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 201,497,536.9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3. 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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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一定比例之投資包含高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 新基金名稱自 104 年 12 月 27 日生效 一 基金名稱 :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一定比例之投資包含高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二 基金種類 : 組合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 基金概況 壹之九說明, 第 2 頁 )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國內 外子基金六 基金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 澳幣七 核准發行總面額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核准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整第一次申報生效追加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貳佰億元整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包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其中包含 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捌拾億元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拾億元 3. 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拾億元八 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壹拾億個單位, 第一次申報生效追加淨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貳拾億個單位

2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 201,497,536.9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3. 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注意事項 : 一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二 本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三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請詳見第 23 頁至第 17 頁 有關本基金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25 頁至第 28 頁 有關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請詳見第 36 頁至第 40 頁 有關基金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請詳見第 15 頁至第 17 頁 投資人與基金公司發生爭議之處理方式請詳見第 72 頁 四 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 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且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 ( 右方 基金配息組成資訊查詢 專區揭露各配息型基金近 12 個月內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供查詢, 投資人於申購時應謹慎考量 五 本基金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於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或國際證券分公司 (OSU) 銷售者, 其銷售對象以非中華民國之居住民為限 六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七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高收益債券基金之投資標的涵蓋低於投資等級之垃圾債券, 故需承受較大之價格波動, 而利率風險 信用違約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也將高於一般投資等級之債券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之投資標的包含政治 經濟相對較不穩定之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 因此將面臨較高的政治 經濟變動風險 利率風險 債信風險與外匯波動風險 八 匯率變動風險 : 本基金以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及澳幣計價, 如投資人以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申購本基金,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買價與賣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

3 定 九 本基金投資子基金部分可能涉有重複收取經理費 本基金投資集團子基金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 十 本基金可進行外匯避險降低各計價級別承擔之匯率風險, 所產生之避險收益或損失, 若為可歸屬各計價級別者, 將由各計價級別自行承擔 十一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十二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1)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mops.twse.com.tw) 刊印日期 : 一 四年十二月

4 封裡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名稱 :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復興北路 378 號 5 樓至 9 樓網址 : 電話 :(02) 發言人姓名 : 段嘉薇職稱 : 總經理聯絡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vivian.tuan@allianzgi.com 二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網址 :www. firstbank.com.tw 電話 :(02) 三 受託管理機構無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無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名稱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 Hong Kong Branch 地址 :68th Floor, 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8 Financ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網址 : 電話 :(852) 六 基金保證機構無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無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無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 : 郭柏如 黃金澤會計師

5 封裡 事務所名稱 :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網址 : 電話 :(02) 十 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無十一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本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可免費前往索取或洽經理公司郵寄索取

6 目 錄 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基金性質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以下稱經理公司 ) 之職責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伍 基金投資 陸 本基金之投資風險揭露 柒 收益分配 捌 申購受益憑證 玖 買回受益憑證 壹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壹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壹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 )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信託契約第四條及第六條 )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信託契約第五條 )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信託契約第七條 )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柒 基金之資產 ( 信託契約第九條 )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信託契約第十條 )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一條 ) 壹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 壹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 壹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信託契約第十四條 ) 壹拾參 收益分配 ( 信託契約第十五條 ) 壹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 信託契約第十七條 ) 壹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信託契約第廿 及廿一及卅條 ) 壹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廿二條 ) 壹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廿三條 ) 壹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信託契約第廿四條 ) 壹拾玖 基金之清算 ( 信託契約第廿五條 ) 貳拾 受益人名簿 ( 信託契約第廿七條 )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 信託契約第廿八條 )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 信託契約第卅一條 )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 信託契約第卅四條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貳 公司組織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受處罰之情形... 72

7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壹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貳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特別記載事項 附錄一 投資地區(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附錄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聲明書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附錄七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附錄八 基金運用狀況

8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如下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包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第一次追加募集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壹幣貳佰億元, 合計為新壹幣參佰億元整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包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其中包含 : 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捌拾億元整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整 3. 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拾億元整 二 基準受益權單位與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 一 )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二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發行單位總數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包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第一次追加募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貳拾億個單位, 合計為參拾億個單位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包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以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除以首次銷售日當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該外幣對基準貨幣 ( 新臺幣 ) 之台北外匯交易所收盤匯率, 無條件捨去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得出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首次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 (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 201,497,536.9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3) 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一 )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整 1

9 ( 二 )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整 ( 三 )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整 ( 四 ) 每一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澳幣壹拾元整 四 得否追加發行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申報生效後, 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五 成立條件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成立日為民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於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以無實體帳簿劃撥方式發行之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為民國 101 年 1 月 4 日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本基金為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及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 日本店頭市場(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 ( 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 )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投資地區及標的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投資於債券型子基金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本數 )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 2

10 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二 ) 本基金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 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三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或買入短期票券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以前述方式保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四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 ( 不含人民幣 ) 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利率 債券或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與期貨選擇權, 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需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相關規定 考量本基金將投資一定比重於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及高收益債券基金 ( 投資比重將視全球經濟狀況之變化而動態調整 ), 而為了在市場波動時可有效降低資本損失, 保護投資人資產 維護其權益, 本基金將進行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以達到避險之目的 然而, 目前市場上衍生自利率或債券指數之避險工具與新興市場債券及高收益債券之相關性較低, 並無法有效規避相關風險, 而數據顯示無論市場大幅下跌時或以長期觀之, 利用股價指數期貨進行避險, 其效果大於利用衍生自債券指數 債券或利率之證券相關商品, 故本基金確有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必要性, 但其比重將不超過本基金所持有之新興市場債券基金與高收益債券基金之總市值, 並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相關規定 相關作業流程詳見第 20 頁, 相關風險詳見第 27 頁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暨本基金投資子基金各類股份 (share) 之決策標準 ( 一 ) 投資策略 1. 本基金以追求長期穩健之報酬為目標, 透過總體分析決策模式, 決定資產配置 總 3

11 體面決策因素包括總體經濟指標 央行貨幣政策 利率水準 政府政策 法令變化等因素, 由研究團隊進行不同區域及各種類債券之分析, 包括信用市場利差之變化, 殖利率曲線之形狀, 及各市場之利率水準, 決定相對投資價值較高之區域及種類配置 並進行子基金之 (a) 質之分析 : 基金公司之投資理念 基金公司之管理資產規模 基金公司之研究團隊 投資哲學及投資策略 (b) 量之分析 : 分析各子基金報酬率及波動率 夏普指數 (Sharpe ratio) 績效指數(Information ratio) α 值 配息等數據 2. 在投資策略上, 以基本面所決定之結論為依據, 分析各子基金之投資內容 投資屬性及投資策略, 進行子基金之投資, 追蹤投資風險, 並透過基金經理人之專業判斷, 採取避險部位, 提供投資人穩健之投資報酬 以資產保護為主要目的下, 將採用期貨等方式進行避險, 透過多面向的分析 ( 例如相關性 波動度及成交量等 ), 挑選適當的避險工具, 並搭配對景氣的展望做動態調整 ( 二 ) 投資特色本基金著眼於固定收益商品的穩定特性, 以多元化債券型子基金為主要投資標的, 透過由上到下 (Top-Down) 的宏觀經濟趨勢判斷, 選出在各個景氣位置中最具競爭優勢的區域與類型, 發掘債券基金當中值得投資的標的, 在不提高波動度的情況下增加更多報酬的機會 1. 相對穩定配息機制 : 本基金著眼於固定收益資產較穩定配息及穩健增長之特性, 以多元化債券型子基金為主要投資範疇, 著重但不限於佈局較高利息收益之標的 透過投資團隊對於總體經濟環境長期趨勢以及短期動能的綜合研判, 結合安聯資產管理海外研究資源, 決定基金資產最佳配置 2. 資產保護為主, 收益強化為輔 : 為提供投資人長期有效的資產增值及保護資產, 本基金將依市場狀況調整投資部位比重 此外, 在金融市場大幅震盪時, 基金經理團隊將參考景氣領先指標 採購經理人指數 企業信心指數 經濟活動指標等總體經濟數據, 以及債券市場分析, 採取由上而下, 質量並重的方式, 區分 低度 中度 高度 避險, 進而決定投資組合的避險水位 基金經理團隊並將藉由各資產間相關性及波動程度之動態分析, 依據不同的商品屬性, 在各類衍生性金融商品及 ETF 中, 決定最佳的投資組合避險工具, 以規避基金資產大幅下跌之風險 3. 全球化多元債券配置 : 透過不同類別 不同區域的債券投資標的配置, 降低單一區 4

12 域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所投資之子基金類型涵蓋廣泛的債券評等 短中長期的存續期間以及各債券類別, 在不同景氣循環階段尋找出獲利空間, 提供一個較不受全景氣循環影響的低波動商品 4. 縝密的投資流程 : 透過不同的研究資源及嚴謹的投資研究程序, 將可降低風險及增加投資價值 在投資程序上, 投資團隊綜合總體經濟 財經政策及金融市場表現, 透過全面而系統性的分析流程, 判斷景氣趨勢, 形成投資決策的輔助工具, 並考量投資種類及商品的風險程度, 以形成投資策略, 並同時判斷景氣趨勢與經濟成長動能, 及分析不同避險工具的相關性及波動度, 調整本基金投資組合之避險部位, 建立避險組合, 以達本基金追求穩定收益和資產保護之投資目標 另外, 本基金將定期檢討策略及基金績效, 以確保投資策略被充分執行 5. 較低的匯率風險 : 本基金以新臺幣計價, 投資人於申購或買回時, 不直接涉及新臺幣兌換外幣的匯率風險 基金資產於匯出投資時所產生的匯率風險, 基金經理人於評估避險成本與貨幣相對價值後, 將可選擇利用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或其他經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之操作, 進行外匯避險, 降低匯率波動風險對基金淨值的影響 此外, 本基金所投資之子基金採取多元化幣別投資, 亦能在外匯市場波動時, 達到自然避險的效果 6. 長期資產穩健增長的投資工具 : 面對低報酬 高波動的投資新常態, 本基金致力為投資人創造 (a) 較穩定的債券配息 (b) 較低波動度 (c) 潛在的債券資本利得機會 (d) 相較單一基金更加分散風險的投資機會 (e) 較低的匯率風險 (f) 以相對低廉的管理費, 取得參與境外基金投資的機會 適合做為投資人長期資產穩健增長的投資工具 ( 三 ) 本基金投資子基金各類股份 (share) 之決策標準一般共同基金通常依據手續費收取方式 分配收益與否或購買金額區分不同類別或型式之股份 (share), 因不同類別或型式之股份, 各類別之間的每股資產淨值可能不同, 以反映收益的累計或分配, 或不同的費用收取方式 本基金於選擇投資標的時, 將以最小化交易成本為目標, 針對可投資標的之可投資類別或型式之股份 (share) 加以選擇, 以符合投資人之利益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為組合型基金, 以多元化債券型子基金為主要投資範疇, 並依市場狀況調整投資部位比 5

13 重及避險策略 本基金風險收益等級之分類為 RR3, 適合欲參與固定收益資產長期增長潛力的穩健型投資人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係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產業, 由低至高, 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惟此風險報酬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十二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自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起開始銷售, 自銷售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第一次追加募集自民國 102 年 5 月 15 日申報生效, 並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後開始銷售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為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十三 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十四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均應以所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首次銷售日或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其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本公開說明書第 1 頁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所列該計價幣別之面額 ( 三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依發行價格一定比例, 訂定合理之申購手續費收取標準, 並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現行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 ( 一 ) 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新臺幣計價 A B 類型受益憑證皆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二 ) 前開期間之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 1.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 (1) 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新臺幣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 6

14 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2) 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美元貳仟元整 ; 美元計價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壹萬元整 (3) 人民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 ; 人民幣計價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陸萬元整 (4) 澳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澳幣貳仟元整 ; 澳幣計價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澳幣壹萬元整 2. 申購人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 (1) 新臺幣計價 A B 類型受益憑證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2) 外幣 ( 美元 / 人民幣 / 澳幣 ) 計價之受益權單位現階段暫不開放定期定額申購 ( 三 ) 上述 ( 一 ) ( 二 ) 所述之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如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申購本基金者或投資型保單 網際網路交易規則另有規定 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者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 四 )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辦理有關轉申購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茲說明如下 : 1.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2. 受益人申請不同基金間之同一貨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轉申購,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此轉申購屬同一貨幣間轉換, 無匯率兌換問題 目前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開放轉申購 目前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開放轉申購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申購人於經理公司辦理申購手續時, 以現金方式申購者, 須於申購當日銀行營業時間內直接匯至基金帳戶, 並提供已給付申購價金之證明文件 若未符合經理公司受益權單位申購之相關規定, 為防制洗錢之目的, 經理公司得拒絕其申購 如透過銷售機構辦理申購者, 應依各銷售機構之防制洗錢相關規定為準 十七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 7

15 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申請部分買回者, 買回後剩餘之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下表所列之單位數時, 經理公司得為全部買回之執行, 但剩餘單位數因未滿短線交易期間 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申購本基金者或投資型保單 網際網路交易規則另有規定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本基金買回開始日為民國 101 年 2 月 1 日 各類型受益憑證之最低剩餘受益權單位數計價幣別 A 類型受益憑證 ( 不分配收益 ) B 類型受益憑證 ( 分配收益 ) 新臺幣伍佰單位伍佰單位美元貳拾單位壹佰單位人民幣壹佰單位陸佰單位澳幣貳拾單位壹佰單位十八 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惟為避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不滿十四日即申請買回者, 視為短線交易 對於從事短線交易者, 受益人申請買回, 應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目前短線交易者應支付之買回費用為百分之. 三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十九 買回價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即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受益人向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買回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二十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為避免受益人 短線交易 頻繁, 稀釋基金之獲利, 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29 條規定, 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對於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定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受益人或投資人, 除應扣除該筆交易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將該費用歸入基金資產外, 並得拒絕該受益人或投資人之新增申購 有關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買回費用,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8 頁十八 買回費用及第 34 頁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第( 四 ) 項及第 37 頁之案例說明 8

16 二十一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地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公開說明書所訂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或子基金註冊地或子基金指定之申購買回作業平台, 因國定例假日停止交易或依該子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之規定暫停計算淨資產價值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 係指公告日前一年底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 含 ) 之國家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經理公司應於每年 1 月 10 日 ( 含 ) 前於經理公司網站或公會網站上公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當年度之例假日, 如上述達該一定比率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休假日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至少提前一週於經理公司網站或公會網站公告 臨時性假日 係指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40%) 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 子基金註冊地或子基金指定之申購買回作業平台, 如因颱風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導致有下列情事者而被認定為本基金臨時性假日者, 即為非基金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經理公司網站或公會網站公告 ( 一 ) 若主要交易所 / 子基金註冊地 / 子基金指定之申購買回作業平台宣佈該日全天停止交易, 即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 二 ) 若主要交易所 / 子基金註冊地 / 子基金指定之申購買回作業平台宣佈停止開盤或交易, 但可能視情況恢復交易, 可先行啟動 臨時性假日 之預備機制 ; 惟之後若其恢復交易, 該日仍視為正常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 三 ) 若該主要交易所 / 子基金註冊地 / 子基金指定之申購買回作業平台當日為正常開盤或交易, 但其後因臨時性之狀況停止交易或提早收盤, 該日仍視為正常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二十二 經理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1.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部份, 不收取經理費 另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註 : 本基金投資集團子基金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 且投資集團子基金( 不含 ETF) 之經理費將減半計收 9

17 二十三 保管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一二 (0.12%)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是否分配收益 ( 一 ) 本基金 A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二 ) 原則上,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如下 : 1. 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子基金收益分配扣除相關費用後為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但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本基金應負擔之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各項成本費用及收益平準金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可併入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2. 可歸屬於各計價幣別並於中華民國境外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得併入 B 類型各該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 三 ) 經理公司得依該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 於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每月依本條第三項規定之時間,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惟當月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 ( 含 ) 前分配之 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 但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本基金應負擔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各項成本費用及收益平準金後之餘額如為正數而併入可分配收益時, 或可歸屬於各計價幣別並於中華民國境外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之餘額如為正數而併入可分配收益時, 應洽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分配 有關前述收益分配, 其收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 四 )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 10

18 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 五 )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但每月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未達新臺幣參佰元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未達美元壹佰元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未達人民幣陸佰元 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未達澳幣壹佰元時, 受益人 ( 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申購本基金者或投資型保單 網際網路交易規則另有規定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 授權經理公司以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 且申購手續費為零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 六 ) 每月配息範例 :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月之收益分配項目內容如下 : 1. 假設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 ( 不含期貨 選擇權 外匯及遠期外匯 )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之餘額如為負數, 則不併入 可分配收益 之計算, 如範例 1 ( 範例 1) 資產負債報告書 - B 類型各計價幣別資料日期 : 資產金額 (NTD) 基金 10,000,000,000 活期存款 10,000,000 短期票券 3,000,000 應收現金股利 5,000,000 應收利息 1,000,000 資產合計 10,019,000,000 負債應付買入證券款 (3,000,000) 應付買回受益憑證款 (12,000,000) 應付費用 (8,000,000) 負債合計 (23,000,000) 淨資產合計 9,996,000,000 資本帳戶內容 : 基金 10,000,000,000 已實現資本利得 3,000,000 11

19 資本損失 (5,000,000) 已實現資本損失 (1,000,000) 未實現資本損失 (4,000,000) 已實現資本利得 - 匯率避險 2,000,000 資本損失 - 匯率避險 (2,000,000) 已實現資本損失 - 匯率避險 (1,000,000) 未實現資本損失 - 匯率避險 (1,000,000) 累積淨投資收益 (2,000,000) 資本帳戶合計 9,996,000,000 在外流通之收益權單位數計算 1,000,000,000 單位 每單位平均淨資產 ( 範例 1) 可分配收益表 - B 類型各計價幣別 資料日期 : 金額 (NTD)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利息收入 - 外幣 100,000,000 現金股利 - 外幣 3,000,000 收入合計 103,000,000 本期費用 0 減 : 本年度已分配收益 0 期末可分配收益餘額 103,000,000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 (2,000,000) 收益平準金 3,000,000 各項費用 (8,000,000) 期末可分配資本收益餘額 < 0 (7,000,000) 範例 1: 2014 年 7 月底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假設資料如下 : 基金單位數為 1,000,000,000 單位 期末可分收益全數分配, 每單位分配金額為 元 103,000,000/1,000,000,000=0.103 除息交易日分錄 借 : 本期發放淨投資收益 103,00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103,000,000 12

2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借 : 應付收益分配 103,000,000 貸 : 銀行存款 103,000, 假設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 ( 不含期貨 選擇權 外匯及遠期外匯 )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之餘額如為正數, 則可併入 可分配收益 之計算 另可歸屬於各計價幣別並於中華民國境外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得併入 B 類型各該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如範例 2 ( 範例 2) 資產負債報告書 - B 類型各計價幣別資料日期 : 資產金額 (NTD) 基金 10,013,000,000 活期存款 10,000,000 短期票券 3,000,000 應收現金股利 5,000,000 應收利息 1,000,000 資產合計 10,032,000,000 負債應付買入證券款 (2,000,000) 應付買回受益憑證款 (12,000,000) 應付費用 (8,000,000) 負債合計 (22,000,000) 淨資產合計 10,010,000,000 資本帳戶內容 : 基金 10,000,000,000 已實現資本利得 14,000,000 資本損失 (8,000,000) 已實現資本損失 (1,000,000) 未實現資本損失 (7,000,000) 已實現資本利得 - 匯率避險 3,000,000 資本損失 - 匯率避險 (2,000,000) 已實現資本損失 - 匯率避險 (1,000,000) 未實現資本損失 - 匯率避險 (1,000,000) 累積淨投資收益 3,000,000 13

21 資本帳戶合計 10,010,000,000 在外流通之收益權單位數計算 1,000,000,000 單位 每單位平均淨資產 ( 範例 2) 可分配收益表 - B 類型各計價幣別 資料日期 : 金額 (NTD)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利息收入 - 外幣 100,000,000 現金股利 - 外幣 3,000,000 收入合計 103,000,000 本期費用 0 減 : 本年度已分配收益 0 期末可分配資本收益餘額 1,000,000 期末可分配資本收益餘額 - 匯率避險 1,000,000 期末可分配收益餘額 105,000,000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 6,000,000 收益平準金 3,000,000 各項費用 (8,000,000) 期末可分配資本收益餘額 > 0 1,000,000 範例 2: 2014 年 7 月底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假設資料如下 : 基金單位數為 1,000,000,000 單位 期末可分收益全數分配, 每單位分配金額為 元 105,000,000/1,000,000,000=0.105 除息交易日分錄借 : 本期發放淨投資收益 103,000,000 本期發放資本利得 2,00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105,000,00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 借 : 應付收益分配 105,000,000 貸 : 銀行存款 105,000,000 14

22 貳 基金性質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 100 年 12 月 5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國內外之子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暨第一次追加募集補充合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三 基金成立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本基金首次募集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單位, 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佰億元整, 於民國 102 年 5 月 6 日申請第一次追加募集 ( 已達到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金管會核准發行之壹拾億個單位數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並經金管會 102 年 5 月 15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申報生效第一次追加募集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以下稱經理公司 ) 之職責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 15

23 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 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 ( 二 ) 款至第 ( 四 ) 款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 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 16

24 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十一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及澳幣作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以投資人所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 二 ) 可歸屬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 三 ) 本基金基準貨幣及匯率換算風險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與面額, 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7

25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或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境外基金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三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六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 18

26 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其中有關證券集中保管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九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予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保管契約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為必要之處置及通知經理公司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十二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9

27 十四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五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六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七 除前述所列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伍 基金投資一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 請參閱 基金概況 壹所列九說明, 第 2 頁 ) 二 證券投資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一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 : 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 由研究人員或基金經理人依據國內外金融局勢 證券市場總體經濟分析及子基金投資分析, 作成投資分析報告,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標的之投資依據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 並衡量當時市場狀況, 做出投資決定, 同時製作投資決定書, 並經投資管理處相關作業人員與權責主管覆核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 執行買賣有價證券並作成基金投資執行紀錄, 交易員執行完畢後執行結果應經交易部相關作業人員與權責主管覆核 若執行時發生差異, 則需填寫差異原因 4. 投資檢討 : 由基金經理人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並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其中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及投資標的檢討 ( 二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 20

28 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階段 1. 交易分析 : 基金經理人或具備期貨交易知識或經驗之人員負責交易分析工作, 並提出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報告書, 作為基金經理人交易參考之使用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報告, 選定交易標的並製作期貨 / 選擇權交易決定書, 並經投資管理處相關作業人員與權責主管覆核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 執行買賣有證券相關商品並作成基金投資執行紀錄, 交易員執行完畢後執行結果應經交易部相關作業人員與權責主管覆核 4. 交易檢討 : 基金經理人應於投資決策暨檢討會議中, 檢討前月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績效, 如未符合預期標準, 並應提出改善辦法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姓名 : 許家豪學歷 : 中正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碩士經歷 :100 年 3 月加入德盛安聯投信 98/08-100/03 日盛投顧投研部經理 95/04 98/07 日盛證券研究部專案經理 92/09 95/04 元富投顧研究部研究襄理姓名 : 林素萍學歷 : 美國德州大學阿靈頓分校 MBA 經歷 :90 年 9 月加入德盛安聯投信復華證券國際業務部 (90/3-90/07) 中日證券債券交易員 (86/08-89/08) 權限 : 二位經理人之權限完全相同, 所有投資決定皆需二位經理人共同同意後始得進行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且依據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之法令運用本基金 21

29 與多重經理人制之差異 : 共同經理人制之下, 二位經理人皆需對基金整體投資範圍進行研究, 且共同對於基金整體投資決策負責 ; 但多重經理人制下, 核心經理人乃對於基金整體投資範圍進行研究並為整體投資決策負責, 協管經理人僅針對其所負責之範圍進行研究及負責 ( 四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姓名 : 許家豪 林素萍 (104/01/12- 迄今 ) 姓名 : 許家豪 徐朝貞 (101/04/01-104/01/11) ( 五 ) 本基金經理人許家豪同時管理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 ) 基金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基金與安聯目標收益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目標收益 ) 基金, 經理公司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應落實 中國牆 制度外, 經理公司建立 中央集中下單制度, 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稽內控制度之考量, 應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2.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有價證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有價證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3. 基金經理人因於前述特殊之情形下, 對同一有價證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時, 應提出投資決策說明依據, 經部門主管核可後, 始得執行 投資決策記錄並應適當存檔備查 本基金經理人林素萍同時管理安聯全球債券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全球債券 ) 基金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基金 安聯台灣貨幣市場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台灣貨幣市場 ) 基金與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 ) 基金, 經理公司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應落實 中國牆 制度外, 經理公司建立 中央集中下單制度, 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稽內控制度之考量, 應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22

30 2.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有價證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有價證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3. 基金經理人因於前述特殊之情形下, 對同一有價證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時, 應提出投資決策說明依據, 經部門主管核可後, 始得執行 投資決策記錄並應適當存檔備查 三 本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2.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3. 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 ; 4.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5.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6.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7. 投資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8.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10.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1.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 23

31 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12.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書 ; 13.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14.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述 ( 一 ) 規定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三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 一 ) 所列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 一 ) 所列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部分之證券 四 本基金參與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投資於國內之子基金者 : 1. 處理原則 (1)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2) 經理公司及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受益人會議委託書或藉行使所持有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處理流程及方法 (1) 經理公司接獲通知書並統計各子基金持有股數與通知書是否相符, 並核對無誤後交由投資管理部負責人員 (2) 參與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表決內容經投資管理部門主管 ( 或權責主管 ) 核准後, 指派代表出席 (3) 除依法得指派外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之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親自代表本基金出席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4) 待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結束後, 指派與會人員應填寫出席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報告, 敘明表決結果及決議重點, 併同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通知書 出席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經投資管理部門主管 ( 或權責主管 ) 核閱後歸檔, 循序編號後, 至少保存五年 ( 二 ) 投資於國外之子基金者 : 24

32 1. 處理原則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子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必要時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出席受益人會議 2. 處理流程及方法若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出席受益人會議時 (1)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國外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 並將相關書面資料送交經理公司 (2) 經理公司比照國內之處理原則及流程行使表決權 五 本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載明事項 ( 一 )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請參閱 附錄一 ( 二 )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請參閱 附錄一 ( 三 ) 本基金因外匯收支所從事之避險交易, 其避險方法如下 : 為了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本基金之投資收益, 經理公司得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 ( 不含人民幣 ) 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四 ) 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子基金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詳見前述四 ( 二 ) 投資於國外之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陸 本基金之投資風險揭露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本基金為組合式基金, 不投資個別股票發行公司, 惟所涵蓋之子基金可能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本基金所投資之子基金可能因其投資標的或產業之循環週期而產生一定之波動程度, 仍可能對本基金之投資績效產生影響 25

33 三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所投資之子基金可能由於市場流動性之因素, 致使投資標的無法適時買進或賣出, 進而導致實際交易價格可能與標的資產本身產生價差, 影響本基金淨值或延緩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 此外, 若本基金所投資之子基金投資於有買回期限之債券型基金, 因變現時間較長, 可能有無法在短期內出脫之風險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可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期能降低外幣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同時, 本基金以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 澳幣計價, 如投資人以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申購本基金,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買價與賣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所投資之子基金, 其投資地區之政治 社會或經濟情勢變動, 包括海外市場政治 社會之不穩定局勢, 台灣與他國間的外交關係, 海外各國經濟條件不一 ( 如通貨膨脹 國民所得水準 國際收支狀況 資源自足性 ) 等, 均可能影響子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有價證券價格波動, 並直接或間接對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產生不良影響 六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本基金所投資之子基金於各主要市場進行交易, 因此個別子基金將面對不同之經紀商及受託銀行, 雖相關經紀商及受託銀行乃依循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令規定進行交易, 惟仍有可能面臨不同機構之信用與財務風險 本基金存放現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信用評等標準, 惟仍無法完全排除信用風險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一 ) 國內債券型基金 : 利率風險 債信風險 ( 二 ) 國內貨幣市場型基金 : 利率風險 債信風險 ( 三 ) 國外債券型基金 : 利率風險 債信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 ( 四 ) 國外貨幣市場型基金 : 利率風險 債信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 26

34 ( 五 )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國外債券型 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利率風險 債信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經金管會核准後, 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期貨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 即便進行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投資人須了解期貨交易可能有以下的風險 ( 一 ) 基差風險 : 即現貨與期貨價格差異, 將造成避險之誤差 ( 二 ) 價格風險 : 期貨波動幅度通常因短時間的大量買單或賣單使價格劇烈變動, 相對於現貨市場有較高的價格波動風險 ( 三 ) 槓桿風險 : 以保證金作為履約的擔保, 當期貨市場行情不利於本基金所持契約時, 產生保證金虧損與追繳之風險 ( 四 ) 轉倉風險 : 近月期貨到期需轉倉至遠月期貨, 若近月與遠月期貨價格並不一致, 即產生轉倉風險 ( 五 ) 流動性風險 : 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 本基金所持之期貨契約可能無法反向沖銷, 導致契約無法反向沖銷之風險, 或因當地交易所因不可預知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 將產生流動性風險 ( 六 ) 實物交割風險 : 除期貨交易所規定不得進行現貨交割者外, 本基金持有之期貨契約未能於最後規定日期前為反向沖銷時, 有可能必須辦理現貨交割, 但當本基金無現貨可供交割時, 則需要透過現貨市場辦理交割事宜, 而有實物交割之風險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本基金未從事有價證券之出借或借入 十一 其他投資風險 ( 一 ) 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之風險因高收益債券基金之投資標的涵蓋低於投資等級之垃圾債券, 故需承受較大之價格波動, 而利率風險 信用違約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也將高於一般投資等級之債券 ( 二 ) 投資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之風險因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之投資標的包含政治 經濟相對較不穩定之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 因此將面臨較高的政治 經濟變動風險 利率風險 債信風險與外匯波動風險 27

35 ( 三 ) 本基金在外匯避險方面, 將依本基金匯率避險策略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之規定辦理, 相關交易可能存在利差成本 ( 四 ) 投資商品 ETF 放空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特性及風險 : 1. 商品型 ETF 放空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特性 : 商品型 ETF 乃在追蹤主要商品現貨以及期貨衍生品市場之走勢 放空型 ETF 為運用放空股票 期貨等方式追蹤反向每日現貨指數報酬的 ETF 槓桿型 ETF 為運用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 除了其連結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達到其財務槓桿的效果 2. 主要投資風險說明如下 : 商品型 ETF 其投資風險包含商品現貨本身的價格變動風險以及期貨轉倉風險 折溢價風險 ; 當市場處於正價差時, 因在期貨轉倉時成本會增加, 有可能造成追蹤誤差提高 而放空型 ETF 其投資風險上由於放空型 ETF 的流動性通常比作多型 ETF 低, 因此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動性風險, 以及市場風險 期貨所衍生的轉倉風險與折溢價風險 槓桿型 ETF 除了投資連結指數之成分股外, 也投資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來達到財務槓桿效果 ( 例如期貨 選擇權等 ),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用交易一般, 具有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擁有較高的市場風險 而因 ETF 本身與追蹤指數間的回報差異產生的追蹤誤差風險, 追蹤誤差風險與 ETF 本身的槓桿程度也成正比 ( 五 ) 投資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特性及風險 1. 投資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特性 : 將投資人與投資的不動產間的法律關係, 由直接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關係, 轉變為持有有價證券, 將不動產由原先僵固性的資產型態轉化為流動性的有價證券型態 不動產證券化是將一個或數個龐大且不具流動性的不動產, 透過細分為較小單位並發行有價證券給投資人的方式, 達到促進不動產市場及資本市場相互發展的目標 由於不動產流動性低,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原則上為封閉型基金, 主要是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以投資不動產 不動產相關權利 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而成立之基金 2. 主要之風險說明如下 : (1) 流動性風險 : 由於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在推出初期, 台灣市場 28

36 上流通商品不多, 同時發行條件各有差異, 買方接受程度相較其他商品低, 因此在發展初期流動性將較差 (2) 價格風險 : 由於此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土地與建物, 若土地與建物價格漲跌波動太大時, 連帶也會影響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價格 ; 再加上封閉型基金是根據市場實際售價計算淨值 市場對不動產的預期 ( 多空 ) 是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最大的交易風險 ( 六 ) 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特性及風險 1. 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特性 : 將投資人與投資的不動產間的法律關係, 由直接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關係, 轉變為持有有價證券, 將不動產由原先僵固性的資產型態轉化為流動性的有價證券型態 不動產證券化是將一個或數個龐大且不具流動性的不動產, 透過細分為較小單位並發行有價證券給投資人的方式, 達到促進不動產市場及資本市場相互發展的目標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係指委託人移轉其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構, 並由受託機構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以表彰受益人對該信託之不動產 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所生利益 孳息及其他收益之權利而成立之信託 2. 主要之風險說明如下 : (1) 流動性風險 : 由於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在推出初期, 台灣市場上流通商品不多, 同時發行條件各有差異, 買方接受程度相較其他商品低, 因此在發展初期流動性將較差 (2) 價格風險 : 且由於此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土地與建物, 若土地與建物價格漲跌波動太大時, 連帶也會影響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價格 市場不動產實際景氣的好壞會影響不動產 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所生利益 孳息及其他收益, 進而影響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價格 (3) 管理風險 : 不動產資產證券化商品管理公司的專業度, 將影響其所選擇的不動產型態 標的等品質, 可能對本公司投資標的造成影響 (4) 信用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之不動產資產信託證券雖均具備一定的信用評等, 仍有發生信用風險的可能 (5) 利率變動的風險 : 由於該證券乃依未償付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因 29

37 此, 利率變化亦將造成投資標的之價格變動, 存在利率變動之風險 柒 收益分配 請見壹所列第二十四之說明, 第 10 頁 捌 申購受益憑證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購價金 於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 首次開戶者應加附開戶所需文件 )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申購人如以郵寄方式申購者, 應將填妥之申購書 ( 首次開戶者應加附開戶所需文件 ) 及已給付申購價金之證明文件, 寄至 台北市復興北路三七八號五樓至九樓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收 ( 二 ) 各基金銷售機構每日收件截止時間 : 經理公司為週一至週五下午 4:00 止, 但以現金方式申購者, 須於申購當日銀行營業時間內直接匯至基金帳戶, 以支票 ( 註 1) 方式申購者, 須於申購當日下午 2:45 前交付至經理公司營業處所, 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惟不得逾每日下午 4:00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經公告後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外, 逾時提出申請者,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註 1 : 以支票申購者, 以支票兌現日為其申購日 ( 三 )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 並於當日將申購價金匯入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購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 四 ) 其他事項 : 1.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 美國國會立法通過 2010 年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 簡稱 FATCA ), 其目的在提供美國稅捐機關有關美國納稅人之資訊, 以及改善美國納稅人就美國境外金融資產與帳戶的納稅合規情形 30

38 其中,FATCA 要求本基金須登記及擴大申報並扣繳稅款 此申報規定是要辨識本基金之特定類型投資人及揭露該類投資人之資訊 本基金若不符 FATCA 規定, 可能須就支付予本基金之特定款項 ( 例如美國來源之利息與股息, 以及可能產生該等美國來源收益之證券處分收益等 ) 扣繳 30% 之預扣稅 本基金如未符合 FATCA 規定, 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損失 因此, 本基金可能必須向美國稅捐機關申報並揭露特定投資人資訊或就支付予該等投資人之特定款項為扣繳稅款 在相關法律許可範圍內, 投資人將視為同意本基金採取前述措施 此外, 投資人如為美國納稅人或於嗣後成為美國納稅人, 須立即告知經理公司 倘若美國政府與中華民國簽訂跨政府協議 ( 即所謂 IGA), 該跨政府協議可能要求將 FATCA 之法令或規定連同該法之修正 修訂及 / 或豁免事項, 一併納入本基金須遵守之規範 此種情況下, 本基金將須遵守該跨政府協議及所施行之法令 投資人宜就 FATCA 及任何跨政府協議之可能稅負影響 / 後果, 徵詢專業顧問之意見 2. 美國納稅人 美國納稅人 係指美國公民或自然人居民; 在美國組織設立或依美國或美國任一州法律組織設立之合夥事業或公司 ; 符合以下要件之信託 :(i) 美國境內法院有權依相關法律就有關信託管理之近乎一切事宜發出命令或作成判決, 且 (ii) 一位或多位美國納稅人有權掌控該信託之所有重大決策 ; 或擁有美國公民或居民身分之被繼承人之遺產 此定義之解釋將依據美國 國稅法 請注意 : 已失其美國公民身分且居住於美國境外之人於某些情況下仍可能被視為美國納稅人 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不得向美國納稅人募集或出售予任何美國納稅人 申購人須聲明並非美國納稅人, 且並非代表美國納稅人取得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或取得之目的並非為出售予美國納稅人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均應以所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31

39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首次銷售日或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其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本公開說明書第 1 頁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所列該計價幣別之面額 ( 三 ) 最低申購金額 : 1. 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新臺幣計價 A B 類型受益憑證皆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2. 前開期間之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 (1)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 A. 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憑證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新臺幣 B 類型受益憑證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B. 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美元貳仟元整 ; 美元計價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壹萬元整 C. 人民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 ; 人民幣計價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陸萬元整 D. 澳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澳幣貳仟元整 ; 澳幣計價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澳幣壹萬元整 (2) 申購人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 A. 新臺幣計價 A B 類型受益憑證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B. 外幣 ( 美元 / 人民幣 / 澳幣 ) 計價之受益權單位現階段暫不開放定期定額申購 3. 上述 ( 一 ) ( 二 ) 所述之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如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申購本基金者或投資型保單 網際網路交易規則另有規定 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者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4.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辦理有關轉申購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茲說明如下 : (1)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32

40 (2) 受益人申請不同基金間之同一貨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轉申購,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此轉申購屬同一貨幣間轉換, 無匯率兌換問題 目前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開放轉申購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依發行價格一定比例, 訂定合理之申購手續費收取標準, 並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現行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 五 )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計算基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 10:00 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時,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六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下列方式給付之 : 1. 現金 2. 匯款 轉帳 3. 票據 : 應以經理公司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支付, 並以兌現日為申購日,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本基金自受益憑證首次發行後所受理之申購,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一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 33

41 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申購人應同時繳回申購書, 未繳回者自申購價金返還日起失效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本基金已於民國 101 年 1 月 2 日成立 五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玖 買回受益憑證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受益人得於任一營業日填妥買回申請書, 並攜帶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及所需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 二 )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申請部分買回者, 買回後剩餘之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下表所列之單位數時, 經理公司得為全部買回之執行, 但剩餘單位數因未滿短線交易期間 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申購本基金者或投資型保單 網際網路交易規則另有規定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各類型受益憑證之最低剩餘受益權單位數計價幣別 A 類型受益憑證 ( 不分配收益 ) B 類型受益憑證 ( 分配收益 ) 新臺幣伍佰單位伍佰單位美元貳拾單位壹佰單位人民幣壹佰單位陸佰單位澳幣貳拾單位壹佰單位 ( 三 ) 各買回機構每日收件截止時間 : 經理公司為週一至週五下午 4:00 止 ; 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其他買回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惟不得逾每日下午 4:00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經公告後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提出買回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34

42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即受益人之買回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買回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 )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五之 ( 一 ) 所述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 三 )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五之 ( 二 )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 四 )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惟為避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不滿十四日即申請買回者, 視為短線交易 對於從事短線交易者, 受益人申請買回, 應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目前短線交易者應支付之買回費用為百分之. 三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五 ) 受益人向買回代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買回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等,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 三 ) 如有後述五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應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自該計算日起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憑證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35

43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部分買回無須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一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依信託契約所定比率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或子基金之經理公司停止受理買回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三 ) 有前述五之 ( 二 ) 所列 1 2 或 3 情事發生, 並經金管會核准得暫停計算淨資產價值時, 經理公司除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延緩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且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述五之 ( 一 ) ( 二 ) 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七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所有請求買回受益憑證者, 不得對特定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壹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36

44 2. 收益分配權 ( 僅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收益分配權 )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 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 ( 註一 )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保管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12% 申購手續費 現行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由經理公司 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買回費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 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惟為避免受益人進行 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 交易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不滿十四日即申請買回者, 視為短線交 易 對於從事短線交易者, 受益人申請買回, 應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百分之二 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目前短線交易實際收取之買回費用為買回價金之 0.3%, 例如 : 王先生於 97 年 5 月 2 日申購本基金 5,000 個單位, 於 97 年 5 月 15 日申請全數買回 5,000 個單位 由於其自 申購日起持有本基金單位數不滿十四個日曆日, 僅屆滿十三個日曆日, 視為短線交 易, 因此經理公司將對王先生之該筆買回交易收取其買回價金之千分之三 (0.3%) 之 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 =5,000 個單位 買回淨值 0.3% 但若王先生於 5/16 日才申 請買回本基金 5,000 個單位, 由於其持有該單位數已滿十四個日曆日, 將不視為短線 交易, 故不收取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則免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二 ) 預估每次新臺幣 100 萬元 其他費用 ( 註三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一 ): 但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部份, 不收取經理費 另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信 37

45 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 本基金投資集團子基金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 且投資集團子基金 ( 不含 ETF) 之經理費將減半計收 ( 註二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三 ): 包括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清算費用 ; 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 代為追償所需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捌之說明 )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除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買回費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自買回價金中扣除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財政部 (81) 台財稅第 號函 財政部 (91) 台財稅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一 )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 二 )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 三 )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3. 受益人為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或在中華民國有營業代理人或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者, 可能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計算基本稅額 另, 依財政部 96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得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統一編號 38

46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四 受益人會議 ( 一 ) 召開事由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二 ) 召開程序 1. 有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經理公司應即召開受益人會議 ;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 39

47 所 2. 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外幣計價受益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數得換算為一基準受益權單位數, 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計算 3.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ㄧ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 四 )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壹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一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但基 40

48 金成立日後開始銷售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或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應於首次或再次銷售日次一營業日起,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4.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6. 本基金之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8.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所選定之公告方式如下 : (1) 本基金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下列事項 : A. 本基金最新修訂之公開說明書 B. 本基金之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 C. 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於同業公會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 A.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需通知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C.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1

49 D.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E.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F.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G.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各類型受益憑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H.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I.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J.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K.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如買回費用之變更 基金經理人之變更 事務代理機構之指定變更 營業處所之變更等 )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 ( 一 )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 ( 一 )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 ( 一 ) 所列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四 ) 前述一之 ( 二 ) 所列 3.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人閱覽或索取 : 1. 最新公開說明書 2.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壹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有關本基金運用狀況,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八 42

50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一 本基金定名為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 Seasons Harvest Fund of Bond Funds) 二 本基金之經理公司為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一 二之說明, 第 1 頁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信託契約第四條及第六條 )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憑證及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憑證 二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五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六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43

51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後, 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十一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受益憑證, 免辦理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信託契約第五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捌之說明, 第 30 頁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信託契約第七條 )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五之說明, 第 1 頁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捌所列四之說明, 第 33 頁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柒 基金之資產 ( 信託契約第九條 )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 44

52 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第一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外幣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買回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六 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信託契約第十條 )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45

53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 三 ) 本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四 )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五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一所列 ( 一 ) 至 ( 四 ) 之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一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拾之說明, 第 36 頁 壹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參之說明, 第 15 頁 壹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 46

54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肆之說明, 第 17 頁 壹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信託契約第十四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九之說明, 第 2 頁 壹拾參 收益分配 ( 信託契約第十五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第二十四之說明, 第 10 頁 壹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 信託契約第十七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玖之說明, 第 34 頁 壹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信託契約第廿 及廿一及卅條 )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每營業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日 ) 完成 : ( 一 ) 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用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 二 )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初步資產價值 ( 三 ) 加減專屬各類型之損益,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資產淨值 ( 四 ) 前款各類型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 五 ) 第 ( 三 ) 款各類型資產淨值按第三十條第二項之結算匯率換算即得出以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計算及各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均以基準貨幣與各計價貨幣進行轉換, 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三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四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目前核定之計算標準及 47

55 作業辦法如 附錄二 及 附錄三 經理公司並應依照下列約定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 一 )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目前核定之計算標準如 附錄二 ( 二 ) 外國子基金 : 1. 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 由經理公司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 9 點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及路透社 (Reuters) 取具最近營業日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或無法取得最近收盤價格時,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註 :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說明如下 : (1) 應召開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情形持有國外上市 上櫃股權性質有價證券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存託憑證 ) 發生下列之一情事而暫停交易達連續七個營業日 國外債權性質有價證券達連續一個月, 應重新評價, 評價委員會應於應重新評價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營業日內召開評價委員會 : A. 個股非因股東會 (corporate action) 等事件之暫停交易 ; B. 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 C. 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如無重大爭議之情事, 亦得由委員會成員以電郵決議方式辦理 (2)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評價方法其評價方法依本公司 國外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評價方法 作業 資產評價涉及專業主觀判斷, 依評價結果計算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相關有價證券價格, 可能與該有價證券其後於市場得以實際賣出的價格有所不同, 評價委員會應以審慎及誠信原則評定有價證券合理的可能價格 2. 非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 由經理公司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 12 點前所取得各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最近對外公告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48

56 ( 三 ) 國外短期票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自買進日起至最近營業日止估列之應收利息為準 ( 四 )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由經理公司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 9 點依序自彭博資訊 ( Bloomberg) 及路透社 (Reuters) 取具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由經理公司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 9 點自相關資訊系統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及路透社 (Reuters) 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 9 點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及路透社 (Reuters) 取具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乃於每計算日下午 6 時完成, 惟若遇其所投資國外子基金有任何訊息宣告 ( 如收益分配, 分割, 合併等事宜 ), 須待國外各基金管理機構提供相關資訊確認時, 其淨值計算完成時間可能會稍受影響, 但仍會於每一計算日完成淨值計算 五 本基金非基準貨幣計價資產與基準貨幣之匯率兌換, 先按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最近營業日各該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 再按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所示最近營業日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收盤匯率為準, 如亦無法取得路透社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收盤匯率者, 則以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提供的收盤匯率為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六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分別按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價值, 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計算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點第四位, 以下四捨五入 七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但基金成立日後開始銷售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或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應於首次或再次銷售日次一營業日起,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註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方式及如何避免投資人利用時差進行擇時交易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計算淨資產價值涵蓋新臺幣資產之子基金及外幣資產之子基金二個層面 茲分述說明如下 :(i) 新臺幣資產之子基金均以當日 49

57 (T 日 ) 的淨資產價值為計算基礎, 不會產生因時差進行擇時交易的問題 ;(ii) 外幣資產之子基金因投資標的可能分布於全球各個時區, 實務上無法於 T+1 日及時取得各投資子基金之 T 日淨值, 因此計算外幣資產之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是以海外基金公司所公布前一營業日之基金單位淨值為計價標準 ; 如因該子基金註冊地非營業日因素則以最近之基金單位淨值為計算依據 投資人申購時以申購當日 (T 日 ) 之淨值申購, 經理公司於次一營業日公布其申購淨值 投資人買回時以次一營業日淨值買回, 經理公司於次二營業日公布其買回淨值 ( 二 ) 本基金所投資之各該子基金之投資地區 範圍分散於全球, 單一國家的漲跌對本基金淨值之影響有限, 且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載, 本基金係每月公布基金投資個別子基金名稱 淨資產價值 持有之受益權單位數及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此即可有效縮小投機投資人利用時差進行擇時交易套利空間, 此外將嚴格控管本基金每日申購與買回截止時限, 避免盤後或延遲交易, 更進一步避免投資人投機套利 壹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廿二條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50

58 壹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廿三條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壹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信託契約第廿四條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51

59 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壹拾玖 基金之清算 ( 信託契約第廿五條 ) 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52

60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簿 ( 信託契約第廿七條 )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 信託契約第廿八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拾所列四之說明, 第 39 頁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 信託契約第卅一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拾壹之說明, 第 40 頁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 信託契約第卅四條 )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廿一條第一項規定 53

61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代理人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 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54

6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 截至 104 年 11 月 30 日 ) 壹 事業簡介一 設立日期經理公司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廿六日成立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每股面額核定股本實收股本年月股本來源 ( 新臺幣元 ) 股數 ( 股 ) 金額 ( 新臺幣元 ) 股數 ( 股 ) 金額 ( 新台幣元 ) ,000, ,000,000 30,000, ,000,000 公司成立資本額三 營業項目 ( 一 ) 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 三 )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事務 ( 四 )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五 )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四 沿革 ( 一 ) 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品 基金名稱安聯亞洲小型企業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亞洲小型企業 ) 基金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安聯全球債券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全球債券 ) 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 ) 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 ) 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安聯四季成長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成長組合 ) 基金 - 新臺幣安聯四季成長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成長組合 ) 基金 - 美元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 ) 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 ) 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人民幣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人民幣安聯目標收益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目標收益 ) 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安聯目標收益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目標收益 ) 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安聯目標收益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目標收益 ) 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安聯目標收益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目標收益 ) 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安聯目標收益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目標收益 ) 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人民幣安聯目標收益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目標收益 ) 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人民幣 成立日 100 年 01 月 17 日 101 年 01 月 02 日 101 年 01 月 02 日 102 年 02 月 01 日 102 年 12 月 04 日 102 年 12 月 04 日 103 年 08 月 13 日 103 年 08 月 13 日 103 年 09 月 16 日 103 年 09 月 16 日 103 年 10 月 13 日 103 年 10 月 13 日 104 年 01 月 27 日 104 年 01 月 27 日 104 年 01 月 27 日 104 年 01 月 27 日 104 年 01 月 27 日 104 年 01 月 27 日 55

63 安聯全球生技趨勢 ( 原名稱 : 德盛全球生技大壩 ) 基金 - 美元 104 年 04 月 20 日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 ) 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人民幣 104 年 06 月 08 日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 ) 基金 - 新臺幣 104 年 06 月 09 日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 ) 基金 - 人民幣 104 年 06 月 09 日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 ) 基金 - 美元 104 年 06 月 09 日安聯中華新思路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中華新思路 ) 基金 - 新臺幣 104 年 09 月 14 日安聯中華新思路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中華新思路 ) 基金 - 人民幣 104 年 09 月 14 日安聯中華新思路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中華新思路 ) 基金 - 美元 104 年 09 月 14 日 ( 二 )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經金管會核准設立台中分公司及高雄分公司 ( 三 )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1. 本公司原任總經理何笛藤先生, 因屆齡退休, 經民國 93 年 7 月 19 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金管會核備委任高凡德先生為新任之總經理 2. 德商德利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93 年 8 月 27 日將其持有本公司之股份全數轉讓與德商德盛全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3.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德盛全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民國 93 年 8 月 31 日改派法人代表人由高凡德補任董事 4.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德盛全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民國 93 年 8 月 31 日改派法人代表人由高健文取代梅耀涵並接任監察人席位 5. 本公司原任董事何笛藤先生因屆齡退休, 於民國 94 年 2 月 15 日辭任董事 6. 德商德盛全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於 94 年 3 月間與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合併, 存續公司為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 7. 本公司於 95 年 12 月 28 日獲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並於 96 年 1 月 1 日受讓德盛安聯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之資產及業務 8. 本公司原任總經理高凡德先生, 辭任總經理一職, 經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另委任許慶雲女士為新任之總經理, 此業於民國 96 年 1 月 15 日經金管會核備在案 9. 高凡德先生於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當選為新任董事長, 業於民國 96 年 1 月 15 日經金管會核備在案 ( 本公司原任董事長朴富綱先生因股東改派董事, 不再擔任本公司董事長 ) 10.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於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改派法人代表人由麥佐治取代高健文並接任監察人席位 56

64 11.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於民國 99 年 2 月 5 日改派法人代表, 由高凡德 許慶雲 黎俊雄 段嘉薇及周偉德等五人擔任董事 麥佐治擔任監察人, 高凡德並於民國 99 年 2 月 10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續任董事長一職, 民國 99 年 3 月 19 日經金管會准予辦理 12. 本公司原任董事黎俊雄因個人因素於民國 99 年 6 月 30 日辭任董事 13.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指派法人代表, 由陳欣羚遞補擔任董事 14. 本公司原任董事陳欣羚及監察人麥佐治於民國 100 年 7 月 7 日分別辭任董事及監察人職務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於民國 100 年 7 月 7 日改派法人代表, 分別由歐以耕及陳欣羚接任董事及監察人席位 15.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於民國 101 年 9 月 10 日正式更名為德商 AllianzGI Holding 公司 16.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GI Holding 公司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改派法人代表, 由方奕權取代陳欣羚並擔任監察人席位 17.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GI Holding 公司於民國 102 年 1 月 2 日正式改名為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18. 本公司法人股東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於民國 102 年 2 月 20 日改派法人代表, 由高凡德 許慶雲 周偉德 段嘉薇及張惟閔等五人擔任董事 方奕權續任監察人, 高凡德並於民國 102 年 2 月 21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續任董事長一職 19. 本公司董事長高凡德因法人股東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於民國 102 年 8 月 7 日重新改派請辭 本公司於同日召開董事會, 推選許慶雲擔任董事長乙職 本公司法人股東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另指派葉錦華先生取代高凡德先生續為董事乙職 20. 本公司總經理周偉德君因個人生涯規劃自 102 年 8 月 30 日起辭任總經理乙職 本公司於 102 年 9 月 3 日召開董事會, 指派段嘉薇女士為新任總經理, 金管會於 102 年 10 月 31 日核准段嘉薇女士擔任本公司新任總經理 公司法人股東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於董事會當日另指派陳怡先女士取代周偉德先生續為董事乙職 21. 本公司法人股東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於民國 103 年 9 月 23 日合併至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Europe GmbH, 以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Europe 57

65 GmbH 為存續公司及新任法人股東 並於同日指派法人代表, 由許慶雲 段嘉薇 張惟閔 陳怡先及葉錦華等五人續任董事 方奕權續任監察人 本公司另於 9 月 24 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許慶雲女士續任董事長乙職 22. 本公司法人股東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Europe GmbH 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更名為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貳 公司組織一 股權分散情形 ( 一 ) 股東結構股東結構本國法人數量上市公司其他法人 本國自然人 外國機構 外國個人 合計 人數 ( 人 ) 持有股數 ( 千股 ) , ,000 持股比例 (%) ( 二 ) 主要股東名單 股份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例 (%)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30, 二 組織系統 ( 一 ) 經理公司之組織架構 58

66 ( 二 ) 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 1. 投資研究管理處 (29 人 ) (1) 國內投資管理部 / 國外投資管理部 / 固定收益部 A. 負責公募信託基金之實際操作及運用, 就投資方向與投資內容, 參考投資研究部之分析報告, 提出具體建議及作成投資組合 B. 透過國內外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專業投資機構 及同業取得並確實掌握市場最新資訊 C. 編撰有關主管機關明文規定之基金投資相關報告, 使主管機關及投資大眾瞭解基金投資之標的 績效 及未來投資方向 D. 負責就經濟動向 金融情勢 投資趨勢 及其他相關問題作成具體之研究分析建議,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決定未來基金之投資方針 基金投資組合內容及基金發行時之參考 E. 編撰有關總體經濟與產業之研究報告, 並按時編撰綜合經濟趨勢分析月刊, 使投資客戶瞭解總體經濟狀況與各產業發展趨勢及前景 (2) 全權委託投資管理部負責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實際操作及運用, 就投資方向與投資內容, 參考相關分析報告, 提出具體建議及作成投資組合 (3) 交易部 A. 負責執行基金投資之指令, 下單給交易對手及核對成交回報資料, 並編製基金進出統計表給基金行政部 B. 定期對所進出之交易對手針對其信用狀況 人員接單能力與效率 及交易保密狀況 與市場訊息之提供作評鑑 2. 行銷業務處 (99 人 ) (1) 國際投資理財部 / 通路事業部 A. 負責全省有關業務之開發及拓展, 與已投資之客戶維持良好客戶關係 B. 負責全省基金理財諮詢 基金行銷 推廣及客戶開發 C. 依據銷售計劃建立及維護與承銷 代理等相關機構聯繫管道, 以達保障及便利客戶之目的 D. 將市場有關基金之動態資訊, 有效地傳達給公司各相關部門, 作為各部門 59

67 推行自身相關業務之參考 (2) 機構法人業務部 統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拓展與執行 (3) 產品暨行銷部 A. 負責有關基金募集之籌劃事宜, 例如市場調查 行銷及促銷策略之擬定 媒體文宣之執行, 均由產品暨行銷部與相關單位進行接洽及聯繫 B. 負責公司之公共關係維護 C. 整合集團資源, 製作投資分析報告 D. 提供境內外基金投資顧問建議 (4) 零售客戶事業部 A. 負責客戶管理之售後服務 諮詢 申訴等問題之處理與回覆 B. 客戶資料檔案管理與維護 客服軟硬體系統建構及維護 C. 負責公司電子交易規劃建置與維護 D. 負責公司入口網站規劃與維護 3. 營運作業處 (53 人 ) (1) 風險管理部 A. 負責公司內部作業風險控管 B. 負責公司投資組合風險及流動性風險控管 (2) 基金行政部 A. 負責基金會計制度之擬定 執行, 並依據基金會計制度辦理基金會計事務 B. 負責計算每日基金淨值, 並公告當地媒體 C. 負責相關基金報告的編製 D. 負責每日與交易對手確認基金交易人員之成交資料, 及確認當日基金交易 資料與收盤價格 E. 負責與基金保管銀行核對每日基金投資明細, 與庫存有價證券餘額 F. 負責辦理本公司所發行基金之申購與贖回等服務事宜, 並將基金發行單位 數異動情形, 每日彙總給基金會計及基金經理人, 並通知基金保管銀行, 以便完成交割事宜 G. 負責有關境外基金投資客戶之申購及贖回作業之聯繫及服務 60

68 (3) 資訊管理部 A. 負責公司電腦資訊系統之規劃 設置 維護及管理 B. 負責公司之基金相關投資 交易 作業系統之維護與管理 C. 負責對於系統供應商之聯絡及管理 (4) 總務部 A. 負責公司辦公設備及財產採購 維護及管理相關事宜 B. 負責公司一般庶務管理 4. 法務暨法令遵循部 (5 人 ) (1) 負責協助員工對證券相關法令之遵循 (2) 負責公司業務章則之擬定及修正 5. 財務部 (4 人 ) (1) 負責公司會計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2) 負責公司預算之編製 執行與控制之審核事項 (3) 負責有關會計憑證 簿籍 報表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4) 負責有關現金 票據 證券 契據及保管品等實務之檢查或處理 (5) 負責有關各項費用之審核 支付及處理 6. 人力資源部 (3 人 ) 負責員工聘僱任用 薪津考勤 績效管理 人才培育與員工福利 7. 營運發展部 (11 人 ) (1) 負責根據組織發展及客戶需求, 設計並執行變革計劃 (2) 負責公司營運效能及生產力評估, 提供組織內部資源整合計劃及建議 (3) 負責協助總經理對公司營運策略之擬定 推動及執行 (4) 負責有關基金公開說明書之印製 投資人須知等文件之製作 (5) 負責與投資研究管理處不定期召開新基金設計討論, 針對市場投資客戶之需求趨勢, 與未來之投資方向, 設計出符合市場需求及投資利益之基金產品, 提交經營決策委員會共同討論 (6) 公開說明書之編製, 並與有關單位或主管機關進行接洽聯繫有關基金案件申請事宜 8. 內部稽核部 (3 人 ) 61

69 (1) 負責監督執行及查核內部控制制度 (2) 就查核發現提出查核報告及建議 (3) 負責各部門內部控制制度諮詢及更新 9. 總經理室 (2 人 ) (1) 統籌公司經營策略之規劃 (2) 營運方針之擬定 (3) 營運狀況追蹤 分析 三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持有本公司股份 持股職稱姓名就任日期股數比例 ( 千股 ) (%) 總經理 段嘉薇 ,000 ( 法人股東 ) 100% 投資長 張惟閔 ,000 ( 法人股東 ) 100% 行銷長 陳怡先 ,000 ( 法人股東 ) 100% 台中分公司主管 郭萬定 無 無 高雄分公施志偉 無無司主管 * 以上人員均未在其他公司兼任職務 主要經 ( 學 ) 歷德盛安聯投顧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安泰投顧行政支援科長美國 Shenandoah 大學碩士上海 Merito International Capital Ltd. 執行董事上海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上海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美林證券投資研究部總裁 / 台股策略分析師霸菱證券投資研究部資深副總裁 / 台股策略分析師英國 Martin Curri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投資經理暨投資分析師英國倫敦大學企業管理系碩士德盛安聯投顧通路業務部協理財訊雜誌社採訪編輯 DHL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行銷專員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系學士台新銀行財務顧問襄理群益投信專案襄理渣打銀行貴賓理財中心客戶理財經理淡江大學水資源及環境工程系學士華南商業銀行資深理財輔導人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理財規劃師永豐商業銀行分行銷售主管中正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62

70 四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職稱 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 年 ) 選任時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數持股 ( 千股 ) 比例 (%) 現在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數持股 ( 千股 ) 比例 (%)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董 Allianz , , 德盛安聯投信董事長 法 事 Global /09 德盛安聯投信總經理 人 長 Investors /24 德盛安聯投顧總經理 股 GmbH 育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國外部研 東 代表人 : 究員 許慶雲 東海大學經濟系學士 董 Allianz , , 德盛安聯投信總經理 法 事 Global /09 德盛安聯投信業務行銷長 人 Investors /23 德盛安聯投顧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 股 GmbH 安泰投顧行政支援科長 東 代表人 : 美國 Shenandoah 大學碩士 段嘉薇 董 Allianz , , 德盛安聯投信行銷長 法 事 Global /09 德盛安聯投信產品暨行銷部主管 人 Investors /23 德盛安聯投顧通路業務部協理 股 GmbH 財訊雜誌社採訪編輯 東 代表人 : DHL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行銷專員 陳怡先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系學士 董 Allianz , , 德盛安聯投信投資長 法 事 Global /09 上海 Merito International Capital 人 Investors /23 Ltd. 執行董事 股 GmbH 上海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東 代表人 : 投資總監 張惟閔 上海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 總監 美林證券投資研究部總裁 / 台股策略分 析師 霸菱證券投資研究部資深副總裁 / 台股 策略分析師 Martin Curri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Assistant Director 英國倫敦大學企管碩士 董 Allianz , , 德盛安聯亞太區首席財務總監及常務 法 事 Global /09 董事 人 Investors /23 瑞銀環球資產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股 63

71 職稱 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 年 ) 選任時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數持股 ( 千股 ) 比例 (%) 現在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數持股 ( 千股 ) 比例 (%)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GmbH 澳洲科廷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學學士 東 代表人 : 澳洲註冊會計師 葉錦華 監 Allianz , , 德盛安聯資產管理亞太區 法 察 Global /09 - 策略規劃經理 人 人 Investors /23 - 營運規劃主管 股 GmbH 代 - 業務長 ( 德盛安聯中國 ) 東 表人 : - 業務長 ( 德盛安聯大中華地區 ) 方奕權 PwC 顧問公司 資本市場及投資管理部 加拿大 Sauder 商學院企管碩士 CFA Institute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指與證券投資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 一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無 )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 德商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為經理公司之唯一股東, 其法人代表如上表所列 目前人 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 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公司代號 關係說明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09 本公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部主管張惟閔之配偶陳雪綾為該公司之協理 國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880 本公司基金經理人許豑勻之配偶為該公司之分公司經理人 肆 營運情形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 值 基金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 計價 幣別 淨資產金額 每單位淨 資產價值 安聯台灣大壩 ( 原名稱 : 德盛台灣大壩 ) 基金 89 年 04 月 10 日 198,489,887.1 TWD 3,180,345, 安聯台灣貨幣市場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台灣 89 年 07 月 31 日 2,075,759, TWD 25,667,083,

72 貨幣市場 ) 基金安聯台灣科技 ( 原名稱 : 德盛科技大壩 ) 基金 90 年 04 月 03 日 27,436,002.3 TWD 618,764, 安聯全球生技趨勢 ( 原名稱 : 德盛全球生技大壩 ) 基金 - 新臺幣 91 年 06 月 21 日 146,416,283.8 TWD 5,855,315, 安聯全球債券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全球債券 ) 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92 年 06 月 11 日 170,225,909.7 TWD 2,096,632, 安聯亞洲動態策略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亞洲動態策略 ) 基金 93 年 01 月 15 日 38,661,666.6 TWD 813,032, 安聯全球新興市場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全球新興市場 ) 基金 94 年 03 月 24 日 163,245,985.7 TWD 2,385,602, 安聯全球計量平衡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全球計量平衡 ) 基金 95 年 05 月 09 日 45,085,169.7 TWD 532,029, 安聯全球綠能趨勢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全球綠能趨勢 ) 基金 95 年 10 月 11 日 1,206,372,631.6 TWD 10,638,814, 安聯全球人口趨勢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全球人口趨勢 ) 基金 96 年 09 月 27 日 75,562,627.0 TWD 710,474, 安聯全球農金趨勢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全球農金趨勢 ) 基金 97 年 02 月 12 日 406,212,361.4 TWD 4,056,544, 安聯台灣智慧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台灣智慧趨勢 ) 基金 97 年 04 月 24 日 29,853,370.1 TWD 540,048, 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 ) 基金 97 年 10 月 17 日 603,333,127.8 TWD 8,723,064, 安聯中國策略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中國策略增長 ) 基金 98 年 05 月 18 日 161,413,060.9 TWD 2,119,943, 安聯全球油礦金趨勢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全球油礦金趨勢 ) 基金 98 年 12 月 01 日 155,844,231.7 TWD 1,319,963, 安聯中國東協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中國東協新世紀 ) 基金 99 年 05 月 26 日 174,086,500.6 TWD 2,150,882, 安聯亞洲小型企業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亞洲小型企業 ) 基金 100 年 01 月 17 日 29,608,229.6 TWD 340,712,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 101 年 01 月 02 日 177,925,527.8 TWD 2,067,897, 幣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 101 年 01 月 02 日 654,315,274.6 TWD 6,410,319, 臺幣 安聯全球債券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全球債券 ) 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102 年 02 月 01 日 19,431,261.1 TWD 220,767,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 ) 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 102 年 12 月 04 日 231,059,877.2 TWD 2,476,967, 幣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 ) 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2 年 12 月 04 日 226,720,834.4 TWD 2,228,489,

73 安聯四季成長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 成長組合 ) 基金 - 新臺幣 安聯四季成長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 成長組合 ) 基金 - 美元 103 年 08 月 13 日 96,968,797.4 TWD 1,049,486, 年 08 月 13 日 1,898,170.1 USD 18,820,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 ) 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 103 年 09 月 16 日 327,260.3 USD 3,313,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 四季雙收入息組合 ) 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 元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 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人民 幣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 四季豐收債券組合 ) 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人 民幣 安聯目標收益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目標收益 ) 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 安聯目標收益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目標收益 ) 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安聯目標收益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目標收益 ) 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 安聯目標收益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目標收益 ) 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 安聯目標收益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目標收益 ) 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人民幣 安聯目標收益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目標收益 ) 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人民幣 安聯全球生技趨勢 ( 原名稱 : 德盛全球生技 大壩 ) 基金 - 美元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 四季雙收入息組合 ) 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人 民幣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人 民幣貨幣市場 ) 基金 - 新臺幣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人 民幣貨幣市場 ) 基金 - 人民幣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人 民幣貨幣市場 ) 基金 - 美元 安聯中華新思路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中華新 思路 ) 基金 - 新臺幣 安聯中華新思路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中華新 思路 ) 基金 - 人民幣 103 年 09 月 16 日 509,931.9 USD 5,011, 年 10 月 13 日 1,306,364.0 CNY 13,705, 年 10 月 13 日 7,968,568.5 CNY 78,693, 年 01 月 27 日 77,105,485.8 TWD 753,686, 年 01 月 27 日 128,125,939.1 TWD 1,192,496, 年 01 月 27 日 273,632.1 USD 2,716, 年 01 月 27 日 753,035.5 USD 7,135, 年 01 月 27 日 1,659,882.2 CNY 16,753, 年 01 月 27 日 5,077,551.3 CNY 48,257, 年 04 月 20 日 1,010,250.4 USD 10,045, 年 06 月 08 日 1,413,145.1 CNY 13,939, 年 06 月 09 日 88,523,404.6 TWD 909,606, 年 06 月 09 日 4,872,785.9 CNY 49,417, 年 06 月 09 日 209,145.7 USD 2,047, 年 09 月 14 日 156,897,638.2 TWD 1,620,219, 年 09 月 14 日 1,648,993.1 CNY 17,046, 安聯中華新思路 ( 原名稱 : 德盛安聯中華新 104 年 09 月 14 日 722,611.3 USD 7,438, 思路 ) 基金 - 美元 66

74 二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67

75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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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71

79 伍 受處罰之情形 一 103 年 4 月 3 日金管會對本公司一般業務檢查, 就下列缺失予以糾正 : 原因 : 所經理基金從事避險交易, 未於內部控制中訂定前開避險交易具高度相關性之衡量基準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無 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因基金銷售所發生之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 1. 投資人得先向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申訴 經理公司電話 : 地址 : 台北市復興北路 378 號 5 樓 網址 : ( 服務時間 : 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 至 17:30) 2. 投資人不接受前項申訴處理結果或經理公司及銷售機構未在三十日內處理回覆時, 投資人得在六十日內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02) / 傳真 :(02) 地址 :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 17 樓 ( 崇聖大樓 ) 72

80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壹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銷售機構總行或總公司名稱 電話 地址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 378 號 5 樓至 9 樓 臺灣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 49 號 臺灣土地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懷寧街 53 號 4 樓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永綏街 7 號 第一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 華南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 33 號 1 8 樓 彰化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12 樓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 2 段 16 號 2 樓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三段 144 號 3 樓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 100 號 11 樓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2) 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30 號 15 樓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3) 新竹市中正路 110 號 4 樓 台中商業銀行 (04)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 京城商業銀行 (06) 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 506 號 8 樓 匯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333 號 13 樓 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 號 71 樓 瑞士銀行台北分公司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7 號 5 樓 華泰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 246 號 11 樓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 99 號 3 樓 陽信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 88 號 3 樓 板信商業銀行 (02) 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 330 號 15 樓 三信商業銀行 (04) 台中市東區大智路 339 號 2 樓 聯邦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37 號 2 3 樓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襄陽路 1 號 5 樓 玉山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15 號 9 樓 凱基商業銀行 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 200 號 2 樓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118 號 樓 大眾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 583 巷 21 號 7 樓之 3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2 段 85 號 9 樓 安泰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 號 16 樓及 41 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樓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25 號 樓 瑞聯全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 236 號 9 樓 73

81 貳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買回機構電話地址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復興北路 378 號 5 樓至 9 樓 特別記載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附錄四 貳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附錄五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附錄六 肆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附錄七 74

82 附錄一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愛爾蘭一 經濟環境說明 ( 一 )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 經濟發展概況 : 經濟成長率 : -0.3% (2013 年 ) 國內生產毛額 :1,623 億歐元 (2013) 國民生產毛額 :1,375 億歐元 (2013) 平均每人國民所得 :35,054 歐元 (2013) 1. 貿易支出輸出總值 :868 億 8,570 萬歐元 (2013 年 ) 輸入總值 : 496 億 3,500 萬歐元 (2013 年 ) 主要出口產品 : 醫藥產品 有機化工產品 精油及香膏和香水原料 辦公室機器和自動資料處理儀器 專業, 科學及控制用儀器及器具 化學材料及製品 肉及肉製品 電氣機械, 儀器和用具及零件 乳製品和鳥蛋 主要進口產品 : 石油, 石油產品及副產品 醫藥產品 辦公室機器和自動資料處理儀器 有機化工產品 電氣機械, 儀器和用具及零件 道路車輛 天然氣 服裝及衣服配件 專業, 科學及控制用儀器及器具 主要進口來源 : 英國 美國 德國 中國大陸 荷蘭 法國 挪威 日本 北愛爾蘭 比利時 主要出口市場 : 美國 英國 比利時 德國 瑞士 法國 荷蘭 西班牙 義大利 中國大陸 2. 貨幣政策歐洲央行 (ECB) 於 2015 年 1 月 22 日宣布推出量化寬鬆 (QE) 措施, 將自 2015 年 3 月起實施購買債券計畫, 每月購債規模 600 億歐元, 至 2016 年 9 月底結束, 總購債規模為 1.14 兆歐元 ( 約 1.3 兆美元 ) ECB 總裁德拉吉並暗示, 有可能延長該計畫, 以力求將歐元區通膨率推升至略低於 2% 的目標值 愛爾蘭財政部長預計, 繼 2014 年增長 4.7% 後,2015 年該國 GDP 增速有望達到 3.9% 歐盟委員會的預期稍顯謹慎, 但仍然預計該國今年 GDP 可增長 3.6% 75

83 ( 二 ) 各主要產業概況 : 1. 資訊電子及軟體業愛爾蘭為全球最吸引資通訊技術 ICT(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公司設立據點的熱門地區之一 在愛爾蘭當地從事研發 行銷及生產的 ICT 公司約有 220 家 全球排名前十大的 ICT 企業中即有 5 家來此地設立分公司, 僱用員工約 4 萬人 ; 這些知名的跨國企業包括 IBM Intel HP Google Iona Analog Devices Dell 及 Microsoft 公司等 愛爾蘭資訊通訊技術業發展史與歐美國家相較, 還算十分年輕, 只有短短 30 年左右, 愛爾蘭 ICT 產業帶來許多正面的影響 許多國際頂尖的 ICT 公司不僅在愛爾蘭設立營運中心, 並充分利用該國的競爭優勢 這些擴展的功能如 : 分工服務 供應鏈管理 技術支援 軟體研發及其他產業的研發等 部分跨國企業甚至將他們在愛爾蘭設立的部門提升為該企業的專項業務部門 愛爾蘭是在軟體開發與測試上皆有相當成就, 主要應用在行動通訊 電子 工程 電子商務解決方案 資料管理 金融保險與國際網路安全方面 愛爾蘭本地的 ICT 公司則有 DDC Ltd. Ðaxten 與 Tecnomen 等 2013 年該國電機機械和零件產品 HS Code 85 出口金額為 35 億 802 萬歐元, 與前年相較, 出口總額衰退 18.57% 同期進口金額為 31 億 8,609 萬歐元, 與前年相較衰退了 3.66% 2. 生物科學 化學品 醫療器材及製藥產業生物科學 化學品 醫療器材及製藥為愛爾蘭重要產業, 目前當地著名醫療用品公司包括 Abbott, Becton Dickinson, Boston Scientific Essilor Johnson & Johnson Stryker 及 Tyco Healthcare 等公司, 不僅為愛爾蘭帶來許多高經濟效益, 還提升當地在製醫療用品及製藥業的地位 全球著名的電子產品設計及製造商 Sanmina-SCI Corporation 也在 Fermoy 設立生產設計電子醫療器材的旗艦設備中心, 該事業為 Sanmina-SCI Corporation 企業中最大的醫療相關事業部門, 這項投資將為當地製造高技術人員的工作機會 著名醫療器具製造商 Boston Scientific 公司在愛爾蘭的據點 Cork 擴大它的研發及創新部門 (RD&I), 未來將著重發展治療腦神經血管疾病的產品, 包括完善研發實驗室的基礎建置並將產品商業化等 另外,Baxter Healthcare 公司在愛爾蘭 Mayo 地區設置熱電廠 (Heat and Power plant, CHP), 強化當地的環保投資計畫 76

84 愛爾蘭製藥業如此發達, 主要歸功於當地完善的基礎建設及當地大學與企業間的合作, 著名製藥公司包括專研發酵的 Schering-Plough 及 Wyeth 公司 專研無菌藥水的 Genzyme 及 Allergan 公司 專研配方的 Wyeth 及 Pfizer 公司以及研發及加工的 GlaxoSmithKline 及 Bristo-Myers Squibb 公司等 2013 年愛爾蘭輸出製藥產品 HS code 30 出口總額 193 億 5,786 萬歐元, 比前年衰退 15.43%; 進口值則為 36 億 8,112 萬歐元, 與前年同期相較, 增加 8.46% 愛爾蘭亦是世界重要化學原料出口國之一, 有機化學 HS code 29 在去年的出口金額高達 204 億 8,731 萬歐元 ; 進口值則為 32 億 8,154 萬歐元 無機化學 HS code 28 在去年的出口金額為 6 億 4,085 萬歐元 ; 進口值則為 2 億 1,129 萬歐元 3. 工程產業愛爾蘭當地的工程業項目包括航太零件 機械工程 電器設備 營造材料 液狀能源零件及航太 / 工程服務業等 愛爾蘭當地具工程師執照的人口比例為西歐國家中最高的國家, 工程公司每年對愛爾蘭的經濟成長貢獻大, 相當於當地製造業總值的 10% 2013 年愛爾蘭出口的機械設備 HS code 84 總額為 68 億 3,945 萬歐元, 同類產品的進口總值為 60 億 6,067 萬歐元 同期該國輸出的飛機和航天器 (HS code 88) 總值為 4 億 4,786 萬歐元, 與前年比較, 成長 19.13%; 同期進口總值為 10 億 3,046 萬歐元, 衰退 58.03% 在汽車製造業方面, 愛爾蘭的交通工具外銷地區包括美國 歐洲及亞洲 生產項目及製造商包括生產汽車用渦輪增壓器 (turbocharger) 的 Allied Signal 公司 生產後視鏡的 Donnelly Mirrors 公司及生產纜線組件的 Kromberg & Schubert 公司 當地生產的零件主要外銷至下列歐洲汽車製造商 : General Motors Opel Mercedes-Benz Ford Audi BMW 及 Renault 等公司 在當地設立廠商的汽車零件製造商中, 美商比例最高, 外銷市場多為歐洲地區 2013 年愛爾蘭出口的汽車相關產品 HS code 78 總額為 2 億 3,437 萬歐元, 同類產品的進口總值為 19 億 6,372 萬歐元 4. 農產品及食品出口業愛爾蘭食品和飲料出口業對當地的經濟來說, 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 愛爾蘭食品業的成功秘訣在於當地食品業者不斷致力於產品的創新及提升品牌, 使當地的食品業在全球競爭激烈的食品業中占有一席之地, 而愛爾蘭的肉類出口亦是重要的經濟來源之一 77

85 愛爾蘭 2013 年農產品及畜牧類產品中肉類 HS code 02 出口金額為 24 億 1,811 萬歐元, 同期愛爾蘭乳製品及家禽的蛋類的進口為 6 億 4,300 萬歐元 ; 飲料亦是愛爾蘭主要的出口項目之一, 去年的出口總額約 10 億 9,500 萬歐元, 愛爾蘭飲料製造商 ( 如 :Irish Soft Drinks ltd. Clada Soft Drinks Ltd. 與 C & C (Ireland) Ltd. 等 ) 將繼續投資在開發新產品及行銷管道, 使它們的產品保持高度的競爭力 5. 旅遊業愛爾蘭國家統計局的數字顯示, 在旅遊業近三年疲振無力後,2011 年開始出現復甦 從年初至 8 月底為止, 到愛爾蘭旅遊的國際旅客增加 11% 來到 448 萬 愛爾蘭餐廳協會首席執行長 Adrian Cummins 指出,2009 年的調查發現, 愛爾蘭有 80% 的餐廳出現虧損, 每天都有餐廳閉門歇業 但是在 2011 年, 旅遊業出現曙光 其中, 各行各業競相降價為重要原因, 最新的 Hotels.com 價格指數指出 2011 年上半年愛爾蘭的所有飯店平均房價為 81 歐元, 成為西歐住宿最便宜的旅遊目的地 愛爾蘭政府把旅遊業設為目標, 希望能夠大力發展, 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2011 年 7 月, 政府把旅遊產品低區間值加價稅降低 4.5%, 低收入員工的社會保險費用減半 另外, 還採行簽證減免計畫方便非歐洲國家的國民輕鬆進入愛爾蘭 簽證減免計畫受到廣泛歡迎, 在今年夏天吸引了很多中國大陸旅行團來愛爾蘭旅行, 數量是去年的一倍 去年在都柏林推出新的會議中心, 航空公司稅收也從 10 歐元減少到 3 歐元, 這些策略對於促進旅遊業發展均有明顯效益 ( 三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 四 ) 歐元兌美元匯率變化情形 : 年最高價最低價收盤價 ( 年度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以收盤價為準 ) 二 證券市場說明 ( 一 ) 愛爾蘭證券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概況 :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 億美元 ) 種類 2013 年 2014 年 金額 ( 億美元 ) 78

86 愛爾蘭 證券交易所 2013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4 年公債公司債公債公司債 2013 年 2014 年 NA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2. 交易市場概況 證券市場名稱 愛爾蘭 證券交易所 ISEQ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億美元 ) ( 億美元 ) 股票債券 2013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4 年 4,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3. 市場之週轉率 本益比 :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 (%) ISEQ 本益比 ( 倍 ) 2013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4 年 愛爾蘭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4.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需定期公佈 公司有重大事項之揭露義務, 包括營業活動 財務情況 購併計劃等重大變動事項, 凡是可能會導致市價變化之事實, 皆須不定 期公告 ( 二 ) 證券之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愛爾蘭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8:30~16:30 3. 漲跌幅度 : 沒有上 下限 4. 交割時限 : 交易日後 3 個營業日內 5. 代表指數 : 愛爾蘭綜合股價指數 盧森堡一 經濟環境說明 ( 一 ) 經濟發展概況 : 經濟成長率 : 2.1%(2013) 79

87 國內生產毛額 :454 億 7,820 萬歐元 (2013) 國民生產毛額 :287 億 1,660 萬歐元 (2013) 平均每人國民所得 : 6 萬 9,300 歐元 (2013) 1. 貿易收支輸出總值 : 112 億 4,525 萬歐元 (2013, 歐洲統計局資料 ) 輸入總值 : 158 億 6,609 萬歐元 (2013, 歐洲統計局資料 ) 主要輸出品 : 電話機 ; 鐵或非合金鋼製角 形及型 ; 內科 外科 牙科或獸醫用儀器及用具 ; 新橡膠氣胎 ; 不論已否鑽孔 衝孔或以元件組成之鋼板樁等 主要輸入品 : 石油及提自瀝青礦物之油類 ( 原油除外 ); 小客車及其他主要設計供載客之機動車輛 ; 電話機 ; 航空器 ; 內 外 牙科或獸醫用儀器及用具等 主要進口來源 : 比利時 德國 法國 美國 中國 荷蘭 墨西哥 義大利 英國 瑞士 主要出口市場 : 德國 法國 比利時 義大利 瑞士 荷蘭 西班牙 英國 美國 土耳其 2. 貨幣政策歐洲央行 (ECB) 於 2015 年 1 月 22 日宣布推出量化寬鬆 (QE) 措施, 將自 2015 年 3 月起實施購買債券計畫, 每月購債規模 600 億歐元, 至 2016 年 9 月底結束, 總購債規模為 1.14 兆歐元 ( 約 1.3 兆美元 ) ECB 總裁德拉吉並暗示, 有可能延長該計畫, 以力求將歐元區通膨率推升至略低於 2% 的目標值 2015 年盧森堡擔任歐盟輪值主席國, 盧森堡財政部長格拉美表示, 盧森堡 2014 年的經濟增長從 1% 升至 1.5%, 反映盧森堡的經濟出現緩慢復甦跡像, 而其他歐洲國家都出現不同程度的好轉, 同時歐央行推出量化寬鬆政策, 有信心今明兩年, 歐洲經濟增長分別可達 1.5% 及 2%, 甚至更快 歐元區成立銀行聯盟 歐洲量化寬鬆政策, 以及低油價, 均有利歐洲經濟復甦 ( 二 ) 各主要產業概況 : 1. 金融服務業盧森堡在金融服務業之發展與其本身地理位置與人文條件有相當密切的關係 首先係語文能力, 由於盧森堡國民多具備法 德 英等多種語言能力, 吸引鄰近的德國銀行於 1960 年代率先進駐設立分行,1970 年代, 由於歐洲之利率高於美國, 且在美國購買歐洲債券限制較多等因素, 美國及瑞士銀行及投資人亦紛紛將其資本投入 80

88 盧森堡 其次, 盧國銀行保密措施較其他國家更為嚴格 盧森堡於 1981 年立法保護存款戶信用資料, 在存戶資產係合法取得之情況下, 若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洩漏存戶資料, 將面臨刑事責任, 此舉吸引外國投資人將資產移入盧森堡 2005 年間歐盟曾討論銀行是否得應存戶母國之要求, 提供存戶在海外之投資與存款資料, 此等提議遭到盧森堡 奧地利及比利時等以管理海外資產見長之歐盟會員國聯合反對 現今, 盧森堡的個人銀行服務業 (private banking) 是金融業的一項主要支柱, 盧國是歐元區最大 世界上排名第六大之金融中心 2. 運輸服務業及物流業盧森堡地理位置鄰近歐洲各重要消費市場如英國 德國 法國 荷蘭及比利時等, 在歐洲陸空運輸及物流業占有重要地位, 正由於此項連接重要市場的優勢, 今天盧森堡已成為加值物流運輸的理想樞紐 空運方面 : 盧森堡機場為歐洲第 5 大貨運機場, 交貨速度快, 成為歐洲空運的重要樞紐 ; 陸運方面 : 高效率的鐵路及綿密的公路網將盧森堡與澤布魯日港 安特衛普港 阿姆斯特丹港 鹿特丹港和漢堡港充分連結 此外, 藉由公私部門的夥伴關係所建構的高速鐵路使盧森堡得以向南連接法國和西班牙, 避免了擁擠的高速公路並節省時間 依據盧森堡商會資料指出, 目前台灣對歐洲空運貨物 50% 的出口是經由盧森堡轉運,2012 年, 台盧間每週平均有 20 班貨機往返 ( 包含華航及 Cargolux); 台灣空運至盧國之主要貨物為面板等高科技產品 3. 電信 廣電及電子商務產業盧森堡雖然國土狹小, 但正因如此盧國政府得以提供高品質之基礎建設 ( 包含電信網絡管線之鋪設 ), 吸引電信與通訊產業進駐, 並促成盧森堡成為歐洲電子商務中心 盧國近年來配合歐盟 EU 2020 目標, 致力發展高科技產業, 由於資通訊基礎設施完善 租稅措施具競爭力 電力價格較鄰近國家低廉等優勢, 目前已吸引包括 Paypal ebay Skype 等公司在盧森堡設立總部, 美國兩大電子商務公司 Amazon.com 及 AOL Time Warner 在盧森堡建有歐洲電子商務平台 盧森堡已規劃未來以雲端運算作為產業發展重點, 得利於特殊岩石地形及高品質之網路基礎建設, 全球目前 12 座第 4 級 ( 最高級 ) 資料處理中心即有 5 座位於盧森堡境內, 此外, 盧森堡政府亦積極吸引各國電信業者及網路線上遊戲業者前往盧森堡 81

89 設立據點或伺服器總部, 除了著眼於該國高品質之基礎電信設施外, 業者從事研發後, 藉由出售專利或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所得, 亦可在盧國獲得稅賦之減免 其他在盧森堡設立電子商務中心或電信總部之公司尚有 Vodafone RealNetworks 及 Rakuten 等 此外, 盧森堡政府有計畫地發展衛星通訊產業, 該國 SES 衛星公司為全球第二大之衛星通訊服務公司, 擁有近 60 個人造衛星, 提供世界各國用戶衛星通訊頻道服務 4. 高科技與研發產業近年來, 科技與研發成為歐盟會員國發展之重要目標,2000 年之 里斯本戰略 (Lisbon Strategy) 及 2010 年 3 月之 歐洲 2020 策略 (Europe 2020) 均希望透過鼓勵創新 大力推動資訊通信技術的應用與發展, 使歐盟成為 以知識為基礎且最有競爭力的經濟體 EU 2020 策略 並建議歐盟 ( 及會員國 ) 應將國內生產總值之 3% 投入 研究與發展 (R&D) 盧國為促進創新與研發, 在教育及人員訓練上投注大筆資金 盧國政府擬定 5 大研發重點領域為 生物科技 (Biohealth) 材料研發 (SurfMat) 環境技術 (EcoDev) 資訊通信 (InfoCom) 及 航太科技 (Aerospace) 等, 並在科技與研發領域給予企業稅賦減免, 同時強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目前上述 5 大領域已逐漸形成聚落 (cluster) 盧國目前已成立 4 座公共研究中心 (Public Research Centre), 其中以 2007 年成立之 Lippmann 研究中心最具規模, 總投入經費超過 5,100 萬歐元, 該中心之材料分析機構集合來自德國 英國 比利時 法國及盧森堡等國際研究者參與名為 Nanobeams 的奈米科技研究計畫 此外, 盧森堡大學歷史雖短 (2003 年成立 ), 惟積極與紐約大學 法國史特拉斯堡及比利時布魯賽爾之研究中心合作, 從事細胞結構 公共健康 心臟病學 神經科學 傳染病及免疫學及毒理學等領域之研究 5. 汽車零配件盧國雖無汽車品牌亦無汽車組裝廠, 但由於地處德國 法 比間之西歐中心地帶且鋼鐵產業歷史悠久 ( 全球第一大鋼鐵集團 Arcelor Mittal 總部即位於盧森堡 ), 爰得以成為鄰國汽車工業之零組件供應商 ( 註 : 法 德均發展汽車工業, 比利時雖無汽車品牌, 但有 AUDI 等知名品牌之組裝廠 ) 近年來盧森堡政府訂定產業多樣化之發展政策, 並獎勵研發, 促成汽車組件業在盧 82

90 森堡蓬勃發展, 迄今已吸引 30 多家汽車零組件大廠如 固特異 (Goodyear) IEE(International Electronics and Engineering) Accumalux, Delphi ELTH Fanuc Robotics Guardian Automotive Hyosung Raval Europe 及 Sam Hwa Steel 等在盧森堡設立據點, 產品領域包括材料 輪胎 玻璃 燃料 車用電子 內裝等目前從業人員約 9000 人, 其中 1900 從事研發, 總營業額在 15 億美元左右 6. 鋼鐵業及其他製造業盧國南部富藏鐵礦, 鋼鐵產業在 年係盧國最重要產業,1974 年鋼鐵業產值占盧國 GDP 的 30% 左右 盧國為 1951 年 歐洲煤鋼共同體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及 1957 年 歐洲經濟共同體 (Eru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 之創始會員國 1970 年代之後, 因 年全球經濟衰退, 以及各國鋼鐵產量過剩導致鋼鐵價格下跌等因素, 盧國政府產業政策改朝多樣化發展, 立法鼓勵鋼鐵業員工提前退休, 同時裁減員工 取而代之的是金融服務業及餐旅業等逐漸發達, 服務業人口由 1947 年占總就業人口的 34.5% 增為 1970 年的 48.6% 盧國鋼鐵業歷經轉型後, 仍在全球鋼鐵市場有舉足輕重之地位 ( 三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對於資金之匯入及匯出並無實施任何外匯管制 ( 四 ) 歐元兌美元匯率變化情形 : 年最高價最低價收盤價 ( 年度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二 證券市場說明 ( 一 ) 盧森堡證券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概況 : 股票發行情形債券發行情形證券市場股票總市值種類金額 ( 億美元 ) 上市公司家數名稱 ( 十億美元 ) 2013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4 年公債公司債公債公司債 2013 年 2014 年盧森堡 NA NA 證券交易所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83

91 2. 交易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名稱盧森堡證券交易所 證券總成交值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億美元 ) LUXENG 股價指數 ( 十億美元 ) 股票債券 2013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4 年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3. 證券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 週轉率 (%) LUXENG 本益比 ( 倍 ) 證券市場名稱 2013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4 年盧森堡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Bloomberg 4.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上市公司需依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 另需公告其年度及年中財務報告 此外公司也有義務即時公佈任何有關該股票之權益及所有權之變動情形或攸關股價變動事件 對於持股比率超過 10% 需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此外亦須按期揭露季報及年報 ( 二 ) 證券之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盧森堡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上午 10 時 00 分至下午 4 時 00 分 3. 交易制度 : 透過電腦交易系統交易, 有 MFX 及 MCD 兩種系統 4. 交割制度 : 原則上成交後三個營業日內交割 84

92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民國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核准 )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 85

93 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 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 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86

94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 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 87

95 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 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 88

96 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 89

97 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 90

98 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 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 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 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 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 一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 二 )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 91

99 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92

100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 ( 民國 101 年 4 月 3 日金管會核定 )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低估偏差時調整後說明申購金額 $800 申購金額 $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申購者 NAV:$8 NAV:$10 $800 93

101 購得 100 單位贖回 100 單位贖回者 NAV:$8 贖回金額 $800 ( 二 ) 淨值高估時 以 80 單位計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 人所遭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 產價值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 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 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高估 偏差時 調整後 說明 申購者 申購金額 $800 NAV:$10 申購金額 $800 NAV:$8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購得 80 單位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者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 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 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 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 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 94

102 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95

103 附錄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 聲明書 茲聲明本公司願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特此聲明 中華民國一 年三月二十一日 96

Crystal Reports - 分配型基金組成項目表

Crystal Reports - 分配型基金組成項目表 月份 每單位配息 ( 台幣 ) 可分配淨利益 A 配息 (A+B) 本金 B 配息 (A+B) 2018 年 2 月 0.022000 10 2018 年 3 月 0.035000 10 2018 年 4 月 0.025000 85.94 14.06 2018 年 5 月 0.025000 10 2018 年 6 月 0.025000 10 2018 年 7 月 0.025000 10 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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