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網-富蘭克林華美五檔基金修正事宜.瀚亞PPM修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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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蘭克林華美五檔基金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瀚亞全球高收益債券 基金之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暨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訊息通知 一 茲轉知富蘭克林華美投信經理之富蘭克林華美富蘭克林全球債券組合基金 ( 代號 /004004/8E16/8E17) 富蘭克林華美坦伯頓全球股票組合基金 ( 代號 )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新興市場股票組合基金 ( 代號 )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積極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 代號 /004010) 及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天然資源組合基金 ( 代號 ) 等五檔基金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暨公開說明書一案, 業經金管會 107 年 3 月 12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在案 本次修正信託契約第 14 條 15 條之內容訂於 107 年 6 月 1 日生效外, 其於修正事項自公告 (107 年 3 月 13 日 ) 之翌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敬請詳見富蘭克林華美投信提供之公告函如附件 二 茲轉知瀚亞投信經理之瀚亞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代號 /026029/8N01/8N02/8N17/8N18/8N19/8N20) 為解決跨時區海外投資流程不便之問題, 擬將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PPM America, Inc.,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部分條文暨公開說明書一案, 業經金管會 107 年 3 月 23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並訂於 107 年 6 月 1 日生效 本次修正內容詳見附件, 重點如下 : ( 一 ) 增訂受託管理機構之定義 ( 二 ) 增訂經理公司對受託管理機構選任或指示之義務與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之監督責任不因經理公司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而受影響

2 主旨 : 公告本公司所經理之 富蘭克林華美富蘭克林全球債券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蘭克林華美坦伯頓全球股票組合基金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新興市場股票組合基金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積極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天然資源組合基金 等五檔基金 ( 下稱 旨揭基金 ), 配合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暨公開說明書,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特此公告 說明 : 一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3 月 12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在案 ; 茲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78 條及旨揭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 31 條規定辦理公告 二 依據 106 年 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最新法令暨實務操作增列以增加投資效率為目的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另同步配合最新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修訂信託契約相關內容 三 旨揭基金修正信託契約第 14 條者, 以及 富蘭克林華美富蘭克林全球債券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積極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 15 條, 修正內容應於施行前 30 日, 公告及通知受益人 四 前述說明三之修正事項生效日, 僅訂於民國 107 年 6 月 1 日生效, 其餘修訂事項自公告翌日起生效 五 旨揭基金之公開說明書配合修正, 修正後之公開說明書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及本公司網站 ( 查詢下載 六 旨揭基金之信託契約修訂內容如下 : 1

3 1. 富蘭克林華美富蘭克林全球債券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條次修正後條文條次修正前條文說明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 第廿二項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第六項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第 ( 六 ) 款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第六項第 ( 八 ) 款 第十項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 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票 股價指數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債券指數 債券 利率或貨幣之期貨 選擇權 期貨選擇權或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但經理公司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 僅得以衍生自指數之證券相關商品為限, 不得交易衍生自單一標的之證券相關商品, 且所交易之指數類證券相關商品應與本基金資產類別相關, 有關之運用策略詳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尚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第二項本基金屬於各類型之分配型受益權單位投資子基金所得之收益分配 ( 中華民國境內及屬大陸地區來源之收益不計入 ), 為各類型之分配型 第廿二項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第六項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第 ( 六 ) 款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第六項第 ( 八 ) 款 第十項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配合 106 年 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暨實務操作所需修訂之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暨實務操作所需修訂之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7 款之修正 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得運配合 106 年 1 月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指 24 日金管證投數股票型基金 (ETF) 債券指數 債字第券或利率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 號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但須符函, 增列經理公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司為增加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效率從事證券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相關商品交易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之限制 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第二項本基金屬於各類型之分配型受益權單位投資境外子基金所得之收益分配, 為各類型之分配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上述可分配收益, 經 配合實務作業所需調整可分配收益來源之用語 2

4 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上述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得按月依該等收入之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進行收益分配 理公司得按月依該等收入之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進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四項有關國外之資產,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而從其規定外, 應依下列計算標準辦理之 : ( 一 )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Lipper) 所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未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時前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前述資訊, 則依序以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Lipper( 理柏 ) 資訊機構所提供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二 )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自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取得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自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系統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前自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取得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第五項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臺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含每日本 第四項 有關國外之資產, 除金管會另有規參酌 證券投資定而從其規定外, 應依下列計算標信託基金資產準辦理之 : 價值之計算標 ( 一 )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準, 並配合實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務作業, 增列國資單位 : 上市者, 以計算日前外資產之淨值一營業日投資所在國證劵集中計算取價時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點, 且酌修文櫃者, 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投字 資所在國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計算日前一營業日無收盤價格或經理公司未公告每單位淨資產價格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最新公告之單位淨資產價值代之 ( 二 ) 前述所述之收盤價格 單位淨資產價值 最近之收盤價格 最近單位淨資產價值以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提供之資訊為準,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提供之資訊時, 以 Lipper( 理柏 ) 或其他具國際公信力之資訊機構所提供之資訊為準 ( 三 )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自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取得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自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系統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自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取得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第五項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臺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含每日本 配合實務作業, 修訂使用之 3

5 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類型受 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類型受 匯率資訊取得 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前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提供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提供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時, 則以當日 IDC(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所提供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為準 如計算日無前一營業日之外匯收盤匯率, 則依序以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IDC (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所提供之最近之外匯收盤匯率代之 但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 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先依 Bloomberg 時點及來源 ( 彭博資訊 ) 所提供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美元對新台幣收盤匯率換算成新台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提供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時, 以 Lipper( 理柏 ) 或其他具國際公信力之資訊機構所提供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為準 如計算日無前一營業日之外匯收盤匯率, 以最近之外匯收盤匯率代之 但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除上述差異外, 餘均與原富蘭克林華美富蘭克林全球債券組合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相符 2. 富蘭克林華美坦伯頓全球股票組合基金條次修正後條文條次修正前條文說明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 第廿二項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第五項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第 ( 七 ) 款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第五項第 ( 九 ) 款 第九項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 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票 股價指數 指數股票型基金 第廿二項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第五項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第 ( 七 ) 款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第五項第 ( 九 ) 款 第九項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配合 106 年 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暨實務操作所需修訂之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暨實務操作所需修訂之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7 款之修正 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得運配合 106 年 1 月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指 24 日金管證投數股票型基金 (ETF) 債券指數 債字第 4

6 (ETF) 債券指數 債券 利率或貨幣之期貨 選擇權 期貨選擇權或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但經理公司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 僅得以衍生自指數之證券相關商品為限, 不得交易衍生自單一標的之證券相關商品, 且所交易之指數類證券相關商品應與本基金資產類別相關, 有關之運用策略詳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尚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券或利率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號函, 增列經理公司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限制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三項第 ( 一 ) 款第 ( 二 ) 款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除法令或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有關中華民國境內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 二 ) 有關國外之資產, 應依下列計算標準辦理之 : 1.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 (Lipper) 所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所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非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時前 第三項第 ( 一 ) 款第 ( 二 ) 款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參酌 證券投資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信託基金資產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價值之計算標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準, 並配合實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務作業, 增列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外資產之淨值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計算取價時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除法令點, 且酌修文或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字 列規定 : ( 一 ) 有關中華民國境內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 二 ) 有關國外之資產, 應依下列計算標準辦理之 : 1. 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前所取得前一營業日各相關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若上述資訊無法取得時, 則以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2. 非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前所取得前一營業日各子基金之單位或股份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如計算日無前一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 則以經理公司所取得各子基金最近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5

7 所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前述資訊, 則依序以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Lipper( 理柏 ) 資訊機構所提供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刪除 第四項 國外子基金價格及淨資產價值資訊之取得, 係以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每日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所提供者為準 如無法取得上述資訊時, 則改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資訊為準,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提供之資訊時, 以 Lipper( 理柏 ) 資訊機構所提供之資訊為準 本項內容併入本條第三項, 並酌修文字 其後項次往前移 第三項第 ( 二 ) 款第 2 目 第四項 2.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自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取得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自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系統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前自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取得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計算, 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 Bloomberg ( 彭博資訊 ) 所提供計算日外匯收盤匯率時, 則以當日 IDC(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所提供之匯率替代之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前述外匯收盤匯率時, 則依序以彭博資訊 第五項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本項內容併入 ( 一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本條第三項第 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 二 ) 款第 2 目, 自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取得並酌修文字 其 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 後項次往前移 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自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系統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 二 )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自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取得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第六項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計算, 先按 配合實務作 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四 業, 修訂使用之 時三十分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匯率資訊取得 示各該外幣交易價格換算為美元, 時點及來源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 午四時三十分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 限公司所示美元對新台幣收盤匯率 換算成新台幣, 若台北外匯經紀股 份有限公司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 候交易而無美元對新台幣收盤匯率 6

8 (Bloomberg) IDC(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所提供最近之外匯收盤匯率代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時, 則依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彭博資訊所示美元對新台幣匯率交易價格換算為新台幣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 Bloomberg ( 彭博資訊 ) 所提供計算日外匯收盤匯率時, 以 Lipper( 理柏 ) 資訊機構所提供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交易時間所取得外匯收盤匯率為準 如計算日無外匯收盤匯率, 以最近之外匯收盤匯率代之 第三十條幣制 第三十條幣制 第二項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換算, 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來源及其計算方式, 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 第二項第 ( 三 ) 款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第二項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換算, 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來源及其計算方式, 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第二項第 ( 三 ) 款 每月公佈基金投資個別子基金之名稱 淨資產價值 持有之受益權單位數及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除上述差異外, 餘均與原富蘭克林華美坦伯頓全球股票組合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相符 配合第二十條內容修訂, 調整項次 配合最新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修訂 3.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新興市場股票組合基金條次修正後條文條次修正前條文說明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 第二項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新興市場股票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五項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第十項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第十四項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第十五項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投資外國之有價證券, 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各投資所在國或地 第二項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配合最新契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富蘭克林華美新興約範本修訂趨勢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新興市文字 場股票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五項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配合最新契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約範本修訂所在國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文字 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第十項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配合最新契經理公司委託, 銷售受益憑證之機構 約範本修訂文字 第十四項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受益憑證銷售配合最新契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約範本修訂日 文字 第十五項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投資外國之有價證券, 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各投資所在國交易完 7

9 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成後計算之 第十六項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第十六項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配合最新契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約範本修訂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文字 之次一營業日 第二十四項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新增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第一項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受益 第二項 第三項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報金管會, 追加發行時亦同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及其他 配合最新契約範本 106 年 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暨實務操作所需增列相關內容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8 條之規定, 明訂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得辦理追加募集 8

10 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九項第 ( 六 ) 款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第九項第 ( 六 ) 款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五項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 第五項 基金銷售業務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配合最新契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約範本修訂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文字 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經理公司得指定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代理銷售受益憑證 配合最新契約範本修訂整文字 第六項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 第六項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 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 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 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 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 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 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 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 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 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 交付銀行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 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 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 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 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 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 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 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 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 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 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 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 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 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 9

11 條次修正後條文條次修正前條文說明 第七項 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 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 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 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 位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 述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第七項 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 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 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 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四項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 第四項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 第 ( 六 ) 款 買回收件手續費 ) 第 ( 六 ) 款 買回收件手續費 )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一項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 第一項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第 ( 二 ) 款 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第 ( 二 ) 款 刪除 第二項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二項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一項第 ( 八 ) 款 第二項 配合最新契約範本修訂文字, 將後第 ( 八 ) 款移至本款 本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之費用 配合前述第十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修訂刪除之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配合前述第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十條第一項 ( 三 ) 款及第 ( 八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第 ( 二 ) 款之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修訂調整文由經理公司負擔 字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二項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10

12 第七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七項 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應於配合最新契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約範本修訂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文字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八項 第九項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 ( 二 ) 款至第 ( 四 )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以下略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第十一項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六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 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 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 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 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 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d Traded Funds ( 簡稱 ETF) 反向型 ETF 商 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以下簡稱 本 國子基金 ) 與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八項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以下略 新增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第十項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受益憑證銷售配合最新契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約範本修訂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文字 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六項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國子基金 ) 與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 以下簡稱 外國子基金 ),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配合最新契約範本調整文字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得募集之基金種類以及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列明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之 11

13 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及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以下簡稱 外國子基金 ),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範圍 第五項 以下略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股票 股價指數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債券 債券指數 利率或貨幣之期貨 選擇權 期貨選擇權或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 但經理公司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 僅得以衍生自指數之 第五項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運用本基金,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 其交易比率 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 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配合 106 年 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增列經理公司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限制 證券相關商品為限, 不得交易衍生自 單一標的之證券相關商品, 且所交易 之指數類證券相關商品應與本基金 資產類別相關, 有關之運用策略詳公 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從事證券相關商 品交易尚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 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 第八項第 ( 六 ) 款 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新增 配合最新契約範本以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於 102 年 10 月 16 日之修正, 增列相關投資限制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12

14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 第八項 第 ( 六 ) 款 第八項第 ( 七 ) 款 第八項第 ( 九 ) 款 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 本基金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 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第九項前項第 ( 六 ) 款至第 ( 七 ) 款及第 ( 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 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惟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及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買回者, 得不受前開最低受益權單位數之限制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四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 第八項第 ( 八 ) 款 第九項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本基金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配合配合 105 年 11 月 24 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7 款之修正 依據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修訂 前項第 ( 六 ) 款及第 ( 八 ) 款規定比調整款次 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第一項 第四項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個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惟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及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買回者, 得不受前開最低受益權單位數之限制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13

15 用 第五項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 第五項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 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價金 文字 刪除 第六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第六項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第七項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三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有關中華民國境內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 二 ) 有關國外之資產, 應依下列計算標準辦理之 : 1.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上市上櫃子基金,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 理柏 (Lipper) 所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 配合最新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最新契約範本刪除之,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第七項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配合最新契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約範本修訂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文字 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第八項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配合最新契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約範本修訂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文字 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三項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有關中華民國境內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二 ) 有關國外之資產, 應依下列計算標準辦理之 : 1. 上市上櫃子基金,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前所取得前一營業日各相關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若上述資訊無前法取得時, 則以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2. 非上市上櫃子基金,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前所取得前一營業日各子基金之單位或股份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如計算日無前一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 則以經理公司所取得各子基金最近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參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並配合實務作業, 修訂國外資產之淨值計算取價時點及增列本基金從事國內外證券相關商品之取價時點 來源等資訊, 且酌修文字 14

16 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非上市上櫃子基金,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時前,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前述資訊, 則依序以 Bloomberg ( 彭博資訊 ) Lipper( 理柏 ) 資訊機構所提供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2.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系統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刪除 第四項 國外子基金價格及淨資產價值資訊本項內容併之取得, 係以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每日入本條第三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所提供者為準 如項, 並酌修無法取得上述資訊時, 則改以計算日文字 其後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Bloomberg 項次往前 ( 彭博資訊 )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資移 訊為準,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提供之資訊時, 以 Lipper( 理柏 ) 資訊機構所提供之資訊為準 第四項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計算, 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為計算依 第五項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計算, 先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示各該外幣交易價格換算為美元, 再按計 配合實務作業, 修訂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時點 15

17 據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 Bloomberg ( 彭博資訊 ) 所提供計算日外匯收盤匯率時, 則以當日 IDC(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所提供之匯率替代之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前述外匯收盤匯率, 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IDC(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所提供最近之外匯收盤匯率代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更換 第一項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 第 ( 二 ) 款 命令更換者 ; 第二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第一項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第 ( 五 ) 款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示美元對新台幣收盤匯率換算成新台幣, 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美元對新台幣收盤匯率時, 則依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彭博資訊所示美元對新台幣匯率交易價格換算為新台幣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提供計算日外匯收盤匯率時, 以 Lipper( 理柏 ) 資訊機構所提供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交易時間所取得外匯收盤匯率為準 如計算日無外匯收盤匯率, 以最近之外匯收盤匯率代之 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更換 第一項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 第 ( 二 ) 款 命令更換者 ; 第二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第一項第 ( 五 ) 款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第一項第一項第 ( 二 ) 款第 ( 二 ) 款 第一項第 ( 三 ) 款 第一項第 ( 七 ) 款 第一項第 ( 八 ) 款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第一項第 ( 三 ) 款 第一項第 ( 七 ) 款 第一項第 ( 八 ) 款 第二十九條會計 第二十九條會計 第二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度財 第二項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及來源, 並酌修文字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配合最新契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約範本修訂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文字 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受議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受議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配合最新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約範本修訂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文字 權利及義務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報, 16

18 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報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第三項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三十條幣制第二項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換算, 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來源及其計算方式, 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第一項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第 ( 一 ) 款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第二項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第 ( 六 ) 款 第二項第 ( 八 ) 款 第三項第 ( 二 ) 款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第三項 第三十條幣制第二項 前項年報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換算, 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來源及其計算方式, 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第一項第 ( 一 ) 款 第二項第 ( 六 ) 款 第三項第 ( 二 ) 款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本基金之年報 新增 第三十三條合意管轄第三十三條合意管轄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配合第二十條內容修訂, 調整項次 配合最新契約範本增列文字 除上述差異外, 餘均與原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新興市場股票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 券投資信託契約相符 4.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積極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條次修正後條文條次修正前條文說明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 第二十四項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第二十四項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配合 106 年 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暨實務操作 17

19 所需修訂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d Traded Funds ( 簡稱 ETF)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以下簡稱 本國子基金 ) 與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及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含指數股票型 ETF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以下簡稱 外國子基金 ),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配合證券投資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信託基金管理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辦法規定得募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集之基金種類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以及 106 年 5 月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7 日金管證投 ( 以下簡稱 本國子基金 ) 與於字第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 號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受益憑證函, 列明受益憑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基金股份證 基金股份或或投資單位,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投資單位之範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圍 ( 以下簡稱 外國子基金 ),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以下略 第五項 第八項第 ( 五 ) 款 以下略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股票 股價指數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債券 債券指數 利率或貨幣之期貨 選擇權 期貨選擇權或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 但經理公司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 僅得以衍生自指數之證券相關商品為限, 不得交易衍生自單一標的之證券相關商品, 且所交易之指數類證券相關商品應與本基金資產類別相關, 有關之運用策略詳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尚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 第五項 第八項第 ( 五 ) 款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運用本基金,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 其交易比率 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 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配合 106 年 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增列經理公司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限制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修訂之 18

20 十 ; 第八項第 ( 七 ) 款 第八項第 ( 七 ) 款 第八項第 ( 九 ) 款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第二項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 本基金投資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本基金屬於各類型之分配型受益權 單位投資於子基金所得之現金收益 分配 ( 中華民國境內及屬大陸地區 來源之收益不計入 ), 為各類型之分 配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 另外 幣兌美元間遠期外匯交易所衍生之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因外幣兌美元 間遠期外匯交易所衍生之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為正數時, 得為外幣計價之分配型 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上述可 分配收益, 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 三個月後, 經理公司得按月依該等 收入之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 額, 進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三項有關國外之資產, 應依下列計算標第 ( 二 ) 款準辦理之 : 1.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上市上櫃子基金,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 (Lipper) 所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非上市上櫃子基金,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時前所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前述資訊, 則依序以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Lipper 第八項第 ( 九 ) 款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第二項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本基金投資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本基金屬於各類型之分配型受益權單位投資於境外子基金所得之現金收益分配, 為各類型之分配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 另外幣兌美元間遠期外匯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因外幣兌美元間遠期外匯交易所衍生之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為正數時, 得為外幣計價之分配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上述可分配收益, 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經理公司得按月依該等收入之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進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三項第 ( 二 ) 款 有關國外之資產, 應依下列計算標準辦理之 : 1. 上市上櫃子基金,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前所取得前一營業日各相關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若上述資訊無法取得時, 則以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2. 非上市上櫃子基金,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前所取得前一營業日各子基金之單位或股份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如計算日無前一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 則以經理公司所取得各子基金最近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7 款之修正 依據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修訂 配合實務作業所需調整可分配收益來源之用語 參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並配合實務作業, 修訂國外資產之淨值計算取價時點及增列本基金從事國內外證券相關商品之取價時點 來源等資訊, 且酌修文字 19

21 ( 理柏 ) 資訊機構所提供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2.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系統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第四項 國外子基金價格及淨資產價值資訊之取得, 係以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每日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所提供者為準 如無法取得上述資訊時, 則改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資訊為準,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提供之資訊時, 以 Lipper( 理柏 ) 資訊機構所提供之資訊為準 本項內容併入本條第三項, 並酌修文字 其後項次往前移 第四項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臺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 Bloomberg ( 彭博資訊 ) 所提供計算日外匯收盤匯率時, 則以當日 IDC(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所提供之匯率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IDC(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所提供最近之外匯收盤匯率代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 第五項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臺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先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示各該外幣交易價格換算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示美元對新台幣收盤匯率換算成新台幣, 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美元對新台幣收盤匯率時, 則依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彭博資訊所示美元對新台幣匯率交易價格換算為新台幣 如 配合實務作業, 修訂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時點及來源, 並酌修文字 20

22 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計算日無法取得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提供計算日外匯收盤匯率時, 以 Lipper( 理柏 ) 資訊機構所提供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交易時間所取得外匯收盤匯率為準 如計算日無外匯收盤匯率, 以最近之外匯收盤匯率代之 第三十條幣制 第三十條幣制 第二項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換算, 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來源及其計算方式, 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二項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換算, 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來源及其計算方式, 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配合第二十條內容修訂, 調整項次 除上述差異外, 餘均與原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積極回報債券組合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相符 5.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天然資源組合基金條次修正後條文條次修正前條文說明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 第二項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天然資源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五項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第十項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第十四項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第十五項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投資外國之有價證券, 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第十六項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第二十四項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第二項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配合最新契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富蘭克林華美新興約範本修訂趨勢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天然資文字 源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五項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配合最新契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約範本修訂所在國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文字 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第十項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配合最新契經理公司委託, 銷售受益憑證之機構 約範本修訂文字 第十四項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受益憑證銷售配合最新契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約範本修訂日 文字 第十五項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配合最新契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約範本修訂基金投資外國之有價證券, 每營業日文字 之淨資產價值於各投資所在國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第十六項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配合最新契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約範本修訂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文字 之次一營業日 新增配合最新契約範本 106 年 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 21

23 條次修正後條文條次修正前條文說明第 號函暨實務操作所需增列相關內容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九項 第九項 第 ( 六 ) 款 第 ( 六 ) 款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依據 證券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投資信託事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業募集證券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投資信託基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單位 經金處理準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則 第 8 條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之規定, 明集 : 訂於符合法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令所規定之屆滿一個月 條件時得辦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理追加募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集 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報金管會, 追加發行時亦同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配合最新契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約範本修訂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及其他文字 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 22

24 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五項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第五項 經理公司得指定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代理銷售受益憑證 配合最新契約範本修訂整文字 第六項 第七項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 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 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 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 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 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 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 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 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 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 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 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 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 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 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 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 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 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 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 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 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 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 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 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 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 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 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 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 位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 述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 第六項 第七項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 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 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 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 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 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 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 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 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 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 交付銀行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 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 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 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 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 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 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 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 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 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 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 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 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 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 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 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 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 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配合最新契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為之 申約範本修訂 23

25 程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 購之程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文字 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四項第 ( 六 ) 款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第四項第 ( 六 ) 款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一項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 第一項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第 ( 二 ) 款 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第 ( 二 ) 款 刪除 第二項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二項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七項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一項第 ( 八 ) 款 第二項 配合最新契約範本修訂文字, 將後第 ( 八 ) 款移至本款 本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之費用 配合前述第十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修訂刪除之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配合前述第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十條第一項 ( 三 ) 款及第 ( 八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第 ( 二 ) 款之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修訂調整文由經理公司負擔 字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二項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七項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八項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第八項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配合最新契 24

26 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 ( 二 ) 款至第 ( 四 ) 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約範本修訂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金管會報備 : 以下略 文字 以下略 第九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第十一項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六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 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 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 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 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 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d Traded Funds ( 簡稱 ETF) 反向型 ETF 商 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以下簡稱 本 國子基金 ) 與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 外基金及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 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 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含指數股票型 ETF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以下簡稱 外國子基金 ), 並依下列規範進 行投資 : 新增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第十項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受益憑證銷售配合最新契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約範本修訂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文字 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六項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國子基金 ) 與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 以下簡稱 外國子基金 ),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配合最新契約範本調整文字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得募集之基金種類以及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列明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之範圍 25

27 條次修正後條文條次修正前條文說明 第五項 以下略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票 股價指數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債券 債券指數 利率或貨幣之期貨 選擇權 期貨選擇權或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 但經理公司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 僅得以衍生自指數之 第五項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運用本基金,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 其交易比率 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 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配合 106 年 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增列經理公司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限制 證券相關商品為限, 不得交易衍生自 單一標的之證券相關商品, 且所交易 之指數類證券相關商品應與本基金 資產類別相關, 有關之運用策略詳公 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從事證券相關商 品交易尚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 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 第八項第 ( 六 ) 款 第八項第 ( 七 ) 款 第八項第 ( 九 ) 款 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 本基金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第八項第 ( 六 ) 款 第八項第 ( 八 ) 款 新增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本基金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配合最新契約範本以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於 102 年 10 月 16 日之修正, 增列相關投資限制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配合 105 年 11 月 24 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7 款之修正 依據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26

28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號函修訂 第九項 前項第 ( 六 ) 款至第 ( 七 ) 款及第 ( 九 ) 第九項 前項第 ( 六 ) 款及第 ( 八 ) 款規定比調整款次 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修正者, 從其規定 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惟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及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買回者, 得不受前開最低受益權單位數之限制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一項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配合最新契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約範本修訂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文字 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惟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及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買回者, 得不受前開最低受益權單位數之限制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四項 第五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第四項 第五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配合最新契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約範本修訂價金 文字 刪除 第六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配合最新契約範本刪除之,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27

29 第六項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第七項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配合最新契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約範本修訂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文字 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第七項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三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有關中華民國境內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 二 ) 有關國外之資產, 應依下列計算標準辦理之 : 1.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上市上櫃子基金,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Lipper) 所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非上市上櫃子基金,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時前,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前述資訊, 則依序以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Lipper ( 理柏 ) 資訊機構所提供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 第八項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配合最新契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約範本修訂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文字 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三項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有關中華民國境內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二 ) 有關國外之資產, 應依下列計算標準辦理之 : 1. 上市上櫃子基金,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前所取得前一營業日各相關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若上述資訊無法取 參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並配合實務作業, 修訂國外資產之淨值計算取價時點及增列本基金從事國內外證券相關商品之取價時點 得時, 則以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來源等資 2. 非上市上櫃子基金, 以計算日經訊, 且酌修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文字 十分前所取得前一營業日各子基金之單位或股份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如計算日無前一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 則以經理公司所取得各子基金最近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28

30 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2.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系統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刪除 第四項 國外子基金價格及淨資產價值資訊本項內容併之取得, 係以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每日入本條第三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所提供者為準 如項, 並酌修無法取得上述資訊時, 則改以計算日文字 其後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Bloomberg 項次往前 ( 彭博資訊 )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資移 訊為準,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提供之資訊時, 以 Lipper( 理柏 ) 資訊機構所提供之資訊為準 第四項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計算, 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 Bloomberg ( 彭博資訊 ) 所提供計算日外匯收盤匯率時, 則以當日 IDC(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所提供之匯率替代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前述外匯收盤匯率時, 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IDC(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所提供最近之外匯收盤匯率代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第五項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計算, 先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示各該外幣交易價格換算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示美元對新台幣收盤匯率換算成新台幣, 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美元對新台幣收盤匯率時, 則依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彭博資訊所示美元對新台幣匯率交易價格換算為新台幣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提供計算日外匯收盤匯率時, 以 Lipper( 理柏 ) 資訊機構所提供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 配合實務作業, 修訂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時點及來源, 並酌修文字 29

31 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交易時間所取得外匯收盤匯率為準 如計算日無外匯收盤匯率, 以最近之外匯收盤匯率代之 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更換 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更換 第一項第 ( 二 ) 款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第二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第一項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第 ( 五 ) 款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第一項第 ( 二 ) 款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第二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第一項第 ( 五 ) 款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第一項第一項第 ( 二 ) 款第 ( 二 ) 款 第一項第 ( 三 ) 款 第一項第 ( 七 ) 款 第一項第 ( 八 ) 款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第一項第 ( 三 ) 款 第一項第 ( 七 ) 款 第一項第 ( 八 ) 款 第二十九條會計 第二十九條會計 第二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第二項 第三項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 第三項 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 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 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三十條幣制第二項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換算, 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來源及其計算方式, 依 第三十條幣制第二項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配合最新契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約範本修訂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文字 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受議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受議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配合最新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約範本修訂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文字 權利及義務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報,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報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前項年報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換算, 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來源及其計算方式, 依 配合第二十條內容修 30

32 本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訂, 調整項次 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 第一項第 ( 一 ) 款 第二項第 ( 六 ) 款 第二項第 ( 八 ) 款 第三項第 ( 二 ) 款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第一項第 ( 一 ) 款 第二項第 ( 六 ) 款 第三項第 ( 二 ) 款 第三十三條合意管轄第三十三條合意管轄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配合最新契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約範本修訂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文字 本基金之年報 新增配合最新契約範本增列文字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除上述差異外, 餘均與原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天然資源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 資信託契約相符 31

33 瀚亞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告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107) 瀚亞字第 0157 號主旨 : 本公司經理之 瀚亞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業經金管會核准將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PPM America, Inc. ( 以下稱 PPM America) 處理暨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特此公告 公告事項 : 一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78 條辦理公告 二 旨揭基金業經金管會 107 年 3 月 23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將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PPM America 處理暨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三 複委任及信託契約修訂條文自 107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 四 信託契約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正後之公開說明書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及本公司網站 ( 查詢 瀚亞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對照表 條 項款 修正後條文 條項款 原條文 說明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受託管理機構 : 指 PPM ( 本款新增 ) 本基金依據金 America, Inc., 依其與經理公司間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 管會 106 年 9 月 14 日金管證投 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 字 第 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經理公司複委任管理本基金國外投資業務之公司 號令將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 託管理機構, 爰 新增受託管理 機構之定義 第十二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第十二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 任 任 12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 12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配合本基金將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故增列受託管理機構

34 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惟於經理公司委託受託管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國外投資業務之業務範圍內,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 不包含任何個人資料 ) 得揭露予受託管理機構, 且受託管理機構就本基金之資料訊息亦需保密, 不得再揭露予他人 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配合本基金將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增列保密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 ( 本項新增 ) 配合本基金將 注意義務選任受託管理機構 經理公司對受託管理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基金發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受託管理機構處理者, 就受託管理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應負賠償責任 受託管理機構之報酬應由經理公司負擔 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爰增訂經理公司對受託管理機構選任或指示之義務與責任, 及受託管理機構處理受託事務有故意或過失, 經理公司之責任 第十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第十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 與責任 與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 配合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爰增訂提供資訊予經理公

35 容提供予他人 惟經理公司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 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或接收交易紀錄 基金資產部位 資產配置 與基金受益憑證作業 或與基金帳務作業相關等資訊予經理公司所委任之專業機構, 包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基金帳務作業處理代理機構 受託管理機構及該其所委任之交易事務處理代理機構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司所委任專業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機構之規定 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基金保管機構依法令及本契 ( 本項新增 ) 配合基金海外 約應負之監督責任不因經理公司將基金資產之管理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處理而受影響, 基金保管機構於知悉受託管理機構之行為致使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相關法令, 應即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爰增訂基金保管機構之監督責任不因經理公司該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而受影響 第十四條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第十四條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14 4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 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經紀商 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 司 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 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 商資格者 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 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 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 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 般證券經紀商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配合基金海外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投資業務複委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任受託管理機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構, 故增列受託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管理機構 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Crystal Reports - 分配型基金組成項目表

Crystal Reports - 分配型基金組成項目表 月份 每單位配息 ( 台幣 ) 可分配淨利益 A 配息 (A+B) 本金 B 配息 (A+B) 2018 年 2 月 0.022000 10 2018 年 3 月 0.035000 10 2018 年 4 月 0.025000 85.94 14.06 2018 年 5 月 0.025000 10 2018 年 6 月 0.025000 10 2018 年 7 月 0.025000 10 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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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裏 經理公司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新竹分公司 :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 133 號 6 樓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進化路 581 之 7 號 8 樓 ( 育仁大樓 ) 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中華三路 148 號 14 樓 ( 中 封面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保護型保本基金 ; 保本比率為本金之 133.5%, 但投資人於基金到期日前提出買回申請, 到期前之買回淨值不保證會高於基金保本率或發行價格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一. 基金名稱 :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保護型保本基金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2~3 頁 (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利率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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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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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為避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為避 復華全球戰略配置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持有非投資等級高風險債券之基金 ) 一 基金名稱 : 復華全球戰略配置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持有非投資等級高風險債券之基金 ) 二 ( 一 ) 基金種類 : 組合型基金 ( 二 ) 基本投資方針 : 基本投資方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九之內容 ) 三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四 基金投資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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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飛躍成長基金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統一強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一 ( 九 ) 之說明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 香港 大陸地區 新加坡 日本 韓國 越南 印度 美國 德國 英國 六 本基金計價幣別 : 新台幣 美元 人民幣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貳拾億元, 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等值新臺幣壹拾貳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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