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經理公司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總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博愛路 17 號 9 樓 13 樓及 14 樓電話 :(02)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南屯區公益路二段 72 號地下一樓電話 :(04) 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裕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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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豐領航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永豐領航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三 基本投資方針 :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市及上櫃股票 興櫃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1. 本基金以投資從事或轉投資於通訊 資訊 半導體 關鍵性零組件 生物工程 消費性電子 精密機械與自動化 航太 高級材料 特用化學與製藥 醫療保健 污染防治 資源開發 高級感測及其他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重要科技之上市 上櫃股票為主 2. 原則上, 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 投資於從事或轉投資於重要科技事業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 不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但在特殊情形下, 經理公司為分散風險, 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3. 上述所謂轉投資於重要科技事業之公司, 係指列為長期投資於重要科技事業之投資總額占其實收股本之百分之十以上且投資總金額達壹億元以上 4. 前述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中心發佈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指數累計漲幅超過百分之十 ( 含本數 ) 或跌幅超過百分之十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指數累計漲幅超過百分之二十 ( 含本數 ) 或跌幅超過百分之二十 ( 含本數 ) ( 二 )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或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六 計價幣別 : 新臺幣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最低為新臺幣貳億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最低為貳仟萬個單位 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2 頁至第 14 頁及第 16 頁至第 19 頁 * 本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基金投資可能發生部分或全部本金之損失,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請詳見第 24 頁至第 25 頁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為公開資訊觀測站 或永豐投信網站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權利, 故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若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將另洽收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中華民國一 七年十月刊印

2 基金經理公司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總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博愛路 17 號 9 樓 13 樓及 14 樓電話 :(02)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南屯區公益路二段 72 號地下一樓電話 :(04) 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裕誠路 441 號 4 樓電話 :(07) 網址 : 發言人 : 羅瑞媛職稱 : 副總經理 電子郵件信箱 : spservice@sinopac.com 電話 :(02) 因基金銷售所發生之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投資人應先向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申訴, 若三十日內未獲回覆或不接受申訴處理結果, 投資人得在六十日內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 網址 : 經理公司申訴管道詳如上述, 服務時間 :8:30~17:30 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77 號 4 樓 電話 :(02) 網 址 : 受託管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經理公司自辦 ) 地 址 : 台北市博愛路 17 號 9 樓 13 樓及 14 樓 電話 :(02) 網 址 :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 事務所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會計師姓名 : 吳怡君 吳美慧 事務所名稱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 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 電話 :(02) 網 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 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銷售機構及其全國各分支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 歡迎投資人親洽 來電 來信或以電子郵件索取, 各相關機構將儘速寄送, 提供投資人參考

3 目錄 基金概況...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基金性質... 6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6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8 伍 基金投資 陸 投資風險之揭露 柒 收益分配 捌 申購受益憑證 玖 買回受益憑證 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拾參 收益分配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拾玖 基金之清算 貳拾 受益人名簿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43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貳 事業組織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受處罰之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壹 銷售機構 貳 買回機構 特別記載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貳 本基金之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參 經理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肆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伍 經理公司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事項 陸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柒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5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 一 發行總面額 : 永豐領航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本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貳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最低為貳仟萬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 : 不適用, 本基金無募集上限, 毋須辦理追加發行 五 成立條件 :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貳億元整 本基金成立日期為中華民國 87 年 9 月 4 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 :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 七 存續期間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 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九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市及上櫃股票 興櫃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1. 本基金以投資從事或轉投資於通訊 資訊 半導體 關鍵性零組件 生物工程 消費性電子 精密機械與自動化 航太 高級材料 特用化學與製藥 醫療保健 污染防治 資源開發 高級感測及其他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重要科技之上市 上櫃股票為主 1

6 2. 原則上, 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 投資於從事或轉投資於重要科技事業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 不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但在特殊情形下, 經理公司為分散風險, 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3. 上述 1. 所謂轉投資於重要科技事業之公司, 係指列為長期投資於重要科技事業之投資總額占其實收股本之百分之十以上且投資總金額達壹億元以上 4. 前述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中心發佈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指數累計漲幅超過百分之十 ( 含本數 ) 或跌幅超過百分之十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指數累計漲幅超過百分之二十 ( 含本數 ) 或跌幅超過百分之二十 ( 含本數 ) 5. 俟前述第 (1) 至 (2) 點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比例限制 ( 二 )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或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 ( 一 ) 本基金以投資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為主, 鎖定國內電子產業或轉投資高科技產業之上市 上櫃公司的股票為核心持股, 核心持股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的六成 ( 二 ) 以基本面為主, 拜訪公司並依循產業趨勢面 個股獲利面找尋具有成長性與潛在投資價值的績優公司, 長期波段性操作來獲取更高利潤 ( 三 ) 本基金以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為基金表現比較指標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從事或轉投資科技產業相關之國內上市 ( 櫃 ) 股票, 故本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為 RR5, 適合積極型的投資人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如流動風險 利率風險 信用風險等, 有關本基金之投資風險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之 陸 投資風險之揭露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規 定, 風險報酬等級係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由低至高, 2

7 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十二 銷售開始日 :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自民國 87 年 8 月 17 日起開始募集銷售 十三 銷售方式 :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由經理公司及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十四 銷售價格 :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之翌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比率範圍計算, 最高不得超過 3%,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申購金額 3 申購手續費率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 0%~3.0% 新臺幣 100 萬元 ( 含 ) ~ 新臺幣 500 萬元 0%~2.5% 新臺幣 500 萬元 ( 含 ) ~ 新臺幣 1000 萬元 0%~2.0% 新臺幣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 0%~1.5% 註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得視情形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 :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申購總價款 ( 申購發行價額 + 申購手續費 ) 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上開期間之後, 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但網路交易 定期定額 基金轉申購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及投資型保單之投資金額不受上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 一 ) 申購人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申購人為自然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

8 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之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申購人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 二 ) 申購人有下列情形者, 經理公司應婉拒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 1. 當被告知其現金交易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身分時, 申購人仍堅不提供為填具現金交易所需之相關資料 2. 強迫或意圖強迫經理公司不得將確認紀錄 交易紀錄憑證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3. 意圖說服經理公司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4.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5.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6.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7. 意圖提供利益於經理公司, 以達到證券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之目的 十七 買回開始日 :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份買回 十八 買回費用 : 本基金除短線交易之情事外其他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經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目前除短線交易外之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惟至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指定之代理機構得酌收買回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十九 買回價格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送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或恢復計算買回 4

9 價金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一 ) 本基金以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故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若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將另洽收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如下 : ( 二 ) 受益人申購本基金之日起, 未屆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者, 須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 不足壹元者, 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 同一基金買回再轉申購同一基金 定期定額或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 ( 以下簡稱證券商營業處所 ) 登錄買賣等除外 ) 受益人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入之受益憑證撥轉至經理公司, 於申請贖回時, 如能證明持有本基金已屆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則不視為短線交易 ( 三 ) 上述 未屆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係指以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 買回申請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申請日 之日期, 小於七日 ( 不含 ) 者 ( 四 )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96/12/10 96/12/11 申購日 Day 1 96/12/12 Day 2 96/12/13 Day 3 96/12/14 Day 4 96/12/15 Day 5 96/12/16 Day 6 96/12/17 買回日 Day 7 96/12/18 Day 8 96/12/19 Day 9 96/12/20 96/12/21 96/12/22 96/12/23 假設 : 投資人於 96 年 12 月 11 日申購永豐 A 基金 5,000 單位, 但於 96 年 12 月 17 日贖回, 此舉即抵觸 短線交易 規範, 故該筆買回價金將被扣除部份費用, 如下 : ( 假設 A 基金 96 年 12 月 18 日淨值為 18) (1) 原應獲取之買回價金 :18*5,000=90,000 (2) 需扣除之短線交易費用 :18*5,000*0.01%=9( 此筆金額將納入 A 基金資產中 ) (3) 實際獲得之買回價款 :90,000-9=89,991 元 ( 如有跨行匯費須另外扣除 ) (4) 因 96/12/17 為申購第 7 個日曆日, 故需支付短線交易之買回費, 若客戶於 96/12/18 起申請買回者, 則毋須支付 5

10 二十一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本基金之營業日係指台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營業之營業日以及證券商營業處所營業之營業日 二十二 經理費 : 經理公司之報酬,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每年百分之壹點柒伍 (1.75%) 之比率計算, 以逐日累計方式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除符合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所稱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及上櫃股票 興櫃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十三 保管費 :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捌 (0.18%) 之比率計算, 以逐日累計之方式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是否分配收益 : 本基金之收益不分配, 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貳 基金性質 一 本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永豐領航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本基金首次募集業經金管會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 (87)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原建華領航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於 96 年 1 月 11 日依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更名為大華領航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原大華領航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奉金管會 97 年 3 月 26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更名為永豐領航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 用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投資人三者間之權利義務簽訂 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呈請金管會核准基金保管機構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之當事人 三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無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6

11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其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其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前, 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7

12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 8

13 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七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報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八 基金保管機構依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九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9

14 十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一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十三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伍 基金投資 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 詳見 基金概況 - 壹 九之說明 )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 一 ) 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1. 每日晨會 ( 部門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研究員參加並呈核至權責主管 ): 報告上市 上櫃公司與產業消息及評估國際股市 政治動態 法人進出金額 數量 資金面變化等 2. 每週例行週會 ( 由部門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研究員參加並呈核至權責主管 ): 依上市 上櫃公司業績 未來影響產業景氣及公司盈餘之各相關因素提出討論, 訂定未來一週之投資策略,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之依據 3.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根據股票池及每日晨報 每週週報 往來券商之研究報告 上市及上櫃公司拜訪報告 個股及產業分析報告等, 決定當日買賣股票種類 數量 時機作出投資決定書經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覆核後交付執行 4.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依證券商回報之交易結果作成基金投資執行紀錄, 若執行發生差異, 則需填寫差異原因, 並經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簽核存查 5. 投資檢討 : 由基金經理人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 包括投資策略與實際狀況檢討及投資標的檢討 ), 並經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覆核後, 依基金別存檔 ( 二 ) 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過程 經理公司得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整個交易作業流程主要分為 10

15 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與交易檢討四個步驟 : 1. 交易分析 : (1) 確認出本基金目前承擔之風險 : 主要係瞭解本基金所持有之現貨部位, 並評估該部位之價格上升或下降, 對基金操作績效所造成之影響 (2) 確定交易之目標, 判斷交易部位及期間, 選擇適當的契約月份 (3) 針對交易評估之結果撰寫證券相關商品報告書, 內容載明交易理由及預計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月份 口數 時間 停損點及停利點契約內容及數量,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供基金經理人作為交易決定之參考 (4) 證券相關商品報告書, 由報告人或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交易決定 : (1) 基金經理人依據證券相關商品報告書製作交易決定書經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核准後交付交易員執行時, 應遵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2) 基金經理人決定之交易應符合交易規定之限制, 並應先檢視保證金餘額之適足性, 填寫交易決定書, 載明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月份 口數 時間 停損點及停利點契約內容及數量等內容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並應於經評選之期貨商執行下單, 作成交易執行紀錄, 載明實際成交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與數量及交易決定書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 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此步驟由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交易檢討 : ( 三 ) 基金經理人 (1) 每月應撰寫證券相關商品檢討報告, 內容包含實際執行結果 交易成效及損益 未來擬定計劃時之改進建議 (2) 證券相關商品檢討報告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基金經理人 : 林靜怡 主要學歷 : 國立台北大學經濟研究所 主要經歷 : 11

16 ( 四 ) 經理人權限 : 永豐投信基金經理人 103/08~ 迄今 永豐投信投資處國內投資部研究員 100/11~103/07 中信銀證券部經理 99/01~100/10 中信銀投顧投資研究部襄理 94/09~98/12 遵照基金投資之上開決策過程操作, 並依據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運用本基金 ( 五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姓名任期 林靜怡 106/05/02~ 迄今 楊明昌 106/02/03~106/05/01 林靜怡 103/08/01~106/02/02 ( 六 )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無 三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之投資, 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分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 12

17 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2.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5. 投資於基金受益權單位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6.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17.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18.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9.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0. 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21.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2.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13

18 23.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 投資於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24.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三 ; 25.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26.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項第 5 點所稱各基金, 第 9 點 第 12 點 第 16 點及第 24 點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三 ) 第 ( 一 ) 項第 8 至第 12 點 第 14 至第 17 點及第 20 至第 24 點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勢變更致有前述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四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 方法及作業程序 : ( 一 )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及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辦理, 上述法令如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 依已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且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 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據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之規定 :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1)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14

19 1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 2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前述 (1) 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前點 (2) 及 (3) 之股數計算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 2 點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第 2 點 (2) 及 (3) 之股數計算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出席本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 五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 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出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 七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八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受益憑證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15

20 五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刊印事項 : 無 陸 投資風險之揭露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相較一般投資標的涵蓋各類股的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資標的主要集中在高科技類股, 雖然基金經理人可適度分散投資於各類股, 但仍可能因投資之產業屬性, 產生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造成基金淨值的波動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本基金所投資的高科技類股中某些產業, 景氣可能因供需不協調而有明顯循環週期, 致使其股價亦經常隨著公司獲利盈虧而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經理公司將致力掌握景氣循環變化, 並採適時分散投資策略來分散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惟此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三 流動性風險 ( 一 ) 店頭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由於本基金得投資於店頭市場之有價證券, 投資人須瞭解店頭市場成交量較集中交易市場低, 店頭市場掛牌的公司資本額也較集中交易市場小, 面臨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較高, 因此有股價波動性大及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 二 )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之風險 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而需賣斷公債或公司債時, 將因我方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之意願, 或有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 致使基金淨值下跌 ( 三 ) 鉅額買回造成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本基金如遇投資人大量買回, 致基金短時間內需支付的買回價金過鉅, 或有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 而定存單如提前解約時, 將可能損失利息對基金淨值或有下跌之可能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 故無此類風險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我國股票市場易受政治因素所影響, 兩岸關係互動及未來發展狀況將可能使股價產生波動, 此外, 國內外政經情勢及利率調整及產業結構等因素亦會影響有價證券之價格, 而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漲跌, 經理公司將盡量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16

21 ( 一 )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主要為交易對手交割時或交割後無法履行契約中規定義務時所產生的風險, 而依據本基金依契約訂定之投資範圍, 主要交易對手包括證券商 銀行 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等不特定對象 ; 若該項金融商品是在交易所中交易, 則其信用風險將由結算所來承擔 ; 但若為櫃檯 (OTC) 買賣交易, 則其信用風險則由交易雙方自行承擔, 若交易對手無法履行原先交易條件, 將產生違約損失風險, 可能致使基金產生流動性風險 ; 同時, 若因交易對手違約而導致擔保品價格波動, 將產生擔保品價格波動損失之風險 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政府法規規定, 因此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 二 )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故無投資此類商品之風險 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一 ) 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 :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 但仍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 二 ) 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 : 次順位公司債之債權受償順序僅優於該公司股東之剩餘財產分配權而次於該公司之其他債權, 對資產的請求權較低, 風險高於一般公司債 ( 三 ) 次順位金融債券之風險 : 次順位金融債券與信用評等同等級之金融債券相比, 享有較高之利益, 但其對債權之請求權僅優於發行銀行之股東, 次於發行銀行之存款人及其他債權人 ( 四 ) 可轉換公司債 可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風險 : 可轉換公司債 可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兼具債券與股票性質的商品, 為一進可攻退可守的金融工具 遇景氣回升股價上揚時, 亦可行使轉換權 交換權 認股權來分享相當程度之資本利得 其所面臨之風險除了標的股票之市場價格間折溢價之價格波動風險報酬外, 亦需承擔當發行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時, 可能面臨本金及債息無法獲得償付的信用風險, 以及市場成交量不足之流動性風險 ( 五 )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風險 :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主要由各國資產規模雄厚之銀行或機構所發行, 在國際金融市場享有良好的信譽, 因此, 其發行債券的利率水準一般不高 而且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在我國境內發行的數量佔其資本額比重不高, 到期違約風險較低 ( 六 )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風險 :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係持有一籃子股票之投資組合, 並以此為實物擔保, 將其分割為眾多單價較低之投資單位, 於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有價證券, 當追蹤的指數發生變動時,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17

22 ( 七 ) 投資興櫃股票之風險 : 興櫃股票係為提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管道, 使更多新興企業進入資本市場, 登錄條件相對一般上櫃股票較為寬鬆, 店頭市場僅接受登錄, 不進行實質審查 興櫃股票可能具有流通性較差及公司資本額較小 設立時間較短等特性且無獲利能力之限制等條件之限制 本基金僅能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因此應可有效降低部分風險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 ( 如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 或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錯誤, 或上述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 縱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益之目的,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另外, 投資人需了解期貨市場與傳統投資工具比較, 這類商品所隱含的風險相對較高 ( 一 ) 投資衍生自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風險 : 指數與期貨或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間之關聯性並非絕對正相關, 通常生性商品與標的物呈現正向關係 然而市場參與者對衍生自指數之商品供需不同, 或因流動性不足而出現超漲或超跌之異常價格, 即使從事此類交易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益之目的,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之損失 ( 二 ) 投資衍生自股票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風險 : 衍生自股票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與股票的連動性亦非絕對正相關 由於衍生性商品擁有時間價值與持有成本, 而此價值之決定左右該項商品與標的物價格之價差, 可能出現股票價格與衍生性商品價格反向的走勢 ( 三 ) 投資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風險 :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為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相關商品, 因此, 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流動性風險及折溢價風險, 以及投資期貨可能面對之基差風險以及選擇權之價格變動 價格波動度變動 到期日以及利率風險等, 均為投資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相關商品之風險 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走勢錯誤, 或衍生性商品與標的物關聯性不高, 雖已作避險交易, 仍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 四 ) 此外, 個別股票之衍生性商品參予者相較於股價指數之參予者為低, 流動性不足的情形可能較高, 也會造成連動性降低 同時, 公司個別的風險也會影響衍生自該公司股票相關商品之價格, 價格波動性因而偏高 因此, 由於影響市場價格因素以及公司個別風險眾多, 突發狀況往往亦超過原先之預期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本基金僅得依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以他人 依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 借券交易分為定價交易 競價交易及議借交易, 其中定價交易與競價交易均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借貸業務之運作 風險控管與相關保證責任 ; 議借交易之違約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故本基金從事議借交易時, 將要求較嚴 18

23 格的擔保品條件及比率, 以補償借券者違約之風險 惟就定價交易與競價交易而言, 本基金仍將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 ( 一 ) 還券前價格之劇烈波動 : 本基金若遇突發事件, 必須處份借出之股票, 雖得要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但因須於十天前通知, 恐發生來不及處分之情事 ( 二 ) 流動性問題 : 當證券交易所確認借券人違約, 證券交易所將處分其擔保品, 並至證券交易市場回補有價證券以返還出借人, 但若因流動性不足致無法回補有價證券, 則證券交易所得以現金償還出借人, 恐發生現金價值低於原借出股票價值之風險 十一 其他投資風險 柒 收益分配 ( 一 ) 利率風險 : 由於債券價格與利率走勢呈反向關係, 當利率上揚時, 將使債券價格下跌, 基金資產可能有損失之風險, 進而影響淨值 ( 二 ) 社會或經濟變動的風險, 如勞動力不足 罷工 暴動等均可能會使本基金所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 法令環境變動之風險, 如專利 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 終止及各產品輸入國之關稅等法規之變動均可能造成獲利的波動, 進而影響股價 ( 三 )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 : 美國政府於西元 2013 年 1 月 17 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融機構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 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 並自西元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 美國政府為避免外國金融機構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 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外國金融機構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它收益中徵收 30% 之扣繳稅 故此基金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其是否具有美國稅務義務人身分, 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 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 此外, 基金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分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之風險, 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 及為遵循 FATCA 相關規定, 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拒絶申購 強制受益人買回或拒絶買回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捌 申購受益憑證 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9

24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欲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者, 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向經理公司或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納申購價金 前開期間屆滿後, 欲申購者得續向經理公司或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並繳納申購價金 ( 二 ) 申購截止時間 : 親至經理公司臨櫃辦理或傳真交易者申購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30 止, 網路交易於每營業日下午 4:00 止, 若申購款未於申購當日存入基金專戶且兌現者, 該筆申購當日無效 其他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購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交易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並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 三 )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 四 ) 自 103 年 10 月 27 日起, 投資人可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本基金, 投資人須留意透過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價格與當日本基金淨值可能會有差異 有關證券商營業處所的交易方式 交易時間 款券撥付等應依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頒布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為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 二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之計算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之翌日起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每受益憑權單位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比率範圍計算,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但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下列費率計算之 : 申購金額 申購手續費率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 0%~3.0% 20

25 ( 三 ) 最低申購金額 新臺幣 100 萬元 ( 含 ) ~ 新臺幣 500 萬元 0%~2.5% 新臺幣 500 萬元 ( 含 ) ~ 新臺幣 1000 萬元 0%~2.0% 新臺幣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 0%~1.5% 註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得視情形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申購總價款 ( 申購發行價額 + 申購手續費 ) 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但網路交易 定期定額 基金轉申購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及投資型保單之投資金額不受上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 四 )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依法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 一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且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其後受益人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 一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 21

26 現後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於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未能募足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原繳納之申購價金 ( 包括銷售費用 ) 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返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依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 劃平行線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或匯款方式支付 前述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為單位,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計算之 玖 買回受益憑證 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它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份買回 ( 二 ) 受益人申請買回時應交付買回申請書及買回收件手續費 ( 至經理公司買回者, 免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 為之 ( 三 ) 買回截止時間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至經理公司臨櫃辦理或傳真交易為每營業日下午 4:30 止 ; 電子交易於每營業日下午 4:00 止 ; 其他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申請者外, 如逾時買回視為次一營業日之買回申請交易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並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2. 對於所有買回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 一 ) 買回價金之計算 除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本基金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應以買回日 ( 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送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經理公司所計算之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 ) 經理公司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 對於從事基金短線交易之受益人, 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率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 該買回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前述基金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買回費率規定,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 三 ) 除前項情形外,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現行買回費 22

27 用為零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基金保管機構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手續費 短線交易買回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 二 )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五十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一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前述 ( 一 ) 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 三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3.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 ( 四 ) 前述 ( 三 ) 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 本基金前述五 所定暫停買回價格之核算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任何情事發生時, 23

28 受益人得撤銷其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 但受益人撤銷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 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在本基金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該一營業日以前 ( 含當日 ) 之營業時間內, 送達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表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壹點柒伍 (1.75%) 保管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壹捌 (0.18%) 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 3%, 銷售費用依申購人申購金額按 下列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 買回費用 申購金額 申購手續費率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 0%~3.0% 新臺幣 100 萬元 ( 含 ) ~ 新臺幣 500 萬元 0%~2.5% 新臺幣 500 萬元 ( 含 ) ~ 新臺幣 1000 萬元 0%~2.0% 新臺幣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 0%~1.5% 註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得視實際情形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本基金除短線交易外,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24

29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買回手續費 受益人申購本基金之日起, 未屆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者, 須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 不足壹元者, 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 同一基金買回再轉申購同一基金 定期定額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登錄買賣等除外 ) ( 註三 ) 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五十元之買回手續費 ; 以郵寄或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買回手續費 每次預估新臺幣伍拾萬元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其他費用 ( 註二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註一 : 本評估表僅供參酌, 各項費用應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 註二 : 本評估表僅供參酌, 各項費用應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 註三 : 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係指 : 以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 買回申請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申請日 之日期, 小於七日 ( 不含 ) 者 ( 二 ) 費用之給付方式 1.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一次 2.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悉依財政部 (81) 台財稅第 號函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有關法令辦理, 惟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以下內容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當日之法令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有意投資本基金之投資人, 應自行瞭解投資本基金可能產生之相關稅賦, 並尋求專業意見 ( 一 ) 所得稅 1. 受益憑證持有人轉讓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及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內, 免徵所得稅 2. 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徵所得稅 3. 本基金清算時, 其應分配予受益憑證持有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免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依比例分配予受益憑證持有人, 仍得免徵所得稅 25

30 ( 二 )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憑證之轉讓,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受益人於本基金解散時,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 三 ) 印花稅 受益憑證之申購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 四 )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之資產及其交易所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 五 ) 本基金依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應予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四 受益人會議 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召集之 ( 一 ) 召集事由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7. 其他依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6

31 ( 二 ) 召開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 三 ) 決議方式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3.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一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27

32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同業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 28

33 1. 本基金之年報 2.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7.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8.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9.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10.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11.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12.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13.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14.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15.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1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三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第 ( 一 ) 項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9

34 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2. 依前述第 ( 二 ) 項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述第 ( 一 ) 項及第 ( 二 ) 項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四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其事務代理機構或基金保管機構, 所為申購或買回之請求或處理其他事務者, 應以書面掛號方式為之, 如需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者, 由受益人自行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 一 投資情形 ( 一 )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 二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30

35 31

36 ( 三 )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無二 投資績效 ( 一 ) 淨值走勢圖 資料來源 : 永豐投信 ; 期間 : ~ ( 二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 三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報酬率 年度 報酬率 (%) 資料來源 : 投信投顧公會各年度年底之基金績效評比 ( 四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累計報酬率 期間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 成立以來 報酬率 (%) 資料來源 : 投信投顧公會 107 年 9 月基金績效評比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年度 費用率 (%) 註 : 費用率 : 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如 : 交易直接成本 - 手續費 交易稅 ; 會計帳列之費用 - 經理費 保管費 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 )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請參考 特別記載事項 貳 本基金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 五 本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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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基金名稱 : 永豐領航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存續期間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貳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起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呈報金管會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及其他依信託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四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五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六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34

39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其後受益人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九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十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之翌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依發行價格一定比例, 訂定合理之申購手續費收取標準, 並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五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依法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35

40 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申購總價款 ( 申購發行價額 + 銷售費用 ) 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貳億元整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並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無 ( 本基金為開放式基金 ) 柒 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永豐領航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永豐領航科技基金專戶 36

41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 三 )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 37

42 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九項及第十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 八 ) 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及第 ( 八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 拾之說明 ) 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 參之說明 )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 肆之說明 )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 基金概況 -- 壹 伍之說明 ) 拾參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不分配, 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單位者, 經理公司得依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處理其買回之申請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38

43 二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三 經理公司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 對於從事基金短線交易之受益人, 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率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 該買回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前述基金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買回費率規定,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四 除前項情形外,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五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基金保管機構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手續費 短線交易買回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六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給付買回價金 七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八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四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五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9

44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40

45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格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拾玖 基金之清算 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41

46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決議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之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應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完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簿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 詳見 基金概況 -- 拾之說明 ) 42

47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 詳見 基金概況 -- 拾壹之說明 )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43

48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一 設立日期 : 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22 日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年 9 月 30 日 每股實收股本年月股本來源面額股數金額 元 153,427,500 股 1,534,275,000 元現金增資 12 億元減資 120,994,980 元, 同時增 迄今 10 元 142,000,000 股 1,420,000,000 元資 6,719,980 元 三 營業項目 :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 二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三 )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四 ) 期貨信託業務 ( 五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四 沿革 : ( 一 )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1. 民國 102 年 8 月 22 日募集成立 永豐滬深 300 紅利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民國 103 年 5 月 8 日募集成立 永豐南非幣 2021 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 民國 104 年 5 月 19 日募集成立 永豐人民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4.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募集成立 永豐歐洲 50 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 民國 105 年 3 月 25 日募集成立 永豐美亞指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 民國 107 年 5 月 9 日募集成立 永豐全球多元入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1. 本公司於民國 96 年 5 月 2 日奉准設立高雄分公司 2. 本公司於民國 97 年 11 月 3 日奉准設立台中分公司

49 ( 三 )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 轉讓人 受讓人 日期轉讓股數股東名稱 ( 剩餘股數 ) 名 稱 受讓股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8,250,000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 96/06/27 有限公司 (0) 限公司 8,250,000 力家投資股份有限 2,970,000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 96/07/17 公司 (0) 限公司 2,970,000 多一點投資股份有 1,980,000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 96/07/17 限公司 (0) 限公司 1,980,000 孟裕實業股份有限 3,447,400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 96/07/18 公司 (0) 限公司 3,447,400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 4,950,000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 96/07/18 限公司 (0) 限公司 4,950,000 信誼企業股份有限 4,621,000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 96/07/18 公司 (0) 限公司 4,621,000 ( 四 ) 經營權改變及其他重要記事 : 1. 本公司自 96 年 7 月 18 日起, 成為永豐金控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 2. 本公司經金管會於 97 年 1 月 11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公司名稱變更為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 簡弘道先生於 卸任董事長一職, 本公司於 董事會通過由陳美靜女士接任董事長一職 4. 陳美靜女士於 卸任董事長一職, 本公司於 董事會通過由何壽川先生接任董事長一職 5. 何壽川先生於 卸任董事長一職, 本公司於 董事會通過由陳惟龍先生接任董事長一職 6. 陳惟龍先生於 卸任董事長一職, 本公司於 董事會通過由莊銘福先生接任董事長一職 7. 莊銘福先生於 卸任董事長一職, 本公司於 董事會通過由蕭子昂先生接任董事長一職 8. 蕭子昂先生於 卸任董事長一職, 本公司於 董事會通過由許如玫女士接任董事長一職 9. 許如玫女士於 卸任董事長一職, 本公司於 董事會通過由林弘立先生接任董事長一職 45

50 貳 事業組織 一 股權分散情形 : ( 一 ) 股東結構 : 各類股東之組合比率 107 年 9 月 30 日 股東結構本國法人本國外國外國數量上市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機構個人 合計 人 數 持有股數 142,000, ,000,000 持股比例 100% % ( 二 ) 主要股東名稱 : 股權比率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 持股數額及比率 主要股東名稱 股份 持有股數 107 年 9 月 30 日 持股比例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42,000, % 二 組織系統 : ( 一 ) 本公司之組織系統如下 : 46

51 ( 二 ) 主要部門業務及員工人數 : 截至 107 年 10 月 16 日經理公司員工總人數為 115 人, 各單位職掌如下 : 單位名稱 總經理辦公室 稽核處 法令遵循處 風險管理處 投資處 職掌 掌理經營管理會議事務 行銷規劃與執行 媒體關係 企業公 共事務之相關活動策劃, 協助總經理擬定公司中長期經營策略 與產品發展規劃, 並整合協調各單位及子公司管理與運作 金 控間跨子公司合作等事項 綜理公司內部業務稽核事宜 辦理股東會及董事會事務 公司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 管理及 執行事宜 掌理風險管理委員會議事作業 公司整體信用風險 市場風險 及作業風險等控管機制之統籌規劃 管理及評估 日常風險管 理監控 及推動主管機關各項規範等事項 下設各部, 辦理各類型基金及全權委託專戶之投資管理及交易 等相關事項 ( 一 ) 股權投資部辦理國內外股票型基金投資管理等相關業務 ( 二 ) 投資研究部辦理國內外投資研究分析等相關業務 ( 三 ) 固定收益投資部辦理固定收益型基金及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管理等相關業務 ( 四 ) 資產管理部辦理全權委託之投資管理等相關業務 ( 五 ) 期貨信託部辦理期貨信託基金之投資管理等相關業務 ( 六 ) 新金融商品部 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模組型基金及其他新金融商品 之投資管理等相關業務 ( 七 ) 交易部辦理投資交易等相關業務 業務處 辦理投資顧問相關業務, 並下設各部, 辦理基金及全權委託之 業務推展等相關事項 ( 一 ) 投資理財部辦理北區客戶開發及服務等業務 ( 二 ) 通路行銷部 通路業務推廣 通路關係建立與維護管理 通路促銷方案擬訂 及客戶服務等相關事項 ( 三 ) 高雄分公司辦理南區客戶開發及服務等業務 ( 四 ) 台中分公司 辦理中區客戶開發及服務等業務 法人業務處 辦理專業投資機構之開發 業務推展與服務等事項 管理處 下設各部, 辦理公司營運及財務會計支援 整合等相關事項 ( 一 ) 會計財務部 辦理公司會計制度之擬定及執行, 各項稅務處理 財務及會計事務等相關業務 ( 二 ) 基金事務部 辦理基金受益憑證事務及基金會計等相關業務 ( 三 ) 人事行政部 辦理人力資源管理及教育訓練之規劃與執行, 公司之營繕 設備及器具之購置處分 採購 管理等相關業務 辦理資訊作業之規劃與執行, 資訊制度之建立及管理, 應用系 資訊處 統的開發維護與運作管理, 資訊安全管理及本公司網路資源分 配與管理等事項 47

52 三 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 持有 職 稱姓 就任本公司股份名日期股數持股 ( 仟股 ) 比率 總經理吳嘉欽 % 107 年 10 月 16 日目前兼任其他主要經 ( 學 ) 歷公司之職務 元大寶來投信資深副總經理台灣科技大學管理技術研究所碩士 兼任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資深 YuKi Asia Investment Ltd. 董事總經理歐錫昌 % 副總經理日本國立東京一橋大學商學研究所 無 資深永豐投信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陳憲志 % 副總經理台灣大學商學研究所 無 資深永豐投信海外投資部資深副總經理陳人壽 % 副總經理美國加州州立大學經濟研究所 無 資深永豐投信總經理辦公室資深副總經理黃大川 % 副總經理國立成功大學應用數學研究所 無 副總經理羅瑞媛 % 永豐投信企劃處副總經理國立中央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 無 副總經理楊士誼 % 台新證券資訊服務部協理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電腦科學研究所 無 副總經理盧正穎 % 永豐投信投資處海外投資部協理台灣大學商學研究所 無 業務永豐投信業務處投資理財部經理杜振國 % 副總經理輔仁大學企業管理系 無 協理 詹文萍 % 永豐投信風險管理處經理中國文化大學國際企業管理研究所 無 協理 劉三榕 % 華南永昌投信稽核室協理東吳大學會計系 無 協理 陳傳毅 % 富邦金控法令遵循部經理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無 協理 林永祥 % 永豐投信投資處新金融商品部協理政治大學經濟系 無 協理 曹清宗 % 永豐投信投資處固定收益暨組合基金部經理 無 台灣大學國際企業所 協理 林紋光 % 永豐投信投資處交易部經理淡江大學管理學系 無 業務協理黃鳳儀 % 永豐投信業務處投資理財部副理世界新聞專科學校編輯採訪科 無 業務協理金桂元 % 寶來投信台中分公司業務副理逢甲大學統計系 無 業務協理曾世邦 % 元大寶來投信專業經理 無 48

53 就職稱姓名日 任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仟股 ) 持股比率 經理顏秋鈴 % 襄理徐依鈴 % 主要經 ( 學 ) 歷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金融系永豐投信管理處人事行政部副理德明技術學院國際貿易系永豐投信管理處會計財務部襄理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職稱姓名 董事長 董事 董事 監察人 四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弘立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嘉欽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如玫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達德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數持股 ( 仟股 ) 比率 142, % 任 期 142, % 至 110 年 10 月 , % 日 , % 現在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仟股 ) 持股比率 142, % 107 年 10 月 16 日 主要經 ( 學 ) 歷 永豐投信董事長交通大學海洋運輸學系 永豐投信總經理台灣科技大學管理技術研究所碩士 永豐金控財務長中歐國際工商學院 EMBA 德州州立大學企管碩士 永豐金控稽核總處總稽核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49

54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與本投信公司之關係說明 107 年 9 月 30 日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人身保險代理人 ( 股 ) 有限公司 永豐金財產保險代理人 ( 股 ) 有限公司 永豐金 ( 香港 ) 財務有限公司 聖資國際有限公司 Grand Capital International Ltd.(BVI) 永豐金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大陸 ) 永豐期貨 ( 股 ) 有限公司 永豐證券投資顧問 ( 股 ) 有限公司 永豐金證券 ( 開曼 ) 控股有限公司 Sinopac Capital(B.V.I) Ltd. 永豐 ( 香港 ) 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華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HK) 永豐金亞洲有限公司 (BVI) 永豐金證券 ( 亞洲 ) 有限公司 (HK) 永豐金證券 ( 歐洲 ) 有限公司 永豐金資本 ( 亞洲 ) 有限公司 (HK) 永豐金資產管理 ( 亞洲 ) 有限公司 (HK) 永豐金 ( 亞洲 ) 代理人有限公司 (HK) 永豐銀行 ( 中國 ) 有限公司 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豐金融資租賃 ( 天津 ) 有限公司 匯川創業投資 ( 股 ) 有限公司 持股 100% 股東 董事及監察人 與本公司股東為同一法人股東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經理人 與本公司股東為同一法人股東 與本公司股東為同一法人股東 與本公司股東為同一法人股東 與本公司股東為同一法人股東 與本公司股東為同一法人股東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本公司董事同時具有該公司董事身分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本公司董事同時具有該公司董事身分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50

55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永豐金財務諮詢 ( 上海 ) 有限公司永豐金金融服務有限公司 (HK) 永豐金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永豐金金業 ( 經紀 ) 有限公司永豐金金融服務 ( 經紀 ) 有限公司永豐金服務 ( 經紀 ) 有限公司工商東亞融資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本投信公司之關係說明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同時具有該事業經理人身分 肆 營運情形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 107 年 9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價值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臺幣 : 元 ) ( 新臺幣 : 元 ) 永豐永豐基金 87/4/14 34,241, ,197,574, 永豐貨幣市場基金 87/6/19 472,038, ,555,713, 永豐領航科技基金 87/9/4 16,522, ,809, 永豐高科技基金 89/1/25 17,466, ,970, 永豐中小基金 91/1/4 14,474, ,361, 永豐趨勢平衡基金 91/8/20 14,291, ,030, 永豐主流品牌基金 96/6/4 10,461, ,355, 永豐亞洲民生消費基金 98/8/5 37,525, ,280, 永豐新興高收雙債組合基金 ( 本基金 主要投資於高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 100/5/12 基金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600, ,988, 累積類型 永豐新興高收雙債組合基金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高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 100/5/12 基金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44,853, ,377, 月配類型 永豐臺灣加權 ETF 基金 100/9/6 3,000, ,897, 永豐中國經濟建設基金 - 新臺幣類型 101/3/15 51,567, ,054,947, 永豐中國經濟建設基金 - 人民幣類型 101/3/15 2,023, ,337,555 RMB 4.60 永豐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新臺幣累積類型永豐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新臺幣月配類型永豐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101/7/20 12,921, ,943, /7/20 5,008, ,938, /7/20 1,295, ,542,523 RMB

56 基金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 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人民幣累積類型永豐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人民幣月配類型永豐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本基金可投資於相當比例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新臺幣累積類型永豐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本基金可投資於相當比例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新臺幣月配類型永豐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本基金可投資於相當比例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人民幣累積類型永豐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本基金可投資於相當比例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人民幣月配類型永豐滬深 300 紅利指數基金 - 新臺幣類型永豐滬深 300 紅利指數基金 - 美元類型永豐滬深 300 紅利指數基金 - 人民幣類型永豐南非幣 2021 保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 ( 新臺幣 : 元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臺幣 : 元 ) 101/7/20 15,834, ,444,742 RMB /1/23 7,563, ,748, /1/23 21,573, ,629, /1/23 116, ,309,992 RMB /1/15 33, ,089 RMB /8/22 266,814, ,691,182, /8/22 1,127, ,155,670 USD /8/22 186, ,060,260 RMB /5/8 67,895, ZAR 883,939, ZAR 永豐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104/5/19 - 新臺幣類型 119,564, ,174,339, 永豐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104/5/19 - 人民幣類型 7,399, ,935,539 RMB 永豐人民幣債券基金 ( 本基金可投資 於相當比例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4/5/19 33,432, ,100, 新臺幣累積類型 永豐人民幣債券基金 ( 本基金可投資於相當比例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4/5/19 9,999, ,851, 新臺幣月配類型 永豐人民幣債券基金 ( 本基金可投資於相當比例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4/5/19 417, ,305,558 RMB 人民幣累積類型 永豐人民幣債券基金 ( 本基金可投資於相當比例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人民幣月配類型 104/5/19 410, ,650,266 RMB 永豐歐洲 50 指數基金 - 新臺幣類型 104/11/17 22,208, ,589, 永豐歐洲 50 指數基金 - 歐元類型 104/11/17 19, ,757,906 EUR

57 基金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價值 ( 新臺幣 : 元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臺幣 : 元 ) 永豐標普東南亞指數基金 105/3/25 - 新臺幣類型 12,137, ,703, 永豐標普東南亞指數基金 - 美元類型 105/3/25 20, ,028,917 USD 永豐全球多元入息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新臺幣累積類型永豐全球多元入息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新臺幣月配類型永豐全球多元入息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美元累積類型永豐全球多元入息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美元月配類型 107/5/9 95,543, ,899, /5/9 35,184, ,421, /5/9 1,622, ,362,805 USD /5/9 837, ,350,601 USD 二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 詳見後附之財務報表 ) 伍 受處罰之情形無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無 53

58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壹 銷售機構 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公司 台北市博愛路 17 號 9 樓 13 樓及 14 樓 (02)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台中市南屯區公益路二段 72 號地下一樓 (04)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高雄市裕誠路 441 號 4 樓 (07)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2 號 7 18 樓及 20 樓 (02)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明水路 700 號 3 樓 (02)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東興路 8 號 (02)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 2 段 111 號 3 樓 (02) 東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 2 段 2 號 8 樓 (02)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忠孝東路 2 段 95 號 4 樓 (02)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松仁路 101 號 4 樓 (02)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58 號 4 樓 (02)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東門街 30 之 2 號 9 樓 (02) 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民生東路 4 段 54 號 5 樓 (02)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3 樓 (02)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02)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 2 段 333 號 19 樓 (02)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 1 段 209 號 1 至 3 樓 (02) 永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台中港路 2 段 9-7 號 4 樓 -2 (04) 宏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長春路 355 號 2 樓 (02) 容海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 5 段 188 號 9 樓之 13 (02) 丹尼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87 號 14 樓 (02) 永豐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南京東路 3 段 36 號 3 樓 (0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吉林路 100 號 11 樓 (02) 華南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松仁路 123 號 (02) 彰化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中山北路 2 段 57 號 (02) 台北富邦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民生東路 3 段 138 號 3-4 樓 (02) 國泰世華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1 樓 (02) 聯邦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民生東路 3 段 109 號 1 2 樓 (0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愛國東路 216 號 (0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中山北路 2 段 44 號 3 樓 (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1 樓 (02) 安泰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民生東路 3 段 130 巷 9 號 12 樓 (02) 陽信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石牌路 1 段 88 號 3 樓 (02) 臺灣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120 號 (02) 元大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忠孝西路 1 段 4 號 2 樓 (02) 高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 168 號 (07) 臺灣土地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館前路 46 號 (02) 玉山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民生東路 3 段 115 號 12 樓 (02) 三信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中市中區公園路 32-1 號 (04)

59 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 台中市中山路 202 號 (04)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 台北市信義路 5 段 7 號 71 樓 (02) 京城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南市西門路 1 段 506 號 (06) 花旗 ( 台灣 ) 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02)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10 號 1 樓 (02) 華泰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長安東路 2 段 246 號 (02) 星展 ( 台灣 ) 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松仁路 號 樓 (02) 凱基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5 段 125 號 (02) 王道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 2 段 99 號 (02) 貳 買回機構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公司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台北市博愛路 17 號 9 樓 13 樓及 14 樓 (02) 台中市南屯區公益路二段 72 號地下一樓 (04) 高雄市裕誠路 441 號 4 樓 (07)

60 特別記載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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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貳 本基金之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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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76

81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茲聲明本公司願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立聲明書人 :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 林弘立 77

82 肆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78

83 伍 經理公司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事項 一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本公司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揭露本公司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二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 一 ) 公司股權結構 本公司為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 二 ) 股東權益 本公司股東僅為法人股東一人時, 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 應由股東會行使之職權由董事會決議之 三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本公司設置董事三至七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如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為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時, 董事由金融控股公司指派之, 任期為三年, 連選得連任 本公司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 其公司治理之各項作業與安排係依照法令 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董事會成員皆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包括營運判斷能力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經營管理能力 危機處理能力 產業知識 國際市場觀 領導能力及決策能力 董事之選任係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執行, 各董事間職權之行使均具有其獨立性 四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本公司之董事會由董事組成, 其職權為核定重要規程細則 審核營業計劃書 預算 編造決算及依股東會或公司章程等賦予之職權 ; 本公司之經理人依相關法令及董事會賦予之權利行使職權, 負責公司營運各項作業, 並制定公司營運所須相關制度及規章 五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 職責及獨立性 ( 一 ) 監察人之組成 本公司設監察人一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如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為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時, 監察人由金融控股公司指派之, 任期為三年, 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之職責為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其他依照法令賦予之職權 ( 二 ) 監察人之職責 1. 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 並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查核簿冊文件 必要時, 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79

84 2. 就年度決算 營業報告及董事會編造提出於股東會之各種表冊為查核, 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3.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 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 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4. 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 為公司利益, 於必要時, 召集股東會 5. 於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 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 代表公司 6. 其他依照法令賦與之職權 ( 三 ) 監察人之獨立性 : 本公司目前設置監察人未設審計委員會 監察人除依公司法行使職權外, 尚得列席董事會會議陳述意見, 但無表決權 監察人查核帳簿表冊應簽名或加蓋其印章, 並提出報告於股東會 監察人對於前項所定事務, 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辦理之 六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本公司由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 全體董事 監察人之報酬由該法人股東參酌其貢獻價值議定之, 並得給付相當之交通費或其他津貼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報酬, 由董事會參酌其貢獻價值議定之 七 董事 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106 年度 ) 蕭子昂董事長日期 課程名稱 主辦單位 9/14-9/15 經理人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教育訓練 金控內訓 9/28 公司治理研習班 ( 國內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運作現況及趨勢 ) 金控內訓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11/15 數位發展系列講座 金控內訓 莊建發董事日期 課程名稱 主辦單位 4/12-4/13 海外分區經理人 法遵人員暨內稽內控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人員研討會 4/18 法遵主管教育訓練 金控內訓 9/8 國際洗錢交易態樣與監控策略最新趨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勢發展研討會 9/28 公司治理研習班 ( 國內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運作現況及趨勢 ) 金控內訓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9/30 成大產學合作培訓 / 淺談區塊鏈 : 從數 金控內訓 字到經濟活動的變革 11/15 數位發展系列講座 /DBS Digital Bank Journey 金控內訓 80

85 吳嘉欽董事日期 課程名稱 主辦單位 3/24 創新團隊領導 金控內訓 3/25 部屬培育與教導技巧 金控內訓 6/2 打造高績效團隊 金控內訓 9/8-9/9 Design Thinking 金控內訓 9/ 許遠東先生紀念財經論壇 盡職治理 VS. 公司治理 - 談台灣資本市場永續發展及國家競爭力提升 9/28 公司治理研習班 ( 國內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運作現況及趨勢 ) 11/13 微軟 ADKAR 變革管理方法論 金控內訓 12/15 人才培育與領導傳承 金控內訓 許遠東先生暨夫人紀念文教基金會與彭博 (Bloomberg) 金控內訓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廖達德監察人 日期 課程名稱 主辦單位 1/13 稽核人員金融業務研習班 ( 第 315 期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7/14 稽核人員金融業務研習班 ( 第 339 期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8/29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座談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28 公司治理研習班 ( 國內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運作現況及趨勢 ) 金控內訓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11/ 年度內線交易與企業社會責任座談會 八 風險管理資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本公司董事會負責核定風險管理政策原則, 監督風險管理之有效執行, 負擔風險管理之最終責任 ; 管理階層依據授權持續督導風險管理相關活動及評估風險管理績效 本公司亦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直接隸屬於董事會之下, 以提供董事會經營決策上攸關風險管理事項之妥適建議 風險管理執行單位為風險管理處, 監控所有資產帳戶個別投資組合之即時風險樣態及警示管理資訊, 定期於風險管理委員會及董事會提出風險管理報告 本公司為有效管理因經營業務所產生的各項風險, 訂定 風險管理政策 以有效辨識風險 衡量風險 監控風險並完成風險之報告及回應, 對於風險管理程序之執行, 參酌不同之風險與產品屬性訂定相關風險限額 衡量監控作業 超限處理 例外管理 風險呈報等程序及權責歸屬, 以制度化管控 確保風險管理有效執行 九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 一 ) 本公司訂有 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之交易政策暨管理辦法 以茲遵循, 摘要說明如下 : 1. 制定目的及依據 : 為落實執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有關利害關係人為授信以外交易 ( 以下簡稱利害關係人交易 ), 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規定, 特依據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規範訂定交易程序 81

86 2. 董事會決議之原則 : 利害關係人交易不應損及本公司經營之安全穩健, 且不違反董事之忠實義務 ; 董事為決議時應以本公司之利益為第一優先, 不得濫用其職位犠牲公司之利益圖利自己, 並應避免利益衝突 董事會對於涉及特定董事潛在利益衝突案件為決議時, 與決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之董事, 其利益迴避及表決權數之計算, 應符合法令規定 3. 利害關係人交易提報董事會時, 應檢具下列書面文件, 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並應於董事會作成決議前, 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 : (1) 預計向利害關係人購買 租賃或出售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利害關係人, 應提出交易價格業經獨立評估, 或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2) 與利害關係人為前款以外之交易, 應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 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但交易無同類對象可供比較時, 得提供交易價格業經獨立評估之證明文件 ( 由會計師 財務顧問 鑑定估價師等專業公正之第三人就交易價格所出具之獨立評估意見 ) 或會計師出具交易價格係為會計上合理成本或費用之意見書 4. 董事會議事錄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利害關係人交易, 應於議事錄載明下列事項 : (1) 董事會於作成決議前, 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 (2) 董事會作成相關決議之理由 ( 二 ) 本公司利害關係人請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概況 中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十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辦理情形 本公司依據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 並設立發言人, 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 能夠即時允當揭露 此外, 本公司亦運用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 建置本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詳細辦理情形如下 : ( 一 ) 每年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將基金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每年二月底前將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二 ) 每年三月底前將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三 ) 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基金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基金公開說明書 按季更新或不定期修正之基金公開說明書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 四 ) 其它所有應公開之資訊依相關法令規定方式予以揭露 ( 五 ) 主要資訊揭露處所 82

87 1. 本公司網站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 3. 投信投顧公會網站 :hppt:// 十一 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 形及原因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 項目 運作情形 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 一 ) 公司是否訂定內部作業無本公司為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程序處理股東建議 疑義 司 100% 持股之子公司, 並無處理股糾紛及訴訟事宜, 並依程序東建議及股東爭議之問題 實施? ( 二 ) 公司是否掌握實際控制金融控股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 ( 三 ) 公司是否建立 執行與關係企業間之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機制? 二 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 一 ) 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 二 ) 公司是否設置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 三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 一 ) 公司設置獨立監察人之情形? ( 二 ) 監察人履行職責情形? 四 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公司是否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 本公司目前為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0% 持股之子公司 本公司除遵循金控母公司所訂防火牆政策外, 已訂定與利害關係人之交易政策, 並配合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庫, 以落實規範公司對利害關係人之交易行為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避免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為非常規交易 本公司董事會未設置獨立董事, 董事會之運作皆符合法令規定, 董事皆依法行使職權 本公司設有風險管理委員會, 提供董事會經營決策上攸關風險管理事項的妥適建議 本公司依法選任監察人一人 監察人皆參與列席本公司董事會會議, 並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本公司設有客服專線及客服信箱並揭露於公司網站, 內部網站並設有員工聯絡信箱, 以便於客戶 往來機構及員工等利害關係人提供建議或與本公司進行溝通, 期能達到與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83

88 五 資訊公開 ( 一 ) 公司是否架設網站, 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 ( 二 ) 公司是否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 利害關係人良好的互動 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皆依法記載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並於公司網站揭露, 相關內容並指定專責單位維護, 以利內容即時更新 本公司設有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制度, 並制訂對外發布訊息之規範, 以利公司之各項訊息透過適當方式揭露, 另亦依法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公司基本資料及財報等資訊 無 無 十二 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請詳見財務報表附註所述之關係人交易資料 十三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十三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辦法 本辦法係為將本公司之酬金誘因 投資人利益 風險調整後的實質報酬之間的利益予以一致化, 以提升投資人利益價值與本公司整體的長期穩健發展 ( 一 )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 二 ) 適用對象..基金經理人 ( 三 ) 本原則所稱之酬金範圍如下.. 1. 報酬..包括薪資 職務加給 績效獎金 退職退休金 離職金及其他各類獎金 2. 業務執行費..包括車馬費及各種津貼 ( 四 ) 本公司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之訂定原則如下.. 1. 參酌董事會之建議, 設定基金績效目標, 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2. 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基金長期績效, 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結構與制度 3. 本公司董事會將參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之相關規定, 負責審視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標準 84

89 4.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報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5. 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 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率以遞延方式支付 6. 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本公司未來之效益水平, 以釐清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7. 基金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 五 ) 績效考核制度與架構..基金經理人之考核項目設定主要以市場基金排名名次 各基金年度期望報酬達成率及投資研究單位主管評比等各項可以有效評估基金經理人績效之項目為考核之內容 ( 六 )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與政策.. 1. 薪資..評估基金經理人學 經歷背景, 及參考市場薪資水準, 給付合理薪資 基本薪資結構包括本薪及伙食費, 新任時以聘書敘薪內容為依據 2. 獎金..本公司獎金分為年終績效獎金及投資管理績效獎金等 (1) 年終績效獎金..年終績效獎金依公司營收目標達成率 獲利狀況及市場概況提撥 各部門年終績效獎金分配則依各部門年度貢獻程度 績效考核及目標達成狀況分配 (2) 投資管理績效獎金..依據基金長期績效及風險考量為基礎訂定本公司投資管理績效獎金辦法, 其架構包括季度 年度 二年度及特殊貢獻, 並以絕對績效 相對績效為評量奬金核發之依據 ( 七 ) 本酬金結構及政策經董事會核准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 並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露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第五屆第八次董事會通過 85

90 陸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註 : 說明欄所引用之函令若已廢止, 查詢最新規定之網址為 修改後契約條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說明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明訂經理公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司 基金名稱及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永豐領航科技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基金保管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金 ), 與 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一 金管會 :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永豐領航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十二 營業日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營業之營業日以及證券商營業處所營業之營業日 一 金管會 : 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 配合主管機關名稱變更修改之 參採契約範本修改之 證券投資信託定義經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名稱 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十二 營業日 :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定義基金保管機構公司名稱 明確定義本基金營業日 86

91 修改後契約條文 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明 十五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本基金無分配 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收益, 故刪除 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之, 以下項次挪 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前 十五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十六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 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十六 受益人名簿 : 指經理公司自行十七 受益人名簿 : 指經理公司自行 或委託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或委託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十七 會計年度 : 指每曆年之一月一十八 會計年度 : 指每曆年之一月一 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八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十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 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十九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規二十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規 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指財團二十二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心 二十二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二十三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 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二十三 事務代理機構 : 指受經理公二十四 事務代理機構 : 指受經理公司委任, 代理經理公司處理司委任, 代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構 二十四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基二十五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額 二十五 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 二十六 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 87

92 修改後契約條文 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明 續費 續費 二十七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本基金無收益 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分配, 故刪除 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之 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二十六 同業公會 : 指中華民國證券二十八 同業公會 : 指中華民國證券 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義基金名稱 定名為永豐領航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貳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起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呈報金管會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 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報金管會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明訂本基金存續期間 明訂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單位 本基金為核准制, 故酌修文字 本基金為核准制, 故酌修文字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本基金受益憑 88

93 修改後契約條文 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明 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七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證採無實體發行, 故修改之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故酌修文字 七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本基金採無實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體發行, 故刪除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之, 以下項次挪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後 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八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本基金採無實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體發行, 故刪除載之事項 之, 以下項次挪後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酌修文字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配合實務作業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酌修文字 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及證券商之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其後受益人請保管劃撥帳戶 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九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十一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理 定辦理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配合實務作業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酌修文字 89

94 修改後契約條文 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明 新臺幣壹拾元 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之翌日起, 每受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配合實務作業 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 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酌修文字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值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依發行價格一定比例, 訂定合理之申購手續費收取標準, 並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依法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 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明訂申購手續費收取標準 參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8 條規定修改之 90

95 修改後契約條文 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明 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八 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八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明訂募集期間 次申購之最低申購總價款 ( 申購發行價額 + 銷售費用 ) 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 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最低申購金額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貳億元整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 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本基金係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之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明訂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酌修文字 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本基金受益憑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證採無實體發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行, 故刪除之 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以下項次挪前 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定義基金專戶名稱 91

96 修改後契約條文 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明 商業銀行受託保管永豐領航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稱為 永豐領航科技基金專戶 基金專戶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本基金不收益 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分配, 故刪除 之, 以下項次挪 前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基金資產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 本基金保管費採固定費率 92

97 修改後契約條文 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明 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 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 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 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 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 用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本基金無從事 金,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借款情事, 故刪 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除之, 以下項次 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挪前 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 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 他相關費用 ; ( 四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 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九項及第十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 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 本基金無從事借款情事, 故酌修文字 配合本項新增第八款修改之 93

98 修改後契約條文 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明 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 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 擔 ; 負擔 ( 八 ) 本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及第 ( 八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新增依金管會 102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新增之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配合前項新增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第八款次修改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之 ( 二 ) 收益分配權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之, 以下項次挪前 ( 二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三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四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定義基金公開說明書上傳期間 94

99 修改後契約條文 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明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 務與責任 務與責任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本基金無分配 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收益, 故修改文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字 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 任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本基金保管費採固定費率 六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本基金不分配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收益, 故刪除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之, 以下項次挪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前 七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酌修目次編號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應由本基金負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 95

100 修改後契約條文 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明 擔之款項 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本基金不收益 可分配收益 分配, 故刪除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之, 以下款次挪 價金 回價金 前 七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 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 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九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十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 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96

101 修改後契約條文 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明 十一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集十二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集 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集,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集,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漏予他人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三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十五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市及上櫃股票 興櫃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本國,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 本基金已於中華民國 87 年 9 月 4 日成立, 故刪除之 明訂本基金投資範圍計投資特色, 為增加本基金投資標的之彈性, 酌修投資標的並依金管會 101 年 7 月 13 日金管證投 字第 號令規定, 新增 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之投資標的 97

102 修改後契約條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說明形下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 ( 一 ) 本基金以投資從事或轉投資於以上 ( 含本數 ) 通訊 資訊 半導體 關鍵性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零組件 生物工程 消費性電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子 精密機械與自動化 航太 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高級材料 特用化學與製藥 ( 三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醫療保健 污染防治 資源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發 高級感測及其他經財政部整, 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制 會同主管機關認定重要科技之上市 上櫃股票為主 ( 二 ) 原則上, 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 投資於從事或轉投資於重要科技事業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 不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但在特殊情況下, 經理公司為分散風險, 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三 ) 上述所謂轉投資於重要科技事業之公司, 係指列為長期投資重要科技事業之投資總額占其實收股本百分之十以上且投資總金額達壹億元以上 ( 四 ) 前述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中心發佈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指數累計漲幅超過百分之十 ( 含本數 ) 或跌幅超過百分之十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指數累計漲幅超過百分之二十 ( 含本數 ) 或跌幅超過百分之二十 ( 含本數 ) ( 五 ) 俟前款第一目至第第二目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本條第一項及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比例限制 六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或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 六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 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明訂本基金證券相關商品 98

103 修改後契約條文 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明 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七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七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 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經本基金無短期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借款 規定, 以本基金資產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者, 不在此限 ; ( 二十三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本基金無投資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受益證券或資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產基礎證券, 故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刪除之, 以下款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次挪前 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 二十四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本基金無投資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受益證券或資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產基礎證券, 故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刪除之, 以下款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次挪前 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 二十五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本基金無投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益證券或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產基礎證券, 故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刪除之, 以下款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次挪前 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99

104 修改後契約條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說明 ( 二十六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本基金無投資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不動產投資信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託基金, 故刪除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 以下款次挪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前 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 二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本基金無投資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不動產投資信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基金, 故刪除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之, 以下款次挪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前 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 二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本基金無投資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不動產投資信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託基金及不動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產資產信託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益證券, 故刪除百分之十 之, 以下款次挪前 ( 二十九 )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本基金無投資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不動產投資信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託基金及不動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產資產信託受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益證券, 故刪除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之, 以下款次挪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前 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三十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本基金無投資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投資信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託基金及不動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產資產信託受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益證券, 故刪除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之, 以下款次挪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前 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 100

105 修改後契約條文 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明 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 二十三 )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 投資於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 二十四 )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三 ; ( 二十五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依金管會 101 年 7 月 13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規定新增之, 以下款次挪後 依金管會 101 年 7 月 13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規定新增之, 以下款次挪後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新增之, 以下款次挪後 ( 二十六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 ( 三十一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八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八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配合款次調整第十二款 第十六款及第二十四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所稱所經理修改文字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三款及第二十四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九 第七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九 第七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配合修改後信四 ) 至第 ( 十七 ) 款及第 ( 二十 ) 至第第 ( 十四 ) 至第 ( 十七 ) 款 第託契約本條第 7 ( 二十四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 ( 二十 ) 至第 ( 二十四 ) 款及第項款次調整修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 二十六 ) 款至第 ( 二十九 ) 款改之 從其規定 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本基金不分配息收入 已實現盈餘配股之股票收益, 故刪除文股利面額部分 收益平準金 已字 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 101

106 修改後契約條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說明後, 為可分配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本基金不分配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收益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本基金不分配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收益 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本基金不分配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收益 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本基金不分配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 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本基金不分配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收益 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之報酬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參採本信託契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柒伍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約第 14 條第 1 項 (1.7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修改之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符合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及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上櫃股票 興櫃股票之總金額未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 102

107 修改後契約條文 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明 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捌 (0.18%)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本基金保管費採固定費率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一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九十日後, 受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日後, 受配合實務作業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修改之 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銷售機構所簽訂求 經理公司與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單位者, 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經理公司得依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處理其買回之申請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三 經理公司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新增短線交易時, 對於從事基金短線交易之受規範, 以下項次益人, 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挪後 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率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103

108 修改後契約條文 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明 二, 該買回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前述基金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買回費率規定, 依最新公開 說明書之規定 四 除前項情形外,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六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給付買回價金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配合前項新增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修改文字 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本基金不從事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借款刪除之, 以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下項次挪前 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受託人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用途僅限於給付受益人買本基金不從事回價金, 不得供基金投資使借款 用 借款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但經基金保管機構事先同意者得予以延長, 基金保管機構應確認延長借款期限為一臨時性措施 ( 二 ) 基金總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基本基金不從事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借款 ( 三 ) 借款對象以依銀行法規定得經本基金不從事營辦理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為借款 限 借款對象若為該基金之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四 ) 借款之利息費用應由本基金資本基金不從事產負擔 借款 ( 五 ) 授信契約應明定借款之清償, 本基金不從事僅及於基金資產, 受益人之責借款 任僅止於其投資金額 六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 配合實務修改文字 104

109 修改後契約條文 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明 證之換發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本基金受益憑 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證採實體發行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爰作修訂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 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 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 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 證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 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 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 三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一 )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本基金投資於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國內, 故酌修文止交易 ; 字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 故刪除之, 以下款次挪前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採申請核准制 第二十六條時效第二十六條時效一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本基金不分配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收益, 故刪除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之, 以下項次挪前 一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權, 二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權, 105

110 修改後契約條文 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明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 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 受益三 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 受益 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四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 前行使本契約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前行使本契約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第三十一條通知 公告 第三十一條通知 公告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 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 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故刪除 之, 以下款次挪 後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 換 換 ( 三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 ( 四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 事項 事項 ( 四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 ( 五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 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 五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 決議內容 決議內容 ( 六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 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 列方式為之 : 列方式為之 :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酌修文字 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同業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第三十五條生效日 第三十五條生效日 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採申請核准制 106

111 本基金經金管會 104 年 6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予以修正信託契約, 修正內 容如下 : 修正後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說明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及公告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 四 )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以下內容略 )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 四 ) 每月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季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 以下內容略 ) 依投信投顧公會 104 年 4 月 24 日中信顧 字第 號函規定, 並參考最新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內容, 修正基金投資組合公布之方式及內容文字 107

112 柒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正 )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108

113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9

114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 110

115 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 111

116 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112

117 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2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備修正 )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偏差時調整後說明低估 申購者 贖回者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申購金額 $800 NAV:$10 以 80 單位計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所遭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 二 ) 淨值高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 113

118 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高估 申購者 贖回者 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申購金額 $800 NAV:$10 購得 8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114

119 經理公司 :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 林弘立 地 址 : 台北市博愛路 17 號 9 樓 13 樓及 14 樓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mail.chimei.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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