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_PwC_國際租稅要聞第170期&移轉訂價文件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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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媚经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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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際 租 稅 要 聞 International Tax Newsletter 2016 VOL.170 專 論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要 求 納 入 日 本 2016 年 度 稅 制 改 革 中 徐 麗 珍 執 業 會 計 師 / 鍾 佳 縈 協 理 國 際 近 期 租 稅 要 聞 中 國 CN434-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及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修 訂 印 發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管 理 辦 法 的 通 知 韓 國 KR087 - 韓 國 2016 年 的 稅 法 改 革 以 色 列 IE013 - 以 色 列 降 低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 烏 拉 圭 UY007- 烏 拉 圭 所 得 稅 法 修 正 限 制 通 貨 膨 脹 調 整 白 俄 羅 斯 BU005- 白 俄 羅 斯 修 改 部 分 所 得 稅 扣 繳 稅 基 英 國 UK049- 英 國 草 擬 將 消 除 混 合 錯 配 安 排 規 則 納 入 2016 年 財 政 法 案 研 討 會 相 關 報 導 跨 國 企 業 如 何 因 應 BEPS 稅 務 變 革 在 不 同 面 向 的 挑 戰 研 討 會 好 書 報 報 國 際 租 稅 要 義 與 釋 例 - 跨 國 投 資 經 商 全 球 稅 務 治 理 資 誠 官 網 OECD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行 動 計 劃 (BEPS) 網 址 : 1
2 專 論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要 求 納 入 日 本 2016 年 度 稅 制 改 革 中 摘 要 日 本 內 閣 於 2015 年 12 月 24 日 核 准 2016 年 度 稅 制 改 革 提 案 (2016 Tax Reform), 提 案 內 容 係 以 2015 年 10 月 OECD 及 G20 發 布 之 稅 基 侵 蝕 及 利 潤 移 轉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 行 動 計 畫 中 的 第 13 號 (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及 國 別 報 告 指 導 原 則 最 終 版 ) 做 為 修 正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要 求 的 基 礎 這 次 的 修 正 內 容 除 了 要 求 跨 國 集 團 最 終 母 公 司 必 須 準 備 及 申 報 企 業 主 檔 (Master File) 及 國 別 報 告 (Country by Country Report), 也 同 時 要 求 納 稅 義 務 人 於 交 易 金 額 超 過 避 風 港 時 必 須 準 備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Local File)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內 容 規 範 於 日 本 租 稅 特 別 措 施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2-10(1) 條, 該 條 文 在 本 修 正 案 中 將 有 所 增 修 修 正 案 之 生 效 時 間 與 對 於 日 本 當 地 營 利 企 業 的 影 響 及 衍 生 議 題 將 於 本 文 中 進 一 步 敘 明 說 明 ( 一 )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要 求 2016 Tax Reform 中 規 範 企 業 主 檔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及 國 別 報 告 之 準 備, 以 及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與 國 別 報 告 之 申 報, 該 等 架 構 與 第 13 號 行 動 計 畫 中 之 三 層 結 構 文 檔 體 系 一 致 企 業 主 檔 和 國 別 報 告 為 新 增 項 目, 而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與 現 行 日 本 租 稅 特 別 措 施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規 範 的 文 件 要 求 相 似, 細 節 請 詳 下 述, 惟 仍 有 部 分 未 明 者 可 望 於 日 後 藉 相 關 細 則 或 準 則 釐 清 企 業 主 檔 (Master File) 企 業 主 檔 旨 在 作 為 提 供 各 國 稅 務 機 關 跨 國 企 業 營 運 概 述, 並 供 其 評 估 移 轉 訂 價 重 大 風 險 第 13 號 行 動 計 畫 中 表 達 企 業 主 檔 應 包 含 跨 國 企 業 全 球 營 運 性 質 集 團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以 及 全 球 利 潤 配 置 及 經 濟 活 動 ; 惟 企 業 主 檔 目 的 係 跨 國 企 業 移 轉 訂 價 實 務 概 要 的 提 供, 而 非 詳 細 資 訊 的 揭 露 當 跨 國 企 業 年 度 集 團 合 併 營 收 超 過 1,000 億 日 圓 時, 納 稅 義 務 人 滿 足 以 下 任 一 條 件 者 需 於 下 一 年 度 進 行 資 料 提 交 與 申 報, 該 資 料 與 第 13 號 行 動 計 畫 一 致 2
3 a. 跨 國 企 業 總 部 位 於 日 本 ; b. 跨 國 企 業 總 部 位 於 日 本 境 外 而 於 日 本 境 內 設 有 子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惟 (b) 之 資 訊 提 交 有 別 於 國 別 報 告, 並 不 依 據 租 稅 協 定 中 的 資 訊 交 換 進 行 新 規 定 將 於 2016 年 4 月 1 日 起 生 效, 企 業 主 檔 必 須 在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後 一 年 內 進 行 申 報 企 業 主 檔 可 以 日 文 或 英 文 準 備, 且 必 須 採 用 電 子 申 報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Local File) 第 13 號 行 動 計 畫 表 示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應 依 據 各 租 稅 管 轄 區 的 當 地 稅 法 編 製, 並 詳 述 關 係 企 業 交 易 資 訊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中 的 資 料 被 視 為 企 業 主 檔 的 補 充, 目 的 為 協 助 納 稅 義 務 人 說 明 常 規 交 易 原 則 之 符 合 而 現 行 日 本 租 稅 特 別 措 施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所 要 求 的 文 件 已 與 第 13 號 行 動 計 畫 的 內 容 大 致 相 符, 因 此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的 適 用 僅 有 部 分 內 容 需 透 過 法 令 進 一 步 釐 清 與 增 修 自 2017 年 4 月 1 日 起, 跨 國 企 業 ( 無 論 總 部 是 否 位 於 日 本 ) 位 於 日 本 的 營 利 事 業 均 需 就 關 係 企 業 交 易 準 備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的 推 行 較 企 業 主 檔 及 國 別 報 告 多 一 年 的 緩 衝 期, 主 係 因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的 同 期 文 檔 準 備 要 求 將 進 一 步 發 佈 當 年 度 關 係 企 業 交 易 金 額 大 於 50 億 日 圓 或 關 係 企 業 無 形 資 產 交 易 金 額 大 於 3 億 日 圓 時, 營 利 事 業 即 需 準 備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並 於 申 報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時 備 妥, 而 原 則 上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的 申 報 時 間 係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日 後 三 個 月 但 受 限 於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的 準 備 係 自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日 開 始, 時 間 較 短, 稅 制 改 革 因 而 提 供 納 稅 義 務 人 額 外 一 年 的 時 間 進 行 在 稅 務 機 關 進 行 查 核 時,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的 遞 交 時 間 不 得 延 誤 ; 惟 同 期 文 檔 的 準 備 期 限 不 適 用 在 納 稅 義 務 人 的 關 係 企 業 交 易 金 額 落 於 避 風 港 者 這 次 的 稅 制 改 革 同 時 定 義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遞 交 時 的 不 得 延 誤 期 限, 亦 即 當 納 稅 義 務 人 的 關 係 企 業 交 易 金 額 超 過 避 風 港 時, 限 期 45 天 ; 而 落 於 避 風 港 者, 限 期 60 天 國 別 報 告 (Country by Country Report) 國 別 報 告 提 供 跨 國 企 業 所 營 國 家 之 各 租 稅 管 轄 區 稅 務 彙 整 資 料, 包 括 集 團 全 球 利 潤 配 置 所 得 稅 給 付 金 額, 以 及 與 地 域 性 經 濟 活 動 指 標 報 告 中 包 含 集 團 關 係 企 業 清 單, 以 及 各 關 係 企 業 主 要 營 運 內 容 日 本 的 國 別 報 告 格 式 與 第 13 號 行 動 計 畫 附 錄 III 相 同, 且 須 以 英 文 準 備 3
4 需 申 報 國 別 報 告 的 對 象 與 企 業 主 檔 相 同, 當 跨 國 企 業 年 度 集 團 合 併 營 收 超 過 1,000 億 日 圓 時, 納 稅 義 務 人 滿 足 以 下 任 一 條 件 者 需 於 下 一 年 度 進 行 資 料 提 交 與 申 報, 該 資 料 與 第 13 號 行 動 計 畫 一 致 a. 跨 國 企 業 總 部 位 於 日 本 ; b. 跨 國 企 業 總 部 位 於 日 本 境 外 而 於 日 本 境 內 設 有 子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而 (b) 之 資 訊 提 交 係 依 據 租 稅 協 定 中 的 資 訊 交 換 進 行, 惟 若 租 稅 協 定 對 象 未 提 供 國 別 報 告, 或 者 與 該 國 並 未 簽 訂 租 稅 協 定 時, 位 於 日 本 的 子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需 自 行 提 交 國 別 報 告 國 別 報 告 要 求 將 於 2016 年 4 月 1 日 起 生 效, 需 在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後 一 年 內 申 報, 且 必 須 採 用 電 子 申 報 ( 二 ) 罰 則 2016 Tax Reform 對 於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申 報 企 業 主 檔 或 是 國 別 報 告 訂 有 相 關 罰 則, 惟 細 節 將 於 之 後 的 細 節 或 準 則 中 敘 明 然 而 本 次 稅 制 改 革 並 未 就 未 依 規 定 準 備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者, 或 於 受 查 時 未 依 前 述 規 定 期 限 (45 天 或 60 天 ) 提 交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者 訂 定 罰 金 規 定, 但 強 調 若 未 在 限 期 內 提 交 文 件 者, 稅 務 機 關 將 可 能 採 用 推 定 方 法 (presumed method) 或 是 非 公 開 樣 本 (secret comparables) 進 行 核 定 推 定 方 法 讓 稅 務 機 關 得 以 採 用 一 個 較 寬 鬆 的 標 準 評 估 可 比 較 性, 此 舉 預 計 將 使 核 定 值 大 幅 高 對 未 依 規 定 提 供 應 備 文 件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而 言, 稅 務 機 關 採 用 推 定 方 法 與 非 公 開 樣 本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罰 則 資 誠 觀 點 日 本 基 於 第 13 號 行 動 計 畫 建 構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要 求, 具 體 目 標 如 下 : 1. 確 保 納 稅 義 務 人 在 訂 定 關 係 企 業 交 易 價 格 時 適 當 考 量 移 轉 訂 價 規 定 ; 與 2. 提 供 稅 務 機 關 執 行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前 之 非 正 式 移 轉 訂 價 風 險 評 估 所 需 資 訊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係 用 以 敘 明 納 稅 義 務 人 的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與 程 序 之 合 理 性 納 稅 義 務 人 若 能 依 照 規 定 準 備 文 件, 應 可 降 低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與 調 整 風 險 4
5 承 前 所 述, 跨 國 企 業 合 併 營 收 超 過 避 風 港 的 公 司 將 需 提 供 更 多 資 訊, 且 必 須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準 備 並 ( 或 ) 提 交 面 對 法 令 的 變 更, 公 司 應 及 早 開 始 文 件 的 準 備, 以 於 充 分 的 時 間 內 蒐 集 並 分 析 必 要 資 料, 製 作 符 合 規 定 之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再 者, 考 量 稅 制 改 革 中 增 訂 企 業 主 檔 與 國 別 報 告 的 要 求, 總 部 位 於 日 本 的 跨 國 企 業 尤 應 注 意 此 一 法 規 的 施 行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申 報 時 間 有 別 於 現 行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規 定, 現 行 法 令 下 並 未 規 範 申 報 期 限 納 稅 義 務 人 若 未 能 於 期 限 內 (45 天 或 60 天 ) 提 交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稅 務 機 關 將 可 能 採 用 推 定 方 法 ( 或 採 用 非 公 開 樣 本 ) 現 行 法 規 中 並 未 定 義 不 得 延 誤, 稅 務 機 關 可 於 何 種 情 況 下 採 用 推 定 方 法 或 非 公 開 樣 本 的 時 機 未 明, 亦 使 稅 務 審 查 人 員 不 願 意 採 用 該 等 方 式 在 2016 Tax Reform 釐 清 文 據 提 交 時 間 下, 審 查 人 員 將 可 能 對 於 未 在 期 限 內 提 交 文 件 的 納 稅 義 務 人 更 多 採 用 推 定 方 法 或 非 公 開 樣 本 儘 管 在 被 查 核 時 需 於 45 天 或 60 天 內 提 交 文 件 應 可 被 視 為 是 一 個 適 當 的 準 備 期 間, 但 是 為 同 時 提 供 稅 務 機 關 在 查 核 中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資 訊, 將 使 納 稅 義 務 人 的 文 件 準 備 困 難 度 變 高 此 外, 在 有 限 的 時 間 內 將 難 以 就 文 件 中 的 不 尋 常 或 非 預 期 的 交 易 或 結 果 進 行 準 備 為 因 應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申 報 期 限 的 訂 定 以 及 相 關 查 核 時 的 要 求, 強 烈 建 議 各 跨 國 企 業 即 早 開 始 準 備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以 降 低 潛 在 的 稅 務 查 核 風 險 本 文 作 者 為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徐 麗 珍 執 業 會 計 師 鍾 佳 縈 協 理 Tel: Tel: 分 機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5
6 本 期 國 際 租 稅 要 聞 中 國 CN434-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及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修 訂 印 發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管 理 辦 法 的 通 知 按 大 陸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對 國 家 需 重 點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減 按 15% 的 稅 率 徵 收 企 業 所 得 稅 考 慮 外 部 經 濟 因 素 及 中 央 政 策 目 標,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及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2016 年 1 月 2 日 聯 合 發 佈 了 新 修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管 理 辦 法 ( 國 科 發 火 [2016]32 號 ; 簡 稱 32 號 文 ); 本 辦 法 前 身 與 相 關 工 作 指 引 1 在 2008 年 公 佈, 形 成 大 陸 對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及 稅 收 管 理 的 法 源 體 系 與 原 規 定 相 比, 重 要 變 化 如 下 : 調 整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的 認 定 條 件 ( 一 ) 對 人 力 資 源 相 關 硬 指 標 做 出 彈 性 調 整 新 法 要 求 企 業 從 事 研 發 和 相 關 技 術 創 新 活 動 的 科 技 人 員 佔 總 職 工 人 數 不 低 於 10%, 相 較 原 規 定 ( 分 別 有 較 高 門 檻 之 大 專 人 員 比 / 科 研 人 員 比 等 要 求 ), 排 除 了 學 歷 限 制 指 標 要 求 更 為 彈 性 寬 鬆 ( 二 ) 增 加 對 小 型 科 技 企 業 的 支 持 力 道 新 法 中, 年 營 收 小 於 人 民 幣 5,000 萬 元 企 業 欲 爭 取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者, 研 發 費 用 ( 佔 同 期 銷 售 收 入 總 額 ) 比 之 要 求 由 6% 降 至 5% ( 三 ) 對 關 鍵 技 術 產 權 要 求 趨 嚴 ( 排 除 獨 佔 性 授 權 方 式 取 得 ) 原 規 定 允 許 申 請 企 業 得 通 過 不 同 方 式 擁 有 自 主 知 識 產 權, 包 括 透 過 五 年 以 上 獨 佔 許 可 方 式 取 得 ; 新 法 僅 允 許 企 業 透 過 自 主 研 發 受 贈 受 讓 併 購 等 方 式, 獲 得 對 其 主 要 產 品 ( 服 務 ) 在 技 術 上 發 揮 核 心 支 持 作 用 的 知 識 產 權 的 所 有 權 ( 四 ) 新 增 要 求 創 新 能 力 評 價 須 達 標 企 業 在 工 安 質 量 環 保 等 面 向 應 無 缺 失 等, 要 求 企 業 同 時 完 善 管 理 及 社 會 責 任 1 如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管 理 辦 法 ( 國 科 發 火 [2008]172 號 )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管 理 辦 法 工 作 指 引 ( 國 科 發 火 [2008]362 號 ) 等 6
7 管 理 體 系 變 革 主 要 目 標 在 於 簡 化 認 定 流 程 強 化 後 續 抽 查 及 重 點 檢 查 之 管 理 機 制 ; 具 體 調 整 包 括 : ( 一 ) 取 消 複 審 程 序 要 求 企 業 取 得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資 格 後, 每 年 自 行 網 上 填 報 年 度 發 展 情 況 報 表, 加 強 自 主 管 理 ( 二 ) 完 善 後 續 管 理 核 查 機 制 包 括 建 立 隨 機 抽 查 和 重 點 檢 查 機 制, 加 強 對 管 理 工 作 之 監 督 ( 三 ) 對 取 消 資 格 相 關 要 件 進 行 了 調 整 32 號 文 明 定 已 認 定 的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存 在 下 列 三 項 行 為 之 一 者, 由 認 定 機 構 取 消 其 資 格, 並 追 繳 有 關 行 為 之 日 所 屬 年 度 起 已 享 受 的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相 關 稅 收 優 惠 : 1. 申 請 認 定 過 程 中, 存 在 嚴 重 弄 虛 作 假 行 為 ; 2. 發 生 重 大 安 全 質 量 事 故 或 環 境 違 法 行 為 ; 3. 未 按 期 報 告 與 認 定 條 件 有 關 重 大 變 化 情 況, 或 累 計 兩 年 度 未 依 規 定 填 報 年 度 發 展 情 況 報 表 者 資 誠 觀 點 : 32 號 文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隨 同 32 號 文 出 台, 國 家 重 點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術 領 域 亦 相 應 進 行 了 調 整 ; 主 要 變 化 包 括 落 實 技 術 別 獎 勵 並 將 檢 驗 檢 測 認 證 與 標 準 服 務 文 創 產 業 支 撐 技 術 電 子 商 務 及 現 代 物 流 支 撐 技 術 等 納 入 獎 勵 技 術 領 域, 從 事 相 關 業 務 的 企 業 可 特 別 關 注 總 體 而 言, 本 次 修 法 大 致 朝 向 加 大 稅 收 支 持 力 道 簡 便 程 序 等 方 向 進 行 ; 集 團 企 業 一 方 面 可 檢 視 在 大 陸 關 係 企 業 是 否 有 較 佳 之 機 會 爭 取 適 用 相 關 優 惠, 另 一 方 面, 因 應 整 體 徵 管 體 系 的 調 整 趨 勢, 針 對 已 取 得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稅 收 優 惠 的 關 係 企 業 做 好 定 期 自 評 工 作 並 完 善 各 項 技 術 面 財 務 面 及 指 標 面 佐 證 資 訊 的 維 護 管 理 集 團 企 業 於 評 估 是 否 爭 取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稅 收 優 惠 時, 並 應 同 時 考 慮 對 集 團 轉 讓 定 價 主 張 7
8 整 體 交 易 模 式 之 潛 在 影 響 ( 例 如, 企 業 取 得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資 格 後, 稅 局 對 其 利 潤 水 平 預 期 也 較 高, 同 時 會 計 較 是 否 就 其 所 擁 有 之 關 鍵 技 術, 對 使 用 其 技 術 的 關 係 企 業 收 取 合 理 權 利 金 等 ), 方 制 定 相 關 決 策, 以 完 善 整 體 稅 務 治 理 工 作 韓 國 KR087 - 韓 國 2016 年 的 稅 法 改 革 韓 國 國 會 已 經 批 准 2016 年 的 稅 法 修 正 案, 其 中 對 進 入 韓 國 投 資 的 海 外 業 者, 修 法 之 後, 在 企 業 所 得 稅 方 面 的 主 要 影 響 包 括 : 減 少 虧 損 扣 抵 之 比 例 修 法 之 前, 營 業 虧 損 可 結 轉 10 年, 且 可 全 額 在 往 後 有 利 潤 的 年 度 扣 抵, 無 比 例 之 限 制 修 法 之 後, 在 有 利 潤 的 年 度, 虧 損 扣 抵 最 高 只 能 扣 抵 至 虧 損 的 80% 但 此 項 限 制, 排 除 中 小 型 企 業 之 適 用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之 提 供 修 法 之 後, 引 進 新 的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提 供 之 規 定 外 國 企 業 ( 及 在 韓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 與 韓 國 企 業 相 同, 當 年 度 總 銷 售 超 過 1,000 億 韓 元, 及 與 跨 國 關 係 企 業 交 易 超 過 500 億 韓 元 者 每 年 在 報 稅 截 止 日 前, 須 提 交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所 提 之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須 包 含 企 業 主 檔 (Master File) 及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Local File) 新 增 稅 額 抵 減 規 定 企 業 若 新 增 雇 用 年 輕 員 工 ( 年 齡 在 15 歲 至 29 歲 之 間 ), 可 享 500 萬 韓 元 ( 大 型 企 業 為 200 萬 韓 元 ) 的 稅 額 抵 減 資 誠 觀 點 : 韓 國 2016 年 的 稅 法 改 革, 主 要 目 的 在 刺 激 韓 國 經 濟 卻 也 帶 來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更 大 的 合 規 義 務 例 如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的 提 供 在 韓 國 運 營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應 評 估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提 供 所 帶 來 影 響, 適 時 做 出 營 運 架 構 之 調 整 以 色 列 IE013 - 以 色 列 降 低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 以 色 列 國 會 於 2016 年 1 月 4 日, 通 過 所 得 稅 條 例 修 正 案 將 以 色 列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 從 26.5% 降 低 為 25%, 並 追 溯 從 2016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生 效 適 用 對 於 非 曆 年 制 之 企 業, 亦 同 樣 適 用 從 26.5% 降 低 為 25% 之 規 定 資 誠 觀 點 : 8
9 在 以 色 列 營 運 之 跨 國 企 業, 應 評 估 此 項 降 稅 對 其 營 運 之 影 響, 以 增 進 其 業 務 之 發 展 烏 拉 圭 UY007- 烏 拉 圭 所 得 稅 法 修 正 限 制 通 貨 膨 脹 調 整 如 下 : 烏 拉 圭 政 府 最 近 通 過 所 得 稅 法 修 正,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適 用, 主 要 修 正 的 內 容, 包 括 擴 大 烏 拉 圭 來 源 收 入 (Uruguayan-source income) 的 定 義 明 確 規 定 費 用 支 出 須 具 備 適 當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提 出 正 式 發 票 ) 及 記 錄, 方 能 扣 除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以 前 年 度 稅 上 之 累 積 虧 損, 將 依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而 不 是 生 產 者 價 格 指 數 進 行 調 整 限 制 通 貨 膨 脹 調 整 :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結 束 日 為 準, 未 來 年 度 通 貨 膨 脹 率 未 超 過 10 % 時, 企 業 於 計 算 企 業 所 得 稅 時, 將 禁 止 通 貨 膨 脹 之 調 整 資 誠 觀 點 : 跨 國 公 司 應 該 考 慮 這 些 稅 法 修 正 可 能 或 如 何 影 響 他 們 在 烏 拉 圭 的 投 資 或 活 動, 並 及 早 做 出 因 應 準 備 白 俄 羅 斯 BU005 - 白 俄 羅 斯 修 改 部 分 所 得 稅 扣 繳 稅 基 截 至 2016 年 1 月 1 日 止, 白 俄 羅 斯 修 改 了 部 分 所 得 稅 扣 繳 稅 基, 且 這 些 扣 繳 稅 基 修 改 已 經 被 納 入 到 白 俄 羅 斯 的 稅 法 裡 以 下 為 對 外 國 法 人 所 得 扣 繳 稅 基 的 修 正, 包 括 : 網 路 主 機 收 入 ( 包 括 : 綜 合 服 務 主 機 收 入 及 網 站 管 理 服 務 收 入 等 ) 從 用 戶 端, 和 在 特 殊 報 告 的 基 礎 上, 對 這 些 資 料 的 編 製 提 供 綜 合 資 料 處 理 服 務 的 收 入, 和 一 些 其 他 IT 類 型 的 收 入 以 下 幾 種 收 入 類 型, 排 除 在 所 得 稅 扣 繳 稅 基 之 外 : 提 供 關 於 旅 客 國 際 交 通 訂 票 住 宿 訂 房 等 服 務 的 收 入 提 供 知 識 庫 服 務 銀 行 同 業 支 付 系 統 國 際 支 付 系 統 國 際 電 信 資 料 傳 輸 系 統 和 ( 或 ) 透 過 自 動 化 系 統, 進 行 支 付 的 收 入 資 誠 觀 點 : 在 白 俄 羅 斯 之 外 國 法 人 於 建 構 本 身 之 交 易 模 式 時, 應 考 量 此 項 所 得 稅 扣 繳 稅 基 之 改 變, 以 9
10 利 合 規 及 減 少 稅 務 風 險 英 國 UK049 - 英 國 草 擬 將 消 除 混 合 錯 配 安 排 規 則 納 入 2016 年 財 政 法 英 國 在 2015 年 12 月 9 日 公 佈 列 入 2016 年 財 政 立 法 的 消 除 混 合 錯 配 安 排 規 則 (anti-hybrid rules) 草 案, 內 容 相 當 接 近 OECD 之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BEPS) 行 動 計 畫 2 建 議 (Action 2 recommendations) 為 了 幫 助 企 業 了 解 這 些 規 則 的 應 用 程 序, 英 國 皇 家 稅 務 與 海 關 總 署 從 BEPS 行 動 計 畫 2 選 擇 了 一 系 列 例 子 向 企 業 加 以 說 明, 以 利 立 法 之 進 行 資 誠 觀 點 : 目 前 英 國 消 除 混 合 錯 配 安 排 規 則 尚 屬 草 案 階 段, 若 能 順 利 立 法, 計 畫 將 自 於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後 續 值 得 密 切 觀 察 而 跨 國 投 資 者, 應 及 早 審 視 混 合 金 融 工 具 之 稅 務 處 理 是 否 合 規, 並 及 早 因 應, 以 減 少 稅 務 風 險 10
11 研 討 會 相 關 報 導 跨 國 企 業 如 何 因 應 BEPS 稅 務 變 革 在 不 同 面 向 的 挑 戰 研 討 會 由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主 辦 中 華 產 業 國 際 租 稅 學 會 協 辦 之 跨 國 企 業 如 何 因 應 BEPS 稅 務 變 革 在 不 同 面 向 的 挑 戰 研 討 會, 於 2016 年 2 月 23 日 假 臺 北 市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舉 行 本 次 研 討 會 特 別 邀 請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吳 自 心 署 長 蔡 碧 珍 副 署 長 光 寶 科 技 稅 務 與 投 資 管 理 部 鄭 興 華 資 深 處 長 及 中 國 大 陸 普 華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蔡 凌 江 合 夥 人 共 同 與 會 並 說 明 相 關 之 主 題 內 容 研 討 會 一 開 始 首 先 由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郭 宗 銘 營 運 長 致 詞, 郭 營 運 長 指 出, 自 2013 年 7 月 OECD 發 表 關 於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 15 項 行 動 方 案 後, 歷 經 兩 年 多 的 時 間, 已 於 2015 年 10 月 完 成 所 有 15 項 行 動 方 案 內 容 本 所 也 自 2013 年 OECD 年 公 布 15 項 行 動 方 案 起, 即 密 切 注 意 其 後 續 相 關 之 發 展, 期 間 也 在 各 方 案 陸 續 出 爐 時, 舉 辦 各 項 研 討 會, 與 業 者 分 享 相 關 重 要 內 容 而 本 次 研 討 會 之 講 義 除 有 演 講 者 準 備 之 內 容 外, 更 針 對 已 完 成 的 15 項 行 動 方 案 精 心 彙 集 編 纂 成 一 本 精 華 手 冊, 供 業 者 可 隨 時 參 閱 另 外 本 次 研 討 會 特 別 邀 請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吳 自 心 署 長 及 蔡 碧 珍 副 署 長 分 享 政 府 目 前 相 關 之 立 法 方 向 與 進 度, 讓 業 者 注 意 後 續 可 能 之 發 展 吳 署 長 致 詞 時 亦 表 示,OECD 為 重 建 國 際 租 稅 秩 序, 依 BEPS 報 告 訂 定 了 15 項 行 動 方 案, 財 政 部 在 OECD 年 公 布 15 項 行 動 方 案 起 也 密 切 注 意 其 相 關 發 展 而 為 因 應 15 項 行 動 方 案 的 衝 擊, 五 區 國 稅 局 也 各 自 有 所 分 工, 針 對 相 關 議 題 加 以 研 究, 並 與 專 業 機 構 及 業 者 舉 行 多 次 座 談, 聽 取 專 業 機 構 及 業 者 意 見, 目 前 有 些 行 動 方 案 已 進 入 相 關 稅 法 檢 修 階 段, 而 檢 修 過 程 中 也 會 參 考 鄰 近 國 家 的 做 法, 以 利 完 善 相 關 法 規, 讓 企 業 能 有 所 遵 循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會 計 師 廖 烈 龍 於 研 討 會 中 指 出,BEPS 行 動 方 案 的 三 大 主 軸 : 包 括 調 節 各 國 間 對 稅 務 處 理 不 一 致 的 議 題 注 重 納 稅 義 務 人 營 運 實 質 的 議 題 及 強 化 稅 務 相 關 資 訊 透 明 度 的 議 題, 在 不 同 面 向 各 有 不 同 之 影 響, 包 括 控 股 架 構 無 形 資 產 營 運 模 式 常 設 機 構 資 訊 揭 露 等 其 中 在 無 形 資 產 安 排 方 面, 聚 焦 在 各 國 所 給 予 租 稅 優 惠, 未 來 將 以 研 發 活 動 作 為 實 質 的 證 明 而 不 要 求 與 研 發 相 關 實 質 活 動 產 生 聯 結 的 租 稅 優 惠 制 度, 在 2016 年 6 月 以 後 不 再 提 供 優 惠 予 新 申 請 人 ; 依 現 行 規 定 給 予 優 惠 者, 相 關 優 惠 應 於 2021 年 6 月 落 日 因 此, 廖 會 計 師 建 議, 跨 國 企 業 應 審 視 無 形 資 產 之 安 排, 以 IP 委 託 研 發 來 說, 未 來 須 以 執 行 研 發 活 動 及 承 擔 風 險 者, 才 能 主 張 享 有 最 大 利 益, 而 非 只 看 委 託 研 發 契 約, 就 可 主 張 委 託 者 可 享 有 最 大 利 益, 企 業 應 特 別 留 意 在 研 討 會 中,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徐 麗 珍 會 計 師 及 中 國 大 陸 普 華 永 道 11
12 (PwC China) 蔡 淩 江 合 夥 人 針 對 BEPS 時 期 的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準 備, 建 議 跨 國 企 業 應 調 整 心 態 儘 早 檢 視 及 規 劃, 進 行 深 入 的 數 據 分 析 與 價 值 鏈 分 析 來 評 估 稅 務 風 險 點 之 所 在 及 可 能 的 解 決 方 案, 並 主 動 開 放 透 明 地 與 稅 務 機 關 溝 通, 積 極 面 對 未 來 移 轉 訂 價 相 關 資 料 揭 露 與 透 明 化 所 帶 來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 上 圖 左 起 : 徐 麗 珍 會 計 師 郭 宗 銘 營 運 長 吳 自 心 署 長 蔡 凌 江 合 夥 人 廖 烈 龍 會 計 師 ) ( 下 圖 左 起 : 廖 烈 龍 會 計 師 蔡 凌 江 合 夥 人 鄭 興 華 資 深 處 長 蔡 碧 珍 副 署 長 郭 宗 銘 營 運 長 ) 12
13 好 書 報 報 國 際 租 稅 要 義 與 釋 例 - 跨 國 投 資 經 商 全 球 稅 務 治 理 內 容 簡 介 租 稅 是 公 司 經 營 必 要 的 法 令 遵 循 成 本 之 一, 國 際 租 稅 更 是 企 業 經 營 全 球 化 過 程 中 無 可 迴 避 的 問 題 企 業 在 全 球 營 運 據 點 依 照 各 國 稅 務 法 令 盡 職 申 報 公 平 納 稅 不 僅 是 法 律 賦 予 的 義 務, 更 是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的 表 現 跨 國 企 業 在 全 球 各 地 營 運, 面 對 多 變 的 經 濟 環 境 及 租 稅 制 度, 需 要 有 一 套 嚴 謹 的 管 理 機 制, 企 業 經 營 者 與 稅 務 從 業 人 員 更 應 掌 握 隨 時 可 能 變 動 的 國 際 稅 務 議 題 與 其 趨 勢, 強 化 公 司 稅 務 治 理, 才 能 面 對 險 峻 的 經 營 及 稅 務 環 境 挑 戰, 進 而 創 造 企 業 價 值 本 書 綜 合 作 者 多 年 輔 導 跨 國 企 業 強 化 稅 務 治 理 的 實 務 經 驗, 從 企 業 跨 國 投 資 經 商 關 注 的 稅 務 議 題 觀 點, 精 闢 介 紹 國 際 租 稅 重 要 觀 念 與 原 則, 並 佐 以 實 務 案 例 解 析, 期 能 從 兼 顧 理 論 與 實 務 層 面 的 觀 點, 協 助 跨 國 企 業 經 營 者 及 稅 務 從 業 人 員 了 解 跨 國 經 商 投 資 應 關 注 的 國 際 租 稅 議 題 書 名 : 國 際 租 稅 要 義 與 釋 例 - 跨 國 投 資 經 商 全 球 稅 務 治 理 總 編 輯 : 吳 德 豐 作 者 : 吳 德 豐 謝 淑 美 編 輯 委 員 會 成 員 : 郭 宗 銘 吳 偉 臺 徐 麗 珍 廖 烈 龍 段 士 良 吳 金 終 羅 沁 雯 曾 博 昇 鄭 昌 慧 出 版 者 : 財 團 法 人 資 誠 教 育 基 金 會 ISBN: 出 版 日 期 :2014 年 10 月 定 價 :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13
14 資 誠 官 網 OECD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行 動 計 劃 (BEPS) 當 各 國 政 府 熱 烈 激 辯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相 關 議 題 的 熱 潮 已 達 到 最 高 峰, 同 時 知 名 跨 國 企 業 運 用 國 際 租 稅 規 劃 技 巧 避 稅 的 手 段 被 媒 體 披 露 後 廣 為 人 知, 在 這 樣 的 背 景 下,OECD 啟 動 了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的 行 動 計 劃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Action Plan) OECD 在 2013 年 7 月 發 布 了 BEPS 行 動 計 劃 報 告, 將 計 劃 性 的 全 面 梳 理 各 種 國 際 租 稅 缺 失 議 題 該 計 劃 共 有 15 項, 將 在 未 來 一 兩 年 全 部 發 佈 這 項 議 題 已 經 在 全 球 已 開 發 和 重 要 的 開 發 中 國 家 進 行 廣 泛 討 論,G20 各 國 領 袖 與 財 政 部 長 更 對 該 行 動 計 劃 做 出 背 書 可 以 預 期 各 國 的 稅 制 將 因 此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變 化, 因 此 也 勢 必 將 衝 擊 企 業 全 球 投 資 架 構 與 跨 境 交 易 的 佈 局, 對 台 商 和 外 商 都 將 產 生 重 大 的 影 響 為 了 協 助 客 戶 更 了 解 此 項 議 題 對 自 身 經 營 產 生 的 可 能 影 響, 且 幫 助 企 業 能 即 時 了 解 未 來 稅 制 改 革 可 能 的 趨 勢 以 提 早 因 應,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部 門 在 資 誠 官 網 上 新 增 加 了 一 個 專 題 探 討 專 頁, 收 錄 目 前 PwC Global 及 PwC Taiwan 對 此 議 題 的 重 要 觀 點, 以 文 字 評 議 和 影 音 播 放 的 多 元 方 式, 持 續 關 注 此 議 題 的 發 展 附 上 BEPS 專 題 探 討 網 頁 連 結 網 址, 與 您 分 享 此 一 線 上 資 源 若 希 望 深 入 了 解 此 項 議 題, 或 有 相 關 服 務 需 求, 歡 迎 與 以 下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部 門 人 員 聯 繫 : 吳 偉 臺 副 營 運 長 Tel: [email protected] 廖 烈 龍 執 業 會 計 師 Tel: [email protected] 謝 淑 美 執 業 會 計 師 Tel: [email protected] 徐 麗 珍 執 業 會 計 師 Tel: [email protected] 14
15 如 您 有 國 際 租 稅 相 關 問 題, 歡 迎 聯 絡 : 吳 偉 臺 副 營 運 長 [email protected] 謝 淑 美 執 業 會 計 師 [email protected] 廖 烈 龍 執 業 會 計 師 [email protected] 徐 麗 珍 執 業 會 計 師 [email protected] 段 士 良 執 業 會 計 師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本 國 際 租 稅 要 聞 僅 提 供 參 考 使 用, 非 屬 本 事 務 所 對 相 關 特 定 議 題 表 示 的 意 見, 閱 讀 者 不 得 以 作 為 任 何 決 策 之 依 據, 亦 不 得 援 引 作 為 任 何 權 利 或 利 益 之 主 張 其 內 容 未 經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同 意 不 得 任 意 轉 載 或 作 其 他 目 的 之 使 用 若 有 任 何 事 實 法 令 或 政 策 之 變 更,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保 留 修 正 本 國 稅 租 稅 要 聞 內 容 之 權 利 2016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PwC refers to the Taiwan member firm, and may sometimes refer to the PwC network. Each member firm is a separate legal entity. Please see for further details. This content is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purposes only, and should not be used as a substitute for consultation with professional advisors. 15
PWC.Tieng Trung.chot
www.pwc.com/vn 越南 稅務手冊 2016 版 2 6 7 12 14 20 21 3 28 30 31 32 33 36 42 43 44 45 46 49 51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3) (1) 1% 5% 5% (2) 3% 2% 5% 10% 5% 2% 3% 5% (4) 3% (5) (6) 5% (7) 2% 2% 5% 2%
PTB Chinese (SIMPLIFIED) FINAL
2018 6 7 12 (EBITDA) 20% VAT VAT 15 21 22 3 2018 I PwC 29 31 32 33 34 37 42 43 44 45 48 52 54 4 2018 2017 12 31 5 2018 6 2018 CIT CIT CIT CIT 20% 32% 50% CIT 40% 50% CIT 2015 2009 2013 CIT CIT CIT.. 2015
PwC Taiwan PwC Taiwan PwC 17th Annual Global CEO Survey 3 (Taiwan CEO Survey)
2014 p6 / p16 / p28 / p46 / p50 / 12 116 1344 68 CEO www.pwc.tw/ceosurvey PwC Taiwan PwC Taiwan PwC 17th Annual Global CEO Survey 3 (Taiwan CEO Survey) 116 7 12 2014 1 2014 2014 3 (Hybrid Leadership) fit
PTB Chinese (TRAD) 4
(2018 ) 6 (EBITDA) 20% 7 12 VAT VAT 15 21 22 3 (2018 ) I PwC 29 31 32 33 34 37 42 43 44 45 48 52 54 4 (2018 ) 2017 12 31 5 (2018 ) 6 (2018 ) CIT CIT CIT 20% 32% 50% CIT 40% 50% CIT 2015 2009 2013 CIT C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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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wc.tw 國際租稅要義 與釋例 跨國投資經商 全球稅務治理 試讀本 總編輯: 吳德豐 作者: 吳德豐 謝淑美 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 出版 本書綜合作者多年 輔導跨國企業強化 稅務治理的實務經 驗 從企業跨國投資 經商關注的稅務議 題觀點 精闢介紹國 際租稅重要觀念與 原則 佐以實務案例 解析 顏慶章 宋秀玲 葛克昌 卓家福 一致推薦 2014-10_國際租 要義與釋例_試讀本_cover.in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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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 第 9 周 2.2.2-2.2.27 26 年 第 7 周 : 受 春 节 影 响, 一 二 级 市 场 无 供 应 成 交 26 年 第 7 周 (26 年 2 月 8 日 26 年 2 月 4 日 ) 哈 尔 滨 市 无 土 地 供 应 26 年 第 7 周 (26 年 2 月 8 日 26 年 2 月 4 日 ) 哈 尔 滨 市 无 土 地 成 交 26 年 第 7 周 (26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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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007 009 011 015 017 023 024 1 031 2 049 3OECD 071 4 099 5 133 6 179 7 207 8 217 9 237 263 10 265 11 285 12 313 13 365 14 387 15 411 16 447 465 466 497 499 502 516 519 OECD 2004 OECD 005 2002 2013 OECD
甲 状 腺 眼 病 您 的 医 生 认 为 您 患 有 甲 状 腺 眼 病 这 是 自 身 免 疫 性 疾 病, 您 体 内 的 免 疫 系 统 产 生 某 些 因 子 刺 激 眼 球 运 动 的 肌 肉 增 生, 导 致 眼 球 突 出 眼 睑 退 缩 复 视 视 力 下 降 和 眼 部 刺 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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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 21 Nov 19, 2010 Agenda Page 1 1 2 4 3 11 4 17 5 IFRS 23 Section 1 Section 1 WHY IAS 21? IAS 21 2 Section 1 Determination Functional Currency Presentation Currency First Time Adoption IFRS IAS 2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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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广 州 社 会 保 障 发 展 报 告 总 报 告 General Report 1 2013 年 广 州 社 会 保 障 发 展 报 告 广 州 市 社 会 科 学 院 课 题 组 摘 要 : 广 州 社 会 保 障 在 覆 盖 面 保 障 水 平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领 域 取 得 明 显 进 展 本 报 告 通 过 分 析 广 州 社 会 保 障 发 展 的 现 状, 指 出
3.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5. 证 券 公 司 债 券 : 6.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7. 中 期 票 据 : 8.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9. 国 际 开 发 机 构 人 民 币 债 券 : 10. 中 小 非 金 融 企 业 集 合 票 据 例 题? 判 断
第 1 节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概 述 1. 投 资 银 行 的 含 义 [ 熟 悉 ]: 等 第 1 章 证 劵 经 营 机 构 的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1) 狭 义 的 就 是 指 某 些 资 本 市 场 活 动, 着 重 指 一 级 市 场 上 的 承 销 并 购 和 融 资 活 动 的 财 务 顾 问 (2) 广 义 的 包 括 公 司 融 资 并 购 顾 问 股 票 和 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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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居所 攜手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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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灯片 1
二 十 年 目 睹 之 怪 现 状 清 吴 沃 尧 (1866 1910) 著 吴 氏 原 字 茧 人 后 改 趼 人 广 东 南 海 人 因 居 佛 山 故 笔 名 我 佛 山 人 出 身 世 宦 之 家 因 家 道 中 落 20 多 岁 去 上 海 谋 生 后 客 居 山 东 又 远 游 日 本 1904 年 任 美 国 人 办 的 楚 报 主 笔 后 辞 职 返 沪 参 加 反 华 工 禁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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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 : 郭 政 弘 編 輯 顧 問 : 施 景 彬 陳 光 宇 萬 幼 筠 鄭 興 范 有 偉 林 鴻 鵬 成 德 潤 李 東 峰 林 淑 婉 許 晉 銘 洪 惠 玲 吳 佳 翰 法 律 顧 問 : 林 瑞 彬 總 編 輯 : 洪 國 田 責 任 編 輯 : 龔 則 立 郭 瓊 俐 吳 品
發 行 人 : 郭 政 弘 編 輯 顧 問 : 施 景 彬 陳 光 宇 萬 幼 筠 鄭 興 范 有 偉 林 鴻 鵬 成 德 潤 李 東 峰 林 淑 婉 許 晉 銘 洪 惠 玲 吳 佳 翰 法 律 顧 問 : 林 瑞 彬 總 編 輯 : 洪 國 田 責 任 編 輯 : 龔 則 立 郭 瓊 俐 吳 品 儀 黃 瀞 瑢 美 編 : 林 淑 琴 呂 冠 漢 編 輯 組 : 祁 靜 芬 李 威 陞 侯 立 仁
中国中医科学院文件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2014 年 度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一 申 报 范 围 1 凡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在 岗 职 工,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具 备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敬 业 精 神, 能 够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在 任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均 为 合 格 以 上,
摘 要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與 韓 國 多 邊 稅 務 中 心, 歷 年 來 針 對 國 際 性 稅 務 議 題, 積 極 舉 辦 相 關 研 討 會, 廣 邀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出 席 會 議 ) 參 加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韓 國 政 策 中 心 移 轉 訂 價 研 討 會 - 企 業 重 組 及 無 形 資 產 會 議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姓 名 職 稱 : 稽 查 林 育 安 審 核 員 盧 慧 芬 派 赴 國 家 : 韓 國 首 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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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ISBN /D ( )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60.25 4 000 2004 8 1 2004 8 1 1 1 000 ISBN 7-204-05942-5/D 120 1920.00 ( 16.00 ) ...1...7... 13... 16... 19... 26... 30... 34 18... 38... 42... 44... 47... 51 I ... 53... 55
经典案例(三)
( 20 010010) 7871092 1/32 460.25 4 000 2004 8 1 2004 8 1 11 000 ISBN 7-204-05942-5/D120 1920.00 ( 16.00 ) ...1...5... 10... 15... 20... 22... 28.. 35... 39... 44... 52... 55... 57... 65 I .. 74...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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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年報 - 人力資源
人 力 資 源 稅 務 局 組 織 圖 (2010 年 3 月 31 日 狀 況 ) 局 長 副 局 長 副 局 長 部 門 行 政 ( 技 術 事 宜 ) ( 執 行 事 務 ) 局 長 直 轄 科 第 一 科 第 二 科 第 三 科 第 四 科 總 務 科 助 理 局 長 助 理 局 長 助 理 局 長 助 理 局 長 助 理 局 長 上 訴 稅 務 處 理 及 覆 查 稅 務 處 理 收 稅
政府再造的基本精神:小而美或小而能?
第 1 頁, 共 31 頁 政 府 處 理 少 子 化 問 題 應 有 之 策 略 與 作 法 提 高 生 育 率 之 探 討 組 長 : 黃 惠 靜 組 員 : 宣 大 平 楊 献 璋 宣 大 平 方 採 勤 李 惠 裕 蔣 銘 勳 摘 要 鑑 於 人 口 生 育 率 大 幅 下 降, 嚴 然 成 為 全 球 之 趨 勢, 我 國 更 成 為 生 育 率 最 低 的 國 家 之 一, 為 因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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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D00 27 D02 28 D03 29 D05 30 D06 31 D10 32 D12 33 D13 34 D14 35 D16 36 D17 37 D18, 38 D19 39 D20 40 D21 41 D22 42 D23 43 D24 44 D25 45 D26 46 D27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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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 台灣人權報告
一 九 九 六 年 台 灣 人 權 報 告 Human Rights Report of Taiwan 1996 前 言 在 過 去 的 這 一 年 中, 台 灣 社 會 有 了 極 大 的 變 化, 包 括 過 去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所 一 再 爭 取 的 言 論 自 由 結 社 自 由 住 民 自 決 的 權 利 等 等, 都 隨 著 政 治 開 放 的 腳 步 一 一 實 現, 雖
b PwC Taiwan
2015 p4 / 3.0 - p16 / p28 / p36 / p46 把 握 跨 界 契 機 開 創 轉 型 新 局 11 175 CEO www.pwc.tw b PwC Taiwan 目 錄 02 1. 04 05 09 12 2. 3.0-16 17 21 (FinTech) 24 3. 28 29 32 35 4. 36 37 40 45 5. 46 47 49 50 5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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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瓶 装 水, 你 不 得 不 知 的 件 事 情 关 于 瓶 装 水, 你 不 得 不 知 的 8 件 事 情 关 于 瓶 装 水, 你 不 得 不 知 的 8 件 事 情 1 水 质 : 瓶 装 的, 不 一 定 就 是 更 好 的 2 生 产 : 监 管 缺 位, 消 费 者 暴 露 于 风 险 之 中 人 们 往 往 假 定 瓶 装 水 是 干 净 安 全 健 康 的, 广 告 传 递
All Rights Reserved, National Library Board, Singapore All Rights Reserved, National Library Board, Singapore All Rights Reserved, National Library Board, Singapore All Rights Reserved, National 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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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社会革命和社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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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广记 五 宋 李昉 等著 1 出版社 中国计量出版社 书号 ISBN 7-5026-2028-5 版权所有 北京烨子工作室 类别 历史文学名著 出版时间 2005-1-1 字数 29万 内容提要 臣昉等言 臣先奉敕撰集太平广记五百卷者 伏以六籍既 分 九流并起 皆得圣人之道 以尽万物之情 足以启迪聪明 鉴照今古 伏惟皇帝陛下 体周圣启 德迈文思 博综群言 不遗众善 以为编秩既广 观览难周 故使采拮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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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额 尔 古 纳 河 右 岸 作 者 : 迟 子 建 出 版 社 : 北 京 十 月 文 艺 出 版 社 出 版 日 期 :2005-12-1 开 本 : 正 16 开 页 数 :262 ISBN:753020836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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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作 者 : 出 版 社 : 中 国 电 影 出 版 社 版 权 所 有 : 烨 子 工 作 室 类 别 : 中 国 传 世 情 爱 小 说 出 版 时 间 :2005 年 10 月 字 书 数 :150 千 字 号 :ISBN /B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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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舞 蹈 班 學 生 招 生 暨 鑑 定 重 要 程 序 日 程 表 項 目 重 要 日 期 重 要 工 作 事 項 辦 理 單 位 簡 章 公 告 105 年 3 月 簡 章 暨 報 名 表 請 自 行 於 各 承 辦 網 站 下
臺 中 市 藝 術 才 能 班 學 生 鑑 定 小 組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舞 蹈 班 招 生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臺 中 市 藝 術 才 能 班 學 生 鑑 定 小 組 指 定 承 辦 單 位 臺 中 市 立 光 明 國 民 中 學 403 臺 中 市 西 區 自 由 路 一 段 75 號 http://www.kmjh.tc.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