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 政 办 发 2016 1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 中 发 2009 6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5 70 号 ) 精 神, 加 快 推 进 我 区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建 立 科 学 有 序 的 就 医 格 局, 提 高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的 整 体 效 益 和 医 疗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解 决 广 大 群 众 的 看 病 就 医 问 题 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1
一 总 体 要 求 ( 一 ) 指 导 思 想 以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为 指 导, 按 照 以 人 为 本 群 众 自 愿 统 筹 城 乡 创 新 机 制 的 原 则, 以 加 快 构 建 区 域 医 疗 联 合 体 为 载 体, 以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为 重 点, 以 慢 性 病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为 突 破 口, 综 合 运 用 医 疗 医 保 价 格 宣 传 等 手 段, 完 善 上 下 联 动 对 口 支 援 增 强 能 力 签 约 服 务 政 策 引 导 等 机 制, 逐 步 建 立 基 层 首 诊 双 向 转 诊 急 慢 分 治 上 下 联 动 的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形 成 小 病 在 基 层, 大 病 到 医 院, 康 复 回 社 区 的 就 医 格 局 ( 二 ) 工 作 目 标 2015 年,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国 家 联 系 试 点 城 市 柳 州 市 玉 林 市 已 全 面 启 动 分 级 诊 疗 试 点 工 作,2016 年 其 他 城 市 要 积 极 开 展 分 级 诊 疗 试 点 工 作 2017 年, 全 区 全 面 实 施 分 级 诊 疗 工 作, 分 级 诊 疗 政 策 体 系 逐 步 完 善, 县 级 医 院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城 市 医 院 长 期 稳 定 的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基 本 形 成, 以 构 建 区 域 医 疗 联 合 体 为 载 体 促 进 优 质 医 疗 资 源 有 序 有 效 下 沉, 以 全 科 医 生 为 骨 干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得 到 加 强, 医 疗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和 整 体 效 益 进 一 步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诊 疗 量 占 总 诊 疗 量 比 例 明 显 提 升, 就 医 秩 序 更 加 合 理 规 范 到 2020 年, 分 级 诊 疗 服 务 能 力 全 面 提 升, 保 障 机 制 逐 步 健 全, 科 学 合 理 高 质 高 效 的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基 本 构 建, 基 层 首 诊 双 向 转 诊 急 慢 分 治 上 下 联 动 的 分 级 诊 疗 模 式 逐 步 形 成, 基 本 建 立 符 合 我 区 区 情 的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基 层 首 诊 坚 持 群 众 自 愿 政 策 引 导, 鼓 励 并 逐 步 规 范 2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患 者 首 先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就 诊, 对 于 超 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功 能 定 位 和 服 务 能 力 的 疾 病, 由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为 患 者 提 供 转 诊 服 务 双 向 转 诊 坚 持 科 学 就 医 方 便 群 众 提 高 效 率, 完 善 双 向 转 诊 程 序, 建 立 健 全 转 诊 指 导 目 录, 重 点 畅 通 慢 性 期 恢 复 期 患 者 向 下 转 诊 渠 道, 逐 步 实 现 不 同 级 别 不 同 类 别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的 有 序 转 诊 急 慢 分 治 明 确 和 落 实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急 慢 病 诊 疗 服 务 功 能, 完 善 治 疗 康 复 长 期 护 理 服 务 链, 为 患 者 提 供 科 学 适 宜 连 续 性 的 诊 疗 服 务 急 危 重 症 患 者 可 以 直 接 到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就 诊 上 下 联 动 引 导 不 同 级 别 不 同 类 别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目 标 明 确 权 责 清 晰 的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以 促 进 优 质 医 疗 资 源 下 沉 为 重 点, 推 动 医 疗 资 源 合 理 配 置 和 纵 向 流 动 二 科 学 构 建 分 级 诊 疗 服 务 体 系 ( 一 ) 明 确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诊 疗 服 务 功 能 定 位 城 市 三 级 医 院 主 要 提 供 急 危 重 症 和 疑 难 复 杂 疾 病 的 诊 疗 服 务 城 市 三 级 中 医 医 院 充 分 利 用 中 医 药 民 族 医 药 技 术 方 法 和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提 供 急 危 重 症 和 疑 难 复 杂 疾 病 的 中 医 诊 疗 服 务 和 中 医 优 势 病 种 的 中 医 门 诊 诊 疗 服 务 城 市 二 级 医 院 主 要 接 收 三 级 医 院 转 诊 的 急 性 病 恢 复 期 患 者 术 后 恢 复 期 患 者 及 危 重 症 稳 定 期 患 者, 同 时 承 担 所 在 城 区 尚 未 设 立 城 区 医 院 的 县 级 医 院 功 能 县 级 医 院 主 要 提 供 县 域 3
内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诊 疗, 以 及 急 危 重 症 患 者 抢 救 和 疑 难 复 杂 疾 病 向 上 转 诊 服 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康 复 医 院 护 理 院 等 为 诊 断 明 确 病 情 稳 定 的 慢 性 病 患 者 康 复 期 患 者 老 年 病 患 者 晚 期 肿 瘤 患 者 等 提 供 治 疗 康 复 护 理 服 务 各 级 各 类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在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中 的 功 能 定 位 与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保 持 一 致 ( 二 ) 强 化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服 务 能 力 通 过 政 府 举 办 或 者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科 学 布 局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合 理 划 分 服 务 区 域, 实 现 城 乡 居 民 医 疗 服 务 全 覆 盖 鼓 励 城 市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医 师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多 点 执 业, 提 高 基 层 服 务 能 力 强 化 乡 镇 卫 生 院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功 能,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适 当 增 加 床 位 设 置, 提 升 乡 镇 卫 生 院 急 诊 抢 救 二 级 以 下 常 规 手 术 正 常 分 娩 高 危 孕 产 妇 筛 查 儿 科 等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大 力 推 进 社 会 办 医, 简 化 个 体 行 医 准 入 审 批 程 序, 鼓 励 符 合 条 件 的 医 师 开 办 个 体 诊 所, 就 地 就 近 为 基 层 群 众 服 务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中 医 药 民 族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和 医 疗 康 复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中 医 药 民 族 医 药 在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和 慢 性 病 防 治 中 的 作 用 ( 三 ) 着 力 提 升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能 力 根 据 服 务 人 口 疾 病 谱 诊 疗 需 求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数 量 和 规 模, 切 实 加 强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建 设 制 定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重 点 专 科 发 展 规 划, 通 过 组 建 区 域 医 疗 联 合 体 对 口 支 援 等 方 式, 加 强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临 床 专 科 建 设, 重 点 加 强 县 域 内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相 关 专 业, 传 染 病 精 神 病 及 急 诊 急 救 重 症 医 学 肾 脏 内 科 ( 血 液 透 析 ) 儿 4
科 妇 产 科 中 医 康 复 等 临 床 专 科 建 设, 提 升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允 许 各 地 根 据 实 际, 制 定 采 用 适 宜 技 术 的 临 床 路 径 在 具 备 能 力 和 保 障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适 当 放 开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限 制 县 级 中 医 ( 民 族 ) 医 院 同 时 重 点 加 强 内 科 外 科 妇 科 儿 科 针 灸 推 拿 骨 伤 肿 瘤 等 中 医 特 色 专 科 和 临 床 薄 弱 专 科 医 技 科 室 建 设, 提 高 中 医 民 族 医 优 势 病 种 诊 疗 能 力 和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通 过 以 上 措 施, 使 县 域 内 就 诊 率 提 高 到 90% 左 右, 基 本 实 现 大 病 不 出 县 ( 四 ) 完 善 接 续 性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落 实 相 关 鼓 励 和 优 惠 政 策, 支 持 康 复 医 院 护 理 院 临 终 关 怀 机 构 复 员 退 伍 军 人 医 院 等 慢 性 病 长 期 照 护 机 构 的 发 展, 鼓 励 医 疗 资 源 丰 富 地 区 部 分 二 级 医 院 转 型 成 为 慢 性 病 长 期 照 护 机 构, 为 康 复 期 患 者 老 年 病 患 者 晚 期 肿 瘤 患 者 等 提 供 接 续 性 医 疗 服 务 依 托 相 关 专 科 质 量 控 制 中 心 加 强 康 复 治 疗 师 护 理 人 员 等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培 养, 满 足 多 层 次 多 样 化 需 求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可 以 与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慢 性 病 长 期 照 护 机 构 等 协 同, 为 慢 性 病 老 年 病 等 患 者 提 供 老 年 护 理 家 庭 护 理 社 区 护 理 互 助 护 理 家 庭 病 床 等 服 务 ( 五 ) 推 进 医 疗 资 源 共 享 整 合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现 有 的 医 学 检 验 病 理 诊 断 医 学 影 像 检 查 消 毒 供 应 中 心 等 资 源, 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慢 性 病 长 期 照 护 机 构 开 放 鼓 励 设 置 独 立 的 医 学 检 验 机 构 病 理 诊 断 机 构 医 学 影 像 检 查 机 构 和 消 毒 供 应 机 构, 实 现 区 域 资 源 共 享 加 强 医 疗 质 量 控 制, 减 少 病 人 在 不 同 医 疗 机 构 5
就 诊 时 不 必 要 的 重 复 检 查, 减 少 医 疗 费 用 支 出, 推 进 同 级 医 疗 机 构 间 医 学 检 查 影 像 检 查 结 果 互 认, 二 级 及 以 下 医 疗 机 构 对 上 级 医 疗 机 构 的 检 验 检 查 结 果 应 予 认 可 积 极 探 索 设 置 独 立 血 液 净 化 机 构, 缓 解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压 力, 满 足 患 者 长 期 诊 疗 需 求 三 规 范 分 级 诊 疗 工 作 要 求 ( 一 ) 明 确 分 级 诊 疗 转 诊 程 序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的 参 保 ( 合 ) 人 员, 原 则 上 应 选 择 居 住 地 或 发 病 时 所 在 地 附 近 的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 接 受 首 次 诊 查 病 情 需 要 转 诊 的, 按 照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二 级 医 疗 机 构 三 级 医 疗 机 构 的 顺 序 逐 级 向 上 一 级 转 诊, 先 区 内 后 区 外 ;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患 者 和 诊 断 明 确 病 情 稳 定 的 慢 性 病 患 者 康 复 期 患 者 应 及 时 向 下 级 医 疗 机 构 转 诊 各 地 要 明 确 不 同 级 别 不 同 种 类 医 疗 机 构 的 功 能 定 位, 确 保 双 向 转 诊 的 连 续 性 便 捷 性 和 安 全 性 在 自 治 区 内 异 地 居 住 的 参 保 ( 合 ) 人 员, 参 照 居 住 地 区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在 自 治 区 外 居 住 的, 按 照 原 参 保 地 区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二 ) 规 范 分 级 诊 疗 审 批 程 序 患 者 病 情 需 要 转 诊 时 应 征 得 患 者 同 意, 无 法 取 得 患 者 意 见 时, 应 征 得 患 者 家 属 或 关 系 人 同 意, 按 顺 序 逐 级 转 诊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要 出 具 转 诊 证 明 并 报 同 级 基 本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备 案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和 基 本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均 应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好 审 批 ( 备 案 ) 手 续 6
( 三 ) 实 施 分 级 诊 疗 医 保 差 异 化 支 付 在 遵 循 基 本 医 保 分 级 支 付 政 策 基 础 上, 重 点 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倾 斜, 强 化 报 销 政 策 杠 杆 作 用, 合 理 拉 开 不 同 级 别 医 疗 机 构 起 付 线 和 支 付 比 例 差 距, 完 善 医 保 差 异 化 支 付 政 策 对 不 按 规 定 转 诊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原 则 上 不 予 报 销 或 明 显 降 低 报 销 比 例, 具 体 由 各 市 确 定 ( 四 ) 实 施 上 下 联 动 预 约 诊 疗 服 务 二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应 预 留 充 足 号 源 投 放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2015 年 起, 实 施 基 层 转 诊 预 约 优 先 积 极 推 进 分 时 段 预 约 诊 疗, 提 高 服 务 效 率 和 就 医 感 受 医 疗 联 合 体 内 应 设 立 双 向 转 诊 绿 色 通 道, 优 先 预 约 对 需 要 转 上 级 医 院 住 院 的 疑 难 危 重 患 者, 要 优 先 接 诊 优 先 检 查 优 先 安 排 住 院 ; 鼓 励 和 引 导 病 情 稳 定 的 住 院 患 者, 转 到 医 疗 联 合 体 内 的 下 级 医 疗 机 构 继 续 治 疗 康 复 ( 五 ) 加 强 分 级 诊 疗 转 诊 接 诊 管 理 二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在 接 收 转 诊 患 者 时, 对 未 出 示 转 诊 证 明 仍 坚 持 要 求 住 院 的 非 急 危 重 症 患 者,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医 务 人 员 要 明 确 告 知 患 者 医 保 将 不 予 报 销 或 明 显 降 低 报 销 比 例, 并 签 署 知 情 同 意 书 对 需 转 回 下 级 医 疗 机 构 继 续 治 疗 和 康 复 的 情 形, 上 下 级 医 疗 机 构 间 要 做 好 沟 通 衔 接 确 保 顺 利 接 诊 实 行 一 一 对 应 及 跟 踪 反 馈 管 理 办 法, 做 到 各 级 转 诊 机 构 有 记 录 有 备 案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卫 生 计 生 等 相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转 诊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定 期 对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分 级 诊 疗 转 诊 接 诊 进 行 检 查 考 核, 对 违 规 转 诊 行 为 进 行 惩 罚 ( 六 ) 建 立 特 殊 情 况 转 诊 管 理 机 制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要 依 7
据 自 身 技 术 能 力 开 展 医 疗 服 务, 完 善 急 慢 分 治 转 诊 机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推 诿 病 人 或 提 供 超 出 本 单 位 技 术 能 力 的 医 疗 服 务,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1. 各 种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以 及 其 他 影 响 重 大 的 群 体 性 事 故 超 出 医 疗 机 构 处 理 能 力 的, 急 危 重 症 患 者 或 120 急 救 接 诊 的 可 直 接 转 诊 治 疗 或 就 近 治 疗, 并 补 办 转 诊 证 明 2.65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5 岁 以 下 婴 幼 儿 孕 产 妇 精 神 病 患 者 重 大 传 染 病 患 者 急 性 感 染 性 疾 病 患 者 居 住 地 和 医 保 统 筹 地 区 分 离 的 患 者 等 情 况, 可 就 近 选 择 具 有 相 应 技 术 能 力 的 医 疗 机 构 直 接 就 诊 病 情 平 稳 后, 上 级 医 院 可 向 下 级 医 疗 机 构 转 诊 3. 同 一 种 疾 病 需 再 次 住 院 治 疗 复 查 等 ( 如 癌 症 放 化 疗 等 ), 经 居 住 地 基 层 首 诊 医 疗 机 构 同 意 并 开 具 转 诊 证 明, 可 直 接 选 择 原 就 医 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4. 自 治 区 市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四 建 立 健 全 分 级 诊 疗 保 障 机 制 ( 一 ) 强 化 医 疗 资 源 规 划 与 配 置 强 化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和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在 医 疗 资 源 配 置 方 面 的 引 导 和 约 束 作 用 重 点 控 制 三 级 医 院 规 模, 建 立 以 服 务 人 口 病 种 结 构 服 务 辐 射 范 围 功 能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人 才 培 养 任 务 工 作 效 率 等 为 核 心 的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调 控 机 制, 严 控 不 符 合 功 能 定 位 的 医 院 床 位 规 模 不 合 理 扩 张 城 市 三 级 医 院 要 逐 步 减 少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复 诊 和 诊 断 明 确 病 情 稳 8
定 的 慢 性 病 等 普 通 门 诊, 分 流 慢 性 病 患 者, 缩 短 平 均 住 院 日, 提 高 运 行 效 率 通 过 行 政 管 理 财 政 投 入 绩 效 考 核 医 保 支 付 等 激 励 约 束 措 施, 引 导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落 实 功 能 定 位 ( 二 ) 建 立 基 层 签 约 服 务 制 度 通 过 政 策 引 导, 推 进 居 民 或 家 庭 自 愿 与 签 约 医 生 团 队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签 约 服 务 从 老 年 人 儿 童 孕 产 妇 慢 性 病 患 者 和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残 疾 人 等 重 点 人 群, 逐 步 扩 展 到 普 通 人 群 明 确 签 约 服 务 内 容 和 签 约 条 件, 确 定 双 方 责 任 权 利 义 务 及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规 范 签 约 服 务 收 费, 完 善 签 约 服 务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探 索 提 供 差 异 性 服 务 分 类 签 约 有 偿 签 约 等 多 种 签 约 服 务 形 式, 满 足 居 民 多 层 次 服 务 需 求 同 时 完 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机 制, 向 签 约 服 务 的 医 务 人 员 倾 斜 ( 三 ) 加 强 全 科 医 生 队 伍 建 设 通 过 基 层 在 岗 医 生 转 岗 培 训 全 科 医 生 定 向 培 养 提 升 基 层 在 岗 医 生 学 历 层 次 等 方 式, 多 渠 道 培 养 全 科 医 生, 并 逐 步 向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过 渡 加 强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基 地 建 设 和 管 理, 规 范 培 养 内 容 和 方 法, 提 高 全 科 医 生 的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和 公 共 卫 生 实 践 能 力 在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岗 位 设 置 教 育 培 训 等 方 面 向 全 科 医 生 倾 斜 以 全 科 医 生 为 核 心, 科 学 组 建 家 庭 医 生 服 务 团 队, 通 过 签 约 服 务, 让 辖 区 居 民 享 受 优 先 预 约 门 诊 提 高 慢 病 配 药 上 限 优 先 建 立 家 庭 病 床 优 先 转 诊 等 鼓 励 政 策 ( 四 ) 加 快 医 疗 服 务 信 息 化 建 设 加 快 全 民 健 康 保 障 信 息 化 9
工 程 建 设, 建 立 区 域 性 医 疗 卫 生 信 息 平 台, 实 现 电 子 健 康 档 案 和 电 子 病 历 的 连 续 记 录 和 不 同 级 别 不 同 类 别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之 间 的 信 息 共 享, 确 保 转 诊 信 息 畅 通 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促 进 医 疗 资 源 纵 向 流 动, 提 高 优 质 医 疗 资 源 可 及 性 和 医 疗 服 务 整 体 效 率, 鼓 励 二 三 级 医 院 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提 供 远 程 会 诊 远 程 病 理 诊 断 远 程 影 像 诊 断 远 程 心 电 图 诊 断 远 程 培 训 等 服 务,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积 极 探 索 基 层 检 查 上 级 诊 断 的 有 效 模 式 推 进 就 医 一 卡 通, 促 进 跨 地 域 跨 机 构 就 诊 信 息 共 享 ( 五 ) 推 进 医 保 支 付 制 度 改 革 提 高 医 保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发 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城 乡 居 民 大 病 保 险 和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对 医 疗 服 务 供 需 双 方 的 引 导 和 对 医 疗 费 用 的 控 制 作 用 推 进 医 保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积 极 推 行 总 额 控 制 按 病 种 付 费 按 人 头 付 费 按 服 务 单 元 付 费 等 复 合 付 费 方 式 ;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开 展 按 疾 病 诊 断 相 关 组 付 费 (DRGs) 等 支 付 方 式 试 点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慢 性 病 患 者 按 人 头 打 包 付 费 方 式 继 续 完 善 居 民 医 保 门 诊 统 筹 等 相 关 政 策 实 行 对 按 规 定 转 诊 和 未 经 转 诊 到 县 级 医 院 或 城 市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就 诊 的 患 者 实 行 差 别 支 付 的 办 法, 促 进 患 者 有 序 流 动 探 索 建 立 基 于 医 疗 联 合 体 等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的 打 包 支 付 模 式, 鼓 励 不 同 级 别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的 双 向 转 诊 发 挥 新 农 合 对 参 合 群 众 就 医 行 为 的 引 导 作 用, 推 进 建 立 县 域 内 分 级 诊 疗 模 式 ( 六 ) 科 学 合 理 制 定 和 调 整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进 一 步 探 索 按 不 同 级 别 医 疗 机 构 功 能 定 位 制 定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价 格, 对 医 疗 机 构 落 10
实 功 能 定 位 患 者 合 理 选 择 就 医 机 构 形 成 有 效 的 激 励 引 导 根 据 价 格 总 体 水 平 调 控 情 况, 按 照 总 量 控 制 结 构 调 整 有 升 有 降 逐 步 到 位 的 原 则, 在 降 低 药 品 医 用 耗 材 费 用 和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检 查 治 疗 价 格 的 基 础 上, 提 高 诊 疗 手 术 护 理 中 医 等 体 现 医 务 人 员 技 术 劳 务 价 值 的 项 目 价 格 理 顺 医 疗 服 务 比 价 关 系, 建 立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 七 ) 加 强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监 管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健 全 完 善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医 疗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机 制, 重 点 加 强 费 用 控 制, 指 导 医 疗 机 构 加 强 医 疗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基 本 医 保 管 理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的 监 管, 将 医 保 对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的 监 管 延 伸 到 对 医 务 人 员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的 监 管 加 大 对 推 诿 拒 收 病 人 降 低 服 务 标 准 骗 保 欺 诈 行 为 的 处 罚 力 度, 维 护 参 保 患 者 合 法 权 益 建 立 和 完 善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将 功 能 定 位 落 实 情 况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等 纳 入 绩 效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财 政 投 入 医 保 支 付 院 长 任 职 的 重 要 依 据 五 加 强 分 级 诊 疗 组 织 实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分 级 诊 疗 工 作 涉 及 面 广 政 策 性 强, 各 级 政 府 和 相 关 部 门 要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将 分 级 诊 疗 工 作 作 为 核 心 任 务 纳 入 医 改 总 体 安 排, 建 立 相 关 协 调 机 制, 及 时 制 定 和 完 善 分 级 诊 疗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和 相 关 配 套 措 施, 并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自 治 区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要 通 力 合 作, 密 切 配 合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医 疗 机 构 规 划 设 置 审 批 和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监 管, 明 11
确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优 化 转 诊 流 程, 牵 头 制 定 常 见 疾 病 入 出 院 和 转 诊 标 准, 完 善 新 农 合 制 度 支 付 政 策, 指 导 相 关 学 ( 协 ) 会 制 定 完 善 相 关 疾 病 诊 疗 指 南 和 临 床 路 径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 医 改 办 ) 要 发 挥 统 筹 协 调 作 用, 在 统 筹 推 进 工 作 加 强 医 疗 服 务 基 础 设 施 方 面 加 大 力 度 物 价 部 门 要 完 善 医 药 价 格 政 策, 落 实 分 级 定 价 措 施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加 强 监 管, 完 善 医 保 支 付 政 策, 推 进 医 保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完 善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机 制 财 政 部 门 要 落 实 财 政 补 助 政 策 编 办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等 有 关 部 门 各 司 其 职, 共 同 推 进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各 项 工 作 ( 二 ) 试 点 先 行 稳 妥 推 进 各 级 政 府 要 坚 持 从 实 际 出 发, 因 地 制 宜, 以 多 种 形 式 推 进 分 级 诊 疗 工 作, 扎 实 稳 妥 开 展 分 级 诊 疗 试 点, 循 序 渐 进, 确 保 2017 年 分 级 诊 疗 工 作 全 面 实 施 分 级 诊 疗 试 点 要 以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肿 瘤 心 脑 血 管 疾 病 等 慢 性 病 为 突 破 口 开 展 工 作 探 索 结 核 病 等 慢 性 传 染 病 分 级 诊 疗 和 患 者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模 式 ( 三 ) 加 强 监 测 评 估 考 核 自 治 区 有 关 部 门 和 各 市 县 ( 市 ) 政 府 要 加 强 对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情 况 和 效 果 的 监 测 评 估 和 考 核 要 建 立 督 导 检 查 考 核 评 价 机 制, 制 定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把 实 施 情 况 作 为 年 度 医 改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采 用 日 常 监 测 与 阶 段 性 评 价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重 点 从 制 度 建 设 和 改 革 成 效 两 个 方 面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 四 ) 做 好 业 务 培 训 各 地 各 相 关 部 门 基 本 医 保 管 理 机 构 12
和 医 疗 机 构 要 加 强 对 分 级 诊 疗 工 作 培 训, 全 面 开 展 对 管 理 人 员 和 医 务 人 员 的 政 策 培 训, 确 保 分 级 诊 疗 工 作 顺 利 实 施 ( 五 )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要 充 分 发 挥 公 共 媒 体 作 用, 开 展 对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的 广 泛 宣 传, 宣 传 合 理 就 医 和 分 级 诊 疗 的 必 要 性, 树 立 科 学 就 医 理 念, 改 变 不 合 理 就 医 习 惯, 积 极 争 取 广 大 群 众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理 解 与 支 持 附 件 : 分 级 诊 疗 试 点 工 作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2016 年 1 月 8 日 13
附 件 分 级 诊 疗 试 点 工 作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到 2017 年, 分 级 诊 疗 试 点 工 作 应 当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 一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建 设 达 标 率 95%,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诊 疗 量 占 总 诊 疗 量 比 例 65%; 二 试 点 地 区 30 万 以 上 人 口 的 县 至 少 拥 有 一 所 二 级 甲 等 综 合 医 院 和 一 所 二 级 甲 等 中 医 医 院, 县 域 内 就 诊 率 提 高 到 90% 左 右, 基 本 实 现 大 病 不 出 县 ; 三 每 万 名 城 市 居 民 拥 有 2 名 以 上 全 科 医 生, 每 个 乡 镇 卫 生 院 拥 有 1 名 以 上 全 科 医 生, 城 市 全 科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覆 盖 率 30%; 四 居 民 2 周 患 病 首 选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比 例 70%; 五 远 程 医 疗 服 务 覆 盖 试 点 地 区 50% 以 上 的 县 ( 市 区 ); 六 整 合 现 有 医 疗 卫 生 信 息 系 统, 完 善 分 级 诊 疗 信 息 管 理 功 能, 基 本 覆 盖 全 部 二 三 级 医 院 和 80% 以 上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七 由 二 三 级 医 院 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慢 性 病 医 疗 机 构 转 诊 的 人 数 年 增 长 率 在 10% 以 上 ; 八 全 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与 二 三 级 医 院 建 立 稳 定 的 技 术 帮 扶 和 分 工 协 作 关 系 ; 九 试 点 地 区 城 市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患 者 规 范 化 诊 疗 和 管 理 率 14
达 到 40% 以 上 ; 十 提 供 中 医 药 服 务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村 卫 生 室 占 同 类 机 构 之 比 分 别 达 到 100% 100% 85% 70%,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中 医 诊 疗 量 占 同 类 机 构 诊 疗 总 量 比 例 30% 15
公 开 方 式 : 公 开 抄 送 : 自 治 区 党 委 各 部 门, 广 西 军 区, 武 警 广 西 总 队, 各 人 民 团 体 自 治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自 治 区 政 协 办 公 厅, 自 治 区 高 级 法 院, 自 治 区 检 察 院 各 民 主 党 派 广 西 区 委 会, 自 治 区 工 商 联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6 年 1 月 8 日 印 发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