例 % 99.54% 0 100% 2. 主要股東名單 107 年 9 月 30 日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持股比率 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 43,486, % 4

113 ( 二 ) 組織系統 1. 組織架構 107 年 9 月 30 日 5

114 2. 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1) 研究投資處 :26 人 A. 國內投資部 : a. 股票研究 : 分析總體投資環境, 判斷股市走向 ; 分析產業趨勢及個別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獲利狀況 ; 國內外經濟 產業 金融與股市之研究調查及分析 b. 基金管理 : 執行公司有關共同基金之投資策略, 依研究結果, 並考量市場狀況決定其管理基金之投資組合, 包含整體持股比例, 類股及個股投資比重之工作執行 B. 國際部 : a. 海外股票部 : 海外基金市場研究及資產配置規劃 b. 環球資產配置暨固定收益部 : (a). 債券市及各項固定收益商品研究 ; 總體投資環境 利率 匯率研究分析 (b). 各項投資商品信用評估 風險管理 C. 資產管理部 : 全權委託業務 D. 交易部 : 股票及債券交易 (2) 業務暨行銷總處 :65 人 A. 行銷暨電子商務部 : a. 產品促銷活動 b. 公共關係 c. 電子商務 B. 產品開發暨市場研究部 : a. 市場資訊收集與分析研究 b. 產品研究開發與包裝 C. 客戶服務暨業務支援部 : a. 相關問題之電話諮詢 b. 客戶資料變更 查詢 c. 客戶抱怨處理 D. 業務發展處 : a. 金融業務部 : 6

115 通路銷售推展 b. 財富管理中心 : 法人暨高資產客戶業務推展 c. 法人金融業務部 : (a). 私募及全權委託業務推展 (b). 政府基金及金融法人業務推展 d. 個人理財事業部 : (a). 一般客戶業務推展 (b). 客戶服務 (3) 財務行政部 :11 人 A. 財務部 : a. 公司會計及預算編列 b. 公司自有資金運用 規劃 B. 行政部 : a. 交割 b. 採購 c. 總務 d. 總機 櫃檯接待 C. 策略規劃 (4) 營運事業處 :22 人 A. 基金會計部 : 基金淨值計算 B. 基金股務部 : a. 客戶申購 贖回作業 b. 客戶受益憑證之製作 c. 基金配息之作業 C. 資訊部 : a. 資訊系統規劃 b. 系統分析及系統管理 c. 作業應用系統開發設計與維護 d. 網際網路系統規劃 設計及整合 7

116 e. 資料管理 (5) 人力資源部 :3 人 A. 人事招募 任用 教育訓練 考核 升遷 B. 制度 規章 福利訂定 C. 薪資作業 調整及市場比較 D. 內部意見溝通 協調 (6) 稽核部 :1 人作業稽核報告及專案查核報告 (7) 法務暨法令遵循部 :4 人 A. 調查 評估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 適時提供改進建議 B. 協助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 (8) 風險管理部 :1 人 A. 綜理風險管理相關事務 ( 三 )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數 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107 年 9 月 30 日 持有經理 職稱 姓名 就任公司股份日期股數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 千股 ) (%) 總經理 黃慧敏 加拿大卡加利大學經濟系新加坡保誠資產管理行銷部主管新加坡大華銀行股票抵押交易及業務開發大華資產管理公司通路開發, 直銷業務及行銷企劃花旗銀行消費金融事業部 法國東方銀行私人財富管理等金融機構 8

117 職稱業務暨行銷總處資深副總經理營運事業處資深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法務暨法令遵循部副總經理財務行政部副總經理研究投資處副總經理 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 千股 ) (%) 林長忠 徐敏玲 龔嫻紅 方正芬 楊惠妮 劉興唐 主要經 ( 學 ) 歷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碩士德銀遠東投信法人業務部副總經理香港德意志資產管理公司 (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 業務行銷副總經理多倫多道明銀行行銷業務副總經理 Commerz Advisory Company 顧問行銷協理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摩根投信營運長暨產品開發部董事總經理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秘書長遠東集團顧問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董事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育心理學碩士 荷蘭銀行人事部協理美商大通銀行人事部經理 東吳大學法律系瑞銀投信法務暨法令遵循部副總裁寶來投信營運長暨資深法務主管 歐洲工商管理學院 (INSEAD)MBA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會計學士美國特許財務分析師執照 (CFA) 瀚亞投資亞洲總部策略開發總監 Oliver Wyman 集團管理顧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台北大學企管碩士元大證券證券投資部副總經理元大投信副投資長寶來投信副投資長 稽核部協理風險管理部資深經理 黃麗娜 張書豪 台北大學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南台會計師事務所紐約市立大學 MBA 摩根投信營運發展事業部瀚亞投信法務暨法令遵循部未來資產投信行銷企劃部 9

118 職稱 台中分公司協理 姓名 持有經理就任公司股份日期股數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 千股 ) (%) 東海大學經濟學系 溫中賢 永豐銀行襄理 台新銀行投資理財顧問 實踐大學財務金融系高雄分公司大眾投信襄理鄭麗芬 協理匯豐銀行襄理統一投信專員註 : 以上人員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均未在其他公司兼任職務 ( 四 )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屬法人股東者, 應予註明 107 年 9 月 30 日 職稱 姓名 選任日到期日 選任時持有現在持有經經理公司股理公司股份份司股份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董事長 潘迪 Julian Christopher Vivian Pull 持有股數 持股比率 43,486,769 股 99.54% 持有股數持股比率 43,486,769 股 99.54% M.B.A., (with Distinction) Investment and Finance, University of Hull Director of Finance, Fund Management (PRUDENTIAL CORPORATION ASI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THE VOICE COMPANY PTE. LTD.) Regional Financial Controller, Head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 (SINGAPORE TELECOMMUNICATIONS LTD.) 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 10

119 董事 董事 董事 林長忠 黃慧敏 Philip James Stockwell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碩士德銀遠東投信法人業務部副總經理香港德意志資產管理公司 (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 業務行銷副總經理多倫多道明銀行行銷業務副總經理 Commerz Advisory Company 顧問行銷協理加拿大卡加利大學經濟系新加坡保誠資產管理行銷部主管新加坡大華銀行股票抵押交易及業務開發大華資產管理公司通路開發, 直銷業務及行銷企劃花旗銀行消費金融事業部法國東方銀行私人財富管理等金融機構 M.B.A., Australian Graduate School of Management Bachelor of Economics and Bachelor of Commerce, University of Queensland, Brisbane. Chief Operating Officer, BT Investment Management Strategy Consultant, McKinsey & Company and KPMG Consulting Fellow of the Institute of Cha fellow rtered Accountants in Australia. 11

120 監察人 Gwee Siew Ping 股 0.00% 0 股 0.00% M.B.A., (with Distinction),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Manchester Business Schoo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Awarded the Distingushed Financial Industry Certified Professional (DFICP) for Compliance Asset Management in 2009 Head of Compliance, Southeast Asia (Schroder International Merchant Bankers LTD) Regional Head of Compliance & Risk, Asia Pacific (Schroder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LTD) 註 : 以上各董事均為法人股東代表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所謂利害關係公司係指與經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 107 年 9 月 30 日 ( 一 ) 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持有他公司有表直接間接控制他執行業務股東或有表決權之股份相互投資各達對 決權之股份總數公司人事 財務董事有半數以上總數或資本額半方有表決權之股 或資本額 50% 以或業務經營上 相同者 數以上為相同股份總數或資本額東持有或出資者 1/3 以上 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 無 無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 ( 二 ) 擔任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投信之董事投信之監察人綜合持股 >5% 以上之股東 無無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 ( 三 ) 前 ( 二 ) 所述人員或經理公司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 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名稱關係說明 12

121 Eastspring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為該公司經理人 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銀國際英國保誠信託有限公司美商道富銀行 ( 台北分行 ) 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 四 營運情形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107 年 9 月 30 日 基金類型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台幣元 ) 淨資產金額 ( 新台幣元 ) 國內貨幣型 威寶貨幣市場基金 ,809,508, ,552,588,213 高科技基金 ,512, ,094,784 國內股票型基金 外銷基金 ,342, ,742,149,189 電通網基金 ,086, ,742,206 菁華基金 ,820, ,503,045 海外股票型 中小型股基金 亞太高股息基金新台幣 A 亞太高股息基金新台幣 B 亞太高股息基金美元 A 亞太高股息基金美元 B ,128, ,691, ,256, ,033, ,205, ,136, , , ,237,356 13

122 亞太高股息基金人民幣 A 亞太高股息基金人民幣 B , ,214, , ,428,878 歐洲基金 ,079, ,807,346,258 美國高科技基金 印度基金 - 新台幣 印度基金 - 美元 印度基金 - 人民幣 亞太基礎建設基金 非洲基金 - 新臺幣 非洲基金 - 南非幣 ,913, ,782,335, ,263, ,717,666, , ,348, , ,999, ,000, ,227, ,545, ,311, , ,370,379 巴西基金 ,657, ,246,808,085 中國 A 股基金 - 新台幣中國 A 股基金 - 人民幣 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新台幣 A 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新台幣 B 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美元 A 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美元 B ,216, ,858, ,189, ,726, ,038, ,795, ,937, ,688, , ,631, , ,979,789 14

123 平衡型 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人民幣 A 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人民幣 B 理財通基金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新台幣 A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新台幣 B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美元 A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美元 B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澳幣 A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澳幣 B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南非幣 A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南非幣 B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人民幣 A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人民幣 B , ,438, , ,938, ,639, ,928,600, ,116, ,734, ,750, ,614, , ,640, , ,851, , ,686, , ,555, , ,436, ,127, ,074, , ,387, ,214, ,021,954 15

124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新台幣 A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新台幣 B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新台幣 S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美元 A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美元 B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美元 S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人民幣 A ,144, ,809, ,833, ,045, ,005, ,879, , ,948, , ,138, , ,400, , ,532,251 16

125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人民幣 B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人民幣 S , ,345, , ,923,267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新臺幣 A ,520, ,765,174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新臺幣 B ,242, ,103,888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新臺幣 S ,810, ,051,455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美元 A , ,225,794 17

126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美元 B , ,488,065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美元 S , ,914,855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人民幣 B ,914, ,387,844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人民幣 S , ,250,664 組合型 股債入息組合基金新台幣 A 股債入息組合基金新台幣 B 股債入息組合基金美元 B 股債入息組合基金人民幣 B 新興豐收基金新台幣 A 新興豐收基金新台幣 B ,278, ,997,201, ,475, ,586, , , ,244, ,191, ,081, ,168, ,659,186 18

127 新興豐收基金美元 A 新興豐收基金美元 B 新興豐收基金澳幣 A 新興豐收基金澳幣 B 新興豐收基金南非幣 A 新興豐收基金南非幣 B 新興豐收基金人民幣 A 新興豐收基金人民幣 B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新臺幣 A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新臺幣 B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新臺幣 S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美元 A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美元 B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美元 S , ,817, , ,141, , ,268, , ,431, , , , ,955, , ,644, , ,667, ,237, ,179,462, ,690, ,574, ,410, ,057, ,559, ,601, ,279, ,124, , ,310,391 19

128 傘型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人民幣 B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人民幣 S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南非幣 B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澳幣 B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澳幣 S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紐幣 B 傘型 - 債券精選組合基金新台幣 A 傘型 - 債券精選組合基新台幣金 B 傘型 - 債券精選組合基金美元 B 傘型 - 債券精選組合基金人民幣 B ,852, ,339, ,657, ,719, ,403, ,786, ,315, ,381, , ,272, , ,465, ,638, ,941,445, ,554, ,183, , ,223, , ,771,370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新台幣 A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新台幣 B ,618, ,508, ,041, ,920,220 20

129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新台幣 S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美元 B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美元 S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人民幣 B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人民幣 S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新台幣 A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新台幣 B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新台幣 S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 A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 B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 S ,196, ,294, ,459, ,131,118, , ,662, ,045, ,110, ,034, ,995, ,189, ,073,396, ,639, ,231,428, ,297, ,848, ,631, ,701, ,413, ,725, ,104, ,157,155 21

130 不動產證券化 新興市場債券型 債券型 高收益債券型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人民幣 B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人民幣 S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新台幣 IB 亞太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A 亞太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B 瀚亞新興南非蘭特債券基金 A 瀚亞新興南非蘭特債券基金 B 印度政府基礎建設債券基金新臺幣 A 印度政府基礎建設債券基金新臺幣 B 印度政府基礎建設債券基金美元 B 印度政府基礎建設債券基金人民幣 B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新台幣 A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新台幣 B ,330, ,854, ,119, ,508, ,600, ,166, ,717, ,029,864, ,568, ,370, ,395, ,568, ,946, ,863, ,598, ,044,776, ,337, ,013,107, ,242, ,746, ,126, ,343, ,485, ,958,941, ,654, ,399,304,328 22

131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新台幣 C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新台幣 S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美元 A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美元 B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美元 S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澳幣 A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澳幣 B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人民幣 A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人民幣 B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人民幣 S 基金規模總計 ,127, ,615, ,418, ,402, , ,333, , ,564, , ,593, , ,929, , ,921, , ,975, ,548, ,094, ,047, ,256,039 84,486,831,315 ( 二 )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最 新經理公司財報, 請上公開資訊觀測站綱站 查詢或詳後附報表 五 受處罰情形 最近二年受金管會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日期 函號 違失情形 處分 23

132 105 年 10 月 26 日 106 年 11 月 1 日 金管證投字第 號 金管證投字第 號 105 年一般業務檢查缺失 :( 一 ) 基金因應大額申購之投資分析報告未敘明各檔標的相關資訊及個別標的加重調整原因 ( 二 ) 個股損失檢討之風險控管機制, 缺乏有效控管執行之機制 106 年專案檢查缺失 : 基金從事債券交易有未於投資分析報告分析個別債券, 或從事匯率避險交易有未於外匯交易指示書 ( 投資決定書 ) 說明投資分析基礎及根據等情事 糾正 糾正 六 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無 24

133 特別記載事項 一 經理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聲明書 立聲明書人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茲聲明本公司願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特此聲明如上 此 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經理公司 :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董事長 潘迪

134 二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26

135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1. 董事會之結構 (a) 本公司依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 衡酌實務運作需要, 決定設置董事四人及監察人一人 ;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b) 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 董事及監察人均得連選連任 (c ) 本公司之董事皆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d) 本公司之董事會下設稽核委員會, 此委員會每季須開會一次, 並於會 議舉行前須備妥會議議題及程序, 此委員會包含三位委員, 其中一位為外部金融專家, 係一獨立委員 ; 固定之議題包含 :(i) 追踪並承認上次會議紀錄 ;(ii) 核准每年度之稽核計劃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iii) 追踪上述計劃執行之進度 ;(vi) 審閱外部專家 ( 律師 會計師 ) 之 Management Letter;(v) 審閱主管機關查核報告 ;(iv) 審閱稽核主管所呈報之稽核報告 ;(iiv) 審閱主管機關頒布之新法令 ;(iiiv) 審閱風險管理部相關報告及其他經主席同意之議題 2. 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非由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等親屬擔任, 故不會產生因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而造成董事會被管理階層所支配情況發生, 故本公司之董事會在執行監督考核功能時, 仍可維持其獨立的立場 ( 二 )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1. 董事會之職責本公司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 (a) 審核業務方針 ; (b) 承認重要規章及契約 ; (c) 任免執行主管 ; (d) 設置及撤裁分支機構 ; (e) 承認預算及財務報告 ; (f) 決定有關本公司財產之抵押 買賣或其他處置方法 ; (g) 決定本公司之借款 ; (h) 建議股東會, 為修改章程, 變更資本, 及公司解散或合併之議案 ; (i) 建議股東為盈餘分派之議案 ; (j)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2. 經理人之職責 27

136 本公司經理人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應符合忠實義務 誠信 勤勉 管理謹慎, 以及專業等原則 ( 三 )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1. 監察人之組成 (a) 本公司依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 衡酌實務運作需要, 決定設置監察人一人 ; 由股東會就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之人選任之 (b) 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 監察人得連選連任 2. 監察人之職責本公司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 (a) 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 (b)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 (c) 審查決算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 (d) 其他依法令所授予之職權 本公司監察人熟悉有關法律規定, 明瞭公司董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及各部門之職掌分工與作業內容, 除依法執行職務外, 得列席董事會監督其運作情形且適時陳述意見, 以先期掌握或發現異常情況 ( 四 )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1.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 (a) 本公司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 員工 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 並尊重 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公司亦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b) 本公司建立與員工溝通管道, 鼓勵員工與管理階層 董事或監察人直接進行溝通, 適度反映員工對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或涉及員工利益重大決策之意見 2. 利害關係人之關係 (a) 本公司之經理人未與關係企業之經理人互為兼任 (b) 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 資產及財務之管理權責予以明確區隔 (c) 本公司與其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 應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 對於簽約事項應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 嚴禁利益輸送情事 ( 五 )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1. 本公司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 並設立發言人, 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 能夠及時允當揭 28

137 露 2. 本公司設有電子商務專責部門, 透過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 建置本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3. 網站設有專人負責維護, 所列資料詳實正確並定時更新, 以避免有誤導之虞 ( 六 )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本公司隨時注意國內與國際公司治理制度之發展, 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公司治理制度, 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29

138 四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 一 ) 投資人與經理公司發生爭議之處理方式投資人與經理公司發生爭議時, 經理公司應審酌投資人所提出申訴事項, 儘速釐清解決, 並就其回覆情形轉達投資人 惟投資人對於上揭爭議處理結果若仍不滿意, 無法獲圓滿解決時, 投資人就其與經理公司間之爭議事項, 仍得以下列方式尋求協助, 或於上班時間撥打 1998 金融服務專線 諮詢或申訴, 以保護其權益 : 1. 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訴 ; 2. 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請調處 ; 3. 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 4. 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 二 ) 爭議或訴訟受理機關地址及電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8 樓電話 :(0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地址 :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 145 號 3 樓電話 :(02)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地址 :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 178 號 12 樓電話 :(02)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 4 號 17 樓電話 :(02)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地址 : 台北市博愛路 131 號電話 :(02)

139 ( 三 ) 投資人與經理公司發生爭議之處理流程 投資人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訴 經理公司內部處理 處理結果滿意與否 是 處理完成 否, 投資人得 申請評議 申請調處 提起訴訟 申訴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金管會 評議中心 人及期貨交易人保 或 護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 業公會 31

140 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原則 制訂之原則本公司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之 : 1 公司將參酌風險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之建議分別設定公司及基金績效目標, 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2 公司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營運及基金長期績效, 並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訂定基金經理人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3 本公司董事會將參酌證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相關規定, 審核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4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5 基金經理人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酬金獎勵應有適當比率以遞延或股權相關方式支付 6 公司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公司將來之效益水平, 以釐清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7 公司與基金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8 公司應將前揭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結構與制度之原則 方法及目標對股東及受益人充分揭露 基金經理人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一 適用人員 : 本公司基金經理人二 績效考核制度與架構 : 1. 考核項目設定 : 分為年度目標及核心職能二大項 A. 年度目標設定 : 依公司整體業務發展策略訂定當年度公司業務目標, 由主管公告予所屬單位同仁, 進而訂定個人績效目標 B. 基金績效目標 : 依基金長期績效及風險考量為基礎, 訂定團隊及個人目標 C. 核心職能設定 : 依亞洲總部訂定之企業價值, 進而設定同仁應具備之核心職能及行為表現 2. 績效考核時間 : 每半年一次, 分別於年中與年底辦理 3. 績效考核流程 : 員工自評 單位主管初核 部門主管複核 人事單位彙總 呈報總經理 32

141 三 獎酬結構與摘要 : (A) 薪資 : 公司敘薪依其學歷 經歷及專業知識或技能參照內部薪資結構及市場薪資資料核定薪給, 基本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費 (B) 年終績效獎金 : 各單位年終獎金發放以實際公司盈收目標達成率 獲利狀況及市場概況而提撥年度年終獎金總額 而各部門年終獎金分配則依各部門年度貢獻程度 績效考核及目標達成狀況而分配 基金經理人之年終績效獎金辦法如下 : 1. 獎金及計算標準 : 獎金標準 : 以固定年薪的一定比例為核發依據 評估年期 : 為長期績效考量, 評估一至三年期之基金績效 績效標準 : 為考量風險胃納原則, 基金績效不以追求排名為考量, 並同時考量個人及團隊之表現 2. 獎金發放頻率 : 每年三月發放 (C) 各項獎金細目內容, 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基於業務發展需要及善盡善良管理人職責之條件下頒訂或修改之 四 本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應考量公司經營階層對未來證券市場整體環境 公司過去三年經營績效與累積盈餘狀況 未來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狀況, 適時調整之 該制度控管由人力資源部定期審視其合理性, 並應避免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經評估 審視有任何風險產生時, 即應列於董事會議案中, 向董事會報告之 五 本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架構經董事會核准後, 於公司年報公告之 33

14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88 年 10 月 18 日證期會 ( 八八 )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9 月 7 日證期會 ( 九 0)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91 年 6 月 6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七款與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三條 91 年 12 月 1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二項 92 年 4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五項 92 年 10 月 2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八項 92 年 11 月 17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至第五條 92 年 12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五項 94 年 8 月 9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條 第三條 第四條及增訂第五條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97 年 5 月 27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備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 98 年 9 月 11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備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 99 年 8 月 1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三條 99 年 12 月 15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二 五 六 及十一項 100 年 8 月 17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 101 年 12 月 22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2 年 1 月 3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十六項 104 年 1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五條第二項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 34

143 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 35

144 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 36

145 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37

146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 38

147 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 一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 二 )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 39

148 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 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民國 106 年 2 月 17 日公布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40

149 ( 二 ) 淨值高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 41

150 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經理公司基金價格評估委員會之運作機制啟動時機 : 當基金所持有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或債券等有價證券, 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則視情節重大與否, 依需要召開基金價格評估委員會 : 1. 有價證券之暫停交易 2. 突發事件造成市場關閉 3. 證券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委員會成員 : 研究投資處 法務暨法令遵循部 管理處 基金會計部 交易部及風險管理部等部門之主管 可能採用之評價方法 : 採用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價格及意見進行評價 42

151 經理公司特別揭露事項遵守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可能須遵守, 或在其唯一及絕對的職權下, 選擇必須顧及 遵守或符合法律 法規 法令 方針 法典 市場標準 良好做法的要求或期望 ; 並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 ( 包括位於中華民國以外的司法管轄區 ), 選擇必須顧及 遵守或符合的公眾 司法 稅務 政府和其他監管機關或自律機構 ( 每一個 主管機關 ) 的協議和要求 ; 法令遵循的重點包括, 但沒有限制於 : 合法納稅 洗錢防制 制裁 對恐怖主義者融資, 或防止及偵查罪案之修訂 頒布和隨時的法規增補 ( 適用規定 ) 在這方面,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可能採取任何其認為合適的所有步驟, 以確保能符合適用規定的要求 ( 無論是自願或以其他方式 ) 訊息的揭露在遵循適用規定和遵守下列段落的原則下,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可能會對主管機關揭露, 特殊或任何有關受益人和 / 或其投資的合法性 ; 訊息揭露的範圍 ( 無論是自願或以其他方式 ) 包括但不限於 : 受益人的帳戶號碼 / 資料, 投資 / 買回細節, 投資金額, 股息, 紅利或所得的收入或支付 ; 在受益人是個人的情況下, 其姓名, 國籍, 地址, 稅籍編號, 美國公民資格, 或受益人為公司或任何其他類型的法人的情況下, 其名稱, 註冊地址或營業地址和成立地址, 稅籍編號, 資訊管理和合法及實益擁有人, 主要股東, 業主或實際控制人 當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打算向任何主管機關揭露受益人的訊息,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應尋求該受益人的事先同意,( 除非適用的基金管轄所在地法律另有規定, 或除非該受益人, 已經在申購表格或在任何其他後續文件表示同意 ), 無論是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的通信模式, 進行溝通 這種揭露可能由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直接執行, 或由基金經理公司的區域主管辦公室提出要求, 或由其他相關企業通過任何方式發送要求,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可以決定合宜的方式 為達成上述目標, 儘管在此公開說明書中或任何其他協議,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及受益人之間仍然存在其他規定,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可能要求受益人, 在合理的時間內, 提供進一步的資料或文件以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 按照西元 2012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它隨時更新適用資料保護之法規, 受益人明確同意, 向主管機關揭露其特殊和 / 或任何上述所提到的資料, 以達成符合主管機關要求的目的 儘管有上述規定, 如前揭揭露為適用基金管轄所在地法律範圍內的強制規定,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有權揭露所有的事件, 即使受益人沒有事先同意或接獲任何通知, 亦即, 有權揭露適用法律規定中的所有事件 受益人訊息的更新儘管在此公開說明書中或任何其他協議,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及受益人之間仍然存在 43

152 其他規定, 受益人提供這類協助可能是必要的 ( 包括在有需要時, 提供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有關受益人及其關係人和聯屬機構的進一步訊息和文件 ; 此外, 當受益人是公司或任何其他類型的法人, 提供其管理階層及法律或實益擁有人的進一步訊息和文件 ), 以使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遵守所有, 適用於投資本基金的要求 受益人同意給予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即時的資料更新 ; 此資料是指無論在申購時, 或在先前其他任何時間由受益人所提供 特別是有下列狀況發生時, 受益人立即知會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是非常重要的 : (a) 受益人為個人, 其國籍產生變化, 額外取得其他國籍或公民身份, 居留地稅籍狀態產生變化 ; 或 (b) 受益人為公司或任何其他類型的法人, 其註冊地址 營業地址產生變化, 主要股東或其詳細資料產生變化, 法定及實益擁有人或實際控制人或其詳細資料產生變化 如果任何上述變化發生, 或任何其他訊息指出, 這樣的變化可能發生,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可能需要向受益人要求特定文件或訊息 這樣的訊息和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 已填妥及 / 或申報的 ( 如果有公證的必要 ) 納稅聲明或稅務表格 ( 包括但不限於美國財政部 國稅局的稅務表格 ) 違反法規 1. 如果受益人沒有及時提供,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所要求的資訊或文件, 或受益人撤銷其同意向主管機關揭露任何有關受益人和 / 或其投資之資訊或文件之承諾 ; 或是 2. 如果受益人沒有及時提供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無論是在申購時或在其他任何時間, 所提供資料細節的更新 ; 或是 3. 如果受益人提供的任何資訊或文件不是最新 準確 或完整的,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無法保證其能持續符合法令或適用規定的要求 ( 無論是自願或以其他方式 ), 受益人必須接受並同意以下幾點 : (a)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依基金註冊地相關法令規定, 在發出合理通知後, 有權要求受益人申請買回投資在本基金之單位數, 以符合適用規定的要求, 即使此舉可能導致受益人的虧損 ; (b)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依基金註冊地相關法令規定, 可能暫緩對受益人任何金額的付款, 以符合適用規定的要求 ; 和 / 或 (c)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可能採取任何其認為合適的所有步驟, 以確保其能符合法令或適用規定的要求 ( 無論是自願或以其他方式 ), 和 / 或保護其適用規定下的權益 44

153 封底

154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表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上市受益憑證 資產項目 國家 / 證券市場名稱 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佔淨資產百分比 HONG KONG 香港證券交易所 UNITED KINGDOM 倫敦證券交易所 UNITED STATES 紐約證券交易所 UNITED STATES 紐約證券交易所 (ARCX) 合計 基金 短期票券 - - 附買回債券 ( 暨票券 ) - - 銀行存款 ( 含活存 支存 定存 ) 其他資產 ( 扣除負債後之淨額 ) 合計 ( 淨資產總額 ) 0.02 $

155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上市受益憑證明細表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股票名稱 證券市場名稱 股數 ( 仟股 ) 每股市價 ( 新台幣元 ) 投資金額 ( 新台幣佰萬元 ) 投資比例 (%) PS EM USD BOND 倫敦證券交易所 WISDOMTREE EMERG 紐約證券交易所 (ARCX) 37 1, ISHA CORE EM 紐約證券交易所 24 1, VANGUARD TOT WORLD S 紐約證券交易所 (ARCX) 11 2, CHINAAMC 300-HKD 香港證券交易所 註 : 以上所列為投資金額佔基金淨資產 1% 以上者

156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投資基金明細表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共同基金名稱 安本環球新興市場債券 瀚亞全球新興市場債券 景順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美元 A MD 股 貝萊德世界科技基金 貝萊德新興市場基金 A 施羅德環球新興市場債 經理公司 Aberdeen Global Services S.A.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比率 新興市場債券團隊 % 保管費比率 一般級別 - 上限固定在資產淨值的 0.60%( 自 2014/10/1 起安本採單一行政管理費 ) 受益權單位數 ( 仟股 )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 仟股 ) 每單位淨值 ( 新台幣元 ) 投資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91, T 瀚亞投資 ( 盧森堡 ) Eric Fang % % 69, T Invesco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DAC BlackRock (Luxembourg) S.A. BlackRock (Luxembourg) S.A. Schroder Investment Management Rashique Rahman, Avi Hopper, Michael Hyman & Tony Kim % Gordon Fraser & Andrew Swan % % 11, T % 保管年費範圍由年率 % 至 0.45% 保管年費範圍由年率 % 至 0.45% 43, , T+3 32, , T Abdallah Guezour % % 181, T+3 保德信瑞騰基金保德信投信張世東 % % 274, T 瀚亞泰國股票基金瀚亞投資 ( 盧森堡 ) Wing Kin Chow % % T+4 瀚亞菁華基金 安本環球印度股票基金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 Aberdeen Global Services S.A. 註 : 以上所列為投資單一子基金金額佔基金淨資產 1% 以上者 劉博玄 % % 38, T 亞洲股票團隊 % 一般級別 - 上限固定在資產淨值的 0.60%( 自 2014/10/1 起安本採單一行政管理費 ) 64, , T+4

157 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TWD)A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158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TWD)B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159 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USD)C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160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USD)D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161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UD)E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162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UD)F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163 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ZAR)G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164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ZAR)H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165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CNY)I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166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CNY)J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167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本基金僅 TWD(B) 類型受益權單位進行收益分配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本基金 USD(B) 類型受益權單位進行收益分配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本基金僅 AUD(B) 類型受益權單位進行收益分配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本基金僅 ZAR(B) 類型受益權單位進行收益分配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本基金僅 CNY(B) 類型受益權單位進行收益分配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168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TWD)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報酬率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本基金 (TWD) A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7.66% 3.05% 8.28% -5.61% 本基金 (TWD) B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7.66% 3.06% 8.28% -5.61% 註 :104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成立日 ) 至

169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USD)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報酬率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本基金 (USD) A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8.01% 6.39% 16.84% -9.14% 本基金 (USD) B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7.97% 6.48% 16.36% -7.63% 註 :104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成立日 ) 至

170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UD)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報酬率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本基金 (AUD) A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 3.10% 10.50% -0.71% 本基金 (AUD) B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 3.18% 10.49% -0.75% 註 :104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成立日 ) 至

171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ZAR)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報酬率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本基金 (ZAR) A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4.32% -0.53% 7.73% 7.41% 本基金 (ZAR) B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4.36% -0.47% 8.28% 5.49% 註 :104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成立日 ) 至

172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CNY)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報酬率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本基金 (CNY) A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9.16% 8.32% 13.03% -4.88% 本基金 (CNY) B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9.20% 8.33% 13.76% -4.82% 註 :104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成立日 ) 至

173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TWD) 資料日期 :107 年 9 月 30 日 項目 / 期間最近三個月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A 0.14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B 0.14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最近三年 最近五年 N/A N/A 最近十年 N/A N/A 基金成立日 (105 年 4 月 1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註 : 累計報酬率 : 指至資料日期日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174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USD) 資料日期 :107 年 9 月 30 日 項目 / 期間最近三個月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A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B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最近三年 最近五年 N/A N/A 最近十年 N/A N/A 基金成立日 (105 年 4 月 1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註 : 累計報酬率 : 指至資料日期日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175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AUD) 資料日期 :107 年 9 月 30 日 項目 / 期間最近三個月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A 2.37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B 2.37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最近三年 最近五年 N/A N/A 最近十年 N/A N/A 基金成立日 (105 年 4 月 1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註 : 累計報酬率 : 指至資料日期日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176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ZAR) 資料日期 :107 年 9 月 30 日 項目 / 期間最近三個月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A 4.52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B 2.94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最近三年 最近五年 N/A N/A 最近十年 N/A N/A 基金成立日 (105 年 4 月 1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註 : 累計報酬率 : 指至資料日期日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177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CNY) 資料日期 :107 年 9 月 30 日 項目 / 期間最近三個月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A 2.27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B 2.22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最近三年 最近五年 N/A N/A 最近十年 N/A N/A 基金成立日 (105 年 4 月 1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註 : 累計報酬率 : 指至資料日期日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178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年度 費用率 NA 1.30% 1.79% 1.69% 1.32% 註 : 費用率 : 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如 : 交易直接成本 手續費 交易稅 ; 會計帳列之費用 經理費 保管費 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 )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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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KPMG 台北市 信義路 5 段 7 號 68 樓 ( 台北 101 大樓 ) Telephone 電話 (2) 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Fax 傳真 (2)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49, Taiwan (R.O.C.) Internet 網址 kpmg.com/tw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network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KPMG International"), a Swiss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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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KPMG 台北市 信義路 5 段 7 號 68 樓 ( 台北 101 大樓 ) Telephone 電話 (2) 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Fax 傳真 (2)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49, Taiwan (R.O.C.) Internet 網址 kpmg.com/tw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network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KPMG International"), a Swiss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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