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一 本基金之經理公司名稱 :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明水路 698 號網址 : 電話 :(02) 傳真 :(02) 發言人 : 張慈恩副董事長電話 :(02) 電子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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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凱基台商天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凱基台商天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基金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一 ( 九 ) 之說明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及國外 六 本基金計價幣別 : 新臺幣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一 ( 一 ) 之說明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一 ( 二 ) 之說明 九 保證機構 : 無, 本基金非保本型, 故無保證機構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三 ) 本基金投資標的包含新興市場國家所發行之證券, 可能會牽涉特別風險 特別風險包括貨幣波動 政治風險 投資於資本市場較小的國家之風險 不穩定價格和外國投資限制等 該類市場的公司, 其財務報告 會計和資訊披露等標準, 未必能與已開發市場相提並論, 故公司之資料和帳目可能無法公開獲取, 或不符合國際標準 另外, 該類新興市場國家對證券交易的現有保管 交割 結算和註冊程序, 可能會比其他已開發市場的發展程度為低, 因此可能增加交易風險或在證券變現時出現延誤, 以及對價格帶來不利影響 其他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7 頁至第 20 頁 第 22 頁至第 27 頁 ( 四 )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5, 風險報酬等級之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 五 ) 本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 六 ) 本基金應定期或不定期公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事項 : 詳見中華民國證券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會或本公司網站 ( 七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凱基投信網站 : 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

2 壹 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一 本基金之經理公司名稱 :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明水路 698 號網址 : 電話 :(02) 傳真 :(02) 發言人 : 張慈恩副董事長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fund.addresser@kgi.com 二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承德路一段 105 號網址 : 電話 :(02) 三 受託管理機構 : 無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無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名稱 :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 美商道富銀行 ) 地址 :225 Franklin Street, Boston, MA 02110, USA 網址 : 電話 :(617) 六 基金保證機構 : 無七 基金受益憑證簽證機構無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免辦理簽證 )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無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 : 徐明釧 李秀玲事務所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 110 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網址 : 電話 :(02)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 : 無貳 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及索取之方法 ( 一 ) 陳列處所 :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索取方式 : 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索取, 電洽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或逕由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 ( 三 ) 分送方式 : 向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索取者,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 2

3 目錄 壹 基金概況... 5 一 基金簡介... 5 二 基金性質 三 證券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四 基金投資 五 投資風險之揭露 六 收益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八 買回受益憑證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貮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 收益分配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九 基金之清算

4 廿 受益人名簿 廿一 受益人會議 廿二 通知及公告 廿三 信託契約之修正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二 事業組織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四 營運情形 五 受處罰情形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一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二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伍 特別記載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 二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四 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五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 附錄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三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財務報表 附錄四 信託契約條文對照表 附錄五 投資地區(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附錄六 基金運用狀況補充資料

5 壹 基金概況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壹拾億元 ( 二 )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最低為壹億個單位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壹拾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1.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2.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五 ) 成立條件 1.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核准申請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拾億元, 並由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向金管會核備, 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起正式成立 2. 本基金之成立日為中華民國 96 年 05 月 08 日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個營業日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台灣存託憑證 受益憑證 政府債券 公司債 ( 包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包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 (2)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為在日本 韓國 新加坡 大陸地區 香港 馬來西亞 泰國 菲律賓 印尼 印度及越南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於上述國家或地區內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包含承銷股票 )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5

6 投資單位 ( 包含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存託憑證( 包含於上述國家或地區發行, 而於美國 英國及盧森堡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所交易之存託憑證 ); 或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發行 交易, 且完全追蹤 模擬或複製日本 韓國 新加坡 大陸地區 香港 馬來西亞 泰國 菲律賓 印尼 印度及越南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指數表現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包含商品 ETF) 及追蹤上述國家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指數表現之放空型 ETF; 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於上述國家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等投資標的, 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1.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且不得超過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 ( 含 ), 且投資於台商企業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第 1 項所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2) 依本基金淨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百分之三十 ( 含 ) 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變動 非預期性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造成該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 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動 ; 或 (3) 依本基金淨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百分之三十 ( 含 ) 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 ; 或 (4) 依本基金淨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百分之三十 ( 含 ) 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實施外匯管制 ; 或 (5) 依本基金淨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百分之三十 ( 含 ) 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A.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B. 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3. 俟前項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1 項之比例限制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 1. 投資策略 : (1) 凱基台商天下基金是以台商企業為投資標的, 主要為在台灣境內或境外上市 ( 櫃 ) 的公司 ; 本投資策略之台商企業, 係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企業.. a. 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所成立之公司 ; 6

7 b. 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所成立之公司在外國轉投資且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企業 ; c. 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所成立之公司在外國之從屬公司所轉投資且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企業, 所謂 從屬公司 定義, 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規定 ; d. 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佔該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總席次三分之一 ( 含 ) 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2) 再以上述條件篩選出優勢公司, 並以動態之資產配置之, 創造最大報酬 : 動態資產配置, 以 Top-Down 方式由投資研究部門及顧問公司之預估及建議, 決定區域別相對之本益比 各區域之經濟成長率及股市資金動能為調整依據, 建立投資比重 ; 同時以 Bottom-up 方式在各區域中, 以高 ROE, 或連續三季持續獲利成長, 或高現金殖利率等, 嚴選符合上述條件相關個股, 作為長期持有標的 ; 而以獲利轉機題材 月營收季盈餘大幅成長之個別公司, 為波段操作選股 2. 投資特色 : (1) 伴隨亞洲新興市場高度之經濟成長 : 亞洲國家近年來由內需主導帶動外銷市場, 引發經濟大幅成長, 反應在股市的大幅上揚, 市場對 2007 年預估以越南及韓國仍可維持 2 位數以上的漲幅, 而在 2008 年印尼 泰國及越南等國家年成長更有 20% 以上的漲幅, 足見其經濟成長力道強足以支撐股市上漲 (2) 投資台商優勢產業技術 : 在台灣發展多年之成熟技術, 如紡織 食品 成衣飾品 皮革等, 在台灣生產已不具競爭優勢, 現已多半移至亞洲新興市場國家 ( 如印度 越南 泰國等 ), 而台商企業在海外獲得產業新生後, 更興起海外掛牌上市的趨勢, 投資海外台商企業, 可再一次享受企業成長之利潤 (3) 參與全球資金投資佈局 : 由於亞洲的經濟成長可期, 企業獲利大幅改善, 優質企業掛牌的家數大幅成長, 加上幣值升值的預期, 全球資金不斷向亞洲湧入, 其中尤以香港為最, 台商企業也同時搭上此資金潮, 海外掛牌蔚為風氣, 資產管理者自然不能自外於此趨勢 (4) 享受較高本益比之利潤 : 同樣一家公司, 在不同市場掛牌, 常因不同本益比而大不同的股價表現, 以富士康為例, 香港掛牌在一年不到的時間, 股價上漲了 11 倍, 而同質的鴻海股價上漲 11 倍用了 10 年的時間 因此投資優質台商企業, 成功經驗是可以類比的, 並可創造可觀報酬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為海外股票型基金,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由低至高, 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本基金屬 RR5 風險報酬等級, 適合積極型之投資人 惟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僅供參考, 不得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宜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 7

8 間長短後進行投資 各類型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以下表為原則 : 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 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風險報酬等級 一般型 ( 已開發市場 )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RR3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 全球 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 RR4 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 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RR5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RR3 股票型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區域或單一國家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 ( 已開發 ) 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 RR4 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RR5 一般型 ( 單一國家 - 臺灣 ) RR4 一般型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 理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區域或單一國家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 新興市場 亞洲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 RR5 大中華 其他 ) 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黃金貴金屬 其他產業 未 能分類 投資等級之債券 RR2 債券型 ( 固定收益型 )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投資等級之債券 RR2 區域或單一國家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 ( 新興市場 亞洲 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RR3 大中華 其他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 RR4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 保本型 的歸屬風險報酬等 級 貨幣市場型 RR1 RR3 平衡型 ( 混合 ( 偏股操作為 RR4 型 ) 或 RR5) 金融資產證券 投資等級 RR2 化型 非投資等級 RR3 不動產證券化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RR4 型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RR5 指數型及同指數追蹤標的之指數股票型風險報酬等級 (ETF) 8 RR3

9 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 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風險報酬等級 槓桿 / 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 往上加一個等級 組合型基金 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其他型 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 自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起開始銷售 ( 十三 ) 銷售方式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 得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任受益憑證銷售機構銷售 之 ( 十四 )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價值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實際申 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訂定適用比率或由各基金銷售機 構在該範圍內訂定之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 但若係以經理公 司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再申購本基金或透過 國內基金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與 投 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申購者得不受上開最低金額之限制 ( 十六 )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 1. 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 : (1) 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A. 申購人為自然人時,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 提供護照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 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B.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 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 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C.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 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9

10 (2) 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 如客戶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A. 申購人為自然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代理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B.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之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2. 拒絕申購之情況 (1)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申購人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者, 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2) 於檢視申購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應注意有無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申購人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申購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3) 對於採委託 授權等形式申購或委託者, 應查驗依規定應提供之委託或授權文件 申購人本人及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確實查證該委託 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 並將其本人及代理人之詳細身分資料建檔, 必要時, 並應以電話 書面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向本人確認之 若查證有困難時, 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 十八 ) 買回費用 1. 惟經理公司為因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 (2%)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2. 為避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從事短線交易者,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百分之一 (1%) 之買回費用,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憑證單位數不滿七個日曆日即申請買回者, 視為短線交 10

11 易, 經理公司得收取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之買回費用 3. 除上述所訂期間辦理買回者應支付之買回費用外, 本基金其他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1%), 並得經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應併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現行該部份買回費用為零 ( 十九 ) 買回價格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廿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為避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從事短線交易者,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百分之一 (1%) 之買回費用,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憑證單位數不滿七個日暦日 ( 含 ) 即申請買回者, 視為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得收取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之買回費用 例一 : 二月二十日申購一萬單位, 於二月二十六日申請買回, 因持有受益憑證不滿七個日暦日 ( 含 ), 需支付短線交易費用 算式如下 :( 假設買回淨值為 11 元 ) 10000( 單位 )X11( 元 )X0.01%=11 元 ( 短線交易費用 ) 例二 : 二月二十日申購一萬單位, 於二月二十七日申請買回, 即不需支付短線交易費用 ( 廿一 )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因國定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淨資產價值,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但應於前一週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同業公會網站或經理公司之網站及營業處所公布前開各該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之國定例假日 ( 廿二 )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捌零 (1.8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 廿三 )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伍 (0.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廿四 )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11

12 二 基金性質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於 96 年 4 月 18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本基金首次募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之投資行為, 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1.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2.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三 )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本基金 96 年 5 月 8 日成立 三 證券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證券信託事業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6.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12

13 7. 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前, 應先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予投資人,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8.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9.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10.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11.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12.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13.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14.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15.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6.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17.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18.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13

14 19.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20.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2.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果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5.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6.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合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14

15 7.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8.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A.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B.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C.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D.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本基金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9.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10.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規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理 11.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12.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3.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集,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14.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15.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 15

16 負擔 16.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四 基金投資 ( 一 )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一之 ( 八 ) 及 ( 九 ) ( 二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本基金之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負責人員 : 總經理 投資管理部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由基金經理人與研究人員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包括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拜訪 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資料搜集及研究部門例行晨會, 並提出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包括 證券市場總體分析 及 個別證券投資分析, 投資分析由總經理授權投資管理部主管負責 (2) 投資決定負責人員 : 總經理 投資管理部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基金經理人依據證券市場總體分析報告 個別證券投資分析 投資管理部例行晨會會議記錄 上市或上櫃公司拜訪報告及券商研究報告等, 以決定買賣有價證券種類 數量 時機, 作成投資決定書, 投資決定由總經理授權基金經理人負責, 並經投資管理部主管及總經理覆核後交付交易人員執行 (3) 投資執行負責人員 : 總經理 投資管理部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交易員步驟 : 交易員依據基金投資決定書, 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作成基金投資執行表, 若執行時發生差異, 則須填寫差異原因, 報告基金經理人, 並經投資管理部主管及總經理覆核 (4) 投資檢討負責人員 : 總經理 投資管理部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由基金經理人與投資管理部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並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其中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及投資標的檢討, 投資檢討由基金經理人負責提出, 並經投資管理部主管及總經理覆核後, 依基金別存檔 2.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姓名吳志文 (2018/09/07~ 迄今 ) 學歷輔仁大學經濟學碩士經歷凱基投信國際投資管理部產品分析人員 (2016/11/01~2018/09/06) 凱基投信國際投資管理部研究員 (2016/07/27~2016/10/31) 16

17 台新投顧全球策略研究部研究員 (2014/04/07~2016/07/23) 第一金投顧研究調查部研究員 (2011/04/08~2012/05/24) (2)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不得違反現行有關法令, 基 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限制 (3)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 : 無 3.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經理人姓名 任期 曾偉淳 ( 代理管理 ) 2018/07/11~2018/09/06 陳沅易 2016/11/01~2018/07/10 黃銘功 2016/10/01~2016/10/31 劉建生 ( 代理管理 ) 2016/07/01~2016/09/30 黃銘功 2014/05/05~2016/06/30 ( 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 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 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除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 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 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 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 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 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 級以上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 司股票及存託憑證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 17

18 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且該債券應取具下列任一信用評等 : A. 經 Standard & Poor s Corp.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B. 經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C.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D.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E.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2)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15) 投資於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加計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16) 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7)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月份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18)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9)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0)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21)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2)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18

19 (24)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5)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9)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本基金不得涉及下列有價證券之投資,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依修正後的規定 : A.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B. 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巿或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1)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2)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項第 (8) 至第 (12) 款 第 (14) 至第 (17) 款及第 (20) 至第 (24) 款及第 (26) 款至第 (29) 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3.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或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交易商品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4.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 19

20 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國內部份 (1) 處理原則 :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及金管會九十五年三月十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令及最新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之規定辦理 即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 應指派代表人出席為之, 不得委託他人行使 且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以支持持有股數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成數標準之公司董事會提出之議案或董事 監察人候選人為原則 但發行公司經營階層有不健全經營而有損害公司股東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如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修正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2) 作業流程 : A. 股票投管部人員接獲股票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通知書後, 應統計各基金持有股數與通知書記載是否相符 核對無誤後交由股票投管部主管核閱, 並交由相關產業研究人員研究議事內容 B. 產業研究人員詳閱議事內容後提出 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開會日期明細表, 交由股票投管部主管審閱轉呈總經理批示, 如當次大會有董 監事改選之議程, 原則上應支持持有股數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成數標準之公司董事會提出之議案或董事 監察人候選人, 惟股票發行公司經營階層有不健全經營而有損害公司股東權益之虞者, 股票投管部主管應將本次表決權行使之建議附具理由及相關事證, 提送董事會決議, 並依董事會決議辦理 C. 表決權行使方式經股票投管部主管及總經理核准後, 應指派股票投管部人員出席股東會 如本次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或雖有選舉董監議案, 但經理公司基金持有份數額低於股票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 股票投管部主管得在不影響基金受益人利益下指派外部人員, 依指派書上之指示, 行使各項議案之表決權 D. 股東會結束後, 與會人員應提交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報告表, 敘明決議重點, 表決結果及執行成果檢討, 並附具出席證明, 交由股票投管部主管核閱轉呈總經理批示 有關行使表決權之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出席股東會通知書 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開會日期明細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報告表 指派書 出席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經股票投管部主管覆閱後, 交由專人循序編號 列檔管理, 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2. 國外部份 (1) 處理原則 : 因考量成本,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發行公司採取書面方式召開股東會時, 經理公司將依規定行使表決權, 尤其是有關該公司之除權息 增 20

21 資決議事項, 並作成書面記錄, 處理方式與國內相同 (2) 作業流程 : A.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發行公司股東會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應即轉告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 並將相關書面資料送交經理公司 B. 經理公司則比照國內之處理原則行使表決權, 由基金經理人依規定填具書面表票經股票投管部主管及總經理核閱後轉交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以代理行使表決權 C. 如股東會有重大議題需親自出席行使表決權者,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本公司香港關係企業代表亦會經基金經理人指示後, 代表本基金出席該股東會暨行使表決權, 以盡力維護受益人之權益 ( 七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處理原則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經理公司行使所持有基金之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不得委託他人行使 如相關法令有修正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所持有基金經理公司之提案, 但所持有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處理方法 (1) 國內部分 : A. 經理公司於出席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 投票決議屬前項 (1) 但書情形者, 並應於各該次受益人會議後, 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 陳報經理公司董事會 B.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資料,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C. 經理公司出席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本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2) 國外部分 : 本基金所持有之國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因考量地理及經濟因素, 原則上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 如有必要, 可委託該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分佈全球各地分行代表, 代理本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 八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之說明事項 1.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詳見 附錄五 ) 2.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因外匯收支所從事之避險交易, 其避險方法如下 : 21

22 (1) 為了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本基金之投資收益,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起, 就本基金投資於國外之資產, 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於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以規避外幣之匯兌風險 (2) 本基金所投資外國幣別之資產 ( 包含持有之現金部位 ), 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時, 其價值與期間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之外國幣別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本基金將使用遠期外匯或換匯合約, 以便鎖定與外幣買賣之相關匯率 3. 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之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四之 ( 五 ) 說明 ) 五 投資風險之揭露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涵蓋上市及上櫃股票, 由於各產業有時可能因為產業的循環週期或非經濟因素影響而導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 若本基金投資比重過於集中少數類股, 將使得本基金投資之證券股價在短期內出現較大幅度之波動 ( 二 )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本基金之可投資標的遍及各產業, 其中有很多產業與景氣連動性高, 因此, 即使在風險分散原則下, 本基金淨值仍會受到景氣變動之影響, 進而產生價格波動風險 ( 三 )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投資於上市及上櫃股票, 惟部分亞洲國家交易市場與店頭市場相對於其他成熟市場屬於淺碟型, 而部分上市或上櫃股票資本額較小, 成交量相對較低, 因此投資時亦存在交易股票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 四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投資地區中, 包含成熟市場及新興市場, 新興市場國家一般對外匯的管制較嚴格, 同時也有匯率變動的風險存在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當美金等匯率變動時, 將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價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然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五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可投資於國內外各類型基金, 投資標的含括全球, 故各地區的經濟情勢及變動, 如勞動力不足 罷工或暴動等, 均可能使本基金所投資之地區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當投資地區發生政治 經濟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根據各項取得資訊作專業判斷, 對投資於該地區之基金進行減碼或停止投資決定, 其程度大小將視影響輕重決定 惟本基金不能也無法保證該風險發生之可能性 ( 六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1.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之交易對手, 可能發生信用違約等風險, 影響本基金債券之交割 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 因此 22

23 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2.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故無此風險 ( 七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基金未投資結構式商品, 故無此風險 ( 八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投資政府公債之風險政府公債因債信佳 免課交易稅 又可作為流動準備, 雖然隨投資標的之不同會有不同的投資風險, 但一般而言公債次級市場流通性均較公司債市場為佳, 因此流動性風險相對較低 然而即使同為公債, 新債的交易情況一般比舊債更為熱絡, 使其流動性風險較小, 因此在投資時, 若非以長期持有為目的, 則除需考量利率變動風險外, 亦需考量其流動性風險 2. 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投資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收入, 但有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3. 投資可轉換公司債之風險可轉換公司債是一種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性質的商品, 亦即 具有轉換為股票權利的公司債, 因此投資可轉換公司債除了投資該發行公司的公司債外, 亦具有投資該發行公司的股票選擇權, 故其所面臨之風險除了標的股票之市場價格波動所產生與轉換價格間折溢價之價格波動風險報酬外, 亦需承擔當發行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時, 可能面臨本金及債息無法獲得償付的信用風險, 以及市場成交量不足之流動性風險 4.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本基金得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 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 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 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5. 投資附認股權公司債之風險附認股權公司債是結合公司債和認股權證之金融商品, 而認股權證即為選擇權的一種, 因此投資附認股權公司債除了必需承受一般債券的風險外, 尚有選擇權本身的風險 6. 投資國外金融組織債券之風險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係指由亞洲開發銀行 美洲開發銀行或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等非屬於單一國家之跨國性金融組織所募集之債券, 其發行主體為國外金融組織, 除信用風險外, 其餘風險等同其它一般公司債 7. 投資台灣存託憑證 (TDR) 之風險由於台灣存託憑證 (TDR) 價格與其掛牌市場股票價格有連動性, 投資台灣存託憑證之風險在於其可能遭受該掛牌股票市場的系統風險而導致大幅波動 ; 台灣存託憑證在台掛牌雖經金管會嚴格審核, 但一經掛牌後, 其財務報表的揭露依原股票掛牌市場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 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之約束略有差異, 故維護財報透明度成本將較高 23

24 8. 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以 金融資產證券化 為基本架構而發行, 主要之風險說明如下 : (1) 信用風險 : 因其是以金融資產為擔保而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容易因金融資產的逾放或呆帳比率過高時, 發生信用上風險 (2) 價格風險 : 目前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主要交易市場規模仍小, 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連帶容易造成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交易價格變動不穩定性情形發生 (3) 提前還款風險 :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9. 投資封閉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風險 (1) 價格風險 : 由於此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土地與建物, 若土地與建物價格漲跌波動太大時, 會影響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價格, 加上封閉型基金是根據市場實際售價計算淨值, 市場對不動產的預期是對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最大的交易風險 (2) 流動性風險 : 封閉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初期台灣市場上流通商品不多, 發行條件各有差異, 買方接受程度相較其他商品低, 因此在發展初期流動性將較差 10. 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風險本基金可投資上市受益憑證, 其中亦包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因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的基金,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11. 投資放空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風險本基金可投資放空型指數股票型基金 ( 放空型 ETF), 放空型 ETF 主要是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追踪標的指數, 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 由於放空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的基金,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12. 商品指數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可投資商品指數股票型基金 ( 商品 ETF), 旨在追蹤商品指數成分, 一般分為兩類, 一類為追蹤商品相關的公司股票指數表現, 另一類則為追踨商品期貨指數表現 由於商品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13. 投資受益憑證之風險 (1) 本基金所投資國內外基金, 可能利用金管會核定交易之期貨商品從事避險, 惟若國內外基金之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期貨商品與該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該基金損失, 間接導致本基金之損失 24

25 (2) 利率風險 : 由於利率波動, 可能導致固定收益商品產生資本損失 ( 或利得 ) 之風險 (3) 債信風險 : 投資標的可能因財務結構惡化或整體產業衰退致使專業評等機構調降該投資標的債信, 進而使得該投資標的產生潛在資本損失之風險 (4) 匯兌風險 : 已於本條第 ( 四 ) 項說明 ( 九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 增加投資效益及避險之需要, 經金管會核准後得利用證券相關商品, 從事避險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避險之金融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1. 股價指數期貨股價指數期貨屬於期貨交易商品的一種, 是以股價指數 ( 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台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指數 台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指數 小型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恆生指數 ) 為交易標的物之期貨合約 本基金操作主要以避險為目的, 因為從事現貨投資, 手中持有相關現貨或計劃買進現貨時, 經由買賣期貨可以降低或移轉現貨市場價格的波動風險, 具有穩定投資成本, 提高投資效率之功能, 惟仍須承擔整體股市之系統風險 本基金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避免可能之風險 2. 指數選擇權指數選擇權乃屬一個契約, 經買賣雙方約定, 由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後, 由買方取得未來以特定價格買進 ( 或賣出 ) 大盤指數的權利 賣方在收取權利金後, 即有履約義務, 並須繳交保證金 指數選擇權的交易, 其避險目的乃在於規避股市下跌無法融券放空的系統風險, 其風險來自於國內外政經情勢變化, 可能造成股價指數的變化, 本基金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避開可能之風險 3. 股票選擇權股票選擇權與指數選擇權不同之處, 在於股票選擇權原則上可採實務交割之履約作業方式, 個別股票只要符合股票選擇權之選取標準, 都可發展其衍生之股票選擇權 其操作目的為規避持有現貨部位之風險, 惟個股股價之波動亦經常隨著公司獲利盈虧而有巨幅波動 ( 十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無 本基金並無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 故無此風險 ( 十一 ) 投資新興國家或地區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標的包含新興市場國家所發行之證券, 可能會牽涉特別風險 特別風險包括貨幣波動 政治風險 投資於資本市場較小的國家之風險 不穩定價格和外國投資限制等 該類市場的公司, 其財務報告 會計和資訊披露等標準, 未必能與已開發市場相提並論, 故公司之資料和帳目可能無法公開獲取, 或不符合國際標準 另外, 該類新興市場國家對證券交易的現有保管 交割 結算和註冊程序, 可能會比其他已開發市場的發展程度為低, 因此可能增加交易風險或在證券變現時出現延誤, 以及對價格帶來不利影響 25

26 ( 十二 ) 循滬港通 深港通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風險 1. 交易機制之不確定性風險 : 監管機關可能不時就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之跨境交易有關之運作 跨境法律執行狀況 相關協議等修改或制訂新的規定, 本基金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投資大陸地區市場, 須承擔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及政策變更之風險 經理公司將充分瞭解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制度, 並隨時掌握滬港通及深港通規範, 以降低從事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之風險 2. 交易額度限制風險 : 滬港通及深港通存在每日額度限制, 由聯交所 上交所及深交所分別監控, 倘若額度用盡時, 本基金將面臨無法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即時投資大陸地區股票, 影響基金投資大陸股票之最佳時點及價格 經理公司將密切注意交易額度控管情形 3. 暫停交易風險 : 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可能在特定情況下, 受當地監管機關宣告暫停交易, 倘若暫停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交易, 本基金投資大陸 A 股的投資策略將會受到直接或間接之影響 經理公司將密切注意上交所網站內所發布之停牌及復牌公告 4. 可交易日期差異 : 由於滬港通及深港通只有在大陸及香港市場同時開市及兩地市場的銀行於相關結算日同時營業時, 滬港通及深港通方會運作 因此, 若任一市場休市未營業時, 則本基金將面臨因無法進行交易所產生之風險 5. 可投資標的異動風險 : 並非所有在上交所及深交所交易之股票均能分別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進行買賣, 聯交所將定期公佈及調整可交易之股票名單 符合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之可投資股票名單, 因特殊原因被調出可投資標的範圍時, 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 因此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因在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市場上市的特定範圍股票不時更新而有影響 經理公司將隨時密切留意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股票名單之變更 6. 強制賣出風險 : 根據中國證監會對境外投資者投資 A 股實施持股限制之相關規範, 當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單一 A 股總和超出其比例限制, 聯交所將依 後進先出 原則, 要求超出部位之投資者執行強制賣出, 在此情況下, 本基金之投資策略及投資決定可能受到直接或間接之影響 經理公司為避免超限情形發生, 已訂有相關風險控管機制, 且聯交所亦訂有當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總額合計達警示比例 28% 時, 即不接受該標的之新增買單, 故能降低強制賣出股票之風險 7. 透過證券商交易之風險 :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均須透過證券商進行, 由於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存在非款券同步交割之情況, 因此存在證券商因違約而造成本基金損失之風險 經理公司雖然於交易前已慎選證券商, 以藉此降低透過證券商交易之信用風險, 惟不表示此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8. 不受香港或中國大陸相關賠償或保護基金保證之風險 : 本基金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投資大陸 A 股時, 並不在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或中國大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保障範圍內, 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或中國大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之風險 26

27 9. 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 : 本基金雖採取優化前端監控措施, 即簡化賣出股票須事先撥券之程序, 改由聯交所檢核庫存股數, 惟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循大陸地區結算週期, 仍存在款券不同步之相關交易風險 ; 另因涉及兩個不同證券市場的交易機制及法律體制, 除香港當地證券商本身為參與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而從事跨境交易結算 資訊傳遞揭露及風險管理等, 所做的營運管理調整之風險外, 尚有為因應兩地證券市場磨合期間, 配合法令及交易機制的調整等, 將影響到本基金投資之風險 10. 跨境交易之相關法律風險 : 滬港通及深港通屬於開創性的交易機制, 故大陸及香港地區兩地監管機關可能不時就與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的運作及法律頒布或修改規定, 此新的修改或規定對於本基金投資可能有不同程度之正面或負面影響 ( 十三 ) 其他投資風險 : 無 六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欲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包含申購書 印鑑卡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轉入基金帳戶 經理公司或其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於收到申購書及申購價金時, 應交付申購人申購書收執聯 申購人憑申購書收執聯換取受益憑證 若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3. 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前, 應先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投資人, 並於本基金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4. 申購時間 : 親自至投信或銷售機構櫃檯或傳真交易為每一營業日 17:00 前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 逾時提出申請者,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經理公司應以投資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27

28 若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本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4.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 但基金轉申購不受此限 5.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實際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訂定適用比率或由各基金銷售機構在該範圍內訂定之 6.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受益憑證代銷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並以兌現當日為申購日,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 支票 本票之發票人以申購人或金融機構為限 )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1. 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2.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申購人應同時繳回申購書收執聯, 未繳回者自申購價金返還日起失效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3. 本基金以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定為目標, 因此不鼓勵經常進行買賣 經理公司及其代理代銷機構, 對於頻繁申購或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者, 經考量認定其已建立短期或多次買賣之模式, 或其買賣已經或可能擾亂本基金之經理者, 得拒絕接受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 28

29 八 買回受益憑證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2.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3. 受益人於申請買回時, 應填妥買回申請書, 並攜帶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 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4.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個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5. 買回時間 : 親自至投信或買回代理機構櫃檯或傳真交易為每一營業日 17:00 前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 逾時提出申請者,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以買回日 ( 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送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 ( 五 ) 之 1 所述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 並能依信託契約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3.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 ( 五 ) 之 2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4. 受益人提出買回之請求時, 有下列任一情形者, 經理公司於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 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1) 惟經理公司為因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 (2%)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2) 為避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從事短線交易者,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百分之一 (1%) 之買回費用,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憑證單位數不滿七個日曆日即申請買回者, 視為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得收取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之買回費用 (3) 除上述所訂期間辦理買回者應支付之買回費用外, 本基金其他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1%), 並得經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應併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現行該部份買回費用為零 5. 受益人向買回代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買回代理機構得就每 29

30 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起八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2.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等,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3. 如有後述 ( 五 ) 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應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八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憑證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受益人請求買回部分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述 ( 三 ) 所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 五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依信託契約所定比率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集中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述 ( 五 ) 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30

31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全部季報 年報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凱基台商天下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 每年 1.80% 保管費 每年 0.25% 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3%)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買回費 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現行買回費 用為零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受益人於申購日起七個日曆日 ( 含 ) 內申請買回者, 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 0.01% 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則免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一 ) 預估每次不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 其他費用 ( 註二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二 ): 本基金應負擔費用尚包括運用本基金所生之之經紀商佣金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訴訟或非訴訟費用 清算費用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 除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買回費及買回 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總統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華總義一義字第 號令 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 八十一年四月二 十三日 (81) 台財稅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 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稅 :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31

32 2. 印花稅 :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3. 證券交易所得稅 : (1)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 營利事業若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時, 則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之規定辦理 ) ( 四 ) 受益人會議 :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依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4.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5.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6.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32

33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述 ( 一 ) 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三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記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公告如下 : (1) 本基金於台灣證券交易所 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本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 b.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c.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 網址 上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3

34 c.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g.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h.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i. 每週公佈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j.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k.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l.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m.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n.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o.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p.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q.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r. 其他依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3) 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 其他非屬於 (1)(2) 公告之事項刊登於報紙 ( 四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第 1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第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五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及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如需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者, 由受益人自行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 一 ) 投資情形 : 1.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 詳見 附錄六 2.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詳見 附錄六 3.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本基金無投資債券 4.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無 34

35 ( 二 ) 投資績效 : 1. 成立以來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分配收益之金額 : 無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年度 報酬率 (%) 年度 報酬率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累計報酬率 107 年 9 月 30 日 期間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 自成立日 累計報酬率 (%) ( 三 )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年度 費用率 (%) ( 四 )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參閱本基金年報 ( 五 ) 基金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前五名之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 詳見 附錄六 35

36 貮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一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一 ) 本基金定名為凱基台商天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本基金保管機構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詳見 基金概況 中一所列 ( 一 ) ( 二 ) 之說明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一 ) 受益憑證之發行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2.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壹仟個單位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4.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5.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6.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8.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9.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裡, 依同業公會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 二 ) 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無實體受益憑證, 免辦理簽證 36

37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四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得指定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代理銷售受益憑證 ( 六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受益憑證銷售機構轉入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七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八 ) 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九 ) 其他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拾億元整 ( 二 )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三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 37

38 捨五入 ( 四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本基金係開放式基金, 並無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凱基台商天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凱基台商天下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六 )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3.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38

39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8. 本基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費用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核閱費用 ( 二 )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8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 三 )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九之說明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三之 ( 一 ) 說明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三之 ( 二 ) 說明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一之 ( 九 ) 及四之 ( 四 ) 說明 十三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 一 )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個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39

40 ( 二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三 )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1. 惟經理公司為因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 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期間,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 (2%)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2. 為避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從事短線交易者, 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百分之一 (1%) 之買回費用,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定義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一之十五說明 ) ( 四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五 )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 六 )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 七 )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 八 )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及第一條第十三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九 ) 其他受益憑證之買回,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二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四 ) 因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其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如計算日經理公司無法於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取得收盤價格, 將依 40

41 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Reuters)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所提供本基金之最近收盤價格替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依序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取得之中價或買價 最後成交價格 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前述資料來源先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為準, 若前述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價格顯已無法反應當時實際市價者, 得由經理公司依序洽商國外證券經紀商 路透社 (Reuters) 提供之資訊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1. 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 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Reuters) 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非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 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所取得各基金管理機構最近對外公告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如上述資訊無法取得, 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資訊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淨值計算 (4) 證券相關商品 : 1. 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2. 非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 3. 期貨則係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 4. 前開規定之計算日無法取得收盤價格或結算價格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或結算價格替代之 5.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 五 )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先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各該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所示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資訊 (Reuters) 所提供之收盤匯率為準 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無收盤匯率時, 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匯率取代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41

42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 信託契約終止 : ( 二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42

43 ( 三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六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七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九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十 )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十一 )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十二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基金之清算 ( 一 )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 三 ) 本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 四 )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 43

44 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 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 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 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 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八 )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卅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 人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 九 )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廿 受益人名簿 ( 一 )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 受益人名簿壹份 ( 二 )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廿一 受益人會議 詳見 基金概況 中九之 ( 四 ) 說明 廿二 通知及公告 詳見 基金概況 中十之 ( 三 ) 說明 廿三 信託契約之修正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 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 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44

45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年月 ( 一 ) 設立日期本公司於民國 90 年 4 月 19 日經經濟部核准設立 ( 二 ) 股本形成經過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形成經過 每股面額 ( 新臺幣元 ) 股數 ( 股 ) 核定股本 金額 ( 新臺幣元 ) 股數 ( 股 ) 實收股本 金額 ( 新臺幣元 ) 107 年 9 月 30 日 股本來源 90/ ,000, ,000,000 30,000, ,000,000 公司成立資本額 95/ ,000, ,000,000 30,000, ,000,000 減增資後資本額 96/ ,000, ,000,000 30,000, ,000,000 減增資後資本額 107/ ,000, ,000,000 30,000, ,000,000 減增資後資本額 ( 三 ) 營業項目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4.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業務 ( 四 ) 沿革 1. 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 :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基金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 ( 計價幣別 ) 淨值 ( 計價幣別 ) 107 年 9 月 30 日 計價幣別 凱基護城河基金 ( 新臺幣 ) 103 年 09 月 15 日 11,289, ,617, 新臺幣 凱基護城河基金 ( 美元 ) 103 年 09 月 15 日 25, , 美元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 ( 新臺幣 ) 104 年 06 月 15 日 25,291, ,813, 新臺幣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 ( 美元 ) 104 年 06 月 15 日 37, , 美元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 ( 人民幣 ) 104 年 06 月 15 日 234, ,177, 人民幣 凱基銀髮商機基金 ( 新臺幣 ) 105 年 07 月 11 日 23,540, ,537, 新臺幣 凱基銀髮商機基金 ( 美元 ) 105 年 07 月 11 日 130, ,597, 美元 凱基銀髮商機基金 ( 人民幣 ) 105 年 07 月 11 日 292, ,679, 人民幣 凱基全球高效平衡基金 ( 新臺幣 )( 不配息 ) 105 年 10 月 27 日 6,155, ,688, 新臺幣 凱基全球高效平衡基金 ( 新臺幣 )( 配息 ) 105 年 10 月 27 日 7,216, ,523, 新臺幣 凱基全球高效平衡基金 ( 美元 ) 105 年 10 月 27 日 52, , 美元 凱基醫院及長照產業基金 ( 新臺幣 ) 106 年 05 月 02 日 39,433, ,950, 新臺幣 凱基醫院及長照產業基金 ( 美元 ) 106 年 05 月 02 日 614, ,715, 美元 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新臺幣 ) 107 年 03 月 02 日 22,034, ,183, 新臺幣 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美元 ) 107 年 03 月 02 日 11,049, ,570, 美元 凱基 2024 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美元 ) 107 年 09 月 03 日 4,468, ,514, 美元 45

46 凱基 2024 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人民幣 ) 107 年 09 月 03 日 82,752, ,342, 人民幣 凱基 3 至 10 年期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ETF 基金 107 年 09 月 05 日 60,500, ,404,951, 新臺幣 凱基 10 年期以上新興市場 BBB 美元主權債及類主權債券 ETF 基金 107 年 09 月 05 日 5,500, ,402, 新臺幣 凱基 10 年期以上科技業公司債券 ETF 基金 107 年 09 月 05 日 26,000, ,020,123, 新臺幣 2. 分公司設立 : 無 3. 公司董 監事或主要股東最近五年度之移轉股權或更換之情形 : 日期 事件 補選董事一席 ( 袁宜嬌 ) 改選董事 監察人 李婧婧請辭董事職務 補選董事一席 ( 丁紹曾 ) 改選董事 監察人 二 事業組織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07 年 9 月 30 日 數量 股東結構 上市公司 本國法人 其他法人 本國自然人外國機構外國個人合計 人數 ( 人 ) 持有股數 ( 股 ) 持股比例 (%) 0 30,000, ,000, 主要股東名單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107 年 9 月 30 日 主要股東名稱 股份 持有股數 ( 仟股 ) 持股比例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合計 30,

47 ( 二 ) 組織系統 1. 本公司之組織架構 2. 部門人數 分工及職掌 經理公司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107 年 9 月 30 日 部門工作職掌人員 稽核室 法令遵循部 風險管理部 人力資源部 行政管理部 投資管理處 直屬董事會, 綜理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作業準則內容完整性 正確性之確認作業, 定期及不定期辦理例行及專案查核, 以確認相關內 外部規範遵循情形, 針對查核作業中所提出缺失或建議事項之改善情形辦理追蹤複查作業, 並對營業紛爭事件負有調查及報告之責等 綜理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 管理及執行, 綜理公司法令傳達 諮詢 協調與溝通系統,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更新, 使公司各項營運活動遵循法令規定等 綜理風險管理政策與風險管理辦法之擬訂及執行 定期檢視風險管理機制 流程及風險對策之適當性 建立及執行重大風險通報機制等有關事宜 綜理各項人事作業管理 員工發展及人力資源相關之政策編修, 並提供主管人力管理方面之諮詢與協助等 綜理資訊相關行政作業 資訊設備固定資產管理 建置公司行政事務流程作業 督導基金管理 產業研究分析, 所轄部門及職掌如下 : ( 一 ) 股票投資管理部 : 綜理公募基金之經營管理 國內產業及股票之研究分析 ( 二 ) 國際投資管理部 : 綜理公募基金之經營管理 海外市場研究分析

48 客戶經營處 營運管理處 ( 三 ) 債券投資管理部 : 綜理公募基金之經營管理 海外債券發行人信用趨勢研究分析 國內總經與央行貨幣政策研究分析 ( 四 ) 專戶管理部 : 綜理全權委託投資相關業務之投資決策 研究分析及買賣執行, 私募基金管理 ( 五 ) 交易部 : 綜理股票 債券 外匯交易執行, 投資專戶資金調度 督導品牌管理及推廣 專案管理 策略溝通規劃與執行 新產品開發維護 基金推廣及銷售, 所轄部門及職掌如下 : ( 一 ) 專案管理部 : 綜理提供專案各階段文件, 定期召開專案會議, 掌控公司所有專案進度, 建議專案執行效能, 於專案結束後將專案經驗學習載於結案報告中 負責品牌管理及推廣 公司發言人名冊及媒體關係維護 ( 二 ) 產品策略部 : 綜理產品市場研究, 競品比較, 產品概念發想 送 21 件及基金產品行政管理等 ( 三 ) 投資策略部 : 綜理協調公司旗下基金優先性, 協助聚焦行銷資源於重點基金上, 提供業務團隊基金與投資專業之教育訓練及輔銷文件 ( 四 ) 行銷策略部 : 綜理行銷策略規劃及執行, 公司網站經營及數位行銷, 提供業務團隊及銷售機構相關輔銷文件 ( 五 ) 通路業務部 : 綜理通路客戶 ( 含代銷機構等 ) 開發及維護 ( 六 ) 投資理財部 : 綜理直銷客戶與法人之開發及維護 督導財務管理 基金淨值結算 基金申贖作業及資訊系統管理, 所轄部門及職掌如下 : ( 一 ) 財務部 : 綜理財務管理與經營績效分析及年度預算之編列與修正等 綜理借款額度之建立與維護, 資金調度及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等 11 ( 二 ) 基金會計部 : 綜理基金會計之處理 ( 三 ) 基金事務部 : 綜理受益憑證之發行 註銷 轉讓 掛失 分割 設質及繼承之作業處理 基金申贖 收益分配之相關作業, 受益人資料變更 印鑑變更 印鑑掛失等作業管理 總人數 60 職稱 3.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資料 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仟股 ) 持股比例 (%) 總經理高子敬 資深副總吳麗真 資深協理張淑鑾 資深協理蔡協錚 主要經 ( 學 ) 歷 經歷 : 第一金投信副總經理暨投資長 學歷 :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經歷 : 基富通證券策略長 學歷 : 台灣大學經濟學碩士 經歷 : 華南永昌投信企劃部協理 學歷 :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經歷 : 華頓投信通路副總 學歷 : 東海大學管理哲學碩士 107 年 9 月 30 日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無 無 48

49 協理 吳君函 協理 黃珮珊 資深經理 陳侑宣 資深經理 方素慧 資深經理 吳靜蟬 資深經理 黃碧蓮 資深經理 王招君 資深經理 孫思琦 資深副理 陳志豪 經歷 : 中國人壽資產管理股票投資經理學歷 : 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財務金融學 / 會計學碩士經歷 : 德意志資產管理助理副總裁學歷 :University of Stirling 行銷學碩士經歷 : 富邦投信固定收益金基金經理人學歷 : 中央大學財務金融碩士經歷 : 凱基證券稽核部襄理學歷 : 實踐大學企管系經歷 : 基富通證券法令遵循部經理學歷 : 輔仁大學法律系經歷 : 德盛安聯投信基金事務部副理學歷 : 中國工商專校電子資料處理經歷 : 友邦投信交易主管學歷 :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系經歷 : 華南永昌投信財務行政部經理學歷 : 中興大學合作經濟系經歷 : 凱基證券債券部交易員學歷 : 銘傳大學經濟學碩士 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 4.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職稱 姓名 選任 日期 任期 ( 年 ) 選任時持有本公 股數 ( 仟股 ) 司股份 持股比 例 ( % ) 現在持有本公司 股數 ( 仟股 ) 股份 持股比 例 ( % ) 董事長丁紹曾 副董事長 張慈恩 董事吳美玲 監察人 林黃美惠 主要經 ( 學 ) 歷 現任 : 凱基投信董事長 學歷 : 美國伊利諾大學財務學碩士 現任 : 凱基投信副董事長 學歷 : 美國紐約市立大學柏魯克學 院財務投資學碩士 現任 : 凱基證券資深經理 學歷 : 輔仁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現任 : 凱基證券協理 學歷 : 政治大學金融碩士 107 年 9 月 30 日 備註 法人董事 法人董事 法人董事 法人 監察人 49

50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凱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與其利害關係公司資料 107 年 9 月 30 日利害關係公司名稱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關係說明 Richpoint Company Limited 凱基證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開發金控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凱基證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開發金控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凱基證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凱基證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凱基證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東為其董事開發金控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開發金控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四 營運情形 ( 一 ) 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 資產價值 基金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 ( 計價幣別 ) 淨值 ( 計價幣別 ) 107 年 9 月 30 日 計價幣別 凱基開創基金 90 年 10 月 08 日 8,265, ,091, 新臺幣 凱基凱旋貨幣市場基金 91 年 06 月 25 日 286,467, ,308,232, 新臺幣 凱基台商天下基金 96 年 05 月 08 日 22,403, ,732, 新臺幣 凱基台灣精五門基金 98 年 09 月 03 日 18,187, ,936, 新臺幣 凱基新興趨勢 ETF 組合基金 99 年 08 月 09 日 19,604, ,064, 新臺幣 凱基新興市場中小基金 ( 新臺幣 ) 100 年 08 月 05 日 34,508, ,148, 新臺幣 凱基新興市場中小基金 ( 美元 ) 100 年 08 月 05 日 15, , 美元 凱基雲端趨勢基金 ( 新臺幣 ) 101 年 09 月 13 日 10,142, ,512, 新臺幣 凱基雲端趨勢基金 ( 美元 ) 101 年 09 月 13 日 2, , 美元 凱基護城河基金 ( 新臺幣 ) 103 年 09 月 15 日 11,289, ,617, 新臺幣 凱基護城河基金 ( 美元 ) 103 年 09 月 15 日 25, , 美元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 ( 新臺幣 ) 104 年 06 月 15 日 25,291, ,813, 新臺幣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 ( 美元 ) 104 年 06 月 15 日 37, , 美元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 ( 人民幣 ) 104 年 06 月 15 日 234, ,177, 人民幣 凱基銀髮商機基金 ( 新臺幣 ) 105 年 07 月 11 日 23,540, ,537, 新臺幣 凱基銀髮商機基金 ( 美元 ) 105 年 07 月 11 日 130, ,597, 美元 凱基銀髮商機基金 ( 人民幣 ) 105 年 07 月 11 日 292, ,679, 人民幣 凱基全球高效平衡基金 ( 新臺幣 )( 不配息 ) 105 年 10 月 27 日 6,155, ,688, 新臺幣 凱基全球高效平衡基金 ( 新臺幣 )( 配息 ) 105 年 10 月 27 日 7,216, ,523, 新臺幣 50

51 凱基全球高效平衡基金 ( 美元 ) 105 年 10 月 27 日 52, , 美元 凱基醫院及長照產業基金 ( 新臺幣 ) 106 年 05 月 02 日 39,433, ,950, 新臺幣 凱基醫院及長照產業基金 ( 美元 ) 106 年 05 月 02 日 614, ,715, 美元 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新臺幣 ) 107 年 03 月 02 日 22,034, ,183, 新臺幣 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美元 ) 107 年 03 月 02 日 11,049, ,570, 美元 凱基 2024 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美元 ) 107 年 09 月 03 日 4,468, ,514, 美元 凱基 2024 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人民幣 ) 107 年 09 月 03 日 82,752, ,342, 人民幣 凱基 3 至 10 年期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ETF 基金 107 年 09 月 05 日 60,500, ,404,951, 新臺幣 凱基 10 年期以上新興市場 BBB 美元主權債及類主權債券 ETF 基金 107 年 09 月 05 日 5,500, ,402, 新臺幣 凱基 10 年期以上科技業公司債券 ETF 基金 107 年 09 月 05 日 26,000, ,020,123, 新臺幣 ( 二 )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後附錄四之財務報表 ) 五 受處罰情形金管會於 107 年 1 月 19 日至 1 月 29 日對本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 認為有下列缺失情事, 業經金管會 107 年 8 月 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予以糾正處分 ( 一 )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買進基金, 所引用之投資分析報告有未就基金管理機構影響投資決策部分加以分析, 核與行為時金管會 105 年 11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附件 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 二 ) 書面格式之規定不符 ( 二 ) 對客戶及業務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 內部控制作業有下列缺失事項 : 1. 尚未以風險基礎方法 (risk-based approach) 建立洗錢及資恐風險之防制與抵減措施 ;105 及 106 年度防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未納入非面對面業務往來關係 ( 如郵寄開戶 ) 之風險因素 ; 推出新產品前, 未進行產品之洗錢或資恐風險評估, 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2. 辦理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作業 : (1) 105 年 1 月 31 日首次以電腦系統就客戶既存之資料辦理評估, 惟評估當時電腦系統客戶既存之資料欠缺國籍 職業 / 行業 實質受益人 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之管道及是否發行無記名股票等事項, 僅考量客戶是否為洗錢及資恐名單之對象及申購金額, 予以評估其風險高低, 納入風險評估考量因素之範圍欠妥, 且迄未重新辦理評估亦無相關補強計畫 (2) 105 年 2 月 1 日起對新客戶依所訂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評估表 辦理評估, 未依據完整之書面風險分析結果, 逕將部分免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之客戶, 51

52 直接定義為低風險, 而免辦理風險評估 ; 尚未將客戶之任職機構 首次建立業務關係之金額 申請往來之產品或服務及實際居住地等, 納入客戶風險因素評估 ; 對部分高風險行業尚未納入客戶風險因素評估或僅給予較低之配分 ; 辦理評估時有未依所訂配分標準給予分數 ; 對關聯戶辦理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時, 尚未建立整體歸戶考量, 並評估其交易型態之風險控管機制 3. 辦理客戶審查措施與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 : (1) 對法人客戶均未瞭解其行業與主要業務及是否可發行無記名股票, 並對已發行無記名股票之客戶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其實質益人之更新 ; 對法人客戶有未確實確認客戶實質受益人之情事 (2) 對客戶填寫之資料表職業欄勾選 其他 勾選 工 但服務機構及擔任職務均空白未填寫 客戶個人財產總值欄未勾選者, 未進一步洽客戶確認並查註實際情況 ; 對尚無謀生能力之未成年客戶, 未查註其法定代理人所從事之行業及收入情形 ( 三 ) 公司 106 年 1 月起已建置媒體即時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之涉案人資料庫, 惟未確實建檔, 且得知客戶有負面新聞時, 未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無 52

53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一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銷售機構 地址 電話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698 號 (02)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700 號 (02)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5 段 125 號 (02) 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東興路 8 號 1 樓 (02)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仁路 101 號 4 樓 (02)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 95 號 3 樓 (02)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58 號 4 樓 (02)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11 號 2 樓 (02)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壽路 3 號 10 樓 (02)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士林區福德里中正路 255 號 (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6 號 (0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30 號 (0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永綏街 7 號 (0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民權東路 1 段 2 號 (0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7 號 1 樓 (0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109 號 (0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塔城街 30 號 15 樓 (02)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市西門路一段 506 號四樓 (06)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 (0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吉林路 100 號 11 樓 (0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6 號 (0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120 號 (0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中區自由路 2 段 38 號 (04)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10 號 (0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68 號 (0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 2 段 205 號 1 樓 (0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 46 號 (02)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台北市民生西路 228 號 (02)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三路 327 號 (07)

54 二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銷售機構 地址 電話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明水路 698 號 (02)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明水路 700 號 (02)

55 伍 特別記載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 書 55

56 二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56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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