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税务简讯 本期税务简讯包括 : 1.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1 2.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 50% 提高至 75%... 1 3. 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1 4. 新个人所得税法... 2 5.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 6. 提高机电 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 3 7. 电子商务法... 3
1.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 财税 [2018]76 号, 以下简称 通知 ) 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45 号 ) 主要内容如下 : (1) 明确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年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通知 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 以下统称 资格 ) 的企业, 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 其前 5 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 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 明确具备资格年度确定方法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 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 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3) 明确企业重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 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9]59 号 ) 和 45 号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 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 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 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2.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 50% 提高至 75% 9 月 20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 财税 [2018]99 号 ),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 在税前加计扣除 ; 形成无形资产的, 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 在税前摊销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原规定执行 3. 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8]54 号 ) 规定,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 器具, 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46 号, 以下称 46 号公告 ), 主要内容如下 : (1) 明确 购进 的概念 取得固定资产通常包括外购 自行建造 融资租入 捐赠 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 46 号公告明确, 购进 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 (2) 明确 单位价值 的计算方法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1
(3) 明确购进时点的确定原则 设备 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46 号公告明确,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 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 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 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 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4) 明确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4. 新个人所得税法 2018 年 8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8 年修订 )( 以下简称 新个税法 ) 正式公布,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与旧个税法相比, 新个税法主要的变化如下 : (1) 引入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概念, 缩短居民个人时间判定标准 新个税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新个税法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 将工资 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4 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 20% 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 计算 (3) 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不仅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 3500 元 / 月提高至 5000 元 / 月 ( 每年 6 万元 ), 还增加了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 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 (4) 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 新个税法以改革前工薪所得 3%-45%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 扩大 3% 10% 20% 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缩小 25% 税率的级距,30% 35% 45% 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此外,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 2018 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8]98 号 ), 明确对纳税人在 2018 年 10 月 1 日 ( 含 ) 后实际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 减除费用统一按照 5000 元 / 月执行, 并按照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对纳税人在 30 日 ( 含 ) 前实际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 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5.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8]91 号 ), 自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 (1)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 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 含本数 )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 ; 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 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 含本数 ) 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免征增值税 ; 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
6. 提高机电 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 为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提高机电 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财税 [2018]93 号 ) 将多元件集成电路 非电磁干扰滤波器 书籍 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6%; 将竹刻 木扇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3%; 将玄武岩纤维及其制品 安全别针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9% 7. 电子商务法 2018 年 8 月 31 日, 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8]7 号 ) 正式出台, 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法律明确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 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管辖范围内, 其经营行为受该法约束, 其中, 个人代购和微商也被划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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