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裏 經理公司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新竹分公司 :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 133 號 6 樓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進化路 581 之 7 號 8 樓 ( 育仁大樓 ) 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中華三路 148 號 14 樓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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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國泰國泰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利率商品 )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基金 五. 投資地區 : 投資於國內之有價證券 六. 計價幣別 : 新台幣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最低為新台幣參拾億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最低為參億個單位 九. 保本型基金之保證機構 : 無 十. 經理公司名稱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注意事項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2.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0~12 頁及第 13~17 頁 3. 本公開說明書所載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並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4.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5.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 1) 國泰投信網站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mops.twse.com.tw 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2 封裏 經理公司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新竹分公司 :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 133 號 6 樓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進化路 581 之 7 號 8 樓 ( 育仁大樓 ) 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中華三路 148 號 14 樓 ( 中華大樓 ) 網址 電話台北總公司 :(02) 新竹分公司 :(03) 台中分公司 :(04) 高雄分公司 :(07) 發言人江志平職稱執行副總經理聯絡電話 (02) pr@cathaysite.com.tw 基金保管機構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38 號 4 樓網址 電話 (02)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 國外投資顧問 ( 無 )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 無 ) 保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網址 電話 (02)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 方燕玲 許育峰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68 樓網址 電話 (02) 本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公開說明書分送計畫 : 陳列處所 : 基金經理公司 - 國泰投信 本基金保管機構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及本基金各代銷機構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60 頁 ) 索取方法 : 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所索取 電洽國泰投信索取或連線至國泰投信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mops.twse.com.tw) 下載分送方式 : 向本公司索取者, 本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投資人可向本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 :(0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話: (02)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網址 :

3 目 錄 基金概況... 1 ( 一 ) 基金簡介... 1 ( 二 ) 基金性質... 5 ( 三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6 ( 四 ) 基金投資... 9 ( 五 ) 投資風險揭露 ( 六 ) 收益分配 ( 七 ) 申購受益憑證 ( 八 ) 買回受益憑證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十 ) 基金之資訊揭露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一 )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二 )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三 )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四 )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五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六 )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 七 ) 基金之資產 ( 八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二 )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十三 ) 收益分配 ( 十四 ) 受益憑證之買回 ( 十五 )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十六 ) 經理公司之更換 ( 十七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十八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十九 ) 基金之清算 ( 二十 ) 受益人名簿 ( 二十一 ) 受益人會議 ( 二十二 ) 通知及公告 ( 二十三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經理公司概況... 36

4 ( 一 ) 公司簡介 ( 二 ) 公司組織 ( 三 )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四 ) 營運情形 ( 五 ) 受處罰之情形 ( 六 ) 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 特別記載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經理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5 基金概況 ( 一 ) 基金簡介 1. 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台幣參拾億元 2.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低為參億個單位 3.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 4.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淨發行總面額無上限, 無須辦理追加發行 5. 成立條件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四十五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參拾億元整 (2) 本基金成立日期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6.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自 I 類型受益憑證首次銷售日起, 分為兩類型發行, 即 A 類型受益憑證及 I 類型受益憑證 發行日期分別為 : (1) A 類型受益憑證為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2) I 類型受益憑證為一 O 七年四月十六日 7.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8. 投資地區及標的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 9.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金融債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投資於中國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市或上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第 1 頁

6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3)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1) 款之比例限制 10.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以基本面選股出發並參酌總體面變化調整持股比例, 組合配置以具成長性 競爭性及未來性之產業為主 (2) 投資特色以追求受益人最大利益為目標, 進行長期穩健之全方位投資 11.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4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臺灣一般股票, 故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4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應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2) 本基金主要收益來源來自資本利得 ( 股票部位之買賣價差 ), 其主要投資標的以一般上市 上櫃股票為主, 相較於投資標的集中在特定類股之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資因涵蓋各類股, 故其投資風險較特定類型之股票型基金稍低 基金定位屬於一般開放式股票型基金, 適合一般穩健型客戶 (3) 有關本基金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3~17 頁 12. 銷售開始日 (1) 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憑證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開始銷售 (2) I 類型受益憑證之首次銷售日為一 O 七年四月十六日 13. 銷售方式 A 類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各指定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但 I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僅得向經理公司為之 14.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I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為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不收取申購手續費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但 I 類型受益憑證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應以 A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準計算之 (3) 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I 類型受益憑證不收取申購手續費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比率 第 2 頁

7 範圍計算 : 申購發行價額百分比未達新台幣 100 萬元者 0 ~ 1.5% 新台幣 1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新台幣 500 萬元者 0 ~ 1.2% 新台幣 5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新台幣 1,000 萬元者 0 ~ 1.0% 新台幣 1,0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者 0 ~ 0.8% 15. 最低申購金額 (1) 申購人每次申購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仟元整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 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或受益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2) 申購人每次申購 I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億元整 16.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經理公司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申購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者以及未成年之受益人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記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之登記證照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本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2) 如申購人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 經理公司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1) 自然人申購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第 3 頁

8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客戶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客戶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17.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但 I 類型受益權單位僅得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18. 買回費用 (1) 受益人持有 A 類型受益憑證未超過七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期 ( 不 ) 定額投資及同一基金間轉換得不適用 (2) 除前述 (1) 情形之外,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經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 A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買回費用為零 受益人持有本基金 I 類型受益憑證未超過一百八十日者 ( 含短線交易者 ), 應給付買回費用, 每受益權單位買回費用應依 I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乘以持有期間佔一百八十日之比例計算 ; 持有滿一百八十日者, 買回費用為零 (3)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19. 買回價格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受益人向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基金銷售機構得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台幣伍拾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費用 20.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1) 受益人持有 A 類型受益憑證未超過七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2) 前述 未超過七日 之定義係指 :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七日者 (3) 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期 ( 不 ) 定額投資及同一基金間轉換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4)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第 4 頁

9 1) 申購人於 申購經理公司 A 基金新臺幣 10,000 元 ( 假設換算單位數為 1,000 單位 ), 並於 申請買回 因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 (22-15=7), 因 此經理公司將收取 1,000* 買回單位淨值 *0.01% 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2) 申購人於 申購經理公司 B 基金新臺幣 10,000 元 ( 假設換算單位數為 1,000 單位 ), 並於 申請買回 因持有基金已超過七日 (25-15=10), 因此經理公司將不收取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 註 : ( 五 ) 為買回申請 日, ( 六 ) 及 ( 日 ) 為非營業日, 因此買回日順延至 ( 一 ))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全為目標, 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 21.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22.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 依下列方式計算並給付之 : (1)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按該類型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六 (1.6%)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除有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但書所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或上櫃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時, 該未達部分減半計收經理公司之報酬 (2) I 類型受益權單位, 經理公司之報酬非由基金資產支付 由申購人依其與經理公司簽訂之申購契約費率計算支付經理公司, 該費率目前訂定為該類型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六 (0.6%); 自 107 年 11 月 1 日起, 經理公司之報酬由基金資產支付, 按該類型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六 (0.6%)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於每曆月給付乙次 23.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一五 (0.1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4.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 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 保證條件 範圍 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 ; 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 ( 無 ) 25.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二 ) 基金性質 1.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證期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89) 台財證 ( 四 ) 第二九三六三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 第 5 頁

10 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訂立信託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3. 追加募集基金者, 應刊印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1) 本基金成立日期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2) 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無 ) ( 三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1. 經理公司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其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基金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基金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6)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經金管會核備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之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前, 應先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予投資人,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7)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改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第 6 頁

11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8)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9) 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10)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代銷機構 (11)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12)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13)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14)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15)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16)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17)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18)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19)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係受經理公司委託保管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2)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 第 7 頁

12 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集保公司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 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5)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i)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ii) 為避險決策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iii)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iv)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應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6)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 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7) 基金保管機構知悉經理公司有違反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之事項, 應即請求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履行義務 ;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請求經理公司履行義務而不履行, 致損害受益人權益之情事, 經書面通知經理公司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時, 得經報請金管會核准後, 召開受益人會議更換經理公司 (8)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9)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0)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11)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 第 8 頁

13 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12)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13) 除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保證機構之職責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四 ) 基金投資 1.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1)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1)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本基金之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 由研究員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包括上市上櫃公司拜訪及相關資訊研判 ; 按所得資訊提出投資分析報告書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並於晨會 週會提出最新動態分析, 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之參考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書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晨會討論與週會報告等資訊, 評估當前總體經濟條件及市場資金狀況, 擬訂 基金週操作策略表, 提交由總經理 ( 或投資長 ) 基金投資主管 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組成之 投資委員會 討論, 作為基金經理人未來一週投資決策參考, 基金經理人於買賣有價證券前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書 / 證券相關 第 9 頁

14 商品交易報告書填寫投資決定書 / 證券相關商品決定書, 交由交易員執行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 / 證券相關商品決定書, 執行基金買賣有 價證券, 並將執行結果撰寫投資執行表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執行表, 如遇執 行結果與投資決定有差異時, 應敘明原因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每月定期就投資現況與基金績效進行檢討, 並作成 基金月績效檢討報告, 提交 投資委員會 討論 (2)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姓名 : 陳怡光 學歷 : 國立交通大學管理科學所碩士 經歷 : 國泰國泰基金經理 (100/04/01~ 迄今 ) 權限 : 國泰投信國內股票投資部資深經理 (106/10/01~ 迄今 ) 國泰投信國內股票投資部基金經理 (104/04~106/09/30) 國泰科技生化基金經理 (104/12/31~107/05/31) 國泰投信國內股票投資部基金副理 (99/10~104/03) 永豐金證券股票自營部副理 (99/07~99/10) 中華開發工銀金融交易部資深副理 (96/11~99/06) 大和國泰證券研究部研究員 (93/09~95/03) 台積電製造部課長 ( 89/08~92/08 ) 基金經理人應依循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且遵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運用本基金 (3)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姓名 : 陳怡光任期 : ~ 迄今 (4) 本基金經理人未同時管理其他基金 3.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4.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5.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4) 不得與經理公司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 第 10 頁

15 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5) 除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外,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6)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7)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0)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1)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2)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投資於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13)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4)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5)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16)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7) 不得出售或轉讓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18) 除依金管會規定外, 不得將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19)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億元 ; 20)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1)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2)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 第 11 頁

16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3)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 (1) 第 4) 所稱各基金, 第 8) 第 10) 及第 13) 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3) 前 (1) 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 (1) 所列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 (1)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6.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凡經理公司員工或經理公司所指派之外部人代表基金出席股東會 行使表決權均需遵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函令及經理公司 基金出席股票股東會作業程序 之相關規定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之行使,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代表人出席或以電子方式為之 但本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三十萬股且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及本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3) 經理公司除委託符合規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本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所經理之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本基金所持有股份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惟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4) 經理公司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5) 經理公司出借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前述 2) 及 3) 之股數計算 6) 前述 2) 及 3) 規定股數及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2) 作業程序 : 1)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2) 經理公司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3)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 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 第 12 頁

17 或其他利益 7.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作業程序 : 1) 關於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基金受益人會議事宜, 由交易部負責聯繫處理 2) 會計部於接到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時, 應立即交付交易部 3) 基金經理人應在受益人會議召開前就會議之各個議案決議其處理原則並就決議事項製作 出席基金受益人會議會前紀錄 此會前紀錄應經部門主管及總經理簽核 ; 必要時, 得開會決定之 4) 除依法得指派外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之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親自代表本基金出席基金受益人會議 如指派外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時, 應於指派書上敍明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方式 5) 出席受益人會議後, 出席人員應依據會議決議事項填寫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席基金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並檢附相關會議資料, 經部門主管簽核後, 由交易部存檔 6) 交易部應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席基金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及相關附件之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7) 上述作業程序將配合金管會最新規定隨時修訂調整之 8.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 無 ) 9. 基金之避險操作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 五 ) 投資風險揭露 1.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上市或上櫃股票, 投資標的涵蓋各類股, 若本基金投資比例較集中於某些類股, 而因非經濟因素導致股價下跌, 或因產業特性, 營收獲利變化快速, 導致股價大幅波動, 均會造成投資組合淨值變化過劇 ; 經理公司將盡量嚴控類股集中度過高, 盡量分散投資, 惟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2.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就本基金投資標的而言, 所涵蓋類股相當廣泛, 然因某些產業可能因供需結構而有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 致使其股價經常隨著公司營收獲利之變化而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經理公司將致力掌握景氣循環變化, 並採適時分散投資策略來分散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惟此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第 13 頁

18 3. 流動性風險 (1) 店頭市場由於本基金得投資於國內上櫃股票, 投資人需了解目前我國店頭市場相對於集中市場, 尚處於初期發展階段, 投資標的較少 成交量較低, 而部份上櫃公司資本額較小, 面臨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較高, 因此有股價巨幅波動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2) 債券市場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而需賣斷公債或公司債時, 將因我方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之意願, 或有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 致使基金淨值下跌 4.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不涉及境外投資 ) 5.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全球證券市場受政治因素影響頗大, 因此國內 外政經情勢, 均會影響本基金所投資證券價格之波動 ; 此外, 利率調整及產業結構等因素也會影響上市 上櫃股票的價格, 而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漲跌, 經理公司將盡量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6.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主要為交易對手交割時或交割後無法履行契約中規定義務時所產生的風險, 而依據本基金依契約訂定之投資範圍, 主要商品交易對手為包括證券商 票券商 銀行 交易所以及櫃檯買賣中心等不特定對象 ; 若該項金融商品是在交易所中交易則其信用風險將由結算所來承擔 ; 但若為櫃檯 (OTC) 買賣交易, 則其信用風險則由交易雙方自行承擔, 因此, 若交易對手無法覆行原先交易條件, 將產生違約損失風險, 可能致使基金產生流動性風險 ; 同時, 若因交易對手違約而導致擔保品價格波動, 將產生擔保品價格波動損失之風險 7.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利率商品 ) 8.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無擔保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收入, 但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2) 可轉債公司債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兼具股票及債券之特性, 為一進可攻退可守的金融工具 若遇景氣回升股價上揚時, 亦可行使轉換權來分享相當程度之資本利得, 增補基金收益, 此公司債若於債券到期或因達發行公司所訂強制收回條件時, 仍可依發行條件向發行公司取回本金和債息, 與一般公司債投資方式相同, 受益人權益不受影響, 故投資人損失風險有限 因此除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及遭發行公司提早贖回而發生之再投資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價波動而造成可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3) 指數股票型基金 1) 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 是一種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有價證券, 代表長期股票投資信託之所有權 該 ETF 持有一籃子成分之投資組合, 並以此為實物擔保, 將其分割為眾多單價較低之投資單位, 即為 ETF, 第 14 頁

19 以表彰持有者之受益權 ETF 在證券交易所之交易方式與一般普通股無異, 它具備傳統指數基金分散風險之優點, 並結合股票盤中依市價即時交易之流動性, 以及得為融資融券之便利性, 故 ETF 為兼具共同基金與股票特色之投資工具 ETF 能夠提供對不同市場及產業的分類, 為投資者提供一種進行資產分配與分散投資風險的有效理財途徑, 且 ETF 以單一有價證券的形式來參與股價指數或特定的投資組合表現, 最大的好處就在於投資人的交易成本得以大幅降低 產品發行初期可能因為投資人對該商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使得 ETF 市價與其實質價值有所差異, 造成該 ETF 之折溢價, 但該風險可透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 ETF 之流動性 2) 槓桿型 ETF 之風險 : i) 槓桿型 ETF 是為達到追蹤指數報酬的某固定倍數的一種金融商品 因而槓桿型 ETF 為達放大報酬? 的槓桿效果, 多會透過衍生性? 融商品操作, 故可能造成 ETF 價格產生較大波動, 另若衍生性金融商品與追蹤指數不完全相關時, 亦可能導致 ETF 無法達成預期之投資效果 ii) 槓桿型 ETF 為達到追蹤指數報酬的某固定倍數, 設計上採每日重新調整投資組合, 以追求該 ETF 的單日報酬率達到追蹤指數報酬率的某固定倍數, 而每日報酬率皆以複合 (Compounding) 方式進行累積, 故可能導致一段期間之績效無法達成預期之投資效果 且當該 ETF 價格走勢與預期市場價格波動呈現反向時, 將影響到基? 的淨值 3) 反向型 ETF 之風險 : i) 反向型 ETF 為運用放空股票 期貨等方式追蹤標的指數報酬反向表現之 ETF 由於反向型 ETF 的流動性通常比作多型 ETF 低, 因此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動性風險 市場風險以及期貨交易所衍生的轉倉風險與折溢價風險 ii) 反向型 ETF 是追蹤標的指數報酬的反向變動, 然而, 因為複利的關係, 就算該反向型 ETF 完全追蹤了指標的每日反向變動, 仍無法完全複製該標的指數一段期間的完全報酬, 因此, 反向型 ETF 可能無法提供基金對所持有部位長期完全避險的效果 iii) 反向型 ETF 因每日均需動態調整, 所衍生之交易費用會侵蝕 ETF 之獲利, 盤中預估淨值與盤後揭露之實際淨值價格可能差距會較一般傳統型態 ETF 為高 (4) 台灣存託憑證投資存託憑證的風險將兼具原掛牌市場的系統風險及存託憑證掛牌市場的系統風險雙重影響, 股價的波動性將因此上升, 而風險性相對提升 且因目前其原掛牌市場的財務報表揭露方式及時間因各個市場不同, 外加雙方市場可能有時差的影響, 將增加存託憑證投資人維護其財報透明度的成本 9.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經金管會核准後得利用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從事避險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避險之金融商品與本基金 第 15 頁

20 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投資人須瞭解本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 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1) 股價指數期貨股價指數期貨屬期貨交易商品的一種, 是以股價指數 ( 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台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指數 台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 小型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 為交易標的物之期貨合約, 本基金操作以避險為目的, 因為從事現貨投資, 手中已持有相關現貨或計劃買進現貨時, 經由買賣期貨以降低或移轉現貨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以穩定成本, 提高投資效率, 惟仍需承擔整體股市之系統風險, 本基金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避免可能之風險 (2) 利率期貨利率期貨是期貨交易商品的一種, 其標的資產為和利率有關的存款或固定收益證券 我國期交所於 2004/1/2 推出公債期貨, 其標的為面額五百萬元, 利率 5% 之十年期政府債券, 其特性及功能為提供風險轉移之功能 調整投資組合之存續期間等, 從事利率期貨價格的分析, 仍應考量現貨市場價格波動 持有現貨的成本, 持有現貨的收益, 及對未來供需籌碼的狀況等, 本基金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避免可能之風險 (3) 臺指選擇權臺指選擇權係為一個契約, 買賣雙方約定, 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 而取得未來以特定價格買進 ( 或賣出 ) 大盤指數的權利, 賣方收取權利金, 則有履約義務, 並需繳交保證金臺指選擇權的交易, 其避險之目的係為規避股市下跌, 無法融券放空的系統風險, 其風險來自國內外政經情勢變化, 造成臺指股價指數的變化, 本基金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避免可能之風險 (4) 利率選擇權利率選擇權係為一個契約, 買賣雙方約定, 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 而取得未來以特定價格買進 ( 或賣出 ) 標的利率商品的權利, 賣方收取權利金, 則有履約義務, 並需繳交保證金, 其避險之目的係為規避利率上揚, 無法放空的風險, 其風險來自國內外政經情勢變化, 造成標的利率商品的變化, 本基金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避免可能之風險 (5) 股票選擇權股票選擇權, 與臺指選擇權不同之處, 在於股票選擇權原則上可採取實物交割之履約作業方式, 個別股票只要符合股票選擇權之選股標準, 都可發展其衍生之股票選擇權 其操作目的為規避持有現貨部位之風險, 惟個股股價之波動, 亦經常隨著公司獲利盈虧, 而有巨幅波動 10.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本基金依據其策略性交易需求借券規定出借股票時, 僅限以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出借, 不得以議借交易出借 其主要風險說明如下 : (1)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人, 於屆期或經出借人申請提前還券時, 未依規定返還有價證券 未如期更換合格擔保品或補足擔保品差額以及違反相關費用及標的證券權益處理之給付結算義務時, 即有違約之風險產生 第 16 頁

21 (2) 出借人違約時, 證交所就應付出借人之其他款券, 得合併抵充出借人違約應履行之債務, 如尚不足得向出借人追償, 因此有追償之風險 11. 其他投資風險 (1) 本基金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2) 遵循 FATCA 法規相關風險美國政府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 ( 即 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融機構 ( 以下稱 FFI ) 辨識帳戶持有人 申報美國帳戶資訊及對於不配合 FATCA 規定的 FFI 及不合作帳戶持有人所支付之美國來源所得進行扣繳之義務 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不遵守 FATCA 規定, 故明訂對不簽署外國金融機構協議 ( 以下稱 FFIA ) 及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其美國來源所得中扣繳 30% 之稅款 經理公司所管理各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之 FFI, 為避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扣繳 30% 之稅款, 基金已完成 FATCA 之 FFIA 簽署, 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 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經理公司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是否具美國納稅義務人身分 ;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 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 包括但不限於因業務往來而取得之本人資訊 ( 法人客戶含其實質美國持有人 ) 本人( 法人客戶含其實質美國持有人 ) 與經理公司往來之帳戶相關資訊 ( 如客戶名稱 地址 美國稅籍編號 帳戶號碼 帳戶餘額或價值等 )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並承諾, 如稅籍身份資料申報虛偽不實, 可能會遭受美國法律之懲處 ; 一旦投資人或受益人之稅籍身份改變, 應於三十日內通知經理公司 本基金力圖遵循 FATCA 規範, 惟因 FATCA 要求之複雜性 或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 或基金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之情事, 將使基金有遭受扣繳 30% 稅款之風險, 從而可能對基金造成不利影響, 並導致基金每單位淨資產價值降低而使投資人遭受重大損失, 而遭扣繳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為遵循 FATCA 規定之目的, 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 :(1) 拒絶申購 ;(2) 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 ;(3)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扣繳相關稅款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由於相關扣繳稅規則及所需要申報和揭露之資訊可能隨時變更, 在相關法律許可範圍內, 投資人應了解並同意本基金採取前述措施 投資人應自行諮詢其稅務顧問就 FATCA 對於其投資於本基金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可能被要求提供並揭露予經理公司 本基金和銷售機構及 ( 可能須提供並揭露予 ) 美國國稅局之資訊 ( 六 )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第 17 頁

22 ( 七 ) 申購受益憑證 1.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購價金, 但 I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僅得向經理公司為之 於親自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受益人開戶資料表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申購人如以郵寄方式申購者, 應將填妥之申購書 受益人開戶資料表 ( 蓋妥印鑑 ) 及身分證影本 ( 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連同價金 ( 現金除外 ), 寄至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收 (3)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轉入基金專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4)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自中華民國一 四年十一月二日起,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若申請買回及轉申購基金同時為國內股票型及國內平衡型基金者, 經理公司得以轉申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6) 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 2) 基金銷售機構 : 依各銷售機構規定, 但不晚於經理公司之申購截止時間 3)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I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為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不收取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但 I 類型受益憑證首次銷售 第 18 頁

23 日當日之發行價格應以 A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準計算之 (3) 申購人每次申購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仟元整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 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或受益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4) 申購人每次申購 I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億元整 (5) 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I 類型受益憑證不收取申購手續費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比率範圍計算 : 申購發行價額百分比未達新台幣 100 萬元者 0-1.5% 新台幣 1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新台幣 500 萬元者 0-1.2% 新台幣 5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新台幣 1,000 萬元者 0-1.0% 新台幣 1,0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者 0-0.8% (6)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下列方式給付之 : 1) 現金 2) 匯款 轉帳 3) 票據 : 應以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支付,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兌現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3. 受益憑證之交付經理公司首次將受益憑證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4.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第 19 頁

24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八 ) 買回受益憑證 1.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受益人得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但 I 類型受益權單位僅得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以書面申請買回者, 受益人得填妥買回申請書, 並攜帶受益憑證 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及所需之買回手續費提出申請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2)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各類型受益憑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分 1) 除受益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型保單方式請求買回或經理公司同意外,A 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拾個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2) I 類型受益憑證之受益人申請買回時, 其 I 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伍拾萬個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應採全部買回 (3) 買回收件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 2) 買回機構 : 依各基金銷售機構規定, 但不晚於經理公司之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3)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以買回日 (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 5 之 (1) 所述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3)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 5 之 (2)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4) 買回費用 1) 短線交易 : 第 20 頁

25 i) 受益人持有 A 類型受益憑證未超過七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ii) 前述 未超過七日 之定義係指 :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七日者 iii) 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期 ( 不 ) 定額投資及同一基金間轉換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全為目標, 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 2) 除前述 1) 情形之外,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超過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經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 A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買回費用為零 受益人持有本基金 I 類型受益憑證未超過一百八十日者 ( 含短線交易者 ), 應給付買回費用, 每受益權單位買回費用應依 I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乘以持有期間佔一百八十日之比例計算 ; 持有滿一百八十日者, 買回費用為零 3)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5) 受益人向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基金銷售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台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 3.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 (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2)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3) 如有後述 5 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應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4.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任一營業日之各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 第 21 頁

26 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 3)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6.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述 5 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1.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 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 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國泰國泰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 經理費 計算方式或金額 1)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6% 2) I 類型受益權單位 : 經理公司之報酬非由基金資產支付 由申購人依其與經理公司簽訂之申購契約費率計算支付經理公司, 該費率目前訂定為該類型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六 (0.6%); 自 107 年 11 月 1 日起, 經理公司之報酬由基金資產支付, 按該類型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六 (0.6%)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於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15% 1) I 類型受益憑證不收取申購手續費 2) A 類型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申購手續費分之二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 第 22 頁

27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買回費用 ( 歸入本基 金資產 ) 未達新台幣壹佰萬元者 新台幣壹佰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新台幣伍佰萬元者 新台幣伍佰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新台幣壹仟萬元者 新台幣壹仟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者 0-1.5% 0-1.2% 0-1.0% 0-0.8% 短線交受益人持有 A 類型受益憑證未超過七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 易買回分之 0.01(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 元, 費用 買回費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 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 資 定期 ( 不 ) 定額投資及同一基金間轉換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 定標準 ) 1) A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買回費用為零 2) 受益人持有本基金 I 類型受益憑證未超過一百八十日者 ( 含 短線交易者 ), 應給付買回費用, 每受益權單位買回費用應依 I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乘以 持有期間佔一百八十日之比例計算 ; 持有滿一百八十日者, 買回費用為零 買回收件手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台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續費則免召開受益人每次預估新台幣壹佰萬元 ( 註一 ) 會議費用其他費用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二 )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 包括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清算費用及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 詳見第 29 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 ( 八 ) 之說明 )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1)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 2) 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於申請買回時自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中扣除 ; 3) 買回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 ; 4) 除前述 1)~3) 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3.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3) 證券交易所得稅 第 23 頁

28 1)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4. 受益人會議 (1) 召開事由 1) 修訂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依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開程序 1) 有前 (1) 所列應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本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有前項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應由繼續持有受益權單位一年以上, 且其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申請金管會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以書面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在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印發之書面文件為表示並加具留存印鑑 ( 如係留存簽名, 則應親自簽名 ) 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於受益人會議 : i) 解任或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第 24 頁

29 ii) 終止信託契約 iii) 變更本基金種類 (4)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 十 ) 基金之資訊揭露 1.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之, 但經受益人事先約定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受益人地址或通訊方式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mops.twse.com.tw): 本基金之年報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第 25 頁

30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經理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同時公告於經理公司之營業處所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 (1)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2) 依前述 (1)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述 (1) 所列 1) 2)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人閱覽或索取 : 1) 最新公開說明書 2)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4)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本基金之運用狀況詳見附件報表及基金年報 第 26 頁

31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一 )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1. 本基金定名為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 本基金保管機構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二 )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一 ) 所列 1 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 ( 三 )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四 ) 受益憑證之申購 1. 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I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為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不收取申購手續費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但 I 類型受益憑證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應以 A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準計算之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 A 類型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5.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指定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受益憑證銷售事宜 6.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本基金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級別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投資人及不影響投資人權益原則辦理, 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7. 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 第 27 頁

32 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受理基金申購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8.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9.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10.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但 I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僅得向經理公司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11. 自募集日起四十五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受益憑證之申購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五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自開始募集日起四十五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參拾億元整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3. 不符合前述成立條件者, 本基金不成立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拾五入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辦理 4.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六 )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 七 ) 基金之資產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國泰國泰基金專戶 第 28 頁

33 2.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3.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 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4.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 不含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5.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 八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1.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3) 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4)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6)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處理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7)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8)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述 1 所列 (1) 至 (4) 之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3. 除前述 1 及 2 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4.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 第 29 頁

34 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九 ) 所列 1.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2 頁 ) ( 十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三 ) 所列 1.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6 頁 )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三 ) 所列 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7 頁 ) ( 十二 )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四 ) 所列 1 3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9 10 頁 ) ( 十三 )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十四 ) 受益憑證之買回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但 I 類型受益權單位僅得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各類型受益憑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其相關限制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並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基金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級別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投資人及不影響投資人權益原則辦理, 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2.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經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受益人持有本基金 I 類型受益憑證未超過一百八十日者 ( 含短線交易者 ), 應給付買回費用, 每受益權單位買回費用應依 I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乘以持有期間佔一百八十日之比例計算 ; 持有滿一百八十日者, 買回費用為零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第 30 頁

35 4.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 (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5.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匯款方式為之 6.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述 4 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7.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台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8.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十五 )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1.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2.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以本基金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計算之 3.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4.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5.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台幣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6.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十六 ) 經理公司之更換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金管會得命令其將該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經理公司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有關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 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2.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 第 31 頁

36 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3.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4. 經理公司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事項,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 十七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金管會得命令其將該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4)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基金保管業務者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得拒絕 ; (5)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3.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4. 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事項,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 十八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共同之利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得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 ;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 或因對基金之經理或保管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致不能繼續執行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台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5) 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 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 第 32 頁

37 (6)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 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8) 其他依信託契約所定終止事由者 2.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3.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 起失效 4.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 十九 ) 基金之清算 1.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2.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前述 ( 十八 ) 所列 1.(2) 或 (3) 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前述 ( 十八 ) 所列 1.(2) 或 (3) 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適當之清算人,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3. 本基金因基金保管機構有前述 ( 十八 ) 所列 1.(2) 或 (3) 之情事致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4. 除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5.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6.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7.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但受益人會議就上開事項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 並通知受益人 8.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分別通知受益人 9.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10. 清算人應自清算完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 二十 ) 受益人名簿 1.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第 33 頁

38 2. 前述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 二十一 ) 受益人會議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九 ) 所列 4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4 頁 ) ( 二十二 ) 通知及公告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 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 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 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 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 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 為應公告之事項 3.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之, 但經與受益人事先約定者, 得以傳真 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 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 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 測站或同業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4.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 3 所列 (1) 方式通知者, 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2) 依前述 3 所列 (2) 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述 3 所列 (1) (2) 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第 34 頁

39 5.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二十三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第 35 頁

40 經理公司概況 ( 一 ) 公司簡介 1 設立日期 : 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 11 日 2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107 年 09 月 30 日 年月 每股 面額 核定股本實收股本金額金額股數 ( 股 ) 股數 ( 股 ) ( 新臺幣元 ) ( 新臺幣元 ) 股本 來源 100/ ,000,000 1,500,000, ,000,000 1,500,000,000 盈餘轉增資 353,748,000 元 現金增資 714,852,000 元 3 營業項目 H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 (4) 期貨信託業務 (H406011)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 4 沿革 : (1) 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品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107 年 09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752, ,167, 新臺幣 -B ,852, ,851, 美元 -A ,783, , 美元 -B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 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紐幣 ,381, ,816, 人民幣 ,192, ,237, 美元 ,595, ,670, 第 36 頁

41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中國新興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新臺幣 ,246, ,767, 美元 ,911, , 新臺幣 -A ,381, ,045, 國泰全球多重收益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B ,344, ,750, 美元 -A ,505, ,945, 美元 -B ,507, ,454, 美元 -I ,735,169, ,776, 澳幣 -A ,074, , 國泰紐幣 2021 保本基金 國泰亞洲成長基金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 國泰歐洲精選基金 紐幣 ,280, ,300, 新臺幣 ,732, ,988, 美元 ,418, ,182, 新臺幣 ,446, ,011,312, 新臺幣 ,444, ,908, 美元 ,954, ,994,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079, ,135, 新臺幣 -B ,738, ,428, 美元 -A ,263, , 人民幣 -A ,343, ,164, 新臺幣 -A ,076, ,428, 新臺幣 -B ,024, ,594, 美元 -A ,824, ,371, 美元 -B ,533, ,163, 人民幣 -A ,652, ,322, 澳幣 -A ,172, , 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日經 225 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日本單 新臺幣 ,458, ,286,035, 新臺幣 ,857, ,136, 新臺幣 ,613, ,203, 新臺幣 ,845, ,023, 第 37 頁

42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日本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臺指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加權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臺指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加權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新臺幣 ,080, ,539, 新臺幣 ,309, ,087, 新臺幣 ,575, ,992,403, 新臺幣 ,193, ,817, 國泰全球高股息基金 美元 ,290, ,375, 人民幣 ,362, ,431, 澳幣 , , 國泰美國 ETF 傘型基金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基金 國泰美國 ETF 傘型基金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成長組合基金 新臺幣 ,558, ,056,257, 新臺幣 ,617, ,753, 新臺幣 ,958, ,823, 美元 ,615, , 澳幣 , ,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均衡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安鑫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951, ,211, 新臺幣 -B ,344, ,218, 美元 -A ,107, ,093, 澳幣 -A , , 新臺幣 -A ,102, ,990, 新臺幣 -B ,692, ,989, 美元 -A ,474, , 澳幣 -A , ,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基金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新臺幣 ,787, ,821,533, 新臺幣 ,615, ,468, 國泰美國債券 ETF 新臺幣 ,389, ,490, 第 38 頁

43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低波動精選 30 基金 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美國標普 500 低波動高股息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 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新興市場 5 年期 ( 以上 ) 美元息收債券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優選 1-5 年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新臺幣 ,391, ,906, 新臺幣 ,688, ,099, 新臺幣 ,706, ,243,053, 新臺幣 ,989, ,116, 新臺幣 ,189, ,378,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之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343, ,636, 新臺幣 -B ,491, ,276, 新臺幣 -NB ,820, ,492, 美元 -A ,451, ,039, 美元 -B ,673, ,219, 美元 -NB ,111, ,752,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新興市場基金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之納斯達克全球人工智慧及機器人基金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之臺韓科技基金 新臺幣 ,272, ,063,259, 新臺幣 ,227, ,363, 新臺幣 ,538, ,530,701, 新臺幣 ,789, ,274, 國泰中國新時代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 新臺幣 -A ,784, ,956,504, 美元 -A ,236, ,226, 第 39 頁

44 基金名稱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國泰富時中國 A150ETF 基金 國泰富時中國 5 年期以上政策金融債券 ETF 基金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人民幣 -A ,847, ,093, 新臺幣 ,347, ,335, 新臺幣 ,228, ,641,547, (2)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1) 高雄分公司 : 於 97 年 12 月 15 日設立 主要業務範圍為 H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i) 協助總公司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 銷售及私募 ii) 協助總公司推廣全權委投資業務 iii) H 期貨信託事業 ( 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 - 98 年 6 月 11 日取得核准 iv)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98 年 8 月 13 日取得核准 2) 台中分公司 : 於 99 年 5 月 26 日設立 主要業務範圍為 H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i) 協助總公司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 銷售及私募 ii) 協助總公司推廣全權委投資業務 iii)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 iv) H 期貨信託事業 ( 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 - 99 年 6 月 29 日取得核准 3) 新竹分公司 : 於 100 年 6 月 8 日設立 主要業務範圍為 H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i) 協助總公司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 銷售及私募 ii) 協助總公司推廣全權委投資業務 iii)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 iv) H 期貨信託事業 ( 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100 年 7 月 18 日取得核准 (3)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1) 董事 監察人更換情形 : 第二屆新任董事為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劉鳳嬌 ) 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溫堅 刁明華 ) 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王欲明 江志平 ); 新任監察人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黃麗芳 ); 劉鳳嬌女士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第 40 頁

45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刁明華, 改派張永輝擔任董事職務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溫堅, 改派陳莉菁擔任董事職務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代表人張永輝請辭, 董事職務暫缺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陳莉菁, 改派張雍川擔任董事職務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張錫為代表人擔任董事職務 第三屆新任董事為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劉鳳嬌 ) 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張雍川 ) 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王欲明 江志平 ); 新任監察人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黃麗芳 ); 劉鳳嬌女士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辭任董事, 其代表人王欲明 江志平之董事職務同時解任 年股東臨時會補選二席董事, 當選者為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王欲明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江志平 ) 法人監察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黃麗芳, 改派洪瑞鴻擔任監察人職務 原董事長劉鳳嬌辦理屆齡退休, 法人董事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改派吳英峰擔任董事職務 ; 吳董事英峰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第四屆新任董事為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吳英峰 江志平 ) 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王欲明 張雍川 ) 新任監察人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洪瑞鴻 ); 吳英峰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第五屆新任董事為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吳英峰 王欲明 張錫 江志平 張雍川 ) 新任法人監察人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洪瑞鴻 ); 吳英峰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王欲明先生辭世, 卸任董事職務, 董事職務暫缺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吳英峰先生請辭, 卸任董事長職務, 董事職務暫缺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張錫先生, 經董事會推選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黃國忠及王怡聰擔任董事職務, 自一 二年三月十六日生效 第六屆新任董事為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江志平 張雍川 王怡聰 黃國忠 ) 新任法人監察人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洪瑞鴻 ); 張錫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 Linwood( Woody ) Earle Bradford JR 及 Bo Rolf Anders Kratz 擔任董事職務, 自一 五年九月十三日生效 第七屆新任董事為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江志平 張雍川 王怡聰 黃國忠 Linwood( Woody ) Earle Bradford JR Bo Rolf Anders Kratz) 新任法人監察人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洪瑞鴻 ); 張錫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2) 主要股東之股權移轉情形 : 加拿大商道富環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將 20%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人壽保險 第 41 頁

46 股份有限公司 豐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13.50% 股權讓售予萬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豐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7% 之股權讓售予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泰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6.50% 之股權讓售予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泰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13.50% 之股權讓售予伯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黃美雄將 7.50% 之股權讓售予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伯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3.75% 之股權讓售予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7.5%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宗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7.125%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 40%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萬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3.75%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購入全數股東之 100% 股權 3) 經營權之改變 : 無 4) 其他重要紀事 : 本公司與大陸國開證券合資設立國開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持股比例 33.3%, 該公司於 102 年 9 月 12 日正式開業營運 ( 二 ) 公司組織 1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07 年 09 月 30 日 數量 股東結構 本國法人 上市公司其他法人 本國自然人 外國機構 外國個人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 千股 ) 150, ,000 持股比率 (%) (2) 主要股東名單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 股權比率百分之五以上 ) 名單 107 年 09 月 30 日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 股 ) 持股比率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 % 第 42 頁

47 ( ) ( ) 國泰國泰基金公開說明書 2 組織系統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表 ( 員工人數 275 人 ) 107 年 09 月 30 日 國內股票投資部 (Taiwan Equity Fund Dept.) D i v i s i o n G r o u p s I n v e s t m e n t 投資研究總處 1 人 基金投資處 (48 人 ) Mutual Fund Division 全權委託一處 (7 人 ) Discretionary I Division 全權委託二處 (27 人 ) Discretionary Ⅱ Division 債券投資部 (Fixed Income Fund Dept.) 中國股票投資部 (China Equity Fund Dept.) 海外投資部 (Global Equity Fund Dept.) 交易一部 (Dealing I Dept.) 股票投資部 (Local Equity Dept.) 國際股票投資部 (Global Equity Dept.) 交易二部 (Dealing Ⅱ Dept.) D i r e c t o r s B o a r d o f 董事會 C h a i 董 r 事 m 長 a 室 n ( 2 O 人 f f i c e ) C E O O f f i c e 總經理室 ( 3 人 ) D i v i s i o n S a l e s G r o u p s 業務總處 1 人 全球經濟與策略研究處 (13 人 ) Global Economy & Strategy Research Division 量化及投資型商品處 (16 人 ) Quant and Investment Link Product Division 理財事業處 (36 人 ) Proprietary Sales Division 通路事業處 (30 人 ) Channel Sales Division 策略研究部 (Investment Strategy Dept.) 投資顧問部 (Investment Consultant Dept.) 量化投資部 (Quantitative Investment Dept.) 投資型及創新商品部 (Investment Link & Innovative Product Dept.) 私募股權投資部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Dept.)(3 人 ) 理財一部 (Proprietary Sales I Dept.) 理財二部 (Proprietary Sales II Dept.) 理財三部 (Proprietary Sales III Dept.) 券商通路部 (Brokerage Dept.) 壽險通路部 (Life Channel Dept.) 銀行通路部 (Banking Dept.) 新竹分公司 (HsinChu Branch) 台中分公司 (Taichung Branch) 高雄分公司 (Kaohsiung Branch) 客戶服務部 (Customer Service Dept.)(5 人 ) 人力資源部 (Human Resource Dept.) 行政管理處 (59 人 )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行政部 (Administration Dept.) 資訊科技部 (Information Technical Dept.) 會計部 (Accounting Dept.) 基金作業部 (Operation Dept.) 行銷企劃處 (10 人 ) Marketing Division 產品策略部 (Product Strategy Dept.) 通路與媒體行銷部 (Channel Marketing & Media Dept.) 法務暨法令遵循處 (5 人 ) Legal & Compliance Division 洗錢防制部 (AML Dept.) 法令遵循部 (Complicance Dept.) 風險管理處 (4 人 ) Risk Management Division 人才發展委員會 Talent Development Committee 國際事業部 (International Business Dept.)(2 人 ) 投資委員會 Investment Committee 個人資料管理委員會 Personal Data Management Committee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委員會 Anti-Money Laundering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Committee 勞資委員會 Employer and Labor committee 稽核部 (Internal Audit Dept.)(3 人 ) 風險管理委員會 Risk Management Committee 第 43 頁

48 資研究總處國泰國泰基金公開說明書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門所營業務 107 年 09 月 30 日 國內股票投資部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國內股票型 ( 含平衡型 ) 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基 金 投資處 債券投資部 海外投資部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債券型等固定收益類型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海外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中國股票投資部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大中華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全權委託一處 部門名稱部門職掌投交易一部 -- 股票投資部 * 依據基金 / 投資經理人之決策執行各項商品交易與記錄 * 交易確認 成交表報編製 投資交易相關作業及風險控管措拖 * 全權委託業務招攬與管理 * 全權委託帳戶之投資決定與管理 * 國泰集團國內外股票全權委託業務之招攬與管理 * 全權委託帳戶受託資產之投資決定與管理 * 委外代操業務之資料蒐集 簡報作業等相關事宜 全權委託二處 * 國泰集團法人客戶之業務拜訪及業務招攬 * 委外代操業務之資料蒐集 簡報作業等相關事宜 * 受理國泰集團全權委託之申請 簽約與帳戶開立 國際股票投資部 * 相關契約的變更 終止作業 違約處理 * 該部門相關業務營業紛爭之處理 * 委任人查詢投資決策相關資料 交易二部 * 執行投資經理人之投資買賣決策 依各項契約規定及相關資料更新維護及提供 交易對手評估及執行開戶程序 依上市櫃公司除息 / 除權作業程序及基金配權息規定執行相關作業 * 交易確認及相關查核之資料提供回覆 報表編製 相關作業及風險控管措施 * 金融市場法人動態情報之蒐集彙整 全球經濟與策略研究處 策略研究部 投資顧問部 * 進行總體經濟研究, 主要以全球主要經濟體 國家或本公司相關投資所涵蓋之區域與資產為主 * 定期撰寫總體經濟 金融市場投資策略研究報告, 並舉行相關之投資會議以提供經理人制定投資策略之參考 * 定期召開資產配置會議以協助行銷業務單位同仁掌握全球金融市場投資趨勢, 並協助推展產品銷售業務 * 不定期針對市場特殊事件與議題, 進行對總經與金融市場之影響分析報告 * 建立及維護投資資訊系統之全球主要經濟體之總經與金融市場指標資料庫 * 建立與管理金融市場技術分析平台以及分析金融市場資金流動狀況, 以供經理人投資決策之參考 * 提供委任人投資建議 1. 收集國內外金融市場情況, 掌握總體經濟趨勢 第 44 頁

49 通路事業處國泰國泰基金公開說明書 部門名稱 部門職掌 2. 收集相關產業的供需狀況 訊息及個別公司的營運狀況 3. 收集政府或主管機關發佈法令相關訊息 4. 依據收集之商情資料及相關會議訊息, 製作本公司最新之投資分析報告 5. 衡量當日市場狀況與客戶投資組合現況, 配合本公司最新之投資分析報告, 撰寫傳遞予客戶之當日個股買賣建議 6. 每月提供委任人下月建議投資組合 7. 每季提供委任人上季推薦績效檢討與下季展望分析 * 業務及行銷支援 1. 利用內外部研究資源, 從事市場及產品分析, 提供業務單位所需之輔銷文宣與金融市場資訊 2. 協助業務陪訪及說明會, 以利促進銷售推廣 * 其他 1. 對於國內外產品趨勢提供相關資訊及分析, 以協助公司擬定新產品發展策略以及現有產品促銷推廣策略 量化及投資型 商品處 量化投資部 投資型及創新商品部 * 負責指數型基金 指數股票型基金 期貨信託基金與模組化操作型基金之投資運作 * 定期分析投資組合之績效, 盡基金管理人之職責與風險控管 * 控管基金之各項投資比率 可投資標的及其他投資限制 * 全權委託業務招攬與管理 * 全權委託帳戶投資決定與管理 * 創新產品研究分析 * 私募基金投資決定與管理 私募股權投資部 * 對被投資事業進行企業經營 管理 諮詢及監督工作 * 定期及不定期的報告私募股權基金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狀況, 及基金本身之投資績效 * 依照私募股基金之投資決策, 進行新案投資及已投資案處分之相關工作財事業處業務總處理理財一部理財二部理財三部券商通路部銀行通路部壽險通路部各分公司 * 負責本公司法人客戶及忠實戶市場之直接開拓, 並適時提供市場資訊與基金等相關理財服務 * 協助遴選及架構本公司基金券商通路銷售機構及買回機構 * 適時提供基金相關訊息及服務予各該機構, 以促使其順利銷售本公司基金或提供服務給本公司客戶 * 開拓銀行金融機構, 為本公司基金代理及特定金錢信託銷售與買回機構 遴選銀行機構為本公司各基金保管機構 * 提供基金相關訊息 教育訓練及服務予各該配合機構, 以促進其順利銷售本公司基金 * 負責推動各關係企業之通路有關資產配置 理財規劃等資訊之推廣及教育訓練 * 提供各關係企業同仁有關共同基金各項業務之諮詢服務 * 推動各關係企業之通路有關資產配置, 理財規劃等資訊之推廣及教育訓練, 提供各關係企業同仁有關共同基金各項業務之諮詢服務 * 負責法人客戶及中實戶市場之直接開拓, 並適時提供市場資訊與基金等相關服務 * 開拓銀行金融業務, 提供基金訊息, 教育訓練及服務各配合機構, 以促進其順利銷售公司基金 * 接受客戶查詢投資交易狀況及受理基金申贖各項異動作業 第 45 頁

50 政管理處國泰國泰基金公開說明書 部門名稱 客戶服務部 部門職掌 * 接受客戶查詢投資交易狀況及受理基金申贖各項異動作業 * 提供客戶基金相關參考資料及諮詢服務 會計部基金作業部行資訊科技部人力資源部 * 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會計 1. 依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務 2. 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值計算 3. 有關會計處理原則等法令之遵循 4. 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各項資料之申報或公告事宜 * 公司會計 / 出納帳務 * 自有資金運用事宜 * 配合法令之規範 考量公司業務部門及客戶之需求, 訂定各項基金事務處理 ( 包含網路開戶及網路交易 ) 之標準作業流程, 並定期檢討改進 * 網路交易服務的規劃 網路交易系統測試與後續追蹤執行 * 負責網路交易資料維護與基金作業股務資料的轉檔勾稽作業 * 網路交易系統操作功能之改良及創新 * 與基金業務之往來扣款銀行或相關基金事務配合單位的資訊傳輸 * 彙集 整理 覆核所有來自各銷售機構之交易資料, 正確且及時地輸入系統, 提供客戶及時查詢資訊 * 受理客戶辦理各項基金申購 買回 資料變更或受益憑證異動等相關作業 * 根據法令規定 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之約定, 確保交易憑證之齊備與內容之完整正確 * 依據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辦理各項申報或公告事宜 * 基金合併 清算 終止 受益人會議之作業規劃與相關事務處理 * 基金募集作業與報請成立 * 配合新發行產品或業務調整作業系統功能以符合作業需要 * 主動規劃公司資訊策略, 整合現有資源, 開創新時代的金融資訊服務 * 支援公司決策主管對管理資訊之需求, 使決策主管能適時掌握公司與市場上正確即時的營運資訊, 快速而正確的判斷營運策略, 以增強企業競爭力 * 協助各部門行政事務電腦化, 以完成其所訂的營運目標, 並利用電腦通訊技術簡化各部門作業流程, 使各部門增加生產力與發揮效率 * 不斷引進新的資訊 通訊技術, 教育公司員工之電腦知識, 以利人員素質提昇, 使每位員工皆成為一個知識的工作者, 提昇工作品質 * 公司電腦 通訊設備等相關產品維護及管理, 軟體方面負責系統引進 裝設 程式開發 異動 管理 採購 維護等服務, 提供迅速且無障礙之電腦作業環境, 提升員工和客戶之滿意度, 發揮資訊系統高效能運作 * 公司相關使用電腦軟硬體 通訊設備教育訓練與操作問題排除等服務 * 負責資訊安全政策制訂及宣導管理 * 各項人事規章制度之擬定, 修訂及執行 * 員工招募 遴選 任用及績效考核等相關作業規劃 宣導及執行 * 員工教育訓練相關事宜 * 員工薪資 獎酬相關事宜 * 員工繳交各項資料之審查事宜 * 公司及個人利害關係人申報 維護及公告管理 第 46 頁

51 (1) 媒體關係維繫 (2) 新聞稿撰擬 (3) 媒體採訪計劃協調聯繫 (4) 記者會召開風險管理處* 召集召開定期或不定期風險管理會議 法務暨法令遵循處國泰國泰基金公開說明書 行銷企劃處 部門名稱 行政部 產品策略部 通路與媒體行銷部 * 人才培育及管理等制度建置及執行 * 績效考核制度建立及執行等管理作業 部門職掌 * 公司各項行政規章制度之擬定, 修訂及執行 * 公司各項執照 證件及變更登記表之保管 異動作業 * 股東會及公司股務等各項事務 * 辦理公司之營繕事務 不動產管理 辦公處所之設備 ( 資訊設備除外 ) 生財器具及事務用品之管理 請採購及各項異動作業 * 各項公文 郵件之收發管理作業 * 行政作業 / 文書管理 : 各項標準作業書及程序書等文件之管理 印鑑管理 契約管理 倉庫管理 * 公司各項保險作業之辦理 異動或理賠申請事務 * 勞安工作相關事務與辦公環境之清潔維護管理 * 總機接待及門禁等事務管理 * 協助跨部門行政事務之處理及協調彙整 * 同業 ( 產品 ) 動態及相關法規蒐集研究 * 新基金募集申請 ( 報 ) 專案作業 * 投標境內機構之全權委託專案作業 * 既有產品管理維護 ( 包含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維護修訂 ) * 新業務 轉投資 投資資格 投資額度等申請 * 新基金募集 / 促銷活動之行銷企劃及執行 (1) 基金簡介設計及製作 印刷 (2) 廣宣企劃及執行 (3) 媒體公關作業 * 數位行銷 (1) 企業網站規劃維護 (2) 數位行銷活動規劃與執行 (3) 公司 / 集團各式活動之數位行銷支援 * 企業行銷及通路行銷活動 (1) 品牌形象建立及廣宣規劃 (2) 企業行銷活動執行 (3) 企業刊物編製 (4) 集團刊物文稿提供 (5) 集團廣宣活動支援 (6) 協助業務通路活動辦理 * 媒體公關 - * 協助擬定風險管理政策 溝通建立適當之風險量化與非量化方法 技術與各類風險管理機制, 協助風險管理流程之建立 : 如風險之辨識 ( 如 : 市場風險 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 作業風險等 ) 衡量 監控 測試 報告與回應 * 其他風險控管 ( 包括法律風險 信譽風險及策略風險等 ) 協調建立適當之風險控管處理程序 * 風險管理資訊系統與資料庫之建置, 並確認其資料之完整性 機密性與安全性 * 風險資訊報告揭露 法令遵循部 * 負責本公司法務及法令遵循相關事務 : * 法務事項包含 : 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 確認各部門所使用表單之適法性 ; 各項中英契約審閱 ; 對外正式公文之覆核 ; 法律意見諮詢 ; 法律規章研究 ; 其他公司應辦法律事務 * 法令遵循事項包含 : 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 諮詢 協調與溝通系統 ;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 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第 47 頁

52 部門名稱洗錢防制部稽核部國際事業部 部門職掌 * 規劃 制定及維護符合主管機關規範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政策與作業程序與相關內控制度 * 督導各單位落實執行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作業 * 辦理其他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必要事項 * 依據風險評估結果, 排定不同週期之稽核作業, 查核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及作業遵循程度, 並對查核缺失異常事項提出改善建議 * 引進優質國際性投資商品至公司產品線 * 推廣公司產品至國際市場 * 接受境外客戶委託擔任全權委託業務在台行政服務工作 * 國際業務拓展相關之專案規劃與執行 3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07 年 09 月 30 日 職稱姓名到職日期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董事長張錫 % 成功大學工管研究所碩士 總經理張雍川 % 中央大學企管研究所碩士 執行副總經理江志平 % 中興大學經濟系畢學士 國泰慈善基金會董事 國建文教基金會董事 國泰世華銀行基金會董事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監察人 國開泰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北京國開泰富資產管理公司董事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理事長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副理事長 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 礦工兒子教育基金會董事 國開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監察人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國開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第 48 頁

53 職稱姓名到職日期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資深副總經理黃國忠 %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資深副總經理張永輝 % 東海大學經濟系學士 資深副總經理岳豫西 % 澳洲省立南澳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主辦會計 副總經理謝慶峰 % 中山大學企管系學士無 副總經理尹乃芸 % 美國奧瑞岡州立大學經濟學所碩士無 副總經理古學敏 % University of Denver, MBA 無 資深副總經理吳惠君 %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總經理黃俊偉 % 中興大學合作經濟系學士無 副總經理陳士心 % Drexel University,PA,USA 商學所碩士 無 副總經理邱建仁 %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MBA 無 副總經理陳麗萍 % 美國奧勒岡州立大學 MBA 無 副總經理王誠宏 % 美國德克薩斯州 A&M 大學數學系碩士 無 投資副總經理謝靜慧 %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無 協理 胡耿銘 % 美國聖路易大學財務管理所碩士 無 協理 章錦正 % 台北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副總經理 胡金輝 % 淡水工商管理專科企管科 無 副總經理 蕭仕豪 % 銘傳管理學院銀行保險系學士 無 協理 黃國璋 % 東海大學會計系學士 無 協理 莊瑞揚 % 中興大學農經系學士 無 協理 李美琳 % 台灣大學會計所碩士 無 協理 陳志民 %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協理 謝俊輝 % 中山大學企管系學士 無 協理 蘇煚斌 % 銘傳大學企管系學士 無 協理 彭俊豪 % 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無 副總經理張稚川 % 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 / 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 無 協理陳致文 % 台北商業科技學院財務金融系無 協理謝恒蕙 % University of Nottingham MBA 無 第 49 頁

54 職稱姓名到職日期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協理 周玉玲 % 美國管理科技大學, MBA 無 協理 羅壯豪 % 中正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協理 常寧傳 % 台灣大學商學系學士 無 協理 陳啟剛 % 淡江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資深經理 陳怡光 % 交通大學管理科學碩士 無 資深經理 蘇彥任 % 政治大學經濟系學士 無 資深經理 鄭立誠 % 中央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無 資深經理 黃怡仁 % 政治大學國際貿易所碩士 無 資深經理 許振民 % 東吳大學企管系學士 無 資深經理 陳秋婷 % 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碩士 無 經理 粘逸尊 % 臺灣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無 經理 楊正豪 % University of Lehigh,MBA 無 經理 蘇勝泰 % 北阿拉巴馬州立大學新創事業 MBA 無 經理 鄭茹升 % 銘傳大學會計學系學士 無 經理 邱珏 % 淡江大學財務系學士 無 經理 林佳蓉 % 銘傳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副理 黃雅新 % 台北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4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經理公司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107 年 09 月 30 日 選任時 現在 職稱 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持有股份 股份 持股 數額 比率 持有股份 股份數額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董事長張錫 ,000, ,000, 國泰投信董事長成功大學工管研究所碩士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董事張雍川 ,000, ,000, 董事江志平 ,000, ,000, 國泰投信總經理 中央大學企管研究所碩士 國泰投信行銷業務處部門主管 / 資深副總經理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 第 50 頁

55 選任時 現在 職稱 姓名 選任 日期 任期 持有股份 股份 持股 數額 比率 持有股份 股份 數額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中興大學經濟系畢 代表人 董事黃國忠 ,000, ,000, 董事王怡聰 ,000, ,000, 國泰投信基金投資處部門主管 / 資深副總經理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國泰人壽 / 總公司 / 副總經理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BA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董事 Linwood ( Woody ) Earle ,000, ,000, Bradford JR 美國伍斯特理工學院 / 哈佛商學院 康利主席兼行政總裁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董事 Bo Rolf Anders Kratz ,000, ,000, 英國 Warwick 商學院企管碩士 康利亞太區行政總裁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監察人洪瑞鴻 ,000, ,000, 國泰金控財務處會計部經理 東吳大學會計系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 三 )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經理公司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前述人員或經理公司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利害關係公司資料 107 年 09 月 30 日 上市 / 櫃或公開發行公司 名稱 ( 註 1)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說明 持股本公司 100% 股東本公司監察人洪瑞鴻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董事王怡聰為該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第 51 頁

56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匯豐臺灣商業銀行擎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強電工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黃雅新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謝振興之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邱建仁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黃俊偉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薛琇馨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邱珏之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宣明慧之配偶為該公司獨立董事 非公開發行公司 名稱 ( 註 1) 美商迪諾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旭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頂育諮詢有限公司 正琳貿易公司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安普興業有限公司南中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金醇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絲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如意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蔬食餐飲事業分公司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國開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國開泰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康利亞太有限公司 國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和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Conning Holdings Limited The Greater Boston Food Bank Natick Public School Parent Coordinating Council Natick High School, School Council 關係說明 本公司經理人陳麗萍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陳麗萍之配偶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經理人黃國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邱建仁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經理人張永宗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章錦正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本公司經理人邱珏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經理人邱珏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經理人邱珏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經理人王誠宏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董事長張錫及經理人江志平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總經理張雍川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董事長張錫為該公司之董事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及 BO ROLF ANDERS KRATZ 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 BO ROLF ANDERS KRATZ 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經理人吳建緯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並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董事長張錫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董事長張錫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之配偶為 第 52 頁

57 名稱 ( 註 1) Natick Education Foundation Algonquian Hills Homeowners Association 睿致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天泰管理顧問公司康俊股份有限公司康權股份有限公司康遠股份有限公司麗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阿利阿多股份有限公司多面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德風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旗山陳股份有限公司 兆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匯益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Worcester Polytechnic Institute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 台和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Conning Japan Limited 關係說明 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經理人陳致文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並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經理人卓筱淇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黃國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黃國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黃國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張文和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王皇誼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長本公司經理人詹俊南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詹俊南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陳韻如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經理人林盈華為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經理人林盈華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為持股 100% 之股東本公司董事長張錫 總經理張雍川 經理人黃國忠 經理人吳惠君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經理人江志平為該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張永輝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姜柏全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並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董事 BO ROLF ANDERS KRATZ 為該公司之董事 註一 : 所稱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公司, 係指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 之公司 ( 四 ) 營運情形 1 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107 年 09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國泰國泰基金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 新臺幣 ,057, ,485,141, 新臺幣 -I 新臺幣 ,169,425, ,350,915, 國泰中小成長基金新臺幣 ,165, ,785,867, 國泰平衡基金新臺幣 ,904, ,394, 第 53 頁

58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國泰大中華基金新臺幣 ,505, ,005,870, 國泰科技生化基金新臺幣 ,120, ,433,894, 國泰小龍基金新臺幣 ,350, ,078,193, 國泰幸福階梯傘型基金之全球積極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137, ,212, 新臺幣 -B 美元 -A , , 澳幣 -A 國泰全球基礎建設基金 國泰 Man AHL 組合期貨基金 新臺幣 ,805, ,235, 美元 , , 新臺幣 ,828, ,766, 新臺幣 ,977, ,874,655, 國泰中港台基金 美元 ,256, ,854, 人民幣 , , 國泰豐益債券組合基金 國泰新興市場基金 國泰全球資源基金 新臺幣 ,622, ,676, 美元 , , 新臺幣 ,063, ,764, 美元 , , 新臺幣 ,230, ,023, 美元 , , 新臺幣 ,529, ,112,613, 國泰中國內需增長基金 美元 -A ,822, ,052, 美元 -I ,295, ,052, 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152, ,677, 新臺幣 -A ,900, ,427, 新臺幣 -B ,728, ,422,727, 美元 -A ,128, ,742, 美元 -B ,254, ,368, 美元 -I 人民幣 -A , ,012, 人民幣 -B ,838, ,656,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基金 新臺幣 ,543, ,475,808, 美元 ,565, ,539, 人民幣 ,325, ,064, 國泰價值卓越基金新臺幣 ,064, ,951, 第 54 頁

59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國泰紐幣保本基金紐幣 ,256, ,007, 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752, ,167, 新臺幣 -B ,852, ,851, 美元 -A ,783, , 美元 -B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 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中國新興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紐幣 ,381, ,816, 人民幣 ,192, ,237, 美元 ,595, ,670, 新臺幣 ,246, ,767, 美元 ,911, , 國泰高科技基金新臺幣 ,526, ,183, 新臺幣 -A ,381, ,045, 國泰全球多重收益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B ,344, ,750, 美元 -A ,505, ,945, 美元 -B ,507, ,454, 美元 -I ,735,169, ,776, 澳幣 -A ,074, , 國泰紐幣 2021 保本基金 國泰亞洲成長基金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 國泰歐洲精選基金 紐幣 ,280, ,300, 新臺幣 ,732, ,988, 美元 ,418, ,182, 新臺幣 ,446, ,011,312, 新臺幣 ,444, ,908, 美元 ,954, ,994,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 新臺幣 -A ,079, ,135, 新臺幣 -B ,738, ,428, 美元 -A ,263, , 人民幣 -A ,343, ,164, 新臺幣 -A ,076, ,428, 新臺幣 -B ,024, ,594, 美元 -A ,824, ,371, 美元 -B ,533, ,163, 第 55 頁

60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本金 ) 人民幣 -A ,652, ,322, 澳幣 -A ,172, , 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日經 225 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日本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日本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臺指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加權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臺指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加權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新臺幣 ,458, ,286,035, 新臺幣 ,857, ,136, 新臺幣 ,613, ,203, 新臺幣 ,845, ,023, 新臺幣 ,080, ,539, 新臺幣 ,309, ,087, 新臺幣 ,575, ,992,403, 新臺幣 ,193, ,817, 國泰全球高股息基金 美元 ,290, ,375, 人民幣 ,362, ,431, 澳幣 , , 國泰美國 ETF 傘型基金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基金 國泰美國 ETF 傘型基金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成長組合基金 新臺幣 ,558, ,056,257, 新臺幣 ,617, ,753, 新臺幣 ,958, ,823, 美元 ,615, , 澳幣 , ,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均衡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951, ,211, 新臺幣 -B ,344, ,218, 美元 -A ,107, ,093, 澳幣 -A , ,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新臺幣 -A ,102, ,990, 第 56 頁

61 基金名稱 之 ETF 安鑫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新臺幣 -B ,692, ,989, 美元 -A ,474, , 澳幣 -A , ,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基金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低波動精選 30 基金 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美國標普 500 低波動高股息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 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新興市場 5 年期 ( 以上 ) 美元息收債券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優選 1-5 年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新臺幣 ,787, ,821,533, 新臺幣 ,615, ,468, 新臺幣 ,389, ,490, 新臺幣 ,391, ,906, 新臺幣 ,688, ,099, 新臺幣 ,706, ,243,053, 新臺幣 ,989, ,116, 新臺幣 ,189, ,378,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之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343, ,636, 新臺幣 -B ,491, ,276, 新臺幣 -NB ,820, ,492, 美元 -A ,451, ,039, 美元 -B ,673, ,219, 美元 -NB ,111, ,752,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基金不適用免徵 新臺幣 ,272, ,063,259, 第 57 頁

62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證券交易稅 )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新興市場基金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之納斯達克全球人工智慧及機器人基金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之臺韓科技基金 新臺幣 ,227, ,363, 新臺幣 ,538, ,530,701, 新臺幣 ,789, ,274, 國泰中國新時代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國泰富時中國 A150ETF 基金 新臺幣 -A ,784, ,956,504, 美元 -A ,236, ,226, 人民幣 -A ,847, ,093, 新臺幣 ,347, ,335, 國泰富時中國 5 年期以上政策金融債券 ETF 基金 新臺幣 ,228, ,641,547,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詳見後附財務報表 ( 五 ) 受處罰之情形 日期函號違規情形 主要處分 內容 金管證投字第 號 金管會 106 年 4 月 7 日至 18 日對國泰投信一般業務檢查, 發現下列缺失事項 1. 公募基金經理人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惟該全權委託帳戶之投資或交易範圍, 有超逾所經理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 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規則第 8 條第 6 項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5 項規定 2. 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之客戶分級作業, 有未依內規辦理者, 風險評估作業欠確實, 核與所訂 客戶洗錢與資恐風險基礎審查辦法 第 14 條及第 19 條之規定不符 3. 辦理客戶審查及實際受益人之辨識作業有欠確實, 核與行為時 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 第 4 點第 4 款及所訂 客戶洗錢與資恐風險基礎客戶審查辦法 第 10 條之規定不符 ; 又辦理全權委託業務, 對於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有欠落實, 核與所訂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準則 第 2 條之規定不符 ; 另辦理篩選有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 經查篩選條件有與所訂規定不符或尚未納入篩選者, 核與所訂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準則 第 2 條之規定不符 4. 基金經理人有擔任其他公司董事情事, 核已違反 證券投資信託事 應予糾正 第 58 頁

63 日期函號違規情形 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7 條業務人員應為專任規定, 並請自行議處相關違失人員報會 主要處分 內容 ( 六 ) 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第 59 頁

64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 銷售機構 * 特定金錢信託機構 買回機構 國泰國泰基金公開說明書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 國泰世華銀行全省分行 * 110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2 樓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吉林路 100 號 11 樓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2 號 4 樓之 臺灣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武昌街一段 49 號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號 9 樓 臺中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 第一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 17 樓 華南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 華泰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中山區敬業四路 33 號 11 樓 臺灣土地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懷寧街 53 號 4 樓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仁愛路二段 16 號 2 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15 樓 永豐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 3 樓 合作金庫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二段 225 號 10 樓 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 *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5 樓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38 號 4 樓 彰化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12 樓 玉山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15 號 8 樓 安泰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 7 號 16 樓 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 8 號 陽信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 88 號 3 樓 聯邦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37 號 3 樓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118 號 6 樓 元大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 3 樓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新竹市中央路 106 號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全省分行 * 114 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 399 號 13 樓 王道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 99 號 5 樓 瑞興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66-1 號 2 樓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 55 號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296 號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06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333 號 20 樓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06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 325 號 6 樓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11 號 7 樓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明水路 700 號 3 樓 ( 指託 ) ( 指託 )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4 樓 ( 代銷 ) ( 代銷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25 號 第 60 頁

65 樓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東興路 8 號 4 樓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 1 段 176 號 B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長安東路 1 段 22 號 4 樓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2 號 22 樓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松仁路 101 號 4 樓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66 之 1 號 5 樓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97 號 22 樓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 54 號 4 樓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重慶北路三段 199 號 B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仁愛路 4 段 169 號 2 樓部分及 15 樓部 * 分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58 號 6 樓 #359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44 號 2 樓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100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 95 號 4 樓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中市西區民族路 45 號 1 樓 2 樓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05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88 號 13 樓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廣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中市西屯區府會園道 179 號 12 樓之 容海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 188 號 9 樓之 安睿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14 台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洲子街 105 號 2 樓 先鋒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4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 407 巷 22 號 5 樓之 先進全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05 台北市敦化北路 207 號 7 樓之 丹尼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87 號 16 樓 第 61 頁

66 國泰國泰基金公開說明書 特別記載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中華民國 年 1 0 月 3 1 日 第 62 頁

67 國泰國泰基金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第 63 頁

68 第 64 頁

69 經理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1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本公司參酌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暨期貨經理事業治理實務守則 及相關法令規範制定各項與公司治理相關之規範或揭露本公司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2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1) 公司股權結構 : 詳見 經理公司概況 中 ( 二 ) 所列公司組織之相關內容,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42 頁 (2) 股東權益 : 本公司股東僅為法人股東一人時, 依公司法或本章程規定, 應由股東會行使之職權由董事會決議之 3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 (1) 董事會之結構 : 本公司設置董事三至九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 法人為股東時, 得當選為董事, 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 代表人有數人時, 得分別當選 ; 任期為三年, 得連選連任 公司董事應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本公司現任董事 ( 任期自民國一 0 六年六月十六日至民國一 0 九年六月十五日止 ) 姓名 持有股數及主要學 ( 經 ) 歷 ( 詳見 經理公司概況 中 ( 二 ) 所列 4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50 頁 (2) 董事會之獨立性 : 本公司目前雖未設獨立董事, 但董事會執行業務均應依據法令及公司章程為之, 且各董事應忠實執行業務, 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4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 (1) 董事會之職責 : 董事會遵照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規定而管理 領導與控制本公司業務方向與經營方針 並須遵循本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範 之相關規範執行職務 (2) 經理人之職責 : 本公司設置總經理一人及副總經理若干人, 依董事會之指示執行職務, 並應隨時向董事長及董事會報告重要業務決定 5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 職責及獨立性 (1) 監察人之組成 : 本公司目前設置監察人一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法人為股東時, 得當選為監察人, 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監察人, 代表人有數人時, 得分別當選, 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 連選者得連任 選任時 現在 職稱 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持有股份股份持股 持有股份股份持股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數額 比率 數額 比率 第 65 頁

70 選任時 現在 職稱 姓名 選任 日期 任期 持有股份股份持股 持有股份股份持股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數額 比率 數額 比率 監察人洪瑞鴻 ,000, ,000, 現任國泰金控財務處經理 東吳大學會計系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2) 監察人之職責 : 1) 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2)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3) 其他依法令所授予之職權 (3) 監察人之獨立性 : 本公司目前設置監察人未設審計委員會 監察人除依公司法行使職權外, 尚得列席董事會會議陳述意見, 但無表決權 監察人查核帳簿表冊時應簽名或加蓋其印章, 並提出報告於股東會 監察人對於前項所定事務, 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辦理之 6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本公司由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 全體董事 監察人之報酬由該法人股東依參酌其貢獻價值, 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之, 並得給付相當之交通費或其他津貼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報酬, 由董事會參酌其貢獻價值, 依同業通常水準核定 薪酬給付準則, 授權董事長於準則範圍內核定之 7 董事 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本公司不定期將董監事進修之相關函文及課程資料提供予全體董監事參閱, 本屆董監事進修情形如下 :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American Council of Life Insurers ( ACLI ) Executive Roundtable Conference Board of Bo Kratz Conning internal webinar Director 董事長張錫 UBS Greater China Conference 2017 Shanghai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SITE Spring media lunch/press conference Bo Kratz SFC Online Portal Training Bo Kratz Asia Institute CEO Dinner 董事長張錫資誠金融產業諮詢委員會議 董事長張錫第九屆兩岸四地養老保險研討會籌備座談 董事長張錫債券研究聯合例會 第 66 頁

71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董事 張雍川 台灣 ETF 論壇 ETFs in Taiwan: Growth, Innovation and Outlook 董事長 張錫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與監理沙盒 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台北大學職場軟實力課程演講 董事長 張錫 富達投信亞洲區高階主管會演講 董事長 張錫 中央大學財金系企業導師活動 董事長 張錫 AOIFA 亞大基金年會 董事長 張錫 高齡產業及生態農場座談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法規包班 - 投信投顧事業公司治理 董事 江志平 高階經理班 - 期貨信託在職 董事 江志平 國泰投信法規包班 - 投信投顧事業公司治理 董事 黃國忠 統一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元富論壇 董事 黃國忠 日盛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富邦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國泰論壇 董事 王怡聰 美林論壇 ~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IT Training Passphrases Whistleblower Rule Compliance Web-based Training IT Training Passphrases CFA's Financial Analyst Journal Industry Publication Anti-Bribery and Anti-Corruption (UK and Europe) Preventing Market Abuse (UK and Europe) Conflicts of Interest (Global) Citi Client Advisory Board for Investment Managers in Asia Pacific (in-person attendance) FundForum Asia 2017 (one of the panelists and in-person attendance at other sessions)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Anti-Bribery and Corruption (Asia Pacific) 第 67 頁

72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 Kratz Conflicts of Interest - Game-based Assessment (Asia Pacific) Insider Trading - Game-based Assessment (Asia Pacific) Conflicts of Interest (Global) Market Conduct (Global) 董事長 張錫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基金風管實務演講 董事長 張錫 經濟 50 大論壇 全球新變局經濟新路徑 董事長 張錫 J.P. Morgan Pensions Forum 董事長 張錫 FundForum Asia 2017 Hong Kong 董事長 張錫 2017 台灣金融服務產業展望研討會 董事 張雍川 金融列車 - 熟手篇 ETF 讓您脫胎換骨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Securing Today s Online Kids 70th CFA Institute Annual Conference 董事長 張錫 中央大學企業導師軟實力演講 董事長 張錫 大專院校 105 學年度公益 金融講堂 ( 成功大學 ) 董事長 張錫 2017 上半年國際資產管理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海峽金融論壇綠色金融交流座談會 董事 黃國忠 富邦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成功大學 EMBA 投資經驗分享演講 董事長 張錫 JP Morgan Fintech Training 董事長 張錫 2017 元大創富論壇 董事長 張錫 上海中英財經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日盛證券 下半年投資展望 主講 董事長 張錫 韋萊韜悅 人工智慧時代, 策略創新鏈接組織新未來 CEO 早餐會 董事長 張錫 群益期貨 20 周年外匯高峰會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金融列車 -Big Data 實務體驗營 董事 張雍川 Financial Times 北京中國保險高峰論壇 董事 張雍川 群益期貨 -20 周年外匯高峰會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Safer Web Browsing 第 68 頁

73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FINRA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Continuing Education 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and Ramifications Board member Bo Kratz Safer Web Browsing Board member Bo Kratz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 ( IAMAC ) event on Overseas Practice of Asset Liability Management for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Case Studies on Localization (one of the presenters) 董事長 張錫 證基會 課程講席: 全球及我國資產管理業現況與未來發展 董事長 張錫 第三屆 GMA 新訓演講 董事長 張錫 金融列車 :FinTech 發展與未來趨勢及挑戰 董事長 張錫 暑期實習生職場軟實力演講 董事長 張錫 Fintech CEO 高峰論壇 董事 張錫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長 張錫 全台必修不老學 國際論壇 董事長 張錫 證基會 政府基金運作目標與績效評估座談會 董事長 張錫 TaFED 讀書會活動 董事長 張錫 社企的力量 亞洲社會企業創新發展趨勢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The Asset 3rd ETF ASIA SUMMIT 董事長 張錫 長壽風險國際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發展我國另類投資基金之研究 座談會 董事長 張錫 證基會 [ 資產管理學分班 ] 講席 董事長 張錫 FinTech 生態系研究發展聯誼會 董事長 張錫 許遠東基金會財金論壇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法規包班 - 投信投顧業 FinTech 發展與未來趨勢及挑戰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暑期實習生演講 - 認識國泰金控與投信之核心價值 董事 張雍川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張雍川 證基會 - 政府基金運作與績效評估座談會 董事 張雍川 The Asset 3rd ETF ASIA SUMMIT 董事 江志平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黃國忠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黃國忠 元富論壇 董事 黃國忠 瑞信論壇 第 69 頁

74 職稱 姓名 課程名稱 進修日期 董事 黃國忠 KGI 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富邦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國泰論壇 董事 王怡聰 董監進修課程 - 內線交易之偵防與因應 董事長 張錫 IIFA 世界基金年會 董事長 張錫 CFA 台灣投資菁英高峰論壇 董事長 張錫 2017 大師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商周 趨勢 轉型 大驅力 CEO 早餐會 董事長 張錫 第九屆 兩岸四地養老保險與退休基金制度管理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我國參與亞洲區域基金護照(ARFP) 之影響評估與因應策略 座談會 董事長 張錫 大橋扶輪社 Wealth & Health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韋萊韜悅 數位轉型, 智慧人才爭奪戰 CEO 早餐會 董事長 張錫 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董事長 張錫 國泰金控氣候變遷論壇 董事 張雍川 Fincial Times & Conning 合辦 - FT Asia Insurance Summit 董事 董事 董事 張雍川 張雍川 張雍川 台灣經濟研究院 - 我國參與亞洲區域基金護照 (ARFP) 之影響評估與因應策略 座談會 AAM 第四屆臺灣 ETF 投資論壇上午場與談人 - 有效的 ETF 投資策略 國泰集團 年集團董事及監察人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董事張雍川國泰金控氣候變遷論壇 董事張雍川經濟日報 - 責任投資 - 公司治理新顯學座談會 與談人 董事江志平再生能源金融高峰會 董事 江志平 國泰集團 年集團董事及監察人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董事黃國忠富邦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國泰集團 年集團董事及監察人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董事王怡聰台灣氣候圓桌論壇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CFA Institute cocktail reception Bo Kratz FT Asia Insurance Summit Bo Kratz Russell Reynolds Investment Management Practice event 第 70 頁

75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member Bo Kratz Protecting Against Ransomware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 Kratz Bo Kratz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APAC)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errorism Financing Training Taiwan FT Asia Insurance Summit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errorism Financing Training Taiwan Outside Business Activities and Private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Protecting Against Ransomware Annual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Review Meeting Board member Bo Kratz Cathay United Bank Robo launch media event 董事長 張錫 元智大學金融講堂 : 投信投顧業概論 董事長 張錫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長 張錫 亞太生技投資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富達國際資產管理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台北商業大學 人生勝利方程式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CS 創客博覽會團訓 董事長 張錫 2017 推動 5+2 產業政策暨風險管理研討會 董事 張雍川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張雍川 天下雜誌暨國泰投信合辦 全球經濟展望論壇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 - CS 創客博覽會 團訓 董事 江志平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黃國忠 永豐論壇 董事 黃國忠 CS 團訓 董事 王怡聰 2018 天下雜誌全球趨勢前瞻論壇演講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Conning Asia Pacific annual compliance training Bo Kratz Asia Institute CEO Dinner Board of Woody Creating a Cyber Secure Home 第 71 頁

76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Director Woody Bradford Kaplan Financial Education Series 24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Classroom Training 董事長 張錫 UBS Greater China Conference 董事長 張錫 2018 國際總經展望座談會 董事長 張錫 ETF 策略交易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台灣私募股權基金研討會 董事 張雍川 政大商學院闊思論壇 - 私募股權基金介紹與基礎建設投資 主講人 + 與談人 董事 張雍川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台灣私募股權基金研討會 董事黃國忠合庫論壇 董事王怡聰 2018 天下經濟論壇 Board member Bo Kratz Citi Client Advisory Board for Investment Managers in Asia Pacific 董事長 張錫 金融創新與產業聚落論壇 董事長 張錫 2018 年資誠 CSR 研討會 _ 從 SRI 發現投資新價值 董事長 張錫 資產管理洗錢防制及法令遵循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ESG 責任投資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商周 X 微軟 數位維新即戰攻略 企業高峰分享會 董事長 張錫 台灣生技資本市場新契機論壇 董事 張雍川 2018 年資誠 CSR 研討會 - 從 SRI 發現投資新價值 與談人 董事 張雍川 FinEX Asia 國際研討會 - 迎接監理沙盒金融科技創新年代 董事黃國忠美林論壇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Identifying and Mitigating Conflicts of Interest 董事長 張錫 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說明會暨如何因應 APG 第三輪相互評鑑 董事長張錫國家風險評估初步結論說明會 董事長張錫 2018 AOIFA 年會 董事 董事 張雍川 張雍川 投信投顧公會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 關規定說明會暨如何因應 APG 第三輪相互評鑑 課程 S&P Dow Jones Indices- The 10th Annual Japan ETF Conference in Tokyo Imperial Hotel 第 72 頁

77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董事張雍川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 - 私部門模擬評鑑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EU)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EU) Bo Kratz 71st CFA Institute Annual Conference 董事長 張錫 台北大學 職場軟實力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高峰扶輪社 投資勝利方程式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107 年度證券商高階主管研習會 董事長 張錫 創新大賽小組指導餐敘 ( 責任投資 ) 董事長 張錫 2018 WTW APAC FinTech Conference 董事長 張錫 創新大賽小組指導餐敘 ( 員工幸福與學習 ) 董事長 張錫 淡江大學 人生勝利方程式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創新大賽小組指導餐敘 ( 責任投資 ) 董事 張雍川 國泰金控程淑芬投資長演講 - 睡得著, 吃得下的好作為 - 責任投資趨勢與實務分享 董事黃國忠期貨選擇權法規 董事黃國忠富邦論壇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for Employees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Bo Kratz IT Security Training on new 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SFC seminar Hong Kong s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Risk Assessment Report 董事長 張錫 投信投顧公會 2018 上半年國際資產管理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元大創富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景順國際資產管理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證基會 資產管理盡職投資與公司治理 研討會 董事 張雍川 英國 金融時報 中國保險峰會 董事 張雍川 The Asset - 4th ETF Summit Taiwan 董事 黃國忠 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董事 黃國忠 資產管理盡職投資與公司治理 董事 王怡聰 赴保險局授課 - 壽險業產業配置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Red Flag Rule On-line Compliance Training 第 73 頁

78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member Bo Kratz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AML/CTF) (APAC) 董事長 張錫 2018 國際總經展望高峰會 董事長 張錫 論壇 _Private Equity in Taiwan: A Pathway to Growth 董事長 張錫 國際資產管理研討會 經濟新型態下的另類投資趨勢 董事長 張錫 發展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數位科技工作坊 董事 張雍川 韜睿惠悅數位工作坊討論 董事 江志平 高齡化時代退休新思維 董事 黃國忠 數位科技工作坊 董事 王怡聰 證基會企業財務資訊之解析及決策運用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與關係 (1) 本公司訂有 董事會處理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之程序 以茲遵循, 摘要說明如下 : 1) 制定目的及依據 : 為落實執行金融控股公司法 ( 以下簡稱 金控法 ) 第四十五條有關對利 害關係人為授信以外交易 ( 以下簡稱 利害關係人交易 ), 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 之規定, 特依據國泰金控之相關規範訂定交易程序 2) 董事決議之原則 : 利害關係人交易應不損及本公司經營之安全穩健, 且不違反董事之忠 實義務 ; 董事為決議時應以本公司之利益為第一優先, 不得濫用其職位犧牲公司之利益 圖利自己, 並應避免利益衝突 董事會對於涉及特定董事潛在利益衝突案件為決議時, 與決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之董事, 其利益迴避及表決權數之計算, 應符合法令規定 3) 利害關係人交易提報董事會時, 應檢具下列書面文件, 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並應於 董事會作成決議前, 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 : (a) 預計向利害關係人購買 租賃或出售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利害關係人, 應提出交易 價格業經獨立評估, 或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為決議之 參考 (b) 與利害關係人為前款以外之交易, 應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 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但交易無同類對象可供比較時, 得提供交易價格業經獨立 評估之證明文件 ( 由會計師 財務顧問 鑑定估價師等專業公正之第三人就交易價 格所出具之獨立評估意見 ) 或會計師出具交易價格係為會計上合理成本或費用之意 見書 4) 董事會議事錄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利害關係人交易, 應於議事錄中載明下列事項 : (a) 董事會於作成決議前, 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 (b) 董事會作成相關決議之理由 5) 本規範之訂定 修正或廢止應經董事會同意 (2) 本公司利害關係人詳見 經理公司概況 中 ( 三 ) 所列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請參閱本基金公 第 74 頁

79 開說明書第 51 頁 9 風險管理資訊 (1) 本公司設有專責獨立之風險管理處, 負責監控本公司經營業務之投資風險與決策風險, 且為落實風險管理制度, 本公司於董事會下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 以有效規劃 監督 及執行本公司之風險管理事務 (2) 本公司為建立執行風險管理作業之準則, 訂定 風險管理政策, 目的在於規範本公司之風險管理要點 措施 及運作程序, 以辨明及監管各項風險, 範圍則包括風險管理文化 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風險管理作業流程與風險量化管理 10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辦理情形 (1) 每年二月底前將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2) 每年三月底前將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3) 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按季更新或不定期修正公開說明書者, 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4) 本公司將公司及所經理之各基金相關資訊詳實即時且正確揭露於本公司網站,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網站亦設有專人負責維護並即時更新, 務求揭露資料之詳實正確 (5) 屬於重大訊息應揭露事項, 悉依據國泰金控暨其子公司重大訊息之發布程序及相關管理機制辦理 (6) 所有應公開之資訊皆已依相關法定方式予以揭露 (7) 資訊揭露處所 1) 本公司網站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mops.twse.com.tw 3) 投信投顧公會網站 : 4) 本公司 銷售機構及其全省分支機構均備有基金公開說明書 11 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公司本身訂定之公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差距與原因 項目運作情形與公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差距與原因一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 一 ) 公司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 ( 二 ) 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 ( 三 ) 公司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 本公司現為金控子公司,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唯一股東, 並無一般公司處理股東建議及爭議事項之處理 本公司目前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0% 持股之子公司 本公司遵循相關規範, 訂有各項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管理政策及內部規範等制度或規章辦法, 並配合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庫, 各部門於 無 無 無 第 75 頁

80 項目運作情形與公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差距與原因 二 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進行交易時皆需查詢系統, 以執行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 ; 本公司並已訂定 防火牆政策 以建立關係企業防火牆 ( 一 ) 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 二 ) 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情形 三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 一 ) 公司設置獨立監察人之情形 ( 二 ) 監察人與公司之員工及股東溝通之情形 四 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 五 資訊公開 ( 一 ) 公司架設網站, 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 公司尚未設置獨立董事 本公司固定每五年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 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查其未擔任本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亦非本公司股東, 且未於本公司支薪, 非為利害關係人, 應具備獨立性 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 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 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 : 配合金控政策變更本公司之公司財務報告及稅務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建澤會計師擔任, 評估其應具獨立性 第五屆第二十二次 - 定期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 公司尚未設置獨立監察人 溝通情形正常 本公司設有官方網站及客戶服務部, 利害關係人可透過電話 網站 信函等多重管道與本公司溝通 ; 內部員工亦有順暢之溝通管道 有關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之資訊, 依規定輸入指定網站, 另於本公司網站中含有公司簡介 基金簡介及最新消息等相關資訊, 本公司 本公司雖未設置獨立董事, 但歷年董事會之運作均依照法令 公司章程規定及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所有董事除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專業知識 技能及素養外 均本著忠實誠信原則及注意義務, 為所有股東創造最大利益 因目前尚無強制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之法規, 將視日後法令規定辦理 無 監察人本身之職責即依公司法規定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核查核財務表冊, 本著誠信原則, 發揮其監督功能 無 無 無 第 76 頁

81 項目運作情形與公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差距與原因 網址 : ( 二 ) 公司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 六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其他各類功能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本公司設置發言人並落實發言人制度, 除於規定期限內依法令規範揭露相關事項外, 各部門依其職權將各項應揭露資訊送交金控代為發佈 無 無 本公司目前設置董事七人 監察人一人, 隨時得依營運需要, 充分溝通並召開會議, 對於董事會之主要任務及監督管理公司功能, 均能充分執行 12 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 詳見後附 財務報表 附註所述之關係人交易之資料 13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1) 本公司隨時注意國內公司治理制度之發展, 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相關制度, 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2) 本公司之公司治理相關資訊均揭露於公司網站或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3)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多能適時出席董事會議, 且董事對於有利害關係議案均能遵循迴避之原則 (4)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 註 ) 本政策係為將本公司之酬金誘因 投資人利益 與風險調整後的實質報酬之間的利益予以一致化, 以提升投資人利益價值與本公司整體的長期穩健發展 1) 依據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2) 適用對象 : 基金經理人 3) 本政策所稱之酬金範圍如下 : i) 報酬 : 包括薪資 職務加給 退職退休金 離職金及其他各類獎金 ii) 酬勞 : 員工紅利 iii) 業務執行費 : 包括車馬費 配車及各種津貼 4) 本政策之訂定原則如下 : i) 參酌董事會之建議, 設定基金績效目標, 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ii) 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基金長期績效, 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結構與制度 iii) 本公司董事會將參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之相關規定, 負責審視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iv)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第 77 頁

82 v) 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 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率以遞延方式支付 vi) 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本公司未來之效益水平, 以釐清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vii) 基金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5) 績效考核制度與架構 : 基金經理人之考核項目設定主要以市場基金排名名次 各基金年度期望報酬達成率及投資研究單位主管評比等各項可以有效評估基金經理人績效之項目為考核之內容 6)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與政策 : i) 薪資 : 評估基金經理人之學 經歷背景, 及參考市場薪資水準, 給付合理薪資 基本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費, 新任時以聘書敘薪內容為依據 ii) 獎金 : 本公司獎金分為年終獎金及績效獎金等 a) 年終獎金 : 公司年終獎金依公司獲利狀況提撥並依管理資產及整體經營情況予以調整 年終獎金發放月數則依據績效考核結果分配 b) 績效獎金 : 依據基金長期績效及風險考量為基礎訂定本公司基金績效獎勵辦法, 其架構包括季度 年度 二年度及特殊貢獻, 並以絕對績效 相對績效及得獎項目等為評量獎金核發之依據 註: 本項揭露係依金管會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辦理 第 78 頁

83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文 第一條定義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並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係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承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基金保管機構權利義務與責任 ) 簽訂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本契約係為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包括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三 經理公司 : 指國泰證券投資信託三 經理公司 : 指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 受經理公司委託, 保管本基金之銀行 六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並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受益權單位數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首次將受益憑證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日 九 基金銷售機構 : 指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十 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 定義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六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九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十 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 說明 定型化契約空白處填入基金名稱及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定型化契約空白處填入基金名稱 定型化契約空白處填入經理公司名稱 定型化契約空白處填入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配合實務修訂 配合實務修訂 第 79 頁

84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五條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規定製作之說明書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說明 刪除十五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本基金不分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配收益 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十五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十六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業日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十八 集保公司 : 指依法令規定得辦理十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配合實務修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公司 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訂 業務之機構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二十四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新增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及 I 類型受益權單位 ;I 類型受益權單位限於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之 專業投資機構 或 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法人 申購 二十五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 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金融商品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二十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三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配合實務修訂 配合實務修訂 配合實務修訂 刪除 二十七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本基金不分 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配收益 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第 二 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定型化契約 定名為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 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基金名稱 ) 空白處填入 金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名稱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 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 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 三 條本基金總面額 本基金總面額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第 80 頁

85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定型化契約新台幣參拾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空白處填入額為新台幣壹拾元 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最低淨發行壹拾元 總面額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配合實務修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開始募效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訂 集, 自募集日起四十五天內應募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總面額, 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於上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數呈報金管會 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三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同類型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第 四 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 I 類型受益憑證新增 首次銷售日起, 分為兩類型發行, 即 A 類型受益憑證及 I 類型受益 憑證 二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 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會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於開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 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 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 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 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 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每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為記名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刪除七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配合實務修訂 配合實務修訂 定型化契約空白處填入受益權單位數計算單位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第 81 頁

86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機構簽署後發行 刪除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八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說明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本基金受益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憑證以無實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體發行 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 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 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 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 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 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 之 刪除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 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 法之規定辦理 十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 十一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第 五 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I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為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不收取申購手續費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配合實務修訂 配合實務修訂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配合實務修 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二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但 I 類型受益憑證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應以 A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準計算之 如下 :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訂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配合實務修 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 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訂 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歸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空白處填入 第 82 頁

87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 A 類型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指定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受益憑證銷售事宜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基金申購手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續費上限 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配合實務修訂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配合實務修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易 本基金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間若因不同級別而有差異者, 經理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投資人及不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影響投資人權益原則辦理, 並於公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受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經理公司網站 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七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新增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受理基金申購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配合實務修訂 第 83 頁

88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八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新增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九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新增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十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但 I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僅得向經理公司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十一 自募集日起四十五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受益憑證之申購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 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券, 免辦理簽證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說明 配合實務修訂 配合實務修訂 配合實務修訂 定型化契約空白處填入最低申購發行價額及期間限制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配合實務修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訂 第 84 頁

89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集日起四十五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參拾億元整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第 八 條受益憑證之轉讓 受益憑證之轉讓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刪除 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 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 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 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 數不得低於 單位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三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四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 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有關法令規 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定辦理 第 九 條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 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國泰國泰基金專戶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說明 配合實務修訂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配合實務修訂 定型化契約空白處填入基金專戶名稱 配合實務修訂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配合實務修訂 第 85 頁

90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第 十 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 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 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 費用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說明 配合實務修訂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配合實務修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訂 核閱費用 ; ( 三 ) 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刪除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本基金不辦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理短期借款 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 第 86 頁

91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處理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說明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本基金不辦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短期借款 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項目調整 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款次調整 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文字修飾 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新增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 二 ) 收益分配權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配合實務修訂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配合實務修訂 第 87 頁

92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三 )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理本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本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過失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賠償責任 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說明 配合實務修訂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文字修飾 或其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配合實務修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訂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基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金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委任基金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經金管會核備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之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手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續完成前, 應先將本基金公開說明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書提供予投資人, 並於本基金之銷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責 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配合實務修訂 第 88 頁

93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說明 七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改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九 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配合實務修訂 配合實務修訂 十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配合實務修 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代銷機構 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訂 十四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配合實務修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訂 十六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配合實務修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配合實務修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訂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司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原基金保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八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文字修飾 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人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基金保管機構係受經理公司委託保管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訂 配合實務修訂 第 89 頁

94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說明 配合實務修訂 刪除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配合實務修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訂 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交易法及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配合實務修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集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訂 保公司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價證券, 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刪除六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本基金不分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配收益 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五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七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行為 : 2 為避險決策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配合實務修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訂 第 90 頁

95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利金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整或支付權利金 說明 刪除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應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本基金不分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配收益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配合實務修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訂 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六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 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 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配合實務修訂 七 基金保管機構知悉經理公司有違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配合實務修反本契約或相關法令之事項, 應即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訂 請求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或相關法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令履行義務 ;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送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請求經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理公司履行義務而不履行, 致損害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受益人權益之情事, 經書面通知經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理公司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時, 得經報請金管會核准後, 召開受益人會議更換經理公司 九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配合實務修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訂 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 第 91 頁

96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金融債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國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市或上櫃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 三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一 ) 款之比例限制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代為追償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本國,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說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修改之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配合實務修內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 訂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三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制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配合實務修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訂 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者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文字修飾 櫃有價證券投資時, 除法令另有規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 在集中定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 在集 第 92 頁

97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說明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配合實務修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訂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文字修飾 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時,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六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配合實務修 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 從事 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訂 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事 等證券相關商品之 交易 七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 配合實務修訂 有規定外, 並遵守下列規定 :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 二 )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 四 ) 不得與經理公司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 五 ) 除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外,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 七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七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二 )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五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 第 93 頁

98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說明 刪除 (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刪除 ( 十三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十二 )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投資於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 十四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十五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 十六 )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 十七 ) 不得出售或轉讓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 十八 ) 除依金管會規定外, 不得將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 十九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 ( 十五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配合基金投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資標的及金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管會二十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修訂 新增 ( 十七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配合實務修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訂 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 十八 )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 十九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新增 ( 二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 配合基金投資標的新增 第 94 頁

99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億元 ; ( 二十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廿一 )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文字修飾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 二十一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配合實務修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訂 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二 )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 二十三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 第 95 頁

100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廿二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 二十四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 二十五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 二十六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說明 第 96 頁

101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廿四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 二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二十九 )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三十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 三十一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八 前項第 ( 四 ) 款所稱各基金, 第 ( 八 ) 八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配合實務修款 第 ( 十 ) 款及第 ( 十三 ) 款所稱所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所稱所經理訂 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及期貨信託基金 信託基金 ; 第二十三款及第二十四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九 本條第七項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九 第七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款次調整 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第 ( 十四 ) 至第 ( 十七 ) 款 第 ( 二從其規定 十 ) 至第 ( 二十四 ) 款及第 ( 二十六 ) 款至第 ( 二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 說明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第 97 頁

102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 依下列方式計算並給付之 : ( 一 )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按該類型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六 (1.6%)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除有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但書所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或上櫃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 該未達部分減半計收經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 月第 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說明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定型化契約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空白處填入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經理公司報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酬之計算比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率 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第 98 頁

103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理公司之報酬 ( 二 ) I 類型受益權單位, 經理公司之報酬非由基金資產支付 由申購人依其與經理公司簽訂之申購契約費率計算支付經理公司, 該費率目前訂定為該類型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六 (0.6%); 自 107 年 11 月 1 日起, 經理公司之報酬由基金資產支付, 按該類型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六 ( 0.6%)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於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一五 (0.1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 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說明 配合實務修訂 定型化契約空白處填入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計算比率 三 本條第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文字修飾 五個營業日內以新台幣自本基金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撥付之 之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受益憑證之買回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後,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日後, 受配合實務修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訂 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但 I 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類型受益權單位僅得向經理公司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提出買回之請求 各類型受益憑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全部或一部, 其相關限制依最新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應依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並依本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 第 99 頁

104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基金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級別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投資人及不影響投資人權益原則辦理, 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說明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配合實務修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訂 以買回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回費用計算之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配合實務修單位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訂 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經由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整 受益人持有本基金 I 類型受益入本基金資產 憑證未超過一百八十日者 ( 含短線交易者 ), 應給付買回費用, 每受益權單位買回費用應依 I 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乘以持有期間佔一百八十日之比例計算 ; 持有滿一百八十日者, 買回費用為零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刪除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本基金不辦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理短期借款 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 第 100 頁

105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說明 刪除五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本基金不辦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理短期借款 財產上設定權利 四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六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配合實務修應自買回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訂 買回價金 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五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止背書轉讓支票或匯款方式為之 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六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本基金受益 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七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台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憑證以無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體發行 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八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配合實務修訂 八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九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文字修飾 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償責任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任一營業日之各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 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 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 本基金不辦理短期借款 第 101 頁

106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 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說明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緩給付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配合實務修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訂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刪除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各類型受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買報備之 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以本基金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計算之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配合實務修訂 第 102 頁

107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說明 配合實務修訂 第二十一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告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新增配合實務修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訂 公告 二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文字修飾 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各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益權單位總數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捨五入 式計算至新台幣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三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資產價值 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更換經理公司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 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金管會得命令其將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該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定之其他基金經理公司經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理者 ;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 ( 四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理者 ;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有關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理公司之職務者 業承受其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 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四 經理公司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事項,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二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基金保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配合實務修訂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改 文字修飾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改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改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修改 第 103 頁

108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管機構 :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金管會得命令其將該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基金保管業務者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得拒絕 ;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說明 配合實務修訂 文字修飾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修改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 移轉或更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配合基金管 換事項,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公司公告之 理辦法修改 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共同之利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得以命令終止本契約 ;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 或因對基金之經理或保管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致不能繼續執行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配合基金管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理辦法修改 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 配合實務修訂 第 104 頁

109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台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五 ) 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 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文字修飾且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配合實務修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訂 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配合基金管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理辦法修改 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八 ) 其他依本契約所定終止新增事由者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之清算本基金之清算一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一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文字修飾 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繼續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三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三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適當之清算人,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配合實務修訂 三 本基金因基金保管機構有本契約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四配合基金管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理辦法修改 ( 三 ) 款之情事致終止本契約者, 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得由清算人選任適當之基金保管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機構擔任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務,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清算人及四 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配合實務修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訂 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保管機構同 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 配合實務修訂 配合實務修訂 第 105 頁

110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但受益人會議就上開事項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 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分別通知受益人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說明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標點符號修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正 分別通知受益人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完結申報金管會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文字修飾 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少十年 十年 第二十六條時效時效刪除一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本基金不分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配收益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第二十八條受益人會議受益人會議一 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規定 或依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本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二 有前項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應由繼續持有受益權單位一年以上, 且其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申請金管會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一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 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配合實務修訂 配合實務修訂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文字修飾 第 106 頁

111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訂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六 ) 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四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以書面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在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印發之書面文件為表示並加具留存印鑑 ( 如係留存簽名, 則應親自簽名 ) 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四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說明 配合實務修訂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已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配合實務修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訂 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表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但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出 : 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文字修飾 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構 ; 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於受益人會議 : ( 一 ) 解任或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第二十九條 會計 會計 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 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 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 具年報, 於每曆月終了後十日內編 具月報, 前述年報及月報應送由同 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三 前項年報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三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配合實務修訂 配合實務修訂 第 107 頁

112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三十條幣制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台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七 ) 本基金之年報 刪除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之, 但經受益人事先約定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同業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幣制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通知及公告 說明 文字修飾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文字修飾 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配合實務修訂 ( 七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配合實務修務報告 訂 ( 九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配合實務修訂 第 108 頁

113 條文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 ( 一 ) 款方式通知者, 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 ( 二 )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 ( 一 ) ( 二 )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說明 標點符號修正 配合實務修訂 第三十三條合意管轄合意管轄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文字修飾轄外, 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五條生效日生效日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生效之日配合實務修起生效 訂 ( 除上述差異外, 餘均與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相符 ) 第 109 頁

114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88 年 10 月 18 日證期會 ( 八八 )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9 月 7 日證期會 ( 九 0)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91 年 6 月 6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七款與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三條 91 年 12 月 1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二項 92 年 4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五項 92 年 10 月 2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八項 92 年 11 月 17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至第五條 92 年 12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五項 94 年 8 月 9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條 第三條 第四條及增訂第五條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97 年 5 月 27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備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 98 年 9 月 11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備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 99 年 8 月 1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三條 99 年 12 月 15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二 五 六 及十一項 100 年 8 月 17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 101 年 12 月 22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2 年 1 月 3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十六項 104 年 1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五條第二項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 第 110 頁

115 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第 111 頁

116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 第 112 頁

117 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 第 113 頁

118 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第 114 頁

119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第 115 頁

12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3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准予核定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准修正第 3 點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 1.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低估 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申購者 申購金額 $800 NAV:$8 申購金額 $800 NAV:$1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購得 100 單位 以 80 單位計 贖回者贖回 100 單位贖回 100 單位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所遭 第 116 頁

121 淨值 低估 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NAV:$8 贖回金額 $800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 二 ) 淨值高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高估 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申購者 申購金額 $800 NAV:$10 申購金額 $800 NAV:$8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購得 80 單位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者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第 117 頁

122 國泰國泰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表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單位 : 新台幣佰萬元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 額 比率 (%) 股 票 臺灣 % 股 票 臺灣 1, %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 基 金 臺灣 % 短 期 票 券 % 附買 回債券 % 銀 行 存 款 %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淨額 % 淨資產價值 2, %

123 標的別標的名稱幣別股數 / 面額 每股市價 / 每佰元市價 ( 原幣 / 元 ) 投資金額 ( 新台幣佰萬元 ) 投資比例 (%) 證券交易市場 子基金經理公司子基金受益權單位數子基金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股票台泥 NTD 2, 仟股 臺灣 - 上市 股票台塑 NTD 仟股 臺灣 - 上市 股票和大 NTD 仟股 臺灣 - 上市 股票台達電 NTD 仟股 臺灣 - 上市 股票台積電 NTD 仟股 臺灣 - 上市 股票瑞昱 NTD 仟股 臺灣 - 上市 股票可成 NTD 仟股 臺灣 - 上市 股票大立光電 NTD 仟股 3, 臺灣 - 上市 股票玉晶光 NTD 仟股 臺灣 - 上市 股票嘉澤 NTD 仟股 臺灣 - 上市 股票祥碩 NTD 仟股 臺灣 - 上市 股票矽力 -KY NTD 仟股 臺灣 - 上市 股票嘉聯益 NTD 仟股 臺灣 - 上市 股票美利達 NTD 仟股 臺灣 - 上市 股票台燿 NTD 仟股 臺灣 - 上櫃 股票精測 NTD 仟股 臺灣 - 上櫃 股票是方 NTD 仟股 臺灣 - 上櫃 股票大江生醫 NTD 仟股 臺灣 - 上櫃 股票柏文 NTD 仟股 臺灣 - 上櫃 股票信驊 NTD 仟股 臺灣 - 上櫃 股票杰力 NTD 仟股 臺灣 - 上櫃 股票牧德 NTD 仟股 臺灣 - 上櫃 股票譜瑞 -KY NTD 仟股 臺灣 - 上櫃 股票力旺 NTD 仟股 臺灣 - 上櫃 註 : 以上所列為投資金額占基金淨值 1% 以上者 國泰國泰基金投資股票 / 債券 / 子基金明細表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124 國泰國泰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明細表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期 間 累積報酬率 累積報酬率 NTD 不配息基金 A NTD 不配息基金 I 成立日 / 首銷日 2000/6/ /4/16 三個月 % % 六個月 -9.40% NA 九個月 % NA 一年 -7.61% NA 三年 23.15% NA 五年 49.38% NA 十年 % NA 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 基金成立日 :2000/6/23 累計報酬率依報表日期作計算基準

125 時間 項目 最近年度 當年度截 至刊印日 前一季止 證券商名稱 國泰國泰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 / 仟元 ) 手續費金額 ( 新台幣 / 仟元 )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 股票 債券 其他 合計 單位數 ( 仟個 ) 比例 (%) 國泰證券 551, , 兆豐證券 486, , 凱基證券 481, , 玉山證券 270, , 元大證券 187, , 國泰證券 1,059, ,059, 凱基證券 725, , 日盛證券 607, , 玉山證券 555, , 康和證券 516, ,

126 國泰國泰基金 最近五年度基金費用比率表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單位 : 元 /% 項目 / 年度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交易手續費交易稅經理費保管費保證費其他費用 金額 3,929,479 4,472,598 5,600,920 2,939,384 2,604,068 費用率 0.13% 0.15% 0.15% 0.09% 0.09% 金額 6,854,082 7,092,499 9,182,883 6,009,594 5,427,638 費用率 0.23% 0.24% 0.25% 0.18% 0.18% 金額 48,576,371 48,006,718 59,346,924 54,945,035 48,826,111 費用率 1.60% 1.60% 1.60% 1.60% 1.60% 金額 4,554,038 4,500,637 5,563,770 5,151,077 4,577,431 費用率 0.15% 0.15% 0.15% 0.15% 0.15% 金額 NA NA NA NA NA 費用率 NA NA NA NA NA 金額 122, , , , ,115 費用率 0.00% 0.01% 0.01% 0.01% 0.01% 合計 金額 64,036,270 64,376,160 79,978,467 69,254,553 61,639,363 費用率 2.11% 2.15% 2.16% 2.02% 2.02% 註 : 費用率 = 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 該年平均淨資產價值 7.45E+08

127 國泰國泰基金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報酬率表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年度 年度報酬率 年度報酬率 備註 NTD 不配息基金 A NTD 不配息基金 I 成立日 / 首銷日 2000/6/ /4/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基金成立日 :2000/06/23

128 Time Series Time Period: 2008/1/1 to 2018/9/ Daily Price 國泰國泰 國泰國泰 I Source: Morningstar 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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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封底 國泰國泰基金公開說明書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文號 :105 國泰投信系字第 0000000878 號 主旨 : 公告各基金投資資產 股票或債券達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例假日 說明 : 一 依據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公告方式辦理, 各項依據如下 : 基金依據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定義 國泰全球環保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港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全球資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國內需增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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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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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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