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中國新興戰略基金公開說明書 封面 一. 二.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基金 公開說明書 基金名稱 :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種類 : 股票型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2~3 頁 (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利率商品 ) 四. 五. 六.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基金 投資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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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一. 二.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基金 公開說明書 基金名稱 :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種類 : 股票型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2~3 頁 (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利率商品 ) 四. 五. 六.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基金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 中國大陸 香港 新加坡 美國 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或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七. 發行總面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伍拾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包括 : 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拾伍億元 ;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拾伍億元 八. 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九. 十.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250,019,201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249,998,024 個受益權單位 保證機構名稱 : 本基金非 保本型基金 無需保證機構 經理公司名稱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注意事項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2.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3~15 頁及第 18~24 頁 主要投資地區風險摘要 : 1) 由於本基金屬區域型基金, 投資人需了解區域型市場流動性較全球市場低, 因此有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2) 本基金投資國家及地區之政經情勢或法規變動 ( 如我國之外交政策 海外各市場不同之政治經濟法令條件等 ), 可能對其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例如 : 兩岸關係之發展或變化 重大天然災害 ( 如颱風 地震 ) 罷工 暴動 法令環境變動 ( 如專利 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 關稅等稅務法規的改變 ), 皆可能對本基金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亦可能造成有價證券之價格的波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經理公司將盡量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3)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與人民幣計價, 如投資人以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新臺幣 美元或人民幣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另, 因投資人與銀行外匯交易有買價與賣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將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此外,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亦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因受款行作業時間而遞延 3. 本公開說明書所載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並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4.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5.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 1) 國泰投信網站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mops.twse.com.tw 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2 封裏 經理公司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新竹分公司 :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 133 號 6 樓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進化路 581 之 7 號 8 樓 ( 育仁大樓 ) 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中華三路 148 號 14 樓 ( 中華大樓 ) 網址 電話台北總公司 :(02) 新竹分公司 :(03) 台中分公司 :(04) 高雄分公司 :(07) 發言人吳惠君職稱資深副總經理聯絡電話 (02) pr@cathaysite.com.tw 基金保管機構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網址 電話 (02)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無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美商道富銀行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19 樓海外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United States 網址 電話 (02) / 海外 : 保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網址 電話 (02)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 陳富仁 許育峰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68 樓網址 電話 (02) 本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公開說明書分送計畫 : 陳列處所基金經理公司 - 國泰投信 本基金保管機構 - 華南商業銀行及本基金各銷售機構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67 頁 ) 索取方法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所索取 電洽國泰投信索取或連線至國泰投信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mops.twse.com.tw) 下載分送方式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經理公司將採郵寄或以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投資人可向本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 :(0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話: (02)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網址 :

3 目錄 基金概況... 1 ( 一 ) 基金簡介... 1 ( 二 ) 基金性質... 8 ( 三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8 ( 四 ) 基金投資 ( 五 ) 投資風險揭露 ( 六 ) 收益分配 ( 七 ) 申購受益憑證 ( 八 ) 買回受益憑證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十 ) 基金之資訊揭露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一 )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二 )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三 )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四 )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五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六 )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 七 ) 基金之資產 ( 八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二 )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十三 ) 收益分配 ( 十四 ) 受益憑證之買回 ( 十五 )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十六 ) 經理公司之更換 ( 十七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十八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十九 ) 基金之清算 ( 二十 ) 受益人名簿 ( 二十一 ) 受益人會議 ( 二十二 ) 通知及公告 ( 二十三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經理公司概況 ( 一 ) 公司簡介 ( 二 ) 公司組織... 48

4 ( 三 )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四 ) 營運情形 ( 五 ) 受處罰之情形 ( 六 ) 訴訟或非訟事件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 特別記載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經理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證券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5 基金概況 ( 一 ) 基金簡介 1. 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伍拾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包括 : 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拾伍億元 ;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拾伍億元 2. 受益權單位總數 基準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如下 ;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受益權單位總數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i)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250,019,201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ii)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249,998,024 個受益權單位 (3)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得換算為一基準受益權單位 3.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受益權單位類別名稱 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1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1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 元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 元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面額以每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新臺幣之匯率換算後得出 4. 得否追加發行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 現行為申請 ( 報 ) 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各基金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 得辦理追加募集 5. 成立條件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2) 本基金之成立日期為一 一年四月三十日 6. 預定發行日期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外幣計價受益憑證首次銷售日起, 分為三類型發行, 即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發行日期分別為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為一 一年五月二日 (2)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為一 四年九月十四日 第 1 頁

6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為一 六年十二月一日 7. 存續期間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8. 投資地區及標的 投資於中華民國 中國大陸 香港 新加坡 美國之有價證券 9.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 :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台灣存託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 ( 含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政府債券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 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 )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 外國之有價證券為 : i) 投資於中國大陸 香港 新加坡 美國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或地區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不動產證券化相關商品 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商品及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由前述國家 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ii) 前述所稱 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如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信用評等等級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信用評等等級 A.M. Best Company, Inc. DBRS Ltd. bbb- BBB-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BBB- BBB- Fitch, Inc. BBB-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Morningstar,Inc BBB- 3)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應符合下列投資規範 : i) 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中國新興戰略相關事業之有價證券總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ii) 前述 中國新興戰略相關事業 係指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受惠於 中國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 準則, 以重大技術突破 重大發展需求為基礎的戰略性新興產業, 包括節能環保 新一代資訊技術 生物 高端裝備製造 新能源 新材料 新能 第 2 頁

7 iii) 源汽車 文化娛樂 旅遊以及醫療保健等及其他符合前述準則之新興戰略產業之相關事業 前述 受惠於 係指企業 : (1) 直接提供產品 技術或服務予中國大陸及香港, 或 (2) 間接提供材料 中間產品 技術 服務給予第三方, 第三方再提供最終商品 技術與服務予中國大陸及香港之情形 另投資於新加坡及美國二國之掛牌有價證券係以中資企業 ( 係指由中國全資或佔控股地位 50% 以上在海外掛牌上市的中國企業 ) 為限 4)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 3) 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i)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ii) 依本基金最近結算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本基金資產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有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 : a)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c)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金融危機 恐怖事件等 ) 法令政策改變及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 造成該國或地區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d)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 導致無法匯出資金 e)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5) 俟前述 4) 所列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 3) 所列 i) 之比例限制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10.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 1) 本基金尋求並物色受惠於 中國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 準則, 以重大技術突破 重大發展需求為基礎的戰略性新興產業 投資分析流程包含 Top Down 由上而下 跟蹤及分析經濟狀況, 產業政策以及產業結構升級, 投資於經濟發展過程中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新興產業及相關上市公司, 以及傳統產業的產品升級, 並針對各類公司的不同特徵, 結合 Bottom Up 由下而上 的選股原則篩選出有競爭力和成長空間的上市公司構建投資組合並做靈活市場配置 2) Bottom Up 由下而上 : 按每檔股票本身的價值進行甄選 研究團隊結合公司基本面分析以及受國家政策的影響等, 對每家公司潛力作出評估, 包括進行實地視察 上下游供應鏈調查等方式 根據評估成果, 精選新興產業中具有核心技術和競爭優勢, 從國家產業政策中受益較大, 具有較大成長潛力的公司股票, 建立一個旨在提供長期良好回報的投資組合 由於本基金著墨於新興行業崛起的企業, 研發是非常重要的指標, 在精選個股時, 選擇企業具有較高研發投入, 從而建立高進入障礙, 於該產業中持續穩健增長 3) Top Down 由上而下 : 針對宏觀經濟政策 政府產業政策 市場廣度 行業景氣度 行業競爭格局 市場估值及流通性等因素進行徹底分析, 以制定資產分配及行業分配策略 研究團隊亦會進行主題分析, 以系統化方式識別跨 第 3 頁

8 (2) 投資特色 行業性的投資機會 由下而上選股時, 基金經理人亦會考慮此等由上而下策略及建議, 以釐定整體股票投資比重及調整投資組合中相對的行業投資比重 1) 以產業結構與經濟轉型為主軸 : 中國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 以培育和發展重大技術突破 重大發展需求為基礎的戰略性新興產業, 對於推進產業結構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以提升中國自主發展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把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成為國民經濟的先導產業和支柱產業 現階段選擇節能環保 新一代資訊技術 生物 高端裝備製造 新能源 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車七個產業, 在重點領域集中力量, 加快推進 i) 節能環保包含, 建築節能 汙水處理 節能電力電子設備 綠色節能照明 垃圾發電 固廢處理 脫硫脫硝除塵 節能減排 合同能源管理及智能電網 ; ii) iii) iv) 新一代資訊技術泛指 3G 物聯網 3D 三網融合 移動支付 RFID 行業 無線傳感網路 (WSN); 新醫藥是以基因生物技術 資訊技術 新型製藥技術等相關高新技術為主的新興產業 包含創新藥物 先進醫療設備製造 綜合利用微生物學 化學 生物化學 生物技術 藥學等科學的原理和方法, 製造用於預防 治療和診斷的製品及疫苗 亦涵蓋新農業以現代技術 現代工業和科學管理為特徵, 生物育種 現代化農漁養殖 農業機械等 高端裝備製造涵蓋冶金採礦設備 機床工具 電機 電氣自控設備 航空航太設備 輸變電設備 特高壓輸電網和重型機械等 v) 新能源產業泛指以先進核能 風能 太陽能 生物質能 地熱能 非常規天然氣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潔淨煤 智能電網 分散式能源 車用新能源等能源新技術的產業化應用的具體實施路徑 發展規模以及重大政策舉措 vi) vii) 新材料是指新近發展的或正在研發的 性能超群的一些材料, 具有比傳統材料更為優異的性能 新材料分屬建材 化工新材料 水泥製造 玻璃製造 陶瓷製造 磁性材料 半導體材料等 7 大類 可將新材料產業劃分為 12 個主要領域, 包括電子資訊材料 新能源材料 納米材料 先進複合材料 先進陶瓷材料 生態環境材料 新型功能材料 生物醫用材料 高性能結構材料 智慧材料 新型建築及化工新材料 稀土資源亦涵蓋在新材料範疇內 新能源汽車是指除汽油 柴油發動機之外所有其它能源汽車 包括燃料電池汽車 混合動力汽車 氫能源動力汽車和太陽能汽車等 4 大類 除上述七大戰略新興產業外, 依循國務院鎖定十二五規劃目標, 文化娛樂 旅遊以及醫療保健這新三大件的消費將迅速增加, 尤其是伴隨這三大產業衍生的新產品 新技術 新模式, 將成為中國新消費時代的投資領域 2) 縱觀世界經濟發展, 新興產業的崛起和傳統產業的升級換代是經濟轉型的主要驅動力 新興產業作為中國的戰略國策, 政府的扶持將創造並激發其內在市場潛力, 同時帶動相關行業上下游產業鏈的全面發展 很多傳統企業也在積極轉型, 業務逐漸向新興行業靠攏 同時一些傳統產業通過技術, 商業模式或生產方式等創新來實現產業升級, 增強公司的競爭力, 從而獲取新的成長驅動力 策略主要從新興產業出發, 深入挖掘新興產業發展過程中帶來的投資機會, 同時也關注傳統產業轉型以及升級中的創新帶來的機會 3) 追隨中國政策導向為依歸 : 新興產業是一個與時俱進動態更新的概念, 在不同的經濟發展時期, 新興產業的產業構成會發生很大的變化 中國為政策主導型經濟體, 無論是大方向的五年期計畫, 乃至於順應中國經濟發展所孕育而 第 4 頁

9 生的條文規範, 目的都是引導中國成為更具國際化 現代化泱泱大國 本基金將跟隨國家政策導向, 對各個產業進行動態跟蹤, 定期或不定期對新興產業的範圍進行更新 同時本基金將解讀中國戰略產業發展趨勢, 從中國國情和科技 產業為基礎, 選擇強化技術創新, 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公司 並且投資國家所積極培育市場, 完善市場准入制度, 乃至於深化國際合作, 開拓國際市場 ; 以及在加大財稅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下, 社會資金所投入的受惠企業 4) 本基金所投資相關股票將透過積極的投資策略, 看好中國新興產業為市場投資主流, 鎖定上述與新興戰略相關行業及具有潛力的股票進行長期佈局, 以及掌握中國屬於高經濟增長的新興市場且具有較高波動性的特性, 獲取價格波動所產生的投資機會 藉由基金經理人及經理公司優秀的投資研究團隊的投資選股, 輔以風險控管的機制, 本基金將具有相當的投資吸引力, 也必能為投資人提供長期豐厚的報酬機會 11.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5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中國大陸 香港 台灣 新加坡 美國之中國新興戰略相關事業股票, 故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5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應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2) 本基金主要收益來源來自資本利得 ( 股票部位之買賣價差 ), 其投資標的以中國大陸 香港 新加坡 美國及中華民國之上市 上櫃股票為主, 相較於一般投資標的涵蓋全球之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資因集中在特定區域, 故其投資風險較全球股票型基金稍大 基金定位屬於積極型之開放式股票型基金, 適合願意承擔較高投資風險之積極型客戶 (3) 有關本基金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8~24 頁 12. 銷售開始日 (1) 本基金自民國一 一年四月九日開始銷售, 自銷售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2)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之首次銷售日為一 四年九月十九日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之首次銷售日為一 六年十二月一日 13. 銷售方式 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各委任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14.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均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成立日起,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所謂銷售價格係按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值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三,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 第 5 頁

10 15. 最低申購金額 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本基金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 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或受益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申購之最低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元整 ;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申購之最低價額為美元壹佰元整 ;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申購之最低價額為人民幣陸佰元整 16.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經理公司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申購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者以及未成年之受益人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記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之登記證照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本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2) 如申購人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 經理公司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17. 買回開始日 1) 自然人申購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客戶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客戶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18. 買回費用 (1)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之買回費 第 6 頁

11 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各計價幣別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期 ( 不 ) 定額投資及同一基金間轉換得不適用 (2) 除前述 (1) 情形之外, 本基金其他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ㄧ,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3)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19. 買回價格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受益人向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基金銷售機構得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20.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1)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各計價幣別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2) 前述 未超過七日 之定義係指 :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七日者 (3) 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期 ( 不 ) 定額投資及同一基金間轉換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4)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1) 申購人於 申購經理公司 A 基金新臺幣 10,000 元 ( 假設換算單位數為 1,000 單位 ), 並於 申請買回 因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 (22-15=7), 因此經理公司將收取 1,000* 買回單位淨值 *0.01% 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2) 申購人於 申購經理公司 B 基金新臺幣 10,000 元 ( 假設換算單位數為 1,000 單位 ), 並於 申請買回 因持有基金已超過七日 (25-15=10), 因此經理公司將不收取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 註 : ( 五 ) 為買回申請日, ( 六 ) 及 ( 日 ) 為非營業日, 因此買回日順延至 ( 一 ))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全為目標, 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 21.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指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股票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係指公告日前一季底本基金投資股票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 含 ) 之國家或地區 經理公司應於其網站及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 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每年度 月第 10 日 ( 含 ) 前公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別或地區別及其次一季之例假日 如因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前述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休市時, 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其網站公佈, 並依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 22. 經理費 本基金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八 (1.8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經理公司運用所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專戶投資本基金時, 如委託客戶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所定 專業投資機構, 且原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達新臺幣三仟萬元或等值外幣, 並於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期間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不低於新臺幣一仟五佰萬元或等值 第 7 頁

12 外幣者, 經理公司得與該客戶約定, 將所收取經理費之一部或全部退還予該全權委託投資專戶 ; 其中, 若前述 專業投資機構 為保險業, 且其所撥交之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累計達新臺幣三仟萬元或等值外幣, 並於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期間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不低於新臺幣一仟伍佰萬元或等值外幣者, 經理公司得與該客戶約定, 將所收取經理費之一部或全部退還予各該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全權委託投資專戶 23. 保管費 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五 (0.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4.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 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 保證條件 範圍 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 ; 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 ( 無 ) 25. 是否分配收益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二 ) 基金性質 1.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一 年十一月七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3. 追加募集基金者, 應刊印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1) 本基金之成立日期為一 一年四月三十日 (2) 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無 ) ( 三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1. 經理公司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 第 8 頁

13 構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6)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7)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8)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 ( 二 ) 款至第 ( 四 )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9)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10)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11)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12)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13)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14)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15)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6)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17)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18)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 第 9 頁

14 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19)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20)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投資人所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2)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3) 本基金基準貨幣及匯率換算風險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之計算方式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與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21)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22) 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2)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5)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 第 10 頁

15 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6)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7)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8)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i)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ii) iii) iv)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應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9)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10)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11)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12)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3)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14)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15)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16)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保證機構之職責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第 11 頁

16 ( 四 ) 基金投資 1.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2 頁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本基金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 由研究員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包括券商等相關機構提供之研究資訊研判 ; 按所得資訊提出投資分析報告書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並於晨會 週會提出最新動態分析, 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之參考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書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晨會討論 與週會報告等資訊, 評估當前總體經濟條件及市場資金狀況, 擬訂 基金週操作策略表, 提交由總經理 ( 或投資長 ) 基金投資主管 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組成之 投資委員會 討論, 作為基金經理人未來一週投資決策參考, 基金經理人於買賣有價證券前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書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填寫投資決定書 / 證券相關商品決定書, 交由交易員執行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 / 證券相關商品決定書, 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將執行結果撰寫投資執行表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執行表, 如遇執行結果與投資決定有差異時, 應敘明原因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每月定期就投資現況與基金績效進行檢討, 並作成 基金月績效檢討報告, 提交 投資委員會 討論 (2)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姓名 : 江宏儒學歷 :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財務管理所碩士經歷 :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基金經理 (106/09/20~ 迄今 ) 國泰投信中國股票投資部基金副理 (106/09/20~ 迄今 ) 國泰投信中國股票投資部研究分析副理 (102/05/22~106/09/19) 群益投信國際部基金經理 (100/07/18~102/05/15) 富邦證券大陸研究組資深研究員 (98/10~100/06) 台証證券大陸研究組資深研究員 (96/12~98/09) 富邦投顧投資研究部研究員 (93/04~96/12)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循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且遵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運用本基金 (3)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第 12 頁

17 姓名蔡佩芬陳秋婷 ( 代理 ) 江宏儒 任期 101/4/30( 基金成立日 )~106/8/27 106/8/28~106/09/19 106/09/20~ 迄今 (4) 本基金經理人未同時管理其他基金 3. 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4.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5.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除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外,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9) 投資於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10)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存託憑證或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存託憑證或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比率上限 ; 11)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2)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3)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4)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第 13 頁

18 15)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6)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投資於其他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17)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8)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19)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0)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1)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22)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3)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5)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6)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 第 14 頁

19 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1)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2) 本基金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其相關限制以金管會頒布之最新法令辦理 ; 33) 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巿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 34)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35)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述 5) 款所稱各基金,10) 13) 及 17)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3) 前述 (1) 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1) 所列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1) 所列各款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5)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或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需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6.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國內部分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i) 凡經理公司員工或經理公司所指派之外部人代表基金出席股東會 行使 ii) 表決權均需遵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 函令及經理公司 基金出席股票股東會作業程序 之相關規定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之行使,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代表 人出席或以電子方式為之 但本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三十萬 股且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及本基 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萬分之一且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iii) 經理公司除委託符合規定之代理機構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本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本基金所持有股份未達該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 人員出席股東會, 惟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 確載明 iv) 經理公司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 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第 15 頁

20 v) 經理公司出借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 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前述 ii) 及 iii) 之股數計算 vi) 前述 ii) 及 iii) 規定股數及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2) 作業程序 : i)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ii) iii) (2) 國外部分 : 經理公司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 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 經理公司原則上將不親自出席行使表決權, 而係透過該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之專屬網站, 以電子方式交付表決票並由其代為行使表決權, 若本基金所投資國外股票發行公司以書面通知召開股東會時, 經理公司則比照國內之處理原則, 由基金經理人依規定填具書面表決票經總經理核閱後轉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以行使表決權 基金參與國外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作業程序與國內相同 7.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國內部分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i)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ii) 2) 作業程序 :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i) 關於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基金受益人會議事宜, 由交易部負責聯繫處理 ii) iii) iv) 會計部於接到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時, 應立即交付交易部 基金經理人應在受益人會議召開前就會議之各個議案決議其處理原則並就決議事項製作 出席基金受益人會議會前紀錄 此會前紀錄應經部門主管及總經理簽核 ; 必要時, 得開會決定之 除依法得指派外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之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親自代表本基金出席基金受益人會議 如指派外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時, 應於指派書上敍明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方式 v) 出席受益人會議後, 出席人員應依據會議決議事項填寫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席基金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並檢附相關會議資料, 經部門主管簽核後, 由交易部存檔 vi) 交易部應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席基金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及相關附件之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第 16 頁

21 vii) 上述作業程序將配合金管會最新規定隨時修訂調整之 (2) 國外部分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除非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出席受益人會議, 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在全球各地分支機構代表出席受益人會議 2) 作業程序 : 如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為出席受益人會議時 i)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海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即通知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並將相關書面資料送交經理公司 ii) 經理公司比照國內之作業程序行使表決權 8.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請參閱第 119 頁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9.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列明其避險方法 本基金因外匯收支所從事之避險交易, 其避險方法如下 : (1) 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本基金之總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2)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承作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basket hedge) 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來進行 (3) 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 包含持有現金部分,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10.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四 ) 所列 6.(2) 及 7.(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頁 ) 11. 多幣別基金應敘明之事項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投資人所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2)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3) 本基金基準貨幣及匯率換算風險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之計算方式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與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受益權單位類別名稱 面額 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新臺幣壹拾元 1:1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 元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 元 以每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按該外幣計價受 1:1 第 17 頁

22 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新臺幣之匯率換算後得出 (5) 本基金非基準貨幣計價資產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 先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各非基準貨幣 ( 美元除外 ) 對美元之收盤匯率將其換算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所示美元對基準貨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基準貨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資訊代之 如計算日無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匯率或無法取得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 五 ) 投資風險揭露 1.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國內外上市或上櫃股票, 雖投資標的涵蓋各類股, 但考量到新興戰略產業處於成長性階段, 產業波動性較高, 若本基金投資比例較集中於某些類股, 而因非經濟因素導致股價下跌, 或因產業特性, 營收獲利變化快速, 導致股價大幅波動, 均會造成投資組合淨值變化過劇 ; 經理公司將盡量嚴控類股集中度過高, 盡量調整投資組合, 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2.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就本基金投資標的而言, 所涵蓋類股相當廣泛, 然因某些產業可能因供需結構而有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 致使其股價經常隨著公司營收獲利變化而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經理公司將致力掌握景氣循環變化, 並採適時分散投資策略來分散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惟此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3. 流動性風險 (1) 店頭市場 由於本基金得投資於國內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股票, 投資人需了解店頭市場成交量較集中市場股票低, 而部分店頭市場掛牌公司資本額較小, 面臨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較高, 因此有股價巨幅波動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2) 區域性市場 由於本基金屬區域型基金, 投資人需了解區域型市場流動性較全球市場低, 因此有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3) 債券市場 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而需賣斷公債或公司債時, 將因我方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之意願, 或有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 致使基金淨值下跌 4.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1) 外匯管制係一國政府對外匯收支 結算及買賣所採取之限制性措施, 通常係由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之代理機構 ( 通稱為外匯管制當局 ) 來執行 ; 此外,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將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操作, 期能降低外幣之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本基金在外匯避險方面, 基於匯率風險管理, 以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 本基金可視需求將匯出金額全部或部分辦理新臺幣換匯 (SWAP) 或換匯換利 (CCS) 避險交易, 可能因此增加利差成本 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資金之匯入匯出均採事 第 18 頁

23 先核准制, 且當地主管機關在必要時會有限制及控制資金匯入匯出的政策, 且因人民幣尚無法直接匯入我國而需要兌換成美元, 再兌換成新臺幣, 故人民幣的匯率亦會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變化, 甚至基金將延緩其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 (2)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及人民幣計價, 如投資人以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新臺幣 美元或人民幣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另, 因投資人與銀行外匯交易有買價與賣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將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此外,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亦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因受款行作業時間而遞延 5.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本基金投資國家及地區之政經情勢或法規變動 ( 如我國之外交政策 海外各市場不同之政治經濟法令條件等 ), 可能對其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例如 : 兩岸關係之發展或變化 重大天然災害 ( 如颱風 地震 ) 罷工 暴動 法令環境變動 ( 如專利 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 關稅等稅務法規的改變 ), 皆可能對本基金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亦可能造成有價證券之價格的波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經理公司將盡量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6.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主要為交易對手交割時或交割後無法履行契約中規定義務時所產生的風險, 而依據本基金依契約訂定之投資範圍, 主要商品交易對手包括證券商 票券商 銀行 交易所以及櫃檯買賣中心等不特定對象 ; 若該項金融商品是在交易所中交易則其信用風險將由結算所來承擔 ; 但若為櫃檯 (OTC) 買賣交易, 則其信用風險則由交易雙方自行承擔, 因此, 若交易對手無法履行原先交易條件, 將產生違約損失風險, 可能致使基金產生流動性風險 ; 同時, 若因交易對手違約而導致擔保品價格波動, 將產生擔保品價格波動損失之風險 7.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商品 ) 8.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無擔保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收入, 但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2) 次順位公司債 本基金得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投資部分, 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 潛在獲利較佳 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 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3) 次順位金融債券 次順位金融債券之債權順位優於普通股及特別股, 但低於普通金融債券, 故其價格與流動性於市場利率變動時, 對基金淨值相對於普通金融債券可能造成較大之影響 (4) 可轉換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由於可轉換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兼具股票及債券之特性, 為一進可攻退可守的金融工具 若遇景氣回升股價上揚時, 亦可行使轉換權 交換權 認股權來分享相當程度之資本利得, 增補基金收益, 此公司債若於債券到期或因達發行公司所訂強制收回條件時, 仍可依發行條件向發行公司取回本金和債息, 與一般公司債投資方式相同, 受益人權益不受影響, 故投資人損失風險有限 (5)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主要由各國資產規模雄厚之銀行或機構所發行, 在國際金融市場享有良好的信譽, 因此, 其發行債券的利率水準一般不高 而且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在我國境內發行的數量佔其資本額比重不高, 到期違約風險較低 第 19 頁

24 (6) 指數股票型基金 1) 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 是一種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有價證券, 代表長期股票投資信託之所有權 該 ETF 持有一籃子股票之投資組合, 並以此為實物擔保, 將其分割為眾多單價較低之投資單位, 即為 ETF, 以表彰持有者之受益權 ETF 在證券交易所之交易方式與一般普通股無異, 它具備傳統指數基金分散風險之優點, 並結合股票盤中依市價即時交易之流動性, 以及得為融資融券之便利性, 故 ETF 為兼具共同基金與股票特色之投資工具 ETF 能夠提供對不同市場及產業的分類, 為投資者提供一種進行資產分配與分散投資風險的有效理財途徑, 且 ETF 以單一有價證券的形式來參與股價指數或特定的投資組合表現, 最大的好處就在於投資人的交易成本得以大幅降低 產品發行初期可能因為投資人對該商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使得 ETF 市價與其實質價值有所差異, 造成該 ETF 之折溢價, 但該風險可透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 ETF 之流動性 2) 槓桿型 ETF 之風險 : i) 槓桿型 ETF 是為達到追蹤指數報酬的某固定倍數的一種金融商品 因而槓桿型 ETF 為達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多會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 故可能造成 ETF 價格產生較大波動, 另若衍生性金融商品與追蹤指數不完全相關時, 亦可能導致 ETF 無法達成預期之投資效果 ii) 槓桿型 ETF 為達到追蹤指數報酬的某固定倍數, 設計上採每日重新調整投資組合, 以追求該 ETF 的單日報酬率達到追蹤指數報酬率的某固定倍數, 而每日報酬率皆以複合 (Compounding) 方式進行累積, 故可能導致一段期間之績效無法達成預期之投資效果 且當該 ETF 價格走勢與預期市場價格波動呈現反向時, 將影響到基金的淨值 3) 反向型 ETF 之風險 : i) 反向型 ETF 為運用放空股票 期貨等方式追蹤標的指數報酬反向表現之 ETF 由於反向型 ETF 的流動性通常比作多型 ETF 低, 因此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動性風險 市場風險以及期貨交易所衍生的轉倉風險與折溢價風險 ii) 反向型 ETF 是追蹤標的指數報酬的反向變動, 然而, 因為複利的關係, 就算該反向型 ETF 完全追蹤了指標的每日反向變動, 仍無法完全複製該標的指數一段期間的完全報酬, 因此, 反向型 ETF 可能無法提供基金對所持有部位長期完全避險的效果 iii) 反向型 ETF 因每日均需動態調整, 所衍生之交易費用會侵蝕 ETF 之獲利, 盤中預估淨值與盤後揭露之實際淨值價格可能差距會較一般傳統型態 ETF 為高 4) 商品 ETF 之風險 : i) 商品 ETF 主要是透過商品期貨之衍生性操作連結商品價格, 投資於商品市場涉及較高風險, 需注意投資在商品市場的額外風險 商品 ETF 之投資表現將視市場狀況而定, 可能會高於或低於有關商品現價, 商品 ETF 可能發生因調整投資組合等因素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ii) iii) 商品型 ETF 將無法完全密切地追蹤所依據的相關商品價格變動, 如果這種 ETF 與商品價格相關性不完全成立, 基金將無法利用此商品型 ETF 當成完全替代該商品價格波動部位 / 風險的工具 基金淨資產淨值因調整投資組合等因素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其可能原因如調整 Rebalance 轉倉期間之滑價 可投資標的無法涵蓋指數標的 可投資口數與由權重計算出之應投資口數有小數點之差異 申贖 額外費用的影響或國外交易所之特殊交易制度等 第 20 頁

25 (7)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本基金可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等受益內容, 皆影響受益證券之投資風險 其中受償順位直接影響持有人權益, 可能有清償不足之風險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8)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本基金可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除前述 (7) 所載之受益證券風險外, 因不動產投資信託是以共同基金方式組成, 其投資標的多為不動產本身, 除不動產市場本身價格波動風險外, 因為流動性低, 多以封閉型為限, 而封閉型基金則有產生市價與淨值間折溢價之風險 若為開放型者, 通常會有買回時間 數量或其他限制之可能 因為共同基金型態, 另須承擔專業經理公司投資判斷正確與否之風險 (9)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除前述 (7) 所載之受益證券風險外, 由於投資標的為不動產, 同時尚須承擔房地產市場波動之風險 (10) 海外存託憑證 1) 與表彰標的證券相關聯之風險 : 海外存託憑證是一種用以表彰標的證券所有權之有價證券,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價格通常會隨標的證券市場波動 然而此關聯並非絕對正相關, 而且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除本身之風險外, 尚包括其他轉換成標的證券後之風險 2) 匯兌風險 : 如有海外存託憑證須轉換成標的證券時, 或有與其標的證券以不同貨幣計價而產生之匯兌風險 3) 即時資訊取得落後之風險 :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機構並無義務於海外存託憑證交易市場揭露其公司之重大訊息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市場價值可能無法立即反映重大訊息之影響 4) 不易正確估計投資價值之風險 :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公司, 在國外與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地之兩地股價通常有所差異, 海外存託憑證若發行量較少時, 股價通常較高;因而投資人在評估該海外存託憑證的合理本益比時, 可能給予較高倍數造成高估股價的風險 9.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經金管會核准後得利用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或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於現貨市場價格下跌時, 藉由反向操作證券相關商品產生之利得, 彌補基金資產價值損失 ; 或於現貨市場價格上漲時, 藉由同向操作證券相關商品, 利用其槓桿交易之特性, 增加基金持有現貨部位, 參與現貨價格上漲的表現, 以增加基金投資效率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證券相關商品與基金持有之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可能造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損失 投資人須了解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皆屬於槓桿交易並承擔標的物價格波動風險, 縱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同向操作, 可能因行情判斷錯誤而增加投資損失, 或亦會減少現貨之收益, 亦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10.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依現行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 借券交易主要採行定價交易 競價交易及議借交易等三種模式, 其中定價交易與競價交易均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借貸業務之運作 風險控管與相關保證責任;議借交易之違約則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故本基金從事議借交易時, 將要求較嚴格的擔保品條件及比率, 以補償借券者違約之風險 惟就定價交易與競價交易而言, 本信基金仍將可能面臨以下之風險 : (1) 還券前價格之劇烈波動 第 21 頁

26 本基金若遇突發事件, 必須處分借出之股票, 雖得要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但因需於十天前通知, 恐發生不及處分之情事 (2) 流動性問題 11. 其他投資風險 當證券交易所確認借券人違約, 證券交易所將處分其擔保品, 並至市場回補有價證券以返還出借人, 但若因流動性不足致無法回補有價證券, 則證券交易所得以現金償還出借人, 恐發生現金價值低於原借出股票價值之風險 (1) 本基金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2)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計算及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均以基準貨幣與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故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3) 遵循 FATCA 法規相關風險 美國政府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 ( 即 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融機構 ( 以下稱 FFI ) 辨識帳戶持有人 申報美國帳戶資訊及對於不配合 FATCA 規定的 FFI 及不合作帳戶持有人所支付之美國來源所得進行扣繳之義務 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不遵守 FATCA 規定, 故明訂對不簽署外國金融機構協議 ( 以下稱 FFIA ) 及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其美國來源所得中扣繳 30% 之稅款 經理公司所管理各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之 FFI, 為避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扣繳 30% 之稅款, 基金已完成 FATCA 之 FFIA 簽署, 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 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經理公司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是否具美國納稅義務人身分 ;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 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 包括但不限於因業務往來而取得之本人資訊 ( 法人客戶含其實質美國持有人 ) 本人 ( 法人客戶含其實質美國持有人 ) 與經理公司往來之帳戶相關資訊 ( 如客戶名稱 地址 美國稅籍編號 帳戶號碼 帳戶餘額或價值等 )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並承諾, 如稅籍身份資料申報虛偽不實, 可能會遭受美國法律之懲處 ; 一旦投資人或受益人之稅籍身份改變, 應於三十日內通知經理公司 本基金力圖遵循 FATCA 規範, 惟因 FATCA 要求之複雜性 或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 或基金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之情事, 將使基金有遭受扣繳 30% 稅款之風險, 從而可能對基金造成不利影響, 並導致基金每單位淨資產價值降低而使投資人遭受重大損失, 而遭扣繳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為遵循 FATCA 規定之目的, 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 :(1) 拒絶申購 ;(2) 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 ;(3)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扣繳相關稅款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由於相關扣繳稅規則及所需要申報和揭露之資訊可能隨時變更, 在相關法律許可範圍內, 投資人應了解並同意本基金採取前述措施 投資人應自行諮詢其稅務顧問就 FATCA 對於其投資於本基金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可能被要求提供並揭露予經理公司 本基金和銷售機構及 ( 可能須提供並揭露予 ) 美國國稅局之資訊 (4) 透過港交所投資中國大陸地區之相關規範與風險 1) 交易機制不確定性之風險 滬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是經由港交所投資中國大陸 A 股為一種新的中國大陸 A 股投資渠道, 因此, 整體機制運作是否順暢, 須視相關市場參與者的營運系統運作而定, 其中包含資訊系統 風險管理以及其他可能由相關交易所及 ( 或 ) 結算所指定的規定, 而該機制的市場參與者為了確保順利 第 22 頁

27 運作, 可能需要持續處理因為證券機制及法律體制差異所引起的問題 另外, 該機制需要進行跨境傳遞委託, 即港交所與市場參與者須發展新的資訊技術, 以建立新委託傳遞系統, 若相關系統未能運作順暢, 則可能將中斷兩地市場透過機制所進行的交易, 進一步對基金投資中國大陸 A 股市場的能力, 產生不利的影響 2) 額度限制之風險 透過港交所投資中國大陸 A 股將受到額度限制, 一旦每日額度降至零或交易已超過每日額度, 將無法繼續新的買進交易, 但賣出交易則不受額度限制, 因此若中國大陸地區監理機關未如預期持續開放額度時, 額度限制可能影響基金透過港交所投資中國大陸 A 股的能力, 使得基金可能無法有效施行投資策略 3) 暫停交易之風險 中國大陸 A 股之交易所 ( 如 :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 將保留暫停交易之權利, 以確保交易秩序與公平的市場交易機制 而中國大陸 A 股交易所於暫停交易前都將尋求相關主管機關的同意, 因此, 若發生暫停經由港交所投資中國大陸 A 股之交易時, 如 : 透過港交所投資中國大陸 A 股之總額度用罄, 基金投資中國大陸 A 股的能力亦可能受到影響 4) 可交易日期差異之風險 目前透過港交所投資中國大陸 A 股之交易日安排為中國大陸地區與香港市場同時開市且兩地市場的銀行於相關結算日亦同時營業, 因此, 有可能出現中國大陸 A 股正常交易, 但基金則未能透過港交所買賣中國大陸 A 股的情況, 在此情形下, 基金可能必須承擔中國大陸 A 股於香港市場休市期間之價格波動風險 5) 可投資標的異動之風險 目前透過港交所投資中國大陸 A 股之可投資標的受到中國大陸 A 股交易所與監管部門之規範與檢視, 若因此造成可投資標的之異動, 可能導致基金未能持續進行買進, 進而影響基金實行投資策略之能力 6) 強制賣出之風險 若發生所有中國大陸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數額合計超過限定比例 ( 目前為 30%), 則港交所將於接收到中國大陸 A 股交易所通知後要求在一定期間內賣出股份 ( 目前為五個交易日內 ), 並按 後進先出 的方式, 要求所涉及相關交易的客戶強制賣出股份 港交所為避免超限情形發生, 已訂有當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數額合計達 28% 時, 即不接受該標的之新增買單, 得有效降低透過港交所投資中國大陸 A 股須強制賣出股票的風險 7) 交易對手之風險 經理公司將就交易對手訂定相關之遴選標準, 篩選出符合標準之交易證券商, 並於交易前將慎選交易對手, 以有效降低基金交易執行或交割之風險, 進一步確保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8) 不受香港或中國大陸地區相關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之風險 本基金透過港交所投資中國大陸 A 股, 即不屬於香港交易所上市之產品 ; 其券商也不屬於中國內地之證券商, 故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和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 因此透過港交所投資中國大陸 A 股所進行之交易, 若發生導致投資者損害之情形, 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和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 投資人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9) 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之風險 目前中國大陸地區投資人只能出售前一天所持有的 A 股, 若投資人無足夠的股份, 其證券交易所將拒絶收受相關賣出委託, 而透過港交所投資中國大陸 第 23 頁

28 A 股亦須遵守此一規範, 目前設有以下兩套前端監控模式 : i) 現有前端監控模式 ii) - 款券分離 : 即買入股票後需先匯款至證券商帳戶, 賣出股票需先撥券至證券商帳戶 - 款券同步 : 部分證券商配合機構投資人之需求, 提供投資人透過國外受託保管機構的交易證券商下單投資中國大陸 A 股時, 可款券同步交割, 賣單也無須提前撥券的交割制度, 市場簡稱為 一條龍交易機制 優化前端監控模式 : 即簡化賣出股票需事先撥券之程序, 改由香港結算所檢核庫存股數, 香港結算所已公告在 104 年 4 月 20 日開始運作此監控模式, 該功能將可提升相關交割系統並優化交易機制 上述兩套模式皆須兩地交易所及投資人的資訊系統得互相配合, 如系統未能正常運作時, 投資人可能將承受相關營運風險 10) 跨境交易之相關法律風險 本基金投資國外地區時, 應遵守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當地相關法令, 以現行透過港交所投資中國大陸 A 股之交易模式, 股票之名義持有人為香港結算所, 未來兩地跨境交易模式修正 專利 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 關稅等稅務法規的改變或其它任何法令異動均可能對本基金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或間接性的影響, 亦可能造成有價證券之價格波動,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表現 ( 六 )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七 ) 申購受益憑證 1.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購價金 於親自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受益人開戶資料表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申購人如以郵寄方式申購者, 應將填妥之申購書 受益人開戶資料表 ( 蓋妥印鑑 ) 及身分證影本 ( 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連同價金 ( 現金除外 ), 寄至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收 (3)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4)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 第 24 頁

29 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指示匯款日下午四時前以該基金保管機構之結匯匯率進行兌換後執行匯款作業, 經理公司以該買回價金扣除兌換費用 買回費用 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後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6)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7) 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目前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皆為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 2) 基金銷售機構 : 依各銷售機構規定, 但不晚於經理公司之申購截止時間 3)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均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成立日起,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所謂銷售價格係按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值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4) 本基金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 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或受益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元整 ;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佰元整 ;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陸佰元整 (5)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6)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申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均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下列方式給付之 : 1) 現金 2) 匯款 轉帳 第 25 頁

30 3. 受益憑證之交付 3) 票據 : 應以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或本票支付, 經理公司將以申購人申購價金兌現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經理公司首次將受益憑證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4.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八 ) 買回受益憑證 1.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以書面申請買回者, 受益人得填妥買回申請書, 並攜帶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及所需之買回收件手續費提出申請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2)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3) 除受益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型保單方式請求買回或經理公司同意外,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下列規定者, 當次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 1) 新臺幣計價 : 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拾單位 ; 2) 外幣計價 : 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單位 (4) 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 2.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經理公司 : 目前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皆為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 2) 買回機構 : 依各基金銷售機構規定, 但不晚於經理公司之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3)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後述 5 之 (1) 所述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各類型受益憑證 第 26 頁

31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3)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後述 5 之 (2)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4) 買回費用 : 1) 短線交易 : i)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各計價幣別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ii) 前述 未超過七日 之定義係指 : iii)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七日者 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期 ( 不 ) 定額投資及同一基金間轉換者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全為目標, 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 2) 除前述 1) 情形之外, 本基金其他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ㄧ,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3)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5) 受益人向買回代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買回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3.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2)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述 (1) 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3) 如有後述 5 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4. 受益憑證之換發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任一營業日之各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 第 27 頁

32 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3) 恢復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相關規定如前述 2(2) (3) 之說明 6. 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述 5 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1.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80% 保管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25% 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買回費月短線交易 ( 歸入本基金買回費用資產 ) 買回收件手續費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買回費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買回費用計算至各計價幣別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 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期 ( 不 ) 定額投資及同一基金間轉換者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 現行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則免 每次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 ( 註一 ) 第 28 頁

33 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其他費用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二 )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 包括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及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清算費用及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 詳見第 35 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 ( 八 ) 之說明 )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1)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 2) 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於申請買回時自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中扣除 ; 3) 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 ; 4) 除前述 1)~3) 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3.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1) 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 財稅第 號函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稅 i)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ii)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印花稅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3) 證券交易所得稅 i)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 ii)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2)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所產生之各項所得, 應依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3) 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令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 台財際字第 號令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應予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受益人權益 4. 受益人會議 (1) 召開事由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第 29 頁

34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開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i)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ii) 終止信託契約 ; iii) 變更本基金種類 (4)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 十 ) 基金之資訊揭露 1. 依法令及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第 30 頁

35 1) 前述 (1) 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2.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通訊方式變更時,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但前述 (2) 所列 2) 之公告事項, 係每日於經理公司之各營業處所及同業公會網站公告當日所計算前一營業日之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本基金之年報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經理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同時公告於經理公司之營業處所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第 31 頁

36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本基金投資股票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 含 ) 之國家及其次一季之例假日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 (1)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述 (1)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述 (1) 所列 1) 2)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4)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5) 前述 1 之 (2) 所列 3) 4)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本基金之運用狀況詳見附件報表及基金年報 第 32 頁

37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一 )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1. 本基金定名為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二 )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一 ) 所列 1 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 ( 三 )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四 ) 受益憑證之申購 1.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均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成立日起,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所謂銷售價格係按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值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5.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6.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 第 33 頁

38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本基金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級別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投資人及不影響投資人權益原則辦理, 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7.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8.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經理公司辦理有關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9.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10.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五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4.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六 )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第 34 頁

39 ( 七 ) 基金之資產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 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 應以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 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上述名義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 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2.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3.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 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4.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5.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6.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 八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1.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3) 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4)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6)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第 35 頁

40 (7)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8)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述 1 所列 (1) 至 (4) 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3. 除前述 1 2 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4.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5. 各項費用之支付幣別, 依市場實務或協議之議訂幣別進行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九 ) 所列 1.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8 頁 ) ( 十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三 ) 所列 1.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8 頁 )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三 ) 所列 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0 頁 ) ( 十二 )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一 ) 所列 9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 頁 ) ( 十三 )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十四 ) 受益憑證之買回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各類型受益憑證之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其相關限制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並得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基金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級別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受益人及不影響受益人權益原則辦理, 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 第 36 頁

41 件充分揭露 2.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4.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5.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6.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7.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十五 )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1.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並依下列原則計算之 : (1) 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本基金初步總資產價值 (2)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本基金資產總額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初步總資產價值 (3)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淨資產價值 (4) 前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5) 第 (3) 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按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匯率換算即得出以計價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2.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計算及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均以基準貨幣與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故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3.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4.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經理公司並應依照下列規定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1)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目前核定之計算標準請參閱第 123 頁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2) 國外之資產 : 1) 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包括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i) 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 第 37 頁

42 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證券交易市場最近 收盤價格為準 ii) 認購已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已於店頭市場交易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 上開 i) 之規定 iii) 認購初次上市或初次於店頭市場交易之承銷股票, 以實際認購價格為準, 待正式於證券交易市場掛牌後, 準用上開 i) 之規定 iv)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i)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ii)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 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i) 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證券交易市場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託保管銀行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ii) 其他非集中交易市場或非店頭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十二點前, 取得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淨值計算 (3) 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4) 匯率兌換 : 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本基金非基準貨幣計價資產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 先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各非基準貨幣 ( 美元除外 ) 對美元之收盤匯率將其換算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所示美元對基準貨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基準貨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資訊代之 如計算日無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匯率或無法取得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5.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6.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外幣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第 38 頁

43 7.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8.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 十六 ) 經理公司之更換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有關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 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2.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3.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4.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 十七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基金保管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得拒絕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 第 39 頁

44 者, 不在此限 3.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4.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 十八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2.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3.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4.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 十九 ) 基金之清算 1.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2.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前述 ( 十八 ) 所列 1 (2) 或 (4) 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前述 ( 十八 ) 所列 1 (3) 或 (4) 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3. 信託契約係因基金保管機構有前述 ( 十八 ) 所列 1 (3) 或 (4) 之情事而終止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4.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第 40 頁

45 5.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6.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7.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8.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9.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10.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 二十 ) 受益人名簿 1.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2.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 二十一 ) 受益人會議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九 ) 所列 4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9 頁 ) ( 二十二 ) 通知及公告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十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30 頁 ) ( 二十三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第 41 頁

46 經理公司概況 ( 一 ) 公司簡介 1 設立日期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2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107 年 12 月 31 日 年月 每股 面額 核定股本實收股本金額金額股數 ( 股 ) 股數 ( 股 ) ( 新臺幣元 ) ( 新臺幣元 ) 股本 來源 100/ ,000,000 1,500,000, ,000,000 1,500,000,000 盈餘轉增資 353,748,000 元 現金增資 714,852,000 元 3 營業項目 H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 (4) 期貨信託業務 (H406011)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 4 沿革 : (1) 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品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107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中國新興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國泰全球多重收益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 人民幣 ,690, ,306, 美元 ,596, ,692, 新臺幣 ,750, ,216, 美元 ,912, , 新臺幣 -A ,239, ,954, 新臺幣 -B ,485, ,589, 第 42 頁

47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 能為本金 ) 美元 -A ,649, ,213, 美元 -B ,589, ,926, 美元 -I ,662,070, ,781, 澳幣 -A , , 國泰紐幣 2021 保本基金紐幣 ,227, ,184, 國泰亞洲成長基金 新臺幣 ,276, ,478, 美元 ,060, ,779,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新臺幣 ,946, ,023,801, 國泰歐洲精選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 本金 ) 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 時中國 A5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 時中國 A5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 之日經 225 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 之富時日本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 之富時日本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臺指 ETF 傘型基金 之臺灣加權指數單日正 新臺幣 ,042, ,863, 美元 ,157, ,038, 新臺幣 -A ,785, ,480, 新臺幣 -B ,679, ,511, 美元 -A , , 人民幣 -A ,236, ,929, 新臺幣 -A ,427, ,775, 新臺幣 -B ,004, ,337, 美元 -A ,227, ,816, 美元 -B ,312, ,198, 人民幣 -A ,259, ,261, 澳幣 -A ,024, , 新臺幣 ,458, ,544,114, 新臺幣 ,857, ,019, 新臺幣 ,613, ,316, 新臺幣 ,845, ,751, 新臺幣 ,080, ,674, 新臺幣 ,309, ,520, 第 43 頁

48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向 2 倍基金 國泰臺指 ETF 傘型基金 之臺灣加權指數單日反 向 1 倍基金 新臺幣 ,075, ,352,477, 新臺幣 ,754, ,578, 國泰全球高股息基金國泰美國 ETF 傘型基金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基金國泰美國 ETF 傘型基金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安鑫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基金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低波動精選 30 基金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美國標普 500 低波動高股息基金國泰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 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基金 美元 ,815, ,433, 人民幣 ,257, ,829, 澳幣 ,052, , 新臺幣 ,058, ,499, 新臺幣 ,117, ,395, 新臺幣 -A ,187, ,343, 新臺幣 -B ,284, ,099, 美元 -A ,368, , 澳幣 -A , , 新臺幣 ,787, ,580,991, 新臺幣 ,615, ,699, 新臺幣 ,389, ,823, 新臺幣 ,391, ,130, 新臺幣 ,188, ,592, 新臺幣 ,206, ,826,464, 第 44 頁

49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國泰彭博巴克萊新興市場 5 年期 ( 以上 ) 美元息收債券基金國泰彭博巴克萊優選 1-5 年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新臺幣 ,489, ,410,644, 新臺幣 ,689, ,404,860,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之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120, ,229, 新臺幣 -B ,073, ,977, 新臺幣 -NB ,183, ,017, 美元 -A ,072, ,355, 美元 -B ,527, ,284, 美元 -NB ,678, ,675,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 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基金不適用 免徵證券交易稅 )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 之富時新興市場基金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 之納斯達克全球人工智 慧及機器人基金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 之臺韓科技基金 國泰中國新時代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國泰富時中國 A150ETF 基金 國泰富時中國 5 年期以 上政策金融債券 ETF 基 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以上 A 等級美元公司債 券 ETF 基金 ( 本基金之配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272, ,751,759, 新臺幣 ,227, ,465, 新臺幣 ,038, ,646,751, 新臺幣 ,789, ,602, 新臺幣 -A ,148, ,420,126, 美元 -A ,184, ,618, 人民幣 -A ,103, ,297, 新臺幣 ,847, ,273, 新臺幣 ,728, ,331,721, 新臺幣 ,589, ,918,594, (2)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第 45 頁

50 1) 高雄分公司 : 於 97 年 12 月 15 日設立 主要業務範圍為 H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i) 協助總公司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 銷售及私募 ii) iii) iv) 協助總公司推廣全權委投資業務 H 期貨信託事業 ( 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 - 98 年 6 月 11 日取得核准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98 年 8 月 13 日取得核准 2) 台中分公司 : 於 99 年 5 月 26 日設立 主要業務範圍為 H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i) 協助總公司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 銷售及私募 ii) iii) iv) 協助總公司推廣全權委投資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 H 期貨信託事業 ( 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 - 99 年 6 月 29 日取得核准 3) 新竹分公司 : 於 100 年 6 月 8 日設立 主要業務範圍為 H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i) 協助總公司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 銷售及私募 ii) iii) iv) 協助總公司推廣全權委投資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 H 期貨信託事業 ( 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100 年 7 月 18 日取得核准 (3)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1) 董事 監察人更換情形 : 第二屆新任董事為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劉鳳嬌 ) 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溫堅 刁明華 ) 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王欲明 江志平 ); 新任監察人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黃麗芳 ); 劉鳳嬌女士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刁明華, 改派張永輝擔任董事職務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溫堅, 改派陳莉菁擔任董事職務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代表人張永輝請辭, 董事職務暫缺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陳莉菁, 改派張雍川擔任董事職務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張錫為代表人擔任董事職務 第三屆新任董事為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劉鳳嬌 ) 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張雍川 ) 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王欲明 江志平 ); 新任監察人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黃麗芳 ); 劉鳳嬌女士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辭任董事, 其代表人王欲明 江志平之董事職務同時解任 年股東臨時會補選二席董事, 當選者為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王欲明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江志平 ) 第 46 頁

51 法人監察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黃麗芳, 改派洪瑞鴻擔任監察人職務 原董事長劉鳳嬌辦理屆齡退休, 法人董事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改派吳英峰擔任董事職務 ; 吳董事英峰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第四屆新任董事為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吳英峰 江志平 ) 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王欲明 張雍川 ) 新任監察人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洪瑞鴻 ); 吳英峰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第五屆新任董事為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吳英峰 王欲明 張錫 江志平 張雍川 ) 新任法人監察人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洪瑞鴻 ); 吳英峰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王欲明先生辭世, 卸任董事職務, 董事職務暫缺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吳英峰先生請辭, 卸任董事長職務, 董事職務暫缺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張錫先生, 經董事會推選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黃國忠及王怡聰擔任董事職務, 自一 二年三月十六日生效 第六屆新任董事為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江志平 張雍川 王怡聰 黃國忠 ) 新任法人監察人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洪瑞鴻 ); 張錫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 Linwood( Woody ) Earle Bradford JR 及 Bo Rolf Anders Kratz 擔任董事職務, 自一 五年九月十三日生效 原董事江志平辦理屆齡退休,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改派吳惠君擔任董事職務, 自一 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2) 主要股東之股權移轉情形 : 加拿大商道富環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將 20%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豐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13.50% 股權讓售予萬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豐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7% 之股權讓售予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泰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6.50% 之股權讓售予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泰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13.50% 之股權讓售予伯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黃美雄將 7.50% 之股權讓售予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伯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3.75% 之股權讓售予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7.5%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 經營權之改變 : 無 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宗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7.125%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 40%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萬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3.75%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購入全數股東之 100% 股權 第 47 頁

52 4) 其他重要紀事 : 本公司與大陸國開證券合資設立國開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 司, 本公司持股比例 33.3%, 該公司於 102 年 9 月 12 日正式開業營運 ( 二 ) 公司組織 1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07 年 12 月 31 日 數量 股東結構 本國法人 上市公司其他法人 本國 自然人 外國 機構 外國 個人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 千股 ) 150, ,000 持股比率 (%) (2) 主要股東名單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 股權比率百分之五以上 ) 名單 107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 股 ) 持股比率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 % 第 48 頁

53 2 組織系統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表 ( 員工人數 278 人 ) 107 年 12 月 31 日 第 49 頁

54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門所營業務 107 年 12 月 31 日 部門名稱 國內股票 投資部 部門職掌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國內股票型 ( 含平衡型 ) 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基金投資處 債券投資部 海外投資部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債券型等固定收益類型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海外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中國股票投資部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大中華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全權委託一處 交易一部 -- 股票投資部 * 依據基金 / 投資經理人之決策執行各項商品交易與記錄 * 交易確認 成交表報編製 投資交易相關作業及風險控管措拖 * 全權委託業務招攬與管理 * 全權委託帳戶之投資決定與管理 * 國泰集團國內外股票全權委託業務之招攬與管理 * 全權委託帳戶受託資產之投資決定與管理 * 委外代操業務之資料蒐集 簡報作業等相關事宜 投資研究總處 全權委託二處 * 國泰集團法人客戶之業務拜訪及業務招攬 * 委外代操業務之資料蒐集 簡報作業等相關事宜 * 受理國泰集團全權委託之申請 簽約與帳戶開立 國際股票投資部 * 相關契約的變更 終止作業 違約處理 交易二部 * 該部門相關業務營業紛爭之處理 * 委任人查詢投資決策相關資料 * 執行投資經理人之投資買賣決策 依各項契約規定及相關資料更新維護及提供 交易對手評估及執行開戶程序 依上市櫃公司除息 / 除權作業程序及基金配權息規定執行相關作業 * 交易確認及相關查核之資料提供回覆 報表編製 相關作業及風險控管措施 * 金融市場法人動態情報之蒐集彙整 全球經濟與策略研究處 策略研究部 投資顧問部 * 進行總體經濟研究, 主要以全球主要經濟體 國家或本公司相關投資所涵蓋之區域與資產為主 * 定期撰寫總體經濟 金融市場投資策略研究報告, 並舉行相關之投資會議以提供經理人制定投資策略之參考 * 定期召開資產配置會議以協助行銷業務單位同仁掌握全球金融市場投資趨勢, 並協助推展產品銷售業務 * 不定期針對市場特殊事件與議題, 進行對總經與金融市場之影響分析報告 * 建立及維護投資資訊系統之全球主要經濟體之總經與金融市場指標資料庫 * 建立與管理金融市場技術分析平台以及分析金融市場資金流動狀況, 以供經理人投資決策之參考 * 提供委任人投資建議 1. 收集國內外金融市場情況, 掌握總體經濟趨勢 2. 收集相關產業的供需狀況 訊息及個別公司的營運狀況 第 50 頁

55 部門名稱 部門職掌 3. 收集政府或主管機關發佈法令相關訊息 4. 依據收集之商情資料及相關會議訊息, 製作本公司最新之投資分析報告 5. 衡量當日市場狀況與客戶投資組合現況, 配合本公司最新之投資分析報告, 撰寫傳遞予客戶之當日個股買賣建議 6. 每月提供委任人下月建議投資組合 7. 每季提供委任人上季推薦績效檢討與下季展望分析 * 業務及行銷支援 1. 利用內外部研究資源, 從事市場及產品分析, 提供業務單位所需之輔銷文宣與金融市場資訊 2. 協助業務陪訪及說明會, 以利促進銷售推廣 * 其他 1. 對於國內外產品趨勢提供相關資訊及分析, 以協助公司擬定新產品發展策略以及現有產品促銷推廣策略 量化及投資型商品處 量化投資部 投資型及創新商品部 * 負責指數型基金 指數股票型基金 期貨信託基金與模組化操作型基金之投資運作 * 定期分析投資組合之績效, 盡基金管理人之職責與風險控管 * 控管基金之各項投資比率 可投資標的及其他投資限制 * 全權委託業務招攬與管理 * 全權委託帳戶投資決定與管理 * 創新產品研究分析 * 私募基金投資決定與管理 私募股權投資部 * 對被投資事業進行企業經營 管理 諮詢及監督工作 * 定期及不定期的報告私募股權基金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狀況, 及基金本身之投資績效 * 依照私募股基金之投資決策, 進行新案投資及已投資案處分之相關工作 理財事業處 理財一部理財二部理財三部券商通路部 * 負責本公司法人客戶及中實戶市場之直接開拓, 並適時提供市場資訊與基金等相關理財服務 * 協助遴選及架構本公司基金券商通路銷售機構及買回機構 * 適時提供基金相關訊息及服務予各該機構, 以促使其順利銷售本公司基金或提供服務給本公司客戶 業務總處 通路事業處 銀行通路部壽險通路部各分公司 * 開拓銀行金融機構, 為本公司基金代理及特定金錢信託銷售與買回機構 遴選銀行機構為本公司各基金保管機構 * 提供基金相關訊息 教育訓練及服務予各該配合機構, 以促進其順利銷售本公司基金 * 負責推動各關係企業之通路有關資產配置 理財規劃等資訊之推廣及教育訓練 * 提供各關係企業同仁有關共同基金各項業務之諮詢服務 * 推動各關係企業之通路有關資產配置, 理財規劃等資訊之推廣及教育訓練, 提供各關係企業同仁有關共同基金各項業務之諮詢服務 * 負責法人客戶及中實戶市場之直接開拓, 並適時提供市場資訊與基金等相關服務 * 開拓銀行金融業務, 提供基金訊息, 教育訓練及服務各配合機構, 以促進其順利銷售公司基金 * 接受客戶查詢投資交易狀況及受理基金申贖各項異動作業 客戶服務部 * 接受客戶查詢投資交易狀況及受理基金申贖各項異動作業 第 51 頁

56 行政管理處 部門名稱會計部基金作業部資訊科技部人力資源部 * 提供客戶基金相關參考資料及諮詢服務 * 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會計 1. 依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務 2. 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值計算 3. 有關會計處理原則等法令之遵循 部門職掌 4. 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各項資料之申報或公告事宜 * 公司會計 / 出納帳務 * 自有資金運用事宜 * 配合法令之規範 考量公司業務部門及客戶之需求, 訂定各項基金事務處理 ( 包含網路開戶及網路交易 ) 之標準作業流程, 並定期檢討改進 * 網路交易服務的規劃 網路交易系統測試與後續追蹤執行 * 負責網路交易資料維護與基金作業股務資料的轉檔勾稽作業 * 網路交易系統操作功能之改良及創新 * 與基金業務之往來扣款銀行或相關基金事務配合單位的資訊傳輸 * 彙集 整理 覆核所有來自各銷售機構之交易資料, 正確且及時地輸入系統, 提供客戶及時查詢資訊 * 受理客戶辦理各項基金申購 買回 資料變更或受益憑證異動等相關作業 * 根據法令規定 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之約定, 確保交易憑證之齊備與內容之完整正確 * 依據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辦理各項申報或公告事宜 * 基金合併 清算 終止 受益人會議之作業規劃與相關事務處理 * 基金募集作業與報請成立 * 配合新發行產品或業務調整作業系統功能以符合作業需要 * 主動規劃公司資訊策略, 整合現有資源, 開創新時代的金融資訊服務 * 支援公司決策主管對管理資訊之需求, 使決策主管能適時掌握公司與市場上正確即時的營運資訊, 快速而正確的判斷營運策略, 以增強企業競爭力 * 協助各部門行政事務電腦化, 以完成其所訂的營運目標, 並利用電腦通訊技術簡化各部門作業流程, 使各部門增加生產力與發揮效率 * 不斷引進新的資訊 通訊技術, 教育公司員工之電腦知識, 以利人員素質提昇, 使每位員工皆成為一個知識的工作者, 提昇工作品質 * 公司電腦 通訊設備等相關產品維護及管理, 軟體方面負責系統引進 裝設 程式開發 異動 管理 採購 維護等服務, 提供迅速且無障礙之電腦作業環境, 提升員工和客戶之滿意度, 發揮資訊系統高效能運作 * 公司相關使用電腦軟硬體 通訊設備教育訓練與操作問題排除等服務 * 負責資訊安全政策制訂及宣導管理 * 各項人事規章制度之擬定, 修訂及執行 * 員工招募 遴選 任用及績效考核等相關作業規劃 宣導及執行 * 員工教育訓練相關事宜 * 員工薪資 獎酬相關事宜 * 員工繳交各項資料之審查事宜 * 公司及個人利害關係人申報 維護及公告管理 * 人才培育及管理等制度建置及執行 * 績效考核制度建立及執行等管理作業 第 52 頁

57 行 銷 企 劃 處 風險管理處 法務暨法令遵循處 部門名稱 行政部 產品策略部 通路與媒體行銷部 - 法令遵循部 洗錢防制部 第 53 頁 部門職掌 * 公司各項行政規章制度之擬定, 修訂及執行 * 公司各項執照 證件及變更登記表之保管 異動作業 * 股東會及公司股務等各項事務 * 辦理公司之營繕事務 不動產管理 辦公處所之設備 ( 資訊設備除外 ) 生財器具及事務用品之管理 請採購及各項異動作業 * 各項公文 郵件之收發管理作業 * 行政作業 / 文書管理 : 各項標準作業書及程序書等文件之管理 印鑑管理 契約管理 倉庫管理 * 公司各項保險作業之辦理 異動或理賠申請事務 * 勞安工作相關事務與辦公環境之清潔維護管理 * 總機接待及門禁等事務管理 * 協助跨部門行政事務之處理及協調彙整 * 同業 ( 產品 ) 動態及相關法規蒐集研究 * 新基金募集申請 ( 報 ) 專案作業 * 投標境內機構之全權委託專案作業 * 既有產品管理維護 ( 包含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維護修訂 ) * 新業務 轉投資 投資資格 投資額度等申請 * 新基金募集 / 促銷活動之行銷企劃及執行 (1) 基金簡介設計及製作 印刷 (2) 廣宣企劃及執行 (3) 媒體公關作業 * 數位行銷 (1) 企業網站規劃維護 (2) 數位行銷活動規劃與執行 (3) 公司 / 集團各式活動之數位行銷支援 * 企業行銷及通路行銷活動 (1) 品牌形象建立及廣宣規劃 (2) 企業行銷活動執行 (3) 企業刊物編製 (4) 集團刊物文稿提供 (5) 集團廣宣活動支援 (6) 協助業務通路活動辦理 * 媒體公關 (1) 媒體關係維繫 (2) 新聞稿撰擬 (3) 媒體採訪計劃協調聯繫 (4) 記者會召開 * 協助擬定風險管理政策 溝通建立適當之風險量化與非量化方法 技術與各類風險管理機制, 協助風險管理流程之建立 : 如風險之辨識 ( 如 : 市場風險 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 作業風險等 ) 衡量 監控 測試 報告與回應 * 其他風險控管 ( 包括法律風險 信譽風險及策略風險等 ) 協調建立適當之風險控管處理程序 * 風險管理資訊系統與資料庫之建置, 並確認其資料之完整性 機密性與安全性 * 風險資訊報告揭露 * 召集召開定期或不定期風險管理會議 * 負責本公司法務及法令遵循相關事務 : * 法務事項包含 : 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 確認各部門所使用表單之適法性 ; 各項中英契約審閱 ; 對外正式公文之覆核 ; 法律意見諮詢 ; 法律規章研究 ; 其他公司應辦法律事務 * 法令遵循事項包含 : 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 諮詢 協調與溝通系統 ;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 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 規劃 制定及維護符合主管機關規範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政策與作業程序與相關內控制度 * 督導各單位落實執行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作業

58 部門名稱 部門職掌 * 辦理其他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必要事項 稽核部 國際事業部 * 依據風險評估結果, 排定不同週期之稽核作業, 查核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及作業遵循程度, 並對查核缺失異常事項提出改善建議 * 引進優質國際性投資商品至公司產品線 * 推廣公司產品至國際市場 * 接受境外客戶委託擔任全權委託業務在台行政服務工作 * 國際業務拓展相關之專案規劃與執行 3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07 年 12 月 31 日 持有本公司股 職稱姓名到職日期就任日期 股數 份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 務 董事長張錫 % 總經理張雍川 % 資深副總經理黃國忠 % 成功大學工管研究 所碩士 國泰慈善基金會榮譽董事 國泰世華銀行基金會董事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董事 國開泰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北京國開泰富資產管理公司董事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理事長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 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副理事長 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 礦工兒子教育基金會董事 中央大學企管研究公司董事 財團法人 所碩士 國開泰富基金管理有 限責任公司董事 國 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 國泰人壽慈善基金會 董事 財團法人國泰 建設文化教育基金會 董事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 所碩士 限公司董事 資深副總經理張永輝 % 東海大學經濟系學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 第 54 頁

59 持有本公司股 職稱姓名到職日期就任日期 股數 份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 務 士 限公司監察人 資深副總經理 岳豫西 % 副總經理 謝慶峰 % 副總經理 尹乃芸 % 副總經理 古學敏 % 資深副總經理 吳惠君 % 副總經理 黃俊偉 % 副總經理 陳士心 % 副總經理 邱建仁 % 副總經理 陳麗萍 % 副總經理 王誠宏 % 投資副總經理 謝靜慧 % 協理 胡耿銘 % 協理 章錦正 % 副總經理 胡金輝 % 副總經理 蕭仕豪 % 第 55 頁 澳洲省立南澳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中山大學企管系學士美國奧瑞岡州立大學經濟學所碩士 University of Denver, MBA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中興大學合作經濟系學士 Drexel University,PA,USA 商學所碩士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MBA 美國奧勒岡州立大學 MBA 美國德克薩斯州 A&M 大學數學系碩士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美國聖路易大學財務管理所碩士台北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淡水工商管理專科企管科銘傳管理學院銀行保險系學士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主辦會計 無無無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國開泰 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 公司監察人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

60 持有本公司股 職稱姓名到職日期就任日期 股數 份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 務 協理 黃國璋 % 協理 莊瑞揚 % 協理 李美琳 % 協理 陳志民 % 協理 謝俊輝 % 協理 蘇煚斌 % 協理 彭俊豪 % 副總經理 張稚川 % 協理 陳致文 % 協理 謝恒蕙 % 協理 周玉玲 % 協理 羅壯豪 % 協理 常寧傳 % 協理 陳啟剛 % 資深經理 陳怡光 % 協理 蘇彥任 % 東海大學會計系學 士 中興大學農經系學 士 台灣大學會計所碩 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 所碩士 中山大學企管系學 士 銘傳大學企管系學 士 朝陽科技大學財務 金融所碩士 淡江大學歐洲研 究所 / 台灣大學法律系 法學組 台北商業科技學院 財務金融系 University of Nottingham MBA 美國管理科技大 學, MBA 中正大學企業管理 所碩士 台灣大學商學系學 士 淡江大學企業管理 所碩士 交通大學管理科學 碩士 政治大學經濟系學士 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 資深經理鄭立誠 % 中央大學財務金融無 第 56 頁

61 持有本公司股 職稱姓名到職日期就任日期 股數 份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 務 所碩士 協理 黃怡仁 % 資深經理 許振民 % 資深經理 陳秋婷 % 經理 粘逸尊 % 經理 楊正豪 % 經理 邱珏 % 經理 林佳蓉 % 副理 黃雅新 % 副理 施秀樺 % 政治大學國際貿易所碩士東吳大學企管系學士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碩士臺灣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University of Lehigh,MBA 淡江大學財務系學士銘傳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台北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律碩士 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 4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經理公司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107 年 12 月 31 日 選任時 現在 職稱 姓名 選任 日期 任期 持有股份 股份 持股 數額 比率 持有股份 股份 數額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董事長張錫 ,000, ,000, 國泰投信董事長 成功大學工管研究所碩士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董事張雍川 ,000, ,000, 國泰投信總經理 中央大學企管研究所碩士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董事吳惠君 ,000, ,000, 國泰投信業務總務國泰金融控處部門主管 / 資深副股 ( 股 ) 公司 第 57 頁

62 選任時 現在 職稱 姓名 選任 日期 任期 持有股份 股份 持股 數額 比率 持有股份 股份 數額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總經理 代表人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碩士 董事黃國忠 董事王怡聰 ,000, ,000, ,000, ,000, 國泰投信基金投資國泰金融控處部門主管 / 資深副股 ( 股 ) 公司總經理代表人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國泰人壽 / 總公司 / 副總經理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BA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董事 Linwood( Woody ) Earle Bradford JR ,000, ,000, 美國伍斯特理工學院 / 哈佛商學院 康利主席兼行政總裁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董事 Bo Rolf Anders Kratz ,000, ,000, 英國 Warwick 商學院企管碩士 康利亞太區行政總裁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監察人洪瑞鴻 ,000, ,000, 國泰金控財務處會計部經理 東吳大學會計系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 三 )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經理公司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前述人員或經理公司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利害關係公司資料 107 年 12 月 31 日 上市 / 櫃或公開發行公司名稱 ( 註 1) 關係說明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本公司 100% 股東 本公司監察人洪瑞鴻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董事王怡聰為該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第 58 頁

63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匯豐臺灣商業銀行擎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強電工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黃雅新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謝振興之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邱建仁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黃俊偉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薛琇馨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邱珏之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宣明慧之配偶為該公司獨立董事 非公開發行公司 名稱 ( 註 1) 關係說明 美商迪諾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旭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頂育諮詢有限公司正琳貿易公司安普興業有限公司南中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金醇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絲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如意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國開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國開泰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康利亞太有限公司國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和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陳麗萍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陳麗萍之配偶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黃國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邱建仁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章錦正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負責人 本公司經理人邱珏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經理人邱珏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經理人邱珏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經理人王誠宏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董事長張錫及總經理張雍川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經理人吳惠君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本公司董事長張錫為該公司之董事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及 BO ROLF ANDERS KRATZ 為該公司董事 本公司董事 BO ROLF ANDERS KRATZ 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經理人吳建緯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並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董事長張錫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董事長張錫為該公司之董事 第 59 頁

64 名稱 ( 註 1) 關係說明 Conning Holdings Limited The Greater Boston Food Bank Natick Public School Parent Coordinating Council Natick High School, School Council Natick Education Foundation Algonquian Hills Homeowners Association 環球瑞智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天泰管理顧問公司 皓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康俊股份有限公司 康權股份有限公司 康遠股份有限公司 麗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阿利阿多股份有限公司 旗山陳股份有限公司 兆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匯益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Worcester Polytechnic Institute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 台和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Conning Japan Limited 永耀環保有限公司 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藝風格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為該公司董事 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為該公司董事 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經理人陳致文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並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卓筱淇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張永宗之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黃國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本公司經理人黃國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本公司經理人黃國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本公司經理人張文和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本公司經理人王皇誼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長 本公司經理人陳韻如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林盈華為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林盈華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為該公司董事 本公司為持股 100% 之股東 本公司董事長張錫 總經理張雍川 經理人黃國忠 經理人吳惠君 經理人岳豫西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董事長張錫為該公司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 本公司經理人張永輝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本公司經理人姜柏全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並持有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董事 BO ROLF ANDERS KRATZ 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經理人詹雅安之配偶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宣明慧之配偶為該公司董事及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陳志民之配偶為該公司董事 經理人及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註一 : 所稱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公司, 係指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 第 60 頁

65 之公司 ( 四 ) 營運情形 1 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107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國泰國泰基金 新臺幣 ,782, ,615,613, 新臺幣 -I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 新臺幣 ,875,525, ,738,830, 國泰中小成長基金 新臺幣 ,313, ,766,429, 國泰大中華基金 新臺幣 ,022, ,679,609, 國泰科技生化基金 新臺幣 ,748, ,619,681, 國泰小龍基金 新臺幣 ,868, ,669,942, 國泰幸福階梯傘型基金之全球積極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全球基礎建設基金國泰中港台基金國泰豐益債券組合基金國泰新興市場基金國泰全球資源基金國泰中國內需增長基金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新臺幣 -A ,167, ,794, 新臺幣 -B ,381, ,884, 美元 -A ,622, ,401, 澳幣 -A , , 新臺幣 ,001, ,475, 美元 , , 新臺幣 ,537, ,216,793, 美元 ,824, ,606, 人民幣 , , 新臺幣 ,367, ,384, 美元 ,147, , 新臺幣 ,577, ,278, 美元 , , 新臺幣 ,056, ,115, 美元 , , 新臺幣 ,391, ,197,302, 美元 -A ,994, ,267, 美元 -I ,061, ,362, 人民幣 ,514, ,210, 新臺幣 -A ,633, ,457, 新臺幣 -B ,934, ,214,964, 美元 -A ,780, ,271, 第 61 頁

66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 能為本金 )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基金 美元 -B ,695, ,801, 美元 -I 人民幣 -A , ,576, 人民幣 -B ,472, ,901, 新臺幣 ,775, ,663,461, 美元 ,221, ,470, 人民幣 ,784, ,504, 國泰價值卓越基金新臺幣 ,440, ,687, 國泰紐幣保本基金紐幣 ,148, ,147, 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500, ,874, 新臺幣 -B ,764, ,534, 美元 -A ,879, ,002, 美元 -B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中國新興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紐幣 ,309, ,506, 人民幣 ,690, ,306, 美元 ,596, ,692, 新臺幣 ,750, ,216, 美元 ,912, , 新臺幣 -A ,239, ,954, 國泰全球多重收益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B ,485, ,589, 美元 -A ,649, ,213, 美元 -B ,589, ,926, 美元 -I ,662,070, ,781, 澳幣 -A , , 國泰紐幣 2021 保本基金紐幣 ,227, ,184, 國泰亞洲成長基金 新臺幣 ,276, ,478, 美元 ,060, ,779,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新臺幣 ,946, ,023,801, 國泰歐洲精選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 新臺幣 ,042, ,863, 美元 ,157, ,038, 新臺幣 -A ,785, ,480, 新臺幣 -B ,679, ,511, 第 62 頁

67 基金名稱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 本金 )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美元 -A , , 人民幣 -A ,236, ,929, 新臺幣 -A ,427, ,775, 新臺幣 -B ,004, ,337, 美元 -A ,227, ,816, 美元 -B ,312, ,198, 人民幣 -A ,259, ,261, 澳幣 -A ,024, , 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日經 225 基金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日本單日正向 2 倍基金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日本單日反向 1 倍基金國泰臺指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加權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國泰臺指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加權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新臺幣 ,458, ,544,114, 新臺幣 ,857, ,019, 新臺幣 ,613, ,316, 新臺幣 ,845, ,751, 新臺幣 ,080, ,674, 新臺幣 ,309, ,520, 新臺幣 ,075, ,352,477, 新臺幣 ,754, ,578, 國泰全球高股息基金國泰美國 ETF 傘型基金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基金國泰美國 ETF 傘型基金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美元 ,815, ,433, 人民幣 ,257, ,829, 澳幣 ,052, , 新臺幣 ,058, ,499, 新臺幣 ,117, ,395, 第 63 頁

68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安鑫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基金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低波動精選 30 基金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美國標普 500 低波動高股息基金國泰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 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基金國泰彭博巴克萊新興市場 5 年期 ( 以上 ) 美元息收債券基金國泰彭博巴克萊優選 1-5 年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新臺幣 -A ,187, ,343, 新臺幣 -B ,284, ,099, 美元 -A ,368, , 澳幣 -A , , 新臺幣 ,787, ,580,991, 新臺幣 ,615, ,699, 新臺幣 ,389, ,823, 新臺幣 ,391, ,130, 新臺幣 ,188, ,592, 新臺幣 ,206, ,826,464, 新臺幣 ,489, ,410,644, 新臺幣 ,689, ,404,860,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之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120, ,229, 新臺幣 -B ,073, ,977, 新臺幣 -NB ,183, ,017, 美元 -A ,072, ,355, 美元 -B ,527, ,284, 美元 -NB ,678, ,675, 第 64 頁

69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 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基金不適用 免徵證券交易稅 )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 之富時新興市場基金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 之納斯達克全球人工智 慧及機器人基金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 之臺韓科技基金 國泰中國新時代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國泰富時中國 A150ETF 基金 國泰富時中國 5 年期以 上政策金融債券 ETF 基 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以上 A 等級美元公司債 券 ETF 基金 ( 本基金之配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272, ,751,759, 新臺幣 ,227, ,465, 新臺幣 ,038, ,646,751, 新臺幣 ,789, ,602, 新臺幣 -A ,148, ,420,126, 美元 -A ,184, ,618, 人民幣 -A ,103, ,297, 新臺幣 ,847, ,273, 新臺幣 ,728, ,331,721, 新臺幣 ,589, ,918,594,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詳見後 附財務報表 ( 五 ) 受處罰之情形 日期函號違規情形 主要處分 內容 金管證投字第金管會 106 年 4 月 7 日至 18 日對國泰投信一般業務檢查, 發現應予糾正 號下列缺失事項 1. 公募基金經理人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惟該全權委託帳戶之投資或交易範圍, 有超逾所經理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 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規則第 8 條第 6 項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5 項規定 2. 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之客戶分級作業, 有未依內規辦理第 65 頁

70 日期函號違規情形 主要處分 內容 者, 風險評估作業欠確實, 核與所訂 客戶洗錢與資恐風險基礎審查辦法 第 14 條及第 19 條之規定不符 3. 辦理客戶審查及實際受益人之辨識作業有欠確實, 核與行為時 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 第 4 點第 4 款及所訂 客戶洗錢與資恐風險基礎客戶審查辦法 第 10 條之規定不符 ; 又辦理全權委託業務, 對於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有欠落實, 核與所訂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準則 第 2 條之規定不符 ; 另辦理篩選有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 經查篩選條件有與所訂規定不符或尚未納入篩選者, 核與所訂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準則 第 2 條之規定不符 4. 基金經理人有擔任其他公司董事情事, 核已違反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7 條業務人員應為專任規定, 並請自行議處相關違失人員報會 ( 六 ) 訴訟或非訟事件 無 第 66 頁

71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 銷售機構 * 特定金錢信託機構 買回機構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 國泰世華銀行全省分行 * 110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2 樓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吉林路 100 號 11 樓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2 號 4 樓之 臺灣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武昌街一段 49 號 華南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 華泰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中山區敬業四路 33 號 11 樓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仁愛路二段 16 號 2 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15 樓 永豐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 3 樓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二段 225 號 10 樓 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 *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5 樓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38 號 4 樓 彰化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12 樓 玉山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15 號 8 樓 陽信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 88 號 3 樓 聯邦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37 號 3 樓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118 號 6 樓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全省分行 * 114 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 399 號 13 樓 王道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 99 號 5 樓 瑞興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66-1 號 2 樓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296 號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06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333 號 20 樓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06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 325 號 6 樓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11 號 7 樓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明水路 700 號 3 樓 ( 指託 ) ( 指託 )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4 樓 ( 代銷 ) ( 代銷 )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25 號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樓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東興路 8 號 4 樓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 1 段 176 號 B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長安東路 1 段 22 號 4 樓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2 號 22 樓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松仁路 101 號 4 樓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97 號 22 樓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 54 號 4 樓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重慶北路三段 199 號 B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仁愛路 4 段 169 號 2 樓部分及 15 樓部 第 67 頁

72 分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58 號 6 樓 #359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44 號 2 樓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100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 95 號 4 樓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中市西區民族路 45 號 1 樓 2 樓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05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88 號 13 樓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廣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中市西屯區府會園道 179 號 12 樓之 容海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 188 號 9 樓之 安睿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14 台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洲子街 105 號 2 樓 先鋒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14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 407 巷 22 號 5 樓之 華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0 台北市青島東路 7 號 5 樓之三 之四 丹尼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87 號 16 樓 第 68 頁

73 特別記載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第 69 頁

74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第 70 頁

75 第 71 頁

76 經理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1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本公司參酌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暨期貨經理事業治理實務守則 及相關法令規範制定各項與公司治理相關之規範或揭露本公司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2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1) 公司股權結構 : 詳見 經理公司概況 中 ( 二 ) 所列公司組織之相關內容,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48 頁 (2) 股東權益 : 本公司股東僅為法人股東一人時, 依公司法或本章程規定, 應由股東會行使之職權由董事會決議之 3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 (1) 董事會之結構 : 本公司設置董事三至九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 法人為股東時, 得當選為董事, 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 代表人有數人時, 得分別當選 ; 任期為三年, 得連選連任 公司董事應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本公司現任董事 ( 任期自民國一 0 六年六月十六日至民國一 0 九年六月十五日止 ) 姓名 持有股數及主要學 ( 經 ) 歷 ( 詳見 經理公司概況 中 ( 二 ) 所列 4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57 頁 (2) 董事會之獨立性 : 本公司目前雖未設獨立董事, 但董事會執行業務均應依據法令及公司章程為之, 且各董事應忠實執行業務, 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4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 (1) 董事會之職責 : 董事會遵照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規定而管理 領導與控制本公司業務方向與經營方針 並須遵循本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範 之相關規範執行職務 (2) 經理人之職責 : 本公司設置總經理一人及副總經理若干人, 依董事會之指示執行職務, 並應隨時向董事長及董事會報告重要業務決定 5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 職責及獨立性 (1) 監察人之組成 : 本公司目前設置監察人一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法人為股東時, 得當選為監察人, 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監察人, 代表人有數人時, 得分別當選, 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 連選者得連任 選任時 現在 職稱 姓名 選任 日期 任期 持有股份股份持股 持有股份股份持股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數額 比率 數額 比率 第 72 頁

77 選任時 現在 職稱 姓名 選任 日期 任期 持有股份股份持股 持有股份股份持股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數額 比率 數額 比率 監察人洪瑞鴻 ,000, ,000, (2) 監察人之職責 : 1) 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2)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3) 其他依法令所授予之職權 現任國泰金控財 務處經理 東吳大學會計系 國泰金融控 股 ( 股 ) 公司代 表人 (3) 監察人之獨立性 : 本公司目前設置監察人未設審計委員會 監察人除依公司法行使職權外, 尚得列席董事會會議陳述意見, 但無表決權 監察人查核帳簿表冊時應簽名或加蓋其印章, 並提出報告於股東會 監察人對於前項所定事務, 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辦理之 6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本公司由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 全體董事 監察人之報酬由該法人股東依參酌其貢獻價值, 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之, 並得給付相當之交通費或其他津貼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報酬, 由董事會參酌其貢獻價值, 依同業通常水準核定 薪酬給付準則, 授權董事長於準則範圍內核定之 7 董事 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本公司不定期將董監事進修之相關函文及課程資料提供予全體董監事參閱, 本屆董監事進修情形如下 :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American Council of Life Insurers ( ACLI ) Executive Roundtable Conference Board of Bo Kratz Conning internal webinar Director 董事長張錫 UBS Greater China Conference 2017 Shanghai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SITE Spring media lunch/press conference Bo Kratz SFC Online Portal Training Bo Kratz Asia Institute CEO Dinner 董事長張錫資誠金融產業諮詢委員會議 董事長張錫第九屆兩岸四地養老保險研討會籌備座談 董事長張錫債券研究聯合例會 第 73 頁

78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董事 張雍川 台灣 ETF 論壇 ETFs in Taiwan: Growth, Innovation and Outlook 董事長 張錫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與監理沙盒 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台北大學職場軟實力課程演講 董事長 張錫 富達投信亞洲區高階主管會演講 董事長 張錫 中央大學財金系企業導師活動 董事長 張錫 AOIFA 亞大基金年會 董事長 張錫 高齡產業及生態農場座談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法規包班 - 投信投顧事業公司治理 董事 江志平 高階經理班 - 期貨信託在職 董事 江志平 國泰投信法規包班 - 投信投顧事業公司治理 董事 黃國忠 統一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元富論壇 董事 黃國忠 日盛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富邦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國泰論壇 董事 王怡聰 美林論壇 ~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IT Training Passphrases Whistleblower Rule Compliance Web-based Training IT Training Passphrases CFA's Financial Analyst Journal Industry Publication Anti-Bribery and Anti-Corruption (UK and Europe) Preventing Market Abuse (UK and Europe) Conflicts of Interest (Global) Citi Client Advisory Board for Investment Managers in Asia Pacific (in-person attendance) FundForum Asia 2017 (one of the panelists and in-person attendance at other sessions)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Anti-Bribery and Corruption (Asia Pacific) Board of Bo Kratz Conflicts of Interest - Game-based Assessment (Asia Pacific) 第 74 頁

79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Director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 Kratz Insider Trading - Game-based Assessment (Asia Pacific) Conflicts of Interest (Global) Market Conduct (Global) 董事長 張錫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基金風管實務演講 董事長 張錫 經濟 50 大論壇 全球新變局經濟新路徑 董事長 張錫 J.P. Morgan Pensions Forum 董事長 張錫 FundForum Asia 2017 Hong Kong 董事長 張錫 2017 台灣金融服務產業展望研討會 董事 張雍川 金融列車 - 熟手篇 ETF 讓您脫胎換骨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Securing Today s Online Kids 70th CFA Institute Annual Conference 董事長 張錫 中央大學企業導師軟實力演講 董事長 張錫 大專院校 105 學年度公益 金融講堂 ( 成功大學 ) 董事長 張錫 2017 上半年國際資產管理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海峽金融論壇綠色金融交流座談會 董事 黃國忠 富邦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成功大學 EMBA 投資經驗分享演講 董事長 張錫 JP Morgan Fintech Training 董事長 張錫 2017 元大創富論壇 董事長 張錫 上海中英財經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日盛證券 下半年投資展望 主講 董事長 張錫 韋萊韜悅 人工智慧時代, 策略創新鏈接組織新未來 CEO 早餐會 董事長 張錫 群益期貨 20 周年外匯高峰會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金融列車 -Big Data 實務體驗營 董事 張雍川 Financial Times 北京中國保險高峰論壇 董事 張雍川 群益期貨 -20 周年外匯高峰會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Safer Web Browsing FINRA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Continuing Education 第 75 頁

80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and Ramifications Board member Bo Kratz Safer Web Browsing Board member Bo Kratz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 ( IAMAC ) event on Overseas Practice of Asset Liability Management for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Case Studies on Localization (one of the presenters) 董事長 張錫 證基會 課程講席: 全球及我國資產管理業現況與未來發展 董事長 張錫 第三屆 GMA 新訓演講 董事長 張錫 金融列車 :FinTech 發展與未來趨勢及挑戰 董事長 張錫 暑期實習生職場軟實力演講 董事長 張錫 Fintech CEO 高峰論壇 董事 張錫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長 張錫 全台必修不老學 國際論壇 董事長 張錫 證基會 政府基金運作目標與績效評估座談會 董事長 張錫 TaFED 讀書會活動 董事長 張錫 社企的力量 亞洲社會企業創新發展趨勢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The Asset 3rd ETF ASIA SUMMIT 董事長 張錫 長壽風險國際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發展我國另類投資基金之研究 座談會 董事長 張錫 證基會 [ 資產管理學分班 ] 講席 董事長 張錫 FinTech 生態系研究發展聯誼會 董事長 張錫 許遠東基金會財金論壇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法規包班 - 投信投顧業 FinTech 發展與未來趨勢及挑戰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暑期實習生演講 - 認識國泰金控與投信之核心價值 董事 張雍川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張雍川 證基會 - 政府基金運作與績效評估座談會 董事 張雍川 The Asset 3rd ETF ASIA SUMMIT 董事 江志平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黃國忠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黃國忠 元富論壇 董事 黃國忠 瑞信論壇 董事 黃國忠 KGI 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富邦論壇 第 76 頁

81 職稱 姓名 課程名稱 進修日期 董事 黃國忠 國泰論壇 董事 王怡聰 董監進修課程 - 內線交易之偵防與因應 董事長 張錫 IIFA 世界基金年會 董事長 張錫 CFA 台灣投資菁英高峰論壇 董事長 張錫 2017 大師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商周 趨勢 轉型 大驅力 CEO 早餐會 董事長 張錫 第九屆 兩岸四地養老保險與退休基金制度管理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我國參與亞洲區域基金護照(ARFP) 之影響評估與因應策略 座談會 董事長 張錫 大橋扶輪社 Wealth & Health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韋萊韜悅 數位轉型, 智慧人才爭奪戰 CEO 早餐會 董事長 張錫 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董事長 張錫 國泰金控氣候變遷論壇 董事 張雍川 Fincial Times & Conning 合辦 - FT Asia Insurance Summit 董事 董事 董事 張雍川 張雍川 張雍川 台灣經濟研究院 - 我國參與亞洲區域基金護照 (ARFP) 之影響評估與因應策略 座談會 AAM 第四屆臺灣 ETF 投資論壇上午場與談人 - 有效的 ETF 投資策略 國泰集團 年集團董事及監察人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董事張雍川國泰金控氣候變遷論壇 董事張雍川經濟日報 - 責任投資 - 公司治理新顯學座談會 與談人 董事江志平再生能源金融高峰會 董事 江志平 國泰集團 年集團董事及監察人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董事黃國忠富邦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國泰集團 年集團董事及監察人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董事王怡聰台灣氣候圓桌論壇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CFA Institute cocktail reception Bo Kratz FT Asia Insurance Summit Bo Kratz Russell Reynolds Investment Management Practice event Bo Kratz Protecting Against Ransomware Board Bo Kratz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第 77 頁

82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member (APAC) Board membe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 Kratz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errorism Financing Training Taiwan FT Asia Insurance Summit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errorism Financing Training Taiwan Outside Business Activities and Private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Protecting Against Ransomware Annual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Review Meeting Board member Bo Kratz Cathay United Bank Robo launch media event 董事長 張錫 元智大學金融講堂 : 投信投顧業概論 董事長 張錫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長 張錫 亞太生技投資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富達國際資產管理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台北商業大學 人生勝利方程式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CS 創客博覽會團訓 董事長 張錫 2017 推動 5+2 產業政策暨風險管理研討會 董事 張雍川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張雍川 天下雜誌暨國泰投信合辦 全球經濟展望論壇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 - CS 創客博覽會 團訓 董事 江志平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黃國忠 永豐論壇 董事 黃國忠 CS 團訓 董事 王怡聰 2018 天下雜誌全球趨勢前瞻論壇演講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Conning Asia Pacific annual compliance training Bo Kratz Asia Institute CEO Dinne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Creating a Cyber Secure Home Kaplan Financial Education Series 24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Classroom Training 第 78 頁

83 職稱 姓名 課程名稱 進修日期 董事長 張錫 UBS Greater China Conference 董事長 張錫 2018 國際總經展望座談會 董事長 張錫 ETF 策略交易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台灣私募股權基金研討會 董事 張雍川 政大商學院闊思論壇 - 私募股權基金介紹與基礎建設投資 主講人 + 與談人 董事 張雍川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台灣私募股權基金研討會 董事黃國忠合庫論壇 董事王怡聰 2018 天下經濟論壇 Board member Bo Kratz Citi Client Advisory Board for Investment Managers in Asia Pacific 董事長 張錫 金融創新與產業聚落論壇 董事長 張錫 2018 年資誠 CSR 研討會 _ 從 SRI 發現投資新價值 董事長 張錫 資產管理洗錢防制及法令遵循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ESG 責任投資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商周 X 微軟 數位維新即戰攻略 企業高峰分享會 董事長 張錫 台灣生技資本市場新契機論壇 董事 張雍川 2018 年資誠 CSR 研討會 - 從 SRI 發現投資新價值 與談人 董事 張雍川 FinEX Asia 國際研討會 - 迎接監理沙盒金融科技創新年代 董事黃國忠美林論壇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Identifying and Mitigating Conflicts of Interest 董事長 張錫 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說明會暨如何因應 APG 第三輪相互評鑑 董事長張錫國家風險評估初步結論說明會 董事長張錫 2018 AOIFA 年會 董事 董事 張雍川 張雍川 投信投顧公會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說明會暨如何因應 APG 第三輪相互評鑑 課程 S&P Dow Jones Indices- The 10th Annual Japan ETF Conference in Tokyo Imperial Hotel 董事張雍川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 - 私部門模擬評鑑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EU) 第 79 頁

84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EU) Bo Kratz 71st CFA Institute Annual Conference 董事長 張錫 台北大學 職場軟實力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高峰扶輪社 投資勝利方程式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107 年度證券商高階主管研習會 董事長 張錫 創新大賽小組指導餐敘 ( 責任投資 ) 董事長 張錫 2018 WTW APAC FinTech Conference 董事長 張錫 創新大賽小組指導餐敘 ( 員工幸福與學習 ) 董事長 張錫 淡江大學 人生勝利方程式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創新大賽小組指導餐敘 ( 責任投資 ) 董事 張雍川 國泰金控程淑芬投資長演講 - 睡得著, 吃得下的好作為 - 責任投資趨勢與實務分享 董事黃國忠期貨選擇權法規 董事黃國忠富邦論壇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for Employees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Bo Kratz IT Security Training on new 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SFC seminar Hong Kong s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Risk Assessment Report 董事長 張錫 投信投顧公會 2018 上半年國際資產管理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元大創富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景順國際資產管理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證基會 資產管理盡職投資與公司治理 研討會 董事 張雍川 英國 金融時報 中國保險峰會 董事 張雍川 The Asset - 4th ETF Summit Taiwan 董事 黃國忠 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董事 黃國忠 資產管理盡職投資與公司治理 董事 王怡聰 赴保險局授課 - 壽險業產業配置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Red Flag Rule On-line Compliance Training Board member Bo Kratz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AML/CTF) (APAC) 董事長張錫 2018 國際總經展望高峰會 董事長張錫論壇 _Private Equity in Taiwan: A Pathway to Growth 第 80 頁

85 職稱 姓名 課程名稱 進修日期 董事長 張錫 國際資產管理研討會 經濟新型態下的另類投資趨勢 董事長 張錫 發展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數位科技工作坊 董事 張雍川 韜睿惠悅數位工作坊討論 董事 江志平 高齡化時代退休新思維 董事 黃國忠 數位科技工作坊 董事 王怡聰 證基會企業財務資訊之解析及決策運用 Director Woody Bradford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errorism Financing Training Taiwan Director Director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Avoiding Dangerous Links A Supervisors Guide to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Blog, Bulletin Boards, Chat Rooms, Social Networks, and Websites Board member Bo Kratz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errorism Financing Training Taiwan 董事 張錫 MAPECT 2018 私募股權論壇 董事 張錫 JPMorgan Annual Investor Services forum 董事 張錫 數位科技工作坊 董事 張錫 2018 世界基金年會 (IIFA) 董事 張錫 AAM 第 14 屆圓桌會議 環球退休金投資 : 把握新機遇 董事 張錫 金融道德與自律課程 董事 張錫 JPMorgan Annual Investor Services forum 董事 張錫 數位科技工作坊 董事 張錫 2018 世界基金年會 (IIFA) 董事 張錫 AAM 第 14 屆圓桌會議 環球退休金投資 : 把握新機遇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女力論壇 董事 張雍川 英國 金融時報 香港保險峰會 董事 張雍川 中央銀行外匯局座談會 董事 張雍川 金融道德與自律課程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女力論壇 董事 張雍川 英國 金融時報 香港保險峰會 董事 張雍川 中央銀行外匯局座談會 董事 張雍川 數位科技工作坊 董事 江志平 數位科技工作坊 董事 黃國忠 金融道德與自律課程 第 81 頁

86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董事黃國忠數位科技工作坊 Director Director Director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Cathay New Heights Talks Manage Your Assets with Wisdom Yes, You are a Target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Conference The World in 2019 (sponsored by Cathay)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Avoiding Dangerous Links Bo Kratz Anti-Bribery and Anti-Corruption (Asia Pacific) Bo Kratz Market Conduct (Global) Board member Bo Kratz How to Enhance the Investment Efficiency of Taiwan Insurance Industry Private Placement Debts (A joint conference between NCCU and Cathay Conning group)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Code of Conduct (APAC) Bo Kratz Preventing Financial Crime (Global) Bo Kratz Conflicts of Interest (Global) Bo Kratz Operational Risk Management Essentials (Global) 董事 張錫 2018 國際電子生醫論壇 董事 張錫 施羅德投資論壇 董事 張錫 2019 國際總經展望高峰會 董事 張錫 富達國際資產管理論壇 董事 張錫 資訊安全趨勢與企業因應之道 董事 張錫 2019 投資展望暨 AI 智能經濟論壇 董事 張錫 2018 年國際資產管理論壇 Ⅱ 董事 張錫 國泰投信團訓 當責-2018 啟動團隊直奔目標 董事 張錫 台灣年金改革與金融市場退休保障商品發展 研討會 董事 張錫 洗錢防制年度線上訓練 董事 張雍川 國泰金控登峰講堂 -Conning CEO Mr. Woody Bradford Manage Your Assets with Wisdom 智慧資管之道 董事張雍川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張雍川國泰金控 氣候變遷論壇 董事張雍川國立政治大學商院保險業永續發展研究中心 + 康利資產管理公 第 82 頁

87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司 + 國泰投信 如何提升台灣壽險業的投資效率 - 私募債權 董事張雍川國泰投信 啟動團隊, 直奔目標 主管 + 副手團訓 董事 張雍川 利害關係人 公平待客原則 資訊安全宣導 洗錢防制年度線上訓練 董事 吳惠君 金融前瞻趨勢之名人講堂系列 董事 吳惠君 公司治理論壇 資訊安全趨勢與企業因應之道 董事 吳惠君 2019 年投資展望論壇 - 國泰投信舉辦 董事 吳惠君 國泰投信 2018 直奔目標團訓 董事吳惠君國泰投信投資經理人座談會 董事吳惠君金融高階首長聯誼暨專題演講 - 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 董事 吳惠君 利害關係人 公平待客原則 資訊安全宣導 洗錢防制年度線上訓練 董事黃國忠啟動團隊, 直奔目標 董事黃國忠資訊安全趨勢 案例分享 與企業因應之道 董事黃國忠金融業面臨的轉型機會與資安挑戰 董事 黃國忠 利害關係人 公平待客原則 資訊安全宣導 洗錢防制年度線上訓練 董事王怡聰 2019 The World In 全球趨勢論壇演講 監察人洪瑞鴻資訊安全趨勢 案例分享與企業因應之道 監察人洪瑞鴻金融業面臨的轉型機會與資安挑戰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與關係 (1) 本公司訂有 董事會處理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之程序 以茲遵循, 摘要說明如下 : 1) 制定目的及依據 : 為落實執行金融控股公司法 ( 以下簡稱 金控法 ) 第四十五條有關對利害關係人為授信以外交易 ( 以下簡稱 利害關係人交易 ), 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規定, 特依據國泰金控之相關規範訂定交易程序 2) 董事決議之原則 : 利害關係人交易應不損及本公司經營之安全穩健, 且不違反董事之忠實義務 ; 董事為決議時應以本公司之利益為第一優先, 不得濫用其職位犧牲公司之利益圖利自己, 並應避免利益衝突 董事會對於涉及特定董事潛在利益衝突案件為決議時, 與決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之董事, 其利益迴避及表決權數之計算, 應符合法令規定 3) 利害關係人交易提報董事會時, 應檢具下列書面文件, 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並應於董事會作成決議前, 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 : (a) 預計向利害關係人購買 租賃或出售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利害關係人, 應提出交易價格業經獨立評估, 或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b) 與利害關係人為前款以外之交易, 應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 第 83 頁

88 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但交易無同類對象可供比較時, 得提供交易價格業經獨立評估之證明文件 ( 由會計師 財務顧問 鑑定估價師等專業公正之第三人就交易價格所出具之獨立評估意見 ) 或會計師出具交易價格係為會計上合理成本或費用之意見書 4) 董事會議事錄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利害關係人交易, 應於議事錄中載明下列事項 : (a) 董事會於作成決議前, 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 (b) 董事會作成相關決議之理由 5) 本規範之訂定 修正或廢止應經董事會同意 (2) 本公司利害關係人詳見 經理公司概況 中 ( 三 ) 所列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58 頁 9 風險管理資訊 (1) 本公司設有專責獨立之風險管理處, 負責監控本公司經營業務之投資風險與決策風險, 且為落實風險管理制度, 本公司於董事會下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 以有效規劃 監督 及執行本公司之風險管理事務 (2) 本公司為建立執行風險管理作業之準則, 訂定 風險管理政策, 目的在於規範本公司之風險管理要點 措施 及運作程序, 以辨明及監管各項風險, 範圍則包括風險管理文化 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風險管理作業流程與風險量化管理 10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辦理情形 (1) 每年二月底前將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2) 每年三月底前將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3) 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按季更新或不定期修正公開說明書者, 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4) 本公司將公司及所經理之各基金相關資訊詳實即時且正確揭露於本公司網站,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網站亦設有專人負責維護並即時更新, 務求揭露資料之詳實正確 (5) 屬於重大訊息應揭露事項, 悉依據國泰金控暨其子公司重大訊息之發布程序及相關管理機制辦理 (6) 所有應公開之資訊皆已依相關法定方式予以揭露 (7) 資訊揭露處所 1) 本公司網站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mops.twse.com.tw 3) 投信投顧公會網站 : 4) 本公司 銷售機構及其全省分支機構均備有基金公開說明書 11 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公司本身訂定之公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差距與原因 項目運作情形與公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差距與原因一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 一 ) 公司處理股東建議或 糾紛等問題之方式 本公司現為金控子公司, 國泰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唯一 無 第 84 頁

89 項目運作情形與公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差距與原因 股東, 並無一般公司處理股東建議 及爭議事項之處理 ( 二 ) 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 ( 三 ) 公司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二 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 一 ) 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 二 ) 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情形三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 一 ) 公司設置獨立監察人之情形 本公司目前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0% 持股之子公司 本公司遵循相關規範, 訂有各項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管理政策及內部規範等制度或規章辦法, 並配合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庫, 各部門於進行交易時皆需查詢系統, 以執行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 ; 本公司並已訂定 防火牆政策 以建立關係企業防火牆 本公司尚未設置獨立董事本公司至少每年一次評估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 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六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 第七屆第三次董事會 第七屆第十一次董事會另配合金控政策, 自 108 年度起變更本公司之公司財務報告及稅務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本公司尚未設置獨立監察人 無無本公司雖未設置獨立董事, 但歷年董事會之運作均依照法令 公司章程規定及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所有董事除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專業知識 技能及素養外 均本著忠實誠信原則及注意義務, 為所有股東創造最大利益 因目前尚無強制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之法規, 將視日後法令規定辦理 無監察人本身之職責即依公司法規定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核查核財務表冊, 本著誠信原則, 發揮其監督功能 ( 二 ) 監察人與公司之員工溝通情形正常無 第 85 頁

90 項目運作情形與公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差距與原因 及股東溝通之情形 四 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五 資訊公開 ( 一 ) 公司架設網站, 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 ( 二 ) 公司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六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其他各類功能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本公司設有官方網站及客戶服務部, 利害關係人可透過電話 網站 信函等多重管道與本公司溝通 ; 內部員工亦有順暢之溝通管道 有關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之資訊, 依規定輸入指定網站, 另於本公司網站中含有公司簡介 基金簡介及最新消息等相關資訊, 本公司網址 : 本公司設置發言人並落實發言人制度, 除於規定期限內依法令規範揭露相關事項外, 各部門依其職權將各項應揭露資訊送交金控代為發佈 無 無無無本公司目前設置董事七人 監察人一人, 隨時得依營運需要, 充分溝通並召開會議, 對於董事會之主要任務及監督管理公司功能, 均能充分執行 12 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 詳見後附 財務報表 附註所述之關係人交易之資料 13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1) 本公司隨時注意國內公司治理制度之發展, 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相關制度, 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2) 本公司之公司治理相關資訊均揭露於公司網站或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3)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多能適時出席董事會議, 且董事對於有利害關係議案均能遵循迴避之原則 (4)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 註 ) 本政策係為將本公司之酬金誘因 投資人利益 與風險調整後的實質報酬之間的利益予以一致化, 以提升投資人利益價值與本公司整體的長期穩健發展 1) 依據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2) 適用對象 : 基金經理人 3) 本政策所稱之酬金範圍如下 : i) 報酬 : 包括薪資 職務加給 退職退休金 離職金及其他各類獎金 第 86 頁

91 ii) 酬勞 : 員工紅利 iii) 業務執行費 : 包括車馬費 配車及各種津貼 4) 本政策之訂定原則如下 : i) 參酌董事會之建議, 設定基金績效目標, 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ii) 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基金長期績效, 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結構與制度 iii) 本公司董事會將參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之相關規定, 負責審視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iv)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v) 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 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率以遞延方式支付 vi) 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本公司未來之效益水平, 以釐清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vii) 基金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5) 績效考核制度與架構 : 基金經理人之考核項目設定主要以市場基金排名名次 各基金年度期望報酬達成率及投資研究單位主管評比等各項可以有效評估基金經理人績效之項目為考核之內容 6)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與政策 : i) 薪資 : 評估基金經理人之學 經歷背景, 及參考市場薪資水準, 給付合理薪資 基本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費, 新任時以聘書敘薪內容為依據 ii) 獎金 : 本公司獎金分為年終獎金及績效獎金等 a) 年終獎金 : 公司年終獎金依公司獲利狀況提撥並依管理資產及整體經營情況予以調整 年終獎金發放月數則依據績效考核結果分配 b) 績效獎金 : 依據基金長期績效及風險考量為基礎訂定本公司基金績效獎勵辦法, 其架構包括季度 年度 二年度及特殊貢獻, 並以絕對績效 相對績效及得獎項目等為評量獎金核發之依據 註: 本項揭露係依金管會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辦理 第 87 頁

92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定義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外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說明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名稱及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空白處填入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本基金名稱 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證券投資信託股份空白處填入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經理公司名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稱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七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並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受益權單位數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首次將受益憑證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日 十三 營業日 :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股票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例假日,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七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空白處填入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十三 營業日 : 指 空白處填入海外型基金營業日之規定 十六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本基金收益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不分配 第 88 頁

93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二十三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運用二十四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配合實務修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運用本訂 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其他金融商品 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二十七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說明 二十八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本基金收益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不分配 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二十九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別為 三十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二十八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三十一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所發行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三十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三十三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計算本基金總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準受益權單位為 權單位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 ( 人民幣計價 ) 受益權單位, 修訂相關條文 三十一 境外基金 : 指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新增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並分別以新臺幣 美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元及人民幣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 基金名稱 ) 證券為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投資信託基金 金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 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本基金總面額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伍拾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 第 89 頁 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 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基 就境外基金明確定義 本基金為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及人民幣計價之股票型基金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名稱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分別訂定新臺幣計價

94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以每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按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新臺幣之匯率換算後得出 具體面額於首次銷售日後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說明 準受益權單位 單位 其中, 及外幣計價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受益權單位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 最高總面額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及外幣計價高為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單位 之面額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等值新臺幣 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基準受益權單位 單位 二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得換算為一基準受益權單位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三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四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本條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報金管會, 追加發行時亦同 二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三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 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訂定每一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得換算為一基準受益權單位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修訂追加募集之相關規定 四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配合實務修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訂 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或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五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五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本基金收益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同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不分配 類型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即本金受償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 第 90 頁

95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六 本基金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類型新增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按本條第二項換算為基準受益權單位數, 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計算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為三類型發行, 即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二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每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第 91 頁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新增 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說明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增訂相關內容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增訂相關內容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配合實務修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訂 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空白處填入受益權單位數計算單位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受益憑證分割之相關規定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七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本基金受益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憑證採無實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體發行 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八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本基金受益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憑證採無實項 體發行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配合實務修訂

96 條文 刪除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均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成立日起,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所謂銷售價格係按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值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一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說明 本基金新增發行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增訂相關規定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本基金於成立後新增發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行外幣計價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受益權單格 位, 修訂相關內容 空白處明訂 ( 三 )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銷售價格之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計算方式 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 計算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 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配合實務修訂 本基金新增發行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增訂相關規定 第 92 頁

97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定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五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五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配合 中華民 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基金銷售業務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第 10 條第 1 項修訂及本契約第 1 條第 10 項定義修正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本基金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級別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投資人及不影響投資人權益原則辦理, 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七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七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第八項 第九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說明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18 條及第 18-1 條, 修訂相關內容 第 93 頁

98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刪除八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刪除 八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經理公司辦理有關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九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十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十一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配合本基金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增訂美元計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價受益權單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位, 明訂各類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型受益權單 ( 以下簡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位之申購方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規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式 定辦理,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購人 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十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十二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空白處填入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本基金最低整,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申購發行價 說明 第 94 頁

99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行價額如下,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一 ) 受益權單位類別名稱 : 幣別金額 ( 二 )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受益憑證之轉讓 二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及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 元整 說明 額及期間限制, 並增訂但書規定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配合實務修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訂 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並與本條第 3 項原條文前半段規定合併 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本基金受益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憑證採無實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體發行 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空白處填入基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專戶名稱及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簡稱並配合實 第 95 頁

100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上述名義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說明 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務修訂 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配合本契約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第 1 條第 21 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項定義修正 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第 96 頁

101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刪除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五 各項費用之支付幣別, 依市場實務或協議之議訂幣別進行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刪除 新增 說明 後半段內容明列於本項第 3 款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本基金不辦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理短期借款 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本基金不辦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理短期借款 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項目調整 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新增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二 ) 收益分配權 配合實務修訂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增訂相關內容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第 97 頁

102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說明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以下簡稱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 ) 第 25 條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14 條修正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標點符號調並公告之, 下列第 ( 二 ) 款至第 ( 四 )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整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金管會報備 : 報備 :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配合本契約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修正, 使相關規定一致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配合本契約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第 24 條第 1 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項第 3 款修 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正, 使相關規定一致 二十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投資人所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 二 )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新增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增訂相關內容 第 98 頁

103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三 ) 本基金基準貨幣及匯率換算風險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之計算方式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與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說明 二十二 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新增 配合財政部 台財際字第 號令及實務需要增訂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本基金收益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不分配 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配合實務修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訂 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必要之協助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21 第 99 頁

104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說明 項定義修正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配合實務增 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列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各本基金收益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不分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八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九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刪除 ( 以下順序依序調整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應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 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 :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台灣存託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 ( 含反向型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配合實務修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訂 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修改之 第 100 頁

105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政府債券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 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 )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 二 ) 外國之有價證券為 : 1 投資於中國大陸 香港 新加坡 美國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或地區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不動產證券化相關商品 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商品及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由前述國家 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2 前述所稱 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詳如公開說明書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應符合下列投資規範 : 1 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中國新興戰略相關事業之有價證券總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2 前述 中國新興戰略相關事業 係指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受惠於 中國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新增 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說明 第 101 頁

106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定 準則, 以重大技術突破 重大發展需求為基礎的戰略性新興產業, 包括節能環保 新一代資訊技術 生物 高端裝備製造 新能源 新材料 新能源汽車 文化娛樂 旅遊以及醫療保健等及其他符合前述準則之新興戰略產業之相關事業 3 前述 受惠於 係指企業 : (1) 直接提供產品 技術或服務予中國大陸及香港, 或 (2) 間接提供材料 中間產品 技術 服務給予第三方, 第三方再提供最終商品 技術與服務予中國大陸及香港之情形 另投資於新加坡及美國二國之掛牌有價證券係以中資企業 ( 係指由中國全資或佔控股地位 50% 以上在海外掛牌上市的中國企業 ) 為限 ( 四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第 ( 三 )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2 依本基金最近結算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本基金資產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有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說明 第 102 頁

107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變 戰爭 能源危機 金融危機 恐怖事件等 ) 法令政策改變及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 造成該國或地區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4)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 導致無法匯出資金 (5)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 五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三 ) 款第 1 目之比例限制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六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或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需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說明 ( 三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款 目順序調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整 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制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增列法令規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定之但書 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配合實物修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訂 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六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空白處依金管會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號明訂本基金得投資證券相關商品之內容, 並增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遵守之相關規定 第 103 頁

108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七 ( 一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二 )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承作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basket hedge) 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來進行 ( 三 ) 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 包含持有現金部分,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 六 ) 除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外,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九 ) 投資於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七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說明 配合海外型基金操作實務增列之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配合實務修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訂 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配合金管會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 金管證行之證券 ; 四字第 號函增訂但書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文字修飾 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新增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及 第 104 頁

109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 十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存託憑證或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存託憑證或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比率上限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說明 金管會 金 ( 九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管證投字第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號函增修訂 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 十六 )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投資於其他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 十九 )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 十五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配合基金投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資標的及金二十 ; 管會 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修訂 ( 十八 )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文字修飾 得收取經理費 ; ( 二十二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六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 ( 二十一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五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 第 105 頁

110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 二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三十一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 三十二 ) 本基金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其相關限制以金管會頒布之最新法令辦理 ; ( 三十三 ) 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巿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 二十六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三十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新增 說明 配合金管會 金管證投字第 號增訂 第 106 頁

111 條文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 ( 三十四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說明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增訂 九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第 ( 十 ) 九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標點符號及款 第 ( 十三 ) 款及第 ( 十七 ) 款所十二款及第十六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款次調整 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貨信託基金 二十三款及第二十四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十 本條第八項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十 第八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第文字修飾及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十四 ) 至第 ( 十七 ) 款 第 ( 二十 ) 款次調整 至第 ( 二十四 ) 款及第 ( 二十六 ) 款至第 ( 二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 產, 不予分配 收益分配 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本基金收益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不分配 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 第 107 頁

112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八 (1.8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五 (0.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五 經理公司運用所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新增專戶投資本基金時, 如委託客戶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所定 專業投資機構, 且委託投資資產價值達一定條件以上者, 經理公司得與該客戶約定, 將所收取經理費之一部或全部退還予該全權委託投資專戶 前述 一定條件以上 詳如基金公開說明書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各有分配收益類型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說明 空白處填入經理公司報酬之計算比率, 另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修訂相關內容 配合海外型基金操作實務增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本基金保管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費採固定費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率 ; 空白處填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入基金保管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機構報酬之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計算比率 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以新臺幣支付者適用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分別自本基金撥付之 依各類型計價幣別分別支付者適用 本基金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以新臺幣支付 配合基金實務作業及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說明, 增列特定條件下經理費得退還全權委託投資專戶之相關規定 第 108 頁

113 條文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 109 頁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各類型受益憑證之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其相關限制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並得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基金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級別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受益人及不影響受益人權益原則辦理, 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說明 空白處填入開始買回日 明訂各類型買回單位數限制依公開說明書規定及配合實務增訂相關內容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配合實務修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訂 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日該類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空白處填入 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買回費用比 最高不得超過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 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率上限 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 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 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刪除 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 本基金不辦理短期借款

114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刪除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四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五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七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任一營業日之各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說明 五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本基金不辦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理短期借款 上設定權利 六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 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買回價金給付期限 配合實務修飾文字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九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文字修飾 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本基金不辦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理短期借款 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買回價金給付期 第 110 頁

115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 延緩給付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並依下列原則計算之 : ( 一 ) 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別基準貨幣之淨資產價值為基礎, 加計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申贖金額並按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之匯率換算款項為基準貨幣,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本基金初步總資產價值 ( 二 )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本基金資產總額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初步總資產價值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限 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 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說明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買回價金給付期限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增訂相關內容 第 111 頁

116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三 )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淨資產價值 ( 四 ) 前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 五 ) 第 ( 三 ) 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按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匯率換算即得出以計價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計算及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均以基準貨幣與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故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四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經理公司並應依照下列規定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 一 )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 二 ) 國外之資產 : 1 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包括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1) 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證券交易市場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2) 認購已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已於店頭市場交易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 (1) 之規定 (3) 認購初次上市或初次於店頭市場交易之承銷股票, 以實際認購價格為準, 待正式於證券交易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新增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並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 前, 經理公司可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 說明 配合海外型基金操作實務修改之 第 112 頁

117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市場掛牌後, 準用上開 (1) 之規定 (4)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1)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1) 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證券交易市場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其他非集中交易市場或非店頭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十二點前, 取得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淨值計算 ( 三 ) 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說明 第 113 頁

118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 四 ) 匯率兌換 : 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 公告 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二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外幣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三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新增 說明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增訂相關內容 一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配合實務修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該類型受益權單訂 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 位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文字修飾 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四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三 部分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文字修飾 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更換 經理公司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配合本契約 更換經理公司 : 更換經理公司 : 第 12 條第 17 ( 四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有關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項及證券投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資信託及顧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問法第 96 條 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 務者 修正 第 114 頁

119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二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資信託事業承受 ; 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基金保管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得拒絕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配合本契約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第 12 條第 18 項及基金管 理辦法第 63 條修正 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第二十六條時效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本契約終止.. 刪除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第二十八條受益人會議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 時效 說明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配合本契約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第 12 條第 17 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項修正, 使相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關規定一致 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配合本契約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第 12 條第 18 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項修正, 使相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關規定一致 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一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本基金收益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不分配 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受益人會議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增訂相關內容 第 115 頁

120 條文 第二十九條會計 第三十條幣制 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會計 ( 二 ) 終止本契約 說明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增訂相關內容 標點符號調整 一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一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配合實務修數據之帳務, 以基準貨幣為記帳單位 數據之帳務, 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訂 為記帳單位 一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另為表彰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型之淨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等必要之文件 記錄, 得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表示 二 本基金非基準貨幣計價資產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 先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各非基準貨幣 ( 美元除外 ) 對美元之收盤匯率將其換算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所示美元對基準貨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基準貨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資訊代之 如計算日無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匯率或無法取得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幣制 一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二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臺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應以計算日 提供之 為計算依據, 如當日 無法取得 所提供 之, 則以當日 所提供 之 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 前述匯率時, 則以最近 之收 盤匯率為準 通知及公告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修訂相關內容 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修訂非基準貨幣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方式 第 116 頁

121 條文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通訊方式變更時,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但前項第 ( 二 ) 款之公告事項, 係每日於經理公司之各營業處所及同業公會網站公告當日所計算前一營業日之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 二 ) 依前項第 ( 二 )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 ( 一 ) ( 二 )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說明 文字修飾 文字修飾 增列受益人地址變更之通知義務 配合實務作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業修改 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標點符號修 ( 一 ) 依前項第 ( 一 ) 款方式通知者, ( 一 )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正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六 本條第二項第 ( 三 ) ( 四 ) 款規定應新增 ( 二 )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配合法規修 第 117 頁

122 條文 第三十三條合意管轄 第三十四條本契約之修正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說明 正之可能, 增列彈性條款 配合實務修訂 文字修飾 ( 除上述差異外, 餘均與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相符 ) 第 118 頁

123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1) 中國 1)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i)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最近三年經濟成長率 通貨膨脹率及失業率狀況 (E) 經濟成長率 (%) 通貨膨脹率 (%) 失業率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中國自 1978 年施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 已獲取舉世矚目的經濟成就 大多數學者認為, 中國已走出屬於自己的經濟發展模式, 不同於西方所奉行的民主與自由市場經濟體制, 中國採取所謂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路線, 強調國家所有權與市場經濟的優越性 而著實, 在過去 20 幾年的發展之中, 中國成功地通過了一連串的考驗, 包括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及 2008 年金融海嘯 2006 年, 中國取代日本, 成為世界第一大外匯存底持有國 2010 年, 中國取代日本, 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 近幾年以來中國的經濟成就極為亮麗 中國經濟在 2011 年增長 9.3%,2012 年及 2013 年減慢至 7.7% 2014 年及 2015 年中國 GDP 分別增長 7.3% 和 6.9% 2015 年人均生產總值為 49,351 元人民幣 2016 年全年增長 6.7% 2017 年全年 GDP 增長為 6.9% 展望未來, 中國擁有傲人的高儲蓄率以及低負債率, 政府可運用資源龐大, 且政策主導性與執行力度強, 中國的十二五計畫著力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計畫中強調 保增長 擴內需 調結構, 政策重點包含區域結構優化的發展大西部 經濟結構優化的提高消費與服務佔比, 以及產業優化的提高新興產業佔比, 皆展現了未來中國經濟發展的藍圖 而新能源 節能環保 電動汽車 新材料 新醫藥 生物育種及資訊產業等 7 大新興產業, 預料是中國經濟下一輪發展的重點產業 政府將關注重心逐漸轉變到民生建設 優化產業結構與提高能源效率等可持續發展的方向上來, 這將對長期的中國經濟發展及轉型具有重大的正面意義 產業概況 : 金融業 自改革開放以來, 中國金融業在市場化改革和對外開放中不斷發展, 金融總量大幅增長 同時, 金融現代化 市場化和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 在優化資源配置 支持經濟改革 促進經濟持續發展和維護社會經濟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未來, 中國將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制度性的建設, 並加強保險機構對投資債券的管理, 以及促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工作等三項為近期目標 而在保險行業方面, 由於中國保單滲透率遠遠低於世界的平均水平之外, 加以中國人口紅利從 2015 年開始下滑 人口結構老化及社會福利制度進程緩慢下, 民眾對於保險需求將會持續增溫 房地產 大量的基礎設施投資 卓有成效的政府政策以及強勁的國內經濟發展等各項因素作用下, 中國房地產投資市場持續活躍,2006~2009 年間中國經濟的增長態勢, 活絡了民生經濟, 投機及剛性需求支撐中國房地產市場表現強勁, 海外資金亦持續看好中國市場, 雖近年來受到房價高漲之苦, 民眾購屋負擔沉重, 引領中國房市政策轉為打消投機泡沫, 抑制房價之途, 但在中國城鎮化計畫持續推動下, 除了漸次落實農村人口戶籍制度, 推動城鄉一體化, 預計每年將有 1300 萬農村人口移往城鎮及都市, 將帶動相關消費及建材需求, 對於房地產後市仍有可期 消費品零售業 : 中國國內市場銷售增長快, 城鄉消費旺盛 除通訊器材類外, 像服裝 鞋帽 針紡織品類以及傢俱和汽車均是增長較快者 在運營模式方面, 中國區域經濟的崛起與城鎮化加速帶來居民消費需求和消費模式的更替, 促使中國的百貨公司與超級市場快速發展 目前中國多數地區均處於適合百貨公司初期快速發展的階段, 隨著人民所得持續提升將有助於百貨公司未來發展 第 119 頁

124 汽車業 隨著人均所得提高及基礎建設陸續佈建, 刺激中國汽車產業近年來蓬勃發展 中國致力於改善中國汽車工業水平, 增強企業研究開發能力, 提升中國汽車自主品牌之國際競爭力 ii)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人民幣屬管制貨幣, 不能自由兌換, 目前中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 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 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公佈一籃子貨幣所包含的各種貨幣與權重 iii) 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2) 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i) 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證券市場名稱 股票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US$ bn) 債券發行情形 種類 資料來源 :Bloomberg 金額 (US$ bn) 上海證交所 N/A N/A 深圳證交所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股票 (US$ bn) 債券 (US$ bn) 上海證交所 深圳證交所 ii) 最近兩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市場名稱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Bloomberg 週轉率 本益比 上海證交所 192.6% 161.8% 深圳證交所 372.6% 265.0% iii)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Bloomberg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 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 九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當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投資者尚未得知時, 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 並予公告, 說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iv) 證券之交易方式 交易所名稱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 120 頁

125 證券交易種類股票 債券 ETF 權證 證券投資基金 可轉換公司債主要股價指數名稱上證綜合指數 深圳成分指數交易時間上海 : 周一 ~ 五 9:30-11:30, 13:00~15:00 深圳 : 周一 ~ 五 9:30-11:30, 13:00~15:00 交割時間 A 股 : 證券交割為成交日當天, 股款交割為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 B 股 : 交易日後第三個營業日 (2) 香港 1)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i)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最近三年經濟成長率 通貨膨脹率及失業率狀況 (E) 經濟成長率 (%) 通貨膨脹率 (%) 失業率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香港是亞洲繁華的大都市, 是繼紐約 倫敦之後的世界第 3 大金融中心, 以社會廉潔 治安優良 自由的經濟體系以及完備的法制而聞名於世, 素有東方之珠及購物天堂等美譽 2018 年 經濟自由度指數 報告, 香港連續 24 年蟬聯全球最自由經濟體第一名 近幾年來中國最低工資及製造業工資大幅上升, 加以十二五規劃支持提高居民收入, 二者將會促進中國消費能力增長, 進而帶動中國對香港服務業的需求, 包括零售 教育 醫療及金融服務等 香港經濟的四大支柱產業是 : 貿易及物流業 ( 佔 GDP 的 22.2%) 旅遊業 (5%) 金融業 (17.6%) 專業服務及其他生產性服務 (12.4%) 另一方面, 香港具有明顯優勢可進一步發展的六項產業是文化及創意產業 醫療產業 教育產業 創新及科技產業 檢測及認證產業, 以及環保產業 產業概況 : 金融服務產業 目前金融服務業對香港 GDP 貢獻約為 16%, 金融服務業就業人口超過 20 萬人 金融業是香港重要的經濟支柱, 是發展的重點 現時在全球最大的 100 家銀行中, 約有 70 家在香港設有分支機構 此外, 海外投資者也對香港金融市場充滿信心 香港亦具備有利金融業發展的市場環境 2018 年, 香港連續第 24 年被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系, 在全球經濟自由度指數中排名第一 電子業 電子業雖仍是香港最大的外銷製造業, 但產值不斷萎縮 電子廠商大多從事原件代工製造 (OEM), 亦有少數廠商生產自有品牌的產品 在影音設備方面的製造, 過去曾居領先地位, 現部分領域已被中國業者超越 近年電子產品轉口貿易快速上升, 使香港成為全球最大的電子產品貿易地區之一, 轉出口電子產品以積體電路 半導體 變壓器 二極管電子集成電路等零組件為主, 其餘是電腦 電力器具及電子製成品等 在 CEPA 實施後, 部分電子產品及零組件自香港輸往中國可享有零關稅待遇, 使香港該類別產品的出口增加, 主因香港電子業者善於引進最新技術和零組件, 可為中國電子廠提供最新零組件和國際市場資訊的服務 鐘錶業 香港鐘錶出口總值居全球第 2 位, 金融風暴後市場需求疲軟, 香港鐘錶廠家接單量減少, 所幸主要的歐美市場仍保持穩定增長, 以及大陸市場需求增加, 故足以抵消東南亞業務額衰退並略有增長 香港早在 80 年代起, 就超越了日本 韓國和台灣, 成為世界鐘錶零部件的最大供應商, 不少瑞士製造的名錶, 當中大部分的零件就由港商供應 而隨著技術的不斷提升, 香港在成錶生產方面亦佔了一席之地, 這個優勢仍將持續 第 121 頁

126 不動產證券化產業 香港 REITs 市場雖然比新加坡發展稍晚, 但其整體的商業房地產規模遠比新加坡市場大, 現投資信託的市值已經接近 400 億港元 香港 REITs 市場交投熱絡, 持續上漲, 依其身處亞洲國際金融中心之優勢, 預料很快就會趕上發展成熟的日本及新加坡, 成為亞洲區域的 REITs 中心和進入內地房地產市場的門戶 ii)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無外匯管制 iii)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2) 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i) 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US$ bn) 資料來源 :Bloomberg 債券發行情形 種類 金額 (US$ bn) 香港交易所 證券市場名稱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HK Exchange 股價指數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股票 (US$bn) 債券 (US$mn) 香港交易所 ii) 最近兩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市場名稱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HK Exchange 週轉率 本益比 香港交易所 43.78% 51.31% iii)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Bloomberg 除在中國及香港兩地同時上市的企業外 (A+H 股發佈季度業績 ), 香港上市公司就其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做定期公佈, 另對重大事項有揭露之義務, 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發展 財務結構改變, 增資 減資活動與可能會導致股價變化之事實, 均應不定期即時公佈 iv) 證券之交易方式 交易所名稱 香港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種類 股票 債券 衍生性金融商品 主要股價指數名稱 香港恆生指數 交易時間 週一 ~ 五 9:30~12:10, 13:00~16:10 交割時間 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 第 122 頁

127 證券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88 年 10 月 18 日證期會 ( 八八 )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9 月 7 日證期會 ( 九 0)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91 年 6 月 6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七款與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三條 91 年 12 月 1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二項 92 年 4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五項 92 年 10 月 2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八項 92 年 11 月 17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至第五條 92 年 12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五項 94 年 8 月 9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條 第三條 第四條及增訂第五條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97 年 5 月 27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備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 98 年 9 月 11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備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 99 年 8 月 1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三條 99 年 12 月 15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二 五 六 及十一項 100 年 8 月 17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 101 年 12 月 22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2 年 1 月 3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十六項 104 年 1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五條第二項 107 年 11 月 23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增訂第四條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ETF 連結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所單一連結之 ETF 主基金, 以計算日該 ETF 主基金單位淨資產 價值為準 五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 第 123 頁

128 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第 124 頁

129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第 125 頁

130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 第 126 頁

131 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第 127 頁

132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第 128 頁

133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3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准予核定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准修正第 3 點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偏差時調整後說明低估 申購者 贖回者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申購金額 $800 NAV:$10 以 80 單位計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所遭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 二 ) 淨值高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第 129 頁

134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偏差時調整後說明高估 申購者 贖回者 申購金額 $800 NAV:$10 購得 8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第 130 頁

135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表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 單位 : 新台幣佰萬元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 額 比率 (%) 股 票 中國大陸 3, % 股 票 美國 % 股 票 臺灣 % 股 票 香港 1, % 可轉讓定存單 %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 基 金 臺灣 % 基 金 香港 % 短 期 票 券 % 附買 回債券 % 銀 行 存 款 %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淨額 % 淨資產價值 5, %

136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基金投資股票 / 債券 / 子基金明細表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 標的別標的名稱幣別股數 / 面額 每股市價 / 每佰元市價 ( 原幣 / 元 ) 投資金額 ( 新台幣佰萬元 ) 投資比例 (%) 證券交易市場 子基金經理公司子基金受益權單位數子基金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股票 BEIJING ORIGINWATER TECHNO-A CNY 6, 仟股 中國大陸 股票 SHENZHEN SUNWAY COMMUNICAT-A CNY 2, 仟股 中國大陸 股票 BEIJING SINNET TECHNOLOGY-A CNY 4, 仟股 中國大陸 股票 CHINA JUSHI CO LTD -A CNY 6, 仟股 中國大陸 股票 INNER MONGOLIA JINYU GROUP-A CNY 3, 仟股 中國大陸 股票 JIANGSU HENGRUI MEDICINE C-A CNY 仟股 中國大陸 股票 HENGTONG OPTIC-ELECTRIC CO-A CNY 1, 仟股 中國大陸 股票 KWEICHOW MOUTAI CO LTD-A CNY 仟股 中國大陸 股票 JIANGSU CHANGJIANG ELECTRO-A CNY 3, 仟股 中國大陸 股票 INNER MONGOLIA YILI INDUS-A CNY 1, 仟股 中國大陸 股票 CHINA RAILWAY CONSTRUCTION-A CNY 1, 仟股 中國大陸 股票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A CNY 1, 仟股 中國大陸 股票 CHINA CONSTRUCTION BANK-A CNY 2, 仟股 中國大陸 股票 HUADONG MEDICINE CO LTD-A CNY 仟股 中國大陸 股票 HANS LASER TECHNOLOGY CO-A CNY 1, 仟股 中國大陸 股票 SHENZHEN SELEN SCIENCE-A CNY 2, 仟股 中國大陸 股票 HANGZHOU HIKVISION DIGITAL-A CNY 1, 仟股 中國大陸 股票 GEELY AUTOMOBILE HOLDING LTD HKD 3, 仟股 香港 股票 China Comm Construct-H HKD 5, 仟股 香港 股票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H HKD 仟股 香港 股票 SUNNY OPTICAL TECH HKD 1, 仟股 香港 股票 GALAXY ENTERTAINMENT GROUP L HKD 1, 仟股 香港 股票 TENCENT HOLDINGS LTD HKD 仟股 香港 股票 CHINA MOBILE LTD-R HKD 仟股 香港 股票 CHINA TAIPING INSURANCE HOLD HKD 1, 仟股 香港 註 : 以上所列為投資金額占基金淨值 1% 以上者

137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明細表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 期 間 累積報酬率 累積報酬率 累積報酬率 NTD 不配息基金 A CNY 不配息基金 A USD 不配息基金 A 成立日 / 首銷日 2012/4/ /12/1 2015/9/14 三個月 % % % 六個月 % % % 九個月 % % % 一年 % % % 三年 % NA -3.26% 五年 3.58% NA NA 十年 NA NA NA 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59.30% % 13.57% 基金成立日 :2012/4/30 累計報酬率依報表日期作計算基準

138 時間 項目 最近年度 當年度截 至刊印日 前一季止 證券商名稱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 / 仟元 ) 手續費金額 ( 新台幣 / 仟元 )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 股票 債券 其他 合計 單位數 ( 仟個 ) 比例 (%) 國信證券 2,454, ,454,639 3, 海通證券 1,159, ,159,946 2, 興業證券 857, ,544 1, CITIC 中信證券 687, ,505 1, CITIC 中信證券經紀 575, ,049 1, 國信證券 2,152, ,152,008 3, 海通證券 1,456, ,456,663 2, 興業證券 582, , CITIC 中信證券 355, , China Merchants Sec(HK) 招商證 342, ,

139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基金 最近五年度基金費用比率表 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 單位 : 元 /% 項目 / 年度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交易手續費交易稅經理費保管費保證費其他費用 金額 66,209,920 42,509,091 18,508,344 23,154,114 16,833,741 費用率 1.10% 1.05% 0.45% 0.38% 0.22% 金額 12,949 NA NA NA 480,262 費用率 0.00% NA NA NA 0.01% 金額 108,575,577 72,657,516 74,851, ,578, ,771,426 費用率 1.80% 1.80% 1.80% 1.80% 1.80% 金額 15,079,955 10,091,324 10,395,982 15,219,147 19,551,580 費用率 0.25% 0.25% 0.25% 0.25% 0.25% 金額 NA NA NA NA NA 費用率 NA NA NA NA NA 金額 - 6,867,432 75,575,187 3,425,275 5,612,244 9,666,719 費用率 -0.11% 1.87% 0.08% 0.09% 0.12% 合計 金額 183,010, ,833, ,180, ,563, ,303,728 費用率 3.03% 4.98% 2.58% 2.52% 2.40% 註 : 費用率 = 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 該年平均淨資產價值 7.45E+08

140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基金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報酬率表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 年度 年度報酬率 年度報酬率 年度報酬率 備註 NTD 不配息基金 A CNY 不配息基金 A USD 不配息基金 A 成立日 / 首銷日 2012/4/ /12/1 2015/9/ % % % % NA 56.34% % NA -6.32% % NA NA % NA NA % NA NA 2012 NA NA NA 本基金成立未滿一年 2011 NA NA NA 2010 NA NA NA 2009 NA NA NA 基金成立日 :201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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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封底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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