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新興市場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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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二 基金種類 : 債券型基金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一 ( 九 ) 之說明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及國外 六 本基金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一 ( 一 ) 之說明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一 ( 二 ) 之說明 九 保證機構 : 無, 本基金非保本型, 故無保證機構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 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 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三 ) 本基金主要投資風險如下 : 本基金主要投資風險包括有 : 利率風險 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其他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23 頁至第 25 頁 第 27 頁至第 31 頁 ( 四 ) 本基金六年期滿即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將根據屆時淨資產價值進行償付, 本基金 非定存之替代品, 亦不保證本金之全額返還 投資組合之持債在無信用風險發生的情 況下, 隨著愈接近到期日, 市場價格將愈接近債券面額, 然本基金仍可能存在違約風 險與價格損失風險 本基金投資組合除執行信用風險部位管理以及因應贖回款需求 外, 將採取較低周轉率之投資策略, 同時原則上, 投資組合中個別債券到期年限以不 超過基金實際存續年限 ( 即六年期 ) 為主 此外, 本基金的存續期間 (duration) 將隨著債 券的存續年限縮短而逐年降低, 並在六年期滿時接近於零 ( 五 ) 本基金在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自成立後之次一營業 日即開放每營業日可買回, 但在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前提出買回者, 將收取提前買回費 1

2 用 2%, 該買回費用將歸入基金資產, 以保護既有投資人權益, 因此本基金不建議投資人從事短線交易, 並鼓勵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 ( 六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高收益債券,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 七 ) 本基金最高可投資基金總資產 15% 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債券, 該債券屬私募性質, 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投資人於投資前須留意相關風險 ( 八 ) 本基金之外幣計價級別 ( 即美元計價級別 ), 如投資人以新臺幣或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新臺幣相對於其它貨幣升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此外,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依受款行作業而遞延 ( 九 ) 投資人應特別留意, 本基金因計價幣別不同, 投資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為該申購幣別金額除以面額計, 於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不因投資人取得各級別每受益權單位之成本不同而異 ( 十 )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日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及各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均以基準貨幣與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 十一 )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3, 風險報酬等級之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 十二 ) 投資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 十三 ) 本基金應定期或不定期公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事項 : 詳見中華民國證券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會或本公司網站 ( 十四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凱基投信網站 : 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2

3 壹 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 一 本基金之經理公司 名 稱 :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 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698 號 網 址 : 電 話 : (02) 傳 真 : (02) 發 言 人 : 張慈恩副董事長 電 話 : (02) 電子郵件信箱 : fund.addresser@kgi.com 二 基金保管機構 名 稱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號 9 樓 網 址 : 電 話 : (02) 三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名 稱 : 鋒裕匯理資產管理英國有限公司 (Amundi (UK) Ltd.) 地 址 : 41 Lothbury, London, EC2R 7HF, United Kingdom 網 址 : 電 話 :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名 稱 : 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 地 址 : 225 Franklin Street, Boston, MA 02110, USA 網 址 : 電 話 : (617) 六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免辦理簽證 )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無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會 計 師 : 徐明釧 李秀玲 事 務 所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 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 網 址 : 電 話 : (02)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 : 無 貳 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及索取之方法 陳 列 處 所 :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索 取 方 式 : 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索取, 電洽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或逕由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 分 送 方 式 : 向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索取者,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 3

4 目 壹 基金概況... 7 一 基金簡介... 7 ( 一 ) 發行總面額... 7 ( 二 )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7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7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 7 ( 五 ) 成立條件... 7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 7 ( 七 ) 存續期間... 7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7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8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 ( 十三 ) 銷售方式 ( 十四 ) 銷售價格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 十六 )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 ( 十八 ) 買回費用 ( 十九 ) 買回價格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二十一 )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 二十二 ) 經理費 ( 二十三 ) 保管費 ( 二十四 ) 是否分配收益 二 基金性質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四 基金投資 五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之說明事項 六 投資風險之揭露 七 收益分配 八 申購受益憑證 九 買回受益憑證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一 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二 基金運用狀況 貮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錄

5 一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 收益分配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九 基金到期之處理程序 二十 基金之清算 二十一 受益人名簿 二十二 受益人會議 二十三 通知及公告 二十四 信託契約之修正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二 事業組織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四 營運情形 五 受處罰情形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一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二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伍 特別記載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二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四 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6 五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 附錄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三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附錄四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財務報表 附錄五 信託契約條文對照表 附錄六 本基金定義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附錄七 投資地區(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附錄八 基金運用狀況補充資料

7 壹 基金概況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壹拾伍億元 其中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伍拾億元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伍拾億元 ( 二 )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51,212,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3.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募集期間最末日當日依信託契約第廿條第五項第四款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受益權單位類別面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新臺幣 10 元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美元 10 元 1:29.29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分別為新臺幣壹拾元 美元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成立日之當日起即不再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故無追加募集之規定 ( 五 ) 成立條件本基金經金管會同意生效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壹拾伍億元, 並由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向金管會核備, 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起正式成立 本基金已於 107 年 3 月 2 日成立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六年之當日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應終止情事時, 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 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 )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 7

8 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收益證券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以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基金 ( 含固定收益型基金 ) 貨幣市場型基金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 包含但不限於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2.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 由外國國家或地區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 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以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 包括但不限於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以及經金管會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核准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債券型基金 ( 含固定收益型基金 ) 及貨幣市場型基金等有價證券 前述之債券不包含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 ( 含 ) 後, 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 ( 含 ), 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 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 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六個月內, 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新興市場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 承銷或註冊之債券,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前述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為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惟投資於前述新興市場國家之高收益債券, 不在此限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A. 前述所稱 新興市場 係指符合國際貨幣基金 (IMF) 所定義之新興及開發中經濟體 (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 或 JP 摩根全球新興市場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BI Global Index)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 (JP Morgan CEMBI Broad Index) 等任一指數成分之國家或區域 若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保證或發行國家 或保證或發行機構之設立登記所在國家, 日後經國際貨幣基金調整分類或前述指數編製機構之刪除, 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 本基金將於前開 8

9 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本款所定投資限制 於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 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 於本基金持有之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到期後, 投資短天期債券 ( 含短天期公債 ), 且不受本項所定投資比例限制, 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 B.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等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 高收益債券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 a. 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列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b. 前開 a 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列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務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列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 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列所述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c.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d. 前述信用評等機構及其評定等級如下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信用評等等級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 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B-(twn) A.M Best Company, Inc. bbb- DBRS Ltd. BBB- Fitch, Inc. BBB-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BBB-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 Morningstar, Inc. BBB- (2) 但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 (1) 之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A.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B. 任一或合計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 9

10 源危機 恐怖攻擊及天災等 ) 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致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者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或連續三日匯率累計跌幅達百分之八以上者 ; 或 C. 任一或合計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地區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3) 俟前款所列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1) 款之比例限制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4.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5.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6.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目的,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利率 債券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 以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7. 經理公司得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本基金之投資收益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 : (1) 經理公司將透過海外投資顧問公司之新興市場債券投資團隊之研究資源與經驗, 參酌債券類別 債券信用情況及基金存續期間等因素, 經過綜合考量後決定投資標的, 建構投資組合配置, 說明如下 : A. 債券類別篩選 : 本基金以美元計價債券為主, 將針對新興市場國家或 10

11 地區所發行以美元計價之主權債 類主權債 企業債及跨國組織之債券等各種不同類別的基本面及投資價值進行分析, 針對發行機構產業的成長動能 及發行企業的營運狀況 財務面表現 獲利前景 現金流量 資本結構等進行深入分析, 以篩選出具投資價值之標的 B. 債券信用風險判斷 : 評估投資標的之信用及違約風險, 考量因素包括所投資標的之國家狀況 國家經濟成長動能 財政收支狀況 經常帳收支狀況 流通在外債券餘額 還款期限分布 匯率變化 貨幣政策 政治穩定度 債信評等 發債占 GDP 比重 經常帳盈餘比率等, 以及企業營運模式 企業營收成長 獲利能力 現金流量 債務比率 債信評等 債券發行條件等, 並包括來自於信用評等機構的信用評等分析, 以及未來 6~12 個月前瞻性展望, 以評估未來信用變化趨勢 (2) 持有固定收益型債券部位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之管理策略 :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的個別債券到期年限 (maturity of bond) 以不超過基金存續期間 ( 六年 ) 為主, 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存續期間 (duration) 將隨著基金存續期間趨向屆滿而逐年降低, 當基金存續期間越接近到期日時, 因屆時投資組合中多數債券已到期, 將持有較高現金或短天期債券部位, 基金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將低於一年 2. 投資特色 : (1) 聚焦新興市場美元債, 降低匯率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以美元計價之債券, 故不受新興市場貨幣匯率波動之影響 (2) 設定存續期間, 控管利率風險 : 本基金存續期間為六年, 中短天期的投資組合可降低利率風險衝擊, 且投資組合對於利率波動的敏感度隨著時間越接近基金到期日期而降低 (3) 分散投資組合, 控管違約風險 : 本基金透過嚴謹的投資分析及評估, 以降低投資組合標的發生信用風險之機會, 並透過分散投資組合來降低單一債券信用風險之衝擊, 投資組合初期預定將分散至 50~60 檔債券 (4) 保護既有基金投資人之權益 : 本基金在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自成立後之次一營業日即開放每日可買回, 但在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前提出買回者, 將收取提前買回費用 2%, 該買回費用將歸入基金資產, 以保護既有投資人權益, 因此本基金不建議投資人從事短線交易, 並鼓勵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投資區域涵蓋全球,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由低至高, 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本基金屬 RR3 風險報酬等級, 適合穩健型之投資人 惟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僅供參考, 不得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宜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進行投資 各類型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以下表為原則 : 11

12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風險報酬等級 股票型 債券型 ( 固定收益型 ) 保本型 貨幣市場型 平衡型 ( 混合型 )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一般型 ( 已開發市場 ) 公用事業 電 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 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 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 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 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 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 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一般型 ( 單一國家 - 臺灣 ) 一般型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 理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區域或單一國家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基礎產業 黃金貴金屬 其他產業 未 能分類 投資等級之債券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 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投資等級之債券 區域或單一國家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 ( 新興市場 亞洲 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大中華 其他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 RR3 RR4 RR5 RR3 RR4 RR5 RR4 RR5 RR2 RR3 RR2 RR3 RR4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RR1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 得基於 12

13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風險報酬等級 多重資產型 組合型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不動產證券化型 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槓桿 / 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其他型 投資等級 非投資等級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自民國 107 年 2 月 2 日起開始銷售 13 股債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 RR3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RR2 RR3 RR4 RR5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 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 往上加一個等級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 十三 ) 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 得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 十四 )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參 (3%) 5.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若發生受益人申請買回致任一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為零時, 經理公司即不再計算該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1. 本基金募集期間,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轉申購或透過金融機構特定金錢信託 保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或券商財富管理帳戶方式申購, 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外, 不在此限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參萬元整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美元壹仟元整 2.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14 ( 十六 )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 : (1) 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A. 申購人為自然人時,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B.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C.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2) 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 如客戶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A. 申購人為自然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代理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B.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之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2. 拒絕申購之情況 (1)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申購人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者, 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2) 於檢視申購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應注意若有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 或申購人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申購人無法提出 14

15 合理說明等之情形時, 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3) 對於採委託 授權等形式申購或委託者, 應查驗依規定應提供之委託或 授權文件 申購人本人及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確實查證該委託 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 並將其本人及代理人之詳細身分資料建檔, 必 要時, 並應以電話 書面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向本人確認之 若查證有困 難時, 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次一營業日起,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 十八 ) 買回費用 ( 十九 ) 買回價格 1.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 / 或轉申購所生之費用, 含受益 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貳 (2%)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惟於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 ( 含當日 ) 起至 第六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期間, 經理公司不收取買回費用 ( 含短線交易費用 ) 2.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 ; 美元計 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美元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 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1. 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 為避免受益人短線交易, 造成其他長期持 有之受益人的權益受損, 造成基金操作之困難, 進而影響基金績效, 本基金 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2. 受益人持有本基金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之第六個營業日後未屆滿六年之 當日 ( 不含當日 ),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貳 (2%) 之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 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 計算至新臺幣 元 ; 美元計價 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 計算至 元 以下小數點後第二位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3. 上述 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之第六個營業日後未屆滿六年之當日 ( 不含 當日 ) 係指 :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到達經理公司或 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自成立日之次一營 業日起之第六個營業日 之日期, 未屆滿六年者 4.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1) 投資人於募集期間 106 年 12 月 01 日申購本基金 5,000 單位, 若該基金於 106 年 12 月 20 日為成立日, 投資人於 106 年 12 月 28 日申請買回 2,000 個單位 ( 買 回淨值為 10.5 元 ), 因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 ( 含當日 ) 起至第六個營 業日 ( 含當日 ) 期間, 不收取短線買回費用, 故投資人不會被收取短線交 易買回費用 15

16 (2) 若投資人於 106 年 12 月 29 日申請買回 2,500 個單位 ( 買回淨值為美元 10.5 元 ), 因投資人持有該基金未屆滿六年, 因此經理公司將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 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之計算方式如下 : 原應獲取之買回價金 :10.5*2,500=26,250 扣除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10.5*2,500*2%=525( 此筆金額將納入本基 金資產 ) 實際獲取之買回價金 :26, =25,725( 若有跨行轉帳費用須另 外扣除 ) ( 二十一 )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投資比重合計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40%( 含 ) 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自本基金成立起屆滿六個月後, 經理公司應每會計年度 6 月及 12 月於經理公司網站上公告, 達該比例之國家及其休假日 如投資國及其休假日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提前一週於網站公告 ( 二十二 ) 經理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費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 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1. 基金成立日起至屆滿一年之當日止 : 每年百分之參 (3.0%); 2. 基金屆滿一年之次日起至到期日當日止 : 每年百分之零點陸 (0.6%) ( 二十三 )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貳 (0.12%)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每月給付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壹拾萬元 若未滿一個月, 則以前揭逐日累計計算之金額與新臺幣壹拾萬元乘以 ( 當月實際天數 / 當月全部天數 ) 計算之金額, 取較高者給付 ( 二十四 ) 是否分配收益 二 基金性質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以下簡稱投信投顧法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 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於 106 年 1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本基金首次募集, 在中華民國境 內募集設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之投資行為, 均依投信投顧法 證 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1.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據投信投顧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 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 以規範經 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 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16

17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2.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六年之當日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信託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 三 )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本基金為首次募集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6.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7.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 得採電子郵件傳送方式提供予申購人或由申購人自行下載取得,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8.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 (2) 至第 (4) 款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 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17

18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9.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10.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11.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12.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13.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14.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15.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6.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惟於經理公司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本基金顧問服務範圍內,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 不包含任何個人資料 ) 得揭露予該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且該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就本基金之資料訊息亦需保密, 不得再揭露予他人 17.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18.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19.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廿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18

19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2. 基金保管機構及其委託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投信投顧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5.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6.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外,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7.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投信投顧法及其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19

20 8.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A.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B.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C.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D.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9.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由經理公司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10.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11.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12.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3.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14.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15.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20

21 四 基金投資 16. 基金保管機構應確認提供予經理公司有關其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 (FATCA) 身分之資訊正確無誤且完整 基金保管機構並承諾所提供之資料 如有變更, 應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經理公司並辦理資料變更 17.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 不負責任 ( 一 )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一之 ( 九 ) ) ( 二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本基金之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步 負責人員 : 總經理 投資管理部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研究人員 (2) 投資決定 步 驟 : 由基金經理人與研究人員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包括國外投資顧 問公司之投資建議及相關資訊研判 ; 按所得資訊, 定期提出報 告, 研究部門亦透過例行投資決策會議, 提出證券市場總體分 析之看法, 研議市場因應之投資策略, 以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 研判之資訊參考 負責人員 : 總經理 投資管理部主管及基金經理人 驟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 輔以每日晨會針對當日重大訊 息後, 作成最後投資決定, 並填寫 投資決定書, 投資決定 由基金經理人負責, 經投資管理部主管及總經理覆核後交由交 易人員或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執行 (3) 投資執行負責人員 : 總經理 投資管理部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交易員步驟 : 交易員依據基金投資決定書, 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或通知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代為買賣有價證券, 並作成基金投資執行表, 若執行時發生差異, 則須填寫差異原因, 報告基金經理人, 並經投資管理部主管及總經理覆核 (4) 投資檢討負責人員 : 總經理 投資管理部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由基金經理人與投資管理部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並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其中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及投資標的檢討, 投資檢討由基金經理人負責提出, 並經投資管理部主管及總經理覆核後, 依基金別存檔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決策過程 (1) 交易分析 : 相關研究及基金經理負責單位定期召開晨會, 討論證券相關商品避險策略 由具備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知識或經驗之研究員, 製作 基金交易期貨避險報告, 內容應載明避險理由 期貨避險商品 契約月份 預計多 ( 空 ) 避險價格 口數與時間, 21

22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完成後送交基金經理人或部門主管覆核, 轉呈總經理核閱後, 建檔存查 (2) 交易決定 : 擬為期貨避險之基金經理人應先檢視保證金餘額之適足性, 再依據 基金交易期貨避險報告 作成 基金交易決定書, 指示交易員執行交易 基金交易決定書 中應載明交易商品名稱 契約月份 口數 交易價格 基金交易決定由基金經理人負責, 並經投資管理部主管及總經理覆核後交付交易人員執行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基金經理人所開立之 基金交易決定書 內容且經覆核無誤, 並確認在期貨經紀商有足額原始保證金後始可執行買賣, 依價格優先及時間順序, 以電話或其他法令許可之方式下達買賣指示至指定合格之期貨經紀商 若執行發生差異, 須填寫差異原因, 完成後送交基金經理人及部門主管覆核 轉呈總經理核閱並存檔 (4) 交易檢討 : 每週基金經理會議, 各基金須對現有證券相關商品部位及保證金餘額進行交易檢討 每月需對當月各基金的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計劃執行結果進行檢討,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負責單位負責主管及總經理簽核並存檔備查 3.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姓名 : 劉書銘 (2018/07/21~ 迄今 ) 學歷 : 中山大學經研所碩士經歷 : 第一金投信投資處固定收益部 (2014/12/29~2018/04/19) 日盛投信固定收益處 (2012/12/04~2014/12/29) (2)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不得違反現行有關法令, 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限制 (3)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應揭露事項 : A. 基金名稱 : 凱基凱旋貨幣市場基金及凱基 2024 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B. 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a.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應落實 中國牆 制 度外, 經理公司建立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 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稽內控制度之考量, 將每個基金之 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b.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有價證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 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 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 可之情形外, 基金經理人應遵守不同基金間不得對同一支有價證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c. 恪遵法令 主管機關有關防止利益衝突之相關規定, 並依經理公司內 部控制制度防止利益衝突之規範辦理之 22

23 4.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姓名 任期 李宏智 2018/03/02~2018/07/20 ( 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 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本基金無複委任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應敘明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本次聘請鋒裕匯理資產管理公司 (Amundi Asset Management) 旗下的鋒裕匯理資產 管理英國有限公司 (Amundi UK Ltd.) 擔任本基金之國外投資顧問 鋒裕匯理資產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為法國農業信貸銀行, 為歐洲第一大 全球前十 大資產管理公司, 業務遍及全球五大洲 30 餘個國家, 投資覆蓋全球主要市場, 在全球擁有超過 1 億個零售客戶及 1,000 多個法人客戶, 包括企業法人, 私人銀行 多重基金經理 退休基金及政府機構等等 鋒裕匯理資產管理公司一直以來以堅強的投資研究團隊聞名, 擁有一應俱全的系 列產品, 並投資於所有資產類別, 至 2017 年 12 月底, 所管理的資產總額為 兆 歐元, 其中固定收益資產管理規模占整體管理規模達 46% 截至 2018 年 6 月, 鋒裕匯理資資產管理公司在新興市場資產管理部位約 395 億歐元, 其中新興市場固定收益管理規模為 292 億歐元 鋒裕匯理資產管理公司擁有 73 位投 資專家管理新興市場資產, 其中新興市場固定收益投資組合經理 23 位 新興市場 股票投資組合經理 27 位, 本次主要委託鋒裕匯理資產管理英國有限公司之新興市 場債券團隊擔任本基金之投資顧問, 藉由鋒裕匯理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技術及該 團隊的研究資源, 將可提供本基金充足的投資操作建議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商品 ; 但轉換公司 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持有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 於條件成就致轉換 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 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 定者, 不在此限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 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 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 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但不 包含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 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 23

24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9)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11)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12)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13)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比例,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4)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5)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7)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8)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1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4

25 (20)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1)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2)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2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24)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前開債券應附有自買進日起一年內將公開募集銷售之轉換權 ; (25)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26)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款第 (5) 目所稱各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3. 第 1 款第 (1) 目 第 (8) 目至第 (14) 目 第 (16) 目 第 (17) 目 第 (19) 目至第 (21) 目及第 (24) 目規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項第 1 款各目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項第 1 款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款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無 (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 ( 七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處理原則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經理公司行使所持有基金之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不得委託他人行使 如相關法令有修正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所持有基金經理公司之提案, 但所持有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處理方法 (1) 國內部分 : A. 經理公司於出席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 25

26 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 投票決議屬前項 (1) 但書情形者, 並應於各該次受益人會議後, 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 陳報經理公司董事會 B.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資料,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C. 經理公司出席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本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2) 國外部分 : 本基金所持有之國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因考量地理及經濟因素, 原則上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 如有必要, 可委託該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分佈全球各地分行代表, 代理本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五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之說明事項 ( 一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 請詳見 附錄七 ( 二 )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 證券化商品泛指各種具備現金流量之資產, 透過轉換成證券型態使其具有流動性及市場性, 金融機構可透過此架構擴大籌資管道並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 證券化商品種類繁多, 主要以房屋抵押擔保證券 (MBS) 為代表, 證券化之應用更擴及一般放款債權, 如汽車貸款 信用卡貸款 應收帳款債權 租賃擔保債權 商業不動產抵押債權 抵押債券憑證及不良放款債權等, 並發行所謂的資產基礎證券 (ABS) 證券化起源於美國市場, 而後逐步向英國 澳洲 日本等發展, 美國為發展最健全之市場, 目前整體交易狀況仍以美國最為活絡, 歐洲市場次之 另依亞洲而言, 亞洲國家大都集中在 2000~2005 年通過證券化商品發展條例, 雖發展期間較短, 但預期有愈來愈多證券化商品掛牌上市, 亦持續吸引市場資金投入亞洲證券化商品市場 1. 美國 : 美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歷史久遠, 為全球最大資產證券化市場且流動性相當好的市場 其中在不動產抵押貸款 (MBS) 市場從 1996 年大幅增加, 發行證券的價值為 億美元, 到 2008 年, 發行證券的價值達 2,671.8 億美元 在此期間, 每種類型的證券化標的量均呈現穩定成長的趨勢, 其中尤以房屋貸款 學生貸款的資產擔保證券發行量蔚為大宗 但是隨 2008 年次貸風暴發生後, 發行市況急速萎縮 發行量急速萎縮的主因在於住房相關證券的發行幾乎停止, 因此整體資產抵押證券市場的發行標的, 幾由助學貸款 信用卡應收帳款 汽車貸款的資產抵押證券發行所支持 2. 日本 : 日本的金融資產證券化則始於 1990 年代, 發行原因為 1988 年起國際清算銀行規範銀行自有資本比率必須高於 8% 的規定, 以及泡沫經濟後欲解決金融機構不良債權, 相同的是流動性及市場接受度均不高 其後日本於 1996 年透過法令頒布, 將上述小額債權的屬性認定為證券, 改善流動性不佳情形 ;1997 年通過 12 項措施, 其中包括降低成立特殊目的機構所需的資本 減免部份公司稅的 26

27 特定項目 引進信託的架構以及信託憑證歸類為證券等, 並出現第一個租賃證券化的案子 ; 另外日本政府自 1998 年進行金融大改革, 於 1998 年通過特定目的公司資產流動化法, 允許一般投資人透過特殊目的公司 (SPC) 的方式投資不動產, 並規定特殊目的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視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 1999 年日本銀行開始以證券化方式處理債權, 發行房貸抵押債權證券化商品 ;2000 年 5 月日本政府再度修正資產流動化法, 除特殊目的公司制度之外, 並引入特殊目的信託制度 (SPT), 同時擴大允許特殊目的公司得以記名金錢債權 不動產 信託受益權以及一般財產權作為日本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標的資產 ( 三 )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因外匯收支所從事之避險交易, 其避險方法如下 : 1. 為了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本基金之投資收益,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起, 就本基金投資於國外之資產, 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之操作, 以規避外幣之匯兌風險 2. 本基金所投資外國幣別之資產 ( 包含持有之現金部位 ),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時, 其價值與期間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之外國幣別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3.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承作銀行所提供之兩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basket hedge) 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來進行 ( 四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無 (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 六 投資風險之揭露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 一 ) 利率風險債券價格走勢與利率成反向關係, 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本基金承作利率交換交易後, 因市場利率上升或下跌, 將導致所承作的契約產生損益變化的價格風險 本基金將運用適當策略, 盡可能爭取基金最大回報, 同時減少投資本金所承受的風險 ( 二 ) 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本基金雖僅投資於符合金管會規定的信用評等之一定等級,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但仍存在信用違約風險 本基金投資債券前將進行風險評估及控管, 降低持有債券違約之可能性, 惟無法保證該風險不會發生 ( 三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無 ( 本基金不投資股票 ) ( 四 )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就本基金投資標的而言, 可能因供需結構而有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 致使其償債能力經常隨著公司營收獲利之變化而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經理公司將致力掌握景氣循 27

28 環變化, 並採適時分散投資策略來分散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惟此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 五 ) 流動性風險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 由於本基金得投資於國內外債券, 如部分投資所在國之債券市場仍不夠活絡, 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將因本基金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意願之遲疑, 可能發生在短時間內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基金所持有債券之風險 ( 六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各國貨幣匯率有升有貶, 匯率變動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及利息 各國貨幣的匯率取決於外匯市場的供需 國際收支差額 政府干預及其他政治與經濟狀況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基金經理人基於專業判斷得利用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及換匯換利交易等避險操作, 期能降低外幣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七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投資之海外地區若發生有關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變動時, 本基金所參與之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均會受到直接或間接的衝擊, 進而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漲跌, 經理公司將盡量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 八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1.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之交易對手, 可能發生信用違約等風險, 影響本基金之交割 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2.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故無此風險 ) ( 九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 本基金未投資結構式商品, 故無此風險 ) ( 十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1. 投資政府公債之風險 : 政府公債因債信佳 免課交易稅 又可作為流動準備, 雖然隨投資標的之不同會有不同的投資風險, 但一般而言, 公債次級市場流通性均較公司債市場為佳, 因此流動性風險相對較低 惟在投資時, 若非以長期持有為目的, 則除需考量利率變動風險外, 亦需考量其流動性風險 2. 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 : 投資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收入, 但有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3.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本基金得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 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 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 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4. 投資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風險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係指由亞洲開發銀行 美洲開發銀行或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等 28

29 非屬於單一國家之跨國性金融組織所募集之債券, 其發行主體為國外金融組織, 除信用風險外, 其餘風險等同其它一般公司債 5. 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 :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以 金融資產證券化 為基本架構而發行, 主要之風險說明如下 : (1) 信用風險 : 因其是以金融資產為擔保而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容易因金融資產的逾放或呆帳比率過高時, 發生信用上風險 (2) 價格風險 : 目前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主要交易市場規模仍小, 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連帶容易造成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交易價格變動不穩定性情形發生 (3) 提前還款風險 :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6. 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係將不動產或其相關權利切割為個別之受益證券, 以債權方式, 由受託機構支付本金與利息予投資人, 其類似於債券, 旨在獲取固定收益, 然投資門檻較高 ; 其可能有利率風險 不動產供過於求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個別營運風險等風險 7. 投資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風險 : 本基金可投資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 ( 反向型 ETF), 反向型 ETF 主要是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追踪標的指數, 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 由於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的基金,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8. 投資槓桿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風險本基金可投資槓桿型指數股票型基金 ( 槓桿型 ETF), 槓桿型 ETF 係以較少的投入金額追求高於指數變動的報酬, 若經理人認為市場上漲機率很高時, 可藉由槓桿型 ETF 加速獲利, 但若指數下跌, 則可能承受較大損失 9. 投資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 以下簡稱債券指數 ETF) 之風險如下 : (1) 所持有的一籃子投資組合類型本身面臨的風險 例如, 該債券指數 ETF 持有一籃子債券投資組合時, 則有利率 信用等主要潛在風險 (2) 在該債券指數 ETF 發行初期, 可能因投資人對該商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或受到整體系統性風險影響, 使其債券指數 ETF 市價與其實質價值有所差異, 造成該債券指數 ETF 折溢價 但該風險可透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債券指數 ETF 之流動性, 減少折溢價的發生 10. 投資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債券之風險 : 美國 Rule 144A 債券屬私募性質, 該類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風險較高, 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而需賣斷公債或公司債時, 將因我方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之意願, 可能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或需以不利的價格進行交易, 使得基金淨值有下跌的可能性 美國 Rule 144A 債券發行機構之財務訊息揭露可 29

30 能較不完整, 可能導致債券價格上揚或下跌之波動, 進而影響所投資子基金淨值之漲跌 美國 Rule 144A 債券之價格較不透明, 因此導致債券價格有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 十一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為管理債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利率 債券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 以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或避險之金融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淨值波動之風險 投資人須瞭解本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 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1. 利率期貨利率期貨是期貨交易商品的一種, 其標的資產為和利率有關的存款或固定收益證券, 其特性及功能為提供風險轉移之功能 調整投資組合之存續期間等, 從事利率期貨價格的分析, 仍應考量現貨市場價格波動 持有現貨的成本, 持有現貨的收益, 及對未來供需籌碼的狀況等, 本基金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避免可能之風險 2. 利率選擇權利率選擇權係為一個契約, 買賣雙方約定, 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 而取得未來以特定價格買進 ( 或賣出 ) 標的利率商品的權利, 賣方收取權利金, 則有履約義務, 並需繳交保證金, 其避險之目的係為規避利率上揚, 無法放空的風險, 其風險來自國內外政經情勢變化, 造成標的利率商品的變化, 本基金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避免可能之風險 3. 利率交換選擇權利率交換選擇權係為一個契約, 買賣雙方約定, 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 而取得未來以特定價格參與利率交換交易的權利, 賣方收取權利金, 則有履約義務, 並需繳交保證金, 其避險之目的係為規避利率上揚 無法放空的風險, 其風險來自國內外政經情勢變化, 造成利率的變化, 本基金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避免可能之風險 ( 十二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無 ( 本基金並無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 故無此風險 ) ( 十三 )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日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及各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均以基準貨幣與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 十四 ) 其他投資風險 : 1. 本基金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 在合理風險度下, 投資於國內外貨幣市場工具及債券, 以謀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穩定之利息收入 管理資產安全為目標 本基金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由於利率與債券價格呈反向關係, 當利率波動時將影響債券之價格,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30

31 2. 本基金或有因利率變動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及定期存單提前解約而影響基金淨值下跌之風險, 同時或有受益人大量贖回時, 致延遲給付贖回價款之可能 七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八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欲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包含申購書 印鑑卡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 ;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銀行或證券商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滙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3. 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4. 申購時間 : 親自至經理公司或傳真交易為每一營業日 17:00 前, 其他銷售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 逾時提出申請者,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5.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第 6 目 第 7 目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6.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7.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 31

32 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8.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由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如其申購日當日在募集期間內, 亦以本基金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 9.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惟受益人僅得於本基金募集期間申請以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10.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1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投資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12. 經理公司對受益權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經理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13. 經理公司得於募集期間視本基金達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情形而決定是否再繼續受理投資人申購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之計算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一之 ( 十四 ) 及 ( 十五 ) 之說明 )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並以兌現當日為申購日,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 支票 本票之發票人以申購人或金融機構為限 )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1. 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32

33 2.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申購人應同時繳回申購書收執聯, 未繳回者自申購價金返還日起失效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算方式及位數, 依基金保管機構以各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3. 本基金以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定為目標, 因此不鼓勵經常性進行買賣 經理公司及其代理銷售機構, 對於頻繁申購或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者, 經考量認定其已建立短期或多次買賣之模式, 或其買賣已經或可能擾亂本基金之經理者, 得拒絕接受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 九 買回受益憑證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2. 本基金自成立之次一營業日起,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3. 受益人於申請買回時, 應填妥買回申請書及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 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4.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單位者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每次請求買回之單位數不得低於十個受益權單位, 且本次請求部分買回後, 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十個單位者, 除透過金融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保險公司以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買回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5. 買回時間 : 親自至經理公司或傳真交易為每一營業日 17:00 前, 其他買回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 逾時提出申請者,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33

34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以買回日 ( 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送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 ( 五 ) 之 1 所述 ),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3.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 ( 五 ) 之 2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4.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 / 或轉申購所生之費用,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貳 (2%)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惟於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 ( 含當日 ) 起至第六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期間, 經理公司不收取買回費用 ( 含短線交易費用 )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 ; 外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該外幣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5. 受益人向買回代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買回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2.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3. 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金係以到期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本基金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時, 經理公司應通知受益人到期日之淨資產價值,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十個營業日內將款項交付予受益人 經理公司並得於給付到期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到期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受益人請求買回部分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述 ( 三 ) 所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 五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 34

35 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2.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1)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A.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B.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C.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D.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2)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述 ( 五 ) 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到期日行使分配基金資產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35

36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費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經理費 ( 一 ) 基金成立日起至屆滿一年之當日止 : 每年百分之參 (3.0%); ( 二 ) 基金屆滿一年之次日起至到期日當日止 : 每年百分之零點陸 (0.6%) 每年百分之零點壹貳 (0.12%), 每月給付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壹拾保管費萬元 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參 (3%) ( 註一 ) 買回費用 ( 含短線交易 ) 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 / 或轉申購所生之費用,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貳 (2%)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惟於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 ( 含當日 ) 起至第六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期間, 經理公司不收取買回費用 ( 含短線交易費用 ) 買回收件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手續費請買回者則免 召開受益人會議 ( 註二 ) 預估每次不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 費用 ( 註三 ) 其他費用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申購及買回方式投資人申購及買回外幣計價級別應以該外幣收付 ( 註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 ; 外幣計價受益憑證之 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該外幣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註二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三 ): 本基金應負擔費用尚包括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證券交易手續費及基金財務報告 之簽證及核閱費用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訴訟或非訴訟費用 清算費用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除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買回費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 支付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總統 94 年 12 月 28 日華總義一義字第 號令 財 政部 91 年 11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 81 年 4 月 23 日 (81) 台財稅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 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36

37 2. 印花稅 :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3.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 營利事業若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時, 則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之規定辦理 ) ( 四 ) 受益人會議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總和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依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4.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5.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 37

38 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6.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十一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 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 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三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通訊方式 變更時, 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經理公司或 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通知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記載之通訊 方式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 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 公告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公告如下 : ( 1 ) 本基金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之 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38

39 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本基金之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告 B.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C.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 2) 本基金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 網址 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C.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G.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H.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I.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J.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K.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L.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M.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N.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O.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P.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Q. 其他依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3. 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 其他非屬於 (1) (2) 公告之事項刊 登於報紙 ( 四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 ( 三 ) 第 1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 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 ( 三 ) 第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五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及掛號郵寄 十二 基金運用狀況 ( 一 ) 投資情形 方式為之 如需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者, 由受益人自行辦理掛失手續 及公示催告程序 1.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 詳見 附錄八 2.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無 39

40 3.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詳見 附錄八 4.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無 ( 二 ) 投資績效 : 1.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本基金 107/03/02 成立 ) 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 / / / / / / /09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分配收益之金額 ( 本基金無收益分配 )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本基金於 107/03/02 成立, 成 立未滿 6 個月, 故無基金績效 ) 4. 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107 年 9 月 30 日 期間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自成立日 新臺幣計價累計報酬率美元計價累計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 三 )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本基金於 107/03/02 成立, 成立未滿一年 ) ( 四 )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 值變動表及附註 : 無 ( 本基金 107/03/02 成立 ) ( 五 ) 基金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前五名之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 詳見 附 錄八 40

41 貮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一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一 ) 本基金定名為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本基金保管機構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六年之當日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一所列 ( 一 ) ( 二 ) 之說明 )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一 ) 受益憑證之發行 1.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兩種類型發行, 即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2.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新臺幣 美元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6.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8.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9.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10.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41

42 ( 二 ) 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受益憑證, 免辦理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一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 三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四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 六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 七 )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第八項 第九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 八 )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九 ) 申購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十 )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由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如其申購日當日在募集期間內, 亦以本基金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 42

43 ( 十一 )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惟受益人僅得於本基金募集期間申請以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 十二 )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 十三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投資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十四 ) 本基金募集期間,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轉申購或透過金融機構特定金錢信託 保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或券商財富管理帳戶方式申購, 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外, 不在此限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參萬元整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美元壹仟元整 ( 十五 ) 受益權單位申購之其他事項, 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 十六 ) 經理公司對受益權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經理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 十七 ) 經理公司得於募集期間視本基金達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情形而決定是否再繼續受理投資人申購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十八 )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若發生受益人申請買回致任一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為零時, 經理公司即不再計算該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壹拾伍億元整 ( 二 )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三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算方式及位數, 依基金保管機構以美元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43

44 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四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本基金係開放式基金, 並無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六 )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 44

45 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6.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7.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8.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廿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 三 ) 除本項第 ( 一 ) ( 二 ) 點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四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十之說明 )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三之 ( 一 ) 說明 )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三之 ( 二 ) 說明 )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一之 ( 九 ) 說明 ) 十三 收益分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一之 ( 二十四 ) 說明 )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 一 ) 本基金自成立之次一營業日起,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 45

46 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單位者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每次請求買回之單位數不得低於十個受益權單位, 且本次請求部分買回後, 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十個單位者, 除透過金融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保險公司以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買回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 二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三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 / 或轉申購所生之費用,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貳 (2%)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惟於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 ( 含當日 ) 起至第六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期間, 經理公司不收取買回費用 ( 含短線交易費用 )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1.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2.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3.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4.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5.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6.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 五 )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 六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 七 )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46

47 ( 八 )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 九 )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十 ) 受益憑證買回之其他事項, 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一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1.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1) 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為基礎, 加計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申贖金額, 並按信託契約第廿條第五項第四款之匯率換算方式,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 (2) 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以基準貨幣呈現之資產佔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之比例 (3) 就計算日適用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及費用, 依上述 (2) 之比例計算分別加減之 (4)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加總後得出本基金整體淨資產價值 (5) 上述各類型基金淨資產價值按信託契約第廿條第五項第四款之匯率換算後, 得出以各自計價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2.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日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及各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均以基準貨幣與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3.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4.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5. 因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其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債券 : 依序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取得之中價或買價 最後成交價格 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前述資料來源先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為準, 若前述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價格顯已無法反應當時實際市價者, 得由經理公司依序洽商國外證券經紀商 路透社 (Reuters) 提供之資訊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 47

48 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A. 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 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Reuters) 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B. 非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 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所取得各基金管理機構最近對外公告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如上述資訊無法取得, 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資訊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淨值計算 (3) 證券相關商品 : A. 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B. 非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取得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 C. 期貨則係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D. 前開規定之計算日無法取得收盤價格或結算價格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或最近結算價格代之 E.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4)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先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各該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所示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資訊 (Reuters) 所提供之收盤匯率為準 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無收盤匯率時, 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匯率取代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 二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1.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惟本基金到期日之淨資產價值計算不受前述小數點位數限制 48

49 2. 本基金因信託契約第廿六條第七項為清算分配或因終止本契約而結算本基金專戶餘額之需求者, 不受前項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各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之限制 3.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49

50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一 ) 存續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 信託契約終止 :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 )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三 )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基金到期之處理程序 ( 一 ) 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金係以到期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經理公司並得於給付到期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到期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 二 ) 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時, 經理公司應通知受益人到期日之淨資產價值,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十個營業日內將款項交付予受益人, 不適用信託契約第廿六條之處理程序 二十 基金之清算 ( 一 )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 50

51 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 三 ) 本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 四 )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八 )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卅二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 九 )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 十 )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一 受益人名簿 ( 一 )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 二 )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二 受益人會議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十之 ( 四 ) 說明 ) 二十三 通知及公告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十一之 ( 三 ) 說明 ) 二十四 信託契約之修正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51

52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52

53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年月 ( 一 ) 設立日期本公司於民國 90 年 4 月 19 日經經濟部核准設立 ( 二 ) 股本形成經過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形成經過 每股面額 ( 新臺幣元 ) 股數 ( 股 ) 核定股本 金額 ( 新臺幣元 ) 股數 ( 股 ) 實收股本 金額 ( 新臺幣元 ) 107 年 9 月 30 日 股本來源 90/ ,000, ,000,000 30,000, ,000,000 公司成立資本額 95/ ,000, ,000,000 30,000, ,000,000 減增資後資本額 96/ ,000, ,000,000 30,000, ,000,000 減增資後資本額 107/ ,000, ,000,000 30,000, ,000,000 減增資後資本額 ( 三 ) 營業項目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4.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業務 ( 四 ) 沿革 1. 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 :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基金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 ( 計價幣別 ) 淨值 ( 計價幣別 ) 107 年 9 月 30 日 計價幣別 凱基護城河基金 ( 新臺幣 ) 103 年 09 月 15 日 11,290, ,078, 新臺幣 凱基護城河基金 ( 美元 ) 103 年 09 月 15 日 26, , 美元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 ( 新臺幣 ) 104 年 06 月 15 日 26,989, ,673, 新臺幣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 ( 美元 ) 104 年 06 月 15 日 40, , 美元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 ( 人民幣 ) 104 年 06 月 15 日 238, ,286, 人民幣 凱基銀髮商機基金 ( 新臺幣 ) 105 年 07 月 11 日 24,747, ,144, 新臺幣 凱基銀髮商機基金 ( 美元 ) 105 年 07 月 11 日 213, ,581, 美元 凱基銀髮商機基金 ( 人民幣 ) 105 年 07 月 11 日 316, ,919, 人民幣 凱基全球高效平衡基金 ( 新臺幣 )( 不配 6,417, ,484, 年 10 月 27 日息 ) 新臺幣 凱基全球高效平衡基金 ( 新臺幣 )( 配息 ) 105 年 10 月 27 日 7,558, ,183, 新臺幣 凱基全球高效平衡基金 ( 美元 ) 105 年 10 月 27 日 58, , 美元 凱基醫院及長照產業基金 ( 新台幣 ) 106 年 05 月 02 日 28,593, ,123, 新臺幣 凱基醫院及長照產業基金 ( 美元 ) 106 年 05 月 02 日 274, ,357, 美元 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新臺幣 ) 107 年 03 月 02 日 22,034, ,391, 新臺幣 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美元 ) 107 年 03 月 02 日 11,049, ,908, 美元 53

54 2. 分公司設立 : 無 3. 公司董 監事或主要股東最近五年度之移轉股權或更換之情形 : 日期 事件 補選董事一席 ( 袁宜嬌 ) 改選董事 監察人 李婧婧請辭董事職務 補選董事一席 ( 丁紹曾 ) 改選董事 監察人 二 事業組織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07 年 9 月 30 日 數量 股東結構 上市公司 本國法人 其他法人 本國自然人外國機構外國個人合計 人數 ( 人 ) 持有股數 ( 股 ) 持股比例 (%) 0 30,000, ,000, 主要股東名單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107 年 9 月 30 日 主要股東名稱 股份 持有股數 ( 仟股 ) 持股比例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合計 30,

55 ( 二 ) 組織系統 1. 本公司之組織架構 2. 部門人數 分工及職掌 經理公司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107 年 9 月 30 日 部門工作職掌人員 稽核室 法令遵循部 風險管理部 人力資源部 行政管理部 投資管理處 直屬董事會, 綜理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作業準則內容完整性 正確性之確認作業, 定期及不定期辦理例行及專案查核, 以確認相關內 外部規範遵循情形, 針對查核作業中所提出缺失或建議事項之改善情形辦理追蹤複查作業, 並對營業紛爭事件負有調查及報告之責等 綜理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 管理及執行, 綜理公司法令傳達 諮詢 協調與溝通系統,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更新, 使公司各項營運活動遵循法令規定等 綜理風險管理政策與風險管理辦法之擬訂及執行 定期檢視風險管理機制 流程及風險對策之適當性 建立及執行重大風險通報機制等有關事宜 綜理各項人事作業管理 員工發展及人力資源相關之政策編修, 並提供主管人力管理方面之諮詢與協助等 綜理資訊相關行政作業 資訊設備固定資產管理 建置公司行政事務流程作業 督導基金管理 產業研究分析, 所轄部門及職掌如下 : ( 一 ) 股票投資管理部 : 綜理公募基金之經營管理 國內產業及股票之研究分析 ( 二 ) 國際投資管理部 : 綜理公募基金之經營管理 海外市場研究分析

56 客戶經營處 營運管理處 ( 三 ) 債券投資管理部 : 綜理公募基金之經營管理 海外債券發行人信用趨勢研究分析 國內總經與央行貨幣政策研究分析 ( 四 ) 專戶管理部 : 綜理全權委託投資相關業務之投資決策 研究分析及買賣執行, 私募基金管理 ( 五 ) 交易部 : 綜理股票 債券 外匯交易執行, 投資專戶資金調度 督導品牌管理及推廣 專案管理 策略溝通規劃與執行 新產品開發維護 基金推廣及銷售, 所轄部門及職掌如下 : ( 一 ) 專案管理部 : 綜理提供專案各階段文件, 定期召開專案會議, 掌控公司所有專案進度, 建議專案執行效能, 於專案結束後將專案經驗學習載於結案報告中 負責品牌管理及推廣 公司發言人名冊及媒體關係維護 ( 二 ) 產品策略部 : 綜理產品市場研究, 競品比較, 產品概念發想 送 21 件及基金產品行政管理等 ( 三 ) 投資策略部 : 綜理協調公司旗下基金優先性, 協助聚焦行銷資源於重點基金上, 提供業務團隊基金與投資專業之教育訓練及輔銷文件 ( 四 ) 行銷策略部 : 綜理行銷策略規劃及執行, 公司網站經營及數位行銷, 提供業務團隊及銷售機構相關輔銷文件 ( 五 ) 通路業務部 : 綜理通路客戶 ( 含代銷機構等 ) 開發及維護 ( 六 ) 投資理財部 : 綜理直銷客戶與法人之開發及維護 督導財務管理 基金淨值結算 基金申贖作業及資訊系統管理, 所轄部門及職掌如下 : ( 一 ) 財務部 : 綜理財務管理與經營績效分析及年度預算之編列與修正等 綜理借款額度之建立與維護, 資金調度及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等 11 ( 二 ) 基金會計部 : 綜理基金會計之處理 ( 三 ) 基金事務部 : 綜理受益憑證之發行 註銷 轉讓 掛失 分割 設質及繼承之作業處理 基金申贖 收益分配之相關作業, 受益人資料變更 印鑑變更 印鑑掛失等作業管理 總人數 60 職稱 3.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資料 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仟股 ) 持股比例 (%) 總經理高子敬 資深副總吳麗真 資深協理張淑鑾 資深協理蔡協錚 協理吳君函 主要經 ( 學 ) 歷 經歷 : 第一金投信副總經理暨投資長 學歷 :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經歷 : 基富通證券策略長 學歷 : 台灣大學經濟學碩士 經歷 : 華南永昌投信企劃部協理 學歷 :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經歷 : 華頓投信通路副總 學歷 : 東海大學管理哲學碩士 經歷 : 中國人壽資產管理股票投資經理 學歷 : 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財務金融 學 / 會計學碩士 107 年 9 月 30 日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無 無 無

57 協理 黃珮珊 資深經理 陳侑宣 資深經理 方素慧 資深經理 吳靜蟬 資深經理 黃碧蓮 資深經理 王招君 資深經理 孫思琦 資深副理 陳志豪 經歷 : 德意志資產管理助理副總裁學歷 :University of Stirling 行銷學碩士經歷 : 富邦投信固定收益金基金經理人學歷 : 中央大學財務金融碩士經歷 : 凱基證券稽核部襄理學歷 : 實踐大學企管系經歷 : 基富通證券法令遵循部經理學歷 : 輔仁大學法律系經歷 : 德盛安聯投信基金事務部副理學歷 : 中國工商專校電子資料處理經歷 : 友邦投信交易主管學歷 :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系經歷 : 華南永昌投信財務行政部經理學歷 : 中興大學合作經濟系經歷 : 凱基證券債券部交易員學歷 : 銘傳大學經濟學碩士 無無無無無無無無 4.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職稱 姓名 選任 日期 任期 ( 年 ) 選任時持有本公 股數 ( 仟股 ) 司股份 持股比 例 ( % ) 現在持有本公司 股數 ( 仟股 ) 股份 持股比 例 ( % ) 董事長丁紹曾 副董事長 張慈恩 董事吳美玲 監察人 林黃美惠 主要經 ( 學 ) 歷 現任 : 凱基投信董事長 學歷 : 美國伊利諾大學財務學碩士 現任 : 凱基投信副董事長 學歷 : 美國紐約市立大學柏魯克學 院財務投資學碩士 現任 : 凱基證券資深經理 學歷 : 輔仁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現任 : 凱基證券協理 學歷 : 政治大學金融碩士 107 年 9 月 30 日 備註 法人董事 法人董事 法人董事 法人 監察人 57

58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凱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與其利害關係公司資料 107 年 9 月 30 日利害關係公司名稱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關係說明 Richpoint Company Limited 凱基證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開發金控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凱基證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開發金控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凱基證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凱基證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凱基證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東為其董事開發金控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開發金控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四 營運情形 ( 一 ) 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 資產價值 基金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 58 淨資產金額 ( 計價幣別 ) 淨值 ( 計價幣別 ) 107 年 9 月 30 日 計價幣別 凱基開創基金 90 年 10 月 08 日 8,411, ,054, 新臺幣 凱基凱旋貨幣市場基金 91 年 06 月 25 日 251,146, ,899,303, 新臺幣 凱基台商天下基金 96 年 05 月 08 日 22,546, ,314, 新臺幣 凱基台灣精五門基金 98 年 09 月 03 日 18,291, ,260, 新臺幣 凱基新興趨勢 ETF 組合基金 99 年 08 月 09 日 19,896, ,596, 新臺幣 凱基新興市場中小基金 ( 新臺幣 ) 100 年 08 月 05 日 34,932, ,230, 新臺幣 凱基新興市場中小基金 ( 美元 ) 100 年 08 月 05 日 15, , 美元 凱基雲端趨勢基金 ( 新臺幣 ) 101 年 09 月 13 日 9,977, ,906, 新臺幣 凱基雲端趨勢基金 ( 美元 ) 101 年 09 月 13 日 2, , 美元 凱基護城河基金 ( 新臺幣 ) 103 年 09 月 15 日 11,290, ,078, 新臺幣 凱基護城河基金 ( 美元 ) 103 年 09 月 15 日 26, , 美元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 ( 新臺幣 ) 104 年 06 月 15 日 26,989, ,673, 新臺幣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 ( 美元 ) 104 年 06 月 15 日 40, , 美元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 ( 人民幣 ) 104 年 06 月 15 日 238, ,286, 人民幣 凱基銀髮商機基金 ( 新臺幣 ) 105 年 07 月 11 日 24,747, ,144, 新臺幣 凱基銀髮商機基金 ( 美元 ) 105 年 07 月 11 日 213, ,581, 美元 凱基銀髮商機基金 ( 人民幣 ) 105 年 07 月 11 日 316, ,919, 人民幣 凱基全球高效平衡基金 ( 新臺幣 )( 不配 6,417, ,484, 年 10 月 27 日息 ) 新臺幣 凱基全球高效平衡基金 ( 新臺幣 )( 配息 ) 105 年 10 月 27 日 7,558, ,183, 新臺幣 凱基全球高效平衡基金 ( 美元 ) 105 年 10 月 27 日 58, , 美元

59 凱基醫院及長照產業基金 ( 新台幣 ) 106 年 05 月 02 日 28,593, ,123, 新臺幣 凱基醫院及長照產業基金 ( 美元 ) 106 年 05 月 02 日 274, ,357, 美元 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新臺幣 ) 107 年 03 月 02 日 22,034, ,391, 新臺幣 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美元 ) 107 年 03 月 02 日 11,049, ,908, 美元 ( 二 )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後附錄四之財務報表 ) 五 受處罰情形金管會於 107 年 1 月 19 日至 1 月 29 日對本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 認為有下列缺失情事, 業經金管會 107 年 8 月 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予以糾正處分 ( 一 )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買進基金, 所引用之投資分析報告有未就基金管理機構影響投資決策部分加以分析, 核與行為時金管會 105 年 11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附件 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 二 ) 書面格式之規定不符 ( 二 ) 對客戶及業務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 內部控制作業有下列缺失事項 : 1. 尚未以風險基礎方法 (risk-based approach) 建立洗錢及資恐風險之防制與抵減措施 ;105 及 106 年度防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未納入非面對面業務往來關係 ( 如郵寄開戶 ) 之風險因素 ; 推出新產品前, 未進行產品之洗錢或資恐風險評估, 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2. 辦理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作業 : (1) 105 年 1 月 31 日首次以電腦系統就客戶既存之資料辦理評估, 惟評估當時電腦系統客戶既存之資料欠缺國籍 職業 / 行業 實質受益人 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之管道及是否發行無記名股票等事項, 僅考量客戶是否為洗錢及資恐名單之對象及申購金額, 予以評估其風險高低, 納入風險評估考量因素之範圍欠妥, 且迄未重新辦理評估亦無相關補強計畫 (2) 105 年 2 月 1 日起對新客戶依所訂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評估表 辦理評估, 未依據完整之書面風險分析結果, 逕將部分免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之客戶, 直接定義為低風險, 而免辦理風險評估 ; 尚未將客戶之任職機構 首次建立業務關係之金額 申請往來之產品或服務及實際居住地等, 納入客戶風險因素評估 ; 對部分高風險行業尚未納入客戶風險因素評估或僅給予較低之配分 ; 辦理評估時有未依所訂配分標準給予分數 ; 對關聯戶辦理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時, 尚未建立整體歸戶考量, 並評估其交易型態之風險控管機制 59

60 3. 辦理客戶審查措施與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 : (1) 對法人客戶均未瞭解其行業與主要業務及是否可發行無記名股票, 並對已發行無記名股票之客戶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其實質益人之更新 ; 對法人客戶有未確實確認客戶實質受益人之情事 (2) 對客戶填寫之資料表職業欄勾選 其他 勾選 工 但服務機構及擔任職務均空白未填寫 客戶個人財產總值欄未勾選者, 未進一步洽客戶確認並查註實際情況 ; 對尚無謀生能力之未成年客戶, 未查註其法定代理人所從事之行業及收入情形 ( 三 ) 公司 106 年 1 月起已建置媒體即時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之涉案人資料庫, 惟未確實建檔, 且得知客戶有負面新聞時, 未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無 60

61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一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銷售機構 地址 電話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698 號 (02) 二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銷售機構地址電話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明水路 698 號 (02)

62 伍 特別記載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 書 62

63 二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63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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