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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華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大華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2 頁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地區及國外地區 六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台幣壹佰億元 七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壹拾億個單位 八 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九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 之受益人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權利, 故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若受益人進 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將另洽收買回費用 十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1 頁至第 17 頁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時尚精品形象相關之個股, 因此可能有類股過度集中之風 險, 造成基金淨值的波動 ( 二 ) 產業景氣循環的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具品牌 品味及品質之消費性相關產業之上市上櫃股票為 主 由於本公司主要投資於每個領域中具有品牌價值之標的, 因此類股過度集中之 風險低 然而為求適度分散風險, 本基金已建立適當的個別市場及個股之投資比重 上限, 但是風險並無法因為分散而完全消除 十一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 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十二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大華投信網站 公開資訊觀測站 投信投顧公會網站 大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

2 ( 一 ) 基金經理公司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大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 台北市中華路一段 39 號 5 樓及 9 樓 電話 :(02) 網 址 : 發言人 : 馬忠智 職 稱 : 總經理 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 service@gcfund.com.tw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1 樓 電話 :(02) 網 址 :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 Institutional Fund Services 地址 : 6/F, Tower 1, HSBC Centre 1 Sham Mong Road, Kowloon Hong Kong 網 址 : ( 四 )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電話 :(85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 台北市開封街一段 33 號 3 樓 電話 :(02) 網 址 : ( 五 )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大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經理公司自辦 ) 地 址 : 台北市中華路一段 39 號 5 樓及 9 樓 電話 :(02) 網 址 : ( 六 )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 事務所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會計師姓名 : 黃瑞展 吳美慧 事務所名稱 :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地 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 電話 :(02) 網 址 : ( 七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法國興業資產管理 ( 新加坡 ) 有限公司 地 址 : 80 Robinson Road #13-03,Singapore 電話 :(65) 網 址 : ( 八 )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 : 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銷售機構及其全國各分支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 歡迎投資人親洽 來電 來信或以電子郵件索取, 各相關機構將儘速寄送, 提供投資人參考 1

3 目 錄 壹 大華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1 二 基金性質..7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7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8 五 基金投資...9 六 投資風險之揭露...15 七 收益分配...17 八 申購受益憑證...17 九 買回受益憑證...19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22 十一 基金之資訊揭露...25 十二 基金運用狀況...27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28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第三條第一項 )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第四條及第六條 )...28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 第五條 )...28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第七條 )...29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29 七 基金之資產 ( 第九條 ).29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第十條 ).30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第十一條 ).31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第十二條 )..31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第十三條 ).33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第十四條 ).35 十三 收益分配 ( 第十五條 ) 35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 第十七條 ) 35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第二十條及第廿一條 ) 36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 第廿二條 ) 38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第廿三條 ) 38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第廿四條 ) 39 十九 基金之清算 ( 第廿五條 ) 40 二十 受益人名簿 ( 第廿七條 ) 40 廿一 受益人會議 ( 第廿八條 )..41 2

4 廿二 通知 公告及申報 ( 第卅一條 )...41 廿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 第卅四條 )..41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42 二 事業組織.45 三 關係人揭露.50 四 營運情形.51 五 受處罰情形.52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52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一 銷售機構 二 代收付機構 三 指定用途信託機構 四 買回機構伍 特別記載事項 一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 附錄一 ) 二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 附錄二 ) 三 大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 ( 附錄三 ) 四 大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 ( 附錄四 ) 五 大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附錄五 ) 六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 附錄六 ) 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計算標準 ( 附錄七 ) 3

5 壹 大華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大華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台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台幣壹拾億元 ( 二 )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最低為壹億個單位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同為新台幣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生效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1.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2.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五 ) 成立條件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壹拾億元整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不定存續期間, 但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稱信託契約 ) 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及中華民國之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及政府公債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a. 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 以在美國 法國 義大利 西班牙 德國 加拿大 奧地利 比利時 丹麥 芬蘭 希臘 愛爾蘭 荷蘭 挪威 葡萄牙 瑞典 瑞士 英國 日本 澳洲 香港 新加坡 紐西蘭 以色列 南韓 墨西哥 巴西 俄羅斯 印度及南非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 日本店頭市場(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承銷股票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 1

6 資單位 存託憑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或任一經 Standard & Poor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Moody s Investment Services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 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b.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與全球時尚精品形象相關之個股, 包含下列由摩根史丹利資本國際公司世界非日常生活消費品指數以及摩根史丹利資本國際公司紡織及服飾精品指數 (MSCI World Consumer Discretionary Index and MSCI World Textiles, Apparel & Luxury Goods Index) 所定義之產業 : 汽車與汽車零組件 紡織品 服裝 旅館 休閒設施 家庭耐用消費品 服務及奢侈品 媒體 專業零售業, 食品與主要用品零售 飲料與煙草, 家庭與個人用品等產業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1. 基本投資方針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及中華民國之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及政府公債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a. 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 以在美國 法國 義大利 西班牙 德國 加拿大 奧地利 比利時 丹麥 芬蘭 希臘 愛爾蘭 荷蘭 挪威 葡萄牙 瑞典 瑞士 英國 日本 澳洲 香港 新加坡 紐西蘭 以色列 南韓 墨西哥 巴西 俄羅斯 印度及南非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 日本店頭市場(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承銷股票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或任一經 Standard & Poor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Moody s Investment Services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 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b.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與全球時尚精品形象相關之個股, 包含下列由摩根史丹利資本國際公司世界非日常生活消費品指數以及摩根史丹利資本國際公司紡織及服飾精品指數 (MSCI World Consumer Discretionary Index and MSCI World Textiles, Apparel & Luxury Goods Index) 所定義之產業 : 汽車與汽車零組件 紡織品 服裝 旅館 休閒設施 家庭耐用消費品 服務及奢侈品 媒體 專業零售業, 食品與主要用品零售 飲料與煙草, 家庭與個人用品等產業 c.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外國股票及存託憑證與國內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 含 ), 且投資於外國股票及存託憑證與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60%( 含 ), 其中投資於前述 (b) 所列主要投資標的之股票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60% 2

7 ( 含 ) d.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 70% 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依本契約淨資產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 20%(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交易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ⅰ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ⅱ 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ⅲ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金融市場( 股市 債市及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不可抗力之情事, 有影響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 ; ⅳ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或單日匯率漲幅或跌幅幅度達百分之五 ( 含本數 ) e.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三款之比例限制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 本基金資產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金管會規定之比率保持資產之流動性,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之銀行或短期票券, 應符合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4)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一般證券經紀商 (5)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6)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3

8 (7)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或遠期外匯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如因有關 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2. 投資策略 (1) 採由上而下 (Top-Down) 決定投資國家及產業比重 : 全球品牌精品相關產業及公司廣泛分佈在全球多國, 本基金將先採由上而下之策 略, 研究分析各投資國家之總體經濟情勢發展方向, 掌握相關產業動態, 以成長 性 投資價值為評估雙主軸, 配合各投資國家時尚精品形象相關產業之發展狀 況, 並觀察利率 匯率走勢, 以決定各投資國家及產業之投資配置比重 (2) 採由下而上 (Bottom-up) 嚴選投資標的 : 大華投信投資研究團隊結合國外投資顧問堅強的投資研究實力奧援, 深入追蹤投 資國家之時尚精品形象相關之投資標的, 結合量化分析及質化研究, 包括評估其 重要財務比率 本益比 股東權益報酬率 盈餘成長率等量化數字, 並針對投資 標的之競爭優勢 成長性 商譽等進行深入分析, 篩選出本基金之投資組合標的 3. 投資特色 (1) 投資標的具獨特性 現行國內投信公司所發行募集之股票型共同基金, 以一般型 中小型 科技型為 主要類型, 大華主流品牌基金以全球時尚精品產業為投資標的, 產品具獨特性, 可以提供投資人更多元的選擇 (2) 小金額也能參與全球新興市場興起所帶動的消費成長趨勢 隨著金磚四國的興起, 新興經濟體財富累積, 消費購買力大幅提升, 已為時尚精 品產業注入新的買氣, 本基金的募集成立, 可以讓國內投資人有機會參與由新興 市場興起所帶動的全球時尚精品消費成長利基 (3) 投資標的遍及亞洲 歐洲 美洲, 降低單一國家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全球之時尚精品公司, 可降低單一國家投資風險, 增加投資組合潛在 報酬率 4. 國外投資顧問簡介 法國興業資產管理 ( 新加坡 ) 有限公司之母公司法國興業資產管理公司成立於 1996 年 法國, 目前全球管理資產已高達 3,270 億歐元, 網羅 2,600 位精英, 其中包含 600 位 基金經理人及研究人員 此外, 全球各主要市場包括歐洲大陸各國 英國 美國及 亞洲都有充足的人員配置, 架構出完整且有效率的全球網絡, 可隨時掌握即時的市 場動態與投資機會 自 2000 年以來,SGAM 已經連續第 7 年被惠譽 FitchRatings 授 與 AM2+ 的評等, 這是對資產管理公司整體表現的最高評等 對投資人而言, 這個 評等就是 SGAM 團隊的投資專業最公正有力的保證 ( 十 ) 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自民國 96 年 5 月 22 日開始銷售 4

9 ( 十一 ) 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託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 十二 )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比率範圍計算, 但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 申購金額 銷售費率 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 0%~2.0% 新台幣 100 萬元 ( 含 )~ 新台幣 500 萬元 0%~1.5% 新台幣 500 萬元 ( 含 ) 新台幣 1000 萬元 0%~1.0% 新台幣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 0%~0.5% ( 十三 ) 最低申購金額 1. 本基金於成立日前,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除經經理公司同意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基金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參仟元整 但基金轉申購不受此限 2. 本基金成立之後, 申購人得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於經理公司指定之日期繳納受益憑證之申購價款, 向指定之金融機構定期定額購買受益憑證, 以此方式購買受益憑證者, 每次申購之價金最低為參仟元整, 以其他方式申購之最低價金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 但若係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再申購本基金或透過 國內基金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與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申購者得不受上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 十四 )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於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 十五 )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買回日 ) 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5

10 ( 十六 ) 買回費用 1. 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短線交易之定義持有本基金未滿三個營業日 ( 不含第三個營業日 ) 者, 上述 未滿三個營業日 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三個營業日者 (2) 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 計算至新台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3) 為避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並造成基金 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經理公司建議受 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2. 如經理公司為因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信託契約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以本基金之資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時, 於該借款 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3. 本基金除短線交易及因應鉅額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之情事外, 其他買回費用最 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經由經理公司在此 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目前除短線交易及因應鉅額買回條款需洽收買回費用 外, 並無其他需洽收買回費用之情事 ( 十七 ) 買回收件手續費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 得以掛號郵寄或電子資料之方式向經理公司申請買回, 或到經理公司或指定之代理機構申請買回 以郵寄或到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買回手 續費, 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台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 費 ( 十八 ) 經理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貳 (2%)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本 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外國股票及存託憑 證與國內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 十九 ) 保管費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 ) 是否分配收益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6

11 ( 二十一 ) 營業日 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 二十二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暫停計算原則 依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資產比重計 算, 於投資比重達本基金資產規模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因國定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得暫停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有本項情事發生時, 經 理公司除得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及延緩 給付買回價金, 但應於前一週經理公司之網站或營業處所公佈因主要投資國家或地 區證券交易市場國定例假日休市而停止計算基金淨值 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 回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日期, 但因非國定例假日而停止交易者不在此限 前述所 稱一定比例為投資比重累計達本基金資產規模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各該國家或地區 二 基金性質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 經金管會 96 年 5 月 11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國外有 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 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 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 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 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 者外, 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 三 ) 追加募集基金者, 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無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 二 ) 經理公司除故意或過失, 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對本基金資產之盈虧, 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7

12 ( 四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五 )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得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另行委託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六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 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經理公司之義務與責任, 詳見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二條或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十 )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中華民國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或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外國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 8

13 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集保公司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保管機構負擔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5.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6.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與責任, 詳見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三條或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十一 ) 五 基金投資 ( 一 ) 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一 基金簡介 ( 九 ) 說明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及交易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決策過程 (1) 投資分析 : a. 由投資研究團隊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定期與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法國興業資產管理 ( 新加坡 ) 有限公司召開投資會議, 共同討論所投資國家或地區之投資環境 主要國家匯率觀點及投資組合之風險計算等, 並進行資產配置優劣分析 投資 9

14 研究團隊依據前述各種總體經濟指標數據 各項投資標的之基本面及技術面資訊 長短期利率走勢及各交易商所提供之相關資料或投資趨勢建議及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上述研究報告與相關訊息及參照國外證券經紀商 國際專業資訊服務機構等提供之總體經濟及個別投資標的之研究報告, 進行分析研判工作, 作成投資分析報告, 以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參考依據, 並與國外投資顧問公司研議最新資產組合配置策略 依據會議結果, 由基金經理人決定本基金之投資組合, 並依市場狀況彈性調整不同區域 資產類別及資產型態之投資比重, 嚴選最佳投資標的 b. 每週會議 : 國內資產 : 由策略投資部主管 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等, 會議中將依國內各公司業績 國內外景氣狀況等因素, 訂定未來之投資策略,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之依據 國外資產 : 由策略投資部主管 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依據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法國興業資產管理 ( 新加坡 ) 有限公司提出之分析報告及投資建議, 訂定未來之投資策略,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之依據 c. 每月月會 : 除每日例行晨會 每週例行週會之外, 定期召開投資決策與檢討會議, 並於會議中決議基金持有投資組合之比例 投資組合之種類, 並於每月固定進行投資組合之篩選與調整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根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書 經總經理核准後, 交由交易員執行 該步驟由經理人 部門主管及總經理負責 (3) 投資執行 : 國內資產 : 交易員依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製作基金投資執行表, 若執行發生差異, 則需填寫差異原因, 並經基金經理人 權責主管及總經理覆核 國外資產 : 交易員依據基金投資決定書,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交易員依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回報之交易結果做成基金投資執行表, 若執行發生差異, 則需填寫差異原因, 並經基金經理人 權責主管及總經理覆核 (4) 投資檢討 : 由基金經理人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並交付策略投資部主管 總經理覆核後, 依基金別存檔 3.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 大華主流品牌基金 姓名 : 丁大明 學歷 : 加州聖荷西大學應用經濟系碩士畢業 中興大學應用數學系畢業經歷 : 大華投信策略投資部副總經理兼大華策略平衡基金經 10

15 金經 理人 建華投信投資研究處副總經理兼建華策略平衡基 理人 建華投信投資研究處副總經理 建華銀行專戶管理科副理 建華銀行投資管理科副理 金華信銀投顧研究分析部協理 大信證券投資管理部經理 犇華財務顧問投資管理部經理 寶來投信研究部分析師 3. 基金經理人之權限基金經理人需遵照前述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且根據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運用本基金, 基金經理人填具投資決定書, 經投資研究部門主管及總經理覆核後執行之 ( 三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 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11

16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1)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該債券應取具下列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 a. 經 Standard & Poor s Corp.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 b. 經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 c.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 d.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 e.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 f.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tw 級 ( 含 ) 以上 ; (12)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3) 投資於任一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4)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5)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16)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17) 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8)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19)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當月份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20)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1)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2) 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億元 12

17 (23)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4)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25)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項第 (9) 至第 (14) 款 第 (16) 至第 (19) 款及第 (23)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3.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不得投資於下列有價證券之投資, 但法令有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法令規定 : (1) 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2) 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 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3) 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 (Ha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ions Index) 成分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4) 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 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4. 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基金之投資收益,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就本基金從事遠期外匯 (Foreign Exchange Forward Contract) 外幣換匯交易(Foreign Exchange Swap) 外幣匯率選擇權(Foreign Exchange Option) 等商品之操作, 以規避匯率風險 但須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 金管會及投資所在地之法令相關規定 5.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優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四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國內部分 :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及 95 年 3 月 10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令辦理, 其情形如下, 上述法令如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 已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且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持有股數符合證券交易法 13

18 第二十六條規定成數標準之公司董事會提出之議案或董事 監察人候選人 但發行公司經營階層有持股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成數標準或不健全經營而有損公司或股東權益之虞者, 應經該事業股東會之決議辦理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據 95 年 3 月 10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之規定 :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a.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b.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c.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第一款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d.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項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出席本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 投票決議屬前項但書情形者, 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 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 陳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會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出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國外部分 : 本基金因涉及海外有價證券之投資,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 經理公司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 如有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 14

19 構利用其在全球各地分行代表代理本基金出席股東會 ( 五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 詳見附錄六 ) ( 六 ) 基金之外匯避險操作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基金之投資收益,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就本基金從事遠期外匯 (Foreign Exchange Forward Contract) 外幣換匯交易(Foreign Exchange Swap) 外幣匯率選擇權(Foreign Exchange Option) 等商品之操作, 以規避匯率風險 但須符合中華民國之中央銀行 金管會及投資所在地之法令相關規定 六 投資及交易風險之揭露本基金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 在合理風險度下, 投資於證券以謀取長期資本利得及投資收益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責任外, 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收益率, 亦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本基金投資區域將分佈全球各主要市場, 全球政經情勢或法規之變動, 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本基金將盡全力分散風險但無法完全消除, 所投資之標的淨值 收盤價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時尚精品形象相關之個股, 因此可能有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造成基金淨值的波動 ( 二 ) 產業景氣循環的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具品牌 品味及品質之消費性相關產業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 由於本公司主要投資於每個領域中具有品牌價值之標的, 因此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低 然而為求適度分散風險, 本基金已建立適當的個別市場及個股之投資比重上限, 但是風險並無法因為分散而完全消除 ( 三 ) 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 本基金以已開發國家之投資市場為主, 個別地區法令較為完善, 可降低流動性之風險, 然仍有特殊政經情勢突發之可能, 導致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 四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地區涵蓋全球主要投資市場, 仍存有匯率變動的風險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台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當美金以及其他資產匯率變動時, 將影響本基金以新台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可從事遠期外匯及換匯交易,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當本基金所投資標的國或地區發生匯率變動之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做專業判斷, 對於投資組合中有相關之標的持有部位進行調整 ( 五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15

20 由於本基金可投資區域遍佈全球各主要市場, 因此可相對分散單一地區之政經風險 然而世界各國的經濟情勢及變動, 對其他國家均具有影響力, 也將對本基金可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造成影響 當本基金投資國家發生經濟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依據各項資訊做專業判斷, 對投資於該國家的標的進行減碼或進行停止投資決定, 其程度大小, 將視影響輕重決定 ( 六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1)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 因此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2)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 七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故無投資此類商品之風險 ( 八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無擔保債券及次順位債券之風險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 但仍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而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之求償順位居後, 風險高於一般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故依金管會規定本基金僅得投資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九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錯誤, 或上述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 縱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益之目的,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另外, 投資人需了解期貨市場與傳統投資工具比較, 這類商品所隱含的風險相對較高 (1) 投資衍生自股價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風險 : 股價指數與期貨或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間之關連性並非絕對正相關, 通常情形下衍生性商品與標的物成正向關係, 然而, 可能因市場參與者對衍生自股價指數之商品供需不同, 或因流動性不足而出現超漲或超跌之異常價格, 即使從事此類交易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益之目的,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2) 投資衍生自股票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風險 : 衍生自股票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與股票之間的連動性亦非絕對正相關 由於衍生性商品擁有時間價值與持有成本, 而此價值之決定左右該項商品與標的物價格之價差, 可能出現股票價格與衍生性商品價格反向的走勢 此外, 個別股票之衍生性商品參予者相較於股價指數之參予者為低, 流動性不足的情形可能較高, 也會造成連動性降低 同時, 公司個別的風險也會影響衍生自該公司股票相關商品之價格, 價格波動性因而偏高 因此, 由於影響市場價格因素以及公司個別風險眾多, 突發狀況往往亦超過原先之預期 (3) 投資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風險 :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為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相關商品, 因此, 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流動性風險及折溢價風險, 以及投資期貨可能面對之 16

21 基差風險以及選擇權之價格變動 價格波動度變動 到期日以及利率風險等, 均為投資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相關商品之風險 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走勢錯誤, 或衍生性商品與標的物關聯性不高, 雖已作為避險交易, 仍可能造成基金損失 ( 十 ) 法令環境變動之風險 : 專利 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 終止及各產品輸入國之關稅等法規之變動均可能造成獲利的波動, 進而影響股價 ( 十一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本基金並不適用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介入有價證券之規定, 故無此風險 ( 十二 ) 其他投資風險 : 本基金投資於全球各主要市場, 因此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社會或經濟變動, 如勞動力不足 罷工 暴動等均可能對本基金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 法令環境變動之風險, 如專利 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 終止及各產品輸入國之關稅等法規之變動亦可能造成獲利的波動,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 七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八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欲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者, 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向經理公司或指定之受益憑證代銷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納申購價金 前開期間屆滿後, 如有未銷售完畢之受益權單位, 欲申購者得續向經理公司或指定之代銷機構辦理申購手續並繳納申購價金 2. 申購截止時間 (1) 親至經理公司臨櫃辦理或傳真交易者申購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30 止且於下午 3:30 前以 ATM 或銀行匯款者, 網路交易於每營業日下午 4:00 止, 其他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購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交易 (2) 未於收件截止時間完成辦理申購者, 或申購款未於申購當日匯入或存入各基金之指定專戶者, 該筆申購當日無效 (3)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之計算 17

22 (1) 本基金之申購價金包含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發行價格之金額為本基金資產 ; 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a.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b.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比率範圍計算, 但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 申購金額 銷售費率 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 0%~2.0% 新台幣 100 萬元 ( 含 ) 新台幣 500 萬元 0%~1.5% 新台幣 500 萬元 ( 含 ) 新台幣 1000 萬元 0%~1.0% 新台幣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 0%~0.5% (4) 本基金成立前,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 前開期間之後, 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參仟元整 (5) 本基金成立之後, 申購人得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於經理公司指定之日期繳納受益憑證之申購價款, 向指定之金融機構定期定額購買受益憑證, 以此方式購買受益憑證者, 每次申購之價金最低為參仟元整, 以其他方式申購之最低價金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 但若係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再申購本基金或透過 國內基金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與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申購者得不受上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 經理公司將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申購人能證明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受益憑證銷售機構轉入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 18

23 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九 買回受益憑證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時應檢附受益憑證 買回申請書 ( 加蓋原留印鑑 ; 如係登記簽名者, 則須親自簽名 ) 及買回收件手續費 ( 至經理公司買回者, 免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 為之 3. 對於所有買回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19

24 4. 買回收件截止時間 : 1. 親至經理公司臨櫃辦理或傳真交易者申請買回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30 前, 網路交易於每營業日下午 4:00 止 ; 轉申購比照前述時間辦理 2.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之並扣除買回費用 (1) 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 下列特殊情形除外 ),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現行之買回費用除下列特殊情形外, 其買回費用為零 a. 鉅額買回之買回費 : 經理公司為因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b. 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 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為避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並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2.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信託契約所定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3. 前第 2 款之情形,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 並能依金管會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4.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5. 前第 4 項之情形,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 20

25 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 ( 即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但依前項第 2 款規定延緩給付買回價金者, 應自該項第 3 款規定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之 ; 依該項第 4 款規定延緩給付買回價金者, 應自該項第 5 款規定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之 2. 經理公司應於依本項第 1 款所定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受益人應繳回其持有之受益憑證,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買回日起七個營業日內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 五 ) 買回價金延遲給付之情形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依信託契約所定比率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3 依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資產比重計算, 於投資比重達本基金資產規模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因國定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得暫停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有本項情事發生時, 經理公司除得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但應於前一週經理公司之網站或營業處所公佈因主要投資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國定例假日休市而停止計算基金淨值 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日期, 但因非國定例假日而停止交易者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為投資比重累計達本基金資產規模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各該國家或地區 21

26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索閱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全部季報 年報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大華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 項目 經理費 保管費 計算方式或金額 新台幣 / 元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貳 (2%)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2

27 項目 申購手續費 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二 ) 其他費用 ( 註三 ) 計算方式或金額 大華主流品牌基金之申購手續費為發行價額 : 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 0%~2.0% 新台幣 100 萬元 ( 含 )~ 新台幣 500 萬元 0%~1.5% 新台幣 500 萬元 ( 含 ) ~ 新台幣 1000 萬元 0%~1.0% 新台幣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 0%~0.5% (1) 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持有本基金未滿三個營業日 ( 不含第三個營業日 ) 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 註一 ) (2) 經理公司為因應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3) 除以上兩種情事應支付買回費用外, 其餘並無須洽收買回費用之情事 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台幣五十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以郵寄或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預估每次新台幣一百萬元, 若未召開會議, 則無此費用 包括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證券交易手續費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訴訟或非訟費用 清算費用等, 需依實際發生金額為準 註一 : 未滿三個營業日 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 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三個營業日者 註二 : 本評估表僅供參酌, 各項費用應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 註三 : 本基金尚應依基金信託契約第十條規定負擔之各項費用 2. 給付方式 (1) 經理公司之報酬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一次 (2)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一次 (3)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本基金之賦稅事項均依據財政部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81) 台財稅字第八一一六六三七五一號函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財稅字第 九一 四五五八一五號令辦理 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1. 所得稅 (1) 受益憑證持有人轉讓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及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內, 免徵所得稅 23

28 (2) 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徵所得稅 (3) 本基金解散時, 其應分配予受益憑證持有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免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依比例分配予受益憑證持有人, 仍得免徵所得稅 2.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憑證之轉讓,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 該憑證收回註銷不再轉讓,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受益人於本基金解散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4.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之資產及其交易所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 四 ) 受益人會議 1. 召開事由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a. 修正本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b. 更換經理公司者 c.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d. 終止信託契約者 e.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f. 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g.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開程序 (1) 有前開 (1) 應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發生時, 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該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得請求召開受益人會議 3.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 24

29 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a. 解任或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b. 終止本契約 ; c. 變更本基金種類 4.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十一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人索取或閱覽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全部季報 年報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25

30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4.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 : 本基金暫停計價之標準及公布方式依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資產比重計算, 於投資比重達本基金資產規模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因國定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得暫停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有本項情事發生時, 經理公司除得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但應於前一週經理公司之網站或營業處所公佈因主要投資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國定例假日休市而停止計算基金淨值 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日期, 但因非國定例假日而停止交易者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為投資比重累計達本基金資產規模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各該國家或地區 以聖誕節假期為例, 此為海外多數國家及地區之國定假期, 則因聖誕節休市之本基金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合計投資比重逹本基金資產百分之四十時, 本基金即暫停計價及交易 本公司將於休市日之前一週在網站預告如下表之各國股市休市情形 : 日期 12/22 12/23 12/24 12/25 12/26 休市之國家 暫停計價及 交易之基金 美 瑞士 法 義 英 大華主流品牌基金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之, 但經受益人事先約定者, 得以傳真或電 子郵件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 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 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以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 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 公告方式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 a. 本基金之年報 b.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a.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c.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26

31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g.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h.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i.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j.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k.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l. 本基金之年報 m.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n.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o.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p.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相關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q.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3.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第 1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第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款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4. 取得方法 : 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營業處所提供基金相關資料 ( 如 ( 一 ) 之 1. 所載 ), 供受益人閱覽或索取 受益人並得親赴或電洽經理公司詢問 十二 基金運用狀況 無 ( 基金係為首次開始募集, 尚未開始運用 ) 27

32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一 ) 本基金定名為大華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本基金之經理公司為大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第三條第一項 ) ( 詳見 基金概況 一所列 ( 一 ) ( 二 ) 之說明 )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第四條及第六條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平面媒體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二 ) 本基金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 第五條 )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四 ) 經理公司得依發行價格之一定比例, 訂定合理之申購手續費收取標準, 並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基金資產 ( 五 )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指定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代理銷售受益憑證 ( 六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 28

33 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受益憑證銷售機構轉入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七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八 ) 本基金自成立日前,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第七條 )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壹拾億元整 ( 二 )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三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自確定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四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無 七 基金之資產 ( 第九條 )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大華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 29

34 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大華主流品牌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請求為任何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運用本基金所產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六 )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第十條 )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3.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30

35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二 )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 三 ) 除前項 ( 一 ) ( 二 ) 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第十一條 )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全部季報 年報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第十二條 )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 31

36 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或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十日內, 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之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七 ) 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前, 應先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予投資人,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後始公告之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 ) 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32

37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基金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六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十九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 二十 )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廿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第十三條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係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中華民國或本基金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 33

38 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或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外國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六 ) 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集保機構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十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實際或預期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 34

39 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基金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保管契約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為必要之處置及通知經理公司 ( 十一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二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 十四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十五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六 )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第十四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基金概況一 ( 九 ) 及五 ( 一 ) 之說明 十三 收益分配 ( 第十五條 )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 第十七條 ) ( 一 )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個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 35

40 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 二 ) 除基金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之並扣除買回費用 ( 三 )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 本項第一 二款除外 ),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受益人提出買回之請求時, 有下列任一情形時, 經理公司於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 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1. 公司為因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2. 為避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並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因此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短線交易之定義及現行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 四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五 )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受益人應繳回其持有受益憑證,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 六 )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 七 )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合理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 八 ) 經理公司除有基金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第二十條 )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二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但依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資產比重計算, 於投資 36

41 比重達本基金資產規模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因國定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得暫停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有本項情事發生時, 經理公司除得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但應於前一週經理公司之網站或營業處所公佈因主要投資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國定例假日休市而停止計算基金淨值 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日期, 但因非國定例假日而停止交易者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為投資比重累計達本基金資產規模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各該國家或地區 並遵守下列規定 : (1)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 經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請參閱附錄七 (2) 國外之資產 : a. 股票 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存託憑證 : 以計算日本公司營業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 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收盤價格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市場收盤價格為準 ) 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b. 債券 : 計算日本公司營業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新市場價格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前開價格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市場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 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新市場價格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收盤價格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新市場價格為準 c.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 日本店頭市場 (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股份 受益憑證或投資單位 : 以計算日本公司營業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最近之淨值為準 d. 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本公司營業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之最新市場價格為準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本公司營業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新市場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新市場價格為準 e. 本基金之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先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交易時段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各該外幣對美元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示美元對新台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台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資訊代之 如計算日無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匯率, 則以最新公告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37

42 (3)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若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4) 國外子基金之收盤價格及淨資產價值資訊之取得, 係以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或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資料為主, 如上述資料無法取得時, 將改以理柏 (Lipper) 資訊所提供之收盤價格及淨資產價值為依據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 第廿二條 )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金管會得以命令其將該基金移轉於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經理公司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有關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經理公司承受其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經理公司承受, 受指定之經理公司,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經理公司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經理公司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第廿三條 )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得命令其將該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保管機構承受其保管業務者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 38

43 核准者, 不得拒絕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第廿四條 )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得以命令終止信 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對基金之經理本 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致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對基金之保 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致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 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 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台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 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 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9. 其他因信託契約所訂終止事由者 ( 二 )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金管會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三 )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 日起失效 39

44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基金之清算 ( 第廿五條 ) ( 一 )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 三 ) 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 四 ) 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八 )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卅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 九 )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 十 )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 受益人名簿 ( 第廿七條 ) 40

45 ( 一 )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 二 )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廿一 受益人會議 ( 第廿八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基金概況十 ( 四 ) 之說明 廿二 通知 公告及申報 ( 第卅一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基金概況十一之說明 廿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 第卅四條 )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代理人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 41

46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 一 ) 設立日期 : 中華民國 86 年 12 月 31 日 ( 二 )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96 年 3 月 31 日年月每股實收股本股本來源面額股數金額 元 30,000,000 股 300,000,000 元股東出資 93.8 迄今 10 元 33,427,500 股 334,275,000 元盈餘轉增資 34,275,000 元 ( 三 ) 營業項目 : 1. 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3.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4.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 四 ) 沿革 : 1. 最近五年募集產品之推出 (1) 民國 91 年 1 月 4 日募集成立 大華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民國 91 年 8 月 20 日募集成立 大華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 民國 92 年 4 月 7 日募集成立 大華中概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4) 民國 93 年 3 月 18 日募集成立 大華全球平衡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 民國 95 年 4 月 21 日募集成立 大華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 民國 95 年 9 月 28 日募集成立 大華全球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7) 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募集成立 大華雙核心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下列為 95 年 12 月 29 日本公司承接建華投信系列基金 (8) 民國 87 年 1 月 20 日募集成立 大華創世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 民國 87 年 9 月 4 日募集成立 大華領航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0) 民國 88 年 9 月 2 日募集成立 大華哥倫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1) 民國 89 年 6 月 20 日募集成立 大華新世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 民國 94 年 9 月 7 日募集成立 大華策略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3) 民國 95 年 5 月 19 日募集成立 大華麥哲倫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全球平衡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4) 民國 95 年 5 月 19 日募集成立 大華麥哲倫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全球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無 42

47 3.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 日期 88/02/10 88/07/05 88/07/14 88/07/14 轉讓人受讓人轉讓股數股東名稱名稱受讓股數 ( 剩餘股數 ) 大幃利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 中盈投資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 大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盈投資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 900,000 多一點投資有限公司 (900,000) 900,000 3,000,000 劉壽祥 (2,222,000) 778,000 3,000,000 美商恩費斯特公司 (0) 4,444,000 2,222,000 美亞投資 ( 股 ) 公司 (0) 778,000 88/07/14 大安商業銀行轉讓 3,000,000 股股份, 趙元旗董事乙職當然解任 88/11/10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裕國冷凍冷藏股份 89/09/22 有限公司 900,000 美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0) 900, ,000 劉壽祥 700,000 (0) 張萬傑 200,000 力元投資股份有限 900,000 89/10/12 力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0) 900,000 順興堂股份有限公 900,000 89/10/17 林謝邱菊司 (0) 900,000 美亞投資股份有限 900,000 89/12/13 劉壽祥公司 (843,000) 835,000 89/12/22 林謝邱菊 150,000 劉壽祥 (750,000) 150,000 永豐餘開發投資 ( 股 ) 公司 1,350,000 89/12/22 劉壽祥 3,000,000 申豐化學 ( 股 ) 公司 1,350,000 (1,563,000) 瑞鵬工程 ( 股 ) 公司 300,000 89/12/29 劉壽祥美亞投資股份有限 89/12/29 公司大幃利投資股份有 90/01/04 限公司嘉禧投資股份有限 90/2/13 公司 90/03/06 林謝邱菊 1,554,000 美商恩費斯特公司 (9,000) 1,554,000 3,000 美商恩費斯特公司 (843,000) 3, ,000 多一點投資有限公司 (0) 900, ,000 力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0) 900, ,000 孟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 750,000 43

48 轉讓人 受讓人 日期轉讓股數股東名稱 ( 剩餘股數 ) 名 稱 受讓股數 美亞投資股份有限 840,000 90/04/03 劉壽祥公司 (0) 840,000 90/04/06 劉壽祥 750,000 孟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9,000) 750,000 宏宇管理顧問股份 900,000 90/08/09 力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公司 (0) 900,000 91/11/15 美商大都會人壽原王天運更換代表人為齊萊平 92/02/14 劉壽祥 1 鄭世松 (98,999) 1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 1000 中華開發工銀科技顧問 92/04/23 公司 (7,499,000) 股份有限公司 /05/16 劉壽祥 98,999 章孝嚴 (0) 98,999 大都會人壽保險股 1,200,000 92/10/10 成餘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4,800,000) 1,200,000 大都會人壽保險股 4,500,000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 92/10/10 份有限公司 (300,000) 司 4,500,000 大都會人壽保險股 92/10/10 份有限公司 CDC IXIS Asset 92/10/10 Management North America, L.P. CDC IXIS Asset 92/10/10 Management North America, L.P. CDC IXIS Asset 92/10/10 Management North America, L.P. CDC IXIS Asset 92/10/10 Management North America, L.P. CDC IXIS Asset 92/10/10 Management North America, L.P.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 93/04/02 有限公司 300,000 吳錦榕 (0) 300,000 3,001,000 信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 3,001, ,000 吳錦榕 (2,300,000) 700,000 1,168,000 謝宜玲 (1,132,000) 1,168, ,000 謝孟璋 (466,000) 666, ,000 謝孟安 (0) 466,000 1,200,000 信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 1,200,000 44

49 轉讓人日期轉讓股數股東名稱 ( 剩餘股數 )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 7,499,000 93/04/09 公司 (0) 中華開發工銀科技 1,000 93/04/09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 93/07/26 謝宜玲 1,168,000 (0) 93/07/26 謝孟安 466,000 (0) 受讓人 名 稱 受讓股數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99,000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1,000 有限公司 孟裕實業行股份有限公 1,168,000 司 孟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66, 經營權改變及其他重要記事 : (1) 本公司於 臨時股東會改選董監事, 其後董事會並通過由章孝嚴先生續任董事長一職 (2) 本公司之主要股東大都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 CDC IXIS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merica, L.P. 於 讓售股權予成餘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吳錦榕 信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謝宜玲 謝孟璋 謝孟安等, 詳細內容請見上表 (3) 本公司之主要股東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於 讓售股權予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信誼股份有限公司, 詳細內容請見上表 (4) 本公司之股東謝宜玲 謝孟安於 讓售股權予孟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詳細內容請見上表 (5) 章孝嚴先生於 卸任董事長一職,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於 由張杏如小姐接任董事長一職 (6) 張杏如小姐於 卸任董事長一職,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於 由簡弘道先生接任董事長一職 二 事業組織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 1. 股東結構 : 各類股東之組合比率 96 年 3 月 31 日股東結構本國法人本國外國外國合計數量上市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機構個人人數 持有股數 13,200,000 17,858,500 2,369, ,427,500 持股比例 39.49% 53.42% 7.09% 0% 0 100% 45

50 2. 主要股東名稱 : 股權比率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 持股數額及比率 96 年 3 月 31 日股份主要股東名稱持有股數持股比例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信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孟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多一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250,000 4,950,000 4,621,100 3,447,400 2,970,000 1,980, % 14.81% 13.82% 10.31% 8.88% 5.92% ( 二 ) 組織系統 : 1. 本公司之組織系統如下 : 46

51 2. 主要部門業務及員工人數 : 96 年 3 月 31 日 部門名稱部門職掌 稽核室 資產管理部 基金管理部 私募基金部 金融商品部 策略投資部 1. 公司各項作業內部控制制度之評估與稽核 2.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制定與修正 3. 參與各項專案之規劃 4. 提供各項業務法律遵循之建議資產管理組 : 1. 統籌全權委託投資決策 2. 全權委託業務招攬與營業促銷 營業紛爭處理 3.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管理與運用交易室 : 依投資經理人之決策執行股票及公司債券交易產業研究組 : 研究全球股市與產業動態, 以對經理人作投資建議 基金管理組 : 擬訂基金最佳投資組合 分析投資組合之績效及風險性交易室 : 依基金經理人之決策執行股票 可轉換公司債之交易基金管理組 : 擬訂基金最佳投資組合 分析投資組合之績效及風險性 總經研究組 : 研究全球經濟 債市 利率與金融市場基金管理組 : 債券型基金及其他金融商品之基金管理交易室 : 依基金經理人之決策執行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及貨幣市場金融商品之交易基金管理組 : 擬定最適投資組合, 以期於有限風險下, 追求報酬率極大化 策略研發組 : 1. 建立總體經濟 上市櫃公司歷史資料庫, 進行歷史資料比對以研判未來趨勢 2. 依據財務工程模組, 設計及建立不同之交易策略 風險控管平台, 以及投資組合績效回測分析 部門員工人數 2 人 10 人 14 人 1 人 10 人 4 人 行銷企劃部 管理部 投資理財部 通路組 : 1. 蒐集通路市場情報 擬定通路政策 2. 評估保管機構的信用 財務狀況 服務品質及效率 3. 承銷契約及承銷商之聯繫 4. 籌備投資說明會行銷企劃組 : 宣傳 廣告 新聞 公關 文案 行銷策略之擬訂與執行契約送件 : 向金管會申請基金發行相關事宜 研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發行新基金及基金改型計畫之研擬客服中心 : 處理客戶服務 查詢投資狀況 解答客戶疑難會計組 : 基金會計 普通財會 資產管理會計制度之擬定執行資金之調度及籌措稅務事項之處理預算之編制及分析控制人事 : 人事制度之研擬 人事管理事務之審查行政 : 辦理公司營繕事項 事務用品之採購 管理 報銷資訊室 : 公司資料系統之分析 程式設計 規劃電腦軟體之購置管理基金事務組 : 各基金申購 贖回 簽證等受益憑證處理相關事務開發潛在客戶基金銷售客戶服務 14 人 33 人 15 人 3. 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 96 年 3 月 31 日 47

52 就職稱姓名日 持有本公司股份 任期股數 ( 仟股 ) 持股比率 總經理馬忠智 % 行銷企劃部陳宗禧 % 副總經理 管理部劉靜慧 % 副總經理 投資理財部張幼綺 % 副總經理 基金管理部劉苓媺 % 副總經理 主要經 ( 學 ) 歷 建華投信總經理建華銀行協理兼信託理財部經理中信投顧總經理復華投信副總經理美國聖路易大學 MBA 中興大學法律系康和投顧海外基金部資深協理德盛安聯資產管理公司貴賓理財部專案經理保誠投信貴賓理財部襄理復華投信投資理財處專員群益證券台中分公司專員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政治組淡江大學教育資料科學系 澳洲國民銀行會計部會計協理美國會計師執照美國伊利諾大學會計研究所台灣大學國際貿易系 大華投信投資理財部經理 投資理財部副理倍立投信投資理財部經理大信證券秘書中山大學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管理碩士班 (EMBA) 中山大學外國語文系元大投信投資研究部主管暨元大多多基金經理人金鼎投信專戶投資部主管暨退撫基金及郵儲基金經理人金鼎投信研究部主管暨金鼎大利基金經理人金鼎投顧研究員中央研究院助理研究員政治大學經濟研究所 政治大學財稅系大華投信策略投資部協理日盛投信基金管理部專案經理台育投信投資研調部協理私募基金部大華投信基金管理部基金經理人協理郭建成 % 富邦投信研究部研究員 ( 代理主管 ) 大東證券投資研究部副科長東吳大學商學院經濟學研究所東吳大學商學院經濟學系大華投信資產管理部協理 ; 投資經理人大華投信基金管理部經理 ; 高科技基金經理人資產管理部陳憲志 % 日月冠 ( 股 ) 產品企劃專員副總經理台灣大學商學研究所 東海大學工業工程系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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