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之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之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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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條項款修訂後條文條項款修訂前條文說明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 ( 以現金或實物方式 ) 外, 申購人自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或完成實物申購程序之日起, 或自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 ( 以現金或實物方式 ) 外, 申購人自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或完成實物申購程序之日起, 或自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經理公司 : 指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參與契約 : 指經理公司與 參與契約 : 指經理公司與參

2 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之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之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2 1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定名為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1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定名為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十條 本基金所持有股票之出借 第十條 本基金所持有股票之出借 借券人應依附件二 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 向經理公司申請以議借交易方式借用本基金所持有之股票 借券人應依附件二 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 向經理公司申請以議借交易方式借用本基金所持有之股票 第十三條本基金之資產第十三條本基金之資產 13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台灣 ETF 傘型之台商收成基金專戶 第十六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 責任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實物 申購及實物買回之參與證 券商於其尚未開始辦理實 物申購及實物買回前簽訂 參與契約 參與契約之內 容應包含符合附件三 元 13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之台商收成基金專戶 第十六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 任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實物 申購及實物買回之參與證 券商於其尚未開始辦理實 物申購及實物買回前簽訂 參與契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 應包含符合附件三 元大寶

3 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收益分配第二十一條收益分配 21 4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份,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21 4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份,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第三十六條通知及公告第三十六條通知及公告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每月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季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第四十條 附件 第四十條 附件 40 本契約之附件一 受益憑證實物申購暨實物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附件二 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 附件三 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40 本契約之附件一 受益憑證實物申購暨實物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附件二 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 附件三 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附件二 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 附件二 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 依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4 第一條 附件三 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為規範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以議借交易方式出借其所持有股票予借券人之權利義務 條件及程序, 特訂定本辦法, 以資遵循 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 以下簡稱 本契約 ) 立約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經理公司 ) 及名稱記載於本契約簽署欄之證券商 ( 以下簡稱 參與證券商 ), 為規範參與證券商參與經理公司發行之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之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事宜, 爰訂定本契約 第一條 附件三 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為規範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以議借交易方式出借其所持有股票予借券人之權利義務 條件及程序, 特訂定本辦法, 以資遵循 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 以下簡稱 本契約 ) 立約人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經理公司 ) 及名稱記載於本契約簽署欄之證券商 ( 以下簡稱 參與證券商 ), 為規範參與證券商參與經理公司發行之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之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事宜, 爰訂定本契約 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條項款修訂後條文條項款修訂前條文說明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

5 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 ( 以現金或實物方式 ) 外, 申購人自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或完成實物申購程序之日起, 或自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 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 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 之公司 參與契約 : 指經理公司與 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 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 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 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 項, 而簽訂之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 約 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 ( 以現金或實物方式 ) 外, 申購人自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或完成實物申購程序之日起, 或自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寶來證 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 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 金之公司 參與契約 : 指經理公司與 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 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實 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 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 之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 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 券商參與契約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2 1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定名為元大台灣 ETF 2 1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定名為元大寶來台灣 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6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第十條 本基金所持有股票之出 借 借券人應依附件二 元大 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 貸辦法 向經理公司申請 以議借交易方式借用本 基金所持有之股票 第十條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持有股票之出借 借券人應依附件二 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 向經理公司申請以議借交易方式借用本基金所持有之股票 第十三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十三條 本基金之資產 13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台灣 ETF 傘型之電子科技基金專戶 13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之電子科技基金專戶 第十六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 責任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實 物申購及實物買回之參 與證券商於其尚未開始 辦理實物申購及實物買 回前簽訂參與契約 參與 契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 附件三 元大台灣 ETF 傘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 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 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 條款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 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 參與契約之規定 第十六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 責任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實物 申購及實物買回之參與證 券商於其尚未開始辦理實 物申購及實物買回前簽訂 參與契約 參與契約之內 容應包含符合附件三 元 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 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 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理公 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 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 定 第二十一條收益分配第二十一條收益分配

7 條 項 款 修訂後條文 條 項 款 修訂前條文 說明 21 4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份,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21 4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份,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第三十六條 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六條 通知及公告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每月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季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第四十條 附件 第四十條 附件 本契約之附件一 受益憑證實物申購暨實物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附件二 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 附件三 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本契約之附件一 受益憑證實物申購暨實物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附件二 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 附件三 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附件二 第一條 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第一條為規範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以議借交易方式出借其所持有股票予借 附件二 第一條 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第一條為規範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以議借交易方式出借其所持有股票予借券人 依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8 附件三 券人之權利義務 條件及程序, 特訂定本辦法, 以資遵循 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 以下簡稱 本契約 ) 立約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經理公司 ) 及名稱記載於本契約簽署欄之證券商 ( 以下簡稱 參與證券商 ), 為規範參與證券商參與經理公司發行之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之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事宜, 爰訂定本契約 附件三 之權利義務 條件及程序, 特訂定本辦法, 以資遵循 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 以下簡稱 本契約 ) 立約人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經理公司 ) 及名稱記載於本契約簽署欄之證券商 ( 以下簡稱 參與證券商 ), 為規範參與證券商參與經理公司發行之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之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事宜, 爰訂定本契約 元大寶來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條項款修訂後條文條項款修訂前條文說明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寶來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9 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實物申購者外, 受益人自其實物申購之程序完成之日起, 或自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包括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經理公司 : 指元大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 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 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 之公司 參與契約 : 指經理公司與 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 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 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 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之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 券商參與契約 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實物申購者外, 受益人自其實物申購之程序完成之日起, 或自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寶來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包括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經理公司 : 指元大寶來證 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 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 金之公司 參與契約 : 指經理公司與 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 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實 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 義務與相關事項而簽訂之 元大寶來台灣卓越 50 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 與契約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2 1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定名為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1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定名為元大寶來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九條 本基金所持有股票之出 第九條 本基金所持有股票之出借 借 借券人應依附件二 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 向經理公司申請以議借交易方式借用本基金所持有之股票 借券人應依附件二 元大寶來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 向經理公司申請以議借交易方式借用本基金所持有之股票 本基金所持有股票之借 本基金所持有股票之借貸

10 貸期間, 依股票借貸契約及附件二 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 規定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並得於到期日前請求借券人提前返還借用之股票 借券人借貸本基金所持 有股票應依附件二 元大 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 規 定繳付擔保品並給付相 關費用 有關擔保品規定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及股票借貸契 約規定辦理, 如因上開法 令修正者, 從修正後之規 定 本基金所持有股票以議 借交易方式之借貸, 其程 序 條件 權利義務及相 關辦法, 除金管會函令 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 證 券交易所借貸辦法及證 券交易所其他相關規章 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條規 定及附件二 元大台灣卓 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股票借貸辦法 辦理 期間, 依股票借貸契約及附件二 元大寶來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 規定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並得於到期日前請求借券人提前返還借用之股票 借券人借貸本基金所持有 股票應依附件二 元大寶 來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 規定繳付擔保品並給付相 關費用 有關擔保品規定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 理辦法及股票借貸契約規 定辦理, 如因上開法令修 正者, 從修正後之規定 本基金所持有股票以議借交易方式之借貸, 其程序 條件 權利義務及相關辦法, 除金管會函令 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 證券交易所借貸辦法及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規章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條規定及附件二 元大寶來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 辦理 第十二條本基金之資產第十二條本基金之資產 12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第十五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 責任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實 物申購及實物買回之參 與證券商於其尚未開始 辦理實物申購及實物買 12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寶來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第十五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 責任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實物 申購及實物買回之參與證 券商於其尚未開始辦理實 物申購及實物買回前簽訂

11 回前簽訂參與契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附件三 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第二十條收益分配第二十條收益分配 20 4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份,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參與契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附件三 元大寶來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20 4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元大寶來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份,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第三十五條通知及公告第三十五條通知及公告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每月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 個股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比例 ( 刪除, 其後款項調整 ) 每季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 容及比例 第三十九條 附件 第三十九條 附件 本契約之附件一 受益憑證實物申購暨實物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附件二 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 及附件三 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本契約之附件一 受益憑證實物申購暨實物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附件二 元大寶來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 及附件三 元大寶來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依契約範本修訂 相關規範已併入本契約第 3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之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

12 條 項 款 修訂後條文 條 項 款 修訂前條文 說明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附件二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第一條為規範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以議借交易方式出借其所持有股票予借券人之權利義務 條件及程序, 特訂定本辦法, 以資遵循 附件三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 以下簡稱 本契約 ) 立約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經理公司 ) 及名稱記載於本契約簽署欄之證券商 ( 以下簡稱 參與證券商 ) 茲為規範參與證券商參與經理公司發行之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之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事宜, 經理公司及參與證券商爰訂定本契約 附件二 第一條 附件三 元大寶來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借貸辦法為規範元大寶來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以議借交易方式出借其所持有股票予借券人之權利義務 條件及程序, 特訂定本辦法, 以資遵循 元大寶來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元大寶來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 以下簡稱 本契約 ) 立約人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經理公司 ) 及名稱記載於本契約簽署欄之證券商 ( 以下簡稱 參與證券商 ) 茲為規範參與證券商參與經理公司發行之元大寶來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之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事宜, 經理公司及參與證券商爰訂定本契約 元大寶來標智滬深 3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條項款修訂後條文條項款修訂前條文說明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標智滬深 3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寶來標智滬深 3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

13 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或自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標智滬深 3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 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 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 之公司 參與契約 : 指經理公司與 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 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 之申購與買回之權利義 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之 元大標智滬深 300 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 與契約 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或自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寶來標智滬深 3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寶來證 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 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 金之公司 參與契約 : 指經理公司與 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 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申 購與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 關事項, 而簽訂之 元大 寶來標智滬深 300 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 約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2 1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定名為 元大標智滬深 3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1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定名為 元大寶來標智滬深 3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十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十條 本基金之資產 10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 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 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 10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 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 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14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 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 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 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 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受託保管元大標智 滬深 300 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 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 為 元大標智滬深 300 基 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 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 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 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 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 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 責任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申 購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 於其尚未開始辦理申購 及買回前簽訂參與契 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 含符合附件二 元大標智 滬深 300 投資信託基金證 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 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 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 約之規定 第十四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 務與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 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 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 法令 本契約及附件二 元大標智滬深 300 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 與契約重要內容 規定行 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 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 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 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 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 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 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寶來標智滬深 3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寶來標智滬深 300 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 責任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申購 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於其 尚未開始辦理申購及買回 前簽訂參與契約 參與契 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附件 二 元大寶來標智滬深 300 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 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 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理公 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 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 定 第十四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 務與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 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 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 令 本契約及附件二 元 大寶來標智滬深 300 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 契約重要內容 規定行使 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 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 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 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 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 代為追償

15 第三十二條通知及公告第三十二條通知及公告 每週公布本基金投資組 合內容及比例 標的基金於其上市地申報之投資產業類股比例 持股個股名稱及合計占標的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 財務報告 每週公布本基金及標的基 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 例 每季公布本基金及標的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本基金及標的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新增 (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 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第 3 條規定修訂 依 104 年 4 月 24 日中信顧字第 號函及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修訂 本基金之年報 依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修訂 標的基金除本項前述第 ( 十 ) 款至第 ( 二十四 ) 款所列各款情事外有修正標的基金信託契約及 標的基金除本項前述第 ( 九 ) 款至第 ( 二十三 ) 款所列各款情事外有修正標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 配合本基金信託契約條款修訂 公開說明書情事 說明書情事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 新增 依海外股

16 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32 6 本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32 6 本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五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附件 第三十六條 附件 36 本契約之附件一 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附件二 元大標智滬深 3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36 本契約之附件一 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附件二 元大寶來標智滬深 3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附件二 元大標智滬深 3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元大標智滬深 3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 以下簡稱 本契約 ) 立約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經理公司 ) 及名稱記載於本契約簽署欄之證券商 ( 以下簡稱 參與證券商 ), 為規範參與證券商參與經理公司發行之元大標智滬深 3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之申購及買回事宜, 爰訂定本契約 附件二 元大寶來標智滬深 3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元大寶來標智滬深 3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 以下簡稱 本契約 ) 立約人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經理公司 ) 及名稱記載於本契約簽署欄之證券商 ( 以下簡稱 參與證券商 ), 為規範參與證券商參與經理公司發行之元大寶來標智滬深 3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之申購及買回事宜, 爰訂定本契約 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修訂 配合本基金信託契約條款修訂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17 元大寶來全球 ETF 成長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條項款修訂後條文條項款修訂前條文說明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全球 ETF 成長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寶來全球 ETF 成長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全球 ETF 成長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寶來全球 ETF 成長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經理公司 : 指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2 1 本基金為組合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全球 ETF 成長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1 本基金為組合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寶來全球 ETF 成長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八條本基金之資產第八條本基金之資產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18 條 項 款 修訂後條文 條 項 款 修訂前條文 說明 8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全球 ETF 成長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全球 ETF 成長組合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8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寶來全球 ETF 成長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寶來全球 ETF 成長組合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三十條 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條 通知及公告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每月公布基金投資個別子基金之名稱 淨資產價值 持有之受益權單位數及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依契約範本修訂 元大寶來新中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 項 款 修訂後條文 條 項 款 修訂前條文 說明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新中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寶來新中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

19 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新中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寶來新中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經理公司 : 指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2 1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新中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1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寶來新中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9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新中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新中國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9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寶來新中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寶來新中國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卅一條通知及公告第卅一條通知及公告 條文均一併修訂

20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依契約範本修訂 元大寶來全球國富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 項 款 修訂後條文 條 項 款 修訂前條文 說明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全球國富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寶來全球國富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全球國富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 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 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寶來全球國富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寶來證 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 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

21 條 項 款 修訂後條文 條 項 款 修訂前條文 說明 之公司 金之公司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2 1 本基金為債券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全球國富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1 本基金為債券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寶來全球國富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八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八條 本基金之資產 8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全球國富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全球國富債券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8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寶來全球國富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寶來全球國富債券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十四條 收益分配 第十四條 收益分配 14 5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元大全球國富債券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 14 5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元大寶來全球國富債券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 第三十條 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條 通知及公告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每月公布基金投資公司債 及金融債券明細 依契約範本修訂

22 元大寶來得寶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條項款修訂後條文條項款修訂前條文說明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得寶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得寶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 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 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 之公司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寶來得寶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寶來得寶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寶來證 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 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 金之公司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2 1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得寶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1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寶來得寶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八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八條 本基金之資產 8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 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 8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23 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得寶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得寶貨幣市場基金專戶 第廿九條通知及公告第廿九條通知及公告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寶來得寶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寶來得寶貨幣市場基金專戶 每月公布基金投資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明細 依契約範本修訂 元大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條項款修訂後條文條項款修訂前條文說明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24 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經理公司 : 指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2 1 本基金為不動產證券化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1 本基金為不動產證券化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八條本基金之資產第八條本基金之資產 8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8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十四條 收益分配 第十四條 收益分配 14 5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 14 5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元大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

25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 第三十條通知及公告第三十條通知及公告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託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依契約範本修訂 元大寶來亞太政府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 項 款 修訂後條文 條 項 款 修訂前條文 說明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寶來亞太政府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26 條 項 款 修訂後條文 條 項 款 修訂前條文 說明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寶來亞太政府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經理公司 : 指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2 1 本基金為指數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1 本基金為指數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寶來亞太政府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 9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9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寶來亞太政府公債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寶來亞太政府公債指數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 收益分配 第十六條 收益分配 16 4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元大亞太政府公債指數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B 類型受 16 4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元大寶來亞太政府公債指數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B 類型受益

27 條 項 款 修訂後條文 條 項 款 修訂前條文 說明 益權單位資產 權單位資產 第三十二條 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二條 通知及公告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每月公布基金投資明細 依契約範 本修訂 元大寶來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 項 款 修訂後條文 條 項 款 修訂前條文 說明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寶來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寶來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8 條 項 款 修訂後條文 條 項 款 修訂前條文 說明 經理公司 : 指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經理公司 : 指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2 1 本基金為組合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1 本基金為組合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寶來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八條本基金之資產第八條本基金之資產 8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元大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8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元大寶來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寶來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三十條通知及公告第三十條通知及公告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每月公布基金投資個別子基金之名稱 淨資產價值 持有之受益權單位數及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依契約範本修訂 元大寶來巴菲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 項 款 修訂後條文 條 項 款 修訂前條文 說明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

29 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巴菲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寶來巴菲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巴菲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寶來巴菲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經理公司 : 指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2 1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巴菲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1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寶來巴菲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9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永豐商業銀行 9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30 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元大巴菲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巴菲特基金專戶 第卅一條通知 公告第卅一條通知 公告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限公司受託保管元大寶來巴菲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寶來巴菲特基金專戶 每月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季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依契約範本修訂 元大寶來經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條項款修訂後條文條項款修訂前條文說明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經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寶來經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

31 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經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 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 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 之公司 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寶來經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寶來證 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 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 金之公司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2 1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 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經貿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1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 基金, 定名為元大寶來經 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9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元大經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經貿基金專戶 9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元大寶來經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寶來經貿基金專戶 第卅一條 通知 公告 第卅一條 通知 公告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每月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季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依契約範本修訂 元大寶來精準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 項 款 修訂後條文 條 項 款 修訂前條文 說明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精準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寶來精準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

32 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精準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包括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寶來精準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包括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經理公司 : 指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經理公司 : 指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2 1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精準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1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寶來精準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八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八條 本基金之資產 8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元大精準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精準中小基金專 8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元大寶來精準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寶來精準中小基金專 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33 條 項 款 修訂後條文 條 項 款 修訂前條文 說明 戶 戶 第三十條 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條 通知及公告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每月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季公佈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依契約範本修訂 元大寶來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條項款修訂後條文條項款修訂前條文說明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或自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寶來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或自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34 立之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 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 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 之公司 元大中國傘型基金 : 指元 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包括元大中國傘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 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及元大中國傘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平 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 二檔子基金 立之元大寶來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寶來證 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 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 金之公司 元大寶來中國傘型基金 : 指元大寶來中國傘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包括元大 寶來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及元大寶來中 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之中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共二檔子基金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2 1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定名為 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七條 本基金上市日起受益權 單位之申購 7 11 元大中國傘型基金之二 檔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 轉換機制, 如有轉換應由 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 子 基金間之轉換依最新公 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 市 終止上市 8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符 合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 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 三十天內募足最低募集 金額新臺幣拾億元整 當 元大中國傘型基金之二 檔子基金中任一子基金 未達成立條件時, 則元大 中國傘型基金即不成 立, 本基金亦不成立 2 1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定名為 元大寶來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七條 本基金上市日起受益權單 位之申購 7 11 元大寶來中國傘型基金之 二檔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 轉換機制, 如有轉換應由 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 子 基金間之轉換依最新公開 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 終止上市 8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符 合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 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 十天內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新臺幣拾億元整 當元大 寶來中國傘型基金之二檔 子基金中任一子基金未達 成立條件時, 則元大寶來 中國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本基金亦不成立 第十條本基金之資產第十條本基金之資產 10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 10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

35 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 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 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 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 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 資產應以 玉山銀行受託 保管元大中國傘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 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 上證 50 基金專戶 但本 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 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 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 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 責任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申 購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 於其尚未開始辦理申購 及買回前簽訂參與契 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 含符合附件二 元大中國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 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 條款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 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 參與契約之規定 第十四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 務與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 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 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 法令 本契約及附件二 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 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規定 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 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 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 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 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 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 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 以 玉山銀行受託保管元 大寶來中國傘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 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 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寶 來上證 50 基金專戶 但 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 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 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 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 約之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 責任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申購 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於其 尚未開始辦理申購及買回 前簽訂參與契約 參與契 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附件 二 元大寶來中國傘型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 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 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理公 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 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 定 第十四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 務與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 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 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 令 本契約及附件二 元 大寶來中國傘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 契約重要內容 規定行使 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 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 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

36 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第三十二條通知及公告第三十二條通知及公告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每季公布本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本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第三十六條 附件 第三十六條 附件 36 本契約之附件一 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及附件二 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36 本契約之附件一 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及附件二 元大寶來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附件二 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 以下簡稱 本契約 ) 立約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經理公司 ) 及名稱記載於本契約簽署欄之證券商 ( 以下簡稱 參與證券商 ), 為規範參與證券商參與經理公司發行之 附件二 元大寶來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元大寶來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 以下簡稱 本契約 ) 立約人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經理公司 ) 及名稱記載於本契約簽署欄之證券商 ( 以下簡稱 參與證券商 ), 為規範參與證券商參與經理公司發行 依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37 元大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之申購及買回事宜, 爰訂定本契約 之元大寶來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之申購及買回事宜, 爰訂定本契約 元大寶來人民幣利基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寶來中國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條項款修訂後條文條項款修訂前條文說明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人民幣利基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中國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人民幣利基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中國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寶來人民幣利基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寶來中國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寶來人民幣利基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寶來中國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寶來證 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38 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元大人民幣利基傘型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 指元大 人民幣利基傘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包括元大人 民幣利基傘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之元大中國機 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及元大人民幣利基傘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 元大人民幣貨幣市場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共二檔 子基金 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元大寶來人民幣利基傘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指元 大寶來人民幣利基傘型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包括元 大寶來人民幣利基傘型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寶 來中國機會債券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及元大寶來人民 幣利基傘型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之元大寶來人民幣貨 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共二檔子基金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2 1 本基金為債券型並分別以新臺幣及人民幣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人民幣利基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中國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1 本基金為債券型並分別以新臺幣及人民幣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寶來人民幣利基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寶來中國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5 10 元大人民幣利基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二檔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子基金間轉換須由申購人申請方得辦理 子基金之轉換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5 10 元大寶來人民幣利基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二檔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子基金間轉換須由申購人申請方得辦理 子基金之轉換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7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 當元大人民幣利基傘型之二檔子基金中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則元大人民幣利基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本基金亦不成立 7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 當元大寶來人民幣利基傘型之二檔子基金中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則元大寶來人民幣利基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本基金亦不成立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 9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 9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

39 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人民幣利基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中國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中國機會債券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15 5 人民幣計價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元大中國機會債券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寶來人民幣利基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寶來中國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寶來中國機會債券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15 5 人民幣計價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元大寶來中國機會債券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每月公布基金投資公司債 及金融債券明細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 依契約範本修訂

40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或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 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 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 之公司 元大滬深 300 傘型基金 : 即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包括 元 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或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寶來證 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 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 金之公司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基 金 : 即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包括 元大寶來滬深 300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41 條 項 款 修訂後條文 條 項 款 修訂前條文 說明 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 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共兩檔子基金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共兩檔子基金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2 1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七條 本基金上市日起受益權 單位之申購 7 11 元大滬深 300 傘型基金之 二檔子基金間不得有自 動轉換機制, 如有轉換應 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 理 子基金間之轉換依最 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 理 第八條 本基金所持有國內有價 證券之出借 借券人應依本契約附件 三 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借 貸辦法 之規定, 向經理 公司申請以議借交易方 式借用本基金所持有之 有價證券 第九條 本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 市 終止上市 9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符 合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 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 三十天內募足最低募集 金額新臺幣貳億元整 當 元大滬深 300 傘型基金之 二檔子基金中任一子基 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則元 大滬深 300 傘型基金即不 2 1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七條 本基金上市日起受益權單 位之申購 7 11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基 金之二檔子基金間不得有 自動轉換機制, 如有轉換 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 理 子基金間之轉換依最 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 理 第八條 本基金所持有國內有價證 券之出借 借券人應依本契約附件三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借貸 辦法 之規定, 向經理公 司申請以議借交易方式借 用本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 券 第九條 本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 終止上市 9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符 合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 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 十天內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新臺幣貳億元整 當元大 寶來滬深 300 傘型基金之 二檔子基金中任一子基金 未達成立條件時, 則元大 寶來滬深 300 傘型基金即

42 條 項 款 修訂後條文 條 項 款 修訂前條文 說明 成立, 本基金亦不成立 不成立, 本基金亦不成立 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資產 11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銀行受託保管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11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十四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 責任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申 購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 於其尚未開始辦理申購 及買回前簽訂參與契 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 含符合附件二 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 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 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 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 約之規定 第十五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 務與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 約第十九條規定請求本 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 法令 本契約及附件二 第十四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 責任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申購 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於其 尚未開始辦理申購及買回 前簽訂參與契約 參與契 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附件 二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 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 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 精神之條款 經理公司與 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 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第十五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 務與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 第十九條規定請求本基金 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 令 本契約及附件二 元

43 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第三十三條通知及公告第三十三條通知及公告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第三十七條 附件 第三十七條 附件 37 本契約之附件一 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附件二 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及附件三 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37 本契約之附件一 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附件二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及附件三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附件二 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 附件二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依契約範本修訂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44 附件三 第一條 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 以下簡稱 本契約 ) 立約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經理公司 ) 及名稱記載於本契約簽署欄之證券商 ( 以下簡稱 參與證券商 ), 為規範參與證券商參與經理公司發行之元大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之申購及買回事宜, 爰訂定本契約 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為規範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以議借交易方式出借其所持有有價證券予借券人之權利義務 條件及程序, 特訂定本辦法, 以資遵循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 以下簡稱 本契約 ) 立約人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經理公司 ) 及名稱記載於本契約簽署欄之證券商 ( 以下簡稱 參與證券商 ), 為規範參與證券商參與經理公司發行之元大寶來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之申購及買回事宜, 爰訂定本契約 附件三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一條為規範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以議借交易方式出借其所持有有價證券予借券人之權利義務 條件及程序, 特訂定本辦法, 以資遵循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條項款修訂後條文條項款修訂前條文說明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

45 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或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 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 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 之公司 元大滬深 300 傘型基金 : 即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包括 元 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 正向 2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 及 元大滬深 300 傘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 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共兩檔 子基金 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或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元大寶來證 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 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 金之公司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基 金 : 即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包括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 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 元 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共兩檔子基金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2 1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1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46 條 項 款 修訂後條文 條 項 款 修訂前條文 說明 第七條 本基金上市日起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七條 本基金上市日起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7 11 元大滬深 300 傘型基金之二檔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 如有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 子基金間之轉換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所持有國內有價 證券之出借 借券人應依本契約附件 三 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借 貸辦法 之規定, 向經理 公司申請以議借交易方 式借用本基金所持有之 有價證券 第九條 本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 市 終止上市 9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符 合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 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 三十天內募足最低募集 金額新臺幣貳億元整 當 元大滬深 300 傘型基金之 二檔子基金中任一子基 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則元 大滬深 300 傘型基金即不 成立, 本基金亦不成立 7 11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基金之二檔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 如有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 子基金間之轉換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所持有國內有價證 券之出借 借券人應依本契約附件三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借貸 辦法 之規定, 向經理公 司申請以議借交易方式借 用本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 券 第九條 本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 終止上市 9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符 合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 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 十天內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新臺幣貳億元整 當元大 寶來滬深 300 傘型基金之 二檔子基金中任一子基金 未達成立條件時, 則元大 寶來滬深 300 傘型基金即 不成立, 本基金亦不成 立 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資產 11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銀行受託保管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 11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

47 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 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 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基 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 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 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 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 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 約定辦理 第十四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 責任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申 購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 於其尚未開始辦理申購 及買回前簽訂參與契 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 含符合附件二 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 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 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 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 約之規定 第十五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 務與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 約第十九條規定請求本 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 法令 本契約及附件二 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重要內容 規定行使權利 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 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 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 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 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 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 構應代為追償 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十四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 責任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申購 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於其 尚未開始辦理申購及買回 前簽訂參與契約 參與契 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附件 二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 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 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 精神之條款 經理公司與 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 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第十五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 務與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 第十九條規定請求本基金 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 令 本契約及附件二 元 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 要內容 規定行使權利及 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 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 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 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 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 償 第三十三條 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三條 通知及公告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依契約範

48 條 項 款 修訂後條文 條 項 款 修訂前條文 說明 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本修訂 第三十七條 附件 第三十七條 附件 37 本契約之附件一 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附件二 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及附件三 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附件二 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37 本契約之附件一 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附件二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及附件三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附件二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 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元大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 以下簡稱 本契約 ) 立約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經理公司 ) 及名稱記載於本契約簽署欄之證券商 ( 以下簡稱 參與證券商 ), 為規範參與證券商參與經理公司發行之元大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之申購及買回事宜, 爰訂定本契 元大寶來滬深 3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 以下簡稱 本契約 ) 立約人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經理公司 ) 及名稱記載於本契約簽署欄之證券商 ( 以下簡稱 參與證券商 ), 為規範參與證券商參與經理公司發行之元大寶來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之申購及買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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