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前言... 2 二 释义... 2 三 声明与承诺... 4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5 五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5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7 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 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7 八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 九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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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商财富 - 国信证券 - 金弓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 :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

2 目 录 一 前言... 2 二 释义... 2 三 声明与承诺... 4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5 五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5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7 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 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7 八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 九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十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十一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十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十三 投资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十四 越权交易 十五 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十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十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十八 报告义务 十九 风险揭示 二十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财产清算 二十一 违约责任 二十二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二十三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二十四 其他事项

3 一 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或简称 本合同 ) 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 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 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 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 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 释义 在本合同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 1 本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 招商财富 - 国信证券 - 金弓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及其附件,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 资产委托人: 指签订本合同,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认购费 ), 且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 法人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 在本合同中根据适用情况也称为投资者 客户或委托人 ) 3 资产管理人: 指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4 4 资产托管人: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注册登记机构: 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 6 资产管理计划: 指根据 试点办法 设立,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 运用或处分,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7 投资说明书: 指 招商财富 - 国信证券 - 金弓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投资风险揭示 初始销售期间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 开放日: 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 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 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10 年: 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称年, 是指运作年度 11 资金账户: 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2 委托财产: 指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并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3 初始销售期间: 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 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14 存续期: 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5 认购: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6 参与: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7 退出: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8 违约退出: 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19 销售机构: 指本计划代理销售机构 20 代理销售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 参与 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1 投资起始日: 指资产管理人将资产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金从资金账户划转至拟认购 3

5 的信托计划的资金账户之日 22 本金 : 指份额持有人的初始委托金额 23 不可抗力 :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 声明与承诺 ( 一 ) 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 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 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 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 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 完整 准确 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资产委托人承认,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本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 二 )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获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 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 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 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管理人对本计划的合规性负责, 由于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合规性问题给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造成损失的, 资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资产管理人承诺, 为委托人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否则由此给投资者以及资产托管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承担 ( 三 ) 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6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招商财富 - 国信证券 - 金弓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三 ) 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式 ( 四 )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健收益 ( 五 ) 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自投资起始日起 180 天 ( 六 ) 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 ( 七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 八 ) 其他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销售方式 销售对象 1 初始销售期间本计划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确定, 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 试点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可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 如果在此期间不能满足产品成立条件经向客户公告并向监管机关报备后可以适当延长销售期 资产管理人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 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 5

7 告, 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资产管理人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决定延长初始销售, 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 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初始销售的客户告知程序 2 销售方式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销售 具体销售机构名单 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 投资说明书 为准 3 销售对象符合 试点办法 要求,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认购费用 ), 且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 法人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 投资者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金额为 1 万元的整数倍 ( 三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无认购费用 ( 四 )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 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 由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工作, 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 认购程序 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 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 投资者不得撤销 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 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 五 ) 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资金的管理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的委托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6

8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符合下列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为 2 至 200 人 ( 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委托人人数不受限制 ),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 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资产管理合同自投资起始日生效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 ( 含认购费用 ) 在初始销售期不计付利息 ( 三 )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 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本计划存续期内不开放参与 退出, 资产管理人亦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违约退出申请 ( 二 )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 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 7

9 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 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八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资产委托人 1 资产委托人概况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 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4) 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 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合同 (2) 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 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及时 全面 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 向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

10 (8)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资产管理人 1 资产管理人概况名称 :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通信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 B 座 3 楼法定代表人 : 许小松联系人 : 章军联系方式 : 网站 : 2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 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托管人 ; 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 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 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 (8) 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资产评估等 ; (9)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 (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9

11 3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 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投资 (5) 除依据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根据 试点办法 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 根据 试点办法 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 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但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 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形成书面工作底稿, 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0

12 ( 三 ) 资产托管人 1 资产托管人概况名称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通讯地址 :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何如联系人 : 周国庆联系电话 :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并出具书面意见 (8)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 协议 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13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但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13)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一 )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 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交易确认 收益分配 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 二 )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委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 ( 三 ) 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 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 交易资料 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 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5 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6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 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7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2

14 8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健收益 ( 二 ) 投资范围本计划投资于信托计划 债权 收益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标的 本计划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 场外衍生品 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发行的其他专户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产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它品种, 本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策略本计划部分资金投资于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方正东亚 汇金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该部分资金占资产管理计划初始资金的比例为 :95% 至 100% 本计划部分资金在期初购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挂钩沪深 300 指数的场外衍生品, 该部分资金占资产管理计划初始资金的比例为 :0% 至 5%, 该部分费用在期初支付 设定投资起始日收市时沪深 300 指数为期初价格 : (1) 若沪深 300 指数的观察期价格未曾落在交易区间 1 外, 则到期资管计划预期收益率为 15%( 年化 ) (2) 若沪深 300 指数的观察期价格未曾落在交易区间 2 外, 但是曾经落在交易区间 1 外, 则到期资管计划预期收益率为 6%( 年化 ) (3) 若沪深 300 指数的观察期价格曾经落在交易区间 2 外, 则到期资管计划预期收益率为 2%( 年化 ) 为实施上述投资, 资产管理人将代表本计划与相关方签署包括但不限于 信托合同 权益类互换交易确认书 ( 合同名称以实际签署的合同名称为准 ) 等投资合同 本计划存续期间的基于标的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 如有 ), 存放于本计划资金账户 资产委托人确认, 资产委托人明确知悉本节所述投资标的, 资产委托人对本计划投资于本节所述投资标的无异议, 且资产委托人授权管理人签署相关投资合同 ( 四 ) 投资限制 13

15 本计划不得违反本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的规定, 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规定 ( 五 ) 投资禁止行为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向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出资 6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 预期收益率本计划到期预期收益率确定方式 : (1) 若沪深 300 指数的观察期价格未曾落在交易区间 1 外, 则到期资管计划预期收益率为 15%( 年化 ) (2) 若沪深 300 指数的观察期价格未曾落在交易区间 2 外, 但是曾经落在交易区间 1 外, 则到期资管计划预期收益率为 6%( 年化 ) (3) 若沪深 300 指数的观察期价格曾经落在交易区间 2 外, 则到期资管计划预期收益率为 2%( 年化 ) 注 : 1 交易区间 1: 期初价格 95% ( 下限 1, 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 至期初价格 112% ( 上限 1, 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 包括下限 1 和上限 1 2 交易区间 2: 期初价格 90% ( 下限 2, 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 至期初价格 122% ( 上限 2, 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 包括下限 2 和上限 2 3 观察期价格 : 从投资起始日北京时间下午 15:00( 含该时点 ) 起直至到期日北京时间下午 15:00( 含该时点 ) 止的连续时期的收盘价格 4 收盘价格 :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公布的沪深 300 指数收盘价, 并按照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 沪深 300 指数的证券代码为 期初价格 : 投资起始日当日的收盘价格 预期收益率并不是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有风险, 委托人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14

16 本计划年度计息天数为 365 天, 本计划到期预期收益率 ( 绝对 )= 预期收益率 ( 年化 ) * 本计划存续天数 /365 ( 七 ) 风险收益特征本计划具有较低收益和较低风险特征 十一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一 ) 投资经理的指定 1 投资经理的指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计划投资经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李彬 投资经理简历 : 李彬, 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 2006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产品研发部产品经理 高级产品经理, 负责公募基金及专户产品设计 ; 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 主要从事创新产品开发等工作 ;2013 年 3 月加入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资产管理一部执行总经理 ( 二 ) 投资经理的变更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 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 除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外,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5

17 3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资金账户的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委托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该资金账户进行 与委托资产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 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 十三 投资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 一 ) 投资指令的授权授权通知的内容 :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 (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指定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 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 签章样本 权限和预留印鉴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 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或更改被授权印鉴, 须提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 授权通知应加盖资产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 授权通知的确认 : 计划成立时的授权通知, 在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妥原件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由于人员 权限或印鉴变更而提供的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 资产管理人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 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 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经资产托管人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 授权通知的保管 : 资产管理人在与资产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传真件一致 若变更后 16

18 的新的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不一致的, 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传真件为准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 投资指令的内容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时,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 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 ( 以下简称 指令 ) 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到账时间 金额 收款账户信息等 ( 三 ) 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指令的发送 :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并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的确认 : 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 指令以获得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资产托管人 对于依照 授权通知 发出的指令, 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的执行 : 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不得延误 若存在要素不符或其他异议, 资产托管人应及时与资产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 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 资产托管人有权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 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 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资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 资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 并给资产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 若资产管理人撤销指令, 资产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 作废 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 与资产托管人进行电话通知 ( 四 ) 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 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 基金法 试点办法 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 应暂缓执行指令, 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 ; 如相关交易已生效, 则应通知资产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17

19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五 )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 ( 六 ) 指令的保管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 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 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 七 ) 相关责任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 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 资产管理计划发生损失的,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 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 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 欺诈 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 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十四 越权交易 ( 一 ) 越权交易的界定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包括 :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 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 18

20 管理, 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 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 二 ) 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 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 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 在限期内, 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 超卖行为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 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准备好资金, 用于完成清算交收 3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 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 三 )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 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2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经与全体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资产管理人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 并以网站公告形式告知资产委托人 4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时,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收到通 19

21 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 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5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 但难以明确界定时, 应立即报告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资产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 资产托管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在限期内,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资产托管人应通知资产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五 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 1 估值目的及程序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估值, 并对估值结果进行核对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资产管理人应于约定的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并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资产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由此给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额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 估值方法 (1) 信托计划以初始投资时的成本估值 (2) 场外衍生品在交易日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计入产品成本, 到期日前按照成本估值 行权日行权时按照实现的收益冲减产品成本, 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 行权日弃权时直接冲减产品成本, 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3) 银行存款以本金估值, 所产生的利息在银行结息时记账 20

22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估值错误的处理 (1) 估值错误的处理程序 : 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出现错误时,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 0.5% 时, 资产管理人应该与托管人确认后及时将错误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资产委托人 (2)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 A. 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 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B. 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形, 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 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 资产托管人予以免责 C.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D.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委托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价值时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21

23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 1 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资产管理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建账 独立核算 6 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 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及确认 十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 4 计划的资产转让相关费用 5 计划备案确认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本计划存续期间, 资产管理人以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金初始金额为基数, 按 0.28%( 年化 ) 的费率标准计提管理费,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8% N/365 H 为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费 E 为委托资金初始金额 N 为资管计划的实际存续天数本计划的管理费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 于本计划投资起始日起的 5 个工作 22

24 日内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费用支付指令, 资产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本计划存续期间, 资产托管人以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金初始金额为基数, 按 0.02%( 年化 ) 的费率标准计提托管费,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H=E 0.02% N/365 H 为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 E 为委托资金初始金额 N 为资管计划的实际存续天数本计划的托管费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 于本计划投资起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费用支付指令, 资产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3 销售服务费本计划存续期间, 销售服务费以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金初始金额为基数, 按 1%( 年化 ) 的费率标准计提,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H=E 1% N/365 H 为应收取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委托资金初始金额 N 为资管计划的实际存续天数本计划的销售服务费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 于本计划投资起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费用支付指令, 资产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服务机构 4 上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列入当期费用, 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5 汇划费从计划财产本金及利息在托管户产生的利息中支付, 该部分利息不足部分由管理人承担, 多余部分归管理人所有 损失 ( 三 ) 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 23

25 2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 四 ) 费用调整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 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组合根据实际从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的股息 利息等相关收入直接确认收益 资产委托人应缴纳的税收, 由资产委托人负责, 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因本计划产生的各种税费均由计划财产承担 十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于投资起始日起给委托人计算收益, 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计划根据投资合同的约定在收到所投信托计划收益以及场外衍生品收入后并按本合同的约定计算并扣除资产管理业务费用后, 由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指令划至资产管理人的清算账户, 于本计划终止清算时由资产管理人划至各委托人账户 十八 报告义务 ( 一 ) 推介期报告 1 合同生效公告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次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二 ) 运作期报告 1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 内容和提供时间 (1) 年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应当编制年度报告, 在年度结束后 90 天内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 投资表现 风险状况等信息 其中, 资产管理人在每年结束后 60 天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资 24

26 产托管人复核,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天内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未满 3 个月, 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2) 季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应当编制季度报告, 在年度结束后 15 天内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 投资表现 风险状况等信息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未满 2 个月, 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 临时报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 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2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将严格按照 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 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 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 邮寄服务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 资产委托人在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 通信地址如有变更, 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3) 传真或电子邮件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 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 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 电子邮件 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3 资产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计划财产托管情况查询的方式资产托管报告置于托管人办公地点备查, 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前来查询 ( 三 ) 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十九 风险揭示 本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 1 资产管理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认购至资产管理计划原定成立日之前,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 ( 如有约定 ), 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 或市场 25

27 发生剧烈波动, 经资产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计划, 资产管理人有权宣布本计划不成立 2 信用风险本计划部分资金投资于方正东亚 汇金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如所投资的信托计划没有如期兑付本金或没有按照认购 / 申购单证上注明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兑付收益, 本计划的预期收益率可能无法实现, 同时本金可能遭受损失 3 市场波动风险本计划部分资金投资于跟沪深 300 指数联动的场外衍生品, 沪深指数的波动将对本计划的收益产生影响 4 履约风险场外衍生品提供方因其自身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等情况, 存在无法按时履约的风险 5 管理风险在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 由于资产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有限 获取的信息不完备等原因致使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6 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存在所投资的信托计划提前兑付致使本计划提前终止的可能, 同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标的资产到期时宣布提前终止本计划 7 流动性风险本计划存续期间不开放参与 退出和违约退出, 资产委托人可能面临委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8 其他风险除以上揭示的风险外, 本计划还存在利率风险 行业风险 政策风险 法律风险 管理人尽职风险 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 以及其他因政治 经济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计划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 二十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财产清算 ( 一 ) 合同的变更 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26

28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可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 并至少应于变更前 5 日书面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 上述情形包括 : 1 投资经理的变更 2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 参与 退出 非交易过户的原则 时间 业务规则等变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4 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 资产托管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 二 ) 合同变更的备案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 补充,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出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 合同终止的情形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 1 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 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 2 人的 ; 3 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 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 经全体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7 信托计划提前兑付本金和利息且完成场外衍生品交易; 8 计划所受让标的资产到期时, 资产管理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终止 ; 9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1 本合同终止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 2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组成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计 27

29 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 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 (2)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计划财产进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资产管理人编制清算报告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 由资产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6) 对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清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 (1) 聘请会计师 律师, 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 (2)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 (3) 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 (4) 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 (5) 其他与清算事项有关的费用 除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开户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 所有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指令, 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5 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 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计划债务 (4) 按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如存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能及时变现的, 资产管理人应在清算报告中列明与未变现资产相关的估值方法 费用计提及分配方法等的处理程序 28

30 计划财产未按前款 (1) (2) (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 6 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计划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六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 资产托管人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二十一 违约责任 ( 一 ) 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 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资产管理人和/ 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本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 ;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4 资产管理人对因其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资产, 在谨慎挑选并要求保证委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 就该机构对委托财产的安全保管义务及该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5 资产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 运作 托管面临本合同第二十节中列举的各类风险, 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6 对于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合同当事人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 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委托财产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 7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 29

31 合同约定, 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三 )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二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 为本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 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一 ) 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 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 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或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 二 )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0

32 ( 三 ) 本合同一式叁份, 当事人各执壹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 )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投资起始日起 180 天 ( 但可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 ) 二十四 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 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的合同签署页 任何有效修改 补充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 31

33 资产委托人请填写 : ( 一 ) 资产委托人信息 1 自然人姓名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军官证 护照 证件号码 : 联系地址住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资产委托人授权之代理人 :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 身份证 军官证 护照 证件号码 : 联系地址住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2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 营业执照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住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 二 ) 资产委托人账户资产委托人认购 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 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 特殊情况导致认购 参与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 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 账户信息如下 : 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银行名称 :

34 ( 本页为招商财富 - 国信证券 - 金弓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 资产委托人 :( 签字或盖章 ) 1 自然人 : 资产委托人本人或授权代表 : ( 签字或盖章 ) 2 法人或其他组织 : 资产委托人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签字或盖章 ) 年月日 资产管理人 :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 签字或盖章 ) 年月日 资产托管人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 签字或盖章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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