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裏 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7 樓網址 :funds.dws.com/tw 電話 :(02) 經理公司發言人姓名 : 李沛樺職稱 : 總經理電子郵件信箱 聯絡電話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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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8 年 10 月 31 日印製 一 基金名稱 :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二 基金種類 : 債券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之壹 一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之說明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國內外 ( 詳細投資地區請參閱公開說明書之壹 一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之說明 ) 六 計價幣別 : 美元及人民幣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美元捌億元, 最低為等值美元捌仟參佰萬元 其中 : ( 一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美元參億元 ( 二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美元伍億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 一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參仟萬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二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仟萬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九 保證機構名稱 : 本基金非 保本型基金 無需保證機構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期滿即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將根據屆時淨資產價值進行償付, 本基金非定存之替代品, 亦不保證本金之全額返還 投資組合之持債在無信用風險發生的情況下, 隨著愈接近到期日, 市場價格將愈接近債券面額, 然本基金仍可能存在違約風險與價格損失風險 本基金投資組合除執行信用風險部位管理以及因應贖回款需求外, 將採取較低周轉率之投資策略 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 於本基金持有之新興市場債券到期後, 基金得投資短天期債券 ( 含短天期公債 ), 不受信託契約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 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 所謂 短天期債券 係指剩餘到期年限在三年 ( 含 ) 以內之債券 ( 二 ) 投資人應特別留意, 經理公司得於募集期間視本基金達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情形而決定是否再繼續受理投資人申購 基金成立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基金成立日後即開放每日可買回, 基金未到期前買回, 除成立日起之第六個日曆日 ( 含 ) 期間, 不收取短線費用外, 將收取提前買回費用 2% 並歸入基金資產, 以維護既有投資人利益 ** 本基金不建議投資人從事短線交易並鼓勵投資人持有至基金到期 另本基金因計價幣別不同, 投資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 於本基金成立日前, 為該申購幣別金額除以面額計 於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不因投資人取得各級別每受益權單位之成本不同而異 受益人不得申請本基金與其他基金或本基金與同一基金間之不同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 三 ) 本基金經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 四 ) 本基金包含美元計價級別與人民幣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相對於其它貨幣升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另人民幣為管制性貨幣, 其流動性有限, 相關的換匯作業亦可能產生較高的結匯成本 此外, 人民幣別之匯率除受市場變動因素影響外, 尚會受到大陸地區法令或政策變更, 或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 影響人民幣資金市場之供需, 進而導致其匯率波動幅度可能較大, 影響此類投資人之投資效益 ( 五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有價證券, 可能存在外匯管制及投資地區政治 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 另投資債券時, 可能亦會發生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及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等 此外, 本基金最高可投資基金總資產 15% 於美國 Rule 144A 債券, 該債券屬私募性質, 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交易流動性無法擴及一般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前須留意相關風險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22 至 30 頁 ( 六 ) 本基金得為避險之目的從事通膨交換交易, 惟雖為避險之目的, 但仍可能因判斷錯誤而發生損失, 另本基金已慎選交易對手, 但無法完全規避因交易對手違約造成之損失, 敬請投資人留意 ( 七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經理公司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八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 九 ) 本基金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 十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 就本公司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投資人應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 若三十日內未獲回覆或投資人不滿意處理結果得於六十日內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 ( 十一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本公司網站 :

2 封裏 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7 樓網址 :funds.dws.com/tw 電話 :(02) 經理公司發言人姓名 : 李沛樺職稱 : 總經理電子郵件信箱 :pauline.lee@db.com 聯絡電話 :(02)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號網址 : 電話 :(02) 受託管理機構 : 無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名稱 :DWS International GmbH 地址 :Mainzer Landstrasse , Frankfurt/Main, Germany 網址 : 電話 :+49 (0)180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名稱 :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地址 : 香港皇后大道中 1 號匯豐總行大廈 30 樓網址 : 電話 :(852)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無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姓名 : 呂莉莉 俞安恬事務所名稱 :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信義路 5 段 7 號 68 樓網址 : 電話 :(02) 基金會計委外受託機構名稱 : 德意志銀行台北分行 (Deutsche Bank AG, Taipei Branch) ( 地址 : 臺北市仁愛路四段 296 號 3 樓電話 : (02) 基金擔保品管理作業委託專業機構名稱 :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 Zweigniederlassung Frankfurt 地址 :Solmsstrasse 83, Frankfurt 電話 : 本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 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分送及索取之方法 陳列處所 : 基金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及銷售機構 索取方法 : 投資人親取 來電 傳真 來信索取或自行於德 銀遠東投信 ( 或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 下載 ( 分送方式 : 親自交付 郵寄 電子郵件或自行於德銀遠東證 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 無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本基金採無實體憑證發行 )

3 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 集發行銷售及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 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 台端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 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 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 一 基金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台端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 二 基金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台端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三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 : ( 一 ) 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 : 市場 ( 政治 經濟 社會變動 匯率 利率 股價 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 ) 風險 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法令 貨幣等風險 ( 二 ) 因前述風險 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 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四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 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 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 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五 基金不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六 如因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台端可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 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 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 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 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若您對上述有任何疑問或欲索取本公司基金公開說明書, 歡迎致電 (02)

4 目錄 壹 基金概況... 5 一 基金簡介... 5 二 基金性質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五 基金投資 ( 含投資風險揭露 ) 六 收益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八 買回受益憑證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 收益分配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九 信託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 二十 基金之清算 二十一 受益人名簿 二十二 受益人會議 二十三 通知及公告 二十四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52

5 二 事業組織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四 營運概況 五 受處罰之情形 六 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肆 基金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伍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三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五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 條文對照表 附錄一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附錄二國際機構或指數定義 新興市場國家 包含之成分國家或地區 附錄三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附錄四最近兩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財務報告 附錄五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說明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八協助投資人權益之保護 附錄九金融商品 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及風險揭露

6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美元捌億元, 最低為等值美元捌仟參佰萬元 其中 : 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美元參億元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美元伍億元 ( 二 )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基準受益權單位類別,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2. 受益權單位總數 : (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參仟萬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仟萬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3.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換算比率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註 ) 1: 1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註 ) 1:XX ( 註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本基金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依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取得美元與人民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美元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本基金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 本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 : 本基金成立日起即不再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故無追加募集之規定 ( 五 ) 成立條件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美元捌仟參佰萬元整,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成立日為 2018 年 10 月 3 日 ( 六 ) 發行日期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七 ) 存續期間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六年之當日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信託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外幣計價有價證券, 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 5

7 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中華民國境內外幣計價之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承銷中之公司債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基金受益憑證 ( 含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2.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 包括 : (1)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承銷中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2)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貨幣市場型 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固定收益型 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4) 本基金投資區域範圍涵蓋全球, 可投資之國家或地區包括 : 美洲 ( 美國 加拿大 巴西 墨西哥 委內瑞拉 哥倫比亞 祕魯 巴拿馬 烏拉圭 阿根廷 智利 薩爾瓦多 多明尼加 宏都拉斯 厄瓜多 波利維亞 牙買加 貝里斯 哥斯大黎加 瓜地馬拉 開曼群島 巴貝多及巴拉圭等 ) 歐洲 ( 英國 法國 荷蘭 德國 盧森堡 愛爾蘭 義大利 瑞士 丹麥 西班牙 奧地利 瑞典 芬蘭 斯洛伐克 賽普勒斯 葡萄牙 斯洛維尼亞 挪威 希臘 比利時 捷克 波蘭 土耳其 俄羅斯 亞美尼亞 亞塞拜然 匈牙利 百慕達 澤西島 烏克蘭 立陶宛 克羅埃西亞 保加利亞 塞爾維亞 喬治亞 白俄羅斯及羅馬尼亞等 ) 亞洲 ( 日本 南韓 新加坡 香港 馬來西亞 印尼 泰國 中國大陸地區 哈薩克 越南 巴基斯坦 斯里蘭卡 孟加拉 菲律賓 澳門 蒙古及印度等 ) 非洲與中東 ( 南非 埃及 安哥拉 突尼西亞 加蓬 迦納 象牙海岸 塞內加爾 奈及利亞 喀麥隆 納米比亞 肯亞 摩洛哥 莫三比克 坦尚尼亞 尚比亞 千里達 阿曼 以色列 沙烏地阿拉伯 卡達 約旦 巴林 衣索比亞 科威特 黎巴嫩 伊拉克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 ) 大洋洲( 澳洲 紐西蘭等 ) 等國家或地區 前開投資國家或地區係依據彭博資訊 (Bloomberg) 之 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者 (Country of Risk) 認定 (5)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 6

8 1. 本基金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 ( 八 ) 所列標的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 ( 含 ) 後, 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 ( 含 ), 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 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 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三年內, 不受前述之限制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2)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A. 前述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 包括 : (a)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b)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c)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債券 ; (d)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 該債券所承擔的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 為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 B. 本基金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為 JP 摩根全球新興收益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 或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 (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 任一指數所列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 或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劃分為 新興市場和發展中經濟體 之國家或地區, 或依世界銀行 (WorldBank) 之所得分類, 被定義為低或中 ( 包括收入中低和中等偏高 ) 收入的國家或地區, 前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詳如公開說明書 附錄二 本基金原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嗣後因公開說明書所列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時, 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 惟不計入本款所述之投資比例 ; 若因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者, 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 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本款所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 於本基金屆滿五年後, 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 於本基金持有之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 到期後, 投資短天期債券 ( 含短天期公債 ), 且不受本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 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 ; (3)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第 (2) 目所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為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惟投資於本目所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高收益債券, 不在此限 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 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或市場價格變動, 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本目或第 (4) 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 7

9 者, 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限制 ; (4) 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5) 前述第 (3) 目所稱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 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第 (3) 目所稱 高收益債券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 A. 中央政府公債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B. 第 A 點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前述信用評等機構及其評定等級如下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M. Best Company, Inc. DBRS Ltd. Fitch, Inc.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BBB-(twn) bbb- BBB- BBB- BBB- Baa3 BBB- BBB- BBB- BBB- 8

10 Morningstar, Inc. BBB- 3. 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降低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 特殊情形,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內 ; (2)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 天災等 ) 法令政策變更 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或有其他不可抗力情事, 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 (3) JP 摩根全球新興收益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 或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 (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 之任一指數有下列情形之ㄧ : A. 最近五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 ); B. 最近二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 ) 4. 俟前款第 (2) 目及第 (3) 目所述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本項第 2. 款之比例限制 5.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6.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債券 債券指數或利率之期貨或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另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 得從事通膨交換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相關控管措施及投資釋例請參閱後述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之 有關本基金承作衍生自通膨交換交易之控管措施及投資釋例之說明 7.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 (Proxy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9

11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本基金以美元計價新興市場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 針對資產類別進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採取相關的資產配置, 以提升整體投資組合收益 由於投資組合為美元部位, 因此將會在通膨上升階段就美元通膨 (US CPI) 進行避險, 以維護美元實質資產價值, 並以零息通膨交換進行通膨避險 投資策略結合總體經濟面分析與債券發行人基本面分析的雙元投資策略進行投資組合配置, 藉由多元且分散的債券投資與投資風險的主動管理, 以達致本基金在設定到期年限間提供持有本基金至到期之投資人穩定收益來源 原則上, 投資組合建構採取下列四步驟 : (1) 建立可投資債券範疇 : 在地域上與產業上皆盡可能地涵蓋以達到多元化, 並且從信用評等與基本面狀況評估投資強度, 從中審慎挑選出價值低估但收益較高的債券 ; (2) 結合基本面現況及未來展望 : 考量基本面現況及未來展望以決定產業與區域投資主軸以及是否進行通膨避險, 分析資料以決定區域配置及避險比重 ; (3) 符合法規限制 : 選擇可達致優化投資報酬率的投資標的, 同時篩選符合信評與存續期間要求的投資標的 ; (4) 建構投資組合 : 決定個別債券投資比重, 逐一檢視持有標的, 並討論其合適度 2. 投資特色 (1) 控管違約風險 : 本基金以全球新興市場發行之美元計價新興市場債為主要投資標的, 德意志固定收益團隊憑藉長期投資經驗與獨有之債券篩選機制, 尋找風險報酬最具投資吸引力的標的進行投資 原則上, 中短天期債券的違約率相對長天期債券較低, 另外, 本基金整體投資信評嚴控在 BBB- 以上, 因此整體風險相對較低 (2) 控管匯率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在美元計價債券, 不但可參與新興市場發展契機, 亦可降低新興市場貨幣波動之風險 (3) 控管投組信評 : 本基金嚴選標的, 整體投組信評控制在投資等級 BBB- 以上, 持有標的數量依募集後之基金規模預定在 檔, 分散持債以降低單一債券對於投組的衝擊 (4) 控管利率風險 : 本基金契約存續期間為六年, 中短天期的投資組合對利率敏感度相對公債為低 ; 本基金投資策略為持有債券至到期, 在無違約的情況, 隨著基金契約存續期間逐年靠近預定到期年限, 基金投資組合對利率波動的敏感性將逐年降低, 並進行通膨避險, 可降低利率及通膨上揚, 對債券價格的衝擊 (5) 多元幣別 : 本基金提供美元與人民幣雙幣別, 供投資人靈活選擇與運用 3. 持有固定收益證券部位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管理策略 10

12 本基金契約存續期間為六年, 原則上挑選投資標的以不超過本基金到期年限為主, 但投資團隊經專業衡量後, 或可能考慮投資於預期將提前贖回之債券, 以增進投資組合收益率 但整體來說本基金的存續期間 (duration) 隨著趨向目標到期日而逐年降低, 基金投資組合的價格波動亦逐年降低 當基金契約存續期間愈接近契約到期日時, 因屆時投資組合中多數債券已經到期, 基金將持有較高現金或短天期債券部位, 基金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將低於一年 例如 : 假設目前模擬投資組合平均存續期間 (duration) 為 4.5 年, 則在所有條件假設不變之下, 本基金在 3.5 年之後投資組合平均存續期間可能低於一年 有關本基金承作衍生自通膨交換交易之控管措施及投資釋例 1. 衍生自通膨之相關金融商品有許多不同之形式, 通常用以做為通膨風險移轉之工具 其中以通膨交換 (Infaltion Swap ) 之運用最為廣泛, 以下說明其定義 : 通膨交換 (Infaltion Swap ): 通膨交換是最具流動性的通膨避險商品, 是利用一個遠期的契約形式, 將通膨風險轉嫁出去 通膨保護買方支付固定費用, 自通膨保護賣方換取未來的浮動通膨率, 此種策略將可保護投資人的實質收益不會被通膨侵蝕 當通膨持續攀高時, 有機會增加收益 範例 1: 雙方約定一個 1 年期的零息通膨交換, 假設本金為 100 美元, 損益平衡通貨膨脹率為 2.0%, 預期未來 1 年的實際通膨率為 3.2%*: Swap 買方支付固定通膨率 2.0%*$100 = $2.0 Swap 買方預期收到通膨率 3.2% *$100 = $3.2 1 年後到期,Swap 買方實現了 1.2 美元的獲利 範例 2 : 雙方約定一個 3 年期的零息通膨交換, 假設本金為 100 美元, 損益平衡通貨膨脹率為 11

13 2.2%, 預期未來 3 年每年的通膨率為 3.2%: Swap 買方在 T = 3 時結束互換, 他將實現 3.1 美元的獲利 : Swap 買方支付固定通膨率 (1.022*1.022*1.022)-1 *$100 = $6.8 Swap 買方預期收到通膨率 (1.032*1.032*1.032)-1 *$100 = $9.9 3 年後到期,Swap 買方實現了 3.1 美元的獲利 範例 3 : 雙方約定一個 3 年期的零息通膨交換, 假設本金為 100 美元, 損益平衡通貨膨脹率為 2.2%, 未來 3 年每年的通膨率不是預期的 3.2%, 而是 1.7%: Swap 買方在 T = 3 時結束互換, 他將實現 2.2 美元的損失 : Swap 買方支付固定利率 (1.022*1.022*1.022)-1 *$100 = $6.8 Swap 買方預期收到通膨率 (1.017*1.017*1.017)-1 *$100 = $5.2 3 年後到期,Swap 買方實現了 1.6 美元的損失 實務操作與停損機制 : 本基金主要全球新興市場美元計價債券 由於投資組合為美元部位, 因此經理人將會在通膨上升階段就美元通膨 (US CPI) 進行避險, 以維護投資人美元實質資產價值, 並以零息通膨交換進行通膨避險 配合德意志集團的對於通膨的預估與景氣循環預測, 未來 2~3 年應仍然處於通膨上升階段 因此經理人目前傾向於先做三年期的 100% 資產避險, 之後視狀況而定決定是否要繼續承做 若前 3 年的景氣走勢不如預期, 經理人判斷未來通膨可能不會再持續攀高, 則將進行通膨交換之解回 本基金的通膨交換是以避險為目的, 因此承做的金額以基金總資產為上限 由於通膨交換流通性與靈活度甚高, 因此經理人可自行調配避險比率及天期 基金交易部位損失達投資成本之 30% 時, 基金經理人除有特殊理由並出具書面報告經權責部門主管簽核外, 應提出檢討報告供內部查核 若損失往上每增加 10%, 會再重新提出檢討報告, 檢討報告使用期限為三個月 通膨交換與利率交換的比較 : 12

14 交易對手風險 : 通膨交換為零息交換 期初買賣雙方約定交換天期 預期通膨與名目本金, 但並不會涉及實質金額的交付, 期中也不會在雙方有現金的流進或流出, 僅在期末就買賣雙方約定的通膨差距乘上名目本金進行交割 基金經理人對於交易對手的挑選非常謹慎, 均為國際大型投資銀行, 交易對手違約風險低 而買賣雙方均需提撥擔保品 ( 擔保品內容與細節依合約而定 ), 以降低可能的風險 但即使交易對手違約, 本基金在期初及期中並無金額交付, 因此最差的情況為此通膨交換不成立, 並不導致實質金額的損失 2. 從事通膨交換交易之風險及相關控管措施 : (1) 交易對手風險 : 由於通膨交換交易常無法透過集中交易所進行結算交割, 為降低交易風險及可能的違約疑慮, 會與交易對手先行簽立由國際交換暨衍生性商品交易協會所規範的 ISDA 契約, 主要功能在於保護雙方的信用風險與法律風險, 一旦日後出現交易對手違約情況, 亦可藉 ISDA 契約的保護進行相關後續法律追償程序 此外, 在事前的管控機制上, 為降低來自單一交易對手的風險, 除其信用評級需符合法規規範外, 經理公司亦會就合格交易對手設定交易額度上限, 以利交易人員隨時檢視所有交易對手之往來交易餘額是否符合內部規範 而對於這些交易對手, 經理公司亦會定期檢視其信用風險或視市場變化狀況進行交易額度調整 (2) 流動性風險 : 通膨交換之契約為雙方合議, 並非在集中市場進行競價交易 因此, 並無一般所認知的流動性風險, 而是要嚴控交易對手風險 此狀況與一般熟知的利率交換及外匯交換相同, 主要風險並非市場流動性 ( 因均非集中市場交易 ), 而是交易對手是否履約 做為通膨交換的買方, 可以隨時就此合約進行解約, 依照市場當時價格進行結算, 且解約所需支付之手續費僅為 5bp (3) 停損機制 : 基金交易部位損失達投資成本之 30% 時, 基金經理人除有特殊理由並出具書面報告經權責部門主管簽核外, 應提出檢討報告供內部查核 若損失往上每增加 10%, 需再重新提出檢討報告, 檢討報告使用期限為三個月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 本基金定位為海外債券型基金, 投資區域涵蓋全球, 惟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註冊或掛牌之債券, 且本基金亦投資高收益 13

15 債券, 該債券違約相對較高, 故本基金適合尋求固定收益商品收益率且能承受較高波動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係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由低至高, 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等級 ) 本基金之風險等級為 RR3, 惟此風險報酬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 : 本基金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自民國 107 年 8 月 13 日起開始銷售 ( 十三 ) 銷售方式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 十四 ) 銷售價格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美元及人民幣為計價貨幣 ; 申購價金應以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申購人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若發生受益人申請買回致任一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為零時, 經理公司即不再計算該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5.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點五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6. 銷售費用按下列銷售費率計算之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發行價額 銷售費率 未達美元叁萬叁仟元 0~2.0% 美元叁萬叁仟元 ( 含 ) 至壹拾陸萬陸仟元 0~1.5% 美元壹拾陸萬陸千元 ( 含 ) 至叁拾叁萬叁仟元 0~1.2% 美元叁拾叁萬叁仟元 ( 含 ) 以上 0~1.0%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發行價額 銷售費率 14

16 未達人民幣貳拾萬元 0~2.0% 人民幣貳拾萬元 ( 含 ) 至壹佰萬元 0~1.5% 人民幣壹佰萬元 ( 含 ) 至貳佰萬元 0~1.2% 人民幣貳佰萬元 ( 含 ) 以上 0~1.0% 但經理公司得隨時依其全權決定, 於其認為適當之期間並按其認為適當之條款, 對所有或某些投資人降低上開銷售費率或就銷售費用之全部或一部給予減免或折讓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 1. 於本基金募集期間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仟元整 ; 每次申購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貳仟元整 但若係經經理公司同意或透過 國內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專戶 與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證券經紀商 財富管理專戶 申購者 或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得不受上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2. 受益人不得申請本基金與其他基金或本基金與同一基金間之不同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3. 經理公司得於募集期間視本基金達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情形而決定是否再繼續受理投資人申購 基金成立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十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依規定應提供下列證件核驗 : (1) 申購人為本國之自然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記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或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通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申購人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2. 申購人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核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申購人為本國之自然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 15

17 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通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之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申購人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3.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可能拒絕申購人申購之情形如下 : (1) 如申購人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2) 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3) 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4)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5) 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 ; (6) 其他依法令應拒絕之情形 4. 有關申購基金時之應遵守之洗錢防制事項,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 十八 ) 買回費用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 / 或轉申購所生之費用,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惟自本基金成立日起至第六個日曆日 ( 含 ) 期間, 經理公司不收取買回費用 ( 含短線交易費用 ) ( 十九 ) 買回價格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十 )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16

18 1. 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 為避免受益人短線交易, 造成其他長期持有之受益人的權益受損, 造成基金操作之困難, 進而影響基金績效,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2.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受益人持有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之第六個日曆日後未屆滿六年之當日 ( 不含當日 ),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 (2%) 之買回費用 ; 前開買回費用分別依各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元以下小數第二位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2) 上述 自成立日起之第六個日曆日後未屆滿六年之當日 ( 不含當日 ) 係指 :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自成立日起之第六個日曆日 之日期, 未屆滿六年期間者 3.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案例一 :A 君於募集期間 107 年 7 月 8 日以美元 10 萬元申購本基金 ( 淨值為美元 10 元,A 君持有基金單位數為 10,000 個單位, 若該基金於 107 年 7 月 12 日為成立日,A 君於 107 年 7 月 17 日申請買回 2,500 個單位 ( 買回淨值為美元 10.5 元 ), 因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之第六個日曆日 ( 含 ) 期間, 不收取短線費用, 故 A 君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案例二 : 若 A 君於 110 年 5 月 12 日申請買回 2,500 個單位 ( 買回淨值為美元 10.5 元 ), 因 A 君持有該基金未屆滿六年, 因此經理公司將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之計算方式如下 : 買回價金 :2,500 個單位 x 10.5 元 =26,250 元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26,250 元 x 2%=525 元 A 君實際買回價金 :26,250 元 元 =25,725 元案例三 : 承上例, 若 A 君持有至到期 113 年 7 月 12 日 ( 到期日 ), 則不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二十一 ) 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合計達本基金資產百分之四十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 下稱 主要投資國或地區 ) 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該日即非屬本基金之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於前一週於同業公會網站或經理公司之網站公布本基金主要投資國或地區別及其例假日情形 惟若休市前一營業日遇重大特殊情況致使本基金投資於各該休市國家或地區比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之百分之四十時, 則仍不暫停 ( 二十二 ) 經理費 :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費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1) 基金成立日起至屆滿一年 : 每年百分之參點伍 (3.5%); (2) 基金成立日第二年起至第六年 : 每年百分之零點陸 (0.6%) ( 二十三 ) 保管費 : 17

19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一二 (0.12%)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四 ) 保證之情形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二十五 ) 是否分配收益 : 本基金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二 基金性質 ( 一 ) 本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 基金管理辦法 ) 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設立, 本基金首次募集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民國 107 年 7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申報生效,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1.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係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信託契約先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向金管會申報生效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2.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六年之當日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信託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3. 本基金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應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美元捌仟參佰萬元整, 且由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為本基金成立日 ( 三 )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情形 : 無, 本基金為首次募集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 18

20 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 2 款至第 4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 19

21 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六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十九 )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 二十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二十一 ) 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 20

22 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或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十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 21

23 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 十一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二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 十四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十五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六 )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五 基金投資 ( 含投資風險揭露 ) 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本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詳見前述壹 一 ( 八 ) 及 ( 九 ) 之說明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1. 投資決策過程 : 本基金之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 基金經理人將依據內部及 / 或外部投資分析報告 德意志資產管理公司研究團隊報告 海外投資顧問之分析建議 公司拜訪及法人說明會 內部定期研究會議 其他資訊及基金經理人之專業知識作投資分析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上述分析報告及研究會議 投資組合架構規範 內部及法令之限制及基金經理人之專業研判, 作成投資決定 該投資決定書應送交覆核並呈交總經理 ( 或權責主管 ) 簽核 22

24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基金投資決定書, 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作成基金投資執行表, 若執行時發生差異, 則須填寫差異原因, 並送交覆核及總經理 ( 或權責主管 ) 簽核 (4) 投資檢討 : 由基金經理人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並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其中包括績效評估 資產配置效率 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及投資標的檢討 2.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基金經理人 : 潘秀慧主要學歷 : 銘傳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主要經歷 : 德銀遠東 DWS 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經理人 ( ~ 迄今 ) 德銀遠東 DWS 台灣貨幣市場基金經理人 ( ~ 迄今 ) 德銀遠東 DWS 多元集利組合基金經理人 ( ~ ) 中國信託投信固定收益基金經理人 ( ) 台新投信固定收益基金經理人 ( ) 日盛投信債券基金經理人 ( ) 3. 基金經理人之權限 : 基金經理人依據各項研究分析報告及各項法令與信託契約之相關規定及投資會議之結果 ( 經理公司於其認為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投資會議 ), 並考量投資人申購 贖回狀況, 進行基金投資之決定 4.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應揭露事項 : (1)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 : 德銀遠東 DWS 台灣貨幣市場基金經理人及德銀遠東 DWS 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經理人 (2) 經理公司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經理公司建立 中央集中下單制度, 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稽內控制度之考量, 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兩個基金時,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證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證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5.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姓名起迄日潘秀慧 2018/10/3 迄今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敍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敍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本基金之海外顧問公司 DWS International GmbH, 為德意志資產管理 (Deutsche 23

25 Asset Management S.A.) 下之管理單位, 在管理架構下歸屬德意志資產管理 (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 S.A.), 為德意志資產管理提供全方位投資銷售相關服務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德意志資產管理是全球頂尖的投資管理機構, 投資資產總額達 7,000 億歐元 在全世界 17 個國家設有營業據點, 擁有超過 4,100 名員工 德意志資產管理, 為德國第一大以及歐洲第四大資產管理業者 ; 不僅在規模上, 更在品質及客戶服務上皆為全球首屈一指之領導投資管理機構 德意志資產管理以擁有業界最大且涵蓋最廣的研究團隊之一著稱, 在全世界主要市場擁有 900 位分析師 投資經理等投資專家, 平均產業經驗為 14 年以上 德意志資產管理所管理的產品種類除了傳統股票類型 貨幣市場 以及絕對收益外, 亦致力於固定收益產品 德意志資產管理不僅在規模上, 更在投資標的挑選 基金表現及客戶服務上展現高品質經營能力, 提供多類型的投資管理產品, 以配合客戶對風險與回報的不同需求, 同時持續藉由德意志銀行集團專業投資團隊的深度與廣度, 提供客戶理財服務 資料來源 : 德意志資產管理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持有之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 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 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8)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9)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0)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24

26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11)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2)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3)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14)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15)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16)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17)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18)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第 1 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8)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3. 第 1 項第 (1) 款 第 (7) 款至第 (8) 款及第 (11) 款至第 (15) 款規定比例 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1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 1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不適用 (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 ) 七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處理原則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委託書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 25

27 讓或出售受益人會議表決權委託書,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處理方法 : (1) 國內部份 : i. 經理公司於出席本基金所持有國內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 投票決議屬前項 (1) 但書情形者, 並應於各該次受益人會議後, 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 陳報經理公司董事會 ii.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國內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資料,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iii. 經理公司出席本基金所持有國內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本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2) 海外部份 :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子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經濟及地區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有必要, 得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八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刊印事項 : 1.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請見附錄一 2.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請見附錄一 3.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 無, 本基金並未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側重國外特定新興產業 4.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詳前述七之說明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之避險方法 : 本基金為避免投資所在國家幣值的波動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就本基金投資於該國之資產, 從事遠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以規避投資國貨幣之匯兌風險 基金所投資以外國貨幣計價之資產, 包含以外國貨幣型態持有之現金部位, 於從事遠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 其金額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該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九 本基金係分別以美元及人民幣為計價貨幣 ; 申購價金應以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 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申購 人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十 投資風險之揭露 : 本基金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 在合理風險度下, 投資於證券以謀求長期投資利得及投資收益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經理公司除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責任外, 對本基金不保證最低收益率, 亦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26

28 本基金之投資風險包括 ( 但不限於 ) 下列風險 : 1. 類股過度集中風險及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本基金為海外債券型基金, 未投資股票, 故無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另基金將儘可能分散投資, 惟由於本基金主要投資新興市場美元計價債券, 故仍可能有持債過度集中之風險 此外, 本基金可能投資由機構所發行之債券, 這些機構所處的產業可能出現產業循環週期, 該景氣循環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2. 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有相當比例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此類債券信用評等較投資等級為低, 甚至未經信用評等, 證券價格亦因發行人實際與預期盈餘 管理階層變動 併購或因政治 經濟不穩定而增加其無法償付本金及利息的信用風險, 特別是在於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不利消息, 此類證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3. 利率變動之風險 : 債券價格走勢與利率成反向關係 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本基金將運用適當策略, 盡可能爭取基金最大回報, 同時減少投資本金所承受的風險 4. 流動性風險 : 由於本基金投資範圍涵蓋開發中國家, 若遭遇投資地區有重大政經變化導致交易狀況異常時, 該地區之流動性風險並不會因此完全避免 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而我方需賣斷公債或公司債時, 可能因需求之急迫即買方接手之意願, 或有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 致基金淨值下跌之風險 此外, 持有某些投資部位以及將之出售都可能費時頗久, 因而須以不利的價格進行 5.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1) 由於本基金投資地區廣泛, 涵蓋已開發國家及新興市場 新興市場部份地區可能受國際或地區性政經情勢變化實施外匯管制或所投資之當地政府法令限制進而影響債券正常交易活動而產生風險 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可能非單一計價幣別, 因此基金表現可能受各幣別之匯率變動而影響 (2) 匯率變動風險 : 本基金包含美元計價級別與人民幣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另人民幣為管制性貨幣, 其流動性有限, 相關的換匯作業亦可能產生較高的結匯成本 此外, 人民幣別之匯率除受市場變動因素影響外, 尚會受到大陸地區法令或政策變更, 或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 影響人民幣資金市場之供需, 進而導致其匯率波動幅度可能較大, 影響此類投資人之投資效益 6. 基金所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有價證券, 由於投資地區較為集中, 故而該區域可能發生政治 社會或經濟變動的風險如勞動力不足 罷工 暴動 戰爭等, 均可能使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基金經理人將儘量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7.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在承作交易前, 已 27

29 慎選交易對手, 同時對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進行評估與管理, 並採取相對應的風險控管措施, 藉此降低對手之信用風險, 惟不排除有信用風險之可能信 本基金可能投資於富有保證機構擔保之有價證券, 惟不排除保證機構可能因機構信用評等調降 倒閉或破產而無法全數償還投資之本金及收益之風險 8.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不適用,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9.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1) 投資 ETF 之風險投資 ETF 將面臨所持有的一籃子投資組合類型本身之風險 此外, 在 ETF 發行初期, 可能因投資人對該商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或受到整體系統性風險影響, 使 ETF 市價與淨資產價值有所差異, 而造成該 ETF 折溢價, 但該風險可透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 ETF 之流動性 (2) 從事反向型 ETF 之風險 : 反向型 ETF 主要是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追蹤標的指數, 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 由於反向型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的基金,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3) 從事槓桿型 ETF 之風險 : 槓桿型 ETF 採取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 除了其連結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達到其財務槓桿的效果, 例如 : 選擇權, 期貨等,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用交易一般, 具有倍數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 獲利會放大, 同樣地虧損也會放大, 因此是一個相對風險較高的商品 另因槓桿型 ETF 亦具有追蹤誤差之風險, 追蹤誤差 ( Tracking Error) 是基金回報與指標回報差異之標準差, 當基金表現與標竿指數表現不相符時產生, 追蹤誤差對於基金的表現有負面影響, 且與基金操作時槓桿程度成正比 (4) 投資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之風險 : 美國 Rule 144A 債券, 並無向美國證管會註冊登記及資訊揭露之特別要求, 同時僅有合格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該市場, 該債券屬私募性質, 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5) 無擔保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收入, 但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6) 次順位公司債本基金得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 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 潛在獲利較佳 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 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7) 次順位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之債權順位優於普通股及特別股, 但低於普通金融債券, 故 28

30 其價格與流動性於市場利率變動時, 對基金淨值相對於普通金融債券可能造成較大之影響 (8)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主要由各國資產規模雄厚之銀行或機構所發行, 在國際金融市場享有良好的信譽, 因此, 其發行債券的利率水準一般不高 而且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在我國境內發行的數量佔其資本額比重不高, 到期違約風險較低 (9)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之風險 : 由於前述標的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特性, 因此除面臨債券之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 而造成該債券之價格波動 投資非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之轉換公司債因無信用評等或非投資等級因素, 其利率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或債券發行違約風險都高於一般債券, 故可能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外匯波動過大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無法支付本金及利息或破產,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10)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風險 : 高收益債券 指的是信用評等較差的企業或機構所發行 支付較高利息之債券 由於債券信用評等較差, 因此違約風險較高,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尤其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可能影響償付能力的不利消息, 則此類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而利率風險 信用違約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也將高於一般投資等級之債券 10.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得從事衍生自利率之期貨或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惟從事此等交易仍有風險, 其中 : (1) 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 : 當期貨市場行情不利於本基金所持契約時, 產生保證金虧損與追繳之風險 ; 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 本基金所持之期貨契約可能無法反向沖銷, 導致契約無法反向沖銷之風險 ; 當地交易所因不可預知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之流動性風險 ; 除期貨交易所規定不得進行現貨交割者外, 本基金持有之期貨契約未能於最後規定日期前為反向沖銷時, 有可能必須辦理現貨交割 ; 本基金無現貨可供交割時, 則需要透過現貨市場辦理交割事宜, 而有實物交割之風險 (2) 從事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 選擇權契約的買方若於到期時未選擇反向沖銷或履約而逕使其失去其履約價值, 則可能會遭受包含權利金以及交易成本的損失 ; 而選擇權契約的賣方於市場走勢不利時, 將面臨保證金追繳風險 (3) 從事通膨交換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風險 : 本基金得為避險之目的從事通膨交換交易, 惟雖為避險之目的, 但仍可能因判斷錯誤而發生損失, 另本基金已慎選交易對手, 但無法完全規避因交易對手違約造成之損失 11.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風險 : 不適用 12. 其他投資風險 : (1) 人民幣貨幣風險 : 人民幣別之匯率除受市場變動因素影響外, 尚會受到大 29

31 陸地區法令或政策變更, 或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 影響人民幣資金市場之供需, 進而導致其匯率波動幅度可能較大, 影響此類投資人之投資效益 自 2005 年起, 人民幣為參考一籃子外幣的市場供求的調控浮動匯率機制, 該匯率主要基於市場動力, 人民幣兌其他貨幣, 包括美元及港元的匯率將容易受外在因素影響而產生波動 投資人應注意, 由於受中國大陸政府外匯管制政策, 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 故不能排除人民幣加速升值的可能性, 亦無法保證人民幣將不會貶值 (2) 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 並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 申購人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人民幣為中國大陸唯一官方貨幣 在岸人民幣 ( CNY ) 及離岸人民幣 ( CNH ) 雖為相同貨幣, 但分開在不同市場買賣 由於兩個人民幣市場獨立運作, 兩者之間的人民幣流動受到高度限制, 在岸及離岸人民幣以不同匯率買賣, 而兩者的走向也不盡相同 六 收益分配 本基金不進行收益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申購受益憑證應出具經理公司最新訂定之制式申購書申購之 本基金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五點 1. 申購程序 : (1) 投資人 首次 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時, 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辦理開戶手續, 填留印鑑卡及其基本資料並檢附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供之文件辦理 (2) 欲申購基金受益憑證者, 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填妥申購書, 於營業時間內向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及繳納申購價金 (3)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本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時, 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4)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 30

32 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申購地點 : 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 3. 申購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五點 (2) 基金銷售機構 : 依各銷售機構營業收件時間為準, 惟不得逾越前述經理公司規定之截止時間 (3)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上開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4)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4. 其他事項 : 有關 FATCA 的美國稅務申報義務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為就業促進法案 (Hiring Incentive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 的一部份, 於 2010 年 3 月 18 日制定 ( FATCA ) 該法案的條款促使經理公司作為一間海外金融機構 ( FFI ), 可能需要為 FATCA 的目的而直接向美國國家稅務局 ( IRS ) 或遵照 FATCA 要求向其他外國機構申報若干持有單位的美國人士的資料, 並為此目的收集額外身份證明資料 未與 IRS 簽訂協議並且不遵守 FATCA 制度的 FFI, 可能須就本基金源自美國收入之任何款項及從出售證券產生之美國收益之未扣稅款項被扣減 30% 的預扣稅 為遵守經理公司於 FATCA 下的義務,2014 年 7 月 1 日起經理公司可能需要向投資者索取若干資料以確認其美國稅務狀況 如投資者根據 FATCA 條例屬於美國人士 為美國人士持有的非美國實體 未參與 FATCA 的 FFI 或未提供所需文件的投資者, 經理公司需要向 IRS 申報這些投資者的資料 假設經理公司遵從該等條例行事, 則毋須繳付 FATCA 所要求之預扣稅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1.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美元及人民幣為計價貨幣 ; 申購價金應以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申購人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點五 ( 申購手續費率表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一 基金簡介 ( 十四 ) 銷售價格 ) 31

33 但經理公司得隨時依其全權決定, 於其認為適當之期間並按其認為適當之條款, 對所有或某些投資人降低上開申購手續費率或就申購手續費之全部或一部給予減免或折讓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2)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本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時, 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3)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由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如其申購日當日在募集期間內, 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4)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由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如其申購日當日在募集期間內, 亦以本基金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 (5)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所經理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惟受益人僅得於本基金募集期間申請以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6) 受益人不得申請本基金與其他基金或本基金與同一基金間之不同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 32

34 (1) 本基金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2)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1.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八 買回受益憑證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1.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2. 經理公司開始接受買回後, 欲申請買回者可於任何營業日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買回全部或一部受益憑證之手續 3. 所需文件買回申請書 ( 受益人應加蓋登記印鑑, 如係登記簽名者, 則須親自簽名 ) 受益人委託他人辦理者, 應提出表明授權其代理買回手續並加蓋原留印鑑之委託書 4. 買回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五點 (2) 基金銷售機構 : 依各銷售機構營業收件時間為準, 惟不得逾越前述經理公司規定之截止時間 (3)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上開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4)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 33

35 1.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下開第 ( 五 ) 項之情形者, 買回價金之計算應依本基金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經理公司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2. 申請買回者於提出買回申請後, 須待經理公司依上開 1. 規定計算出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後, 方得知買回價金 3.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 / 或轉申購所生之費用,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惟自本基金成立日起至第六個日曆日 ( 含 ) 期間, 經理公司不收取買回費用 ( 含短線交易費用 ) 惟受益人向經理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買回申請時, 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 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台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4.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1) 本基金不鼓勵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對於受益人於基金到期日 ( 含 ) 前買回本基金者 ( 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 ),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 2% 作為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份 (2) 對於曾經從事本基金短線交易之受益人, 經理公司得保留限制其再次申購本基金及收取相關買回費用之權利 (3) 案例說明 : 請參閱公開說明書之壹 基金概況 / 基金簡介 /( 二十 )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1. 給付時間 (1)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2) 有下開第 ( 五 ) 項之情形而延緩給付買回價金者, 經理公司應在暫停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之 2. 給付方式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毋須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 五 ) 買回價金延緩給付之情形 : 34

36 1.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超過本基金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 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 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 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上述第 ( 五 ) 項所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 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 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 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 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 七 )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所有請求買回受益憑證者, 不得對特定人提供特別優厚之 買回條件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 列權利 : (1) 到期日行使分配基金資產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 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 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1. 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 35

37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費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1. 基金成立日起至屆滿一年 : 每年 3.5%; 2. 基金成立日第二年起至第六年 : 每年 0.6%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12%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申購手續費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點五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 ( 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 / 或轉申購所生之費用,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惟自本基金成立日起至第六個日曆日 ( 含 ) 期間, 經理公司不收取買回費用 ( 含短線交易費用 ) 買回收件手續費 (1)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 (2) 至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每件新台幣 50 元 召開受益人會議每次預估新台幣二十萬元 費用 ( 註一 ) 其他費用 ( 註二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包括取得及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手續費 本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費用 ( 以依法令或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向受益人公告之財務報告為限 ) 訴訟及非訟費用及清算費用) (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二 ) 依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費用未於表上列示者, 請另予列明 2. 費用給付方式 (1) 經理公司之報酬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3)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悉依財政部 (81) 台財稅第 號函 財政部 (91) 台財稅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基金依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應予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 36

38 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身兼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利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合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但有關法令修正時,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所得稅 (1)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內, 免納所得稅 (2) 本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得適用停徵規定免納所得稅 (3) 受益人為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或在中華民國有營業代理人或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者, 可能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計算基本稅額 (4) 關於最低稅負之其他規定, 悉依國稅局之最新規定辦理 2. 證券交易稅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繳證券交易稅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賣及轉讓等有關單據均免納印花稅 4. 投資於外國之資產及其交易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投資所在國及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有意投資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投資人, 應自行瞭解就基金申購 持有 買回 配息 合併基金類別及於合併基金類別後調整持有單位數量等事項 ( 以下分別稱為有關事項 ), 根據其營業處所 戶籍 住所 國籍或設立登記地所適用的稅法, 可能產生之稅賦, 並就此尋求相關之意見 本基金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以及其他在本公開說明書中所列之任何人 ( 以下稱有關人士 ), 概不就涉及任何有關事項 ( 或多項有關事項 ) 之稅務結果負責, 或作任何保證及陳述 而本基金及有關人士亦各自明確表示, 概不就涉及任何有關事項 ( 或多項有關事項 ) 所產生的稅務結果, 及不論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損失而負責 本基金於投資所在地因投資所收取之股息 利息收入 出售投資所得收益及其他收入, 可能須繳納扣繳稅款或其他稅捐且無法退回 ( 四 ) 受益人會議 1. 召開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37

39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開程序 :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ㄧ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之種類 4.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1.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38

40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 2. 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上開 (3) 及 (4)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美元貳仟萬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美元後, 與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除金管會另有指示或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方式為之 : 39

41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3)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A. 依前項 (1) 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B. 依前項 (2) 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C. 同時以前項 (1)(2) 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2.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如需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者, 由受益人自行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 3. 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向受益人通知者, 以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為準 受益人之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各原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4.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 若前項已依據金管會指定之公告方式或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視同已公告 經理公司選定之公告方式如后 : (1) 本基金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 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i.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應於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追加募集之基金應於金管會核准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更新或修正公開說明書者, 應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ii.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及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應委託公會於公會網站 ( 網址 : 上予以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i.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ii.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iii.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iv.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40

42 v.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vi.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vii.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viii.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ix.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x.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xi. 經理公司暫停及恢復計算淨資產價值及交易事項 xii.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xiii. 買回費用之變更 xiv.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三 ) 其他應揭露事項 : 委外業務情形 : 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基金後台帳務處理作業委託專業機構 : 名稱 : 德意志銀行台北分行 (Deutsche Bank AG, Taipei Branch) ( 地址 : 臺北市仁愛路四段 296 號 3 樓電話 : (02) 本基金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基金後台帳務處理作業委託專業機構簡介, 該單位應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信託契約 之規範進行結帳及覆核作業, 並由有權人員簽核 公司基金會計人員每日依規定確實監督檢查委外單位之作業 基金擔保品管理作業委託專業機構名稱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 Zweigniederlassung Frankfurt 地址 : Solmsstrasse 83, Frankfurt, Germany 電話 : 本基金擬從事通膨交換交易進行通膨避險, 惟自 106 年 3 月 1 日起, 根據歐盟法規 EMIR 規定, 所有與歐洲證券商從事相關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均需委由第三人負責擔保品 (Collateral) 管理 準此, 本基金擬委由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提供擔保品管理相關服務, 協助保證金權益數的計算及監控 核對 調節交易對手與經理公司庫存差異 協助經理公司管理所抵繳之有價證券收息及到期換券之帳務作業 交割前及交割後庫存確認作業, 並根據經理公司所限定的範圍及經理公司所擬訂 41

43 可用於保證金清單與價值, 在 T 日通知本基金之次保管機構匯豐銀行進行差額撥 補, 以符合 EMIR 要求於時限內完成保證金流程的規範, 並與國際慣例同步 42

44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一 ) 基金名稱 :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基金存續期間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六年之當日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信託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壹 一 基金簡介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一 )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兩類型發行, 即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 二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三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 四 ) 本基金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五 )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 六 )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七 )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八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九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43

45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 之規定辦理 ( 十 )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七 申購受益憑證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一 ) 基金之成立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一 ( 五 )) ( 二 ) 基金之不成立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七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七 基金之資產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44

46 ( 六 ) 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合計低於等值美元貳仟參佰萬元時, 除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合計金額時,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美元後, 與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三 ) 除本條第 ( 一 ) ( 二 ) 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四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 五 ) 本基金不辦理基金借款 45

47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五 基金投資 十三 收益分配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六 收益分配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八 買回受益憑證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一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1.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1)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2)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初步資產價值 (3)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淨值 (4) 前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5) 第 (3) 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淨值按結算匯率換算即得出以報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2.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3.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46

48 (1)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2)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其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遵守下列規定 : A.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所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提供之最近價格,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如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近價格者, 則依序由路透社 (Reuters) 債券承銷商或交易商所提供之最近成交價,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 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B.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於證券交易市場者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取得各投資所在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計算日無收盤價格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代之 前述資訊之取得, 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價格為依據 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非於證券交易市場者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取得各基金管理機構或發行公司最近對外公告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若該資訊無法取得將改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價格為依據 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淨值計算 C. 證券相關商品 : (a)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所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交易對手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如無法由前開資訊取得時, 則依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b)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c)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3)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4.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早上十一時前取得前 47

49 一營業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全球外匯市場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全球外匯市場之收盤匯率為準 計算日無外匯交易市場價格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代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 二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1.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惟本基金到期日之淨資產價值計算不受前述小數點位數限制 2.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48

50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一 ) 存續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美元貳仟萬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美元後, 與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 )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三 )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49

51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信託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 ( 一 ) 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金係以到期日後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經理公司並得於給付到期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到期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 二 ) 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時, 經理公司應通知受益人到期日之淨資產價值,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十個營業日內將款項交付予受益人, 不適用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之處理程序 二十 基金之清算 ( 一 )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 四 )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 50

52 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八 )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 九 )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 十 )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一 受益人名簿 ( 一 )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 二 )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二 受益人會議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九 ( 四 ) 受益人會議 二十三 通知及公告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二十四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 注意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0 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51

53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 一 ) 設立日期 : 成立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 二 )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股本形成經過 年月每股面額 核定股本 實收股本 股本來源 ( 元 ) 股數 金額 股數 金額 ,000, ,000,000 30,000, 年減資 9,600,000 股並 300,000,000 現金增資 9,600,000 股 ( 三 ) 營業項目 :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 四 ) 沿革 : 1. 最近五年度基金募集之基金 : 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募集成立 德銀遠東 DWS 全球生技創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募集成立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無 ) 3.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 轉讓人 受讓人 日期轉讓股數股東名稱 ( 剩餘股數 ) 股東名稱 受讓股數 2008/1/31 澳大利亞商聯博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999,999 (0) 裕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999, /1/31 香港商新城市 ( 新 5,999,999 (0) 裕元投資股 5,999,999 52

54 界 ) 地產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2008/3/13 裕通投資股份有 3,733,338* 德商德意志 3,733,338 限公司 (159,997)*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3/13 裕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733,338* (159,997)* 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33, /2/26 裕通投資股份有 159,997 遠東國際商 159,997 限公司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9/2/26 裕元投資股份有 159,997 遠東國際商 159,997 限公司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9/8/31 裕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024,79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7/31 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00 (0) 德商 DWS Group GmbH & Co. KGaA 18,000,000 *2008/3/12 減資比率為 % 4. 經營權之改變 : (1) 本公司之股東澳大利亞商聯博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 讓售股 權予裕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詳細內容請見上表 (2) 本公司之股東香港商新城市 ( 新界 ) 地產有限公司於 讓售股權予裕 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詳細內容請見上表 (3) 本公司之股東裕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裕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 讓售股權予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詳細內容請見上表 (4) 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本公司 2008/3/12 現金增資及自裕通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裕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權後共計持有本公司股份 60% (5) 本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97 年 5 月 2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公司名稱變更為 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6) 本公司之股東裕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裕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 讓售剩餘股權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詳細內容請見 上表 (7) 本公司 2009 年 5 月辦理減資及現金增資, 原股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放棄參與現金增資由裕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認購 (8) 本公司之股東裕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 讓售股權予遠東國際商 53

55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詳細內容請見上表 (9) 本公司之股東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讓售股權予德商 DWS Group GmbH & Co. KGaA, 詳細內容請見上表 5. 其他重要紀事 : (1) 本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97 年 4 月 24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基金名稱變更如下 : 更名後更名前德銀遠東 DWS 台灣旗艦基金遠東大聯台灣旗艦基金德銀遠東 DWS 台灣債券基金遠東大聯台灣債券基金德銀遠東 DWS 科技基金遠東大聯科技基金德銀遠東 DWS 亞洲基金遠東大聯亞洲基金德銀遠東 DWS 全球原物料能源基金遠東大聯全球原物料能源基金德銀遠東 DWS 資產管理主動報酬策遠東大聯資產管理主動報酬策略私略私募基金募基金 (2) 本公司於 97 年 6 月 18 日起得從事海外基金私募業務 (3) 本公司於 97 年 7 月 25 日取得投顧許可 (4) 本公司於 97 年 10 月 3 日取得顧問五檔 DWS 海外基金許可 (5) 本公司簽證會計師自 97 年度起由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王小蕙會計師變更為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呂莉莉會計師 (6) 本公司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德銀遠東 DWS 台灣旗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德銀遠東 DWS 台灣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德銀遠東 DWS 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德銀遠東 DWS 全球原物料能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德銀遠東 DWS 台灣精選主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簽證會計師自 97 年度由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殷仲偉 王小蕙會計師變更為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呂莉莉 俞安恬會計師 (7) 本公司於 98 年 4 月 3 日取得顧問另 2 檔 DWS 海外基金許可 德意志 ( DWS Invest 氣候變遷 及 德意志 DWS Invest 新資源 ) (8) 本公司於 98 年 9 月 15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取代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成為 德意志 DWS Invest 全球主題 等七檔海外基金之總代理人, 並自 98 年 10 月 16 日起生效 (9) 本公司於 99 年 8 月 5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成為 德意志 DWS Invest 金磚四國 Plus 等二檔海外基金之總代理人 (10) 本公司於 100 年 9 月 9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成為 德意志 DWS Invest 黃金貴金屬 與 德意志 DWS Invest 亞洲中小型 二檔海外基金之總代理人 (11) 本公司於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 德銀遠東 DWS 台灣旗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存續基金 ) 以及 德銀遠東 DWS 台 54

56 灣精選主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消滅基金 ) 二檔基金合併 (12) 本公司於 103 年 5 月 2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成為 德意志 DWS Invest 全球高股息 海外基金之總代理人 (13) 本公司於 103 年 8 月 15 日, 根據金管證投字第 號號函核准成立 德銀遠東 DWS 全球生技創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4) 本公司於 103 年 11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成為 德意志歐洲高收益公司債 海外基金之總代理人 (15) 本公司於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 德銀遠東 DWS 台灣旗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存續基金 ) 以及 德銀遠東 DWS 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消滅基金 ) 二檔基金合併 (16) 本公司於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終止 德銀遠東 DWS 全球生技創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7) 本公司於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終止 德銀遠東 DWS 全球神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8) 本公司於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6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終止 德銀遠東 DWS 多元集利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二 事業組織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 1. 股東結構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股東結構 107 年 9 月 30 日股東結構本國法人本國外國外國機構合計上市或上櫃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自然人人數 持有股數 ( 股 ) 12,000, ,000,000 30,000,000 持股比例 40.00% 0.00% 0.00% 0.00% 60.00% % 2. 主要股東名單 107 年 9 月 30 日 持有股數 持股比例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000, % 德商 DWS Group GmbH & Co. KGaA 18,000, % ( 二 ) 組織系統 : ( 一 ) 本公司之組織架構 55

57 ( 二 ) 部門人數 分工及職掌 本公司各主要部門所負責業務 : 107 年 9 月 30 日 部門 部門職掌 總經理室 (1 人 ) 擬定公司營運目標及方針 統籌管理公司之策略規劃及執行 遵循部 (1 人 ) 協助員工相關法令及公司及集團政策之遵循, 定期或不定期確認各部門是否確實遵 循規定之作業程序, 提供管理階層參考 內部稽核 (1 人 ) 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各部門是否確實遵守相關法規及內部控制之規定 投資研究部 (4 人 ) 負責國內外總體經濟研究 產業研究 上市 ( 櫃 ) 公司研究 投資決策電腦化系統建立 證券研究分析相關事務及基金投資操作 策略研擬 投資組合及資產分配並善 盡基金經理人職責 產品策略行銷部 (1 人 ) 負責新產品發展策略 新產品申請文件準備及送件 現有產品修約文件準備 現有產品線維護 產品簡報檔製作 市場展望報告及經理人評論 產品資料諮詢相關事項 負責基金之規劃與設計 印製公開說明書 建立公共關係及企業形象 擬訂廣告宣 傳計劃 印發產品說明書及基金簡介 客戶管理與售後服務及其他基金相關之企劃 事宜 投資顧問部 甲 提供經金管會核准之國內外有價證券之顧問服務予投資人 (4 人 ) 乙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 諮詢及各類研習活動 交易部 (1 人 ) 負責證券及債券交易之執行, 包括與證券經紀商之聯繫 交易額度之控制及市場情報蒐集 基金證券進出交易與記錄 全權委託投資部 (2 人 ) 全權委託及私募業務之執行 法人業務部 負責基金之銷售推廣作業 與銷售及買回機構訂定契約 產品說明與後續服務 56

58 (2 人 ) 財務部 (4 人 ) 資訊作業部 (5 人 ) 人事行政部 (1 人 ) 評價委員會 (6 人 ) 負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公司會計 稅務 預算編製及追蹤 內部財務管理負責日常電腦系統維護 協助開發新業務應用軟體及基金申購 買回及其他基金事務處理及各類行政工作負責建立人事規章 考核及福利制度 ; 並處理總務採購 行政等相關事務 提報暫停交易之有價證券的評價政策及方法 審閱暫停交易之有價證券的評價政策及方法之允當性及判斷各有價證券發生暫停交易時所採用的評價方法的合理性 ( 三 )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 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107 年 9 月 30 日 職稱 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股份股主要經 ( 學 ) 歷司職務數 / 比例 經歷 : 柏瑞投信執行副總經理 總經理 李沛樺 107/2/13 0 摩根資產管理副總經理學歷 : 國立政治大學外交系 無 經歷 : 花旗投信基金會計部經理 財務部建弘投信財務部副理劉芝齡 103/07/14 0 副總經理光華投信財務部主任 無 學歷 :ROYAL ROADS UNIVERSITY, MBA 經歷 : 天達投顧投資顧問暨研究部經理法人業務部林建志 105/08/08 0 瀚亞投信法人業務部經理副總經理學歷 : 東吳大學企管系 / 財務金融系學士 無 經歷 :Sales Specialist of Deutsche Bank AG, Hong Kong 全權委託投資黃婷鈺 106/05/22 0 元大寶來證券 ( 股 ) 公司投資銀行業務部部襄理 無 學歷 : 國立政治大學 / 財務管理系學士 經歷 : 天達投顧內部稽核 遵循部台壽保投信法務遵循室經理敬菊芳 100/07/20 0 副總經理景順投信法令遵循室經理 無 學歷 : 澳洲國立南澳大學企管碩士 投資顧問部經歷 : 瀚亞投信金融業務部副理黃柏穎 106/07/17 0 協理學歷 : 中華技術學院財務金融學系 無 57

59 經歷 : 中國信託投信固定收益投資科主管 投資研究部副總經理 潘秀慧 106/10/1 0 台新投信固定收益部主管日盛投信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人 無 學歷 : 銘傳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 交易部協理 曾齡臻 93/07/28 0 經歷 : 盛華投信交易室代副主任學歷 : 台南家專會計會統科 無 資訊作業部協理 許倍芳 103/07/14 0 經歷 : 怡富投信基金行政部副理學歷 : 澳洲國立南澳大學企管碩士 無 內部稽核協理 劉淑美 93/09/01 0 經歷 : 匯豐中華投信稽核室襄理學歷 : 輔仁大學會計系學士 無 ( 四 )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 107 年 9 月 30 日職稱姓名選任任選任時持有股份現在持有股份主要經 ( 學 ) 歷備註日期期股數比率股數比率 董事長鄭澄宇 年 12,000, % 12,000, % 經歷 :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行遠東國際商業銀 ( 本屆係從政總部總經理 ; 遠東國際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銀行常駐監察人 ; 東聯化 起 ) 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學歷 : 台灣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 EMBA 代表人 董事 周添財 ( 本屆係從 年 12,000, % 12,000, % 經歷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代理總經理 ; 執行副總經理學歷 : 政治大學銀行系 董事 Terence 年 18,000, % 18,000, % 經歷 : COO of Deutsche Asset 德商 DWS Group Hoong Wei ( 本屆係從 Manangement Asia Pacific GmbH & Co 學歷 :Ross School of Business at the KGaA 代表人 Jen 起 ) University of Michigan 董事 Hiiga Hu 年經歷 :Head of Global Client Group, (Thomas ( 本屆係從 APAC ex-japan Hu) 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 起 ) 學歷 :McCombs School of Business at the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 董事 黃釗盈 ( 本屆係從 起 ) 3 年 18,000, % 18,000, % 經歷 :Global Client Group, APAC ex-japan 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 學歷 : 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監察人陳岳連 ( 本屆係從 起 ) 3 年 0 0% 0 0% 經歷 : 遠東新世紀董事長辦公室資深經理學歷 : 淡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 58

60 職稱姓名選任任選任時持有股份現在持有股份主要經 ( 學 ) 歷備註日期期股數比率股數比率 監察人 Alexander Maurice Prout ( 本屆係從 起 ) 3 年 0 0% 0 0% 經歷 :Managing Director, Head of Asia Pacific, DWS Group 學歷 :BSLA in Japanese Studies, the Georgetown University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107 年 9 月 30 日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公司代號 關係說明 大中票券股份有限公司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為本公司法人董事, 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 本公司之董事周添財為該公司之董事 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之董事長 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為本公司法人董事, 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亞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東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之董事長及經理人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之董事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之董事 開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之董事長及經理人 鼎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之董事長 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之董事周添財為該公司之董事 遠東先進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之董事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原遠東紡織本公司之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法人董事 本公司之董事長鄭澄宇 董事周添財以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指派之代表人身份當選 本公司之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之董事周添財為該公司之總經理 遠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之董事長 遠鴻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之董事長 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母公司 德商 DWS Group GmbH & Co. KGaA A 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遠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之董事 遠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之董事 遠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59

61 遠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 遠銀財產保代股份有限公司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為本公司法人董事, 同時為該公司持股 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為本公司法人董事, 同時為該公司持股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本公司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之監察 人 本公司董事周添財為該公司董事 鼎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董事 鼎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董事 遠鑫電子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董事 遠東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長鄭澄宇為該公司監察人 元太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周添財為該公司之董事 盛弘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總經理李沛樺之配偶張斯綱為該公司之顧問 茂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部主管黃鈺婷之配偶陳冠霖為該 公司之獨立董事 說明 : 所謂利害關係公司,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公司 : 1.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3. 前項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第 2 項所稱綜合持股, 指事業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持股加計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持股總數 董事 監察人為法人者, 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 準用之 四 營運概況 ( 一 ) 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 107 年 9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成立日 每單位淨資產價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金額值 ( 千個 ) ( 新台幣千元 ) ( 新台幣元 ) 德銀遠東 DWS 台灣旗艦基金 , , 德銀遠東 DWS 台灣貨幣市場基金 ,813 2,179, 德銀遠東 DWS 科技基金 已於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5 日併入德銀遠東 DWS 台灣旗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德銀遠東 DWS 台灣精選主題基金 已於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1 日併入德銀遠東 DWS 台 灣旗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0

62 德銀遠東 DWS 全球原物料能源基金 , , 德銀遠東 DWS 多元集利組合基金 累積型 德銀遠東 DWS 多元集利組合基金 分配型 德銀遠東 DWS 全球神農組合基金 德銀遠東 DWS 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累積型新臺幣級別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德銀遠東 DWS 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分配型新臺幣級別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德銀遠東 DWS 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累積型美元級別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德銀遠東 DWS 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分配型美元級別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德銀遠東 DWS 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累積型人民幣級別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德銀遠東 DWS 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分配型人民幣級別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已於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8 日清算 已於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8 日清算 已於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清算 ,143 27, , , , , , ,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財務報告 : 請參附錄四 五 受處罰之情形 : 無 六 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 無 61

63 肆 基金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7 樓 (02)

64 伍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聲明書 茲聲明本公司願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 鄭澄宇 63

65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64

66 三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65

67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 一 )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股權結構本公司主要股東為德商 DWS Group GmbH & Co. KGaA(60.00%) 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 本股東均依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行使相關權利 股東權益 1. 本公司確實執行公司治理制度保障股東權益, 並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2. 本公司建立能確保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享有充分知悉 參與及決定等權利之公司治理制度 3.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公司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召集股東會, 對於應經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 予以確實執行 公司股東會之決議內容並符合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 4. 公司董事會將妥善安排股東會議題及程序, 就股東會各議題之進行酌予合理之討論時間, 並給予股東適當之發言機會 股東會議事錄在公司存續期間將永久妥善保存 ( 二 )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公司董事會之結構請參考參 二 ( 四 )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且各董事均具備執行業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本公司最大股東德商 DWS Group GmbH & Co. KGaA 指派三名董事, 占全部董事席次之 6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二名董事, 占全部董事席次之 40%, 各董事均獨立行使職權 ( 三 )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1. 依公司章程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董事會之職責 : 主要職責包括監督經營績效 防制利益衝突及確保公司遵循各種法令並選任適格之經理人輔助其達成上開目標 同時, 董事會應選任專業 負責且具獨立性之簽證會計師, 定期對公司及其經理業務之財務狀況實施查核 選擇專業適任之律師, 提供公司適當之法律諮詢服務, 或協助董事會 監察人及管理階層提昇其法律素養, 避免公司及相關人員觸犯法令, 促使公司治理作業在相關法律架構及法定程序下運作 原則上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 遇有緊急情事時並得隨時召集之 2. 依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 經理人之職責如下 : 總經理依據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規定, 並秉承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授權綜理本公司之所有日常業務 本公司得選任經理若干人, 以輔佐總經理執行公司之業務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 有關總經理及經理之選任 解任及報酬, 應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66

68 ( 四 )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 職責及獨立性依公司章程第十八條, 本公司設有監察人二名, 主要負責為對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及公司會計之審計, 應熟悉有關法律規定, 明瞭公司董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及各部門之職掌分工與作業內容, 宜經常列席董事會監督其運作情形且適時陳述意見, 以掌握或發現異常情況 本公司目前無審計委員會之設置 ( 五 )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1.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 (1) 本公司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 員工 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 並尊重 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本公司將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2) 本公司對於往來銀行及其他債權人, 提供充足之資訊, 以便其對公司之經營及財務狀況, 作出判斷及進行決策 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公司會正面回應, 並以勇於負責之態度, 讓債權人有適當途徑獲得補償 (3) 本公司已建立員工溝通管道, 並鼓勵員工與管理階層 董事或監察人直接進行溝通, 適度反映員工對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或涉及員工利益重大決策之意見 (4) 本公司在保持正常經營發展以及實現投資人及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同時, 應重視公司之社會責任 (5) 本公司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並於網站揭露公司及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 並設立發言人, 以確保可能影響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 能夠及時允當揭露 2. 利害關係人之關係參見本公開說明書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之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之說明 ( 六 )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1. 資訊揭露內容請參見本公開說明書之說明 2. 資訊揭露處所 (1)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公告於新聞媒體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 mops.twse.com.tw/ (3) 投信投顧公會網站 : (4) 本公司網站 : (5) 本公司服務電話 : (6) 本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代銷機構及其全省分支機構均備有基金公開說明書 ( 七 )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1. 經理公司隨時注意國內與國際公司治理制度之發展, 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 67

69 之公司治理制度, 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2. 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董事會通過 ) 依德意志集團政策, 本公司薪酬之任務及範圍係以設計及執行適切之報酬觀念 政策及成果以支持公司文化及經營策略並且使公司在競爭劇烈之市場中保持競爭地位並能以有效率之方式留住及吸引最佳人才 本公司之績效考核及薪酬標準, 原則如下 : (1) 持續追求德意志集團及公司之核心價值 ( 包括績效 創新 專注於客戶需求 團隊工作及信任 ) 領導能力及遵守相關道德規範 (2) 使公司能持續吸引 激勵並留任高水準員工並讓德意志集團成為員工的首選 (3) 採用全方位方式評量整體報酬而非只著重在單一面向 (4) 持續以其它市場領導者之薪酬標準為指標 (5) 與股東及員工之共同利益保持一致 (6) 持續在組織中貫徹團隊精神 3. 績效及薪酬考核之程序 : 年終之績效考核係遵循德意志集團之標準及程序於線上系統進行 年終考核及加薪標準將依循上開原則於內部充分討論後提董事會通過 68

70 五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 條文對照表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 本條文對照表 條次 前言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股前言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69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 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 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 金 ), 與 ( 以 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 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 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 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 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 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 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 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 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 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 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 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 當事人 說明 明定經理公司名稱 本基金名稱及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第二款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第二款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明定本基金名

71 條次 第三款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四款基金保管機構 : 指中國信第四款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第五款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第九款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第八款指經理公司發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第十三款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第十二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款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及達該一定比例之投資所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說明 第三款經理公司 : 指證券投資明定經理公司名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稱 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 指明訂基金保管機, 本於信託關構名稱 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 新增 )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新增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後移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配合本基金受益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憑證採無實體發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行, 爰修正部分文字 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本基金投資範圍包含國內外, 配合基金操作實務增訂但書 70

72 條次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在國或地區,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第十五款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投資於國外之有價證券, 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第十四款 ( 刪除 ) 第十五款 第十七款到期日 : 指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六年之當日,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第二十款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我國或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或類似業務之機構 第二十一款 第二十二款 第二十三款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我國或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或類似業務之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 : 指由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第十九款 第二十款 第二十一款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說明 配合基金投資國外, 爰增訂文字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爰刪除本款,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信託契約訂有存續期限, 爰訂定到期日之定義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本基金投資國外, 爰酌修文字 本基金投資國外, 配合各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規定修訂部分文字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 故增訂證券交易市場定義,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配合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增訂相關文字 71

73 條次 第二十四款 第二十九款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第三十款基準貨幣 : 指用以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美元 第三十一款 第三十三款 第三十五款 第三十六款 第二十二款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基準受益權單位類別,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問題發行公司 : 指本基金持有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九款有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定事由者 募集期間 :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期間, 由經理公司另行訂定公告之 短天期債券 : 指剩餘到期年限在三年 ( 含 ) 以內之債券 第二十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72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說明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作文字修正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明訂基準貨幣之定義 ( 新增 ) 明訂基準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問題發行公司 : 指本基金持現行法令已有有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 問題公司債處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理規則, 爰不再則 所定事由者 另行增訂附件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募集期間 ( 新增 ) 明訂短天期債券之定義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一項 本基金為債券型並以美元第一項 本基金為債券型之開放式明定本基金計價 及人民幣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幣別及名稱 稱 )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二項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 第二項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明訂本基金存續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期間, 另本基金

74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六年之當日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第一項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美元捌億元, 最低為等值美元捌仟參佰萬元 其中 : ( 一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美元參億元,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參仟萬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二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美元伍億元,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仟萬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第二項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本基金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依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取得美元與人民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美元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說明 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信託契約為訂有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期限, 爰刪除信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託契約範本部分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文字 即為終止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 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明訂本基金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額 面額及受益權單位數, 另因基金成立日起即不再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爰刪 除有關追加募集之規定 ( 新增 ) 明訂不同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73

75 條次 第三項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經向金管會申報生第二項效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經理公司並應將募集期間之受益權單位總數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第四項受益權 : ( 一 )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二 ) 同類型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 三 ) 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受益憑證受益人之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計算 第三項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配合項次調整, 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爰修訂文字 另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因本基金於募集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期間後即不再受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理投資人申購, 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亦不辦理追加募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集, 爰修訂相關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文字 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另按證券投資信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託事業募集證券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投資信託基金處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理準則 ( 以下簡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稱基金處理準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則 ) 第 12 條第 1 項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業已放寬債券型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基金之募集改採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申報生效制, 爰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修訂文字 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配合本基金受益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權單位分為各類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型受益權單位且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本基金不分配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益, 爰修訂文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字, 並增列召開令規定之權利 全體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受益憑證受益人之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計算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一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兩類型發行, 即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受益憑證分兩類型發行, 即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人民 74

76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二項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第三項 第四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一項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第二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均為記名第三項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說明 幣計價受益憑證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基金處理準則第 12 條第 1 項放寬債券型基金之募集改採申報生效制, 爰將申請核准修正為申報生效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 1. 明訂受益權單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位數之計算方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式 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2. 本基金受益憑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證採無實體發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行, 無需辦理受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益憑證之換發, 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且無進行分割之位 必要, 爰刪除相關文字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爰修訂本項文字 配合本基金受益,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憑證採無實體發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行, 爰刪除本項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條文, 其後項次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依序調整 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 刪除 ) 第七項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 刪除 ) 第八項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配合本基金受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憑證採無實體發 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行, 不印製實體 受益憑證, 爰刪 除本項, 其後項 次依序調整 75

77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 說明 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八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第九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本基金採無實體 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發行, 故改以帳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簿劃撥方式交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付, 並配合調整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項次 予申購人 第九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第十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酌修文字 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一項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第一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配合本基金係以 美元及人民幣為計價貨幣 ; 申購價金應以受益權 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美元及人民幣計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價, 爰依金管會 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 理公司訂定 101 年 10 月 11 日證期 ( 投 ) 字 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 第 事宜, 或亦得以申購人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 號函, 增訂前段規定 另因本基金包含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以玆明確 由經理公司訂定 第二項 第三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 第二項 第三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本基金成立日前行價格如下 : ( 不含當日 ), ( 一 ) 各類型受益權單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位每受益權單位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之發行價格依其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面額 拾元 ( 二 ) 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配合本基金包含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各類型受益權單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位, 爰酌修文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字 76

78 條次 第四項 第六項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歸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第四項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點五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第六項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配合本基金分為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各類型受益權單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位, 爰酌修文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字, 並明定申購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手續費率上限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因本基金受益憑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證為多幣別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行, 爰參酌 海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外股票型基金證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券投資信託契約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範本 ( 僅適用於含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新臺幣多幣別基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金 ) 契約範本修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訂本項, 將原條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文依內容分段移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置第 6 項至第 9 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項, 並配合中華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民國證券投資信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託暨顧問商業同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業公會證券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信託基金募集發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行銷售及其申購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或買回作業程序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第 18 條修訂及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增訂文字, 其後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項次依序調整 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 77

79 條次 第七項 第八項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本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時, 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由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新增 ) 同上 ( 新增 ) 同上 說明 78

80 條次 第九項 第十項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如其申購日當日在募集期間內, 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由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如其申購日當日在募集期間內, 亦以本基金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所經理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惟受益人僅得於本基金募集期間申請以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 新增 ) 1. 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8 條第 5 項規定增訂本項文字 2. 另配合配合本基金募集期滿報經成立後即不再開放申購, 爰明訂如其申購日當日為募集期間內, 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 新增 ) 同上 79

81 條次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十一項受益人不得申請本基金與其他基金或本基金與同一基金間之不同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第十二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第七項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第十三項於本基金募集期間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仟元整 ; 每次申購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貳仟元整 但若係經經理公司同意或透過 國內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專戶 與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證券經紀商 財富管理專戶 申購者 或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得不受上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第十四項經理公司對於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 新增 ) 明訂不得申請本基金與其他基金或本基金與同一基金間之不同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配合本基金包含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各類型受益權單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位, 爰酌修文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字 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第八項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且本基金於募集期間後即不再 受理投資人申購, 爰僅明訂募集期間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 新增 ) 增訂經理公司對受益憑證銷售管 80

82 條次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經理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或其他可公正處理之方式為之 第十五項經理公司得於募集期間視本基金達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情形而決定是否再繼續受理投資人申購 基金成立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十六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若發生受益人申請買回致任一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為零時, 經理公司即不再計算該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理之規定 ( 新增 ) 增訂經理公司對受益憑證銷售管理之規定 ( 新增 ) 增訂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若發生受益人申請買回致任一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為零時, 經理公司即不再計算該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不印製實體受益憑第一項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配合本基金受益 證, 免辦理簽證 證 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證, 爰修正條文內容 ( 刪除 ) 第二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配合本基金受益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憑證採無實體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行, 無須辦理簽 則 規定 證, 爰刪除本項 文字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一項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 第一項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明訂基金成立之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最低淨發行總面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額, 並配合項次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調整, 爰酌修文 81

83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 說明 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資信託契約範本 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美元捌仟參佰萬元整 新臺幣 元整 字 第三項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第三項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酌修文字, 另增 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訂各外幣計價受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益權單位之利息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計算方式 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二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第二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本基金受益憑證 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 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採無實體發行, 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爰刪除受益憑證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記載之規定, 並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明訂受益憑證之 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轉讓,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 刪除 ) 第三項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本基金受益憑證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採無實體發行, 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爰刪除本項, 其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後項次調整 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一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 第一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 1. 明訂本基金專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戶名稱 簡稱及 82

84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刪除 ) 第四項第四款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國外資產之保管 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方式 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 2. 另因本基金得 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投資外國有價證 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券, 及配合本基 受託保金分為美元及人 管 證券投資信託民幣計價幣別, 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爰增訂後段文 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字 基金專戶 3. 依基金處理準則第 12 條第 1 項放寬債券型基金之募集改採申報生效制, 爰將申請核准修正為申報生效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本基金不分配收 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益, 爰刪除此 款, 以下款次依 序調整 第六項 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新增 ) 本基金之投資標的包含外國有價證券, 故增加匯率損益承擔之規定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一項第一款 第一項第一款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 配合基金投資國外, 爰酌修文字 83

85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刪除 ) 第一項第四款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本基金不辦理短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期借款, 爰刪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本款文字, 以下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款次依序調整 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第一項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第一項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本基金不辦理短 84

86 條次第五款第二項第四項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第六款人之注意義務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第二項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合計低於等值美元貳仟參佰萬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合計金額時,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美元後, 與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期借款, 爰修訂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文字 另配合引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用項次調整修訂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文字 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 1. 配合本基金分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為各類型受益權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單位及引用款次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調整, 爰修訂文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字 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2. 配合本基金清算規模, 爰配合修訂應由經理公司負擔費用之門檻 3.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均以美元作為基準貨幣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費用應分別計算之規定 85

87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 說明 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資信託契約範本 明書規定辦理 第五項 本基金不辦理基金借款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不辦理基金借款 第十一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第十一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條 任 條 第一項第一款 到期日行使分配基金資產請求權 第一項第一款 ( 刪除 ) 第一項第二款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收益分配權 因本基金信託契約為訂有期限, 爰修訂文字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爰刪除本款,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第十二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第十二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 條 責任 條 任 第三項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第三項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配合本基金投資 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外國有價證券, 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故增列 國外受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託保管機構 之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規定及酌修文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字 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四項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第四項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配合本基金投資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外國有價證券, 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故增列 國外受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託保管機構 之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規定 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 86

88 條次 第六項 第八項 第九項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第六項募集三日前,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第八項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以下略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第九項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第十二項 第十二項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刪除 ) 第十九項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說明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因基金成立日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次一營業日起即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不再接受益權單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位之申購, 爰刪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除有關追加募集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之規定 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酌修文字 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以下略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配合基金投資國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外, 爰酌修文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字 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故增訂因可歸責於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 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之規定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因基金成立日之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當日起即不再接 87

89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二十項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 ) 別以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說明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爰刪除本項規定,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計價幣別分為美元及人民幣, 爰明訂經理公司之揭露義務及內容 第二十一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 ( 新增 ) 依 107 年 3 月 6 項 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 日財政部台財際 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 字 第 宜 號 令之規定, 爰增 訂本項 第十三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第十三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 條 務與責任 條 與責任 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配合本基金投資 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 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國外及不分配收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益, 爰酌修文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字 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 88

90 條次 第三項 第四項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第三項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說明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酌修文字 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新增 )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增訂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之基本權利義務, 同時明訂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得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 89

91 條次 第五項 第六項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或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第四項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之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明定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應負之責任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配合基金投資國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外, 爰酌修文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字 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 90

92 條次 第七項 第八項第二款 第十項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 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 資信託契約範本 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 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 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 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 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 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 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 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 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 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 償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第五項 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投 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 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 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 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 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 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 機構負擔 ( 刪除 ) 第六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 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 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 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 分配之事務 ( 刪除 ) 第七項第一款第四目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第七項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第二款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第九項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 說明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本基金投資海外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有價證券, 爰酌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修文字 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爰刪除此項,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爰刪除此目, 以下目次依序調整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配合本基金分為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各類型受益權單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位, 爰酌修文字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配合本基金投資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國外, 爰增訂基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金保管機構如認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為國外受託保管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機構如有違反國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外受託保管契約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時, 基金保管機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構之通知義務 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91

93 條次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第十四項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第十四條 第一項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外幣計價有價證券, 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中華民國境內外幣計價之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承銷中 第十三項 第十四條 第一項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說明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增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亦負有保密義務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明定本基金之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本方針及範圍 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92

94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公司債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基金受益憑證 ( 含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 二 )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 包括 : (6)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承銷中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7)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貨幣市場型 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8)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93

95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經理之固定收益型 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9) 本基金投資區域範圍涵蓋全球, 可投資之國家或地區詳如公開說明書 (10)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三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 ( 含 ) 後, 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 ( 含 ), 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 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 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三年內, 不受前述之限制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 (6)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 券之總金額不得低 於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六十 ; (7)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94

96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家或地區之債券總 金額不得低於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六十 ( 含 ) (1) 前述 新興市場 國家或地區之債 券 包括 : A. 新興市場國家 或地區之政府 所保證或發行 之債券 ; B. 於新興市場國 家或地區註冊 或登記之機構 所保證或發行 之債券 ; C. 於新興市場國 家或地區掛牌 或交易之債券 ; D.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 示, 該債券所承 擔的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 為新興市場國 家或地區 ; (2) 本基金可投資之 新興市場國家或 地區為 JP 摩根全 球新興收益債券 指數 (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 或 JP 摩根新興市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95

97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場企業債券指數 (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 任一指數所列之 指數成分國家或 地區, 或由國際 貨幣基金組織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劃分為 新興市 場和發展中經濟 體 之國家或地 區, 或依世界銀 行 (World Bank) 之所得分類, 被 定義為低或中 ( 包括收入中低 和中等偏高 ) 收 入的國家或地 區, 前開指數成 分國家或地區詳 如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原投資之 新興市場國家或 地區, 嗣後因公 開說明書所列指 數成分國家或地 區調整而不列入 時, 本基金得繼 續持有該國家或 地區之債券, 惟 不計入本款所述 之投資比例 ; 若 因指數成分國家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96

98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地區調整而不 列入者, 致違反 本基金投資比例 之限制時, 經理 公司應於前開事 由發生之日起三 個月內採取適當 處置, 以符合本 款所述投資比例 之限制 ; 於本基 金屆滿五年後, 經理公司得依其 專業判斷, 於本 基金持有之 新 興市場國家或地 區之債券 到期 後, 投資短天期 債券 ( 含短天期 公債 ), 且不受本 款所訂投資比例 限制, 惟資產保 持之最高流動比 率仍不得超過本 基金資產總額百 分之五十及其相 關規定 ; (8)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 益債券, 惟投資之 高收益債券以第 2 目所述新興市場國 家或地區之債券為 限, 且投資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97

99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四十 ; 本基金所投 資債券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所規 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以上, 惟投資於本 目所述新興市場國 家或地區之高收益 債券, 不在此限 本基金原持有之債 券, 日後若因信用 評等調整或市場價 格變動, 致本基金 整體資產投資組合 不符合本目或第 4 目所定投資比例限 制者, 經理公司應 於前開事由發生之 日起三個月內採取 適當處置, 以符合 前述投資比例限 制 ; (9) 投資所在國家或地 區之國家主權評等 未達公開說明書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等級者, 投資該 國或地區之政府債 券及其他債券總金 額, 不得超過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三十 ; (10) 前述第 3 目所稱 高收益債券, 係 指下列債券 ; 惟債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98

100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券發生信用評等不 一致者, 若任一信 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投資級債券者, 該 債券即非高收益債 券 但如有關法令 或相關規定修正前 述第 3 目所稱 高 收益債券 之規定 時, 從其規定 : (1) 中央政府公債 : 發行國家主權評 等未達公開說明 書所列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等級 (2) 第 (1) 點以外之 債券 : 該債券之 債務發行評等未 達公開說明書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等級或未經 信用評等機構評 等 但轉換公司 債 未經信用評 等機構評等之債 券, 其債券保證 人之長期債務信 用評等符合公開 說明書所列信用 評等機構評定達 一定等級以上或 其屬具優先受償 順位債券且債券 發行人之長期債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99

101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務信用評等符合 公開說明書所列 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達一定等級以 上者, 不在此 限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 四 ) 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降低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 特殊情形,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 (4)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 個月內 ; (5)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 上之投資所在國家 或地區發生政治 經 濟或社會情勢之重 大變動 ( 如政變 戰 爭 能源危機 恐怖 攻擊, 天災等 ) 法 令政策變更 金融市 場暫停交易或有其 他不可抗力情事, 致 有影響該國或區域 經濟發展及金融市 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 (6) JP 摩根全球新興收 益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BI Global 100

102 條次 第三項 第四項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Diversified Index) 或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 業債券指數 (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 之任一指數有 下列情形之ㄧ : (1) 最近五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累計漲 幅或跌幅達百分 之十以上 ( 含 ); (2) 最近二十個營業 日 ( 不含當日 ) 累計 漲幅或跌幅達百 分之二十以上 ( 含 ) ( 五 ) 俟前款第 2 目及第 3 目所述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本項第 ( 三 ) 款之比例限制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第三項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第四項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本基金投資外國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有價證券, 故酌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修部分文字 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本基金投資外國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有價證券, 故酌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修部分文字 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 101

103 條次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第六項經理公司得為避險需要或第六項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債券 債券指數或利率之期貨或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另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 得從事通膨交換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第七項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 (Proxy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說明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明訂本基金從事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證券相關商品交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之範圍及應遵易 守之規範 ( 新增 ) 明訂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 從事相關匯率避險交易, 其後項次調整 102

104 條次 第八項第一款 第八項第二款 第八項第三款 第八項第七款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第八項性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第一款利率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持有之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 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 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第七項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第二款次順位金融債券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第七項第三款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性依據證券投資信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託基金管理辦法率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 附 ( 以下稱基金管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理辦法 ) 第 27 條債不在此限, 且投資總金額第 3 項規定, 爰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增訂後段規定 之百分之十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明訂本基金僅不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得投資於國內未位金融債券 ; 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而投資國外債券則悉依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辦理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本基金未擬從事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短期借款, 爰刪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除後段 者, 不在此限 ;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包括基金受益憑證, 爰參照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款及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增訂相關投資限制,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第八項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投資 103

105 條次 第八款 第八項第九款 第八項第十一款 第八項第十二款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 刪除 ) 第七項第八款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第七項擔保公司債 ( 含轉換公司第九款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第七項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轉第十款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標的包括基金受益憑證, 爰參照基金管理辦法第第 10 條第 1 項第 12 款增訂相關投資限制,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包括基金受益憑證, 爰參照基金管理辦法第 22 條增訂相關投資限制,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本基金可投資於擔保公司債, 該債券應取具高收益債券, 高 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 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一項, 爰刪除本款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配合本基金投資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標的, 明訂本基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金投資之無擔保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配合本基金投資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之總標的, 爰增訂文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字, 另本基金得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投資於高收益債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券, 因高收益債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券之債信評等已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載明於本條第一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項, 爰刪除後段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有關信用評等之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規定 104

106 條次 第八項第十三款 第八項第十四款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第七項第十一款 第七項第十二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十四款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刪除 ) 第七項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同上 第十五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款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 說明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7 款, 爰修正文字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因高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一項, 爰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本基金未投資金融資產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爰刪除本款 105

107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刪除 ) 第七項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同上 第十七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款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 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 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 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 十 ;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 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 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 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刪除 ) 第七項第十八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十款 第八項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第十六款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所投資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說明 本基金未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爰刪除相關文字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高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一項, 爰刪除本款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依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明訂投資於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限制 ( 刪除 ) 第七項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本基金未投資不第二十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動產投資信託基 106

108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一款 第八項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第七項第十七款證券借予他人 第二十二款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金受益證券及不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動產資產信託受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益證券, 爰刪除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相關文字 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本基金不從事借券, 爰刪除但書規定 第九項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第八項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配合引用款項及 金, 第 ( 八 )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 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內容, 爰酌修文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字 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期貨信託基金 第十項 第八項第 ( 一 ) 款 第 ( 七 ) 款第九項 第七項第 ( 九 ) 款至第 ( 十五 ) 配合引用項款次 至第 ( 八 ) 款及第 ( 十一 ) 款至第 ( 十五 ) 款規定比例 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款及第 ( 十七 ) 款至第 ( 十九 ) 及內容調整, 酌款規定比例之限制及該項修文字 所述之信用評等,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一項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第十項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配合引用項次調 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整, 酌修文字 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五收益分配 第十五收益分配 條 條 本基金收益全部併入基金 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利息本基金收益全部 107

109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資產, 不予分配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併入基金資產不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予分配, 爰修訂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本條文字 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108

110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 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 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 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 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 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 基金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 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 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 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 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 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 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 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第十六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第十六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 條 構之報酬 條 之報酬 第一項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第一項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明定經理公司之 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費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 一 ) 基金成立日起至屆滿一年 : 每年百分之參點伍 (3.5%); ( 二 ) 基金成立日第二年起至第六年 : 每年百分之零點陸 (0.6%) 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報酬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二項 第三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第二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一二 (0.12%)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前一 二項由本基金成立第三項日起至到期日止之報酬,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明定基金保管機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構之報酬 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明訂本基金經理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公司及基金保管 109

111 條次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本基金撥付之 美元自本基金撥付之 第十七受益憑證之買回第十七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條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二項 第三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第二項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 / 或轉申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說明 機構報酬之支付期間 明訂本基金自成立日起開始接受受益人買回之申請及刪除部份買回單位數之最低限制, 另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文字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配合本基金包含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各類型受益權單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位, 爰酌修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字, 以玆明確 之 第三項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明訂本基金買回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費用即為本基金 110

112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購所生之費用,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惟自本基金成立日起至第六個日曆日 ( 含 ) 期間, 經理公司不收取買回費用 ( 含短線交易費用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到期前之買回及 /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或轉申購所生之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費用, 並含受益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人進行短線交易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用, 另明訂買回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費用比例 另考量本基金若透過投資型保單連結, 應同時符合金管會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關於保單契撤期間之規定, 爰增訂但書以資遵循 ( 刪除 ) 第四項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本基金不辦理短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期借款, 爰刪除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本項文字, 以下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項次依序調整 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111

113 條次 第四項 第五項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 刪除 ) 第五項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本基金不辦理短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期借款, 爰刪除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本項文字, 以下利 項次依序調整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第六項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第七項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第十八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配合實務作業修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訂給付買回價金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付款日 另明訂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買回價金將依其,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申請買回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權單位計價幣別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給付之 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本基金採無實體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發行, 部分買回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時毋需辦理受益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憑證換發, 故不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適用本項後段規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定, 爰刪除之 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第十八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112

114 條次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第一項買回價金總額超過本基金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第二項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第三項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本基金於募集期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間後即不再受理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投資人申購, 另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本基金不辦理短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期借款, 爰修訂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文字 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配合實務操作修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訂給付買回價金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付款日 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本基金採無實體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發行, 買回時毋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需辦理受益憑證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換發, 故不適用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本項後段規定, 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爰刪除之 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 113

115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說明 第四項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第四項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配合引用條次調 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整, 爰修訂文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字 之 第十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第十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 條 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條 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第一項第一款 第一項第一款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第二項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第二項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 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三項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第三項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 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 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 約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 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 公告之 告之 第二十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第二十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條 算 條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 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 爰酌修文字 依據經理公司實務作業修訂恢復計算買回價格後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間 配合引用條次調整爰修訂文字 明訂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114

116 條次 第三項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 一 )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 二 )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初步資產價值 ( 三 )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淨值 ( 四 ) 前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 五 ) 第 ( 三 ) 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淨值按結算匯率換算即得出以報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第三項算,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明訂本基金投資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有價證券之淨資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產價值計算方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式 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附件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 115

117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二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其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所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提供之最近價格,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如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近價格者, 則依序由路透社 (Reuters) 債券承銷商或交易商所提供之最近成交價,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 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於證券交易市場者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取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公開說明書揭露 說明 116

118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得各投資所在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計算日無收盤價格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代之 前述資訊之取得, 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價格為依據 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非於證券交易市場者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取得各基金管理機構或發行公司最近對外公告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若該資訊無法取得將改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價格為依據 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淨值計算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117

119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3. 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所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價格 交易對手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如無法由前開資訊取得時, 則依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3)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118

120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 說明 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資信託契約範本 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第四項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早上十一時前取得前一營業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全球外匯市場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全球外匯市場之收盤匯率為準 計算日無外匯交易市場價格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代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 新增 )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 故明訂匯率計算方式 第二十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第二十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一條 值之計算及公告 一條 之計算及公告 第一項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第一項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明訂本基金各類 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 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型受益權單位淨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資產價值應分別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計算及公告, 並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明訂其計算方 總數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惟本基金到期日之淨資產價值計算不受前述小數點位數限制 小數第四位 式 另增訂本基金到期日之淨資產價值計算不受前述小數點位數限制 第二項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第二項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配合本基金分為 119

121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告前一營業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說明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文字 第二十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第二十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 四條 之不再存續 四條 不再存續 第一項 存續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因本基金信託契 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以下略 ) 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以下略 ) 約定有存續期限, 爰修訂文字 第一項第五款 第二項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第一項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第五款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美元貳仟萬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修訂本基金清算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門檻, 另配合本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基金分為各類型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受益權單位爰修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訂文字, 且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 均以美元作為基準貨幣 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條第 四項規定換算為美元後, 與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合 併計算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第二項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本基金終止應經 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 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主管機關核准, 告之 日內公告之 爰修正之 本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 ( 新增 ) 因本基金信託契 約訂有期限, 爰 增訂本條明訂本 契約到期之處理 程序, 以下條次 依序調整 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金係以到期日後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經理公司並得於給付到期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到期 ( 新增 ) 明訂本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 120

122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 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資信託契約範本 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 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 之 第二項 本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時, 經理公司應通知受益人到 期日之淨資產價值, 並指 示基金保管機構於十個營 業日內將款項交付予受益 人, 不適用第二十六條之 處理程序 第二十本基金之清算 第二十本基金之清算 六條 五條 第七項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第七項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 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 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 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 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 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 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 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 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 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 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 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 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 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 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 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 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 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 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 數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可 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 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 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 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 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 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 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 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 備並通知受益人 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 益人 第八項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第八項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 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 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 三十二條規定, 分別通知 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 受益人 人 第二十時效 第二十時效 七條 六條 ( 刪除 ) 第一項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 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 說明 ( 新增 ) 明訂本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 配合本基金包含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以玆明確 配合引用條次調整酌修文字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爰刪除此 121

123 條次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項, 以下項次依 入本基金 序調整 第一項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第二項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本基金信託契約 求權,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 權,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訂有存續期限, 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爰增訂後段有關 行使而消滅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時, 受益人之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基金保管機構應給付價金之日 消滅 存續期間屆滿時, 受益人之價金給付請求權期限 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受益人會議 第二十受益人會議 九條 八條 第二項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第二項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配合本基金分為 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各類型受益權單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位, 爰修訂關於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受益人自行召開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會議之規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定 人 第五項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 第五項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配合本基金分為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各類型受益權單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位, 爰修訂出席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並行使表決權之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規定 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122

124 條次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ㄧ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第三十會計條第一項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帳務, 以基準貨幣 ( 即美元 ) 為記帳單位 第三十一條 幣制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會計 說明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帳務, 以基準貨幣 ( 即美元 ) 為記帳單位 幣制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 ( 即美元 ) 為單位, 四捨五入至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但本契約第二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明訂基準貨幣為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美元及酌修文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字 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本基 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 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 在此限 第三十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通知及公告 二條 一條 第一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第一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配合本基金分為 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 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各類型受益權單 123

125 條次 第二項第二款 第三項第一款 第六項 第三十三條 第四項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 以下略 ) ( 刪除 ) 第一項第二款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第二項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第二款位之淨資產價值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第三項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第一款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本條第二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準據法 關於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 以下略 ) 位, 爰修訂文字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爰刪除此款,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配合本基金分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各類型受益權單資產價值 位, 爰修訂文字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配合經理公司實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務作業程序, 修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訂通知方式, 並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酌修文字 電子方式為之 ( 新增 ) 明訂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依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後之規定 準據法 ( 新增 )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 爰增訂準據法之規定 124

126 條次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 德銀遠東 2024 年到期新條次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第三十四條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本契約之修正 說明 本契約及其附件之修正應現行法令已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 問題公司債處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理規則, 爰不再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另行增訂附件 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 刪除 ) 第三十附件五條 ( 刪除 ) 本契約之附件一 問題公司現行法令已有債處理規則 為本契約之一 問題公司債處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理規則, 本契一之效力 約爰不再另行增訂附件, 爰刪除本條, 其後條次調整 生效日 本契約自向金管會申報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 生效日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生效之日起生效 按基金處理準則第 12 條第 1 項業已放寬債券型基金之募集改採申報生效制, 爰修訂文字 125

127 附錄一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本基金投資國外地區 ( 國 ) 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 10% 以上者且合計達 50% 以上者 國外地區 ( 國 ) 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 中國大陸 13.25% 墨西哥 10.75% 印尼 7.50% 巴西 7.50% 土耳其 6.25% 沙烏地阿拉伯 5.50% 合計 50.75% China, Mainland 中國大陸 ( 一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1) 總體經濟概況 : 經濟成長率 :6.9%(2017 年 ) 主要輸出品 : 電話機, 包括蜂巢式網路或其他無線網路電話 自動資料處理設備及其零件 積體電路 液晶裝置 貴金屬或包貴金屬制的首飾及其零件 其他家具及零件 針或鉤織女西便服套裝, 上衣, 裙, 裙褲, 長短褲 變壓器 靜止式變流器 ( 例如整流器 ) 及電感 半導體器件等 ; 已裝配的壓電晶體等 主要輸入品 : 石油原油及從瀝青礦物提取的原油 積體電路 鐵礦砂及其精礦 液晶裝置 小客車及其他主要設計供載客之機動車輛 電話機, 發送或接收聲音 圖像等數據用的設 大豆 石油及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及其製品 ; 廢油 半導體器件等 ; 已裝配的壓電晶體 自動數據處理設備及其部件等 主要出口國家 : 中國十大出口市場為美國 香港 日本 南韓 德國 越南 印度 荷蘭 英國及新加坡 中國對這十大市場的出口合計約佔出口總額 59% 主要進口國家 : 日本 南韓 中華民國 美國 德國 澳大利亞 馬來西亞 巴西 沙烏地阿拉伯 俄羅斯 (2) 國家經濟概況 : 中國 GDP2017 年增加 6.9%,GDP 總量首次超過 80 萬億元, 而且實現了自 2010 年以來 GDP 增速的首次回升 重要的宏觀經濟數據同時飄紅,PPI( 工業生產者出廠價格 )5 年來首次由負轉正, 煤炭 鋼鐵價格同時回升 2017 年出口增長 10.8% 就業形勢良好, 調查失業率降到 5 年來最低點 實事求是是這個大輪迴的起點 中國經濟經過三十幾年的高速發展後, 粗放增長已經難以為繼, 轉換增長方式雖是痛苦的, 但勢在必行 十八大之後中國下決心告別 唯 GDP 主義, 這是一次決定性的自我超越 不過中國經濟仍然面臨一些風險如下 :1 房地產價格泡沫嚴重, 存在較大的金融風險; 2 企業和地方債問題嚴重, 拖累銀行業壞賬水平提高, 會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3 經濟缺乏新的增長點, 找不到新興產業發展空間措施 針對以上風險, 中國官方目前主要的應對措 126

128 施包括 :1 嚴格控制房地產價格, 制定我國房地產市場價格宏觀調控的長效機制, 使房地產回歸正常的居住功能 2 去杠杆, 逐步理順金融部門和企業的關系, 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狀況, 降低債務風險 3 增加自我創新, 想方設法激活實體經濟, 改善投資者和消費者對未來的預期 (3) 主要產業概況 : 電子產業中國消費電子產業囊括了包括網路通訊 家庭視聽產品 消費數碼產品和移動通訊終端在內的數十種產品, 產品種類繁多 由於憑藉著其龐大的人口規模和持續快速的經濟增長, 近年來己成為全球最具發展潛力的電子市場, 而且在全球 ICT 產業分工整合的大趨勢下, 中國正在成為全球範圍內極其重要的電子產品製造基地, 不少產品產量已位居全球首位 近 5 年來, 內地網路及 3C 商品品牌的發展也將把數個具代表性的中國品牌推向國際舞台 農業中國農業的快速發展是從 1978 年農村改革以後開始的 雖然中國土地資源類型多樣, 山地多, 平原少 ; 且半乾旱與乾旱地區所占比重大, 約占全國土地面積的 50% 以上, 但在政府扶植與控制下, 近年來中國農產增速平穩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 資金之匯入及匯出均須向主管機關 申報並受到監督 3. 最近三年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及年底值變動情形 : 年度最高值最低值年底值 資料來源 :Bloomberg ( 二 )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1.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 : 證券市場名稱 上海證交所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127 總數 債券發行情形 債券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1,182 1,396 4,103 5,090 4,709 2,962 3, ,542.5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2) 交易市場 :

129 證券市場名稱 上海證交所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3,103 3,307 7,891 7,918 7,492 7,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2.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 不適用,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 中國證監會對於上市企業市場資訊揭露於 公開發型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中, 對於年度報告 公司基本狀況 股本變動 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年度報酬 公 司治理結構等皆有嚴格規範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 交易所 :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09:15~09:25 為集合競價時間,9:30~11:30 為連續競價時間,13:00~15:00 為連續競價時間 交易作業 : 證券交易採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中國證券暨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其他方式 交割作業 : 成交後第 1 個營業日 Mexico 墨西哥 ( 一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1) 經濟發展概況 : 經濟成長率 :1.5% (2017 年 ) 主要出口項目 : 原油 電視接收器 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 有線電話或電報器具 客運車輛 機動車輛零組件 自動資料處理機 載貨用機動車輛 絕緣電線 電纜及光纖電纜 石油及提自瀝青礦物之油類 ( 原油除外 ) 黃金 醫科用儀器及用具 冷藏及冷凍設備等 主要進口項目 : 石油及提自瀝青礦物之油類 ( 原油除外 ) 車輛零件 電視 雷達及收音機等之零件 有線電話或電報器具 積體電路 自動資料處理機 客運車輛 辦公機具 電子轉換器 電子產品機械 電纜線 石油氣及其他氣態碳氫化合物等 (2) 主要產業概況 金融服務業 墨西哥銀行業近年來持續穩定成長 大型銀行除 Banorte 屬本土銀行外, 主要為外商銀行, 包括 Banamex BBVA/Bancomer HSBC Santander Scotiabank 等 電信產業 128

130 墨國電信產業近年來快速發展並有極大之成長潛力 墨西哥第一大電信業者 TELMEX 仍壟斷墨國有線電話服務 ( 固網 fixed line) 該公司旗下之網路公司 Infinitum 提供客戶 ADSL 寬頻上網 因此,TELMEX 公司不論是在電話用戶數以及寬頻網路用戶數上, 均占有絕對優勢 墨國其他固網業者尚包括 Alestra Maxcom Marcatel 等, 但市占率很小 加工出口製造業墨西哥保稅加工出口區 (Maquiladora), 以電子 紡織 汽車三大行業為主軸, 以美國為主要外銷市場 早年曾吸引美國企業於美 墨邊界大量投資, 後來則因墨西哥加入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NAFTA), 再度吸引美 日及韓電子及汽車組裝大廠進駐 墨西哥保稅加工出口產業, 以往均為墨國吸收外資之大宗 該業目前仍然期待來自外國之大型投資計畫, 特別是高科技業, 故負責招商單位 ProMexico 聯合各州州政府, 前往歐 美 亞洲各國巡迴推廣該國投資環境, 爭取來墨投資, 以運用墨西哥作為前進美洲市場之平台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規定 3. 最近三年墨西哥披索兌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年度最高價最低價收盤價 ( 年度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 二 )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1.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 : 證券市場名稱 墨西哥證劵交易所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總數 債券發行情形 債券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Bloomberg (2) 交易市場 :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債券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129

131 墨西哥證劵交易所 45,343 49,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2.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 不適用,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公司有重大事項揭露的義務, 其項目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新發展 財務情況之變更 可能會導致市價變化之事情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交易所 : 墨西哥證券交易所 交易時間 : 股票及債券為當地時間 08:30~15:00, 台北時間 :21:30~04:00, 日光節約時間 :22:30~05:00 交易方式 : 電腦交易系統 交割制度 : 交易所交易之證券 :T+3, 政府發行之證券 : T+3 代表指數 : 墨西哥 BOLSA 指數 Indonesia 印尼 ( 一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1) 經濟發展狀況 經濟成長率 :5.2% (2017 年 ) 印尼是東盟最大的經濟體 農業 工業 服務業均在國民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 1950~1965 年 GDP 年均增長僅 2% 60 年代後期調整經濟結構, 經濟開始提速,1970~1996 年間 GDP 年均增長 6%, 躋身中等收入國家 1997 年受亞洲金融危機重創, 經濟嚴重衰退, 貨幣大 幅貶值 1999 年底開始緩慢復甦,GDP 年均增長 3%~4% 2003 年底按計劃結束國際貨 幣基金組織 (IMF) 的經濟監管 蘇希洛總統 2004 年執政後, 積極採取措施吸引外資 發 展基礎設施建設 整頓金融體系 扶持中小企業發展, 取得積極成效, 經濟增長一直保持 在 5% 以上 2008 年以來, 面對國際金融危機, 印尼政府應對得當, 經濟仍保持較快增長 2014 年以來, 受全球經濟不景氣和美聯儲調整貨幣政策等影響, 印尼盾快速貶值 印尼去 年第 4 季國內生產毛額 (GDP) 比一年前成長 5.2%, 略高於彭博訪調經濟學家預估的 5.1%; 季比則下滑 1.7%; 上季政府支出比一年前增 3.8%, 民間投資增加 7.3%, 而出口也躍增 8.5% 全年 GDP 則較一年前成長 5.1%, 增幅為 2013 年以來最大 儘管印尼央行積極實行貨幣寬 鬆政策, 消費者支出成長仍不大, 上季僅增加約 5%, 低於政府設定的 7% 目標, 而雖然上 季經濟擴張速度為 2013 年最後一季以來最快, 但包括美國升息等風險日益升高, 可能使金 融市場波動加劇 去年 12 月印尼零售銷售僅比一年前成長 2.6%, 由於企業和消費者支出約 占印尼 GDP 的一半, 消費者需求低迷仍是印尼總統佐科威的一大難題 印尼擁有豐富的原油 瓦斯 煤礦 各種礦產 天然橡膠與原木等農工業原料, 而棕櫚油 ( 生質柴油主要原料之一 ) 為全球最大生產國 2008 年下半年起的全球金融危機席捲各國, 130

132 印尼因國內市場龐大 物產豐富, 其承受衝擊之韌性遠超過其他國家地區 印尼民間消費約佔 GDP 之 60%, 而投資與出口各佔 20%, 印尼 2014 長率達 5.16%, 受原物料價格滑落及投資成長降溫影響, 較 2013 年經濟成長率滑落 印尼 2014 年海外直接投資達 268 億美元, 較 2013 年降溫, 主要受印尼盾貶值影響外資投資意願 印尼 2014 年整體投資金額達到 GDP 的 29.54%, 其中海外投資佔比持續過半 海外投資大部分集中仍在礦業開採及電力開發, 佔總投資的 18.7%, 其次是交通與通訊業, 佔 12.9%, 第三是製藥業, 佔 10.5% 在世界經濟普遍溫吞的背景下, 印尼憑藉其穩定而快速的經濟增長成為海外投資的熱地 (2) 主要產業概況 能源產業 印尼為亞洲能源輸出大國, 最新公布之原油蘊藏量 (potential resource) 達 4 億桶, 占全世界 第 25 位, 約 0.3% 另根據印尼國營石油與瓦斯公司 BP Migas 所發布之資料, 最新平均日 產量為 萬桶 天然氣蘊藏量達 兆立方英尺, 為全球最大天然氣輸出國 紡織成衣產業 印尼紡織成衣業為國內主要產業之一, 紡織品及成衣行銷 200 餘國, 出口金額約分占全球 市場之 1.7% 及 1.9%, 全球排名第 11 大及第 9 大, 在國際市場占有一席之地 另印尼紡織 品及成衣約 7 成外銷,3 成內銷 美國與歐盟係印尼紡織業前兩大出口市場, 而擁有龐大消 費人口之東協在具備地理優勢下為其未來發展目標 製鞋產業 印尼是全球第三大的鞋類供應國, 僅次於中國與越南 最大的市場是美國, 其次為英國 由於中國與越南產製的鞋子在美國與歐盟分別受到配額或反傾銷稅之限制, 但印尼之出口 則全然未受影響, 許多國際知名品牌紛紛要求大型鞋廠將部份產能移往印尼生產, 製鞋工 業欣欣向榮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印尼對於遠匯交易有所限制, 但股票 貨幣市場及基金不在 限制 3. 最近 3 年印尼盾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資料來源 :Bloomberg 年度最高價最低價收盤價 ( 二 )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1. 最近 2 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概況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總數 債券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市值 ( 十億美元 ) 131

133 印尼證交所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2) 證券交易市場概況 證券市 場名稱 印尼證交所 Jakarta Composite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10 億美元 )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10 億美元 ) 股票 2016 年 2017 年 債券 2016 年 2017 年 5,296 6,356 n.a.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2. 最近 2 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不適用,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 上市公司須依規定發行上市說明書, 提供充份資訊以供投資人對該公司營運及財務狀 況, 以及投資人對於附屬於該股票的權利能有所了解, 並作出正確判斷, 持股比例超 過 10% 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上市公司須依規定按年度公佈經會計師審核之年報, 並按季公佈季報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交易所 : 印尼證券交易所 (Indonesia Stock Exchange) 上市股票總類 : 股票 公司債 政府公債 期貨選擇權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四 09:30~12:00,13:30~16:00; 週五 09:30~11:30,14:00~16:00 交易制度 : 透過電腦交易系統 FITS(Fixed Income Trading System) 或 CTP(Centralized Trading Platform) 輔助完成交易 交割制度 : 無實體交割與實體交割賣方為 T+4, 實體交割買方可以是 T+4 或 T+5 Brazil 巴西 ( 一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1) 經濟發展概況 : 經濟成長率 :2.1% (2017 年 ) 長期以來政府為扶植本國產業, 對外資採歧視性待遇 然 1990 年代起, 為改善其經濟體質, 增強其產業競爭力, 已逐漸改採較為開放之政策, 並著手修改種種歧視外資之措施 基於此一背景, 巴西並不單獨對外資提供融資或稅賦優惠, 但巴西及南美共同市埸 (Mercosul) 卻提供投資者一廣大且被保護之內需市埸 故外人在巴之投資生產, 大都以供應內銷市場 132

134 為主 巴西因稅賦繁瑣, 逃稅情形時有所見 諸如 : 進出口低報 私下交易 不開發票 雇工不登記 進口水貨市場及路邊叫賣等地下經濟發達 我商如擬赴巴西投資, 宜將此節納入評估 一般認為, 由於巴西官方經濟統計資料, 因未納入此類地下經濟活動, 而有低估巴西人民生活水準及消費能力之情形 巴西得天獨厚, 除東北部少數乾旱且未設現代水利系統地區外, 全境均為可耕地 加上氣候溫和 物產豐富, 巴西人幾乎衣食無虞 巴西各類農礦產 石油 瓦斯及水資源等生產或蘊藏量豐富, 均名列世界前茅 (2) 主要產業概況 原物料及礦業巴西鐵礦砂的儲量排名全球第 5 大, 是全球第 2 大鐵礦砂出口國, 鋁土的出產也僅次於澳洲, 有較強工業潛力, 鈾 錳 鎳等礦產也有潛在巨大存量, 淡水資源約占全球淡水資源 12%, 因此也充分利用水資源發展水力發電, 水力發電總量占全國發電量高達 86.5% 農業上咖啡 可可 甘蔗 玉米 大豆等產量都居全球之冠 畜牧牛的數量居世界第 2, 僅次於印度 電子業 巴西電子電器業之主要行業中, 零組件是進口金額最高之行業, 以產品區分, 電子通訊 零組件之進口金額最高, 半導體居次, 資訊方面的電子零組件進口金額則排名第三 亞 洲是巴西進口電子電器產品及零組件之主要來源, 其中自中國大陸之進口金額最高 零 組件亦是巴西電子電器業出口金額最高的行業, 以產品區分, 工業設備零組件是巴西電 子電器業出口金額最高之產品 拉丁美洲是巴西電子電器產品及零組件主要銷售市場, 其中出口阿根廷之金額最高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特殊規定 3. 最近三年美元兌巴西雷亞爾匯率之最高 最低及年底值變動情形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年度最高值最低值年底值 ( 二 )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1.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 :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總數 債券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市值 ( 十億美元 )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133

135 聖保羅交易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2) 交易市場 :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10 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聖保羅交 60,227 76, 易所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2.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 不適用,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 上市公司須規定發行上市說明書, 提供充份資訊以供投資人對該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作出正確判斷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 交易所 : 聖保羅證券交易所 上市股票總類 : 股票 公司債 政府公債 貨幣市場工具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11:00~18:00 交易制度 : 透過電腦交易系統 CATS 輔助完成交易 交割制度 : 在交易後的第 3 個營業日辦理交割 Turkey 土耳其 ( 一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1) 經濟發展概況 : 經濟成長率 :3%( 2017) 主要輸出品 : 汽車及零配件 鋼鐵 紡織品 貴重寶石 棉花及農產品 主要輸入品 : 機械設備 化學製品 燃料 鍋爐機器及塑膠製品 主要出口地區 : 德國 英國 伊拉克 義大利 美國 法國 主要進口地區 : 中國 德國 俄羅斯 美國 義大利 法國 上世紀 80 年代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 土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 由經濟基礎較為落後的傳統農業國向現代化的工業國快速轉變 自 2002 年正發黨上台以來, 土加大基礎設施建設投 134

136 入, 不斷改善投資環境以吸引外資, 大力發展對外貿易, 經濟建設取得較大成就 2003 年至 2015 年, 土經濟總量從 3049 億美元增長至 7200 億美元 ; 人均國民收入從 4559 美元增至 9261 美元 2017 年土國內生產總值 7695 億美元, 同比增長 3%, 人均國民生產總值 9647 美元 土耳其訂立長遠發展目標, 期望到 2023 年, 國內生產總值 (GDP) 可增加至 2 萬億美元 人均 GDP 和出口分別增至 25,000 美元及 5,000 億美元 失業率下跌至 5%, 以及通脹率跌至較低的單位數水平 為此, 土耳其大國民議會於 2013 年 7 月 1 日通過了 第十個發展計劃 ( ), 旨在拓展高增值領域, 令該國躋身高收入國家行列, 解決絕對貧窮問題 土耳其的策略產業包括農業和食品 汽車 商業服務 化工 電子產品 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金融服務 醫療保健和製藥 資訊及通訊科技 基建 機械 製造 礦業 房地產 旅遊以及運輸和物流等 為鼓勵投資者注資相關領域, 減低策略產業對進口半成品的依賴, 土耳其政府實施多項投資優惠, 包括豁免增值稅 / 進口關稅, 以及提供社會保障金支援 (2) 主要產業概況 農業 土耳其土地面積約 78 萬平方公里, 農業用地總面積約 3,900 萬畝, 可耕種面積約 2,700 萬 畝, 森林面積則約為 2,100 萬畝 就農業用地而言, 是全世界最大的國家之一, 也是世界上 少數不需要仰賴進口即可自給自足 並有多餘的農產品可供外銷的國家 土耳其農業在經 濟發展上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土耳其是全球最大的榛果 無花果 杏仁 杏桃 葡萄 乾的生產國, 及第 4 大的生鮮蔬果, 第 6 大的煙草, 第 8 大的穀類及第 10 大的棉花生產國, 每年生鮮蔬果的產量達 4,000 萬公噸, 出口農產品包含了穀類 豆類 糖 堅果 乾果 橄 欖油等, 主要出口市場為歐盟 美國及中東國家 製造業土耳其的製造業自 60 年代開始逐步發展, 主要的製造業包括車輛及零配件 紡織成衣業 化學製品業 鋼鐵業以及電子電器及機械業等 5 大項 觀光業土耳其的觀光業主要以考古與歷史遺跡探訪, 以及愛琴海與地中海沿岸的海邊休閒渡假模式為主 近年來, 土耳其也成為文化尋訪 身心放鬆按摩與健康醫療旅遊的重鎮 如以前往土耳其觀光遊覽的來源國家分析, 則以德國最多, 其次是來自俄羅斯, 來自中東地區國家的遊客人數近年也急起直追 觀光客除瀏覽土耳其著名歷史遺跡以及中部奇岩風景區, 另一個最受歡迎的觀光地區就是土耳其南部沿愛琴海與地中海岸的渡假勝地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土耳其未實施外匯管制, 土耳其里拉可自由兌換 135

137 3. 最近三年美元兌土耳其里拉匯率之最高 最低及年底值變動情形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年度最高值最低值年底值 ( 二 )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1.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 : 證券市場名稱 伊斯坦堡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總數 債券發行情形 債券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2) 交易市場 : 證券市 場名稱 伊斯坦堡證券交易所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10 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10 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78,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2.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 不適用,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 上市公司須定期揭露的報表包括 : 財務報表 資本結構及影響公司營運的重大關係事項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 交易所 : 伊斯坦堡證券交易所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30 至 12:30 以及下午 2:00-5:00 交易方式 : 電子交易系統 交割制度 :T+2 交易種類 : 股票 政府公債 公司債等 136

138 Saudi Arabia 沙烏地阿拉伯 ( 一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1) 經濟發展概況 : 經濟成長率 :0.5%( 2017) 石油工業是沙特經濟的主要支柱 近年來, 沙受益於國際油價攀升, 石油出口收入豐厚, 經濟保持較快增長 但近期國際油價低迷, 導致沙經濟下行壓力增大 為擺脫對石油產業 高度依賴, 推進多元化發展戰略, 於 2016 年提出 2030 願景 和 2020 國家轉型規劃 2005 年 12 月, 沙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礦產資源豐富, 主要有天然石 大理石 硼礦 鉻 釷和煤等, 總值超過 2 萬億美元 其 中, 天然石和大理石儲量佔世界 40%, 品種數量均居世界第一 三氧化二硼儲量 7000 萬噸, 價值 3560 億美元 ; 釷儲量佔全球總儲量的 22%; 鉻礦儲量 1 億噸, 居世界前列 此外, 黃 金 白銀 煤儲量分別為 516 噸 1100 噸和 155 億噸 石油 天然氣資源匱乏, 需大量進 口 水資源短缺, 人均擁水量只有 1430 立方米 (2) 主要產業概況 農業 農業基礎較好, 主要農產品有煙草 棉花 稻穀 橄欖 甜菜 甘橘 牲畜等 糧棉果蔬 肉等主要農副產品基本實現自給自足, 糧食自給率 98.8% 近年來, 農業機械化程度提高, 機耕面積不斷擴大 木材加工業發達 森林面積 22 萬平方公里 工業 工業基礎好, 主要有食品加工 紡織 汽車 採礦 鋼鐵 石油 建築 木材和造紙等產 業 對外貿易 實行自由貿易和低關稅政策 出口以石油和石油產品為主, 約占出口總額的 90%, 石化及 部分工業產品的出口量也在逐漸增加 進口主要是機械設備 食品 紡織等消費品和化工 產品 主要貿易夥伴是美國 日本 中國 英國 德國 意大利 法國 韓國等 由於大 量出口石油, 沙特對外貿易長期順差 2017 年沙特進出口總額為 3501 億美元, 出口額為 2133 億美元, 進口額為 1368 億美元, 順差 765 億美元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特殊規定 3. 最近三年美元兌沙烏地里亞爾匯率之最高 最低及年底值變動情形 : 年度最高值最低值年底值

139 資料來源 :Bloomberg ( 二 )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1.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 : 證券市場名稱 沙烏地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總數 債券發行情形 債券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2) 交易市場 : 證券市 場名稱 沙烏地證券交易所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10 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10 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7,210 7,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2.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 不適用,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 上市公司須定期揭露的報表包括 : 財務報表 資本結構及影響公司營運的重大關係事項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 交易所 : 沙烏地證券交易所 交易時間 : 星期日至星期四, 上午 10:00 至下午 3:00 交易方式 : 電子交易系統 交割制度 :T+2 交易種類 : 股票 政府公債 公司債等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之避險方法 : 本基金投資於美元計價之資產, 得為避險之目的, 透過美元與台幣間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台幣對美元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 ( 不含人民幣 ) 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選擇權等 ) 等交易來從事美元對台幣間之匯率避險 本基金投資於非美元之外幣計價之資產, 得為避險之目的, 透過該外幣與美元間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等交易, 將該非美元外幣資產之全部或部份針對美元從事 138

140 匯率避險 ; 再將該針對美元避險之金額視為美元計價之資產, 透過前述美元計價資產之匯率避險方式, 從事美元對台幣間之匯率避險 本基金從事上述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附錄二本基金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 即國際機構或指數定義 新興市場國家 包含之成分國家或地區 國家或地區 Countries or Regions JP 摩根新興市 場企業債券指 數 (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 JP 摩根全球新 興收益債券指 數 (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新興市場和發展中 經濟體 (Emerging Markets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 in IMF) Afghanistan 阿富汗 Y Y Albania 阿爾巴尼亞 Y Y Algeria 阿爾及利亞 Y Y Y American Samoa 美屬薩摩亞 Angola 安哥拉 Y Y Y Antigua & Barbuda 安提瓜和巴布達 Argentina 阿根廷 Y Y Y Armenia 亞美尼亞 Y Y Y Aruba 阿魯巴 Azerbaijan 亞塞拜然 Y Y Y Y Bahrain 巴林 Y Y Bangladesh 孟加拉 Y Y Y Barbados 巴貝多 Y Y Belarus 白俄羅斯 Y Y Y Belize 貝里斯 Y Y Y Benin 貝寧 Y Y Bhutan 不丹 Y Y Bolivia 玻利維亞 Y Y Y Bosnia & Herzegovina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Botswana 博茨瓦納 Y Y Brazil 巴西 Y Y Y Y Y Y Y 世界銀行之所得分類為低或中 ( 包括收入中低和中等偏高 ) 收入 (The Income Classification which are classified as Low or Middle Income (including Lower Middle and Upper Middle) in World Bank Y Y 139

141 Brunei Darussalam 汶莱 Y Bulgaria 保加利亞 Y Y Y Burkina Faso 布基納 法索 Y Y Burundi 布隆迪 Y Y Cabo Verde 維德角 Y Y Cambodia 柬埔寨 Y Y Cameroon 喀麥隆 Y Y Y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中非共和國 Y Y Chad 乍得 Y Y Chile 智利 Y Y Y China 中國大陸 Y Y Y Y Colombia 哥倫比亞 Y Y Y Y Comoros 科摩羅 Y Y Congo, Dem. Rep. 剛果民主共和國 Y Y Congo, Rep. 剛果共和國 Y Y Costa Rica 哥斯大黎加 Y Y Y Côte d Ivoire 象牙海岸 Y Y Y Croatia 克羅埃西亞 Y Y Y Cuba 古巴 Czech Republic 捷克 Y Djibouti 吉布提 Y Y Dominica 多米尼克 Y Y Dominican Republic 多明尼加 Y Y Y Y Ecuador 厄瓜多爾 Y Y Y Egypt 埃及 Y Y Y Y El Salvador 薩爾瓦多 Y Y Y Y Equatorial Guinea 赤 道幾內亞 Y Y Eritrea 厄立特里亞 Y Y Eswatini 史瓦帝尼王國 ( 原 Swaziland 史瓦濟蘭 ) Ethiopia 衣索比亞 Y Y Y Fiji 斐濟 Y Y Y Y Y 140

142 Gabon 加彭 Y Y Y Georgia 喬治亞 Y Y Y Y Ghana 迦納 Y Y Y Y Greece 希臘 Y Grenada 格林納達 Y Y Grenadines 格林納丁斯 Guatemala 瓜地馬拉 Y Y Y Y Guinea 幾內亞 Y Y Guinea-Bissau 幾內 亞比索 Y Y Guyana 圭亞那 Y Y Haiti 海地 Y Y Honduras 洪都拉斯 Y Y Y Hong Kong 香港 Y Hungary 匈牙利 Y Y Y India 印度 Y Y Y Y Indonesia 印尼 Y Y Y Y Iran 伊朗 Y Y Iraq 伊拉克 Y Y Y Y Israel 以色列 Y Jamaica 牙買加 Y Y Y Y Jordan 約旦 Y Y Y Y Kazakhstan 哈薩克 Y Y Y Y Kenya 肯亞 Y Y Y Kiribati 基里巴斯 Y Y Korea, Dem. People's Rep.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Kosovo 科索沃 Y Y Kuwait 科威特 Y Y Kyrgyz Republic 吉爾 吉斯共和國 Y Y Lao P.D.R. 寮國 Y Y Latvia 拉脫維亞 Y Lebanon 黎巴嫩 Y Y Y Y Lesotho 賴索托 Y Y Liberia 利比里亞 Y Y Libya 利比亞 Y Y Y Lithuania 立陶宛 Y 141

143 Macau 澳門 Y Macedonia 馬其頓 Y Y Madagascar 馬達加 斯加 Y Y Malawi 馬拉威 Y Y Malaysia 馬來西亞 Y Y Y Y Maldives 馬爾代夫 Y Y Mali 馬里 Y Y Marshall Islands 馬紹爾群島 Y Y Mauritania 茅利塔尼亞 Y Y Mauritius 模里西斯 Y Y Mexico 墨西哥 Y Y Y Y Micronesia 密克羅尼 西亞 Y Y Moldova 摩爾多瓦 Y Y Mongolia 蒙古 Y Y Y Y Montenegro 蒙特內 哥羅 Y Y Morocco 摩洛哥 Y Y Y Y Mozambique 莫三比 克 Y Y Y Myanmar 緬甸 Y Y Namibia 納米比亞 Y Y Y Nauru 諾魯 Y Y Nepal 尼泊爾 Y Y Nicaragua 尼加拉瓜 Y Y Niger 尼日爾 Y Y Nigeria 奈及利亞 Y Y Y Y Oman 阿曼 Y Y Y Pakistan 巴基斯坦 Y Y Y Palau 帛琉 Y Y Panama 巴拿馬 Y Y Y Y Papua New Guinea 巴布亞紐幾內亞 Y Y Paraguay 巴拉圭 Y Y Y Y Peru 祕魯 Y Y Y Y Philippines 菲律賓 Y Y Y Y Poland 波蘭 Y Y Y Qatar 卡達 Y Y 142

144 Republic of The Gambia 甘比亞 Y Y Romania 羅馬尼亞 Y Y Y Russia 俄羅斯 Y Y Y Y Rwanda 盧旺達 Y Y Samoa 薩摩亞 Y Y São Tomé and Principe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Y Y Saudi Arabia 沙烏地 阿拉伯 Y Y Senegal 塞內加爾 Y Y Y Serbia 塞爾維亞 Y Y Y Seychelles 塞席爾 Y Sierra Leone 獅子山共和國 Y Y Singapore 新加坡 Y Slovak Republic 斯洛 伐克 Y Solomon Islands 索羅門群島 Y Y Somalia 索馬利亞 Y Y South Africa 南非 Y Y Y Y South Korea 韓國 Y Y South Sudan 南蘇丹 Y Y Sri Lanka 斯里蘭卡 Y Y Y St. Kitts and Nevis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St. Lucia 聖露西亞 Y Y S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Sudan 蘇丹 Y Y Suriname 蘇利南 Y Y Y Syria 敘利亞 Y Y Taiwan 臺灣 Y Tajikistan 塔吉克斯坦 Y Y Tanzania 坦尚尼亞 Y Y Y Y Thailand 泰國 Y Y Y Y The Bahamas 巴哈馬 Timor-Leste 東帝汶 Y Y Y Y Y Y 143

145 Togo 多哥 Y Y Tonga 東加 Y Y Trinidad & Tobago 千 里達及托巴哥 Y Y Y Tunisia 突尼西亞 Y Y Y Turkey 土耳其 Y Y Y Y Turkmenistan 土庫曼 Y Y Tuvalu 吐瓦魯 Y Y Uganda 烏干達 Y Y Ukraine 烏克蘭 Y Y Y Y United Arab Emirates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Y Y Uruguay 烏拉圭 Y Y Uzbekistan 烏茲別克 Y Y Vanuatu 萬那杜 Y Y Venezuela 委內瑞拉 Y Y Y Y Vietnam 越南 Y Y Y West Bank and Gaza 巴勒斯坦領土 Yemen 葉門 Y Y Zambia 尚比亞 Y Y Y Y Zimbabwe 辛巴威 Y Y Y 附錄三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第一條 : 關於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之相關事項, 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 本規則所指問題發行公司, 係指公司債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 一 ) 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返還本金 ; ( 二 ) 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清償利息 ; ( 三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其他公司債發生本項第 ( 一 ) 款或第 ( 二 ) 款之情事 ; ( 四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或其關係人所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 足而遭退票者 ; ( 五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有停止營業 聲請重整 破產 解 散 出售對公司繼續營運有重大影響之主要資產或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 且無力 即時償還本息 ; ( 六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於公開場合中, 表明發行公司將無 法如期償還其所發行公司債之本息或其他債權 ; ( 七 ) 其所發行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時, 發 生違約交割情事, 且違約交割者為發行公司之關係人者 ; ( 八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之資產遭受扣押 查封, 自該扣押 144

146 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能解除, 足以嚴重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 ( 九 ) 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發生其代表人或董事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而遭法院收押或檢調機關偵辦, 而其情節重大, 足以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 ( 十 ) 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該公司清償本金或利息能力之情事 前項第 ( 四 ) 款及第 ( 七 ) 款所稱關係人, 係指發行公司董事長或與發行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者 第三條 : 本規則所指之基準日, 係指經理公司將本基金持有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依其帳面價值, 加計至基準日前一日之應收利息, 撥入獨立子帳戶之日, 即 : 一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一 ) 款之情事時, 指發行公司依約應償還本金之日 二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時, 指公司債之受託契約所定清償期限之日 三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之情事時, 指發行公司依各該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應返還本金或利息之日 四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四 ) 款至第 ( 十 ) 款之情事時,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 ) 決議通知經理公司之日, 第 ( 八 ) 至 ( 十 ) 款所稱足以影響發行公司清償能力者, 須經投信投顧公會之決議認可 五 前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所定基準日之事由, 已經當日新聞媒體披露者, 以該日為基準日 未經媒體披露者, 則以投信投顧公會將前開事由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日為基準日 六 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基準日, 如非營業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第四條 : 本規則所指 子帳戶, 係指經理公司為保管本基金所持有之各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問題公司債, 於本基金之專戶外, 另行於保管機構設置之獨立帳戶, 專記載各問題公司債之資產 第五條 : 子帳戶受益人, 係指於基準日當日持有問題公司債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 第六條 : 經理公司對問題公司債之處理一 本基金所持有之公司債, 其發行公司發生本規則第二條所定之事由時, 經理公司應自基準日起, 將本基金中所持有之問題公司債, 依基準日之不同, 分別轉撥不同之子帳戶, 並於轉撥之同日, 以書面報金管會核備 二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應為每一子帳戶製作個別之帳冊文件, 以區隔子帳戶資產與本基金專戶之資產 三 自基準日起經理公司對本基金資產之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方式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基金專戶之資產應依發行單位數計算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公告之 ( 二 ) 基金設有子帳戶者, 應於基準日公告子帳戶資產帳面價值 子帳戶單位數 子帳戶單位淨資產價值及備抵跌價損失金額, 有明確證據顯示子帳戶資產之價值有變化時, 應重新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子帳戶受益人 四 經理公司應製作子帳戶之受益人名冊, 記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基準日當日受益權之單位數及其轉讓登記等有關資料, 以為分配子帳戶資產之依據 五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向問題發行公司追償 收取債權及處分子帳戶之資產 六 經理公司對子帳戶資產之經理權限, 除追償 收取問題公司債之本息債權 及處分問題公司債以換取對價之決定權外, 不得之本息債權 及處分問題公司債以換取對價之決定權外, 不得再運用子帳戶之資產從事任何投資 第七條 : 子帳戶之資產 145

147 一 撥入子帳戶之問題公司債帳面價值及至基準日前一日止應收之利息 二 前款本息所生之孳息 三 因子帳戶受益人對於子帳戶之分配請求權罹於時效所遺留之資產 四 經理公司處分問題公司債所得之對價及其孳息 五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屬於子帳戶之資產者 第八條 : 子帳戶資產金額之分配一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日, 於子帳戶可分配金額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時, 將子帳戶之資產分配予該子帳戶之受益人 二 子帳戶可分配之金額,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 得由經理公司報經金管會核准變更分配日期外,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為之 三 子帳戶可分配之金額,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四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保管機構另行開立帳戶保管, 不再視為子帳戶資產之一部份,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子帳戶資產 五 記載於子帳戶名冊之受益人, 於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獲償或處分後, 得於分配時依其在基準日所持有受益憑證所表彰之權利, 分配其應得之金額 六 子帳戶受益人於受分配時, 可請求經理公司將分配金額轉換成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七 子帳戶受益人對於子帳戶資產之分配請求權, 自經理公司分配資產之通知送達後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產生之收益併入子帳戶第九條 : 子帳戶應負擔之費用一 有關子帳戶所發生之一切支出及費用, 於問題公司債之本息獲償或變現前, 均由經理公司先行墊付 二 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獲償或變現後, 於分配金額予子帳戶受益人前, 經理公司應指示保管機構支付下列費用 : ( 一 ) 為取得或處分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之本息所衍生或代墊之一切相關費用 ( 二 ) 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所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三 ) 經理公司與保管機構之報酬 ( 四 ) 會計師查核子帳戶財務報告之簽證費用 第十條 :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報酬一 經理公司就子帳戶資產不計收報酬 二 保管機構於子帳戶之資產分配予受益人前, 不得就保管子帳戶資產請求任何報酬 ; 但保管機構於每次分配子帳戶之資產予受益人時, 得就保管該子帳戶收取適當的保管費, 惟數額不得超過原信託契約所定之費率 第十一條 : 子帳戶之清算一 問題發行公司已依和解條件給付價金 或已確定給付不能或無財產可供執行時, 經理公司應依規定清算子帳戶, 將子帳戶之全部剩餘資產分配予子帳戶受益人 二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 支付子帳戶之費用並將剩餘資產全部分配予受益人後, 應指示保管機構結清帳戶 三 本基金如因故實施清算, 惟子帳戶仍有剩餘財產尚待執行時, 得由原經理公司 或移轉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保管機構繼續經理之 第十二條 : 基準日當日之受益人自基準日起即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146

148 附錄四最近兩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財務報告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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