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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新興星鑽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新光新興星鑽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地區及範圍所列經金管會核准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與上櫃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公司債( 包括普通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 )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政府公債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台灣存託憑證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 二 )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包含阿根廷 巴西 智利 哥倫比亞 捷克 埃及 匈牙利 印度 印尼 以色列 南韓 馬來西亞 墨西哥 摩洛哥 祕魯 菲律賓 波蘭 俄羅斯 南非 泰國 土耳其 大陸地區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含阿布達比 杜拜 ) 約旦 奈及利亞 巴基斯坦 委內瑞拉 越南 加拿大 新加坡 香港 英國及美國等國家及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所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存託憑證 ; 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受益證券 金融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中華民國 阿根廷 巴西 智利 哥倫比亞 捷克 埃及 匈牙利 印度 印尼 以色列 南韓 馬來西亞 墨西哥 摩洛哥 祕魯 菲律賓 波蘭 俄羅斯 南非 泰國 土耳其 大陸地區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約旦 奈及利亞 巴基斯坦 委內瑞拉 越南等二十九國之有價證券總 1

2 額 ( 包含於前述二十九個國家及地區發行, 於加拿大 新加坡 香港 英國及美國等已開發國家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存託憑證 ), 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投資國內 外地區 六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台幣陸拾億元 七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陸億個單位 八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 一 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基金經理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二 因本基金投資於海外新興市場之有價證券總額, 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故海外新興市場之政治 社會或經濟情勢變動對本基金之投資報酬有重大影響, 投資人於投資前宜審慎評估,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 請詳見第 16 頁至第 26 頁 三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四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 新光投信網站 新光投信理財網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刊印 新光投信獨立經營管理 2

3 ( 封裏 ) 壹 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名稱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23 號 12 樓電話 :(02) 網址 : 發言人姓名 : 黃植原職稱 : 總經理電話 :(02) 信箱 :service@mail.skit.com.tw 二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開封街一段 33 號電話 :(02) 網址 : hncb.com.tw 三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名稱 : 荷寶機構資産管理公司 (Robeco Institutional Asset Management B.V.) 地址 :Coolsingel 120, NL3011 AG Rotterdam, the Netherlands 電話 : 網址 : 四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匯豐機構信託服務 ( 亞洲 ) 有限公司 (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imited) 地址 : 香港皇后大道中 1 號匯豐總行大廈 30 樓 (Level 30, HSBC Main Building 1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電話 : 網址 : 五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六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無 ) 七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 : 陳麗綺 吳美慧事務所 :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電話 :(02) 網址 : 八 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3

4 貳 公開說明書分送計劃一 陳列處所 : 經理公司新光投信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二 索取及分送方式 : 投資人可向陳列處所親取或上新光投信網站下載 或電洽新光投信索取, 經理公司將於收到投資人之索取後, 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投資人三 新光投信網站 新光投信理財網 : 四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4

5 目 錄 壹 新光新興星鑽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概況...6 一 基金簡介...6 二 基金性質...13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13 四 基金投資...14 五 投資風險之揭露...21 六 收益分配...25 七 申購受益憑證...25 八 買回受益憑證...26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28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31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34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35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53 一 事業介紹...53 二 事業組織...55 三 關係人揭露...59 四 營運情形...63 五 受處罰情形...64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64 肆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65 伍 特別記載之事項...68 一 投資地區 ( 國 ) 之投資環境介紹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三 內控聲明書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事項五 信託契約條文對照表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七 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 5

6 壹 基金概況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台幣陸拾億元, 最低淨發行總面 額為新台幣陸億元 ( 二 ) 受益權單位總數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陸億個單位 最低為陸仟 萬個單位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整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 本基金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所定之追加募集條件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 追加發行 ( 五 ) 成立條件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 總面額新台幣陸億元, 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 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期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 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七 ) 存續期間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 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與上櫃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公司債 ( 包括普通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 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 )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政府公債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台灣存託憑證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包含阿根廷 巴西 智利 哥倫比 亞 捷克 埃及 匈牙利 印度 印尼 以色列 南韓 馬來西 6

7 亞 墨西哥 摩洛哥 祕魯 菲律賓 波蘭 俄羅斯 南非 泰 國 土耳其 大陸地區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含阿布達比 杜拜 ) 約旦 奈及利亞 巴基斯坦 委內瑞拉 越南 加拿大 新加坡 香港 英國及美國等國家及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 店頭市場所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 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存託憑證 ; 或符合金 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 金融資產受益證券 金融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 ) 3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 ( 含承銷股 票 ) 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中華民國 阿根廷 巴西 智利 哥倫比亞 捷 克 埃及 匈牙利 印度 印尼 以色列 南韓 馬來西亞 墨 西哥 摩洛哥 祕魯 菲律賓 波蘭 俄羅斯 南非 泰國 土 耳其 大陸地區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約旦 奈及利亞 巴基斯 坦 委內瑞拉 越南等二十九國之有價證券總額 ( 包含於前述二十 九個國家及地區發行, 於加拿大 新加坡 香港 英國及美國等 已開發國家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存託憑 證 ), 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 九 ) 基金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 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地區及範圍所列經金管會核准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與上櫃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公司債 ( 包括普通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 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 )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政府公債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台灣存託憑證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包含阿根廷 巴西 智利 哥倫比亞 捷克 埃及 匈牙利 印度 印尼 以色列 南韓 馬來西亞 墨西哥 摩洛哥 祕魯 菲律賓 波蘭 俄羅斯 南非 泰國 土耳其 大陸地區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含阿布達 7

8 比 杜拜 ) 約旦 奈及利亞 巴基斯坦 委內瑞拉 越南 加拿大 新加坡 香港 英國及美國等國家及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所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存託憑證 ; 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受益證券 金融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中華民國 阿根廷 巴西 智利 哥倫比亞 捷克 埃及 匈牙利 印度 印尼 以色列 南韓 馬來西亞 墨西哥 摩洛哥 祕魯 菲律賓 波蘭 俄羅斯 南非 泰國 土耳其 大陸地區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約旦 奈及利亞 巴基斯坦 委內瑞拉 越南等二十九國之有價證券總額 ( 包含於前述二十九個國家及地區發行, 於加拿大 新加坡 香港 英國及美國等已開發國家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存託憑證 ), 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4)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A.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B. 或本基金累計投資比率已達本基金淨資產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國家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造成該國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 匯市 ) 發生流動性危機或實施外匯管制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時 ; C. 或本基金累計投資比率已達本基金淨資產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 最近五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5)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3) 款之比例限制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 8

9 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4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台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等避險交易 (Proxy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購買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Proxybasket hedge) 外幣間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 本基金於從事遠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 其金額與期間, 不得超過以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位與期間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5 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為限, 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法令有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法令規定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 1 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策略以國家配置為優先考量, 再進行股票選擇, 投資方式分述如下 : (1) 國家配置 : 首先以基本面分析為基礎, 挑選 10 國以內具成長性之國家為主要配置, 並輔以量化指標分析進行結果驗證 基本面分析 : 1 宏觀環境與政治風險 : 主要針對國內外需求 貨幣政策 貨幣走勢和政治情勢進行分析 2 經濟成長數值 : 參考各國 GDP 成長率及外匯存底等數據評估 3 市場投資氛圍與需求 / 供給因素 : 同時考慮風險溢價 資金流動及股票上市管道等因素 量化指標分析 : 配合股票市場指標及宏觀總體經濟指標的量化分析排名結果進行驗證, 作為輔助判斷之客觀依據 (2) 股票選擇 : 1 由上而下 (Topdown), 從投資產業之趨勢分析, 並搭配由下而上 (Bottomup) 評估標的公司之巿場定位與優勢 股東價值與公司治理之情況, 輔以未來現金流量來評價公司投資價值 2 基本面分析 : 以本益比 (P/E) 股價現金流量比 (P/CF) 股價淨值比 (P/B) 股利收益率等作為評估指標 3 挑選價格被低估 具高報酬潛力及盈利向上修正之標的進行 9

10 全方位量化分析, 決定長期之投資組合 2 基金投資特色 (1)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 投資重點以精選成長潛力之新興市場國家為主, 為投資人參與新興市場發展潛力之絕佳管道 (2) 與荷寶 (Robeco) 聯手合作, 以嚴謹的基本面分析及量化分析, 瞄準新興市場, 以追求基金資產長期投資利得為目標 ( 十一 ) 投資人屬性 1 本基金為投資於新興市場有價證券之股票型基金, 適合能夠承受較高風險, 追求積極報酬的投資人投資 2 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對於基金投資標的風險屬性和投資地區市場風險狀況分析, 本基金風險收益等級之分類為 RR5( 基金風險收益等級由低至高編製為 RR1 RR2 RR3 RR4 RR5) 惟本基金風險收益等級僅供參考, 不作為投資惟一依據, 投資人宜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投資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自民國 98 年 10 月 5 日募集 ( 十三 ) 銷售方式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由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銷售之各銷售機構共同銷售 ( 十四 )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 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 以下列方式計 收 : 申購價金 銷售費率 未滿新台幣 100 萬元 1.5% 新台幣 100 萬元 ( 含 )~500 萬元 1.25% 新台幣 500 萬元 ( 含 )~1000 萬元 1.0% 新台幣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 0.8%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 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人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新台幣 壹萬元整, 定時 ( 不 ) 定額申購最低金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但若 申購人以經理公司發行之其他買回價金之金額再投資本基金 特 定金錢信託及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者, 或與經理公 10

11 司另有約定者, 其申購得不受上開最低金額之限制 ( 十六 ) 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本公司受理客戶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本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4. 申購人拒絕依規定提供有關證件者, 本公司應婉拒受理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二個月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 十八 ) 買回費用 1.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 若非短線交易情況, 受益人無需支付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為零 2. 買回費用歸入基金資產 ( 十九 ) 短線交易規範及處理 1.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即持有未滿 7 個日曆日 ( 含 ) 者, 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計算至新台幣 元, 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反之,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大於或等於 7 日,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者,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費用 (2) 前述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指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之日期 11

12 (3) 舉例說明 : 若投資人 9/1 申購, 則 9/7 申請買回時, 因 申請買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將會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反之, 若投資人 9/8 申請買回,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4)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故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2.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銷售者亦適用前款規定 ( 二十 ) 買回價格 1.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本公開說明書壹 八 ( 五 ) 第 1 項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之情形,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買回價格 3. 有本公開說明書壹 八 ( 五 ) 第 2 項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之情形, 買回價格按恢復計算當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4. 買回日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 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二十一 ) 營業日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累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之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證券交易市場因國定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經理公司應於前一週將符合前述比率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國定例假日訊息公布於同業公會網站或經理公司之網站或營業處所 ( 二十二 )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二 (2%)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三 )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三二 (0.32%) 之比率, 惟每月最低收取新台幣捌萬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四 ) 是否分配收益 12

13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二 基金性質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98 年 9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本基金首次募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之投資及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行為, 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信託契約 ) 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訂立,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 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 三 ) 追加募集基金者, 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無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2. 有關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另詳本公開說明書第貳大項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第十項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之內容 ( 二 ) 保管機構之職責 1. 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2. 有關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另詳本公開說明書第貳大項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第十一項 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之內容 13

14 四 基金投資 ( 一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 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一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 應揭露 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1. 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1) 投資分析 : a. 負責人員 : 研究員 基金經理人 投資部主管 總經 理 b. 步驟 : 由研究員或基金經理人廣泛依據各項投資 研究資訊, 包括國內外金融市場及政治經濟產業動態 進行分析報告與討論 拜訪上市公司報告 國內外證 券商及海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的投資報告 簡報資料 上市公司公開說明書及年報 財務報表分析 產業 動態資訊及相關之研究報告加以歸納 分析後, 撰寫 投資分析報告 投資分析報告經基金經理人會簽, 投 資部主管及總經理核准後, 作為投資依據 (2) 投資決策 : a. 負責人員 : 投資決策委員會 基金經理人 投資部主 管及總經理 b. 步驟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及投資決策 委員會決議, 作成投資決定書並經授權主管及總經理 核簽交付執行 投資決策委員會依召開性質分為策略 會及選股會, 策略會中釐訂近期之投資政策 決定投 資比例 各產業投資比重及檢討上月投資績效, 選股 會中報告產業之現況及展望, 同時推薦投資標的並與 基金經理人研討投資狀況 (3) 投資執行 : a. 負責人員 : 交易員 基金經理人及總經理 b.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如有 任何差異, 交易員應在投資執行表上詳細說明, 並知 會基金經理人指示差異處理 (3)1 本基金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交易, 委託交易流程如下 : a.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要在 T day 4:30pm 前 ( 台北時間 ), 用 提供經理公司買進 / 賣出投資建議, 經理公 14

15 司要以 回覆交易指示之確認, 進而指示國外投 資顧問公司代表下單 b. 若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在 30 分鐘內以 或電話皆無 法聯絡上經理公司, 則當天將不會執行相關交易 c.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的交易員會根據經理公司的核示, 在接獲交易指示之 24 小時內前下單 所有未完成的指 示及下單, 將在接獲交易指示之 24 小時後視作無效 d.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會用 , 在 T+1 day 9:00 前 ( (4) 投資檢討 : 台北時間 ), 回報交易資訊 ( 包括已撮合及未撮合的交 易 ) 給經理公司 a. 負責人員 : 其執行者為基金經理人, 覆核人員為總經 理 b. 步驟 : 根據近期證券市場走勢, 每兩週定期於策 略會中檢討, 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實行差異檢討報告 及投資績效檢討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 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 定 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階段 (1) 交易分析 : 由基金經理人或具備期貨交易知識或經驗之人員負責交 易分析工作, 並提出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交易分析由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撰寫人 基金經 理人 權責主管或總經理負責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期貨 / 選擇權報告書, 選定交易標的 (3) 交易執行 : 基金經理人應開立期貨 / 選擇權交易決定書, 交由交易室 執行, 並經權責主管或總經理覆核 (4) 交易檢討 : 基金經理人應於投資決策暨檢討會議中, 檢討前月之證券 相關商品交易績效, 如未符合預期標準, 並應提出改善辦 法 3.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姓名 : 鄭絲后學歷 : 澳洲新南威爾士大學商學所經歷..新光投信海外投資部副理 (96 年 7 月 23 日至今 ) 南山人壽研究員 (91 年 6 月 20 日至 94 年 6 月 20 日 ) 15

16 ING( 澳洲 ) 資產管理研究員 (89 年 6 月 19 日至 91 年 4 月 4 日 ) (2) 權限 : 依據投資決策委員會之決議作資產分配, 授權基金 經理人根據投資分析報告, 決定投資標的的選擇及買賣時 機 (3)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兼管之基金名稱 : 無 ( 三 ) 海外投資顧問公司簡介 本基金之海外投資顧問公司為 Robeco Institutional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寶機構資産管理公司 ), 隸屬荷寶合作銀行集 團, 該公司 1929 年成立於荷蘭鹿特丹, 擁有近 80 年投資管理經驗 投資管理中心分佈於荷蘭鹿特丹 法國巴黎 美國波士頓和紐約 香港 擁有超過 200 種投資產品, 包括傳統基金 對沖基金 私募 股權基金及結構性投資產品 資產管理總額約 2000 億美元, 全球超 過 1650 名員工, 分佈於 11 個國家 專責新興市場投資團隊自 1994 年便已成立 荷寶機構資産管理公司自 1930 年開始在新興市場領域居領先地位, 自 1994 年起,7 名投資專家即加入團隊, 至今團隊成員平均行業經 驗超過 12 年, 為歐洲最大的研究 / 量化分析團隊, 特別是新興市場 領域研究團隊擁有 7 位投資組合經理人 20 個量化研究員與 15 個 產業分析師 ( 四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 16

17 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且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 a. 經 Standard & Poor s Corp.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 b. 經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 c.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 d.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 e.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 f.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tw 級 ( 含 ) 以上 ;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2)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5)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6)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 17

18 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17)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18)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9)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0) 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21)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2)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4)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5)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 18

19 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29)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1)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9) 款 第 (12) 款及第 (16)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 (23) 款及第 (24) 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3 第 1 項第 (8) 至第 (12) 款 第 (14) 至第 (17) 款 第 (20) 至第 (24) 款及第 (26) 至第 (29)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第 1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第 1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五 )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六款之規定,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 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依證卷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及九十五年三月十日 金管證四字 號函之規定, 經理公司代表基金參與股 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方式如下 : 19

20 (1) 經理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 (2)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a.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b.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c. 經理公司除依第一款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3) 經理公司依上述情形指派外部人員出席股東會者,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4) 經理公司代表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5)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6)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依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7) 經理公司出席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該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並準用前 二項之規定 ( 六 ) 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 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20

21 1.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公司召開股東會, 因考量 成本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本基 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發行公司採取書面方式召開股東會時, 經理 公司將依規定行使表決權, 尤其是有關該公司之除權 除息 增 資決議事項, 並作成書面記錄, 依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2. 作業流程 : (1)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收到發行公司股東會開會通知及 表決票後, 應即轉知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 並將相關 書面送交經理公司 (2) 經理公司則比照國內之處理原則行使表決權, 由基金經理 人依規定填具書面表決票經財務行政處副總經理核閱後 轉交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或依其他方式以行使表決 權 (3) 如股東會有重大議題需親自出席行使表決權者, 國外受託 基金保管機構亦會經基金經理人指示後, 代表本基金出席 該股東會暨行使表決權, 以盡力維護受益人之權益 ( 七 ) 投資地區 ( 國 ) 之投資環境介紹, 請參閱 附錄一 五 投資風險之揭露 1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由於股市表現常受到各種因素牽動, 而主流類股會因市場之變化而替 換, 透過區域及分散產業, 雖可相對分散部分類股集中風險, 但無法 因此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之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增減 2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由於各產業循環週期不同, 為能掌握週期性循環, 本公司將挑選各種 投資標的, 力求循環波動不致大幅影響本基金之表現 3 流動性風險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之風險, 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而需賣斷 公債或公司債時, 將因我方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之意願, 或有以低 於成本之價格出售, 致使基金淨值下跌 4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台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台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可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期能降低外幣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5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政治 社會或經濟情勢變動, 包括海外市場政治 21

22 社會之不穩定局勢, 台灣與他國間的外交關係, 海外各國經濟條件不一 ( 如通貨膨脹 國民所得水準 國際收支狀況 資源自足性 ) 等, 均可能影響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有價證券價格波動, 並直接或間接對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產生不良影響 6.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 本公司對於交易對象之評估有一套完善之篩選 標準, 本公司採透明之量化分析, 輔以交易對手之信用評等 資訊安 全及作業品質作為評估依據 ; 另本公司委託國外投顧公司提供集中交 易服務, 間接向國外證券商交易, 其對國外交易往來券商亦有完善的 篩選標準及遴選程序, 惟不保證得以完全規避信用風險 7.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本基金係股票型基金, 本契約投資範圍明訂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商品 8.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區域經濟風險 因本基金投資之投資於海外新興市場之有價證券總額, 占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故海外新興市場之政治 社會或經 濟情勢變動對本基金之投資報酬有重大影響 (2) 投資新興國家或地區之風險 多數新興國家因投資環境之限制, 常赴歐美地區發行存託憑證, 以便外資交易 因此, 雖代表其流動性程度之週轉比率不高, 此係因海外存託憑證提升當地之總市值, 而使整體週轉率下降所致, 故本基金亦將搭配投資新興市場企業發行而於海外交易之存託憑證, 主要即為分散新興市場流動性風險之考量, 且應可減少無合理市場可供評價之情況, 惟新興市場證券之流動性風險並不會因此完全避免 另外, 本基金投資於新興市場, 對外匯之管制, 相對於成熟市場較多, 故匯率變動風險稍高 本基金雖將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而新興市場之政經情勢或法規變動 ( 如本國與他國之外交政策 海外各新興市場不同之經濟條件等 ), 亦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3) 投資受益證券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為創始機構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 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該資產未來償付之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份 收益持份 受償順位及期間等內容, 皆影響其投資風險 (4) 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風險 22

23 受益證券為創始機構將不動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 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該資產未來償付之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份 收益持份 受償順位及期間等內容, 皆影響其投資風險 (5) 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 ( Exchange Trade Fund, ETF ) 之風險 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一種在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有價證券, 其持有一籃子股票之投資組合並以此為實物擔保, 將其分割為眾多單價較低之投資單位, 以表彰持有者之受益權 潛在風險係在發行初期, 可能因投資人對該商品認知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使得 ETF 市價與其實質價值有所差異, 造成該 ETF 折溢價, 惟該風險可特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其流動性 (6) 投資台灣存託憑證 (TDR) 之風險 : 台灣存託憑證具有其價格與其掛牌市場股票價格連動之特色, 台灣存託憑證價格可能因掛牌股票市場之系統風險而波動 ; 台灣存託憑證在台掛牌雖經金管會嚴格審核, 但掛牌後其財務資訊之揭露係依原股票掛牌市場金管會之規定, 與國內上市櫃公司之約束略有差異, 故維護財報透明度的成本較高 (7) 投資國外存託憑證之風險 :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機構並無義務於海外存託憑證交易市場揭露其公司之重大訊息,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市場價值可能無法立即反映重大訊息之影響 另外,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公司, 在國外與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地之兩地股價通常有所差異, 海外存託憑證若發行量較少時, 股價通常較高 ; 因而投資人在評估該海外存託憑證的合理本益比時, 可能給予較高倍數造成高估股價的風險 9.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1) 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 基差風險 轉倉風險 實物交 割之風險 追蹤誤差之風險 (2) 從事選擇權交易之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 市場風險 標的價格變動風 險 (Delta, Gamma) 標的價格波動度變動風險 (Vega) 到期日風險 無風險利率變動風險 實物交割風險 (3) 從事波動率套利時, 選擇權及其相對標的證券之價格波動率變動風險 10.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本基金不從事借券 ( 含出借及借入 ) 交易 11. 其他投資風險 (1)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 : 次順位公司債之債權受償順序僅優於該公司股東之剩餘財產分配權而次於該公司之其他債權, 對資產的請求權較低, 風險高於一般公司債 23

24 (2) 投資次順位金融債券之風險 : 次順位金融債券與信用評等同等級之金融債券相比, 享有較高之利益, 但其對債權之請求權僅優於發行銀行之股東, 次於發行銀行之存款人及其他債權人 (3) 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信用風險 : 若因市場流動性不足而致使無法順利出售, 仍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4) 可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和股票特性, 因此除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價波動而造成可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5) 基金匯率避險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得辦理匯率避險交易 ( 新臺幣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台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或外幣間匯率避險等 ), 此種避險方式不致影響投資人之申購或買回權益, 且可規避因新台幣升值而產生之匯兌損失, 惟辦理新臺幣換匯或換匯換利避險交易, 基金必須負擔從事該交易所產生之成本, 進而影響本基金資產 六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不予分配, 併入本基金資產 七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程序 : 申購時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印章 填妥申購書並繳納申購價金 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於收到受益憑證申購書等必要文件及有關申購價金時, 應將申購書受益人留存聯交付予申購人 2. 申購地點 : 申購人得向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及繳納申購價金 3. 申購截止時間 : 書面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 網路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申請日之申請 各銷售機構之申購截止時間, 悉依其規定 4.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二 ) 申購價金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計算方式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申購價金為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發行價額及申購手續費之總和 24

25 發行價額為本基金資產 ; 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於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為 新台幣壹拾元 ;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 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詳見本公 開說明書壹 一 ( 十四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 申購價金得以現金 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 支付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 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 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 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 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 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 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 之前一日止, 按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 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另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 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保管機 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 司負擔 八 買回受益憑證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買回程序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二個月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申請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2. 買回地點 :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單位數時, 可於營業日檢附下列所需文件, 向經理公司或其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買回 買回所需文件 : (1) 身份證明文件 25

26 (2) 買回申請書 ( 受益人須加蓋原留印鑑 ) 3. 買回截止時間 : 書面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 網路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請求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本公開說明書壹 八 ( 五 ) 第 1 款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之情形,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 並能依金管會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買回價格 3. 有本公開說明書壹 八 ( 五 ) 第 2 款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之情形, 買回價格按恢復計算當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4. 受益人短線交易 : (1)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即持有未滿 7 個日曆日 ( 含 ) 者, 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計算至新台幣 元, 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反之,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大於或等於 7 日,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者,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費用 (2) 前述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指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之日期 (3) 舉例說明 : 若投資人 9/1 申購, 則 9/7 申請買回時, 因 申請買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將會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反之, 若投資人 9/8 申請買回,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4)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故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除有本項第 2 款及第 3 款之情形者, 買回價金之給付期限為自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2. 有本公開說明書壹 八 ( 五 ) 第 1 款之情形者, 其給付期限為自依壹 八 ( 二 ) 第 2 款之規定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3. 有本公開說明書壹 八 ( 五 ) 第 2 款之情形者, 其給付期限為自依壹 八 ( 二 ) 第 3 款之規定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日起八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4. 經理公司應於依本項所定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內, 指示保管機構以買 26

27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 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匯款方式 ( 匯費或郵費自受益人買回價金中, 逕予扣除 ) 給付買回價金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無印製實體或換發憑證之需要 ( 五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3.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八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前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27

28 ) 之年報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項目 經理費 保管費 申購手續費 ( 註一 ) 買回費用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公司之報酬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二 (2%)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按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三二 (0.32%) 之比率, 惟每月最低收取新台幣捌萬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申購基金其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收取, 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 2 % 申購金額 : 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 1.50% 新台幣 100 萬元 ( 含 )~500 萬元 1.25% 新台幣 500 萬元 ( 含 )~1,000 萬元 1.00% 新台幣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 0.80% 1.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 若非短線交易情況, 受益人無需支付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為零 2.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3.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即持有未滿 7 個日曆日 ( 含 ) 者, 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計算至新台幣 元, 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反之,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大於或等於 7 日,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者,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費用 (2) 前述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指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之日期 (3) 舉例說明 : 若投資人 9/1 申購, 則 9/7 申請 28

29 買回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二 ) 其他費用 ( 註三 ) 買回時, 因 申請買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將會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反之, 若投資人 9/8 申請買回,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4)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故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 50 元 ;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 免手續費 預估每次新台幣 500,000 元 ( 註二 ) 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 包括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手續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本基金應納之一切稅捐 訴訟或非訴訟費 清算費用等 註一 : 實際費率依經理公司之銷售策略訂定, 但需在上述適用範圍內調整之 註二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三 : 本基金依信託契約第十條規定應負擔之各項費用 2. 費用給付方式 : (1) 經理費 保管費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曆月給付一次 (2)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方給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之租稅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財政部 (81) 台財稅第 號函與財政部 (91) 台財稅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但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 新規定 1. 所得稅 : (1) 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徵所得稅 (2) 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及受益憑證所有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內, 免徵所得稅 (3) 基金解散, 其應分配予受益憑證所有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免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依比例分配予受益憑證所有人時, 仍得免徵所得稅 2. 證券交易稅 :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繳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 : (1)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29

30 ( 四 ) 受益人會議 1.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本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4.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5.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本契約 ;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6.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 30

31 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更換 (3)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投資所在國休市比率達本基金非營業日標準者 (7)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8) 本基金之年報 (9)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3. 本基金暫停計價之標準及公布方式 : 因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 合計達本基金淨資產之百分之三十以上 ) 證券交易市場因國定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經理公司除依信託契約規定得暫停計算本基金淨值, 並得暫停本基金之申購 買回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但應於前一週將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國定例假日之訊息公布於經理公司之網站及營業處所 本公司將於休市日之前一週在公司網站預告如下表之海外股市休市情形 : 日期 12/25 休市之國家美 英 南非暫停計價及交易之基金新光新興星鑽基金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之 ; 但經受益人事先約定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 31

32 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 A.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a. 本基金之年報 b.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c.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B.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a.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更換 c.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g.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h.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i.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j.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k.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l.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m.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n.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o.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p.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C. 公告於經理公司之網站及營業處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 合計達本基金淨資產之百分之三十以上 ) 證券交易市場因國定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非本基金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於前一週將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 32

33 券交易市場之國定例假日之訊息公布於經理公司之網站及營業處所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款第 (1) 目方式通知者, 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2) 依前款第 (2) 目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目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4.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無 ( 本基金本次係首次募集, 尚未開始運作 ) 33

34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一 基金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基金名稱 : 新光新興星鑽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名稱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存續期間 :( 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一 ( 七 ))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信託契約第三條 ) ( 一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台幣陸拾億元, 最低為新台幣陸億元 ( 不低於最高淨發行總面額之十分之一, 且不得低於新台幣六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陸億個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1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2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二 )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報金管會, 追加發行時亦同 ( 三 )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信託契約第四條 ) ( 一 ) 受益憑證之發行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於開始募集 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 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2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 證 4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5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6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34

35 7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8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銷售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9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信託契約第五條 )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四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35

36 ( 五 ) 經理公司得指定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代理銷售受益憑證 ( 六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 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 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 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 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 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 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 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 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 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 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 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 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 數 ( 七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 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 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 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八 )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信託契約第七條 )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 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拾億元整 ( 二 )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 備後始得成立 ( 三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 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 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 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 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 者, 四捨五入 ( 四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 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 36

37 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七 基金之資產 ( 信託契約第九條 )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新光新興星鑽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新光新興星鑽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負擔 ( 六 )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信託契約第十條 )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 37

38 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 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3.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 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 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 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 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 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 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 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一條 ) ( 一 )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 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 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38

39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 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39

40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3. 申購手續費 ; 4. 買回費用 ;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六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 40

41 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十九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 二十 )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41

42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十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 42

43 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 十一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二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 十四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十五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六 )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十二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一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 信託契約第十四條 ) 十三 收益分配 ( 信託契約第十五條 )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 信託契約第十七條 ) ( 一 )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二個月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 43

44 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 二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三 )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四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五 )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 六 )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 七 )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 八 )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信託契約第二十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第二十一條 )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因素, 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 二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 公開說明書揭露 2 有關國外之資產, 除法令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而應依其規定辦理者 外, 應依下列計算標準辦理之 : (1) 股票 存託憑證 : 以計算日上午十一時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 區證券交易所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前述價 格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資訊 (Lipper)/ 國 44

45 外受託保管機構所提供之價格為依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託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2) 債券 : 依序以計算日上午十一時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市場之收盤價格 / 最後成交價格 (official closing price/ last price), 或計算日上午十一時取得最後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 ( 下稱買賣中價 ) 或賣價 (ask price, 下稱交易中心價格 ) 為準, 並以其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 前述資料來源主要依序為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其他價格資訊提供者, 如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資訊 (Lipper)/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債券承銷商等所提供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託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3)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上午十一時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未於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如上述資訊無法取得時, 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資訊 (Lipper)/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提供之價格及淨資產價值為依據 (4) 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 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以計算日上午十一時取得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依序以計算日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資訊 (Lipper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 期貨, 則係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5)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到四時三十分取得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前述結算匯率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資訊 (Lipper) 所提供者為依據 惟計算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6) 前開規定之計算日當日無收盤價格 最後成交價格 買賣中價 賣價 結算匯率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最後成交價格 買賣中價 賣價 結算匯率代之 ( 四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45

46 1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 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台幣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第三位四捨五入 2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 資產價值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二十二條 )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 )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46

47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 )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7 受議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8 受議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 )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三 ) 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繼續有效外, 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47

48 十九 基金之清算 ( 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 ) ( 一 )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 四 ) 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八 )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 九 )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 十 )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 受益人名簿 ( 信託契約第二十七條 ) ( 一 )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 48

49 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 二 )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 信託契約第二十八條 ) ( 一 )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 二 )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本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四 )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 五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本契約 ;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 六 )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49

50 二十二 幣制 ( 信託契約第三十條 ) ( 一 )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台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 二 ) 本基金資產由各投資所在國外幣換算成新台幣, 或以新台幣換算成其他外幣, 應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下午四點至四點半彭博資訊 (Bloomberg) 資料為主, 如當日無法取得資訊時, 以當日前一營業日下午四點至四點半本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即期匯率之參考匯價替代之 但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之匯款, 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二十三 通知及公告 ( 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 )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50

51 ( 三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2 公告: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 四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第 (1) 款郵寄方式報告者, 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第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五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六 ) 本條第 ( 二 ) 項第 3 4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二十四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 信託契約第三十四條 ) 本契約及其附件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處所備有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且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正 51

52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 一 ) 設立日期 :81 年 9 月 19 日 ( 二 )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年月 每股面額 ( 元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股本形成經過 98 年 8 月 31 日核定股本實收股本股本來源股數金額股數金額 ,000, ,000,000 34,161, ,618,750 10/8 減資 35,850,000 股 10/9 合併新昕投信, 發行普通股 26,520,509 股 ,000, ,000,000 40,000, ,000, 增資發行普通股 5,838,125 股 ( 三 ) 營業項目 1. 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3.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4.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5. 其他經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及金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 四 ) 沿革 1. 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 (1) 民國 93 年 1 月本公司第四個開放式債券型基金 新光吉富全球債券基金 核准成立 (2) 民國 93 年 5 月本公司第二個開放式平衡型基金 新光策略平衡基金 核准成立 (3) 民國 94 年 1 月本公司第一個保本型基金 新光保本基金 核准成立 (4) 民國 95 年 11 月本公司第三個開放式平衡型基金 新光策略二號平衡基金 核准成立 (5) 民國 96 年 5 月本公司開放式平衡型基金 新光全球可轉債策略平衡基金 核准成立 (6) 民國 96 年 12 月本公司開放式股票型基金 新光多重 52

53 計量基金 核准成立 (7) 民國 97 年 4 月本公司開放式股票型基金 新光全球高股息基金 核准成立 (8) 民國 98 年 4 月本公司開放式股票型基金 新光中國成長基金 核准成立 2. 分公司之設立 : (1) 民國 81 年 9 月本公司正式成立 (2) 民國 89 年 3 月高雄分公司成立 (3) 民國 96 年 4 月台中分公司成立 3. 最近五年度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股東股權變動情形 ( 股 ) 名稱 93 年度 94 年度 95 年度 96 年度 97 年度增減增減增減增減 進賢投資 ( 股 ) 公司 持有股數 14, ,700 美商美林投資管理 606,375 4,331,250 綋恩 ( 股 ) 公司 641, ,273 瑞新興業 ( 股 ) 公司 2,974,546 2,974,546 綿豪實業 ( 股 ) 公司 14, ,700 瑞祥投資 ( 股 ) 公司 29, ,400 新光金控 ( 股 ) 公司 40,000,000 40,000,000 二 事業組織 4. 最近五年度經營權之改變 : 本公司於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加入新光金控, 至九十五年十月九日, 新光金控成為本公司持股百分之百股東 5. 最近五年度其他重要紀事 : 本公司與新昕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新昕投信 ) 合併案,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在案, 合併基準日為九十五年十月九日, 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 新昕投信經理之基金於合併基準日起, 改由本公司擔任基金之經理公司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53

54 98 年 8 月 31 日 股東結構 數量 上巿公司 本國法人 其他法人 本國自然人 外國機構 外國個人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40,000, ,000,000 持股比例 100% 0 0% % 2. 主要股東名稱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稱 98 年 8 月 31 日主要股東名冊持有股數持股比例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0,000, % 54

55 ( 二 ) 組織系統 2. 主要部門所經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部門名稱 部門職掌 98 年 8 月 31 日部門員工人數 研究部投顧事業部國內投資部海外投資部資料部 投資理財處 (1) 執行投資委員會之投資策略 (2) 有效管理國內 外基金資產, 創造最佳基金操作績效與最大收益 (3) 深入評析整體投資環境, 以制定投資策略與投資組合 (4) 全球巿場之資訊收集及研究 (5) 國內 外產業上市公司資料蒐集 (6) 國內 外產業上市公司資料整理與分析 (7) 掌握全球金融巿場之脈動, 提供國內外經理人投資決策之參考 (8) 投資建議 (1) 產品銷售 (2) 提供諮詢服務 二十二人 二十九人 55

56 財務行政處全權委託部固定收益部策略投資部資訊處稽核室法令遵循室 (3) 提供基金後續服務 (4) 通路銷售 (1) 公司及基金會計 財務管理 (2) 基金股務 (3) 股票期貨交易 (4) 人力資源規劃及管理 (5) 提供客戶買賣諮詢服務 (6) 後檯作業服務 (7) 媒體公關及刊物發行 (8) 公司整體策略之規劃 (9) 專案推行 (10) 電子商務之規劃 (1) 全權委託業務 (2) 投資決策分析與執行 (1) 債券交易 (2) 與銀行及券商聯繫及交易價金核對 (1) 研發設計新金融商品及投資模組 (2) 新金融商品之投資操作 (1) 公司電腦資訊軟硬體維護及增設 (2) 系統開發及維護 (1) 建立及評估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2) 公司內部稽核 (1) 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 (2) 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法規訓練 (3) 建立法令傳達與溝通系統 確認作業及規章適時更新 四十二人二人二人七人九人三人一人 ( 三 )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資料 職稱 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數持股股數比率 總經理黃植原 % 副總經理王世昌 % 投資理財處資深協理高雄分公司協理台中分公司協理 陳旭華 % 李碩慶 % 黃明源 % 主要經 ( 學 ) 歷 美國伊利諾大學企管所新光投信研究投資處副總經理中興大學企管所日盛投信風險管理室副總經理中興大學合作經濟系新光投信投資理財處協理淡江大學企管系建弘投信高雄分公司協理東吳大學經濟研究所建弘投信台中分公司協理 98 年 8 月 31 日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無 無 無 56

57 職稱 ( 四 )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股數比率 董事長林士喬 年 40,000, % 40,000, % 98 年 8 月 31 日 現在持有本公司股份主要經歷持股股數比率新壽綜合證券總經理新昕投信執行副總經理國票投顧董事長國票投信總經理大眾投信資深副總經理 備註 新光金控代表人 副董事長 李定一 年 40,000, % 40,000, % 新壽投顧總經理台証投顧總經理台証證券自營部協理 新光金控代表人 董事 黃植原 年 40,000, % 40,000, % 新光投信總經理 新光金控代表人 董事 陳瑞崇 年 40,000, % 40,000, %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協理 新光金控代表人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 董事 李峰遙 年 40,000, % 40,000,000 公司常務董事長新光金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 100% 控代表公司董事長人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新光人壽國內投資部 副總經理 新光金 董事 邱顯誠 年 40,000, % 40,000, % 幸福人壽投資副總經理控代表華南永昌投信投資副總人經理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副總 經理新光金新光產物保險公司監察控代表監察人吳欣盈 年 40,000, % 40,000, % 人人新海瓦斯公司董事 美林證券倫敦分行證券 分析師 監察人楊申永 年 40,000, % 40,000, % 新光銀行董事新光金控協理 新光金控代表人 三 關係人揭露 57

58 指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 一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 前目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關係人資料 98 年 8 月 31 日 公司名稱 關係說明 該公司為本公司持股百分之百股東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監察人李峰遙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該公司董事吳欣盈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持股百分之百股東之子公司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協理陳瑞崇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該公司副總經理邱顯誠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該公司副總經理吳欣盈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新壽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亞絃睿飾品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海航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持股百分之百股東之子公司 該公司董事楊申永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持股百分之百股東之子公司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持股百分之百股東之子公司 該公司董事長吳欣盈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持股百分之百股東之關係企業 58

59 公司名稱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說明 該公司董事長李峰遙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該公司經理人游淑惠為本公司經理人邱志榮之配偶 中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六和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智能機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如盈事業有限公司利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董事陳瑞崇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該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 該公司董事李峰遙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該公司董事李峰遙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該公司董事長李峰遙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該公司董事長李峰遙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該公司董事長吳欣盈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該公司董事陳瑞崇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宏鑫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董事長楊申永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建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盈盈投資有限公司 該公司駐會常務監察人李峰遙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該公司董事陳瑞崇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該公司 10% 以上股東吳欣盈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桂蘭文化藝術基金會 財團法人台北市新光吳氏基金會 該基金會董事李峰遙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該基金會董事李峰遙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財團法人台灣新光保全文化藝術基該基金會董事李峰遙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金會司之代表人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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