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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大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封面 ( 原名 : 元大寶來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元大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組合型三 基金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壹 基金簡介 第九條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國外地區六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最高新臺幣壹佰億元整, 最低新臺幣貳拾億元整七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最高壹拾億個單位, 最低貳億個單位八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九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 二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並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帳薄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且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 四 )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基金, 高收益債券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 其投資風險來自於投資標的所產生之利率及信用風險 由於債券價格與利率係為反向關係, 當市場利率上調時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 產生利率風險 ; 此外,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亦可能隱含發行主體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故當本基金所投資之高收益債券基金之投資標的發生上開利率及信用風險時,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亦將因此而產生波動 ( 五 ) 本基金投資子基金部份可能涉有重複收取經理費 ( 六 )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0 頁至第 14 頁 ( 七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元大投信投信基金管理平台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刊印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2 封裡 一 經理公司總公司名稱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219 號 11 樓網址 : 電話 :(02) 傳真 :(02) 經理公司分公司名稱 :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北屯區崇德路二段 46-4 號 5F 電話 :(04) 傳真 :(04) 名稱 : 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 3 號 4F 之 2 電話 :(07) 傳真 :(07) 經理公司發言人姓名 : 劉宗聖職稱 : 總經理電話 :(02) 電子郵件 :P.R@YUANTA.COM 二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網址 : 電話 :(02) 三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名稱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址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網址 : 電話 : 四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無 五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3 無 ( 受益憑證事務由經理公司總公司處理 ) 六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 : 呂莉莉 關春修事務所 :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6 樓網址 : 電話 :(02) 七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 : 本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基金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索取及分送方式 :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前往陳列處所免費索取或洽經理公司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分送投資人, 或經由下列網站查詢 元大投信基金管理平台網址 : 公開資訊測站網址 : 八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投資人可向本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 :(0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話 :(02)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 網址 ( 九 基金基金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基金不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4 目 錄 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基金性質... 8 參 經理公司之職責... 8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8 伍 基金投資... 8 陸 收益分配 柒 申購受益憑證 捌 買回受益憑證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拾 受益人會議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 捌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貳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拾參 收益分配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拾捌 信託契約之終止 拾玖 本基金之清算 貳拾 受益人名簿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貳拾參 信託契約之修訂 經理公司概況... 41

5 壹 事業簡介 貳 事業組織 參 關係人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最近二年度受金管會處以糾正之處罰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 電話 特別記載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貳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肆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伍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陸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84 附錄一 投資地區(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90

6 基金概況基金概況 壹 基金基金簡介 一 發行總面額元大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貳拾億元, 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低為貳億個單位, 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核准後, 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追加募集不以一次為限 五 成立條件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貳拾億元整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本基金成立於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信託契約 ) 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本基金投資於主要投資地區為新興市場國家之子基金 本基金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 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子基金 前述子基金係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事業在國內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 );(2) 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服務及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以下簡稱境外基金 );(3) 前述本國子基金及境外基金包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s, 簡稱 ETF), 且包括但不限於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 經理公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主要投資地區為新興市場國家之子基金 前述 主要投資地區為新興市場國家之子基金 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子基金 : 1. 基金名稱含有 新興市場 拉丁美洲 新興歐洲 新興亞洲 或含有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之任一成份國家或跨越數個成份國家 ; 或 2. 依該子基金之公開說明書規定, 該子基金投資於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成份國家之有價證券應達該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 含 ) 以上 1

7 ( 二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九十日後, 應符合以下投資比例限制 : 1. 投資於本國子基金及境外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2. 投資於前述第 ( 一 ) 款之股票型基金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六十 ( 含 ); 3. 投資於境外基金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 三 ) 但發生第 ( 四 ) 款所述之特殊情形時, 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第 ( 二 ) 款第 2 目及第 3 目投資比例之限制 俟前述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二 ) 款第 2 目及第 3 目之比例限制 ( 四 ) 前述 ( 三 ) 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係指發生下列任一情形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 含本數 ); 3.(1) 佔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權重達一定比例之成份國家或地區發生下列任一情事者 : a. 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事件, 有影響該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 ; b. 實施外匯管制 ; c. 單日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2) 前項所述權重達該 一定比例 之成份國家或地區, 係指佔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權重達百分之十之國家或地區 十 基金策略及特色 ( 一 ) 投資策略 1. 核心 / 非核心投資佈局策略本基金投資佈局將運用核心 / 非核心投資策略, 所謂 核心投資部位 係指投資地區為任一或數個新興市場國家之子基金, 該投資部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且本基金之目標為打敗全球新興市場指數 在非核心投資部位中, 經理公司投資研究小組將擇優佈局, 為投資人創造超額報酬 核心 / 非核心投資佈局策略, 將遵循 策略性資產配置 (Strategic Asset Allocation) 與 戰略性資產配置 (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 投資建議, 旨將人為判斷與系統化運作做進一步結合, 並透過對於主動 / 被動式基金之高度掌握與運用, 為基金績效表現奠定基石 2. 策略性 / 戰略性資產配置策略策略性資產配置策略之主軸分為 : 由上而下的國家區域配置策略 (Top-Down) 及由下而上的選基金策略 (Bottom-Up) Top-Down 策略是由經理公司投資研究小組觀察近期國際投資趨勢與環境分析, 並研議資產配置策略, 為投資人配置最適投資比重 而 Bottom-Up 策略則是以 Top-Down 之投資結論為基礎, 運用各種量化與質化的方式, 就基金風險 短中長期走勢 經理人之專業能力 所投資標的 總費用成本 基金公司之投資流程與稽核作業等進行分析, 並運用 Lipper Barra 等國際知名基金評比數量化系統, 篩選出符合投資目標之子基金 另外, 當市場發生非理性行為或因非基本面因素 ( 如戰爭 地震 恐怖攻擊等 ) 導致股市發生較大幅度波動, 經理公司投資研究小組將參酌當時整體投資環境影響因子如利率 生產 就業 2

8 消費 物價 油價 政治 區域情勢及產業前景等, 檢視基金投資組合之投資內容 投資價值 投資時機與投資價位, 適時調整投資組合, 以降低投資風險, 此稱為 戰略性資產配置 (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 3. 本基金之參考指標 (Benchmark): 以新臺幣報酬之 MSCI 新興市場指數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為基金之 Benchmark ( 二 ) 投資特色 1. 提供投資人參與新興市場成長潛力之有效管道本基金主要資產 ( 至少六成 )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如 : 埃及 摩洛哥 南非 印度 印尼 韓國 馬來西亞 巴基斯坦 菲律賓 斯里蘭卡 台灣 泰國 捷克 匈牙利 波蘭 俄羅斯 阿根廷 巴西 智利 哥倫比亞 墨西哥 祕魯 委內瑞拉 以色列 約旦 土耳其等新興市場國家, 提供投資人參與新興市場成長潛力之有效管道 2. 目前唯一以新興市場基金為主要投資標的之組合型基金目前國內投信發行之組合型基金, 包括以投資全球債券 全球股票 股債平衡或是投資歐洲地區等為主, 但並無以投資新興市場國家為主要投資標的之組合型基金, 故本基金提供給國內投資人另一新的投資選擇 3. 投資風險低於直接投資個股本基金透過子基金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 投資風險低於直接投資個股, 再經由經理公司運用各項量化質化分析工具, 篩選出優質的基金, 可進一步降低投資風險及波動度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為組合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以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為投資範圍之股票型子基金, 屬股票型之新興市場投資故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所訂,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5 ( 風險報酬等級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由低至高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 惟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如 : 價格波動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風險 匯率波動風險等 本基金之投資風險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投資風險揭露 之內容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所訂各類型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以下表為原則 :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風險報酬等級一般型 ( 已開發市場 )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 RR3 護理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全球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RR4 股票型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黃金貴金屬 RR5 區域或單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RR3 3

9 債券型 ( 固定收益型 ) 保本型 貨幣市場型 平衡型 ( 混合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一國家 ( 已開發 )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區域或單一一般型 ( 單一國家 - 臺灣 ) 國家 ( 新興一般型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中小型 市場 亞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洲 大中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華 其他 ) 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黃金貴金屬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投資等級之債券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 已開發可轉換債券 )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區域或單一投資等級之債券國家 ( 新興市場 亞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洲 大中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華 其他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 投資等級非投資等級 RR4 RR5 RR4 RR5 RR2 RR3 RR2 RR3 RR4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RR1 RR3 ( 偏股操作為 RR4 或 RR5) RR2 RR3 不動產證券化型 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槓桿 / 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RR4 RR5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 往上加一個 4

10 (ETF) 等級同主要投資標組合型基金的風險報酬等級同主要投資標其他型的風險報酬等級十二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民國 95 年 06 月 05 日起開始銷售 十三 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 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十四 銷售價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 依投資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 按下列比率範圍計算實際申購手續費,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在下列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調整,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二 申購之發行價額百分比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 0%~1.5% 新臺幣 100 萬元 ( 含 )~ 未達新臺幣 500 萬元者 0%~1.2% 新臺幣 500 萬元 ( 含 )~ 未達新臺幣 1,000 萬元者 0%~1.0% 新臺幣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者 0%~0.6%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本基金自首次募集日起至成立日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仍依前述規定,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三千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十六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形 ( 一 ) 有關洗錢作業中除充分瞭解客戶身份外, 如客戶係第一次辦理申購本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委託時, 對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由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檢核項目如下 : 1. 自然人客戶申購基金,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正本 ; 其為外國人者, 得要求其提供護照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法人 ( 含其他機構 ) 須檢附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唯繳稅完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證據 3. 應確認客戶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 5

11 估有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二 ) 本公司不受理客戶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另於受理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時, 對於下列案例, 應予拒絕 : 1. 本公司職員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應注意有無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 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2. 當被告知其現金交易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身分時, 客戶仍堅不提供為填具現金交易所需之相關資料 3. 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職員不得將確認紀錄 交易紀錄憑證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4. 意圖說服本公司職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5.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6.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 7.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8. 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職員, 以達到證券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之目的 ( 三 ) 經理公司辦理基金申購作業時應遵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事項, 如因有相法令修正者, 從其規定辦理 十七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八 買回費用 ( 一 ) 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時本基金業已成立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者, 不在此限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2.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 二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除上述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 本基金目前其它買回費用為零 十九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即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一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 二 ) 為避免受益人 短線交易 頻繁, 稀釋基金之獲利, 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從事短線交易者, 須支付買回價金之 0.01% 作為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6

12 所謂 短線交易 是指受益人自申購日起算第 7 個日曆日 ( 含 ) 內申請買回者, 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者, 不在此限 舉例說明 :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7/11 day6 7/12 day7 7/6 day1 申購日 7/13 day8 7/7 day2 7/14 day9 7/8 day3 7/9 day4 1/10 day5 買回日某甲於 100/7/6 購入 A 基金 3000 單位, 但於 100/7/8 即申請買回 2000 單位, 此舉即抵觸 短線交易 規範, 故該筆買回價金將被扣除部份費用, 如下 : 7/15 day10 7/16 day11 7/17 day12 ( 若 A 基金於 100/7/11 之淨值為 20 元 ) 原應獲取之買回價金 :20*2000=40000 需扣除之短線交易費用 :20*2000*0.01%=4( 此筆金額將納入 A 基金資產中 ) 實際獲得之買回價款 : =39996( 如有跨行匯費須另外扣除 ) * 因 7/12 為申購之第 7 個日曆日, 故需支付短線交易之費用, 若客戶於 7/13 起申請買回者, 則毋須支付 二十一 基金營業日 ( 一 ) 本基金之營業日指經理公司總公司所在地銀行之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於同一註冊地之子基金之總金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時, 該子基金註冊地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係指本基金投資於同一註冊地之子基金之總金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營業日認定標準及本基金投資於同一註冊地之子基金之總金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休假日情形, 於每會計年度之 12 月 20 日 ( 含 ) 前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本基金次一年度之基金營業日, 並於每季檢視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休假日情形, 如有應調整本基金營業日之情事者, 則於 3 月 6 月及 9 月份 20 日 ( 含 ) 前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 二 ) 臨時性假日 臨時性假日 係指本基金投資於同一註冊地之子基金之總金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如因颱風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致該市場主要交易所有下列情事者而被認定為本基金臨時性假日者, 即為非基金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1.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該日全天停止交易, 即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2.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停止開盤, 但可能視情況恢復交易, 可先行啟動 臨時性假日 之預備機制 ; 惟之後若其恢復交易, 該日仍視為該市場之正常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3. 若該交易所當日為正常開盤, 但其後因臨時性之狀況停止交易 ( 提早收盤 ), 仍視同該日為 7

13 該市場之一般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二十二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貳零 (1.2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部份, 不收取經理費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九十日後, 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十三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參 (0.13%)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不予分配, 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貳 基金基金性質 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在國內募集並投資國外及中華民國境內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1.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2.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三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本基金為首次發行 參 經理公司之經理公司之職責 經理公司執行其職務時, 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 有關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拾之說明 ) 肆 基金保管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 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拾壹之說明 ) 伍 基金投資 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拾貳之說明 ) 二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一 ) 決策過程 : 8

14 1. 本基金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 (1) 投資分析 : A. 投資決策會議 : 例行晨會 : 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 於晨會報告國內外總體經濟訊息 商品市場訊息 國際股市 債市及匯市分析 國內外政治經濟動態 利率走勢分析等, 供基金經理人參考 投資會議 : 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 就全球經濟趨勢及總體金融商品概況, 審視基金投資組合進行資產配置, 訂定基金之投資策略,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之依據 B. 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 研究人員依據公司定期或不定期之投資決策會議之投資決策 各種總體經濟指標數據 各項投資標的之基本面或技術面資訊, 或依據專業機構所提供全球金融市場之研究報告與相關訊息, 進行分析研判工作, 作成 投資分析報告, 完成後送交複核人員審核, 事後轉呈權責主管核閱 該步驟由報告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之建議及投資會議指導之方向, 並考量各項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後綜合判斷, 決定投資標的 金額等事項, 並作成 投資決定書, 經複核人員審核, 呈權責主管核閱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投資執行 : 交易人員應依據基金經理人開立之 投資決定書 內容, 執行每日有價證券之交易, 並將投資決定書之執行情形記載於投資執行表中, 交易員於完成後之投資執行表簽章後, 再經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簽核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應依其操作之基金, 每月分析其操作績效, 製作成 投資檢討報告, 經部門主管覆核, 並呈權責主管簽核 2. 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過程 (1) 交易分析 : 研究員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載明交易理由及交易條件等項目,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本步驟由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撰寫人 複核人員及或權責主管負責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 作成交易執行紀錄, 本步驟由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交易檢討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 ;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 二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基金經理人 : 蔡育廷學歷 : 國立臺灣大學經濟學研究所現任 : 元大投信環球市場投資部專業襄理 2015/10/1~ 迄今 9

15 經歷 : 元大投信投資二部專業襄理 2015/7/1~ 2015/9/30 元大投信投資三部專業襄理 2015/2/1~ 2015/6/30 元大投信投資三部高等專員 2014/4/1~ 2015/1/31 權限 : 基金經理人依相關投資會議 分析報告, 在遵照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範下運用本基金, 依據基金投資目標填具投資決定書, 再依公司之核決權限完成覆核後, 交付執行之 基金經理人不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 三 )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之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無 ( 四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最近三年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任期 備註 蔡育廷 2015/07/01~ 迄今 呂自勇 2015/06/01~ 2015/06/30 呂自勇 2015/04/01~2015/05/31 核心經理人張哲銘 2015/04/01~2015/05/31 協管經理人 李洋昇 2007/05/01~2015/03/31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無, 本基金由本公司自行操作 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無, 本基金無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六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2.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3. 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 ; 4. 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5.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6.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7.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8.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書 ; 9.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0.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1. 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10

16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2.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13.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項 及 11. 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三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六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六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七 投資風險之揭露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本基金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 在合理風險程度下, 投資涵蓋之子基金可能投資於國內 外證券, 應無類股過度集中之虞 ( 二 )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本基金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 在合理風險程度下, 投資涵蓋之子基金可能投資於國內 外產業證券, 應無產業景氣循環之虞 ( 三 ) 流動性風險 : 子基金之部份投資標的可能欠缺市場流動性, 致使投資標的無法適時買進或賣出, 進而導致實際交易價格可能與標的資產本身產生價差, 相對影響本基金之淨值, 甚至子基金將延緩其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 ( 四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風險 : 本基金投資地區以新興市場為主, 新興市場國家一般對外匯的管制較嚴格, 同時也有匯率變動的風險存在 此外,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當美金等匯率變動時, 將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將依專業判斷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五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之子基金其所投資地區政經情勢變化 ( 例如罷工 暴動 戰爭等 ) 或法令之變動, 將對市場造成波動, 影響子基金之投資收益或損失, 均可能對本基金淨值表現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本基金將以嚴謹的投資決策流程, 可提高本基金在資產配置的決策品質, 將有助於及早發現所投資地區可能發生之危機, 相當程度達到防範於未然的效果 惟本基金不能也無法保證該風險發生之可能性 ( 六 ) 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1. 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存放現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信用評等標準, 其餘資金運用之交易商皆制訂相當之標準, 惟不排除有信用風險之可能性 2.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為組合型基金, 無此風險 ( 七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商品, 故無此風險 ( 八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範圍不限經理公司所發行之基金, 對於非經理公司發行之基金其持股內容 基金經理人異動 操作方向變動足以影響投資決策之訊息取得往往不若投資於自身管理之基金快速 透明, 故可能面臨投資標的資訊透明度問題 ( 九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得利用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從事避險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證券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投資人須瞭解期貨 選擇權以及 11

17 信用違約交換市場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 一 ) 期貨交易之風險 : 1. 基差風險 : 即現貨與期貨價格差異, 將造成避險之誤差 2. 價格風險 : 期貨波動幅度通常因突然之大量買或賣單使價格劇烈變動, 相對於現貨市場有較高的價格波動風險 3. 槓桿風險 : 以保證金作為履約的擔保, 槓桿倍數約 10~20 倍 4. 轉倉風險 : 近月期貨到期需轉倉至遠月期貨時, 若近月與遠月期貨價格並不一致, 即產生轉倉風險 ( 二 ) 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 期貨選擇權 指數選擇權 個股選擇權與認購 ( 售 ) 權證交易之共同風險 : 1.Delta 之風險 : 選擇權價格受標的物價格的變動影響, 若價格變動方向與選擇權部位之 Delta 方向不一致時, 選擇權部位將產生虧損 2.Gamma 之風險 : 當標的價格波動時,Delta 值也會跟著變動, 此種因價格變動造成 Delta 變動所引起的風險即為 Gamma 風險,Gamma 越大將對選擇權賣方部位不利 3.Rho 之風險 : 利率變動將對選擇權部位產生影響, 但子基金交易部位多屬近月, 在短期利率變動不大下, 此項利率所產生之風險相對較小 4.Theta 之風險 : 時間之經過會造成選擇權買方部位價值減少而產生虧損 5.Vega 之風險 : 波動性與選擇權之價格成正相關, 若持有期間波動率變大, 將對選擇權賣方不利 ; 反之, 若波動率變小, 則對選擇權買方不利 ( 十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本基金並無從事借券之操作, 故無此風險 ( 十一 ) 其他投資風險 : 1. 對於非經理公司發行之基金持股內容 經理人異動與操作方針改變等足以影響投資決策之訊息, 往往無法迅速 透明地取得, 因此本基金將可能遭遇資訊透明度不足的風險 2. 投資不同類型基金尚有其他風險 (1) 封閉式股票型基金 : 封閉式基金在公開市場交易, 會受到該封閉式基金市價波動影響, 且若組合基金投資的部位佔單一基金較大比例, 亦可能面臨流動性風險 (2) 國際股票型基金 : 投資標的為外幣計價資產, 故具匯兌風險 (3) 國內債券型基金 : 利率風險 信用風險 (4) 海外債券型基金 : 利率風險 信用風險 匯兌風險 (5) 保本型基金 : 約定期間未屆期前買回喪失保本利益之風險或流動性風險 匯兌風險 (6)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非系統風險已具相當程度分散, 但仍有系統風險 匯兌風險 另,ETF 係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基金, 其買賣價格以市場撮合的買賣成交價為準而非傳統基金以基金淨值為買賣價格, 而 ETF 成交價格易受股市走勢及市場供需影響而與 ETF 淨值產生折溢價風險 另外,ETF 次級市場交易量若不足, 可能影響本基金買賣該 ETF 之交易, 故本基金亦需承擔 ETF 次級市場交易流動性風險 (7)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傳統 ETF 以持有一籃子股票來追蹤指數的報酬,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多以與交易對手承做 SWAP 或期貨, 以持有一籃子交易對手想要的部位所得的報酬分別來交換指數漲跌反向或或槓桿倍數的報酬, 因此若交易對手 SWAP 履約或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有落差等問題, 將造成無法完全複製指數的風險 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 因此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 12

18 易對手風險 反向型 ETF 與槓桿型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其中反向型 ETF 係以獲取和指數反向變動報酬, 而槓桿型 ETF 以獲取和指數正向或反向變動的一倍以上報酬為主, 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價格也會波動, 影響基金淨值 (8) 商品 ETF: 為追蹤原物料 金屬 能源及農作物等特定商品指數的 ETF, 透過持有大量對應商品的現貨, 或是使用衍生性商品的方法來追蹤商品的現貨價格 因此商品價格波動度相對較大, 而以衍生性商品的方法來追蹤商品的現貨價格, 亦存在追蹤誤差 (Tracking error) 之風險 (9) 投資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 : 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具有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 在短期間內可能產生極大的利潤或損失, 使得本基金淨值產生波動 (10) 高收益債券基金 : 利率風險及信用風險 a. 利率風險 : 由於債券價格與利率成反向關係, 當市場利率上調時將使債券價格下跌時 b. 信用風險 : 投資於債券皆可能隱含發行主體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市場上有許多信評公司例如 S&P Moody s 及 Fitch Ratings 以不同的評價標準來給予債券評等, 例如由信用風險最低至最高的評等方式為 :AAA AA A BBB BB B B CCC CC C, 美國公債信評均為 AAA, 但部分風險較高的新興市場債券信評均處於平均 B 的標準 戰爭 金融風暴 政府嚴重赤字等均可能引起政府高收益債違約的事件, 而公司高收益債通常是規模較小及財務較差的企業所發行的債券, 公司財務不佳或倒閉皆可能使公司高收益債違約 但由於本基金為組合型基金且以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為主要投資標的, 故面對上述風險的機率不大,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3. 投資新興市場國家之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投資地區為新興市場國家子基金, 有可能牽涉一些特別風險, 例如 : 貨幣波動 政治風險 投資於資本市場較小的國家之風險和外國投資限制等 部分新興市場的公司, 其財務報告 會計和資訊披露等標準, 未必能與已開發市場相提並論, 故公司之資料和帳目或會不能公開獲取, 或不符合國際標準 此外, 該地區法律和政府政策修訂均可能對投資構成影響, 而政治變動也可能影響政府和市場的穩定, 及 / 或限制金錢匯出境外或外國投資 4. 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風險 : (1) 大陸地區政治 經濟及社會風險大陸地區股市為相對封閉的市場, 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對股市政策的改變對股市影響程度鉅大 投資人應了解大陸地區仍為一開發中的新興市場國家, 其法律及監管架構仍持續發展中, 故對於境外投資者而言需承受大陸地區法律上有一定程度不明朗之風險 此外, 大陸地區持續進行的多項經濟改革其規格雖前所未有, 但仍未進入驗收階段或有被修改或調整之空間, 而該等修改或調整對大陸證券市場不一定是正面的影響 因此, 大陸地區政治 經濟及社會政策之改變都可能對本基金投資產生不利的影響 (2) 大陸 A 股交易額度風險經理公司得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資格及交易額度或在法令允許前提下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 即滬港通 ) 或其他法令許可方式為本基金進行大陸地區 A 股交易, 故大陸地區對 QFII 或滬港通機制相關的政策或法令規定如有任何改變或限制, 都可能對本基金於大陸 A 股市場投資造成影響 例如 : 依大陸地區 QFII 制度之規定,QFII 的 A 股交易額度需由大陸地區國家外匯管理局核發, 若本基金投資 A 股市場金額超過本公司獲准的 QFII 額度時, 則需再向大陸地區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追加 QFII 13

19 額度, 新額度核發之前, 本基金 A 股交易將受到限制 ; 而就追加的額度, 大陸地區國家外匯管理局並不一定保證能取得 此外, 若本公司 QFII 資格或本基金 QFII 額度被取消, 或本基金 A 股投資額度可能因任何原因被縮減, 也會影響本基金於大陸 A 股市場之交易, 甚至可能使本基金無法運作而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 而依目前大陸地區滬股通交易機制規定, 香港證券交易市場投資上海 A 股之交易額度仍採每日限額控管機制, 故基金如透過滬股通管道進行大陸 A 股市場投資, 仍需承擔市場交易額度控管的風險 (3) 投資資金流動性風險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資金之匯入匯出均採事先核准制, 且當地主管機對資金流動採取限制及控制資金匯入匯出的政策 而本基金匯兌交易亦可能會受到不確定性所影響, 不確定性包括政府政策 稅項 貨幣匯回限制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或規定的發展 (4) 大陸稅務風險依據目前大陸地區相關稅法規定, 大陸官方得對非大陸居民企業就源自大陸投資所得收入徵收稅款 雖然大陸官方目前仍未實際就買賣 A 股所賺取的資本利得徵收預扣稅, 但本基金仍依將大陸稅務政策進行相關資本利得稅之撥備 ( 如有 )( 註 : 根據中國財稅 號公文通知, 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 QFII 或 RQFII 從 A 股交易所得的收益將獲豁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但該豁免將不適用於 QFII 或 RQFII 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前進行的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增值 ), 而本基金淨值將於扣除本基金實際及預撥之各項稅款後所計算得出的 投資人應注意大陸國家稅務部門最終實際施行與 A 股交易相關的稅務政策及稅率, 甚至可能溯及既往徵收相關稅款, 大陸國家稅務部門最終公佈的實際適用稅率可能高於或低於本基金所撥備的預繳稅款, 相關稅款如有不足時, 仍應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故本基金投資仍需承擔來自中國稅務政策改變之風險 5.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 : 美國政府於 102 年 1 月 17 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融機構 ( 以下稱 FFI ) 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 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 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 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 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 30% 之扣繳稅 因本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的 FFI, 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 基金已完成 FATCA 協議簽署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 故此, 基金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 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 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 此外, 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 FATCA 相關協議, 但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 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之風險, 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 及為遵循 FATCA 相關規定, 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1) 拒絶申購 ;(2) 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 ;(3)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八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無 ( 本基金不投資股票 ) 九 組合型基金參與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投資於國內之基金者 : 14

20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乃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處理方法 :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購入基金經理公司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之作業流程為 : (1) 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 : A. 公司接獲子基金之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 應立即通知權責單位 ( 操作單位 ) B. 依法規定得不指派或指派人員代表出席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C. 開會前需將表決票整理並附其清單交權責單位 ( 操作單位 ) 主管勾選議案, 並於清單上蓋章表示完成此項作業 (2) 作成書面記錄 : 代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後填具出席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記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3) 本公司人員不得對外透露相關基金投票內容之訊息 (4)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受益人會議委託書, 或藉行使持有子基金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二 ) 投資於國外之基金者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於接獲海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通知時, 會以傳真或電子方式即時告知基金經理人, 並由基金經理人決議及簽章後, 再傳真或電子方式回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委由其執回該外國基金管理機構 ; 如受益人會議有重大議題需親自出席行使表決權者,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亦會經基金經理人指示後代表本基金出席該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以盡力維護受益人之權益 (2) 作業流程 A.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海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即告知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 並將相關資料通知經理公司 B. 經理公司比照國內之處理原則行使表決權, 由基金經理人決議及簽章後, 傳真或電子回覆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並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執回表決票或出席該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以行使表決權 十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投資環境簡要說明 請參閱附錄一 十一 本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之方法 ( 一 ) 本基金原則上採取全球資產配置以分散外匯波動之風險, 但為避免單一投資所在國幣值的波動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就本基金投資於該國之資產, 將視情況適度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 15

21 陸 收益分收益分配 易及外幣間 ( 不含人民幣 ) 匯率避險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之操作, 以規避投資國貨幣之匯兌風險 ( 二 ) 投資以外國貨幣計價之資產時, 包含以外國貨幣型態持有之現金部位, 於從事遠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 金額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該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併入本基金資產 柒 申購受益憑證 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向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申購受益權單位者, 應填妥申購書 ( 加蓋登記印鑑 ) 首次申購經理公司系列基金前應加填開戶書蓋妥印鑑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如為外國法人, 係指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 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法人資格證明 ), 依規定繳納申購價金,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 各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 二 ) 申購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00 前以電子交易方式 ( 註 ) 及傳真委扣或下午 4:30 分前以書面或傳真書面方式辦理申購手續, 其他由經理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另訂之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 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 4:30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 註 ) 電子交易方式指網際網路及利用電子媒介傳遞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3. 未於收件截止時間完成辦理申購者, 或申購款未於申購當日匯入或存入基金之指定專戶者, 該筆申購當日無效 4.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均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加計經理公司所決定之投資成本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 依投資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 按下列比率範圍計算實際申購手續費,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在下列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調整, 但每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二 申購之發行價額百分比 16

22 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新臺幣 100 萬元 ( 含 )~ 未達新臺幣 500 萬元者新臺幣 500 萬元 ( 含 )~ 未達新臺幣 1,000 萬元者新臺幣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者 0%~1.5% 0%~1.2% 0%~1.0% 0%~0.6% ( 二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承銷商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於申購當日兌現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2.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 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則應以金融機構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日作為申購日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 一 ) 經理公司首次交付本基金之受益憑證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而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之處理 ( 一 )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本基金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貳拾億元整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捌 買回受益憑證 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十日後, 始得受理買回申請 17

23 1.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請求, 所需之文件如下 : (1) 身分證明文件 ; (2) 買回申請書 ( 受益人應加蓋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印鑑, 如係留存簽名者, 應加具簽名 ) (3) 委任書 ( 受益人委託他人代理者, 應提出表明授權代理買回事宜之委任書 ; 前述委任書, 受益人應加蓋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印鑑, 如係留存簽名者, 應加具簽名 ); ( 二 )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 三 ) 買回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30 前以書面資料或於每營業日下午 4:00 前以電子交易方式 註 辦理買回手續, 其他由經理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另訂之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 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 4:30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註 電子交易方式指網際網路及利用電子媒介傳遞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3. 對於所有買回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以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 )1.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時本基金業已成立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者, 不在此限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經理公司對受益人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應公平對待所有受益人,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銷售者, 亦適用之 買回費用應併入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除上述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 本基金目前其它買回費用為零 ( 三 ) 有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後述四之 ( 一 ) 所載情形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 並能依信託契約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 四 )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後述四之 ( 二 ) 所載情形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 五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基金銷售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如有後述四 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 18

24 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 計算日起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四 受益憑證換發 本基金受益憑證係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一)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 基金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 買回價金 (二)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 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1.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或子基金之經理公司停止 受理買回 2.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3.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4.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項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 日(含公告日)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 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 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 撤銷 玖 受益人之權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利及負擔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一)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1.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 得索取下列資料 1.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4.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三)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一)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申購手續費 註一 (1)最高不超過發行價額之2% (2)銷售費依申購人之申購金額 按下列費率計算之 申購之發行價額 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新臺幣100萬元(含本數)以上 未達新臺幣500萬元者 新臺幣500萬元(含本數)以上 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 新臺幣1,000萬元(含本數)以上者 19 申購手續費率 0-1.5% 0-1.2% 0-1.0% 0-0.6%

25 經理費 保管費 買回費 買回收件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其他費用 ( 註二 )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貳零 (1.2%),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壹參 (0.13%),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1.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時本基金業已成立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者, 不在此限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經理公司對受益人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應公平對待所有受益人,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銷售者, 亦適用之 買回費用應併入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除上述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 本基金目前其它買回費用為零 委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買回事務者, 基金銷售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 免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預估每年新臺幣壹佰萬元 但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若未召開受益人會議, 則無此費用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尚包括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直接成本及經紀商佣金 證券交易手續費等必要費用及匯兌損失, 及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訴訟或非訴訟費用 清算費用等 ( 註一 ): 實際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 在上述範圍內為適當之調整 ( 註二 ): 本基金依信託契約第九條規定尚應負擔之各項費用 ( 註三 ): 本評估表僅供參酌, 各項費用應視情況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申購手續費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購 買回時另行支付, 買回費用 ( 含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掛號郵費 匯費等費用於申請買回時自買回價金扣除,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出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一 ) 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準用財政部 (8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102 年 6 月 25 日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但相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1. 所得稅依 102 年 6 月 25 日所得稅法修正案規定,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及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非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故免納所得稅 2.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 二 )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所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 三 ) 本基金依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應予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 20

26 拾 受益人會議 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一 召集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 四 ) 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 七 )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二 召集程序 ( 一 )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 二 )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 決議方式 ( 一 )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 二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 3. 變更本基金之種類 四 受益人會議應依金管會發布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 依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1

27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第 ( 二 ) 款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4.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6.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8.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除金管會或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前述所稱金管會所指定之公告方式係指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規定傳輸於同業公會網站或傳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 (1)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 a.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財務報告 b.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2)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a.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保管機構之更換 c.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22

28 f.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g. 經理公司或基金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h.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i.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j. 變更本基金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k.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l.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本基金本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m.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3) 本公司網站 ( a. 本基金每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b.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c. 本基金營業日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第 ( 一 ) 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外,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第 ( 一 ) 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拾貳 基金運用基金運用狀況 一 投資情形 : (1) 淨資產總額之項目 金額及比例 105 年 9 月 30 日 23

29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頁次 : 1 淨資產總額明細表單位 : 新台幣百萬元 項目證券市場名稱金額 受益憑證 1,089 存託憑證 0 股票 0 上市股票 0 上櫃股票 0 承銷中股票 0 股票合計 0 債券 0 上市債券 0 上櫃債券 0 未上市上櫃債券 0 債券合計 0 短期票券 0 利率交換 0 銀行存款 118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38 淨資產 1,169 基金名稱 SISF 佔淨資產百分比 % (2)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 無 (3)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 無 (4)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105 年 9 月 30 日 EMERGING EUROPE CLASS A1 - ACCUMULATIO N 基金公司 SCHRODE R 基金經理 人 MOHSIN I MEMON 經理 費 保 管 費 其他相關費用 幣別 交 易 稅 手續 費 佣受益權單位 金 其數 他費 用 給 付 買 回 期 限 股數 ( 千 股 ) 投資每股金額市價投資 ( 新 ( 新比率台幣台幣 (%) 百萬元 ) 元 ) EUR 宏利台灣動力宏利投信周奇賢 NTD

30 統一全天候統一投信朱文燕 NTD 元大台灣加權股 價指數 JPMorgan Funds-Emerging Markets Equity Fund-A Fidelity Funds - Asian Special Situations Fund A-USD JPMorgan Funds - Emerging Markets Small Cap Fund - JPM Emerging Markets Small Cap A (perf) (acc) - 元大投信陳威志 NTD 摩根投信 FIDELITY 摩根投信 SCHRODER ISF SCHRODE EMERGING ASIA R Class A-ACC Fidelity Funds - China Focus Fund A-USD JPMorgan Eastern FIDELITY Smaller Companies 摩根投信 Fund Aviva Investors-Emergin g Markets Equity Small Cap Fund Invesco Greater China Equity Fund A USD Vontobel Fund - Emerging Markets Equity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AVIVA 景順投信 Vontobel 富蘭克林投顧 Forey/Leon Eidelman Suranjan Mukherjee AMIT MEHTA USD USD USD Louisa Lo USD JING NING JOANNA KWOK WILL BALLARD 蕭光一 & 郭韶瑜 RAJIV JAIN Mark Mobius / Dennis Lim USD USD USD USD USD USD

31 Funds-Templeton Emerging Markets Smaller Companies Fund Class A (acc) Schroder International Selection Fund - China Opportunities CLASS A1 - ACCUMULATIO N JPMorgan Korea Fund Fidelity Funds - Latin America Fund Invesco Asian Equity Fund A-AD USD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Funds-Templeton Asian Smaller Companies Fund Class A (acc) USD VANECK VECTORS RUSSIA ETF PineBridge Global Funds-PineBridge India Equity Fund Class A JPMorgan Funds - Latin America Equity Fund - JPM Latin America Equity A (dist) - SCHRODE R 摩根投信 FIDELITY 景順投信 富蘭克林投顧 Van Eck Associates Corp PINEBRID GE 摩根投信 / Tom Wu LOUISA LO JOHN CHO ALEX DUFFY Stuart Parks Mark Mobius PETER LIAO ELIZABET H SOON Luis Carrillo / Sophie Bosch de Hood USD USD USD USD USD USD USD USD

32 USD ISHARES MSCI TURKEY ETF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GREG SAVAGE USD 資料來源 :Bloomberg 二 投資績效 : (1)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本基金成立於 95 年 6 月 27 日 ) 105 年 9 月 30 日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分配收益之金額 :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報酬率 (%) 年度 資料來源 :Lipper (4)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期間 最近三個月最近六個月最近一年最近三年最近五年最近十年 基金成立日 ( 95 年 06 月 27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累計報酬率 (%) ( 註 ) 依金管會規定, 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之計算公式為 : 資料來源 :Lipper TR= ERV -1 P TR: 基金評估期間之累計報酬率 P: 評估期間期初受益人投資本基金之金額 ( 如含銷售費者應予扣除 ) ERV: 評估期間期末受益人買回本基金所得之金額 ( 如有買回費者應予扣除 ) 本公式假設受益人分配之收益均再投資本基金 ( 如有銷售費應予考慮 ) 27

33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年度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費用率 (%) ( 註 )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收入與費用報告書 可分配收益表 資本帳戶變動表 附註及明細表 請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 / 投資專區 / 基金資訊 / 基金財務報告書 五 最近年度及本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105 年 9 月 30 日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表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千元 ) 項目手續費金額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時間證券商名稱股票債券其他合計 ( 新台幣千元 ) 單位數 ( 千個 ) 比例 (%) 2015 年 元大證券 , , % 2015 年 摩根大通 , , % 2015 年 美林證券 , , % 2015 年 Instinet Pacific Ltd ,111 80, % 2015 年 大和國泰 ,975 33, % 2016 年 元大證券 , , % 2016 年 美林證券 ,270 54, % 09 月 30 日 SCI 0 40,105 40, % 至 摩根大通 0 0 9,008 9,008 9 % 01 月 01 日 0 % 六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無七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28

34 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契約主要內容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基金保管機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及基金存續期間 基金一 本基金定名為元大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名稱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保管機構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及受益權單位權單位總數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所列一 二之說明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一 受益憑證之發行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受益憑證之簽證 : 無 肆 受益憑證之申受益憑證之申購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柒之說明 伍 基金之基金之成立成立與不與不成立 一 基金之成立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所列五之說明 二 基金之不成立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柒所列四之第二款之說明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終止上市 無 柒 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元大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所訂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29

35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本基金應負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及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 三 ) 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一條第十一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五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廿三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總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玖 受益人之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義務與責任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玖所列一之說明 拾 經理公司之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義務與責任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 30

36 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七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基金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本基金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八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一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二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三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四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五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六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 31

37 管機構保管 十八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十九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廿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拾壹 基金保管機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義務與責任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二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或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境外基金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及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七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九條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3.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32

38 ( 二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向報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保管契約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為必要之處置及通知經理公司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十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二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五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拾貳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證券相關商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子基金 前述子基金係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事業在國內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 );(2) 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服務及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以下簡稱境外基金 );(3) 前述本國子基金及境外基金包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s, 簡稱 ETF), 且包括但不限於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 經理公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主要投資地區為新興市場國家之子基金 前述 主要投資地區為新興市場國家之子基金 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子基金 : 1. 基金名稱含有 新興市場 拉丁美洲 新興歐洲 新興亞洲 或含有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之任一成份國家或跨越數個成份國家 ; 或 33

39 2. 依該子基金之公開說明書規定, 該子基金投資於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成份國家之有價證券應達該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 含 ) 以上 ( 二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九十日後, 應符合以下投資比例限制 : 1. 投資於本國子基金及境外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2. 投資於前述第 ( 一 ) 款之股票型基金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六十 ( 含 ); 3. 投資於境外基金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 三 ) 但發生第 ( 四 ) 款所述之特殊情形時, 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第 ( 二 ) 款第 2 目及第 3 目投資比例之限制 俟前述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二 ) 款第 2 目及第 3 目之比例限制 ( 四 ) 前述 ( 三 ) 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係指發生下列任一情形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 含本數 ); 3.(1) 佔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權重達一定比例之成份國家或地區發生下列任一情事者 : a. 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事件, 有影響該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 ; b. 實施外匯管制 ; c. 單日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2) 前項所述權重達該 一定比例 之成份國家或地區,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二 本基金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 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三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以前述方式保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 ;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或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四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 或與子基金經理公司 子基金經理公司指定之銷售機構,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五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ㄧ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二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 三 ) 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 ; ( 四 ) 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五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 六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34

40 ( 七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 八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書 ; ( 九 )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 十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 十一 ) 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十二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 十三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七 前項第 ( 七 ) 款 第 ( 十 ) 款及第 ( 十一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八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六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六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部分之證券 九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外幣間 ( 不含人民幣 ) 匯率避險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交易之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十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並應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拾參 收益分收益分配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陸之說明 拾肆 受益憑證之受益憑證之買回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捌之說明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並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時前, 經理公司可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 四 本基金有關國外資產價值之計算, 除法令或金管會另有規定時應依其規定辦理者外, 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但若因同業公會所擬訂經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修正而無法適用者, 則應依相關法令最新規定辦理 : 35

41 ( 一 ) 基金股份 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或投資單位 : 上市或上櫃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Reuters) 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之規定辦理 ; 未上市或上櫃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所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單位淨資產價值 ( 即淨值 ) 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之規定辦理 ( 註 :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之規定之規定, 本基金如持有暫停交易之上市 ( 櫃 ) 國外共同基金者, 將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 二 ) 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 (Reuters) 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以計算日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Reuters) 所取得之最近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期貨契約利得或損失 五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但本基金因信託契約第廿四條第七項為清算分配或因終止本契約而結算本基金專戶餘額之需求者, 不在此限 拾陸 經理公司之經理公司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 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基金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拾柒 基金基金保管機保管機構之更換 36

42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捌 信託信託契約契約之終止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ㄧ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37

43 拾玖 本基金之本基金之清算 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廿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廿三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因信託契約第廿三條第一項第 ( 四 ) 款或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受益人會議決議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四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但受益人會議就上開事項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所載者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受益人名簿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受益人會議 一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38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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