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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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信數位時代基金公開說明書一 基金名稱 : 德信數位時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上市 上櫃股票 台灣存託憑證 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政府公債 上市受益憑證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金融債券 承銷股票 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與經金管會核准為投資避險目的之其他證券相關商品如股價指數期貨等, 但須符合金管會投資限制之規範 ( 一 ) 原則上, 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市 上櫃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況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 二 ) 本基金投資於以從事或轉投資於通訊 資訊 消費性電子 光電 關鍵性零組件 半導體 精密器械與自動化 航太 高級材料 特用化學與製藥 醫療保健 生化科技業 污染防治 環境保護 資源開發 高級感測或符合中華民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所列之重要產業等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 上櫃公司為主 本基金所謂轉投資於重要科技事業之公司, 係指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 列為長期投資重要科技事業之投資總額佔該被投資重要科技事業之實收股本百分之五 ( 含本數 ) 以上, 且投資總金額達新臺幣伍仟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在正常情形下,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上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總額, 應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 ( 含本數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況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首次核准募集新臺幣陸拾億元整六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首次核准募集陸億個單位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八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九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9~10 頁及第 12~13 頁 十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十一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為 : (1)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2) 本公司網址 : 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刊印

2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名 稱 : 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50 號 4 樓 網 址 : 電 話 :(02) 發 言 人 : 李亞玫 職 稱 : 總經理 電 話 :(02) 轉 202 電子郵件信箱 :yaimei-lee@mails.rsit.com.tw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名稱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台北市館前路 46 號 網址 : 電話 :(02) ( 三 ) 受託管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 四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 五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 六 ) 保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 七 )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 無 ( 本基金受益憑證已無實體發行, 免辦理 簽證 ) ( 八 )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名 稱 : 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50 號 4 樓 網 址 : 電 話 :(02) ( 九 )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 事務所名稱 地址及電話 : 會計師姓名 : 徐文亞 事務所名稱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 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 網 址 : 電 話 :(02) ( 十 ) 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 十一 )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 :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於營業時間內, 陳列於基金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 所供受益人閱覽或索取, 受益人亦可經由下列網址查詢下載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3 目 錄 ********************************************************************************************* 壹 基金概況 : ( 一 ) 基金簡介... 1 ( 二 ) 基金性質... 5 ( 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6 ( 四 ) 基金投資... 7 ( 五 ) 投資風險揭露 ( 六 ) 收益分配 ( 七 ) 申購受益憑證 ( 八 ) 買回受益憑證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十 ) 基金之資訊揭露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 一 )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二 )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三 )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四 )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五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六 )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七 ) 基金之資產 ( 八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二 )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十三 ) 收益分配... 34

4 ( 十四 ) 受益憑證之買回 ( 十五 )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十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 十七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十八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十九 ) 基金之清算 ( 二十 ) 受益人名簿 ( 二十一 ) 受益人會議 ( 二十二 ) 通知及公告 ( 二十三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 ( 一 ) 事業簡介 ( 二 ) 事業組織 ( 三 )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四 ) 營運情形 ( 五 ) 受處罰之情形 ( 六 ) 訴訟或非訟事件 肆 受益憑證代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 ( 一 )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 二 )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伍 特別記載事項 :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 ( 四 )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 五 )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財務報告暨查核報告 ( 六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計算標準... 88

5 壹 基金概況 : ( 一 ) 基金簡介 : 1. 發行總面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陸拾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壹拾貳億元 2. 受益權單位總數 : 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陸億單位, 最低為壹億貳仟萬單位 3.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新臺幣壹拾元整 4. 得否追加發行 : 募集達首次最高淨發行總面額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 追加發行 5. 成立條件 :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至少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拾貳億元, 經金管會核 備後始得成立 6. 預定發行日期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於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發行 7. 存續期間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8. 投資地區及標的 :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上市 上櫃股票 台灣存託憑證 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政府公 債 上市受益憑證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金融債券 承銷股票 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 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與經金 管會核准為投資避險目的之其他證券相關商品如股價指數期貨等, 但須符合金管會投資限 制之規範 9.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 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上市 上櫃股票 台灣存託 憑證 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政府公債 上市受益憑證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金融債 券 承銷股票 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 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與經金管會核准為投資避險目的之其他證券相關商品如 股價指數期貨等, 但須符合金管會投資限制之規範 1

6 (1) 原則上, 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市 上櫃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況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2) 本基金投資於以從事或轉投資於通訊 資訊 消費性電子 光電 關鍵性零組件 半導體 精密器械與自動化 航太 高級材料 特用化學與製藥 醫療保健 生化科技業 污染防治 環境保護 資源開發 高級感測或符合中華民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所列之重要產業等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 上櫃公司為主 本基金所謂轉投資於重要科技事業之公司, 係指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 列為長期投資重要科技事業之投資總額佔該被投資重要科技事業之實收股本百分之五 ( 含本數 ) 以上, 且投資總金額達新臺幣伍仟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在正常情形下,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上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總額, 應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 ( 含本數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況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10.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 德信數位時代基金投資於中長線看好之高科技類股, 著眼於高成長 低本益比 高獲利 具競爭力之產業, 如 IC 設計 光電 網通族群及手機概念股等, 配合產業景氣循環, 並採取動態選股策略, 以創造高淨值成長 11.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 本基金適合 成長型 屬性的投資人, 也就是重視收益, 風險承受度較高, 願積極進行投資, 追求資產或收益可以高度成長者 12. 銷售開始日 : 本基金自金管會核准始得開始銷售, 自銷售開始日起算十天內為本基金承銷期 13. 銷售方式 :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由經理公司及各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14. 銷售價格 : 本基金募集期間銷售價格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1) 本基金承銷期間及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承銷期間屆滿且成立日之翌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現行之申購手 2

7 續費依下列費率計算之 : 認購之發行價額 申購手續費費率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 1.5% 新臺幣 100 萬元 ( 含 )~1000 萬元以下 1.0% 新臺幣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 0.5% 備註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該適用範圍內, 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 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15. 最低申購金額 : 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上開期間結束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超過新臺幣參仟元部份,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16. 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 (1) 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 本公司職員受理客戶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A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但客戶為未成年或禁治產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B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C 本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本公司職員辦理第 款業務, 如客戶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A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客戶為未成年或禁治產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代理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B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之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 3

8 或委託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C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客戶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客戶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2) 為防制洗錢而可能拒絕申購之情況客戶有下列情形者, 本公司職員應婉拒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並報告專責督導主管 : 當被告知其現金交易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身分時, 客戶仍堅不提供為填具現金交易所需之相關資料 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職員不得將確認紀錄 交易紀錄憑證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意圖說服本公司職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7 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職員, 以達到證券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之目的 17. 買回開始日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申請 18. 買回費用 :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19. 買回價格 :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0.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經理公司以追求基金長期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定為目標, 本基金不歡迎投資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對於短線交易投資人, 若客戶於申購日 (T) 起算之第 7 日 ( 含 ) 內請買回或買回轉申購即視為短線交易, 將收取買回費率為 0.1% 之買回費用, 即買回費用 = 買回價金 *0.1%, 並於該筆買回價金中扣除, 該買回費用歸入基金資產 例如 : 投資人於 97 年 3 月 18 日申購本基金 1,000 單位, 每單位淨值 元, 於 97 年 3 月 20 日申請買回,97 年 3 月 21 日每單位淨值 元, 持有期間未滿 7 日, 因此視為短線交易, 4

9 則將收取買回費用, 計算如下 : 買回費用 =12.01( 淨值 )*1,000( 單位 )*0.1%( 買回費率 )=12 元給付之買回價金 =12.01( 淨值 )*1,000( 單位 )-12( 買回費用 )=11,998 元 21.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22. 經理費 :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陸 (1.6%)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日後六個月起除有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況外,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投資上巿 上櫃股票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部分, 減半收取經理費 23. 保管費 :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伍 (0.1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4. 基金之保證機構 : 無 25. 是否分配收益 :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二 ) 基金性質 : 1.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 德信數位時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 十八條之一 十八條之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 基金管理辦法 ) 期貨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以 ( 八九 ) 台財證 ( 四 ) 第四七二四一號函核准, 在國內募集並投資於國內之有價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 均應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 5

10 證, 募集德信數位時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3.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情形 : 無 ( 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本基金之經理事宜, 包括本基金資產之投資 受益憑證之發行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有關本基金資產之處理及保管 編製並保存本基金帳簿及記錄 編製本基金之年報及月報 年報 月報應呈報金管會 年報應經會計師簽證公告之 年報供受益人參考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十 ) 之說明 經理公司於執行其職務, 應遵守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 (1) 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經理本基金之投資事宜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之經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2) 促使基金保管機構於執行其職務時遵守信託契約, 其他有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並於認為基金保管機構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 或有違反之虞時呈報金管會 (3)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規定更換者,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 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已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址於台北市館前路 46 號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為依據信託契約, 有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3)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遵從經理公司之指示處理本基金資產, 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行使與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經理公司從事投資活動時如有違反信託 6

11 契約及有關法令,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更換者,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之 保 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 構負責之事由, 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已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十一 ) 之說明 ( 四 ) 基金投資 : 1.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 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上市 上櫃股票 台灣 存託憑證 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政府公債 上市受益憑證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金 融債券 承銷股票 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及其他經財政部 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與經金管會核准為投資避險目的之其他證券相 關商品如股價指數期貨等, 但須符合金管會投資限制之規範 (1) 原則上, 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市 上櫃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七十,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況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 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2) 本基金投資於以從事或轉投資於通訊 資訊 消費性電子 光電 關鍵性零組件 半 導體 精密器械與自動化 航太 高級材料 特用化學與製藥 醫療保健 生化科技 業 污染防治 環境保護 資源開發 高級感測或符合中華民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中所列之重要產業等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 上櫃公司為主 本基金所謂轉投資於重要 科技事業之公司, 係指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 列為長期投資重要 科技事業之投資總額佔該被投資重要科技事業之實收股本百分之五 ( 含本數 ) 以上, 且投資總金額達新臺幣伍仟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在正常情形下,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六個月後投資於上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總額, 應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 十以上 ( 含本數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況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 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3) 上述所指 特殊情況, 係指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 下稱股價指數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 數 ) (4)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一 ) 款之比 例限制 7

12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1) 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投資分析 : 以每月召開一次選股會, 提供研究個股參考, 為投資分析主要依據來源, 並根據投資決策會結論 晨會報告 拜訪報告及剪報資料由基金經理人作成投資分析 投資決策會 : 由研究部主管 基金經理人根據晨會報告 拜訪報告及剪報資料, 每週召開一次, 並提供研究總經之參考, 決定下週各基金中心持股 投資決定 : 由基金經理人依據決策委員會之決議做作投資決定書, 並經研究部主管覆核後, 交付執行 投資執行 : 每日執行, 由交易室負責完成投資決定書之事項, 並根據實際交易情形填具差異原因, 交易完成後填寫資金調度單 投資檢討 : 由研究部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交易員每週召開一次, 檢討投資決策會之規定是否符合, 檢討投資決定書與執行表之差異及基金主要持股變動性, 最後填具投資檢討報告 (2)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姓名 : 林公洽學歷 :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經歷 : 德信投信股票投資處協理德信投信研究部研究員亞洲證券自營部專員權限 : 基金經理人需遵照前述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操作, 並依據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運用本基金 (3)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姓名 : 林公洽任期 :2004/10/06~ 至今 3.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基金之管理業務無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4.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 8

13 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無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5. 基金運用之限制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2)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9

14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5)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6)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17)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18)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9)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0) 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21)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2)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 經 Standard &Poor s Corp.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經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tw 級 ( 含 ) 以上 (23) 每一基金投資任一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 每一基金投資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24) 每一基金投資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三 ; 10

15 (25)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前項第 (8) 至第 (12) 款 第 (14) 至第 (17) 款 第 (20) 至第 (21) 款及第 (23) 款至第 (24)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 5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6.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處理原則及方式 經理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該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經理公司行使前項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經理公司出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 或藉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作業流程 經理公司收到股東會開會通知時, 應登記開會時間, 並交由研究部相關人員處理 股東會中任何有關表決權之行使, 研究部應先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呈總經理裁決後, 連同股東會出席證, 核對無誤並登記後交出席者據以行使表決權 由研究部主管指派研究員或業務人員出席, 並呈總經理核准後, 送交出席者據以行使表決權 出席會議人員應填出席股東會報告表, 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並附上出席證, 送交研究部 11

16 主管審核, 並經總經理簽章後, 存檔備查 7. 組合型基金參與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無 (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 8.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揭露事項 : 無 ( 本基金投資地區為中華民國境內 ) ( 五 ) 投資風險之揭露 :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下列各項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1.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標的為上市或上櫃股票, 投資標的涵蓋各類股, 若本基金投資比例較集中某些類股, 而非經濟因素導致股價下跌, 或因產業特性, 營收獲利變化快速, 導致股價大幅波動, 均會造成投資組合淨值變化過劇 ; 經理公司將盡量嚴控類股集中度過高, 盡量分散投資, 惟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2.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就本基金投資標的而言, 所涵蓋類股相當廣泛, 然因某些產業可能因供需結構而有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 致使其股價經常隨著公司營收獲利之變化而有較大之波動 經理公司將致力於掌握景氣循環變化, 並採適時分散投資策略來分散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惟此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3. 流動性風險 : 本基金投資於上市及上櫃股票, 而部分上市及上櫃股票資本額較小, 成交量相對較低, 因此亦存在交易股票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4.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無 ( 本基金為新臺幣計價 ) 5.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市場, 國內政經情勢或經濟狀況的變動, 均會影響本基金所投資證券價格之波動, 此外, 利率調整及產業結構等因素也影響上市 上櫃股票的價格, 而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漲跌, 經理公司將盡量分散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6.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12

17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主要為交易對手交割時或交割後無法履行契約中規定義務時所產生的風險, 而依據本基金依契約訂定之投資範圍, 主要商品交易對手為包括證券商 票券商 銀行 交易所以及櫃檯買賣中心等不特定對象, 本基金會慎選並分散交易對手, 以避開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無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7.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 本基金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 8.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1)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而需賣斷公債或公司債時, 將因我方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之意願, 或有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 致使基金淨值下跌 (2) 債券違約之風險主要來自發行者, 不能履約交付利息 償還本金, 爲了降低此風險,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標的, 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規定及其他禁止或限制規定 (3) 可轉換公司債之風險可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和股票特性, 因此除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價波動而造成可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4) 承銷股票之風險承銷股票須注意投資標的的信用評等 個股流動性之風險控管 價格價值衡量及產業面之衡量, 並著重承銷商本身之信用評等, 此外, 投資承銷股票會有時間落差的風險, 即繳款之後到股票掛牌上市上櫃之前的風險 (5) 興櫃股票之風險與櫃股票可能具有流通性較差及公司資本額較小 設立時間較短等特性且無獲利能力之限制等條件之限制 此外, 興櫃股票無漲跌幅限制, 價格波動性較高, 風險相對提升 9.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1) 投資期貨交易之風險 1 轉倉風險 : 不同到期日之期貨契約即使源自相同標的物之現貨, 仍視為相關程度極高的不同商品, 因此在期貨契約轉倉時, 可能產生價格不同之轉倉風險 2 追蹤誤差風險 : 利用指數期貨從事避險交易, 若期貨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 13

18 度不高時,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資產價值損失 3 保證金追繳風險 : 當盤勢產生急漲或急跌時, 容易發生保證金不足的情形, 導致基金面臨保證金追繳或遭砍倉的風險 (2) 從事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1 標的價格變動風險 : 選擇權價格易受標的價格變動影響其價格走勢 2 標的價格波動變動風險 : 標的價格波動度的大小亦使選擇權價格產生變動風險 3 到期日風險 : 選擇權價格會因距到期日所剩時間的縮短而下降, 因而產生時間消逝所帶來的到期日風險 4 無風險利率變動風險 : 選擇權價格會受無風險利率變動而變化, 一般而言, 因市場利率變動不大, 該風險相對較小, 但也偶有例外, 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盡力規避可能之風險 10.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本基金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 若於屆期或經申請提前還券時, 借券人未依規定返還有價證券 未如期更換合格擔保品或補足擔保品差額時以及違反相關費用及標的證券權益處理之給付結算義務時, 即有違約之風險產生 本基金借入有價證券時, 出借人違約時, 證券交易所就應付出借人之其他款專利 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 終止及各產品輸入國之關稅等法規之變動均可能造成獲利的波動, 進而影響股價 11. 其他投資風險 : 無 ( 六 ) 收益分配 : 本基金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七 ) 申購受益憑證 : 1. 申購程序及地點 : (1) 受益人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應填妥申購書 印鑑卡及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及繳納申購價金 惟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2) 申購收件截止時間 : 本基金申購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之下午四時三十分止,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時間提出申購請求者, 逾時申請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14

19 2.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本基金承銷期間及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本基金承銷期間屆滿且成立日之翌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詳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基金概況 ( 一 ) 基金簡介 : 14 (3) (4) 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上開期間結束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超過新臺幣參仟元部份,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5)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承銷商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3. 受益憑證之交付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 後, 經理公司如同意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並審核無誤後七個營業日內, 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返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除返還前述價金外,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之不成立, 毋須對申購人負任何賠償責任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五 ) 之說明 15

20 ( 八 ) 買回受益憑證 : 1. 買回程序及地點 :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填妥買回申請書, 並攜帶受益憑證 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及所需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2)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分,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不及伍佰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3)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五十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因代理機構成本增加而調整之 (4) 贖回收件截止時間 : 本基金贖回之截止時間為買回申請日當日下午四時三十分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買回價金之計算 : (1) 除信託契約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有關買回價格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延遲給付之情形或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但對短線交易投資人則依下列 (3) 之規定辦理 (3) 經理公司以追求基金長期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定為目標, 本基金不歡迎投資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對於短線交易投資人, 若客戶於申購日 (T) 起算之第 7 日 ( 含 ) 內請買回或買回轉申購即視為短線交易, 將收取買回費率為 0.1% 之買回費用, 即買回費用 = 買回價金 *0.1%, 並於該筆買回價金中扣除, 該買回費用歸入基金資產 3.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除信託契約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有關買回價格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延遲給付之情形或另 16

21 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基金保管機構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4. 受益憑證之換發 :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不製作實體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其受益權單位數之變動, 應由經理公司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登錄 5.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因下列情形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後,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3)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6. 買回撤銷之情形 :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1.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17

22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 利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 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 理 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6%,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 註一 ) 保 管 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15%,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最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之 2%;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 1.5% 申購手續費 新臺幣 100 萬元 ( 含 )~1000 萬元以下 1.0% 新臺幣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 0.5% 備註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該適用範圍內, 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 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經理公司以追求基金長期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定為目標, 本基金不歡迎投資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對於短線交易投資人, 若客戶於申購日 (T) 起算之第 7 日 ( 含 ) 內請買回或買回轉申購即視為短線交易, 將收取買回費率為 0.1% 之買回費用, 即買回費用 = 買回價金 *0.1%, 並於該筆買回價金中扣除, 該買回費用歸入基金資產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不超過新臺幣五十元 :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 免手續費 經理公司得因代理機構成本增加而調整之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預估每次不超過新臺幣 60 萬元 ( 註二 ) 其他費用 包括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證券交易手續費 稅捐 訴訟或非訴訟費用及清算費用等 註一 : 本基金自成立日後六個月起除有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況外,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投資上巿 上櫃股票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部分, 減半收取經理費 註二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本評估表謹供參酌, 各項費用應視情況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 18

23 給付方式 : (1) 經理費 保管費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曆月給付一次 (2)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方給付 3.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有關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資產及其交易所產生之各項所得之賦稅事項均依財政部 81 年 4 月 23 日台財稅第 號函及 91 年 11 月 27 日台財稅第 號令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稅 :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印花稅 :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均免納印花稅 (3) 證券交易所得稅 :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得免徵所得稅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 4. 受益人會議 : (1) 召集事由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更換經理公司者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終止信託契約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依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集程序 : 19

24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A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B 終止本契約 ; C 變更本基金種類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 十 ) 基金之資訊揭露 : 1.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20

25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予公告之事項如下 : 前項規定之事項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每月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季 ( 三 六 九 十二月 ) 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3)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經理公司應每週公布本基金類股持股比率, 每月公布本基金持股明細 2.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選定之公告方式如下 : 本基金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依金管會規定之格式將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並應將簡式公開說明書 / 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但追加募集之基金應於金管會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傳送公開說明書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 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前項簡式公開說明書 / 公開說明書之交付或提供, 如申購方式係採電 21

26 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 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按季更新或不定期修正公開說明書後三日內, 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B 基金年報及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本基金應委託公會於公會網站上予以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B 更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C 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G 變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 H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I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併 J 其他依法令 主管機關指示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或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 其他非屬上述 A B 公告之事項刊登於報紙 (3)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4)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5) 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人索取或閱覽 : 信託契約之最新公開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本身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 1. 投資情形 : 本基金 102 年 9 月底之投資情形如下 : (1)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 德信數位時代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 22

27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額 ( 新臺幣元 ) 比率 (%) 股票上市股票 台灣證券交易所 246,372, 上櫃股票 櫃檯買賣中心 176,914, 股票小計 423,286, 債券上市債券 集中交易市場 0 0 上櫃債券 店頭市場 4,179, 未上市上櫃債券 0 0 債券小計 4,179, 銀行存款 46,242, 其他資產 ( 減負債後之淨額 ) 484, 合計 ( 淨資產總額 ) 474,192, (2)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德信數位時代基金投資股票明細 股票名稱 證券市場名稱股數 ( 仟股 ) 每股市價投資金額 ( 新臺幣元 ) ( 新臺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振曜 上櫃股票 % 鼎翰 上櫃股票 % 敬鵬 上市股票 % 金山電 上櫃股票 % 晶睿 上市股票 % 聯發科 上市股票 % 立端 上櫃股票 % 大立光 上市股票 % 新麥 上櫃股票 % 友通 上市股票 % 碩天 上市股票 % 台積電 上市股票 % 聯合 上櫃股票 % 台郡 上市股票 % 聯鈞 上市股票 % 景碩 上市股票 % 正新 上市股票 % 廣達 上市股票 % 良維 上櫃股票 % 立錡 上市股票 % 鴻海 上市股票 % 23

28 可成 上市股票 % 義隆 上市股票 % 艾訊 上櫃股票 % (3)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無 (4) 組合型基金投資單一子基金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無 (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 2. 投資績效 : (1)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報酬率 (%) 德信數位時代基金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年度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無 (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4)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 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德信數位時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明細表 24

29 期 間 累計報酬率 最近三個月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最近三年 最近五年 最近十年 基金成立日 (89 年 8 月 18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12.32% 18.81% 26.87% 13.09% % % 83.2% 資料來源 : 投信投顧公會評比表, 資料日期 :2013/9/30 3.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年度 費用率 97 年 5.39% 98 年 1.50% 99 年 2.95% 100 年 3.36% 101 年 1.96% 4.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收入與費用報告書 可分配收益表 資本帳戶變動表 附註及明細表 : 請參閱伍 ( 五 ) 或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基金財務報告書 5.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若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 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 : 時間 項目 證券商名稱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臺幣千元 ) 股票債券其他合計 手續費金額 ( 新臺幣元 )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 ( 千個 ) 比例 (%) 當年度截至刊印前一季止 (101 年 ) 當年度截至刊 德信中正 63, ,883 76, 高橋證券 60, ,657 72, 致和南京 55, ,038 66, 台中銀行 50, ,983 61, 第一金大稻埕 44, ,904 53, 第一金大 稻埕 36, ,367 39,

30 印前一季止 高橋證券 35, ,146 35, (102 年 9 德信中正 29, ,729 32, 月 ) 元大寶來 敦信 27, ,957 30, 致和南京 25, ,679 28,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無 7.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26

31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 一 )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1. 基金名稱 :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德信數位時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存續期間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二 )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1. 基金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陸拾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壹拾貳億元 ; 每個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2. 受益權單位總數 : 最高陸億單位, 最低壹億貳仟萬單位 ( 三 )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1. 受益憑證之發行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報後生效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2)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4)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5)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6)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8)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27

32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銷售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9)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2. 受益憑證之簽證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需辦理簽證 ( 四 ) 受益憑證之申購 : 詳見 基金概況 ( 七 ) 之說明 ( 五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拾貳億元整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承銷期間屆滿且成立後運用本基金 3. 不符合本條第一項成立條件者, 本基金不成立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4.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28

33 ( 六 )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七 ) 基金之資產 :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臺灣土地銀行受託保管德信數位時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受託保管德信數位時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德信數位時代基金專戶 2.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3.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4.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5.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 八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1.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1)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29

34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者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2.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3. 除以上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 九 ) 之說明 ( 十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0

35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5.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按季更新或不定期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7.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8.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9.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10.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11.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31

36 12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13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14.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15.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6.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17.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18.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19.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20.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1.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2.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 32

37 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5.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6.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7.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33

38 8.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9.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10.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1.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集,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12.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漏予他人 13.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14.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十二 )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 基金概況 ( 四 ) 之說明 ( 十三 ) 收益分配 :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十四 ) 受益憑證之買回 : 詳見 基金概況 ( 八 ) 之說明 ( 十五 )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34

39 1.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2.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3.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計算標準 辦理 如因有關法令修改者, 從其規定 目前核定之計算標準請參附錄 4.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5.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十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2.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3.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4.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 十七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5

40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保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3.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4.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 十八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36

41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2.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3.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4.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 十九 ) 基金之清算 : 1.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2.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3.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4.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5.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37

42 6.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7.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8.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9.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10.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 二十 ) 受益人名簿 : 1. 經理公司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2.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 二十一 ) 受益人會議 : 詳見 基金概況 ( 九 )4. 之說明 ( 二十二 ) 通知及公告 : 詳見 基金概況 ( 十 ) 之說明 ( 二十三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 信託契約及其附件之修訂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注意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 38

43 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 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 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39

44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 一 ) 事業簡介 : 1. 設立日期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年月每股面額 核定 股本 實收 股本 股本來源 股數 金額 股數 金額 91/12 10 元 43,923, ,230,000 43,923, ,230,000 盈餘轉增資 98/07 10 元 19,200, ,000, ,000, ,000,000 減資 98/08 10 元 31,200, ,000, ,000, ,000,000 現金增資 3. 營業項目 : (1) 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3)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4)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4. 沿革 : (1) 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 : 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募集成立 德信全方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募集成立 德信數位時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募集成立 德信長春藤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募集成立 德信萬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募集成立 德信美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募集成立 德信利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募集成立 德信萬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8 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募集成立 德信中國精選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 民國一 年三月三日募集成立 德信台灣主流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0 民國一 一年六月十五日募集成立 德信新興高收益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1 民國一 一年十二月五日募集成立 德信新興股票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無 ) (3)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 : 法人股東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轉讓 3.2% 股權予榮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股東楓丹白露股份有限公司轉讓 5% 股權予大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40

45 ( 二 ) 事業組織 : 大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轉讓 3% 股權予年代影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鄭彩蓮轉讓 11.36% 股權予名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年代影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轉讓 3% 股權予德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外國機構美商保德信投資公司轉讓 2.55% 股權予磐亞股份有限公司, 及轉讓 2.45% 股權予第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外國機構美商保德信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轉讓 2.55% 股權予磐亞股份有限公司, 及轉讓 2.45% 股權予第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轉讓 1% 股權予張孟亮 大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轉讓 19% 股權予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張孟亮轉讓 1% 股權予萬泰商業銀行 召開臨時股東會改選第四屆董監事及更換董事長 更換董事長為王貴賢 更換董事長為黃明雄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 12,000,000 股 (4) 其他重要紀事 :( 無 ) 1. 股權分散情形 : (1) 股東結構 : 更換董事長為蘇金豐 更換董事長為黃明雄 更換董事長為王貴賢 更換董事長為王貴鋒 股東結構本國法人本國外國外國 102 年 9 年 30 日 數量上市或上櫃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機構自然人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21,926,400 7,737,600 1,536, ,200,000 持股比例 70.28% 24.80% 4.92% 0% 0% 100% (2) 主要股東名稱 : 102 年 9 月 30 日 股份主要股東名稱持有股數持股比例 大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958,562 1,920,000 3,840,175 1,920,000 2,207, % 6.154% % 6.154% 7.076% 41

46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000, % 2. 組織系統 : (1) 公司組織系統圖 稽核處 股東會 董事會 董事長 監察人 法令遵循處 總經理 風險管理中心 管理部門 行銷部門 投資部門 行政管理處 財務會計處 資訊處 基金事務處 投資理財處 行銷通路處 企劃處 股票投資處 債券投資處 海外投資處 全權委託處 交易處 私募基金處 (2) 各部室之職掌主要如下 : A. 監察人 :(2 人 ) 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查核公司簿冊文件 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但無表決權 其他依照公司法所賦予職權之行使 B. 董事長 :(1 人 )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 董事會主席, 對外代表公司, 為公司負責人 C. 總經理 :(1 人 ) 擬定公司營運目標及方針, 統籌管理公司之策略規劃及執行 D. 稽核處 :(1 人 ) 稽核工作 E. 法令遵循處 :(1 人 ) 法令遵循工作 公文管理 股東會及董事長秘書 董事長總經理交辦工作 42

47 F. 行政管理處 :(2 人 ) 人事 總務 業務會議 一般庶務工作 G. 財務會計處 :(4 人 ) 基金會計 公司會計預算編制 其他財務會計等工作 H. 資訊處 :(3 人 ) 資訊軟體 硬體 系統開發維護 公司內外部網頁維護等工作 I. 基金事務處 :(3 人 ) 基金申購 贖回 受益憑證處理 顧客服務及申訴案件之處理 J. 投資理財處 :(5 人 ) 直銷及客服, 服務對象為個人及金融機構以外之法人等 K. 行銷通路處 :(4 人 ) 服務對象為銀行 券商及其他金融機構或銷售通路等 L. 企劃處 :(3 人 ) 信託契約 簽證契約 說明書 全權委託投標計畫 廣告 媒體公關 其他行銷企劃工作 M. 股票投資處 :(9 人 ) 股票型基金之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檢討等工作 N. 債券投資處 :(2 人 ) 債券型基金資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檢討 資金調度等工作 O. 風險管理中心 :(1 人 ) 公司內部作業風險控管等工作 P. 全權委託處 :(3 人 ) 全權委託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檢討等工作 Q. 交易處 :(3 人 ) 投資執行及控管等工作 3. 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 102 年 9 月 30 日 職稱 姓名 就任持有本公司股份目前兼任主要經 ( 學 ) 歷其他公司日期股數持股比率之職務 總經理李亞玫 寶來投信副總經理 無 政治大學 EMBA 協理李文桐 德信投信股票投資處協理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 無 43

48 協理廖正中 宏利投信通路業務部經理德信投信行銷通路處經理政治大學經濟系 協理丁永炎 日盛投信研究部協理 國際投信研究部協理 淡江大學經濟學系 經理周筱薇 德信投信基金事務處副理 東吳大學經濟系 經理李佩玲 中國人造纖維 ( 股 ) 公司財務會計 致理技術學院國貿系 經理張極鑫 宏遠證券風控副理 政治大學經濟研究所 經理陳靜芳 中國人造纖維 ( 股 ) 公司財務會計 淡江大學統計系 經理戴秀芬 德信投信總經理室經理 淡江大學財務系 經理李秀帛 德信投信總經理室副理 文化大學財金系 副理劉懿葦 德信投信股票投資處副理 淡江大學財金所 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 4.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 102 年 9 月 30 日 職稱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現在持有本公司股份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股數持股比率股數持股比率 董事長王貴鋒 年 1,958, % 1,958, % 美國紐約大學企管 哲學碩士 董事李亞玫 年 1,958, % 1,958, % 政治大學 EMBA 董事廖學縣 年 12,000, % 12,000, % 中興大學管理所財經組 董事林鈺鐘 年 12,000, % 12,000, % 中山大學資訊管理研究所 董事劉國俊 年 12,000, % 12,000, % 中興大學企管系 董事李壽田 年 12,000, % 12,000, % 中華大學科管所碩士 董事林正良 年 1,920, % 1,920, % 大學 監察人林柏年 年 576, % 576, % 中原大學會計系 監察人丁素珍 年 576, % 576, % 政治大學銀行系 大發投資 ( 股 ) 代表大發投資 ( 股 ) 代表台中商業銀行 ( 股 ) 代表台中商業銀行 ( 股 ) 代表台中商業銀行 ( 股 ) 代表台中商業銀行 ( 股 ) 代表金利投資 ( 股 ) 代表德興投資 ( 股 ) 代表德興投資 ( 股 ) 代表 ( 三 )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102 年 9 月 30 日 44

49 名稱 公司代號 關係說明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1718 本公司持股 5% 以上之股東中纖投資擔任該公司董事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1718 法人股東大發投資代表人 ( 本公司董事 ) 王貴鋒擔任該公司董事及總經理 磐亞股份有限公司 4707 本公司持股 5% 以上之股東中纖投資擔任該公司董事 磐亞股份有限公司 4707 法人股東大發投資代表人 ( 本公司董事 ) 王貴鋒擔任該公司董事長 幸福水泥 1108 本公司持股 5% 以上之股東金利投資擔任該公司董事 台中商業銀行 2812 本公司持股 5% 以上股東 台中商業銀行 2812 法人股東大發投資代表人 ( 本公司董事 ) 王貴鋒擔任該公司副董事長 華南商業銀行 5838 法人股東大發投資代表人 ( 本公司董事 ) 王貴鋒之配偶江佳純擔任該公司董事 萬泰商業銀行 2837 本公司持股 5% 以上股東 ( 四 ) 營運情形 :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 基金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 ( 新臺幣元 ) 102 年 9 月 30 日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臺幣元 ) 大發基金 ,645, ,771, 德信數位時代基金 ,877, ,192, 德信萬保貨幣市場基金 ,192, ,615,792, 德信萬瑞基金 ,412, ,692, 德信中國精選成長基金德信台灣主流中小基金德信新興股票組合基金 ,266, ,522, ,309, ,655, ,316, ,585,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 如附件 ) ( 五 ) 受處罰之情形 : 最近二年受金管會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 1. 於 100 年 12 月 9 日經金管會發函, 對經理公司專案業務檢查, 發現經理公司有以下違規事實, 違反本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 應予糾正, 並依本法第 113 條第 2 款規定, 另處罰鍰 12 萬元 45

50 2. 於 101 年 5 月 31 日經金管會發函, 本公司 100 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審查日晚於公告日, 核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之程序不符, 予以嗣後注意改善 3. 於 102 年 1 月 14 日經金管會發函, 對經理公司一般業務檢查, 發現缺失事項, 核與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6 條規定不符, 應予糾正 ; 其他檢查缺失, 應確實檢討改進 4. 於 102 年 7 月 11 日經金管會發函, 對於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 有投資分析作業明顯流於形式情事, 違反本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 並依本法第 113 條第 2 款規定, 處罰鍰新臺幣 24 萬元外, 應予糾正 ( 六 ) 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 一 )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50 號 4 樓 (02) 台灣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58 號 (02) 台灣土地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巿延平南路 81 號 (02) 第一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 (02) 華南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巿開封街一段 33 號 3 樓 (02) 彰化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巿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12 樓 (02) 花旗 ( 台灣 ) 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襄陽路 8 號 (02) 上海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民生東路二段 149 號 2 樓 (02) 台北富邦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50 號 3 樓 (02) 國泰世華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巿信義路三段 9 號 1 樓 (02) 台中商業銀行信託部及其分支機構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 3 樓 (04) 陽信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36 號 2 樓 (02) 板信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號 B1 (02) 三信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中市進化路 580 號 11 樓 (04) 元大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 4 號 6 樓 (02) 萬泰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02) 星展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 95 號 2 樓 (02) 大眾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仁愛路二段 47 號 (02)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塔城街 30 號 (02) 玉山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17 號 (02) 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50 號 3 樓 (02)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東興路 8 號 (02) 聯邦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承德路一段 105 號 (02) 丹尼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87 號 14 樓 (02)

51 ( 二 )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50 號 4 樓 (02) 以上各銷售機構皆備有本公開說明書, 歡迎索閱 47

52 伍 特別記載事項 :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 48

53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49

54 ( 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 1.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1) 董事會之結構本公司設董事七人, 由各法人股東就有行為能力之人指派之, 任期均為三年 (2) 董事會之獨立性 本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非由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等親屬擔任, 應無因董事長兼 任總經理而造成董事會受經理階層掌控之疑慮, 且能維護董事會之獨立性 2.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1) 董事會之職責本公司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 擬訂業務方針 ; 編製重要規章及契約 ; 任免執行主管 ; 設置及裁撤分支機構 ; 編造預算及財務報告 ; 決定有關本公司財產之抵押 買賣或其他處置方法 ; 決定設立銀行帳戶或借款 ; 建議股東會, 為修改章程, 變更資本, 及公司解散或合供之議案 ; 建議股東為盈餘分派之議案 ;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2) 經理人之職責 本公司經理人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應符合守法 忠實 誠信 善良管理 公開 專業 保密, 以及公平競爭等原則 3.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1) 監察人之組成 本公司依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 衡酌實務運作需要, 決定設置監 察人二人 ; 由法人股東就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之人指派之, 任期為三年 (2) 監察人之職責 本公司監察人之職責如下 : 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 其他依法令所授予之職權 本公司監察人熟悉有關法律規定, 明瞭公司董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及各部門之 職掌分工與作業內容, 除依法執行職務外, 得列席董事會監督其運作情形且適時 陳述意見, 以先期掌握或發現異常情況 50

55 4.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1)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 本公司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 員工 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 並尊重 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公司亦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本公司建立與員工溝通管道, 鼓勵員工與管理階層 董事或監察人直接進行溝通, 適度反映員工對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或涉及員工利益重大決策之意見 (2) 利害關係人之關係 本公司之經理人未與關係企業之經理人互為兼任 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 資產及財務之管理權責予以明確區隔, 並確實辦理風險評估及建立適當之防火牆 對於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 皆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 對於簽約事項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 絕無利益輸送情事 5.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1) 本公司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 並設立發言人, 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 能夠即時允當揭露 (2) 本公司設有專責部門, 透過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 建置本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網站並設有專人負責維護, 所列資料詳實正確並定時更新 6.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1)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1 績效考核 : 依據年度公司目標設定個人工作績效指標 主要考核項目以研究品質 市場基金排名名次 基金期望報酬達成率等以評估經理人之績效 2 酬金架構 : A 基本薪資: 依據本公司各職等職稱薪資結構, 並評估基金經理人之學 經歷背景, 及參考市場薪資水準給付合理薪資 B 獎金: 本公司訂定績效獎金辦法, 明訂基金經理人評比之依據 時間及相關辦法, 以績效成績作為績效獎金發放之依據 (2) 績效及酬金之風險連結性參酌風險管理中心或董事會之建議分別設定本公司及基金績效目標, 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 並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及基金長期績效, 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 訂定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將酬金誘因 投資人利益 與風險調整後的實質報酬之間的利益予以 51

56 一致化, 提升投資人利益價值與本公司整體的長期穩健發展 ( 四 ) 德信數位時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 項 款次前言 第一條 第二條 德信數位時代基金契約條文契約範本條文說明 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德信數位時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 定義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德信數位時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刪除 刪除 第二條 :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德信數位時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 定義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十五.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二十七.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第二條 :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 1. 填入空格 2. 依 第一次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變更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1. 填入空格 1. 填入空格 1. 填入空格 1.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以下項次前移 1.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以下項次前移 1. 填入空格 52

57 第三條 第四條 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條 : 本基金總面額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壹拾貳億元, 最高為新臺幣陸拾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陸億個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第四條 : 受益憑證之發行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稱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條 : 本基金總額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低於最高淨發行總面額之十分之一, 且不得低於新臺幣六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第四條 : 受益憑證之發行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 單位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1. 填入空格 1.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刪除收益分配權 1. 填入空格 2. 配合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 刪除實體受益憑證換發之規定 1. 配合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 爰修正第七款增訂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及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規定 第五條 第五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二.( 二 ) 本基金承銷期間屆滿且成立日之翌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八. 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二.(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八.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1. 因本基金為 89 年 8 月成立之基金當時尚有承銷之規定 1. 填入空格 53

58 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第六條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需辦理簽證 第七條 :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至少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拾貳億元整 第八條 : 受益憑證之轉讓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自由轉讓 第九條 : 本基金之資產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臺灣土地銀行受託保管德信數位時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受託保管德信數位時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德信數位時代基金專戶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刪除 ) 第十一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刪除 第十三條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 第六條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一 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1. 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 依法無須辦理簽證, 故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七條 :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 1. 填入空格 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 元整 第八條 : 受益憑證之轉讓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第九條 : 本基金之資產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第十一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二 ) 收益分配權 1. 配合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 刪除實體受益憑證需背書交付轉讓及換發之規定 1. 填入空格 1.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此款予以刪除 其後款次更動 1.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此款予以刪除 其後款次更動 第十三條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1. 本基金不分配收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益 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 54

59 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刪除 六.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刪除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漏予他人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上市 上櫃股票 台灣存託憑證 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政府公債 上市受益憑證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金融債券 承銷股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與經金管會核准為投資避險目的之其他證券相關商品如股價指數期貨等, 但須符合金管會投資限制之規範 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七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 4 )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並依 1.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此項予以刪除 其後項次前移 1.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此款予以刪除 其後款次前移 1. 酌修文字 1. 填入空格 ( 一 ) 原則上, 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市 上櫃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況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55

60 ( 二 ) 本基金投資於以從事或轉投資於通訊 資訊 消費性電子 光電 關鍵性零組件 半導體 精密器械與自動化 航太 高級材料 特用化學與製藥 醫療保健 生化科技業 污染防治 環境保護 資源開發 高級感測或符合中華民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所列之重要產業等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 上櫃公司為主 本基金所謂轉投資於重要科技事業之公司, 係指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 列為長期投資重要科技事業之投資總額佔該被投資重要科技事業之實收股本百分之五 ( 含本數 ) 以上, 且投資總金額達新臺幣伍仟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在正常情形下,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上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總額, 應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 ( 含本數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況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六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如股價指數期貨等 ; 其交易比率 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依金管會規定辦理 七.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 二十二 )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六.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七.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1. 填入空格 1. 依據 97 年 3 月 17 日修正發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刪除原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發布之 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契約範本 第十四條第七項第三款但書部份 1. 列出投資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 56

61 定 : (1) 經 Standard &Poor s Corp.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2) 經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6)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tw 級 ( 含 ) 以上 刪除 刪除 ( 二十一 ) 投資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 二十二 )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 二十三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 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規定 1. 非本基金投資範圍 1. 非本基金投資範圍 57

62 刪除刪除刪除刪除刪除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 二十四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 二十五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 二十六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 二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 二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1. 非本基金投資範圍 1. 非本基金投資範圍 1. 非本基金投資範圍 1. 非本基金投資範圍 1. 非本基金投資範圍 58

63 第十五條 之百分之十 ; 刪除 ( 二十九 )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刪除 ( 三十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八. 前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八 前項第 ( 七 ) 至第 ( 十二 ) 款 第第 ( 十四 ) 至第 ( 十七 ) 款 第 ( 十五 ) 至第 ( 十八 ) 款規定比例之 ( 二十 ) 至第 ( 二十一 ) 款規定比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者, 從其規定 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第十五條 : 收益分配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已實現盈餘配股之股票股利面額部分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收益分配後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不得低於面額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1. 非本基金投資範圍 1. 非本基金投資範圍 1. 依據本契約內容調整款次 1.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59

64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六條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陸 (1.6%)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 除有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況外,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投資上巿 上櫃股票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部分, 減半收取經理費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伍 (0.15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於取得時分配之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為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證期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份,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六. 收益分配之給付方式為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第十六條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十七條 : 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七條 : 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日後, 受益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伍 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 1. 填入空格 1. 填入空格 1. 填入空格 60

65 第十八條 佰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五.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五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管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第十八條 :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第廿六條 第廿六條 : 時 效 刪除 第卅一條 第卅一條 : 通知及公告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刪除 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五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第十八條 :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第廿六條 : 時效一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1. 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 部分買回時毋需辦理受益憑證換發, 故無實體受益憑證不適用第項後段規定 1. 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 買回時毋需辦理受益憑證換發, 故無實體受益憑證不適用第三項後段規定 1.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此項予以刪除 以下項次前移 第卅一條 : 通知及公告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左 :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1.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此項予以刪除 以下款次更動 61

66 ( 五 )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財務報告暨查核報告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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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六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計算標準 :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但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三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 含興櫃股票 ) : 以買進成本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2. 持有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 91

96 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受益憑證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受益憑證以計算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最後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 如等殖成交系統未有公布價格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 ; 如以上二者皆無公布價格者, 則採原帳列金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92

97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93

98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 十五 ) 結構式債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六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七 )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四 前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成交價加權平均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成交價加權平均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五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94

99 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Reliance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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