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裏 經理公司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新竹分公司 :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 133 號 6 樓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進化路 581 之 7 號 8 樓 ( 育仁大樓 ) 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中華三路 148 號 14 樓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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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基金名稱 :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種類 : 貨幣市場型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基金 投資地區 : 投資於國內之有價證券 計價幣別 : 新台幣 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陸佰億元整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貳佰億元整 第一次追加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貳佰億元整 第二次追加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貳佰億元整 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陸拾億個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貳拾億個單位 第一次追加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貳拾億個單位 第二次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貳拾億個單位 保本型基金之保證機構 : 無 經理公司名稱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注意事項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2.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9~11 頁及第 11~13 頁 3. 本公開說明書所載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並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4.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5.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 1) 國泰投信網站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mops.twse.com.tw 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2 封裏 經理公司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新竹分公司 :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 133 號 6 樓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進化路 581 之 7 號 8 樓 ( 育仁大樓 ) 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中華三路 148 號 14 樓 ( 中華大樓 ) 網址 電話台北總公司 :(02) 新竹分公司 :(03) 台中分公司 :(04) 高雄分公司 :(07) 發言人江志平職稱執行副總經理聯絡電話 (02) pr@cathaysite.com.tw 基金保管機構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38 號 4 樓網址 電話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 國外投資顧問 ( 無 )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 無 ) 保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網址 電話 (02)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 方燕玲 許育峰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68 樓網址 電話 (02) 本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49 樓網址 電話 (02) 公開說明書分送計畫 : 陳列處所 : 基金經理公司 - 國泰投信 本基金保管機構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及本基金各代銷機構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59 頁 ) 索取方法 : 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所索取 電洽國泰投信索取或連線至國泰投信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mops.twse.com.tw) 下載分送方式 : 向本公司索取者, 本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投資人可向本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 :(0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話:(02)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 網址 :

3 目 錄 基金概況... 1 ( 一 ) 基金簡介... 1 ( 二 ) 基金性質... 4 ( 三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5 ( 四 ) 基金投資... 8 ( 五 ) 投資風險揭露 ( 六 ) 收益分配 ( 七 ) 申購受益憑證 ( 八 ) 買回受益憑證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十 ) 基金之資訊揭露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一 )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二 )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三 )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四 )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五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六 )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 七 ) 基金之資產 ( 八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二 )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十三 ) 收益分配 ( 十四 ) 受益憑證之買回 ( 十五 )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十六 ) 經理公司之更換 ( 十七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十八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十九 ) 基金之清算 ( 二十 ) 受益人名簿 ( 二十一 ) 受益人會議 ( 二十二 ) 通知及公告 ( 二十三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經理公司概況 ( 一 ) 公司簡介 ( 二 ) 公司組織... 41

4 ( 三 )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四 ) 營運情形 ( 五 ) 受處罰之情形 ( 六 ) 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 特別記載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經理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經理公司之貨幣市場基金壓力測試政策

5 基金概況 ( 一 ) 基金簡介 1. 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台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新台幣貳拾億元 ; 第一次追加發行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貳佰億元 ; 第二次追加募集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貳佰億元整 ; 總計本基金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陸佰億元整 2.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拾億個單位, 最低為貳億個單位 ; 第一次追加發行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貳拾億個單位 ; 第二次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貳拾億個單位 ; 總計本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陸拾億個單位 3.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 4.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第二次追加募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經金管會同意生效, 辦理第三次追加募集 5. 成立條件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貳拾億元整 (2) 本基金成立日為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6. 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期為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7.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8. 投資地區及標的運用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 有價證券( 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 附買回交易( 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 9.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保持高流動性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運用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 有價證券( 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 附買回交易( 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 原則上, 本基金運用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需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10.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第 1 頁

6 (1) 投資策略本基金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起轉型為貨幣市場基金, 其特色為 : 1) 運用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需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2) 運用或投資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之剩餘到期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但是附買回交易不在此限 基金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大於一八 日, 如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 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算 3) 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 前揭 金融機構 應符合銀行法第二十條所稱之銀行, 且其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評等達 twa2 級 ( 含 ) 以上 4) 短期票券 : 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評等達 twa2 級 ( 含 ) 以上 但國庫券不在此限 5) 有價證券 : 發行人 保證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且投資於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 twa- 級 ( 含 ) 以下之有價證券, 其投資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但公債不在此限 6) 附買回交易 : 交易對手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或短期評等達 twa2 級 ( 含 ) 以上 (2) 投資特色首重安全性高之標的物, 次為強調穩定收益並兼顧流動性, 以獲取合理利益 11.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1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台灣貨幣市場工具, 故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1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應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2) 本基金主要收益來源來自固定收益 ( 債券部位之利息收入 ) 基金定位屬於貨幣市場型基金, 適合看重安全性之保守型客戶 (3) 有關本基金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1~13 頁 12.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自民國 91 年 8 月 12 日開始第一次之追加募集, 自民國 106 年 2 月 9 日開始第二次追加募集之銷售 13. 銷售方式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各委任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14.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 第 2 頁

7 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比率範圍計算, 但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 申購發行價額百分比已達新台幣 10 萬元者 0% 未達新台幣 10 萬元者 0 ~ 0.5% 備註 :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15. 最低申購金額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伍仟元整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16.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經理公司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申購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者以及未成年之受益人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記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之登記證照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本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2) 如申購人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 經理公司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1) 自然人申購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客戶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第 3 頁

8 若客戶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17.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第二次追加募集之受益憑證, 自開始募集後任一營業日起, 接受受益人買回申請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18. 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經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19. 買回價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受益人向指定代理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指定代理機構得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20.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型基金, 無須訂定短線交易之規範 ) 21.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本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22.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五 (0.2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自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起, 實際費率為. 二五 (0.25%); 自民國 99 年 03 月 01 日起, 實際費率為. 二 (0.20%); 自民國 102 年 11 月 1 日起, 實際費率為. 一二 (0.12%) 23.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五 (0.0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自民國 102 年 11 月 1 日起, 實際費率為. 四 (0.04%) 24.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 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 保證條件 範圍 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 ; 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 ( 無 ) 25.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二 ) 基金性質 1.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證期會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89) 台財證 ( 四 ) 第五四三 七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國內貨幣市場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並經證期會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91)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核准及金管會 106 年 2 月 2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同意生效本基金第一次及第二次追加募集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第 4 頁

9 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信託契約 第一次及第二次追加募集補充合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3. 追加募集基金者, 應刊印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1) 本基金成立日為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2) 本基金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貳拾億個單位, 首次核准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貳佰億元, 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募集達到前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占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3)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首次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拾億個單位, 第一次追加發行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受益權單位總數為貳拾億個單位 經奉金管會 106 年 2 月 2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同意生效第二次追加募集, 追加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貳佰億元整, 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貳拾億個單位 ( 三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1. 經理公司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其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基金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基金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6)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之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第 5 頁

10 (7)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8)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改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9)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10)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11)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12)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13)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14)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5)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16)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17)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18)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19)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 第 6 頁

11 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2)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5)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 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6)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i)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ii)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iii)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7)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 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及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及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8)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 第 7 頁

12 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9)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10)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1)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12)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13)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14) 除前述所列規定外, 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保證機構之職責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四 ) 基金投資 1.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1)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本基金之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 由研究員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包括上市上櫃公司拜訪及相關國內外總體經濟數據資訊研判 ; 按所得資訊, 定期提出報告, 並於晨會 週會提出最 第 8 頁

13 新動態分析, 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之參考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各類投資分析報告 晨會討論與週會報告等資訊, 評估當前總體經濟條件及市場資金狀況, 擬訂 基金週操作策略表, 提交由總經理 ( 或投資長 ) 基金投資主管 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組成之 投資委員會 討論, 作為基金經理人未來一週投資決策參考, 基金經理人運用貨幣市場工具 / 買賣有價證券前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填寫投資決定書, 交由交易員執行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 執行基金資金運用貨幣市場工具 / 買賣有價證券, 並將執行結果撰寫投資執行表, 如遇執行結果與投資決定有差異時, 應敘明原因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每月定期就投資現況與基金績效進行檢討, 並作成 基金月績效檢討報告, 提交 投資委員會 討論 (2)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姓名 : 練中生學歷 : 輔仁大學企業管理系學士經歷 :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經理 (89/08/07~ 迄今 ) 國泰投信債券投資部基金協理 (98/01/20~ 迄今 ) 國泰全球永利貨幣市場基金經理 (103/01/23~103/07/31) 國泰投信投資研究部資深經理 (94/01/01~97/12/31) 國泰投信投資管理部經理 (89/03/20~93/12/31) 中興人壽投資部襄理 (82/06~88/04) 國壽展業部股長 (77/11~82/05) 港興金銀珠寶公司 ( 期貨公司 ) 營業員 (76/09~77/10)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循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且遵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運用本基金 (3)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姓名 : 練中生任期 : ~ 迄今 (4) 基金經理人未同時管理其他基金 3.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4.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5.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任何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與經理公司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第 9 頁

14 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或短期票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非金融機構之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之限制 ; 9) 存放於任一金融機構之存款 投資其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之限制 ; 10) 前述第 8) 及 9) 款之公司或金融機構符合金管會所定條件時, 本基金投資或存放之比率限制得增加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或金融機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載淨值之百分之十 ; 11) 本基金運用標的之信用評等等級 : i) 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 前揭 金融機構 應符合銀行法第二十條所稱之銀行, 且其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評等達 twa2 級 ( 含 ) 以上 ; ii) 短期票券 : 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評等達 twa2 級 ( 含 ) 以上 但國庫券不在此限 ; iii) 有價證券 : 發行人 保證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且投資於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 twa- 級 ( 含 ) 以下之有價證券, 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但公債不在此限 ; iv) 附買回交易 : 交易對手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或短期評等達 twa2 級 ( 含 ) 以上 ; 12) 運用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之限制 : i) 限運用於剩餘到期日在一年內之標的 但附買回交易者, 不在此限 ; ii) 基金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大於一八 日, 如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 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算 ;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4)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5)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16)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17) 投資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第 10 頁

15 之百分之十 ; 18) 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19)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0)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1)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2)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3)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24)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 (1) 第 5) 所稱各基金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 20) 及第 21) 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3) 前 (1) 所列規定信用評等等級 比例 運用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 (1) 所列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 (1)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6.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無 ) 7.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無 ) 8.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 無 ) ( 五 ) 投資風險揭露 1.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不得投資股票 ) 2.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就本基金投資標的而言, 所涵蓋產業相當廣泛, 然因某些產業可能因供需結構而有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 致使其償債能力經常隨著公司營收獲利之變化而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經理公司將致力掌握景氣循環變化, 謹慎投資, 惟此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3.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得投資於剩餘到期期間不超過一年的債券, 我國債券市場交易除政府公債較活絡外, 公司債次級市場交易仍不夠活絡 ; 遇投資人大量贖回且市場行情不佳時, 短期間本基金可能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 經理公司將致力保持相當流動性, 惟此風險亦無法完全 第 11 頁

16 消除 4.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不涉及境外投資 ) 5.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證券市場受全球政治 經濟景氣 利率調整等因素影響頗大, 若無需賣出本基金所投資之有價證券或提前解約存款時, 原則上基金淨值不致於減損, 但若投資人大量贖回且市場行情不佳時, 均會影響本基金所投資證券價格或存款的淨變現價值, 基金淨值或有下跌之可能 經理公司將盡量分散投資風險, 調整投資組合存續期間,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6.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主要為交易對手交割時或交割後無法履行契約中規定義務時所產生的風險, 而依據本基金依契約訂定之投資範圍, 主要商品交易對手包括證券商 票券商 銀行等不特定對象, 且多為櫃檯買賣交易, 故其信用風險則由交易雙方自行承擔, 因此, 若交易對手無法履行原先交易條件, 將產生違約損失風險, 可能致使基金產生流動性風險 ; 同時, 若因交易對手違約而導致擔保品價格波動, 將產生擔保品價格波動損失之風險 7.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商品 ) 8.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無擔保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收入, 但保障支付本金及利息的信用能力較弱 (2) 次順位金融債券 次順位公司債本基金可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 故利率變動時, 可能影響債券買賣斷部份的價格與流通性, 基金淨值或有下跌之可能 次順位金融債券 次順位公司債之債權順位優於普通股及特別股, 但低於普通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故其價格與流動性於市場利率變動時, 對基金淨值相對於普通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可能造成較大之影響 (3) 買賣斷債券之風險買賣斷債券為支付價款以獲取債券之所有權, 由於債券價格會隨利率變動而有漲跌, 因此買斷的一方必須承擔利率上揚所產生價格波動之風險, 及因流動性或信用不佳所生之風險 (4) 未上市 上櫃公司債之風險國內未上市 上櫃公司債除上述之風險外, 另有交割 遞送 辨識債券真偽等各項作業風險 (5)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本基金可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等受益內容, 皆影響受益證券之投資風險 其中受償順位直接影響持有人權益, 可能有清償不足之風險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9.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不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 第 12 頁

17 10.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依現行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 借券交易主要採行定價交易 競價交易及議借交易等三種模式, 其中定價交易與競價交易均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借貸業務之運作 風險控管與相關保證責任;議借交易之違約則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故投信基金從事議借交易時, 將要求較嚴格的擔保品條件及比率, 以補償借券者違約之風險 惟就定價交易與競價交易而言, 投信基金仍將可能面臨以下之風險 : (1) 還券前價格之劇烈波動投信基金若遇突發事件, 必須處分借出之有價證券, 雖得要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但因需於十天前通知, 恐發生不及處分之情事 (2) 流動性問題當證券交易所確認借券人違約, 證券交易所將處分其擔保品, 並至市場回補有價證券以返還出借人, 但若因流動性不足致無法回補有價證券, 則證券交易所得以現金償還出借人, 恐發生現金價值低於原借出有價證券價值之風險 11. 其他投資風險 (1) 利率風險債券價格與利率成反向關係, 當利率變動向上會使債券價格下跌 本基金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投資之風險包括利率風險 債券或貨幣市場工具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及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 ; 本基金或有因利率變動 貨幣市場工具及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及定期存單提前解約而影響基金淨值下跌之風險, 同時或有受益人大量贖回時, 致延遲給付贖回價款之可能 (2) 遵循 FATCA 法規相關風險美國政府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 ( 即 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融機構 ( 以下稱 FFI ) 辨識帳戶持有人 申報美國帳戶資訊及對於不配合 FATCA 規定的 FFI 及不合作帳戶持有人所支付之美國來源所得進行扣繳之義務 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不遵守 FATCA 規定, 故明訂對不簽署外國金融機構協議 ( 以下稱 FFIA ) 及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其美國來源所得中扣繳 30% 之稅款 經理公司所管理各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之 FFI, 為避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扣繳 30% 之稅款, 基金已完成 FATCA 之 FFIA 簽署, 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 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經理公司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是否具美國納稅義務人身分 ;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 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 包括但不限於因業務往來而取得之本人資訊 ( 法人客戶含其實質美國持有人 ) 本人( 法人客戶含其實質美國持有人 ) 與經理公司往來之帳戶相關資訊 ( 如客戶名稱 地址 美國稅籍編號 帳戶號碼 帳戶餘額或價值等 )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並承諾, 如稅籍身份資料申報虛偽不實, 可能會遭受美國法律之懲處 ; 一旦投資人或受益人之稅籍身份 第 13 頁

18 改變, 應於三十日內通知經理公司 本基金力圖遵循 FATCA 規範, 惟因 FATCA 要求之複雜性 或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 或基金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之情事, 將使基金有遭受扣繳 30% 稅款之風險, 從而可能對基金造成不利影響, 並導致基金每單位淨資產價值降低而使投資人遭受重大損失, 而遭扣繳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為遵循 FATCA 規定之目的, 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 :(1) 拒絶申購 ;(2) 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 ;(3)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扣繳相關稅款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由於相關扣繳稅規則及所需要申報和揭露之資訊可能隨時變更, 在相關法律許可範圍內, 投資人應了解並同意本基金採取前述措施 投資人應自行諮詢其稅務顧問就 FATCA 對於其投資於本基金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可能被要求提供並揭露予經理公司 本基金和銷售機構及 ( 可能須提供並揭露予 ) 美國國稅局之資訊 ( 六 )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七 ) 申購受益憑證 1.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購價金 於親自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受益人開戶資料表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委任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申購人如以郵寄方式申購者, 應將填妥之申購書 受益人開戶資料表 ( 蓋妥印鑑 ) 及身分證影本 ( 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連同價金 ( 現金除外 ), 寄至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收 (3)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4)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 14 頁

19 (5)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 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6) 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a) 以書面方式申請者 : 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 b) 以網路方式申請者 : 每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 2) 基金銷售機構 : 依各銷售機構規定, 但不晚於經理公司之申購截止時間 3)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伍仟元整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比率範圍計算, 但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 申購發行價額百分比已達新台幣 10 萬元者 0 未達新台幣 10 萬元者 0-0.5% 備註 :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5)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下列方式給付之 : 1) 現金 2) 匯款 轉帳 3) 票據 : 應以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或本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3. 受益憑證之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4.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 第 15 頁

20 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成立 ( 八 ) 買回受益憑證 1.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本基金第二次追加募集之受益憑證, 自開始募集後任一營業日起, 接受受益人買回申請 以書面申請買回者, 受益人得填妥買回申請書, 並攜帶受益憑證 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及所需之買回手續費提出申請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2)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3) 買回收件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 (2)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之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七項規定之情形 ( 即 5 之 (1) 所述 ), 因被延緩買回而未能買回的受益權單位將視作於次一營業日提出的買回要求, 並以該日之次一營業日所計算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應付買回價金, 直至原來要求買回的受益權單位均全部買回為止 (3)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 5 之 (2)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4) 買回費用 :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5) 受益人向買回代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買回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台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3.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基金保管機構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2) 如有後述 5 所列 (2) 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應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 第 16 頁

21 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憑證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4.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任一營業日之買回受益權單位數超過當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的十分之一以上時, 經理公司得延緩買回超過上述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十分之一的受益權單位, 並對於該營業日的買回要求按比例減少 因被延緩買回而未能買回的受益權單位將視作於次一營業日提出的買回要求, 並以該日之次一營業日所計算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應付買回價金, 直至原來要求買回的受益權單位均全部買回為止 從前一營業日結轉的買回請求須較後來的請求為優先處理並應遵守前述限額的規定 經理公司在啟動前述買回限制機制前應依照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公告及通知受益人啟動日期, 並將實際延緩買回情形個別通知相關之基金受益人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 (3)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6. 買回撤銷之情形 ( 無 )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1.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 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 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經理費 項目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計算方式或金額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25%, 自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起, 實際費率為. 二五 (0.25%); 自民國 99 年 03 月 01 日起, 實際費率為. 二 (0.20%); 自民國 102 年 11 月 1 日起, 實際費率為. 一 第 17 頁

22 保管費 二 (0.12%)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05%, 自民國 102 年 11 月 1 日起, 實際費率為. 四 (0.04%) 申購手續費 已達新台幣壹拾萬元者未達新台幣壹拾萬元者 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 ( 歸入本基金資買回費用 產 ) 買回費 現行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買回收件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0% 0-0.5%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型基金, 無須訂定短線交易之規範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台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則免 每次預估新台幣壹佰萬元 ( 註一 ) 其他費用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二 )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 包括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清算費用及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 詳見第 29 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 ( 八 ) 之說明 )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1) 除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 2) 買回費用於申請買回時自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中扣除 ; 3) 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 ; 4) 除前述 1)~3) 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3.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 (81) 台財稅第 號函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3)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4. 受益人會議 (1) 召開事由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第 18 頁

23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依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開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i)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ii) 終止信託契約 ; iii) 變更本基金種類 (4)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 十 ) 基金之資訊揭露 1.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 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 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第 19 頁

24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3) 壓力測式政策詳見 特別記載事項六 經理公司之貨幣市場基金壓力測試政策 2.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通訊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同業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mops.twse.com.tw): 本基金之年報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經理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同時公告於經理公司之營業處所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第 20 頁

25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 (1)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述 (1)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述 (1) 所列 1) 2)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人閱覽或索取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4)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5) 前述 1 之 (2) 所列 3) 4)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1. 本基金之運用狀況詳見附件報表及基金年報 2. 基金評等報告 第 21 頁

26 第 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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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一 )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1. 本基金定名為國泰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 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二 )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一 ) 所列 1 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 ( 三 )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四 ) 受益憑證之申購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5.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6.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 第 27 頁

32 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7.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8. 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受益憑證之申購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五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貳拾億元整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承銷期間屆滿且成立後運用本基金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4.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六 )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 七 ) 基金之資產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國泰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專戶 2.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3.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4.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第 28 頁

33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5.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 八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1.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3) 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4)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6)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九項及第十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7)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8)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2.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述 1 所列 (1) 至 (4) 之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3. 除前述 1 2 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九 ) 所列 1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7 頁 ) ( 十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三 ) 所列 1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5 頁 ) 第 29 頁

34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三 ) 所列 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6 頁 ) ( 十二 )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四 ) 所列 1 3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8 9 頁 ) ( 十三 )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十四 ) 受益憑證之買回 1.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滿三個營業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並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二次追加募集之受益憑證, 自開始募集後任一營業日起, 接受受益人買回申請 2.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3.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4.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基金保管機構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5.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述 4 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6.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7. 任一營業日之買回受益權單位數超過當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的十分之一以上時, 經理公司得延緩買回超過上述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十分之一的受益權單位, 並對於該營業日的買回要求按比例減少 因被延緩買回而未能買回的受益權單位將視作於次一營業日提出的買回要求, 並以該日之次一營業日所計算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應付買回價金, 直至原來要求買回的受益權單位均全部買回為止 從前一營業日結轉的買回請求須較後來的請求為優先處理並應遵守前述限額的規定 經理公司在啟動前述買回限制機制前應依 第 30 頁

35 照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公告及通知受益人啟動日期, 並將實際延緩買回情形個別通知相關之基金受益人 8.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七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十五 )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1.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2.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3.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特別記載事項五 計 算標準辦理之 4.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 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台幣元以下小數第四位 5.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十六 ) 經理公司之更換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有關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 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2.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3.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4.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 十七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 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第 31 頁

36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金管會得命令其將該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基金保管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得拒絕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3.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4.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 十八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共同之利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台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2.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3.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4.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第 32 頁

37 ( 十九 ) 基金之清算 1. 信託契約終止時,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繼續有效 2.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如有前述 ( 十八 ) 所列 1 (2) 或 (4) 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前述 ( 十八 ) 所列 1 (3) 或 (4) 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3. 基金保管機構因前述 ( 十八 ) 所列 1 (3) 或 (4) 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4.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5.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6.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7.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 並通知受益人 8.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9.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 二十 ) 受益人名簿 1.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2. 前述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 二十一 ) 受益人會議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九 ) 所列 4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8 頁 ) ( 二十二 ) 通知及公告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十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9 頁 ) 第 33 頁

38 ( 二十三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第 34 頁

39 經理公司概況 ( 一 ) 公司簡介 1 設立日期 : 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 11 日 2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107 年 09 月 30 日 年月 每股 面額 核定股本實收股本金額金額股數 ( 股 ) 股數 ( 股 ) ( 新臺幣元 ) ( 新臺幣元 ) 股本 來源 100/ ,000,000 1,500,000, ,000,000 1,500,000,000 盈餘轉增資 353,748,000 元 現金增資 714,852,000 元 3 營業項目 H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 (4) 期貨信託業務 (H406011)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 4 沿革 : (1) 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品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107 年 09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752, ,167, 新臺幣 -B ,852, ,851, 美元 -A ,783, , 美元 -B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 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紐幣 ,381, ,816, 人民幣 ,192, ,237, 美元 ,595, ,670, 第 35 頁

40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中國新興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新臺幣 ,246, ,767, 美元 ,911, , 新臺幣 -A ,381, ,045, 國泰全球多重收益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B ,344, ,750, 美元 -A ,505, ,945, 美元 -B ,507, ,454, 美元 -I ,735,169, ,776, 澳幣 -A ,074, , 國泰紐幣 2021 保本基金 國泰亞洲成長基金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 國泰歐洲精選基金 紐幣 ,280, ,300, 新臺幣 ,732, ,988, 美元 ,418, ,182, 新臺幣 ,446, ,011,312, 新臺幣 ,444, ,908, 美元 ,954, ,994,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079, ,135, 新臺幣 -B ,738, ,428, 美元 -A ,263, , 人民幣 -A ,343, ,164, 新臺幣 -A ,076, ,428, 新臺幣 -B ,024, ,594, 美元 -A ,824, ,371, 美元 -B ,533, ,163, 人民幣 -A ,652, ,322, 澳幣 -A ,172, , 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日經 225 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日本單 新臺幣 ,458, ,286,035, 新臺幣 ,857, ,136, 新臺幣 ,613, ,203, 新臺幣 ,845, ,023, 第 36 頁

41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日本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臺指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加權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臺指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加權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新臺幣 ,080, ,539, 新臺幣 ,309, ,087, 新臺幣 ,575, ,992,403, 新臺幣 ,193, ,817, 國泰全球高股息基金 美元 ,290, ,375, 人民幣 ,362, ,431, 澳幣 , , 國泰美國 ETF 傘型基金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基金 國泰美國 ETF 傘型基金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成長組合基金 新臺幣 ,558, ,056,257, 新臺幣 ,617, ,753, 新臺幣 ,958, ,823, 美元 ,615, , 澳幣 , ,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均衡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安鑫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951, ,211, 新臺幣 -B ,344, ,218, 美元 -A ,107, ,093, 澳幣 -A , , 新臺幣 -A ,102, ,990, 新臺幣 -B ,692, ,989, 美元 -A ,474, , 澳幣 -A , ,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基金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新臺幣 ,787, ,821,533, 新臺幣 ,615, ,468, 國泰美國債券 ETF 新臺幣 ,389, ,490, 第 37 頁

42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低波動精選 30 基金 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美國標普 500 低波動高股息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 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新興市場 5 年期 ( 以上 ) 美元息收債券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優選 1-5 年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新臺幣 ,391, ,906, 新臺幣 ,688, ,099, 新臺幣 ,706, ,243,053, 新臺幣 ,989, ,116, 新臺幣 ,189, ,378,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之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343, ,636, 新臺幣 -B ,491, ,276, 新臺幣 -NB ,820, ,492, 美元 -A ,451, ,039, 美元 -B ,673, ,219, 美元 -NB ,111, ,752,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新興市場基金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之納斯達克全球人工智慧及機器人基金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之臺韓科技基金 新臺幣 ,272, ,063,259, 新臺幣 ,227, ,363, 新臺幣 ,538, ,530,701, 新臺幣 ,789, ,274, 國泰中國新時代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 新臺幣 -A ,784, ,956,504, 美元 -A ,236, ,226, 第 38 頁

43 基金名稱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國泰富時中國 A150ETF 基金 國泰富時中國 5 年期以上政策金融債券 ETF 基金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人民幣 -A ,847, ,093, 新臺幣 ,347, ,335, 新臺幣 ,228, ,641,547, (2)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1) 高雄分公司 : 於 97 年 12 月 15 日設立 主要業務範圍為 H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i) 協助總公司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 銷售及私募 ii) 協助總公司推廣全權委投資業務 iii) H 期貨信託事業 ( 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 - 98 年 6 月 11 日取得核准 iv)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98 年 8 月 13 日取得核准 2) 台中分公司 : 於 99 年 5 月 26 日設立 主要業務範圍為 H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i) 協助總公司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 銷售及私募 ii) 協助總公司推廣全權委投資業務 iii)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 iv) H 期貨信託事業 ( 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 - 99 年 6 月 29 日取得核准 3) 新竹分公司 : 於 100 年 6 月 8 日設立 主要業務範圍為 H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i) 協助總公司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 銷售及私募 ii) 協助總公司推廣全權委投資業務 iii)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 iv) H 期貨信託事業 ( 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100 年 7 月 18 日取得核准 (3)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1) 董事 監察人更換情形 : 第二屆新任董事為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劉鳳嬌 ) 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溫堅 刁明華 ) 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王欲明 江志平 ); 新任監察人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黃麗芳 ); 劉鳳嬌女士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第 39 頁

44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刁明華, 改派張永輝擔任董事職務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溫堅, 改派陳莉菁擔任董事職務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代表人張永輝請辭, 董事職務暫缺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陳莉菁, 改派張雍川擔任董事職務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張錫為代表人擔任董事職務 第三屆新任董事為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劉鳳嬌 ) 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張雍川 ) 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王欲明 江志平 ); 新任監察人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黃麗芳 ); 劉鳳嬌女士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辭任董事, 其代表人王欲明 江志平之董事職務同時解任 年股東臨時會補選二席董事, 當選者為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王欲明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江志平 ) 法人監察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黃麗芳, 改派洪瑞鴻擔任監察人職務 原董事長劉鳳嬌辦理屆齡退休, 法人董事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改派吳英峰擔任董事職務 ; 吳董事英峰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第四屆新任董事為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吳英峰 江志平 ) 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王欲明 張雍川 ) 新任監察人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洪瑞鴻 ); 吳英峰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第五屆新任董事為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吳英峰 王欲明 張錫 江志平 張雍川 ) 新任法人監察人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洪瑞鴻 ); 吳英峰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王欲明先生辭世, 卸任董事職務, 董事職務暫缺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吳英峰先生請辭, 卸任董事長職務, 董事職務暫缺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張錫先生, 經董事會推選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黃國忠及王怡聰擔任董事職務, 自一 二年三月十六日生效 第六屆新任董事為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江志平 張雍川 王怡聰 黃國忠 ) 新任法人監察人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洪瑞鴻 ); 張錫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 Linwood( Woody ) Earle Bradford JR 及 Bo Rolf Anders Kratz 擔任董事職務, 自一 五年九月十三日生效 第七屆新任董事為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江志平 張雍川 王怡聰 黃國忠 Linwood( Woody ) Earle Bradford JR Bo Rolf Anders Kratz) 新任法人監察人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洪瑞鴻 ); 張錫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2) 主要股東之股權移轉情形 : 加拿大商道富環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將 20%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人壽保險 第 40 頁

45 股份有限公司 豐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13.50% 股權讓售予萬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豐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7% 之股權讓售予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泰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6.50% 之股權讓售予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泰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13.50% 之股權讓售予伯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黃美雄將 7.50% 之股權讓售予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伯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3.75% 之股權讓售予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7.5%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宗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7.125%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 40%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萬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3.75%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購入全數股東之 100% 股權 3) 經營權之改變 : 無 4) 其他重要紀事 : 本公司與大陸國開證券合資設立國開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持股比例 33.3%, 該公司於 102 年 9 月 12 日正式開業營運 ( 二 ) 公司組織 1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07 年 09 月 30 日 數量 股東結構 本國法人 上市公司其他法人 本國自然人 外國機構 外國個人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 千股 ) 150, ,000 持股比率 (%) (2) 主要股東名單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 股權比率百分之五以上 ) 名單 107 年 09 月 30 日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 股 ) 持股比率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 % 第 41 頁

46 ( ) ( )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公開說明書 2 組織系統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表 ( 員工人數 275 人 ) 107 年 09 月 30 日 國內股票投資部 (Taiwan Equity Fund Dept.) D i v i s i o n G r o u p s I n v e s t m e n t 投資研究總處 1 人 基金投資處 (48 人 ) Mutual Fund Division 全權委託一處 (7 人 ) Discretionary I Division 全權委託二處 (27 人 ) Discretionary Ⅱ Division 債券投資部 (Fixed Income Fund Dept.) 中國股票投資部 (China Equity Fund Dept.) 海外投資部 (Global Equity Fund Dept.) 交易一部 (Dealing I Dept.) 股票投資部 (Local Equity Dept.) 國際股票投資部 (Global Equity Dept.) 交易二部 (Dealing Ⅱ Dept.) D i r e c t o r s B o a r d o f 董事會 C h a i 董 r 事 m 長 a 室 n ( 2 O 人 f f i c e ) C E O O f f i c e 總經理室 ( 3 人 ) D i v i s i o n S a l e s G r o u p s 業務總處 1 人 全球經濟與策略研究處 (13 人 ) Global Economy & Strategy Research Division 量化及投資型商品處 (16 人 ) Quant and Investment Link Product Division 理財事業處 (36 人 ) Proprietary Sales Division 通路事業處 (30 人 ) Channel Sales Division 策略研究部 (Investment Strategy Dept.) 投資顧問部 (Investment Consultant Dept.) 量化投資部 (Quantitative Investment Dept.) 投資型及創新商品部 (Investment Link & Innovative Product Dept.) 私募股權投資部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Dept.)(3 人 ) 理財一部 (Proprietary Sales I Dept.) 理財二部 (Proprietary Sales II Dept.) 理財三部 (Proprietary Sales III Dept.) 券商通路部 (Brokerage Dept.) 壽險通路部 (Life Channel Dept.) 銀行通路部 (Banking Dept.) 新竹分公司 (HsinChu Branch) 台中分公司 (Taichung Branch) 高雄分公司 (Kaohsiung Branch) 客戶服務部 (Customer Service Dept.)(5 人 ) 人力資源部 (Human Resource Dept.) 行政管理處 (59 人 )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行政部 (Administration Dept.) 資訊科技部 (Information Technical Dept.) 會計部 (Accounting Dept.) 基金作業部 (Operation Dept.) 行銷企劃處 (10 人 ) Marketing Division 產品策略部 (Product Strategy Dept.) 通路與媒體行銷部 (Channel Marketing & Media Dept.) 法務暨法令遵循處 (5 人 ) Legal & Compliance Division 洗錢防制部 (AML Dept.) 法令遵循部 (Complicance Dept.) 風險管理處 (4 人 ) Risk Management Division 人才發展委員會 Talent Development Committee 國際事業部 (International Business Dept.)(2 人 ) 投資委員會 Investment Committee 個人資料管理委員會 Personal Data Management Committee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委員會 Anti-Money Laundering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Committee 勞資委員會 Employer and Labor committee 稽核部 (Internal Audit Dept.)(3 人 ) 風險管理委員會 Risk Management Committee 第 42 頁

47 資研究總處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公開說明書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門所營業務 107 年 09 月 30 日 國內股票投資部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國內股票型 ( 含平衡型 ) 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基 金 投資處 債券投資部 海外投資部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債券型等固定收益類型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海外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中國股票投資部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大中華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全權委託一處 部門名稱部門職掌投交易一部 -- 股票投資部 * 依據基金 / 投資經理人之決策執行各項商品交易與記錄 * 交易確認 成交表報編製 投資交易相關作業及風險控管措拖 * 全權委託業務招攬與管理 * 全權委託帳戶之投資決定與管理 * 國泰集團國內外股票全權委託業務之招攬與管理 * 全權委託帳戶受託資產之投資決定與管理 * 委外代操業務之資料蒐集 簡報作業等相關事宜 全權委託二處 * 國泰集團法人客戶之業務拜訪及業務招攬 * 委外代操業務之資料蒐集 簡報作業等相關事宜 * 受理國泰集團全權委託之申請 簽約與帳戶開立 國際股票投資部 * 相關契約的變更 終止作業 違約處理 * 該部門相關業務營業紛爭之處理 * 委任人查詢投資決策相關資料 交易二部 * 執行投資經理人之投資買賣決策 依各項契約規定及相關資料更新維護及提供 交易對手評估及執行開戶程序 依上市櫃公司除息 / 除權作業程序及基金配權息規定執行相關作業 * 交易確認及相關查核之資料提供回覆 報表編製 相關作業及風險控管措施 * 金融市場法人動態情報之蒐集彙整 全球經濟與策略研究處 策略研究部 投資顧問部 * 進行總體經濟研究, 主要以全球主要經濟體 國家或本公司相關投資所涵蓋之區域與資產為主 * 定期撰寫總體經濟 金融市場投資策略研究報告, 並舉行相關之投資會議以提供經理人制定投資策略之參考 * 定期召開資產配置會議以協助行銷業務單位同仁掌握全球金融市場投資趨勢, 並協助推展產品銷售業務 * 不定期針對市場特殊事件與議題, 進行對總經與金融市場之影響分析報告 * 建立及維護投資資訊系統之全球主要經濟體之總經與金融市場指標資料庫 * 建立與管理金融市場技術分析平台以及分析金融市場資金流動狀況, 以供經理人投資決策之參考 * 提供委任人投資建議 1. 收集國內外金融市場情況, 掌握總體經濟趨勢 第 43 頁

48 通路事業處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公開說明書 部門名稱 部門職掌 2. 收集相關產業的供需狀況 訊息及個別公司的營運狀況 3. 收集政府或主管機關發佈法令相關訊息 4. 依據收集之商情資料及相關會議訊息, 製作本公司最新之投資分析報告 5. 衡量當日市場狀況與客戶投資組合現況, 配合本公司最新之投資分析報告, 撰寫傳遞予客戶之當日個股買賣建議 6. 每月提供委任人下月建議投資組合 7. 每季提供委任人上季推薦績效檢討與下季展望分析 * 業務及行銷支援 1. 利用內外部研究資源, 從事市場及產品分析, 提供業務單位所需之輔銷文宣與金融市場資訊 2. 協助業務陪訪及說明會, 以利促進銷售推廣 * 其他 1. 對於國內外產品趨勢提供相關資訊及分析, 以協助公司擬定新產品發展策略以及現有產品促銷推廣策略 量化及投資型商品處 量化投資部 投資型及創新商品部 * 負責指數型基金 指數股票型基金 期貨信託基金與模組化操作型基金之投資運作 * 定期分析投資組合之績效, 盡基金管理人之職責與風險控管 * 控管基金之各項投資比率 可投資標的及其他投資限制 * 全權委託業務招攬與管理 * 全權委託帳戶投資決定與管理 * 創新產品研究分析 * 私募基金投資決定與管理 私募股權投資部 * 對被投資事業進行企業經營 管理 諮詢及監督工作 * 定期及不定期的報告私募股權基金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狀況, 及基金本身之投資績效 * 依照私募股基金之投資決策, 進行新案投資及已投資案處分之相關工作財事業處業務總處理理財一部理財二部理財三部券商通路部銀行通路部壽險通路部各分公司 * 負責本公司法人客戶及忠實戶市場之直接開拓, 並適時提供市場資訊與基金等相關理財服務 * 協助遴選及架構本公司基金券商通路銷售機構及買回機構 * 適時提供基金相關訊息及服務予各該機構, 以促使其順利銷售本公司基金或提供服務給本公司客戶 * 開拓銀行金融機構, 為本公司基金代理及特定金錢信託銷售與買回機構 遴選銀行機構為本公司各基金保管機構 * 提供基金相關訊息 教育訓練及服務予各該配合機構, 以促進其順利銷售本公司基金 * 負責推動各關係企業之通路有關資產配置 理財規劃等資訊之推廣及教育訓練 * 提供各關係企業同仁有關共同基金各項業務之諮詢服務 * 推動各關係企業之通路有關資產配置, 理財規劃等資訊之推廣及教育訓練, 提供各關係企業同仁有關共同基金各項業務之諮詢服務 * 負責法人客戶及中實戶市場之直接開拓, 並適時提供市場資訊與基金等相關服務 * 開拓銀行金融業務, 提供基金訊息, 教育訓練及服務各配合機構, 以促進其順利銷售公司基金 * 接受客戶查詢投資交易狀況及受理基金申贖各項異動作業 第 44 頁

49 政管理處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公開說明書 部門名稱 客戶服務部 部門職掌 * 接受客戶查詢投資交易狀況及受理基金申贖各項異動作業 * 提供客戶基金相關參考資料及諮詢服務 會計部基金作業部行資訊科技部人力資源部 * 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會計 1. 依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務 2. 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值計算 3. 有關會計處理原則等法令之遵循 4. 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各項資料之申報或公告事宜 * 公司會計 / 出納帳務 * 自有資金運用事宜 * 配合法令之規範 考量公司業務部門及客戶之需求, 訂定各項基金事務處理 ( 包含網路開戶及網路交易 ) 之標準作業流程, 並定期檢討改進 * 網路交易服務的規劃 網路交易系統測試與後續追蹤執行 * 負責網路交易資料維護與基金作業股務資料的轉檔勾稽作業 * 網路交易系統操作功能之改良及創新 * 與基金業務之往來扣款銀行或相關基金事務配合單位的資訊傳輸 * 彙集 整理 覆核所有來自各銷售機構之交易資料, 正確且及時地輸入系統, 提供客戶及時查詢資訊 * 受理客戶辦理各項基金申購 買回 資料變更或受益憑證異動等相關作業 * 根據法令規定 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之約定, 確保交易憑證之齊備與內容之完整正確 * 依據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辦理各項申報或公告事宜 * 基金合併 清算 終止 受益人會議之作業規劃與相關事務處理 * 基金募集作業與報請成立 * 配合新發行產品或業務調整作業系統功能以符合作業需要 * 主動規劃公司資訊策略, 整合現有資源, 開創新時代的金融資訊服務 * 支援公司決策主管對管理資訊之需求, 使決策主管能適時掌握公司與市場上正確即時的營運資訊, 快速而正確的判斷營運策略, 以增強企業競爭力 * 協助各部門行政事務電腦化, 以完成其所訂的營運目標, 並利用電腦通訊技術簡化各部門作業流程, 使各部門增加生產力與發揮效率 * 不斷引進新的資訊 通訊技術, 教育公司員工之電腦知識, 以利人員素質提昇, 使每位員工皆成為一個知識的工作者, 提昇工作品質 * 公司電腦 通訊設備等相關產品維護及管理, 軟體方面負責系統引進 裝設 程式開發 異動 管理 採購 維護等服務, 提供迅速且無障礙之電腦作業環境, 提升員工和客戶之滿意度, 發揮資訊系統高效能運作 * 公司相關使用電腦軟硬體 通訊設備教育訓練與操作問題排除等服務 * 負責資訊安全政策制訂及宣導管理 * 各項人事規章制度之擬定, 修訂及執行 * 員工招募 遴選 任用及績效考核等相關作業規劃 宣導及執行 * 員工教育訓練相關事宜 * 員工薪資 獎酬相關事宜 * 員工繳交各項資料之審查事宜 * 公司及個人利害關係人申報 維護及公告管理 第 45 頁

50 (1) 媒體關係維繫 (2) 新聞稿撰擬 (3) 媒體採訪計劃協調聯繫 (4) 記者會召開風險管理處* 召集召開定期或不定期風險管理會議 法務暨法令遵循處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公開說明書 行銷企劃處 部門名稱 行政部 產品策略部 通路與媒體行銷部 * 人才培育及管理等制度建置及執行 * 績效考核制度建立及執行等管理作業 部門職掌 * 公司各項行政規章制度之擬定, 修訂及執行 * 公司各項執照 證件及變更登記表之保管 異動作業 * 股東會及公司股務等各項事務 * 辦理公司之營繕事務 不動產管理 辦公處所之設備 ( 資訊設備除外 ) 生財器具及事務用品之管理 請採購及各項異動作業 * 各項公文 郵件之收發管理作業 * 行政作業 / 文書管理 : 各項標準作業書及程序書等文件之管理 印鑑管理 契約管理 倉庫管理 * 公司各項保險作業之辦理 異動或理賠申請事務 * 勞安工作相關事務與辦公環境之清潔維護管理 * 總機接待及門禁等事務管理 * 協助跨部門行政事務之處理及協調彙整 * 同業 ( 產品 ) 動態及相關法規蒐集研究 * 新基金募集申請 ( 報 ) 專案作業 * 投標境內機構之全權委託專案作業 * 既有產品管理維護 ( 包含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維護修訂 ) * 新業務 轉投資 投資資格 投資額度等申請 * 新基金募集 / 促銷活動之行銷企劃及執行 (1) 基金簡介設計及製作 印刷 (2) 廣宣企劃及執行 (3) 媒體公關作業 * 數位行銷 (1) 企業網站規劃維護 (2) 數位行銷活動規劃與執行 (3) 公司 / 集團各式活動之數位行銷支援 * 企業行銷及通路行銷活動 (1) 品牌形象建立及廣宣規劃 (2) 企業行銷活動執行 (3) 企業刊物編製 (4) 集團刊物文稿提供 (5) 集團廣宣活動支援 (6) 協助業務通路活動辦理 * 媒體公關 - * 協助擬定風險管理政策 溝通建立適當之風險量化與非量化方法 技術與各類風險管理機制, 協助風險管理流程之建立 : 如風險之辨識 ( 如 : 市場風險 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 作業風險等 ) 衡量 監控 測試 報告與回應 * 其他風險控管 ( 包括法律風險 信譽風險及策略風險等 ) 協調建立適當之風險控管處理程序 * 風險管理資訊系統與資料庫之建置, 並確認其資料之完整性 機密性與安全性 * 風險資訊報告揭露 法令遵循部 * 負責本公司法務及法令遵循相關事務 : * 法務事項包含 : 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 確認各部門所使用表單之適法性 ; 各項中英契約審閱 ; 對外正式公文之覆核 ; 法律意見諮詢 ; 法律規章研究 ; 其他公司應辦法律事務 * 法令遵循事項包含 : 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 諮詢 協調與溝通系統 ;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 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第 46 頁

51 部門名稱洗錢防制部稽核部國際事業部 部門職掌 * 規劃 制定及維護符合主管機關規範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政策與作業程序與相關內控制度 * 督導各單位落實執行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作業 * 辦理其他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必要事項 * 依據風險評估結果, 排定不同週期之稽核作業, 查核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及作業遵循程度, 並對查核缺失異常事項提出改善建議 * 引進優質國際性投資商品至公司產品線 * 推廣公司產品至國際市場 * 接受境外客戶委託擔任全權委託業務在台行政服務工作 * 國際業務拓展相關之專案規劃與執行 3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07 年 09 月 30 日 職稱姓名到職日期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董事長張錫 % 成功大學工管研究所碩士 總經理張雍川 % 中央大學企管研究所碩士 執行副總經理江志平 % 中興大學經濟系畢學士 國泰慈善基金會董事 國建文教基金會董事 國泰世華銀行基金會董事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監察人 國開泰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北京國開泰富資產管理公司董事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理事長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副理事長 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 礦工兒子教育基金會董事 國開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監察人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國開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第 47 頁

52 職稱姓名到職日期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資深副總經理黃國忠 %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資深副總經理張永輝 % 東海大學經濟系學士 資深副總經理岳豫西 % 澳洲省立南澳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主辦會計 副總經理謝慶峰 % 中山大學企管系學士無 副總經理尹乃芸 % 美國奧瑞岡州立大學經濟學所碩士無 副總經理古學敏 % University of Denver, MBA 無 資深副總經理吳惠君 %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總經理黃俊偉 % 中興大學合作經濟系學士無 副總經理陳士心 % Drexel University,PA,USA 商學所碩士 無 副總經理邱建仁 %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MBA 無 副總經理陳麗萍 % 美國奧勒岡州立大學 MBA 無 副總經理王誠宏 % 美國德克薩斯州 A&M 大學數學系碩士 無 投資副總經理謝靜慧 %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無 協理 胡耿銘 % 美國聖路易大學財務管理所碩士 無 協理 章錦正 % 台北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副總經理 胡金輝 % 淡水工商管理專科企管科 無 副總經理 蕭仕豪 % 銘傳管理學院銀行保險系學士 無 協理 黃國璋 % 東海大學會計系學士 無 協理 莊瑞揚 % 中興大學農經系學士 無 協理 李美琳 % 台灣大學會計所碩士 無 協理 陳志民 %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協理 謝俊輝 % 中山大學企管系學士 無 協理 蘇煚斌 % 銘傳大學企管系學士 無 協理 彭俊豪 % 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無 副總經理張稚川 % 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 / 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 無 協理陳致文 % 台北商業科技學院財務金融系無 協理謝恒蕙 % University of Nottingham MBA 無 第 48 頁

53 職稱姓名到職日期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協理 周玉玲 % 美國管理科技大學, MBA 無 協理 羅壯豪 % 中正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協理 常寧傳 % 台灣大學商學系學士 無 協理 陳啟剛 % 淡江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資深經理 陳怡光 % 交通大學管理科學碩士 無 資深經理 蘇彥任 % 政治大學經濟系學士 無 資深經理 鄭立誠 % 中央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無 資深經理 黃怡仁 % 政治大學國際貿易所碩士 無 資深經理 許振民 % 東吳大學企管系學士 無 資深經理 陳秋婷 % 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碩士 無 經理 粘逸尊 % 臺灣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無 經理 楊正豪 % University of Lehigh,MBA 無 經理 蘇勝泰 % 北阿拉巴馬州立大學新創事業 MBA 無 經理 鄭茹升 % 銘傳大學會計學系學士 無 經理 邱珏 % 淡江大學財務系學士 無 經理 林佳蓉 % 銘傳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副理 黃雅新 % 台北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4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經理公司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 要經 ( 學 ) 歷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107 年 09 月 30 日 選任時 現在 職稱 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持有股份 股份 持股 數額 比率 持有股份 股份數額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董事長張錫 ,000, ,000, 國泰投信董事長成功大學工管研究所碩士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董事張雍川 ,000, ,000, 董事江志平 ,000, ,000, 國泰投信總經理 中央大學企管研究所碩士 國泰投信行銷業務處部門主管 / 資深副總經理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 第 49 頁

54 選任時 現在 職稱 姓名 選任 日期 任期 持有股份 股份 持股 數額 比率 持有股份 股份 數額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中興大學經濟系畢 代表人 董事黃國忠 ,000, ,000, 董事王怡聰 ,000, ,000, 國泰投信基金投資處部門主管 / 資深副總經理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國泰人壽 / 總公司 / 副總經理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BA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董事 Linwood ( Woody ) Earle ,000, ,000, Bradford JR 美國伍斯特理工學院 / 哈佛商學院 康利主席兼行政總裁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董事 Bo Rolf Anders Kratz ,000, ,000, 英國 Warwick 商學院企管碩士 康利亞太區行政總裁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監察人洪瑞鴻 ,000, ,000, 國泰金控財務處會計部經理 東吳大學會計系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 三 )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經理公司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前述人員或經理公司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利害關係公司資料 107 年 09 月 30 日 上市 / 櫃或公開發行公司 名稱 ( 註 1)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說明 持股本公司 100% 股東本公司監察人洪瑞鴻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董事王怡聰為該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第 50 頁

55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匯豐臺灣商業銀行擎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強電工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黃雅新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謝振興之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邱建仁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黃俊偉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薛琇馨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邱珏之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宣明慧之配偶為該公司獨立董事 非公開發行公司 名稱 ( 註 1) 美商迪諾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旭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頂育諮詢有限公司 正琳貿易公司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安普興業有限公司南中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金醇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絲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如意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蔬食餐飲事業分公司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國開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國開泰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康利亞太有限公司 國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和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Conning Holdings Limited The Greater Boston Food Bank Natick Public School Parent Coordinating Council Natick High School, School Council 關係說明 本公司經理人陳麗萍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陳麗萍之配偶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經理人黃國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邱建仁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經理人張永宗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章錦正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本公司經理人邱珏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經理人邱珏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經理人邱珏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經理人王誠宏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董事長張錫及經理人江志平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總經理張雍川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董事長張錫為該公司之董事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及 BO ROLF ANDERS KRATZ 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 BO ROLF ANDERS KRATZ 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經理人吳建緯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並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董事長張錫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董事長張錫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之配偶為 第 51 頁

56 名稱 ( 註 1) Natick Education Foundation Algonquian Hills Homeowners Association 睿致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天泰管理顧問公司康俊股份有限公司康權股份有限公司康遠股份有限公司麗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阿利阿多股份有限公司多面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德風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旗山陳股份有限公司 兆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匯益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Worcester Polytechnic Institute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 台和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Conning Japan Limited 關係說明 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經理人陳致文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並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經理人卓筱淇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黃國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黃國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黃國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張文和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王皇誼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長本公司經理人詹俊南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詹俊南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陳韻如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經理人林盈華為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經理人林盈華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為持股 100% 之股東本公司董事長張錫 總經理張雍川 經理人黃國忠 經理人吳惠君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經理人江志平為該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張永輝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姜柏全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並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董事 BO ROLF ANDERS KRATZ 為該公司之董事 註一 : 所稱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公司, 係指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 之公司 ( 四 ) 營運情形 1 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107 年 09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國泰國泰基金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 新臺幣 ,057, ,485,141, 新臺幣 -I 新臺幣 ,169,425, ,350,915, 國泰中小成長基金新臺幣 ,165, ,785,867, 國泰平衡基金新臺幣 ,904, ,394, 國泰大中華基金新臺幣 ,505, ,005,870, 第 52 頁

57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國泰科技生化基金新臺幣 ,120, ,433,894, 國泰小龍基金新臺幣 ,350, ,078,193, 國泰幸福階梯傘型基金之全球積極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137, ,212, 新臺幣 -B 美元 -A , , 澳幣 -A 國泰全球基礎建設基金 國泰 Man AHL 組合期貨基金 新臺幣 ,805, ,235, 美元 , , 新臺幣 ,828, ,766, 新臺幣 ,977, ,874,655, 國泰中港台基金 美元 ,256, ,854, 人民幣 , , 國泰豐益債券組合基金 國泰新興市場基金 國泰全球資源基金 新臺幣 ,622, ,676, 美元 , , 新臺幣 ,063, ,764, 美元 , , 新臺幣 ,230, ,023, 美元 , , 新臺幣 ,529, ,112,613, 國泰中國內需增長基金 美元 -A ,822, ,052, 美元 -I ,295, ,052, 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152, ,677, 新臺幣 -A ,900, ,427, 新臺幣 -B ,728, ,422,727, 美元 -A ,128, ,742, 美元 -B ,254, ,368, 美元 -I 人民幣 -A , ,012, 人民幣 -B ,838, ,656,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基金 新臺幣 ,543, ,475,808, 美元 ,565, ,539, 人民幣 ,325, ,064, 國泰價值卓越基金新臺幣 ,064, ,951, 國泰紐幣保本基金紐幣 ,256, ,007, 第 53 頁

58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752, ,167, 新臺幣 -B ,852, ,851, 美元 -A ,783, , 美元 -B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 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中國新興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紐幣 ,381, ,816, 人民幣 ,192, ,237, 美元 ,595, ,670, 新臺幣 ,246, ,767, 美元 ,911, , 國泰高科技基金新臺幣 ,526, ,183, 新臺幣 -A ,381, ,045, 國泰全球多重收益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B ,344, ,750, 美元 -A ,505, ,945, 美元 -B ,507, ,454, 美元 -I ,735,169, ,776, 澳幣 -A ,074, , 國泰紐幣 2021 保本基金 國泰亞洲成長基金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 國泰歐洲精選基金 紐幣 ,280, ,300, 新臺幣 ,732, ,988, 美元 ,418, ,182, 新臺幣 ,446, ,011,312, 新臺幣 ,444, ,908, 美元 ,954, ,994,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079, ,135, 新臺幣 -B ,738, ,428, 美元 -A ,263, , 人民幣 -A ,343, ,164, 新臺幣 -A ,076, ,428, 新臺幣 -B ,024, ,594, 美元 -A ,824, ,371, 美元 -B ,533, ,163, 人民幣 -A ,652, ,322, 第 54 頁

59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澳幣 -A ,172, , 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日經 225 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日本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日本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臺指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加權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臺指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加權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新臺幣 ,458, ,286,035, 新臺幣 ,857, ,136, 新臺幣 ,613, ,203, 新臺幣 ,845, ,023, 新臺幣 ,080, ,539, 新臺幣 ,309, ,087, 新臺幣 ,575, ,992,403, 新臺幣 ,193, ,817, 國泰全球高股息基金 美元 ,290, ,375, 人民幣 ,362, ,431, 澳幣 , , 國泰美國 ETF 傘型基金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基金 國泰美國 ETF 傘型基金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成長組合基金 新臺幣 ,558, ,056,257, 新臺幣 ,617, ,753, 新臺幣 ,958, ,823, 美元 ,615, , 澳幣 , ,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均衡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安鑫組合基 新臺幣 -A ,951, ,211, 新臺幣 -B ,344, ,218, 美元 -A ,107, ,093, 澳幣 -A , , 新臺幣 -A ,102, ,990, 新臺幣 -B ,692, ,989, 第 55 頁

60 基金名稱 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基金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低波動精選 30 基金 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美國標普 500 低波動高股息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 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新興市場 5 年期 ( 以上 ) 美元息收債券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優選 1-5 年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美元 -A ,474, , 澳幣 -A , , 新臺幣 ,787, ,821,533, 新臺幣 ,615, ,468, 新臺幣 ,389, ,490, 新臺幣 ,391, ,906, 新臺幣 ,688, ,099, 新臺幣 ,706, ,243,053, 新臺幣 ,989, ,116, 新臺幣 ,189, ,378,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之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343, ,636, 新臺幣 -B ,491, ,276, 新臺幣 -NB ,820, ,492, 美元 -A ,451, ,039, 美元 -B ,673, ,219, 美元 -NB ,111, ,752,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新臺幣 ,272, ,063,259, 第 56 頁

61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新興市場基金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之納斯達克全球人工智慧及機器人基金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之臺韓科技基金 新臺幣 ,227, ,363, 新臺幣 ,538, ,530,701, 新臺幣 ,789, ,274, 國泰中國新時代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國泰富時中國 A150ETF 基金 新臺幣 -A ,784, ,956,504, 美元 -A ,236, ,226, 人民幣 -A ,847, ,093, 新臺幣 ,347, ,335, 國泰富時中國 5 年期以上政策金融債券 ETF 基金 新臺幣 ,228, ,641,547,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詳見後 附財務報表 ( 五 ) 受處罰之情形 日期函號違規情形 主要處分 內容 金管證投字第 號 金管會 106 年 4 月 7 日至 18 日對國泰投信一般業務檢查, 發現下列缺失事項 1. 公募基金經理人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惟該全權委託帳戶之投資或交易範圍, 有超逾所經理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 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規則第 8 條第 6 項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5 項規定 2. 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之客戶分級作業, 有未依內規辦理者, 風險評估作業欠確實, 核與所訂 客戶洗錢與資恐風險基礎審查辦法 第 14 條及第 19 條之規定不符 3. 辦理客戶審查及實際受益人之辨識作業有欠確實, 核與行為時 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 第 4 點第 4 款及所訂 客戶洗錢與資恐風險基礎客戶審查辦法 第 10 條之規定不符 ; 又辦理全權委託業務, 對於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有欠落實, 核與所訂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準則 第 2 條之規定不符 ; 另辦理篩選有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 經查篩選條件有與所訂規定不符或尚未納入篩選者, 核與所訂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準則 第 2 條之規定不符 4. 基金經理人有擔任其他公司董事情事, 核已違反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7 條業務人員應為專任規定, 應予糾正 第 57 頁

62 日期函號違規情形 並請自行議處相關違失人員報會 主要處分 內容 ( 六 ) 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第 58 頁

63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 銷售機構 * 特定金錢信託機構 買回機構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公開說明書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 國泰世華銀行全省分行 * 110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2 樓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吉林路 100 號 11 樓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2 號 4 樓之 臺灣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武昌街一段 49 號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號 9 樓 臺中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 第一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 17 樓 華南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 華泰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中山區敬業四路 33 號 11 樓 臺灣土地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懷寧街 53 號 4 樓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仁愛路二段 16 號 2 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15 樓 永豐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 3 樓 合作金庫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二段 225 號 10 樓 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 *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5 樓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38 號 4 樓 彰化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12 樓 玉山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15 號 8 樓 聯邦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37 號 3 樓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118 號 6 樓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新竹市中央路 106 號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全省分行 * 114 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 399 號 13 樓 王道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 99 號 5 樓 瑞興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66-1 號 2 樓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296 號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06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333 號 20 樓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06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 325 號 6 樓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11 號 7 樓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明水路 700 號 3 樓 ( 指託 ) ( 指託 )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4 樓 ( 代銷 ) ( 代銷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25 號 樓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東興路 8 號 4 樓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 1 段 176 號 B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長安東路 1 段 22 號 4 樓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2 號 22 樓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松仁路 101 號 4 樓 第 59 頁

64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66 之 1 號 5 樓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97 號 22 樓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 54 號 4 樓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重慶北路三段 199 號 B 台北市仁愛路 4 段 169 號 2 樓部分及 15 樓部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分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58 號 6 樓 #359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44 號 2 樓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100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 95 號 4 樓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中市西區民族路 45 號 1 樓 2 樓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05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8 號 6 樓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05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88 號 13 樓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廣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中市西屯區府會園道 179 號 12 樓之 容海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 188 號 9 樓之 安睿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14 台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洲子街 105 號 2 樓 先鋒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4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 407 巷 22 號 5 樓之 先進全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05 台北市敦化北路 207 號 7 樓之 丹尼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87 號 16 樓 第 60 頁

65 特別記載事項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中華民國 年 2 月 2 日 第 61 頁

66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第 62 頁

67 第 63 頁

68 經理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1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本公司參酌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暨期貨經理事業治理實務守則 及相關法令規範制定各項與公司治理相關之規範或揭露本公司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2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1) 公司股權結構 : 詳見 經理公司概況 中 ( 二 ) 所列公司組織之相關內容,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41 頁 (2) 股東權益 : 本公司股東僅為法人股東一人時, 依公司法或本章程規定, 應由股東會行使之職權由董事會決議之 3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 (1) 董事會之結構 : 本公司設置董事三至九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 法人為股東時, 得當選為董事, 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 代表人有數人時, 得分別當選 ; 任期為三年, 得連選連任 公司董事應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本公司現任董事 ( 任期自民國一 0 六年六月十六日至民國一 0 九年六月十五日止 ) 姓名 持有股數及主要學 ( 經 ) 歷 ( 詳見 經理公司概況 中 ( 二 ) 所列 4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49 頁 (2) 董事會之獨立性 : 本公司目前雖未設獨立董事, 但董事會執行業務均應依據法令及公司章程為之, 且各董事應忠實執行業務, 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4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 (1) 董事會之職責 : 董事會遵照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規定而管理 領導與控制本公司業務方向與經營方針 並須遵循本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範 之相關規範執行職務 (2) 經理人之職責 : 本公司設置總經理一人及副總經理若干人, 依董事會之指示執行職務, 並應隨時向董事長及董事會報告重要業務決定 5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 職責及獨立性 (1) 監察人之組成 : 本公司目前設置監察人一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法人為股東時, 得當選為監察人, 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監察人, 代表人有數人時, 得分別當選, 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 連選者得連任 選任時 現在 職稱 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持有股份股份持股 持有股份股份持股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數額 比率 數額 比率 第 64 頁

69 選任時 現在 職稱 姓名 選任 日期 任期 持有股份股份持股 持有股份股份持股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數額 比率 數額 比率 監察人洪瑞鴻 ,000, ,000, 現任國泰金控財務處經理 東吳大學會計系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2) 監察人之職責 : 1) 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2)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3) 其他依法令所授予之職權 (3) 監察人之獨立性 : 本公司目前設置監察人未設審計委員會 監察人除依公司法行使職權外, 尚得列席董事會會議陳述意見, 但無表決權 監察人查核帳簿表冊時應簽名或加蓋其印章, 並提出報告於股東會 監察人對於前項所定事務, 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辦理之 6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本公司由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 全體董事 監察人之報酬由該法人股東依參酌其貢獻價值, 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之, 並得給付相當之交通費或其他津貼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報酬, 由董事會參酌其貢獻價值, 依同業通常水準核定 薪酬給付準則, 授權董事長於準則範圍內核定之 7 董事 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本公司不定期將董監事進修之相關函文及課程資料提供予全體董監事參閱, 本屆董監事進修情形如下 :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American Council of Life Insurers ( ACLI ) Executive Roundtable Conference Board of Bo Kratz Conning internal webinar Director 董事長張錫 UBS Greater China Conference 2017 Shanghai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SITE Spring media lunch/press conference Bo Kratz SFC Online Portal Training Bo Kratz Asia Institute CEO Dinner 董事長張錫資誠金融產業諮詢委員會議 董事長張錫第九屆兩岸四地養老保險研討會籌備座談 董事長張錫債券研究聯合例會 第 65 頁

70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董事 張雍川 台灣 ETF 論壇 ETFs in Taiwan: Growth, Innovation and Outlook 董事長 張錫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與監理沙盒 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台北大學職場軟實力課程演講 董事長 張錫 富達投信亞洲區高階主管會演講 董事長 張錫 中央大學財金系企業導師活動 董事長 張錫 AOIFA 亞大基金年會 董事長 張錫 高齡產業及生態農場座談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法規包班 - 投信投顧事業公司治理 董事 江志平 高階經理班 - 期貨信託在職 董事 江志平 國泰投信法規包班 - 投信投顧事業公司治理 董事 黃國忠 統一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元富論壇 董事 黃國忠 日盛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富邦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國泰論壇 董事 王怡聰 美林論壇 ~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IT Training Passphrases Whistleblower Rule Compliance Web-based Training IT Training Passphrases CFA's Financial Analyst Journal Industry Publication Anti-Bribery and Anti-Corruption (UK and Europe) Preventing Market Abuse (UK and Europe) Conflicts of Interest (Global) Citi Client Advisory Board for Investment Managers in Asia Pacific (in-person attendance) FundForum Asia 2017 (one of the panelists and in-person attendance at other sessions)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Anti-Bribery and Corruption (Asia Pacific) 第 66 頁

71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 Kratz Conflicts of Interest - Game-based Assessment (Asia Pacific) Insider Trading - Game-based Assessment (Asia Pacific) Conflicts of Interest (Global) Market Conduct (Global) 董事長 張錫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基金風管實務演講 董事長 張錫 經濟 50 大論壇 全球新變局經濟新路徑 董事長 張錫 J.P. Morgan Pensions Forum 董事長 張錫 FundForum Asia 2017 Hong Kong 董事長 張錫 2017 台灣金融服務產業展望研討會 董事 張雍川 金融列車 - 熟手篇 ETF 讓您脫胎換骨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Securing Today s Online Kids 70th CFA Institute Annual Conference 董事長 張錫 中央大學企業導師軟實力演講 董事長 張錫 大專院校 105 學年度公益 金融講堂 ( 成功大學 ) 董事長 張錫 2017 上半年國際資產管理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海峽金融論壇綠色金融交流座談會 董事 黃國忠 富邦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成功大學 EMBA 投資經驗分享演講 董事長 張錫 JP Morgan Fintech Training 董事長 張錫 2017 元大創富論壇 董事長 張錫 上海中英財經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日盛證券 下半年投資展望 主講 董事長 張錫 韋萊韜悅 人工智慧時代, 策略創新鏈接組織新未來 CEO 早餐會 董事長 張錫 群益期貨 20 周年外匯高峰會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金融列車 -Big Data 實務體驗營 董事 張雍川 Financial Times 北京中國保險高峰論壇 董事 張雍川 群益期貨 -20 周年外匯高峰會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Safer Web Browsing 第 67 頁

72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FINRA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Continuing Education 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and Ramifications Board member Bo Kratz Safer Web Browsing Board member Bo Kratz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 ( IAMAC ) event on Overseas Practice of Asset Liability Management for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Case Studies on Localization (one of the presenters) 董事長 張錫 證基會 課程講席: 全球及我國資產管理業現況與未來發展 董事長 張錫 第三屆 GMA 新訓演講 董事長 張錫 金融列車 :FinTech 發展與未來趨勢及挑戰 董事長 張錫 暑期實習生職場軟實力演講 董事長 張錫 Fintech CEO 高峰論壇 董事 張錫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長 張錫 全台必修不老學 國際論壇 董事長 張錫 證基會 政府基金運作目標與績效評估座談會 董事長 張錫 TaFED 讀書會活動 董事長 張錫 社企的力量 亞洲社會企業創新發展趨勢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The Asset 3rd ETF ASIA SUMMIT 董事長 張錫 長壽風險國際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發展我國另類投資基金之研究 座談會 董事長 張錫 證基會 [ 資產管理學分班 ] 講席 董事長 張錫 FinTech 生態系研究發展聯誼會 董事長 張錫 許遠東基金會財金論壇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法規包班 - 投信投顧業 FinTech 發展與未來趨勢及挑戰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暑期實習生演講 - 認識國泰金控與投信之核心價值 董事 張雍川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張雍川 證基會 - 政府基金運作與績效評估座談會 董事 張雍川 The Asset 3rd ETF ASIA SUMMIT 董事 江志平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黃國忠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黃國忠 元富論壇 董事 黃國忠 瑞信論壇 第 68 頁

73 職稱 姓名 課程名稱 進修日期 董事 黃國忠 KGI 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富邦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國泰論壇 董事 王怡聰 董監進修課程 - 內線交易之偵防與因應 董事長 張錫 IIFA 世界基金年會 董事長 張錫 CFA 台灣投資菁英高峰論壇 董事長 張錫 2017 大師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商周 趨勢 轉型 大驅力 CEO 早餐會 董事長 張錫 第九屆 兩岸四地養老保險與退休基金制度管理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我國參與亞洲區域基金護照(ARFP) 之影響評估與因應策略 座談會 董事長 張錫 大橋扶輪社 Wealth & Health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韋萊韜悅 數位轉型, 智慧人才爭奪戰 CEO 早餐會 董事長 張錫 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董事長 張錫 國泰金控氣候變遷論壇 董事 張雍川 Fincial Times & Conning 合辦 - FT Asia Insurance Summit 董事 董事 董事 張雍川 張雍川 張雍川 台灣經濟研究院 - 我國參與亞洲區域基金護照 (ARFP) 之影響評估與因應策略 座談會 AAM 第四屆臺灣 ETF 投資論壇上午場與談人 - 有效的 ETF 投資策略 國泰集團 年集團董事及監察人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董事張雍川國泰金控氣候變遷論壇 董事張雍川經濟日報 - 責任投資 - 公司治理新顯學座談會 與談人 董事江志平再生能源金融高峰會 董事 江志平 國泰集團 年集團董事及監察人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董事黃國忠富邦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國泰集團 年集團董事及監察人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董事王怡聰台灣氣候圓桌論壇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CFA Institute cocktail reception Bo Kratz FT Asia Insurance Summit Bo Kratz Russell Reynolds Investment Management Practice event 第 69 頁

74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member Bo Kratz Protecting Against Ransomware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 Kratz Bo Kratz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APAC)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errorism Financing Training Taiwan FT Asia Insurance Summit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errorism Financing Training Taiwan Outside Business Activities and Private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Protecting Against Ransomware Annual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Review Meeting Board member Bo Kratz Cathay United Bank Robo launch media event 董事長 張錫 元智大學金融講堂 : 投信投顧業概論 董事長 張錫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長 張錫 亞太生技投資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富達國際資產管理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台北商業大學 人生勝利方程式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CS 創客博覽會團訓 董事長 張錫 2017 推動 5+2 產業政策暨風險管理研討會 董事 張雍川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張雍川 天下雜誌暨國泰投信合辦 全球經濟展望論壇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 - CS 創客博覽會 團訓 董事 江志平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黃國忠 永豐論壇 董事 黃國忠 CS 團訓 董事 王怡聰 2018 天下雜誌全球趨勢前瞻論壇演講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Conning Asia Pacific annual compliance training Bo Kratz Asia Institute CEO Dinner Board of Woody Creating a Cyber Secure Home 第 70 頁

75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Director Woody Bradford Kaplan Financial Education Series 24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Classroom Training 董事長 張錫 UBS Greater China Conference 董事長 張錫 2018 國際總經展望座談會 董事長 張錫 ETF 策略交易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台灣私募股權基金研討會 董事 張雍川 政大商學院闊思論壇 - 私募股權基金介紹與基礎建設投資 主講人 + 與談人 董事 張雍川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台灣私募股權基金研討會 董事黃國忠合庫論壇 董事王怡聰 2018 天下經濟論壇 Board member Bo Kratz Citi Client Advisory Board for Investment Managers in Asia Pacific 董事長 張錫 金融創新與產業聚落論壇 董事長 張錫 2018 年資誠 CSR 研討會 _ 從 SRI 發現投資新價值 董事長 張錫 資產管理洗錢防制及法令遵循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ESG 責任投資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商周 X 微軟 數位維新即戰攻略 企業高峰分享會 董事長 張錫 台灣生技資本市場新契機論壇 董事 張雍川 2018 年資誠 CSR 研討會 - 從 SRI 發現投資新價值 與談人 董事 張雍川 FinEX Asia 國際研討會 - 迎接監理沙盒金融科技創新年代 董事黃國忠美林論壇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Identifying and Mitigating Conflicts of Interest 董事長 張錫 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說明會暨如何因應 APG 第三輪相互評鑑 董事長張錫國家風險評估初步結論說明會 董事長張錫 2018 AOIFA 年會 董事 董事 張雍川 張雍川 投信投顧公會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 關規定說明會暨如何因應 APG 第三輪相互評鑑 課程 S&P Dow Jones Indices- The 10th Annual Japan ETF Conference in Tokyo Imperial Hotel 第 71 頁

76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董事張雍川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 - 私部門模擬評鑑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EU)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EU) Bo Kratz 71st CFA Institute Annual Conference 董事長 張錫 台北大學 職場軟實力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高峰扶輪社 投資勝利方程式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107 年度證券商高階主管研習會 董事長 張錫 創新大賽小組指導餐敘 ( 責任投資 ) 董事長 張錫 2018 WTW APAC FinTech Conference 董事長 張錫 創新大賽小組指導餐敘 ( 員工幸福與學習 ) 董事長 張錫 淡江大學 人生勝利方程式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創新大賽小組指導餐敘 ( 責任投資 ) 董事 張雍川 國泰金控程淑芬投資長演講 - 睡得著, 吃得下的好作為 - 責任投資趨勢與實務分享 董事黃國忠期貨選擇權法規 董事黃國忠富邦論壇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for Employees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Bo Kratz IT Security Training on new 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SFC seminar Hong Kong s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Risk Assessment Report 董事長 張錫 投信投顧公會 2018 上半年國際資產管理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元大創富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景順國際資產管理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證基會 資產管理盡職投資與公司治理 研討會 董事 張雍川 英國 金融時報 中國保險峰會 董事 張雍川 The Asset - 4th ETF Summit Taiwan 董事 黃國忠 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董事 黃國忠 資產管理盡職投資與公司治理 董事 王怡聰 赴保險局授課 - 壽險業產業配置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Red Flag Rule On-line Compliance Training 第 72 頁

77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member Bo Kratz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AML/CTF) (APAC) 董事長 張錫 2018 國際總經展望高峰會 董事長 張錫 論壇 _Private Equity in Taiwan: A Pathway to Growth 董事長 張錫 國際資產管理研討會 經濟新型態下的另類投資趨勢 董事長 張錫 發展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數位科技工作坊 董事 張雍川 韜睿惠悅數位工作坊討論 董事 江志平 高齡化時代退休新思維 董事 黃國忠 數位科技工作坊 董事 王怡聰 證基會企業財務資訊之解析及決策運用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與關係 (1) 本公司訂有 董事會處理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之程序 以茲遵循, 摘要說明如下 : 1) 制定目的及依據 : 為落實執行金融控股公司法 ( 以下簡稱 金控法 ) 第四十五條有關對利害 關係人為授信以外交易 ( 以下簡稱 利害關係人交易 ), 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規 定, 特依據國泰金控之相關規範訂定交易程序 2) 董事決議之原則 : 利害關係人交易應不損及本公司經營之安全穩健, 且不違反董事之忠實 義務 ; 董事為決議時應以本公司之利益為第一優先, 不得濫用其職位犧牲公司之利益圖利 自己, 並應避免利益衝突 董事會對於涉及特定董事潛在利益衝突案件為決議時, 與決議 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之董事, 其利益迴避及表決權數之計算, 應符合法令規定 3) 利害關係人交易提報董事會時, 應檢具下列書面文件, 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並應於董 事會作成決議前, 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 : (a) 預計向利害關係人購買 租賃或出售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利害關係人, 應提出交易價 格業經獨立評估, 或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b) 與利害關係人為前款以外之交易, 應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 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但交易無同類對象可供比較時, 得提供交易價格業經獨立評估 之證明文件 ( 由會計師 財務顧問 鑑定估價師等專業公正之第三人就交易價格所出 具之獨立評估意見 ) 或會計師出具交易價格係為會計上合理成本或費用之意見書 4) 董事會議事錄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利害關係人交易, 應於議事錄中載明下列事項 : (a) 董事會於作成決議前, 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 (b) 董事會作成相關決議之理由 5) 本規範之訂定 修正或廢止應經董事會同意 (2) 本公司利害關係人詳見 經理公司概況 中 ( 三 ) 所列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 說明書第 50 頁 9 風險管理資訊 第 73 頁

78 (1) 本公司設有專責獨立之風險管理處, 負責監控本公司經營業務之投資風險與決策風險, 且為落實風險管理制度, 本公司於董事會下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 以有效規劃 監督 及執行本公司之風險管理事務 (2) 本公司為建立執行風險管理作業之準則, 訂定 風險管理政策, 目的在於規範本公司之風險管理要點 措施 及運作程序, 以辨明及監管各項風險, 範圍則包括風險管理文化 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風險管理作業流程與風險量化管理 10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辦理情形 (1) 每年二月底前將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2) 每年三月底前將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3) 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按季更新或不定期修正公開說明書者, 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4) 本公司將公司及所經理之各基金相關資訊詳實即時且正確揭露於本公司網站,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網站亦設有專人負責維護並即時更新, 務求揭露資料之詳實正確 (5) 屬於重大訊息應揭露事項, 悉依據國泰金控暨其子公司重大訊息之發布程序及相關管理機制辦理 (6) 所有應公開之資訊皆已依相關法定方式予以揭露 (7) 資訊揭露處所 1) 本公司網站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mops.twse.com.tw 3) 投信投顧公會網站 : 4) 本公司 銷售機構及其全省分支機構均備有基金公開說明書 11 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公司本身訂定之公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差距與原因 項目運作情形與公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差距與原因一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 一 ) 公司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 ( 二 ) 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 ( 三 ) 公司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 本公司現為金控子公司,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唯一股東, 並無一般公司處理股東建議及爭議事項之處理 本公司目前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0% 持股之子公司 本公司遵循相關規範, 訂有各項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管理政策及內部規範等制度或規章辦法, 並配合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庫, 各部門於進行交易時皆需查詢系統, 以執行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 ; 本公司並已訂定 防火牆政策 以建立關係企業防火牆 無 無 無 第 74 頁

79 項目運作情形與公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差距與原因 二 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 一 ) 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 二 ) 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情形 三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 一 ) 公司設置獨立監察人之情形 ( 二 ) 監察人與公司之員工及股東溝通之情形 四 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 五 資訊公開 ( 一 ) 公司架設網站, 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 公司尚未設置獨立董事 本公司固定每五年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 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查其未擔任本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亦非本公司股東, 且未於本公司支薪, 非為利害關係人, 應具備獨立性 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 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 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 : 配合金控政策變更本公司之公司財務報告及稅務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建澤會計師擔任, 評估其應具獨立性 第五屆第二十二次 - 定期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 公司尚未設置獨立監察人 溝通情形正常 本公司設有官方網站及客戶服務部, 利害關係人可透過電話 網站 信函等多重管道與本公司溝通 ; 內部員工亦有順暢之溝通管道 有關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之資訊, 依規定輸入指定網站, 另於本公司網站中含有公司簡介 基金簡介及最新消息等相關資訊, 本公司網址 : 本公司雖未設置獨立董事, 但歷年董事會之運作均依照法令 公司章程規定及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所有董事除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專業知識 技能及素養外 均本著忠實誠信原則及注意義務, 為所有股東創造最大利益 因目前尚無強制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之法規, 將視日後法令規定辦理 無 監察人本身之職責即依公司法規定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核查核財務表冊, 本著誠信原則, 發揮其監督功能 無 無 無 ( 二 ) 公司採行其他資訊揭本公司設置發言人並落實發言人無 第 75 頁

80 露之方式 項目運作情形與公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差距與原因 制度, 除於規定期限內依法令規範揭露相關事項外, 各部門依其職權將各項應揭露資訊送交金控代為發佈 六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其他各類功能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無 本公司目前設置董事七人 監察人一人, 隨時得依營運需要, 充分溝通並召開會議, 對於董事會之主要任務及監督管理公司功能, 均能充分執行 12 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 詳見後附 財務報表 附註所述之關係人交易之資料 13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1) 本公司隨時注意國內公司治理制度之發展, 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相關制度, 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2) 本公司之公司治理相關資訊均揭露於公司網站或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3)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多能適時出席董事會議, 且董事對於有利害關係議案均能遵循迴避之原則 (4)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 註 ) 本政策係為將本公司之酬金誘因 投資人利益 與風險調整後的實質報酬之間的利益予以一致化, 以提升投資人利益價值與本公司整體的長期穩健發展 1) 依據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2) 適用對象 : 基金經理人 3) 本政策所稱之酬金範圍如下 : i) 報酬 : 包括薪資 職務加給 退職退休金 離職金及其他各類獎金 ii) 酬勞 : 員工紅利 iii) 業務執行費 : 包括車馬費 配車及各種津貼 4) 本政策之訂定原則如下 : i) 參酌董事會之建議, 設定基金績效目標, 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ii) 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基金長期績效, 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結構與制度 iii) 本公司董事會將參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之相關規定, 負責審視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iv)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v) 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 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率以遞延方式支付 第 76 頁

81 vi) 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本公司未來之效益水平, 以釐清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vii) 基金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5) 績效考核制度與架構 : 基金經理人之考核項目設定主要以市場基金排名名次 各基金年度期望報酬達成率及投資研究單位主管評比等各項可以有效評估基金經理人績效之項目為考核之內容 6)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與政策 : i) 薪資 : 評估基金經理人之學 經歷背景, 及參考市場薪資水準, 給付合理薪資 基本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費, 新任時以聘書敘薪內容為依據 ii) 獎金 : 本公司獎金分為年終獎金及績效獎金等 a) 年終獎金 : 公司年終獎金依公司獲利狀況提撥並依管理資產及整體經營情況予以調整 年終獎金發放月數則依據績效考核結果分配 b) 績效獎金 : 依據基金長期績效及風險考量為基礎訂定本公司基金績效獎勵辦法, 其架構包括季度 年度 二年度及特殊貢獻, 並以絕對績效 相對績效及得獎項目等為評量獎金核發之依據 註: 本項揭露係依金管會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辦理 第 77 頁

82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文 第一條定義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國泰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係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國泰世華商業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人 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國泰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六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並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受益權單位數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首次將受益憑證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日 九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銷售受益憑證之機構 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說明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名稱及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名稱 三 經理公司 : 指證券投資信託股空白處填入經理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公司名稱 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 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空白處填入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六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本基金受益憑證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採無實體發行 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本基金受益憑證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採無實體發行 證之日 九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配合實務修訂 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十 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十 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 指經本基金不提供簡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式公開說明書 第 78 頁

83 條文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十五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刪除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國泰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說明 十五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本基金收益不分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配 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十六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配合實務修訂 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二十六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本基金收益不分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配 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二十七 問題公司債 : 指本基金持有每一依貨幣市場型基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金特性刪除 二十八 問題發行公司 : 指本基金持有之依貨幣市場型基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附件 問題金特性刪附件 問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定事由者 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 基金名稱 ) 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名稱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本基金之存續期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間為不定期限 滿 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本基金總面額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台幣貳拾億元, 最高為新台幣貳佰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 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拾億個單位, 第一次追加發行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貳佰億元, 受益權單位總數為貳拾億個單位 合計首次發行與第一次追加發行之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肆佰億元, 受益權單位總數為肆拾億個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申請核准後,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六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 ( 報 ) 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 ( 報 ) 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最高 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第 79 頁

84 條文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五以上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呈報金管會, 追加發行時亦同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七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說明 本基金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開始募集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本基金收益不分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配 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七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八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本基金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開始募集 空白處填入受益權單位數計算單位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受益憑證分割之相關規定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配合實務修訂 第 80 頁

85 條文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下列規定辦理 :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刪除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下列規定辦理 :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文字修飾 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 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 空白處填入申購手續費上限 配合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第 10 條第 1 項修訂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18 條修正 第 81 頁

86 條文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規定辦理,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受益憑證之申購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說明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修訂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最低申購發行價額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簽證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採無實體發行 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貳拾億元整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82 頁

87 條文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國泰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 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第 15 條修正 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 受益憑證之轉讓 二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及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國泰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專戶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並與本條第 3 項原條文前半段規定合併 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本基金受益憑證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採無實體發行 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本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空白處填入基金專戶名稱及簡稱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本基金為國內型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基金 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本基金保管費採 第 83 頁

88 條文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 三 ) 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刪除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九項及第十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固定費率 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本基金不辦理短期借款 配合項次變更修訂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款次調整 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 84 頁

89 條文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說明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收益分配權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配合實務修訂 ( 三 )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配合實務修訂 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不得複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管機構或基金律師或會計師行使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之 ; 委任或複委任基金律師或會計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申購人交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申購人交配合本契約第一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條第十項修訂 付前, 交付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改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十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六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配合實務修訂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十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配合實務修訂 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十六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 配合本契約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修正, 使相關規定一致 第 85 頁

90 條文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配合本契約第 24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條第 1 項第 3 款修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正, 使相關規定一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致 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八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說明 十八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文字修飾 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本基金收益不分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配 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償責任 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配合實務修訂 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本基金為國內型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基金 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 第 86 頁

91 條文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 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說明 配合實務增列 本基金保管費採固定費率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六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七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 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及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及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保持高流動性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運用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 國庫 六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本基金收益不分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配 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七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3)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配合實務增訂 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及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及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運用本基金投資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保持高流動性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本基金運用於銀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修改 第 87 頁

92 條文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 有價證券 ( 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 附買回交易 ( 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 原則上, 本基金運用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需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 經理公司將本基金運用或投資於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 有價證券 ( 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 附買回交易 ( 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五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 五 ) 不得與經理公司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投資於任一非金融機構之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之限制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行存款 短期票券及債券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需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 或匯票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 有價證券 ( 公債 普通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外國金融組織債券 ) 附買回交易 ( 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 及其他經金管會洽中央銀行核准之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五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說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修改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配合實務修訂 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五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配合基金管理辦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法第十條第一項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第四款修訂 帳戶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投資任一非金融機構之公司發配合基金管理辦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法第四十八條第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一項第二款修改 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受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之限制 ; 該公司如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時, 上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之投資比率得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載淨值之百分之 第 88 頁

93 條文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十 ; 說明 ( 九 ) 存放於任一金融機構之存款 投資其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之限制 ; ( 十 ) 前述第 ( 八 ) 及 ( 九 ) 款之公司或金融機構符合金管會所定條件時, 本基金投資或存放之比率限制得增加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或金融機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載淨值之百分之十 ; ( 十一 ) 本基金運用標的之信用評等等級 : (1) 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 前揭 金融機構 應符合銀行法第二十條所稱之銀行, 且其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評等達 twa2 級 ( 含 ) 以上 ; (2) 短期票券 : 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評等達 twa2 級 ( 含 ) 以上 但國庫券不在此限 ; (3) 有價證券 : 發行人 保證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且投資於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 twa- 級 ( 含 ) 以下之有價證券, 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但公債不在此限 ; ( 九 ) 存放於任一金融機構之存款 投資配合基金管理辦其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法第四十八條第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一項第三款修改 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受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之限制 ; 該金融機構如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時, 上開存款 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之投資比率得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載淨值之百分之十 ; ( 十 ) 除政府債券外, 投資長期信用評配合基金管理辦等等級為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法第四十八條第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下二項增訂彈性條 ( 詳公開說明書 ) 之有價證券, 其投款 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 ( 十一 ) 本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 短期票依金管會 券 有價證券及附買回交易等標金管證投字第的,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 號函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金管會規修訂 定之一定等級以上者 ; 第 89 頁

94 條文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4) 附買回交易 : 交易對手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或短期評等達 twa2 級 ( 含 ) 以上 ; ( 十二 ) 運用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之限制 : (1) 限運用於剩餘到期日在一年內之標的 但附買回交易者, 不在此限 ; (2) 基金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大於一八 日, 如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 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算 ; ( 十三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十四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十七 ) 投資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二十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廿一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廿二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 十二 ) 運用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之限標點符號修正 制 :1. 限運用於剩餘到期日在一年內之標的 但附買回交易者, 不在此限 ;2. 基金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大於一八 日, 如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 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算 ; ( 十三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配合實務修訂 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十四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配合本基投資標普通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的修改 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十七 ) 投資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普通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二十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本基金運用標的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之信用評等等級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已訂定於本項第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 11 款 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二十一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文字修飾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二十二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配合實務修訂 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 第 90 頁

95 條文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 廿三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六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 ( 二十 ) 款及第 ( 廿一 ) 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七 本條第五項所列規定信用評等等級 比例 運用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八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五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五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新增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增訂 六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包括經理公司款次調整 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一款及第二十二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七 第五項第 ( 八 ) 款至第 ( 十二 ) 款及第 ( 十文字修飾及款次四 ) 款至第 ( 二十一 ) 款規定信用評等調整 等級 比例 運用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八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六項各款禁項目調整 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六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部分之資產 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收益分配後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不得低於面額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第 91 頁

96 條文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公開說明書所載之經理費實際費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有關本基金之經理費率上限 調整及揭露規定如下 : ( 一 ) 本基金約定之經理費率上限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五 (0.25%), 經理公司得視情況, 依第 ( 二 ) 款或第 ( 三 ) 款規定彈性調整實際費率, 實際費率應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 ( 二 ) 經理公司得於第 ( 一 ) 款約定之經理費率上限範圍內向下調整實際費率, 且無須經金管會核准或向金管會辦理修正公開說明書, 惟仍應將調整後實際費率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 ( 三 ) 經理公司得於第 ( 一 ) 款約定之經理費率上限範圍內向上調整實際費率, 且無須經金管會核准或向金管會辦理修正公開說明書, 惟應於調整日三個月前以書面個別通知受益人並公告, 且應將實際費率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公開說明書所載之保管費實際費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有關本基金之保管費率上限 調整及揭露規定如下 : ( 一 ) 本基金約定之保管費率上限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五 (0.05%), 經理公司得視情況, 依第 ( 二 ) 款或第 ( 三 ) 款規定彈性調整實際費率, 實際費率應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 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說明 定型化契約空白處填入經理公司報酬之計算比率, 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 5 月 11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訂定彈性調整實際費率之方式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 年 11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修訂 定型化契約空白處填入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計算比率, 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 年 11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訂定彈性調整實際費率之方式 第 92 頁

97 條文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二 ) 經理公司得於第 ( 一 ) 款約定之保管費率上限範圍內向下調整實際費率, 且無須經金管會核准或向金管會辦理修正公開說明書, 惟仍應將調整後實際費率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 ( 三 ) 經理公司得於第 ( 一 ) 款約定之保管費率上限範圍內向上調整實際費率, 且無須經金管會核准或向金管會辦理修正公開說明書, 惟應於調整日三個月前以書面個別通知受益人並公告, 且應將實際費率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台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滿三個營業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並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 之 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 受益憑證之買回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說明 定型化契約空白處填入基金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報酬撥付期限 空白處填入開始買回日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及本契約第 1 條第 6 項修正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29 條增訂 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本基金不辦理短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期借款 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 第 93 頁

98 條文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四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基金保管機構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五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說明 六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配合實務修訂 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五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本基金受益憑證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採無實體發行 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六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七 任一營業日之買回受益權單位數超過當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的十分之一以上時, 經理公司得延緩買回超 八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配合實務修訂 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九 任一營業日之買回基金單位數目超過文字修飾 當日已發行基金單位總數的十分之一以上時, 經理公司得延緩買回超過 第 94 頁

99 條文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過上述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十分之一的受益權單位, 並對於該營業日的買回要求按比例減少 因被延緩買回而未能買回的受益權單位將視作於次一營業日提出的買回要求, 並以該日之次一營業日所計算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應付買回價金, 直至原來要求買回的受益權單位均全部買回為止 從前一營業日結轉的買回請求須較後來的請求為優先處理並應遵守前述限額的規定 經理公司在啟動前述買回限制機制前應依照本契約第三十條規定公告及通知受益人啟動日期, 並將實際延緩買回情形個別通知相關之基金受益人 八 經理公司除有前項及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上述已發行基金單位總數十分之一的基金單位, 並對於該營業日的買回要求按比例減少 因被延緩買回而未能買回的基金單位將須視作於次一營業日提出的買回要求, 並以該次一營業日之次日所計算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應付買回款, 直至原來要求買回的基金單位均全部買回為止 從前一營業日結轉的買回請求須較後來的請求為優先處理並應遵守前述限額的規定 經理公司在啟動前述買回限制機制前應依照契約第三十條規定公告及通知受益人啟動日期, 並將實際延緩買回情形個別通知相關之基金受益人 說明 十 經理公司除前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所文字修飾 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配合基金操作實務增訂 ( 一 ) 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新增 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者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第十九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 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 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刪除本契約附件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 書揭露 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 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 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附件 問題 公司債處理規則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 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第二十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 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 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 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 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文字修飾 式計算至新台幣元以下小數第四位 元以下小數點第 位, 以下四 捨五入 第二十一條經理公司之更換 經理公司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 文字修飾 第 95 頁

100 條文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四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有關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 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第二十二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基金保管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得拒絕 ; 第二十三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共同之利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者 ; 說明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配合本契約第 12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條第 17 項及證券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投資信託及顧問務者 法第 96 條修正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配合本契約第 12 條第 18 項及基金管理辦法第 63 條修正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文字修飾 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配合本契約第 12 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條第 17 項修正, 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使相關規定一致 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配合本契約第 12 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條第 18 項修正, 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使相關規定一致 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文字修飾 第 96 頁

101 條文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之清算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業日平均值低於新台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有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第二十五條時效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會議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第二十八條會計 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報 ;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報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本基金之清算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文字修飾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條次調整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本契約規定之通知方式, 已規定於第 30 條第 3 項 時效一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本基金收益不分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配 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受益人會議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二 ) 終止本契約 會計 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標點符號修正 配合實務修訂 三 前項年報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三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配合實務修訂 核簽證,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二十九條幣制幣制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文字修飾 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 第 97 頁

102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國泰台灣貨幣市場條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編列, 均應以新台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規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限 第三十條通知及公告通知及公告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七 ) 本基金之年報 新增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通訊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同業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六 本條第二項第 ( 三 ) ( 四 ) 款規定應新增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合意管轄合意管轄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七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九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說明 文字修飾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配合實務修訂 配合實務修訂 增列受益人地址變更之通知義務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配合實務修訂 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配合法規修正之可能, 增列彈性條款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文字修飾 外, 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法院 第 98 頁

103 條文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國泰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第三十三條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文字修飾 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 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 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刪除 ( 原第三十五條調整為第三十四條 ) 第三十四條附件本契約之附件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刪除本契約附件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二次追加募集補充合約 前 言新增 經理公司依據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本基金第二次追管機構簽訂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加募集證券投資下稱 金管會 ) 分別以民國八十九年七信託契約以補充月五日 (89) 台財證 ( 四 ) 第五四三 七號函合約方式代之 及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台財證四字第 九一 一四一二九 號函核准生效之國泰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第一次追加募集補充合約 ( 以下稱 信託契約 ), 在中華民國境內首次募集及第一次追加募集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稱 本基金 ), 發行受益憑證 經理公司茲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申報第二次追加募集本基金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貳佰億元 ( 貳拾億個單位 ), 為補充信託契約關於第二次追加募集之淨發行總面額 受益憑證之申購價金及開始買回日等事項之規定, 爰訂立本補充合約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補充合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 成為本補充合約之當事人, 受益人自經理公司接受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補充合約之當事人 上述之當事人願遵守合約條款如下 : 第 一 條新增 第二次追加募集之淨發行總面額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首次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拾億個單位, 第一次追加發行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受益權單位總數為貳拾億個單位 本次經奉金管會 106 年 2 月 2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號函同意生效第二次追 加募集, 追加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貳 佰億元整, 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為貳拾億個單位 合計首次募集 第 一次追加募集與第二次追加募集之淨 第 99 頁

104 條文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陸佰億元整, 受益權單位總數為陸拾億個單位 本基金第二次追加募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經金管會同意生效, 辦理第三次追加募集 二 本基金第二次追加募集自申報生效期間屆滿, 並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後開始募集, 經理公司於募滿本基金淨發行總面額至新臺幣陸佰億元時, 應將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 呈報金管會 第 二 條新增 第二次追加募集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申購 價金 本基金第二次追加募集期間,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 : 一 發行價格 : 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二 申購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第 三 條新增 第二次追加募集所發行受益憑證之開始 買回日 第四條新增效力 第二次追加募集之受益憑證, 自開始募集後任一營業日起, 接受受益人買回申請 一 本補充合約自申報生效期間屆滿之日起生效 二 本補充合約為信託契約之一部分, 本補充合約未規定之事項依信託契約之規定 ( 除上述差異外, 餘均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相符 ) 說明 第 頁 100

105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88 年 10 月 18 日證期會 ( 八八 )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9 月 7 日證期會 ( 九 0)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91 年 6 月 6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七款與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三條 91 年 12 月 1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二項 92 年 4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五項 92 年 10 月 2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八項 92 年 11 月 17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至第五條 92 年 12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五項 94 年 8 月 9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條 第三條 第四條及增訂第五條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97 年 5 月 27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備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 98 年 9 月 11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備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 99 年 8 月 1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三條 99 年 12 月 15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二 五 六 及十一項 100 年 8 月 17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 101 年 12 月 22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2 年 1 月 3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十六項 104 年 1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五條第二項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 第 101頁

106 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 第 頁 102

107 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 第 頁 103

108 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第 頁 104

109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第 頁 105

11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3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准予核定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准修正第 3 點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 1.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 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低估 偏差時 調整後 說明 申購者 申購金額 $800 NAV:$8 申購金額 $800 NAV:$1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購得 100 單位 以 80 單位計 贖回者贖回 100 單位贖回 100 單位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所遭 第 頁 106

111 淨值 低估 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NAV:$8 贖回金額 $800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 二 ) 淨值高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 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 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高估 偏差時 調整後 說明 申購者 申購金額 $800 NAV:$10 購得 80 單位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 100 單位贖回 100 單位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贖回者 NAV:$10 NAV:$8 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 贖回金額 $1000 贖回金額 $800 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第 頁 107

112 經理公司之貨幣市場基金壓力測試政策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貨幣市場基金壓力測試政策 本政策初訂於 104 年 6 月 17 日第一次修訂 105 年 12 月 21 日第二次修訂 106 年 04 月 06 日第三次修訂 106 年 11 月 30 日 權責單位 : 風險管理處 第一條訂定依據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及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第二條訂定目的 : 為確實掌握本公司所管理之貨幣市場基金, 評估於市場出現特殊或極端情境時所可能面臨之影響, 避免基金發生流動性風險 利率風險及信用風險等, 進而降低或避免對投資組合之衝擊, 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特訂定本政策規範本公司對所管理貨幣市場基金執行壓力測試之相關要點 第三條程序範圍 : 本公司應至少每季或遇系統性風險重大事件時, 對所管理之貨幣市場基金進行壓力測試 相關單位應就下列相關風險因子建立情境事件, 以衡量各風險因子發生時對貨幣市場基金之綜合影響 : 一 流動性風險 ( 一 ) 就本公司所管理貨幣市場基金之流動性部位進行評估, 於情境事件發生時基金是否可能面臨損失, 及對基金淨值影響程度 ( 二 ) 就基金持有標的評估最適存續期間及最低流動性要求, 並據以評估是否有效因應投資人贖回 二 利率風險 ( 一 ) 市場升息情境下, 對貨幣市場基金收益率之影響程度分析 ( 二 ) 對基金所持有之債券部位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設算下之價值, 與帳面價值相較是否有損失之虞 三 信用風險 第 108 頁

113 ( 一 ) 對基金持有標的之前三大發行人 存款銀行或交易對手同時調降信用評等或違約時, 對基金淨值之影響程度 ( 二 ) 就基金持有標的及交易對手就公司長短期償債能力 營運基本面分析, 評估於出現弱化情境發生時之處置措施 四 就其它市場極端情形, 評估流動性風險 利率風險及信用風險情境同時發生時對基金之綜合影響 第四條瞭解投資者程序 : 業務總處於每季底之次月對各貨幣市場基金符合一定條件之受益人資料 ( 特定金錢信託與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投資型保單及其他特定專戶除外 ), 進行客戶現金需求預估 ( 包括買回時點 ) 風險承受度(KYC) 及持有集中度之評估以瞭解其贖回之可能性 經業務權責主管簽核後, 提供予基金經理人進行各貨幣市場基金壓力測試之參考 ; 經測試如產生基金流動性風險疑慮時應即召集相關單位討論因應措施, 以防範流動性風險之發生 第五條執行要點 : 本公司應建立貨幣市場基金壓力測試標準, 並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行 相關單位應依 國泰投信貨幣市場基金壓力測試標準 對所管理之貨幣市場基金進行壓力測試, 基金經理人針對測試結果檢視是否達各情境事件之警示標準並提出因應措施, 除向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報告外, 並由風險管理處負責向董事會報告執行結果, 相關資料並應建檔存查 第六條本政策修訂與其它 : 本政策之訂定 修正或廢止應經董事會同意 本政策自訂定日起生效施行, 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第 頁 109

114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表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單位 : 新台幣佰萬元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 額 比率 (%)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 短 期 票 券 % 附買 回債券 13, % 銀 行 存 款 26, %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淨額 % 淨資產價值 39, %

115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投資股票 / 債券 / 子基金明細表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標的別標的名稱幣別股數 / 面額 註 : 以上所列為投資金額占基金淨值 1% 以上者 每股市價 / 每佰元市價 ( 原幣 / 元 ) 投資金額 ( 新台幣佰萬元 ) 投資比例 (%) 證券交易市場 子基金經理公司子基金受益權單位數子基金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116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明細表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期 間 累計報酬率 三個月 0.09% 六個月 0.17% 九個月 0.26% 一年 0.34% 三年 0.90% 五年 1.96% 十年 4.81% 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24.16% 基金成立日 :2000/8/7 累計報酬率依報表日期作計算基準

117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時間 項目 最近年度 當年度截 至刊印日 前一季止 證券商名稱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 / 仟元 ) 手續費金額 ( 新台幣 / 仟元 )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 股票 債券 其他 合計 單位數 ( 仟個 ) 比例 (%)

118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 最近五年度基金費用比率表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單位 : 元 /% 項目 / 年度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交易手續費交易稅經理費保管費保證費其他費用 金額 NA NA NA NA NA 費用率 NA NA NA NA NA 金額 NA NA NA NA NA 費用率 NA NA NA NA NA 金額 60,372,854 45,533,339 47,204,768 45,964,916 48,862,951 費用率 0.19% 0.12% 0.12% 0.12% 0.12% 金額 15,647,572 15,177,764 15,734,914 15,321,642 16,287,637 費用率 0.05% 0.04% 0.04% 0.04% 0.04% 金額 NA NA NA NA NA 費用率 NA NA NA NA NA 金額 28,193,257 29,030,163 28,134,249 15,302,652 16,547,647 費用率 0.09% 0.08% 0.07% 0.04% 0.04% 合計 金額 104,213,683 89,741,266 91,073,931 76,589,210 81,698,235 費用率 0.32% 0.24% 0.23% 0.20% 0.20% 註 : 費用率 = 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 該年平均淨資產價值 7.45E+08

119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報酬率表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年度 年度報酬率 備註 % % % % % % % % % % 基金成立日 :2000/08/07

120 Time Series Time Period: 2008/1/1 to 2018/9/ Daily Price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 Source: Morningstar 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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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封底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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