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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大泛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原名 : 元大寶來泛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元大泛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伍之說明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國內外六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台幣壹佰貳拾億元整七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壹拾貳億單位八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經理公司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三 ) 投資人可至下列網址查詢本公開說明書 : 1. 元大基金理財網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 ( 四 )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請詳見第 17 頁至第 19 頁等文字 ( 五 ) 有關本基金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21 頁至第 23 頁等文字 ( 六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自民國 98 年 10 月 1 日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刊印 第 1 頁

2 一 經理公司 : 總公司名稱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219 號 11 樓網址 : 電話 :(02) 傳真 :(02) 分公司名稱 :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北屯區崇德路二段 46-4 號 5F 電話 :(04) 傳真 :(04) 名稱 : 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 3 號 4F 之 2 電話 :(07) 傳真 :(07) 發言人姓名 : 劉宗聖職稱 : 總經理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P.R@YUANTA.COM 二 基金保管機構 : 名稱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30 號 17 樓網址 : 電話 :(02) 三 受託管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四 國外投資顧問 : 無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名稱 : 美國道富銀行地址 : 美國麻州波士頓法蘭克林街 225 號電話 :(02) 網址 : 六 基金保證機構 : 無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事務由經理公司總公司處理 )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 姓名 : 郭文吉會計師 劉建良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 3 段 156 號 12 樓網址 : 電話 :(02) 第 2 頁

3 十 經理公司或本基金之信用評機構 : 無十一 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 分送方式及索取之方法 : 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書陳列處所 : 本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基金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書 索取及分送方式 :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前往陳列處所免費索取或洽經理公司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分送投資人, 或經由下列網站查詢 元大投信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十二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投資人可向本公司人可向本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 :(02)8770 (0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話 :(02)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 網址 ( 十三 基金基金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基金不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第 3 頁

4 目錄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 1 貳 基金性質... 9 參 經理公司之職責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伍 基金投資 陸 投資風險之揭露 柒 收益分配 捌 申購受益憑證 玖 買回受益憑證 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第 3 條第 1 項 )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第 4 條及第 6 條 )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 第 5 條 )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第 7 條 )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第 9 條)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第 10 條)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 11 條)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 12 條)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 13 條) 拾貳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第 14 條) 拾參 收益分配(第 15 條)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第 17 條)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 20 條及第 21 條)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第 22 條)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第 23 條) 拾捌 信託契約之終止(第 24 條) 拾玖 基金之清算(第 25 條) 貳拾 受益人名簿(第 27 條)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第 28 條)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第 31 條)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第 34 條) 經理公司概況 第 4 頁

5 壹 事業簡介 貳 事業組織 參 關係人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最近二年度受金管會處以糾正之處罰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本公司訴訟如下 :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特別記載事項 壹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貳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參 經理公司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 肆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伍 其他本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附錄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 2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之介紹 附錄 3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 4 本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運作機制 第 5 頁

6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台幣 120 億元, 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 24 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最高為 12 億單位, 最低為 2 億 4 仟萬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 10 元整 四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募集達首次最高淨發行總面額 95% 以上時, 並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規定, 得經金管會核准, 追加發行 五 成立條件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信託契約 ) 第 3 條第 2 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 30 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 24 億元整 本基金成立於民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 30 日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政府公債 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泛歐地區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投資泛歐地區係以投資成熟歐洲國家 ( 如英國 德國 法國 義大利 西班牙 瑞士 奧地利 比利時 丹麥 芬蘭 希臘 愛爾蘭 荷蘭 盧森堡 挪威 葡萄牙 瑞典 ) 為主, 以新興歐洲國家 ( 如捷克 匈牙利 波蘭 俄羅斯 土耳其 以色列 埃及 南非 ) 為輔 九 基金投資方針 範圍 策略及特色 1.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泛歐地區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得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政府公債 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 本基金投資泛歐地區係以投資成熟歐洲國家 ( 如英國 德國 法國 義大利 西班牙 瑞士 奧地利 比利時 丹麥 芬蘭 希臘 愛爾蘭 荷蘭 盧森堡 挪威 葡萄牙 瑞典 ) 為主, 以新興歐洲國家 ( 如捷克 匈牙利 波蘭 俄羅斯 土耳其 以色列 埃及 南非 ) 為輔 ; 並以高科技產業 電信服務產業 健康醫療產業 能源產業 公共事業 金融產業 消費用品產業 非循環性消費產業 原物料產業 第 1 頁

7 基礎工業等十大產業中具有全球競爭優勢或區域市場領導地位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為主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泛歐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經金管會核定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或存託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REIT) 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 投資所在國於美國之證券交易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 (NASDAQ) 掛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投資所在國於美國之證券交易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 (NASDAQ) 掛牌之美國存託憑證 (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 及投資所在國於美國之證券交易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 (NASDAQ) 掛牌之股票 任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3)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 含 ), 且投資於泛歐地區有價證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 含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95%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如下 : A.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 1 個月 B. 本基金之投資所在國如英國 德國 法國 義大利 西班牙 瑞士 奧地利等 25 個國家, 其中任二個投資所在國境內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造成該國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與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不可抗力情事或任二個投資所在國實施外匯管制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 5% 時迄恢復正常後 1 個月止 C. 本基金投資比例達 10%(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如英國 德國 法國 義大利 西班牙 瑞士 奧地利等 25 個國家, 任一投資所在國有證券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起, 至恢復正常後 1 個月止 : a. 最近 6 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 10% 以上 ( 含本數 ) b. 最近 30 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 20% 以上 ( 含本數 ) D. 俟前揭特殊情形結束後 30 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3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 ( 一 ) 投資策略 : 本基金將主要以泛歐地區高科技產業 電信服務產業 健康醫療產業 能源產業 公共事業 金融產業 消費用品產業 非循環性消費產業 原物料產業 基礎工業等產業中具有全球競爭優勢或區域市場領導地位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為投資標的範圍, 並配合下列各項投資策略進行操作 : (1) 選股策略 第 2 頁

8 A. 由上而下 的國家及產業投資原則藉由國民所得 通貨膨脹 利率等總體因素及社會 政治發展 產業政策等經濟概況選擇投資在未來 12~18 個月會有較高成長性的國家地區及產業 B. 由下而上 的個股投資原則利用下列選股原則, 選擇具有區域競爭優勢或區域市場領導地位之公司 : a. 擁有優秀的管理階層 b. 具有穩健的財務報表 c. 合宜的股東權益報酬率 d. 合理的投資價位 (2) 股票買賣策略 A. 買進原則 a. 公司獲利持續成長 b. 公司營運具有多面向成長潛力 c. 目前股價尚未充份反應企業合理價值 d. 市場氣氛配合 B. 賣出原則 a. 公司獲利趨緩或有衰退趨勢 b. 目前股價已充份反應企業合理價值 ( 二 ) 投資特色 : (1) 海外投資地區涵括泛歐地區各主要工業及新興開發國家 :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國家除需遵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外, 並需符合經理公司海外投資標的之評比考量 : A. 產業基礎建設持續發展 B. 政府法令規範正面鼓勵 C. 企業私有化進行無礙 D. 重要科技研發表現 E. 內部競爭力提升 F. 創造企業全球化或差異化藍圖規劃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國家 投資地區投資國家英國 德國 法國 義大利 西班牙 瑞士 奧地成熟歐洲國家利 比利時 丹麥 芬蘭 希臘 愛爾蘭 荷蘭 泛歐地區盧森堡 挪威 葡萄牙 瑞典捷克 匈牙利 波蘭 俄羅斯 土耳其 以色列 新興歐洲國家埃及 南非 (2) 本基金主要投資之 10 大產業為具有競爭優勢或市場領導地位之國內外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本基金主要投資之 10 大產業 產業別主要項目 第 3 頁

9 高科技產業 電信服務業 健康醫療產業 能源產業 公共事業 金融產業 消費用品產業 非循環性消費產業 原物料產業 從事通訊 資訊 網際網路 軟體 消費性電子 半導體 關鍵性零組件 光電 電子生產設備 工業電子 航太及污染防治等重要高科技相關業務從事各國市內 長途固定電話服務 行動通訊服務 光纖傳輸 寬頻資料傳輸與上網服務 有線電視 衛星無線 電子商務等相關業務從事生物科技 製藥 基因研究 醫療器材與服務等相關業務 從事煉油 探勘 生產及油田服務等相關業務 從事電力 水力及瓦斯供應等相關業務 從事銀行 壽險 產險 租賃 證券經紀商 資產管理及房地產等相關業務從事食物 飲料 菸草 服飾 家庭用品及個人用品等相關業務 從事汽車零組件 輪胎 零售業 媒體娛樂 大眾傳播 圖書與報紙出版 旅館 旅遊及餐廳等相關業務 從事鋁 鐵 貴金屬 房屋建材 紙類及特殊化學材料等相關業務 從事航太與國防 鐵路與公路運輸 航空與航運 資本財 基礎工業商業服務及供給等相關業務 (3) 落實的全球產業研究分析 經理公司國際部研究團隊每週依據各投資市場地區變化撰寫包括總體經濟 標的 公司及其相關產業證券經紀商所提供的綜合評估研究報告, 亦整合投資市場之研 究報告, 提供本基金經理人最新投資建議, 以充份掌握泛歐各地市場脈動, 以估 計投資區域配置, 並以合理價位持有泛歐地區具有區域競爭優勢或區域市場領導 地位之績優公司股票, 達到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 積極追求長期投資利得及 維持收益安定之基金投資目標 (4) 全球投資操作陣容 經理公司除秉承以往與美商威靈頓基金管理公司與富國資產管理公司之投資管理 經驗外, 已責成海外基金經理人 海外研究團隊 產業研究團隊 資深基金會計 人員及交易人員共同組成國際部, 以負責相關海外基金管理及操作業務, 經理公 司在海外部份基金產品線, 有 6 檔國際股票型基金 1 檔國際債券型基金及 1 檔國際 組合基金, 相關海外基金管理及操作之專業資歷及經驗完整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 請參考並依實際狀況修正 )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國內及泛歐國家 ( 含成熟歐洲及新興歐洲國家 ) 之有 價證券, 屬歐洲股票型投資, 故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基 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所訂,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5 ( 風險報酬等級依基金 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由低至高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 惟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 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如 : 價格波動風險 類股過 度集中或產業景氣循環風險 匯率波動風險等 本基金之投資風險請參閱本公開說明 書 基金概況 之 投資風險揭露 之內容 第 4 頁

10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所訂各類 型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以下表為原則 :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 股票型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一般型 ( 已開發市場 )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一般型 ( 單一國家 - 臺灣 ) 一般型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黃金貴金屬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風險報酬等級 RR3 RR4 RR5 RR3 RR4 RR5 RR4 RR5 債券型 ( 固定收益型 ) 保本型 貨幣市場型 平衡型 ( 混合型 )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投資等級之債券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區域或單投資等級之債券一國家 ( 新興市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場 亞洲 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大中華 其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他 ) 可轉換債券 第 5 頁 RR2 RR3 RR2 RR3 RR4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RR1 RR3 ( 偏股操作為 RR4 或 RR5)

11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投資等級 非投資等級 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風險報酬等級 RR2 RR3 不動產證券化型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RR4 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槓桿 / 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組合型基金 其他型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RR5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 往上加一個等級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十二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 3 個月內開始募集 銷售開始日自民國 95 年 6 月 1 日起 十三 銷售方式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受益憑證代銷機構 ( 以下簡稱代銷機構 ) 共同銷售之 十四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 10 元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 2% 申購之發行價額申購手續費率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 0-1.5% 新台幣 100 萬元 ( 含 ) 至 500 萬元 0-1.2% 新台幣 500 萬元 ( 含 ) 至 1,000 萬元 0-0.8% 新台幣 1,000 萬元(含)以上 0-0.6% 第 6 頁

12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 備註 : 實際申購手續費率由經理公司在該適當範圍內, 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 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1) 自募集日起 30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 10,000 元整 (2) 前開期間之後, 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 1,000 元整, 但若申購人以經理公司已發行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 收益分配之金額再 投資或再次申購本基金者, 其申購得不受上開最低金額之限制 十六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 況 ( 一 ) 有關洗錢作業中除充分瞭解客戶身份外, 如客戶係第一次辦理申購本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委託時, 對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由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檢核項目如下 : 1. 自然人客戶申購基金,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正本 ; 其為外國人者, 得要求其提供護照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法人 ( 含其他機構 ) 須檢附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唯繳稅完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證據 3. 應確認客戶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二 ) 本公司不受理客戶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另於受理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時, 對於下列案例, 應予拒絕 : 1. 本公司職員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應注意有無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2. 當被告知其現金交易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身分時, 客戶仍堅不提供為填具現金交易所需之相關資料 3. 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職員不得將確認紀錄 交易紀錄憑證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4. 意圖說服本公司職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5.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6.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7.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8. 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職員, 以達到證券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之目的 ( 三 ) 經理公司辦理基金申購作業時應遵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事項, 如因有相法令修正者, 從其規定辦理 第 7 頁

13 十七 買回開始日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3 個月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 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八 買回費用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 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併入 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非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現行為零 ( 本基金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 費用依公開說明書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規定辦理 ) 十九 買回價格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係指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 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 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為避免受益人 短線交易 頻繁, 稀釋基金之獲利, 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從事短線交易者, 須支付買回價金之 0.01% 作為買 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 四捨五入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所謂 短線交易 是指受益人自申購日起算第 7 個日曆日 ( 含 ) 內申請買回者, 但按事先 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者, 不在此限 舉例說明 :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7/6 day1 申購日 7/7 day2 7/8 day3 7/9 day4 1/10 day5 7/11 day6 7/12 day7 買回日 7/13 day8 7/14 day9 7/15 day10 7/16 day11 7/17 day12 某甲於 100/7/6 購入 A 基金 3000 單位, 但於 100/7/8 即申請買回 2000 單位, 此舉即抵觸 短線交易 規範, 故該筆買回價金將被扣除部份費用, 如下 : ( 若 A 基金於 100/7/11 之淨值為 20 元 ) 原應獲取之買回價金 :20*2000=40000 需扣除之短線交易費用 :20*2000*0.01%=4( 此筆金額將納入 A 基金資產中 ) 實際獲得之買回價款 : =39996( 如有跨行匯費須另外扣除 ) * 因 7/1 /12 為申購之第 7 個日曆日, 故需支付短線交易之費用, 若客戶於 7/1 /13 起申請買回者, 則毋須支付 廿一 營業日定義指本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日,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營業日認定標準, 於每會計年度之 12 月 20 日 ( 含 ) 前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本基金次一年度之 第 8 頁

14 基金營業日, 並於每季檢視本國證券市場休市日情形, 如有應調整本基金營業日之情事 者, 則於 3 月 6 月及 9 月份 20 日 ( 含 ) 前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廿二 臨時性假日 臨時性假日 係指本國證券市場如因颱風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致該市場主 要交易所有下列情事者而被認定為本基金臨時性假日者, 即為非基金營業日, 經理公司 應於知悉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 一 )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該日全天停止交易, 即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 二 )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停止開盤, 但可能視情況恢復交易, 可先行啟動 臨時性假日 之預備機制 ; 惟之後若其恢復交易, 該日仍視為該市場之正常營業日, 不適用 臨 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 三 ) 若該交易所當日為正常開盤, 但其後因臨時性之狀況停止交易 ( 提早收盤 ), 仍視同 該日為該市場之一般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廿三 經理費 廿四 保管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1.8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 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 6 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 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 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廿五 基金保證 : 不適用 廿六 是否分配收益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廿七 基金績效參考指標 (Benchmark) 貳 基金性質 本基金選定為 MSCI Europe( 摩根史坦利歐洲指數 ), 選定之依據係因該指數由公正且 具公信力之第三者所編製, 而該指數所涵蓋之國家與本基金成熟歐洲市場相符程度最 高, 且廣泛被採納使用 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係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 95 年 4 月 27 日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 易行為,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信託契約關係 本基金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 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 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 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 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 者外, 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第 9 頁

15 三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無 ) 參 經理公司之職責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基金資產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 3 日前及公開說明書修正經金管會核備後 10 日內, 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之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 進行傳輸, 公開說明書修正時, 亦同 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代銷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前, 應先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予投資人,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七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但應向金管會報備, 並公告之 八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 第 10 頁

16 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九 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 經理公司與受益憑證代銷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代銷機構 十一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 16 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二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三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四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十五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六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本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惟如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6 條之規定由主管機構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適當人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十八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 3 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十九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一 基金保管機構係受經理公司委託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 第 11 頁

17 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及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損害本基金資產時,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職務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新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集保機構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該集保機構暨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通用基礎設施及機構非屬基金保管機構之代理人, 如有可歸責前述系統或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受到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外,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避險決策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 10 條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 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及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及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 5 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 10 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第 12 頁

18 九 基金保管機構知悉經理公司有違反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之情事時, 應即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並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十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受益人權益向其追償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 16 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二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集,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 10 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五 除上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伍 基金投資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泛歐地區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得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政府公債 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 本基金投資泛歐地區係以投資成熟歐洲國家 ( 如英國 德國 法國 義大利 西班牙 瑞士 奧地利 比利時 丹麥 芬蘭 希臘 愛爾蘭 荷蘭 盧森堡 挪威 葡萄牙 瑞典 ) 為主, 以新興歐洲國家 ( 如捷克 匈牙利 波蘭 俄羅斯 土耳其 以色列 埃及 南非 ) 為輔 ; 並以高科技產業 電信服務產業 健康醫療產業 能源產業 公共事業 金融產業 消費用品產業 非循環性消費產業 原物料產業 基礎工業等十大產業中具有全球競爭優勢或區域市場領導地位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為主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泛歐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經金管會核定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或存託憑證 (Depository Receipts)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 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 投資所在國於美國之證券交易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 (NASDAQ) 掛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投資所在 第 13 頁

19 國於美國之證券交易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 (NASDAQ) 掛牌之美國存託憑證 (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 及投資所在國於美國之證券交易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 (NASDAQ) 掛牌之股票 任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3.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 含 ), 且投資於泛歐地區有價證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 含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95%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如下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 1 個月 (2) 本基金之投資所在國如英國 德國 法國 義大利 西班牙 瑞士 奧地利等 25 個國家, 其中任二個投資所在國境內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造成該國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與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不可抗力情事或任二個投資所在國實施外匯管制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 5% 時迄恢復正常後 1 個月止 (3) 本基金投資比例達 10%(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如英國 德國 法國 義大利 西班牙 瑞士 奧地利等 25 個國家, 任一投資所在國有證券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起, 至恢復正常後 1 個月止 : a. 最近 6 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 10% 以上 ( 含本數 ) b. 最近 30 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 20% 以上 ( 含本數 ) (4) 俟前揭特殊情形結束後 30 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3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 二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 本基金資產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8 條金管會規定之比率保持資產之流動性,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之銀行或短期票券, 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三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四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 從事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及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 新台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等方式, 或其他經中央銀行與金管會核准之避險交易方式, 辦理本基金外幣資產之避險管理 此外, 本基金亦得從事外幣間 ( 不含人民幣 ) 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 ( 含換匯 遠期 第 14 頁

20 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惟上述外幣間之匯率避險交易應以規避或降低新台 幣兌外幣之匯率風險為目的 ( 即所謂 Proxy Hedge 或替代性避險 ) 又, 為符合避險 之目的,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交易之操作時, 所持有外匯避險工具之總價值 ( 即以 美元計價或折算後之淨多空部位所對應之隱含部位價值 ) 與最後到期期間, 不得超過 所有外幣計價資產之總價值與最後到期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 相關規定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 應揭露所管 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一 ) 投資之決策過程 : 分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步驟 1. 投資分析 : (1) 投資決策會議 : 例行晨會 : 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 於晨會報告國內外總體經濟訊息 商品市場訊息 國際股市 債市及匯市分析 國內外政治經濟動態 利率走勢分析等, 供基金經理人參考 投資會議 : 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 就全球經濟趨勢及總體金融商品概況, 審視基金投 資組合進行資產配置, 訂定基金之投資策略,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之依據 (2) 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 研究人員依據公司定期或不定期之投資決策會議之投資決策 各種總體經濟指標數據 各 項投資標的之基本面或技術面資訊, 或依據專業機構所提供全球金融市場之研究報告與相 關訊息, 進行分析研判工作, 作成 投資分析報告, 完成後送交複核人員審核, 事後轉 呈權責主管核閱 該步驟由報告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之建議及投資會議指導之方向, 並考量各項條件及其他相關 因素後綜合判斷, 決定投資標的 金額等事項, 並作成 投資決定書, 經複核人員審核, 呈權責主管核閱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投資執行 : 交易人員應依據基金經理人開立之 投資決定書 內容, 執行每日有價證券之交易, 並將 投資決定書之執行情形記載於投資執行表中, 交易員於完成後之投資執行表簽章後, 再經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簽核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應依其操作之基金, 每月分析其操作績效, 製作成 投資檢討報告, 經部門 主管覆核, 並呈權責主管簽核 ( 二 ) 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過程交易決策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 定 交易執行 交易檢討等四步驟 1. 交易分析 交易分析 : 研究員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載明交易理由及交易條件等項目, 並詳 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本步驟由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撰寫人 複核人員及或 權責主管負責 2. 交易決定 基金經理人依據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 本步驟由基 第 15 頁

21 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交易執行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 作成交易執行紀錄, 本步驟由交易員 複核 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交易檢討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 ;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主要經 ( 學 ) 歷 基金經理人 : 林志映 學歷 : 銘傳大學金融研究所 現任 : 元大投信環球市場投資部專業經理 2016/06/01~ 迄今 主要經歷 : 元大投信環球市場投資部專業副理 2015/10/ /05/31 元大投信投資二部專業副理 2014/04/ /09/30 元大投信國際部專業副理 2011/10/ /03/31 ( 四 ) 經理人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相關投資會議 分析報告, 在遵照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範下 運用本基金, 依據基金投資目標填具投資決定書, 再依公司之核決權限完成覆核後, 交付執行之 基金經理人不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 五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任期基金經理人起迄 林志映 2015/05/01 - 備註 陳建彰 2014/10/ /04/30 核心經理人 林志映 2014/10/ /04/30 協管經理人 陳建彰 2014/05/ /09/30 魏伯宇 2013/07/ /04/30 協管經理人 陳建彰 2013/07/ /04/30 核心經理人 陳建彰 2011/10/ /07/14 ( 六 )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之名稱 : 元大全球股票入息基金 ( 協管 ) (2) 經理公司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不得違反現行有關法令 基金管理辦法 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之限制 另外, 經理公司對於一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二個 ( 含 ) 以上基金之防火牆規範如下 : A. 不同基金間對同一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不得於同日或同時為反向操作 B. 不同基金之投資決策應分別獨立 C. 同一基金經理人為不同基金就相同之有價證券於同一日同時進行買賣時, 應力求 公平對待每一基金 三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 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第 16 頁

22 本基金之管理業務, 本公司無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四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本基金無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以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各基金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不得運用本基金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但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讓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 10%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 10%;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 1%;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 3%; 12.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13. 不得投資於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 1 營業日淨資產價值 90% 以上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15. 投資於其他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16.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 第 17 頁

23 總數之 10%; 17.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當月份買賣股票總金額之 30%; 18.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19. 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並不得超過新台幣 5 億元 20.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 10%;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 10%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21. 投資於任一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亦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額之 10%; 22.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 10%;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3.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4.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5.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10%;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 10%;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28.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第 18 頁

24 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29.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0.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 31.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項第 8 至第 11 款 第 14 至第 17 款及第 19 至第 28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三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第 ( 一 )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第 ( 一 )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 一 ) 國內部份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及金管會 105 年 0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辦理, 其情形如下, 上述法令如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 從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1.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且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ㄧ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1)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 符合下列條件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i.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ii.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3) 經理公司除依第 1 項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 第 19 頁

25 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4.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股數計算 5. 經理公司依第 3 項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依前述第 3 項第 (3) 款規定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6. 經理公司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前述第 3 項點第 (2) 款及第 (3) 款之股數計算 7.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及董事 監察人選舉權, 應由權責單位 ( 操作單位 ) 作成評估分析表, 如無前項但書之情形, 除有前述第 3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之情形外, 經權責單位主管核准後, 應指派公司內部人員依建議書之核准內容出席為之 如有前述第 3 項第 (3) 目之情形時, 權責單位主管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並依指派書上之指示, 行使各項議案之表決權 8.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9.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並應將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 二 ) 國外部份 :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原則上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有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代理基金出席股東會, 由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代表出席該股東會暨行使表決權 七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 一 ) 投資於國內之基金者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乃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處理方法 : 第 20 頁

26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購入基金經理公司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之作業流程為 : (1) 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 : A. 公司接獲子基金之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 應立即通知權責單位 ( 操 作單位 ) B. 依法規定得不指派或指派人員代表出席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C. 開會前需將表決票整理並附其清單交權責單位 ( 操作單位 ) 主管勾選議案, 並 於清單上蓋章表示完成此項作業 (2) 作成書面記錄 : 代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後填具出席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循序編 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記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 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3) 本公司人員不得對外透露相關基金投票內容之訊息 (4)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受益 人會議委託書, 或藉行使持有子基金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二 ) 投資於國外之基金者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於接獲海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通知時, 會以傳真或電 子方式即時告知基金經理人, 並由基金經理人決議及簽章後, 再傳真或電子方 式回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委由其執回該外國基金管理機構 ; 如受益人會議有重 大議題需親自出席行使表決權者,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亦會經基金經理人指示後 代表本基金出席該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以盡力維護受益人之權益 (2) 作業流程 A.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海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即告知 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 並將相關資料通知經理公司 B. 經理公司比照國內之處理原則行使表決權, 由基金經理人決議及簽章後, 傳真或電子回覆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並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 構執回表決票或出席該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以行使表決權 八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請參閱 附錄 2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之介紹 九 經理公司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之避險方法 : ( 一 ) 為了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基金之投資收益,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就本基金 投資於上述國家之資產, 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 新台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以及外幣間 ( 不含人民幣 ) 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之操作, 以規避或降低台幣對外幣間 的匯兌風險 上述外幣間之匯率避險交易實則應以規避或降低台幣兌外幣之匯率風險 為目的 ( 即所謂 Proxy Hedge 或替代性避險 ) ( 二 ) 本基金所投資以外幣計價之資產, 包括持有外幣之現金部份, 於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 交易之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陸 投資風險之揭露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 第 21 頁

27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 在投資風險 :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國內股市表現常受到各種不同類型主流類股牽動, 而主流類股會因市場之變化而替換, 因 此本基金將將採分散佈局, 以減少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因投資標的所屬產業景氣循環波動的特性而需承受相關的風險, 當特定產業景氣趨向保守 時, 其相關企業盈餘及成長性將因此受到抑制, 從而個別公司的表現將隨產業景氣收縮而 向下修正, 本公司雖積極掌握產業動脈並力求慎選各項投資標的, 惟產業的景氣循環波動 仍將一定程度地影響本基金淨資產的表現 三 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1. 適用於可投資債券 : 國內債券市場交易仍不夠活絡, 當市場行情不佳, 接手願意不強時, 可能發生在短時間內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基金所持有債券之風險 2. 適用於可投資上櫃公司 : 本基金可投資於上櫃股票, 投資人需瞭解我國證券上櫃市場相 對於集中市場尚處於初期發展階段, 股價變動幅度較大, 部份上櫃公司資本額較小, 面 臨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較高, 因此可能會有股價巨幅變動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四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我國證券市場受政治因素影響頗大, 因此國內外政經情勢 兩岸關係之互動及未來發展狀 況, 均會影響本基金所投資證券價格之波動 ; 此外, 利率調整及產業結構等因素也會影響 上市 上櫃股票的價格 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 本公司對於交易對象之評估有一套完善之篩選標準, 本公司採透明 之量化分析, 輔以交易對手之信用評等 資訊安全及作業品質作為評估依據, 惟不保證得 以完全規避信用風險 五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可轉換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是介於股票與債券之金融商品, 其價格亦會受 標的股價格波動之影響, 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包含投資一般債券及標的股價格變動之風險 投資附認股權公司債之風險為, 附認股權公司債是結合公司債和認股權證之金融商品, 認 股權證係為選擇權之一種, 投資附認股權公司債包含投資一般債券及選擇權操作之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標的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ETF 係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 其買賣價格以市場撮合的買賣成交價為準而非傳統基金以基金淨值為買賣價格, 而 ETF 成交價格易受股市走勢及市場供需影響而與 ETF 淨值產生折溢價風險 另外,ETF 次級市場交易量若不足, 可能影響本基金買賣該 ETF 之交易, 故本基金亦需承擔 ETF 次級市場交易流動性風險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 本公司對於交易對象之評估有一套完善之篩選標準, 本公司採透明 之量化分析, 輔以交易對手之信用評等 資訊安全及作業品質作為評估依據, 惟不保證得 以完全規避信用風險 七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風險 第 22 頁

28 本公司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相關商品,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期貨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 或選擇權 屆期無履約價值時, 縱使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八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本基金投資國家中, 包含成熟市場及新興市場 ; 新興市場國家, 一般對外匯的管制較嚴格, 同時也有匯率變動的風險存在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台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當美金等匯率變動時, 將影響本基金以新台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將從事遠 期外匯 換匯交易 換匯換利 新台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以及外幣間 ( 不含人民 幣 ) 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之操作, 以降 低或規避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匯率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在顧及投資人權益, 增加投資效率 之考量下, 匯率避險性質並非屬完全避險策略, 基金經理人將依專業判斷及善良管理人之 責任決定匯率避險比率以及替代避險策略 ) 九 基金出借所持有有價證券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不得將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亦不得借入有價證券 十 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 : 美國政府於 102 年 1 月 17 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融機構 ( 以下稱 FFI ) 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 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 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 美國政府為 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 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 30% 之扣繳稅 因本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的 FFI, 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 基金已完成 FATCA 協議簽 署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 故此, 基金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 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 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 在國內法令 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 人資訊申報 此外, 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 FATCA 相關協議, 但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 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 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 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之風 險, 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 及為遵循 FATCA 相關規定, 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 於 :(1) 拒絶申購 ;(2) 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 ;(3)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 相關稅款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 之扣繳稅務風險 柒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捌 申購受益憑證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之程序依 第 23 頁

29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並繳付申購價金 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印鑑卡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再次申購者免附前述之證明文件 ) 於每營業日下午 4 時前以電子交易方式或 4 時 30 分前以書面或書面傳真方式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 各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 ( 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 ) 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 1 營業日之申購申請 電子交易指網際網路 傳真及利用電子媒介傳遞之交易 ( 二 )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 三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銷機構於收到申購書及申購價金時, 應交付申購人收執聯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除申購金額超過最高淨發行總面額者外,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 3 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收執聯自申購價金返還之日起失效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 2%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 10 元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按下列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 申購之發行價額申購手續費率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 0-1.5% 新台幣 100 萬元 ( 含 ) 至 500 萬元 0-1.2% 新台幣 500 萬元 ( 含 ) 至 1,000 萬元 0-0.8% 新台幣 1,000 萬元(含)以上 0-0.6% 備註 : 實際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在該適當範圍內, 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 四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受益憑證代銷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 一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自民國 98 年 10 月 1 日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第 24 頁

30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本基金轉換為無實體發行後受理受益人之申購, 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由經理公司提供確認單或對帳單予受益人 ( 四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銷售機構為之 本公司目前未開放 受益憑證得登載於受益人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故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四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一 )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除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者外,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 3 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 10 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 1 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 1 元者, 四捨五入 玖 買回受益憑證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本基金之買回程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受益人得於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 填妥買回申請書, 並攜帶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及所需之買回手續費, 於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前以書面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或於每營業日下午 4 點前至本公司基金理財網進行電子交易 註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買回申請 註 電子交易指網際網路及利用電子媒介傳遞之交易 ( 二 )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係指買回申請書及其相 第 25 頁

31 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 ) 為避免受益人 短線交易 頻繁, 稀釋基金之獲利, 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從事短線交易者, 須支付買回價金之 0.01% 作為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所謂 短線交易 是指受益人自申購日起算第 7 個日曆日 ( 含 ) 內申請買回者, 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者, 不在此限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非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現行為零 ( 三 )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台幣 50 元之買回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給付時間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起 7 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2. 有公開說明書玖 五 ( 二 ) 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 7 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二 ) 給付方式 1.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2. 如選擇匯款方式或郵寄支票為給付方式, 受益人將負擔電匯費及郵資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自民國 98 年 10 月 1 日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一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依信託契約所定比率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本基金投資所在國之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法令限制或主管機關之命令無法從事外匯交易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第 26 頁

32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 1 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 7 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有前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 2 年度 ( 未滿 2 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全部年報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 ( 註 ) 經理費 保管費 申購手續費率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1.80% 之比率, 逐日累 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 之日起屆滿 6 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特殊 情形外, 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 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26% 之比率, 由 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發行價額未達 100 萬元按發行價格之 發行價額 100 萬元 ( 含 ) 以上未達 500 萬元按發行價格之 發行價額 500 萬元 ( 含 ) 以上未達 1,000 萬元按發行價格之 發行價額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按發行價格之 0-1.5% 0-1.2% 0-0.8% 0-0.6% 第 27 頁

33 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 ) 其他費用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非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現行為零 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 7 日 ( 含 ) 者, 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 0.01% 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 50 元, 但至經理公司辦理者無每次預估新台幣 100 萬元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及為避險操作及增加投資效益目的而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 及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及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以及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 2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事由, 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及本基金有關之訴訟上或非訴訟之費用及其他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註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申購手續費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購 買回時另行支付, 買回費用於申請時自買回價金扣除,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出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準用財政部 (8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102 年 6 月 25 日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但相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 一 ) 所得稅依 102 年 6 月 25 日所得稅法修正案規定,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及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非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故免納所得稅 ( 二 )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 三 )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 四 )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之資產及其交易所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個投資所在國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 五 ) 本基金依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應予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 第 28 頁

34 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 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 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四 受益人會議 ( 一 ) 召集事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集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 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 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二 ) 召集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經理公司應 即召集受益人會議 ;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 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 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2.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 1 年以上,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 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3% 以上之受益人, 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 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3.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日起 2 日內, 依第 1 項之 ( 三 ) 決議方式 規定檢具召開事由向金管會申報召開受益人會議 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41 條規定召開者, 應隨即申報, 於經金管會核准後即行召開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集 若以書面方式召開時, 受益人之出席 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以親自出席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亦得出具由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委託書, 依 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載明授權範圍, 並附代 理人身分證影本, 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 依前揭規定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 人會議者, 每一受益人以出具一委託書並委託 1 人為限, 委託書並應於受益人會 議召開前 5 日送達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指定之處所 委託書有重複時, 以最先送 達者為準, 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 不在此限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1/2 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 1/2 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 方式提出 : 第 29 頁

35 (1) 解任或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3. 受益人會議召開等相關事宜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4. 本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但未滿 1 個受益權單位之畸零單位無表決權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一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 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 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 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 應公告之事項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 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 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經理公司所選定的公告方式如下 : (1) 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者 ( 網址 : 第 30 頁

36 本基金之財務報告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2) 公告於經理公司網站 ( 網址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營業日 (3) 公告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者 ( 網址 :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 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 1. 方式通知者, 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2. 依前述 2.(3) 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 ; 依前述 2.(1) 及 2.(2) 約定之 方式公告者, 以傳輸至上開所定網站之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 1.2. 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 為之 ( 四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人請 求閱覽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3. 本基金之最近 2 年度 ( 未滿 2 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全部年報 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一 投資情形 ( 一 )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例 第 31 頁

37 股票名稱 元大泛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頁 1 淨資產總額明細表 單 位 : 新台幣百萬元 佔淨資產 百分比 % 項目證券市場名稱金額 受益憑證 0 存託憑證 0 股票 0 上市股票 469 上櫃股票 0 承銷中股票 0 股票合計 469 債券 0 上市債券 0 上櫃債券 0 未上市上櫃債券 0 債券合計 0 短期票券 0 利率交換 0 銀行存款 118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39 淨資產 626 ( 二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證券市場名稱 第 32 頁 股數 ( 千股 ) 每股市價 ( 新台幣元 ) 投資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NOVARTIS AG-REG 上市股票 7 2, NESTLE SA-REG 上市股票 5 2, ROCHE HOLDING AG-GENUSSCHEIN 上市股票 1 7, DANSKE BANK A/S 上市股票 NOVO NORDISK A/S-B 上市股票 6 1, PANDORA A/S 上市股票 2 3, VALEO SA 上市股票 6 1, THALES SA 上市股票 3 2, TOTAL SA 上市股票 6 1, AXA SA 上市股票 PEUGEOT SA 上市股票 BNP PARIBAS 上市股票 4 1, IPSEN 上市股票 3 2, CAPGEMINI 上市股票 2 3, SAP SE 上市股票 5 2, INFINEON TECHNOLOGIES AG 上市股票 FRESENIUS SE & CO KGAA 上市股票 4 2, CONTINENTAL AG 上市股票 1 6,

38 DAIMLER AG-REGISTERED SHARES BREMBO SPA PRYSMIAN SPA RECORDATI SPA ASML HOLDING NV ING GROEP NV INDUSTRIA DE DISENO TEXTIL GLAXOSMITHKLINE PLC ROYAL DUTCH SHELL PLC-A SHS STANDARD CHARTERED PLC ASHTEAD GROUP PLC IMPERIAL BRANDS PLC VODAFONE GROUP PLC ASSA ABLOY AB-B NETENT AB 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 , , , , , , (三)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無) (四)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 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 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無) 二 投資績效 (一)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本基金成立於95年6月20日) 資料來源 Lipper 二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分配收益之金額 (無) 三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第 33 頁

39 資料來源 Lipper 四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元大泛歐成長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明細表 期 間 最近三個月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最近三年 最近五年 最近十年 基金成立日 95年06月20日 起算至本公 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累 計 報 酬 105年9月30日 率 ( ) 資料來源:lipper ( 註)依金管會規定 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之計算公式為 TR= ERV -1 P 基金評估期間之累計報酬率 P 評估期間期初受益人投資本基金之金額(如含銷售費者應予扣除) ERV 評估期間期末受益人買回本基金所得之金額(如有買回費者應予扣除) 本公式假設受益人分配之收益均再投資本基金(如有銷售費應予考慮) TR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 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年度 各年度基金 之費用率(%)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 表及附註 請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基金資訊/基金財務報告書 五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 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上開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 應一併揭露 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例 時間 項 2015年 2016年 01月01日 至 09月30日 證券商名稱 元大證券 美林證券 摩根大通 Instinet Pacific 富邦證券 元大證券 美林證券 國泰法人 Instinet Pacific 富邦證券 元大泛歐成長基金 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表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新台幣千元) 股票 債券 其他 合計 207, , , ,023 79, , , , , , ,314 9,838 12, ,190 58,028 19,391 8,134 10,370 13,459 第 34 頁 220, , , ,023 86, , , , , ,621 手續費金額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 (新台幣千元) 單位數(千個) 比例(%) % % % % % % % % % %

40 六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 第 35 頁

41 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一 本基金定名為元大泛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保管機構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第 3 條第 1 項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台幣 120 億元, 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 24 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 10 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2 億個單位 募集達首次最高淨發行總面額 95% 以上時, 並符合金管會規定, 得經金管會核准, 追加發行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第 4 條及第 6 條 ) 一 受益憑證之發行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二 )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壹位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 五 )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六 )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七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八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銷售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 第 36 頁

42 規定辦理 ( 九 )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二 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受益憑證, 免辦理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 第 5 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捌之說明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第 7 條 )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信託契約第 3 條第 2 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 30 日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 24 億元整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 10 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4.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無 ( 本基金為開放式基金 ) 柒 基金之資產(第 9 條)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第一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泛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泛歐成長基金專戶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第 37 頁

43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手續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六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及避險操作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第 10 條)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 短期票券帳簿維持費及中央銀行清算服務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及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 三 ) 依信託契約第 16 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處理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 12 條第 11 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 13 條第 6 項 第 10 項及第 11 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 2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 3 億元時, 除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 11 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拾之說明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 12 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參之說明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 13 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肆之說明 第 38 頁

44 拾貳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第 14 條)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泛歐地區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得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政府公債 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 二 ) 本基金投資泛歐地區係以投資成熟歐洲國家 ( 如英國 德國 法國 義大利 西班牙 瑞士 奧地利 比利時 丹麥 芬蘭 希臘 愛爾蘭 荷蘭 盧森堡 挪威 葡萄牙 瑞典 ) 為主, 以新興歐洲國家 ( 如捷克 匈牙利 波蘭 俄羅斯 土耳其 以色列 埃及 南非 ) 為輔 ; 並以高科技產業 電信服務產業 健康醫療產業 能源產業 公共事業 金融產業 消費用品產業 非循環性消費產業 原物料產業 基礎工業等十大產業中具有全球競爭優勢或區域市場領導地位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為主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泛歐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經金管會核定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或存託憑證 (Depository Receipts)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REIT) 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 投資所在國於美國之證券交易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 (NASDAQ) 掛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投資所在國於美國之證券交易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 (NASDAQ) 掛牌之美國存託憑證 (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 及投資所在國於美國之證券交易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 (NASDAQ) 掛牌之股票 任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 含 ), 且投資於泛歐地區有價證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 含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95%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如下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 本基金之投資所在國如英國 德國 法國 義大利 西班牙 瑞士 奧地利等 25 個國家, 其中任二個投資所在國境內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造成該國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與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不可抗力情事或任二個投資所在國實施外匯管制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 5% 時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3) 本基金投資比例達 10%(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如英國 德國 法國 義大利 第 39 頁

45 西班牙 瑞士 奧地利等 25 個國家, 任一投資所在國有證券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起, 至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A. 最近 6 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 10% 以上 ( 含本數 ) B. 最近 30 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 20% 以上 ( 含本數 ) (4) 俟前揭特殊情形結束後 30 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3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 本基金資產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8 條金管會規定之比率保持資產之流動性,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之銀行或短期票券, 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 從事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之期貨及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七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 新台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等方式, 或其他經中央銀行與金管會核准之避險交易方式, 辦理本基金外幣資產之避險管理 此外, 本基金亦得從事外幣間 ( 不含人民幣 ) 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惟上述外幣間之匯率避險交易應以規避或降低新台幣兌外幣之匯率風險為目的 ( 即所謂 Proxy Hedge 或替代性避險 ) 又, 為符合避險之目的,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交易之操作時, 所持有外匯避險工具之總價值 ( 即以美元計價或折算後之淨多空部位所對應之隱含部位價值 ) 與最後到期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幣計價資產之總價值與最後到期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 ( 二 )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以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第 40 頁

46 ( 四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 五 ) 不得對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各基金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 七 ) 不得運用本基金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但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讓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投資於任一上市上櫃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 10%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 九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 (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 10%; ( 十一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 1%;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 3%; ( 十二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十三 ) 不得投資於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十四 )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 90% 以上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 十五 ) 投資於其他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 十六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10%; ( 十七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當月份買賣股票總金額之 30%; ( 十八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 十九 ) 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並不得超過新台幣 5 億元 ( 二十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 10%;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 10%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第 41 頁

47 ( 廿一 ) 投資於任一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亦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額之 10%; ( 廿二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 10%;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廿三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廿四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 廿五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10%;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廿六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 10%;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廿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 廿八 )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 廿九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 三十 )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 ( 三十一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第 4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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