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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國泰紐幣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保護型保本基金 ; 保本比率為本金之 130%, 但投資人於基金到期日前提出買回申請, 到期前之買回淨值不保證會高於基金保本率或發行價格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一. 基金名稱 : 國泰紐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保護型保本基金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2~3 頁 (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利率商品 )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基金 五. 投資地區 : 交易對手所在地 ( 中華民國境內 ) 及連結標的指數期貨之編制及交易所在地 ( 美國 ) 六. 計價幣別 : 本基金係以紐幣做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紐幣為之 ( 本基金係以 紐幣計價, 惟對以台幣換匯為紐幣之申購人而言, 仍具相當匯率風險 )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最高紐幣捌億貳仟萬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最高捌仟貳佰萬個單位 九. 保證機構名稱 : 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 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十. 經理公司名稱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注意事項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2. 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 始可享有 130% 的本金保護 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 25 條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 不在保護範圍, 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 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 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 因保護並非保證, 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 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 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 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 3.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2~13 頁及第 15~16 頁 主要投資風險摘要 : (1)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將可達保本比率之本金 ( 約九成以上 ) 投資於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 雖該金融機構皆須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信用評等標準, 但仍存在其違約或破產之信用風險, 故本基金仍有信用風險產生之可能性 (2) 到期前買回之淨值風險 : 投資人若因於基金到期日前提出買回申請, 得依本基金之淨值買回, 惟到期前之買回淨值不保證會高於基金保本率或發行價格 4.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5.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 (1) 國泰投信網站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mops.twse.com.tw 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2 封裏 經理公司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新竹分公司 :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 133 號 6 樓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進化路 581 之 7 號 8 樓 ( 育仁大樓 ) 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中華三路 148 號 14 樓 ( 中華大樓 ) 網址 電話台北總公司 :(02) 新竹分公司 :(03) 台中分公司 :(04) 高雄分公司 :(07) 發言人江志平職稱資深副總經理聯絡電話 (02) pr@cathaysite.com.tw 基金保管機構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15 號 12 樓網址 電話 (02)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無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無 ) 保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網址 電話 (02)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 黃秀椿 韋亮發事務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網址 電話 (02) 本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公開說明書分送計畫 : 陳列處所基金經理公司 - 國泰投信 本基金保管機構 - 玉山商業銀行及本基金各銷售機構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51 頁 ) 索取方法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所索取 電洽國泰投信索取或連線至國泰投信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mops.twse.com.tw) 下載分送方式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經理公司將採郵寄或以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

3 目錄 基金概況... 1 ( 一 ) 基金簡介... 1 ( 二 ) 基金性質... 6 ( 三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7 ( 四 ) 基金投資 ( 五 ) 投資風險揭露 ( 六 ) 收益分配 ( 七 ) 申購受益憑證 ( 八 ) 買回受益憑證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十 ) 基金之資訊揭露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一 )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二 )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三 )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四 )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五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六 )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七 ) 基金之資產 ( 八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二 )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十三 ) 收益分配 ( 十四 ) 受益憑證之買回 ( 十五 )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十六 ) 經理公司之更換 ( 十七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十八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十九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 ( 二十 ) 基金之清算 ( 二十一 ) 受益人名簿 ( 二十二 ) 受益人會議 ( 二十三 ) 通知及公告 ( 二十四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32

4 經理公司概況 ( 一 ) 公司簡介 ( 二 ) 公司組織 ( 三 )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四 ) 營運情形 ( 五 ) 受處罰之情形 ( 六 ) 訴訟或非訟事件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 特別記載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經理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證券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96

5 基金概況 國泰紐幣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一 ) 基金簡介 1. 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紐幣捌億貳仟萬元, 最低為紐幣壹仟參佰萬元 ( 約當新臺幣參億元 ) 2.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捌仟貳佰萬個單位 3.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紐幣壹拾元 4.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不得追加發行 5. 成立條件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紐幣壹仟參佰萬元整 (2) 本基金之成立日期為一 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6.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為一 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7.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為期七年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信託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8.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投資地區 : 交易對手所在地 ( 中華民國境內 ) 及連結標的指數期貨之編制及交易所在地 ( 美國 ) (2) 投資標的 : 1) 本基金將依市場利率情況, 將可達保本比率之本金投資於固定收益之標的, 但不得涉及中國大陸地區之固定收益商品, 主要為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 以確保基金到期日得依約定達成保本比率之淨值 該固定收益商品屬外國有價證券者, 並應遵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之規範 2) 本基金除投資於固定收益之部分外, 將投資於以道瓊工業指數 (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 Index) 為追蹤標的之道瓊工業指數期貨, 該指數期貨於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 (CBOT) 掛牌, 其種類及範圍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之規範 (3) 預估投資比率 : 本基金將依市場利率情況調整前述 (2) 投資標的之投資比率, 預估投資於固定收益之標的佔百分之九十以上 ; 其餘則投資於道瓊工業指數期貨 (4) 投資商品之發行者 : 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 (CBOT) (5) 交易對象 : 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 (UBS AG, Taipei Branch) 1) 瑞士銀行目前在台分行家數為 3 家, 其中, 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於 1998 年 6 月 25 日設立, 營業所在地為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1 樓 /5 樓 /13 樓 /21 樓 /22 樓 /23 樓, 主要核心業務為財富管理及投資銀行業務 2)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瑞士銀行全面採納的巴塞爾資本協定 III 一級普通股權比率 * 為 15.4% 所投資的資產價值為 26,890 億瑞士法郎 歸屬於 第 1 頁

6 瑞士銀行股東之權益為 億瑞士法郎 (* 資本比率的計算與揭露是依據巴塞爾資本協定 III 架構適用於瑞士系統性相關銀行 (SRB) 的標準所編製而成 ) 3)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瑞士銀行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穆迪 (Moody's) A1/ 標準普爾 (Standard & Poor's)A/ 惠譽 (Fitch Ratings)A (6) 參與率 : 本基金參與率的範圍為 40%~160%, 其實際參與率須於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釐定, 並公告之 9.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以外幣計價之證券相關商品及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將依市場利率情況, 將可達保本比率之本金投資於固定收益之標的, 但不得涉及中國大陸地區之固定收益商品, 主要為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 以確保基金到期日得依約定達成保本比率之淨值 該固定收益商品屬外國有價證券者, 並應遵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之規範 2) 本基金除投資於固定收益之部分外, 將投資於以道瓊工業指數 (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 Index) 為追蹤標的之道瓊工業指數期貨, 該指數期貨於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 (CBOT) 掛牌, 其種類及範圍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之規範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或買入短期票券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 以前述方式保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4) 1)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與固定收益部位之交易對手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紐幣對其他幣別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2) 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 ( 包含持有現金部分 ),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5) 本基金保本比率為本金之一三 %( 但投資人於基金到期日前提出買回申請, 到期前之買回淨值不保證會高於基金保本率或發行價格 ) 若本基金於經金管會核淮募集後至開始募集前, 本基金固定收益之交易對手調升紐幣之定存利率時, 經理公司得依調升後之較高利率重新計算基金保本率並公告之, 以保障投資人利益, 惟新定之保本率不得低於前述之保本率 但如因政府法令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利息所得之扣繳稅率有變更時, 本基金之保本比率應依該扣繳稅率之變更幅度比例調整之 (6) 本基金到期報酬之計算方式 : 1) 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計算方式為保護本金部分, 加上連結標的表現乘上參與率, 再加計操作追蹤誤差及期貨保證金帳戶孳息 ; 連結標的表現為 1.19% 第 2 頁

7 加上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到期日止期間道瓊工業指數的月平均報酬率, 參與率的範圍為 40%~160%, 其實際參與率須於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釐定, 並公告之 2) 前 1) 所稱 操作追蹤誤差 系指因期貨價格及走勢不完全等同於現貨指數價格及走勢, 在操作中會發生之基差效果與交易成本, 當基差為正時會帶來額外正報酬, 當基差為負時會帶來額外負報酬, 實際基差會因基金存續期間市場狀況而異 3) 前 1) 所稱之 月平均報酬率 其計算方式為存續期間內道瓊工業平均指數之累積總報酬率除以存續期間內總月份數 故連結標的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 R = 1.19% + [ ( DJI 1 - DJI 0 ) / DJI 0 ] / N R : 連結標的表現 DJI 1 : 到期日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收盤價 DJI 0 : 成立日次一營業日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收盤價 N: 存續期間內總月份數 以本基金為例, 存續期間為七年, 故 N 為 7 x 12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 1) 本基金保護本金部分之投資, 將依市場利率水準計算可達保本比率之本金投資於固定收益部位交易對手之定期存款, 以確保基金到期日可達成保本比率 如到期前買回則依買回比例提前解約部分定存, 惟不保證約定之本金, 且不影響未買回受益人之權益 2) 除保護本金之固定收益部位外, 本基金將依成立時釐定之參與率設算為達成連結報酬所需之投資率, 投資於道瓊工業指數期貨, 透過該指數期貨與道瓊工業指數高度連動之特性, 每日試算並監控所持有之期貨部位與連結標的表現之間的 Delta 值 ( 部位價值對其標的物價格變動之敏感度 ) 期貨到期日與風險水準, 並適時調整持有部位以達成參與率乘以連結標的表現之報酬 (2) 投資特色 1) 本基金為具保本特性的投資商品, 滿足投資人對本金保護之需求, 本基金將依市場利率情況, 將到期可達成保本率之本金存放於金融機構以確保基金到期日達成保本比率 ; 另一方面投資人還可利用部分本金參與連結標的之表現, 使其投資兼具保本性及獲利性 2) 利用集中市場指數期貨為工具, 參與道瓊工業指數 (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 Index) 之月平均報酬率表現 相較其他工具, 指數期貨於集中市場交易, 其透明度與流動性更佳 11.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1 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 主要投資於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 故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1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應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2) 本基金為具保本特性的投資商品, 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主要透過以外幣計價之投資工具滿足投資人對本金保護之需求 基金將依市場利率情況, 將到期可達成保本率之本金存放於金融機構以確保基金到期日達成保本比率 ; 另一方面投資人還可利用部分本金參與連結標的之表現, 使其投資兼具保本性及獲利性 基金定位屬於開放式保護型保本基金, 適合保守型投資人 (3) 有關本基金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5~16 頁 第 3 頁

8 12.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自民國一 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開始銷售, 自銷售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紐幣壹仟參佰萬元整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銷售 13. 銷售方式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各委任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14.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係以紐幣為計價貨幣, 申購價金均應以紐幣支付之 申購人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紐幣壹拾元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且依最新公開說明書所列規定辦理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比率範圍計算 : 申購發行價額 百分比 未達紐幣 4 萬元者 0 ~ 1.5% 紐幣 4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紐幣 20 萬元者 0 ~ 1.2% 紐幣 2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紐幣 40 萬元者 0 ~ 1.0% 紐幣 4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者 0 ~ 0.8% 備註 :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15. 最低申購金額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紐幣壹仟元整,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16.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經理公司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申購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者以及未成年之受益人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得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之登記證照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2) 如申購人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 經理公司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1) 自然人申購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 第 4 頁

9 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17.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1) 接受買回之方式 : 除到期買回外, 經理公司得依提前買回時間的不同, 於公開說明書中明定應收取之買回費用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並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2) 因應買回處分資產之程序 : 受益人申請買回時, 基金經理人依當日買回金額試算對績效之影響, 在不降低到期保本率及追蹤標的表現之情況下, 得以基金之現金部位支付之 ; 若影響較大則重新計算最適投資比率, 依新投資比率處分固定受益商品部份與證券相關商品部份之投資 1) 固定收益商品 : 主要為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 該固定收益商品屬外國有價證券者, 並應遵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之規範 2) 證券相關商品 : 以道瓊工業指數 (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 Index) 為追蹤標的之道瓊工業指數期貨, 該指數期貨於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 (CBOT) 掛牌, 其種類及範圍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之規範 18. 買回費用 (1)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ㄧ,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2) 經理公司得依提前買回時間的不同, 於公開說明書中明定應收取之買回費用 目前本基金提前買回費用為零 (3)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至紐幣 分, 不足壹分者, 四捨五入 19. 買回價格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買回申請日 * 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受益人向指定代理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指定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 買回申請日係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營業日 ) 20.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1)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之買回 第 5 頁

10 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紐幣 分, 不足壹分者, 四捨五入 (2) 前述 未超過七日 之定義係指 :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基金成立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七日者 (3)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1) 申購人於 申購經理公司 A 基金紐幣 1,000 元 ( 假設換算單位數為 100 單位 ),A 基金成立日為 , 申購人於 申請買回 因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 (18-11=7), 因此經理公司將收取 100* 買回單位淨值 *0.01% 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2) 申購人於 申購經理公司 B 基金紐幣 1,000 元 ( 假設換算單位數為 100 單位 ),B 基金成立日為 , 申購人於 申請買回 因持有基金已超過七日 (21-11=10), 因此經理公司將不收取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 註 : ( 五 ) 為買回申請日, ( 六 ) 及 ( 日 ) 為非營業日, 因此買回日順延至 ( 一 ))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全為目標, 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 21.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22.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五 (0.50%)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於成立時計算存續期間的總報酬, 於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紐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23.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五 (0.0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4.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 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 保證條件 範圍 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 ; 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 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 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 25.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二 ) 基金性質 1.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一 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於以外幣計價之證券相關商品及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 第 6 頁

11 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3. 追加募集基金者, 應刊印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無, 本基金不得追加發行 ) (1) 本基金之成立日期為一 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 三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1. 經理公司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6)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7)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本基金係以紐幣做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紐幣為之 等內容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8)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9)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 第 7 頁

12 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10)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11)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12)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13)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14)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15)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6)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17)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18)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19)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紐幣壹仟參佰萬元 ( 約當新臺幣參億元 ) 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受益人 (20)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2)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 第 8 頁

13 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5)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6)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7)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8)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i)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ii) 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iii)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iv)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9)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10)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於知悉後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11)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 第 9 頁

14 追償 (12)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3)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14)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15)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16)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保證機構之職責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四 ) 基金投資 1.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2 頁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決策過程 本基金決策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 i) 依基金投資策略, 試算出基金投資組合 ii) 研究人員針對模型的有效性進行分析, 提出投資分析報告 2) 投資決定 : 由總經理 ( 或投資長 ) 基金投資主管 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組成 投資委員會 ; 另由總經理 ( 或投資長 ) 基金投資主管及稽核主管組成 風險管理委員會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研究部之投資分析報告書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基金之申請與贖回狀況 各項法令與基金信託契約之相關規定等資訊, 決定買賣標的種類 數量及時機, 擬訂 基金週操作策略表, 提交 投資委員會 討論, 若承做固定收益商品之交易對手信評達一定等級以下, 則須提交 風險管理委員會 決議, 基金經理人於買賣有價證券前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書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填寫投資決定書 / 證券相關商品決定書暨交易執行表, 交由交易員執行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 / 證券相關商品決定書暨交易執行表, 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將執行結果撰寫投資執行表 / 證券相關商品決定書暨交易執行表, 如遇執行結果與投資決定有差異時, 應敘明原因 第 10 頁

15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每月定期就投資現況與基金績效進行檢討, 並作成 基金月績效檢討報告, 提交 投資委員會 討論 (2)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姓名 : 廖維苡學歷 : 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碩士經歷 : 國泰投信新金融商品投資部基金副理 (102/07/01~ 迄今 )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經理人 (104/10/26~ 迄今 ) 國泰紐幣保本基金經理人 (104/10/26~ 迄今 ) 國泰紐幣 2021 保本基金基金經理人 (103/08/06~ 迄今 )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經理人 (102/10/24~103/08/05) ( 私募 ) 國泰東風債券組合基金經理人 (100/05/01~102/01/02) 國泰投信新金融商品投資部研究分析襄理 (102/01/01~102/06/30) 國泰投信新金融商品投資部四職等專員 (98/10/01~101/12/31) 寶來曼氏期貨自營事業處自營三部儲備操盤人 (97/06/02~98/09/21)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循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且遵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運用本基金 (3)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姓名彭木生廖維苡 任期 ( 基金成立日 ) 起 ~ ~ 迄今 (4) 本基金經理人管理國泰紐幣保本基金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 國泰紐幣 2021 保本基金及國內專業投資機構全權委託帳戶, 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措施 1)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經理公司除應落實 中國牆 制度外, 並依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基金經理人不得為意圖影響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遇有利益衝突時, 應以客戶之利益為優先考量原則, 並審慎辨認釐清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形態, 及恪遵法令與主管機關有關防止利益衝突之相關規範以確實保障客戶利益 此外, 為維持投資決策及交易之獨立性,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多個基金時, 應將每個基金之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2)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同基金間不得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3) 基金經理人與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相互兼任時, 除為符合法令 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投資限制規定,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 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外, 不同帳戶間不得對同一標的, 於同一日作相反之投資決定 ; 且其不得於短時間內為相反之投資決定, 若有特殊狀況可經權責主管同意後不受此限 4) 基金經理人與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相互兼任時, 應按月對所管理之不同帳戶提出帳戶績效差異分析報告, 並送呈權責主管評核 權責主管評核時, 如遇操作有偏離投資 ( 或交易 ) 方針或未具一致性, 且其差異原因不合理之情事時, 應要求經理人就其差異進行改善或為其訂定明確改善處理措施, 並追踪其改善進度 5) 基金經理人與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相互兼任而同時管理多個帳戶時, 應以 第 11 頁

16 管理帳戶之日期為先後順序編碼, 依交易輪替原則排定交易帳戶之先後, 以為交易員執行交易順序之依據, 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客戶 3. 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4.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5.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及私募之有價證券 ; 2)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4)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5)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6)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7)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8)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紐幣貳仟壹佰萬元 ( 約當新臺幣伍億元 ) 9) 本基金因保本操作之需要, 以定期存款存放於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之金融機構, 其存放之最高比例不予限制 : i)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ii) iii)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iv)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v)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twn) 級 ( 含 ) 以上 10) 本基金從事以店頭市場議價方式進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 其交易對手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金融機構, 且不得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或中國大陸地區之金融機構 : i) 經 Standard & Poor s Corp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 含 ) 以上 ii) 經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 ( 含 ) 以上 iii)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 ( 含 ) 以上 第 12 頁

17 iv)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 ( 含 ) 以上 v)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 級 ( 含 ) 以上 11)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12)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述 (1) 規定比例之限制及信用評等標準,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3)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1) 所列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1)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6.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無, 本基金係以紐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 7.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無, 本基金係以紐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 8.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請參閱第 92 頁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9.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列明其避險方法 (1)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與固定收益部位之交易對手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紐幣對其他幣別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2) 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 ( 包含持有現金部分 ),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10.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無, 本基金係以紐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 11. 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 (1) 相關投資連結標的之性質 : 以道瓊工業指數 (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 Index) 為追蹤標的之道瓊工業指數期貨 1) 道瓊工業指數 (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 Index) 簡介 : 道瓊工業指數 (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 Index) 由 Charles Dow 與 Edward Jones 二人於 1884 年首次在華爾街日報中公開, 也是最悠久的美國市場指數之一 ; 該指數計算方式採市價加權平均, 初期以 12 檔產業股作為成分股, 至當年底以 20 檔鐵路相關個股作為選股標的, 在 1896 年 10 月改由華爾街日報編製,1928 年正式將成份股由 20 檔增加到 30 檔, 並沿用至今, 其中 30 檔成份股均為分布各產業的龍頭股, 截至 2012 年 5 月 7 日指數收盤價為 , 股利率為 2.48%, 成分股之市值總計為 3.89 兆美元,2000 年以來指數報酬率約為 13.15% < 道瓊工業指數走勢圖 > 2000/1/7-2012/5/7 第 13 頁

18 2) 道瓊工業指數期貨簡介 : 道瓊工業指數期貨為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 (CBOT) 推出追蹤道瓊工業指數之期貨, 目前於 CBOT 交易所掛牌以道瓊工業指數為標的之期貨合約有兩種, 分別是道瓊工業指數期貨與小型道瓊工業指數期貨, 相關契約規格及交易細節請參見表格如下 : 商品 道瓊工業指數期貨 小型道瓊工業指數期貨 代號 DJ YM 合約規格 US$10 指數 US$5 指數 最小跳動點 1 點 1 點 最小跳動值 US $10.00 US $5.00 主要交易月份 每日漲跌停板限制 10%, 20%, 30% 10%, 20%, 30% 第一通知日 無 無 最後交易日 第三個星期五 第三個星期五之前一個營業日 人工交易時間 ( 台北 ) 21:30 ~ 次日 04:15 無 週一 06:00~21:15 週一 06:00~ 次日 04:15 電子交易時間 ( 台北 ) 週二至週五 04:30~21:15 週二至週五 04:30~ 次日 04:15 (05:30~06:00 暫停 ) (05:30~06:00 暫停 ) 交割方式現金結算現金結算 備註有人工盤及電子盤交易全程電子交易 以過去幾年的 CBOT 市場交易情況來看, 小型道瓊工業指數期貨無論在近月及次近月合約的市場流動性與交易量均略優於道瓊工業指數期貨, 本基金操作上將同時考量流動性, 買賣價差及交易成本等因素, 擇優選取最適當的期貨契約以進行操作, 以達成最佳的連結標的表現追蹤效果 (2) 本基金之設定參數, 含參與比率及投資期間, 並註明實際參與率釐定之時間, 以及通知受益人之方式 1) 參與比率 : 本基金參與率的範圍為 40%~160%, 其實際參與率須於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釐定, 並以公告之方式通知受益人 2) 投資期間 : 本基金投資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為期七年 ; 本基金存 第 14 頁

19 續期間屆滿或有信託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3) 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 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 (4) 本基金為保護型基金, 因應受益人提前請求買回而處分資產及到期日時, 達成保護本金之控管機制 本基金之投資部位分為定期存款與非固定收益商品部位, 為達成到期時之保本效果, 本基金將到期可達成保本率之保護本金全部投資於定期存款 ; 針對非固定收益商品部位的風險, 基金經理人於投資配置前即事先設算投資金額之最大可能損失, 並於投資後每日監控調整, 保持限制最大可能損失金額在非固定收益商品部位總金額之內 ; 故即使發生最極端的狀況使風險性資產的投資金額全部歸零, 亦不可能損及存放於定期存款的保護本金部位 如遇基金受益人提前請求買回時, 基金經理人將按相對比例作定期存款之解約與風險性資產操作部位的減碼 受益人提前請求買回時並不保證買回時之基金淨值必會在保本率或發行價格之上 (5) 本基金係以紐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且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紐幣為之 ( 五 ) 投資風險揭露 1.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係以紐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連結標的為以道瓊工業指數 (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 Index) 為追蹤標的之道瓊工業指數期貨 ) 2.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道瓊工業指數成份股由三十家分佈於各產業的大型公司組成, 成份公司來自海外之營收比重高, 因此受到產業或地區之景氣循環之影響程度較輕微, 但仍會受到全球性景氣循環影響及全球性經濟衰退衝擊 ; 一般而言, 股市是景氣循環的領先指標, 當全球景氣轉壞時, 通常道瓊工業指數會領先轉弱, 反之全球景氣由谷底翻揚時, 道瓊工業指數亦常會提前表現 ; 故投資人對全球景氣循環的預期, 可能影響本基金保護本金以外的績效之表現 3.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之非固定收益部份主要交易 CBOT 掛牌之道瓊工業指數期貨, 是美國最熱門的指數期貨交易標的之一, 市場掛牌的期貨契約主要透過市場交易及造市者來創造流動性 ; 基金經理人每日檢示市場及部位的流動性, 並於投資時選擇具良好流動性的標的, 以降低流動性風險 道瓊工業指數期貨合約在過去十年流動性情況均相當好, 但並不表示未來完全沒有流動性轉差的風險, 本基金保護本金以外的績效表現仍可能受到市場流動性轉壞之影響 4.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1) 外匯管制 : 本基金係以紐幣計價, 主要投資於以外幣計價之證券相關商品及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 本基金投資相關地區對於資金之匯入或匯出並無實施任何外匯管制, 任何資金均可自由匯出入 (2) 匯率變動風險 : 匯率變動不影響本基金保本程度 因本基金為紐幣計價基金, 保本比率亦為紐幣計價下之保本率, 新臺幣或其他外幣之匯率變動均不影響本基金之保本比率 ; 基金經理公司若以本基金資產從事紐幣以外之外幣計價投資或交易 ( 如美元計價之證券相關商品等 ), 均會進行匯率之完全避險操作, 以消除紐幣以外的匯率風險 (3) 本基金係以紐幣計價, 惟對以臺幣換匯為紐幣之申購人而言, 仍具相當匯率風險 第 15 頁

20 5.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投資之海外地區若發生有關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變動時, 本基金所參與之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均會受到直接或間接的衝擊, 進而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漲跌, 經理公司將盡量控管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6.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本基金將可達保本比率之本金 ( 約九成以上 ) 投資於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 雖該金融機構皆須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信用評等標準, 但仍存在其違約或破產之信用風險, 故本基金仍有信用風險產生之可能性 7.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商品 ) 8.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無, 本基金之投資標的或投資策略係基於保本操作之需要, 故無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9.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基於增進投資效率之需要, 得利用證券相關品進行投資, 惟經理公司於判斷市場行情出現錯誤時, 僅能就所投資資金之保本比率部分提供到期償還, 投資人需充分瞭解投資證券相關商品部分之投資金額, 可能會因誤判市場行情, 導致到期無法全額取回之風險 10.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無, 本基金不從事借券 ( 含出借及借入 ) 交易 ) 11. 其他投資風險 (1) 證券相關商品之價格風險本基金之保護本金以外部份主要投資於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 (CBOT) 掛牌之道瓊工業指數期貨, 為市場公開交易之標的, 因基金存續期間之證券相關商品市場價格主要受連動標的之漲跌所影響, 若產品於到期時之連結標的表現為 0, 投資人將只能領回基金之保護本金 (2) 到期前買回之淨值風險投資人若因於基金到期日前提出買回申請, 得依本基金之淨值買回, 惟到期前之買回淨值不保證會高於基金保本率或發行價格 ( 六 )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七 ) 申購受益憑證 1.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購價金 於親自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受益人開戶資料表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申購人如以郵寄方式申購者, 應將填妥之申購書 受益人開戶資料表 ( 蓋妥印鑑 ) 及身分證影本 ( 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連同價金 ( 現金除外 ), 寄至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收 (3)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 第 16 頁

21 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4)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6) 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 2) 基金銷售機構 : 依各銷售機構規定, 但不晚於經理公司之申購截止時間 3)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紐幣壹拾元 (3)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紐幣壹仟元整,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且依最新公開說明書所列規定辦理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比率範圍計算 : 申購發行價額 百分比 未達紐幣 4 萬元者 0-1.5% 紐幣 4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紐幣 20 萬元者 0-1.2% 紐幣 2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紐幣 40 萬元者 0-1.0% 紐幣 4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者 0-0.8% 備註 :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5)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本基金係以紐幣為計價貨幣, 申購價金均應以紐幣支付之 申購人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下列方式給付之 : 1) 現金 2) 匯款 轉帳 3. 受益憑證之交付經理公司首次將受益憑證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 第 17 頁

22 下登錄專戶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4.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匯款方式將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紐幣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退還至申購人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幣帳戶 利息計至紐幣 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八 ) 買回受益憑證 1.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本基金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以書面申請買回者, 受益人得填妥買回申請書, 並攜帶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及所需之買回收件手續費提出申請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2)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3) 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 2) 買回代理機構 : 依各代理機構規定, 但不晚於經理公司之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3)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買回申請日 * 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買回申請日係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營業日 ) (2) 有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後述 5 之 (1)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3) 買回費用 : 1)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ㄧ,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2) 經理公司得依提前買回時間的不同, 於公開說明書中明定應收取之買回費用 目前本基金提前買回費用為零 3)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i)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第 18 頁

23 之買回費用 ;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至紐幣 分, 不足壹分者, 四捨五入 ii) 前述 未超過七日 之定義係指 :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基金成立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七日者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全為目標, 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 (4) 受益人向買回代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買回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3.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 ( 買回申請日 * 之次一營業日 ) 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至受益人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幣帳戶, 本基金係以紐幣做為計價貨幣,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均以紐幣為之 ; 基金保管機構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手續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 買回申請日係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營業日 ) (2)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述 (1) 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3) 如有後述 5 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4.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及期貨交易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2) 恢復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相關規定如前述 2(2) 之說明 6.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述 5 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1.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第 19 頁

24 1) 到期日行使分配基金資產請求權 2)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 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國泰紐幣保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 經理費 計算方式或金額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50%, 由經理公司於成立時計算存續期間的總報酬, 於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紐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保管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05% 申購手續費 買回費用提前買回 ( 歸入本基金費用資產 ) 買回收件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未達紐幣 4 萬元者紐幣 4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紐幣 20 萬元者紐幣 2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紐幣 40 萬元者紐幣 4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者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 % % 經理公司得依提前買回時間的不同, 於公開說明書中明定應收取之提前買回費用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紐幣 分, 不足壹分者, 四捨五入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則免 每次預估紐幣肆萬壹仟元 ( 註一 ) 其他費用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二 )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 包括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及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清算費用及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 詳見第 27 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 ( 八 ) 之說明 )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1)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 2) 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於申請買回時自每受益權單位之 買回價格中扣除 ; 3) 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 ; 4) 除前述 1)~3) 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3.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 財稅第 號函 台財稅字第 第 20 頁

25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3)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4. 受益人會議 (1) 召開事由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5)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6)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開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解任或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4)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 十 ) 基金之資訊揭露 1. 依法令及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第 21 頁

26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 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 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述 (1) 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 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4)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6) 本基金之年報 7) 本基金於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所釐定之實際參與率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 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 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或其代表 人通訊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 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 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 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但前述 1 之 (2) 所列 2) 之公告事項, 係每日於經理公司之各營業處所及同業公會網站公告當日所計算前一營 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 如下 :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mops.twse.com.tw): 本基金之年報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第 22 頁

27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經理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本基金於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所釐定之實際參與率 ( 經理公司已於 101/10/29,101 國泰投信投字第 號公告本基金實際參與率為 40%)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同時公告於經理公司之營業處所 )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 (1)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 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述 (1)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述 (1) 所列 1) 2)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 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4)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 方式為之 (5) 前述 1 之 (2) 所列 3)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 規定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本基金之運用狀況詳見附件報表及基金年報 第 23 頁

28 第 24 頁

29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國泰紐幣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一 )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1. 本基金定名為國泰紐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為期七年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信 託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 二 )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一 ) 所列 1 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 ( 三 )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四 ) 受益憑證之申購 1. 本基金係以紐幣為計價貨幣, 申購價金均應以紐幣支付之 申購人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紐幣壹拾元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5.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6.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 第 25 頁

30 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7.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規定辦理,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8.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紐幣壹仟元整,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五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紐幣壹仟參佰萬元整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3.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 如因市場狀況無法達成信託契約第四條載明之條件時, 經金管會同意後, 得不成立之 4.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匯款方式將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紐幣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退還至申購人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幣帳戶 利息計至紐幣 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5.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六 )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 七 ) 基金之資產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銀行受託保管國泰紐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國泰紐幣保本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2.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3.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4.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第 26 頁

31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5.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6.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 八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1.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3) 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4) 依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6)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7)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8)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2. 本基金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之收付, 應以本基金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存撥之 3.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紐幣壹仟參佰萬元 ( 約當新臺幣參億元 ) 時, 除前述 1 所列 (1) 至 (4) 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4. 除前述 1 2 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九 ) 所列 1.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9 頁 ) ( 十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三 ) 所列 1.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7 頁 ) 第 27 頁

32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三 ) 所列 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8 頁 ) ( 十二 )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一 ) 所列 9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 頁 ) ( 十三 )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十四 ) 受益憑證之買回 1. 本基金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除到期買回外, 經理公司得依提前買回時間的不同, 於公開說明書中明定應收取之買回費用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並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2.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3.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4.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至受益人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幣帳戶, 本基金係以紐幣做為計價貨幣,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均以紐幣為之 ; 基金保管機構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手續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5.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6.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7.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十五 )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1.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日 ) 完成 2.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3.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目前核定之計算標準請參閱第 96 頁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本基金從事之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自彭博資訊 第 28 頁

33 (Bloomberg) 取得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3) 本基金投資國外證券相關商品之淨資產價值, 其計算公式及範例如下 : 1) 計算原則本基金並非投資於店頭市場議價方式之選擇權, 而是透過操作期貨交易所掛牌之期貨工具來達到連結績效, 故到期報酬之計算方式應以基金實際操作績效為準 ( 如下 ), 而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 則依前述 (1) (2) 所列規定計算之 2) 到期報酬之計算公式證券相關商品操作部份之報酬率即連結標的表現乘上參與率, 再加計操作追蹤誤差及期貨保證金帳戶孳息 ; 連結標的表現為 1.19% 加上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到期日止期間道瓊工業指數的月平均報酬率, 參與率的範圍為 40%~160%, 其實際參與率須於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釐定, 並公告之 ; 證券相關商品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方式可表示為 : 參與率 x 連結標的表現 + 差異值 = 參與率 x { 1.19% + 道瓊工業指數的月平均報酬率 } + 差異值 = 參與率 x { 1.19% + [ ( DJI1- DJI0 ) / DJI0 ] / N } + 差異值其中 DJI1: 到期日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收盤價 DJI0 : 成立日次一營業日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收盤價 N: 存續期間內總月份數 以本基金為例, 存續期間為七年, 故 N 為 7 x 12 = 84 其中之 差異值 來源為操作追蹤誤差及期貨保證金帳戶孳息, 其中之操作追蹤誤差值主要取決於操作時之市場狀況, 而期貨保證金帳戶孳息則由期貨商依當時市場利率訂定, 兩者均無法事前給定 實際操作時, 經理人會依成立時所釐定之參與率及基金總資產規模計算為達到連結績效所需使用之期貨口數並選定最適的期貨合約來作配置 3) 到期報酬之計算範例說明本基金證券相關商品部份之主要連結標的表現為 1.19%+ 道瓊工業平均指數於存續期間內之月平均報酬率 而本基金操作上將使用道瓊工業平均指數期貨追蹤道瓊工業平均指數之表現 在假設參與率為 100% 且基金存續期間為 7 年 ( 即 84 個月 ) 之下, 以過去歷史資料模擬表現如下表, 回溯測試期間內之操作報酬與連結標的表現之差異值 ( 即操作追蹤誤差加計期貨保證金帳戶孳息 ) 多為正值, 顯示近年來以期貨追蹤道瓊工業指數皆可創造優於連結標的表現之績效, 惟回溯測試之計算結果僅供說明之範例, 並不代表實際操作績效或未來基金績效表現 存續期間 期初道瓊指數 (A) 期末道瓊指數 (B) 參與率 x 連結標的表現 (C)=100%x(1.19%+[(B-A)/A]/84) 模擬操作報酬 (D)* 差異值 (E) =(D)-(C) 1997/12/ /12/ % 1.74% 0.12% 1998/12/ /12/ % 1.51% 0.12% 第 29 頁

34 1999/12/ /12/ % 1.41% 0.12% 2000/12/ /12/ % 1.62% 0.16% 2001/12/ /12/ % 1.18% 0.14% 2002/12/ /12/ % 1.79% 0.30% 2003/12/ /12/ % 1.62% 0.30% 2004/12/ /12/ % 1.69% 0.34% * 模擬操作報酬之回溯測試計算方式為最近到期月份道瓊指數期貨合約之連續績效, 假設於到期前一天轉倉至次近期合約, 再加計合理之交易成本與期間之一年期 LIBOR 估算當期之期貨帳戶孳息 ; 資料來源為 Bloomberg (4) 匯率兌換 : 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資產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各該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美金對紐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紐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收盤匯率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或無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匯率, 則以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4.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紐幣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5.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十六 ) 經理公司之更換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有關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 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2.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3.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4.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 十七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第 30 頁

35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基金保管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得拒絕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3.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4.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 十八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1.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2.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3.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4.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 十九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時, 經理公司應以信託契約第四條載明之到期日淨資產價值通知受益人,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七個營業日內將款項交付予受益人, 不適用信託契約第二十七條基金清算之處理程序 第 31 頁

36 ( 二十 ) 基金之清算 1. 信託契約提前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時,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2.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前述 ( 十八 ) 所列 1(2) 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前述 ( 十八 ) 所列 1(3) 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3. 信託契約係因基金保管機構有前述 ( 十八 ) 所列 1(3) 或 (4) 之情事而終止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4.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5.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6.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7.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若基金清算時仍有預扣稅款尚未退稅, 清算人得就其他部分先行分配, 預扣稅款得於退稅完成後, 三個月內再行分配 但受益人大會就上開事項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8.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三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9.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10.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 二十一 ) 受益人名簿 1.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 受益人名簿壹份 2.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 二十二 ) 受益人會議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九 ) 所列 4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1 頁 ) ( 二十三 ) 通知及公告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十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1 頁 ) ( 二十四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 第 32 頁

37 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第 33 頁

38 經理公司概況 ( 一 ) 公司簡介 1. 設立日期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2.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年月 每股面額 核定股本實收股本 股數 ( 股 ) 金額 ( 新臺幣元 ) 股數 ( 股 ) 105 年 03 月 31 日 金額 ( 新臺幣元 ) 100/ ,000,000 1,500,000, ,000,000 1,500,000, 營業項目 H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 (4) 期貨信託業務 (H406011)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 4. 沿革 : (1) 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品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股本來源 盈餘轉增資 353,748,000 元現金增資 714,852,000 元 淨資產金額 ( 元 ) 105 年 03 月 31 日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新臺幣 ,483, ,588,779, 國泰中國內需增長基金 美元 -A ,088, ,275, 美元 -I ,252,207 5,223, 新臺幣 -A ,142, ,750, 新臺幣 -B ,134, ,118,768, 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美元 -A 美元 -B , , 美元 -I ,724,920 13,647, 人民幣 -A , , 人民幣 -B , ,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基金 新臺幣 ,016, ,612,625, 美元 ,364, ,396, 第 34 頁

39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國泰價值卓越基金新臺幣 ,507, ,441, 國泰紐幣保本基金紐幣 ,819, ,382, 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681, ,811, 新臺幣 -B ,212, ,037,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紐幣 ,287, ,651, 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中國新興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人民幣 ,964, ,919, 美元 , , 新臺幣 ,903,098 5,037,818, 美元 ,000, ,204, 國泰全球永利貨幣市場基金新臺幣 ,531, ,242, 國泰高科技基金新臺幣 ,655, ,233, 新臺幣 -A ,908, ,484, 國泰全球多重收益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B ,165, ,858, 美元 -A , , 美元 -B ,228, ,779, 美元 -I ,318, ,721, 澳幣 -A 國泰紐幣 2021 保本基金紐幣 ,618, ,776, 國泰亞洲成長基金 新臺幣 ,227, ,687, 美元 ,246, ,185,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新臺幣 ,446,000 3,345,928, 國泰歐洲精選基金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571, ,873, 美元 ,914, ,855, 新臺幣 -A ,835, ,575, 新臺幣 -B ,570, ,165, 美元 -A ,921,801 4,941, 人民幣 -A ,180, ,937,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基金 ( 本基新臺幣 -A ,743, ,335,389, 第 35 頁

40 基金名稱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新臺幣 -B ,399, ,359, 美元 -A ,436, ,599, 美元 -B ,518, ,329, 人民幣 -A ,286, ,424, 澳幣 -A ,573,394 3,544, 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新臺幣 ,458,000 1,183,198, 新臺幣 ,357, ,990, (2)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1) 高雄分公司 : 於 97 年 12 月 15 日設立 主要業務範圍為 H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i) 協助總公司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 銷售及私募 ii) 協助總公司推廣全權委投資業務 iii) H 期貨信託事業 ( 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 - 98 年 6 月 11 日取得核准 iv)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98 年 8 月 13 日取得核准 2) 台中分公司 : 於 99 年 5 月 26 日設立 主要業務範圍為 H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i) 協助總公司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 銷售及私募 ii) 協助總公司推廣全權委投資業務 iii)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 iv) H 期貨信託事業 ( 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 - 99 年 6 月 29 日取得核准 3) 新竹分公司 : 於 100 年 6 月 8 日設立主要業務範圍為 H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i) 協助總公司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 銷售及私募 ii) 協助總公司推廣全權委投資業務 iii)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 iv) H 期貨信託事業 ( 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100 年 7 月 18 日取得核准 (3)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1) 董事 監察人更換情形 : 第二屆新任董事為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劉鳳嬌 ) 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溫堅 刁明華 ) 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王欲明 江志 第 36 頁

41 平 ); 新任監察人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黃麗芳 ); 劉鳳嬌女士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刁明華, 改派張永輝擔任董事職務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溫堅, 改派陳莉菁擔任董事職務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代表人張永輝請辭, 董事職務暫缺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陳莉菁, 改派張雍川擔任董事職務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張錫為代表人擔任董事職務 第三屆新任董事為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劉鳳嬌 ) 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張雍川 ) 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欲明 江志平 ); 新任監察人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黃麗芳 ); 劉鳳嬌女士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辭任董事, 其代表人王欲明 江志平之董事職務同時解任 年股東臨時會補選二席董事, 當選者為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王欲明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江志平 ) 法人監察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黃麗芳, 改派洪瑞鴻擔任監察人職務 原董事長劉鳳嬌辦理屆齡退休, 法人董事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改派吳英峰擔任董事職務 ; 吳董事英峰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第四屆新任董事為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吳英峰 江志平 ) 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王欲明 張雍川 ) 新任監察人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洪瑞鴻 ); 吳英峰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第五屆新任董事為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吳英峰 王欲明 張錫 江志平 張雍川 ) 新任法人監察人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洪瑞鴻 ); 吳英峰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王欲明先生辭世, 卸任董事職務, 董事職務暫缺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吳英峰先生請辭, 卸任董事長職務, 董事職務暫缺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張錫先生, 經董事會推選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黃國忠及王怡聰擔任董事職務, 自一 二年三月十六日生效 第六屆新任董事為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江志平 張雍川 王怡聰 黃國忠 ) 新任法人監察人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洪瑞鴻 ); 張錫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2) 主要股東之股權移轉情形 : 加拿大商道富環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將 20%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 豐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13.50% 股權讓售予萬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豐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7% 之股權讓售予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泰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6.50% 之股權讓售予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泰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13.50% 之股權讓售予伯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黃美雄將 7.50% 之股權讓售予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伯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3.75% 之股權讓售予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 37 頁

42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7.5%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宗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7.125%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 40%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萬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3.75%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購入全數股東之 100% 股權 3) 經營權之改變 : 無 4) 其他重要紀事 : 本公司與大陸國開證券合資設立國開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持股比例 33.3%, 該公司於 102 年 9 月 12 日正式開業營運 ( 二 ) 公司組織 1.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 數量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股東結構 本國法人 上市公司其他法人 本國自然人 外國機構 外國個人 人數 合計 持有股數 ( 千股 ) 150, ,000 持股比率 (%) (2) 主要股東名單 2. 組織系統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 ( 股權比率百分之五以上 ) 名單 105 年 03 月 31 日 主要股東名稱持有股數 ( 股 ) 持股比率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表 ( 員工人數 264 人 ) 105 年 03 月 31 日 第 38 頁

43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門所營業務 : 105 年 03 月 31 日 基金投資處 部門名稱 國內股票投資部 債券投資部 海外投資部 部門職掌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國內股票型 ( 含平衡型 ) 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債券型等固定收益類型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海外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新金融商品投資 * 期貨信託基金 私募基金與模組化操作型基金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部 * 世界期貨市場分析及交易策略設計 中國股票投資部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大中華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交易一部 * 依據基金 / 投資經理人之決策執行各項商品交易與記錄 * 交易確認 成交表報編製 投資交易相關作業及風險控管措拖 全權委 -- * 全權委託業務招攬與管理 第 39 頁

44 部門名稱部門職掌託一處 * 全權委託帳戶之投資決定與管理 * 國泰集團國內外股票全權委託業務之招攬與管理 股票投資部 * 全權委託帳戶受託資產之投資決定與管理 * 委外代操業務之資料蒐集 簡報作業等相關事宜 * 國泰集團法人客戶之業務拜訪及業務招攬 * 委外代操業務之資料蒐集 簡報作業等相關事宜 全 * 受理國泰集團全權委託之申請 簽約與帳戶開立 權國際股票投資部 * 相關契約的變更 終止作業 違約處理 委 * 該部門相關業務營業紛爭之處理 託 * 委任人查詢投資決策相關資料 二 * 執行投資經理人之投資買賣決策 依各項契約規定及相關資料更新維護及處提供 交易對手評估及執行開戶程序 依上市櫃公司除息 / 除權作業程序及基金配權息規定執行相關作業 交易二部 * 交易確認及相關查核之資料提供回覆 報表編製 相關作業及風險控管措施 * 金融市場法人動態情報之蒐集彙整 * 收集大中華地區及國際市場相關產業的市場狀況 動態變化及個別公司的營運狀況, 並進行產業 個股之訪談 分析及報告撰寫 產業研究部 * 定期或不定期提出 Buy List 個股之檢討與建議 * 大中華地區及國際市場個股 IPO 或 SPO 之評估 * 建置投資研究系統, 彙整投資研究資訊並予以系統化 * 進行總體經濟研究, 主要以全球主要經濟體 國家或本公司相關投資所涵蓋之區域與資產為主 * 定期撰寫總體經濟 金融市場投資策略研究報告, 並舉行相關之投資會議以提供經理人制定投資策略之參考 * 定期召開資產配置會議以協助行銷業務單位同仁掌握全球金融市場投資趨勢, 並協助推展產品銷售業務 策略研究部 * 不定期針對市場特殊事件與議題, 進行對總經與金融市場之影響分析報告 投 * 建立及維護投資資訊系統之全球主要經濟體之總經與金融市場指標資料資庫 研 * 建立與管理金融市場技術分析平台以及分析金融市場資金流動狀況, 以供究經理人投資決策之參考 處 * 提供委任人投資建議 1. 收集國內外金融市場情況, 掌握總體經濟趨勢 2. 收集相關產業的供需狀況 訊息及個別公司的營運狀況 3. 收集政府或主管機關發佈法令相關訊息 4. 依據收集之商情資料及相關會議訊息, 製作本公司最新之投資分析報告 5. 衡量當日市場狀況與客戶投資組合現況, 配合本公司最新之投資分析報投資顧問部告, 撰寫傳遞予客戶之當日個股買賣建議 6. 每月提供委任人下月建議投資組合 7. 每季提供委任人上季推薦績效檢討與下季展望分析 * 業務及行銷支援 1. 利用內外部研究資源, 從事市場及產品分析, 提供業務單位所需之輔銷文宣與金融市場資訊 2. 協助業務陪訪及說明會, 以利促進銷售推廣 第 4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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