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至诚融金后勤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沪申律字 (2016) 第 3143 号致 : 黑龙江至诚融金后勤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黑龙江至诚融金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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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至诚融金后勤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电话 /Tel:( ) 网址 /Web: 邮箱 / sunhold@sunhold.com.cn 地址 /Add: 上海市华山路 1954 号 ( 上海交通大学 ) 浩然高科技大厦 16(200030) 16/F, Haoran High-tech Building SJTU, No.1954 Huashan Road, Shanghai

2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至诚融金后勤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沪申律字 (2016) 第 3143 号致 : 黑龙江至诚融金后勤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黑龙江至诚融金后勤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至诚融金 或 公司 ) 的委托, 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 以下简称 本次申报挂牌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公司与本次挂牌的有关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的合法 合规性 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并就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至诚融金后勤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8 月 1 日出具的 关于黑龙江至诚融金后勤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和查证的基础上, 就 反馈意见 中要求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必备的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 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本次挂牌使用, 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部分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在 法律意见书 所声明的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 法律意见书 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一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 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 许可 认证 特许经营权, 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 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 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 范围经营 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 若存在, 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 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 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 若存在, 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 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回复意见 : 1 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 许可 认证 特许经营权, 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 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取得有如下资质 许可 : (1)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颁发, 有效期为 2014 年 9 月 19 日至 2017 年 9 月 19 日, 编号为 的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2) 黑龙江省公安厅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颁发给公司子公司绥化求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编号为黑公保服 的 保安服务许可证 ; (3) 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16 年 6 月 6 日颁发的, 有效期一年, 编号为 的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取得的上述资质 许可文件的原件, 核查了公司的 营业执照 公司的重要业务合同 公司主营业务 对公司重要客户进行实地访谈 审阅公司取得的绥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的证明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 许可, 资质齐备 业务合法合规

4 2 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 范围经营 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 若存在, 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 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 重要业务合同 对公司重要客户进行实地访谈 相关业务收入凭证等资料, 对比核查公司取得的资质 许可等文件, 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核对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 范围经营 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 若存在, 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 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本所律师通过核查公司业已取得的资质 许可, 其中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颁发的编号为 的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有效至 2017 年 9 月 19 日 ; 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16 年 6 月 6 日颁发的编号为 的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有效期一年 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有关资质许可条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依法取得上述资质, 公司取得的资质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不存在未来 6 个月到内将要到期的情况二 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 同工同酬 情况的履行情况 用工单位用工合规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 并就相关业务风险进行充分揭示 回复意见 :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的劳务派遣的服务合同 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 派遣员工的工资单 对用工单位进行了实地访谈 对公司管理层就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访谈 截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公司共计向用工单位派遣员工 126 人, 具体为 : 1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 6 人, 工作岗位为 3 名司机 1 名保洁员 2 名厨师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员工总人数 85 人, 司机 保洁 厨师为公司辅助性工作岗位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绥化市分行 114 人, 工作岗位为 33 名司机 52 名保洁员 29 名引导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绥化市分行员工总人数 1450 人, 司机 保洁 引导为辅助性工作岗位 3 绥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2 人, 工作岗位保洁 绥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 40 人, 保洁为辅助性工作岗位 4 绥化市国家安全局 4 人, 工作岗位保洁, 保洁为辅助性工作岗位 本所律师通过对用工单位及公司管理层访谈, 派遣员工适用用工单位的上下班时间, 和用工单位其他员工一同上下班, 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 也没有发生过用工纠纷, 劳务派遣员工在上岗前均接受了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岗前培训及安全教育培训, 实行同工同酬, 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了期限为 3 年的劳动合同, 约定员工薪金待遇实行同工同酬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按照与用工单位的约定, 派遣了相应的员工在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工作, 劳务派遣人员均实行同工同酬, 派遣员工人数未超过用工单位总用工人数的 10%, 用工单位根据约定和劳动法规定管理和安排派遣员工工作, 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 三 关于用工规范性 请公司以列表方式分别披露与公司员工 劳务派遣员工 劳务外包员工之间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 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公司用工是否合规, 是否存在欠缴员工工资 社保及公积金的情形, 是否存在处罚风险 回复意见 :

6 1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 员工名单 劳动用工的说明 劳动合同 文本 劳务合同 文本 职工退休证 等, 截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公司共有 1214 名员工, 其中公司员工 1088 人, 劳务派遣员工 126 人 公司与全体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 劳务合同 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3 年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工的形式合法合规 2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 劳动用工的说明 工资单 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职工退休证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票据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 ( 基金 ) 专用收据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承诺书 审阅了绥化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公司出具的 证明 截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公司与公司员工 劳务派遣员工之间签署劳动合同 / 劳务合同 缴纳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情况如下 : (1) 公司与公司员工之间签署劳动合同 / 劳务合同 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 缴纳主体公司缴纳原单位缴纳个人缴纳新农保 新农合注 : 商业意养老保医疗保工伤保生育保大病医外伤害险险险险疗保险险 失业保住房公险积金 ( 新 182( 新 农保 ) 农合 ) 1 公司与 825 人签订劳动合同 与 263 人签订劳务合同, 共计与 1088 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 劳务合同 ; 2 公司同时缴纳养老 医疗人数为 11 人, 单独缴纳养老人数 61 人 ; 3 原单位同时缴纳养老 医疗人数为 36 人, 单独缴纳养老人数为 16 人, 单独缴纳医疗保险人数为 2 人 ( 员工保险由原单位缴纳原因 : 员工所在单位为国有企业, 存在买断工龄 下岗再就业但社保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由原单位缴纳的情形 );

7 4 个人同时缴纳养老 医疗人数 217 人, 单独缴纳医疗保险 67 人 ; 5 新农保 新农合同时缴纳 62 人, 单独缴纳新农保 54 人, 单独缴纳新农合 120 人 ; 6 缴纳社会保险不能满足 15 年 ( 女 40 岁以上 男 50 岁以上 ), 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207 人 ; 7 退休 261 人 退役军人 2 人, 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 8 符合参保条件, 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159 人 (2) 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之间签署劳动合同 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 缴纳主体公司缴纳原单位缴纳个人缴纳 养老 医疗 商业意外伤害险 工伤 生育 大病 失业 住房公 积金 新农保 8( 新农合 ) 新农合注 : 1 公司与 126 名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 2 公司同时缴纳养老医疗人数为 30 人 ; 3 原单位同时缴纳养老 医疗的为同 1 人 ; 4 个人同时缴纳养老 医疗人数为 34 人, 单独缴纳医疗保险 33 人 ; 5 单独缴纳新农合 8 人 ; 6 缴纳社会保险不能满足 15 年 ( 女 40 岁以上 男 50 岁以上 ) 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15 人 ; 7 符合参保条件, 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1 人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不存在欠缴员工工资的情形 ; 公司存在未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公司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绥化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已向公司出具证明, 报告期内, 公司没有因违反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亦不存在劳动 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同时控股股东已承诺承担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方面补缴费用 罚款的全部责任以及公司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故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8 四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因提供后勤管理服务被客户投诉, 与客户发生纠纷或诉讼的情形, 公司针对客户投诉是否制定并实施客户纠纷 投诉管理规定 回复意见 : 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了公司重要客户 查询了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系统 ( 网址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网址 : 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访谈, 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因提供后勤管理服务与客户发生诉讼的情形 本所律师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公司提供的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公司设立了具体的职能部门负责后勤管理服务客户投诉事宜, 制定了有关客户投诉处理的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 公司不存在因后勤管理服务被客户投诉, 与客户发生纠纷 诉讼的情形, 公司设立了具体的职能部门负责后勤管理服务客户投诉事宜, 制定了有关客户投诉管理的制度 五 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 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若存在, 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 发生的时间与次数 金额 决策程序的完备性 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 是否违反相应承诺 规范情况 回复意见 : 本所律师查阅了 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等制度文件 关联方归还占款的凭证 控股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 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函, 对控股股股东 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在报告期内,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具体如下 :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对控股股股东李剑飞应收款余额分别为 6,005, 元 3,293, 元, 在 2016 年 2 月 29 日前已经全部归还公司

9 报告期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情形, 在 2016 年 2 月 29 日之前已经全部归还公司, 得以规范处理 ; 报告期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 综上, 本所律师通过对公司提供的材料及相关事实核查后认为, 公司具备申请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的实质条件 除上述问题外, 请公司 主办券商 律师 会计师对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 试行 ) 及 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 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回复意见 :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不存在涉及挂牌条件 信息披露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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