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經理公司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總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博愛路 17 號 9 樓 13 樓及 14 樓 電話 :(02)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南屯區公益路二段 72 號地下一樓 電話 :(04) 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裕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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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豐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永豐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2 頁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地區及國外地區 六 計價幣別 : 新台幣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台幣壹佰億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壹拾億個單位 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十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 二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權利, 故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若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將另洽收買回費用 ( 三 )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1 頁至第 14 頁及第 16 頁至第 19 頁 1.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時尚精品形象相關之個股, 因此可能有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造成基金淨值的波動 2. 產業景氣循環的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具品牌 品味及品質之消費性相關產業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 由於本公司主要投資於每個領域中具有品牌價值之標的, 因此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低 然而為求適度分散風險, 本基金已建立適當的個別市場及個股之投資比重上限, 但是風險並無法因為分散而完全消除 ( 四 ) 本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基金投資可能發生部分或全部本金之損失,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請詳見第 25 頁至第 25 頁 ( 五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六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永豐投信網站 公開資訊觀測站 中華民國一 七年十月刊印

2 基金經理公司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總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博愛路 17 號 9 樓 13 樓及 14 樓 電話 :(02)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南屯區公益路二段 72 號地下一樓 電話 :(04) 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裕誠路 441 號 4 樓 電話 :(07) 網 址 : 發 言 人 : 羅瑞媛 職稱 : 副總經理 電子郵件信箱 : spservice@sinopac.com 電話 :(02) 因基金銷售所發生之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投資人應先向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申訴, 若三十日內未獲回覆或不接受申訴處理結果, 投 資人得在六十日內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 網址 : 經理公司申訴管道詳如上述, 服務時間 : 8:30~17:30 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1 樓 電話 :(02) 網 址 : 受託管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 Institutional Fund Services 地 址 : 6/F, Tower 1, HSBC Centre 1 Sham Mong Road, Kowloon Hong Kong 網 址 : 電話 :(852)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經理公司自辦 ) 地 址 : 台北市博愛路 17 號 9 樓 13 樓及 14 樓 電話 :(02) 網 址 :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 事務所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會計師姓名 : 吳怡君 吳美慧 事務所名稱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 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 電話 :(02) 網 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 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銷售機構及其全國各分支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 歡迎投 資人親洽 來電 來信或以電子郵件索取, 各相關機構將儘速寄送, 提供投資人參考

3 目 錄 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基金性質... 7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8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9 伍 基金投資 陸 投資及交易風險之揭露 柒 收益分配 捌 申購受益憑證 玖 買回受益憑證 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拾參 收益分配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拾玖 基金之清算 貳拾 受益人名簿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貳拾貳 通知 公告及申報... 48

4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貳 事業組織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受處罰之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壹 銷售機構 貳 買回機構 特別記載事項 壹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貳 經理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參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肆 本基金之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伍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 陸 經理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事項 柒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玖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5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 一 發行總面額永豐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台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台幣壹拾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最低為壹億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同為新台幣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生效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五 成立條件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壹拾億元整 本基金成立日期為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4 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不定存續期間, 但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稱信託契約 ) 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及中華民國之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及政府公債 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 以在美國 法國 義大利 西班牙 德國 加拿大 奧地利 比利時 丹麥 芬蘭 希臘 愛爾蘭 荷蘭 挪威 葡萄牙 瑞典 瑞士 英國 日本 澳洲 香港 新加坡 紐西蘭 以色列 南韓 墨西哥 巴西 俄羅斯 印度及南非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 日本店頭市場(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承銷股票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 反向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槓桿型 ETF 及商品 ETF, 或任一經 Standard & Poor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Moody s Investment Services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Fitch Ratings 1

6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 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九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 一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與全球時尚精品形象相關之個股, 包含下列由摩根史丹利資本國際公司世界非日常生活消費品指數以及摩根史丹利資本國際公司紡織及服飾精品指數 (MSCI World Consumer Discretionary Index and MSCI World Textiles, Apparel & Luxury Goods Index) 所定義之產業 : 汽車與汽車零組件 紡織品 服裝 旅館 休閒設施 家庭耐用消費品 服務及奢侈品 媒體 專業零售業, 食品與主要用品零售 飲料與煙草, 家庭與個人用品等產業 ( 二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外國股票及存託憑證與國內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 含 ), 且投資於外國股票及存託憑證與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60% ( 含 ), 其中投資於前述 ( 一 ) 所列主要投資標的之股票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60%( 含 ) ( 三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 70% 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依信託契約淨資產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 20%(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交易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金融市場( 股市 債市及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不可抗力之情事, 有影響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 ; 4.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或單日匯率漲幅或跌幅幅度達百分之五 ( 含本數 ) ( 四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三款之比例限制 ( 五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六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 2

7 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七 )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一般證券經紀商 ( 八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九 )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十 )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或遠期外匯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 ( 一 ) 投資策略 1. 採由上而下 (Top-Down) 決定投資國家及產業比重 : 全球品牌精品相關產業及公司廣泛分佈在全球多國, 本基金將先採由上而下之策略, 研究分析各投資國家之總體經濟情勢發展方向, 掌握相關產業動態, 以成長性 投資價值為評估雙主軸, 配合各投資國家時尚精品形象相關產業之發展狀況, 並觀察利率 匯率走勢, 以決定各投資國家及產業之投資配置比重 2. 採由下而上 (Bottom-up) 嚴選投資標的 : 永豐投信投資研究團隊將深入追蹤投資國家之時尚精品形象相關之投資標的, 結合量化分析及質化研究, 包括評估其重要財務比率 本益比 股東權益報酬率 盈餘成長率等量化數字, 並針對投資標的之競爭優勢 成長性 商譽等進行深入分析, 篩選出本基金之投資組合標的 ( 二 ) 投資特色 1. 投資標的具獨特性現行國內投信公司所發行募集之股票型共同基金, 以一般型 中小型 科技型為主要類型, 永豐主流品牌基金以全球時尚精品產業為投資標的, 產品具獨特性, 可以提供投資人更多元的選擇 2. 小金額也能參與全球新興市場興起所帶動的消費成長趨勢隨著金磚四國的興起, 新興經濟體財富累積, 消費購買力大幅提升, 已為時尚精品產業注入新的買氣, 本基金的募集成立, 可以讓國內投資人有機 3

8 會參與由新興市場興起所帶動的全球時尚精品消費成長利基 3. 投資標的遍及亞洲 歐洲 美洲, 降低單一國家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全球之時尚精品公司, 可降低單一國家投資風險, 增加投資組 合潛在報酬率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時尚精品形象相關之有價證券, 故本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為 RR4, 適合穩健型的投資人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如流動風險 利率風險 信用風險等, 有關本基金之投資風險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之 陸 投資風險之揭露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規 定, 風險報酬等級係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由低至高, 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十二 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自民國 96 年 5 月 22 日開始銷售 十三 銷售方式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託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共同銷 售之 十四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 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比率範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 圍計算, 最高不得超過 3%, 但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 範圍內定之 : 申購金額 銷售費率 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 0%~3.0% 新台幣 100 萬元 ( 含 )~ 新台幣 500 萬元 0%~2.5% 新台幣 500 萬元 ( 含 )~ 新台幣 1000 萬元 0%~2.0% 新台幣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 0%~1.5% 本基金於成立日前,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 本基金 自成立日起, 除經經理公司同意外, 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 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但網路交易 定期定額 基金轉申購 基金銷售 4

9 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及投資型保單之投資金額不受上開最低發行 價額之限制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 一 ) 申購人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 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 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申購人為自然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之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申購人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 二 ) 申購人有下列情形者, 經理公司應婉拒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 1. 當被告知其現金交易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身分時, 申購人仍堅不提供為填具現金交易所需之相關資料 2. 強迫或意圖強迫經理公司不得將確認紀錄 交易紀錄憑證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3. 意圖說服經理公司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4.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5.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6.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7. 意圖提供利益於經理公司, 以達到證券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之目的 十七 買回開始日 本基金於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 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八 買回價格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申請書及相關文 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買回日 ) 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十九 買回費用 5

10 ( 一 ) 如經理公司為因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信託 契約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以本基金之資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辦理 借款時, 於該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 費用 ( 二 ) 本基金除短線交易及因應鉅額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之情事外, 其他買回 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經由 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目前除短線交易及因應鉅額買回 條款需洽收買回費用外, 並無其他需洽收買回費用之情事 二十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一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 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權利, 故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 進行短線交易 若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將另洽收買回費用, 買 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 二 ) 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之買回費用如下 : 受益人申購本基金之日起, 未屆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者, 須支付買回價金 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 不足壹元者, 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 同一基金買回再轉申購同一基金或 定期定額除外 ) ( 三 ) 上述 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係指 : 以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 買回 申請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申請日 之日期, 小於七日 ( 不含 ) 者 ( 四 )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96/12/10 96/12/11 96/12/17 買回日 申購日 Day 1 96/12/18 96/12/12 Day 2 96/12/ /12/13 Day 3 96/12/14 Day 4 96/12/15 Day 5 96/12/16 Day 6 96/12/20 96/12/21 96/12/22 96/12/23 Day 7 Day 8 Day 9 假設 : 投資人於 96 年 12 月 11 日申購永豐 A 基金 5,000 單位, 但於 96 年 12 月 17 日贖回, 此舉即抵觸 短線交易 規範, 故該筆買回價金將被扣除部份費用, 如下 : ( 假設 A 基金 96 年 12 月 18 日淨值為 18) (1) 原應獲取之買回價金 :18*5,000=90,000 (2) 需扣除之短線交易費用 :18*5,000*0.01%=9( 此筆金額將納入 A 基金資產中 ) (3) 實際獲得之買回價款 :90,000-9=89,991 元 ( 如有跨行匯費須另外扣除 ) (4) 因 96/12/17 為申購第 7 個日曆日, 故需支付短線交易之買回費, 若客戶

11 二十一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於 96/12/18 起申請買回者, 則毋須支付 本基金之營業日係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視為非營業日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為投資比重累計達本基金資產規模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各該國家或地區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營業日認定標準, 於每年 3 月 6 月 9 月及 12 月月底 ( 含 ) 前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次一季度之基金非營業日 另因不可抗力之情事 ( 如天災 ) 致使上述國家或地區休市時, 經理公司亦將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布該日為本基金之非營業日 二十二 買回收件手續費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 得以掛號郵寄或電子資料之方式向經理公司申請買回, 或到經理公司或指定之代理機構申請買回 以郵寄或到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買回手續費, 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台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二十三 經理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貳 (2%)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外國股票及存託憑證與國內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十四 保管費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之比 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五 是否分配收益 貳 基金性質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 經金管會 96 年 5 月 11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7

12 原大華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奉金管會 97 年 3 月 26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更名為永豐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三 追加募集基金者, 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無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二 經理公司除故意或過失, 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對本基金資產之盈虧, 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四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五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得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另行委託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經理公司之義務與責任, 詳見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二條或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拾 ) 8

13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中華民國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三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或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外國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集保公司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 二 )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 三 )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9

14 ( 四 )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五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六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七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與責任, 詳見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三條或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拾壹 ) 伍 基金投資 一 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簡介 九說明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及交易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一 ) 決策過程 1. 投資分析 : (1) 由投資研究團隊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定期召開投資會議, 共同討論所投 資國家或地區之投資環境 主要國家匯率觀點及投資組合之風險計算 等, 並進行資產配置優劣分析 投資研究團隊依據前述各種總體經濟指 標數據 各項投資標的之基本面及技術面資訊 長短期利率走勢及各交 易商所提供之相關資料或投資趨勢建議及參照國外證券經紀商 國際專 業資訊服務機構等提供之總體經濟及個別投資標的之研究報告, 進行分 析研判工作, 作成投資分析報告, 以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參考依據, 研 議最新資產組合配置策略 依據會議結果, 由基金經理人決定本基金之 投資組合, 並依市場狀況彈性調整不同區域 資產類別及資產型態之投 資比重, 嚴選最佳投資標的 (2) 每週會議 : 國內資產 : 由部門主管 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等, 會議中將依國內各公 司業績 國內外景氣狀況等因素, 訂定未來之投資策略, 提供基金經理 人作為投資之依據 國外資產 : 由部門主管 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依據投資研究團隊提出之 分析報告及投資建議, 訂定未來之投資策略,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 之依據 10

15 (3) 每月月會 : 除每日例行晨會 每週例行週會之外, 定期召開投資決策與 檢討會議, 並於會議中決議基金持有投資組合之比例 投資組合之種 類, 並於每月固定進行投資組合之篩選與調整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根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書, 經複核人員及 權責主管覆核後交付執行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依證券商回報 之交易結果作成基金投資執行紀錄, 若執行發生差異, 則需填 寫差異原因, 並經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簽核存查 4. 投資檢討 : 由基金經理人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並交付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覆核後, 依基金別存檔 ( 二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姓名 : 羅嘉德學歷 : 銘傳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經歷 : 永豐投信投資處海外投資部基金經理人 103/11~ 迄今永豐投信投資處資產管理部經理人 97/05~103/11 永豐投信策略投資部基金經理人 96/05~97/05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權限 基金經理人需遵照前述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且根據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 及相關法令運用本基金, 基金經理人填具投資決定書, 經複核人員及權責主 管覆核後執行之 ( 四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姓名任期 羅嘉德 103/11/27~ 迄今 ( 五 )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無 三 經理公司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 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本基金無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四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 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 股票及初次上市 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11

16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1.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該債券應取具下列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 (1) 經 Standard & Poor s Corp.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 (2) 經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 (6)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tw 級 ( 含 ) 以上 ; 12.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3.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2

17 14. 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 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5.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16.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 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17. 投資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槓桿型 ETF 及商品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8.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19.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20.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投資外國股票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惟經理公司委託與其具集團關係之證券商買賣外國股票金額不得超過經理公司當年度買賣外國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前開集團關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認定之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21.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2.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3.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24.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5.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26.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10 款 第 14 款及第 19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三 ) 前述 ( 一 ) 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基金之投資收益,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就本基金從事遠期外匯 (Foreign Exchange Forward Contract) 外幣換匯交易 13

18 (Foreign Exchange Swap) 外幣匯率選擇權 (Foreign Exchange Option) 等商品之 操作, 以規避匯率風險 但須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 金管會及投資所在地之 法令相關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 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 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優先處分 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五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國內部分 ( 一 )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及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辦理, 上述法令如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 依已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且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 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據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之規定 :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1)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1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 2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前述 (1) 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 14

19 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前點 (2) 及 (3) 之股數計算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 2 點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第 2 點 (2) 及 (3) 之股數計算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出席本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 五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 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出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 七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八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受益憑證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國外部分本基金因涉及海外有價證券之投資,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 如有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在全球各地分行代表代理本基金出席股東會或受益人會議 六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 詳見 特別記載事項 柒 15

20 七 基金之外匯避險操作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基金之投資收益,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就本基金從事遠期外匯 (Foreign Exchange Forward Contract) 外幣換匯交易(Foreign Exchange Swap) 外幣匯率選擇權(Foreign Exchange Option) 等商品之操作, 以規避匯率風險 但須符合中華民國之中央銀行 金管會及投資所在地之法令相關規定 陸 投資及交易風險之揭露 本基金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 在合理風險度下, 投資於證券以謀取長期資本利得及投資收益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責任外, 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收益率, 亦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本基金投資區域將分佈全球各主要市場, 全球政經情勢或法規之變動, 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本基金將盡全力分散風險但無法完全消除, 所投資之標的淨值 收盤價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時尚精品形象相關之個股, 因此可能有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造成基金淨值的波動 二 產業景氣循環的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具品牌 品味及品質之消費性相關產業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 由於本公司主要投資於每個領域中具有品牌價值之標的, 因此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低 然而為求適度分散風險, 本基金已建立適當的個別市場及個股之投資比重上限, 但是風險並無法因為分散而完全消除 三 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 本基金以已開發國家之投資市場為主, 個別地區法令較為完善, 可降低流動性之風險, 然仍有特殊政經情勢突發之可能, 導致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地區涵蓋全球主要投資市場, 仍存有匯率變動的風險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台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當美金以及其他資產匯率變動時, 將影響本基金以新台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可從事遠期外匯及換匯交易,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當本基金所投資標的國或地區發生匯率變動之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做專業判斷, 對於投資組合中有相關之標的持有部位進行調整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由於本基金可投資區域遍佈全球各主要市場, 因此可相對分散單一地區之政經風 險 然而世界各國的經濟情勢及變動, 對其他國家均具有影響力, 也將對本基金可 16

21 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造成影響 當本基金投資國家發生經濟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 依據各項資訊做專業判斷, 對投資於該國家的標的進行減碼或進行停止投資決定, 其程度大小, 將視影響輕重決定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 一 )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 因此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 二 )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故無投資此類商品之風險 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 一 ) 無擔保債券及次順位債券之風險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 但仍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而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之求償順位居後, 風險高於一般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故依金管會規定本基金僅得投資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二 ) 商品 ETF 之風險 : 商品 ETF 主要是透過商品期貨之衍生性操作連結商品價格, 投資於商品市場涉及較高風險, 需注意投資在商品市場的額外風險 商品 ETF 之投資表現將視市場狀況而定, 可能會高於或低於有關商品現價, 商品 ETF 可能發生因調整投資組合等因素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 三 ) 反向型 ETF 之風險 : 反向型 ETF 主要是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追蹤標的指數, 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 故若反向型 ETF 與追蹤標的指數無法將追蹤誤差值拉大時,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 四 ) 槓桿型 ETF 之風險 : 槓桿型 ETF 採取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 除了其連結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以達到其財務槓桿的效果, 例如 : 選擇權, 期貨等,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用交易一般, 具有倍數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 獲利會放大, 同樣地虧損也會放大, 是一個相對風險較高的商品 另因槓桿型 ETF 亦具有追蹤誤差之風險, 追蹤誤差是基金回報與指標回報差異之標準差, 當基金表現與標竿指數表現不相符時產生, 追蹤誤差對於基金的表現有負面影響, 且與基金操作時槓桿程度成正比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錯誤, 或上述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 17

22 相關程度不高時, 縱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益之目的,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另外, 投資人需了解期貨市場與傳統投資工具比較, 這類商品所隱含的風險相對較 高 ( 一 ) 投資衍生自股價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風險 : 股價指數與期貨或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間之關連性並非絕對正相關, 通常情形下衍生性商品與標的物成正向關係, 然而, 可能因市場參與者對衍生自股價指數之商品供需不同, 或因流動性不足而出現超漲或超跌之異常價格, 即使從事此類交易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益之目的,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 二 ) 投資衍生自股票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風險 : 衍生自股票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與股票之間的連動性亦非絕對正相關 由於衍生性商品擁有時間價值與持有成本, 而此價值之決定左右該項商品與標的物價格之價差, 可能出現股票價格與衍生性商品價格反向的走勢 此外, 個別股票之衍生性商品參予者相較於股價指數之參予者為低, 流動性不足的情形可能較高, 也會造成連動性降低 同時, 公司個別的風險也會影響衍生自該公司股票相關商品之價格, 價格波動性因而偏高 因此, 由於影響市場價格因素以及公司個別風險眾多, 突發狀況往往亦超過原先之預期 ( 三 ) 投資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風險 :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為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相關商品, 因此, 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流動性風險及折溢價風險, 以及投資期貨可能面對之基差風險以及選擇權之價格變動 價格波動度變動 到期日以及利率風險等, 均為投資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相關商品之風險 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走勢錯誤, 或衍生性商品與標的物關聯性不高, 雖已作為避險交易, 仍可能造成基金損失 十 法令環境變動之風險 : 專利 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 終止及各產品輸入國之關稅等法規之變動均可能造成獲利的波動, 進而影響股價 十一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本基金並不適用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介入有價證券之規定, 故無此風險 十二 其他投資風險 : ( 一 ) 投資香港國企股 紅籌股之風險 1. 市場風險 : 香港資本市場十分開放, 資金的進出自由, 資金的進出對香港證券交易市場影響程度大 ; 香港證券交易市場對每日證券交易價格並未設定上下限的控制, 故證券價格的漲跌幅可能較大 2. 匯率風險 : 香港證券交易市場以港幣計價, 港幣緊盯美元的匯率政策不變, 故美元走勢為香港股市的匯率風險 18

23 3. 股價波動性風險 : 國企股及紅籌股的周轉率高, 故其股價波動性亦高 且國企股及紅籌股中有許多偏重景氣循環的類股, 其公司營運獲利常隨著產業景氣循環之變化常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導致其股價波動程度也大 ( 二 ) 本基金投資於全球各主要市場, 因此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社會或經濟變動, 如勞動力不足 罷工 暴動等均可能對本基金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 法令環境變動之風險, 如專利 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 終止及各產品輸入國之關稅等法規之變動亦可能造成獲利的波動,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 ( 三 )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 : 美國政府於西元 2013 年 1 月 17 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融機構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 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 並自西元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 美國政府為避免外國金融機構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 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外國金融機構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它收益中徵收 30% 之扣繳稅 故此基金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其是否具有美國稅務義務人身分, 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 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 此外, 基金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分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之風險, 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 及為遵循 FATCA 相關規定, 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拒絶申購 強制受益人買回或拒絶買回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柒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捌 申購受益憑證 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欲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者, 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向經理公司或指定之受益憑證代銷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納申購價金 前開期間屆滿後, 如有未銷售完畢之受益權單位, 欲申購者得續向經理公司或指定之代銷機構辦理申購手續並繳納申購價金 ( 二 ) 申購截止時間 19

24 親至經理公司臨櫃辦理或傳真交易者申購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30 止, 網路交易於每營業日下午 4:00 止, 若申購款未於申購當日存入基金專 戶且兌現者, 該筆申購當日無效 其他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 準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購應視 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交易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 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並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惟截 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 三 )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本基金之申購價金包含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 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包括發 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發行價格之金額為本基金資產 ; 申購手續費不列 為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 元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 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 比率範圍計算, 最高不得超過 3%, 但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 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 申購金額 銷售費率 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 0%~3.0% 新台幣 100 萬元 ( 含 ) ~ 新台幣 500 萬元 0%~2.5% 新台幣 500 萬元 ( 含 ) ~ 新台幣 1000 萬元 0%~2.0% 新台幣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 0%~1.5% 4. 本基金成立前,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 前 開期間之後, 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但網路交易 定期定額 基金轉申購 基金銷售機 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及投資型保單之投資金額不受上開最低 發行價額之限制 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 二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 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 20

25 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 一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且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其後受益人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一 )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三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21

26 玖 買回受益憑證 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 二 ) 受益人申請買回時應交付買回申請書及買回收件手續費 ( 至經理公司買回者, 免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 為之 ( 三 ) 對於所有買回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 四 ) 買回收件截止時間 : 1. 親至經理公司臨櫃辦理或傳真交易者申請買回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30 前, 網路交易於每營業日下午 4:00 止, 轉申購比照前述時間辦理 ; 其他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並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2.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之並扣除買回費用 1. 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 下列特殊情形除外 ),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現行之買回費用除下列特殊情形外, 其買回費用為零 (1) 鉅額買回之買回費 : 經理公司為因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2) 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 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為避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並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22

27 ( 二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信託契約所定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三 ) 前第二款之情形,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 並能依金管會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 四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五 ) 前第 ( 四 ) 項之情形,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 ( 即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但依前項第 2 款規定延緩給付買回價金者, 應自該項第 3 款規定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之 ; 依該項第 4 款規定延緩給付買回價金者, 應自該項第 5 款規定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之 ( 二 ) 經理公司應於依本項第 1 款所定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五 買回價金延遲給付之情形 ( 一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依信託契約所定比率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23

28 1. 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三 ) 依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資產比重計算, 於投資比重達本基金資產規模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因國定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得暫停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有本項情事發生時, 經理公司除得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但應於前一週經理公司之網站或營業處所公佈因主要投資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國定例假日休市而停止計算基金淨值 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日期, 但因非國定例假日而停止交易者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為投資比重累計達本基金資產規模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各該國家或地區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索閱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全部年報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24

29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永豐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 項目 經理費 保管費 申購手續費 買回費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二 ) 其他費用 ( 註三 ) 計算方式或金額 新台幣 / 元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貳 (2%)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 0%~3.0% 新台幣 100 萬元 ( 含 )~ 新台幣 500 萬元 0%~2.5% 新台幣 500 萬元 ( 含 ) ~ 新台幣 1000 萬元 0%~2.0% 新台幣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 0%~1.5% 經理公司為因應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受益人申購本基金之日起, 未屆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者, 須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 不足壹元者, 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 同一基金買回再轉申購同一基金或定期定額除外 ) ( 註一 ) 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台幣五十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以郵寄或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預估每次新台幣一百萬元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包括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證券交易手續費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訴訟或非訟費用及清算費用等, 需依實際發生金額為準 註一 : 未滿七個日曆日( 含 ) 係指: 以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 買回申請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申請日 之日期, 小於七日 ( 不含 ) 者 註二 : 本評估表僅供參酌, 各項費用應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 註三 : 本基金尚應依基金信託契約第十條規定負擔之各項費用 ( 二 ) 給付方式 1. 經理公司之報酬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一次 2.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一次 3.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悉依財政部 (81) 台財稅第 號函 台財 25

30 稅字第 號函及有關法令辦理, 惟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以下內容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當日之法令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有意投資本基金之投資人, 應自行瞭解投資本基金可能產生之相關稅賦, 並尋求專業意見 ( 一 ) 所得稅 1. 受益憑證持有人轉讓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及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內, 免徵所得稅 2. 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徵所得稅 3. 本基金清算時, 其應分配予受益憑證持有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免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依比例分配予受益憑證持有人, 仍得免徵所得稅 ( 二 )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憑證之轉讓,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受益人於本基金解散時,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 三 ) 印花稅 受益憑證之申購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 四 )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之資產及其交易所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 五 ) 本基金依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應予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四 受益人會議 ( 一 ) 召開事由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 26

31 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二 ) 召開程序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 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 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有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發生時, 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提 出當時該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得請求 召開受益人會議 ( 三 )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 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 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 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解任或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 四 )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一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 受益人索取或閱覽 : 27

32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四 )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 : 本基金非營業日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之, 但經受益人事先約定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以依法送達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 28

33 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 1.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7.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8.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9.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10.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11.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12.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13.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14.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相關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15.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16.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三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第 ( 一 )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第 ( 二 )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一 二款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四 ) 取得方法 : 29

34 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營業處所提供基金相關資料 ( 如一之 ( 一 ) 所 載 ), 供受益人閱覽或索取 受益人並得親赴或電洽經理公司詢問 一 投資情形 ( 一 )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 二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30

35 ( 三 )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無二 投資績效 ( 一 )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31

36 資料來源 : 永豐投信 ; 期間 : ~ ( 二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 三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報酬率 年度 報酬率 (%) 資料來源 : 投信投顧公會各年度年底之基金績效評比 ( 四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累計報酬率 期間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成立以來 報酬率 (%) 資料來源 : 投信投顧公會 107 年 9 月基金績效評比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年度 費用率 (%) 註 : 費用率 : 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如 : 交易直接成本 - 手續費 交 易稅 ; 會計帳列之費用 - 經理費 保管費 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 )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 率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請參考 特別記載事項 肆 本基金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 五 本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 32

37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定名為永豐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之經理公司為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 基金概況 所列一 二之說明 )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平面媒體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貳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參佰個單位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四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五 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 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 六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 本基金自首次發行後所受理之申購,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 33

38 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其後受益人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九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十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 經理公司得依發行價格之一定比例, 訂定合理之申購手續費收取標準, 並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基金資產 五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指定基金銷售機構, 代理銷售受益憑證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中 34

39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本基金自成立日前,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壹拾億元整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自確定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無 柒 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永豐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永豐主流品牌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請求為任何或行使其他權利 35

40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手續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運用本基金所產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 36

41 此限 ; ( 七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 八 ) 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前項一 二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三 )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7

42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或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十日內, 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之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 ( 二 ) 款至第 ( 四 )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 38

43 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基金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廿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基金保管機構係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中華民國或本基金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 39

44 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或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外國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六 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集保機構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八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 40

45 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實際或預期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基金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保管契約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為必要之處置及通知經理公司 十一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三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四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五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六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基金概況壹 九及伍 一之說明 拾參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41

46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個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二 除基金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之並扣除買回費用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 本項第一 二款除外 ),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受益人提出買回之請求時, 有下列任一情形時, 經理公司於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 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一 ) 公司為因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 二 ) 為避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並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因此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短線交易之定義及現行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四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五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六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七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合理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八 經理公司除有基金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 42

47 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 責任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四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其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股票及存託憑證 :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所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二 ) 債券 :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近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前開價格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所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三 )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 日本店頭市場 (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股份 受益憑證或投資單位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四 ) 證券相關商品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 五 ) 本基金之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先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交易時段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各該外幣對美元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示美元對新台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台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資訊代之 如計算日無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匯率, 則以最新公告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 43

48 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五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若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六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小數位第二位 七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運作機制 為建立經理公司基金持有之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 債券之價值計算, 依投信投顧公會所訂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設立基金評價委員會 一 基金所持有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或債券, 發生下列情事之ㄧ者, 應召開評價委員會 : ( 一 ) 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 且連續達三十個營業日以上 ; ( 二 ) 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且連續達三個營業日以上 ; ( 三 ) 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且連續達三個營業日以上 ; ( 四 ) 發生其他情事, 且召集人認為有開會必要 依前項規定召開評價委員會後, 如該有價證券經二十個營業日, 仍無合理價格或市場報價, 應再重新評價 二 評價委員會應就事件發生原因及影響之評估及建議採行之評價方法, 討論並決議擬採用之計算方式, 評價方法可為下列方法之一 : ( 一 ) 投資標的最近期收盤價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等 ; ( 二 ) 交易對手提供之價格 ; ( 三 ) 彭博等價格資訊提供機構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 ; ( 四 ) 於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期間之可對應指數報酬率作為價格變動之參考 ; ( 五 ) 發行公司財報或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等資訊 ; ( 六 ) 會計師或律師等之建議 ; ( 七 ) 其他可驗證結果之評價方法 44

49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金管會得以命令其將該基金移轉於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經理公司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有關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經理公司承受其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經理公司承受, 受指定之經理公司,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經理公司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經理公司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得命令其將該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保管機構承受其保管業務者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得拒絕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基金保管機 45

50 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得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對基金之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致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對基金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致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台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九 ) 其他因信託契約所訂終止事由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金管會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46

51 拾玖 基金之清算 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卅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47

52 貳拾 受益人名簿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基金概況拾 四之說明 貳拾貳 通知 公告及申報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基金概況拾壹之說明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 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 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 48

5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一 設立日期 : 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22 日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107 年 9 月 30 日 年月 每股實收股本面額股數金額 股本來源 元 153,427,500 股 1,534,275,000 元 現金增資 12 億元 迄今 減資 120,994,980 元, 同時增資 10 元 142,000,000 股 1,420,000,000 元 6,719,980 元 三 營業項目 :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 二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三 )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四 ) 期貨信託業務 ( 五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四 沿革 : ( 一 )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1. 民國 102 年 8 月 22 日募集成立 永豐滬深 300 紅利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民國 103 年 5 月 8 日募集成立 永豐南非幣 2021 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 民國 104 年 5 月 19 日募集成立 永豐人民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4.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募集成立 永豐歐洲 50 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 民國 105 年 3 月 25 日募集成立 永豐美亞指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 民國 107 年 5 月 9 日募集成立 永豐全球多元入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1. 本公司於民國 96 年 5 月 2 日奉准設立高雄分公司 2. 本公司於民國 97 年 11 月 3 日奉准設立台中分公司 49

54 ( 三 )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 日期 96/06/27 96/07/17 96/07/17 96/07/18 96/07/18 96/07/18 轉讓人轉讓股數股東名稱 ( 剩餘股數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力家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 多一點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 孟裕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 限公司 信誼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 8,250,000 (0) 2,970,000 (0) 1,980,000 (0) 3,447,400 (0) 4,950,000 (0) 4,621,000 (0) 受讓人 名 稱 受讓股數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250,000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2,970,000 公司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1,980,000 公司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3,447,400 公司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4,950,000 公司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4,621,000 公司 ( 四 ) 經營權改變及其他重要記事 : 1. 本公司自 96 年 7 月 18 日起, 成為永豐金控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 2. 本公司經金管會於 97 年 1 月 11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公司名稱變更為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 簡弘道先生於 卸任董事長一職, 本公司於 董事會通過由陳美靜女士接任董事長一職 4. 陳美靜女士於 卸任董事長一職, 本公司於 董事會通過由何壽川先生接任董事長一職 5. 何壽川先生於 卸任董事長一職, 本公司於 董事會通過由陳惟龍先生接任董事長一職 6. 陳惟龍先生於 卸任董事長一職, 本公司於 董事會通過由莊銘福先生接任董事長一職 7. 莊銘福先生於 卸任董事長一職, 本公司於 董事會通過由蕭子昂先生接任董事長一職 8. 蕭子昂先生於 卸任董事長一職, 本公司於 董事會通過由許如玫女士接任董事長一職 9. 許如玫女士於 卸任董事長一職, 本公司於 董事會通過由林弘立先生接任董事長一職 50

55 貳 事業組織 一 股權分散情形 : ( 一 ) 股東結構 : 各類股東之組合比率 107 年 9 月 30 日 股東結構本國法人本國外國外國數量上市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機構個人 合計 人 數 持有股數 142,000, ,000,000 持股比例 100% % ( 二 ) 主要股東名稱 : 股權比率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 持股數額及比率 主要股東名稱 股份 持有股數 107 年 9 月 30 日 持股比例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42,000, % 二 組織系統 : ( 一 ) 本公司之組織系統如下 : 51

56 ( 二 ) 主要部門業務及員工人數 : 截至 107 年 10 月 16 日經理公司員工總人數為 115 人, 各單位職掌如下 : 單位名稱 總經理辦公室 稽核處 法令遵循處 風險管理處 投資處 職掌 掌理經營管理會議事務 行銷規劃與執行 媒體關係 企業公 共事務之相關活動策劃, 協助總經理擬定公司中長期經營策略 與產品發展規劃, 並整合協調各單位及子公司管理與運作 金 控間跨子公司合作等事項 綜理公司內部業務稽核事宜 辦理股東會及董事會事務 公司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 管理及 執行事宜 掌理風險管理委員會議事作業 公司整體信用風險 市場風險 及作業風險等控管機制之統籌規劃 管理及評估 日常風險管 理監控 及推動主管機關各項規範等事項 下設各部, 辦理各類型基金及全權委託專戶之投資管理及交易 等相關事項 ( 一 ) 股權投資部辦理國內外股票型基金投資管理等相關業務 ( 二 ) 投資研究部辦理國內外投資研究分析等相關業務 ( 三 ) 固定收益投資部辦理固定收益型基金及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管理等相關業務 ( 四 ) 資產管理部辦理全權委託之投資管理等相關業務 ( 五 ) 期貨信託部辦理期貨信託基金之投資管理等相關業務 ( 六 ) 新金融商品部 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模組型基金及其他新金融商品 之投資管理等相關業務 ( 七 ) 交易部辦理投資交易等相關業務 業務處 辦理投資顧問相關業務, 並下設各部, 辦理基金及全權委託之 業務推展等相關事項 ( 一 ) 投資理財部辦理北區客戶開發及服務等業務 ( 二 ) 通路行銷部 通路業務推廣 通路關係建立與維護管理 通路促銷方案擬訂 及客戶服務等相關事項 ( 三 ) 高雄分公司辦理南區客戶開發及服務等業務 ( 四 ) 台中分公司 辦理中區客戶開發及服務等業務 法人業務處 辦理專業投資機構之開發 業務推展與服務等事項 管理處 下設各部, 辦理公司營運及財務會計支援 整合等相關事項 ( 一 ) 會計財務部 辦理公司會計制度之擬定及執行, 各項稅務處理 財務及會計事務等相關業務 ( 二 ) 基金事務部 辦理基金受益憑證事務及基金會計等相關業務 ( 三 ) 人事行政部 辦理人力資源管理及教育訓練之規劃與執行, 公司之營繕 設備及器具之購置處分 採購 管理等相關業務 辦理資訊作業之規劃與執行, 資訊制度之建立及管理, 應用系 資訊處 統的開發維護與運作管理, 資訊安全管理及本公司網路資源分 配與管理等事項 52

57 ( 三 ) 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 107 年 10 月 16 日持有本公司股份 就職稱姓名日 任期 股數 ( 仟股 ) 持股比率 總經理吳嘉欽 % 53 主要經 ( 學 ) 歷 元大寶來投信資深副總經理台灣科技大學管理技術研究所碩士 目前兼任其他 公司之職務兼任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資深 YuKi Asia Investment Ltd. 董事總經理歐錫昌 % 副總經理日本國立東京一橋大學商學研究所 無 資深永豐投信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陳憲志 % 副總經理台灣大學商學研究所 無 資深永豐投信海外投資部資深副總經理陳人壽 % 副總經理美國加州州立大學經濟研究所 無 資深永豐投信總經理辦公室資深副總經理黃大川 % 副總經理國立成功大學應用數學研究所 無 副總經理羅瑞媛 % 永豐投信企劃處副總經理國立中央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 無 副總經理楊士誼 % 台新證券資訊服務部協理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電腦科學研究所 無 副總經理盧正穎 % 永豐投信投資處海外投資部協理台灣大學商學研究所 無 業務永豐投信業務處投資理財部經理杜振國 % 副總經理輔仁大學企業管理系 無 協理 詹文萍 % 永豐投信風險管理處經理中國文化大學國際企業管理研究所 無 協理 劉三榕 % 華南永昌投信稽核室協理東吳大學會計系 無 協理 陳傳毅 % 富邦金控法令遵循部經理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無 協理 林永祥 % 永豐投信投資處新金融商品部協理政治大學經濟系 無 協理 曹清宗 % 永豐投信投資處固定收益暨組合基金部經理 無 台灣大學國際企業所 協理 林紋光 % 永豐投信投資處交易部經理淡江大學管理學系 無 業務協理黃鳳儀 % 永豐投信業務處投資理財部副理世界新聞專科學校編輯採訪科 無 業務協理金桂元 % 寶來投信台中分公司業務副理逢甲大學統計系 無 業務協理曾世邦 % 元大寶來投信專業經理 無

58 就職稱姓名日 任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仟股 ) 持股比率 經理顏秋鈴 % 襄理徐依鈴 % 主要經 ( 學 ) 歷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金融系永豐投信管理處人事行政部副理德明技術學院國際貿易系永豐投信管理處會計財務部襄理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 四 )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 107 年 10 月 16 日選任時持有現在持有本選任任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份職稱姓名主要經 ( 學 ) 歷日期期 董事長 董事 董事 監察人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弘立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嘉欽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如玫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達德 股數 ( 仟股 ) 持股比率 142, % 任 期 142, % 至 110 年 10 月 , % 日 , % 股數 ( 仟股 ) 持股比率 142, % 永豐投信董事長交通大學海洋運輸學系 永豐投信總經理台灣科技大學管理技術研究所碩士 永豐金控財務長中歐國際工商學院 EMBA 德州州立大學企管碩士 永豐金控稽核總處總稽核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54

59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與本投信公司之關係說明 107 年 9 月 30 日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人身保險代理人 ( 股 ) 有限公司 永豐金財產保險代理人 ( 股 ) 有限公司 永豐金 ( 香港 ) 財務有限公司 聖資國際有限公司 Grand Capital International Ltd.(BVI) 永豐金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大陸 ) 永豐期貨 ( 股 ) 有限公司 永豐證券投資顧問 ( 股 ) 有限公司 永豐金證券 ( 開曼 ) 控股有限公司 Sinopac Capital(B.V.I) Ltd. 永豐 ( 香港 ) 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華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HK) 永豐金亞洲有限公司 (BVI) 永豐金證券 ( 亞洲 ) 有限公司 (HK) 永豐金證券 ( 歐洲 ) 有限公司 永豐金資本 ( 亞洲 ) 有限公司 (HK) 永豐金資產管理 ( 亞洲 ) 有限公司 (HK) 永豐金 ( 亞洲 ) 代理人有限公司 (HK) 永豐銀行 ( 中國 ) 有限公司 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豐金融資租賃 ( 天津 ) 有限公司 匯川創業投資 ( 股 ) 有限公司 持股 100% 股東 董事及監察人 與本公司股東為同一法人股東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經理人 與本公司股東為同一法人股東 與本公司股東為同一法人股東 與本公司股東為同一法人股東 與本公司股東為同一法人股東 與本公司股東為同一法人股東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本公司董事同時具有該公司董事身分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本公司董事同時具有該公司董事身分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55

60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永豐金財務諮詢 ( 上海 ) 有限公司永豐金金融服務有限公司 (HK) 永豐金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永豐金金業 ( 經紀 ) 有限公司永豐金金融服務 ( 經紀 ) 有限公司永豐金服務 ( 經紀 ) 有限公司工商東亞融資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本投信公司之關係說明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同時具有該事業經理人身分 肆 營運情形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 107 年 9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價值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臺幣 : 元 ) ( 新臺幣 : 元 ) 永豐永豐基金 87/4/14 34,241, ,197,574, 永豐貨幣市場基金 87/6/19 472,038, ,555,713, 永豐領航科技基金 87/9/4 16,522, ,809, 永豐高科技基金 89/1/25 17,466, ,970, 永豐中小基金 91/1/4 14,474, ,361, 永豐趨勢平衡基金 91/8/20 14,291, ,030, 永豐主流品牌基金 96/6/4 10,461, ,355, 永豐亞洲民生消費基金 98/8/5 37,525, ,280, 永豐新興高收雙債組合基金 ( 本基金 主要投資於高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 100/5/12 基金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600, ,988, 累積類型 永豐新興高收雙債組合基金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高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 100/5/12 基金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44,853, ,377, 月配類型 永豐臺灣加權 ETF 基金 100/9/6 3,000, ,897, 永豐中國經濟建設基金 - 新臺幣類型 101/3/15 51,567, ,054,947, 永豐中國經濟建設基金 - 人民幣類型 101/3/15 2,023, ,337,555 RMB 4.60 永豐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新臺幣累積類型永豐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新臺幣月配類型永豐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1/7/20 12,921, ,943, /7/20 5,008, ,938, /7/20 1,295, ,542,523 RMB

61 基金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 - 人民幣累積類型 永豐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人民幣月配類型永豐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本基金可投資於相當比例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新臺幣累積類型永豐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本基金可投資於相當比例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新臺幣月配類型永豐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本基金可投資於相當比例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人民幣累積類型永豐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本基金可投資於相當比例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人民幣月配類型永豐滬深 300 紅利指數基金 - 新臺幣類型永豐滬深 300 紅利指數基金 - 美元類型永豐滬深 300 紅利指數基金 - 人民幣類型永豐南非幣 2021 保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 ( 新臺幣 : 元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臺幣 : 元 ) 101/7/20 15,834, ,444,742 RMB /1/23 7,563, ,748, /1/23 21,573, ,629, /1/23 116, ,309,992 RMB /1/15 33, ,089 RMB /8/22 266,814, ,691,182, /8/22 1,127, ,155,670 USD /8/22 186, ,060,260 RMB /5/8 67,895, ZAR 883,939, ZAR 永豐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104/5/19 - 新臺幣類型 119,564, ,174,339, 永豐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104/5/19 - 人民幣類型 7,399, ,935,539 RMB 永豐人民幣債券基金 ( 本基金可投資 於相當比例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4/5/19 33,432, ,100, 新臺幣累積類型 永豐人民幣債券基金 ( 本基金可投資於相當比例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4/5/19 9,999, ,851, 新臺幣月配類型 永豐人民幣債券基金 ( 本基金可投資於相當比例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4/5/19 417, ,305,558 RMB 人民幣累積類型 永豐人民幣債券基金 ( 本基金可投資於相當比例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人民幣月配類型 104/5/19 410, ,650,266 RMB 永豐歐洲 50 指數基金 - 新臺幣類型 104/11/17 22,208, ,589, 永豐歐洲 50 指數基金 - 歐元類型 104/11/17 19, ,757,906 EUR

62 基金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價值 ( 新臺幣 : 元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臺幣 : 元 ) 永豐標普東南亞指數基金 105/3/25 - 新臺幣類型 12,137, ,703, 永豐標普東南亞指數基金 - 美元類型 105/3/25 20, ,028,917 USD 永豐全球多元入息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新臺幣累積類型永豐全球多元入息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新臺幣月配類型永豐全球多元入息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美元累積類型永豐全球多元入息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美元月配類型 107/5/9 95,543, ,899, /5/9 35,184, ,421, /5/9 1,622, ,362,805 USD /5/9 837, ,350,601 USD 二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 詳見後附之財務報表 ) 伍 受處罰之情形無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無 58

63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壹 銷售機構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公司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台北市博愛路 17 號 9 樓 13 樓及 14 樓 (02) 台中市南屯區公益路二段 72 號地下一樓 (04) 高雄市裕誠路 441 號 4 樓 (07)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2 號 7 18 樓及 20 樓 (02)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明水路 700 號 3 樓 (02)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東興路 8 號 (02)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 2 段 111 號 3 樓 (02) 東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台北市敦化南路 2 段 2 號 8 樓 (02)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台北市忠孝東路 2 段 95 號 4 樓 (02)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台北市松仁路 101 號 4 樓 (02)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58 號 4 樓 (02)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新北市板橋區東門街 30 之 2 號 9 樓 (02) 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台北市民生東路 4 段 54 號 5 樓 (02)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3 樓 (02)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02)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 2 段 333 號 19 樓 (02)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 1 段 209 號 1 至 3 樓 (02) 永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台中港路 2 段 9-7 號 4 樓 -2 (04) 宏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長春路 355 號 2 樓 (02) 容海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 5 段 188 號 9 樓之 13 (02) 丹尼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87 號 14 樓 (02) 永豐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南京東路 3 段 36 號 3 樓 (0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吉林路 100 號 11 樓 (0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塔城街 30 號 15 樓 (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1 樓 (02) 台中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 2 樓 (04) 華南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松仁路 123 號 (0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永綏街 7 號 (02) 板信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68 號 (02) 彰化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中山北路 2 段 57 號 12 樓 (0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民生東路 2 段 149 號 2 樓 (0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民權東路 3 段 144 號 3 樓 (02) 台新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中山北路 2 段 44 號 3 樓 (0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99 號 3 樓 (0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新竹市中央路 106 號 6 樓 (03)

64 瑞興商業銀行及其支機構 台北市延平北路 2 段 133 號 (02) 元大商業銀行及其支機構 台北市敦化南路 1 段 66 號 (02) 第一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30 號 17 樓 (02) 高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一路 27 號 3 樓 (07) 聯邦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台北市民生東路 3 段 109 號 1 2 樓 (02) 臺灣土地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台北市館前路 46 號 (02) 陽信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台北市石牌路 1 段 88 號 3 樓 (02) 臺灣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120 號 (02) 玉山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民生東路 3 段 115 號 12 樓 (02) 聯邦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南京東路 2 段 137 號 3 樓 (0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愛國東路 216 號 (02)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 台北市信義路 5 段 7 號 71 樓 (02) 三信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中市大智路 339 號 2 樓 (04)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 台中市中山路 202 號 (04) 京城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台南市西門路 1 段 506 號 (06) 安泰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台北市民生東路 3 段 158 號 1 樓 (02) 花旗 ( 台灣 ) 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02)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10 號 1 樓 (02) 華泰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台北市長安東路 2 段 246 號 (02) 凱基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5 段 125 號 (02) 星展 ( 台灣 ) 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台北市松仁路 號 樓 (02) 王道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 2 段 99 號 (02) 貳 買回機構 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公司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台北市博愛路 17 號 9 樓 13 樓及 14 樓 (02) 台中市惠中路 3 段 10 號 3 樓 (04) 高雄市裕誠路 441 號 4 樓 (07)

65 特別記載事項 壹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註 : 說明欄所引用之函令若已廢止, 查詢最新規定之網址為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前 言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前 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定型化契 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 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 約空白處 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 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 填入經理 證, 募集永豐主流品牌證券投 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信 公司 基金 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 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保管機構 金 ), 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 以下簡稱基金 及基金名 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 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 稱 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 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 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 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 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 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 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 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 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 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 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 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 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 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 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 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 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 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 拒絕其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 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 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 契約當事人 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 第一條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 定型化契 第二項 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永豐 第二項 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約空白處 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 證券投資信託基 填入基金 金, 本基金包括以本基金購入 金, 本基金包括以本基金購入 名稱 之各項資產 之各項資產 第一條 經理公司 : 指永豐證券投資信 第一條 經理公司 : 指 證券投資 定型化契 第三項 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 第三項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 約空白處 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 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 填入經理 理本基金之公司 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公司名稱 第一條 基金保管機構 : 指國泰世華商 第一條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 定型化契 第四項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 第四項 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 約空白處 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 填入保管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 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機構名稱 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 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 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 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 61

66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 業務之銀行 務之銀行 第一條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第六項與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相關法令規定, 受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第一條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第十四項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投資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 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各投資所在國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刪除第一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第十九項投資所在國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第一條證券交易市場 : 指由台灣證券第廿一項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基金其他投資所在國之證券交易所 第一條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第廿二項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外國之店頭市場 刪除 新增以下項次依序變動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 外有價證券, 明定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定義 第一條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 配合本基 第十四項 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金投資國 之營業日 外有價證 券, 增訂海 外資產價 值計算之 說明 第一條第十四項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之翌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第一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 配合本基 第十九項 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 金投資國 管業務之機構 外有價證 券, 爰修正 部份文字 第一條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 配合本基 第二十一 所股份有限公司 金投資國 項 外有價證 券, 增列證 券交易市 場之範圍 第一條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指財團法 配合本基 第廿二項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金投資國 心 外有價證 券, 增列證 券交易市 場之範圍 第一條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 本基金不 第廿三項 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 分配收益 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 之計算標準日 第二條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第二條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明定本基 62

67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第一項 金, 定名為永豐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一項 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 金之基金名稱 基金 第三條第一項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經 第三條第一項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低於最高淨發行總面額之十分之一, 且不得低於新臺幣六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 明訂基金最高及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第三條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 第三條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或申 明訂本基 第二項 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 第二項 報生效後, 自 年 月 金募集時 核准申請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 日起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 間及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修正之 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含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核准成立, 追加發行時亦同 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報金管會, 追加發行時亦同 第三條第三項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 第三條第三項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第四條第一項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平面媒體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 第四條第一項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或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 酌作文字修正 63

68 項次修訂後條文項次定型化契約條文說明 第四條 第二項 第四條 第 三項 第四條 第五項 第四條 第七項 第四條第八項 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 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 起算三十日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 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 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 小數點以下第貳位 受益人得 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 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 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參佰 個單位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 受益憑證 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 其 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 權 刪除 刪除 本基金自首次發行後所受理 之申購,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 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 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 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 購人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及 第四條 第二項 第四條 第三項 第四條 第五項 第四條 第七項 第四條 第八項 第四條 第九項 第四條第十項 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 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算三十日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 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 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 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 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 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 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 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 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 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 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 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 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 應記載之事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 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 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 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 證予申購人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證券商之保 明訂受益 權單位數 及分割後 換發之受 益憑證所 表彰之受 益權單位 數 本基金受 益憑證採 無實體發 行, 爰修訂 之 配合投信 投顧法第 三十三條 修訂 本基金受 益憑證採 無實體發 行, 爰刪除 之 本基金受 益憑證採 無實體發 行, 爰刪除 之 配合實務 作業修改 之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爰修改之 64

69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其後受益人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第五條 第四項 第五條 第七項 第五條 第八項 第六條 第一項 經理公司得依發行價格之一 定比例, 訂定合理之申購手續 費收取標準, 並揭露於公開說 明書 ;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基金 資產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 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 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 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 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 辦理,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 明書,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 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 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 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 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 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 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 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本基金自成立日前, 申購人 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 新台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 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 規定辦理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 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刪除 第五條 第四項 第五條 第七項 第五條 第八項 第六條 第一項 第六條 第二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 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 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 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 說明書規定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 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 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 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 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 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 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 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 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 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 購人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 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 額為新台幣 元整, 前 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 書之規定辦理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 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 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 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 配合同業 公會發布 證券投 資信託基 金募集發 行銷售及 其申購或 買回作業 程序 第十 六條規定 修正之 配合同業 公會發布 證券投 資信託基 金募集發 行銷售及 其申購或 買回作業 程序 規定 修正之 明訂最低 申購發行 價額及期 間限制 本基金受 益憑證採 無實體發 行, 爰修訂 之 本基金受 益憑證採 無實體發 65

70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定 行, 爰修訂之 第七條第一項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 第七條第一項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 明訂淨發行總面額 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壹拾億元整 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 第七條第三項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第七條第三項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 酌作文字修正 自確定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第八條第二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 第八條第二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爰修訂之 金保管機構 保管機構 第八條第三項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 第八條第三項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 明訂受益憑證分割轉讓最低單位數 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參佰個單位 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第九條第一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永豐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 第九條第一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明訂基金專戶名稱 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永豐主流品牌基金專 基金專戶 66

71 項次修訂後條文項次定型化契約條文說明 第九條 第五項 第十條 第一項 第十條 第二項 第十一條 第二項 第十二條 第三項 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 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 國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 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間契約 之規定辦理 刪除 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 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第九條 第四項 第四款 ( 七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第十條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第一項 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 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 理公司負擔 ; ( 八 ) 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 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 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 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及第 ( 八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 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 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刪除 ( 三 )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 全部年報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 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 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 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 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 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 第十條 第二項 第十一條 第一項 第二款第十一條 第二項 第十二條 第三項 67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 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新增 本基金不 分配收益 配合本基 金投資國 外有價證 券, 增訂之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依金管會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 102 年 10 月 21 日金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管證投字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第公司負擔 號函規定新增第八款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 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 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 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 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 負擔 收益分配權 ( 三 )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 金成立日起 ) 之全部季報 年 報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 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 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 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 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 配合前項 新增第八 款次修改 之 本基金不 分配收益 依投信投 顧公會 97 年 8 月 20 日 中信顧字 第 號函修改 之 配合本基 金投資國 外有價證 券, 增訂之

72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十二條第四項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 第十二條第四項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增訂之 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第十二條第七項 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前, 應先 第十二條第七項 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前, 應先將 酌作文字修正 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予投資人 (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交付之方式提供予投資人 ),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予投資人,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十二條第八項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後始公告之 : 第十二條第八項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明列公開說明書修正前, 應先向金管會報備之情況 第十二條第九項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 第十二條第九項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增訂相關規定 68

73 項次修訂後條文項次定型化契約條文說明 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第十二項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應依中華民國第二項或本基金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第五項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或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外國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第十二項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第二項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新增 69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增訂相關規定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增訂之及本基金不分配收益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增訂相關規定

74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一款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新增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增訂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 新增 配合本基 第五項 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 金投資國 第二款 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 外有價證 者, 應負賠償責任 券, 增訂相 關規定 第十三條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 新增 配合本基 第五項 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 金投資國 第三款 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 外有價證 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 券, 增訂相 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關規定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刪除 第十三條 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 本基金不 第五項 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 受益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 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第十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 新增 配合本基 第六項 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 金投資國 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 外有價證 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 券, 增訂相 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關規定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 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 金之資產時, 保管機構應負 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 第十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 配合本基 第七項 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 第五項 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 金投資國 國或投資所在國相關法令之 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 外有價證 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 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 券, 增訂相 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 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 關規定 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 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 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 構負擔 構負擔 70

75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刪除 第十三條第七項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本基金不受益分配 第一款第四次 第十三條第十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實際或預期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 第十三條第九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增訂相關規定 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基金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保管契約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為必要之處置及通知經理公司 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第十四項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 第十三條第十三項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增訂相關規定 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第十四條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及中華民國之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第十四條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明訂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及政府公債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 以在美國 法國 義大利 西班牙 德國 加拿大 奧地利 比利時 丹 明訂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 71

76 項次修訂後條文項次定型化契約條文說明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麥 芬蘭 希臘 愛爾蘭 荷 蘭 挪威 葡萄牙 瑞典 瑞 士 英國 日本 澳洲 香港 新加坡 紐西蘭 以色列 南 韓 墨西哥 巴西 俄羅斯 印度及南非之證券集中交易 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 市場 (AIM) 日本店頭市場 (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 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 票 承銷股票 受益憑證 基 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 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 放空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及商品 ETF, 或任一經 Standard & Poor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Moody s Investment Services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 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由國 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 券, 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 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 止規定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與全球時尚精品形象相關之個股, 包含下列由摩根史丹利資本國際公司世界非日常生活消費品指數以及摩根史丹利資本國際公司紡織及服飾精品指數 (MSCI World Consumer Discretionary Index and MSCI World Textiles, Apparel & Luxury Goods Index) 所定義之產業 : 汽車與汽車零組件 紡織品 服裝 旅館 休閒設施 家庭耐用消費品 服務及奢侈品 媒體 專業零售業, 食品與主要用品零售 飲料與煙草, 家庭與個人用品等產業 商品交易 之基本方 針及範圍 明訂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2

77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外國股票及存託憑證與國內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 ( 含 ), 且投資於外國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60% ( 含 ), 其中投資於前述 ( 二 ) 所列主要投資標的之股票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60%( 含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依本契約淨資產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 20%(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交易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金融市場( 股市 債市及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不可抗力之情事, 有影響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或單日匯率漲幅或跌幅幅度達百分之五 ( 含本數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三款之比例限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本基金投資於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新增 新增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修改之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修改之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修改之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修改之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修改之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修改之 配合前項內容修訂款次 73

78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制 制 第十四條第二項 第十四條第二項 第十四條第三項 第十四條第四項 第十四條第六項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 本基金資產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金管會規定之比率保持資產之流動性,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之銀行或短期票券, 應符合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一般證券經紀商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第三項 第十四條第四項 第十四條第六項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 本基金資產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金管會規定之比率保持資產之流動性,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之銀行或短期票券,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 從事 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之條次及內容修正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增訂相關規定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增訂相關規定 明訂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種類 第十四條第七項 第十四條第八項第一款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或遠期外匯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第十四條第七項第一款 新增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 配合基金實務操作增訂之 列於第十四條第八項第八款 74

79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 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不在此限 ; 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第十四條第八項第三款 第十四條第八項第五款 第十四條第八項第八款 第十四條第八項第九款 第十四條第八項第十款 第十四條第八項第十一款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該債券應取具下列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 第十四條第七項第三款 第十四條第七項第五款 第十四條第七項第八款 第十四條第七項第十款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 新增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新增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 酌修文字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 酌修文字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增列之次順位公司債之信評已增列於第十四條第八項第十一款述明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 酌修文字 配合基金操作實務增列相關債券應取具之信用評等等級規範 75

80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第八項第十一款第一目 經 Standard & Poor s Corp.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 新增 配合基金操作實務增列相關債券應取具之信用評等等級規範 第十四條第八項第十一款第二目 第十四條第八項第十一款第三目 第十四條第八項第十一款第四目 第十四條第八項第十一款第五目 第十四條第八項第十一款第六目 經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tw 級 ( 含 ) 以上 ;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配合基金操作實務增列相關債券應取具之信用評等等級規範配合基金操作實務增列相關債券應取具之信用評等等級規範配合基金操作實務增列相關債券應取具之信用評等等級規範配合基金操作實務增列相關債券應取具之信用評等等級規範配合基金操作實務增列相關債券應取具之信用評等等級規範 第十四條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第八項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 第十四條投資於任一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第七項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 第十三款 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第十一款一 ; 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 酌修文字 第十四條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第十四條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證券投資配合證券 76

81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第八項第十四款 第七項第十二款 第十四條第八項第十五款 第十四條第八項第十七款 第十四條第八項第十八款 第十四條第八項第十九款 第十四條第八項第廿二款 第十四條 第八項 第廿三款 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投資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 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 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 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 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 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 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 第十四條第七項第十三款 第十四條第七項第十五款 第十四條第七項第十六款 第十四條第七項第十七款 第十四條第七項第二十款 第十四條 第七項 第廿一款 77 信託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當月份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億元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 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 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 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 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 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 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 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 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 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 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 酌修文字 本基金不出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 故但書刪除依金管會 99 年 11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 酌修文字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 酌修文字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 酌修文字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 酌修文字 債券之信 評已增列 於第十四 條第八項 第十一款 述明

82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刪除 第十四條第七項第廿二款 投資於經財政部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刪除之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刪除 第十四條第七項第廿三款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刪除之 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刪除 第十四條第七項第廿四款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刪除之 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刪除 第十四條第七項第廿五款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刪除之 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刪除 第十四條第七項第廿六款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刪除之 78

83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刪除 第十四條第七項第廿七款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刪除之 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刪除 第十四條第七項第廿八款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刪除之 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刪除 第十四條第七項第廿九款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刪除之 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刪除 第十四條第七項第三十款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刪除之 第十四條第八項第廿四款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新增 根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增訂之 第十四條第八項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第十四條第七項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項次更動 79

84 項次修訂後條文項次定型化契約條文說明 第廿五款第十四條第九項第十四條第十項第十四條第十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二項第十五條 第卅一款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第 ( 十 ) 款 第 ( 十四 ) 款及第 ( 十八 )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前項第 ( 九 ) 至第 ( 十四 ) 款 第第十四條 ( 十六 ) 至第 ( 十九 ) 款及第 ( 廿第八項三 ) 至第 ( 廿三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基金之投資收益,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就本基金從事遠期外匯 (Foreign Exchange Forward Contract) 外幣換匯交易 (Foreign Exchange Swap) 外幣匯率選擇權 (Foreign Exchange Option) 等商品之操作, 以規避匯率風險 但須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金管會及投資所在地之法令相關規定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第十四條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第九項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第十五條金之資產, 不再另行分配 第一項 80 新增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 新增之 前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五 ) 至第 ( 十八 ) 款及第 ( 二十一 ) 至第 ( 三十一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新增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已實現盈餘配股之股票股利面額部分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配合前項款次更動, 修正之配合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增訂本基金從事外匯交易之相關規定配合款次更動, 修正之本基金不受益分配

85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刪除 第十五條第二項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 本基金不受益分配 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刪除 第十五條第三項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 本基金不受益分配 月第 個營業日分配 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刪除 第十五條第四項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 本基金不受益分配 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刪除 第十五條第五項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 本基金不受益分配 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刪除 第十五條第六項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 本基金不受益分配 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第十六條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第十六條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報酬 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規定, 酌作 文 字 修 正 81

86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第十六條第一項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貳 (2%)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 第十六條第一項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 明訂經理公司之報酬 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外國股票及存託憑證與國內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第十六條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十六條第二項 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明訂經理公司之報酬 第十七條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 第十七條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日 明訂受益 第一項 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個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 第一項 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人得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開始日及買回最低單位數 82

87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十七條第二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之並扣除買回費 第十七條第二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根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增訂之 用 第十七條第三項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 本項第一 二款除外 ),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受益人提出買回之請求時, 有下列任一情形時, 經理公司於給付受 第十七條第三項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惟經理公司為因應本契約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 配合同業公會發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修正之 益人買回價金時, 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 經理公司為因應本契約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新增 配合同業公會發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增列之 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 為避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並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因此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短線交易之定義及現行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新增 配合同業公會發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增列之 第十七條第四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 第十七條第四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 83

88 項次修訂後條文項次定型化契約條文說明 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第十七條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第五項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第十七條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第七項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合理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第十八條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第二項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及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 並能依本契約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第十八條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第三項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 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業修訂之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第十七條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第五項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第十七條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第七項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第十八條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第二項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及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 並能依本契約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第十八條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第三項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 84 本基金受益憑證擬由實體發行轉為無實體發行, 爰修訂之 酌作文字修正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之本基金受益憑證擬

89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 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 由實體發行轉為無 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 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 實 體 發 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 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 行, 爰修訂之 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第十八條第四項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卅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十八條第四項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統一本基金條文用語, 故修改之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配合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增訂本基金從事外匯交易之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第二項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 第十九條第二項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之 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十九條第三項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卅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十九條第三項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統一本基金條文用語, 故修改之 第二十條第二項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但依本基金之 第二十條第二項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增列文字 85

90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淨資產價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資產比重計算, 於投資比重達本基金資產規模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因國定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得暫停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有本項情事發生時, 經理公司除得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但應於前一週經理公司之網站或營業處所公佈因主要投資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國定例假日休市而停止計算基金淨值 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日期, 但因非國定例假日而停止交易者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為投資比重累計達本基金資產規模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各該國家或地區 並遵守下列規定 : 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 ( 一 )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 經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新增 明訂國內有價證券之計算標準 第二十條 國外之資產 : 新增 明訂外國 第二項 股票 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存 有價證券 第二款 託憑證 : 以計算日本公司營 之計算標 第一次 業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取得 準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集中 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 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 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 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 他獨立專業機構 ( 以彭博資 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近 86

91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價格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收盤價格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市場收盤價格為準 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 債券 : 計算日本公司營業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新 新增 明訂債券之計算標準 第二次 市場價格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前開價格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市場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 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新市場價格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收盤價格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新市場價格為準 第二十條第二項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新增 明訂外國證券集中 第二款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 交 易 市 第三次 日本店頭市場 (JASDAQ) 場 美國店 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頭 市 場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股份 受益憑證或投資單位 : 以計算日 (NASDA Q) 英國另類投資 本公司營業時間下午四時三 市 場 十分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 (AIM) 日本店頭 場之最近之淨值為準 市 場 ( JASDA Q) 韓國 店頭市場 (KOSDA Q) 及其他 經金管會 核准之店 頭市場交 易之基金 股份 受益 憑證或投 資單位之 87

92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計 算 標 準 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次 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本公司營業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 新增 明訂國外證券相關商品之計算標準 中交易市場之最新市場價格為準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本公司營業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新市場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新市場價格為準 第二十條 本基金之國外資產淨值之匯 新增 明訂匯率 第二項 率兌換, 先按計算日前一營 換 算 依 第二款 業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 據 第五次 分交易時段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各該外幣對美元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示美元對新台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台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資訊代之 如計算日無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匯率, 則以最新公告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第二十條第三項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若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 第二十條第三項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 酌作文字修正 改者, 從其規定 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第廿一條第一項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台幣元以下小數 第廿一條第一項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明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位數 位第二位 第廿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 第廿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 配合基金 88

93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第一項 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 第一項 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管理辦法修正之 第廿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有關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經理公司承受其基金有 第廿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修正之 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經理公司承受, 受指定之經理公司,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第廿二條第四項 經理公司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廿二條第四項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修正之 第廿三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第廿三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保管機構 :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修正之 第廿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 第廿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修改之 金保管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保管機構承受其保管業務者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得拒絕 ; 機構職務者 ; 第廿三條第四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廿三條第四項 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修正之 刪除 第廿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者 ; 本基金不定存續期間 第廿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對基金之經理本基 第廿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 89

94 項次修訂後條文項次定型化契約條文說明 第廿四條 第一項 第三款 第廿四條 第一項 第五款 第廿四條 第一項 第九款 第廿四條 第二項 第三十條 第二項 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 令更換, 致不能繼續擔任本 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 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 有權利及義務者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 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 等事由, 或因對基金之保管 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 之命令更換, 致不能繼續擔 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 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 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 務者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其他因本契約所訂終止事由 者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 於金管會核准之日起二日內 公告之 刪除 本基金由外幣換算美金, 應 以計算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外匯收 盤匯率計算, 如計算日無法 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外匯 收盤匯率, 則以路透社 (Reuters) 或其他具國際公信 第廿四條 第一項 第三款 第廿四條 第一項 第五款 第廿四條 第二項 第廿六條 第一項 90 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 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 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 利及義務者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 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 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 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 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新增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 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 內公告之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 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 基金 新增 辦法 修正 之 配合 證券 投資信託 基金管理 辦法 修正 之 於 104 年 1 月 29 日經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予以修正 依據 證券 投資信託 基金管理 辦法 增列 之 配合 證券 投資信託 基金管理 辦法 修訂 之 本基金不 收益分配 配合本基 金投資外 國有價證 券, 故明訂 外幣之轉 換標準及 使用之匯

95 項 次 修訂後條文 項 次 定型化契約條文 說明 力之資訊機構所提供之外匯收盤匯率代之 率資訊取得來源及其計算方式 第三十條第三項 美金對新台幣匯率, 以計算日之台北外匯交易市場所公佈之美金對新台幣之收盤匯率為基準計算之, 若台北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價時, 則依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至四時三十分之間, 美金對新台幣交易價格為計算依據 計算日無外匯市場交易價格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代替之 新增 配合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明訂外幣之轉換標準及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來源及其計算方式 刪除 第卅一條第一項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本基金不收益分配 第二款 第卅一條第二項第四款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第卅一條第二項第四款 每月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季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修訂其資訊公佈頻率 第卅一條第三項第一款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之, 但經受益人事先約定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 第卅一條第三項第一款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 配合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以依法送達 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第卅二條第四項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各投資所在國法令之規定 新增 配合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增訂之 本基金經金管會 104 年 6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予以修正信託契約, 修正內容如 下 : 修正後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說明 91

96 修正後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說明 第卅一條 : 通知 公告及申報 第卅一條 : 通知 公告及申報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依投信投 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 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 股比例 ( 四 )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 ( 以下內容略 ) 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 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 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 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中信顧字 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第 值 ( 三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 股比例 ( 四 )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最新證券 ( 以下內容略 ) 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投資信託 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契約範本 資個股內容及合計占基金淨資內容, 修正 產價值之比例 顧公會 104 年 4 月 24 日 號函規 定, 並參考 基金投資 組合公布 之方式及 內容文字 本基金經金管會 105 年 3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予以修正信託契約, 修正內容如 下 : 修正後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說明 第一條 : 定義 第一條 : 定義 十三 營業日 :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十三 營業日 :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將第 20 條 但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 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 停止交易時, 視為非營業日 前述 所稱 一定比例 應依最新公開說 明書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日 第二十條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 2 項部分 內容移至 本條第 13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 1. 配合經理 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評價委員 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 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 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 之淨資產價值 項 公司成立 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會並參酌 則 但依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公告最新之海 之前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外股票型 產價值之資產比重計算, 於投資比基金證券 重達本基金資產規模一定比例之投資信託 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契約範本 92

97 修正後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說明 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市場因國定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得及證券投暫停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有本資信託基項情事發生時, 經理公司除得暫停金資產價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並得暫停值之計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及延緩給標準, 修正 付買回價金, 但應於前一週經理公本條文部 司之網站或營業處所公佈因主要分內容 投資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國 2. 本條第 2 定例假日休市而停止計算基金淨項部分內 值 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容移置第 1 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日期, 但因條 第 13 非國定例假日而停止交易者不在項, 另部分 此限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為投資比內容因已 重累計達本基金資產規模百分之於公開說 四十以上之各該國家或地區 並遵明 書 載 守下列規定 : 明, 爰予以 ( 一 ) 中華民國之資產 : 刪除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 經金管會核 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 值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 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二 ) 國外之資產 : 四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其淨資 1. 股票 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存託憑證 : 產價值之計算,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股票及存託憑證 :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所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以計算日本公司營業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 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收盤價格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市場收盤價格為準 2. 債券 : 計算日本公司營業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 二 ) 債券 :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所提供之最新市場價格為準, 如計算上午八時三十分以彭博資訊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前開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近價格加價格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 93

98 修正後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說明 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前開價格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所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之市場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 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新市場價格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收盤價格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新市場價格為準 ( 三 )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美國店 3.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美國店頭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資市場 (AIM) 日本店頭市場場 (AIM ) 日本店頭市場 ( JASDAQ ) 韓國店頭市場 ( JASDAQ ) 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 (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股份 受益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股份 受益憑證憑證或投資單位或指數股票型基或投資單位 : 以計算日本公司營業時金 :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上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取得投資所在國午八時三十分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或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場之最近之淨值為準 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4. 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 集中交易市場交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易者, 以計算日本公司營業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 四 ) 證券相關商品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集中交易市場之最新市場價格為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上準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午八時三十分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日本公司營業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區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最新市場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經理公司營業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最新市場價格為準 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 5. 本基金之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準 換, 先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交易時段彭博資訊 ( 五 ) 本基金之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 (Bloomberg) 所示各該外幣對美元換, 先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元, 再按間下午四時三十分交易時段彭博資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外匯經紀股訊 (Bloomberg) 所示各該外幣對美份有限公司所示美元對新台幣之收元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元, 盤匯率換算為新台幣 如計算日當日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外匯經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收盤匯 94

99 修正後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說明 紀股份有限公司所示美元對新台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台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資訊代之 如計算日無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匯率, 則以最新公告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與其 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資訊代之 如計算日無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匯率, 則以最新公告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若因 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五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若因有關 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本基金經金管會 107 年 9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予以修正信託契約, 修正內容如 下 : 修正後條文內容 現行條文內容 說明 第一條 : 定義 第一條 : 定義 一 金管會 :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 金管會 : 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修正主管員會 機關名稱 十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十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理公司委託, 銷售受益憑證之機構 十一 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第三條 : 本基金總面額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受經理公司委託, 銷售受益憑證之機構 十一 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所編製之說明書 第三條 : 本基金總面額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 參考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酌修文字 參考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酌修文字 修正文字為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95

100 修正後條文內容 現行條文內容 說明 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四條 :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四條 : 受益憑證之發行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第一款至第五款內容略 )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其後受益人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五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指定基金銷售機構, 代理銷售受益憑證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第一款至第五款內容略 )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其後受益人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96 配合第 1 條第 10 項內容, 酌修文字 五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指定受益憑配合第 1 條證銷售機構, 代理銷售受益憑證 第 10 項內容, 酌修文字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申購人能證明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受益憑證銷售機構轉入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 參考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8 條規定, 酌修文字

101 修正後條文內容現行條文內容說明 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第十條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 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第十條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配合第 1 條第 10 項內容, 酌修文字 參考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將第 ( 八 ) 款內容移至第 ( 二 ) 款後, 刪除之 97

102 修正後條文內容 現行條文內容 說明 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 ( 四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 八 ) 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 簽證或核閱費用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及第 ( 八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十一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一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配合第一項第 ( 八 ) 款刪除, 酌修文字 參考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酌修文字 98

103 修正後條文內容 現行條文內容 說明 告 之全部年報 第十二條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第十二條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 任 任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 ( 二 ) 款至第 ( 四 )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七 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前, 應先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予投資人 (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交付之方式提供予投資人 ),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後始公告之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修正事項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參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價證券及中華民國之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及政府公債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 以在美國 法國 義大利 西班牙 德國 加拿大 奧地利 比利時 丹麥 芬蘭 希臘 愛爾蘭 荷蘭 挪威 葡 99 參考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酌修文字 參考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酌修文字 配合第 1 條第 10 項內容, 酌修文字 考 107/8/3 金管證投字第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及中華民國之 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及政府公債 5 號令, 增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列槓桿型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外 ETF, 並將國有價證券, 以在美國 法國 放空型 ETF 義大利 西班牙 德國 加拿大 修正為反奧地利 比利時 丹麥 芬蘭 向型 ETF

104 修正後條文內容現行條文內容說明 萄牙 瑞典 瑞士 英國 日本 澳洲 香港 新加坡 紐西蘭 以色列 南韓 墨西哥 巴西 俄羅斯 印度及南非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 AIM ) 日本店頭市場 ( JASDAQ ) 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承銷股票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 反向型 ETF ( Exchange Traded Fund) 槓桿型 ETF 及商品 ETF, 或任一經 Standard & Poor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Moody s Investment Services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 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 以下第二款至第五款內容略 )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第一款至第十六款內容略 ) ( 十七 ) 投資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槓桿型 ETF 及商品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希臘 愛爾蘭 荷蘭 挪威 葡萄牙 瑞典 瑞士 英國 日本 澳洲 香港 新加坡 紐西蘭 以色列 南韓 墨西哥 巴西 俄羅斯 印度及南非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 ) 日本店頭市場 ( JASDAQ ) 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承銷股票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 放空型 ETF ( Exchange Traded Fund) 及商品 ETF, 或任一經 Standard & Poor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Moody s Investment Services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 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 以下第二款至第五款內容略 )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 本基金資產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金管會規定之比率保持資產之流動性,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之銀行或短期票券, 應符合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第一款至第十六款內容略 ) ( 十七 ) 投資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 參考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酌修文字 一 參考 107/8/3 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 修正第 ( 十七 ) 款內容 100

105 修正後條文內容 現行條文內容 說明 ( 十八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十九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 ( 十八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 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 二十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 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 ( 十九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 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投資外國股票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惟經理公司委託與其具集團關係之證券商買賣外國股票 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金額不得超過經理公司當年度 買賣外國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 五十 前開集團關係應依國際 會計準則公報認定之 但基金 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者, 不在此限 ( 廿一 )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 ( 二十 )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 廿二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 廿三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 廿四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廿五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 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 廿一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 廿二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廿三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廿四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 101 二 參考 106/6/13 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 爰酌修正本項第 ( 二十 ) 款內容 三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 新增第 ( 十八 ) 款 修正第 ( 十九 ) 款及第 ( 廿三 ) 款內容

106 修正後條文內容 現行條文內容 說明 基金淨資產價值 基金淨資產價值 ( 廿六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 ( 廿五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 止或限制事項 止或限制事項 九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第 ( 十 ) 九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第 ( 十 ) 配合第 8 項 款 第 ( 十四 ) 款及第 ( 十九 )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十 本條第八項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廿九條 : 會計 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三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款 第 ( 十四 ) 款及第 ( 十八 ) 款款次異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動, 酌修文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字 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十 第八項第 ( 九 ) 至第 ( 十四 ) 款 第 ( 十六 ) 至第 ( 十九 ) 款及第 ( 廿二 ) 至第 ( 廿三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廿九條 : 會計 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報,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報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三 前項年報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102 配合款次異動, 酌修文字 參考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酌修文字 參考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酌修文字 第卅一條 : 通知及申報 第卅一條 : 通知 公告及申報 參考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酌修文字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參考海外 事項如下 : ( 第一款至第六款內容略 ) 事項如下 : ( 第一款至第六款內容略 ) 股票型基金證券投 ( 七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七 ) 本基金之年報 資信託契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約範本, 酌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修第 ( 七 ) 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九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款及增列第 ( 九 ) 款

107 修正後條文內容 現行條文內容 說明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103

108 貳 經理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茲聲明本公司願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立聲明書人 :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 林弘立 104

109 參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105

110 106

111 107

112 108

113 109

114 110

115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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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肆 本基金之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113

118 114

119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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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125

130 伍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 126

131 陸 經理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事項 一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本公司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揭露本公司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二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 一 ) 公司股權結構 本公司為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 二 ) 股東權益 本公司股東僅為法人股東一人時, 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 應由股東會行使之職權由董事會決議之 三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本公司設置董事三至七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如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為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時, 董事由金融控股公司指派之, 任期為三年, 連選得連任 本公司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 其公司治理之各項作業與安排係依照法令 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董事會成員皆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包括營運判斷能力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經營管理能力 危機處理能力 產業知識 國際市場觀 領導能力及決策能力 董事之選任係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執行, 各董事間職權之行使均具有其獨立性 四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本公司之董事會由董事組成, 其職權為核定重要規程細則 審核營業計劃書 預算 編造決算及依股東會或公司章程等賦予之職權 ; 本公司之經理人依相關法令及董事會賦予之權利行使職權, 負責公司營運各項作業, 並制定公司營運所須相關制度及規章 五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 職責及獨立性 ( 一 ) 監察人之組成 本公司設監察人一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如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為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時, 監察人由金融控股公司指派之, 任期為三年, 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之職責為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其他依照法令賦予之職權 ( 二 ) 監察人之職責 1. 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 並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查核簿冊文件 必要時, 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127

132 2. 就年度決算 營業報告及董事會編造提出於股東會之各種表冊為查核, 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3.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 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 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4. 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 為公司利益, 於必要時, 召集股東會 5. 於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 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 代表公司 6. 其他依照法令賦與之職權 ( 三 ) 監察人之獨立性 : 本公司目前設置監察人未設審計委員會 監察人除依公司法行使職權外, 尚得列席董事會會議陳述意見, 但無表決權 監察人查核帳簿表冊應簽名或加蓋其印章, 並提出報告於股東會 監察人對於前項所定事務, 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辦理之 六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本公司由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 全體董事 監察人之報酬由該法人股東參酌其貢獻價值議定之, 並得給付相當之交通費或其他津貼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報酬, 由董事會參酌其貢獻價值議定之 七 董事 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106 年度 ) 蕭子昂董事長日期 課程名稱 主辦單位 9/14-9/15 經理人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教育訓練 金控內訓 9/28 公司治理研習班 ( 國內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運作現況及趨勢 ) 金控內訓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11/15 數位發展系列講座 金控內訓 莊建發董事日期 課程名稱 主辦單位 4/12-4/13 海外分區經理人 法遵人員暨內稽內控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人員研討會 4/18 法遵主管教育訓練 金控內訓 9/8 國際洗錢交易態樣與監控策略最新趨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勢發展研討會 9/28 公司治理研習班 ( 國內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運作現況及趨勢 ) 金控內訓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9/30 成大產學合作培訓 / 淺談區塊鏈 : 從數 金控內訓 字到經濟活動的變革 11/15 數位發展系列講座 /DBS Digital Bank Journey 金控內訓 128

133 吳嘉欽董事日期 課程名稱 主辦單位 3/24 創新團隊領導 金控內訓 3/25 部屬培育與教導技巧 金控內訓 6/2 打造高績效團隊 金控內訓 9/8-9/9 Design Thinking 金控內訓 9/ 許遠東先生紀念財經論壇 盡職治理 VS. 公司治理 - 談台灣資本市場永續發展及國家競爭力提升 9/28 公司治理研習班 ( 國內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運作現況及趨勢 ) 11/13 微軟 ADKAR 變革管理方法論 金控內訓 12/15 人才培育與領導傳承 金控內訓 許遠東先生暨夫人紀念文教基金會與彭博 (Bloomberg) 金控內訓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廖達德監察人 日期 課程名稱 主辦單位 1/13 稽核人員金融業務研習班 ( 第 315 期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7/14 稽核人員金融業務研習班 ( 第 339 期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8/29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座談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28 公司治理研習班 ( 國內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運作現況及趨勢 ) 金控內訓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11/ 年度內線交易與企業社會責任座談會 八 風險管理資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本公司董事會負責核定風險管理政策原則, 監督風險管理之有效執行, 負擔風險管理之最終責任 ; 管理階層依據授權持續督導風險管理相關活動及評估風險管理績效 本公司亦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直接隸屬於董事會之下, 以提供董事會經營決策上攸關風險管理事項之妥適建議 風險管理執行單位為風險管理處, 監控所有資產帳戶個別投資組合之即時風險樣態及警示管理資訊, 定期於風險管理委員會及董事會提出風險管理報告 本公司為有效管理因經營業務所產生的各項風險, 訂定 風險管理政策 以有效辨識風險 衡量風險 監控風險並完成風險之報告及回應, 對於風險管理程序之執行, 參酌不同之風險與產品屬性訂定相關風險限額 衡量監控作業 超限處理 例外管理 風險呈報等程序及權責歸屬, 以制度化管控 確保風險管理有效執行 九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 一 ) 本公司訂有 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之交易政策暨管理辦法 以茲遵循, 摘要說明如下 : 1. 制定目的及依據 : 為落實執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有關利害關係人為授信以外交易 ( 以下簡稱利害關係人交易 ), 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規定, 特依據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規範訂定交易程序 129

134 2. 董事會決議之原則 : 利害關係人交易不應損及本公司經營之安全穩健, 且不違反董事之忠實義務 ; 董事為決議時應以本公司之利益為第一優先, 不得濫用其職位犠牲公司之利益圖利自己, 並應避免利益衝突 董事會對於涉及特定董事潛在利益衝突案件為決議時, 與決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之董事, 其利益迴避及表決權數之計算, 應符合法令規定 3. 利害關係人交易提報董事會時, 應檢具下列書面文件, 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並應於董事會作成決議前, 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 : (1) 預計向利害關係人購買 租賃或出售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利害關係人, 應提出交易價格業經獨立評估, 或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2) 與利害關係人為前款以外之交易, 應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 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但交易無同類對象可供比較時, 得提供交易價格業經獨立評估之證明文件 ( 由會計師 財務顧問 鑑定估價師等專業公正之第三人就交易價格所出具之獨立評估意見 ) 或會計師出具交易價格係為會計上合理成本或費用之意見書 4. 董事會議事錄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利害關係人交易, 應於議事錄載明下列事項 : (1) 董事會於作成決議前, 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 (2) 董事會作成相關決議之理由 ( 二 ) 本公司利害關係人請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概況 中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十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辦理情形 本公司依據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 並設立發言人, 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 能夠即時允當揭露 此外, 本公司亦運用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 建置本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詳細辦理情形如下 : ( 一 ) 每年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將基金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每年二月底前將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二 ) 每年三月底前將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三 ) 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基金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基金公開說明書 按季更新或不定期修正之基金公開說明書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 四 ) 其它所有應公開之資訊依相關法令規定方式予以揭露 ( 五 ) 主要資訊揭露處所 130

135 1. 本公司網站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 3. 投信投顧公會網站 :hppt:// 十一 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 形及原因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 項目 運作情形 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 一 ) 公司是否訂定內部作業無本公司為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程序處理股東建議 疑義 司 100% 持股之子公司, 並無處理股糾紛及訴訟事宜, 並依程序東建議及股東爭議之問題 實施? ( 二 ) 公司是否掌握實際控制金融控股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 ( 三 ) 公司是否建立 執行與關係企業間之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機制? 二 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 一 ) 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 二 ) 公司是否設置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 三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 一 ) 公司設置獨立監察人之情形? ( 二 ) 監察人履行職責情形? 四 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公司是否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 本公司目前為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0% 持股之子公司 本公司除遵循金控母公司所訂防火牆政策外, 已訂定與利害關係人之交易政策, 並配合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庫, 以落實規範公司對利害關係人之交易行為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避免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為非常規交易 本公司董事會未設置獨立董事, 董事會之運作皆符合法令規定, 董事皆依法行使職權 本公司設有風險管理委員會, 提供董事會經營決策上攸關風險管理事項的妥適建議 本公司依法選任監察人一人 監察人皆參與列席本公司董事會會議, 並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本公司設有客服專線及客服信箱並揭露於公司網站, 內部網站並設有員工聯絡信箱, 以便於客戶 往來機構及員工等利害關係人提供建議或與本公司進行溝通, 期能達到與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131

136 五 資訊公開 ( 一 ) 公司是否架設網站, 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 ( 二 ) 公司是否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 利害關係人良好的互動 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皆依法記載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並於公司網站揭露, 相關內容並指定專責單位維護, 以利內容即時更新 本公司設有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制度, 並制訂對外發布訊息之規範, 以利公司之各項訊息透過適當方式揭露, 另亦依法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公司基本資料及財報等資訊 無 無 十二 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請詳見財務報表附註所述之關係人交易資料 十三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十三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辦法 本辦法係為將本公司之酬金誘因 投資人利益 風險調整後的實質報酬之間的利益予以一致化, 以提升投資人利益價值與本公司整體的長期穩健發展 ( 一 )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 二 ) 適用對象..基金經理人 ( 三 ) 本原則所稱之酬金範圍如下.. 1. 報酬..包括薪資 職務加給 績效獎金 退職退休金 離職金及其他各類獎金 2. 業務執行費..包括車馬費及各種津貼 ( 四 ) 本公司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之訂定原則如下.. 1. 參酌董事會之建議, 設定基金績效目標, 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2. 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基金長期績效, 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結構與制度 3. 本公司董事會將參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之相關規定, 負責審視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標準 132

137 4.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報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5. 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 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率以遞延方式支付 6. 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本公司未來之效益水平, 以釐清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7. 基金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 五 ) 績效考核制度與架構..基金經理人之考核項目設定主要以市場基金排名名次 各基金年度期望報酬達成率及投資研究單位主管評比等各項可以有效評估基金經理人績效之項目為考核之內容 ( 六 )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與政策.. 1. 薪資..評估基金經理人學 經歷背景, 及參考市場薪資水準, 給付合理薪資 基本薪資結構包括本薪及伙食費, 新任時以聘書敘薪內容為依據 2. 獎金..本公司獎金分為年終績效獎金及投資管理績效獎金等 (1) 年終績效獎金..年終績效獎金依公司營收目標達成率 獲利狀況及市場概況提撥 各部門年終績效獎金分配則依各部門年度貢獻程度 績效考核及目標達成狀況分配 (2) 投資管理績效獎金..依據基金長期績效及風險考量為基礎訂定本公司投資管理績效獎金辦法, 其架構包括季度 年度 二年度及特殊貢獻, 並以絕對績效 相對績效為評量奬金核發之依據 ( 七 ) 本酬金結構及政策經董事會核准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 並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露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第五屆第八次董事會通過 133

138 柒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美國 一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簡要說明 ( 一 )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 1. 經濟發展概況 : 國內生產毛額 193, 億美元 (2017) 經濟成長率 2.20% (2017) 主要出口市場 主要輸出品 主要進口市場 主要輸入品 加拿大 墨西哥 中華人民共和國 日本 英國 資本物品 工業用品和材料 生活消費品 汽車及零部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 加拿大 墨西哥 日本 德國 生活消費品 資本物品 工業用品 原油 汽車及零部件資料來源 :Bloomberg;IMF 美國經濟依然有世界上最大的國內生產總值 (GDP) 是世界第二大工業國, 工業門類齊全且生產技術先進 傳統工業部門有鋼鐵 汽車 化工 石油 飛機 機械 造船 電力 採礦 冶金 印刷 紡織 製藥 食品 軍火等 其中鋼鐵的產量佔世界的十分之一以上 ; 汽車產量和發電量均佔世界的 1/5 以上 新興工業部門有電子電器 光電 雷射 精密機械 宇航 核能 新能源 機器人 新型材料 生物製藥 高速鐵路系統 尖端武器等 其中電子電器 光電 宇航 核能 生物製藥及尖端武器等工業居世界領先水平 其他的正面因素包括 : 活躍的風險資本網絡及鼓勵冒險與創新的文化, 比較成熟和規範的金融市場及背後的法律制度, 按人均計算較為豐富的自然資源, 相對開放 覆蓋廣泛的公共教育以及高等教育體系, 在高科技領域擁有眾多如亞馬遜 蘋果公司 谷歌 微軟 英特爾 IBM 這些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及對研發的持續投入, 對新移民人才的吸引力, 一定的社會福利等等 美國的服務業, 特別是金融業 航運業 保險業以及商業服務業占 GDP 占最大比重, 全國四分之三的勞力從事服務業, 而且處於世界領導地位, 紐約不僅是全國第一大城市和經濟中心, 更是世界數一數二的金融 航運和服務中心 教育是美國最重要的經濟產業之一, 每年吸引不少來自世界各地的留學生慕名前來求學, 也為此吸納了不少人才 擁有豐富的礦產資源, 包括黃金 石油和鈾, 然而許多能源的供應都依賴於外國進口 美國是全球最大的農業出口國之一, 主要農產品包括了玉米 小麥 糖和菸草, 中西部大平原地區驚人的農業產量使其被譽為 世界糧倉 也是已開發國家第一大農業國, 具備農業生產的優良條件 : 世界第四大河密西西比河縱貫南北, 平原面積占國土面積的近一半, 耕地面積佔世界的十分之一 ; 緯度適中, 國土遼闊, 三面臨海 ( 西臨太平洋 東臨大西洋 南臨墨西哥灣 ), 氣候類型齊全經濟發達, 農業生產技術先進 ; 交通發達 ; 農作物品種優良等 美國的小麥 大豆 玉米 棉花 菸草 肉蛋奶產量均名列前茅, 其中小麥產量佔世界的近十分之一 ; 大豆和玉米均佔 40% 左右 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本土並沒有熱帶分布, 因而需要大量進口可可 咖啡 134

139 天然橡膠 香蕉等熱帶作物 美國工業產品主要包括了汽車 飛機和電子產品 美國是飛機 鋼鐵 軍火和電子器材的主要輸出國 美國也有發達的旅遊業, 排名世界第三 2. 主要產業概況 : 資訊科技產業 美國 IT 產業之所以能一路全球領先, 首先是因為擁有眾多在微處理器 操作系統和網絡搜索等領域處於市場主導地位的世界級企業, 其次是具備強大的技術商業化體制, 此外美國高等教育和科研體系質量之高他國也難以匹敵 這三者在一個更大的創新生態系統中運行, 該生態系統還包括政府部門 非 IT 企業和客戶等等 美國 IT 產業的全球競爭優勢, 是這一完整而有效創新生態系統的產物 生技醫療 全球生技產業的發展趨勢緊繫於北美洲的產業脈動, 美洲生技公司多集中於美國加州, 且形成多個生技聚落, 新英格蘭區 加州舊金山灣區和加州聖地牙哥等區, 在當地均有強有力的學研機構作技術支援, 能夠將科學的發現進行初步的商品化, 外加上活躍的創投業者, 提供資金的支持, 更加鞏固美國生技產業的競爭優勢 工業 美國是世界第一大工業國, 工業類別齊全且生產技術先進 傳統工業部門有鋼鐵 汽車 化工 石油 飛機 機械 造船 電力 採礦 冶金 印刷 紡織 製藥 食品 軍火等 其中鋼鐵的產量占世界的十分之一以上 ; 汽車產量和發電量均占世界的 1/5 以上 新興工業部門有電子電器 光電 雷射 精密機械 宇航 核能 新能源 機器人 新型材料 生物製藥 高速鐵路系統 尖端武器等 其中電子電器 光電 宇航 核能 生物製藥及尖端武器等工業居世界領先水平 服務業 美國的服務業, 特別是金融業 航運業 保險業以及商業服務業占 GDP 占最大比重, 全國四分之三的勞力從事服務業, 而且處於世界領導地位, 紐約不僅是全國第一大城市和經濟中心, 更是世界數一數二的金融 航運和服務中心 教育是美國最重要的經濟產業之一, 每年吸引不少來自世界各地的留學生慕名前來求學, 也為此吸納了不少人才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規定 ( 三 ) 最近三年當地貨幣兌美元匯率之變化 : 無 三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135

140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 :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金 ) 數目 金額 ( 十億美金 ) 紐約證交所 2,307 N/A 19,573 27,966 8,753 N/A 7,257 N/A 那斯達克證交所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SIFMA 2. 交易市場 :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 136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美金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金 ) 股票債券 紐約證交所 19, , ,318 N/A 2,420 2,420 N/A N/A 那斯達克證交所 N/A N/A N/A N/A N/A N/A ( 二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 證券市場名稱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紐約證交所 60 N/A 那斯達克證交所 N/A N/A N/A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1933 年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必須註冊, 且公開募集發行新股須向證券管理委員會提出註冊申請報告書 1934 年證券交易法加以補充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須製作各種定期及臨時報告書, 以充分公開資訊 此外徵求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書亦必須對股東發出報告書 ; 公司內部關係人, 應申報其持有股數, 以後持有股數變動時亦同 ; 若經由公開標購取得公司控制權亦必須公開相關資訊 在美國證管會嚴格規定下, 美國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公告眾多資訊, 為增加公開資料之效用, 並方便投資人閱讀, 近年來美國證管會已統一各項必須公告之項目, 建立相關之申報書, 使申報的格式及處理標準趨於一致 ( 四 ) 證券之交易方式 : 1. 交易所 :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E) 那斯達克證券交易所 (NASDAQ) 2.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9:30-16:00

141 3. 漲跌幅限制 : 無漲跌幅限制 英國 一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簡要說明 ( 一 )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 1. 經濟發展概況 : 國內生產毛額 26, 億美元 (2017) 經濟成長率 1.70% (2017) 主要出口市場德國 美國 荷蘭 法國 愛爾蘭 比利時等主要輸出品製成品 化學製品 食物和飲料 菸草 汽車和零部件 計算機編程 金融 娛樂 衣服 燃料和石油產品 工業用品和材料 軍事武器和裝備 藥品等主要進口市場德國 中國 荷蘭 美國 法國 比利時等主要輸入品製造業品 機械 燃油 食品類等資料來源 :Bloomberg;IMF 英國作為一個重要的貿易實體 經濟強國以及金融中心, 是世界第六大經濟體系, 也是全球最富裕 經濟最發達和生活水準最高的國家之一 在過去的三十年間, 政府大量減少了國有資產, 並減緩了社會福利計劃的發展 十八世紀時英國本地產小麥開始不敵北美廉價小麥, 放棄大量種植小麥, 大量從美洲進口糧產, 逐漸轉以乳畜業為主, 較為集中, 高度機械化, 效益十分高 :1% 的勞動人口能夠滿足大約 60% 的食品需要 英國擁有大量的煤 天然氣和石油儲備 ; 英國的主要能源生產大約占總 GDP 的 10%, 在工業國家是算非常高的 服務業, 特別是銀行業 金融業 航運業 保險業以及商業服務業占 GDP 的比重最大, 而且處於世界領導地位, 首都倫敦更是世界數一數二的金融 航運和服務中心 2016 年 6 月 23 日英國舉行脫離歐盟的全民公投 投票結果為 脫離歐盟 英國脫歐對英國經濟的衝擊, 短期來說, 在英國與歐盟展開協商的這段期間, 英國企業很可能將延後或取消投資與雇用計畫, 而在英國脫歐形式確定後, 於英國設有據點以進入歐盟單一市場的跨國公司可能將遷移據點 同時, 投資與就業機會的下降將衝擊家戶消費, 此外, 雖然英鎊貶值將挹注英國出口企業競爭力, 但由於貿易條約仍存在不確定性, 可能將抵消此一正面因素 而英鎊貶值更將推高進口物價, 並可能導致通膨攀升, 在購買力減少之下, 英國國內需求將降低 而就業市場前景黯淡也將使民眾謹慎消費 增加儲蓄, 使國內需求更低迷 英國財政部預期在脫歐的情況下英國經濟將出現衰退, 預料財政部將會放棄目前的財政目標, 轉為允許較大幅度的財政赤字以支持經濟成長, 雖然部分財政赤字的擴大可能源自於經濟本身的走緩, 但政府也可能推出減稅政策以支持市場信心 中長期來說, 由於英國將開始進行脫歐協商, 因此脫歐的衝擊仍高度未明, 後續可望 137

142 隨著更多協商的細節浮現, 更能判斷長期的發展 脫歐對英國長期發展的影響將取決於英國在協商過程中能保留多少進入歐盟單一市場的權利 移民人口在政策改變下的增減 英國得以省下多少原先繳交給歐盟的費用等, 只是目前多數的研究顯示, 脫歐後的長期經濟成長將較留歐情況下為低 2. 主要產業概況 : 金融業英國金融業高度發達, 倫敦與紐約和東京並列, 是世界上 3 大國際金融中心之一 該市場進行多項金融業活動, 包括跨國銀行借貸 外匯交易 國際債券發行 基金投資等業務, 同時也是世界最大保險市場 最大黃金現貨交易市場 船貸市場及重要非貴重金屬交易中心 倫敦是歐洲最大的金融中心, 其金融服務位於兩個地區 : 城區 ( 倫敦城 ) 以及港區 ( 尤其是在金絲雀碼頭周邊 ) 目前倫敦城和港區擁有超過 500 家銀行, 使倫敦大部分的業務在全球範圍內進行, 已建立領導地位的領域有歐洲債券 外匯市場 能源期貨以及全球保險 另類投資市場過去十年來一直持續增長, 使倫敦發展成為了小型企業的國際資產中心 消費品工業英國擁有許多其他全球知名之消費品企業, 如 UNILEVER( 各種消費性產品 ), SABMILLER( 啤酒飲料 ),CADBURY( 食品 ),BRITISH AMERICANTABACCO( 煙草製品 ) 等 隨著時尚產業日新月異的變化, 英國品牌紛紛把設在亞洲的工廠搬回英國, 打算讓 英國製造 的名號響遍全球 製造業英國製造業佔英國經濟發展重要性持續下降, 其中工程機械及同類行業仍占據最大部分, 包含汽車製造以及航空與國防設備相關, 其中 ROLLS ROYCE 所製造之飛機引擎享譽全球, 另 BAESYSTEMS 則是另一重要國防工業公司 此外, 英國也是歐洲汽車引擎重要生產國 另外化學及化學產品是英國製造業的另一個重要基礎 在這部分中, 製藥企業尤其成功,GLAXO SMITHKILNE 是全球知名大藥廠, 以抗病毒藥物聞名,ASTRA ZENEZA 則為另一全球知名製藥企業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規定 ( 三 ) 最近三年當地貨幣兌美元匯率之變化 年度 最高價 最低價 年底收盤價 資料來源 :Bloomberg 二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 : 證券市場名稱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138

143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金 ) 數目金額 ( 十億美金 ) 倫敦證券交易所 2,685 N/A 3,915 N/A 2,685 N/A 3,915 N/A 2. 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 名稱 倫敦證券 交易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總成交值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金 ) 股價指數 ( 十億美金 ) 股票債券 , , ,285 N/A 2,285 N/A 3,946 N/A ( 二 ) 最近兩年市場週轉率及本益比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倫敦證券交易所 55.7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 三 ) 市場揭露效率說明市場有重大資訊揭露之義務, 包括營業活動變更及新發展 財務狀況之變更 可能導致市價變化之事實, 而年度財務報告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公佈 ( 四 ) 證券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倫敦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五上午 8:00~ 下午 4:30 3. 漲跌幅限制 : 無上下限 4. 交割制度 : 採股票交易自動報價系統 SEAQ 俄羅斯 一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簡要說明 ( 一 )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 1. 經濟發展概況 : 國內生產毛額 92,037 十億盧布 (2017) 經濟成長率 1.60%(2017) 主要出口市場 主要輸出品 主要進口市場 荷蘭 德國 烏克蘭 義大利 中國 美國 瑞士 土耳其 原油 天然氣 金屬 機械及交通設備 化學品 德國 烏克蘭 中國 日本 哈薩克 美國 義大利 法國 139

144 主要輸入品機械及交通設備 食品及農產品 化學品 金屬 資料來源 : 俄羅斯斯聯邦統計局 Bloomberg 俄羅斯境內蘊藏豐富的天然資源, 包括石油 天然氣 煤 鐵 鎳 鋁 黃金 白金 鑽石 木材等, 為全球前兩大天然氣及石油生產國, 第五大鐵礦生產國 ; 主要工業有能源 汽車 農業機械 軍事武器 航太 冶金 化工等 俄羅斯經濟對能源的依賴頗深, 石油 天然氣等能源相關產出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 20% 出口金額的 70% 及政府財政收入的 50% 以上, 因此國際能源價格的高低係影響俄羅斯經濟榮枯之關鍵 隨近期國際油價於 2016 年止跌反彈攀升, 俄羅斯經濟成長率由 2016 年之 -0.25% 回升至 2017 年正成長至 1.60%,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MF) 預估 2018 年俄羅斯經濟可望再度成長至 1.70% 歐盟為俄最大貿易夥伴, 其次為亞太經合組織 (APEC) 國家 獨立國協 (CIS) 國家 歐亞經濟共同體 (EurAsEC) 國家 其中對歐盟出口占俄出口的 53%, 自歐盟進口占總進口額的 42.4%; 因此歐盟 獨立國協國家 中東歐國家及中國大陸等, 均是俄國主要的出口市場 2017 年總出口額為 20,557 十億盧布,2017 年總進口額則為 13,066 十億盧布 2. 主要產業概況 : 石油俄羅斯的石油及天然氣儲藏主要集中在西西伯利亞地區, 此地的油田提供俄羅斯 70% 的石油產量及 90% 的天然氣產量 主要石油產地包括漢特 - 曼西斯克 (Khanty-Mansiysk), 亞馬爾 - 涅涅茨 (Yamal-Nenets) 省 秋明 (Tyumen) 托木斯克 (Tomsk) 及新西伯利亞州 全國十大油田有八個位於此區 第二大石油產區在窩瓦河 - 烏拉山地區 其他小量生產石油的省份分部在提蒙 - 伯朝拉 (Timan-Pechora) 及北高加索 東西伯利亞 遠東及俄羅斯大陸棚沿岸則為未來極具潛力的石油開產地 俄羅斯的石油產業集中在數家國內公司手中, 限制國際石油公司直接投資 主要的原油製造商 出口商及煉油業者為國營的 Rosneft 及 Gazprom Neft, 及私營的 Lukoil,Surgutneftegaz 及 Tatneft 輸油管系統主要由國營公司 Transneft 經營 國外上游石油公司通常經由國營 Zarubezhneft 運送 2017 年俄羅斯石油開採量達 億噸, 年增率 1.39% 天然氣俄羅斯的天然氣蘊藏量占全球近 30% 比重, 為世界天然氣蘊藏最豐富的國家, 產量僅次於美國的全球第二大天然氣產國,2016 年的產量為 6,400 億立方公尺 俄羅斯的天然氣產業由 Gazprom 公司獨占, 該公司並掌握俄羅斯天然氣出口策略的決策大權, 占俄羅斯天然氣 80% 開採量, 同時掌握全球天然氣儲存量的 30% 以上 雖然政府擁有 % 股權, 但除調節國內天然氣的價格外, 其他相關業務均交由 Gazprom 負責 俄羅斯天然氣主要以供應歐洲地區為主, 惟近年歐洲地區經濟恢復遲緩 天然氣資源的替代方案增加及試圖降低對俄羅斯的依賴, 讓俄羅斯積極轉向開拓日本 韓國 越南及印度等 俄羅斯天然氣主要以供應歐洲地區為主, 惟近年歐洲地區經濟恢復遲緩 天然氣資源的替代方案增加及試圖降低對俄羅斯的依賴, 讓俄羅斯積極轉向開拓日 140

145 本 韓國 越南及印度等亞洲市場 冶金工業俄羅斯為世界主要金屬生產國, 金屬產品出口居世界第三位 由於生產高度集中, 形成 14 家大型垂直整合集團, 包括 Evraz Holding Magnitogorskiy Metallurgicheckiy Kombinat(MMK) Severstal Novolipetskiy Metallurgicheckiy Kombinat(NLMK) Metalloinvest Mechel Trubnaya Metallurgicheckaya Kompaniya Obedinyonnaya Metallurgicheckaya Kompaniya ChTPZ 等 9 家金屬冶金公司 以及 Norilskiy Nikel( 鎳 ) UGMK-Holding( 銅 ) Russkaya Mednaya Kompaniya( 銅 ) RUSAL( 鋁 ) 及 Korporatsiya VSMPOAVISMA ( 鈦 ) 等 5 家非鐵金屬冶金公司 在大幅更新設備及生產高附加價值的高技術產品之下, 俄羅斯冶金工業得以快速且成功擺脫金融危機的影響, 並能更靈活反應外在情勢的改變 2016 年, 俄羅斯對冶金行業提供了巨大的資金支持,2014 年出台的俄羅斯國家規劃 工業發展和提升競爭力 中的子規劃 發展稀有金屬和稀土工業 所提出的第一階段發展任務已經全部完成 2016 年對於黑色金屬企業的支持資金達到了 2.49 億盧布, 獲得國家投資支持的項目投資總額為 億盧布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銀行提款超過一萬美元以上需提前一天申辦 ( 三 ) 最近三年當地貨幣兌美元匯率之變化 美元兌盧布最高價最低價年底收盤價 二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 : 證券市場名 稱 莫斯科銀行間外匯交易所 2. 交易市場 :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百萬 / 盧布 ) 上市公司家 數 資料來源 :Bloomberg 債券發行情形 金額 ( 百萬 / 盧布 ) , ,425 1,342 1, , ,274 股價指數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 / 盧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 / 盧布 ) 股票 債券 141

146 莫斯科銀行間外匯交易所 ( 二 ) 最近兩年市場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市場名稱 ,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莫斯科銀行間外匯交易所 ( 三 ) 市場揭露效率說明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俄羅斯公司每一季均須向稅務單位公佈會計帳目, 並於每年股東會向股東揭露前 述帳目資料 許多大型公司於俄羅斯當地報紙刊登財務報表 公司的任何商業活 動與財務狀況資料, 必須印製出版並交付給股東 凡公司股東超過 5000 名以上, 公司必須依季印製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 四 ) 證券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莫斯科交易所 (MICEX) 2.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10:30 至下午 6:00 3. 交割制度 : 成交後第 2 日交割 4. 代表指數 : 莫斯科 MICEX 指數 墨西哥 一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簡要說明 ( 一 )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 1. 經濟發展概況 : 國內生產毛額 1.15 兆美元 (2017) 經濟成長率 2.1% (2017) 主要出口市場美國 加拿大 中國 西班牙 巴西 哥倫比亞主要輸出品原油 ; 電視接收器 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 ; 有線電話或電報器具 ; 客運車輛 ; 機動車輛零組件 ; 自動資料處理機 ; 載貨用機動車輛 ; 石油及提自瀝青礦物之油類 ( 原油除外 ); 絕緣電線 電纜及光纖電纜 ; 黃金 ; 醫科用儀器及用具 主要進口市場美國 中國 日本 韓國 德國 加拿大主要輸入品石油及提自瀝青礦物之油類 ( 原油除外 ); 車輛零件 ; 電視 雷達及收音機等之零件 ; 積體電路 ; 有線電話或電報器具 ; 自動資料處理機 ; 客運車輛 ; 電子產品機械 ; 辦公機具 ; 石油氣及其他氣態碳氫化合物 資料來源 :Bloomberg;IMF 142

147 2017 年墨西哥經濟成長 2.1%, 相較於 2016 年經濟成長 2.3% 下滑 其中主要因墨西哥於 2017 年 9 月 19 日大地震造成經濟損失, 雖然匯率及出口未受地震影響, 但地震受損較嚴重的墨京 墨西哥州 Puebla 及 Morelos 州農作生產將因工作天數減短而暫時受影響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MF) 預估墨西哥 2018 年經濟成長率將上揚約為在 2.3% 左右 2. 主要產業概況 : 汽車工業 美 加 墨三國簽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NAFTA) 後, 歐 美 日等國際主要汽 車大廠為爭取北美此一全球最大的汽車市場, 紛紛赴墨西哥設立組裝線, 使得墨 西哥成為全球汽車主要生產大國之一 2016 年, 墨西哥汽車產業產值約達 520 億美 元, 產量達 345 萬輛, 出口 276 萬輛, 國內銷售量也創歷史新高, 達 160 萬輛 食品加工產業 墨西哥加工食品業者以中大型廠商居多, 其中 52% 為大型製造商 ( 員工人數 100 人 以上, 年營業超過 200 萬美元以上者 ),37% 屬於中型業者 ( 員工人數 100 人以 內, 年營業超過 90 萬美元以上者 ), 小型業者則僅占 11%( 員工人數 15 人以內, 年營業 9 萬美元以內者 ), 重要民生基本食品如 : 麵包 牛奶等, 仍控制在超大 型廠商手中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規定 ( 三 ) 最近三年當地貨幣兌美元匯率之變化 年度最高價最低價年底收盤價 二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 : 證券市 場名稱 墨西哥 證交所 2. 交易市場 : 證券市場名稱 墨西哥 證交所 上市公司家 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百萬美金 ) 143 數目 資料來源 :Bloomberg 債券發行情形 金額 ( 百萬美金 ) , , ,021 78,924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 億美金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億美金 ) 股票債券 , , , , ,241 1,

148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 二 ) 最近兩年市場週轉率及本益比週轉率本益比 ( 倍 ) 證券市場名稱 墨西哥證交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 三 ) 市場揭露效率說明所有可能影響股價之事實, 包括購併 資本變更皆應公開揭露 ( 四 ) 證券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墨西哥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8:30~15:00 3. 交易方式 : 透過電腦交易系統 BMV 輔助完成交易 4. 交割制度 : 在交易後的第 2 個營業日辦理交割 5. 交易成本 : 交易手續費依成交金額由券商與客戶議定 6. 代表指數 : 墨西哥 BOLSA 指數 德國 一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簡要說明 ( 一 )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 1. 經濟發展概況 : 國內生產毛額 36, 億美元 (2017) 經濟成長率 2.00%(2017) 主要出口市場 法國 英國 荷蘭 美國 奧地利 義大利 中國 瑞士 主要輸出品 汽車 機械器具 化學製品 電腦及電子產品 電氣設備 主要進口市場 主要輸入品 醫藥品 金屬 運輸設備 食品 紡織品 橡膠及塑料製品 等 荷蘭 法國 中國 比利時 義大利 英國 奧地利 俄羅 斯 機械器具 數據處理設備 汽車 化學製品 石油及天然氣 金屬 電氣設備 醫藥品 食品 農產品等資料來源 :Bloomberg;IMF 德國是歐洲最大經濟體, 為全球國內生產總值第四大國 自從工業革命時期以後, 德國一直是日益全球化的經濟的先驅者 創新者和受益者 德國的經濟政策基於社會市場經濟的概念 德國是歐盟和歐元區的創始成員之一, 但受到過去東西德合併導致經濟成長不一的影響, 其經濟成長卻為歐盟國家中成長速度最慢的國家之一 而出口為德國經濟成長的動力來源, 尤以機器製造 汽車出口為主, 隨著全球景氣復甦, 德國出口業務明顯回升, 同時推升德國經濟增長, 隨著總體大環境情勢轉好, 各研究機構紛紛調升德國經濟增長率預期 144

149 2. 主要產業概況 : 生物科技產業 德國是享譽全球的生物科技先鋒, 也是多家生技企業的發源地 德國生物科技產業涵蓋四個重要領域 : 醫學生物技術 工業生物技術 農業生物技術及服務供應商 德國投入要物研發不留餘力, 近幾年知名大藥廠投入大量經費在抗癌藥物的研發 德國最大的生物科技鎮集中在慕尼黑 柏林 / 布蘭登堡 科隆 / 杜塞道夫以及萊茵 - 內卡河三角洲 ( 海德堡 ), 新興的生物技術中心坐落於萊比錫 / 德勒斯登, 該產業活躍的表現為 創新 一詞豎立了最佳典範 食品工業 德國擁有豐富且多樣化的食品與特產, 從啤酒 香腸 麵包 蛋糕 巧克力 糖果到餅乾等, 德製食品堪稱舉世聞名 再加上德國食品安全監督體制的嚴格把關, 使得食品成為德國極具出口競爭力的產品之一 德國為歐盟之中最大的食品生產國, 飲食產業也是德國重要的產業部門之一 汽車工業 汽車產業是德國第一支柱產業, 也是德國是世界汽車製造強國, 擁有賓士 寶馬 大眾 奧迪 保時捷等國際知名品牌 在全球中高檔汽車市場上, 德國汽車品牌也佔有重要地位, 邁巴赫 賓利更成為身份高貴的象徵 德國汽車工業平均每十天就有一項專利產生, 每年獲得的專利 3650 項, 是名副其實的世界冠軍 所有這些都確保了德國汽車工業在全球的技術領先優勢, 凸現了德國汽車工業在德國經濟中的核心地位 德國汽車工業研發工作的重點是提高汽車品質 改善安全性能 降低能耗 此外, 德國擁有經驗豐富的汽車工業技術人員, 該國的雙軌教育提供以就職為導向之特定產業培訓, 每年約有 80,000 名技術人員接受專業技術訓練 全球著名的汽車製造廠商包括奧迪 (Audi) 寶馬 (BMW) 賓士 (Mercedes-Benz) 福特 (Ford) 通用 (Opel) 威凱 (Iveco) 曼 (MAN) 尼奧普蘭 (Neoplan) 保時捷 (Porsche) 及福斯 (VW) 均選擇於德國設廠, 其中以生產奧迪 (Audi) 福斯 (VW) 寶馬 (BMW) 賓士 (Mercedes-Benz) 福特 (Ford) 為大宗 機器及設備製造業 德國擁有實力堅強的機械及設備製造業, 其實力源自優良的傳統與技術 領先的研發 多元化的工業基礎 以及政府對該產業全力的支持 在國際間, 德國機械及設備製造業領先他國居於國際市場首位, 透過創新產品及一流的服務品質保障該產業在國際間的競爭力 再生能源與資源產業 2000 年德國開始實施 能源過渡計劃, 旨在擺脫對核電與化石燃料的依賴並改用再生能源, 並將於 2022 年淘汰所有的核電廠, 成為全球第一的再生能源國 德國高素質的人力資源及享譽盛名的教育制度為德國在該產業實現創新的基石, 該國目前有超過 250 間大學提供再生能源相關專業的學位 即使因 能源過渡計劃 使得電費不斷上漲, 仍獲得七成以上民眾的支持, 使德 145

150 國政府順利實行此項計劃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規定 ( 三 ) 最近三年當地貨幣兌美元匯率之變化 歐元兌美元 最高價 最低價 年底收盤價 二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 : 股票發行情形證券市場股票總市值上市公司家數名稱 (10 億美金 ) Deutsche Börse 2. 交易市場 : 證券市場名稱 資料來源 :Bloomberg 債券發行情形金額數目 (10 億美金 ) N/A N/A N/A N/A N/A N/A 股價指數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總成交值 (10 億美金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10 億美金 ) 股票債券 Deutsche Börse 10, , N/A N/A N/A N/A N/A N/A ( 二 ) 最近兩年市場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市場名稱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Deutsche Börse N/A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 三 ) 市場揭露效率說明 年報 半年報需定期公佈 公司有重大資訊揭露之義務, 包括營業活動變更及新發展 財務狀況之變更 購併計畫 增資 減資活動與可能導致市價變化之事實, 均需不定期公告 146

151 ( 四 ) 證券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五 8:00~20:00 3. 證券交易種類 : 股票 債券 衍生性金融商品 4. 交割制度 : 成交後第二個營業日完成交割 瑞士 一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簡要說明 ( 一 )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 1. 經濟發展概況 : 國內生產毛額 6, 億美元 (2017) 經濟成長率 1.00%(2017) 主要出口市場德國 美國 法國 義大利 英國 荷蘭 比利時 廬森堡 主要輸出品化學藥品 鐘錶 珠寶與樂器 機械與電子產品 金屬與金屬製品 貴重金屬與首飾 農林漁牧業產品 能源及原料 運輸工具 皮革橡膠與塑料 紡織品與衣物等 主要進口市場德國 法國 義大利 荷蘭 比利時 廬森堡 美國 日本 主要輸入品化學藥品 機械與電子產品 鐘錶 珠寶與樂器 能源及原料 運輸工具 金屬與金屬製品 農林漁牧業產品 紡織品與衣物 貴重金屬與首飾 皮革橡膠與塑料等 資料來源 :Bloomberg;IMF 瑞士全國三分之二皆為高山, 天然資源極為貧乏, 惟多湖泊及森林, 故觀光資源豐富, 水利發電資源充沛, 可有餘力供應鄰國 ; 另畜牧業亦發達, 惟農產品及民生必需品仍多仰賴自國外進口供應 瑞士經濟是世界最為穩定的經濟體之一 其政策的長期性 安全的金融體系和銀行的保密體制使瑞士成為避稅投資者的安全避風港 瑞士是世界上最為富裕的國家之一, 人均收入處在世界最高行列, 同時有著很低的失業率和財政赤字 由於擁有發達的金融產業, 服務業在瑞士經濟中也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 瑞士是一些重要國際政經組織, 如聯合國 WTO IMF 世界銀行 OECD 的會員,WEF 全球競爭力報告, 瑞士長期高居總排行世界第一 當附近歐洲國家失業率飆到 20% 以上, 連德國失業率也達 8% 到 10% 間, 瑞士失業率約 3%, 堪稱歐洲最低 主要建立於精緻工業品出口和觀光業之上, 但令人爭議的秘密銀行制度也讓許多富人定期前往瑞士辦理財產事務順便進行高檔旅遊, 人才政策採取全面開放, 境內有多達 萬名外籍工作人口, 占整體就業人口超過 147

152 1/4, 多數是高技術人士, 並重視師徒制的技職教育體系, 全國已發展出職訓課 程 (VET) 及產學專班 (PET), 通常是每週在校二天 工廠三天的師徒制訓練 2. 主要產業概況 金融業 : 瑞士金融銀行業已由傳統儲蓄及貸款業務, 擴增至資產管理與個人理財及企業融資 貿易與營銷等諮詢服務 規模宏大之瑞士聯邦銀行 (UBS) 及瑞士信貸銀行 (Credit Suisse) 銀行集團, 以提供海外財團及富豪之資產投資與管理服務為主 ; 中小規模之邦立銀行, 則以經營國內客戶之儲蓄 轉帳及借貸等業務為主 由於美國 德國 法國 義大利及 OECD 與 G20 等國際組織皆不滿瑞士銀行多年來協助各該國富人隱匿財產避稅瑞士, 紛紛透過對瑞士施壓, 逼迫瑞士開放其聞名全球之銀行保密機制, 迫於國際局勢, 瑞士政府及金融界終於讓步, 對外公開表態願意放鬆此一機制 另為因應及落實 第三版巴賽爾銀行協議 (Basel III) 管理機制, 瑞士政府乃積極規範銀行自有資本適足率, 藉以減低虧損衝擊 鐘錶業 : 目前全世界的鐘錶分由中國大陸與瑞士生產, 其中低價位鐘錶由中國大陸壟斷, 而高價位鐘錶則屬瑞士獨佔 在電子時代與數位產品潮流下, 瑞士鐘錶卻不侷限於舊有報時功能, 反而以美感 品牌聲譽與科技 Know-How, 在行動電話與電腦數位產品夾殺下, 及時搶得市場優勢 瑞士鐘錶彰顯配戴者社會經濟與文化地位, 尤其是具高度聲望昂貴奢華機械鐘錶, 瑞士鐘錶以其標示的 Swiss Made 一語道盡全世界奢華人士追求高級鐘錶之排他獨專性 機械製錶百年傳統與卓越品質的需求, 亞洲新興國家是目前瑞士鐘錶出口業最大的買主 為持續擴大瑞士鐘錶在中國大陸的市場, 透過瑞士與中國大陸已簽訂雙邊自由貿易協定, 在十年內逐步達成降低 60% 關稅的目標, 同時也加強保護瑞士鐘錶免於仿冒偽造 除了既有中國大陸市場外, 瑞士鐘錶業仍不斷在思考下一個大買主, 未來五年新興國家如越南 印度 蘇俄 烏克蘭 馬來西亞 南韓與墨西哥, 對瑞士鐘錶業而言, 其重要性與日俱增, 瑞士將加速與這些新興國家協商並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以期降低貿易障礙 大部份瑞士鐘錶業僅具中小企業規模,93% 瑞士鐘錶業不超過 250 名員工, 低於 10 名員工的瑞士鐘錶業高達 31%, 然而瑞士四大鐘錶集團 Swatch Group Richemont 勞力士(Rolex) 及 LVMH 經不斷地合併與成長, 已佔據主宰瑞士鐘錶市場的絕對優勢地位 製藥業 : 目前瑞士境內共有大小藥廠 790 家 ( 包括外商在內 ), 其中外資大藥廠如 Glaxo Merck Pfizer 等分食瑞士藥劑市場 70% 之大餅, 瑞士 3 大製藥廠 Novartis Roche Serono 合占 18%, 其餘中小規模廠占 12%( 瑞士國內市場一般成藥或學名藥, 多靠此等藥廠供應 ) 瑞士製藥業以出口為導向, 瑞士所生產之藥品 90% 以上出口, 主要出口至歐洲 美國 日本及加拿大, 清一色為已開發國家, 以此藥價偏高 148

153 機械 電機及金屬加工業 : 機械與電子產品外銷也是構成瑞士經濟發展重要支柱之一 瑞士機器主要外銷市場為德國, 次為中國大陸及美國 ; 另南韓 俄羅斯 印度 土耳其及巴西等國家, 亦屬瑞士機器產品外銷 15 大市場 瑞士電子產品以生產資本財為重, 故深受世界經濟景氣影響, 主要客戶集中於製造業及營建業, 尤以能源及鐵路兩大類為最, 故公共建設投資熱絡與否, 對該產業影響甚巨, 瑞士電子產品重要之外銷市場為德國 美國 法國及中國大陸等, 近年來對非工業化國家之輸銷亦有成長 瑞士金屬加工品出口產品銷售以歐洲 ( 尤其德國 ) 為主要市場, 其精密機具及零配件為德 法 義 奧等工業先進國家所偏愛, 惟因近年來瑞士法郎大幅升值影響價格競爭力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規定 ( 三 ) 最近三年 Swiss franc(chf) 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價及其變動情形 : 年度最高價最低價收盤價 資料來源 : Bloomberg 二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 : 股票發行情形股票總市值證券市場名稱上市公司家數 ( 億美金 ) 債券發行情形金額數目 (10 億美金 ) 瑞士證券交易所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資料來源 : Bloomberg 2. 交易市場 : 證券總成交值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億美金 ) 證券市股價指數 ( 億美金 ) 股票債券場名稱 瑞士證 券交易所 , N/A N/A N/A N/A N/A N/A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 二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市場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瑞士證券交易所 NA NA

154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上市公司必須在公開說明書中針對公司董事會組成 最近公司財務狀況 過去五年股利分派狀況 營運情形及公司營運所面臨特別風險等項目充份揭露, 以維護投資者權益 ( 四 ) 證券之交易方式 : 1. 交易所 : 瑞士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 9:00-17:30 3. 交易制度 : 在瑞士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股票都可藉由 EBS 電子交易系統進行, 同時 EBS 已將交易與交割手續整合, 根據下單時點及報價進行撮合 4. 交割制度 : 交易完成後第 3 個營業日 5. 交易成本 : 手續費由證券商與顧客商議 巴西 一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簡要說明 ( 一 )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 1. 經濟發展概況 : 國內生產毛額 6,560 十億巴西里耳 (2017) 經濟成長率 -0.99%(2017) 主要出口市場 美國 阿根廷 荷蘭 中國 德國 墨西哥等 主要輸出品 運輸設備 鐵礦 大豆 鞋 咖啡 汽車等 主要進口市場 美國 阿根廷 德國 中國 奈及利亞 日本等 主要輸入品 機械 電子及運輸設備 化學製品 石油等 資料來源 :Bloomberg;IMF 2015 年及 2016 年巴西曾出現嚴重的經濟危機, 連續兩年出現負成長之衰退, 分別高達 -3.8% 及 -3.6%, 德梅爾總統在 2016 年 8 月因前總統羅賽芙遭彈劾案下台, 渠時任副總統因而取代執政, 上任後對內推動一連串的改革 包括期使受到政府赤字嚴重侵蝕的巴西經濟, 能夠有更良好的經商投資環境, 以吸引外人投資, 改善失業情況, 提高國民所得 對外也採較開放態度, 積極申請加入 OECD, 並推動與歐盟之自由貿易協定, 期以參與國際市場, 加速巴西經濟回復 巴西於 2017 年經濟成長率終走出經濟衰退, 出現近 1% 正成長 2. 主要產業概況 : 鋼鐵業 巴西目前有 30 家煉鋼廠, 分布於聖保羅 敏那斯等 10 個州, 這些煉鋼廠分屬 150

155 CSN Gerdau 及 Votorantim 等 11 家集團所有, 僱用員工人數約 13 萬 3,000 名 巴西鋼鐵業同業公會 (Instituto Brasileiro de Siderurgia-IBS) 公布統計資料顯示 : 受機械設備 汽車及自動化等產業產量成長之影響, 巴西 2017 年粗鋼產量約達 3,4365 萬公噸, 較 2016 年的 3,127 萬公噸成長 9.9% 農牧業 巴西全國可耕地麵積達 億公頃, 占國土面積的 18, 牧場 1.73 億公頃 ; 森林面積 5.16 億公頃, 占國土面積的 60.7, 僅次於俄羅斯 (8.09 億公頃 ), 居世界第二位 巴西農牧林業就業人數 1726 萬人, 占全國就業人口的 19.3 巴西農牧業部發布 年農貿規劃報告 中表示, 肉類消費預計平均年增長 3.6%,2023 年有望達到 3580 萬噸 報告數據顯示, 雞肉 牛肉和豬肉總產量的 58.8% 75% 和 82.3% 被國內市場消化 未來 10 年, 雞肉 牛肉和豬肉出口將分別增加 59.5% 110.5% 和 87.3%, 出口主要市場為美國 非洲國家 俄羅斯以及日本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資金匯出匯入須向央行註冊, 且須經由同名帳戶 ( 三 )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價及其變動情形 : 美元兌里耳最高價最低價年底收盤價 二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 : 證券市場名稱上市公司家數 巴西聖保 羅證交所 2. 交易市場 :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BRL 十億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債券發行情形 數目金額 (BRL 十億 ) , , ,796 39,493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總成交值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10 億美金 ) 證券市股價指數 (10 億美金 ) 股票債券場名稱 巴西聖 60, ,

156 保羅證 交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mmberg 法國 ( 二 ) 最近兩年市場週轉率及本益比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證券市場名稱 巴西聖保羅證交所 N/A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 三 ) 市場揭露效率說明上市公司必須向股票委員會以及各證券交易所揭露內部章程 財務報表 股東會會議紀錄, 以及公司完整介紹 歷史沿革 前述揭露事項須定期更新 ( 四 ) 證券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巴西聖保羅證券交易所 (BOVESPA) 2. 交易時間 :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10:00 至下午 5:00 3. 交易方式 : 電子交易系統 4. 交割制度 : 成交後第 3 日交割 5. 代表指數 : 巴西聖保羅指數 (BOVESPA Index) 一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簡要說明 ( 一 )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 1. 經濟發展概況 : 國內生產毛額 25, 億美元 (2017) 經濟成長率 1.60% (2017) 主要出口市場 德國 比利時 義大利 英國及西班牙 主要輸出品 航空器 醫藥製劑 小客車 奢侈品 ( 包含葡萄酒 化妝品 主要進口市場 主要輸入品 香水 烈酒及皮包珠寶首飾等 ) 等 德國 中國大陸 比利時 義大利及美國等 石油相關製品 天然氣 航空器具零組件及汽車零組件等 資料來源 :Bloomberg;IMF 法國經濟結合了現代化的資本主義經濟以及政府干預 政府在各個行業依然有重要影響 ; 在鐵路 電力 航空和電訊企業, 政府還擁有主要的控制權 這使得法國經濟有較強的國家資本主義色彩 從 1990 年代初開始, 法國政府就一直在逐漸放寬控管, 並正在緩慢地釋出在法國電信 法國航空以及保險 金融 152

157 國防企業的控股份額 除此之外, 肥沃的田土 先進的技術以及政府的補助使法國成為西歐領先的農業生產的國家 2. 主要產業概況 香水化妝品工業 自從 1990 年以來, 法國在香水和化妝品方面的出口一直占該行業世界貿易的 35% 左右, 遠遠領先第二名的美國, 名列法國第 4 大出口工業, 國內市場則名列全球第一大市場 出口對象主要是歐盟各國;其次是歐盟以外的歐洲國家;再其次是亞洲;最後是對北美的出口 法國國內市場銷售管道仍以大型賣場為主, 占比超過 5 成, 其他銷售管道多呈現成長 法國國民平均每年每人對香水及化妝品產品支出高居全球之冠, 每年推出新產品市占率約近 1 成 盡管近年面臨來自北美和亞洲國家的巨大挑戰, 但法國香水在世界獨領風騷的局面並沒有改變, 目前仍是世界上最大的香水和化妝品出口國 汽車工業 法國車外移生產比率已提升達約 7 成 法國名列歐洲第二大汽車生產國, 次於德國, 自 2005 年起卻大相逕庭, 德國汽車業走中高檔路線, 又擁有前東德高素質技工, 多在本國產製 ; 反之法國汽車業以發展小車為主, 需廉價勞力而採外移政策 農業 法國為歐盟最重要的農業生產國 ( 法國為世界第六大農業生產國, 以及僅次於美國的世界第二大農產品出口國 ), 占有約三分之一的歐盟總體農地 大規模的小麥種植為法國北部的一項特徵 牛奶及乳品 豬肉 家禽, 以及蘋果的生產都集中在西部地區 牛肉產自法國中部, 而水果 蔬菜, 和葡萄酒的生產則分布於法國中部和南部地區 法國目前更致力於其林業以及漁業的擴展 航太暨國防電子 航太工業為法國第三大工業, 在世界上居第三位, 而其航太工業又分為民用航太 軍用航太 空中巴士 商用機種和民用 軍用直升機 飛機引擎及太空等 法國也是世界第三大武器供應國 法國武器工業建造艦艇 槍砲 核能武器及裝備, 其主要客戶為法國政府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規定 ( 三 ) 最近三年當地貨幣兌美元匯率之變化 歐元兌美元 最高價 最低價 年底收盤價

158 資料來源 :Bloomberg 二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 : 股票發行情形股票總市值證券市場名稱上市公司家數 (10 億美金 ) 債券發行情形金額數目 (10 億美金 ) NYSE Euronext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2. 交易市場 : 證券市場名稱 NYSE Euronext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10 億美金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10 億美金 ) 股票債券 , N/A N/A 2076 N/A N/A N/A ( 二 ) 最近兩年市場週轉率及本益比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證券市場名稱 NYSE Euronext N/A N/A N/A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 三 ) 市場揭露效率說明 年度財務報告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公佈 所有可能影響股價之資訊, 諸如購併 資本變動均應公開揭露 上市公司依法需公佈下列資訊 : 1. 可能影響股價之事實, 包括併購 資本變更皆應公開揭露 2. 據法令規定上市公司須公布下列資訊 : 股東常會之召開資訊 股利發放 新股發行 認購權執行者 公司股權結構重大改變 會計年度結束後公開財務報表 ( 四 ) 證券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NYSE Euronext 2.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五 9:00~17:30 3. 證券交易種類 : 股票 債券 衍生性金融商品 154

159 4. 交割制度 : 成交後第三個營業日完成交割 香港 一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簡要說明 ( 一 )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1. 經濟發展概況 國內生產毛額 3, 億美元 (2017 年 ) 經濟成長率 3.8%(2017 年 ) 主要出口市場 主要輸出品 主要進口市場 主要輸入品 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 中國內地 美國 歐盟 新加坡 電動機械 電訊設備 辦公室設備 雜項製品 服裝 非金屬礦物 攝影器具 專業科學儀器 紡織品等 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 中國內地 歐盟 台灣 日本 電動機械 電訊設備 辦公室設備 雜項製品 非金屬 礦物 服裝 攝影器具 石油 專業科學儀器等資料來源 :IMF 香港政府統計處香港經濟繼 2017 年第四季實質增長 3.4% 後,2018 年第一季按年增長 4.7%, 增幅顯著, 連續第六季較過去 10 年年均增幅 2.7% 為高 鑒於環球經濟增長勢頭持續, 加上本地需求強勁, 政府維持對 2018 年香港本地生產總值 (GDP) 實質增長 3% 至 4% 的預測 2018 年 5 月, 香港整體消費物價較上年同期增升 2.1%, 政府預測, 2018 年香港消費物價將上升 2.2% 零售業銷貨額以名義計,2018 年 4 月增長 12.3%, 較 2018 年 3 月的 11.5% 輕微加快 勞工市場依然偏緊, 截至 2018 年 5 月為止的 3 個月, 經季節調整失業率維持 2.8%, 為 20 年來的低水平 2018 年 5 月, 香港貨物出口較上年同期大增 15.9%,4 月增速為 8.1% 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 也是全球服務業主導程度最高的經濟體, 服務業佔 GDP 90% 以上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2017 年香港是全球第 7 大商品輸出地, 也是全球第 15 大服務輸出地 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 (UNCTAD) 2018 年世界投資報告, 香港於 2017 年吸納的直接外來投資達 1,040 億美元, 全球排第 3 位, 亞洲排名僅次於中國內地的 1,360 億美元 在對外直接投資流出方面, 香港在亞洲排第 3 位, 金額達 830 億美元, 在日本 (1,600 億美元 ) 及中國內地 (1,250 億美元 ) 之後 以外來直接投資存量計, 香港作為投資來源地及接收地的金額均居全球第 2 位, 僅次於美國 據國際結算銀行調查顯示,2016 年香港是亞洲第 2 大和全球第 4 大外匯市場, 平均每日成交額達 4,370 億美元 香港是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 根據環球銀行金融電訊協會 (SWIFT) 的資料,2017 年香港是全球最大的人民幣結算中心, 佔全球人民幣結算活動約 76% 截至 2017 年 12 月底, 以市值計算, 香港股票市場在亞洲排名第 3, 全球排名第 7, 上市公司數目達 2,118 家, 總市值達 4.35 兆美元 香港亦是亞太區重要的銀行和金融中心, 根據全球金融中心指數, 香港是全球第 3 大金融中心, 僅次於倫敦及紐約 香港國際機場是世界上最繁忙的國際貨運機場, 香港也是全球最繁忙的貨櫃港之一, 以貨櫃吞吐量計算,2017 年香港在全球排名第 5 香港是中國內地重要的轉口港, 據香港政府統計,2017 年 58% 的轉口貨物原產地為內地, 而 54% 則以內地為目的地 據中國海關統計, 香港是中國內地繼美國和日本之後的第 3 大貿易 155

160 夥伴,2017 年佔中國貿易總額的 7% 香港是中國內地最大的海外直接投資來源地, 截至 2017 年底, 在中國內地獲批准的外資項目中,44.9% 與香港有關 ; 來自香港的實際利用外資總額為 10,082 億美元, 佔全國的 53.2% 香港也是中國內地對外直接投資流出的主要目的地, 據中國政府的統計數字, 截至 2016 年, 中國內地對香港的直接投資存量達 7,807 億美元, 佔對外直接投資流出 57.5% 另一方面, 中國內地是香港的主要投資來源地, 據香港政府統計處數字, 截至 2016 年底, 中國內地在香港的直接投資存量, 以市值計算達 4,180 億美元, 佔所有來源地的 25.7% 中國政府發布的 一帶一路願景與行動 及 十三五規劃, 分別提出要打造及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將包括 : 香港 澳門和珠三角 9 個城市 2017 年 7 月 1 日在國家主席習近平見證下, 國家發改委 廣東省 香港和澳門在香港簽署 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 框架協議 確立在大灣區建設中的合作重點領域, 包括推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進一步提升市場一體化水平 打造國際科技創新中心 構建協同發展現代產業體系 共建宜居宜業宜遊的優質生活圈 培育國際合作新優勢, 以及支持重大合作平台建設 合作目標包括鞏固和提升香港國際金融 航運 貿易三大中心地位, 強化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地位和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功能, 推動專業服務和創新及科技事業發展, 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 2. 產業概況 : 銀行及證券業香港是全球銀行機構密度最高的城市之一, 全球百大銀行中, 約 70 家有在香港營運業務 截至 2016 年 12 月底, 香港共有 195 家認可銀行機構以及 57 家外資銀行的代表辦事處 市場透明度高 嚴格執行披露規定及審慎監管金融機構, 使香港成為區內重要的金融中心 Z/Yen Group 於 2016 年 9 月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數中, 香港排名第四, 並且憑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計劃及相關金融活動, 已躋身為舉足輕重的人民幣離岸中心 香港是全球最活躍及流動性最高的證券市場之一, 對資金流動不設限制, 也沒有資本增值稅或股息稅, 同時是全球最活躍的首次公開招股市場之一 香港與內地基金互認安排亦已於 2015 年 7 月生效 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 簡稱滬港通 ) 於 2014 年底開通後, 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 簡稱深港通 ) 亦已於 2016 年 12 月實施 進出口貿易業受全球經濟放緩拖累, 香港的產品貿易總值於 2015 年減少 3.0% 後,2016 年下跌 0.7% 至 9,740 億美元 (75,970 億港元 ) 香港的產品出口於 2015 年下跌 1.8% 後,2016 年按年下跌 0.5% 2016 年香港主要的出口市場是中國內地 ( 佔總出口 54%) 歐盟 (9%) 以及美國 (9%) 以區域計, 東盟是香港的第四大出口市場及第二大貿易夥伴 自 2013 年起, 越南已超越新加坡成為香港在東盟最大的出口市場 為促進雙邊貿易, 香港與東盟於 2014 年 7 月展開自由貿易協定正式談判 除了撤銷或降低進口關稅外, 自由貿易協定談判的主要範圍亦涵蓋產地來源規則 開放服務貿易 促進和保護投資, 以及知識產權合作等 香港與東盟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料於 2017 年完成, 將可促進香港與東盟的經濟關係, 同時進一步加強香港作為區域貿易樞紐的角色 珠寶業香港珠寶業大致可分為兩個領域, 即貴金屬珠寶及仿首飾 香港貴重珠寶出口於 2016 年下滑 10% 後,2017 年上半年反彈 3% 美國 歐盟及瑞士是香港三大出口市場, 共佔貴重珠寶總出口接近 65% 香港的珍珠 寶石及未琢磨鑽石出口繼 2016 年增長 10% 後, 在 2017 年上半年上升 14% 2017 年 1 至 6 月, 香港的仿首飾出口總額 156

161 為 27 億港元, 較 2016 年同期下跌 17% 有別於貴重珠寶, 很少仿首飾由本港生產, 通常是來自其他原產地的轉口貨品 中國內地是最大的轉口來源地, 佔本港 2017 年上半年各類仿首飾總出口 90% 香港向來是重要的玉石首飾生產樞紐, 主要產品包括手鐲 戒指和垂飾 近年來香港已發展成為主要的珍珠貿易及分銷中心, 這和中國及南洋珍珠業迅速冒起以及大溪地珠珍業發展放緩有關 鐘錶業在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CEPA) 下, 所有原產於香港的產品均可按零關稅輸入內地 香港製造的香港品牌手錶, 已獲免除 CEPA 原產地規則中 30% 增值比重的規定, 輸入內地時可以享有零關稅待遇 根據近期統計數字, 2015 年, 以價值計算, 香港是全球最大的完整手錶進口地, 以及第二大的完整鐘錶出口地 2017 年 1 至 5 月, 香港的鐘錶總出口下跌 7%, 中國內地及美國是最大市場, 合計佔總出口近 1/3 紡織業亞洲是香港最大的紡織品出口市場, 佔紡織品總出口接近 93%, 其中內地是首要市場 截至 2017 年 3 月, 香港紡織業 ( 包括紡紗 梭織 針織及紡織品的染整 ) 共有 446 家製造商, 僱用 2,569 名員工, 佔當地製造業勞動人口 2.7% 紡織業是香港主要的出口創匯行業之一, 佔 2016 年總出口 1.7% 近年, 美國 歐盟及日本等傳統市場, 向發展中國家 ( 包括東盟國家及孟加拉 ) 的紡織品出口商提供較優惠的市場准入, 削弱了香港生產商的競爭力, 加上中國內地勞工成本上升及實施更嚴格的環保法例, 越來越多香港紡織品製造商把較低端及量產產品的生產活動轉移至孟加拉 柬埔寨及越南等東南亞國家 ; 香港則主力製造精良及高增值產品, 例如環錠精紡 開端精紡 幼針棉織品以及複雜印花染色布料 為了加強在環球市場的競爭力, 一些香港紡織公司與內地企業建立策略合作關係, 例如與內地棉供應商合作, 生產棉紡織品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香港對於資金之匯入及匯出並無實施任何外匯管制, 任何資金均可自由匯入匯出 ( 三 ) 最近三年當地貨幣兌美元匯率之變化年度最低價最高價收盤價 二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資料來源 :Bloomberg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 證券市場名稱 股票發行情形股票總市值上市公司家數 (10 億港元 ) 157 總數 債券發行情形面值 (10 億港元 ) 香港交易所 1,973 2,118 24,761 33, ,047 3,259 4,033 資料來源 :Bloomberg; 香港交易所 2. 交易市場

162 證券市場名 稱 股價指數 ( 恆生指數 ) 證券總成交值 (10 億港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10 億港元 ) 股票 香港交易所 22, , ,924 6,545 3,903 6, 資料來源 :Bloomberg; 香港交易所 ( 二 ) 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市場 週轉率 (%) 本益比 (%) 香港交易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香港交易所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在 1973 年股市大崩盤後, 港股投資者才注意到上市公司資料公開的重要性, 此時才由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SFC) 制定初步法令, 要求上市公司每年需公開其營運年報 1989 年底香港交易所開始要求上市公司須於最短時間內, 公佈足以影響股價的重要資訊, 公司的財務報表內容需充分揭露包括公司董事 高級主管 重要股東, 以及向各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貸款金額 且持股超過 10% 的大股東, 須於股權變動 5 日內通知證交所及該公司 ( 四 ) 證券之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香港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09:30~12:00;13:00~16:00 3. 買賣單位 : 一般為 1,000 股為成交單位, 按股票價位和發行規模等, 也有 100 股 200 股和 2,000 股單位的成交單位 4. 交易方式 : 採櫃檯交易, 以公開喊價方式進行 一經成交賣方代表必須在 15 分鐘內把成交記錄輸入電腦, 買方代表負責覆查資料是否正確, 互相協調完 成 5. 漲跌幅度 : 沒有上 下限 6. 交割時限 : 交易完成後第 2 個工作天 7. 代表指數 : 香港恆生股價指數 ( 五 ) 外國人買賣證券之限制及租稅負擔 1. 對一般上市公司無持股比率限制, 僅對電視及廣播公司如 TVB 等設限 ; 非香 港居民單獨持股比率不得超過 10%, 總持股不得超過 49%; 但若單一外資同時 持有另一家上市報社公司 ( 如南華早報 明報 ), 則兩者合計不得超過 15% 任一股東如欲持股 TVB 超過 2%, 須附有廣電局許可函件 2. 外國人在香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之限制及負擔等和本地人並無區分 資本利得 及股利所得免稅 時尚精品形象相關產業及上市 ( 櫃 ) 公司概況 158

163 奢侈品 Luxury 概念源於拉丁詞 Luxus, 原意指 超乎尋常的創造力 回顧產業發展, 奢侈品產業可追溯到一百多年前, 包括路易威登 卡地亞 愛馬仕都在當時成立, 消費局限於歐洲皇室貴族 因為客層小, 且無法大量生產, 所以談不上產業規模, 不過, 二次世界大戰後, 全球經濟重建及財富重分配, 美國市場崛起, 注入精品產業生機 繼美國之後, 日本戰後經濟重建的購買力, 以及香港代理商興起, 將品牌產品引進亞洲市場 亦即, 產業發展軌跡為第一階段是歐洲市場, 第二階段是美國市場, 第三階段,1970 以後為日本市場崛起 而近十年, 開始步入第四階段, 則是以中國為主的新興市場崛起 富有人士消費較不受景氣影響, 時尚精品廠商不管是對周邊供應商的議價能力 或是終端消費者的訂價能力, 通常較一般品牌廠商強, 時尚精品產業不僅 P(price, 價格 ) 的上揚, 更有 Q(quantity, 數量 ) 的支撐, 在 P 與 Q 的加乘效果下, 獲利能力相對穩定成長 因此, 精品產業的毛利較一般品牌為高 因此, 精品產業在其所生產之商品因時尚化 稀少性及其昂貴等特性, 維持其銷售價格相對的穩定成長 此外, 產業進入障礙高, 品牌形象表徵高毛利 ; 建立單一全球知名品牌形象是需要長期經營的過程, 通常少則數年, 多則百年以上 以路易威登集團 LVMH 而言, 該品牌建立至今已超過 150 年 而大部分球知名品牌因長期經營及經合併併購, 已逐漸形成集團化經營, 投過控股公司, 持續擴張銷售版圖, 例如,LVMH Richemont 及 Gucci 等 此外, 單一品牌行銷費用高, 例如, 發表新款香水之廣告活動預算可能佔當年營業額之 60%~100% 且知名品牌的全球產品及形象發表活動, 廣告預算可能超過 1500~2000 萬歐元 ; 因此, 精品產業進入障礙相對一般製造業高 若以品牌形象及其定價能力來看, 集團化之精品公司的利潤率越高, 而淨利率在過去五年亦持續成長 主要精品集團皮件類等級區分可參考如下 : 概況 : Source: Exane February 據 2017 中國奢侈品網路消費白皮書 顯示, 中國奢侈品銷售額已位列全球第二, 僅次於美國, 而從奢侈品品牌在中國的布局可以看出, 如今中國奢侈品的消費群體越來越趨於年輕化, 互聯網也已成為他們了解和購買奢侈品的重要渠道之一, 電商漸趨成為奢侈品主要銷售管道 在消費升級的推動下, 中國政府接連調降進口品關稅, 使得兩地價差縮小, 配合電商與社交平台推波助瀾, 讓中國境內消費奢侈品的金額成長遠高於世界平均 近期公佈 11 月瑞士 159

164 鐘錶出口值同比增長 6.3%, 已連續第七個月成長, 其中出口至中國的規模創近三年來最大增幅達 39.8%, 顯示了奢侈品市場復甦持續擴大以及亞洲 ( 尤其是大中華 ) 的主導地位 阿里巴巴集團董事局主席馬雲近期曾指出, 中國的中產階級將在 5 年內超過 5 億人, 比北美總人口還多 過去, 中國的奢侈品消費者主要來自高收入家庭, 但這批人的消費佔比目前僅佔中國奢侈品消費的三分之一, 反而日益壯大的 新興中產階級家庭 逐漸成為奢侈品消費的主要消費群 深信這是奢侈品產業未來中長線的大題材 諮詢公司 貝恩發布 中國奢侈品市場年度報告 顯示, 在經歷了三年的減速期後,2017 年中國奢侈品銷售額達 1420 億元人民幣, 按年增長約 20%, 創下自 2011 年以來最大增幅, 而 千禧一代 已成為內地奢侈品的消費主力 報告顯示, 隨著經濟復甦 千禧一代 崛起以及消費購買力增強, 品牌商大力推動數字化營銷, 更多品牌商削減全球的地域價差 內地政府繼續刺激國內消費, 相信內地奢侈品市場今年的內生增長動力仍將強勁 法國奢侈品巨頭 LVMH 集團公佈了 2017 財年的關鍵財務數據, 由於中國市場需求回暖, 集團的銷售與利潤均實現了大幅度的增長, 其中銷售額同比增長 13%, 去年第四季度的有機增長為 11%, 優於市場預期 ; 集團淨利潤同比增長 29%, 也是優於預期表現 義大利奢侈品行業協會發布兩份最新報告指出,2017 年全球奢侈品市場消費總額同比增長 6%; 並預估到 2024 年每年有近 5% 的年複合成長 其中對於產業結構分析提到, 體驗式奢侈消費將比個人購物奢侈品消費增長更為迅速 在個人購物奢侈品消費中, 香水 化妝品和配飾將是增長率最高的細分市場門類 千禧一代 的奢侈品消費額到 2024 年時預計占到全球奢侈品市場的 50%, 中國消費者則將占到 40% 奢侈品在線渠道消費將持續增長, 到 2024 年時預計將占到整個市場的 15% 以上 愛馬仕 (Hermès) 最新公佈 2017 年銷售情況, 整體表現符合公司原先預期, 不過由於歐元走強, 按實際匯率計算, 該公司 Q4 業績銷售增長已略有放緩 精品次產業代表公司簡介 : Compagnie Financière Richemont( 瑞士歷峰集團 ) 瑞士上市公司, 為製造珠寶及鐘錶的精品集團 旗下品牌有 : 卡地亞 Cartier, 梵克雅 Van Cleef, Piaget, 名仕錶 Baume et Mercier, 萬寶龍 Montblanc 等 LVMH( 路易威登 - 軒尼詩集團 ) 法國上市公司, 於 1987 年由全球著名的皮件公司路易威登 Louis Vuitton 與酒業家族酩悅 軒尼詩 Moët Hennessy 合併而成, 旗下擁有 50 多個品牌, 是當今世界最大的精品集團 集團主要業務包括以下五個領域 : 葡萄酒及烈酒 (Wines & Spirits) 時裝及皮革製品 (Fashion & Leather Goods) 香水及化妝品 (Perfumes & Cosmetics) 鐘錶及珠寶 (Watches & Jewelry) 精品零售 (Selective Retailing) Louis Vuitton 品牌 150 年來以崇尚精緻 品質 舒適的旅行哲學, 作為設計的出發基礎, 不論後來延伸出來的皮件 絲巾或手錶 筆, 甚至服裝, 路易威登 (LouisVuitton) 這個名字傳遍歐洲, 成為旅行用品最精緻的象徵 Christian Dior( 迪奧 ) 簡稱迪奧 (Dior) 或 CD, 是一個著名法國時尚消費品牌, 隸屬 LVMH 主要經營女裝 男裝 首飾 香水 化妝品等高檔精品 160

165 Tapestry Inc( 精品品牌控股公司, 寇馳母公司 ) 美國上市公司, 為美國最著名的皮革品牌 COACH 之母公司,2015 年 1 月 7 日蔻馳以最多 5.74 億美元的價格從私募股權投資公司 Sycamore Partners 手中收購奢侈鞋品牌 Stuart Weitzman; 又在 2017 年 5 月 8 日以每股 18.5 美元作價, 涉資 24 億美元收購 Kate Spade 2017 年 10 月 11 日蔻馳宣布, 將從 10 月 31 日起正式更名為 Tapestry, 以反映集團已發展為不僅止於單一品牌的時尚精品集團, 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所用代碼也將從 COH 改為 TPR Hermes( 愛馬仕 ) 蒂埃利 愛馬仕 1837 年在巴黎創立了以自己姓氏為名的馬俱品牌 愛馬仕目前大概劃分為皮具 手錶 香水三個主要部分, 產品項目則有皮革製品 絲巾 首飾 領帶 男女服裝系列 香水 手錶 精品文具 鞋 手套 家居系列 餐具及瓷器等十幾項 愛馬仕集團總部座落於巴黎福寶大道, 其精品則散佈於世界 30 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數百家專賣店 這個以馬俱製造起家的集團王國, 在歷經五代傳承和百餘年輝煌之後, 至今仍舊保持著經典和高品質, 並憑藉其一貫秉持的傳統精神, 在奢侈品消費王國屹立不搖 Pandora( 潘朵拉珠寶 ) 由金匠珀因法德森 (Per Enevoldsen) 和他的妻子溫妮 (Winnie) 於 1982 年在丹麥哥本哈根創立 Pandora 於 2000 年推出的手鍊大受歡迎, 幫助到女性實現一種人群之中卓然出眾的出色效果, 讓她們通過 設計 自己的珠寶, 表達自己的個性 該手鍊採用優質純銀和 14k 金為材料, 可與 700 多種金 銀吊鈽搭配 互換, 可選吊鈽包括種類繁多的寶石 珍珠 琺瑯和慕拉諾琉璃製品 因此, 無論選擇的是簡單的心形 絢麗的寶石 首字母縮寫 泰迪熊還是其它標誌, 總能獲得個性鮮明的搭配效果, 述說自我的個性故事 這種理念為世界各地的消費者提供了一個絕佳的機會, 將珠寶組合成為個人故事, 以這種創新的手法展現生命中重要而難忘的時刻 這個概念造就了 Pandora 可互換吊鈽手鐲的輝煌成功 Kering( 開雲集團 ) 開雲集團 (Kering) 原名巴黎春天集團 (PPR, 為 碧諾 - 春天 - 雷都 (Pinault-Printemps-Redoute) 的縮略 ),2013 年 6 月 18 日經股東大會批准後改為現名, 是一家以經營服裝及配飾等奢侈品為主的國際上市公司, 總部位於法國 旗下擁有大量著名品牌, 比如古馳 (Gucci) 彪馬 (Puma) 亞歷山大 麥昆 (Alexander McQueen) 寶緹嘉 (Bottega Veneta) 聖羅蘭 (Saint Laurent) 巴黎世家 (Balenciaga) 布里奧尼 (Brioni) Christopher Kane 史黛拉 麥卡尼 (Stella McCartney) 塞喬羅希 (Sergio Rossi) 寶詩龍 (Boucheron) 芝柏錶 (Girard- Perregaux) 尚維沙 (JeanRichard) 麒麟珠寶 (Qeelin) 等 Moncler( 盟可利高檔戶外羽絨衣 ) 盟可睞 (Moncler) 是一家總部位於法國格勒諾布爾專門從事生產戶外運動裝備的著名品牌 盟可睞 (Moncler) 品牌名來自於小鎮 Monestier de Clermon 的縮寫 盟可睞 (Moncler) 的故事開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 品牌具有傳奇歷史, 時至今日, 盟可睞 (Moncler) 在戶外羽絨服業界中, 成為首屈一指的國際頂尖品牌 VFC ( 威富集團 ) 威富集團於 1899 年創建於美國賓夕法尼亞州里丁市, 至今已發展成為全球最大的成衣上市公司之一 (NYSE:VFC), 年營業額超過 70 億美元 在過往的 100 多年中, 威富不斷為消費者創造高品質高價值的品牌服裝, 並藉此取得長足的發展 威富旗下的牛仔系列, 戶外系列及專業服裝在市場上處於領先地位, 銷售網絡遍布各種渠道 161

166 Tiffany ( 蒂芙尼珠寶 ) 美國珠寶和銀飾公司, 專門銷售時尚商品的精品店, 公司以 珠寶業 為經營重點 蒂芙尼制訂了一套自己的寶石 鉑金標準, 並被美國美國政府採納為官方標準, 成為全球知名的奢侈品公司之一 162

167 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正 )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 163

168 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164

169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 165

170 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166

171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167

172 玖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2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備修正 )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 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 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 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 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 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 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 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 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 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 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 低估 申購者 贖回者 ( 二 ) 淨值高估時 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 申購金額 $800 NAV:$10 以 80 單位計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 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 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所遭 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 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173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 高估 申購者 贖回者 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申購金額 $800 NAV:$10 購得 8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 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 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 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 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 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 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 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 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 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 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169

174 經理公司 :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 林弘立 地 址 : 台北市博愛路 17 號 9 樓 13 樓及 14 樓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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