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裏 經理公司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新竹分公司 :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 133 號 6 樓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進化路 581 之 7 號 8 樓 ( 育仁大樓 ) 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中華三路 148 號 14 樓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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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保護型保本基金 ; 保本比率為本金之 133.5%, 但投資人於基金到期日前提出買回申請, 到期前之買回淨值不保證會高於基金保本率或發行價格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一. 基金名稱 :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保護型保本基金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2~3 頁 (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利率商品 )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基金 五. 投資地區 : 交易對手所在地 ( 中華民國境內 ) 及連結標的指數期貨之編制及交易所在地 ( 新加坡 ) 六. 計價幣別 : 本基金係以紐幣做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紐幣為之 ( 本基金 係以紐幣計價, 惟對以臺幣換匯為紐幣之申購人而言, 仍具相當匯率風險 )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最高紐幣捌億貳仟萬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最高捌仟貳佰萬個單位 九. 保證機構名稱 : 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 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十. 經理公司名稱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注意事項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2. 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 始可享有 133.5% 的本金保護 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 25 條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 不在保護範圍, 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 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 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 因保護並非保證, 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 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 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 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 3.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2~13 頁及第 15~16 頁. 主要投資風險摘要 : (1)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將可達保本比率之本金 ( 約九成以上 ) 投資於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 雖該金融機構皆須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信用評等標準, 但仍存在其違約或破產之信用風險, 故本基金仍有信用風險產生之可能性 (2) 到期前買回之淨值風險 : 投資人若因於基金到期日前提出買回申請, 得依本基金之淨值買回, 惟到期前之買回淨值不保證會高於基金保本率或發行價格 4. 本公開說明書所載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並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5.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6.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 (1) 國泰投信網站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 mops.twse.com.tw 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2 封裏 經理公司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新竹分公司 :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 133 號 6 樓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進化路 581 之 7 號 8 樓 ( 育仁大樓 ) 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中華三路 148 號 14 樓 ( 中華大樓 ) 網址 電話台北總公司 :(02) 新竹分公司 :(03) 台中分公司 :(04) 高雄分公司 :(07) 發言人江志平職稱執行副總經理聯絡電話 (02) pr@cathaysite.com.tw 基金保管機構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77 號 10 樓網址 電話 (02)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無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無 ) 保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網址 電話 (02)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 黃秀椿 韋亮發事務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00 號 20 樓網址 電話 (02) 本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公開說明書分送計畫 : 陳列處所基金經理公司 - 國泰投信 本基金保管機構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本基金各銷售機構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57 頁 ) 索取方法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所索取 電洽國泰投信索取或連線至國泰投信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mops.twse.com.tw) 下載分送方式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經理公司將採郵寄或以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投資人可向本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 :(0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話 :(02)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 網址 :

3 目錄 基金概況... 1 ( 一 ) 基金簡介... 1 ( 二 ) 基金性質... 7 ( 三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7 ( 四 ) 基金投資 ( 五 ) 投資風險揭露 ( 六 ) 收益分配 ( 七 ) 申購受益憑證 ( 八 ) 買回受益憑證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十 ) 基金之資訊揭露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一 )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二 )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三 )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四 )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五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六 )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 七 ) 基金之資產 ( 八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二 )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十三 ) 收益分配 ( 十四 ) 受益憑證之買回 ( 十五 )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十六 ) 經理公司之更換 ( 十七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十八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十九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 ( 二十 ) 基金之清算 ( 二十一 ) 受益人名簿 ( 二十二 ) 受益人會議 ( 二十三 ) 通知及公告 ( 二十四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經理公司概況... 33

4 ( 一 ) 公司簡介 ( 二 ) 公司組織 ( 三 )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四 ) 營運情形 ( 五 ) 受處罰之情形 ( 六 ) 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 特別記載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經理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證券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5 基金概況 ( 一 ) 基金簡介 1. 發行總面額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紐幣捌億貳仟萬元, 最低為紐幣壹仟參佰萬元 ( 約當新臺幣參億元 ) 2. 受益權單位總數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捌仟貳佰萬個單位 3.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紐幣壹拾元 4. 得否追加發行 本基金不得追加發行 5. 成立條件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紐幣壹仟參佰萬元整 (2) 本基金之成立日期為一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6.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為一 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7.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為期八年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信託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8.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投資地區 : 交易對手所在地 ( 中華民國境內 ) 及連結標的指數期貨之編制及交易所在地 ( 新加坡 ) (2) 投資標的 : 1) 本基金將依市場利率情況, 將可達保本比率之本金投資於固定收益之標的, 主要為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 以確保基金到期日得依約定達成保本比率之淨值 該固定收益商品屬外國有價證券者, 並應遵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之規範 2) 本基金除投資於固定收益之部分外, 將投資於新加坡交易所 (SGX) 掛牌之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其種類及範圍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之規範 (3) 預估投資比率 : 本基金將依市場利率情況調整前述 (2) 投資標的之投資比率, 預估投資於固定收益之標的佔百分之九十以上 ; 非固定收益部位除依基金成立時設算之參與率投入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的部位外, 剩餘資產為支應基金例行費用支出及因應投資人贖回之流動性準備, 可承作貨幣市場工具以提高基金收益 (4) 投資商品之發行者 : 新加坡交易所 (SGX) (5) 交易對象 : 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 (UBS AG, Taipei Branch) 1) 瑞士銀行目前在台分行家數為 3 家, 其中, 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於 1998 年 6 月 25 日設立, 營業所在地為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1 樓 /5 樓 /13 樓 /21 樓 /22 樓 /23 樓及 9 號 1 樓, 主要核心業務為財富管理及投資銀行業務 2) 於 2018 年 3 月 31 日, 瑞士銀行全面採納的巴塞爾資本協定 III 一級普通 第 1 頁

6 股權比率 * 為 13.2% 所投資的資產價值為 31,550 億瑞士法郎 歸屬於瑞士銀行股東之權益為 億瑞士法郎 (* 資本比率的計算與揭露是依據巴塞爾資本協定 III 架構適用於瑞士系統性相關銀行 (SRB) 的標準所編製而成 ) 3) 截至 2018 年 7 月 16 日, 瑞士銀行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穆迪 (Moody's) Aa3/ 標準普爾 (Standard & Poor's)A+/ 惠譽 (Fitch Ratings)AA- (6) 參與率 : 本基金參與率的範圍為 40%~190%, 其實際參與率須於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釐定, 並公告之 9.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以外幣計價之證券相關商品及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將依市場利率情況, 將可達保本比率之本金投資於固定收益之標的, 主要為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 以確保基金到期日得依約定達成保本比率之淨值 該固定收益商品屬外國有價證券者, 並應遵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之規範 2) 本基金除投資於固定收益之部分外, 將投資於新加坡交易所 (SGX) 掛牌之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其種類及範圍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之規範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或買入短期票券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 以前述方式保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4) 1)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與固定收益部位之交易對手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紐幣對其他幣別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2) 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 ( 包含持有現金部分 ),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5) 本基金保本比率為本金之一三三. 五 %( 但投資人於基金到期日前提出買回申請, 到期前之買回淨值不保證會高於基金保本率或發行價格 ) 若本基金於經金管會核淮募集後至開始募集前, 本基金固定收益之交易對手調升紐幣之定存利率時, 經理公司得依調升後之較高利率重新計算基金保本率並公告之, 以保障投資人利益, 惟新定之保本率不得低於前述之保本率 但如因政府法令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利息所得之扣繳稅率有變更時, 本基金之保本比率應依該扣繳稅率之變更幅度比例調整之 (6) 本基金到期報酬之計算方式 : 1) 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計算方式為保護本金部分, 加上連結標的表現乘上參與率, 再加計操作追蹤誤差及期貨保證金帳戶孳息 ; 連結標的表現為 1.04% 加上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到期日止期間新加坡交易所 (SGX) 掛牌之富 第 2 頁

7 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 以下簡稱 A50 指數期貨 ) 的月平均報酬率, 參與率的範圍為 40%~190%, 其實際參與率須於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釐定, 並公告之 2) 前 1) 所稱 操作追蹤誤差 係指期貨近月合約價格與期貨其它月份合約價格之差異, 在操作中會發生之換月價差效果與交易成本, 當換月價差為負時會帶來額外正報酬, 當換月價差為正時會帶來額外負報酬, 實際基差會因基金存續期間市場狀況而異 3) 前 1) 所稱之 月平均報酬率 其計算方式為本基金存續期間內 A50 指數期貨之累積總報酬率除以本基金存續期間內總月份數 故連結標的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 R = 1.04% + [ (A50 1- A50 0) / A50 0] / N R: 連結標的表現 A50 1: 到期日之 A50 指數期貨最近月合約收盤價 A50 0: 成立日次一營業日之 A50 指數期貨最近月合約收盤價 N: 存續期間內總月份數 以本基金為例, 存續期間為八年, 故 N 為 8x 12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 1) 固定收益部位承作定期存款 : 本基金保護本金部分之投資, 將依市場利率水準計算可達保本比率之本金投資於固定收益部位交易對手之定期存款, 以確保基金到期日可達成保本比率 2) 非固定收益部位承作富時中國 A50 期貨標的 : 除保護本金之固定收益部位外, 本基金將依成立時釐定之參與率設算為達成連結報酬所需之投資率, 投資於新加坡交易所 (SGX) 掛牌之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每日試算並監控所持有之期貨部位與連結標的表現之間的 Delta 值 ( 部位價值對其標的物價格變動之敏感度 ) 期貨到期日與風險水準, 並適時調整持有部位以達成參與率乘以連結標的表現之報酬 (2) 投資特色 1) 本基金採用紐西蘭幣計價, 紐西蘭幣全球貿易量排名約第 12, 市場流動性佳, 紐西蘭過去二十年亦成功地自農業轉型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工業化自由市場經濟, 為世界銀行 2011 年全球經濟體排名前 1/4 強, 在穩健經濟體質支持下, 使紐幣深具投資吸引力, 適合有外幣資產配置需求的投資人 2) 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 與交易對手約定承作定期存款達成投資人到期本金保護之需求, 適合具有紐幣理財需求的投資人 本基金將參考市場利率情況, 將到期可達成保本率之本金存放於金融機構以確保基金到期日達成保本比率 ; 另一方面投資人還可利用部分本金參與連結標的之表現, 使其投資兼具保本性及獲利可能性 3) 本基金非固定收益部分選擇新加坡交易所 (SGX) 掛牌之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為投資標的, 其價格走勢可連結中國 A 股市場前 50 大成份股 富時中國 A50 期貨於新加坡交易所交易, 其透明度與流動性良好 中國已躍升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 僅次於美國, 股市亦處近年來相對低檔, 本基金可提供投資人參與中國股市潛在獲利機會之管道 11.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1 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 主要投資於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 故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1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應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2) 本基金為具保本特性的投資商品, 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主要透過以外幣 第 3 頁

8 計價之投資工具滿足投資人對本金保護之需求 基金將依市場利率情況, 將到期可達成保本率之本金存放於金融機構以確保基金到期日達成保本比率 ; 另一方面投資人還可利用部分本金參與連結標的之表現, 使其投資兼具保本性及獲利性 基金定位屬於開放式保護型保本基金, 適合保守型投資人 (3) 有關本基金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5~16 頁 12.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自民國一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開始銷售, 自銷售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紐幣壹仟參佰萬元整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銷售 13. 銷售方式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各委任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14.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係以紐幣為計價貨幣, 申購價金均應以紐幣支付之 申購人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紐幣壹拾元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且依最新公開說明書所列規定辦理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比率範圍計算 : 申購發行價額 百分比 未達紐幣 4 萬元者 0 ~ 2.0% 紐幣 4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紐幣 20 萬元者 0 ~ 1.6% 紐幣 2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紐幣 40 萬元者 0 ~ 1.2% 紐幣 4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者 0 ~ 1.0% 備註 :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 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15. 最低申購金額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紐幣壹仟元整,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16.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經理公司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申購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者以及未成年之受益人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記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之登記證照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本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第 4 頁

9 (2) 如申購人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 經理公司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1) 自然人申購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客戶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客戶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17.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1) 接受買回之方式 : 除到期買回外, 經理公司得依提前買回時間的不同, 於公開說明書中明定應收取之買回費用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並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2) 因應買回處分資產之程序 : 受益人申請買回時, 基金經理人依當日買回金額試算對績效之影響, 在不降低到期保本率及追蹤標的表現之情況下, 得以基金之現金部位支付之 ; 若影響較大則重新計算最適投資比率, 依新投資比率處分固定受益商品部份與證券相關商品部份之投資 1) 固定收益商品 : 主要為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 該固定收益商品屬外國有價證券者, 並應遵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之規範 2) 證券相關商品 : 於新加坡交易所 (SGX) 掛牌之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其種類及範圍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之規範 18. 買回費用 (1)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ㄧ,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2) 經理公司得依提前買回時間的不同, 於公開說明書中明定應收取之買回費用 第 5 頁

10 目前本基金提前買回費用為零 (3)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至紐幣 分, 不足壹分者, 四捨五入 19. 買回價格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買回申請日 * 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受益人向指定代理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指定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 買回申請日係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營業日 ) 20.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1)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紐幣 分, 不足壹分者, 四捨五入 (2) 前述 未超過七日 之定義係指 :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基金成立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七日者 (3)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1) 申購人於 申購經理公司 A 基金紐幣 1,000 元 ( 假設換算單位數為 100 單位 ),A 基金成立日為 , 申購人於 申請買回 因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 (18-11=7), 因此經理公司將收取 100* 買回單位淨值 *0.01% 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2) 申購人於 申購經理公司 B 基金紐幣 1,000 元 ( 假設換算單位數為 100 單位 ),B 基金成立日為 , 申購人於 申請買回 因持有基金已超過七日 (21-11=10), 因此經理公司將不收取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 註 : ( 五 ) 為買回申請日, ( 六 ) 及 ( 日 ) 為非營業日, 因此買回日順延至 ( 一 ))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全為目標, 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 21.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22. 經理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四五 (0.4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於成立時計算存續期間的總報酬, 於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紐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 註 ) ( 註 ) 期初一次收取之費率, 投資人中途贖回時不予退還 23.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五 (0.0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4.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 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 保證條件 範圍 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 ; 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 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 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 25. 是否分配收益 第 6 頁

11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二 ) 基金性質 1.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一 二年四月九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於以外幣計價之證券相關商品及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3. 追加募集基金者, 應刊印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無, 本基金不得追加發行 ) ( 三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1. 經理公司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6)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7)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本基金係以紐幣做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紐幣為之 等內容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 第 7 頁

12 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8)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9)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10)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11)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12)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13)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14)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15)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6)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17)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18)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19)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紐幣壹仟參佰萬元 ( 約當新臺幣參億元 ) 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受益人 (20)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2)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 第 8 頁

13 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5)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6)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7)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8)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i)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ii) 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iii)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iv)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9)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 第 9 頁

14 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10)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就其所知及可得而知之違反內容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11)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12)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3)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14)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15)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16)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17) 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依資產所在國法令辦理本基金資產之保管 處分及收付 基金保管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 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 3. 保證機構之職責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四 ) 基金投資 1.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2 頁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決策過程 第 10 頁

15 本基金決策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 i) 依基金投資策略, 試算出基金投資組合 ii) 研究人員針對模型的有效性進行分析, 提出投資分析報告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書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基金之申請與贖回狀況 各項法令與基金信託契約之相關規定等資訊, 決定買賣標的種類 數量及時機, 擬訂 基金週操作策略表, 提交由總經理 ( 或投資長 ) 基金投資主管 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組成之 投資委員會 討論, 若承做固定收益商品之交易對手信評達一定等級以下, 則須提交 風險管理委員會 決議 基金經理人於買賣有價證券前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書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填寫投資決定書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定書, 交由交易員執行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定書, 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將執行結果撰寫投資執行表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執行表, 如遇執行結果與投資決定有差異時, 應敘明原因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每月定期就投資現況與基金績效進行檢討, 並作成 基金月操作策略表暨績效檢討報告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 提交 投資委員會 討論 (2)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姓名 : 學歷 : 彭木生交通大學應用數學研究所碩士 經歷 : 國泰紐幣保本基金基金經理 (107/01/31~ 迄今 ) 國泰紐幣 2021 保本基金基金經理 (107/01/01~ 迄今 )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經理 (107/01/01~ 迄今 ) 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經理 (102/12/03~ 迄今 ) 國泰全球永利貨幣市場基金經理 (103/8/1~106/04/21) 國泰紐幣保本基金經理 (101/10/26~104/10/25) 國泰投信債券投資部基金資深經理 (100/01/01~ 迄今 ) 國泰投信投資研究部經理 (96/01/01~99/12/31) 國泰全球貨幣市場基金經理 (95/07/17~102/07/02) 國泰全球債券基金經理 (93/04/29~95/04/09) 國泰投信投資管理部副理 (93/01/27~95/12/31) 國泰人壽證券投資部研究員 (83/12/01~88/12/31)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循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且遵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運用本基金 第 11 頁

16 (3)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姓名廖維苡游日傑廖維苡彭木生 任期 ( 基金成立日 ) 起 ~ ~ ~ 起 ~ 迄今 (4)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國泰紐幣保本基金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及國泰收益傘型基金之紐幣 2021 保本基金, 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措施 1)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經理公司除應落實 中國牆 制度外, 並依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基金經理人不得為意圖影響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遇有利益衝突時, 應以客戶之利益為優先考量原則, 並審慎辨認釐清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形態, 及恪遵法令與主管機關有關防止利益衝突之相關規範以確實保障客戶利益 此外, 為維持投資決策及交易之獨立性,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多個基金時, 應將每個基金之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2)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同基金間不得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3. 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4.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5.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及私募之有價證券 ; 2)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4)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5)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6)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7)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8)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紐幣貳仟壹佰萬元 ( 約當新臺幣伍億元 ) 9) 本基金因保本操作之需要, 以定期存款存放於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之金融機構, 其存放之最高比例不予限制 : 第 12 頁

17 i)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ii) iii) iv)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v)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twn) 級 ( 含 ) 以上 10) 本基金從事以店頭市場議價方式進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 其交易對手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金融機構, 且不得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或中國大陸地區之金融機構 : i) 經 Standard & Poor s Corp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 含 ) 以上 ii) 經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 ( 含 ) 以上 iii)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 ( 含 ) 以上 iv)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 ( 含 ) 以上 v)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 級 ( 含 ) 以上 11)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12)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述 (1) 規定比例之限制及信用評等標準,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3)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1) 所列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1)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6.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無, 本基金係以紐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 7.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無, 本基金係以紐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 8.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請參閱第 100 頁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9.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列明其避險方法 (1)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與固定收益部位之交易對手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紐幣對其他幣別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2) 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 ( 包含持有現金部分 ),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第 13 頁

18 10.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無, 本基金係以紐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 11. 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 (1) 相關投資連結標的之性質 : 新加坡交易所 (SGX) 掛牌之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簡介 新加坡交易所 (SGX) 掛牌之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SGX FTSE China A50 Index Futures) 於 2006 年 9 月 5 日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 其價格走勢連結中國上海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之總市值排名前五十大上市公司, 行業涵蓋金融 消費 工業 能源等核心經濟板塊, 其中以金融相關類股占權重 66% 左右為最大宗 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自新交所上市以來, 具備資訊高度透明以及良好流動性, 且能透過指數期貨更為貼近中國 A 股市場走勢, 滿足海內外交易者的投資需求, 最近月期貨平均 30 日成交量約達三萬口以上 ( 計算期間為 2012/10/ /12/20), 未平倉口數亦維持 萬口左右水準, 次近月期貨交易亦活絡, 不啻為參與中國 A 股市場之良好投資標的,A50 期貨相關走勢及其契約規格請參見如下 : < 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最近月期貨走勢圖 > 2006/9/5-2012/12/20 契約規格 新加坡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代號合約規格最小跳動點最小跳動值主要交易月份交易時間每日漲跌幅限制結算方式最後交易日 SFC 1 美元 * 指數 5 點 5 美金 最近 2 個月及 4 個季月 09:00am~15:30pm(T) 16:10pm~02:00am(T+1) 10% 15% 無漲跌幅限制 觸及 10%, 休市 10 分鐘再開放到 15% 若再觸及 15%, 再休市 10 分鐘後即無限制 現金結算 合約月份的倒數第二個交易日 第 14 頁

19 契約規格 最後結算價格 新加坡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富時中國 A50 指數的正式收盤價, 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兩位 (2) 本基金之設定參數, 含參與比率及投資期間, 並註明實際參與率釐定之時間, 以及通知受益人之方式 1) 參與比率 : 本基金參與率的範圍為 40%~190%, 其實際參與率須於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釐定, 並以公告之方式通知受益人 2) 投資期間 : 本基金投資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為期八年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信託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3) 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 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 (4) 本基金為保護型基金, 因應受益人提前請求買回而處分資產及到期日時, 達成保護本金之控管機制 本基金之投資部位分為定期存款與非固定收益商品部位, 為達成到期時之保本效果, 本基金將到期可達成保本率之保護本金全部投資於定期存款 ; 針對非固定收益商品部位的風險, 基金經理人於投資配置前即事先設算投資金額之最大可能損失, 並於投資後每日監控調整, 保持限制最大可能損失金額在非固定收益商品部位總金額之內 ; 故即使發生最極端的狀況使風險性資產的投資金額全部歸零, 亦不可能損及存放於定期存款的保護本金部位 如遇基金受益人提前請求買回時, 基金經理人將按相對比例作定期存款之解約與風險性資產操作部位的減碼 受益人提前請求買回時並不保證買回時之基金淨值必會在保本率或發行價格之上 (5) 本基金係以紐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且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紐幣為之 ( 五 ) 投資風險揭露 1.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係以紐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連結標的為新加坡交易所 (SGX) 掛牌之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 2.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其價格走勢連結中國上海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之總市值排名前五十大上市公司, 行業涵蓋金融 消費 工業 能源等核心經濟板塊, 目前成份股中以金融相關類股占權重約六成左右為最大宗, 故金融相關類股之產業景氣變化對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漲跌影響程度較大, 其餘產業則分布相對平均, 受到產業景氣循環之影響程度較輕微, 但仍會受到全球性景氣循環影響及全球性經濟衰退衝擊, 故市場對全球景氣循環的預期, 可能影響本基金保護本金以外之績效表現 3.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之非固定收益部份主要交易新加坡交易所掛牌之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是參與中國 A 股市場最熱門的指數期貨交易標的之一, 市場掛牌的期貨契約主要透過市場交易及造市者來創造流動性 ; 基金經理人每日檢視市場及部位的流動性, 並於投資時選擇具良好流動性的標的, 以降低流動性風險 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合約在過去七年流動性情況均相當良好, 但並不表示未來完全沒有流動性轉差的風險, 本基金保護本金以外的績效表現仍可能受到市場流動性轉壞之影響 4.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第 15 頁

20 (1) 外匯管制 : 本基金係以紐幣計價, 主要投資於以外幣計價之證券相關商品及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 本基金投資相關地區對於資金之匯入或匯出並無實施任何外匯管制, 任何資金均可自由匯出入 (2) 匯率變動風險 : 匯率變動不影響本基金保本程度 因本基金為紐幣計價基金, 保本比率亦為紐幣計價下之保本率, 新臺幣或其他外幣之匯率變動均不影響本基金之保本比率 ; 基金經理公司若以本基金資產從事紐幣以外之外幣計價投資或交易 ( 如美元計價之證券相關商品等 ), 均會進行匯率之完全避險操作, 以消除紐幣以外的匯率風險 (3) 本基金係以紐幣計價, 惟對以臺幣換匯為紐幣之申購人而言, 仍具相當匯率風險 5.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本基金投資之海外地區若發生有關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變動時, 本基金所參與之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均會受到直接或間接的衝擊, 進而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漲跌, 經理公司將盡量控管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6.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本基金將可達保本比率之本金 ( 約九成以上 ) 投資於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 雖該金融機構皆須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信用評等標準, 但仍存在其違約或破產之信用風險, 故本基金仍有信用風險產生之可能性 7.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商品 ) 8.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之投資標的或投資策略係基於保本操作之需要, 故無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9.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基於增進投資效率之需要, 得利用證券相關品進行投資, 惟經理公司於判斷市場行情出現錯誤時, 僅能就所投資資金之保本比率部分提供到期償還, 投資人需充分瞭解投資證券相關商品部分之投資金額, 可能會因誤判市場行情, 導致到期無法全額取回之風險 10.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無, 本基金不從事借券 ( 含出借及借入 ) 交易 ) 11. 其他投資風險 (1) 證券相關商品之價格風險本基金之保護本金以外部份主要投資於新加坡交易所 (SGX) 掛牌之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為市場公開交易之標的, 因基金存續期間之證券相關商品市場價格主要受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之漲跌所影響, 若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於到期時收盤價格下跌至 0, 投資人將只能領回基金之保護本金 (2) 到期前買回之淨值風險投資人若因於基金到期日前提出買回申請, 得依本基金之淨值買回, 惟到期前之買回淨值不保證會高於基金保本率或發行價格 (3) 遵循 FATCA 法規相關風險美國政府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 ( 即 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融機構 ( 以下稱 FFI ) 辨識帳戶持有人 申報美國帳戶資訊及對於不配合 FATCA 規定的 FFI 及不合作帳戶持有人所支付之 第 16 頁

21 美國來源所得進行扣繳之義務 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不遵守 FATCA 規定, 故明訂對不簽署外國金融機構協議 ( 以下稱 FFIA ) 及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其美國來源所得中扣繳 30% 之稅款 經理公司所管理各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之 FFI, 為避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扣繳 30% 之稅款, 基金已完成 FATCA 之 FFIA 簽署, 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 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經理公司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是否具美國納稅義務人身分 ;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 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 包括但不限於因業務往來而取得之本人資訊 ( 法人客戶含其實質美國持有人 ) 本人 ( 法人客戶含其實質美國持有人 ) 與經理公司往來之帳戶相關資訊 ( 如客戶名稱 地址 美國稅籍編號 帳戶號碼 帳戶餘額或價值等 )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並承諾, 如稅籍身份資料申報虛偽不實, 可能會遭受美國法律之懲處 ; 一旦投資人或受益人之稅籍身份改變, 應於三十日內通知經理公司 本基金力圖遵循 FATCA 規範, 惟因 FATCA 要求之複雜性 或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 或基金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之情事, 將使基金有遭受扣繳 30% 稅款之風險, 從而可能對基金造成不利影響, 並導致基金每單位淨資產價值降低而使投資人遭受重大損失, 而遭扣繳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為遵循 FATCA 規定之目的, 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 :(1) 拒絶申購 ;(2) 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 ;(3)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扣繳相關稅款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由於相關扣繳稅規則及所需要申報和揭露之資訊可能隨時變更, 在相關法律許可範圍內, 投資人應了解並同意本基金採取前述措施 投資人應自行諮詢其稅務顧問就 FATCA 對於其投資於本基金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可能被要求提供並揭露予經理公司 本基金和銷售機構及 ( 可能須提供並揭露予 ) 美國國稅局之資訊 ( 六 )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七 ) 申購受益憑證 1.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購價金 於親自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受益人開戶資料表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申購人如以郵寄方式申購者, 應將填妥之申購書 受益人開戶資料表 ( 蓋妥印鑑 ) 及身分證影本 ( 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連同價金 ( 現金除外 ), 寄至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收 (3)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 第 17 頁

22 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4)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6) 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 2) 基金銷售機構 : 依各銷售機構規定, 但不晚於經理公司之申購截止時間 3)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紐幣壹拾元 (3)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紐幣壹仟元整,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且依最新公開說明書所列規定辦理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比率範圍計算 : 申購發行價額 百分比 未達紐幣 4 萬元者 0-2.0% 紐幣 4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紐幣 20 萬元者 0-1.6% 紐幣 2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紐幣 40 萬元者 0-1.2% 紐幣 4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者 0-1.0% 備註 :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 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5)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本基金係以紐幣為計價貨幣, 申購價金均應以紐幣支付之 申購人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下列方式給付之 : 1) 現金 2) 匯款 轉帳 3. 受益憑證之交付經理公司首次將受益憑證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第 18 頁

23 4.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匯款方式將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紐幣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退還至申購人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幣帳戶 利息計至紐幣 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八 ) 買回受益憑證 1.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本基金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以書面申請買回者, 受益人得填妥買回申請書, 並攜帶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及所需之買回收件手續費提出申請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2)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3) 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 2) 買回代理機構 : 依各代理機構規定, 但不晚於經理公司之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3)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買回申請日 * 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買回申請日係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營業日 ) (2) 有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後述 5 之 (1)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3) 買回費用 : 1)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ㄧ,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2) 經理公司得依提前買回時間的不同, 於公開說明書中明定應收取之買回費用 目前本基金提前買回費用為零 3)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i)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至紐幣 分, 不足壹分者, 四捨五入 ii) 前述 未超過七日 之定義係指 : 第 19 頁

24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基金成立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七日者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全為目標, 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 (4) 受益人向買回代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買回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3.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 ( 買回申請日 * 之次一營業日 ) 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至受益人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幣帳戶, 本基金係以紐幣做為計價貨幣,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均以紐幣為之 ; 基金保管機構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手續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 買回申請日係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營業日 ) (2)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述 (1) 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3) 如有後述 5 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4.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及期貨交易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2) 恢復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相關規定如前述 2(2) 之說明 6.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述 5 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1.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 權利 : 1) 到期日行使分配基金資產請求權 2)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第 20 頁

25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 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45%(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每年百分之 四五 (0.4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於成立時計算存續 期間的總報酬, 於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紐幣 自本基金撥付之 )( 註一 ) 保管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05% 申購手續費未達紐幣 4 萬元者紐幣 4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紐幣 20 萬元者紐幣 2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紐幣 40 萬元者紐幣 4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者 買回費用 ( 歸入本基金資產 ) 提前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 % % 經理公司得依提前買回時間的不同, 於公開說明書中明定應收取之提前買回費用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紐幣 分, 不足壹分者, 四捨五入 買回收件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則免 手續費召開受益人每次預估紐幣肆萬壹仟元 ( 註二 ) 會議費用其他費用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三 ) 註一 : 期初一次收取之費率, 投資人中途贖回時不予退還 註二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三 : 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及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清算費用及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 詳見第 27 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 ( 八 ) 之說明 )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1)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 2) 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於申請買回時自每受益權單位之 買回價格中扣除 ; 3) 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 ; 4) 除前述 1)~3) 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3.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 財稅第 號函 台財稅字第 第 21 頁

26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3)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受益人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4. 受益人會議 (1) 召開事由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5)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6)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開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解任或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4)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 十 ) 基金之資訊揭露 1. 依法令及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第 22 頁

27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 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 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述 (1) 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 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4)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6) 本基金之年報 7) 本基金於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所釐定之實際參與率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 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 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或其代表 人通訊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 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 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 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但前述 1 之 (2) 所列 2) 之公告事項, 係每日於經理公司之各營業處所及同業公會網站公告當日所計算前一營 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 如下 :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mops.twse.com.tw): 本基金之年報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第 23 頁

28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經理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本基金於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所釐定之實際參與率 ( 經理公司已於 102/10/25,102 國泰投信投資字第 號公告本基金實際參與率為 40%)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同時公告於經理公司之營業處所 )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 (1)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述 (1)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述 (1) 所列 1) 2)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 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4)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 方式為之 (5) 前述 1 之 (2) 所列 3)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 規定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本基金之運用狀況詳見附件報表及基金年報 第 24 頁

29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一 )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1. 本基金定名為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為期八年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信託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 二 )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一 ) 所列 1 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 ( 三 )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四 ) 受益憑證之申購 1. 本基金係以紐幣為計價貨幣, 申購價金均應以紐幣支付之 申購人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紐幣壹拾元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5.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6.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 第 25 頁

30 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7.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規定辦理,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8.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紐幣壹仟元整,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五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紐幣壹仟參佰萬元整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3.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 如因市場狀況無法達成信託契約第四條載明之條件及第三條預定之保本率時, 經金管會同意後, 得不成立之 4.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匯款方式將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紐幣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退還至申購人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幣帳戶 利息計至紐幣 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5.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六 )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 七 ) 基金之資產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2.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3.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4.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第 26 頁

31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5.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6.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 八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1.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3) 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4) 依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6)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7)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8)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2. 本基金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之收付, 應以本基金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存撥之 3.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紐幣壹仟參佰萬元 ( 約當新臺幣參億元 ) 時, 除前述 1 所列 (1) 至 (4) 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4. 除前述 1 2 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九 ) 所列 1.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0 頁 ) ( 十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三 ) 所列 1.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7 頁 ) 第 27 頁

32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三 ) 所列 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8 頁 ) ( 十二 )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一 ) 所列 9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 頁 ) ( 十三 )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十四 ) 受益憑證之買回 1. 本基金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除到期買回外, 經理公司得依提前買回時間的不同, 於公開說明書中明定應收取之買回費用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並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2.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3.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4.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至受益人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幣帳戶, 本基金係以紐幣做為計價貨幣,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均以紐幣為之 ; 基金保管機構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手續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5.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6.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7.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十五 )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1.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日 ) 完成 2.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3.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目前核定之計算標準請參閱第 106 頁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本基金從事之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彭博資訊 第 28 頁

33 (Bloomberg) 所示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3) 本基金投資國外證券相關商品之淨資產價值, 其計算公式及範例如下 : 1) 計算原則本基金並非投資於店頭市場議價方式之選擇權, 而是透過操作期貨交易所掛牌之期貨工具來參與市場漲跌, 故到期報酬之計算方式應以基金實際操作績效為準 ( 如下 ), 而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 則依前述 (1) (2) 所列規定計算之 2) 到期報酬之計算公式證券相關商品操作部份之報酬率即連結標的表現乘上參與率, 再加計操作追蹤誤差及期貨保證金帳戶孳息 ; 連結標的表現為 1.04% 加上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到期日止期間新加坡交易所 (SGX) 掛牌之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 以下簡稱 A50 指數期貨 ) 的月平均報酬率, 參與率的範圍為 40%~190%, 其實際參與率須於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釐定, 並公告之 ; 證券相關商品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方式可表示為 : 參與率 x 連結標的表現 + 差異值 = 參與率 x { 1.04% + A50 指數期貨的月平均報酬率 } + 差異值 = 參與率 x { 1.04% + [ (A50 1- A50 0) /A50 0 ]/ N } + 差異值其中 A50 1: 到期日之 A50 指數期貨最近月合約收盤價 A50 0 : 成立日次一營業日之 A50 指數期貨最近月合約收盤價 N: 存續期間內總月份數 以本基金為例, 存續期間為八年, 故 N 為 8 x 12 = 96 其中之 差異值 來源為操作追蹤誤差及期貨保證金帳戶孳息, 其中之操作追蹤誤差值係指期貨最近月合約價格與期貨其它月份合約價格之差異, 在操作中會發生之換月價差效果與交易成本, 當換月價差為負時會帶來額外正報酬, 當換月價差為正時會帶來額外負報酬, 實際基差會因基金存續期間市場狀況而異 期貨保證金帳戶孳息則由期貨商依當時市場利率訂定, 兩者均無法事前給定 實際操作時, 經理人會依基金成立時所釐定之參與率及基金總資產規模計算為達到連結績效所需使用之期貨口數並選定最適的期貨合約來作配置 3) 到期報酬之計算範例說明依前段所述之到期報酬計算方式, 茲以範例說明如下 : 假設基金之保本率為 133.5%, 基金成立日次一營業日之 A50 指數期貨最近月合約收盤價為 7800 點, 且公告參與率為 100%, 基金到期日之 A50 指數期貨最近月合約收盤價為 點, 在無差異值情況下之基金到期報酬為基金保本率加上參與率乘以連結標的表現, 即為 133.5%+100% x {1.04%+ [( ) / 7800 ] / 96}=134.8%, 惟此到期報酬之計算結果僅供說明之範例, 並不代表實際操作績效或未來基金績效表現 (4) 匯率兌換 : 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資產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各該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第 29 頁

34 所示美金對紐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紐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收盤匯率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或無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匯率, 則以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4.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紐幣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5.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十六 ) 經理公司之更換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有關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 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2.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3.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4.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 十七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基金保管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得拒絕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 第 30 頁

35 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3.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4.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 十八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1.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2.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3.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4.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 十九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時, 經理公司應以信託契約第四條載明之到期日淨資產價值通知受益人,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七個營業日內將款項交付予受益人, 不適用信託契約第二十七條基金清算之處理程序 ( 二十 ) 基金之清算 1. 信託契約提前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時,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2.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前述 ( 十八 ) 所列 1(2) 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前述 ( 十八 ) 所列 1(3) 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3. 信託契約係因基金保管機構有前述 ( 十八 ) 所列 1(3) 或 (4) 之情事而終止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4.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5.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第 31 頁

36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6.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7.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若基金清算時仍有預扣稅款尚未退稅, 清算人得就其他部分先行分配, 預扣稅款得於退稅完成後, 三個月內再行分配 但受益人大會就上開事項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8.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三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9.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10.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 二十一 ) 受益人名簿 1.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2.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 二十二 ) 受益人會議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九 ) 所列 4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2 頁 ) ( 二十三 ) 通知及公告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十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2 頁 ) ( 二十四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第 32 頁

37 經理公司概況 ( 一 ) 公司簡介 1 設立日期 : 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 11 日 2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107 年 09 月 30 日 年月 每股 面額 核定股本實收股本金額金額股數 ( 股 ) 股數 ( 股 ) ( 新臺幣元 ) ( 新臺幣元 ) 股本 來源 100/ ,000,000 1,500,000, ,000,000 1,500,000,000 盈餘轉增資 353,748,000 元 現金增資 714,852,000 元 3 營業項目 H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 (4) 期貨信託業務 (H406011)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 4 沿革 : (1) 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品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107 年 09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752, ,167, 新臺幣 -B ,852, ,851, 美元 -A ,783, , 美元 -B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 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紐幣 ,381, ,816, 人民幣 ,192, ,237, 美元 ,595, ,670, 第 33 頁

38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中國新興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新臺幣 ,246, ,767, 美元 ,911, , 新臺幣 -A ,381, ,045, 國泰全球多重收益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B ,344, ,750, 美元 -A ,505, ,945, 美元 -B ,507, ,454, 美元 -I ,735,169, ,776, 澳幣 -A ,074, , 國泰紐幣 2021 保本基金 國泰亞洲成長基金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 國泰歐洲精選基金 紐幣 ,280, ,300, 新臺幣 ,732, ,988, 美元 ,418, ,182, 新臺幣 ,446, ,011,312, 新臺幣 ,444, ,908, 美元 ,954, ,994,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079, ,135, 新臺幣 -B ,738, ,428, 美元 -A ,263, , 人民幣 -A ,343, ,164, 新臺幣 -A ,076, ,428, 新臺幣 -B ,024, ,594, 美元 -A ,824, ,371, 美元 -B ,533, ,163, 人民幣 -A ,652, ,322, 澳幣 -A ,172, , 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日經 225 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日本單 新臺幣 ,458, ,286,035, 新臺幣 ,857, ,136, 新臺幣 ,613, ,203, 新臺幣 ,845, ,023, 第 34 頁

39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日本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臺指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加權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臺指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加權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新臺幣 ,080, ,539, 新臺幣 ,309, ,087, 新臺幣 ,575, ,992,403, 新臺幣 ,193, ,817, 國泰全球高股息基金 美元 ,290, ,375, 人民幣 ,362, ,431, 澳幣 , , 國泰美國 ETF 傘型基金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基金 國泰美國 ETF 傘型基金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成長組合基金 新臺幣 ,558, ,056,257, 新臺幣 ,617, ,753, 新臺幣 ,958, ,823, 美元 ,615, , 澳幣 , ,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均衡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安鑫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951, ,211, 新臺幣 -B ,344, ,218, 美元 -A ,107, ,093, 澳幣 -A , , 新臺幣 -A ,102, ,990, 新臺幣 -B ,692, ,989, 美元 -A ,474, , 澳幣 -A , ,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基金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新臺幣 ,787, ,821,533, 新臺幣 ,615, ,468, 國泰美國債券 ETF 新臺幣 ,389, ,490, 第 35 頁

40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低波動精選 30 基金 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美國標普 500 低波動高股息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 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新興市場 5 年期 ( 以上 ) 美元息收債券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優選 1-5 年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新臺幣 ,391, ,906, 新臺幣 ,688, ,099, 新臺幣 ,706, ,243,053, 新臺幣 ,989, ,116, 新臺幣 ,189, ,378,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之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343, ,636, 新臺幣 -B ,491, ,276, 新臺幣 -NB ,820, ,492, 美元 -A ,451, ,039, 美元 -B ,673, ,219, 美元 -NB ,111, ,752,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新興市場基金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之納斯達克全球人工智慧及機器人基金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之臺韓科技基金 新臺幣 ,272, ,063,259, 新臺幣 ,227, ,363, 新臺幣 ,538, ,530,701, 新臺幣 ,789, ,274, 國泰中國新時代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 新臺幣 -A ,784, ,956,504, 美元 -A ,236, ,226, 第 36 頁

41 基金名稱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國泰富時中國 A150ETF 基金 國泰富時中國 5 年期以上政策金融債券 ETF 基金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人民幣 -A ,847, ,093, 新臺幣 ,347, ,335, 新臺幣 ,228, ,641,547, (2)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1) 高雄分公司 : 於 97 年 12 月 15 日設立 主要業務範圍為 H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i) 協助總公司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 銷售及私募 ii) 協助總公司推廣全權委投資業務 iii) H 期貨信託事業 ( 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 - 98 年 6 月 11 日取得核准 iv)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98 年 8 月 13 日取得核准 2) 台中分公司 : 於 99 年 5 月 26 日設立 主要業務範圍為 H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i) 協助總公司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 銷售及私募 ii) 協助總公司推廣全權委投資業務 iii)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 iv) H 期貨信託事業 ( 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 - 99 年 6 月 29 日取得核准 3) 新竹分公司 : 於 100 年 6 月 8 日設立 主要業務範圍為 H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i) 協助總公司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 銷售及私募 ii) 協助總公司推廣全權委投資業務 iii)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 iv) H 期貨信託事業 ( 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100 年 7 月 18 日取得核准 (3)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1) 董事 監察人更換情形 : 第二屆新任董事為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劉鳳嬌 ) 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溫堅 刁明華 ) 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王欲明 江志平 ); 新任監察人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黃麗芳 ); 劉鳳嬌女士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第 37 頁

42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刁明華, 改派張永輝擔任董事職務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溫堅, 改派陳莉菁擔任董事職務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代表人張永輝請辭, 董事職務暫缺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陳莉菁, 改派張雍川擔任董事職務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張錫為代表人擔任董事職務 第三屆新任董事為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劉鳳嬌 ) 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張雍川 ) 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王欲明 江志平 ); 新任監察人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黃麗芳 ); 劉鳳嬌女士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辭任董事, 其代表人王欲明 江志平之董事職務同時解任 年股東臨時會補選二席董事, 當選者為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王欲明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江志平 ) 法人監察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黃麗芳, 改派洪瑞鴻擔任監察人職務 原董事長劉鳳嬌辦理屆齡退休, 法人董事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改派吳英峰擔任董事職務 ; 吳董事英峰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第四屆新任董事為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吳英峰 江志平 ) 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王欲明 張雍川 ) 新任監察人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洪瑞鴻 ); 吳英峰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第五屆新任董事為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吳英峰 王欲明 張錫 江志平 張雍川 ) 新任法人監察人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洪瑞鴻 ); 吳英峰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王欲明先生辭世, 卸任董事職務, 董事職務暫缺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吳英峰先生請辭, 卸任董事長職務, 董事職務暫缺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張錫先生, 經董事會推選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黃國忠及王怡聰擔任董事職務, 自一 二年三月十六日生效 第六屆新任董事為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江志平 張雍川 王怡聰 黃國忠 ) 新任法人監察人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洪瑞鴻 ); 張錫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 Linwood( Woody ) Earle Bradford JR 及 Bo Rolf Anders Kratz 擔任董事職務, 自一 五年九月十三日生效 第七屆新任董事為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江志平 張雍川 王怡聰 黃國忠 Linwood( Woody ) Earle Bradford JR Bo Rolf Anders Kratz) 新任法人監察人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洪瑞鴻 ); 張錫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2) 主要股東之股權移轉情形 : 加拿大商道富環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將 20%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人壽保險 第 38 頁

43 股份有限公司 豐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13.50% 股權讓售予萬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豐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7% 之股權讓售予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泰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6.50% 之股權讓售予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泰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13.50% 之股權讓售予伯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黃美雄將 7.50% 之股權讓售予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伯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3.75% 之股權讓售予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7.5%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宗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7.125%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 40%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萬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3.75%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購入全數股東之 100% 股權 3) 經營權之改變 : 無 4) 其他重要紀事 : 本公司與大陸國開證券合資設立國開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持股比例 33.3%, 該公司於 102 年 9 月 12 日正式開業營運 ( 二 ) 公司組織 1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07 年 09 月 30 日 數量 股東結構 本國法人 上市公司其他法人 本國自然人 外國機構 外國個人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 千股 ) 150, ,000 持股比率 (%) (2) 主要股東名單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 股權比率百分之五以上 ) 名單 107 年 09 月 30 日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 股 ) 持股比率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 % 第 39 頁

44 ( ) ( )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2 組織系統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表 ( 員工人數 275 人 ) 107 年 09 月 30 日 國內股票投資部 (Taiwan Equity Fund Dept.) D i v i s i o n G r o u p s I n v e s t m e n t 投資研究總處 1 人 基金投資處 (48 人 ) Mutual Fund Division 全權委託一處 (7 人 ) Discretionary I Division 全權委託二處 (27 人 ) Discretionary Ⅱ Division 債券投資部 (Fixed Income Fund Dept.) 中國股票投資部 (China Equity Fund Dept.) 海外投資部 (Global Equity Fund Dept.) 交易一部 (Dealing I Dept.) 股票投資部 (Local Equity Dept.) 國際股票投資部 (Global Equity Dept.) 交易二部 (Dealing Ⅱ Dept.) D i r e c t o r s B o a r d o f 董事會 C h a i 董 r 事 m 長 a 室 n ( 2 O 人 f f i c e ) C E O O f f i c e 總經理室 ( 3 人 ) D i v i s i o n S a l e s G r o u p s 業務總處 1 人 全球經濟與策略研究處 (13 人 ) Global Economy & Strategy Research Division 量化及投資型商品處 (16 人 ) Quant and Investment Link Product Division 理財事業處 (36 人 ) Proprietary Sales Division 通路事業處 (30 人 ) Channel Sales Division 策略研究部 (Investment Strategy Dept.) 投資顧問部 (Investment Consultant Dept.) 量化投資部 (Quantitative Investment Dept.) 投資型及創新商品部 (Investment Link & Innovative Product Dept.) 私募股權投資部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Dept.)(3 人 ) 理財一部 (Proprietary Sales I Dept.) 理財二部 (Proprietary Sales II Dept.) 理財三部 (Proprietary Sales III Dept.) 券商通路部 (Brokerage Dept.) 壽險通路部 (Life Channel Dept.) 銀行通路部 (Banking Dept.) 新竹分公司 (HsinChu Branch) 台中分公司 (Taichung Branch) 高雄分公司 (Kaohsiung Branch) 客戶服務部 (Customer Service Dept.)(5 人 ) 人力資源部 (Human Resource Dept.) 行政管理處 (59 人 )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行政部 (Administration Dept.) 資訊科技部 (Information Technical Dept.) 會計部 (Accounting Dept.) 基金作業部 (Operation Dept.) 行銷企劃處 (10 人 ) Marketing Division 產品策略部 (Product Strategy Dept.) 通路與媒體行銷部 (Channel Marketing & Media Dept.) 法務暨法令遵循處 (5 人 ) Legal & Compliance Division 洗錢防制部 (AML Dept.) 法令遵循部 (Complicance Dept.) 風險管理處 (4 人 ) Risk Management Division 人才發展委員會 Talent Development Committee 國際事業部 (International Business Dept.)(2 人 ) 投資委員會 Investment Committee 個人資料管理委員會 Personal Data Management Committee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委員會 Anti-Money Laundering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Committee 勞資委員會 Employer and Labor committee 稽核部 (Internal Audit Dept.)(3 人 ) 風險管理委員會 Risk Management Committee 第 40 頁

45 資研究總處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門所營業務 107 年 09 月 30 日 國內股票投資部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國內股票型 ( 含平衡型 ) 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基 金 投資處 債券投資部 海外投資部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債券型等固定收益類型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海外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中國股票投資部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大中華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全權委託一處 部門名稱部門職掌投交易一部 -- 股票投資部 * 依據基金 / 投資經理人之決策執行各項商品交易與記錄 * 交易確認 成交表報編製 投資交易相關作業及風險控管措拖 * 全權委託業務招攬與管理 * 全權委託帳戶之投資決定與管理 * 國泰集團國內外股票全權委託業務之招攬與管理 * 全權委託帳戶受託資產之投資決定與管理 * 委外代操業務之資料蒐集 簡報作業等相關事宜 全權委託二處 * 國泰集團法人客戶之業務拜訪及業務招攬 * 委外代操業務之資料蒐集 簡報作業等相關事宜 * 受理國泰集團全權委託之申請 簽約與帳戶開立 國際股票投資部 * 相關契約的變更 終止作業 違約處理 * 該部門相關業務營業紛爭之處理 * 委任人查詢投資決策相關資料 交易二部 * 執行投資經理人之投資買賣決策 依各項契約規定及相關資料更新維護及提供 交易對手評估及執行開戶程序 依上市櫃公司除息 / 除權作業程序及基金配權息規定執行相關作業 * 交易確認及相關查核之資料提供回覆 報表編製 相關作業及風險控管措施 * 金融市場法人動態情報之蒐集彙整 全球經濟與策略研究處 策略研究部 投資顧問部 * 進行總體經濟研究, 主要以全球主要經濟體 國家或本公司相關投資所涵蓋之區域與資產為主 * 定期撰寫總體經濟 金融市場投資策略研究報告, 並舉行相關之投資會議以提供經理人制定投資策略之參考 * 定期召開資產配置會議以協助行銷業務單位同仁掌握全球金融市場投資趨勢, 並協助推展產品銷售業務 * 不定期針對市場特殊事件與議題, 進行對總經與金融市場之影響分析報告 * 建立及維護投資資訊系統之全球主要經濟體之總經與金融市場指標資料庫 * 建立與管理金融市場技術分析平台以及分析金融市場資金流動狀況, 以供經理人投資決策之參考 * 提供委任人投資建議 1. 收集國內外金融市場情況, 掌握總體經濟趨勢 第 41 頁

46 通路事業處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部門名稱 部門職掌 2. 收集相關產業的供需狀況 訊息及個別公司的營運狀況 3. 收集政府或主管機關發佈法令相關訊息 4. 依據收集之商情資料及相關會議訊息, 製作本公司最新之投資分析報告 5. 衡量當日市場狀況與客戶投資組合現況, 配合本公司最新之投資分析報告, 撰寫傳遞予客戶之當日個股買賣建議 6. 每月提供委任人下月建議投資組合 7. 每季提供委任人上季推薦績效檢討與下季展望分析 * 業務及行銷支援 1. 利用內外部研究資源, 從事市場及產品分析, 提供業務單位所需之輔銷文宣與金融市場資訊 2. 協助業務陪訪及說明會, 以利促進銷售推廣 * 其他 1. 對於國內外產品趨勢提供相關資訊及分析, 以協助公司擬定新產品發展策略以及現有產品促銷推廣策略 量化及投資型 商品處 量化投資部 投資型及創新商品部 * 負責指數型基金 指數股票型基金 期貨信託基金與模組化操作型基金之投資運作 * 定期分析投資組合之績效, 盡基金管理人之職責與風險控管 * 控管基金之各項投資比率 可投資標的及其他投資限制 * 全權委託業務招攬與管理 * 全權委託帳戶投資決定與管理 * 創新產品研究分析 * 私募基金投資決定與管理 私募股權投資部 * 對被投資事業進行企業經營 管理 諮詢及監督工作 * 定期及不定期的報告私募股權基金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狀況, 及基金本身之投資績效 * 依照私募股基金之投資決策, 進行新案投資及已投資案處分之相關工作財事業處業務總處理理財一部理財二部理財三部券商通路部銀行通路部壽險通路部各分公司 * 負責本公司法人客戶及忠實戶市場之直接開拓, 並適時提供市場資訊與基金等相關理財服務 * 協助遴選及架構本公司基金券商通路銷售機構及買回機構 * 適時提供基金相關訊息及服務予各該機構, 以促使其順利銷售本公司基金或提供服務給本公司客戶 * 開拓銀行金融機構, 為本公司基金代理及特定金錢信託銷售與買回機構 遴選銀行機構為本公司各基金保管機構 * 提供基金相關訊息 教育訓練及服務予各該配合機構, 以促進其順利銷售本公司基金 * 負責推動各關係企業之通路有關資產配置 理財規劃等資訊之推廣及教育訓練 * 提供各關係企業同仁有關共同基金各項業務之諮詢服務 * 推動各關係企業之通路有關資產配置, 理財規劃等資訊之推廣及教育訓練, 提供各關係企業同仁有關共同基金各項業務之諮詢服務 * 負責法人客戶及中實戶市場之直接開拓, 並適時提供市場資訊與基金等相關服務 * 開拓銀行金融業務, 提供基金訊息, 教育訓練及服務各配合機構, 以促進其順利銷售公司基金 * 接受客戶查詢投資交易狀況及受理基金申贖各項異動作業 第 42 頁

47 政管理處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部門名稱 客戶服務部 部門職掌 * 接受客戶查詢投資交易狀況及受理基金申贖各項異動作業 * 提供客戶基金相關參考資料及諮詢服務 會計部基金作業部行資訊科技部人力資源部 * 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會計 1. 依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務 2. 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值計算 3. 有關會計處理原則等法令之遵循 4. 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各項資料之申報或公告事宜 * 公司會計 / 出納帳務 * 自有資金運用事宜 * 配合法令之規範 考量公司業務部門及客戶之需求, 訂定各項基金事務處理 ( 包含網路開戶及網路交易 ) 之標準作業流程, 並定期檢討改進 * 網路交易服務的規劃 網路交易系統測試與後續追蹤執行 * 負責網路交易資料維護與基金作業股務資料的轉檔勾稽作業 * 網路交易系統操作功能之改良及創新 * 與基金業務之往來扣款銀行或相關基金事務配合單位的資訊傳輸 * 彙集 整理 覆核所有來自各銷售機構之交易資料, 正確且及時地輸入系統, 提供客戶及時查詢資訊 * 受理客戶辦理各項基金申購 買回 資料變更或受益憑證異動等相關作業 * 根據法令規定 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之約定, 確保交易憑證之齊備與內容之完整正確 * 依據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辦理各項申報或公告事宜 * 基金合併 清算 終止 受益人會議之作業規劃與相關事務處理 * 基金募集作業與報請成立 * 配合新發行產品或業務調整作業系統功能以符合作業需要 * 主動規劃公司資訊策略, 整合現有資源, 開創新時代的金融資訊服務 * 支援公司決策主管對管理資訊之需求, 使決策主管能適時掌握公司與市場上正確即時的營運資訊, 快速而正確的判斷營運策略, 以增強企業競爭力 * 協助各部門行政事務電腦化, 以完成其所訂的營運目標, 並利用電腦通訊技術簡化各部門作業流程, 使各部門增加生產力與發揮效率 * 不斷引進新的資訊 通訊技術, 教育公司員工之電腦知識, 以利人員素質提昇, 使每位員工皆成為一個知識的工作者, 提昇工作品質 * 公司電腦 通訊設備等相關產品維護及管理, 軟體方面負責系統引進 裝設 程式開發 異動 管理 採購 維護等服務, 提供迅速且無障礙之電腦作業環境, 提升員工和客戶之滿意度, 發揮資訊系統高效能運作 * 公司相關使用電腦軟硬體 通訊設備教育訓練與操作問題排除等服務 * 負責資訊安全政策制訂及宣導管理 * 各項人事規章制度之擬定, 修訂及執行 * 員工招募 遴選 任用及績效考核等相關作業規劃 宣導及執行 * 員工教育訓練相關事宜 * 員工薪資 獎酬相關事宜 * 員工繳交各項資料之審查事宜 * 公司及個人利害關係人申報 維護及公告管理 第 43 頁

48 (1) 媒體關係維繫 (2) 新聞稿撰擬 (3) 媒體採訪計劃協調聯繫 (4) 記者會召開風險管理處* 召集召開定期或不定期風險管理會議 法務暨法令遵循處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行銷企劃處 部門名稱 行政部 產品策略部 通路與媒體行銷部 * 人才培育及管理等制度建置及執行 * 績效考核制度建立及執行等管理作業 部門職掌 * 公司各項行政規章制度之擬定, 修訂及執行 * 公司各項執照 證件及變更登記表之保管 異動作業 * 股東會及公司股務等各項事務 * 辦理公司之營繕事務 不動產管理 辦公處所之設備 ( 資訊設備除外 ) 生財器具及事務用品之管理 請採購及各項異動作業 * 各項公文 郵件之收發管理作業 * 行政作業 / 文書管理 : 各項標準作業書及程序書等文件之管理 印鑑管理 契約管理 倉庫管理 * 公司各項保險作業之辦理 異動或理賠申請事務 * 勞安工作相關事務與辦公環境之清潔維護管理 * 總機接待及門禁等事務管理 * 協助跨部門行政事務之處理及協調彙整 * 同業 ( 產品 ) 動態及相關法規蒐集研究 * 新基金募集申請 ( 報 ) 專案作業 * 投標境內機構之全權委託專案作業 * 既有產品管理維護 ( 包含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維護修訂 ) * 新業務 轉投資 投資資格 投資額度等申請 * 新基金募集 / 促銷活動之行銷企劃及執行 (1) 基金簡介設計及製作 印刷 (2) 廣宣企劃及執行 (3) 媒體公關作業 * 數位行銷 (1) 企業網站規劃維護 (2) 數位行銷活動規劃與執行 (3) 公司 / 集團各式活動之數位行銷支援 * 企業行銷及通路行銷活動 (1) 品牌形象建立及廣宣規劃 (2) 企業行銷活動執行 (3) 企業刊物編製 (4) 集團刊物文稿提供 (5) 集團廣宣活動支援 (6) 協助業務通路活動辦理 * 媒體公關 - * 協助擬定風險管理政策 溝通建立適當之風險量化與非量化方法 技術與各類風險管理機制, 協助風險管理流程之建立 : 如風險之辨識 ( 如 : 市場風險 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 作業風險等 ) 衡量 監控 測試 報告與回應 * 其他風險控管 ( 包括法律風險 信譽風險及策略風險等 ) 協調建立適當之風險控管處理程序 * 風險管理資訊系統與資料庫之建置, 並確認其資料之完整性 機密性與安全性 * 風險資訊報告揭露 法令遵循部 * 負責本公司法務及法令遵循相關事務 : * 法務事項包含 : 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 確認各部門所使用表單之適法性 ; 各項中英契約審閱 ; 對外正式公文之覆核 ; 法律意見諮詢 ; 法律規章研究 ; 其他公司應辦法律事務 * 法令遵循事項包含 : 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 諮詢 協調與溝通系統 ;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 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第 44 頁

49 部門名稱洗錢防制部稽核部國際事業部 部門職掌 * 規劃 制定及維護符合主管機關規範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政策與作業程序與相關內控制度 * 督導各單位落實執行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作業 * 辦理其他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必要事項 * 依據風險評估結果, 排定不同週期之稽核作業, 查核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及作業遵循程度, 並對查核缺失異常事項提出改善建議 * 引進優質國際性投資商品至公司產品線 * 推廣公司產品至國際市場 * 接受境外客戶委託擔任全權委託業務在台行政服務工作 * 國際業務拓展相關之專案規劃與執行 3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07 年 09 月 30 日 職稱姓名到職日期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董事長張錫 % 成功大學工管研究所碩士 總經理張雍川 % 中央大學企管研究所碩士 執行副總經理江志平 % 中興大學經濟系畢學士 國泰慈善基金會董事 國建文教基金會董事 國泰世華銀行基金會董事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監察人 國開泰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北京國開泰富資產管理公司董事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理事長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副理事長 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 礦工兒子教育基金會董事 國開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監察人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國開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第 45 頁

50 職稱姓名到職日期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資深副總經理黃國忠 %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資深副總經理張永輝 % 東海大學經濟系學士 資深副總經理岳豫西 % 澳洲省立南澳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主辦會計 副總經理謝慶峰 % 中山大學企管系學士無 副總經理尹乃芸 % 美國奧瑞岡州立大學經濟學所碩士無 副總經理古學敏 % University of Denver, MBA 無 資深副總經理吳惠君 %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總經理黃俊偉 % 中興大學合作經濟系學士無 副總經理陳士心 % Drexel University,PA,USA 商學所碩士 無 副總經理邱建仁 %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MBA 無 副總經理陳麗萍 % 美國奧勒岡州立大學 MBA 無 副總經理王誠宏 % 美國德克薩斯州 A&M 大學數學系碩士 無 投資副總經理謝靜慧 %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無 協理 胡耿銘 % 美國聖路易大學財務管理所碩士 無 協理 章錦正 % 台北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副總經理 胡金輝 % 淡水工商管理專科企管科 無 副總經理 蕭仕豪 % 銘傳管理學院銀行保險系學士 無 協理 黃國璋 % 東海大學會計系學士 無 協理 莊瑞揚 % 中興大學農經系學士 無 協理 李美琳 % 台灣大學會計所碩士 無 協理 陳志民 %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協理 謝俊輝 % 中山大學企管系學士 無 協理 蘇煚斌 % 銘傳大學企管系學士 無 協理 彭俊豪 % 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無 副總經理張稚川 % 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 / 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 無 協理陳致文 % 台北商業科技學院財務金融系無 協理謝恒蕙 % University of Nottingham MBA 無 第 46 頁

51 職稱姓名到職日期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協理 周玉玲 % 美國管理科技大學, MBA 無 協理 羅壯豪 % 中正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協理 常寧傳 % 台灣大學商學系學士 無 協理 陳啟剛 % 淡江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資深經理 陳怡光 % 交通大學管理科學碩士 無 資深經理 蘇彥任 % 政治大學經濟系學士 無 資深經理 鄭立誠 % 中央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無 資深經理 黃怡仁 % 政治大學國際貿易所碩士 無 資深經理 許振民 % 東吳大學企管系學士 無 資深經理 陳秋婷 % 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碩士 無 經理 粘逸尊 % 臺灣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無 經理 楊正豪 % University of Lehigh,MBA 無 經理 蘇勝泰 % 北阿拉巴馬州立大學新創事業 MBA 無 經理 鄭茹升 % 銘傳大學會計學系學士 無 經理 邱珏 % 淡江大學財務系學士 無 經理 林佳蓉 % 銘傳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副理 黃雅新 % 台北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4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經理公司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107 年 09 月 30 日 選任時 現在 職稱 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持有股份 股份 持股 數額 比率 持有股份 股份數額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董事長張錫 ,000, ,000, 國泰投信董事長成功大學工管研究所碩士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董事張雍川 ,000, ,000, 董事江志平 ,000, ,000, 國泰投信總經理 中央大學企管研究所碩士 國泰投信行銷業務處部門主管 / 資深副總經理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 第 47 頁

52 選任時 現在 職稱 姓名 選任 日期 任期 持有股份 股份 持股 數額 比率 持有股份 股份 數額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中興大學經濟系畢 代表人 董事黃國忠 ,000, ,000, 董事王怡聰 ,000, ,000, 國泰投信基金投資處部門主管 / 資深副總經理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國泰人壽 / 總公司 / 副總經理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BA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董事 Linwood ( Woody ) Earle ,000, ,000, Bradford JR 美國伍斯特理工學院 / 哈佛商學院 康利主席兼行政總裁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董事 Bo Rolf Anders Kratz ,000, ,000, 英國 Warwick 商學院企管碩士 康利亞太區行政總裁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監察人洪瑞鴻 ,000, ,000, 國泰金控財務處會計部經理 東吳大學會計系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 三 )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經理公司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前述人員或經理公司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利害關係公司資料 107 年 09 月 30 日 上市 / 櫃或公開發行公司 名稱 ( 註 1)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說明 持股本公司 100% 股東本公司監察人洪瑞鴻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董事王怡聰為該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第 48 頁

53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匯豐臺灣商業銀行擎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強電工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黃雅新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謝振興之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邱建仁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黃俊偉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薛琇馨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邱珏之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宣明慧之配偶為該公司獨立董事 非公開發行公司 名稱 ( 註 1) 美商迪諾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旭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頂育諮詢有限公司 正琳貿易公司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安普興業有限公司南中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金醇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絲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如意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蔬食餐飲事業分公司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國開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國開泰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康利亞太有限公司 國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和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Conning Holdings Limited The Greater Boston Food Bank Natick Public School Parent Coordinating Council Natick High School, School Council 關係說明 本公司經理人陳麗萍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陳麗萍之配偶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經理人黃國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邱建仁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經理人張永宗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章錦正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本公司經理人邱珏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經理人邱珏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經理人邱珏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經理人王誠宏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董事長張錫及經理人江志平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總經理張雍川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董事長張錫為該公司之董事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及 BO ROLF ANDERS KRATZ 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 BO ROLF ANDERS KRATZ 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經理人吳建緯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並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董事長張錫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董事長張錫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之配偶為 第 49 頁

54 名稱 ( 註 1) Natick Education Foundation Algonquian Hills Homeowners Association 睿致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天泰管理顧問公司康俊股份有限公司康權股份有限公司康遠股份有限公司麗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阿利阿多股份有限公司多面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德風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旗山陳股份有限公司 兆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匯益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Worcester Polytechnic Institute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 台和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Conning Japan Limited 關係說明 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經理人陳致文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並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經理人卓筱淇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黃國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黃國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黃國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張文和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王皇誼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長本公司經理人詹俊南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詹俊南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陳韻如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經理人林盈華為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經理人林盈華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為持股 100% 之股東本公司董事長張錫 總經理張雍川 經理人黃國忠 經理人吳惠君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經理人江志平為該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張永輝為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姜柏全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並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董事 BO ROLF ANDERS KRATZ 為該公司之董事 註一 : 所稱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公司, 係指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 之公司 ( 四 ) 營運情形 1 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107 年 09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國泰國泰基金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 新臺幣 ,057, ,485,141, 新臺幣 -I 新臺幣 ,169,425, ,350,915, 國泰中小成長基金新臺幣 ,165, ,785,867, 國泰平衡基金新臺幣 ,904, ,394, 第 50 頁

55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國泰大中華基金新臺幣 ,505, ,005,870, 國泰科技生化基金新臺幣 ,120, ,433,894, 國泰小龍基金新臺幣 ,350, ,078,193, 國泰幸福階梯傘型基金之全球積極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137, ,212, 新臺幣 -B 美元 -A , , 澳幣 -A 國泰全球基礎建設基金 國泰 Man AHL 組合期貨基金 新臺幣 ,805, ,235, 美元 , , 新臺幣 ,828, ,766, 新臺幣 ,977, ,874,655, 國泰中港台基金 美元 ,256, ,854, 人民幣 , , 國泰豐益債券組合基金 國泰新興市場基金 國泰全球資源基金 新臺幣 ,622, ,676, 美元 , , 新臺幣 ,063, ,764, 美元 , , 新臺幣 ,230, ,023, 美元 , , 新臺幣 ,529, ,112,613, 國泰中國內需增長基金 美元 -A ,822, ,052, 美元 -I ,295, ,052, 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人民幣 ,152, ,677, 新臺幣 -A ,900, ,427, 新臺幣 -B ,728, ,422,727, 美元 -A ,128, ,742, 美元 -B ,254, ,368, 美元 -I 人民幣 -A , ,012, 人民幣 -B ,838, ,656,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基金 新臺幣 ,543, ,475,808, 美元 ,565, ,539, 人民幣 ,325, ,064, 國泰價值卓越基金新臺幣 ,064, ,951, 第 51 頁

56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國泰紐幣保本基金紐幣 ,256, ,007, 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752, ,167, 新臺幣 -B ,852, ,851, 美元 -A ,783, , 美元 -B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 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中國新興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紐幣 ,381, ,816, 人民幣 ,192, ,237, 美元 ,595, ,670, 新臺幣 ,246, ,767, 美元 ,911, , 國泰高科技基金新臺幣 ,526, ,183, 新臺幣 -A ,381, ,045, 國泰全球多重收益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B ,344, ,750, 美元 -A ,505, ,945, 美元 -B ,507, ,454, 美元 -I ,735,169, ,776, 澳幣 -A ,074, , 國泰紐幣 2021 保本基金 國泰亞洲成長基金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 國泰歐洲精選基金 紐幣 ,280, ,300, 新臺幣 ,732, ,988, 美元 ,418, ,182, 新臺幣 ,446, ,011,312, 新臺幣 ,444, ,908, 美元 ,954, ,994,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 新臺幣 -A ,079, ,135, 新臺幣 -B ,738, ,428, 美元 -A ,263, , 人民幣 -A ,343, ,164, 新臺幣 -A ,076, ,428, 新臺幣 -B ,024, ,594, 美元 -A ,824, ,371, 美元 -B ,533, ,163, 第 52 頁

57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本金 ) 人民幣 -A ,652, ,322, 澳幣 -A ,172, , 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日經 225 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日本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日本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臺指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加權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臺指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加權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新臺幣 ,458, ,286,035, 新臺幣 ,857, ,136, 新臺幣 ,613, ,203, 新臺幣 ,845, ,023, 新臺幣 ,080, ,539, 新臺幣 ,309, ,087, 新臺幣 ,575, ,992,403, 新臺幣 ,193, ,817, 國泰全球高股息基金 美元 ,290, ,375, 人民幣 ,362, ,431, 澳幣 , , 國泰美國 ETF 傘型基金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基金 國泰美國 ETF 傘型基金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成長組合基金 新臺幣 ,558, ,056,257, 新臺幣 ,617, ,753, 新臺幣 ,958, ,823, 美元 ,615, , 澳幣 , ,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均衡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951, ,211, 新臺幣 -B ,344, ,218, 美元 -A ,107, ,093, 澳幣 -A , ,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新臺幣 -A ,102, ,990, 第 53 頁

58 基金名稱 之 ETF 安鑫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新臺幣 -B ,692, ,989, 美元 -A ,474, , 澳幣 -A , ,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基金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低波動精選 30 基金 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美國標普 500 低波動高股息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 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新興市場 5 年期 ( 以上 ) 美元息收債券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優選 1-5 年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新臺幣 ,787, ,821,533, 新臺幣 ,615, ,468, 新臺幣 ,389, ,490, 新臺幣 ,391, ,906, 新臺幣 ,688, ,099, 新臺幣 ,706, ,243,053, 新臺幣 ,989, ,116, 新臺幣 ,189, ,378,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之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343, ,636, 新臺幣 -B ,491, ,276, 新臺幣 -NB ,820, ,492, 美元 -A ,451, ,039, 美元 -B ,673, ,219, 美元 -NB ,111, ,752,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基金不適用免徵 新臺幣 ,272, ,063,259, 第 54 頁

59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金額 ( 元 )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證券交易稅 )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新興市場基金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之納斯達克全球人工智慧及機器人基金 國泰趨勢 ETF 傘型基金之臺韓科技基金 新臺幣 ,227, ,363, 新臺幣 ,538, ,530,701, 新臺幣 ,789, ,274, 國泰中國新時代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國泰富時中國 A150ETF 基金 新臺幣 -A ,784, ,956,504, 美元 -A ,236, ,226, 人民幣 -A ,847, ,093, 新臺幣 ,347, ,335, 國泰富時中國 5 年期以上政策金融債券 ETF 基金 新臺幣 ,228, ,641,547,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詳見後附財務報表 ( 五 ) 受處罰之情形 日期函號違規情形 主要處分 內容 金管證投字第 號 金管會 106 年 4 月 7 日至 18 日對國泰投信一般業務檢查, 發現下列缺失事項 1. 公募基金經理人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惟該全權委託帳戶之投資或交易範圍, 有超逾所經理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 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規則第 8 條第 6 項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5 項規定 2. 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之客戶分級作業, 有未依內規辦理者, 風險評估作業欠確實, 核與所訂 客戶洗錢與資恐風險基礎審查辦法 第 14 條及第 19 條之規定不符 3. 辦理客戶審查及實際受益人之辨識作業有欠確實, 核與行為時 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 第 4 點第 4 款及所訂 客戶洗錢與資恐風險基礎客戶審查辦法 第 10 條之規定不符 ; 又辦理全權委託業務, 對於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有欠落實, 核與所訂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準則 第 2 條之規定不符 ; 另辦理篩選有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 經查篩選條件有與所訂規定不符或尚未納入篩選者, 核與所訂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準則 第 2 條之規定不符 4. 基金經理人有擔任其他公司董事情事, 核已違反 證券投資信託事 應予糾正 第 55 頁

60 日期函號違規情形 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7 條業務人員應為專任規定, 並請自行議處相關違失人員報會 主要處分 內容 ( 六 ) 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第 56 頁

61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 銷售機構 * 特定金錢信託機構 買回機構 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 ) 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 國泰世華銀行全省分行 110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2 樓 第 57 頁

62 特別記載事項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中華民國 年 7 月 9 日 第 58 頁

63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第 59 頁

64 第 60 頁

65 經理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1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本公司參酌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暨期貨經理事業治理實務守則 及相關法令規範制定各項與公司治理相關之規範或揭露本公司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2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1) 公司股權結構 : 詳見 經理公司概況 中 ( 二 ) 所列公司組織之相關內容,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39 頁 (2) 股東權益 : 本公司股東僅為法人股東一人時, 依公司法或本章程規定, 應由股東會行使之職權由董事會決議之 3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 (1) 董事會之結構 : 本公司設置董事三至九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 法人為股東時, 得當選為董事, 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 代表人有數人時, 得分別當選 ; 任期為三年, 得連選連任 公司董事應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本公司現任董事 ( 任期自民國一 0 六年六月十六日至民國一 0 九年六月十五日止 ) 姓名 持有股數及主要學 ( 經 ) 歷 ( 詳見 經理公司概況 中 ( 二 ) 所列 4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47 頁 (2) 董事會之獨立性 : 本公司目前雖未設獨立董事, 但董事會執行業務均應依據法令及公司章程為之, 且各董事應忠實執行業務, 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4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 (1) 董事會之職責 : 董事會遵照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規定而管理 領導與控制本公司業務方向與經營方針 並須遵循本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範 之相關規範執行職務 (2) 經理人之職責 : 本公司設置總經理一人及副總經理若干人, 依董事會之指示執行職務, 並應隨時向董事長及董事會報告重要業務決定 5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 職責及獨立性 (1) 監察人之組成 : 本公司目前設置監察人一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法人為股東時, 得當選為監察人, 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監察人, 代表人有數人時, 得分別當選, 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 連選者得連任 選任時 現在 職稱 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持有股份股份持股 持有股份股份持股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數額 比率 數額 比率 第 61 頁

66 選任時 現在 職稱 姓名 選任 日期 任期 持有股份股份持股 持有股份股份持股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數額 比率 數額 比率 監察人洪瑞鴻 ,000, ,000, 現任國泰金控財務處經理 東吳大學會計系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2) 監察人之職責 : 1) 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2)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3) 其他依法令所授予之職權 (3) 監察人之獨立性 : 本公司目前設置監察人未設審計委員會 監察人除依公司法行使職權外, 尚得列席董事會會議陳述意見, 但無表決權 監察人查核帳簿表冊時應簽名或加蓋其印章, 並提出報告於股東會 監察人對於前項所定事務, 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辦理之 6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本公司由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 全體董事 監察人之報酬由該法人股東依參酌其貢獻價值, 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之, 並得給付相當之交通費或其他津貼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報酬, 由董事會參酌其貢獻價值, 依同業通常水準核定 薪酬給付準則, 授權董事長於準則範圍內核定之 7 董事 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本公司不定期將董監事進修之相關函文及課程資料提供予全體董監事參閱, 本屆董監事進修情形如下 :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American Council of Life Insurers ( ACLI ) Executive Roundtable Conference Board of Bo Kratz Conning internal webinar Director 董事長張錫 UBS Greater China Conference 2017 Shanghai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SITE Spring media lunch/press conference Bo Kratz SFC Online Portal Training Bo Kratz Asia Institute CEO Dinner 董事長張錫資誠金融產業諮詢委員會議 董事長張錫第九屆兩岸四地養老保險研討會籌備座談 董事長張錫債券研究聯合例會 第 62 頁

67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董事 張雍川 台灣 ETF 論壇 ETFs in Taiwan: Growth, Innovation and Outlook 董事長 張錫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與監理沙盒 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台北大學職場軟實力課程演講 董事長 張錫 富達投信亞洲區高階主管會演講 董事長 張錫 中央大學財金系企業導師活動 董事長 張錫 AOIFA 亞大基金年會 董事長 張錫 高齡產業及生態農場座談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法規包班 - 投信投顧事業公司治理 董事 江志平 高階經理班 - 期貨信託在職 董事 江志平 國泰投信法規包班 - 投信投顧事業公司治理 董事 黃國忠 統一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元富論壇 董事 黃國忠 日盛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富邦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國泰論壇 董事 王怡聰 美林論壇 ~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IT Training Passphrases Whistleblower Rule Compliance Web-based Training IT Training Passphrases CFA's Financial Analyst Journal Industry Publication Anti-Bribery and Anti-Corruption (UK and Europe) Preventing Market Abuse (UK and Europe) Conflicts of Interest (Global) Citi Client Advisory Board for Investment Managers in Asia Pacific (in-person attendance) FundForum Asia 2017 (one of the panelists and in-person attendance at other sessions)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Anti-Bribery and Corruption (Asia Pacific) 第 63 頁

68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Board of Bo Kratz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 Kratz Conflicts of Interest - Game-based Assessment (Asia Pacific) Insider Trading - Game-based Assessment (Asia Pacific) Conflicts of Interest (Global) Market Conduct (Global) 董事長 張錫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基金風管實務演講 董事長 張錫 經濟 50 大論壇 全球新變局經濟新路徑 董事長 張錫 J.P. Morgan Pensions Forum 董事長 張錫 FundForum Asia 2017 Hong Kong 董事長 張錫 2017 台灣金融服務產業展望研討會 董事 張雍川 金融列車 - 熟手篇 ETF 讓您脫胎換骨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Securing Today s Online Kids 70th CFA Institute Annual Conference 董事長 張錫 中央大學企業導師軟實力演講 董事長 張錫 大專院校 105 學年度公益 金融講堂 ( 成功大學 ) 董事長 張錫 2017 上半年國際資產管理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海峽金融論壇綠色金融交流座談會 董事 黃國忠 富邦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成功大學 EMBA 投資經驗分享演講 董事長 張錫 JP Morgan Fintech Training 董事長 張錫 2017 元大創富論壇 董事長 張錫 上海中英財經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日盛證券 下半年投資展望 主講 董事長 張錫 韋萊韜悅 人工智慧時代, 策略創新鏈接組織新未來 CEO 早餐會 董事長 張錫 群益期貨 20 周年外匯高峰會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金融列車 -Big Data 實務體驗營 董事 張雍川 Financial Times 北京中國保險高峰論壇 董事 張雍川 群益期貨 -20 周年外匯高峰會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Safer Web Browsing 第 64 頁

69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FINRA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Continuing Education 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and Ramifications Board member Bo Kratz Safer Web Browsing Board member Bo Kratz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 ( IAMAC ) event on Overseas Practice of Asset Liability Management for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Case Studies on Localization (one of the presenters) 董事長 張錫 證基會 課程講席: 全球及我國資產管理業現況與未來發展 董事長 張錫 第三屆 GMA 新訓演講 董事長 張錫 金融列車 :FinTech 發展與未來趨勢及挑戰 董事長 張錫 暑期實習生職場軟實力演講 董事長 張錫 Fintech CEO 高峰論壇 董事 張錫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長 張錫 全台必修不老學 國際論壇 董事長 張錫 證基會 政府基金運作目標與績效評估座談會 董事長 張錫 TaFED 讀書會活動 董事長 張錫 社企的力量 亞洲社會企業創新發展趨勢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The Asset 3rd ETF ASIA SUMMIT 董事長 張錫 長壽風險國際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發展我國另類投資基金之研究 座談會 董事長 張錫 證基會 [ 資產管理學分班 ] 講席 董事長 張錫 FinTech 生態系研究發展聯誼會 董事長 張錫 許遠東基金會財金論壇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法規包班 - 投信投顧業 FinTech 發展與未來趨勢及挑戰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暑期實習生演講 - 認識國泰金控與投信之核心價值 董事 張雍川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張雍川 證基會 - 政府基金運作與績效評估座談會 董事 張雍川 The Asset 3rd ETF ASIA SUMMIT 董事 江志平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黃國忠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黃國忠 元富論壇 董事 黃國忠 瑞信論壇 第 65 頁

70 職稱 姓名 課程名稱 進修日期 董事 黃國忠 KGI 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富邦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國泰論壇 董事 王怡聰 董監進修課程 - 內線交易之偵防與因應 董事長 張錫 IIFA 世界基金年會 董事長 張錫 CFA 台灣投資菁英高峰論壇 董事長 張錫 2017 大師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商周 趨勢 轉型 大驅力 CEO 早餐會 董事長 張錫 第九屆 兩岸四地養老保險與退休基金制度管理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我國參與亞洲區域基金護照(ARFP) 之影響評估與因應策略 座談會 董事長 張錫 大橋扶輪社 Wealth & Health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韋萊韜悅 數位轉型, 智慧人才爭奪戰 CEO 早餐會 董事長 張錫 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董事長 張錫 國泰金控氣候變遷論壇 董事 張雍川 Fincial Times & Conning 合辦 - FT Asia Insurance Summit 董事 董事 董事 張雍川 張雍川 張雍川 台灣經濟研究院 - 我國參與亞洲區域基金護照 (ARFP) 之影響評估與因應策略 座談會 AAM 第四屆臺灣 ETF 投資論壇上午場與談人 - 有效的 ETF 投資策略 國泰集團 年集團董事及監察人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董事張雍川國泰金控氣候變遷論壇 董事張雍川經濟日報 - 責任投資 - 公司治理新顯學座談會 與談人 董事江志平再生能源金融高峰會 董事 江志平 國泰集團 年集團董事及監察人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董事黃國忠富邦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國泰集團 年集團董事及監察人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董事王怡聰台灣氣候圓桌論壇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CFA Institute cocktail reception Bo Kratz FT Asia Insurance Summit Bo Kratz Russell Reynolds Investment Management Practice event 第 66 頁

71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member Bo Kratz Protecting Against Ransomware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 Kratz Bo Kratz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APAC)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errorism Financing Training Taiwan FT Asia Insurance Summit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errorism Financing Training Taiwan Outside Business Activities and Private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Protecting Against Ransomware Annual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Review Meeting Board member Bo Kratz Cathay United Bank Robo launch media event 董事長 張錫 元智大學金融講堂 : 投信投顧業概論 董事長 張錫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長 張錫 亞太生技投資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富達國際資產管理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台北商業大學 人生勝利方程式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CS 創客博覽會團訓 董事長 張錫 2017 推動 5+2 產業政策暨風險管理研討會 董事 張雍川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張雍川 天下雜誌暨國泰投信合辦 全球經濟展望論壇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 - CS 創客博覽會 團訓 董事 江志平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黃國忠 永豐論壇 董事 黃國忠 CS 團訓 董事 王怡聰 2018 天下雜誌全球趨勢前瞻論壇演講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Conning Asia Pacific annual compliance training Bo Kratz Asia Institute CEO Dinner Board of Woody Creating a Cyber Secure Home 第 67 頁

72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Director Bradford Board of Director Woody Bradford Kaplan Financial Education Series 24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Classroom Training 董事長 張錫 UBS Greater China Conference 董事長 張錫 2018 國際總經展望座談會 董事長 張錫 ETF 策略交易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台灣私募股權基金研討會 董事 張雍川 政大商學院闊思論壇 - 私募股權基金介紹與基礎建設投資 主講人 + 與談人 董事 張雍川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台灣私募股權基金研討會 董事黃國忠合庫論壇 董事王怡聰 2018 天下經濟論壇 Board member Bo Kratz Citi Client Advisory Board for Investment Managers in Asia Pacific 董事長 張錫 金融創新與產業聚落論壇 董事長 張錫 2018 年資誠 CSR 研討會 _ 從 SRI 發現投資新價值 董事長 張錫 資產管理洗錢防制及法令遵循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ESG 責任投資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商周 X 微軟 數位維新即戰攻略 企業高峰分享會 董事長 張錫 台灣生技資本市場新契機論壇 董事 張雍川 2018 年資誠 CSR 研討會 - 從 SRI 發現投資新價值 與談人 董事 張雍川 FinEX Asia 國際研討會 - 迎接監理沙盒金融科技創新年代 董事黃國忠美林論壇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Identifying and Mitigating Conflicts of Interest 董事長 張錫 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說明會暨如何因應 APG 第三輪相互評鑑 董事長張錫國家風險評估初步結論說明會 董事長張錫 2018 AOIFA 年會 董事 董事 張雍川 張雍川 投信投顧公會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 關規定說明會暨如何因應 APG 第三輪相互評鑑 課程 S&P Dow Jones Indices- The 10th Annual Japan ETF Conference in Tokyo Imperial Hotel 第 68 頁

73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董事張雍川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 - 私部門模擬評鑑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EU)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EU) Bo Kratz 71st CFA Institute Annual Conference 董事長 張錫 台北大學 職場軟實力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高峰扶輪社 投資勝利方程式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107 年度證券商高階主管研習會 董事長 張錫 創新大賽小組指導餐敘 ( 責任投資 ) 董事長 張錫 2018 WTW APAC FinTech Conference 董事長 張錫 創新大賽小組指導餐敘 ( 員工幸福與學習 ) 董事長 張錫 淡江大學 人生勝利方程式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創新大賽小組指導餐敘 ( 責任投資 ) 董事 張雍川 國泰金控程淑芬投資長演講 - 睡得著, 吃得下的好作為 - 責任投資趨勢與實務分享 董事黃國忠期貨選擇權法規 董事黃國忠富邦論壇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for Employees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Bo Kratz IT Security Training on new 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SFC seminar Hong Kong s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Risk Assessment Report 董事長 張錫 投信投顧公會 2018 上半年國際資產管理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元大創富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景順國際資產管理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證基會 資產管理盡職投資與公司治理 研討會 董事 張雍川 英國 金融時報 中國保險峰會 董事 張雍川 The Asset - 4th ETF Summit Taiwan 董事 黃國忠 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董事 黃國忠 資產管理盡職投資與公司治理 董事 王怡聰 赴保險局授課 - 壽險業產業配置 Board of Woody Director Bradford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Red Flag Rule On-line Compliance Training 第 69 頁

74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member Bo Kratz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AML/CTF) (APAC) 董事長 張錫 2018 國際總經展望高峰會 董事長 張錫 論壇 _Private Equity in Taiwan: A Pathway to Growth 董事長 張錫 國際資產管理研討會 經濟新型態下的另類投資趨勢 董事長 張錫 發展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數位科技工作坊 董事 張雍川 韜睿惠悅數位工作坊討論 董事 江志平 高齡化時代退休新思維 董事 黃國忠 數位科技工作坊 董事 王怡聰 證基會企業財務資訊之解析及決策運用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與關係 (1) 本公司訂有 董事會處理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之程序 以茲遵循, 摘要說明如下 : 1) 制定目的及依據 : 為落實執行金融控股公司法 ( 以下簡稱 金控法 ) 第四十五條有關對利 害關係人為授信以外交易 ( 以下簡稱 利害關係人交易 ), 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 之規定, 特依據國泰金控之相關規範訂定交易程序 2) 董事決議之原則 : 利害關係人交易應不損及本公司經營之安全穩健, 且不違反董事之忠 實義務 ; 董事為決議時應以本公司之利益為第一優先, 不得濫用其職位犧牲公司之利益 圖利自己, 並應避免利益衝突 董事會對於涉及特定董事潛在利益衝突案件為決議時, 與決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之董事, 其利益迴避及表決權數之計算, 應符合法令規定 3) 利害關係人交易提報董事會時, 應檢具下列書面文件, 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並應於 董事會作成決議前, 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 : (a) 預計向利害關係人購買 租賃或出售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利害關係人, 應提出交易 價格業經獨立評估, 或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為決議之 參考 (b) 與利害關係人為前款以外之交易, 應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 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但交易無同類對象可供比較時, 得提供交易價格業經獨立 評估之證明文件 ( 由會計師 財務顧問 鑑定估價師等專業公正之第三人就交易價 格所出具之獨立評估意見 ) 或會計師出具交易價格係為會計上合理成本或費用之意 見書 4) 董事會議事錄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利害關係人交易, 應於議事錄中載明下列事項 : (a) 董事會於作成決議前, 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 (b) 董事會作成相關決議之理由 5) 本規範之訂定 修正或廢止應經董事會同意 (2) 本公司利害關係人詳見 經理公司概況 中 ( 三 ) 所列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請參閱本基金公 第 70 頁

75 開說明書第 48 頁 9 風險管理資訊 (1) 本公司設有專責獨立之風險管理處, 負責監控本公司經營業務之投資風險與決策風險, 且為落實風險管理制度, 本公司於董事會下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 以有效規劃 監督 及執行本公司之風險管理事務 (2) 本公司為建立執行風險管理作業之準則, 訂定 風險管理政策, 目的在於規範本公司之風險管理要點 措施 及運作程序, 以辨明及監管各項風險, 範圍則包括風險管理文化 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風險管理作業流程與風險量化管理 10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辦理情形 (1) 每年二月底前將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2) 每年三月底前將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3) 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按季更新或不定期修正公開說明書者, 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4) 本公司將公司及所經理之各基金相關資訊詳實即時且正確揭露於本公司網站,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網站亦設有專人負責維護並即時更新, 務求揭露資料之詳實正確 (5) 屬於重大訊息應揭露事項, 悉依據國泰金控暨其子公司重大訊息之發布程序及相關管理機制辦理 (6) 所有應公開之資訊皆已依相關法定方式予以揭露 (7) 資訊揭露處所 1) 本公司網站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mops.twse.com.tw 3) 投信投顧公會網站 : 4) 本公司 銷售機構及其全省分支機構均備有基金公開說明書 11 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公司本身訂定之公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差距與原因 項目運作情形與公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差距與原因一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 一 ) 公司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 ( 二 ) 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 ( 三 ) 公司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 本公司現為金控子公司,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唯一股東, 並無一般公司處理股東建議及爭議事項之處理 本公司目前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0% 持股之子公司 本公司遵循相關規範, 訂有各項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管理政策及內部規範等制度或規章辦法, 並配合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庫, 各部門於 無 無 無 第 71 頁

76 項目運作情形與公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差距與原因 二 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進行交易時皆需查詢系統, 以執行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 ; 本公司並已訂定 防火牆政策 以建立關係企業防火牆 ( 一 ) 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 二 ) 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情形 三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 一 ) 公司設置獨立監察人之情形 ( 二 ) 監察人與公司之員工及股東溝通之情形 四 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 五 資訊公開 ( 一 ) 公司架設網站, 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 公司尚未設置獨立董事 本公司固定每五年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 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查其未擔任本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亦非本公司股東, 且未於本公司支薪, 非為利害關係人, 應具備獨立性 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 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 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 : 配合金控政策變更本公司之公司財務報告及稅務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建澤會計師擔任, 評估其應具獨立性 第五屆第二十二次 - 定期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 公司尚未設置獨立監察人 溝通情形正常 本公司設有官方網站及客戶服務部, 利害關係人可透過電話 網站 信函等多重管道與本公司溝通 ; 內部員工亦有順暢之溝通管道 有關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之資訊, 依規定輸入指定網站, 另於本公司網站中含有公司簡介 基金簡介及最新消息等相關資訊, 本公司 本公司雖未設置獨立董事, 但歷年董事會之運作均依照法令 公司章程規定及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所有董事除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專業知識 技能及素養外 均本著忠實誠信原則及注意義務, 為所有股東創造最大利益 因目前尚無強制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之法規, 將視日後法令規定辦理 無 監察人本身之職責即依公司法規定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核查核財務表冊, 本著誠信原則, 發揮其監督功能 無 無 無 第 72 頁

77 項目運作情形與公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差距與原因 網址 : ( 二 ) 公司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 六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其他各類功能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本公司設置發言人並落實發言人制度, 除於規定期限內依法令規範揭露相關事項外, 各部門依其職權將各項應揭露資訊送交金控代為發佈 無 無 本公司目前設置董事七人 監察人一人, 隨時得依營運需要, 充分溝通並召開會議, 對於董事會之主要任務及監督管理公司功能, 均能充分執行 12 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 詳見後附 財務報表 附註所述之關係人交易之資料 13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1) 本公司隨時注意國內公司治理制度之發展, 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相關制度, 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2) 本公司之公司治理相關資訊均揭露於公司網站或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3)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多能適時出席董事會議, 且董事對於有利害關係議案均能遵循迴避之原則 (4)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 註 ) 本政策係為將本公司之酬金誘因 投資人利益 與風險調整後的實質報酬之間的利益予以一致化, 以提升投資人利益價值與本公司整體的長期穩健發展 1) 依據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2) 適用對象 : 基金經理人 3) 本政策所稱之酬金範圍如下 : i) 報酬 : 包括薪資 職務加給 退職退休金 離職金及其他各類獎金 ii) 酬勞 : 員工紅利 iii) 業務執行費 : 包括車馬費 配車及各種津貼 4) 本政策之訂定原則如下 : i) 參酌董事會之建議, 設定基金績效目標, 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ii) 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基金長期績效, 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結構與制度 iii) 本公司董事會將參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之相關規定, 負責審視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iv)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第 73 頁

78 v) 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 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率以遞延方式支付 vi) 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本公司未來之效益水平, 以釐清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vii) 基金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5) 績效考核制度與架構 : 基金經理人之考核項目設定主要以市場基金排名名次 各基金年度期望報酬達成率及投資研究單位主管評比等各項可以有效評估基金經理人績效之項目為考核之內容 6)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與政策 : i) 薪資 : 評估基金經理人之學 經歷背景, 及參考市場薪資水準, 給付合理薪資 基本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費, 新任時以聘書敘薪內容為依據 ii) 獎金 : 本公司獎金分為年終獎金及績效獎金等 a) 年終獎金 : 公司年終獎金依公司獲利狀況提撥並依管理資產及整體經營情況予以調整 年終獎金發放月數則依據績效考核結果分配 b) 績效獎金 : 依據基金長期績效及風險考量為基礎訂定本公司基金績效獎勵辦法, 其架構包括季度 年度 二年度及特殊貢獻, 並以絕對績效 相對績效及得獎項目等為評量獎金核發之依據 註: 本項揭露係依金管會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辦理 第 74 頁

79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前 言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刪除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新增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及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九 到期日 : 指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八年之當日,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十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並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受益權單位數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定義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 說明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名稱及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空白處填入經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理公司名稱 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 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空白處填入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五 保證機構 : 指 ˍˍˍˍ, 即依本契約本基金為保護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 受經理公型保本基金, 無司委託, 保證本基金到期買回淨值不保證機構 低於依約定之本金比例之機構 保證型基金適用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增訂 九 到期日 : 指 年 月 明訂本基金到日,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期日 日 十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第 75 頁

80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十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首次將受益憑證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日 十三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銷售受益憑證之機構 十七 買回申請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日, 以及到期日,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十九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投資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 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及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二十三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四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十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說明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十三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配合實務修訂 理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十七 買回申請日 : 指自 年 月明訂本基金之 日起, 每 個曆月之第 買回申請日 個星期, 以及到期日,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十九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二十三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規本基金為外幣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計價之保本型務之機構 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二十四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規定本基金為外幣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計價之保本型構 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二十五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二十五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本基金為外幣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 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二十六 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二十六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指財團法人本基金為外幣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二十七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為以紐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定名為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為期八年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二十七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增配合實務修訂 加投資效率,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為保本型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為期 年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三條本基金之保本情況本基金之保本情況一 本基金保本比率為本金之一三三 一 本基金保本比率為本金之 %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名稱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之存續期間 明訂本基金保 第 76 頁

81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五 % 若本基金於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至開始募集前, 本基金固定收益之交易對手調升紐幣之定存利率時, 經理公司得依調升後之較高利率重新計算基金保本率並公告之, 以保障投資人利益, 惟新定之保本率不得低於前述之保本率 但如因政府法令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利息所得之扣繳稅率有變更時, 本基金之保本比率應依該扣繳稅率之變更幅度比例調整之 二 前項關於保本比率之規定, 僅及於持有至到期日之受益權單位有效, 於到期日前提前買回之單位或有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五 ) 款之情事者, 不在保護的範圍 三 本基金為保護型基金, 係藉由基金投資工具, 於到期時提供受益人第一項所訂比率本金保護之基金, 並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第四條本基金到期報酬之計算方式 一 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計算方式為保護本金部分, 加上連結標的表現乘上參與率, 再加計操作追蹤誤差及期貨保證金帳戶孳息 ; 連結標的表現為 1.04% 加上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到期日止期間新加坡交易所 (SGX) 掛牌之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 以下簡稱 A50 指數期貨 ) 的月平均報酬率, 參與率的範圍為 40%~190%, 其實際參與率須於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釐定, 並公告之 二 前項所稱 操作追蹤誤差 係指期貨近月合約價格與期貨其它月份合約價格之差異, 在操作中會發生之換月價差效果與交易成本, 當換月價差為負時會帶來額外正報酬, 當換月價差為正時會帶來額外負報酬, 實際基差會因基金存續期間市場狀況而異 三 本條第一項所稱之 月平均報酬率 其計算方式為本基金存續期間內 A50 指數期貨之累積總報酬率除以本基金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二 前款關於保本比率之規定, 僅及於持有至到期日之受益權單位有效, 於到期日前提前買回之單位或有本契約 本率 說明 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情事者, 不在保證的範圍 保證型基金適用 前款關於保本比率之規定, 僅及於持有至到期日之受益權單位有效, 於到期日前提前買回之單位或有本契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條 款順序調之情事者, 不在保護的範圍 保護整 型基金適用 三 本基金保證機構及所負之保證責任, 如契約第十六條之內容 保證型基金適用 本基金為保護型基金, 係藉由基金投資工具, 於到期時提供受益人第一項所訂比率本金保護之基金, 並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保護型基金適用 本基金到期報酬之計算方式 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計算方式為保證本金部分, 再加上連結標的表現乘上參與率 ; 連結標的表現為 ˍˍˍˍˍ, 參與率的範圍為 ˍˍˍˍˍ, 其實際參與率須於成立日釐定 保證型基金適用 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計算方式為保護本金部分, 再加上連結標的表現乘上參與率 ; 連結標的表現為 ˍˍˍˍˍ, 參與率的範圍為 ˍˍˍˍˍ, 其實際參與率須於成立日釐定 保護型基金適用 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 無保證機構 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 明訂本基金到期買回價計算方式 連結標的及參與率範圍 第 77 頁

82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內總月份數 故連結標的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 R = 1.04% + [ ( A501- A500) / A500 ] / N R : 連結標的表現 第五條本基金總面額 A501: 到期日之 A50 指數期貨最近月合約收盤價 A500 : 成立日次一營業日之 A50 指數期貨最近月合約收盤價 N: 存續期間內總月份數 以本基金為例, 存續期間為八年, 故 N 為 8 x 12 = 96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紐幣捌億貳仟萬元, 最低為紐幣壹仟參佰萬元 ( 約當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紐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捌仟貳佰萬個單位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於募集期間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且不得超過三十天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第六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基金總面額一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ˍˍ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ˍˍˍ 單位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說明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最高 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配合實務修訂 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本基金收益不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分配 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受益憑證之發行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空白處填入受益權單位數計算單位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受益憑證分割之相關規定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七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本基金受益憑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證採無實體發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行 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八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本基金受益憑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證採無實體發 第 78 頁

83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七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項 行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配合實務修正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刪除 第七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本基金係以紐幣為計價貨幣, 申購價金均應以紐幣支付之 申購人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紐幣壹拾元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基金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空白處填入申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購手續費上限 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10 條第 1 項修正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18 條修正 第 79 頁

84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規定辦理,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紐幣壹仟元整,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本基金於募集期間始受理申購,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 元整, 基金成立後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八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辦理簽證 說明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本契約第 1 條第 13 項定義及實務作業修正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最低申購發行價額及期間限制, 並配合實務修正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 第 80 頁

85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九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紐幣壹仟參佰萬元整 三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 如因市場狀況無法達成本契約第四條載明之條件及第三條預定之保本率時, 經金管會同意後, 得不成立之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匯款方式將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紐幣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退還至申購人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幣帳戶 利息計至紐幣 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第十條受益憑證之轉讓 二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及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行 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三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 如因市場狀況無法達成本契約第四條載明之條件時, 經金管會同意後, 得不成立之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受益憑證之轉讓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配合本契約第 4 條載明之條件與第 3 條預定之保本率相關, 增列第 3 條為基金得不成立之條件之一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並與本條第 3 項原條文前半段規定合併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本基金受益憑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證採無實體發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行 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第十一條本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國泰八年期紐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所選定幣 本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 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空白處填入基金專戶名稱及簡稱, 並配合實務增訂但書規定 第 81 頁

86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新增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說明 配合實務修訂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增訂 第十二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配合本契約第 1 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條第 25 項定義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修正 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本基金保管費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採固定費率 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配合實務修訂 ( 三 ) 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 四 ) 依本契約第十八條規定應給付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九條規定應給付本基金為保護 第 82 頁

87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刪除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二 本基金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之收付, 應以本基金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存撥之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三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紐幣壹仟參佰萬元 ( 約當新臺幣參億元 ) 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十三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保型保本基金, 無證機構之報酬 ; 保證型基金適保證機構 用 依本契約第十九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保護型基金適用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本基金不辦理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短期借款 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本基金不辦理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短期借款, 配合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項次變更修正 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 第九項及第十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增訂 新增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配合實務修訂 ( 三 )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第十四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 83 頁

88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本基金係以紐幣做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紐幣為之 等內容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十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說明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以下簡稱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 ) 第 25 條修正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配合實務修正 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配合實務修訂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第 84 頁

89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說明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九條規定條次調整 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本基金為外幣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計價之保本型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配合本契約第 25 條第 1 項第 2 款修正, 使相關規定一致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配合本契約第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 25 條第 1 項第 3 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款修正, 使相關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規定一致 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保管機構保管 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配合實務修正 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受益人 二十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第十五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 十九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條次調整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第 85 頁

90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新增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 說明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增訂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增訂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25 項定義修正 配合實務修正 本基金保管費採固定費率 第 86 頁

91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八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說明 六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配合基金管理分本基金之資產 : 辦法第 6 條第 2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項第 2 款修正 (2) 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就其所知及可得而知之違反內容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四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2) 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十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九條規條次調整 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配合 外幣計價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基金契約應記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載事項 修正 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七 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應新增依經理公司之指示依資產所在國法令辦理本基金資產之保管 處分及收付 基金保管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 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 刪除第十六條 本條保證型基金適用 ( 以下條次依序調整 ) 保證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本基金保證機構為 ˍˍˍˍˍ 二 在符合本契約條款下, 保證機構應向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 無保證機構 第 87 頁

92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十六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以外幣計價之證券相關商品及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將依市場利率情況, 將可達保本比率之本金投資於固定收益之標的, 主要為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 以確保基金到期日得依約定達成保本比率之淨值 該固定收益商品屬外國有價證券者, 並應遵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之規範 ( 二 ) 本基金除投資於固定收益之部分外, 將投資於新加坡交易所 (SGX) 掛牌之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其種類及範圍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之規範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每位受益人保證於到期日買回的受益權單位, 準時支付到期約定之保證本金 三 保證機構所為之保證, 僅適用於持有至到期日之受益權單位數 對於高於保本比率部分的報酬, 並無保證之義務 四 本基金在到期日前終止, 保證並不適用 第十七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 於資 :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 ( 一 ) 本基金將依市場利率情況, 將 投資於固定收益之標的, 主要為, 以確保基金到期日得依約定達成保本比率之淨值 該固定收益商品屬外國有價證券者, 並應遵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之規範 ( 二 ) 本基金除投資於固定收益之部分外, 將投資於 ˍˍˍˍˍ 說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修正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配合實務修訂 基金保管機構 ) 或買入短期票券 債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券附買回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金保管機構處理 ; 以前述方式保持之以前述方式保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 ; 資產比率得為零 除法令另有規定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第 88 頁

93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說明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應委託國內外期貨商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結算 交割或履約等相關事宜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新增 六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期貨新增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期貨商資格者為之, 但支付該期貨商之佣金, 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期貨商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增訂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增訂 八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九 ( 一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與固新增定收益部位之交易對手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紐幣對其他幣別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二 ) 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 ( 包含持有現金部分 ),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六 經理公司為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並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 增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遵守之其他相關規定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增訂 第 89 頁

94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十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不得投資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及私募之有價證券 ; ( 二 )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 七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紐幣貳仟壹佰萬元 ( 約當新臺幣伍億元 ) ( 九 ) 本基金因保本操作之需要, 以定期存款存放於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之金融機構, 其存放之最高比例不予限制 :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twn) 級 ( 含 ) 以上 ( 十 ) 本基金從事以店頭市場議價方式進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 其交易對手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金融機構, 且不得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或中國大陸地區之金融機構 : (1) 經 Standard & Poor s Corp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 含 ) 以上 ( 2 ) 經 Moody s Investors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七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不得投資股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說明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修正, 使相關規定一致 ( 二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配合實務修訂 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七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配合實務修訂 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配合實務修訂 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九 ) 本基金因保本操作之需要, 以定標點符號修正 期存款存放於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之金融機構, 其存放之最高比例不予限制 :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新增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twn) 級 ( 含 ) 以上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增訂 第 90 頁

95 條文 第十七條收益分配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Service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 ( 含 ) 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 ( 含 ) 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 ( 含 ) 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 級 ( 含 ) 以上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 十一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十一 本條第十項規定比例之限制及信用評等標準,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十二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十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十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八 前項第 ( 八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及第 ( 九 ) 款之信用評等標準,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說明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9 款增訂 文字修飾及調整 九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項各款禁項目調整 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八條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併入資產 予分配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保證機構之報酬 保證型基金適用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四五 (0.4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於成立時計算存續期間的總報酬, 於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紐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保護型基金適用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ˍˍ ( ˍˍ%)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於成立時計算存續期間之總報酬, 並自成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自本基金撥付之 經理費一次收取之基金適用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發行面額乘上受益權單位總數, 再乘以每年百分之 ˍˍ ( ˍˍ%) 之比率,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 空白處填入經理公司報酬之計算比率 第 91 頁

96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五 (0.0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三 第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紐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第十九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本基金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除到期買回外, 經理公司得依提前買回時間的不同, 於公開說明書中明定應收取之買回費用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並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如受益人於到期日前買回本基金者, 經理公司將按受益人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 於給付買回價金時向受益人計收自買回日次日起至到期日止之報酬 經理費按月收取之基金適用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說明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本基金保管費採固定費率 ; 空白處填入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計算比率 三 保證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成立資產本基金為保護價值百分之 ˍˍ (ˍˍ%) 之比率, 型保本基金, 無由經理公司於成立時計算, 於本基金保證機構 成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乙次撥付之 保證型基金適用 四 第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第二十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ˍˍ 日後,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買回受益憑證, 惟每次請求買回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ˍˍˍˍ 元,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於買回申請日前 營業日,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於買回申請日前第 ˍˍ 營業日後申請之買回, 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 除到期買回外, 經理公司得依提前買回時間的不同, 於公開說明書中明定應收取之買回費用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未達 ˍˍ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基金 空白處填入開始買回日 並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及實務修正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增訂短線交易 第 92 頁

97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明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收費之規定 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產 刪除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配合實務修訂 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刪除 四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至受益人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幣帳戶, 本基金係以紐幣做為計價貨幣,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均以紐幣為之 ; 基金保管機構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手續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五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刪除 五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配合實務修訂 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六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配合實務修訂 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六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刪除重複內容 第 93 頁

98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六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七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及期貨交易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說明 八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配合實務修訂 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九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條次調整 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配合實務修訂 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國內外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期貨交易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依本契約第 1 條第 項定義修正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四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日 ) 完成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日之次一營業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四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條次調整 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五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配合本基金操作實務修正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配合本基金操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作實務修正 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 第 94 頁

99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揭露 本基金從事之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 二 )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 三 ) 本基金投資國外證券相關商品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方式, 應於公開說明書載明其計算公式及範例 ( 四 ) 匯率兌換 : 依本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紐幣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新增 第二十三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第二十三條經理公司之更換第二十四條經理公司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四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有關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 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說明 明訂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方式 配合實務修訂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配合本契約第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 14 條第 17 項及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證券投資信託務者 及顧問法第 96 條修正 第二十五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第 95 頁

100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基金保管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得拒絕 ; 刪除 第二十五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一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刪除 第二十六條本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 本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時, 經理公司應以第四條載明之到期日淨資產價值通知受益人,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七個營業日內將款項交付予受益人, 不適用第二十七條之處理程序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之清算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說明 配合本契約第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 14 條第 18 項及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基金管理辦法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第 63 條修正 職務者 ; 本條保證型基金適用 第二十六條保證機構之更換 一 保證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證機構職務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得更換保證機構 二 保證機構之更換, 須由經理公司洽其他符合規定之保證機構承受之, 保證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三 保證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二十七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一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 無保證機構 ( 四 ) 保證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而無其他適本基金為保護當之保證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型保本基金, 無及義務者 ; 保證型基金適用 保證機構 第二十八條本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 本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時, 經理公司應以第四條載明之到期日淨資產價值通知受益人,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 個營業日內將款項交付予受益人, 不適用第二十九條之處理程序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之清算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五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五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空白處填入契約到期之價金給付時間並調整條次 條次調整 三 本契約係因基金保管機構有第二十五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七條第條 款順序調整 第 96 頁

101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而終止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若基金清算時仍有預扣稅款尚未退稅, 清算人得就其他部分先行分配, 預扣稅款得於退稅完成後, 三個月內再行分配 但受益人大會就上開事項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三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第三十一條會計一 本基金以紐幣為記帳單位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報,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報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及文字修飾 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配合實務修訂 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條次調整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五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第三十三條會計新增 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三 前項年報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三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核簽證,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基金, 配合實務增訂 配合實務修訂 配合實務修訂 第三十二條幣制第三十四條幣制一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本基金為外幣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計價基金 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紐幣 分 為單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位, 不滿一分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條次調整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限 二 本基金之資產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彭新增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各該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基金, 配合實務訂定匯 第 97 頁

102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金,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美金對紐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紐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收盤匯率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或無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匯率, 則以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第三十三條通知及公告第三十五條通知及公告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六 ) 本基金之年報 ( 七 ) 本基金於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所釐定之實際參與率 刪除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通訊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說明 率資訊取得來源及其計算方式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配合實務修訂 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或保本基金為保護證機構之更換 保證型基金適型保本基金, 無用 保證機構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保護型基金適用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或保本基金為保護證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型保本基金, 無者 保證型基金適用 保證機構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保護型基金適用 ( 六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配合實務修訂 告 新增配合本契約第 4 條第 1 項增列 ( 八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配合實務修訂 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增列受益人地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址變更之通知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義務 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第 98 頁

103 條文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二 ) 公告 : 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但前項第 ( 二 ) 款之公告事項, 係每日於經理公司之各營業處所及同業公會網站公告當日所計算前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 ( 一 )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 ( 二 )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 ( 一 ) ( 二 )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配合實務作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修正 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標點符號修正 ( 一 )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六 本條第二項第 ( 三 ) 款規定應公布之新增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準據法第三十六條準據法四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新增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合意管轄第三十七條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法院 配合法規修正之可能, 增列彈性條款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基金, 配合實務增列 配合實務修訂 第三十六條本契約之修正第三十八條本契約之修正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配合實務修訂 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第三十七條生效日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生效日 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生效之日起生效 ( 除上述差異外, 餘均與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相符 ) 本基金須經金管會核准 第 99 頁

104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本基金係以紐幣計價, 主要投資於以外幣計價之證券相關商品及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定期存款, 僅簡要說明紐西蘭 新加坡及中國大陸之經濟環境及證券市場之概況 ) (1) 紐西蘭 1)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i)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最近三年經濟成長率 通貨膨脹率及失業率狀況 (E) 經濟成長率 (%) 通貨膨脹率 (%) 失業率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紐西蘭農牧業發達, 自然資源豐富 1980 年代紐西蘭致力完成產業結構性轉型, 將原來 仰賴特許進入英國市場的型態轉換成以全球市場為目標的自由經濟體 紐西蘭主要依賴 農 牧產品出口 服務業貢獻國民生產毛額約 70%, 居重要地位 因地域與產業結構特 性影響, 景氣反應與全球連動較慢 紐西蘭具有小規模的製造業 服務業及高出口導向 的農業, 屬於混合型經濟 自 1980 年代中期以來, 經過十五年政經改革, 採浮動匯率 解除對資本移動及物價管制 取消工業及農業補貼 進行產業 ( 電力 電訊 礦業 ) 法規 解套 國營事業公司化及民營化 修訂勞工法增加議定工資彈性 大幅減少政府干預, 提升民間產業競爭力後, 紐國經濟情況在 1990 年代已有顯著改善 貿易活動方面, 紐 西蘭主要出口產品為乳品 肉類 木材 水果等, 進口產品則以汽車及其零組件 原油 紡織 機械設備及醫療產品為主 主要產業為軟體業 製造業 觀光業 軟體業規模上相較於技術領先國家來說規模相當 小, 年營業額約在 7 億紐元 但該產業被列為該國重點發展產業, 近年來成長快速, 過 去五年來出口額成長近 100%, 達 1 億紐元以上 ; 製造業利用當地發達的農牧業產品, 以肉品加工製造以及乳酪加工製造等產品為主 農牧產品加工出口惟該國成長最快的外 銷工業 近年來許多跨國企業相繼投入高科技生產設備, 長期發展前景看好 ; 觀光業為 紐西蘭外匯收入的支柱, 來訪遊客每年約在該國消費 40 億元紐幣, 佔出口值近 16% 觀光業已取代酪農業, 成為紐國最大出口產業 觀光業佔紐西蘭國內生產毛額 (GDP) 的 5.6%, 去年為紐國帶來高達 129 億美元的收入, 高於酪農業的 123 億美元 ii)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無外匯管制 iii)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資料來源 :Bloomberg 2) 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i) 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金額種類 (US$bn) (US$mn) 紐西蘭交易所 第 100 頁

105 資料來源 :New Zealand of Exchange & Bloomberg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股價指數證券市場名稱股票 (US$mn) 債券 (US$mn) 紐西蘭交易所 資料來源 :New Zealand of Exchange & Bloomberg ii) 最近兩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本益比 紐西蘭交易所 13.47% 13.54% 資料來源 : Bloomberg iii)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上市公司需即時 迅速提供公司重大訊息予投資人 年度及半年度報告需在結算日後七 十五天內完成揭露 iv) 證券之交易方式 交易所名稱 紐西蘭證交所 證券交易種類 股票 債券 衍生性金融商品 主要股價指數名稱 NZX 50 Index 交易時間 週一 ~ 五 10:00~17:00 交割時間交易日後第二個營業日 (2) (2) 新加坡 1)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i)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最近三年經濟成長率 通貨膨脹率及失業率狀況 (E) 經濟成長率 (%) 通貨膨脹率 (%) 失業率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新加坡是東南亞國家中, 市場通路發展相當完整的國家, 除了實體通路外, 新加坡是一 個網路發達的國家, 網路消費非常普遍, 最喜歡造訪的購物網站是網路標售及百貨商 店, 其次是書店 電腦及電子相關周邊設備 新加坡也是眾多跨國公司在東南亞投資的 首選地, 得益於該國穩定的政局 廉潔高效的政府以及較低的成本 工業主要包括了區 內最大的煉油中心 化工 生物醫藥 電子和機械等, 擁有著名的裕廊工業區 國際貿 易和金融業在機場經濟中扮演重要角色, 是亞洲最重要的金融和貿易中心之一 此外, 旅遊業也在總體經濟結構中佔重要比重, 遊客主要來自日本 大中華地區 歐美地區和 東南亞其他國家 新加坡政府為了刺激國內需求以及旅遊業的發展, 已修法以核准合法 賭場的設立, 預期這樣的政策利多將有助於新加坡旅遊 建築 娛樂等相關產業的正面 發展, 對於未來經濟成長的助力亦相當可觀 新加坡聯昌國際 (CIMB) 研究報告顯示, 亞 洲中產階級崛起及電商熱潮, 再加上新加坡的七大策略, 新加坡物流業 數據科技和先 進製造業將能獲益 另外, 新加坡也一直以 智慧國家 為目標, 未來以數據為主的數 位經濟中, 資訊通信科技及網路安全相關產業也將有更多發展機會 產業概況 : 金融業 新加坡為東南亞最大的金融中心, 全球第四大外匯市場交易中心, 近年 來新加坡政府持續對金融市場進行多項改革, 包括刺激交易所實施的融券 零股 第 101 頁

106 交易等, 以及開放避險基金上市, 全球信託憑證上市等, 並於 2008 年 7 月成立亞洲商品交易所, 提供跨區域商品市場服務 由於新加坡政府的友善政策, 使得目前上市公司中超過三分之一為國外公司, 來自 20 幾個國家, 尤其在近年來與東協 (ASEAN) 合作密切, 自 2005 年起, 即推出數個區域性指數, 加上近來中東回教國家資金前往海外投資, 新加坡成為東亞回教金融中心可期 製造業 新加坡自然資源貧乏, 經濟屬外貿驅動型, 工業方面以電子 原油化工 航運相關為主, 高度依賴美國 日本 歐洲和周邊國家市場, 製造業主要包括電子產品 化學與化學產品 機械設備 交通設備 原油產品 煉油等部門, 是世界第三大煉油中心 電子業 新加坡是電子産品的主要出口國之一, 對全球電子業的依賴性相當強, 電子業佔新加坡製造業顯著的比重, 在發展政策方面, 政府將以建立國際水準的電子業中心為目標, 藉由整合電子產業及支援性產業, 形成群聚經濟效益 ii)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無外匯管制 iii)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資料來源 :Bloomberg 2) 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i) 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金額種類 (US$ bn) (US$ bn) 新加坡證交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股票債券 (US$ bn) (US$ bn) 新加坡證交所 N/A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Bloomberg ii) 最近兩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週轉率本益比證券市場名稱 新加坡證交所 30.2% 28.8%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Bloomberg iii)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上市公司除依規定發行公開說明書外, 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揭露並提供所有有關資訊與投資人,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佳 iv) 證券之交易方式交易所名稱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第 102 頁

107 (3) (3) 中國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證券交易種類 股票 債券 認股權證 ETF 主要股價指數名稱 FTSE Straits Times Index 交易時間 週一 ~ 五 9:00~17:00 交割時間 交易日後第三個營業日 1)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i)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最近三年經濟成長率 通貨膨脹率及失業率狀況 (E) 經濟成長率 (%) 通貨膨脹率 (%) 失業率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中國自 1978 年施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 已獲取舉世矚目的經濟成就 大多數學者認為, 中國已走出屬於自己的經濟發展模式, 不同於西方所奉行的民主與自由市場經濟體制, 中國採取所謂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路線, 強調國家所有權與市場經濟的優越性 而著實, 在過去 20 幾年的發展之中, 中國成功地通過了一連串的考驗, 包括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及 2008 年金融海嘯 2006 年, 中國取代日本, 成為世界第一大外匯存底持有國 2010 年, 中國取代日本, 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 近幾年以來中國的經濟成就極為亮麗 中國經濟在 2011 年增長 9.3%,2012 年及 2013 年減慢至 7.7% 2014 年及 2015 年中國 GDP 分別增長 7.3% 和 6.9% 2015 年人均生產總值為 49,351 元人民幣 2016 年全年增長 6.7% 2017 年全年 GDP 增長為 6.9% 展望未來, 中國擁有傲人的高儲蓄率以及低負債率, 政府可運用資源龐大, 且政策主導性與執行力度強, 中國的十二五計畫著力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計畫中強調 保增長 擴內需 調結構, 政策重點包含區域結構優化的發展大西部 經濟結構優化的提高消費與服務佔比, 以及產業優化的提高新興產業佔比, 皆展現了未來中國經濟發展的藍圖 而新能源 節能環保 電動汽車 新材料 新醫藥 生物育種及資訊產業等 7 大新興產業, 預料是中國經濟下一輪發展的重點產業 政府將關注重心逐漸轉變到民生建設 優化產業結構與提高能源效率等可持續發展的方向上來, 這將對長期的中國經濟發展及轉型具有重大的正面意義 產業概況 : 金融業 自改革開放以來, 中國金融業在市場化改革和對外開放中不斷發展, 金融總量大幅增長 同時, 金融現代化 市場化和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 在優化資源配置 支持經濟改革 促進經濟持續發展和維護社會經濟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未來, 中國將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制度性的建設, 並加強保險機構對投資債券的管理, 以及促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工作等三項為近期目標 而在保險行業方面, 由於中國保單滲透率遠遠低於世界的平均水平之外, 加以中國人口紅利從 2015 年開始下滑 人口結構老化及社會福利制度進程緩慢下, 民眾對於保險需求將會持續增溫 房地產 大量的基礎設施投資 卓有成效的政府政策以及強勁的國內經濟發展等各項因素作用下, 中國房地產投資市場持續活躍,2006~2009 年間中國經濟的增長態勢, 活絡了民生經濟, 投機及剛性需求支撐中國房地產市場表現強勁, 海外資金亦持續看好中國市場, 雖近年來受到房價高漲之苦, 民眾購屋負擔沉重, 引領中國房市政策轉為打消投機泡沫, 抑制房價之途, 但在中國城鎮化計畫持續推動下, 除了漸次落實農村人口戶籍制度, 推動城鄉一體化, 預計每年將有 1300 萬農村人口移往城鎮及都市, 將帶動相關消費及建材需求, 對於房地產後市仍有 第 103 頁

108 可期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消費品零售業 : 中國國內市場銷售增長快, 城鄉消費旺盛 除通訊器材類外, 像服裝 鞋帽 針紡織品類以及傢俱和汽車均是增長較快者 在運營模式方面, 中國區域經濟的崛起與城鎮化加速帶來居民消費需求和消費模式的更替, 促使中國的百貨公司與超級市場快速發展 目前中國多數地區均處於適合百貨公司初期快速發展的階段, 隨著人民所得持續提升將有助於百貨公司未來發展 汽車業 隨著人均所得提高及基礎建設陸續佈建, 刺激中國汽車產業近年來蓬勃發展 中國致力於改善中國汽車工業水平, 增強企業研究開發能力, 提升中國汽車自主品牌之國際競爭力 ii)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人民幣屬管制貨幣, 不能自由兌換, 目前中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 參考一籃子貨幣 進行調節 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公佈一籃子貨幣所包含的各種貨幣與 權重 iii) 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資料來源 :Bloomberg 2) 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i) 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金額種類 (US$ bn) (US$ bn) 上海證交所 N/A N/A 深圳證交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股價指數證券市場名稱股票 (US$ bn) 債券 (US$ bn) 上海證交所 深圳證交所 ii) 最近兩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Bloomberg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本益比 上海證交所 192.6% 161.8% 深圳證交所 372.6% 265.0% Bloomberg iii)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第 104 頁

109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 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 九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當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投資者尚未得知時, 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 並予公告, 說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iv) 證券之交易方式 交易所名稱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種類股票, 債券,ETF, 權證, 證券投資基金, 可轉換公司債主要股價指數名稱上證綜合指數 深圳成分指數交易時間上海 : 周一 ~ 五 9:30-11:30, 13:00~15:00 深圳 : 周一 ~ 五 9:30-11:30, 13:00~15:00 交割時間 A 股 : 證券交割為成交日當天, 股款交割為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 B 股 : 交易日後第三個營業日 第 105 頁

110 證券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88 年 10 月 18 日證期會 ( 八八 )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9 月 7 日證期會 ( 九 0)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91 年 6 月 6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七款與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三條 91 年 12 月 1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二項 92 年 4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五項 92 年 10 月 2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八項 92 年 11 月 17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至第五條 92 年 12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五項 94 年 8 月 9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條 第三條 第四條及增訂第五條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97 年 5 月 27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備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 98 年 9 月 11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備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 99 年 8 月 1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三條 99 年 12 月 15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二 五 六 及十一項 100 年 8 月 17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 101 年 12 月 22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2 年 1 月 3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十六項 104 年 1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五條第二項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 第 106 頁

111 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 第 107 頁

112 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 第 108 頁

113 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第 109 頁

114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第 110 頁

115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3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准予核定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准修正第 3 點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偏差時調整後說明低估 申購者 贖回者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申購金額 $800 NAV:$10 以 80 單位計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所遭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 二 ) 淨值高估時 第 111 頁

116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偏差時調整後說明高估 申購者 贖回者 申購金額 $800 NAV:$10 購得 8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第 112 頁

117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表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單位 : 紐幣佰萬元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 額 比率 (%)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 短 期 票 券 % 附買 回債券 % 銀 行 存 款 %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淨額 % 淨資產價值 %

118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投資股票 / 債券 / 子基金明細表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標的別標的名稱幣別股數 / 面額 註 : 以上所列為投資金額占基金淨值 1% 以上者 每股市價 / 每佰元市價 ( 原幣 / 元 ) 投資金額 ( 新台幣佰萬元 ) 投資比例 (%) 證券交易市場 子基金經理公司子基金受益權單位數子基金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119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明細表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期 間 累計報酬率 三個月 1.16% 六個月 2.47% 九個月 3.02% 一年 4.34% 三年 19.33% 五年 NA 十年 NA 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25.13% 基金成立日 :2013/10/24 累計報酬率依報表日期作計算基準

120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時間 項目 最近年度 當年度截 至刊印日 前一季止 證券商名稱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紐幣 / 仟元 ) 手續費金額 ( 紐幣 / 仟元 )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 股票 債券 其他 合計 單位數 ( 仟個 ) 比例 (%)

121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 最近五年度基金費用比率表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單位 : 元 /% 項目 / 年度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交易手續費交易稅經理費保管費保證費其他費用 金額 396 1,999 1,732 1,513 1,345 費用率 0.00% 0.00% 0.00% 0.00% 0.00% 金額 NA NA NA NA NA 費用率 NA NA NA NA NA 金額 1,985,512 NA NA NA NA 費用率 3.87% NA NA NA NA 金額 4,780 25,896 27,892 29,405 27,940 費用率 0.01% 0.05% 0.05% 0.05% 0.05% 金額 NA NA NA NA NA 費用率 NA NA NA NA NA 金額 241,382 1,527,059 1,655,434 1,257,349 1,103,839 費用率 0.47% 2.95% 2.97% 2.14% 1.98% 合計 金額 2,232,069 1,554,954 1,685,057 1,288,267 1,133,124 費用率 4.35% 3.00% 3.02% 2.19% 2.03% 註 : 費用率 = 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 該年平均淨資產價值

122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報酬率表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年度 年度報酬率 備註 % % % % 2013 NA 本基金成立未滿一年 2012 NA 2011 NA 2010 NA 2009 NA 2008 NA 基金成立日 :2013/10/24

123 Time Series Time Period: 2013/10/24 to 2018/9/ Daily Price /3 2014/9 2015/3 2015/9 2016/3 2016/9 2017/3 2017/9 2018/3 2018/9 國泰紐幣 年期保本 Source: Morningstar 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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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封底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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