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八 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一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二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個人民幣受益權單位 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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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 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 為本金)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 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二 基金種類 多重資產型基金 三 基本投資方針 請參閱 基金概況 壹之九說明 第3頁 四 基金型態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美國 加拿大及中華民國 六 基金計價幣別 新臺幣 人民幣 七 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包含 一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V

2 二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八 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一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二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個人民幣受益權單位 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一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生效 惟不表示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 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外 不負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二 本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三 有關基金運用限制請詳見第24頁至第28頁 有關基金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32頁至第39頁 有關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請詳見第45頁至第49頁 有關基金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請詳見第16頁至第19頁 投資人與基金公司發生爭議之處理方式請詳見第86頁 四 匯率變動風險 本基金以新臺幣 人民幣計價 如投資人以非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申 購基金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買價與賣價之 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五 本基金為本公司所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與本公司總代理之境外基金 安聯環球投 資基金盧森堡系列之安聯收益成長基金或有不同 投資人於申購前應審慎考量自身財務需求 並詳閱各基金公開說明書 六 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 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 而上下波動 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 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且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公 司於公司網站(tw.allianzgi.com)下方 基金配息組成 專區揭露各配息型基金近12個月內 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供查詢 投資人於申購時應謹慎考量 七 本基金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 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 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八 本基金可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債券 該債券屬私募性質 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 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投資人投資前須留意相關風險 九 本基金可投資於轉換公司債 由於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特性 因此除利率風險

3 流動性風險及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此 外 非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之轉換公司債所承受之信用風險相對較高 十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部分 可能涉及重複收取經理費 十一 本基金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於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或國際證券分公司(OSU) 銷售者 其銷售對象以非中華民國之居住民為限 十二 本基金可進行外匯避險降低各計價級別承擔之匯率風險 所產生之避險收益或損失 若為 可歸屬各計價級別者 將由各計價級別自行承擔 十三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 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十四 本基金不允許投資人進行擇時交易行為 且保留基金拒絕接受來自有擇時交易之虞投資人 新增申購之交易指示等事項 十五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 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十六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tw.allianzgi.com) 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twse.com.tw) 刊印日期 一 七年三月

4 封裡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 名稱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台北市復興北路378號5樓至9樓 網址 tw.allianzgi.com 電話 (02) 發言人姓名 段嘉薇 職稱 總經理 聯絡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二 基金保管機構 名稱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5號12樓 網址 電話 (02) 三 受託管理機構 名稱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U.S. LLC 地址 1633 Broadway New York, NY 網址 us.allianzgi.com 電話 (011)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無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名稱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址 68/F, 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8 Financ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網址 電話 (852) 六 基金保證機構 無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無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5 封裡 無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姓名 郭柏如 林維琪會計師 事務所名稱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27樓 網址 電話 (02)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 無 十一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 本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基金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可免費前往索 取或洽經理公司郵寄索取

6 目 錄 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基金性質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稱經理公司)之職責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伍 基金投資 陸 投資風險揭露 柒 收益分配 捌 申購受益憑證 玖 買回受益憑證 壹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壹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壹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信託契約第四條及第六條)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信託契約第五條)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信託契約第七條)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信託契約第九條)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信託契約第十條)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一條) 壹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壹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壹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信託契約第十四條) 壹拾參 收益分配(信託契約第十五條) 壹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信託契約第十七條) 壹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信託契約第二十 二十一及三十條) 壹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信託契約第二十二條) 壹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 壹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 壹拾玖 基金之清算(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 貳拾 受益人名簿(信託契約第二十七條)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信託契約第二十八條)... 63

7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信託契約第卅四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貳 公司組織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受處罰之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壹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貳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特別記載事項 附錄一 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附錄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聲明書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附錄七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附錄八 基金運用狀況

8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 一 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包含: 一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二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二 基準受益權單位與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一 基準受益權單位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 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 位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 位 計算公式為以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除以該外幣每受益權單位 面額得出 此基準受益權單位僅供辦理追加募集時計算使用 二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發行單位總數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新臺幣計價受 益權單位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個人民幣受益權單位 計算公式為以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除以首次銷售日(新基金募 集時則為基金成立日)當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該外幣對基準貨幣 新臺 幣 之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所示收盤匯率 再除以該外幣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無條 件捨去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得出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首次最高淨發行外幣受益 權單位總數 3. 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受益權單位類別名稱 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 1 1

9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XX ( 一 )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核准後, 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五 成立條件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本基金成立日為民國 年 月 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之受益憑證於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以無實體帳簿劃撥方式發行之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本基金為開放式多重資產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中華民國與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 ( 含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 含反向型期貨 ETF 商品期貨 ETF 及槓桿型期貨 ETF)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 )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二 )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 1. 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及 2

10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含反向型ETF 商品ETF及槓桿型ETF 2. 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等級以上(如下表) 由國家 地區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 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債券(含轉換公司債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3. 信用評等等級 A.M. Best Company, Inc. bbb- DBRS Ltd. BBB- Fitch, Inc. BBB-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BBB-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 Morningstar, Inc. BBB- 未達金管會規定一定等級或未經評等之高收益債券 前述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 列債券 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修正後之規定 (1) 中央政府債券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2) 第(1)點以外之債券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 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 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 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者 不在 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 該 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 等機構評等 4.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 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5. 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或地區包括 美國 加拿大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 3

11 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投資地區及標的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 存託憑證 債券 基金受益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等有價證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 ( 含 ) 以上, 且投資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2) 合計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國家或地區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時 : A. 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石油危機 恐怖攻擊等 ), 造成該國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或法令或稅制政策變更或不可抗力情事, 有影響該國或區域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者, 或實施外匯管制或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時 ; B.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任一情形 : a.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百分之十五 ( 含 ) 以上或累計跌幅達百分之十 ( 含 ) 以上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百分之三十 ( 含 ) 以上或累計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 3.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 1 款之比例限制 ( 二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三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 ( 不含人民幣 ) 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 4

12 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交易之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需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 一 ) 投資策略本基金之投資範圍聚焦但不侷限於北美地區, 藉由成長股 高收益債券與轉換公司債三大資產的組合, 提供投資人相對於純股票更高的收益機會, 以及較低的下跌風險, 同時也提供投資人相對於純債券更多的成長機會 股票部位主要用來提供資本利得以及股利收入, 並納入部分保護性買權 (covered-call) 策略, 提供投資組合額外收益機會 高收益債部位除了降低投資組合風險外, 更提供較高的票息收入, 貢獻投資收益 轉換公司債部位不僅增加賺取資本利得之機會, 亦加強投資組合抵禦下跌風險的能力, 除此之外, 轉換公司債仍能作為部分收益來源 1. 各類型資產之配置及篩選策略 (1) 本基金係以由下而上 (Bottom-up) 篩選機制決定資產配置之比重 首先一家公司可能同時發行債券 轉換公司債 股票等投資工具, 各具投資潛力, 因此本基金經理團隊經由產業及公司之研究報告 產業新聞及公司拜訪等基本面分析 營運統計及信用研究模組, 篩選出品質 ( 如財務報表數據等量化指標及管理階層專業性等質化指標 ) 與成長性 ( 未來企業盈餘成長展望及產業趨勢 ) 較佳的企業 (2) 其次, 針對該企業所發行的股票 轉換公司債及高收益債券三大資產, 依據個別資產特性透過多重因子價值面分析及總報酬預估, 評估個別資產之相對價值, 並依據當下的金融市場走勢及景氣變化, 以高度分散投資的形式, 建構最佳總報酬潛力的投資組合 三大資產之多重因子價值面分析的評價指標如下 : A. 股票 : 流動性 歷史交易量 價格動能 市值 公司配息政策 技術分析等指標 5

13 B. 高收益債券 : 相較美債之相對價值 流動性 發行規模 交易量 市場供需等指標 C. 轉換公司債 : 相對於股票的投資價值 流動性 發行規模 交易量 預估本益比及企業價值倍數 (EV/EBITDA) 等指標 (3) 原則上, 本基金將均衡配置於成長股 高收益債券與轉換公司債三大資產, 且各類資產之配置比重分別為 : 股票 25%~45% 轉換公司債 25%~45% 以及高收益債券 20%~30%, 惟單一資產最高不得超過 70% ( 高收益債券不超過 30%) 每個月將依據前述投資流程重新平衡三大資產比重, 以期獲取三大資產之收益來源 ( 債息 股息 資本利得 ) 機會 (4) 本基金得以基金受益憑證為執行投資策略的工具之一, 基於流動性因素 分散標的風險或降低交易成本等考量下, 將彈性增加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之比重, 但投資於全部基金受益憑證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70%, 且單一基金受益憑證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20% 2. 本基金將視個別股票預期報酬空間與風險, 部分搭配保護性買權 (covered-call) 策略賣出買權來以獲取權利金, 提供本基金額外的收益機會 ; 在空頭時權利金有助抵銷部分虧損, 提供投組部份下檔支撐並降低投資組合波動 保護性買權 (covered-call) 的具體策略如下 : (1) 投資範圍 : 選擇市場中最具代表性與流動性且符合金管會所許可之上市單一股票選擇權買權 ; (2) 評估因子 : 將評估隱含波動率 真實波動率 股價動能 名義涵蓋率 (notional coverage) Delta 股息殖利率 權利金 履約價差及時間價值等因子 此外, 並針對每一保護性買權部位分析其多種靜態報酬率及買權被行使之報酬率 (3) 交易以到期日 天為基礎 ; (4) 賣出保護性買權的比重將依照市場環境動態調整, 在一般情況下為股票部位名目價值之 0~70% 本基金保護性買權策略將以上述交易策略為主, 但亦將隨市場情況變化謹慎判斷進行調整 ( 二 ) 投資特色 6

14 1. 本基金投資範圍聚焦但不侷限於北美地區, 北美地區以美國為最重要的經濟體, 其經濟復甦動能強而穩固, 企業先進且創新, 資產流動性佳, 又有主流貨幣作為後盾, 因此相關資產在金融市場具有強勢領導地位 惟考量隨著政策 經濟的演變, 將使得產業 個股間的差異逐漸浮現及擴大, 市場波動也將隨之加大, 為了掌握長期的投資機會, 本基金以創新平衡模組 - 成長股 高收益債券與轉換公司債的三大資產組合, 搭配縝密由下而上的個股研究, 期望讓投資人得以參與三大資產的強勢表現, 並降低相關投資的風險 2. 在創新平衡模組的成長股 高收益債券與轉換公司債的組合下, 相對於純股票, 長期將可發揮跟漲抗跌的效果 同時, 透過股票部位保護性買權 (covered-call) 的搭配, 也能減輕股票部位在面臨市場修正時的潛在資本利損 3. 安聯集團擁有完整研究資源 嚴謹的個股分析流程以及堅強研究團隊, 將根據單一企業營收及獲利成長性 個股價值面分析本益比 現金流量以及整體投資組合風險 (β 值 ) 等, 同時結合基金經理人 產業分析師 以及草根性研究團隊等, 以完整的全球資源, 篩選出最佳投資標的, 發掘最大投資商機, 讓投資人積極參與美國長期基本面行情 綜上, 本基金將提供投資人參與三大資產長期的資本增值及固定收益的潛力, 並以保護性買權 (covered-call) 策略, 降低潛在下檔風險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為多重資產型基金, 以成長股 高收益債券及轉換公司債為主要投資範疇, 以期為投資人掌握三大資產的成長潛力及收益契機 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本基金風險收益等級之分類為 RR3, 適合欲參與資產具長期增長潛力及固定收益需求的穩健型投資人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係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產業, 由低至高, 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 惟此風險報酬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十二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自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起開始銷售, 自銷售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應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7

15 十三 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十四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均應以所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其面額為發行價格 : (1)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2)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人民幣壹拾元 ;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首次銷售日或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其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前述 1 所列該計價幣別之面額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三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 ( 一 )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B 類型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為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 ;B 類型為人民幣陸萬元整 ( 二 ) 前開期間之後,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 同上述 ( 一 ) ( 三 ) 申購人採定期定額申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超過新臺幣參仟元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8

16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現階段暫不開放定期定額申購 四 上述 一 二 三 所述之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如透過 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 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申購本基金者或 投資型保單 網際網路交易規則另有規定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如 以經理公司其他基 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不在此限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申購人於經理公司辦理申購手續時 以現金方式申購者 須於申購 當日銀行營業時間內直接匯至基金專戶 並提供已給付申購價金之證明文件 若未符合經理公 司受益權單位申購之相關規定 為防制洗錢之目的 經理公司得拒絕其申購 如透過基金銷售 機構辦理申購者 應依本基金銷售機構之防制洗錢相關規定為準 十七 買回開始日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 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各類 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剩餘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下表所列之單位數時 經理公司得為全部買回之執 行 但剩餘單位數因未滿短線交易期間 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 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申購本基金者或投資型保單 網際網路交易規則另有規定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本基金買回開始日為民國 年 月 日 各類型受益憑證之最低剩餘受益權單位數 計價幣別 A類型受益憑證 (不分配收益) B類型受益憑證 (分配收益) 新臺幣 伍佰單位 伍佰單位 人民幣 壹佰單位 陸佰單位 十八 買回費用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惟為避免受 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 易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不滿十四日即申請買回者 視為短線交易 對於從事 短線交易者 受益人申請買回時 應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目前短線 交易者應支付之買回費用為百分之 三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十九 買回價格 9

17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即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 ) 本基金各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受益人向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基金銷售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二十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為避免受益人 短線交易 頻繁, 稀釋基金之獲利, 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29 條規定, 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對於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定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受益人或投資人, 除應扣除該筆交易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將該費用歸入基金資產外, 並得拒絕該受益人或投資人之新增申購 但事先約定之電腦自動交易 定時 ( 不 ) 定額 同一基金間轉換, 不在此限 有關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買回費用,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9 頁十八 買回費用及第 43 頁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第( 四 ) 項及第 46 頁範例之說明 二十一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 一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地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公開說明書所訂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 或本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營業所在國之證券交易市場, 因國定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 係指公告日前一年十二月第十個營業日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 ( 含 ) 之國家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經理公司應於每年一月十日 ( 含 ) 前於經理公司網站或公會網站上公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當年度之例假日, 如上述達該一定比率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休假日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至少提前一週於經理公司網站或公會網站公告 ( 二 ) 臨時性假日 係指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 含 ) 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 或本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營業所在國之證券交易市場, 如因颱風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致前述市場宣佈該日全天停止交易, 即為非基金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經理公司網站或公會網站公告 註 1: 若前述市場宣佈停止開盤或交易, 但可能視情況恢復交易, 可先行啟動 臨時性假日 之預備機制 ; 惟之後若其恢復交易, 該日仍視為正常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 10

18 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註 2: 若前述市場當日為正常開盤或交易, 但其後因臨時性之狀況停止交易或提早收 盤, 該日仍視為正常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二十二 經理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五 (1.5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股票 存託憑證 債券 基金受益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十三 保管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四 (0.24%)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是否分配收益 ( 一 ) 本基金 A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二 ) 原則上,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如下 : 1. 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現金股利 子基金收益分配 利息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為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但境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 ( 含期貨 選擇權 ) 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可併入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2. 可歸屬於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 並於中華民國境外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得併入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得依該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 於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成立日起屆滿九十日後, 每月依下列 ( 四 ) 規定之時間,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惟當月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 ( 三 ) 經理公司得依收益情形自行決定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每月收益分配金額, 惟收益分配之金額可超出上述 ( 二 ) 所列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之配息可能 11

19 涉及本金 若經理公司對未來經濟展望改變或因極端市場變化, 對基金相關收益產生影響時, 得適時修正收益分配之金額 ( 四 )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 ( 含 ) 前分配之 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 但境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 ( 含期貨 選擇權) 後之餘額, 如為正數而併入可分配收益時, 或可歸屬於各計價幣別, 並於中華民國境外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之餘額, 如為正數而併入可分配收益時, 應經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分配 有關前述收益分配, 其收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 五 )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 六 )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 註 : 因應實務作業需求, 投資型保單得與經理公司另行約定上述收益分配之給付方式 ), 但每月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未達新臺幣參佰元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未達人民幣陸佰元時, 受益人 ( 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 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申購本基金者或投資型保單 網際網路交易規則另有規定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 授權經理公司以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 B 類型各該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 且申購手續費為零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 七 ) 每月配息範例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月之收益分配項目內容如下 : 1. 假設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之餘額如為負數, 則不併入 可分配收益 之計算, 如範例 1 ( 範例 1) 資產負債報告書 - B 類型各計價幣別 資料日期 :

20 資產 金額 股票 5,000,000,000 債券 5,000,000,000 活期存款 13,000,000 應收現金股利 5,000,000 應收利息 1,000,000 資產合計 10,019,000,000 負債 應付買入證券款 (3,000,000) 應付買回受益憑證款 (12,000,000) 應付經理費 (7,000,000) 應付保管費 (1,000,000) 負債合計 (23,000,000) 淨資產合計 9,996,000,000 資本帳戶內容 : 基金 10,000,000,000 已實現資本利得 3,000,000 資本損失 (5,000,000) 已實現資本損失 (5,000,000) 累積淨投資收益 (2,000,000) 資本帳戶合計 9,996,000,000 在外流通之收益權單位數計算 1,000,000,000 單位 每單位平均淨資產 ( 範例 1) 可分配收益表 - B 類型各計價幣別 資料日期 : 金額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利息收入 - 外幣 100,000,000 現金股利 - 外幣 3,000,000 收入合計 103,000,000 本期費用 0 減 : 本年度已分配收益 0 期末可分配收益餘額 103,000,000 13

21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 (2,000,000) 經理費 (4,000,000) 保管費 (1,000,000) 期末可分配資本收益餘額 < 0 (7,000,000) 範例 1: 2017 年 8 月底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假設資料如下 : 基金單位數為 1,000,000,000 單位 期末可分收益全數分配, 每單位分配金額為 元 (103,000,000/1,000,000,000=0.103) 除息交易日分錄 借 : 本期發放淨投資收益 103,00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103,000,00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借 : 應付收益分配 103,000,000 貸 : 銀行存款 103,000, 假設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之餘額如為正數, 則可併入 可分配收益 之計算, 如範例 2 ( 範例 2) 資產負債報告書 - B 類型各計價幣別 資料日期 : 資產 負債 金額 股票 5,013,000,000 債券 5,000,000,000 活期存款 13,000,000 應收現金股利 5,000,000 應收利息 1,000,000 資產合計 10,032,000,000 應付買入證券款 (3,000,000) 應付買回受益憑證款 (12,000,000) 應付經理費 (7,000,000) 應付保管費 (1,000,000) 負債合計 (23,000,000) 14

22 淨資產合計 10,009,000,000 資本帳戶內容 : 基金 10,000,000,000 已實現資本利得 14,000,000 資本損失 (8,000,000) 已實現資本損失 (8,000,000) 累積淨投資收益 3,000,000 資本帳戶合計 10,009,000,000 在外流通之收益權單位數計算 1,000,000,000 單位 每單位平均淨資產 ( 範例 2) 可分配收益表 - B 類型各計價幣別 資料日期 : 金額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利息收入 - 外幣 100,000,000 現金股利 - 外幣 3,000,000 收入合計 103,000,000 本期費用 0 減 : 本年度已分配收益 0 期末可分配資本收益餘額 1,000,000 期末可分配收益餘額 104,000,000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 6,000,000 經理費 (4,000,000) 保管費 (1,000,000) 期末可分配資本收益餘額 > 0 1,000,000 範例 2: 2017 年 8 月底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假設資料如下 : 基金單位數為 1,000,000,000 單位 期末可分收益全數分配, 每單位分配金額為 元 (104,000,000/1,000,000,000=0.104) 除息交易日分錄 借 : 本期發放淨投資收益 103,000,000 本期發放資本利得 1,000,000 15

23 貸 應付收益分配 104,000,00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 借 應付收益分配 104,000,000 貸 銀行存款 104,000,000 貳 基金性質 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 管會民國107年02月23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申請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 投資國內外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 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以下簡稱受益人 之權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 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 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三 追加募集基金者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無)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稱經理公司)之職責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 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 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 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 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 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外 應親自為之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 16

24 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 ( 二 ) 款至第 ( 四 )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 17

25 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合計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於申購時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十一 經理公司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基金保管機構 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受託管理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受託管理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二十二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受託管理機構 經理公司對受託管理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基金發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受託管理機構處理者, 就受託管理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應負賠償責任 受託管理機構之報酬應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十三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18

26 一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 以投資人所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二 可歸屬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承擔 三 本基金基準貨幣及匯率換算風險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與面額 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 算比率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 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 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信託 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 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 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 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 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 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 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 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 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二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 負賠償責任 19

27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其中有關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之集中保管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九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信託契約應分配予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 20

28 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 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 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 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 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 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二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 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 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四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五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 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 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六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 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七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依法令及信託契約應負之監督責任不因經理公司將基金資產之管理複委任受託管 理機構處理而受影響 基金保管機構於知悉受託管理機構之行為致使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相 關法令 應即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伍 基金投資 一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請參閱 基金概況 壹所列九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之說明 第3頁 二 證券投資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學 歷及權限 一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 本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處理 基金經理人需定期追蹤(至少每月一次)及 評估受託管理機構之投資績效及投資策略是否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 至於本基金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 21

29 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 由研究人員或基金經理人依據國內外金融局勢 證券市場總體經濟分析及個別證券投資分析, 作成投資分析報告,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標的之投資依據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 並衡量當時市場狀況, 做出投資決定, 同時製作投資決定書, 並經投資管理處相關作業人員與權責主管覆核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 執行買賣有價證券並作成基金投資執行紀錄, 交易員執行完畢後執行結果應經交易部相關作業人員與權責主管覆核 若執行時發生差異, 則需填寫差異原因 本基金得採綜合交易帳戶進行交易, 相關之委託交易流程 控管機制 成交分配作業程序及成交後錯帳之處理程序, 應依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辦理並於交易執行紀錄中載明係以綜合交易帳戶方式為之 4. 投資檢討 : 由基金經理人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並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其中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及投資標的檢討 ( 二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 本基金海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處理, 基金經理人需定期追蹤 ( 至少每月一次 ) 及評估受託管理機構之投資績效及投資策略是否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 至於本基金從事國內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階段 1. 交易分析 : 基金經理人或具備期貨交易知識或經驗之人員負責交易分析工作, 並提出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報告書, 作為基金經理人交易參考之使用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報告, 選定交易標的並製作期貨 / 選擇權交易決定書, 並經投資管理處相關作業人員與權責主管覆核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 執行買賣有證券相關商品並作成基金投資執行紀錄, 交易 22

30 員執行完畢後執行結果應經交易部相關作業人員與權責主管覆核 4. 交易檢討 : 基金經理人應於投資決策暨檢討會議中, 檢討前月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績效, 如未符合預期標準, 並應提出改善辦法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姓名 : 林素萍學歷 : 美國德州大學阿靈頓分校 MBA 經歷 :90 年 9 月加入德盛安聯投信復華證券國際業務部 (90/3-90/07) 中日證券債券交易員 (86/08-89/08) 權限 : 本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處理, 基金經理人需定期追蹤 ( 至少每月一次 ) 及評估受託管理機構之投資績效及投資策略是否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 ; 國內投資部分,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且依據信託契約規定及相關法令運用本基金 ( 四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姓名 : 林素萍 (107/10 之姓迄今 ) ( 五 ) 經理公司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本基金經理人林素萍同時管理安聯台灣貨幣市場基金 安聯全球債券基金及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 1.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應落實 中國牆 制度外, 經理公司建立 中央集中下單制度, 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稽內控制度之考量, 應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2.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有價證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有價證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3. 基金經理人因於前述特殊之情形下, 對同一有價證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時, 應提出投資決策說明依據, 經部門主管核可後, 始得執行 投資決策記錄 23

31 並應適當存檔備查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述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 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一 複委任業務情形 依106年09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令規定 經理公司得 將本基金之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U.S. LLC 經理公 司與受託管理機構另行簽訂投資管理契約 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二 受託管理機構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U.S. LLC 三 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本基金之受託管理機構為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U.S. LLC 與經理公司皆隸屬於安聯資 產管理旗下 安聯資產管理為全球前五大資產管理機構 更是全球少數同時擁有健全之股 票與固定收益投資平台之資產管理機構 其觸角延伸全球19個重要市場 並擁有遍佈世 界各地的專業研究團隊與超過600位投資專家 集團全球資訊平台提供本基金總體與個體 經濟基本面搭配計量模型研究 以及集團旗下獨有草根性研究Grassroots (SM)市場調查 掌握本基金投資標的之投資趨勢與契機 創造本基金之最佳投資效益 經理公司投資管 理部定時與集團內投資研究團隊進行電話連線 針對全球市場最新投資動態交換意見 據 此經理公司得以隨時掌握全球政經情勢變化 產業循環榮枯及個別投資標的前景 做出正 確研判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 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無 五 本基金運用之限制 一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 規定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下列二項 不在此限 : (1) 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 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2) 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債券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 24

32 在此限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除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外,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比率上限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1.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 (1) 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2) 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3) 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12.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25

33 13.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4.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5.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6. 投資於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7.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18. 投資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 投資於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2)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三 ; (3) 投資之興櫃股票為初次上市或上櫃公開銷售者, 得不計入前述二目之比率限制 ; 19. 投資參與憑證,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投資於參與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 投資於外國參與憑證所連結標的以單一股票為限, 且參與憑證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0.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但因應投資策略所需, 投資於單一基金受益憑證之上限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21.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 26

34 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22.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以下二項不在此限 ; (1) 本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 (2) 買賣外國股票者, 但委託與經理公司具集團關係之證券商買賣外國股票者, 不得超過經理公司當年度買賣外國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 23.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4. 因應投資策略所需,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逾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時, 除 ETF 外, 投資於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集團基金受益憑證之經理費應退還百分之五十, 且投資經理公司本身及集團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 25.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6.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27.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8.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1.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27

35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32.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 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3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 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3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5.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十 36.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 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 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37. 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債券 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巿或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 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 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如有關法 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38.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39.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二 前述第5款所稱各基金 第9款 第13款 第17款至第19款及第21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 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三 前述 一 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四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一 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行為後因情 事變更致有前述 一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 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一 投資國內股票 28

36 1. 處理原則 : (1)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內股票上市公司召開股東會, 依最新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及金管會相關規定辦理 如相關規定有修正者, 從其新規定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A.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B. 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a.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 b.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C. 經理公司除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本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惟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4)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前述 B 及 C 之股數計算 (5) 經理公司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29

37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前述 B 及 C 之股數計算 (6) 經理公司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7)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 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8)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並應將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2. 處理流程及方法 : (1) 經理公司接獲通知書並統計各基金持有股數與通知書是否相符, 並核對無誤後交由投資管理部專人負責分發各產業研究人員 (2) 產業研究人員應詳閱議事內容, 並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3) 參與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內容經投資管理部主管核准後, 指派表出席 (4) 待股東會結束後, 指派與會人員應填寫出席公司股東會報告, 敘明表決結果及決議重點, 併同股東會通知書 出席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經投資管理部主管核閱後歸檔, 循序編號後, 至少保存五年 ( 二 ) 投資國外股票 1. 處理原則 :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公司召開股東會, 因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發行公司採取書面方式召開股東會時, 受託管理機構將依規定行使表決權 2. 作業流程 : (1)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發行公司股東會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應即轉知基金保管機構及受託管理機構 (2) 受託管理機構將依規定填具表決票後轉交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依其他方式以行使表決權 30

38 (3) 針對特定投票議案需討論時, 受託管理機構將與內部相關單位討論決定投票方向後, 行使表決權 (4) 如股東會有重大議題需親自出席行使表決權者,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亦會經受託管理機構指示後, 代表本基金出席該股東會暨行使表決權, 以盡力維護受益人之權益 七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投資於國內基金者 : 1. 處理原則 (1)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但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及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之受益人會議委託書或藉行使所持有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處理流程及方法 (1) 經理公司接獲通知書並統計所持有基金持有股數與通知書是否相符, 並核對無誤後交由投資管理部負責人員 (2) 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表決內容經投資管理部門主管 ( 或權責主管 ) 核准後, 指派代表出席 (3) 除依法得指派外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之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親自代表本基金出席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4) 待子基金所持有受益人會議結束後, 指派與會人員應填寫出席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報告, 敘明表決結果及決議重點, 併同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通知書 出席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經投資管理部門主管 ( 或權責主管 ) 核閱後歸檔, 循序編號後, 至少保存五年 ( 二 ) 投資於國外基金者 : 1. 處理原則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必要時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出席受 31

39 益人會議 2. 處理流程及方法 若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出席受益人會議時 (1)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國外ETF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即通知基金 保管機構及受託管理機構 比照國外股票上市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 則及方法 (2) 其他國外基金則比照國內之處理原則及流程行使表決權 八 本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載明事項 一 主要投資地區 國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請參閱 附錄一 二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請參閱 附錄一 三 本基金因外匯收支所從事之避險交易 其避險方法 詳見第4頁壹 基金簡介九之 三 四 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基金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詳見前述七之(二)投資於國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第31頁 九 外幣計價基金應載明事項 一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分為以新臺幣 人民幣為計價貨幣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 單位 申購價金均應以所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 購價金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二 申購及買回匯率適用時點及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來源 本基金各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所 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以投資人所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無換匯需求 陸 投資風險揭露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或產業 經濟景氣循環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之波動 將影響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 不保證本基金最低之收益率 亦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本基金投資但不侷限於北美地區之有價證券 不同之產業景氣循環位置 某些產業可能較有明顯 32

40 產業循環週期, 也將對本基金之投資績效產生影響 三 流動性風險 ( 一 )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流動性低的債券即使交易規模相對小, 也可能導致價格顯著變動 若某項資產流動性低, 則存在的風險是該資產無法出售或僅能按購買價格大幅折價出售, 或反之, 其購買價格可能大幅提高 此類價格變動可能對基金資產淨值產生不利影響 ( 二 ) 店頭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由於本基金得投資於上櫃股票, 投資人需了解目前店頭市場相對於集中市場, 投資標的較少 成交量較低, 而部份上櫃公司資本額較小, 面臨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較高, 因此有股價巨幅波動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 三 ) 鉅額買回造成流動性不足的風險如遇同時大量贖回, 致基金於短時間內需支付的買回價金過鉅, 或有延遲給付贖回款之可能 ( 四 ) 鉅額買回造成投資標的提前解約或賣出的風險如遇同時大量贖回, 導致必須於短時間內以提前解約定存或附買回交易 或以低於市價賣出短券等方式籌措流動性資產時, 基金資產便可能有損失之風險, 導致基金淨值下跌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可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期能降低外幣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同時, 本基金以新臺幣 人民幣計價, 如投資人以非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申購基金,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買價與賣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投資但不侷限於北美地區, 其政治 社會或經濟情勢變動 通貨膨脹 國民所得水準 國際收支狀況 資源自足性等, 均可能影響其有價證券價格波動, 並直接或間接對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產生不良影響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商品交易之信用風險, 主要指交易對手對於現在或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履行交割義務之風險, 該 33

41 項風險之大小取決於對手的履約能力, 本基金在承做交易前, 已慎選交易對手, 針對其背景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審核 ; 同時對交易對手和客戶的信用風險進行評估與管理, 並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藉由以上方式降低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本基金得從事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其中包括進行保護性買權 (covered-call) 策略, 該策略主要係賣出基金持有標的相對應之選擇權買權 (sell call), 並收取權利金收入 惟當履約標的價格上漲導致觸及履約價時, 基金可能必須因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對手之請求, 將履約標的進行現金或實物交割, 屆時將導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減損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一 )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或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其中 : 1. 期貨契約風險 (1) 基差風險 : 即現貨與期貨價格差異, 將造成避險之誤差 (2) 價格風險 : 期貨波動幅度通常因短時間的大量買單或賣單使價格劇烈變動, 相對於現貨市場有較高的價格波動風險 (3) 槓桿風險 : 以保證金作為履約的擔保, 當期貨市場行情不利於本基金所持契約時, 產生保證金虧損與追繳之風險 (4) 轉倉風險 : 近月期貨到期需轉倉至遠月期貨, 若近月與遠月期貨價格並不一致, 即產生轉倉風險 (5) 流動性風險 : 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 本基金所持之期貨契約可能無法反向沖銷, 導致契約無法反向沖銷之風險, 或因當地交易所因不可預知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 將產生流動性風險 (6) 實物交割風險 : 除期貨交易所規定不得進行現貨交割者外, 本基金持有之期貨契約未能於最後規定日期前為反向沖銷時, 有可能必須辦理現貨交割, 但當本基金無現貨可供交割時, 則需要透過現貨市場辦理交割事宜, 而有實物交割之風險 2. 選擇權契約風險包括, 選擇權契約的買方若到期時, 未選擇反向沖銷或履約而逕使 34

42 其失去其履約價值, 則可能會遭受包含權利金以及交易成本的損失 ; 而選擇權契約的賣方若市場走勢不利時, 將面臨保證金追繳風險, 此外當賣方亦負有現金結算與實務交割風險, 契約無法反向沖銷之風險, 當地交易所因不可預知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之流動性風險 ( 二 ) 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得利用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從事避險交易或增加投資效率之操作,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此外, 若必須於到期日前處分證券相關商品, 則可能因市場流動性不足而無法成交的風險 投資人須瞭解本國及部分國家及地區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 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一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原則上,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其風險說明如下 : 1. 還券前價格之劇烈波動 : 基金若遇突發事件, 必須處分借出之有價證券, 雖得要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但因需於十天前通知, 可能發生不及處分之情事 2. 流動性問題 : 借券人違約, 證券交易市場將處分其擔保品, 並至市場回補有價證券以返還出借人, 但若因流動性不足致無法回補有價證券, 則證券交易市場得以現金償還出借人, 可能發生現金價值低於原借出有價證券價值之風險 ( 二 ) 借入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無, 本基金未從事有價證券之借入 十一 其他投資風險 ( 一 ) 投資債券之風險本基金可投資債券之風險包括: 1. 利率變動之風險債券價格走勢與利率成反向關係, 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2.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之風險當債券市場流動性不足或發行公司之債信降低, 而需賣斷債券時, 將因我方需求之急迫或買方接手之意願, 或有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之情形, 致使基金淨值下跌 或因國內債券市場交易仍不夠活絡, 當市場行情不佳, 接手意願不強時, 可能發生在 35

43 短期間內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基金所持有債券之風險 3. 信用風險又稱為債券違約風險, 係指某項資產的發行機構信用 ( 償債能力及支付意願 ) 可能減損, 此通常會導致該資產價格跌幅大於一般市場震盪造成的跌幅 此外, 另一風險是若干債權證券的信用評等或債權證券發行機構的信用評等可能因市況不佳而遭調降, 如此可能導致資產價格下跌,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表現 4. 轉換公司債之風險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特性, 因此除上述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及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可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此外, 非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之轉換公司債所承受之信用風險相對較高 5. 高收益債券之風險 高收益債券 指企業或機構所發行信用評等較低或未經信用評等之債券, 因其信用評等較差 ( 或未經信用評等 ), 故須支付較高利息以吸引投資人 一般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若市場對於企業支付高收益債之本金或利息的能力有疑慮時, 往往會衝擊債券價格走勢 同時, 其利率風險 信用違約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也將高於一般投資等級之債券 6. 美國 Rule 144A 債券之風險 Rule 144A 債券係指美國債券市場中, 發行人所發行不受美國證監會的註冊和資訊披露要求限制之債券, 僅有合格機構投資者 (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s,QIB) 可以投資該市場 此類債券因屬私募性質, 可能因發行人之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 且由於該等證券僅得轉讓予合格機構投資者, 故而此類債券易發生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7. 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無擔保公司債利率雖較高, 但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風險 8. 未上市 上櫃公司債之風險國內未上市 上櫃公司債除上述之風險外, 另有發行公司財務結構不健全 無法償還本息之信用風險 9. 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次順位公司債除上述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及信用風險外, 因求償順序低於一般順 36

44 位公司債, 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風險 10. 次順位金融債券之風險次順位金融債券與信用評等同等級的金融債券相比, 享有較高收益, 但其對債權之請求權, 於一般金融債券之後, 一般股權之前, 可能有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的風險 11. 交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係為股權連結型債券, 持有者得於特定期間依特定條件, 將持有之公司債轉換為發行公司所持有之其他公司普通股股票, 因此需留意發行公司所持有之公司股價對於該公司債的影響, 且發行公司或該交換公司發生財務或信用狀況不佳, 將可能出現無法償付本息或轉換股權的風險 12. 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係指公司債搭配認股權證發行之有價證券, 投資人除可領取債券利息外, 亦得於特定期間依約定之認股價格向發行公司請求認購一定數量之股票 因具附認股權之特性, 發行公司之股價將影響該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價格, 且發行公司若發生財務或信用狀況不佳, 將可能出現無法償付本息或轉換股權的風險 ( 二 ) 本基金在外匯避險方面, 將依本基金匯率避險策略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之規定辦理, 相關交易可能存在利差成本 ( 三 ) 投資商品 ETF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特性及風險 : 1. 商品 ETF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特性 : 商品 ETF 乃在追蹤主要商品現貨以及期貨衍生品市場之走勢 反向型 ETF 為運用放空股票 期貨等方式追蹤反向每日現貨指數報酬的 ETF 槓桿型 ETF 為運用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 除了其連結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達到其財務槓桿的效果 2. 主要投資風險說明如下 : 商品 ETF 其投資風險包含商品現貨本身的價格變動風險以及期貨轉倉風險 折溢價風險 ; 當市場處於正價差時, 因在期貨轉倉時成本會增加, 有可能造成追蹤誤差提高 反向型 ETF 其投資風險上由於反向型 ETF 的流動性通常比作多型 ETF 低, 因此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動性風險, 以及市場風險 期貨所衍生的轉倉風險與折溢價風險 槓桿型 ETF 除了投資連結指數之成分股外, 也投資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來達到財務槓桿效果 ( 例如期貨 選擇權等 ),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 37

45 用交易一般, 具有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擁有較高的市場風險 而因 ETF 本身與追蹤指數間的回報差異產生的追蹤誤差風險, 追蹤誤差風險與 ETF 本身的槓桿程度也成正比 ( 四 ) 投資國內期信基金之風險 : 因期貨信託基金之投資標的包含於交易所或非交易所交易, 且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 指數或其他商品之期貨, 因此期信基金之投資風險包含市場風險及其他期貨所衍生的轉倉 基差與折溢價等風險 ( 五 ) 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特性及風險 1. 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特性 : 將投資人與投資的不動產間的法律關係, 由直接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關係, 轉變為持有有價證券, 將不動產由原先僵固性的資產型態轉化為流動性的有價證券型態 不動產證券化是將一個或數個龐大且不具流動性的不動產, 透過細分為較小單位並發行有價證券給投資人的方式, 達到促進不動產市場及資本市場相互發展的目標 由於不動產流動性低,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原則上為封閉型基金, 主要是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以投資不動產 不動產相關權利 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而成立之基金 2. 主要之風險說明如下 : (1) 流動性風險 : 由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在推出初期, 台灣市場上流通商品不多, 同時發行條件各有差異, 買方接受程度相較其他商品低, 因此在發展初期流動性將較差 (2) 價格風險 : 由於此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土地與建物, 若土地與建物價格漲跌波動太大時, 連帶也會影響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價格 ; 再加上封閉型基金是根據市場實際售價計算淨值 市場對不動產的預期 ( 多空 ) 是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最大的交易風險 ( 六 ) 投資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 : 1. 交易對手風險 : 由於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常無法透過集中交易所進行結算交割, 因此可能面臨交易對手違約風險 但本基金將於承作交易前慎選交易對手, 與交易對手先行簽立由國際交換暨衍生性商品交易協會所規範的 ISDA 契約, 主要功能在於 38

46 保護雙方的信用風險與法律風險 一旦日後出現交易對手違約情況 亦可藉ISDA 契約的保護進行相關後續法律追償程序 此外 在事前的管控機制上 為降低來自 單一交易對手的風險 除其信用評級需符合法規規範外 經理公司亦會就合格交易 對手設定交易額度上限 以利交易人員隨時檢視所有交易對手之往來交易餘額是否 符合內部規範 而對於這些交易對手 經理公司亦會定期檢視其信用風險或視市場 變化狀況進行交易額度調整 2. 價格風險 本基金從事信用違約交換指數進行避險時 可能因承作利率交換交易後 因市場利率上升或是下跌 導致所承作的契約產生損益變化的價格風險 柒 收益分配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所列二十四之說明 第11頁 捌 申購受益憑證 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一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購價金 於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首次開戶者應加附開 戶所需文件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申購人如以郵寄方式申購者 應將填妥之申購書 首次開戶者應加附開戶所需文件 及 已給付申購價金之證明文件 寄至 台北市復興北路三七八號五樓至九樓安聯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收 二 本基金銷售機構每日收件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為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止 但以現金 匯款 轉帳等方式申購者 須於申購當日銀行營業時間內直接匯至基金專戶 以支票申購者 以支票兌現日為其申購日 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則依各 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惟不得逾每日下午四時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 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經公告後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 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外 逾時提 出申請者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三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 並於當日將申購價金 匯入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購書件 39

47 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 四 ) 其他事項 : 1.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 美國國會立法通過 2010 年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 簡稱 FATCA ), 其目的在提供美國稅捐機關有關美國納稅人之資訊, 以及改善美國納稅人就美國境外金融資產與帳戶的納稅合規情形 其中,FATCA 要求本基金須登記及擴大申報並扣繳稅款 此申報規定是要辨識本基金之特定類型投資人及揭露該類投資人之資訊 本基金若不符 FATCA 規定, 可能須就支付予本基金之特定款項 ( 例如美國來源之利息與股息, 以及可能產生該等美國來源收益之證券處分收益等 ) 扣繳 30% 之預扣稅 本基金如未符合 FATCA 規定, 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損失 因此, 本基金可能必須向美國稅捐機關申報並揭露特定投資人資訊或就支付予該等投資人之特定款項為扣繳稅款 在相關法律許可範圍內, 投資人將視為同意本基金採取前述措施 此外, 投資人如為美國納稅人或於嗣後成為美國納稅人, 須立即告知經理公司 倘若美國政府與中華民國簽訂跨政府協議 ( 即所謂 IGA), 該跨政府協議可能要求將 FATCA 之法令或規定連同該法之修正 修訂及 / 或豁免事項, 一併納入本基金須遵守之規範 此種情況下, 本基金將須遵守該跨政府協議及所施行之法令 投資人宜就 FATCA 及任何跨政府協議之可能稅負影響 / 後果, 徵詢專業顧問之意見 2. 美國納稅人 美國納稅人 係指美國公民或自然人居民; 在美國組織設立或依美國或美國任一州法律組織設立之合夥事業或公司 ; 符合以下要件之信託 :(1) 美國境內法院有權依相關法律就有關信託管理之近乎一切事宜發出命令或作成判決, 且 (2) 一位或多位美國納稅人有權掌控該信託之所有重大決策 ; 或擁有美國公民或居民身分之被繼承人之遺產 此定義之解釋將依據美國 國稅法 請注意 : 已失其美國公民身分且居住於美國境外之人於某些情況下仍可能被視為美國納稅人 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不得向美國納稅人募集或出售予任何美國納稅人 申購人須聲明並非美國納稅人, 且並非代表美國納稅人取得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或取得之目的並非為出售予美國納稅人 40

48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均應以所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請參與前述第 8 頁第十四項 ( 二 ) 之說明 ( 三 ) 最低申購金額 : 請參閱前述第 8 頁第十五項之說明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 五 ) 經理公司辦理有關轉申購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茲說明如下 : 1.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2.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就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3.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就同一或不同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轉申購 4. 受益人申請不同基金間之同一貨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轉申購,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此轉申購屬同一貨幣間轉換, 無匯率兌換問題 ( 六 )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基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 : 1.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2.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時,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 經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 41

49 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3.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如已 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 營業日 經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已 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 算申購單位數 七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下列方式給付之 1. 現金 2. 匯款 轉帳 3. 票據 應以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支付 並以兌現 日為申購日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 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一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 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申購人應同時繳回申購書 未繳回者自申購價金返還日起失效 二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 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 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 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 者 四捨五入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利息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人民幣 元 以下 小數第二位 五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玖 買回受益憑證 42

50 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於任一營業日填妥買回申請書 並攜帶登記於經 理公司之原留印鑑及所需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 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 公司申請為限 二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剩餘受益權 單位數不及下表所列之單位數時 經理公司得為全部買回之執行 但剩餘單位數因未滿短線 交易期間 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 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申購 本基金者或投資型保單 網際網路交易規則另有規定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各類型受益憑證之最低剩餘受益權單位數 計價幣別 A類型受益憑證 (不分配收益) B類型受益憑證 (分配收益) 新臺幣 伍佰單位 伍佰單位 人民幣 壹佰單位 陸佰單位 三 本基金銷售機構每日收件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為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止 惟主管機關另有 規定者 不在此限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惟不得逾每日下 午四時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經公告後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除能證明受益 人係於截止時間前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提出買回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 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一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即受益人之 買回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 各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即五之 一 所述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 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三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即五之 二 所述 經理公司應於暫停計算本 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依該計算日之各類 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 43

51 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惟為避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不滿十四日即申請買回者, 視為短線交易 對於從事短線交易者, 受益人申請買回, 應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目前短線交易者應支付之買回費用為百分之. 三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五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1.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2.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3.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4.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5.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6.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本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 六 )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 七 ) 受益人向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基金銷售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44

52 二 如有後述五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 經理 公司應自恢復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 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部分買回無須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一 任一營業日之各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 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 四 款所定之借款比例 即二之 五 所述 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 買回價金 二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 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三 有前述 二 第1 2或3之任一情事發生 並經金管會核准得暫停計算淨資產價值時 經 理公司除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延緩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且暫停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淨資 產價值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前述五之 一 二 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含公告日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 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七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所有請求買回受益憑證者 不得對特定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壹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45

53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收益分配權 ( 僅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項目經理費保管費申購手續費買回費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計算方式或金額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五 (1.5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股票 存託憑證 債券 基金受益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四(0.24%)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惟為避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不滿十四日即申請買回者, 視為短線交易 對於從事短線交易者, 受益人申請買回時, 應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目前短線交易者應支付之買回費用為百分之. 三 例如 : 王先生於 97 年 5 月 2 日申 46

54 購本基金 5,000 個單位, 於 97 年 5 月 15 日申請全數買回 5,000 個單位 由於其自申購日起持有本基金單位數不滿十四個日曆日, 僅屆滿十三個日曆日, 視為短線交易, 因此經理公司將對王先生之該筆買回交易收取其買回價金之千分之三 (0.3%) 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 =5,000 個單位 買回淨值 0.3% 但若王先生於 5/16 日才申請買回本基金 5,000 個單位, 由於其持有該單位數已滿十四個日曆日, 將不視為短線交易, 故不收取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則免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預估每次新臺幣壹佰萬元 用 ( 註一 ) 其他費用 ( 註二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二 ): 包括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清算費用 ; 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 代為追償所需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及相關費用 (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捌之說明 )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除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及買回費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自買回價金中扣除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財政部 (81) 台財稅第 號函 財政部 (91) 台財稅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一 )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 二 )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 三 )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47

55 3. 受益人為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或在中華民國有營業代理人或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者, 可能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計算基本稅額 另, 依財政部 96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得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四 受益人會議 ( 一 ) 召開事由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二 ) 召開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憑證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 48

56 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 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含表決票 為表 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 所 2. 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外幣計價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 位得依換算比率換算基準受益權單位 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計算 3.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 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 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 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 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四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壹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僅須通知B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49

57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但基金成立日後開始銷售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或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應於首次或再次銷售日次一營業日起,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 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通訊方式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所選 50

58 定之公告方式如下 : (1) 本基金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下列事項 : A. 本基金最新修訂之公開說明書 B.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C. 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於同業公會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 A.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C.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但基金成立日後開始銷售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或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應於首次或再次銷售日次一營業日起,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G.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H.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I.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J.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如買回費用之變更 基金經理人之變更 事務代理機構之指定變更 營業處所之變更等 ) K.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 ( 一 )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 ( 一 )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51

59 3. 同時以前 一 所列1 2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三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四 前述一之 二 所列3 4規定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 定 五 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人閱覽或索 取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壹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有關本基金運用狀況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八 52

60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定名為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之經理公司為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1頁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一 二之說明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信託契約第四條及第六條)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A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分配收益) A類型人民幣 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分配收益) B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及B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 權單位(分配收益) 二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 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 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 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五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六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 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 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53

61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四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 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五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六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後 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 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 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七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信託契約第五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39頁 基金概況 中捌之說明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信託契約第七條)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2頁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五之說明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42頁 基金概況 中捌所列四之說明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無 柒 基金之資產(信託契約第九條)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 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銀 行受託保管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請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 外幣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 54

62 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 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 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一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二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三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四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僅B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 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五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六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七 買回費用 不含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八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六 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信託契約第十條)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一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包括 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 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 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 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二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三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四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五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信託契約之 55

63 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 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六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 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 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七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 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 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 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八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九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止契約 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一)款至 第(五)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 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四 本基金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一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45頁 基金概況 中壹拾之說明 壹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16頁 基金概況 中參之說明 壹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56

64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19頁 基金概況 中肆之說明 壹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信託契約第十四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3頁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九之說明 壹拾參 收益分配(信託契約第十五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11頁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二十四之說明 壹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信託契約第十七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42頁 基金概況 中玖之說明 壹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信託契約第二十 二十一及三十條)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每營業日 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日)完成 一 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用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 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二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初步資產價 值 三 加減專屬各類型之損益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資產淨值 四 前款各類型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五 第 三 款各類型資產淨值按第三十條第二項 即五所述 之結算匯率換算即得出以計價 幣別呈現之各類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計算及各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 淨值換算均以基準貨幣與各計價貨幣進行轉換 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三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四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 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目前核定之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如 附錄二 及 附錄三 經理公司並應 依照下列約定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57

65 ( 一 ) 中華民國之資產 :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 二 ) 國外之資產 : 由經理公司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 9 時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 路透社(Reuters) 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e (IDC) 或交易對手等, 取得最近營業日各相關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 若無法取得最近營業日相關資訊系統之收盤價格時, 則依序以各商品後述的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其淨值之計算原則上於每計算日下午 6 時 ( 含 ) 前完成及公告, 惟若遇其所投資國外資產有任何之公司訊息宣告 ( 如股利, 分割, 合併等事宜 ), 須待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相關資訊確認時, 其淨值計算完成時間可能會稍受影響, 但仍會於每一計算日完成淨值計算 並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目前計算標準如下 : 1. 上市或上櫃之股票 興櫃股票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 : 以最近營業日各相關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收盤價格為準 ; 認購已上市或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持有暫停交易者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或無法取得公平價格時,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以取得之價格加計至最近營業日止之應收利息 價格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 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最後買賣之收盤價格為準 如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 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收盤價格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 如無法取得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收盤價格時 以 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e (IDC) 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價格為準 如無法取得 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e (IDC) 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價格時, 以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或無法取得公平價格時,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註 :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說明如下 : (1) 應召開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情形持有國外上市 上櫃股權性質有價證券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存託憑證 ) 發生下列之一情事而暫停交易達連續七個營業日 國外債權性質有價證券達連續一個月, 應重新評價, 評價委員會應於應重新評價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營業 58

66 日內召開評價委員會 : A. 個股非因股東會 (corporate action) 等事件之暫停交易 ; B. 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 C. 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如無重大爭議之情事, 亦得由委員會成員以電郵決議方式辦理 (2)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評價方法其評價方法依本公司 國外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評價方法 作業 資產評價涉及專業主觀判斷, 依評價結果計算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相關有價證券價格, 可能與該有價證券其後於市場得以實際賣出的價格有所不同, 評價委員會應以審慎及誠信原則評定有價證券合理的可能價格 3.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以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淨值為準 如無法取得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淨值時, 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4. 國外短期票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自買進日起至最近營業日止估列之應收利息為準 ( 三 )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及 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e (IDC) 取得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之計算日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五 本基金非基準貨幣計價資產與基準貨幣之匯率兌換, 先按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最近營業日各該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 再按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所示最近營業日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收盤匯率為準, 如亦無法取得路透社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收盤匯率者, 則以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提供的收盤匯率為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六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 59

67 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七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但基 金成立日後開始銷售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或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應於首 次或再次銷售日次一營業日起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 價值 壹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信託契約第二十二條)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一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二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三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四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 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 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 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 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 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壹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一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三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 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四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 60

68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五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 管機構職務者 六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 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 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 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 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壹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一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二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 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 有權利及義務者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 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四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五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 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六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 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 者 七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61

69 八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 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壹拾玖 基金之清算(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 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 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 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 四)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 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 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 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一 了結現務 二 處分資產 三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四 分派剩餘財產 五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 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 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 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 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 62

70 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簿(信託契約第二十七條)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 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信託契約第二十八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48頁 基金概況 中拾所列四之說明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49頁 基金概況 中壹拾壹之說明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信託契約第卅四條)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 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 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 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 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63

7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截至107年02月28日) 壹 事業簡介 一 設立日期 經理公司於中華民國88年4月26日成立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年月 核定股本 每股面額 (新臺幣元) 10 實收股本 股數(股) 金額(新臺幣元) 股數(股) 金額(新台幣元) 30,000, ,000,000 30,000, ,000,000 股本來源 公司成立資本額 三 營業項目 一 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三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事務 四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五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四 沿革 一 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品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安聯全球債券基金-B類型(月配息) 102年02月01日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A類型(累積)-新臺幣 102年12月04日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B類型(月配息)-新臺幣 102年12月04日 安聯四季成長組合基金-新臺幣 103年08月13日 安聯四季成長組合基金-美元 103年08月13日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A類型(累積)-美元 103年09月16日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B類型(月配息)-美元 103年09月16日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A類型(累積)-人民幣 103年10月13日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B類型(月配息)-人民幣 103年10月13日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A類型(累積)-新臺幣 104年01月27日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B類型(月配息)-新臺幣 104年01月27日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A類型(累積)-美元 104年01月27日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B類型(月配息)-美元 104年01月27日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A類型(累積)-人民幣 104年01月27日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B類型(月配息)-人民幣 104年01月27日 安聯全球生技趨勢基金-美元 104年04月20日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B類型(月配息)-人民幣 104年06月08日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新臺幣 104年06月09日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人民幣 104年06月09日 64

72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 美元 104 年 06 月 09 日 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 - 新臺幣 104 年 09 月 14 日 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 - 人民幣 104 年 09 月 14 日 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 - 美元 104 年 09 月 14 日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專戶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 105 年 04 月 19 日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專戶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5 年 04 月 19 日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專戶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 105 年 04 月 19 日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專戶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 105 年 04 月 19 日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 105 年 08 月 10 日 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 美元 105 年 09 月 19 日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 105 年 10 月 17 日 安聯 DMAS 核心組合基金 - 新臺幣 106 年 04 月 27 日 安聯 DMAS 核心組合基金 - 美元 106 年 04 月 27 日 安聯 DMAS 50 組合基金 - 新臺幣 106 年 04 月 27 日 安聯 DMAS 50 組合基金 - 美元 106 年 04 月 27 日 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7 年 01 月 02 日 ( 二 )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民國 96 年 2 月經金管會核准設立台中分公司及高雄分公司 ( 三 )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1. 本公司原任總經理何笛藤先生, 因屆齡退休, 經民國 93 年 7 月 19 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 金管會核備委任高凡德先生為新任之總經理 2. 德商德利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93 年 8 月 27 日將其持有本公司之股份全數轉讓與 德商德盛全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3.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德盛全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民國 93 年 8 月 31 日改派法人代表 人由高凡德補任董事 4.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德盛全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民國 93 年 8 月 31 日改派法人代表 人由高健文取代梅耀涵並接任監察人席位 5. 本公司原任董事何笛藤先生因屆齡退休, 於民國 94 年 2 月 15 日辭任董事 6. 德商德盛全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於 94 年 3 月間與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合併, 存續 公司為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 7. 本公司於 95 年 12 月 28 日獲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並於 96 年 1 月 1 日受讓德盛安聯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之資產及業務 8. 本公司原任總經理高凡德先生, 辭任總經理一職, 經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董事會決議通 過, 另委任許慶雲女士為新任之總經理, 此業於民國 96 年 1 月 15 日經金管會核備在 案 65

73 9. 高凡德先生於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當選為新任董事長, 業於民國 96 年 1 月 15 日經金管會核備在案 ( 本公司原任董事長朴富綱先生因股東改派董事, 不再擔任本公司董事長 ) 10.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於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改派法人代表人由麥佐治取代高健文並接任監察人席位 11.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於民國 99 年 2 月 5 日改派法人代表, 由高凡德 許慶雲 黎俊雄 段嘉薇及周偉德等五人擔任董事 麥佐治擔任監察人, 高凡德並於民國 99 年 2 月 10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續任董事長一職, 民國 99 年 3 月 19 日經金管會准予辦理 12. 本公司原任董事黎俊雄因個人因素於民國 99 年 6 月 30 日辭任董事 13.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指派法人代表, 由陳欣羚遞補擔任董事 14. 本公司原任董事陳欣羚及監察人麥佐治於民國 100 年 7 月 7 日分別辭任董事及監察人職務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於民國 100 年 7 月 7 日改派法人代表, 分別由歐以耕及陳欣羚接任董事及監察人席位 15.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於民國 101 年 9 月 10 日正式更名為德商 AllianzGI Holding 公司 16.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GI Holding 公司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改派法人代表, 由方奕權取代陳欣羚並擔任監察人席位 17.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GI Holding 公司於民國 102 年 1 月 2 日正式改名為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18. 本公司法人股東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於民國 102 年 2 月 20 日改派法人代表, 由高凡德 許慶雲 周偉德 段嘉薇及張惟閔等五人擔任董事 方奕權續任監察人, 高凡德並於民國 102 年 2 月 21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續任董事長一職 19. 本公司董事長高凡德因法人股東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於民國 102 年 8 月 7 日重新改派請辭 本公司於同日召開董事會, 推選許慶雲擔任董事長乙職 本公司法人股東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另指派葉錦華先生取代高凡德先生續為董事乙職 66

74 20. 本公司總經理周偉德君因個人生涯規劃自102年8月30日起辭任總經理乙職 本公司 於102年9月3日召開董事會 指派段嘉薇女士為新任總經理 金管會於102年10月31 日核准段嘉薇女士擔任本公司新任總經理 公司法人股東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於董事會當日另指派陳怡先女士取代周偉德先生續為董事乙職 21. 本公司法人股東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於民國103年9月23日合併至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Europe GmbH 以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Europe GmbH為存續公司及新任法人股東 並於同日指派法人代表 由許慶雲 段嘉薇 張惟閔 陳怡先及葉錦華等五人續任董事 方奕權續任監察人 本公司另於9月24 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許慶雲女士續任董事長乙職 22. 本公司法人股東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Europe GmbH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更 名為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23. 本公司名稱業經金管會以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 准自 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為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簡稱 安聯投信 ) 24. 本公司於民國105年9月14日修正公司章將董事人數由現行五人改為六人 法人股東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於民國105年9月21日指派劉芄鷥為法人代表 並擔 任董事 25. 本公司法人股東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指派法 人代表 由許慶雲 段嘉薇 張惟閔 陳怡先 葉錦華及劉芄鷥等六人擔任董事 方奕權擔任監察人 本公司另於同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許慶雲女士繼續擔任董事 長乙職 貳 公司組織 一 股權分散情形 一 股東結構 股東結構 數量 本國法人 上 市 公 司 其 他 法 人 本國自然人 外國機構 外國個人 合計 人數(人) 持有股數 千股 , ,000 持股比例(%) 二 主要股東名單 67

75 股份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例 (%)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30, 二 組織系統 ( 一 ) 經理公司之組織架構 ( 二 ) 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 1. 投資研究管理處 (35 人 ) (1) 國內投資管理部 / 國外投資管理部 / 固定收益部 A. 負責公募信託基金之實際操作及運用, 就投資方向與投資內容, 參考投資研究部之分析報告, 提出具體建議及作成投資組合 B. 透過國內外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專業投資機構 及同業取得並確實掌握市場最新資訊 C. 編撰有關主管機關明文規定之基金投資相關報告, 使主管機關及投資大眾瞭解基金投資之標的 績效 及未來投資方向 D. 負責就經濟動向 金融情勢 投資趨勢 及其他相關問題作成具體之研究分析建議,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決定未來基金之投資方針 基金投資組合內容及基金發行時之參考 E. 編撰有關總體經濟與產業之研究報告, 並按時編撰綜合經濟趨勢分析月刊, 68

76 使投資客戶瞭解總體經濟狀況與各產業發展趨勢及前景 (2) 全權委託投資管理部負責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實際操作及運用, 就投資方向與投資內容, 參考相關分析報告, 提出具體建議及作成投資組合 (3) 交易部 A. 負責執行基金投資之指令, 下單給交易對手及核對成交回報資料, 並編製基金進出統計表給基金行政部 B. 定期對所進出之交易對手針對其信用狀況 人員接單能力與效率 及交易保密狀況 與市場訊息之提供作評鑑 2. 機構法人業務暨產品處 (10 人 ) (1) 機構法人業務部統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拓展與執行 (2) 產品策略發展部 A. 負責擬定長期產品發展策略, 並針對新產品及新業務機會提出分析建議及規劃 B. 負責產品發行及定價策略管理 C. 既有產品線及產品生命週期管理 3. 通路暨零售事業處 (86 人 ) (1) 高資產理財部 / 通路事業部 / 客群經營部 A. 負責全省有關業務之開發及拓展, 與已投資之客戶維持良好客戶關係 B. 負責全省基金理財諮詢 基金行銷 推廣及客戶開發 C. 依據銷售計劃建立及維護與承銷 代理等相關機構聯繫管道, 以達保障及便利客戶之目的 D. 將市場有關基金之動態資訊, 有效地傳達給公司各相關部門, 作為各部門推行自身相關業務之參考 E. 負責客戶管理之售後服務 諮詢 申訴等問題之處理與回覆 F. 客戶資料檔案管理與維護 客服軟硬體系統建構及維護 (2) 業務企劃部 / 產品經理部 A. 負責產品發行 銷售之行銷策略規劃與執行 69

77 B. 負責公司電子交易規劃建置與維護 C. 負責公司入口網站規劃與維護 D. 整合集團資源, 製作投資分析報告 E. 提供境內外基金投資顧問建議 4. 營運作業處 (57 人 ) (1) 基金行政部 A. 負責基金會計制度之擬定 執行, 並依據基金會計制度辦理基金會計事務 B. 負責計算每日基金淨值, 並公告當地媒體 C. 負責相關基金報告的編製 D. 負責每日與交易對手確認基金交易人員之成交資料, 及確認當日基金交易 資料與收盤價格 E. 負責與基金保管銀行核對每日基金投資明細, 與庫存有價證券餘額 F. 負責辦理本公司所發行基金之申購與贖回等服務事宜, 並將基金發行單位 數異動情形, 每日彙總給基金會計及基金經理人, 並通知基金保管銀行, 以便完成交割事宜 G. 負責有關境外基金投資客戶之申購及贖回作業之聯繫及服務 (2) 資訊管理部 A. 負責公司電腦資訊系統之規劃 設置 維護及管理 B. 負責公司之基金相關投資 交易 作業系統之維護與管理 C. 負責對於系統供應商之聯絡及管理 (3) 總務部 A. 負責公司辦公設備及財產採購 維護及管理相關事宜 B. 負責公司一般庶務管理 5. 風險管理部 (2 人 ) (1) 負責公司內部作業風險控管 (2) 負責公司投資組合風險及流動性風險控管 6. 法務暨法令遵循部 (5 人 ) (1) 負責協助員工對證券相關法令之遵循 (2) 負責公司業務章則之擬定及修正 70

78 7. 財務部 (3 人 ) (1) 負責公司會計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2) 負責公司預算之編製 執行與控制之審核事項 (3) 負責有關會計憑證 簿籍 報表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4) 負責有關現金 票據 證券 契據及保管品等實務之檢查或處理 (5) 負責有關各項費用之審核 支付及處理 8. 人力資源部 (3 人 ) 負責員工聘僱任用 薪津考勤 績效管理 人才培育與員工福利 9. 營運發展部 (5 人 ) (1) 負責根據組織發展及客戶需求, 設計並執行變革計劃 (2) 負責公司營運效能及生產力評估, 提供組織內部資源整合計劃及建議 (3) 負責協助總經理對公司營運策略之擬定 推動及執行 10. 整合行銷部 (7 人 ) (1) 負責公司品牌管理及數位發展策略之規劃與執行 (2) 負責公司之公共關係維護 11. 內部稽核部 (4 人 ) (1) 負責監督執行及查核內部控制制度 (2) 就查核發現提出查核報告及建議 (3) 負責各部門內部控制制度諮詢及更新 12. 總經理室 (2 人 ) (1) 統籌公司經營策略之規劃 (2) 營運方針之擬定 (3) 營運狀況追蹤 分析 三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股數比例 ( 千股 ) (%) 主要經 ( 學 ) 歷 總經理段嘉薇 ,000 ( 法人股東 ) 100% 德盛安聯投顧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 安泰投顧行政支援科長 71

79 美國 Shenandoah 大學碩士 投資研究管 30,000 張惟閔 理處主管 ( 法人股東 ) 100% 國外投資管理部主管 許家豪 固定收益部主管 林素萍 全權委託投 資管理部主管 李俊毅 交易部主管 邱惠敏 機構法人業 務暨產品處 陳彥婷 主管 營運發展部主管 鄭立元 通路事業暨 高資產理財 林育玲 部主管 業務企劃部主管 劉宜君 上海 Merito International Capital Ltd. 執行董事上海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上海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美林證券投資研究部總裁 / 台股策略分析師霸菱證券投資研究部資深副總裁 / 台股策略分析師英國 Martin Curri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投資經理暨投資分析師英國倫敦大學企管碩士日盛證券投研部經理日盛證券研究處專案經理元富投顧投資部經理人元富投顧研究部副理中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復華證券國際業務部襄理中日證券債券交易員美國德州大學阿靈頓分校企管碩士富邦投信基金經理人富邦投信研究員台陽投信研究員國票綜合證券科長台灣大學商學碩士寶來投信交易員台育證券開戶人員淡江大學國貿學士德盛安聯投顧國際投資諮詢部協理安泰投顧通路管理部專員台灣大學國際企業學士保誠投信金融業務部業務經理台灣大學商學碩士日盛投信理財服務部資深協理華頓投信通路顧問部副總經理日盛投信通路行銷部副理大眾投信企劃部襄理安泰投顧通路推廣部科長怡富投顧基金部襄理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企管碩士華潤元大基金市場策劃部總經理元大投信企劃部副總經理德盛安聯投信行銷企劃部協理群益投信企劃部經理英國艾克特大學國際管理碩士 72

80 產品經理部主管 陳柏基 法務暨法令遵循部主管 曾昭懿 內部稽核部主管 謝忠國 風險管理部主管 張呈傑 營運作業部主管 胡碧茹 基金行政部主管 林俐馨 資訊管理部主管 邱永章 財務部主管 林靜吟 人力資源部主管 孫凡茵 * 以上人員均未在其他公司兼任職務 香港經濟日報資深編輯路透社資深記者台灣大學歷史學士瀚亞投信法務暨法令遵循部主管法國巴黎人壽台灣分公司法務暨法規遵循部協理臺灣期貨交易所企劃部國際事務組及法務組組長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國際事務組組長京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國際業務部副經理美國賓州大學法律碩士野村投信法規遵循部資深經理永豐投信法令遵循處副理華頓投信法務遵循部副理大眾銀行信託部法務專員華南永昌投信法務專員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台北富邦銀行風險管理部資深經理塞仕電腦風險諮詢部協理北京普華永道管理諮詢業務副總監資誠企業管理諮詢業務副總監紐約市立大學財務金融碩士基富通證券行政長富達證券法令遵循部副總經理遠東大聯投信法令遵循部副總經理美林證券遵循部京華證券內部稽核室美國丹佛大學企管碩士華頓投信行政管理部資深協理景順投信客戶服務部協理中信投信基金事務部協理美國維及尼亞大學企管碩士上海匯豐銀行環球企業金融暨資本市場經理第一商業銀行資訊中心初級專員凱衛資訊系統工程師大同大學資訊工程碩士德盛安聯投顧財務部經理 PDB Pretourius Dondashe 會計事務所研習會計師南非開普敦大學會計學士花旗台灣銀行人力資源部資深副總裁 DHL 德國郵政人力資源部經理福特汽車人力資源部資深專員美商惠悅人才獎酬諮詢顧問美國羅格斯大學人力資源碩士 73

81 四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職稱 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 年 ) 選任時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數持股 ( 千股 ) 比例 (%) 現在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數持股 ( 千股 ) 比例 (%)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董 Allianz , , 安聯投信董事長 法 事 Global /09 德盛安聯投信總經理 人 長 Investors /21 德盛安聯投顧總經理 股 GmbH 育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國外部研 東 代表人 : 究員 許慶雲 東海大學經濟系學士 董 Allianz , , 安聯投信總經理 法 事 Global /09 德盛安聯投信業務行銷長 人 Investors /21 德盛安聯投顧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 股 GmbH 安泰投顧行政支援科長 東 代表人 : 美國 Shenandoah 大學碩士 段嘉薇 董 Allianz , , 安聯投信行銷長 法 事 Global /09 德盛安聯投信產品暨行銷部主管 人 Investors /21 德盛安聯投顧通路業務部協理 股 GmbH 財訊雜誌社採訪編輯 東 代表人 : DHL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行銷專員 陳怡先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系學士 董 Allianz , , 安聯投信投資長 法 事 Global /09 上海 Merito International Capital 人 Investors /21 Ltd. 執行董事 股 GmbH 上海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東 代表人 : 投資總監 張惟閔 上海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 總監 美林證券投資研究部總裁 / 台股策略分 析師 霸菱證券投資研究部資深副總裁 / 台股 策略分析師 Martin Curri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Assistant Director 英國倫敦大學企管碩士 董 Allianz , , 安聯亞太區首席財務總監及常務董事 法 事 Global /09 總經理 人 Investors /21 瑞銀環球資產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股 74

82 選 職 姓名 稱 任 任期 日 (年) 期 選任時持有 現在持有 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 股數 持股 (千股) 比例 (千股) 比例 (%) 主要經(學)歷 備 註 (%) GmbH 澳洲科廷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學學士 代表人 東 澳洲註冊會計師 葉錦華 董 Allianz 106 事 Global Investors 3 30, , 安聯投資亞太區董事總經理 法 /09 景順投資亞太區營運主管 人 /21 景順投資香港區營運主管 股 景順投資香港區營運副主管 東 GmbH 代表人 景順投資香港區營運高級經理 劉芄鷥 景順投資香港區營運經理 監 Allianz 106 察 Global 人 Investors 3 30, , 安聯資產管理亞太區 法 /09 -策略規劃經理 人 /21 - 營運規劃主管 股 - 業務長(德盛安聯中國) 東 GmbH代 表人 - 業務長(德盛安聯大中華地區) 方奕權 PwC顧問公司 資本市場及投資管理部 加拿大Sauder 商學院企管碩士 CFA Institute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指與證券投資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一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無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 德商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為經理公司之唯一股東 其法人代表如上表所列 目前人 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 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公司代號 關係說明 持股百分百股東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Korea Limited 其他關係企業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Japan Limited 75

83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sia Pacific Limited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Nominee Services Limited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09 活水社企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 本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本人或配偶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或經 理人 司 府城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 公司 隆電股份有限公司 智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慈佑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佑自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安聯寰通資產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 超維度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黑暗對話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 盛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本人或配偶為該公司持股達 5%以上 之股東 肆 營運情形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 值 基 金 名 稱 安聯台灣大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成 立 日 89 年 04 月 10 日 安聯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89 年 07 月 31 日 受益權單位數 計價 幣別 淨資產金額 123,508,506.2 TWD 3,047,309,252 每單位淨 資產價值 ,985, TWD 12,414,969, 安聯台灣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0 年 04 月 03 日 94,227,014.3 TWD 4,019,556, 安聯全球生技趨勢基金-新臺幣 91 年 06 月 21 日 143,687,461.0 TWD 5,018,646, 安聯全球生技趨勢基金-美元 104 年 04 月 20 日 1,064,443.2 USD 10,426, 安聯全球債券基金-A 類型(累積) 92 年 06 月 11 日 38,843,103.4 TWD 470,376, 安聯全球債券基金-B 類型(月配息) 102 年 02 月 01 日 5,890,793.8 TWD 62,412, 安聯亞洲動態策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3 年 01 月 15 日 49,389,291.3 TWD 1,257,623, 安聯全球新興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4 年 03 月 24 日 129,082,980.8 TWD 2,497,472, 安聯全球計量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5 年 05 月 09 日 安聯全球綠能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5 年 10 月 11 日 76 33,142,807.1 TWD 425,683, ,223,379.7 TWD 8,552,203,

84 安聯全球人口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6 年 09 月 27 日 128,434,134.4 TWD 1,451,490, 安聯全球農金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7 年 02 月 12 日 351,170,928.6 TWD 3,418,268, 安聯台灣智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7 年 04 月 24 日 19,422,870.4 TWD 544,958, 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 97 年 10 月 17 日 393,831,379.0 TWD 5,957,565, 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 105 年 09 月 19 日 393,486.3 USD 3,984, 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7 年 01 月 02 日 887,933.3 TWD 8,710, 安聯中國策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8 年 05 月 18 日 165,628,993.0 TWD 2,651,016, 安聯全球油礦金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 98 年 12 月 01 日金 204,927,488.0 TWD 1,663,321, 安聯中國東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9 年 05 月 26 日 130,797,986.9 TWD 2,189,683,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 101 年 01 月 02 日 461,526,513.8 TWD 5,687,068,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1 年 01 月 02 日 1,779,118,505.5 TWD 16,521,463,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人民幣 103 年 10 月 13 日 4,311,953.8 CNY 52,096,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人民幣 103 年 10 月 13 日 27,450,177.6 CNY 266,730,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 105 年 08 月 10 日 522,319.9 USD 4,996,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 105 年 10 月 17 日 640,076.1 USD 6,493,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 102 年 12 月 04 日 102,916,977.0 TWD 1,170,584,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2 年 12 月 04 日 72,100,959.2 TWD 707,234,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 103 年 09 月 16 日 52,998.6 USD 640,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 103 年 09 月 16 日 56,185.3 USD 619,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人民幣 104 年 06 月 08 日 351,118.6 CNY 3,808, 安聯四季成長組合基金 - 新臺幣 103 年 08 月 13 日 26,427,740.6 TWD 301,558, 安聯四季成長組合基金 - 美元 103 年 08 月 13 日 300,524.4 USD 3,530,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 104 年 01 月 27 日 44,782,688.4 TWD 475,424,

85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4 年 01 月 27 日 115,074,072.4 TWD 995,657,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 104 年 01 月 27 日 399,101.9 USD 4,366,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 104 年 01 月 27 日 842,043.0 USD 7,528,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人民幣 104 年 01 月 27 日 1,436,700.2 CNY 17,039,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人民幣 104 年 01 月 27 日 16,602,557.2 CNY 151,615,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 新臺幣 104 年 06 月 09 日 38,637,480.4 TWD 384,552,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 人民幣 104 年 06 月 09 日 3,457,833.0 CNY 37,471,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 美元 104 年 06 月 09 日 18,608.3 USD 198, 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 - 新臺幣 104 年 09 月 14 日 183,635,403.7 TWD 2,445,298, 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 - 人民幣 104 年 09 月 14 日 2,073,011.1 CNY 30,575, 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 - 美元 104 年 09 月 14 日 944,247.5 USD 14,137,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 105 年 04 月 19 日 35,106,442.2 TWD 380,290,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5 年 04 月 19 日 37,760,281.7 TWD 375,153,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 105 年 04 月 19 日 285,828.7 USD 3,418,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 105 年 04 月 19 日 261,100.4 USD 2,859, 安聯 DMAS 核心組合基金 - 新臺幣 106 年 04 月 27 日 121,658,965.2 TWD 1,245,760, 安聯 DMAS 核心組合基金 - 美元 106 年 04 月 27 日 847,457.6 USD 8,956, 安聯 DMAS 50 組合基金 - 新臺幣 106 年 04 月 27 日 124,092,858.1 TWD 1,296,120, 安聯 DMAS 50 組合基金 - 美元 106 年 04 月 27 日 497,627.5 USD 5,368, 二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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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伍 受處罰之情形 一 金管會105年一般業務檢查本公司有下列缺失情事 公司運用基金資產從事債券投資 有投資非 屬基金信託契約約定可投資範圍之標的 核有違反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0條第1項 規定 予以糾正處分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無 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因基金銷售所發生之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1. 投資人得先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申訴 經理公司電話 地址 台北市復興北路378號5樓 網址 tw.allianzgi.com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17:30 2. 投資人不接受前項申訴處理結果或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未在三十日內處理回覆時 投資人得 在六十日內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02) /傳真 (02) 地址: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17樓(崇聖大樓) 86

94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壹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銷售機構總行或總公司名稱 電話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378號5樓至9樓 玉山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5號9樓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永綏街7號 華南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23號14樓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00號11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8號 樓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18號12樓 臺灣土地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懷寧街53號4樓 彰化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7號12樓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2段16號2樓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2) 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0號15樓 第一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30號17樓 台中商業銀行 (04)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87號 永豐商業銀行 (02)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68號 高雄銀行 (07) 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一路27號3樓 三信商業銀行 (04) 台中市大智路339號2樓 華泰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246號11樓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99號3樓 板信商業銀行 (02) 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330號15樓 聯邦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37號2 3樓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路207號20樓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88號3樓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225號13 14樓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0號 元大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66號3樓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69號2樓及15樓 凱基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224號 8樓 安泰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7號16樓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三段144號3樓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2號7.18樓及20樓 臺灣銀行 (02) 台北市重慶南路120號 瑞興商業銀行 (02) 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133號及135巷2號 京城商業銀行 (06) 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506號8樓 87 地址

95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臺北市中山區成功里明水路698號3樓 700號 3樓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22樓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1號4樓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4段54號5樓 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71-72樓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16樓 (02)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13-14樓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5樓 司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分公司 貳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買回機構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02) 台北市復興北路378號5樓至9樓 88

96 特別記載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附錄 四 貳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附錄五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附錄六 肆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附錄七 89

97 附錄一 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美國 一 經濟環境說明 一 經濟發展概況 國內生產毛額(GDP) 國民生產毛額(GNP) 躉售物價指數上漲率 經濟成長率 外匯準備 進口值 主要進口項目 主要進口來源 出口值 主要出口項目 主要出口市場 總經概況 US$17 兆 8,550 億 平均每人國民所得 US$55,855 (2015) (2015) NA 工業成長率 1.3 % (2015) NA 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率 0.7 % (2015) 2.4% (2015) 幣制 單位 美元 US$ 1,184 億 (2015) US$2 兆 2,416 億 (2015) 小客車及其他主要設計供載客之機動車輛 石油原油及自瀝青礦物提出之原 油 有線電話或電報器具 自動資料處理機及其他附屬單元 機動車輛零附 件 醫藥製劑 出口品復運進口 石油及提煉自瀝青質礦物之油類等,原油除 外 積體電路及微組件 電視接收器具 中國大陸 加拿大 墨西哥 日本 德國 韓國 英國 法國 印度 義大 利 US$1,504,597,470,614 (2015) 民用航空器 引擎及零件 石油及提煉自瀝青質礦物之油類等,但原油除外 小客車及其他主要設計供載客之機動車輛 機動車輛之零附件 有線電話及 電報器具 積體電路及微組件 內 外 牙及獸醫所用之儀器及用具 自動 資料處理機及其附屬單元 醫藥製劑 加拿大 墨西哥 中國 日本 英國 德國 韓國 荷蘭 香港 比利時 美國經濟於 2015 年持續維持過去 6 年之成長動能 雖不若 2013 及 2014 年皆有 2.4 之經濟成長水準 惟本年度實質國民生產毛額 real GDP 成 長率仍有 1.8 之水準 其中國大陸內需求增加 勞動市場蓬勃 實質所得 上漲 低通貨膨脹率等因素為美國經濟過去 7 年維持成長之主因 而家計部 門支出 消費支出及住宅投資 為當年經濟成長主要貢獻來源 其中消費支 出及住宅投資之成長率分別高達 2.6 及 9.0 回顧 2015 年各季經濟成長表現 各季成長不甚平均 其中第一季因西岸碼 頭勞工糾紛及酷寒氣候 導致經濟成長僅有 0.6 之水準 所幸第二季 第 三季迅速復甦 成長率分別達 3.9 及 2.0 第四季則因投資存貨下降及出 口衰退 成長率有僅 0.7 勞動市場於 2015 年表現十分亮眼 若以當年 12 月為基期 其過去 70 個月 以來私部門共創造 1 千 410 萬個就業機會 為 1999 年後之最佳表現 另失 業率下降速度亦為 1983 年來之最 2014 年 12 月之失業率已下降至 5.0 另於物價方面 年度消費者物價通貨膨脹 CPI 因油價大幅下跌 全年成 長率僅 0.7 倘若排除食品與原油價格 則當年核心 CPI 為 2.1 美國 2015 年仍持續採行緊縮性財政政策 該財政年度聯邦預算赤字僅占 GDP 之 2.5 此為 2007 年以來最低水準 且已低於過去 40 年之平均 至於貨幣政策部分 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 FOMC 有感於美國勞動市場逐 步回溫 且對通貨膨脹率達成 2 中期目標深具信心 已於當年 12 月將基 90

98 ( 二 ) 主要產業概況 : 準利率調升 1 碼, 採行緊縮性之貨幣政策 資料來源 : 貿協全球資訊網 ( 經貿年報 ) 化學工業 半導體產業 製藥和生技工業 根據美國化學協會 (American Chemistry Council, 簡稱 ACC) 統計, 美國化學工業產量占世界總產量的 15%, 是全球最大的化學工業體 化學產業為美國經濟最大產業之一, 占美國整體出口量的 14%, 在美國境內屬於化學產業之員工人數達 80 萬 4,000 人, 每一個州都有化學產業設備 根據美國人口調查局估計, 截至 2015 年 9 月, 美國化學工業產品製造商總發貨量 ( shipment, 包含藥品 ) 價值達 5,811 兆美元 若排除藥品則價值 4,391 兆美元 ACC 統計 2014 年, 總發貨量價值為 8,051 兆美元, 較 2013 下降 0.8%; 預估 2015 年及 2016 年將分別上升 3.2% 和 3% 2014 年基礎化學工業用品的貿易餘額 (trade balance) 為 316 億美元, 較 2013 年下跌 7.1%, 特殊化學用品貿易餘額為 73 億美元, 較前一年下滑 20.7% 估計至 2019 年, 基礎化學及特殊化學工業用的貿易餘額將分別增加至 709 億及 101 億美元 據市研機構 Market Realist 分析, 全球半導體產業進入了成熟階段, 基礎穩固而有成長減緩的趨勢, 預測將由美國 臺灣和中國大陸來持續推動成長, 而歐洲和日本將在 2016 年自負成長下開始復甦 ; 以供應鏈面而言, 半導體大廠預期成長較緩慢, 但代工廠預計會有強勁的成長 全球消費趨勢的改變直接影響半導體產業的未來發展, 例如消費者自個人電腦轉移到智慧型手機, 對嚴重依賴個人電腦晶片的 Intel 便產生負面影響 ; 而全球朝向物聯網和雲端服務發展時, 對 EMC 和 Dell 也造成極大影響 由於半導體產品在製造過程中往往會跨越數個國家生產, 各國政府部門的監管力度也影響到半導體公司的利潤, 例如中國大陸對 Qualcomm 的反壟斷指控, 直接影響其在 2015 年的營收 ; 此外, 美國認為中國大陸對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利的關係, 而拒絕了清華 Unigroup 收購 Micron 科技 市研機構 HIS 科技預估, 全球半導體市場在 2015 年有 1.0% 的負營收成長率, 而全球半導體廠商前 20 名的營收市占率高達 68.1%, 其中美國半導體公司即占了 9 家, 分別為 Intel Qualcomm Micron 科技 德州儀器 (Texas Instrument) Broadcom Apple SanDisk Advanced Micro Devices ( 簡稱 AMD) 和 nvidia 前十大供應商排名有變化, 包括受到無線通訊市場轉弱和南韓競爭對手的影響排名下降的美國通訊晶片大廠 Qualcomm, 而 NXP 在收購 FreeSale 半導體後營收排名竄升到第 7; Avago 科技在還沒有完成收購 Broadcom 前, 已上升至第 10 名, 預料在 2016 年收購完成後, 將向上移動到全球排名第 5 美國的生技產業正展現重大變革, 許多有獲利的獨立生技業者家數因業界購併而漸少, 同時製藥業者也開始買下大型生技公司 這些交易使生技業和製藥業的區別界限更加模糊, 美國生技創新組織 (BIO) 指出, 目前在股市有交易的生技業者約 300 家 全球十大生技處方藥銷售公司中有九家是製藥業者, Amgen 除外 Tufts Center for Study of Drug Development 指出, 生技藥品在 2001 年的十大暢銷治療用藥中僅占 7%, 到 2013 年則提高至 71% 同期間內, 使用生物製劑在臨床實驗上更增加了 155%,2013 年的大藥廠藥品研發中有 40% 是生技產品 EvaluatePharma 預測至 2020 年時在百大藥品中將 91

99 有 52% 是生技藥品, 在 2006 年時只有 39%,2013 年時為 45% 最近若干大資金生技業者採取製藥業的策略, 包括透過提高用量或藥物輸送等來管理藥品生命周期, 亦有加入生物仿製藥開發行列者 資料來源 : 貿協全球資訊網 ( 經貿年報 ) ( 三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美國政府對於資金之匯入及匯出並無實施任何外匯管制, 任 二 證券市場說明 : 何資金均可自由匯入匯出 ( 一 ) 美國證券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名稱 紐約證券交易所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數量 金額 ( 十億美元 ) ,424 2,307 17,786 19,573 2,407 2,754 6,831 7,419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SIFMA 2. 交易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名稱 紐約證券交易所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證券總成交值 NYA 股價指數債券 ( 十億美元 ) 股票 ( 每日平均成交金額 ) ,143 11,057 17,477 17,318 17,477 17,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SIFMA 3. 證券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 NYA 股價指數證券市場名稱 紐約證券交易所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充分公開是美國證券發行制度之基礎, 在 1993 年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必須註冊, 且公開發行新股須向證券管理委員會提出註冊申報書 1994 年補充規定, 依法註冊 之公開發行公司, 以及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 必須製作各種定期報告及臨時報 告書, 繼續公開規定之資訊 公開募集發行公司徵求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書必須對股 東發出報告書, 公司內部關係人, 應申報持有股票, 而持股有所變動亦應申報 另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權以取得控制權, 亦須公開相關資訊 近年來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已統合各項必須公告的項目, 建立相關申報書, 以統一 92

100 申報格式及處理標準, 並充分網路化, 以方便投資人閱讀, 並增加公開資料之效用 ( 二 ) 證券之交易方式 : 1. 交易所 :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E) 以電子交易盤著稱的店頭市場(NASDAQ) 美國證券交易所 (AMEX) 太平洋證券交易所 中西部交易所 費城證券交易所 波士頓證券交易所等, 其中以紐約證券交易所最具代表性 2.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9:30 至 16:00 3. 交割制度 : 成交後 3 個營業日內交割 4. 代表指數 : 道瓊工業指數 標準普爾 500 指數 那斯達克指數 93

101 台灣 一 經濟環境說明 一 經濟發展概況 國內生產毛額(GDP) 經濟成長率 幣制 外匯存底 進口值 主要進口項目 主要進口來源 出口值 主要出口項目 主要出口市場 544,694百萬美元 平均每人國民所得 23,905美元 (2017年預 (2017年預測數字) 測數字) 1.87% (2017 年 預 測 數 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率 1.40% (2016累計平均) 字) 單位 新台幣 工業成長率 1.42% (2016年) US$434.20Billion ( ) US$230,148,206,569元 (2016) 礦產品(含原油) 電子零組件 化學品 機械 基本金屬及其製品 資通與 視聽產品 運輸工具 塑膠 橡膠及其製品 電機產品 精密儀器 中國大陸 日本 美國 南韓 德國 新加坡等 US$256,945,167,488元 (2016) 電子零組件 資通與視聽產品 基本金屬及其製品 機械 塑膠 橡膠及其 製品 化學品 光學器材 礦產品(含石油煉製品) 電機產品 運輸工具 紡織品 中國大陸 香港 美國 日本 新加坡 南韓 越南等 資料來源 貿協全球資訊網(經貿年報) 二 主要市場概況 臺灣經濟發展以出口導向為主 也是高度貿易導向的國家 2016 年出口額占 GDP 比重 達 53.1 對外貿易依存度達 96.9 顯見出口為臺灣經濟之重要支柱 2016 年臺灣 GDP 為 5,278 億美元 全球排名第 22 名 經濟成長率為 1.35 對外貿易方面 根據 Global Trade Atlas 2016 年 1 至 11 月我國出口為全球第 17 名 進口為全球第 16 名 中國大陸同時為我國第一大出口市場及第一大進口來源 出口比重 占 25.9 進口比重占 年下半年以來隨半導體產業景氣明顯轉強 國際 農工原料價格相繼翻揚 加上低基期效應 我國整體出口復甦向上態勢確立 12 月出口 億美元 較上年同月增 14.0 創下近 47 個月最高水準 進口 億美元 年 增 13.2 連續 4 個月正成長 累計 2016 年出 進口各減 第四季則雙 雙出現此波不景氣以來最大反彈 俱增約 12 受惠於半導體產業景氣推進力道有增無減 以及國際農工原料價格相繼翻揚 局部抵銷農 曆春節連續假期之季節效應 1 月出口 億美元 較上年同月增 7.0 進口增加至 億美元 成長 8.4 延續去年第四季以來向上態勢 就各別市場而言 1 月對主 要國家 地區 出口較上年同月呈現成長的包括東協 中國大陸與香港

102 %) 歐洲 (+7.5%) 美國 (+3.8%), 惟對日本 (-1.6%) 出口呈現衰退 今年全球景氣展望優於去年, 加以行動裝置升級潮續受看好, 物聯網 車用電子 高效能 運算等新興商機蓄勢待發, 皆有利挹注我國出口動能, 惟美國貿易保護政策效應, 國際產 業競爭劇烈, 以及中國大陸經濟轉型及生產在地化等變數, 將對我出口前景形成干擾 資料來源 : 貿協全球資訊網 ( 經貿年報 ) ( 三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台灣對於資金之匯入及匯出實施寬鬆外匯管制, 無特殊狀況 下, 任何資金均可自由匯入匯出 ( 四 ) 美元兌台幣匯率變化情形 : 年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 年度 ) 二 證券市場說明 : ( 一 ) 台灣證券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概況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證券市場名稱 台灣證券交易所 股票發行情形債券發行情形股票總市值種類上市公司家數金額 ( 十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公債公司債公債公司債 2015 年 2016 年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中央銀行 2. 交易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名稱 台灣證券交易所 TWSE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股票債券 , ,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台灣證交所 3. 證劵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TWSE 指數證券市場名稱 台灣證券交易所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上市公司須依規定發行上市說明書, 提供充份資訊以供投資人對該公司營運及財務 狀況, 以及投資人對於附屬於該股票的權利能有所了解, 並作出正確判斷, 持股比 95

103 例超過 10% 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上市公司須依規定按年度公佈經會計師審核之年報, 並按季公佈季報 ( 二 ) 證券之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台灣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9:00 至 13:30 3. 交割時限 : 成交後 2 個營業日內交割 4. 代表指數 : 台灣加權股價指數 96

104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民國104年4月29日金管會核准)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 折溢價攤銷為準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 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 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 股票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經金 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 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 契約之興櫃股票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 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 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 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 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認購初次上 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 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 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 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 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 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 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 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 97

105 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98

106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 99

107 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 100

108 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 101

109 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 102

110 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 一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 二 )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 103

111 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104

112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民國101年4月3日金管會核定)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 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 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 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 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貨幣市場型基金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125% 含 債券型基金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25% 含 股票型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5% 含 平衡型基金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25% 含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 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 如下 一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淨值低估 申購者 偏差時 調整後 說明 申購金額$800 申購金額$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NAV:$8 NAV:$10 $

113 購得 100 單位贖回 100 單位贖回者 NAV:$8 贖回金額 $800 ( 二 ) 淨值高估時 以 80 單位計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 人所遭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 產價值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 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 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高估 偏差時 調整後 說明 申購者 申購金額 $800 NAV:$10 申購金額 $800 NAV:$8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購得 80 單位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者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 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 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 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 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 106

114 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107

115 附錄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之聲明書 108

116 附錄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聲明書 109

117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本公司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 司治理實務守則 及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之規定辦理公司 治理事項 公司治理架構下設董事會 董事會除遵守前述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外 同時 遵循下列原則 以期有效達成公司治理之目標 一 保障股東權益 二 強化董事會職能 三 發揮監察人功能 四 尊重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權益 五 提升資訊透明度 二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 公司股權結構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67 頁 二 股東權益 1. 本公司保障股東權益 並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2. 本公司確實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 執行有關股東會事項之規定 3. 本公司確保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享有充分知悉 參與及決定等權利 4. 本公司妥善安排股東會議題及程序 股東會就各議題之進行酌予合理之討論時間 並給予股東適當之發言機會 三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一 董事會之結構 1. 本公司依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 衡酌實務運作需要 設置董事五人 及監察人一人;由股東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2. 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 董事及監察人均得連選連任 3. 本公司之董事皆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4. 本公司於董事會每次開會之會議舉行前須備妥會議議題及程序 固定之議題包含 (1) 追踪並承認上次會議紀錄 (2) 核准每年度之稽核計劃 110

118 (3) 追踪上述計劃執行之進度 (4) 審閱外部專家 ( 律師 會計師 ) 之管理建議書 (5) 審閱主管機關報告 (6) 審閱稽核主管所呈報之稽核報告 (7) 審閱主管機關頒布之新法令 (8) 其他經主席同意之議題 5. 本公司現任董事及監察人,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74 頁 ( 二 ) 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非由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等親屬擔任, 故不會產生因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而造成董事會被管理階層所支配情況發生, 故本公司之董事會在執行監督考核功能時, 仍可維持其獨立的立場 四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 一 ) 董事會之職責本公司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 1. 審核業務方針 ; 2. 承認重要規章及契約 ; 3. 任免執行主管 ; 4. 設置及撤裁分支機構 ; 5. 承認預算及財務報告 ; 6. 決定有關本公司財產之抵押 買賣或其他處置方法 ; 7. 建議股東會, 為修改章程, 變更資本, 及公司解散或合併之議案 ; 8. 建議股東為盈餘分派之議案 ; 9.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 二 ) 經理人之職責本公司經理人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應符合忠實義務 誠信 勤勉 管理謹慎, 以及專業等原則 五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 一 ) 監察人之組成 1. 本公司依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 衡酌實務運作需要, 決定設置監察 111

119 人一人 ; 由股東就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之人選任之 2. 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 監察人得連選連任 ( 二 ) 監察人之職責 本公司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 1. 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 2.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 3. 審查決算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 4. 定期審核公司內部稽核報告 ; 5. 其他依法令所授予之職權 本公司監察人熟悉有關法律規定, 明瞭公司董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及各部門之職 掌分工與作業內容, 除依法獨立執行職務外, 得列席董事會監督其運作情形且適時 陳述意見, 以先期掌握或發現異常情況 六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 一 ) 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均為法人股東代表, 因此執行相關職務並未另行支薪 ( 二 )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的酬金結構為固定薪資及績效獎金 1. 固定薪資 : 依照工作執掌內容, 並參考個人相關工作經驗 學歷背景 前一年度績效 評核結果 及參考顧問公司每年調查之薪資水準, 予以敘薪 2. 績效獎金 : 根據年度公司整體獲利狀況及目標達成率, 以及個人績效評核結果核定績 效獎金 註 : 績效評核內容, 綜含公司營運管理 投資績效 健全風險管理及內控制度 客戶 滿意度 員工滿意度 員工發展等多項 3. 本獎酬制度架構與政策經董事會核准後, 於公開說明書公告之, 其後修改時亦同 七 董事 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 資料期間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姓名課程日期課程名稱課程類別課程時數主辦訓練機構 許慶雲 2016/12/28 年度法令遵循訓練 集團內訓 1 小時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許慶雲 2016/12/28 資訊安全訓練 集團內訓 1 小時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段嘉薇 2016/12/28 年度法令遵循訓練 集團內訓 1 小時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段嘉薇 2016/12/28 資訊安全訓練 集團內訓 1 小時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張惟閔 2016/5/ 年國際資產管理論壇 在職訓練 3 小時 投信投顧公會 張惟閔 2016/8/17 運用 Machine Learning 進行證券技財團法人證券暨在職訓練 6 小時術面與基本面分析研習班期貨發展基金會 112

120 張惟閔 2016/12/28 資訊安全訓練集團內訓 1 小時 張惟閔 2016/12/28 年度法令遵循訓練集團內訓 1 小時 陳怡先 2016/8/11 近一年投信投顧相關法規修正 ( 下午 ) 在職訓練 2 小時 陳怡先 2016/11/8 TiSA 議題與美國共同基金市場重要發展 陳怡先 2016/12/28 年度法令遵循訓練集團內訓 1 小時 陳怡先 2016/12/28 資訊安全訓練集團內訓 1 小時 劉芄鷥 2016/10/18 劉芄鷥 2016/11/07 劉芄鷥 2016/11/22 Anti Money Laundering,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and Financial Crime e-learning course ISSA Thought Leadership Conference PwC Asset and Wealth Management Conference 2016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 在職訓練 3 小時投信投顧公會 集團內訓 1 小時 在職訓練 4.5 小時 ISSA 在職訓練 4 小時 PwC 劉芄鷥 2016/12/12 Annual Compliance Training 集團內訓 1 小時 劉芄鷥 2016/12/13 方奕權 2016/01/12 方奕權 2016/01/13 方奕權 2016/01/14 方奕權 2016/01/25 方奕權 2016/05/23 方奕權 2016/09/07 方奕權 2016/12/16 方奕權 2016/12/30 Information Security Awareness Training Allianz Investment Forum Hong Kong I CIO Sesseions Allianz Investment Forum Hong Kong 1st Global Distribution Communications Forum Korn Ferry CEO Lunch Roundtable - Disruption and organizational transformation 7th Annual dbaccess Asia Conference TH ALLIANZGI INVESTMENT FORUM FRANKFURT 2016 Annual Compliance e-training Information Security Awareness Training 集團內訓 集團內訓 集團內訓 集團內訓 在職訓練 1 小時 9 小時 8 小時 8 小時 2 小時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Korn Ferry Singapore 在職訓練 8 小時 Deutsche Bank 集團內訓 集團內訓 集團內訓 8 小時 1 小時 0.5 小時 葉錦華 2016/12/12 Annual Compliance Training 集團內訓 1 小時 八 風險管理資訊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 一 ) 本公司為貫徹獨立監督機制, 提升風險管理制度之完整性及透明度與提高風險衡量的準確 性, 設置直接隸屬董事會之風險管理委員會, 該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 以確保風險能有效 辨識 衡量 監控及報告 ; 若遇偶發之緊急事件, 風險管理委員會亦得隨時視情況召開 ( 二 ) 本公司針對市場風險 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 作業風險與法律及其他風險訂定不同控管 方式, 以掌握各類型之風險情況 風險事件發生之可能性 及風險發生時其負面衝擊的程 度等 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 針對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 113

121 事交易或投資訂有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 該風險監控管理措施針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之交易或投資, 分別衡量可能之各類型風險, 並訂定控管計畫 ( 三 ) 隨著國內投資管理產業所處的政策環境日趨複雜, 需要特定的風險管理機制保障公司持續穩定之發展, 及時關注公司所面臨法律 政策環境的變化, 以法律的視角和思維審視 分析面臨的投資人 競爭同業 公共關係 主管機關 銷售通路等外部環境, 以及人力資源 財務 投資 決策等內部環境, 將由本公司法令遵循部隨時依據不同環境中可能產生之法律及其他相關問題制定相應的措施, 以建立法律風險防範機制 九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 一 )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 1. 本公司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 員工或業務往來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均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 並尊重 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公司亦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2. 本公司建立與員工溝通管道, 鼓勵員工與管理階層 董事或監察人直接進行溝通, 適度反映員工對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或涉及員工利益重大決策之意見 ( 二 ) 利害關係人之關係 1. 本公司之經理人未與關係企業之經理人互為兼任 2. 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 資產及財務之管理權責予以明確區隔 3. 本公司與其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 皆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 並於簽約事項中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 嚴禁利益輸送情事 4. 本公司利害關係企業,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75 頁 十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 一 ) 本公司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 並設立發言人, 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 能夠及時允當揭露 ( 二 ) 本公司設有電子商務專責部門, 透過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 建置本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 三 ) 網站設有專人負責維護, 所列資料詳實正確並定時更新, 以避免有誤導之虞 十一 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公司本身訂定之公司治理守則及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距與原因 114

122 ( 一 ) 本公司因單一法人股東之股東結構, 股東會相關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目前尚無設置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 ( 二 ) 本公司辦理公司治理事項隨時注意國內與國際公司治理制度之發展, 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公司治理制度, 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十二 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詳見本公司最新財務報表之附註所述之關係人交易資料 十三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基金經理人績效考核制度與酬金結構與制度之揭露 ( 一 ) 基金經理人績效考核制度 : 1. 本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與架構將考量公司經營階層對未來證券市場整體環境 公司過去與未來長期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狀況, 適時調整之 該制度控管由總經理定期審視其合理性, 且應依據基金經理人之個人績效 部門績效及公司整理營運結果訂定考核目標, 以避免基金經理人員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經評估 審視有任何風險產生時, 即應列於董事會議案中, 向董事會報告之 2. 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項目設定依下列目標進行考核 : (1) 基金績效 : 以基金年度績效為基礎而訂定各項目標 (2) 投資風險控制 : 以風險管理考量為基礎而訂定各項目標 (3) 法規遵循目標 : 以投資法規遵循 年度稽核結果進行考核 ( 二 )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與制度 : 1.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分為每月月薪及年終獎金 如下表 : 月薪年終獎金發放依據依據工作執掌內容 個人相關學經歷根據年度公司整體獲利狀況及個人背景以及市場薪資調查資料績效考核結果核定績效獎金發放方式每月發放, 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加發每年一次一個月 2. 本公司全體正職同仁均享有離職金, 依本公司離職金辦法辦理 ( 三 ) 本獎酬制度架構與政策經董事會核准後, 於公開說明書公告之, 其後修改時亦同 115

123 附錄七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前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理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經 訂定經理公司 言 公司)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安 理公司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 基金保管機構及 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 集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 本基金名稱 稱本基金) 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金 與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 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 構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 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 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 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 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 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以規範 託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以下簡 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 稱受益人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 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 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 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 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 說明 約當事人 人 第 定義 定義 一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條 一 金管會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 金管會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本基金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 二 本基金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 訂定本基金名 約所設立之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 約所設立之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稱 三 經理公司 指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三 經理公司 指 訂定經理公司名 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 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 基金之公司 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四 基金保管機構 指 本於信託 訂定基金保管機 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 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 構名稱 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 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 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 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稱 行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 (增列) 本基金投資於國 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 外內 依實務增 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 修 以下項次依 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六 受託管理機構 指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序調整 (增列) 配合本基金進行 複委任 增訂受 U.S. LLC 託管理機構之定 義 以下項次依 序調整 七 受益人 指依本契約規定 享有本基金受益 五 受益人 指依本契約規定 享有本基金受益 權之人 權之人 八 受益憑證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 六 受益憑證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 本基金受益憑證 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並登載於 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 係採無實體發 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 券 行 故修正後段 帳戶下 登錄專戶之受益權單位數 九 本基金成立日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 文字 七 本基金成立日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 116

124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淨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 淨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 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 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 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 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十一 基金銷售機構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 九 基金銷售機構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 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或買回受益憑證之機構 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十二 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指經理公 十 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指經理公司 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 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 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 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 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 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 編製之說明書 製之說明書 十三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指有下列 十一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指有下列 情事之一之公司 情事之一之公司 (一)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一)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者 者 (二)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 (二)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 之五以上之股東 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 (三)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 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 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 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十四 營業日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地之 十二 營業日 指 說明 酌修文字 依本基金投資標 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公開說明書所 的訂定營業日定 訂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 義 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 或本基金受託管理 機構營業所在國之證券交易市場 因國定例假日 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十五 申購日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 十三 申購日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十六 計算日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 十四 計算日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 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 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 後計算之 後計算之 十七 收益平準金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 十五 收益平準金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 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 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 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十八 買回日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 十六 買回日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 依證券投資信託 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 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 基金管理辦法(以 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 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下簡稱基金管理 辦法)第七十條及 實務修正 十九 受益人名簿 指經理公司自行或委託受益 十七 受益人名簿 指經理公司自行或委託受益 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 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 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 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 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二十 會計年度 指每曆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 十八 會計年度 指每曆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月三十一日止 117

125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二十一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 十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指依法令規定得辦理 依實務修正文 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字 二十二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 二十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依法令規定得辦理票 依實務修正文 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 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字 二十三 證券交易所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二十一 證券交易所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依實務修正文 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 限公司 字 二十四 店頭市場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二十二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 依實務修正文 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字 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交易所 場 二十五 證券相關商品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 二十三 證券相關商品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 或增加投資效率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 或增加投資效率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 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 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 商品 商品 二十六 事務代理機構 指受經理公司委任 代 二十四 事務代理機構 指受經理公司委任 代 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二十七 淨發行總面額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 二十五 淨發行總面額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 益憑證之總面額 益憑證之總面額 二十八 申購價金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 二十六 申購價金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 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 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 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 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 購手續費 購手續費 二十九 收益分配基準日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 二十七 收益分配基準日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 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 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 之計算標準日 之計算標準日 三十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 (增列) 明訂各類型受益 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別為 權單位之定義 (一) A類型受益權單位 不分配收益 又分別 以下項次依序調 整 為A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A類型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二) B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配收益 又分別為 B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B類型人 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三十一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指本基金所發 (增列) 行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明訂本基金新臺 幣計價受益權單 位之定義 三十二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指本基金所發行 (增列) 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明訂本基金外幣 計價受益權單位 之定義 三十三 基準貨幣 指用以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 (增列) 三十四 基準受益權單位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 明訂本基金基準 貨幣之定義 值之貨幣單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增列) 明訂本基金基準 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受益權單位之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 義 位 118

126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刪除) 二十八 問題公司債 指本基金持有每一問題發 本基金信託契約 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內容未涉及問題 公司債 (刪除) 二十九 問題發行公司 指本基金持有之公司債 本基金信託契約 發行公司具有附件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 內容未涉及問題 定事由者 公司債 三十八 同業公會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 三十 同業公會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 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問商業同業公會 第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二 一 本基金為多重資產型之開放式基金 並分別 一 本基金為平衡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經 條 以新臺幣及人民幣計價 定名為安聯收益成長多 理公司簡稱) (基金名稱)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型 受益權單位 訂定本基金之類 計價幣別及名 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稱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契約終止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契約終止 本基金存續期間 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 為不定期 期間為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 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 本基金總面額 本基金總面額 三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 一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 訂定本基金最高 條 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及最低淨發行總 (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 元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 面額及新臺幣計 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 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 價與外幣計價受 高為基準受益權單位壹拾億單位 每一新臺幣計 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 益權單位最高淨 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會核准或生效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 發行總面額 最 (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 募集 高淨發行受益權 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最高 一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 單位總數與每單 為基準受益權單位壹拾億單位 每一外幣計價受 位面額 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月 二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 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 十五以上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本基金適用投資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 元 於國內外者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為新臺幣壹拾元 二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 (移列) 本條第一項後段 文字移列 明訂 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符合法令所規定 之條件時 得辦 理追加募集 以 下項次依序調 整 三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 二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 本基金係採核准 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 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 制 並配合本基 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 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 金分為新臺幣與 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 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 外幣計價幣別受 119

127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 益權單位 爰修 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 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 訂文字 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 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 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或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 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 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 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包 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包括受 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及相關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 本基金適用投資 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 於國內外者 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 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 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 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 司應檢具清冊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 權單位數及金額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四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五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 配合本基金分為 (一)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數 平均分割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各類型受益權單 (二)同類型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 位修訂文字 並 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僅限B類型受益權單位 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增列召開全體或 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 跨類型受益人會 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議時 各類型受 (三)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 益權單位數應換 時 各類型外幣計價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得依 算為基準受益權 換算比率換算基準受益權單位 進行出席數及投 單位數之規定 票數之計算 第 受益憑證之發行 受益憑證之發行 四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A類 (增列) 條 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分配收益) A類型人 憑證之類型 以 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分配收益) B類型新臺幣 下項次依序調 計價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及B類型人民幣計價 整 定義本基金受益 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 二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事先核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事先核 本基金係採核准 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 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 制 爰酌修文 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 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 字 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 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 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 訂定本基金各類 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 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 型受益權單位之 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計算方式 本基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 金採無實體發 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行 不適用分割 收益憑證之規 定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120

128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五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 四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 人以一人為限 人以一人為限 六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 五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 使受益權 使受益權 七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 六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 代表行使受益權 代表行使受益權 (刪除) 七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 本基金採無實體 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 發行 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 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刪除) 八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基 本基金採無實體 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發行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 本基金採無實體 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 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 發行 故以帳簿 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劃撥方式交付受 益憑證予申購 人 酌修文字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依下列規定 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 辦理 規定辦理 (一)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 (一)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 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 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 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 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 規定辦理 規定辦理 (二)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 (二)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 理簽證 理簽證 (三)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 (三)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 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四)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 (四)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 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 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五)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 (五)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登錄 事業登錄 (六)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 (六)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 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 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經 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 經理公司同意後 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 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 依實務作業修 之登錄專戶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 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正 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七)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 (七)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 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 十一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 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第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五 一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 配合本基金分為 條 價金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 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新臺幣與外幣計 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 價受益憑證 修 121

129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說明 權單位 申購價金均應以所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 訂文字 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 依 據 金 管 會 101 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 年10月17日金管 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證 投 字 號 函 修訂文字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配合本基金分為 各類型受益權單 價格如下 (一)本基金成立日前 不含當日 每受益權單 (一)本基金成立日前 不含當日 每受益權單 位 修訂文字 位以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面額為發行價格 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配合實務作業 明訂外幣計價受 (二)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 (二)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益權單位之首次 資產價值 但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首次銷售日 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銷售日及部分類 或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其 型受益權單位之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本契約第三條第一 淨資產價值為零 項所列該計價幣別之面額 時 以面額作為 發行價格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 配合本基金分為 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 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 各類型受益權單 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資產 位 修訂文字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 訂定本基金申購 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 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 手續費上限 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 行價格之百分之 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 五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 售業務 售業務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 配合本基金分為 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 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 各類型受益權單 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 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 位 修訂文字 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 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 配 合 金 管 會 102 業日之交易 本基金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若 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 年 4 月 15 日 金 管 因不同類型受益權單位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司應 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 證 基於公平對待投資人及不影響投資人權益原則 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 號 辦理 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受 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 函檢附之問答集 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 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 增列相關內容 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 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 關於申購 特定 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 金錢信託方式申 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 購 轉申購等內 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 容移列至本條第 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 七 八 十一項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 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 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 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 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 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 單位數 122 投 字 第

130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七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 (移列) 說明 為防制洗錢交 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 並於申購當日將申購價 易 訂定本基金 金直接匯撥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 申購價金交付方 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 式 價金交付該基金銷售機構 除第八項 第九項及 配合前項關於申 第十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 購規定之內容移 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 至第七項 數 統一用字 將基 金帳戶改為基金 專戶 以下項次依序調 整 八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 (移列) 配合前述第六項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 關於特定金錢信 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 託方式申購規定 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 之內容移至第八 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 項 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 配合本基金分為 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 新臺幣與外幣計 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 價受益權單位 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修正文字 以下 項次依序調整 九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 (增列) 配合本基金增發 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 外幣計價受益權 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 單位 明訂外幣 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計價受益權單位 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 單位數計算規 一營業日 經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 則 以下項次依 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 序調整 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 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十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 (增列) 配合證券投資信 保管事業辦理者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如已於受理 託基金募集發行 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 銷售及其申購或 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 經經理 買回作業程序第 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證券 十八條規定增 集中保管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 訂 以下項次依 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 序調整 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十一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 (移列) 配合前述第六項 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 關於轉申購規定 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 之內容移至第十 之單位數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就同一基 一項 並明訂轉 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 申購之限制 並 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 酌修文字 以下 司就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項次依序調整 間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經 123

131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說明 理公司辦理有關轉申購之規則及涉及不同外幣 兌換時 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十二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 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 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 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 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 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 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 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 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 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 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十三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含當日)止 申購人 八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 訂定募集期間各 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 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 類型受益權單位 下 但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之最低發行價額 及但書規定 財富管理專戶 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申購本基金者 或投資型保單 網際網路交易規則另有規定或經 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前開期間之後 依 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類型為新臺幣壹 萬元整 B類型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二)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類型為人民幣壹 萬貳仟元整 B類型為人民幣陸萬元整 第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六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受益憑證 免辦 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條 理簽證 本基金採無實體 發行 無須辦理 簽證 (刪除)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 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第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七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三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 訂定本基金成立 條 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 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 之條件 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 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參億元整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 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 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 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 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 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 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 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 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 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 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 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 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 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 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 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依 證券投資信 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 託基金募集發行 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 銷售及其申購或 式辦理 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買回作業程序 第15條利息計算 有關規範 修訂 文字 124

132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 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 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 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 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 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 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 說明 負擔 負擔 第 受益憑證之轉讓 受益憑證之轉讓 八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 申購受益憑證之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 申購受益憑證之 條 受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 受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 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 本基金採無實體 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 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 發行 故修正文 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 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 字 保管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 (刪除) 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 本基金採無實體 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 發行 不適用分 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割轉讓 亦無需 不得低於 單位 背書轉讓 以下 項次依序調整 三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 四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 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之資產 九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 訂定本基金專戶 條 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 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 名稱及簡稱 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 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 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 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本基金係採核准 銀行受託保管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制 配合本基金 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請核准後登記 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 分為新臺幣計價 之 並得簡稱為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專 簡稱為 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 與外幣計價 明 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 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 訂基金保管機構 外幣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 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 應針對外幣計價 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 定辦理 幣別分別開立基 金專戶 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 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 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 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 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 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 行使其他權利 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 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 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 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二)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二)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三)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三)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四)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 (四)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 之利息 僅B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 之利息 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125

133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五)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五)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六)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 (六)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 說明 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七)買回費用 不含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 (七)買回費用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 件手續費 件手續費 依本契約第一條 (八)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八)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第十一項定義修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 正 金承擔 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 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第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十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 條 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一)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 (一)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 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包括但 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包括但 不 限 於為 完成 基 金投 資標 的 之交 易或 交割 費 不 限 於為 完成 基 金投 資標 的 之交 易或 交割 費 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 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 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 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 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 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 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 本基金保管費採 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固定費率 所生之費用 所生之費用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 修訂標點符號 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 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 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 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 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 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 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 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 用 (二)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 (二)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證及核閱費用 將本基金應負擔 (三)本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四)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 (三)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 之財簽費用與稅 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捐分別列式 以 (五)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 (四)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 下款次依序調 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整 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 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 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 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 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依本契約第一條 (六)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 (五)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 第四項定義修 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 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 正 126

134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 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 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 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 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七)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 (六)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 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 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 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 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 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 費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 費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 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 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 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 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 為追償之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未由被 為追償之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未由被 追償人負擔者 追償人負擔者 (八)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 (七)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 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九)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但因本契約 (八)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但因本契約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 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 配合前項款次調 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一) 元時 除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支出及費用 整 酌修文字 款至第(五)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 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 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 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 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 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 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 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每受益權單位 (增列) 明訂本基金各類 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 型受益權單位應 別 計 算各 類型 受 益權 單位 應 負擔 之支 出及 費 負擔之支出及費 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 用應分別計算 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 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 單位投資人承擔 第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 一 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條 (一)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一)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二)收益分配權 僅B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 (二)收益分配權 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三)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四)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三)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 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 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 下列資料 下列資料 (四)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一)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 (一)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 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127 酌修文字

135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二)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二)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三)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三)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 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 除有關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 四 除有關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 說明 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第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 二 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 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 條 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 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 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 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 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 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 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 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 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 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 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 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 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 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 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 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 配合本基金進行 定權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得複委任第三人處 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 複委任 酌修文 理外 應親自為之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 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 字 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受託管理機構 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 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 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 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 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 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 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委任或複 師行使之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 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 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 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 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 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 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 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 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 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 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 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 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 配合募集處理準 加募集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 加募集核准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 則第十二條 追 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 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 加募集均採申報 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生效制 爰修訂 文字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 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 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 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 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 128

136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 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 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 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 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 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 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 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一)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 (一)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 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三)申購手續費 (三)申購手續費 (四)買回費用 (四)買回費用 (五)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 (五)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 內容者 內容者 (六)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六)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 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 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 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 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 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 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 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 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 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 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 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 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 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 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 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 (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 代為追償 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 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 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 害 應予負責 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 金 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 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 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 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 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 金保管機構 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 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 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 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 129 說明 修訂標點符號

137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 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 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 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 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 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 說明 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 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 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 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 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 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 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 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 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 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 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 保管 保管 十九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合計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依金管會民國 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於辦理申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 101年12月10日 購時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購人 金管證投字第 號 函修正 二十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十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 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 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十一 經理公司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 (增列) 配合本基金進行 基金保管機構 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 複委任 增訂經 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受託管理機構依本契 理公司對於受託 約規定履行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受託 管理機構之監督 管理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 或 受益人所受之損 責任 害應負賠償責任 二十二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 (增列) 配合本基金進行 任受託管理機構 經理公司對受託管理機構之選 複委任 增訂受 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基金發生損害 託管理機構之選 者 應負賠償責任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應 任 損害賠償責 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受託管理機構處理 任及其報酬負擔 者 就受託管理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 者 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 資產時 應負賠償責任 受託管理機構之報酬應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十三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 (增列) 各類型受益權單 (一)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人民幣作 位 明訂各類型 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以投資 受益權單位與基 人所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準單位換算比 (二)可歸屬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 率 匯率風險等 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資訊需揭露於公 (三)本基金基準貨幣及匯率換算風險 開說明書中 (四)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與面額 及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 率 第 配合本基金分為 露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130

138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十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 三 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 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 條 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 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 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 本基金涉及投資 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 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 外國有價證券 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或本契約之規定暨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 爰依實務作業修 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 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 正相關文字 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 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 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 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 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 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 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 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 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 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 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 保 管 機構 因故 意 或過 失違 反 法令 或本 契約 約 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 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 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 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 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 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 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 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 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 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 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 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 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 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 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 (增列) 因本基金涉及投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 資外國有價證 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 券 明訂基金保 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 管機構應負之責 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任 以下項次遞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增 (一)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二)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 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 賠償責任 (三)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 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 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 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 (增列) 因本基金涉及投 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 資外國有價證 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 券 明訂基金保 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 管機構應負之責 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 任 以下項次遞 131

139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說明 增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 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 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 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 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 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 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 可 歸 責前 述機 構 或系 統之 事 由致 本基 金受 損 可 歸 責前 述機 構 或系 統之 事 由致 本基 金受 損 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 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 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 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 償 償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 依實務修正文 其 他 本基 金投 資 所在 國或 地 區相 關法 令之 規 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字 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 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 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 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 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其中有關有價證券或 構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 證券相關商品之集中保管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 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 本基金之保管費 負擔 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 採固定費率 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 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各類型受 六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 配合本基金分為 益權單位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B類型各計 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 各類型受益權單 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 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位及實務作業 分配之事務 修訂文字 九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 七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 配合本基金分為 金之資產 金之資產 各類型受益權單 (一)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一)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位及實務作業 1.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1)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修訂文字 2.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 (2)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 酌修標點符號 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 (3)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 負擔之款項 負擔之款項 4.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B類型各計價 (4)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 幣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配收益 5.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 (5)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 金 金 (二)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 受益權單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 (二)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 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三)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三)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 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 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 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 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 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 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 明細表(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銀行存款餘額表 明細表(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銀行存款餘額表 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於每月最 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於每月最 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 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 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 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 132

140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由經 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由經 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 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 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 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 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 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 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 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 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 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 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 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 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 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 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 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 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 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二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 十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 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 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 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 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 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 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 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 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四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 十二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 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 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 負擔 負擔 十五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 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 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 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 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 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 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 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 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 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 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 人 人 十六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 十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 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 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 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 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 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七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 十五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 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依法令及本契約應負之監督 (增列) 說明 因本基金涉及複 責任不因經理公司將基金資產之管理複委任受 委任 明訂基金 託管理機構處理而受影響 基金保管機構於知悉 保管機構應負之 受託管理機構之行為致使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 責任 或相關法令 應即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 十三條規定辦理 133

141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第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十 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訂定本基金投資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 範圍及基本方 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 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 針 投資於中華民國與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 投資於 之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 範進行投資 券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 投資於上揭資產之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司股票 含承銷股票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百分之七十以上 其中投資於股票金額占基金淨 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以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 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 認購 售 權證 十 四 條 或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 含反 向型ETF 商品ETF及槓桿型ETF) 期貨信託事業 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含反向型期貨 ETF 商品期貨ETF及槓桿型期貨ETF) 台灣存託 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 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國際金融組織債 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 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 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 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1.外國國家或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 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含承銷 股票 存託憑證 認購 售 權證或認股 權憑證 參與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 券 REITs 及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含反向型ETF 商品ETF及槓桿型 ETF 2. 符 合 金 管 會 規 定 之 任一 信 用 評 等 等 級以 上 由國家 地區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 承 銷或註冊掛牌之債券(含轉換公司債及其他 固定收益證券) 3.未達金管會規定一定等級或未經評等之高 收益債券 4.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 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 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5.前述所稱 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 金 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及 高收益債券 之定義 及可投資之國家或地區詳如最新公 開說明書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 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 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134

142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說明 (三)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 後 投資於股票 存託憑證 債券 基金受益憑 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等有價證券之 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含) 以上 且投資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四)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 第(三)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1.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合計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二)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二十(含)以上之國家或地區發生下列任一情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 形時 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 (1)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 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 政變 戰爭 石油危機 恐怖攻擊等) 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 造成該國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或法令或 一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不含當日 股價指數 稅制政策變更或不可抗力情事 有影響 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2 最 該國或區域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 近三十個營業日 不含當日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 之虞等情形者 或實施外匯管制或該國 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 之五時 (2)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發行量 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任一情形 A.最近六個營業日 不含當日 股 價指數累 計漲幅達百分之十 五 含 以上或累計跌幅達百分之 十(含)以上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不含當日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百分之三十 含 以上或累計跌幅達百分之 二十(含)以上 (五)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 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三 款之比例限 制 (三)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 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制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含基金保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 管機構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 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 或 其 他經 金管 會 規定 之方 式 保持 本基 金之 資 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 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 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 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 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 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 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 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 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135 酌修文字

143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 依實務修正文 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 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 字 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 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 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 依實務修正文 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 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 字 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 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 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 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 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 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 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 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 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 六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 依基金管理辦法 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之期 用本基金從事 第九條及 證券 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 投資信託事業運 關商品之交易 但需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 用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 基金從事證券相 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 關商品交易應行 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注意事項 修訂 本基金從事證券 相關商品交易之 範圍 七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 (增訂) 明訂本基金從事 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 各幣別間之匯率 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不含人民幣)匯率避險 避險方式 (Proxy Hedge)(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 匯率選擇權等)等交易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交 易之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 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 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 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 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 (一)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 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下列二項不在此 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下列二項不在此 限 限 1. 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 1. 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 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 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 證券 證券 2. 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債券 2. 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債券 且 該價券附有自買進日起一年內將公開募集 依106年05月17 銷售之轉換權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 令 Rule 144A 債 券之相關規範 136

144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爰修訂文字 (二)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 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說明 (二)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 投資國外債券依 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106/5/17金管證 投 字 第 號 (三)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 令辦理 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三)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 (四)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五)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 (四)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 (五)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 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 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 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 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 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 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 限 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 (六)除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外 限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 (六)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 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依 金 管 會 94 年 3 月7日金管證四 字 第 號 (七)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 函修正(六)證券 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 (七)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 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 (八)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含次順位公司債 或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 (八)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債券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含次順位公司債 或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 本基金得投資於 百分之十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 債券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高收益債券 有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 百分之十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 關信用評等之規 後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 定依本契約第十 後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 四條第一項規定 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 辦理 之除外規定 (九)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存託憑 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證 認購 售 權證 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所 (九)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 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 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 十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 月17日金管證投 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 認購 售 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 字 權證 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十 號 依金管會106年5 第 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令修正本條項 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 (九)股票 存託憑 總額得相互沖抵(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比 證 認購(售)權 率上限 證 認股權憑證 (刪除) 及參與憑證投資 比重之合併計 (十)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該債 算 券應取具 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本基金得投資於 高收益債券 有 關信用評等之規 137

145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說明 定依本契約第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 (十)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 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 (十一)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 百分之十 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 (十一)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 百分之十 之限制 (增訂) 辦理 依 金 管 會 106 年 1.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05月17日金管證 之百分之三十 2.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 投 字 第 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 號 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 令有關高收益債 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 券之投資規定增 十 訂第十一款 以 下項次依序調 3.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債券之總金 整 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十五 (十二)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 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十二)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 (十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 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 (十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 分之三 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 (十四)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分之三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 (十四)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 (十五)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 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十五)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 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十六)投資於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 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之反向型ETF 商品ETF及槓桿型ETF之總金額 (增訂)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十七)投資認購 售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依金管會106年5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月17日金管證投 (十八)投資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 (增訂)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 第 號 令增訂第十六至 上櫃之興櫃股票 應符合下列規定 1.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 字 (增訂)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投資於興櫃股 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五 2.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 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所經理 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 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 之三 3.投資之興櫃股票為初次上市或上櫃公開銷售 者 得不計入前述二目之比率限制 (十九)投資參與憑證 應符合下列規定 138 十九款

146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1. 說明 投資於參與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2.投資於外國參與憑證所連結標的以單一股票 為限 且參與憑證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 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二十)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 (增訂)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但因應投資策 略所需 投資於單一基金受益憑證之上限為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十六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依 金 管 會 105 年 12 月 1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號 函 多重資產型 基金為因應投資 策略所需 投資 於基金受益憑證 可能超逾本基金 (二十一)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 淨資產價值之 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 20% 者 應訂定 分之十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 投資單一基金受 益憑證之上限 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 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十七)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 (二十二)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 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 過 本 基金 當年 度 買賣 股票 總 金額 之百 分之 三 之十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 十 但以下二項不在此限 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 1. 本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2. 買賣外國股票者 但委託與經理公司具集團 (十八)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 依106/6/13 關係之證券商買賣外國股票者 不得超過經 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 金管證投字第 理公司當年度買賣外國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 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號 函修訂投資外國 五十 (二十三)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 股票於單一證券 取經理費 商之下單限制 (二十四)因應投資策略所需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 (十九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 依本契約第一條 證逾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時 除 ETF 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第三項定義修 正 外 投資於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集團 基金受益憑證之經理費應退還百分之五十 且投 (增列) 依 金 管 會 105 年 資經理公司本身及集團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收 12 月 1 日 金 管 證 取申購或買回費 投 字 第 號 函 投資於基金 受益憑證可能超 逾本基金淨資產 139

147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說明 價值之20%者 除 ETF外 投資 於所屬集團管理 之基金受益憑 證 集團基金受 (二十五)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 益憑證之經理費 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應至少減半計 (二十六)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 收 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 (二十)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 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司股東會委託書 不在此限 (二十一)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 依證券投資信託 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基金管理辦法第 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十條第一項第十 (二十七)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七款之規定修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 (二十二)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訂 行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之總金額 不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 本基金得投資於 得 超 過該 銀行 所 發行 金融 債 券總 額之 百分 之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 高收益債券 有 十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 行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之總金額 不 關信用評等之規 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得 超 過該 銀行 所 發行 金融 債 券總 額之 百分 之 定依本契約第十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十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 四條第一項規定 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辦理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 (二十八)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 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 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 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二十三)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 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 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 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二十九)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 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 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 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 (二十四)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 券後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 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 分之十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 本基金得投資於 十 券後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 高收益債券 有 分之十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關信用評等之規 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 定依本契約第十 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 四條第一項規定 (三十)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 以上者 辦理 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 (二十五)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 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 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本基金得投資於 之十 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高收益債券 有 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 關信用評等之規 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 定依本契約第十 (三十一)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 級以上者 四條第一項規定 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 (二十六)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 辦理 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 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 酌修文字 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 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 140

148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 (三十二)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 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 (二十七)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 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 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 十 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 本基金得投資於 十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 高收益債券 有 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關信用評等之規 (二十八)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 定依本契約第十 (三十三)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 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四條第一項規定 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 辦理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 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 本基金得投資於 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 高收益債券 有 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關信用評等之規 (二十九)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 定依本契約第十 (三十四)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 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四條第一項規定 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辦理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十 十 (三十)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 (三十五)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 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 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 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 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 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 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 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 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三十一)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 (三十六)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 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 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 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 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 法 第 十一 條第 一 項所 稱利 害 關係 公司 之關 係 法 第 十一 條第 一 項所 稱利 害 關係 公司 之關 係 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 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 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增列) 酌修文字 券 (三十七)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債券 不含以國內 有價證券 本國上巿或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 依金管會106年5 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 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 月17日金管證投 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 字 型債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 (增列) 第 號 後之規定 令增訂(三十七) (三十八)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 外國債券之投資 淨資產價值 規範 依證券投資信託 三十二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 基金管理辦法第 制事項 十條第一項第十 九款修訂 (三十九)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 事項 九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十 八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十三款 酌修標點符號 三)款 第(十七)款至第(十九)款及第(二十一)款所 及第十七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 並配合本條第八 141

149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 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 項款次調整修 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基金 第二十四款及第二十五款不包括經金管會 正 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配合基金管理辦 法第十五條修 正 十 本條第八項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 九 第七項 八 至第 九 款 第 十一 至 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 十三 款 第 十五 至第 十八 款 第 酌修文字 二十一 至第 二十五 款及第 二十七 款 至第 三十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 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 十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 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行為後因情 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行為後因情事 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 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 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 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 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 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券 第 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 十 一 本基金A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 (增列) 五 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本基金受益權單 位分為A類型不 條 分 配 收 益 與 B類 型分配收益兩 類 僅B類型得享 分配權 二 原則上 本基金B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 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收 依實務修正 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如下 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 本基金之可分配 (一)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現金股利 子基金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 收益來源及分配 收益分配 利息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為本基金B 益 方式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 本基金每月進行 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 配息 故刪除本 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 項內容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但境 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含期 貨 選擇權)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可併入本基 金B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二)可歸屬於本基金B類型各計價幣別 並於中 華民國境外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 生之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如為正 數時 亦得併入本基金B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 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得依該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 於本基 金B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成立日起屆滿 九十日後 每月依本條第四項規定之時間 決定 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惟當月 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次月可分 配收益 (刪除) 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 142

150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說明 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 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 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 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三 經理公司得依收益情形自行決定本基金B類 (增列) 依實務作業 增 型 各 計價 幣別 受 益權 單位 之 每月 收益 分配 金 修文字 以下項 額 惟收益分配之金額可超出本條第二項所述之 次依序調整 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之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若 經理公司對未來經濟展望改變或因極端市場變 化 對基金相關收益產生影響時 得適時修正收 益分配之金額 四 本基金B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 依實務作業修正 收益之分配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 結束後 翌年 文字 (含)前分配之 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 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 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 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月第 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 核閱報告 但境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 資本損失(含期貨 選擇權)後之餘額 如為正數 而併入可分配收益時 或可歸屬於各計價幣別 並於中華民國境外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 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外幣間匯率避險交 易所衍生之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之餘額 如 為正數而併入可分配收益時 應經會計師查核出 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分配 有關前述收益分 配 其收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本契 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刪除)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 相關規定移至本 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倘 條第四項 以下 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 項次依序遞減 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五 本基金B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次分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明訂可分配收益 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安聯收益成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 專戶名稱及依實 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 務酌修文字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 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B類型各計 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六 本基金B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各有分配收益 配合實務作業 收益 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B類型各計 類型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 明訂本基金最低 價幣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 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 配息金額之相關 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 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 規定 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但每月收益分配之給付 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 金額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未達新臺幣參佰 付方式 元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未達人民幣陸佰元 時 受益人(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 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 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申購本 基金者或投資型保單 網際網路交易規則另有規 定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授權經理公司以該筆 143

151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說明 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B類型各該計價幣 別受益權單位 且申購手續費為零 經理公司並 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 給付方式 第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十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訂定經理公司之 六 百分之一 五 (1.5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百分之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 報酬並配合本契 條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 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 約第十四條第一 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 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 項修正 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股票 存託憑 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 證 債券 基金受益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 受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訂定基金保管機 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係按本 每年百分之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 構之報酬 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四(0.24 )之 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 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 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 本基金保管費採 年百分之 ( %)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 固定費率 理費新臺幣 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 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 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 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 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四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 四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 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第 受益憑證之買回 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日後 受益人得依 訂定受益人申請 七 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 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 買回之時點及部 條 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 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 分買回之受益權 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 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 單位數限制 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 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 之 截 止時 間及 對 逾時 申請 之 認定 及其 處理 方 之 截 止時 間及 對 逾時 申請 之 認定 及其 處理 方 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 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 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各 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 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剩餘受益權單位數 依最 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 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 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 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 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 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 酌修文字 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 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 依本契約第一條 業日之交易 本基金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若 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 第七項定義修 因不同類型受益權單位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司應 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 正 基於公平對待受益人及不影響受益人權益原則 站 配 合 金 管 會 102 辦理 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受 年 4 月 15 日 金 管 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 證 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 號 144 投 字 第

152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說明 函檢附之問答集 增列相關內容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各該類型 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 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酌修文字 用計算之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 配合本基金分各 過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分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 類型受益權單 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 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 位 修訂文字 告後調整 惟為避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 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 另增訂受益人進 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經理公司建議受 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行短線交易時之 相關規範 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對於從事短線交易者 受益人申請買回時 應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 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之定義及現行買 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 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 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 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 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 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 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 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 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 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一)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 (一)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 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 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構 (二)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 依本契約第一條 (二)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 為限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 第四項定義修 為限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 營業日為限 正 營業日為限 (三)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 (三)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 擔 擔 (四)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四)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十 分之十 (五)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 (五)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 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 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 於其他金融機構 依本契約第一條 融機構 (六)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 第三項定義修 (六)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 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 正 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本基金受益 憑證之金額為限 依本契約第一條 第二項定義修 憑證之金額為限 正 五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 五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 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六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 六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 配合基金實務作 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 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 業修訂 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 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 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 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 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 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 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 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 145

153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 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 本基金採無實體 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 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 發行 故刪除後 回價金 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 段規定 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 益憑證之換發 八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 八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 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 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 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 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 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九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 九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 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 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 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 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 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 一 任一營業日之各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買 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 配合本基金分為 八 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 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 各類型受益權單 條 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 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二款 位 修訂文字及 條第四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 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 標點符號 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 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給付買回價金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 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 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 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 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 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各類型 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 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 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 配合本基金分為 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 算日起 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 各類型受益權單 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 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 位 修訂文字 憑證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 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 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 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 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格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 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 日(含公告日)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 日(含公告日)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 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 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 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恢復 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恢復 計算買回價格日)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 計算買回價格日)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 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 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 本基金採無實體 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 發行 故刪除後 證 段規定 四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 四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 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十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 146

154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九 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 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 條 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說明 (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 (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 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四)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 (四)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 特殊情事者 特殊情事者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 配合本基金分為 益 權 單位 買回 價 格之 情事 消 滅後 之次 一營 業 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 各類型受益權單 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 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 位酌修文字 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 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 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酌修標點符號 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 之 三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 三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 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四 有本條第一項第(一) (二)或(三)款任一情事 (增列) 增訂於暫停計算 發生 並經金管會核准得暫停計算淨資產價值 淨資產價值時 時 經理公司除得依本條規定暫停計算買回價 經理公司得暫停 格 延緩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之申 之申購 且於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情事 購 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 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第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二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 明訂本基金淨資 十 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之淨資產價值 產價值之計算方 條 (一)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 式 所有類型且費用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 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二)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比 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初步資產價 值 (三)加減專屬各類型之損益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 現之各類型資產淨值 (四)前款各類型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 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五)第(三)款各類型資產淨值按第三十條第二項 之結算匯率換算即得出以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 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 (增列) 配 合 金 管 會 102 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計算及各不同計價貨幣受益 年 4 月 15 日 金 管 權單位淨值換算均以基準貨幣與各計價貨幣進 證 行轉換 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號 投 字 第 函檢附之問答 集 增訂基金存 147

155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說明 在匯率換算風 險 以下項次依 序調整 三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四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 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 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 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 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 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 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 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經理公司並應依 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照下列約定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一)中華民國之資產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 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訂定本基金淨資 (二)國外之資產 由經理公司於計算日中華民國 產價值之計算方 時間上午9時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式 路透社 Reuters 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e (IDC)或交易對手等 取得最近營業日各相關證券 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 若無法取得最近 營業日相關資訊系統之收盤價格時 則依序以各 商品後述的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價格為 準 其淨值之計算原則上於每計算日下午6時(含) 前完成及公告 惟若遇其所投資國外資產有任何 之公司訊息宣告(如股利,分割,合併等事宜) 須待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相關資訊確認時 其淨值 計算完成時間可能會稍受影響 但仍會於每一計 算日完成淨值計算 並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 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目前計算標準如下 1.上市或上櫃之股票 興櫃股票 認購 售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 不動產投資 信託受益證券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 以最近營業日各相關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收盤價格為準 認購 已上市或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 規定 持有暫停交易者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 訊或無法取得公平價格時 以經理公司洽商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 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 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以取得之價格加計至最近營業日止之 應收利息 價格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最後買賣之收盤價格 為準 如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收盤價格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收盤價格 為準 如無法取得路透社 Reuters 所提 供之最近營業日收盤價格時 以Interactive 148

156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說明 Data Corporate (IDC)所提供之最近營業 日價格為準 如無法取得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e (IDC)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價格 時 以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價格為 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 或無法取得公平價格時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 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 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 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 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以外國基金 管理機構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淨值為準 如 無法取得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之最近 營業日淨值時 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 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 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如暫停期間 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 業日淨值計算 4. 短期票券 以買進成本加計自買進日起至最 近營業日止估列之應收利息為準 (三)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 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 易 者 以 計 算 日 自 彭 博 資 訊 Bloomberg 路 透 社 (Reuters) 及 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e (IDC)取得或 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2. 期貨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 貨交易市場之計算日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 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第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二 一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 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 訂定本基金之淨 十 值 以計算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 基金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 資產價值計算位 一 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 位總數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 元 以下 數 條 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點第 小數第 位 二位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 明訂經理公司自 金 各 類型 受益 憑 證每 受益 權 單位 之淨 資產 價 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訂外幣級別對外 值 但基金成立日後開始銷售之外幣計價受益權 銷售日或特殊情 單位或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 形時 該類型之 者 應於首次或再次銷售日次一營業日起 每營 淨值公告方式 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 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第 經理公司之更換 經理公司之更換 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 十 經理公司 經理公司 149

157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二 (一)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一)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條 (二)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 (二)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 換者 換者 (三)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 (三)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 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 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四)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 (四)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 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 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 務者 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 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 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 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 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 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 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 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 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 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 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 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 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 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 本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 括承受及負擔 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 之 之 第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 十 基金保管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 三 (一)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一)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條 (二)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 (二)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 者 者 (三)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 (三)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 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 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 報請金管會核准 報請金管會核准 (四)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 (四)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 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 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五)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 (五)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 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 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 機構職務者 機構職務者 (六)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 (六)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 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 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 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 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 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 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 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 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 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 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 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 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150 說明 酌修標點符號 酌修標點符號

158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 人 本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 人 本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 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說明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 十 約終止 約終止 四 (一)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 (一)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 條 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二)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 (二)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 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 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 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 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 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 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 義務者 義務者 (三)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 (三)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 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 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 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 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 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 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 有權利及義務者 有權利及義務者 (四)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四)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 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 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五)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 (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 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 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 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 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酌修標點符號 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六)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 (六)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 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 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 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 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 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七)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七)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八)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八)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 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 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核准之日 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 本基金之終止 起二日內公告之 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應經金管會核 准 三 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本契 三 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本契 約繼續有效外 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約繼續有效外 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第 本基金之清算 本基金之清算 二 一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 一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 十 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 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 五 後視為有效 後視為有效 條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 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 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 151

159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 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 (四)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 (四)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 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 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 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三)款或第(四)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 (三)款或第(四)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 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 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 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 四 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 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 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一)了結現務 (二)處分資產 (二)處分資產 (三)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三)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四)分派剩餘財產 (四)分派剩餘財產 (五)其他清算事項 (五)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 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 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 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 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 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 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 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 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 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 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 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 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 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 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 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 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 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 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 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 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 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 訊地址 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 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第 時效 時效 二 一 B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收益 一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 十 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 六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B類型各該計價 金 條 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二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買回價金 二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買回價金 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 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 受益人之剩餘財 三 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 受益人之剩餘財 產分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 產分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 消滅 152 說明 酌修文字 酌修文字 酌修文字

160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四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本契 四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本契 約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約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第 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名簿 二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 十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 七 名簿壹份 名簿壹份 條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 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第 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會議 二 一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 一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 十 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 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 八 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 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 條 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 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 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均不能或不 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均不能或不 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 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 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 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 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 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 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 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 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 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 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說明 配合本基金分為 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 各類型受益權單 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 位 故修訂關於 彰該類型受益憑證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 受益人自行召開 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受益人會議之規 定 之受益人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 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 (一)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 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 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 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二)更換經理公司者 (二)更換經理公司者 (三)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三)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四)終止本契約者 (四)終止本契約者 (五)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五)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六)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 (六)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 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七)其他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 (七)其他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 者 者 四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四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 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 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 面文件 含表決票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 面文件 含表決票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 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 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 送至指定處所 送至指定處所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 153 配合本基金分為

161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 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 各類型受益權單 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位 故修訂受益 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 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 人出席並行使表 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 議方式提出 決權之規定 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 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 憑 證 受益 權單 位 總數 二分 之 ㄧ以 上受 益人 出 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ㄧ以上 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 出 酌修標點符號 (一)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二)終止本契約 (一)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三)變更本基金種類 (二)終止本契約 (三)變更本基金種類 六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 六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 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第 會計 會計 二 一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 (增列) 十 帳務 以基準貨幣(即新臺幣)為記帳單位 配合本基金為含 新臺幣之多幣別 九 基金 增訂基準 條 貨幣為記帳單 位 二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應就本基金製作獨 一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應就本基金製作獨 立之簿冊文件 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存本基金 立之簿冊文件 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存本基金 之簿冊文件 之簿冊文件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 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 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 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 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 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 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 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四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 三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 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 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 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 幣制 幣制 三 一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 十 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 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 條 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即新臺 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 幣)元為單位 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 價值 不在此限 酌修文字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二 本基金非基準貨幣計價資產與基準貨幣之匯 (增列) 本基金持有外幣 率兌換 先按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最近 計價之資產 故 營業日各該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 明訂外幣之換算 為美金 再按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所示最近營 標準及使用之匯 154

162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說明 業日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 率資訊取得來源 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收盤匯 及其計算方式 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收盤匯率 為準 如亦無法取得路透社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 收盤匯率者 則以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提供的收 盤匯率為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 構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第 通知及公告 通知及公告 三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 配合本基金分為 十 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 項如下 各類型受益權單 一 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條 (一)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 位 酌修文字 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 (一)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 代之 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僅須通知B類型各 代之 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酌修文字 (三)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四)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五)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 (三)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事項 (四)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六)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五)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 (七)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 事項 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 (六)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之事項 (七)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 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 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 下 下 (一)前項規定之事項 (一)前項規定之事項 (二)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 (二)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 配合實務作業 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但基金成立日 位之淨資產價值 明訂經理公司自 後開始銷售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或部分類型 訂外幣級別對外 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應於首次或再 銷售日或特殊情 次銷售日次一營業日起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 形時 該類型受 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益權單位之淨值 (三)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 公告方式 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 易商交易情形 (三)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 (四)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 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 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每季公布基金持 易商交易情形 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 (四)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 之標的種類 名稱 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每季公布基金持 (五)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 (六)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 之標的種類 名稱 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更者 (五)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七)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六)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 (八)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 更者 155

163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 (七)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項 (八)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 (九)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 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 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 項 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九)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 說明 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 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通知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 (一)通知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 之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 之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 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通訊 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方式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 依實務增列 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 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 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二)公告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 (二)公告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 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 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 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 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 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 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 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一)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 (一)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 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二)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 (二)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 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三)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 (三)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 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 五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 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六 本條第二項第(三) (四)款規定應公布之內 (增列) 酌修標點符號 依法規修正之可 能增訂彈性條 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款 第 準據法 準據法 三 一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 本契約之 一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 本契約之 十 效力 解釋 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依中華民 效力 解釋 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依中華民 二 國法令之規定 國法令之規定 條 二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 二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 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 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 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 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三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三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 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 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 規定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 規定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 則協議之 則協議之 四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 (增列) 156 配合基金投資實

164 條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次 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金管會准予備查) 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 說明 務增列 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第 合意管轄 合意管轄 三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 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之修正 三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 十 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 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 四 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條 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 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 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第 附件 附件 三 (刪除) 本契約之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為本契 本基金為多重資 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產型基金 刪除 三 條 十 五 附件 以下條次 條 依序調整 第 生效日 生效日 三 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十 二 本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律或金管會之命令 二 本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律或金管會之命令 六 另有規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 另有規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 條 翌日起生效 翌日起生效 157

165 附錄八 基金運用狀況 本基金尚未成立 尚無資料 158

166 封底 經 負 理 公 司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責 人 許 慶 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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